梁方仲集 · 一條鞭法

梁方仲 《梁方仲集》
甲、導論 Ⅰ.一條鞭法以前明代的賦法與役法 Ⅱ.賦役制度的崩潰 Ⅲ.賦役的改革 乙、一條鞭法本論 Ⅰ.合併編派 一、各項差役的合併 1.合併編派的方法(及其實例,原則) 2.合併的程度 a.部分的合併 b.全部的合併 二、各項稅糧(即「賦」一方面)的合併 1.田地種類及其科則的合併 2.稅糧的合併 a.每一項稅糧內各條款的合併 b.各項稅糧的合併 三、役與賦的合併 1.役與賦合併編派的實例 2.合併編派的方法 a.隨田地面積攤派役銀 b.隨糧額攤派役銀 c.隨糧銀攤派役銀 3.合併編派的程度 a.役部分的攤入賦內 (1)先以丁承受一部分固定的役額,餘額由田承受 (2)丁田依一定的比率分配役額 (一)以丁為主,以田助之 (二)以田為主,以丁助之 (三)丁田平均分配 b.役全部的攤入賦內 (1)某一項役全部的攤入賦內 (2)一切的役全部攤入賦內 4.一條鞭的會計方法 Ⅱ.合併徵收 一、徵收期限的合併 1.役的合併徵收 2.賦的合併徵收 3.役與賦的合併徵收 a.合併徵收的原因及其實例 b.一條鞭法所立的徵收期限 二、徵收上管理的合併 Ⅲ.用銀繳納(實施狀況及其對徵收期限的影響) Ⅳ.徵收解運制度上的變遷 一、民收民解的制度及其流弊 二、官收官解制度的成立 1.人民直接輸納與官收 2.官解(用銀與官解的關係) 三、官收官解的手續的說明(附庫藏及傾熔銀兩事宜) Ⅴ.各種徵收單據冊籍的設立 從公元16世紀,我國明代嘉靖萬曆年間開始施行的一條鞭法,為田賦史上一絕大樞紐。它的設立,可以說是現代田賦制度的開始。自從一條鞭法施行以後,田賦的繳納才以白銀為主體,打破兩三千年來的實物田賦制度。這裡包含的意義,不僅限于田賦制度本身,其實乃代表一般社會經濟狀況的各方面。明代自16世紀初年正德以後,國內的農工業的生產方法及生產關係,雖然沒有重大的變化,但因歷史上的機緣,如西洋航海術的進步等,使中國與外國的貿易逐漸興盛起來,國內的社會經濟情形也逐漸從自然經濟時代發展到貨幣經濟階段。一條鞭法用銀繳納,不過是當時大潮流中的一條旁支。但除去用銀一點足令我們注意以外,一條鞭法還有種種在賦法與役法上的變遷,與一向的田賦制度不同。從此便形成了近代以至現代田賦制度上的主要的結構。但一條鞭法實際上只是一個籠統的名稱,它是一種發展,它在各地施行,時間先後不一,所以內容也有精粗深淺的不同。本文的主旨,即在探求一條鞭法最主要的內容,並闡明其制度所以成立的直接原因。至於一條鞭法在各地推行的歷史,將另文發表。 甲 導論 Ⅰ.一條鞭法以前明代的賦法與役法 所謂賦役:賦為對田地的稅,役為對人口或人戶之稅。明代在一條鞭法前的田賦制度,是沿襲唐宋以來兩稅法之舊。明代所謂兩稅,就是夏稅與秋糧。凡在夏季開始徵收的叫作夏稅,在秋季開徵的叫作秋糧。夏秋兩稅的徵收,各地各有詳細的定期。違限者有罰。兩稅的課稅方法,是根據土地的面積,再參以土地的等級為標準。土地的分類,除了田地山塘等的自然區分外,普通主要的分類是依土地占有關係而分為官、民兩大類。官田,是公家占有的田地。起初的來源,為自宋元時已經沒入於官的田地。其後又有還官田(即撥賜公侯宗室諸項田地之因事故歸還於官者),沒官田(民間及公侯宗室犯法沒收歸公的田地),斷入官田(因爭訟不明或戶口斷絕而歸官的田地),及屯田、皇莊、莊田、牧馬草場、百官職田等,名目甚多,皆屬於公家,通稱官田。屯田及莊田的額數甚巨,但皆為特殊的官田,與一般的官田不同。其管理方法及稅法與後者亦異。故應另述。一般的官田,是指直接屬於官,而分佃於人民耕種的田地。民田,則為人民私有的田地,得自由買賣者。普通來說,官田比民田的稅率為重。官田和民田,通常又各按土地的肥瘠,有等則(如五等、九等,或三等九則)之分。稅率亦隨之高低。往往一縣的田地的稅率,有多至百數十則者。繳納的物品,夏稅以小麥為主體,秋糧以米為主體,米麥通稱「本色」。但得行「改折」,即得以他物如絲、絹、錢、鈔或銀等物替代米麥,謂之「折色」。以上本折各項的名稱,亦頗為紛歧繁雜。如米一項,有白熟粳米、白熟糯米、本色米種種的分別;絹一項有農桑絲折絹、絲綿折絹、稅絲折絹、人丁絲折絹、本色絹的分別;布一項有苧布、綿布、闊白綿布種種的區別。在一條鞭法通行以前,繳納田賦是以米麥為標準物品,其他物品多半是折合米麥的價值而繳納的。及一條鞭法通行以後,白銀逐漸取得米麥的地位,變為最主要的支付手段。但不是在一條鞭法以前,以白銀繳納的事例並沒有過,其實以銀折納米麥的事件已發生過不少次,但只限於某一時間及某幾處地方,尚未十分普遍罷了。田賦正項是與各雜項錢糧一同解運的。各項錢糧,皆有其指定的輸送地點,又大概皆有指定的用途。明代倉庫,遍設於南北兩直隸及十三布政使司(即現今的「省」)以至邊鎮衛所諸處。某項稅糧應送某倉庫,皆有規定。這些倉庫有所謂輕重之分:送納輕倉口的稅糧,多為距離較近者,實際所出(正項加耗合計)較少;送納重倉口的稅糧,多為距離較遠者,所出較重。又因用途的緩急,以定田賦起解的先後。大約急項稅糧儘先起運,緩項依次起解。徵收解運事宜皆由民間自行辦理,如糧長里長即為管理此項事務的人。以上為賦法的主要規定:但我們討論賦法,不能撇去役法不談。 對戶口所課的役,大約可分為三種:一、里甲;二、均徭;三、雜泛。明代的戶,按照它們的職業的區分,主要計有三種,即民戶、軍戶、匠戶。軍戶應兵役,匠戶應工役,以上兩者皆為特殊的役。至於一般的役,即里甲均徭等,則以民戶為主體去應當。戶通常分為三等(上中下)九則(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亦有分三則或五則者。因戶則的高下,以定役的輕重。丁,按照年齡可分為兩種:男子初生時即登記其姓名於戶口冊籍內,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始有役,至六十歲便免役。丁亦分等則,隨戶則而定,如上上戶的丁為上上丁,余類推。從應役的客體觀察,以戶計的名曰「里甲」;以丁計的名曰「均徭」; 其他一切公家差遣不以時者,統叫作「雜泛」或「雜役」。所謂「里甲」,是半官式的人民自治的行政組織和供應賦役的單位,這是一切役法中的主幹,其法以地域相鄰接的一百一十戶為一「里」,一里之中,推丁及資產(資產多亦簡稱為「糧」,糧即指所納的錢糧)最多者十戶為長,名曰「里長」。其餘一百戶分為十甲,每甲十戶,每十戶之內,各有長一人,名曰「甲首」。每年由里長一名甲首一名率領一甲應役。這樣,每十年之中每里長甲首與每甲皆輪流應役一次,當年者名曰現役,輪當者名曰排年。十年以後,查算各戶的丁糧的消長重新編審里甲,仍各以丁糧多寡為先後,如前循環挨次應役。此所謂「十年一周,周而復始」是也。里甲之役,在管領和應辦一里一甲的事務,如督催稅糧,追攝公事(其後凡朝會、燕享、養賢、畜狐諸項大典大禮之費用亦皆出於此)。凡里甲人戶,皆開載於賦役黃冊內(詳後),每里編為一冊。遇有差役,憑冊僉定。但鰥寡孤獨,及無田產不任役者帶管於一百一十戶之外,而列於冊後,名曰畸零。由此可見里甲之役,並非純粹對戶所課的役,因為凡無田產不任役的人是不必應此役的。「均徭」為服務於官府的有經常性的雜役的統稱。凡自里甲糧長 等正役之外,其他執役於官府者,通通叫作均徭。如自京師以下至省府州縣衙門裡的皂隸等雜色差役或其代價,均是從均徭項下支應。故均徭大別可分為兩類:一、力差;二、銀差。凡以身親充役者,叫作力差(但其後亦得由人戶自行雇募,以代親當);入銀於官,由官招募他人應役者,叫作銀差。力差多輸於近地,銀差則多輸遠地。銀力兩差內的項目,名稱繁多,各地不同。最常見的力差項目,如皂隸、獄卒、書手、庫子、門子、斗級、長夫、殷實、祗候、馬夫、巡攔、鋪司兵、驛館夫等,俱用人應役。銀差內常見的名目,如牌坊、歲貢、盤纏、馬疋、草料、工食、富戶、柴薪、表箋、日曆及富戶、齋夫、膳夫等項的代價,俱征銀解給公家。以上銀力各差,皆按項按款派征,絲分縷析,後來發生流弊,遂大為民擾。各差負擔的輕重,亦不一致。普通來說,力差較銀差為重。而力差中如庫子、斗級兩役,在各州縣裡都頗重,巡攔、獄卒等役則較輕。均徭的編僉,以人戶的丁田為根據;大都依照在里甲里所編定的戶則,通融僉派。戶則高者派重差,低者派輕差。故力差多派歸富戶,銀差則多派下戶。例如力差中的庫子、斗級,其職務在掌管稅糧,故必以殷實大戶充之,所以防在稅糧短少虧空時,易於追究;若銀差則不必定以大戶充當。均徭編審的期間,各地不同,在許多地方(如浙江福建等地),都是十年編審一次,與里甲同時編定。人戶每十年內,應役均徭一次,於里甲正役歇後五年充當,所以如此規定者,其用意在使民力稍有休息。此外五年編審一次的亦甚多,亦有每年每二年或三年或若干年一編的。均徭以外,一切非經常的雜役,均名雜泛。這些都是因事臨時編僉的,每年有損益,其範圍與重要均遠不如里甲與均徭兩項。雜泛的名目,例如斫薪、抬柴、修河、修倉、運料、接遞、站鋪、閘淺夫之類是。 除了上述對於戶口所課的一般的役以外,還有兩種特殊的役,應當附帶說明:其一為驛傳,其二為民壯。驛傳的職務,在於備辦各驛站的舟車夫馬,專司傳遞軍機重務以至大小公文諸項事宜。此外又迎送過境有關符的使客,及供辦使客與其僕從人等的食宿等項。明代自京師達於四方,設有驛傳。在京曰會同館,在外曰水驛、馬驛並遞運所。馬驛設置馬驢不等,以馬驛夫領之;水驛設船不等,以水夫領之;遞運所設置船隻或車輛不等,以水夫人夫等領之。皆所以便公差人員之往來。其間有軍情重務,必給符驗以防詐偽。至於公文遞送,又置鋪舍,以免稽遲。驛傳僉編的方法,各時各地微有不同;然皆以丁糧多的戶充之。初制,各地或隨糧僉充夫役(如選民戶納糧數及百石者為馬戶,出夫應役);或隨田編派馬匹車輛船隻(如令占田四十頃以上者出上馬一匹)。 明代兵制,於州縣設有民壯,亦名曰「民兵」,各有定額,所以補衛所官軍之不足。民壯的組成,系以鄉民為之。其初洪武時是由官府簡選,其後正統時改為招募,弘治時又改為按里僉點,隨一州縣內所包括之里數之多寡,以定每里各出若干名。州縣之里數愈多者,所出人數愈多;里數愈少者,出人愈少。十年編審一次。例皆由一里內丁多田多家道殷實之戶內僉選,或由此種人戶負責總其出辦之事宜。 以上里甲、均徭、驛傳、民壯四者,合名曰「四差」。 除里甲為「正役」外,其他三者,亦皆叫作「雜役」。 我們應當注意:各種差役的僉編,皆以一戶內之丁及資產的總數為根據;純粹以丁或戶為課稅的對象者是絕少見的。但在當時農業經濟社會的時期里,田地一項當然占去了資產中最重要的部分。所以各役中實際上有一部分是田地之賦。 由上所述,可知明代賦役之法,甚為複雜繁重。施行起來,非有詳盡正確的記錄作根據不可。是的,明代這方面的設置,確是完備得很。我們說到明代的賦役制度,定不會忘記那最著名的黃冊與魚鱗圖冊。黃冊亦名賦役冊,這是一種最重要的冊籍,人民以此定其籍貫,官府按此課派賦役的。其編制以一里為單位,每里一百一十戶編為一冊,凡一里內各戶的丁(男)口(女)老幼及其所有資產(如田地、山塘、房屋、車船、牲畜等)之數,皆詳載無遺。毎戶賦役的等則與額數,即附載於上開人丁資產各項之下。因為里甲之役,十年一周,故黃冊亦每十年一大造。有司根據十年內各戶的丁口資產的增耗,而為戶口賦役等則上之升降,重新造報。一呈戶部,其餘省、府、州縣各存一本。故黃冊除里冊以外,尚有四本。魚鱗圖冊就是土地的登記圖冊,凡田形之方圓形狀,均繪圖以表出之,至於丈尺四至及業戶之姓名與其或官或民,以及土地之性質如山盪、原陂、下隰、沃瘠、沙鹵種種的分別,亦一一登記下來。黃冊所重在戶,以人為經,以田(即資產的一部分)為緯,田各歸其領業之戶,一切戶口內的新舊變遷,離居析爨的情形,皆具載冊內,遇賦役之徵,則取以稽考。故黃冊所載,是以人為轉移的。魚鱗圖所重在田,以田為經,以人為緯,田各歸其本區(魚鱗冊以「都」或「鄙」為區的單位),區內田土的形狀各項,各以鄰界挨次造成圖冊,遇有土地上的爭論,以是為據。故魚鱗圖冊所載是不以人為轉移的。 明代開國之初,對於以上兩種圖籍,便已經過一番努力的擘畫,規制甚為詳盡。所以明代的田賦制度亦比前代更為詳備。 Ⅱ.賦役制度的崩潰 但其後因為種種原因,特別是因為攢造圖冊的里長、甲首、糧長,與州縣衙門裡謄寫圖冊的書手、算手,及督造圖冊的官吏人等串通作弊,將黃冊與魚鱗圖冊洗抹塗改,甚至故意毀滅,以致與人戶田地的實際情形毫不相符,於是百弊叢生,或則詭寄田地而飛灑稅糧,或則隱瞞丁口而脫免差役,或者改變戶籍而挪移人戶應役的次序,亦有於開寫過割田產時索取贓物者。黃冊至此,只成具文,有司徵稅編役,往往自為一冊,名曰「白冊」,賦役情形便不可問了。 里甲吏胥變亂圖籍的行為,又多半是受了仕宦豪強之家的賄賂與請託而發生的。強家剝削農民最酷烈的方式,為侵奪田地,及直接榨取勞動力,如虐使農民工作,等等。至於對國家賦役的負擔,他們又得轉移於農民的身上。他們向里胥行使賄賂,以求逃免或減輕賦役的負擔,所缺的賦役之額,即由增加貧民下戶的負擔以補足之。此外他們又常濫用享有的特權,如優免賦役的權利,去破壞賦役制度的完整,以致舊日賦役制度,一敗而不可收拾。總體來說,豪強大族的暴虐奸詐,里甲吏胥的貪婪舞弊,是敗壞賦役制度的最直接的因子。這兩種惡勢力的勾結,更加速破壞的進程。除此以外,如社會經濟上的變遷,使里甲十年一編的制度根本無法維持;又如國際貿易的發達種種,以及整個政治的黑暗,以致人民經濟上的破產,財政上負擔的加重,則為一條鞭法發生的遠因。 當時賦役混亂的情形,先說賦一方面:例如關於田土的分類,官田與民田,起初是劃然區分,不相混亂的。但在後來,一方面因為宗室王公大臣內官軍士與豪強等對於民田的侵占,一方面因為田土的買賣,如貴族及軍士等因事故(如貴族不願自己經營耕種,軍士生計困苦,無法營種,等等)自動地將田土轉讓與民戶,或民田賣與官軍等戶,更加以里甲、書算手、官吏人等,與豪強宦族互相勾結,變亂圖冊,以致官田與民田的區分,後來竟弄至無可究詰。或則民田亦得享受官田的特別待遇(如優免賦役等),或則官田的佃戶亦得將用地轉相典賣,與民田無異。兼以「投獻」「花分」「詭寄」和「寄莊」諸弊盛行, 使田籍更無法清理,田額亦虧耗不堪,稅率當亦更為不均了。 故如官田稅率,本比民田稅率為重,但或則以官田而出民田較輕的稅,或則以民田而出官田較重的稅,甚至有有田而無賦的,有無田而有賦的。賦的負擔既不公平,賦額亦虧耗不堪。又如田產買賣之際,賣者欲求賣價之高,往往賣田而留稅,於是產去稅存;買者亦利於賦額不由自己負擔,於是寧願多出較高的代價,以求有田而無稅。凡此種種,使田賦的科則更加淆亂。加以各地科則繁多,有一縣多至千則以上者。又如稅物的繳納,在用米麥時則多收耗折,在用折色時則任意提高折價,如在平時法定以銀一兩折納米二石五斗,但遇米的市價昂貴時,則又規定仍收米本色,可是又限定還以銀折算去繳納。此外管守倉庫的吏役與負責徵收解運的糧長里甲人等又復上下其手,額外多索饋贈等項或手續耗折搬運等費。且折色物品太繁,有時多至數十種。彼此間折納的比率,更極複雜之能事,即問吏胥等輩亦不知之,但由彼輩任意索取。小民無知,一任其欺。至於各項稅糧之為緩為急,及其應輸倉口之或遠或近或重或輕,在初年本皆有詳盡的規定,但因豪富與官吏糧里人等的勾結,或則緩急輕重移置,急者怠愆不前,而緩者反先收解。或則貧民之應派近倉輕糧者,今則派以遠倉重糧,而富者反得近倉輕糧之利,使貧人的負擔反重於富人。 再則徵收期限紛出,小民迄無寧日,又或趲前挪後,移新補舊。或行帶徵的辦法,並追舊欠於新糧;或立預借的名義,今年就預征了明年的稅。(以上偏重於官方徵收上的弊病而言,至於負責直接向糧戶徵收,以解運之於官府的糧里長的弊害,我們留在後面詳細地說。)所以到了嘉靖年間,田賦不但是負擔不均,弊竇諸多,而且每年積逋之數,動以百數十萬計,連財政的目的都達不到。至於農民租稅負擔的苦痛,那又是問題的另一面。我們但觀於農民戶口逃亡之慘,便可知了。 關於役法方面:其混亂的情形比之賦法有過之而無不及。其實一條鞭法之產生,它的最直接的原因還是因為要改革役法。一條鞭法施行後的結果,變動最劇者是役法而不是賦法。役法比賦法更易混亂,原因有二:賦法是對田地科征的,田地位置有定,荒熟可稽,吏胥作弊,尚有所顧忌。至役之輕重,則純視戶則的高下而定,戶則的高下雖說以財產為根據,但編派某戶為某則之權,則完全操之於官吏里胥輩手中。各人戶間的負擔公平與否,彼此誰都不甚相知。故自易於作弊。再則每縣的賦額有定數,稅率亦不能任意提高,官吏里胥輩只能借耗折轉運或手續等項名目多收,但終究有些限制。非若差役的人數及其工食費用等項,都可多可少。況且役法往往因事編派,臨時可以增加,限制既不容易,侵吞剝削的機會與程度,當然也要深廣得多了。例如,里甲之役,我們在前面已說過,是由黃冊編定。戶則的高下,與應役的次序,皆以每戶丁口資產的多寡為根據。但在後來,弊端百出,如黃冊的書算手人等,多系裡長的戶丁並奸民豪戶營充,通同官史里長作弊。其間有隱瞞丁口而脫免差徭的,有將里甲挪前移後應當的,有遣放大戶而勾取貧難下戶以應役的,更有擅改戶籍,捏甲作乙,以有為無,以無為有,以軍戶作民戶、以民戶作軍戶的。其結果貧者負擔愈重,富者反輕。貧戶支持不住,乃舉家逃竄,以避徭役。但役額是一定的(指經常額而言)。貧戶逃亡之後,甲雖不及十戶,但役額仍由剩餘之三四五八或七八九戶分攤,或則由里長甲首代為補足。差役愈重,貧民愈不能堪,則致整個甲的逃亡,其在里中空下的役額便由剩餘的九甲均攤補足。九甲益不支,則又相率逃亡,只由剩餘之四五六七八甲攤認。到後來一里之中,十甲人戶與甲首以至里長無不逃亡淨盡。演成了空前的「逃亡」歷史。再則里甲之役,其初本古人「庶民往役」之意,自催辦糧差及勾攝公事之外,本無他事。其後官府不加體恤,凡祭祀、宴饗、造作、饋送、夫馬一切公私所需,及各種供應如歲辦物料等,皆責令里長營辦,雖或給值,亦僅為里長所出的百之一二,甚至毫無所給。里長坐派於甲首,甲首又坐派人戶,於是里甲人戶都疲累不堪。其間裡長甲首亦有從中取利,以一科十者,人戶受害更大。 又如均徭,止憑州縣舊冊任意審編,官無定例,吏緣為奸。有應編差役而故行遺漏者;有不應編而妄行增添者;故如銀差力差各項,有合用銀數多而編少,又從銀色加征者;有合用銀少而編多,任從官史浪費者;有同一事而銀數有加減者;有同一差而名數有多寡者;有擅加編派銀兩者;有冒僉差役者;有差役本已革去,但其工食費用仍然存在者;又有假借文移,虛稱互換,以重役換輕役者。官吏里胥肆為侵漁,但無法防範,貧難下戶陰受禍害,亦不自知。故均徭亦敗壞不堪。至於雜泛,乃是臨時編僉,完全由於官府的意旨為增減,既無定製,亦無定額,弊孔之多,那更是不用說的了。 關於驛傳與民壯之弊:驛傳之設,本以報軍機重務,及供命使之往來。但兵部濫發勘合,致有有發出而無繳入之嘆。又士紳遞相假借,一紙而洗補再四。兼以中官人等,每以常事泛濫給驛,又妄作威福,魚肉驛夫。以致驛傳疲累不能支。又如民壯之設,初意本在征守。但後來民壯與守御全無關係,只在官府供迎送小差遣,及勾攝公事與投遞文移等。老吏黠胥,相緣為奸,乃或派之私衙,以為領薪水之役,亦有一人而包當數役者,無非志在中飽。甚至如軍戶隨田附籍者,亦復編為民壯,是既當軍役,又充民壯,即為服兩重的兵役了。總之驛傳與民壯,至後來都已失去設立的本意,且又徵收繁重,民不能堪。 Ⅲ 賦役的改革 上節里所說的賦役制度的混亂情形,到了明代中葉正德年間(1506—1521)越發來得嚴重。原來的賦役制度的致命傷,就是過於複雜瑣碎。因為執行不得其人,同時納賦役的小民的監督權利過於微弱,所以法律愈定得細密,舞弊的機會亦愈多。因此進行改革的人們,多從賦役制度的簡單化下手。 比如關於田地的分類及其稅率,在起初或者尚與實際的情形相符——如官田所出確是比民田為重,上則田又確是比下則田重。但經過種種的破壞,原定的田地分類與稅則便與實際毫無關係了——如以民田而反出官田之賦,上則田暗改為下則田。要整頓這些積弊,最善的方法,莫過於徹底清查,如舉行清丈,重新攢造賦役冊與魚鱗圖冊等。但這些措置,所需費用甚大,時間亦長。兼以議行清丈,則有豪強世族的反對與阻撓,及至履畝踏勘,編造圖冊,縣官又勢難親與其役,即使親與其役,亦往往為吏胥里書人等所欺騙而不知。談到中國過去的政治,我們不能忽視這兩種惡勢力:地方上的豪強和衙門裡的胥吏。這兩種勢力的聯合,即使有賢明的行政長官,欲行任何改革,亦無能為力的。所以謀改革者勢不能不遷就事實,承認現象。一條鞭法以前的改革,甚至一條鞭法,莫不是在這樣的狀態下產生的。它們並不要求去改正一向造下來的賦役的不平均,它們只要求從現在起賦役的狀況不要更壞下去。所以都趨向於制度的簡單化,從防止舞弊的辦法上設置。 由於這種簡單化的要求,在各地普遍地發生了兩種一致的現象。其一,賦役內各項的合併運動;其二,賦役各項皆用銀折納。先說田賦內的合併趨勢:第一,田地的種類及科則上的區分,逐漸合併,化繁為簡。如當時各州縣所行的「均糧」或「均則」運動,便是最好的例證。所謂「均糧」,就是將田地的種類及其科則簡單化,換言之,即合併起來。如往日一縣內的田地,既有官民肥劣等種類上之分,復有稅糧科則上之別。今乃將這些的分別或弛緩或取消之;或將科則減少,由百數十則減為兩三則;或直截了當地將各種田地總歸為一類,即所有稅率通均為一則,但按同一的面積徵收同一的稅率。這樣一來,但憑冊籍上所載,向現存的田地,按畝均攤額賦,則向來官吏里書之抑貧佑富,以官田作民田、以上則作下則、以有作無、以少報多等弊病,皆可為之少減。比較公平,亦可達到。更有實行一次清丈,然後均糧者,其法更精,流弊亦更少。均糧運動,在正德年間便風行各地,直至萬曆年間仍在進行之中,與一條鞭法共同發展。事實上行一條鞭法的無不先行均糧,均糧就是一條鞭法中的主要辦法的一種。關於各地的均糧的歷史,這裡為篇幅所限,不能細述。 第二,田賦內各稅項的合併。如在有些地方,夏稅起初是混入秋糧內帶徵;其後便只存秋糧一項名目,連夏稅的名目亦根本取消。此外還有田賦以外的正雜課稅亦歸併到田賦里去,如各地的農桑絲、綿、絹、馬草等項,本來都是獨立的稅項,與田賦無關,但至正德嘉靖年間,它們亦多數隨田額或隨糧數攤派,歸入於夏稅與秋糧中,變成田賦的一部分。且亦與田賦同時徵收。 關於合併的趨勢,在役法上亦是如此。例如里甲、均徭等役,大體上雖皆以人戶的丁及資產為編役的根據,可是它們的性質與編僉的方法及其期間都各有不同。但至嘉慶萬曆年間有好些地方,里甲亦併入均徭內編派。又如雜役是與均徭有分別的,但在後來它們亦多編入均徭。再如均徭項下原分為銀差、力差兩大類。銀差與力差的分別,我們在前面已說過,是根據種種原則而定的。如力差以殷實大戶充之,銀差則可以不必。又力差是輸於當地或近地的役,銀差則輸於遠地。但嘉靖以後,銀力差的區別已逐漸消滅,力差內各項紛紛歸併於銀差之內,一律改為銀差,兩差於是不分。由上可見役法亦是在化繁為簡。 不但如此,役與賦在一條鞭法前亦已有合併為一的趨勢。比如驛傳、民壯本皆為對里甲人戶的特殊課役,但正德嘉靖以後,各地多將它們改為隨糧帶徵。如驛傳一役,有些地方定為凡繳納民米一石,即抽四斗五升以入驛站支應。民壯在正德嘉靖以後,多亦派入糧中。其他如均徭雜役等項亦是這樣。 除了賦役的合併的趨勢,我們還應當指出賦役各項都用銀繳納的趨勢。我們在前面已說過,折納上最困難的問題:第一各項折納的物品過於繁雜;第二折納的比率變動無定。但至後來,各項稅物差不多都規定了以銀折納,且又有了法定的折合的銀價(如每農桑折絹一疋,以銀一兩折納)。於是折納的問題亦簡單得多。而且銀的折價,經過了法律的制定,在長期內變動亦甚少。所以經過了一段相當的時間,政府和納稅者都很邏輯地將折納的本意忘掉,於是但照依法定的銀數徵收或繳納,此時銀價也許與實際的交換比率根本不發生關係,於是納稅者事實上是以銀子去繳納而非折納了。除去田賦內各項正雜稅糧普遍地用銀繳納或折納以外,在役一方面亦是如此。在前面已說過,力差各項,逐漸一一變為銀差。此外如里甲、驛傳、民壯等正雜役,至嘉靖以後,亦皆先後編銀。勞動力的提供,至是最大部分是以貨幣的方式出之。至若其他賦稅收入,如:鹽課、茶課、魚課、商稅種種,以及一般支出如官俸、兵餉、宗藩祿米,等等,以至民間的買賣,自宣德(1426—1435)正統(1436—1449)以來亦莫不先後征銀或折銀。總之,自正德嘉靖以後,無論政府或社會上的用銀事例都甚普遍了。 以上所述的兩種趨勢——各項賦役的合併與用銀折納,皆以簡單化為出發點,互相維繫著在同時進展。在一條鞭法以前的各種賦役改革差不多都是帶有這兩種趨勢的,雖然有程度上深淺不同——如有些是賦役合併了,但尚未折銀;又有些只合併了一部分,但未全部合併。這些改革雖不以一條鞭的名稱出現,事實上就是一條鞭的辦法。我們或者可以這樣說,一條鞭就是要集合這些趨勢的大成,將它們更為深刻化與普遍化。 乙 一條鞭法本論 在討論一條鞭法的內容以前,我們要先簡單地討論一條鞭法與以前賦役制度不同之點。關於役法方面,我們發現最重要的是一條鞭法以「丁」為編審徭役的根據,與昔日以戶為根據的制度不同。關於賦法方面,我們發現了自一條鞭法後,田賦的內容更為複雜,摻進了許多與田賦原本不相干的因素。原來在一條鞭法以前,舊日的役法,以里甲制度為主體,均徭等項雜役皆以里甲為根據。而里甲的制度,又以審編戶則為先決條件。編戶成甲,積甲成里。按照戶的等則,以定役的輕重。這是里甲的制度。戶則的高低,定於兩個重要的因子:一為人丁,一為資產。 但這兩個因子所占的分量,並不相等。在北方以人丁為重,在南方則以田產為重。一般說來,資產比人丁所占的分量重些。比如丁少產多的戶,例得編入上則,但丁多產少的戶,則多數編入下則。由此我們可知丁與戶則的關係:即丁的本身,不能決定戶則,它必須在與資產聯合的關係上才能決定戶則的高下。所以丁多的戶並不一定是上戶;但上戶的丁必為上丁(如丁亦分等則)。這是以前審戶的方法,但因里甲十年一編,時間太長,與實際社會經濟情形的變動,無法適合。除此內在的缺點以外,再加以外來的種種直接的惡勢力,如豪強與官府的勾結,里長與胥役的串通,以致戶則的編審,無法得實。種種弊竇,我們在前面已為詳盡地闡明。一條鞭法為避免編審上的弊端,故多索性不編戶則,只以丁田兩項去定差役。因為這兩項比較難以隱匿。 從此「丁」取了昔日「戶」的地位而代之。戶反覺得不重要了。 再就「資產」一項去分析,舊日「資產」並不專限于田地一項,凡一家內的一般財產,如資財、房屋及其他產業如牲畜車船之類,都計算在內。所以富商巨賈的人家,即無田地,亦編入上等人戶。自行條鞭法後,各處通常都以田地為唯一的資產,役的輕重大半以田為準,無田者得不出役,田地在法律上的賦役負擔,亦隨之加重。再則以前的編審制度,所注重的在戶,以田隨戶,依戶以定賦役的多寡;自行條鞭法後,所注重的在田,以丁隨田,賦役皆從田起。從這一點看來,田賦似乎是從對人稅(personal tax)改為對物稅(real tax)。 但從另一方面說,往日的制度,以賦定役,賦多則出役亦多,賦與役還不過是維持一種間接的關係,自行條鞭後,以役定賦,用一州縣內額定的役攤之於賦中,役重則賦亦重,役轉居於積極的及決定的地位。所以以前的田賦還是純粹的獨立的;自條鞭後,田賦中必然地包括各項差徭在內,它的內容亦為之複雜得多了。 現在我們可以分析一條鞭法的內容了。 從字面上的意義說來,「一條鞭」便是將賦役內各條款總編為一條,故「鞭」字亦多寫作「編」字。我以為「編」字才是正字,「鞭」字乃俗寫。亦有寫作「邊」字者,當亦系俗寫無疑。當時人又常常將「一」字省去,簡稱「條編」或「條鞭」或「條邊」。 在文移冊籍內,又常將「鞭」字省去,簡稱「一條法」。此外還有種種稍微不同的稱呼,如「總編」「類編」「明編」等。又有「小條鞭」指條鞭以外的加派,即所謂「條鞭之外,更有條鞭」或「條外有條,鞭外有鞭」之意。「兩條鞭」指兩種不同的編派方法。此外更有「均平需鞭」「十段條鞭」,亦是條鞭法一類的東西。總之條鞭法並不限於編為一條,賦役各項合編為數條者亦名條鞭。又應注意,往往有了條鞭法的內容,而不稱作條鞭者。亦有在當時並不稱為條鞭,至後人才給予條鞭的名稱者。 再從內容上探討,一條鞭法必定包括賦內或役內的各款項的合併,或役與賦的合併。合併的程度,或為部分的,或為全部的。合併的範圍,或只限於編派的方法上,或只限於科則上,或只限於徵收的手續及其期限上,或總括以上各方面而言。又賦役各項一律徵收銀兩,亦名一條鞭。今將一條鞭法在各地實施的狀況作詳細具體的說明,並加以分析如下。 I.合併編派 一 各項差役的合併 1.合併編派的方法(及其實例與原則) 我們先研究一條鞭法對於役的合併,因為一條鞭的名稱,最先是由於改革里甲均徭而得來的。我們先討論役的合併編派的方法。所謂一條編派者,即往日不是根據同一原則或同一客體所編派的各項差役,今用同一的原則或同一的客體去編派之。如里甲本來是對戶所課的役,均徭則本意是對丁所課的役。又均徭中的力差最初是勞動力的提取,多派於大戶;銀差則用銀繳納,甚富貨幣的意味,且多僉派於下戶。今將這些區別取消了,用同一的方法課稅。 舉山東東昌府為例,以作一般的說明。東昌府自萬曆年間(1573—1619)行條編法後,其役法上的主要變遷如下:其一,里甲合併於均徭。舊日裡甲舊制,十年一輪,管催辦稅糧勾攝公文諸事,但至嘉靖年間(1522—1566),一切供應取給,都責之里甲,百姓苦累,後奉文改為征銀。及行條編後,又改十年輪差制為每年編派,併入均徭銀差兩項內支應。其二,均徭內的力差各項,合併於銀差。按府屬在正德(1506—1521)以前,力差每年編鋪兵、閘溜、撈淺、門禁、皂壯等役。僉派的方法,是以某戶坐派某項名目。至萬曆初又加編倉夫、監夫、燈夫、解夫、陰陽生等。自行條編後,俱征銀入官,由官支給,變為銀差。其三,銀差從按戶征銀之制,改為丁地兼派。府屬在天順(1457—1464)以前,銀差每年徵收解部料價、京班皂隸、柴薪、祭祀、齋膳夫等項。正德嘉靖間,加編薊鎮民兵,分巡道、馬步兵工食,本府各衙門兵、夫、快、壯、巡攔工食。萬曆二十年(1592)加編臨清守備馬步兵工食。以上各項,一向按廣則征銀,自行條編後,不再審編戶則,但以丁地兼派。 以上的轉變,有種種值得注意之點:其一,里甲由十年一編,改為每年一編,證明了編役期限的縮短;其二,里甲編銀、力差亦用銀,表明用銀的普遍化;其三,原本是對戶所課的里甲,今併入本意課於人丁的均徭;又均徭中必須論戶僉編的力差,改為不必論戶僉編的銀差;又舊日銀差是按戶征銀,今改為丁地兼派,都證明了役法的編僉,以「丁」替代了昔日「戶」的地位。 關於前兩點,我們他日將另撰專文討論,今先專就末一點發揮,因為從役法的構造上看來,末一點尤為重要。我們在前面已詳細地說過,一條鞭法不編戶則,只以丁田兩項去定差役,為的是要免去編審上的弊病。但是更準確的說法,不是以丁田去定差役,而是以有定額的差役攤征於有記載的丁田。攤役於丁田的辦法,可舉嘉靖十六年南直隸常州知府應檟所立的「通編里甲均徭法」作說明。其詳細的辦法:里甲與均徭一體編派,丁額以黃冊所載為定,田糧以嘉靖十六年實征數為定。通計一縣丁田,除優免外,又因官田地的糧太重,灘盪的利太微,俱免派差徭,故只論民田地與丁,計銀數攤派。例如得丁萬丁,民田地萬頃,里徭歲用共銀萬兩,每丁一律編銀五分,每畝分則編銀不等 。從上例我們應當注意兩事:一為就黃冊原載的丁額編派,一為人丁不分等則地編派。頭一點不過是權宜的辦法。後一點尤值得注意,因為其用意亦在杜塞編則上的等級紛歧的弊端。均丁則的措置,在其他各地,亦甚普遍地採用。如山東青州府莒州自萬曆二十一二年行條鞭法以後,徭役以丁地兼編,省去舊日九則之名,並為一則。 又如北直隸河間府交河縣自萬曆十八年遵行條鞭法後,原額人丁通折下下丁,每丁一律征銀若干。 這種均則的趨勢,是值得我們留意的。 關於各項差役合併編派的方法,再舉隆慶四年(1570)題准在江西省所屬府州縣以力差歸入銀差的條編法作說明,其法先將州縣內銀力各項差役,逐一較量輕重:凡系力差者,則計其應出雇募銀及工食費用若干,因各差之勞逸,而量為增減;系銀差者,則計其扛解交納之費用若干,因各項之難易,而加以增損。通計一年內銀力兩差共該用銀若干。然後總計一州縣內除優免以外,實在的丁額田額各若干,即將上述一年內合用的銀數,均派於丁田之中。 至於以丁田分派差銀的辦法,留待下面再為詳述。 銀力兩差合併以後,原來所編的各項名目,在官廳的記錄上仍然保留著,但向民間徵收時,則不再細分名目,皆合稱銀差。 如在嘉靖四十五年(1566)閏十月十五日批准在湖廣布政司永州府施行的總會糧差的辦法將力差中皂隸、門子、禁子、庫子、支應庫子、鋪夫、鋪陳庫子、弓兵、鋪兵、渡夫等項,俱照原定數目,編入銀差項下,然後與銀差中柴薪、馬夫、齋膳、祭祀、鄉飲等各項銀兩,查算總數,攤入本府州縣內應編人戶的實在丁糧中。俱以一條鞭徵收銀兩,再不許如前分派某戶編定某項差銀名色。因為「既無編定名目可尋,即募役雖欲多索而不可得」雲。以上各項銀兩由州縣掌印官先將其通融編定,勒為期限,總追完足在官,然後碎分某衙門某役該銀若干,及某項銀若干,俱各散分,在包封上寫明白。應起解者起解,應存留者存留。各項差役,俱官為支給雇募。此即所謂「總收分解」之法。 我們還要附帶地說及,賦役各項的編入條鞭與否,是根據一種原則而定的,凡有經常性的賦役,即每年派征有定額而不常變動的賦役,才可以編入條鞭;否則是不編入的。 如浙江紹興府會稽縣隆慶初年將稅糧本折各項派入條鞭,但均平、均差、兵餉三項另為一則,不入條鞭之內。這因為均平、均差兩項每年有官吏生監優免的不同,兵餉銀兩每年派征亦有增減之不一,故不能與有固定性的稅糧各項一同征派。由此我們又可知條鞭各項是有經常性的。 2.合併的程度 役的合併情形,又可依其程度分為兩種:其一,部分的合併;其二,全體的合併。部分的合併如均徭項內的力差一部分地歸入於銀差之中。例如剛剛說過在湖廣布政司永州府施行的總會糧差的辦法,是力差中所有皂隸、門子、禁子……渡夫等項俱編入銀差項內。但各倉斗級仍照舊編入力差。 又北直隸河間府景州故城縣的預備倉斗級一名,原在上則人丁編僉,免本身均徭,亦不編入條鞭。 又如南直隸鳳陽府泗州,其里甲、均徭、驛傳、民兵四差銀兩,向系人丁均派,自萬曆二十七年行條鞭法以後,改為由丁糧分派。但差馬、燈夫等項,因未議妥,故不入條鞭。 又如浙江衢州府常山縣在萬曆三年(1575)奉命在本府其他各縣之先,將里甲歸入條鞭,但當時均徭並未編入。至萬曆十一年始並以均徭入鞭,於是諸縣亦概行之。可見條鞭的範圍是隨時間逐漸推展的。 所謂全部合併,如陝西西安府華州華陰縣自萬曆二十年始,總里甲銀差力差各項一切通派輸銀在官。 又如南直隸徽州府祁門縣萬曆十一年闔縣裡甲各項改行條鞭派征,共分為三大類:一,物料,二,徭費歲用,三,歲役。 皆為全體的合併。 二 各項稅糧(即「賦」一方面)的合併 可分以下兩方面去討論:第一,將稅糧所引為根據的田地的種類及其科則,化繁為簡,一律均派。第二,稅糧本身的合併。今分別述之: 1.田地種類及其科則的合併 田糧上的均則運動,比人丁的均則運動更為普遍。且其發生的歷史,一般說來亦較後者為早。田糧均則,在條鞭法以前,已頗流行,人丁均則,則在條鞭以後才盛行的。所以特以一節敘述條鞭法內關於田糧均則的處置。例如浙江紹興府會稽縣在未行條鞭以前,縣內的土地,共分三十三「都」。其中由第一都起至第二十都止,及在城兩隅的土地,皆名曰水都;由第二十一都起至第三十三都止,名曰山都、海都、鄉都不等。各都以內又有民田、患田(即被災的田)、灶田(即產鹽地方的灶戶的田)種種的分別。田地的科則,在名義上是一律的,但有本色與折色、優免與不優免的差別待遇,實際上稅率並不平均。比如以秋糧而論,本來是不論山、海、水、鄉各都,闔縣一則均派,每畝科米一斗一升七合九勺。但至派征本折時,則因田地的上下,而有輕重之分。水都地土肥些,故凡本色糧米及南存(留),改備(折)等項「重折」, 盡派於水都分內;但其中第七、第八、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都共五都,則因邊海荒丘田土,每畝派以北折(色)二三四五七升不等。至於山、海、鄉等都分,地土較瘠,故每畝只納「輕齎』北折米九升七合九勺,及備折米二升,全不派征本色。又第二十四都民戶患田六千六百餘畝,水鄉水夫馬價三項,俱免不派。以上的規定,是根據田土的肥瘠,以定折納的輕重,尚無可非議。其流弊最大者,乃是灶田與民田的差別待遇。例如南本(色)一項,每石征銀七錢,在紹興府內其他各縣是不分民田或灶田,一概派征的。 但會稽縣的灶戶毫不必承納,且又田無加耗。此外關於優免方面,更不公平。如水鄉盪價一項,內外職官及各灶戶俱有優免,止派於民戶。又如隨田地出辦的水夫工食、驛站馬價等項,原來只限於京省職官查照欽例品級優免,灶戶本應與民間一體派征;但第七、第八、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七、第三十一、第三十二都共七都內的灶田,每畝免銀四厘,比之各都灶田又異。以致冒籍詭寄之弊盛行,灶田日增,民田日少。至隆慶初年知縣傅良諫議行一條鞭法,將民田與灶田的差別待遇取消,不分民田灶田,但照畝數科派夏秋各項稅糧。但仍保留往日以本色糧米及南存改備等折分派於水都,以北折備折等項分派于山海鄉等都的辦法。其法查出山海鄉等都內的田地若干,照舊派以輕齎北折及備折等項的原額;然後將稅率算出,凡每田一畝,該銀若干;每地一畝,該銀若干。關於水都田地,亦照舊派以本色糧米及南存,改備等折的原額,再計算每田一畝,該銀若干,該米若干;每地一畝,該銀若干,該米若干。各揭一總數。至於水鄉水夫馬價三項,共計每田一畝,該出銀七厘,不分官民灶戶及減免灶田,俱按畝徵收,並無優免。然後再將上述三項價銀,與前揭稅糧內科銀之數,合為一則,總計每田一畝,該出銀若干。以上銀米之數,皆制為定額。銀入條鞭,依照限期投櫃,米照常規,派運各處。 上述的辦法,只合併民田與灶田為一,但仍舊保留水都與山海等都的區分,故僅為各種田地一部分的合併,而非全體合併。但在別處亦多有將各種的田地,全體合併為一者。再則田地合併了以後,往日各種不同的名稱往往亦隨之合併為一,或消去一部分的名稱。如北直隸廣平府廣平縣在先有官民馬站等地的名稱,又有大地小地的分別(即以小地若干畝折大地一畝);至其秋夏雜征,其間先後亦不一致。到萬曆間一切變為條鞭,於是不論大地小地、官地民地、馬地站地、草場屯地,凡一切夏稅秋糧、馬草、驛傳、鹽課均照畝數起派。各種田地,於是根本毫無區別。 2.稅糧的合併編派 一條鞭法將各項稅糧總為一條或數條編派。這又可分兩方面去說,首先,每一項稅糧內各條款的合併編派。如北直隸順天府固安縣在未行條鞭法前,夏稅秋糧與馬草等項下各分起運與存留兩部,兩者折銀則例,各不相同:起運折重,存留折輕。但自行條鞭法後,各項下不分起運存留,通融一條鞭派,每項每石各折銀若干。 其次,各項稅糧的合併編派,今舉浙江紹興府餘姚縣的情形為例。餘姚縣在隆慶元年以前,因早日賦制趨於紊亂,夏稅秋糧及「三辦」內纖悉名色不下三四十項。所謂三辦,是指供應戶禮工三部的物科,及備邊糧銀,與協濟他州縣等項而言。其第一類為額辦,是每年派有定額的;第二類為坐辦,乃額外的坐派;第三類為雜辦,乃指不時的坐派。三辦皆由里甲供應,與田糧一同征解。以上三四十項的稅糧,每項由官府給一條示,載明某件一石,抽銀幾錢幾分;某件一畝,派銀幾厘幾毫。名目紛繁,在官者或能抄記,至鄉落小民則無由識其要領。以致奸猾設計巧算,以小呼大,以無捏有,倚項數之多,逐件科斂,增耗一入手,則浪費無存。至隆慶元年知縣鄧材喬(《縣誌》作鄧林喬,今從萬曆《紹興府志》),始議行一條鞭法,將各色額稅,並為一條征之。派征的方法:將該征夏稅秋糧鹽米等攢為一總數,內除去本色米麥某項某價照舊上納以外,其折色某項某項各若干,每石該折銀若干,通計折色銀若干,然後查算全縣田地若干,即將以上總數攤派於全縣田地內,求得每畝的稅率,該實征銀若干。編派已定,每戶填給由帖,開載承辦額數及交納期限等,人戶依照由帖所載,交納稅糧。 稅糧的並歸條鞭,往往僅為一部分的。如北直隸河間府景州故城縣的錢糧項下,其中一項給爵子粒銀,存於本爵官地內征解;一項牧地子粒,並新增牧地子粒銀,繫於牧地草場內征解;一項河道銀,在於臨河淤地內征解;一項班匠價銀,在於各匠名下辦納。以上各項,均為不入條鞭錢糧。 稅糧經過了合併編派或混合徵收以後,舊日各項名稱亦隨而陸續歸併與統一。如萬曆山西省山西府澤州,夏稅秋糧項下原有桑鈔兩項名目,自行條鞭法後,桑派於糧,鈔派於丁,二項名目遂不復存。 又如南直隸常州府《無錫縣誌》所載:「桑絲綿絹,後俱併入秋糧夏麥內徵收,最後則惟存秋糧平米一項,而不復有夏麥名色矣。」 廣東廣州府《順德縣誌》亦說到秋租鈔名稱的消失經過: 秋租鈔出於地田,惟官租有之(意即謂惟官租田有秋租鈔),粵無此。豈初折米帶秋糧以征,後遂泯其名乎?如夏稅米初尚二石四斗有奇,至弘治僅存三升,糧(指秋糧)歲增亦不覺其(指夏稅)亡矣。 由上可知有許多稅項在初時不過是與秋糧一同徵收,但到後來便歸入秋糧項下,與秋糧一同編派,甚至連本來的名目亦失掉了。 三 役與賦的合併 1.役與賦合併編派的實例 關於賦役合併編派的情形,我們先舉浙江紹興府一府八縣作例。我們在前面說到在隆慶元年餘姚縣所議行的稅糧條鞭法,是將該征夏稅秋糧鹽米等攢為一總,內除去本色米麥某項某價照舊上納以外,其各項折色各若干,每石該折銀若干,通計銀若干,再計算闔縣田地若干,每畝實該攤派銀若干,隨畝編派。至其對於役的方面,亦是將所有均徭、里甲等攢為一總,先計算每項各該銀若干,再通計各項共該銀若干,然後通查闔縣田地及山若干,人丁除例該應免外,現在實有丁數若干。即將役額分攤於丁田等項之內,計每田地山一畝該出銀若干,每丁該出銀若干,丁田共該出銀若干。最後將賦役兩總數應徵銀兩,相加起來,再計算每田地山一畝,該銀若干,每丁該銀若干。這種派征的方法,就是以全縣的田地仍出辦全縣的賦額,又以全縣的丁與田地,承辦全縣的役額。總之,每田地一畝,必有役的擔任。這個辦法,是隆慶元年正月十九日餘姚知縣鄧材喬初議行的。因行之有成效,其後諸暨、會稽、山陰、蕭山、上虞、新昌、嵊縣七縣紛紛請求一體遵行,亦得到撫院的批准。 2.合併編派的方法 以役攤入賦內承辦,其結果無異於在田賦項內增加了一種或一種以上的附加稅。攤派的辦法,分為以下數種: a.隨田地面積攤派役銀 即每一個單位的田派役銀若干。這是在各州縣一種通用的方法。攤派的單位,多以畝計算,有時亦以頃計算。 這是根據於州縣內一般地土的沃瘠而定的,如州縣地土肥美,則攤派的單位,可以用畝計算;如地土瘠劣,則以用較大的單位為便。但有時用較大的面積起役,與土地的沃度並無關係,而僅為租稅政策的一種。如萬曆間應天巡撫朱鴻謨,以吳中蘇州等府徭役不均,令一以田為準,不及百畝者無役。 這種辦法的目的,無非在稍優待貧民。即以田一頃為起稅點,有田一頃或一頃以上的人家,才有徭役的負擔。至於一頃以上按畝或按頃分攤,我們不得而知。其後本省巡撫徐民式又改定為民田十畝二十畝以下,不得編僉差役。 再則瘦瘠及新墾的田地,往往不派差役。如廣東羅定州西寧縣萬曆十年通縣清丈以後,上中下三則田各每百畝科糧若干,每糧一石編銀若干,每石連丁納銀若干。但狼獞開墾深山僻谷田每百畝只納糧銀若干,不派人丁。 此外又有「折畝」及「以丁准田」的辦法。「折畝」的辦法,在條鞭法以前已有行之者,即將較低級的土地若干畝折作較高級的土地一畝計算,按畝起科同一的稅率。如福建汀州府寧化縣於萬曆六年清丈,實行條鞭法,將全縣田地塘三項中「官」與「民」的區別取消,官民均為一體科糧。但因丈出畝數比原額溢出甚多,故于田地塘三項中各酌分上中下三則,以求折合原額之數。在田,上則以一畝為畝,中則以一畝四分,下則以二畝五分;在地,上則以二畝一分,中則以六畝,下則以八畝;在塘,上則以二畝五分,中則以三畝四分,下則以六畝,各為一畝,抵足舊日畝額。 以丁准田的辦法自行條鞭法後,甚為普遍。如南直隸池州府舊日田地山塘原有官民二則,自遵應天巡撫海瑞條鞭事例,於萬曆九年丈量之後,人丁田地山塘定為一則,原額人丁三萬一百二十丁,每丁准田五畝算派條編。 萬曆年間常州府武進縣則以每丁准田二畝。 但亦有以田若干畝折人一丁者,如浙江寧波府。 以上以丁准田或以田折丁的辦法,無非要免去科則煩瑣,以求計算上的便利。 b.隨糧額攤派役銀 這亦是一種通行的方法。或隨糧每一石派銀若干。例如萬曆初年福建福寧府寧德縣所行條鞭新法,總計本縣一年內額徵綱銀均徭之數,撒之於通縣丁糧內分攤:除每人一丁各派以綱銀若干,均徭銀若干外,又凡每米一石,各派「綱銀」五分五厘五毫有奇,「均徭」銀一錢五分九厘五毫有奇。 又或隨糧每若干石派銀若干,如陝西西安府同州韓城縣因邑人以役銀編累人丁為言,故以糧石協助丁役。凡民戶糧每二石輸一丁的役銀,軍戶糧每三石輸一丁的役銀。 隨糧或隨畝攤派孰為較便,由兩個原則決定,即:一,如該州縣的地土肥美,畝的對租稅的負擔能力亦較大,則隨畝起派為便;否則以隨糧為便。二,如該州縣的地籍不清,地畝數無法調查,則以隨糧額起派為便。 我們在前一節里說到有以丁准田的辦法,那就當然亦有以丁准糧米的辦法。是的,例如浙江衢州府常山縣以二丁當田米一石。 隆慶間江西巡撫劉光濟奏行的條鞭法,是以里甲一丁當糧一石,均徭三丁,驛傳或民壯四丁當糧一石。 以丁折米,固然是便於計算,但亦必須在差役已從力差改為雇役時才可行此法。 以糧石派銀,亦有關於優待貧民的辦法。如萬曆間湖廣省長沙府攸縣知縣董志毅定每糧五石兼出一丁之銀,這個辦法雖然因有阻力未得實行,但該縣丁銀一項卻從此廢去了。 c.隨糧銀攤派役銀 因為在後來大部分的稅糧都已改折銀兩,所以從隨糧攤派轉為隨銀攤派,那是一件最自然不過的事。從歷史上的發展看來,亦是隨糧攤派的方法在先,隨銀攤派的方法在後。如浙江衢州府解運錢糧的盤費,在萬曆十八年(1590)知府易仿之創立十段冊法時,是隨糧出辦的:每米一石出銀若干。至天啟二年(1622)兵道張邦冀乃改為隨銀出辦,每條鞭銀一兩,出銀若干。 又如萬曆末年的遼餉,是按畝加派的。天啟元年給事中甄淑上疏言其只加派于田畝上,易致不均。因為「天下戶口有戶口之銀,人丁有人丁之銀,田土有田土之銀,有司徵收,總曰銀額按銀加派,則其數不漏」。所以應以所加餉額,按銀數分派。到了崇禎八年(1635)因軍興餉絀,總督盧象昇等議加兵餉,乃於賦銀每兩加征一錢名曰助餉。 可說是甄淑的意見被採用了。 應當注意,以上所說的隨面積隨糧或隨銀攤派的方法,有時頗不易分別清楚的。即如前所引廣東羅定州西寧縣的編役方法,原本是規定上中下三則田每百畝各編人丁若干丁,又各科稅糧若干石。但人丁與稅糧皆折銀繳納,即每丁編銀若干,每石編銀若干,丁銀糧銀一同繳納,每石共納銀若干。 由此可知在立法的原則上,丁銀是隨面積科派的,但在繳納的形式上便為隨糧石科派了。 3.合併編派的程度 今再就各地役攤於賦的情形考察,得按照其攤入賦內的程度,分為以下兩項去敘述:其一,役的負擔完全攤派於賦內;其二,役的負擔,分別攤派於丁田兩項。換言之,即役的負擔僅有一部分攤入賦內承辦。今先從後一種情形說起。 a.役部分的攤入賦內 在這裡又有兩種不同會計的方法:其一,在固定的役額內,先以丁承受其一部分固定的負擔,其餘不足的數,再于田地攤派。其二,丁田同時依一定的比率,以分配役額。關於第一種的例子,如萬曆二十二年北直隸雞澤知縣白起旦定編征徭役,每丁只征銀一錢,余盡攤入地畝。 又如南直隸霍丘縣先於萬曆元年將里甲均徭驛傳民壯四差,分派銀兩,並作一條鞭法。至萬曆二十二年又議將夏秋稅糧馬草馬價折色等銀一總改入條鞭,逐分款目,悉照通縣丁出均派,共審條鞭銀一萬八千七百九十七兩餘。以上四差及兩稅馬草等項銀兩分派於丁田的方法:人丁除優免外,實在人丁每丁一例編派五分,共銀一千七百二十一點二兩外,余銀一萬七千七十五點九兩餘,盡派於民畝之上。 第二種會計的方法是以丁田兩項同時去分配役的負擔。因為丁田在攤派上的分配,是同時制定的,所以他們在最初便有一定的比率可尋。計有三種不同的方式:其一,以丁為主以田助之,其二,以田為主,以丁助之;其三,丁田平均分攤。 我們說編役以丁為主或以田為主,是依怎樣的標準而定呢?這應當分三方面去觀察:第一,依稅率的高低而定,如每人一丁出銀若干,每田一畝出銀若干,丁銀較多便是以丁為主,田稅較多便是以田為主。但稅率的高低,與稅額沒有多大關係。比如一縣內人丁甚少,田地數多,則每丁所出的稅率,雖比每單位的田所出的為高,但人丁所出的總數,有時反不如田地所出的總數大。第二,依稅額分配上的多寡而定,如全縣役銀一萬兩,丁出六千,田出四千,丁出較多,便是以丁為主,但這僅就稅額數而言,若一縣內人丁的數比田地的數多,則每丁所出的稅率或者比之每單位的田所出的稅率為低,亦未可知。第三,依每一個單位的役銀內丁田各占成數的多少而定。即依每役銀一兩內,丁出若干錢,田出若干錢而定為主從。以上三種情形,各有不同。我們為材料所限,所以以下所說的或僅指以上任何一種的情形而言。請讀者自己去辨別。 編役以丁為主,以田為助的辦法,如陝西西安府同州,自萬曆二十二年行條鞭法後,銀力兩差,以地協助十分之二。 這大約是指稅額上的分配而言。又如同州所屬白水縣在萬曆年間所行的條鞭法,對於徭役的分配,是採用「丁六糧四」的辦法。凡民壯工食銀兩,括一縣的民戶的丁糧而派之;徭役(共分銀差與力差兩類)銀兩,則括軍戶匠戶及民戶的丁糧而派之。除優免丁糧不派外,每條鞭銀一錢,丁派六分,糧派四分。 在這個例子中,我們還應注意,就是民壯只派於民戶的丁糧上,銀差力差則分派於軍匠民等戶的丁糧上。 以田為主,以丁為助的辦法。例如河南南陽府鄧州新野縣均徭銀力二差,以「丁一糧三」四分一條鞭通融均派。新野縣在萬曆元年奉文審丁,共分為三等九則,每則丁各征銀數不等(由下下則每丁四分以至上上則每丁三錢),通計九則人丁共征銀若干,以充均徭的四分之一,其餘四分之三,計畝編派。 又如北直隸順天府香河縣闔縣一應歲辦支解錢糧,丁地通融派征,其經費銀兩系按丁四地六的比例出辦。但若征解京糧,每年有增減,及別有其他加增,總在地畝內均派。 丁四糧六的辦法,行之於福建等地者,名曰綱銀法。綱銀始於正德十五年(1520),時御史沈灼議將一縣的里甲費用,分為正雜兩綱,以丁四糧六法科派。嘉靖末年撫按兩院令各縣取消正雜的名稱,只稱綱銀,以一年應用通計實數,只據現年丁糧多寡,每戶征銀若干,審定規則,先一月徵收在官,以應後一個月的支用。既而因倭寇,御史汪道昆議加派軍餉,改為丁四糧八,即糧所出多於丁的一倍。至萬曆五六年間都御史龐尚鵬奏行一條鞭法,綱銀亦入條鞭之內。 我們其實可以將綱銀法認作條鞭法的一種。如福寧府寧德縣在萬曆年間遵行條鞭法以後,綱銀的名目仍然存在,它的編派方法,為每人一丁派銀二分一厘五毫三絲八忽,米一石派銀五分五厘五毫八絲六忽。 丁與糧的分配,快要改到一與三的比例了。 丁田平均分配的辦法,如山東兗州府滕縣自萬曆丈量以後,行一條編法,徭歸於地者為十之五。 又如南直隸應天府上元縣在巡撫周忱任內,即宣德五年至景泰二年(1430—1451),始以糧補助丁,但當時僅為十分之二三。至巡撫歐陽鐸(嘉靖十五年至十八年,1536—1539)乃改為均徭法,役銀由糧米與人丁平均編派。及至巡撫海瑞(隆慶元年至四年,1567—1570)改行條鞭法以後,編派差役至僅以人丁居其四分之一,而糧石所占增到四分之三。 以上大都是指稅額上的分配而言。由此可知丁糧兩項所分擔的徭役的比例,是隨時變動的。即如上面所說的滕縣,在初行條鞭法時,徭歸於地的不過為十之二三,到了後來才加到十分之五的。 丁糧對於徭役的負擔的比例,在同一州內各縣的辦法,往往不一致。如鳳陽府內泗州所領泗州一州,盱眙、天長二縣,所有里甲、均徭、驛傳、民壯四差銀兩總數,逐年加減不一,到了後來才改為定額。泗州條總項下四差銀兩一向系人丁均派,至萬曆二十七年知府王陞見富家大族皆以計脫大丁,乃議自地畝糧每石帶銀一錢三分,共征銀四千一百四十七兩。人丁實編七千六十六點二兩有餘。丁糧共銀一萬一千二百一十三兩有餘。盱眙縣條總項下,至萬曆二十七年由府酌定四差共一萬六百一十一點七兩,五則人丁共編銀六千五百三十一點九兩,地糧每石帶條銀四錢九分五厘三毫,共帶徵銀四千二百零七點四兩餘。以上丁糧兩項合征之數,比額數多出銀一百二十六兩有餘,照數在糧條內減征。天長條總項下,至萬曆二十七年由府酌定四差共八千五百三十兩有餘,人丁九則編二千一百九十八兩有餘,田糧每石帶條銀二兩一錢余,共帶銀六千三百三十一兩有餘 。由上例可知泗州與盱眙縣所編四差銀兩皆為丁所出的總額,大于田糧所出的總額;但天長縣則丁額小於糧額。我們雖不知道在每一兩「四差銀兩」內,丁所出的占多少,糧又占多少,但泗州糧每石僅帶徵銀一錢三分,盱眙每石四錢九分余,而天長則每石至二兩一錢余,專從這一點看來,亦可知道以上三地的糧石附加銀的輕重懸殊了。故如河南開封府《封丘縣誌》論本府各縣間徭役編派不均說道:「然條鞭不止鞭派一邑(縣),必且鞭定合郡(府),而無推諉坐派不均之失,法行始為無弊。」 由此言之,條鞭的觀念,不但光限於各州縣裡的編派,而且可以應用到各州縣間的編派的情形的。 各地編役,丁糧兩項在分配比例上的多寡,乃視各地的丁糧的情形而定。地土肥饒的州縣,其田地對於負擔租稅的能力較大,故差徭多從田地起派,而但以人丁補助;地土瘠薄的州縣,其田地的負擔租稅能力有限,故差徭多論丁起派,而以田地協助之。所以南方編派差役,多以田糧為主,北方則以人丁為主。 但有時州縣本非盡因地土瘦瘠,而只因戶單薄,故差徭亦歸於地畝內起派。如河南歸德府考城縣在嘉靖末年編戶僅十一里,戶口寡少丁不足恃,故派差不得不借重於地畝。 b.役全部的攤入賦內 這裡要分別兩種形態:第一是某一項役全部攤派于田,這一類的事例比較普遍。如驛傳一役,在廣東福建等地多以田糧獨編; 至若民壯一役,亦多隨糧帶徵,例如湖南寶慶府新化縣的民壯,在洪武年間乃從民間揀選,至嘉靖九年奉例以一縣的丁糧通融編僉,二十四年又專以一縣之糧編僉。 第二,一切的役全部攤入田內,這種事例,較為少見。雖然我們常常看見類似:「一切徭役悉派丁田」的記載, 但我們對於這些記載要打折扣的。因為明代自行一條鞭法,雖以境內之役,均於境內之田,折辦於官,但猶分征「丁銀」, 未得說是全部的役都歸入賦內。但其後亦有「丁銀」亦攤入田賦之內的,如浙江台州府黃巖縣自萬曆初年御史謝廷傑議將里甲額辦、坐辦、雜辦、驛傳課稅祇應等銀,一概均入田地,定額科征,謂之一條鞭法。至明末更將丁銀口米併入田內派征,自此丁課亦歸入田地, 便與清代丁完全歸入地中的條鞭法完全相同了。又山西平陽府絳州稷山縣在萬曆二十六年始行條鞭,但丁歸於地則在明末。 以上依據役攤入賦內的程度,以討論役攤入賦內種種不同的情形。但田地的種類不一,丁亦有門戶(如民戶、軍戶等)等則的分別。所以在未將丁田的種類合併的地方,有許多是以各項不同的徭役,分別派於各種不同的丁田上。如北直隸順德府內丘縣夏稅、秋糧、馬草、驛站、馬價、草料六項,系正供錢糧,在地畝內派征;均徭銀力聽三差,里甲額待雜三支共六項,系雜辦錢糧,除優免外,於丁地兼派;兵餉銀一項,除優免地畝並與差人丁不派外,在於行差寄莊地畝內派征。 又如南直隸池州府所屬六縣,其中貴池青陽兩縣只於人丁與田起派條編;銅陵石埭二縣則人丁、田,並地、山、基地、塘、池等項,俱准折田起派條編;建德東流二縣則人丁田並地准折田起派條編。 又如隆慶間南直隸常州府知府李幼孜議,力差因賠費頗重,應從田起;銀差納官頗便,應從丁起。但田不及二十五畝的人戶,亦編銀差。 後半部的規定,用意在稍優待田少的戶。又如陝西西安府同州白水縣所行的條鞭法,民壯銀兩隻派於民戶的丁糧上,銀差力差則派於民戶及軍戶匠戶的丁糧上。 4.一條鞭的會計方法 無論攤派的方法,是以丁為主,或以田為主,或丁田均分,亦無論是隨畝或隨糧,或隨銀加派,以上種種的方法,都有一共同點,即以固定的支出攤派於丁田兩項上。按照定額,徵收於官府,遇有應用時,官府再為支解。可見一條鞭法實是一種量出為入的制度,與唐代兩稅法「凡百役之費,先度其數而賦於人」的「量出制入」的會計制度相同。 關於一條鞭的會計制度,應當在此說明一下。所謂會計,約略相當於現代所用的「預算」一名詞。一條鞭的預算制度,據王鴻緒《明史稿》所載,是十甲丁糧,總於一里,各里丁糧總於一州一縣,州縣總於一府,各府總於布政司,布政司通計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 但據我們看來,條鞭法的預算,是以一縣為單位。這因為一省以內的各府,一府以內的各州縣其奉行一條鞭法的時間各有先後不一。《明史稿》所說「布政司通計一省丁糧均派」的制度,恐怕只是指全省內各府州縣皆已奉行後的情形而言。 州縣的預算,以哪一年的支出作根據呢?有些是懸一推定的數目,如以本年派過銀數作下年實征的標準 ;有些以某一期間內若干年的平均數作標準,如隆慶元年巡撫劉光濟奏行於江西的條鞭法,以隆慶前六年的平均數編派 ;亦有些是通計任何十年內的平均數作標準 。此外便為實行編審的制度,或每年一編 ,或每三年一編 ,或五年一編不等 。關於一條鞭會計方面,當時頗成為一難解決的問題。因為夏稅秋糧等項,為田地的常賦,當不難預算;惟其餘賦役雜項如里甲均徭等四差銀兩,則每年增減不一,難以制為定額。定得太寬,則官府易於侵吞,而民間受害;若定得太嚴,民力雖或可少寬,但官府卒然不時之需,以及水旱災傷的蠲免,皆無以應付。關於這方面的處置,當時人多主張定額稍寬以為伸縮的餘地。 Ⅱ.合併徵收 除了合併編派以外,多數的一條鞭法同時採用合併徵收的辦法。並且有時一條鞭法就是只指合併徵收而言。合併徵收,包括兩方面:一為徵收期限上的合併,一為徵收管理上的合併。為什麼要合併徵收呢?因為期限與管理的統一,則手續比較簡單,責任亦比較集中,可以減少作弊的機會。徵收期限愈多,愈易於掩人耳目;管理的人愈眾,納稅者被剝削的程度愈深。故以合併為是。 一 徵收期限的合併 1.役的合併徵收 以河南汝寧府信陽州羅山縣為例。羅山縣在隆慶以前,銀差分別各項徵收,力差則以審戶而定。當時今日催此項役錢,明日催彼項役錢,應差人又討工食等錢,追呼幾無寧日。並且有一番追呼,便有追呼人一番科斂,故小民困苦不堪。其後知縣應存初創立一條鞭法,以各項銀差併力差工食合為一處,總計銀數若干,然後照丁高下,糧多寡,以分派之。一時總收銀數於官,不復分別各項催征。官府征銀既畢,遇需用時,即將存銀分別支解,力差與銀差各項,皆由官府出銀雇募。百姓完銀以後,更無一事,是以人皆稱便。 2.賦的合併徵收 可舉嘉靖四十五年南直隸常州府武進縣知縣謝師嚴所立的征糧一條鞭法,作例證。在條鞭法以前,武進縣的夏稅秋糧派征款項繁多。除米麥本色外,有金花,義役,穀草,公侯俸祿,本折布疋,起運揚州淮安壽亳等州鹽鈔,及馬役等銀。其以時加增的,則又有練兵,大工,貼役等項名目。皆由糧長負徵收解運之責。自隆慶(1567—1572)以前,各以分數派之於糧長。總十分為率,如金花居十分之幾,各項各居十分之幾,無論糧長所收多少,皆依以上,比率分派,以十分之幾為金花,幾為各項。上面所說分派分數於糧長的責任,起初是州縣有司主持的,其後因稅糧數目浩大,乃設「縣總」主持分派事宜。但朝廷所需有緩急,故州縣有司起解有遲速。於是「縣總」陰操盈縮遲速之數,與各糧長通同作弊。糧長之奸狡與其相通者,則所派的稅糧,可緩者常多,當急者常少,甚至全不派急項者有之。糧長之純實而不與縣總通者,則稅糧之當急者常多,可緩者常少,甚至全不派緩項者有之。派急項多及全不派緩項的糧長,其所收常不足充其所解,於是不得不出己資以補當解之數,往往因而破產傾家。派緩項多以及全不派急項的糧長,其所收常不必立即上解,於是挪移侵吞公款的事,得以恣意為之,國課亦因而虧蝕。自謝師嚴立一條鞭法後盡革「縣總」之分派,不問稅糧之何項為緩,何項為急,一例混征之於糧長,貯之於官庫。有急用則解,緩則貯官庫以俟。這種徵收的方法,即所謂「一概混征,一時總征」是。 3.役與賦的合併徵收 a.合併徵收的原因及其實例 何以要賦役合併徵收呢?觀於以下各例當可明白:《松江府志》查一條鞭之故云:「往時夏稅秋糧,及丁銀,兵銀,役銀,貼役銀,種種名色不一,或分時而征,或分額而征,上不勝其頭緒之碎煩,下不勝其追呼之雜沓,自嘉靖四十年侍御龐公尚鵬按浙,改作一條鞭法,最稱簡便直捷……」 這裡已將一條鞭合併徵收賦役的原因指出來。今再舉兩例,以作說明:如北直隸順天府霸州文安縣先年催征次序,遵依本府明文,先征地畝,次站銀,次夏稅,次秋糧及馬草。前項未完,後項復征,分派催督,訖無少寧之日。以故小民在官應役的時多,而在田耕種的時少。至萬曆十二年改行條鞭征解,將前五項錢糧總計一處。查照每畝征銀若干,某人原地若干,征銀若干,一條鞭派,仍分四限陸續交納,俱限十月終通完。 又如南直隸常州府武進縣舊日糧徭舊例,徵收期間各別:糧期本年十一月為始,徭期次年二月開徵。但未至臘月底,各役工食仰給嗷嗷;未至新正,各營兵餉,奉文守取。所以往往不得已暫借糧銀解發。但到了糧銀起解,又待征徭銀補還。於是遇徵收糧時,則常常藉口已在徭項內借支給過;及至征徭時,又藉口已在糧項內「透完」。項項不清,弊竇日盛,追補甚難。至知縣桑學夔始議,自萬曆二十一年為始,糧徭一齊會計,依限同征。這是在一條鞭法行了已經二十年後的事情了。 b.一條鞭法所立的徵收期限 條鞭以後所立的徵收賦役期限,各地不同。有一年兩限者,如河南河南府新安縣。 有一年三限者,如山西太原府榆次縣糧差合併徵收,以十分為率,春夏各完納二分,秋完四分。 有四限者,如北直隸河間府交河縣自萬曆十八年行條鞭法,定正供雜辦等銀,分四季完納:春夏各征銀二分,秋冬各征銀三分。 又本府邯鄲縣丁地二項銀兩,亦分四季徵收,春夏冬三季各征二分,秋季征四分。 又如山西平陽府絳州稷山縣於萬曆二十六年初行條鞭,夏秋均徭站銀合派徵收,每銀一兩,每季征銀二錢五分。至萬曆三十四年邑民喬應試告稱不便,議准每銀一兩,春季徵收一錢四分,夏季徵收一錢九分,秋季三錢七分,冬季三錢。 由上各例,可以推出每季征銀多少,是根據於農民收入的旺淡。因為在秋收時農民入息多些,故亦多征些。但因為糧徭各項都徵收銀兩,故徵收期限,得較為劃一,無須如往日依於各項性質的不同不得不多立徵收的期限了。此外亦有一年分六限徵收者。 至如福建延平府大田縣催征錢糧,則分為「七限」。例如征銀一兩則前三卯每次催征二錢,後四卯每次催征一錢。 雲南大理府鄧川州為一年十限:凡夏稅秋糧折色,銀力二差公費,加編土官民皂工食,地畝練餉,總督公費,協濟貴州站銀各款總作一款合征,年分十限,每月只催征一次。 本來徵收期限是時常變動的。如南直隸常州府武進縣自隆慶間已行條鞭法,在萬曆十四年以前徵收銀米,俱分三限,在後改為十限完納。至萬曆二十一年知縣桑學夔又議改為:銀立五限,米立三限徵收。俱以十月初旬為始,銀至次年二月終為末限,米至當年十二月終為末限,大約一月只催一次。 銀米分限徵收的辦法,在蘇州府嘉定縣是每年十月十九日開倉收米,十二月初四日開櫃征銀。先完米,後完銀。米分三限,銀分二限徵收。俱以開倉開櫃日為始,依限比追完足。 由上可見一條鞭法行後,各縣的徵收期限並不一定比原日的期限少許多,但比較整齊劃一。 二 徵收上管理的合併 除了徵收期限的合併以外,關於徵收上的管理亦有合併的趨勢。如南直隸蘇州府嘉定縣舊例以糧長主辦京庫錢糧,又有掌收的人,名曰「折白收頭」,另有「稅糧縣總」負總計的責任;又以里長主辦均徭里甲,掌收者名曰「均徭收頭」;又以「均徭縣頭總」負總計之責;此外又有「練兵書手」總理練兵餉。以上京庫、里甲、均徭、兵餉等項,本來都同出之於民。但名目多端,便可以多立冊籍,以便作弊。且各由一人主辦,責任毫不集中,於是挪借侵吞的弊病叢生。至條鞭法行後,將各項錢糧制為定額,作循環簿 一以收之,登載每日收數與放數各若干,互相對驗,使一目了然。徵收保管之責,完全由官府付之於吏目,集中管理,不再由糧長里長分別主辦。 又如南直隸鳳陽府壽州霍丘縣在萬曆元年已行一條鞭法,但馬價、草料、軍餉等銀,另立櫃頭徵收,頭緒多端,小民完納不便。至萬曆二十二年始議將前銀合一,總歸條鞭征解。 關於徵收解運賦役,從由民間負責,改到由官府委派胥吏負責,這一點我們在後面還要討論。 Ⅲ.用銀繳納 合併編派,合併徵收,為一條鞭法主要的內容。但一條鞭法還有兩點值得我們注意的:其一,賦役各項的繳納,以銀為主要的支付手段;其二,自行條鞭法後,賦役的徵收,與解運,逐漸由民間轉移到由官方負其大部分的責任,役的雇募,改為由官府負全責。 一條鞭法用銀去支付賦役上的義務,其在社會經濟上的關係甚為重大,它發生的理由,與發展的經過,及其實行後的利弊,我們將另有專文討論。在這裡我們僅約略地指出一條鞭法用銀的實際狀況,並說明它在征輸期限及征輸手續上所引起的重要變遷。我們首先要明白,一條鞭法雖然以銀為主要的支付手段,但各州縣在實施的程度上各有不同。有些州縣的夏稅秋糧,以至徭役各項都已經全部折銀;但亦有些州縣起運折銀,而存留仍用本色的;亦有存留中一部分折銀,但仍有一部分用本色的。此外亦有銀錢兼收的:收銀以供起解的款,收錢以供本地衙門支放的款。 種種情形,各地不同。不過普遍說來各地是以銀為主要的支付手段而已。 用銀一點,對於徵收期限有什麼影響呢?我們在前面已說過,一條鞭法行「總收分解」的辦法,將昔日各項賦役原本是各在不同的期限內徵收者,今混一徵收之,先貯存於官府,遇有應用時,再分別起解。這種辦法之所以能夠成立,是與用銀有密切關係的。往日徵收本色,即如夏稅麥農桑絲與秋糧米等項其收穫的期間,各自先後不同,故難以一同徵收。又如徭役項內,有些是屬於經常性質的差役,有些是臨時僉募的差役,故亦不能同時徵發。但自用銀以後,這些分別的重要性,便逐漸低減。國家所徵收的是銀,人民所繳納的是銀。田賦的征輸,從此可以同農作物的收穫期不一定發生很直接的關係。至於往日力役的提供今皆用銀輸納,一切臨時性質的差役亦得從先已收存在官的役銀項內支給,故亦無須紛紛各立期限的必要。所以舊日各項賦役各指定在某某期間內分別徵收者,今得通為一起混合的徵收,換言之即不以賦役項目為分期徵收的標準,故徵收期限得較為整齊劃一。至於一條鞭後仍分多少期限,我們在前面已說過,今不再述。用銀對於收解手續上的影響,詳下數節內。 Ⅳ.徵收解運制度上的變遷 一 民收民解的制度及其流弊 自行條鞭法後,有許多地方都從民收民解的制度改為官收官解的制度。所謂「收」,指徵收而言,這裡又可分為催征與收受兩步驟去討論,催征亦名「比卯」,解則指解運而言。洪武初年定州縣徵收稅糧,以里甲為單位,一里中各戶的稅糧由甲首催征,花戶上納,里長收受,又由里長負責總匯解運於官府。又有好些州縣,以納糧萬石上下的地域為一區,區內設立糧長,管理收解一區內的稅糧。糧長的人數,多少不一定。有一區只立一個的,亦有一區設立正糧長一人,副糧長若干人的,皆由民間僉選田多的戶充當。因糧長負責收解的稅糧比里長所收解的為多,故在有糧長的地方,其催辦稅糧的手續,是由糧長督並里長,由里長督並甲首,甲首催督納稅人戶繳納。及全糧戶繳納完畢,由糧長點看稅糧現數,率領里長並運糧人等運赴中央或地方各倉庫。撮要言之:糧戶繳納稅糧,是由甲首催征,由糧里長收解,而非由糧戶直接輸之於政府。所以這是一種間接徵收制度。故當人戶有逋欠稅糧時,官府便責成糧長或里長,代為補足。以上糧長,里長與甲首,雖皆由官僉派,但都選自民間,且是在民間執役,所以這個時期又可以名曰「民收民解」的時期。解運稅糧的人員,各地通常皆有專稱,如名曰:「大戶」「解戶」「解頭」「頭役」等,這些人員或即為糧里長人等,但有時亦另由專人充當,皆為民役。 民收民解的制度,到了後來,發生流弊甚多。一方面官府需索過重,又管守倉庫的役吏,亦動加留難或勒索,以致糧長里甲皆賠累不堪,或至破產,或至逃亡。另一方面,則糧里長利用他們優越的地位,向小民下戶剝削。我們僅舉糧長一役為例。如在洪武十八九年間(1385—1386),即在設立糧長十三四年以後,我們便看到不少關於糧長營私舞弊的罪狀,他們或將自己應納的稅糧,分派於各糧戶內,糧戶稍有不從,便倚官挾勢,臨門吊打。 或則倚恃官威,巧立稅目,多科小民,如糧長金仲芳擅立各種稅錢,至十八項之多。 或者妄奏水災,以圖減納稅糧,又或以荒地作熟地,以熟地作荒地。 種種弊病,難以盡說。而州縣官吏又常與糧長為難:或將糧長不許管領本都鄉村納糧人戶,調離本處;或將地方犬牙相錯,使一區內稅糧不是一萬石之數,以為沮設糧長之計。 以故糧長一役,時設時革。至宣德四年(1429)朝廷令江南府州縣官督察各屬糧長,凡有倚恃富豪,交結有司,承攬軍需買辦,移用糧米,假以風濤漂流為詞,重複向糧戶迫征者重加究治。又如宣德五年周忱初履江南巡撫新職,時諸縣收糧無囤局,糧長即家貯之以致稅糧積逋甚巨,忱至始加改革。但在正德元年(1506)政府又下令嚴禁糧甲里長不許仍前私家折收糧米,作弊侵欺小民。 可見私收的弊仍其普遍。 二 官收官解制度的成立 1.人民直接輸納與官收 為免除中間人從中侵蝕起見,多數的一條鞭法都規定了糧戶繳納稅銀,從間接輸納方式改為直接輸納方式。因為一條鞭法施行以後,大部分的田糧都已改為用銀繳納,所以我們應先討論關於徵收銀的設置。一般的辦法,是在州縣衙門前或其他公共場所設立銀櫃(亦名糧櫃),每屆開徵日期,由官派人監督,聽由糧戶自包封銀兩,於紙包上自填里甲姓名銀數,親手投入櫃中。不再由里長甲首人等代輸。投櫃以後,由官給以收票。這就叫作「自封自投」制度。人民的輸納,即為官府的收受,所以直接輸納於官的制度,即為官收制度。糧櫃的數目,各地所設不一。或僅設一個,亦有因各區各倉之不同,或各項銀兩之不同,而分設兩個,以至十個不等。又有按照各里甲都圖或各倉口,於櫃面上分為格眼,使輸納時各依格眼投入,不致相紊亂。監收的人員通常名曰「櫃頭」,或以吏書充之,或以糧長里甲人等充之,或以吏書會同糧里長充之。稱銀時用官定法馬,由監收人秤稱,亦有由花戶自稱的,辦法不一。各項手續完畢以後,當即由監收人員等將所收銀兩送存官庫。所以雖以糧里長充當監收人員,但他們僅居於襄助經收事宜的地位,仍為官收。自封自投的好處,可以免去吏胥或里甲人等需索挪移及多加火耗或換封抵假之弊。以上為輸銀的辦法,至於輸納米麥本色的,亦有改為由糧戶直接上倉的;但直接輸納本色者不如直接輸銀的普遍罷了。由此我們可以知道人民得直接輸納,是與用銀有密切關係的。 關於「催征」一方面,我們知道多數州縣仍由里甲經催,但亦有不用里甲的。如揚州府高郵州興化縣裁革甲首催征,不過興化縣裁掉甲首以後,是否改由官府的吏役催征,因縣誌不載,無從得知。 2.官解(用銀與官解的關係) 關於「官解」的辦法尤為盛行。如正德六年戶部右侍郎叢蘭上言陝西起運糧草,數為大戶(按即糧里長人等)侵牟,請委官押送。 可見以糧里長主解運的制度,已起動搖。又在萬曆二十八年南直隸蘇州府嘉定縣知縣韓浚行官解法。 萬曆三十六年(1608)江南一知縣王應乾申請革除糧長,改為官解。 萬曆四十五年山東濟南府泰安州新泰縣革櫃頭為官解。 天啟二年(1622)以後浙江衢州府賦役全書亦定以官解為法,不用民解。 在崇禎六年(1633)正月御史祁彪佳上疏言河南巡按李日宣行官收官解法,中州便之,請推行之於天下,帝嘉納之。 由以上數例,亦可知行官收官解的州縣越來越多了。 解運的員役,其身份的高低,是與其所解銀兩數目的大小,成正比例的。如揚州府高郵州興化縣萬曆以後起解錢糧,三百兩以下用吏,三百兩以上用官。 又萬曆二十一年南直隸應天府句容縣知縣陳某盡革一切頭役,立官解法,多則以官,少則以掾(即佐貳官的通稱),其或最重巨而官所不及兼轄者,則命胥吏為轉運。 又如崇禎元年北直隸順天府霸州文安縣知縣唐紹堯蒞任之初,首先革去大戶,定為官收官解,而以「耗銀」所入供雇募、傾銷、腳價等項的費用。領解的規程:一百兩以內差民壯,二百兩以內差快手,三百兩以內差省祭,五百兩以內差典史,一千兩以內即以主簿領解。此外另差糧房書役一名,協同起解。 以上民壯快手等,都是官府的差吏,所以可以說是完全的官運。還有部分的官運,即銀兩數目較大的款項由官運,數目較小的款項由民運。如浙江紹興府會稽餘姚各縣的辦法:銀至五百兩以上差佐貳首領官,三百兩以上差殷實候缺吏,一百兩以下差殷實糧長。俱不許僉收頭解戶等項名色。 由民運改到為官運,固然是因為里甲人等日趨腐化,以致整個制度的日趨沒落,無法再將解運的重責付之他們的手上。但亦因為稅糧改折了銀,輸運的手續簡便得多,所以官府有能力去辦理這樁事體。以前徵收本色,在輸運上確是一件極笨重繁難的工作,非借重民間的力量是不成功的。例如永樂二十年(1422)二月命英國公張輔等議北征饋運。凡用驢三十四萬,車一十七萬七千五百七十三輛,輓車民夫二十三萬五千一百四十六人,運糧凡三十七萬石。 這裡所舉的例子,雖然在明代初年,且為運糧出塞外,所費定必多些。但以這些人夫車輛牲畜,才能運糧三十七萬石,很可充分體現出當時運輸技術的粗拙。又如成化八年(1472)延綏巡撫餘子俊上疏言:運輸於河套的米豆值銀九十四萬兩,草六十萬兩。每人運米豆六斗,草四束,應用四百七萬人,約費行資八百二十五萬兩。 這裡動不動便用幾十萬或幾百萬人去轉運糧草,所需負責管理的人員的數目,亦必很可觀。倘若由官府派差役去押送,這筆費用亦就很可以的了。 三 官收官解的手續的說明(附庫藏及傾熔銀兩事宜) 所應注意:行官解制度的州縣,不一定便行官收;行官收的州縣,不一定便行官解。前者的例子,如北直隸保定府自嘉靖四十年(1561)以後,關於起運錢糧的處置,已改為官解;但徵收方面,則於隆慶三年(1569)議行以里甲中的田糧最多的戶為「社頭」「甲首」「戶頭」等,分別主持催征及收受各該里甲內各糧戶的銀兩,又於全縣分設「櫃」若干,以收貯糧銀,亦擇社頭中之富厚者掌之,更番類解於縣,故仍為民收制度。 後者的例子——即行官收而不行官解的州縣,如南直隸徽州府績溪縣,納銀雖聽納戶自封投櫃,且不許里長兜攬先行代納,但解運稅糧,仍僉糧長等役,故為官收民解制度。 完全官收官解的州縣,得以隆慶初年浙江紹興府餘姚及會稽等縣為例,今將這幾縣奏行條鞭法時關於徵收及解運稅銀的規定,作一詳細的介紹,庶可作一般州縣收解手續的說明:以上餘姚會稽等縣,每縣將其境內人丁田地的科則照一條鞭法編定銀數以後,即行照數備細造冊一本,開寫榜文一道,申送各分守道查核明白,果無差錯,用關防印記發回。然後一面將榜文張掛,曉諭百姓通知,一面查造冊籍,逐戶填給「由帖」(即通知單),用印鈐蓋,差各該里長甲首人等(亦名里遞)分給各甲人戶,照帖承辦,依期赴納。到了收納的時候,每縣查照由帖,造「收納文冊」一本,用印鈐蓋。置立大木櫃一個,上開一孔,其做法使銀兩可入而不可出。酌量縣分大小,里甲都圖多寡,設立簿櫃,縣小者只一簿一櫃,大者作二簿二櫃,或各三四不等。每櫃即選擇實歷吏中的勤慎者一名及糧長中的殷實者一名,相兼經收。每次即給「收票」一百張,私記小木印一個。木櫃設立於縣堂上,聽令各該里遞帶領納戶親赴交納。先由吏與糧長公同查對簿內及由帖內所載,納戶本名下丁糧及折銀數目實該若干,相同無差。隨即驗銀成色足否,兌銀數足否,眼同納戶包封,上寫某里某甲納戶某人銀若干。仍著納戶將簿內本名下填寫某月某日交納足數訖,下注花字為憑。吏同糧長將納完銀數填入收票內,某月某日吏某人糧長某人公同驗納訖,亦注花字為憑。銀令納戶自行投入櫃中,並不許吏與糧長經手。如有加收重稱,刁難勒索者,許即時稟告究治。每十日掌印官同管糧官及經收吏役糧長開櫃清查一次,照簿對封包,照封包驗銀。如果無差,總算共該銀若干,拆放在一處。每百兩權作一封,暫寄官庫,另貯於一匣,以待臨解時傾錠。另置印簿一扇,登記每次清查銀數。又行另選吏一名,糧長一名,如前經收,十日清查一次。如遇某項錢糧應解,將前寄庫銀兩,照簿內收過日期挨次順支若干,應貼解運路費若干,當堂傾錠,封付佐貳首領官,或候缺吏,或糧里長管解,不許再僉「收頭」「解戶」等項名色。仍查照貼解銀數,給予管解人使費,使解送至府,轉文呈布政司交納,限期取獲批收,回縣繳銷 。 但在同一州縣內,因稅糧有本色與折色的不同,故兩者收解上的處置方法亦不一樣。如南直隸鎮江府其本色的部分是行民收民解制,折色部分則行官收官解制。今更詳為敘述其征解庫藏及傾銷銀兩各項事宜,以補前節之不足,本節倘與前節並觀,對於當時各縣徵收的大概,當可得其大半了。據《府志》所載:本色漕糧及南京倉糧各項,由糧長負責收解,故為民收民解制度,無足多論。至於折色及徭里銀各項,則於縣堂設櫃收受,納戶親自投櫃,不得令糧里長包收。納銀聽用散碎,不必拘於傾錠。每區各設一櫃,每櫃各設「收頭」一名掌管,驗收銀兩。收頭至晚上結一總數報官。在收銀的次日,即由收頭自行拆封,如系解部銀兩,則應傾銷成錠,並不得延久。若系兵餉軍儲或本地歲用者,可不必傾銷,即將聽收銀兩貯庫,聽候起解。收銀與解銀,分別各用兩種官定法馬秤稱。傾銷時用解銀法馬秤兌。官府只不時清查法馬有無弊端,及摘發收頭多勒增耗的弊病,不許干預收頭拆封之事。各屬征完各項銀兩每五日一次報府。候府委定解官,即行該縣掌印官公同佐貳一員,將收頭貯庫銀兩取出,用原發解銀法馬,當堂秤兌明白,即於批文內明開某項銀若干兩,計若干錠,每錠重若干兩,同原發解銀法馬,一併封付委官,仍撥兵壯護送解府,本府公同府佐一員,將解到銀兩就用該縣解銀法馬,當堂秤兌,如有銀色不足,或數目短少,只許行文該縣明白換補,不許拘收頭赴府,致滋別弊。至於解部銀兩,亦如解府的一樣,俱只選委職官管解;如官不足,則用殷實忠厚吏管解,不許仍用糧里長收頭人等。由上可知為完全「官解」制度。至於徵收方面,是由收頭主持,收頭雖然是僉自民間,但在官府服役,即為官府的差吏,故徵收方面,亦是「官收」制度。 V.各種徵收單據冊籍的設立 末了,要附帶提及,自行一條鞭法後,各種賦役冊籍,燦然大備。此亦為一時風氣所趨,值得注意的一種現象。原來明初的黃冊及魚鱗圖冊,體制完備,已為歷史上所稱道。自行條鞭,一切賦役皆有制為定額之意。於是各地紛紛設立碑記冊籍等物,以刊載額數,冀求以後額數不致再有提高。或在州縣公署勒石為記,或為刊刻成書。如北直隸滄州有所謂「畿南條鞭賦役冊」 ,徽州府績溪縣有「條鞭書冊」 。此種冊籍,至明末已甚流行。如崇禎十年四月二十七日開御前會議,計劃軍餉事宜。當時要查看各處存留餞糧,乃由內廷發下「條鞭赤曆書」一帙又七冊,諭令戶兵二部,細查回奏。 所謂赤歷,乃存於官的冊籍,使糧戶自登所納數,上之布政司,編訂成冊,以便於檢閱者。如北直隸河間府的「赤歷簿」,定每里造一扇,於每丁名下填注每人一丁該科銀若干,每各項田地一畝該科銀若干,通合總數,令花戶分四季完納,按其緩急註定次序。赤歷簿先送府磨照無弊,然後發縣追征。 又南直隸淮安府有「征銀赤歷」。 山東萊州府等地有「赤歷由票」,即為根據赤歷所造的由票。 所謂「條鞭賦役冊」,亦名「賦役全書」。全書的編制,以一省或一府一州縣為單位,其體裁:先列丁地原額,次逃亡人丁及拋荒田地數,次實征數,次起運存留,起運分別部寺倉口,存留詳列款項細數。招徠人丁及新墾地畝兩項,則續入冊尾。賦役全書定十年一編,它的第一次纂修,約在萬曆十年前後。 又據浙江《常山縣誌》所載:萬曆十三年刊刻《欽定兩浙賦役錄》(亦名「全書」)。 大約全書的編制,盛於江南而略於江北。如畢自嚴《查報工部料價錢糧疏》所言:「江南止憑賦役全書,江北並無可憑」 可以為證。全書的內容,至萬曆中葉後已漸趨紊亂,時各地的條鞭法亦漸破壞了。 以上賦役全書等,是存貯於官府的冊籍;其頒給於人民,用之於徵收時的單據,原有多種,但最重要者為「由帖」,由帖亦名「由票」,或「由單」,或「青由」,或「易知單」,或「易知由單」等。亦有「條鞭由帖」,及「合同由票」等的稱呼。由帖的編制,以一州縣為單位,其內容:開列本州縣上中下則地畝人丁正雜本折錢糧及存留起運各項。末綴以各該戶內丁地所列等則及其所應納的數額,於開徵稅糧以前頒給各花戶,使人戶到期如數輸納。由帖的設置,在正德初年已有之,不過到了條鞭法施行以後,各地更為普遍地施行。 除了賦役全書及由帖兩種最重要的以外,還有「長單」「循環簿」「會計冊」等,其詳我們不能一一敘述。 (原載《中國近代經濟史研究集刊》第4卷第1期,193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