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利主義泰斗邊沁之學說 · 邊沁之政法論

邊沁之學說其影響於社會最大者,則政法論也。今一一略敘之。 (第一)主權論 主權者,代表一國,而國中一切官職,皆由其所左右者也。邊沁以為此主權不可不歸諸人民。何則?政治之目的,在為國民謀最大幸福,故他人代為謀,不如國民之自為謀,昭昭然也。但如前此盧梭等所謂國民全體最大幸福者,邊沁以為其範圍太廣漠,能言而不能行,故不如從多數焉。於是定主權所屬,當在一國中有選舉權之人民。人民必具如何資格然後可有選舉權,邊沁別有所論。詳下節。 (第二)政權部分論 立法、行政、可法三權鼎立之說,自希臘之亞里士多德,既已論及。至孟德斯鳩而大倡之。美國獨立,采其學理,著諸憲法。於是諸國靡然效之,此義幾成金科玉律矣。惟邊沁駁之,以為有所未備。邊沁曰:若謂國家之政權,盡此三者而已,則其所闕漏者有二大政:一曰選舉議員之政,二曰解散議會(指半途解散者)之政是也。論者每以解散國會為行政長官之一任務(今列國解散議會之權,大率在首相),是甚謬也。國會為一國至重之地位,今不及期而解散,其關係自不輕。行政官者,立法官之次也。今舉此權以畀之,其悖理亦甚矣。至選舉議員,實為本中之本,源中之源,今之政論家,每視為民間一瑣事,僅托司法官監督之而已,是不潔源而欲清其流也。故邊氏以為於三權之上,必更立一政本之權,而此三職者皆自之出。 (第三)論政本之職 邊氏既立政本職,以為一國最上權,若是則此職當何屬乎?曰:能盡此職之義務者,必在人民。於何知之?曰:征諸理論而知之,驗之比較而知之。何謂征之理論?夫政治固以最大多數之最大幸福為目的者也,國中最大多數者,非人民而誰?人之本性,莫不好其利己者,而惡其害己者。故以此權歸之,其必能盡此責任無疑也。此一證也。凡各人一己之私事,有時不能躬親,而托諸代理人,其以己意所擇之代理人,多能盡職。以此推之,則合各人以成一國,其委託公事之代理人,亦猶是矣。此二證也。何謂驗諸比較?夫以千萬人而謀千萬人之幸福,以視夫一人或數人謀之者,其宅心必較公正,而用意必較周密。彼一人之君主,數人之貴族,雖極賢智,豈願自犧牲一己之幸福而為人謀哉?豈願使其他多數人之幸福加己一等哉?此三證也。故邊氏以為政本之職,舍國民莫屬也。 按:邊氏謂當有政本以總此三權,其理固不可易,蓋苟鼎立而不相統,則易陷於政權分裂之弊,而危及國家前途不少也。雖然,凡諸權者,必各有代表之局院,而其權乃得實行。如國會之代表立法權,政府之代表行政權,理官之代表司法權是也。若此政本權者,將以何局院代表之耶?邊氏既謂此權在國民,然今日之國,必非能如疇昔之雅典、斯巴達,集全國市民於一場也,其勢不得不選舉代議者,若是則亦與下議院之性質,有何差別?徒添出一議院,而於邊氏所謂政本之意仍無當也。又按:余未能得邊氏原著之書盡讀之,不過據譯本及他書所引耳。竊意邊氏必當有說以處此,姑列所疑以俟考。而近世主張君主主權說者,或遂以此最上之政本權,謂當歸於君主,而個人之利益,被蹂躪者多多矣。故立言不可以不慎也。 (第四)議員全權論 邊沁曰:凡立法官,必當有全權。既被舉為議員,則其在職中不得受他人之掣肘,使之得行其志,以副一國之輿望,而謀人民之利便,此為第一要事。 (第五)廢上議院論 邊沁又論議院只可有一,不能有二。其言曰:論者或謂於第一院(即下議院)之外,尚當別設所謂第二院(即上議院)者,使貴族與平民共政權,此頑舊之讆言也。貴族之世襲壟斷此大權,有百害而無一利。夫豺狼,害人者也,然時或殺之而用其皮。若夫上院之貴族,其害民甚於豺狼。無力殺之,則亦已耳。既殺之,則並其皮亦不可用也。試舉其害:一曰誤時。蓋每事必經兩院之討論,空費時日也。二曰耗費。蓋既立上院,則其任議員之貴族,勢不可不予以俸廉,以民脂而供國蠹,何為也?三曰以少數壓多數。蓋當上院多數之意見與下院多數之意見不合也,而兩院合議之,則下院亦必有少數與上院同意者,若以此獲勝,是真多數為偽多數所壓也。四曰使政界日加混雜。夫政出多門,非國家之福也。既有下院以代表民意,而復以上院掣肘之,是治絲而棼之也。其無益也如此,其有害也如彼,故吾以為上院者,不過貴族政體之餘孽。苟在真文明之國,不可不芟夷蘊崇而勿使能殖也。 按:約翰·彌勒、李拔等,皆主張兩院之利,力駁邊氏說,語繁不錄。但今六大洲中,置國會者不下七十國,除日耳曼列邦中有一二小國僅行一院制,余則皆從二院制。蓋亦利害相權,舍此取彼耶。邊說未盡可據也。 (第六)普通選舉論 下院議員之選舉權,學者有兩異說:一曰普通選舉,二曰限制選舉。而邊氏則持普通論者也。其立法論綱之緒言曰:選舉之權利,不可不公諸眾人。若曰甲宜有而乙宜無,則不可明言其可以無之之理。夫下流貧者之幸福,亦人群幸福之一部分也。其關係於一群之榮悴者,與彼上流富者之幸福何擇焉?而為政者妄生差別焉,此吾所大不解也。夫所以必舉立法權而畀諸民間者何也?將以坊主治者之弄權也。而以此權獨歸於一部少數之人,其矛盾孰甚也。云云。其言可謂深切著明。雖然,邊氏之意,固非能謂全無限制者,不過其限制之法,不以貧富耳。彼又言曰:凡人不論男女,苟未成年者,不得有選舉權。其理有二:(一)未成年者不能躬親各事,勢不得不怙恃他人。(二)以年限不以人限,則其限不過暫時之事耳,於普通之義無悖也。既而又曰:女子及未成丁之男子,不能識字讀書者,皆不得有選舉權。此邊氏普通論中之限制論也。 (第七)直接選舉論 選舉議員之法,復有兩異說:一曰直接選舉,謂由選者直接投票以舉被選者也。二曰間接選舉,謂由選者投票以舉代選者,復由代選者投票以舉被選者也。邊沁則持直接論,言間接之弊有二,曰使議員對於人民之責任較輕,弊一;間選人數,勢必較少,易生朋黨,弊二。 (第八)匿名投票論 選舉法中,又有記名、匿名利害之爭。邊氏則主匿名論者也。彼以為記名有兩大弊:一曰脅嚇。謂富豪之家,其手下傭役服屬之人不少,或不喜其主人而欲舉他人,則有所懾而不敢也。二曰賄囑,謂欲中選者,輒以財力通賂,使小民貪一時之小利,以放棄正當之權利也。故其立法論綱,持秘密之論甚強。 (第九)議員任期論 邊沁以為每年選舉,於理最完。其利不一而足,而尤著者有二:一曰議員有溺職者,得早罷之,毋使久屍其位也。二曰抑制議員之野心,使其有所憚而不敢害群也。雖然,其制亦有可難者,曰:屢屢選舉,徒滋冗費,一也;選舉競爭,屢生激動,二也;時期過短,或使一人不能終其議政之業,三也。故邊氏之論,各國實行之者少,而任期不許過長,實天下之通義也。 (第十)論議院起案權 前此各國或雖有議院,而議員無自起草法案之權,如古代之斯巴達,近世拿破崙時代之法國是也。邊沁以為議院不可不有此權,其理有三:(一)使起案之權,全歸行政官之手,則議員自放棄其識見。有為之士,無從展其驥足。而議院之政治思想,日以萎微。(二)起案權須在行政官,則當其欲行其弊政也,議院雖得鉗制之,至欲求先事防弊之法,則議院之術窮矣。(三)議員若無起案權,惟就行政官所提出之案討論其得失而已,則議院欲示其實力,惟有反對以廢棄原案之一法。屢激於意氣,或至並其良者而廢之。故惟使政府、議院同有起案權,則此三弊者可以蠲除。 (第十一)論行政官專職 邊沁以為行政官之職,宜以一人專任一事,其理有十五:(1)以一人當其職,則天下之耳目集之。(2)禍害之責,歸於一身。(3)怨恨之來,無人分之。(4)利己之私,無人助之。(5)曠職之責,無可推諉。(6)有為之譽,無人奪之。(7)人民愛敬,得自專之。此七者,皆所以全行政官之道德者也。(8)負責任則不得不發奮,愈發奮則智慧聰明愈出焉。此開官智之妙術也。(9)數人共事,則互相推諉而必惰。一人專責,則無所逃避而自勤。此勸勤勉之法門也。(10)若職權不專屬一人,則不能獨行己見。(11)不能不常詢同僚之意向。(12)屢受無謂之疑問。(13)屢起無益之爭辯。(14)以此四障,故施政不能迅速。(15)以此五障,故屢失時耗費,為國家之累。此六者,皆所以除行政之阻力者也。 按:前述邊氏所論立法官各條,在泰西立憲國,固屬最切之問題。以今日中國觀之,則貧子說金而已。獨此條則直接以針砭中國時弊之言也。天下安有一部七長官(今制:各部皆有一管部、二尚書、四侍郎),而能舉其職者哉! (第十二)行政首長論 行政官必有首長(即指君主或大統領),而此首長當由世襲乎?當由選舉乎?邊氏則主張選舉之說。其言曰:無論何種政體,其掌行政之大權者,不可不自人民出身。苟非爾者,必為人民之敵,專制君主固敵也,立憲君主亦不免於敵。若使一國人立於其治下,是受治於敵人也。 按:或有疑於此說,謂如今日英國,號稱政體最美之國,是邊氏之論,得毋太酷乎?不知英國行政之首長,實在人民出身之大宰相。若國王則有其名,而無其實也。參觀《君主無責任》一篇自明。 (第十三)行政官責任論 邊沁曰:凡立一法者,必以其法之實行為目的。欲其實行,則必使之有不得不實行者,此責任之所以必當明也。苟其不明,則所謂「最大多數最大幸福」之宗旨,遂將掃地。明之之實奈何?則懲罰是也。論者謂僅以賞譽,可以勸職。雖然,畏罰之念,過於趨賞,是人類之天性然也。故與其恃賞,毋寧恃罰。罰行政官有三法:一曰治罪,二曰贖刑,三曰褫職是也。故必據此三要以定條例。將議院彈劾之權,著諸憲法,然後責任之實乃可舉。雖然,又不徒法律上之懲罰而已,若輿論,亦一種無形之法制也。然必在立憲之國,政治一切公布,言論一切自由,然後輿論乃有力。故苟無憲法,無民權,而欲以他力鉗制行暴病民之政府,其道無由。 (第十四)論選擇司法官之法 邊沁曰:使人民自選立法官,宜也;使之並選司法官,非所宜也。蓋司法官之性質能力,孰適孰否,決非人民所能知也。苟使其選之,則一政黨之首領,必有與法官相結托而謀其私利之事,是實公益之蟊賊也。或有謂使議院公舉之者,邊氏以為議院不能知司法官性質能力之適否,與人民同。又有謂由行政官委任之者,邊氏謂其弊有三:(一)行政官決不能知誰某之可當此職。(二)使行政官選司法官,則權力集於一處,其危害莫大焉。(三)行政官與司法官相結,則立法權必為所蹂躪。故邊氏謂必當定一資格,而使法官中合於此資格者一人或數人,專任選舉之事。雖然,彼又論法官若有失職者,則當由人民投票以彈劾之,罷免之。然約翰·彌勒謂此論流弊甚多,反開法官以趨避之路雲。 (第十五)論陪審官 陪審官之制,孟德斯鳩、李拔等皆極稱道之,惟邊沁則大以為不可。其言曰:裁判之有陪審,非無利益,然利不足以償弊也。故非萬不得已,必不可用。請舉其弊:(一)使法廷有纏擾紛雜之憂也。(二)使法官對於公眾而輕其責任也。(三)選擇陪審人,甚覺繁難。徒使一人或眾人(即指陪審者)空費其日力也。(四)訟獄不得速決,使原被兩造俱生煩厭也。邊沁於是別立准陪審官之法,即於每府縣中定一資格,擇出若干人,以抽籤之法,使應其役。苟遇疑難之案,則徵集之雲。 此邊沁氏政法論之大概也。要之,邊氏著書雖數十種,其宗旨無一不歸於樂利主義,如項莊舞劍,意在沛公;如常山蛇陣,首尾相應。圓滿周遍,盛水不漏,雖謂樂利主義之集大成,可也。更以一言概括之,則邊氏之意,以為凡舉一事,立一法,不論間接直接,苟能使過半之人民得利益者,皆可取之。其使過半之人民蒙損害者,皆可舍之。無論世俗所稱,若何大聖,若何鴻哲,若何賢相,苟其所發論、所措施,與此正鵠相繆戾者,則昌言排擊之,無所顧戀,無所徇避,快刀斷亂麻,一拳碎黃鶴。善哉!善哉!此所以邊氏之論一出,而全地球之道學界、政治界,劃然為一新紀元,蓋有由也。更質言之,則邊沁實英國學派一重要之代表人也。英國今日樂利之結果,其食邊沁之賜者,非一二也。邊氏亦人傑哉!若夫貌襲其似,不究其原,以獨樂獨利,而自托於邊氏之徒,恐邊氏有知,必當戟手於九原曰:「是非吾徒,吾賊也。」 邊氏之說,博大精深,其著書浩如煙海。著者既未能遍讀,而各譯本中,亦未有薈萃其精義為一編,可供重譯者。西籍中或當有之,恨未得見。本篇之作,以有限之日力,涉獵原著,兼取材於各書,所徵引者,頗極艱辛。雖然,東鱗西爪,其不能盡揭邊氏學說之精華無漏無誤也,明矣。茲將所引用書目列後,學者欲窺全豹,請更就下記各籍而瀏覽之。 陸奧宗光   譯     《利學正宗》 邊沁    原著     Theory of Legislation 中江篤介   譯     《理學沿革史》 綱島榮一郎  著     《西洋倫理學史》 同            《主樂派之倫理說》 山邊知春   譯     《倫理學說批判》 竹內楠三   著     《倫理學》 田中泰麿   譯     《西洋哲學者略傳》 杉山藤次郎  著     《泰西政治學者列傳》 小野梓    著     《國憲泛論》 岡村司    著     《法學通論》 有賀長雄   著     《政體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