魁奈經濟著作選集 · 中國的專制制度 [1]
第八章 [2]
中國的法律同作為一個繁榮政府的基礎的自然原則相比較
到現在為止,你們已經研究了廣大的中華帝國建立在科學和自然規則 上的政治制度和道德制度,這種制度也就是科學和自然規律的發展結果。在本書中我們完全遵循那些歷史家和旅行家的敘述,他們大多數是親聞目見的,並且由於他們的意見都一致,所以是完全可以相信的。
本章中的敘述就是以這些不容置疑的事實為基礎的;它對完全可以作為一切國家的範例的中國的理論 作了系統的和詳細的敘述。
1.社會的基本規律
社會的基本規律是對人類最有利的自然規律。這些規律可能是實際的,也可能是道德上的。
作為整個國家管理工作的基礎的實際規律,就是顯然是對人類最有利的自然領域中的一切實際現象的正常趨向 。作為整個國家管理工作的基礎的道德規律,就是顯然對人類最有利的自然領域中的一切道德活動的正常趨向 。這些規律加在一起,形成所謂自然規律。
這些規律是造物主一成不變地制定的,以便於人們所必需的財富的不斷再生產和分配;而人們結合在一起組成社會,服從於這些規律為他們確立的秩序。
這些不可動搖的規律,通過勞動和個人利益的正確結合,形成社會的道德體和政治體,教導人們以最大的成就來促進公共福利,並保證最有利地在社會各階層之間分配這些福利。
這些基本規律絕對不是人類創造的,但又是任何人類政權都必須服從的。這些規律構成人們的自然權利,迫使他們接受公平分配的原則,組織保衛社會所必需的力量,來防止內部和外部權力的一切惡意侵犯,以及一切需要防止的東西,並且保證國家的收入,維持用於保證國家安全、良好秩序和幸福生活所必需的一切費用。
2.保護性政權
對政治體的這些自然規律和基本規律的遵守,必須得到社會所建立的保護性政權(autorité tutelaire)的支持,建立這種政權的目的,在於依靠同能夠徹底和不變地調節國家制度的自然規律相適應的有效法律,來管理社會。
有效法律是最高政權所頒布的具有強制性的規章,其目的在於確立國家管理的秩序,保證遵守自然規律,維護或改變國內的習俗和生活習慣,根據國民的地位來調整他們的個人權利,在由於意見和看法不同而發生懷疑的場合權威性地說明正常的秩序,並執行公平分配的決定。
因此,管理工作就在於確立正常的秩序,這種正常的秩序對在最高權力影響下組成社會的人們是最有利的。
3.人們所建立的統治方法的種類
不應當把最高權力授予狂悖的暴君;否則在這種統治下形成的政治體就會使統治者一個接一個不斷地替換,使國家成為盲目的或肆無忌憚的利益的犧牲品,這種利益企圖把最高權力變成發財致富的工具,而其結果是使君主和國民都遭到破產;因此,這樣的君主只能是專制的掠奪者 。
最高權力不應當是貴族權力,或者是屬於大土地所有者的權力;後者聯合起來,可能形成比法律本身更為有力的權力,可能會奴役國家,可能由於本身的爭權奪利和激烈的內訌而造成經濟破產、秩序混亂,產生不公平的現象和最野蠻的暴虐行為,並且造成最放肆的無政府狀態。
政權不應當同時是君主的,又是貴族的;否則它只會引起權力的衝突,各派權力都力圖使別人服從自己,使敵方的同盟者受到自己的報復和壓力,把國家財富用於擴張自己的勢力和繼續進行激烈的內戰,從而把國家引入災禍、暴虐和貧困的深淵。
最高權力不應當是民主的,因為平民百姓的愚昧和偏見,他們有時產生的無窮的欲望和狂暴的行為,會使國家變得動盪不安和遭到可怕的災難。
政權不應當同時是君主的,貴族的,又是民主的;否則它就會彷徨歧途,被同君主分享權力的各個階級個別的、獨特的利益引入紊亂狀態。政權應當是統一的 ,在它的決定和行動方面應當是無私的;因此它應當集中在一個統治者的手裡,他一個人擁有執行權,並且有全權執行以下的工作:使公民遵守法律,保障每一個公民的權利,使不受其他公民的侵犯,保護弱者,使不受強者的欺凌,防止和消除違法行為、濫用職權,以及國內外敵人的壓迫。為國內各階層所分享的政權,會變成一種經常發生濫用職權和意見分歧的政權;它既不會有領導者,也不會有足以防止各種偏見並促使局部利益服從公共利益和秩序的團結。失去了正確地管理政治體所必需的權力的君主,會竭力想用各種手段來恢復自己的統治,而且為了保證自己的專制權力,會力圖使自己的權力超過國家本身的力量和權利。這種殘暴的企圖在社會上引起的經常的不安,會使政治體處於緊張狀態,從而不斷地把它引入某種毀滅性的危機。貴族和大土地所有者階層對自己真正的利益和能保證自己幸福生活的那些手段,並不很了解,他們會反對向他們的土地徵稅;為了逃避徵收土地稅,他們會採用那些帶有破壞性的徵稅形式,使人民遭到收稅員的貪婪的勒索和壓迫,使國土變得荒無人煙。公社(其中占優勢的是那些看不起耕作者的手工業者、工廠主和商人組成的第三階層)會使國家脫離正確的道路;為了能夠用低價購買國內產品並用高價向自己的同胞轉售輸入的產品,他們會一心去追求專利權和獨有的特權,並消除各國在國際貿易中的相互促進作用。在依靠國家而獲得的巨大財富的幫助下,這一階層會努力去使自己的同胞們相信,經常同鄰國引起戰爭的他們專有的貿易是國家財富的來源。在混合的統治形式下,各階層由於各自利益的分歧會一起促使國家崩潰,這些不同的利益會把國家肢解,使它變得腐敗,使它經常發生政治傾軋、濫用職權等對社會極其有害的現象。應當看到,我們這裡所談的並不是純粹的貿易國家;這些國家不是別的,只是一些貨幣公司,而另外一些國家使用著在屬於它們的土地上生產出來的財富,並向它們付款。
政權 也不應當僅僅 屬於公平分配的最高法院;它們過分專心於去理解有效法律,卻往往會忽視形成社會基本秩序並保證國家的幸福生活和力量的自然規律。
不重視研究這些基本規律,會有利於實行破壞性最大的徵稅方式,以及同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會發生劇烈矛盾的有效法律。只限於研究公平分配法律的法院,不可能提高到自然法、公法和國際法的最初原則。如果這些負責管理和保護有效法律的可敬的機構,會去研究實質上就是社會基本規律和有效法律的根源的自然規律,以此擴大自己的知識,這對國家會是有利的;但是不應當忘記,這些原始的實際 規律只能在自然本身中加以研究。
4.社會權利的保證
如果一個政府善於防止這些極其有害的統治形式,那麼社會福利一定會構成國家的最強大的力量。在自覺遵守對社會最有利的最高規律的意志共同一致協助之下,會形成最完善的統治工作的不可動搖的基礎。
涉及國家整個經濟制度的一切有效法律 ,對國家每年財富再生產的自然進程起著作用;這些法律要求立法者和運用法律者具有非常廣博的知識和作非常周密的考慮,其結果必須能明顯地說明君主和國家的利益,特別是君主的利益,這種利益必須經常顯示出來,以促使君主做好事。幸而君主的利益,只要理解得正確,總是和人民的利益一致的。因此,立法委員會和運用有效法律的法院必須很好地了解法律對國家每年財富再生產進程的影響,以便在決定頒布新法律時,必須知道該法律對上述自然現象的影響。甚至國家的精神方面的社團,即知識分子,也必須知道這種影響的梗概。因此政府的第一個實際行動,應該是設立學校來學習這方面的知識 。除中國以外,所有的國家都沒有重視這種作為統治工作基礎的設施的必要性。
5.自然規律保證君主和國家之間的一致
對自然規律的確切和普遍的認識,因此就成了上述意志作用的重要條件,由於承認這種上帝的規律的權威是賦予國家首腦的權力的基礎,這種作用能夠穩固地保證國家的憲法,因為重要的是要使社會的每一個成員都知道自己的職責。在各階層居民都有足夠的文化、能夠確切 知道和清楚地證實,對君主和人民最有利的法律制度是什麼的國家裡,難道會出現暴君嗎?他會依靠國家的軍事力量,開始公然為非作歹,歪曲為人民所公認和尊重的、社會的自然規律和基本規律,毫無理由地作出只會引起恐怖和憎惡的暴虐行為,以致促成不可撲滅的、可怕的全民起義嗎?
頒布法律和規定賦稅的權利,經常是秩序混亂以及君主和人民之間無休止地發生爭執的根源。使社會秩序的一切基礎經常發生動搖的不可避免的原因,就在這裡:人們創立的上述不良統治形式,經常引起秩序混亂和不穩定,很好地證明了這種現象的確實存在;然而人不可能創造和建立自然秩序,正像他不能創造自己一樣。社會的最初的 規律進入了創造世界的總計劃中,在這個計劃中,一切都是由上帝預先考慮和安排的。只要我們不偏離上帝指示的道路,我們就能避免破壞君主和人民之間鞏固團結的人為的錯誤。我們將不必在各國歷史上,或者在只描寫混亂一團的人類謬誤的歷史上尋找教訓;歷史學家只能滿足自己讀者的好奇心;他們的偏於書本上的學識所帶來的光明,不足以用來照亮這一團混亂。
6.社會的基本規律並不是人制定的
經常成為君主和人民之間爭執的對象的立法權,最初 既不屬於君主,也不屬於人民;它根源於造物主的最高意志和對人類最有利的一切實際的 規則;這種實際的 規則的基礎並不是什麼穩固的東西,在社會的秩序中一切都是混雜的,任意的;由於這種混雜的緣故,就出現了為某些人想出來的一切不正確的、不良的統治形式,那些人對那種神權政治 理解得很少,仿佛它只要依靠度量衡就能一成不變地規定出組成社會的人們相互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社會秩序的自然規律,同時也就是實際規則,為人們的飲食、繼續生存和安適所必需的財富的再生產,就是按照這種規則進行的。因此,人根本不是能以調節自然現象和人類勞動(人類勞動和自然的力量一起促進人們所需的財富的再生產)的這些規則的創造者。這整個秩序是實際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而這種制度形成一種實際的秩序,迫使組成社會的人們服從自己的規則;只有依靠自己的智慧和相互聯合,同時遵守這些自然規律,人們才能夠獲得他們所必需的豐富的財富。
因此,對於確立社會最初的根本法規的立法權,是不可能有爭論的;它不可能屬於任何人,只能屬於上帝,上帝在世界的整個體系中建立了一切,並且預先作出了規定;人只會在這裡製造混亂。只有切實地遵守自然規律,才能把他們應當避免的這種混亂現象消除掉。
當然,最高權力 能夠而且應當制定法律 來制止明顯的混亂現象,但是它不應侵害社會的自然制度。園丁應當除去對樹木有害的青苔,但必須當心不要把樹根也鏟去,因為樹木是依靠樹根取得它生長所必需的水分的;假如為了向園丁規定這種義務而需要頒布有效法律的話,那麼這個為大自然本身所決定的法律,不應當在這個義務之外再規定任何東西。樹木的構造本身就是受不可動搖的基本規律調節的自然秩序,這些規律絕對不能用相反的規律來代替。這兩種法制 的差別在於顯然的高度智慧,因為這兩個方面的規律是以完全不同的規定和完全不同的形式頒布的。一種規律是從書本上研究的,在這方面,對組成社會的人們最有利的制度,是根據其實質來考察的。另一種規律只是用嚴格規定的命令 形式表現出這種研究的結果。自然規律包括的規章,其優點是顯而易見的。有效法律包括的是一些完全偶然的、需要修正的規章;有效法律的遵守,只依靠書面的命令和強制性權力機構所規定的懲罰;而自然規律是不變的、永久的、是自由遵守的、沒有任何的強制性,而只依靠利益動機(motifs interessants)的作用,向人指出遵守這些規律可能獲得的好處;自然規律保證人們能夠得到報酬,而有效法律則以懲罰為前提。
有效的 或成文的法制 並沒有規定出作為其法律基礎的動機和原理;可見這些原理是在有效法律以前就存在的,在其本質上是高於人類法律的;因此顯然,這些原理實際上只不過是正確的國家統治方式的不可動搖的原始規則。由此可見,公平的有效法律 並不是什麼別的東西,只不過是對這些儘可能保證其到處執行的原始規則的正確結論或簡單解釋。社會的基本規律的內容,是直接從關於絕對公平和不公平以及善和惡的最高和直接的定理中吸取的;這種社會規律存在於人們的心中,是教導他們和支配他們良心的光;這種光只有受到他們毫無節制的欲望的影響才會減弱或熄滅。有效法律 的主要目的就在於防止這種破壞,它用使破壞者害怕的制裁辦法 來對付這種破壞,因為一般說來,什麼是國家幸福生活的必要條件呢?——使耕種土地儘可能得到更大的成效和使社會上沒有小偷和乞丐 。實現第一個必要條件是由每一個人的切身利益所規定的;而第二個必要條件的實現,則由政府 負責執行。善良的人們只需要一些準則,向他們闡述只有智力高的人才能夠理解的偉大真理。有效法律只能夠在極不完善的程度上促進這種智力方面的理解;它們對抑制或壓制罪惡和欲望的激發說來是必要的 。然而有效的法制不應侵入實際規則的範圍;實際規則應當在具有非常廣博、深刻和全面的知識的情況下自覺地遵守,而這種知識的獲得,只有依靠研究上帝的卓越的共同法制;難道能夠使醫學的理論和實踐僅服從於一種有效法律嗎?難道能夠使作為自然和普遍的社會制度的根據的根本法制,服從於這種法律嗎?不,不可能。最高的法制向統治者和被統治者只提出一個要求,就是實際地研究造物主一成不變地規定下來的那些基本規律。這種研究能得出一種理論,這種理論雖然不以法律的形式頒布出來,然而卻是有效的,揭示著一些不可動搖的規律,政治家和整個國家可以從這些規律中汲取模範的統治工作所必需的知識,因為我們可以在下面看到,在這些規律中可以找到有效法制和合理分配的最初的原則和不盡的源泉。因此,上帝的法制必須消除一切有關法制本身的分歧意見,使行政權和國家服從於這種最高的法制,因為這種法制是通過由教育和對自然的研究而獲得的智慧之光向人們顯示出來的,除了由智慧自由發揮作用以外,自然界不容許有別的規律。
只有依靠智慧的這種自由活動,人們才能夠發展經濟學——作為社會制度的基礎的偉大學科。在經管某一個農場的經濟和作物的時候(這種經管仿佛是整個國家統治工作的一個模型),除了通過教育和經驗獲得的知識以外,耕作者並不去考慮適應任何別的規律。有效法律如果用強制方式來調整耕作制度,就會破壞耕作者的整個經濟計劃,會對農業起阻礙作用;耕作者服從自然秩序,因此只應遵守實際規律,以及實際規律向他們規定的那些條件;行政當局在整個社會統治中應當受這些規則和條件的指導。
7.徵稅法建立在鞏固的基礎上
賦稅——由於無知、擔憂和吝嗇而引起的紛爭和起義的根源,在很重要的方面是由一些不變的法律和規章所決定的,君主和國民如果脫離這些法律和規章,只會對自己造成不利。我們在下面可以看到,這些法律和規章在計算中可以明顯地表現出來,而且表現得非常確切,排除了一切的不公平、專橫和壓制。對愚昧無知加以詛咒,並在本質上承認基本的秩序吧——這樣你們就會尊重上帝的先見之明,它給了你們一個火炬,使你們能夠在這個充滿通向不法行為的迷妄道路的迷宮中,毫無危險地前進。人生來就具有智慧去獲得必需的知識,以便去認識上帝向他們指出的道路,這種道路是組織得最完善的帝國的基礎。因此,科學是正確的社會組織和秩序的重要條件,這種秩序能保證國家得到幸福生活,並規定一切人類政權都必須遵守造物主定下的規律,以便使所有的人都服從理智,約束他們履行自己的義務,保證他們享受能滿足其需要的財富。
8.自然權利
實際規律確立對人類最有利的自然秩序,確切地規定一切人們的自然權利,這是永久不變的、最好的規律。這些規律的明確性使一切人類的理智無條件地服從於它們,並且在一切細節中都表現得非常精確,不容許發生任何的誤解、迷惑和不合法的要求。
9.完善的政府的基本規律的明確性足以保證自然權利
只有這種明確性才能夠不容違抗地反對行政機構的錯誤、國內各階層的故意侵犯和濫用職權,反對制定同社會的根本制度相矛盾的有效法律。因此,認識這些最初的規律,以及這些規律的不容置疑的威力,是對政治體的最有力的保衛,因為一個懂得上帝的意志和它的不可抗拒的規律的國家,一個以認識之光作為指導的國家,是不會去破壞這種一切人類政權都必須服從的上帝的規律的。而且這些規律一經宣布,本身就是真正非常強大和有力的,以其明確性和優越性成為國家的支柱。君主不能忽視這一點:他的權力的確立,是為了認識和遵守這些規律,不管是為了他本身的利益還是為了人民的利益,必須使自覺地遵守這些規律成為社會的不可分割的聯繫。在這些規律不為任何人所知道的時候,它們是沒有力量的,沒有用處的,正像我們所居住的土地,在沒有耕種的時候,不會給我們提供任何好處;在這樣的情況下,各族人民可能形成一些臨時性的、野蠻的、不穩定的國家。因此,研究自然規律的必要性本身就是合乎自然的社會制度的基本規律的,這個基本規律也是一個美好政府的最初的基本規律。因為如果沒有這種研究,自然秩序就只是野獸所居的未經開墾的土地。
10.研究和學習合乎自然的社會基本規律的必要性
人們只有依靠使他們區別於禽獸的理智之光,才能夠得到自然權利。因此一個鞏固的、繁榮的政府應當按照中華帝國的榜樣,把深刻研究和長期地普遍學習作為社會制度的基礎的自然規律,當作自己的統治工作的主要目標。
11.各種不同的社會形式
由於維持其生活所必需的條件具有不同的形式,例如:打獵、捕魚、牧畜、農業、商業、掠奪等,人們結合成各種不同的社會形式。野蠻部族,從事捕魚、牧畜的部族,農業民族,商業民族,遊牧部族,野蠻的、從事搶劫的部族,生活在帳篷(scenites)里的部族等,就是這樣形成的。
12.農業社會
除了同一切社會組織為敵的盜匪集團以外,所有其餘的社會團體都是靠農業聯合起來的,如果沒有農業,它們只能組成不完善的民族。只有從事農業的民族,才能夠組成穩固和持久的國家,這樣的國家有能力進行穩固的全面管理,確切地服從於自然規律的不變制度,因此在這樣的場合,農業本身構成了這些國家的基礎,規定和確立它們的統治制度,成為能夠滿足人民需要的財富的來源;然而農業的發展和衰落本身又必然決定於統治形式。
13.農業社會中原始簡單的統治工作
為了說明這個基本的真理,我們來看一下最簡單的社會組織中的農業狀況。假定有一個部族處在一片荒地上,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只能依靠野生的東西維持生活;但這些東西作為一個部族在這片未開墾土地上的持久的根據是不夠的;然而土地的肥力有可能成為大自然向勞動和工業保證的財富的來源。
14.財富的公有及其自然和和平的分配,人身自由,對每日獲得的生活資料的所有權
在原始狀態中,除了人們在尋找生活必需品時所確立的分配方式以外,不存在別的財富分配。一切都屬於全體;但是在財富在所有的人們中間自然地分配的條件下,必須保證每一個人的人身自由,以便他能夠滿足自己的需要,並且要保證他能夠平安地享用自己找到的物品,因為一個人對其餘的人的侵害會阻礙尋找必需品的工作,只會引起不僅無益、而且危險的鬥爭。實際上,什麼動機能在這樣的場合引起人們之間的鬥爭呢?一群鳥棲息在它們能找到好處(bien)或合適的食物的地方;這些鳥之間不會由於分配食物而發生鬥爭,每一隻鳥的食量,決定於它本身尋食的能力。因此,一切動物都服從於大自然所定下的這個和平法則,大自然規定,在自然的制度中每一個個體的權利應以靠本身的勞動所獲得的東西為限;由此可見,所有的人對一切東西的權利 只是一種幻想。因此,人身自由和所有權,或者是對享有每個人為滿足其需要而尋找到的東西的信念,是由自然規律從外部對人們加以保證的,一個完善社會的基本制度的基礎,就建立在這種自然規律上,住在北極的和不得不在上述原始狀態下生活的部族,確切和一貫地遵守著大自然所定下的規律,並不需要任何最高權力來督促他們執行他們相互之間的義務。
15.各部族之間的內戰
生活在類似狀態下的美洲的各個野蠻部族,並不愛好和平,而是經常進行內戰,但每一個部族的內部秩序卻是非常一致和自制地遵守著。這些部族之間進行的戰爭,沒有別的原因,只是相互之間的擔心和憎恨,這種擔心和憎恨使它們忽視了流血報復的危險。
16.國家是靠武力保衛的;武力需要有財富;財富由於其武裝力量而發生差別
國外鬥爭除了靠武力保衛以外,沒有任何別的預防方法,保衛應當成為良好的統治工作的主要目的,因為人數眾多的武裝力量需要巨大的支出,巨大的支出必須有巨大的財富,而財富的保全只有依靠巨大的武裝力量才能保證。但是除了遵守在民政機構或政府成立以前就存在的自然規律以外,這種財富是不可能得到也不可能賺到的。由此可見,這種立法權既不屬於人民,也不屬於統治他們的統治者;這就是能保證農業取得成就的那些規律,而只有農業才是滿足人們需要的財富的來源,只有農業才能創立保衛財富所必需的武裝力量。
17.農業社會的組織,在那裡可以自然地遇到為其存在所必需的一切條件
上述居住在荒地上的部族,為了生存不得不耕種土地,他們不得不服從大自然為了使他們的勞動有成效和生活安定而為他們定下的規律。這個部族所居住的未開墾的土地,沒有任何實際的價值,只有通過勞動才能使它具有價值。因而,這個部族占有的土地和產品必須靠勞動來保證,沒有這個自然條件就完全不可能有作物和財富。因此必須使人們平分土地,以便每一個人都能耕作、種植,並且在完全沒有危險的條件下享受自己勞動的果實。這起初是在全體平等的人們之間平均分配的,他們沒有選擇的權利,必須服從無私的抽籤辦法;抽籤的決定自然而然地向每一個人指出他應得的部分,並保證他終生持有這份土地以及必要的自由權,以便他能夠無間斷地和不受壓制地使用自己的這份土地,自由地交換各種產品和儲備品。從這裡可以得到其他的、為社會所必需的利益。除了土地的和平分配以外,這些利益是:保證土地及其產品的所有權,人身自由和貿易自由,對勞動的相應的報酬,經常關心耕種的成效,保存耕作所必需的財富,飼養役畜和產品牲畜,產生製造工具和衣服的工業,建造房屋和產品加工等等,這一切都是從最初的自然規律中產生的結果,顯然,這種自然規律產生了這些社會關係。這裡所指的是社會的合乎自然和愛好和平的規定,而不是處在匪幫權力統治下的、受到篡位者野蠻壓迫的社會狀態;所謂篡位者只是還沒有服從自然秩序的不合法的統治者;不管古代的有效法律怎樣,所有這些規則對於每一個人的個人利益和整個社會福利都是最好的規則。
但是農業國的基本自然秩序所規定的這種制度,還提出另一個同自然條件同樣重要的條件,即對土地及其產品的所有權的充分保證,依靠所花的勞動和對耕作的預付,土地才能提供產品。
18.保護性的權力機構
每一個耕作者在自己的土地上耕種了一整天以後,晚上需要休息和睡覺,因此他不可能自己來關心自己的個人安全,以及保護他靠自己的勞動和預付生產的產品;尤其不應當使他在白天停止勞動,以便保護自己的土地和財富不受外部敵人的侵襲。因此每一個人都必須支持建立武裝部隊和警衛隊,並且為它們提供贍養費,這種武裝力量和警衛隊受領導人的權力的節制,並且要足夠地強大,以便能夠保護社會不受到外界的侵襲,維持內部的秩序,防止和懲罰壞分子的犯罪活動。
19.有效的法制
由此可見,社會的根本結構和自然秩序是在公平分配的有效法律頒布以前就確立的;除了確立社會制度的基礎的自然規律以外,這些成文的法律不可能有另外的根據和另外的原則。
因此詳細地規定公民的自然權利的有效法律,是由造物主規定的最初的規律確定和調節的,這種有效法律之所以為一個國家所接受,只是由於它符合、並嚴格服從這些基本規律。因此,有效法律絕對不是任意規定的,假如它本質上是不公平的,那麼立法者不管是君主還是人民,都不可能用自己的威望使它變得公平;政權本身經常會犯錯誤,因此儘管它同意所頒布的法律,它總是保留著糾正有效法制的錯誤和弊端的權利,而這必須是在確切認識的基礎上進行的;這種糾正不能破壞秩序,它只能恢復秩序;否則就會不分青紅皂白地肯定下面一點:實際上並不存在絕對的公平和絕對的不公平,不存在道德和善,——這是一種可怕的原則,它會破壞國民和君主的自然權利,使國家失去由於遵守造物主的規律而形成的秩序,而這種秩序的破壞,立刻會遭到懲罰:使人們生活必需的財富遭到損失和減少。因此,公平的原則嚴禁人們在社會生活中任意 地制定有效法律。
由此可見,有效法制是完全服從於社會的最初規律的。因此,它不可能屬於任何別的人,只屬於凌駕於一切不同的特殊利益之上的統一的權力,這種權力應當壓制這些特殊利益。
20.國家收入
在君主專政的國家裡,最關心的一件事是任意向國民徵稅;這種徵稅看來並不服從於自然規律所規定的任何規章或限度。然而造物主卻使徵稅也遵守一定的秩序;事實上,顯然,滿足國家需要所必需的賦稅,在一個農業國家裡,除了向能生產滿足需要的財富的東西徵收以外,不可能有另外的來源;這個來源毫無疑問就是依靠預付和人的勞動而耕種的土地;因此,國家所需的賦稅總額不可能是別的,只不過是它從土地所有者的土地的年產品中分得的一個部分,賦稅也不可能是別的,只不過是土地所有者的土地產品的一個部分,扣除花在作物上的勞動支出以及其他支出而剩餘的產品的一個部分。從收穫的產量中除去這些支出所得到的多餘部分,就是純產品(le surplus est produit net),它構成國家的收入和土地所有者的收入。構成國家收入的部分,假如相等於全部土地所有者所得的部分的一半,將是一個非常可觀的數目。但是土地所有者本身也應明白,保證他們能夠過安寧生活的那種力量,就包括在國家收入之中,巨大的力量能得到鄰國的重視並防止戰爭。除此以外,既然國家收入同土地收入數量的增減成固定的比例,那麼通過對國家的良好統治儘可能促使農業繁榮,對君主也像對土地所有者一樣有利害關係。最後,由於這種儘可能有利的制度,他們將被免去其餘的一切賦稅,而這些賦稅毫無疑問會對他們本身的收入和國家的收入都帶來損失;這還不算:這些賦稅一旦產生了,就會在國家需要的藉口下日益增加,使國家經濟遭到破壞,同時只會創造貨幣財產(fortunes pecuniaires),從而引起足以使人破產的國家公債。
所有主或土地所有者各自管理自己的一塊土地,目的在於保持和提高土地的價值,並保證自己能得到土地所能提供的純產品或收入(produit net ou revenu)。假如土地不屬於土地所有者而是歸公共所有,那麼土地就會荒廢,因為假如他們對這種勞動所產生的盈利得不到保證,那麼誰也不願意為土地質量的改善或保持而預付。如果沒有這種預付,就很難從土地上收回所花的耕種成本,耕作者經常擔心自己會移居到別的地方去,而不敢進行經營;在這種情況下,土地就不會帶來可以提供國家所需的賦稅的純產品或收入。在這種狀態下,社會和政府都不可能維持下去;假如從用作對作物的預付或者人的勞動費用的儲備基金中徵收賦稅,那麼賦稅本身就會造成損失。
我說:用作人的勞動費用,那是因為如果沒有用於維持人的生活資料的必需費用,那麼這種勞動是不可思議的。人本身失去財富而只得到需要;因此,賦稅不能從他們本身徵收,也不能從他們勞動的工資(le salaire du à son travail)中征取,因為這工資是人們為維持其生存所必需的,而且必須足夠維持他們和他們的家庭的生存,因為只有在付給他們的工資本身提高的情況下,他們才有可能付稅。而這樣就會在不提高勞動生產率的情況下提高勞動的價格,從而對發付工資的人造成損失。因此,會促使勞動產品漲價的工資提高,必然會造成勞動、產量和人口的遞減。這就是數千年來中國政府走向安寧的生活所遵循的學說 的基本原則。中國人從這個學說中得出的結論,其正確性很難使歐洲人信服。
向個人征的稅,例如人頭稅或者勞動所得稅,照他們看來,無疑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除了對人的能力作偶然的和任意的評價以外,它沒有別的衡量尺度;因此,這種徵稅是不合理的,極其有害的。所有的農村勞動者,所有的手工業者,所有的商人——總之,拿取工資或報酬的一切等級的人們,都不會自願由於國家的需要而直接把收入支付給國家;否則這種稅就會對土地耕作產生有害的影響,對收入說來成為雙重的負擔,而最終變得一無所有,並且使國家遭到破產。這就是不能違反的自然規律之一,一旦違反,必然會遭到懲罰,從而帶來破壞;這種懲罰會使應付國家需要所必需的賦稅變得比這些需要本身更為迫切。
同樣很明顯,這種稅不能從用於開墾土地和耕種土地的本金中征取,因為這種徵稅立刻會損害土地耕作和人們生活所必需的一切財富。因而這種徵稅就不是為了滿足國家的需要,而是會引起全面的崩潰,會導致國家和民族的滅亡。
根據中國人的意見,同樣不能對食物或人們日用必需的商品徵稅,因為這就意味著對人們本身徵稅,對他們的需要和勞動徵稅,從而把似乎為滿足國家的需要而徵收的這種稅,變得反而加速國家的破滅,因為它把國家交付給許多徵收這種可恥的稅的貪婪的人或敵人。同時君主本人只會由於這種稅而受到損失,卻得不到補償,這種損失會落在他從土地的純產品中為自己征取的收入份上。
在另外的一些文章中,可以找到與這些中國的 觀點不同的論點,以及可以保證國家儘可能徵收到更多的稅的規則,這些稅完全對國家有利,並且能使它免除由於其他的稅所造成的損失。
扣除用於耕作的勞動費用和其他必需支出後多餘的土地生產物,是純產品,它構成國家的收入和獲得或購買地產的土地所有者的收入。購買地產的錢決定著純產品所提供的收入的數量,這收入是與土地的買價成比例的。至於他們能以更大的理由保證得到這種收入,那是由於我們上面已經指出的,一切純產品都是他們的地產和經營的必然結果,因為沒有這些重要的條件,土地是不會產生純產品的,而只產生一些微不足道的產品,僅能彌補他們所花的非常有限的支出;這是因為如果使用期限不固定,那麼任何人都不會願意為改善和維持土地的質量而預付,由於他們從這種預付中不能保證得到好處。
君主不可能貪圖占有自己國家的全部土地,因為他本人既不可能親自管理這些土地,也不可能靠其他的人管理;他本人不可能親自管理,那是由於他不可能去了解多得不計其數的詳細情節;不可能通過其他的人管理,那是由於這種管理是這樣的廣泛,多方面,並且極易產生弊端和欺騙的情況,因而是不能信託別人的,而且這將為任意偽造關於支出和產量的數字大開方便之門。君主將不得不放棄這種所有權,因為這會對他自己和國家造成破產的危險。因此很明顯,土地的所有權必須在許多土地所有者之間分配,這些土地所有者通過最有利的管理,致力於在自己的土地上取得儘可能多的收入,因為這種管理能保證國家得到這種收入的一部分,國家得到的這一部分是同收入的數量和增長以及國家的需要成比例的;這樣,農業的成就愈大,就能保證君主和土地所有者的收入愈多。
21.取消一切特殊的私人利益
在良好的統治下,當然不可能產生為私人利益而竊取公共利益的壟斷制。依靠享有最高權力的國家首腦的威望,這種可恥的掠奪毫無疑問會被揭露和制止。因為在良好的管理下,社會團體、上層階級、高級官吏以及有聲望的人不可能陰謀聯合起來推行這種有害的混亂現象。商人、工場主和手工業行會總是企圖發財致富的,而且在賺錢方面是很機靈的,他們在競爭上是敵人,並且經常會想出一些獨特的特權。一個城市想賺另一個城市的錢,一個省想賺另一個省的錢,宗主國想賺殖民地的錢。土地適宜於種植某種產品的土地所有者,竭力企圖禁止其他的人種植和販賣這種產品;國家到處被這些竊取者的奸計所支配,他們以十分昂貴的價格把它所必需的糧食和貨物轉賣給它。國家的收入是有限度的,因此,它按照這些貪心的商人規定的價格購買東西,就會使消費和人口縮減,從而引起農業的衰竭和收入的減少。這種循環的過程會導致國家財產和力量的消亡;貿易本身也會由於商人的貪婪而遭到破壞。他們由於本性狡猾,敢於用繁榮商業和商業財富的發展會使人民富裕起來的欺騙性的藉口,來掩飾自己的行為。這些商人的成就迷惑了不學無術的行政官吏,也迷惑了人民,人民對那些向他們徵稅並使他們破產的人們的財富感到驚奇。有些人說,這些財富仍舊留在國內,依靠流通而在這裡進行分配,促進人民的幸福;在這種情況下,關於高利貸者、投機商人等等的財富也可說同樣的話:但頭腦簡單的人都相信,壟斷制使商人獲得的財富,是由商人從外國取得的盈利構成的。的確,如果把殖民地看作外國,那麼它當然不會受到壟斷制的顧惜;然而在一個國家內建立的壟斷制,通常不會對別的國家產生有害的影響;相反,它會促使外國商人採取報復手段,從而引起荒謬的戰爭;因此,壟斷制的不良影響愈普遍,害處也就愈大。所以,自然的貿易政策在於建立自由的和不受限制的競爭,這種競爭能保證國家有儘可能多的購買者和出售者,從而保證它在買賣交易時達成最有利的價格 。
22.司法費用的減少
在不正當的發財致富的方法把一切階級的國民都引入歧途的國家內,過大的司法費用在一個良好的政府統治下是比較正確的,這樣能保證官吏得到與他們的官銜和他們職位的效益相適應的尊敬。
在良好的統治下,自然規律的優點和自然規律的得到遵守,能引起人們對宗教的篤信,並維持有文化的人們心中的榮譽心;他們深刻地理解到上帝為人類幸福而安排的這些規律的完善,相信人類具有過合理生活所必需的理智。
在自然的社會秩序下,組成社會的所有的人都應當帶來益處,並根據自己的能力來促進社會福利。上帝安排富有的土地所有者,是要他們無報酬地執行為國家的利益和安全所維繫的、最受尊敬的社會職務;這些重要而神聖的職務不應當給予那些只顧自己私利的暴發戶。土地所有者享有的收入,不應當用於過不值得的遊手好閒的生活;這種可鄙的生活是與他們的巨大財產、地位和社會聲望所給予他們的以及靠軍役或受人尊敬的司法職務而獲得的榮譽不相容的,這些神聖的、最高的和宗教的職務,使他們能得到最大的尊敬和信任,使人們除了光和良心以外,不知道有另外的領導者和別的影響。因而上帝創造了一些不從事有利職業的人們,在符合自然秩序的良好統治之下,他們由於自己的地位而樂意無報酬地執行這些高貴而重要的職務;他們擔任這些職務以後,將努力去嚴格制止那些吝嗇的人在生產中造成的弊端,而這些人依據一些微不足道的事件,依據完全不像自然規律那樣簡單明確的法律中的一些晦澀和矛盾的地方,來進行爭吵,捍衛其集團利益,用許多不必要的手續來拖長這種生產的時間,並使之複雜化。
23.國際法
每一個單獨的國家,也像國家中的每一個成員一樣,擁有自己的土地,這土地或者是由社會本身使它具有價值的,或者是該國家用武力奪取的,或者是根據繼承權得到的,或者是由於各國家之間簽訂的協定而取得的——由於這些國家有權或者通過它們的有效法律或者通過和約劃定自己的邊界,——這就是自然的取得法和確定國家所有權的割讓法。但是由於各國家單獨地形成不同的局部政權,相互之間勢均力敵,除非採用武力,它們不會服從共同的秩序,由於這個緣故,每一個國家只要它的國庫能夠維持,都必須備有足夠的武力,或者用同其他國家結成聯盟的方法組成足夠的武力。這些結盟的國家有義務相互支持以保障安全。
每一個國家本身的武力必須團結在同一個政權之下,因為如果力量分散,屬於各個領袖,對於同一個國家或同一個民族都是不利的;它不可避免地會把該民族分成幾個國家或相互之間敵對的政體;結果就形成極易分裂的聯盟力量,正像封建的民族本身完全不能形成真正的國家,而靠封建領主和其他領主的聯合來維持,他和他們同樣享有最高的權利,這些權利是:徵稅、交戰、鑄幣、審判的權利,以及對國民的直接的權力,上述權利就是從這種權力中來的,這些權利保證所有的人能同樣地享有和支配最高權力。
這些聯合政權由所有領主中的首腦統一起來,每一個領主在自己的政體中擁有同這個首腦同樣的權力;這些聯合政體本身是同自己的封建諸侯結成聯邦的,因此實際上這將導致一連串的陰謀,而不會形成統一在同一個政府之下的真正的社會。聯邦帝國這種不穩定的結構,或者是由於大土地所有者的篡奪而造成的,或者是由於侵略民族侵占的疆土的瓜分而造成的;因而它並不是依靠合理的國家統治制度制定的根本法而形成的社會的自然衰替,這種統治制度的力量是不可分割地集中在同一個君主的最高權力機關中的。相反,它是一種強制性的、違反自然的結構,它使人們處在野蠻的和專制的束縛之中,使政府處在糾紛和極端有害的、激烈的內訌之中。
國家的力量應當包含在國家的收入中,這種收入要足以滿足和平時期和戰爭時期國家的需要;這種力量絕不應當依靠國民用實物來取得,並用封建的方式來統治,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它有利於貴族結成幫派和進行戰爭,這樣就會破壞社會的統一,使國家瓦解,並且使人民遭受生活不安定的痛苦和封建的壓迫。除此以外,這種力量不適宜於保衛國家以抵抗外國政權;在這樣的組織下的力量,只能在很短的時期和很小的距離內進行戰爭,因為糧食的運輸很不便,難以保證長時期的供應;在目前重炮在戰鬥中起主導作用的時候,這就尤其不適宜了。因此,只有依靠國家的收入,一個國家才能夠保證自己經常抵抗各種政權的侵襲,而且不管在戰爭時期還是和平時期都能避免這種侵襲;的確,在一個良好的政府統治下,戰爭是極少發生的:這樣的政府通常能夠消除由於貿易而引起戰爭的一切荒謬的藉口,以及其他一切沒有根據的和不講道理的野心,在這種野心的遮蓋下,他們的目的是要破壞國際法,從而不僅使本國的經濟崩潰,而且還使別國的經濟崩潰。因為要維持這種不公平的事業,必須作出極大的努力,募集人數眾多、費用高昂的軍隊,而這些軍隊不會得出別的結果,只會把作戰的國家弄得民窮財盡,結果只會使他們的英雄主義沾上污點,破壞他們好大喜功的征伐計劃。
24.社會財富總量的決算
國家收入的支出決算,是一個異常複雜和很容易產生混亂的管理部門。由於每一個個人都很難把自己私人的支出賬目搞清楚,因此我覺得,如果沒有那些解決這個問題的大政治家的範例,要把混亂的政府支出搞清楚,簡直是不可能的:那些大政治家領導著管理部門,使這種決算具有一定的形式和規則,有了這些形式和規則,就完全可能防止國家財物遭到侵吞,制止大多數官吏的貪心竊取和狡猾欺騙。但是這些形式和規則只是一種巧妙的技術,它能適應情況的需要,而並不是能提高國家文化的學識。德行高尚的蘇理信任法官們的知識和好意,把這個重要的國家管理部門託付給他們,毫無疑問,他的目的特別是要反對雜亂無章的情況和貴族的貪心,因為貴族依靠其職位和聲望攫取了大部分的國家收入,並且為了能夠順利地進行竊取,對貪婪的收稅官吏和其他管理財政並侵吞國庫的人給予優惠的待遇。這位可敬的大臣的謹嚴精神,引起了其他大臣和寵臣的憎惡,他們對國家收入管理中的嚴格制度感到不安,其實只要他們不要過於吝嗇,對自己的利益不要過於盲目,那麼這種制度應該是他們的一個很好的徵兆。這些大土地所有者由於前朝的統治工作中的混亂而變得貧窮了,不得不採取這種下劣的、可鄙的方法,其實他們應當明白,這種極其必要的改革必然會促使人民幸福,促使他們的土地恢復收入,而這樣就能使他們不致衰敗下去,而是興旺起來,能與他們巨大的地產和官級相適應。但他們理解不到這一點;經常可以看到,無知是使政府發生巨大錯誤、使民族經濟破產和國家衰亡的主要原因。中國依靠了學問,經常能夠而且非常成功地防止了這些錯誤,那裡在學問的幫助之下,形成了國家的第一階層,這些學問非常適合於通過理智的光輝來領導人民,使政府完全服從於那些確立社會制度基礎的自然的和顛撲不破的規律。
在這個疆域遼闊的帝國內,長官的一切錯誤和濫用職權的現象經常在政府的通報中頒布出來,以便使這個巨大國家的所有省份都能遵守法律,反對濫用權力;這樣,依靠自由的檢舉——一個穩定而自信的政府的重要條件,政府的活動經常得到檢查。有一種非常普遍的看法,認為國家只能有暫時的統治形式,世界上的一切都是在不斷改變的,國家有它的創始、發展、衰落、滅亡。這種看法是根深蒂固的,因此把統治中的一切混亂現象都認為是合乎自然秩序的。難道這種荒謬的宿命論能為理智的光輝所接受嗎?恰恰相反,確立自然秩序的那些規律是永恆的和顛撲不破的,統治中的混亂現象只是由於這些永恆的規律遭到破壞的結果,這不是很清楚的嗎?中華帝國不是由於遵守自然規律而得以年代綿長、疆土遼闊、繁榮不息嗎?那些靠人的意志來統治並不得不靠武器來征服人的民族,難道不會被人數眾多的中華民族完全有根據地看作野蠻民族嗎?這個服從自然秩序的疆土遼闊的帝國,不就是一個穩定而持久不變的政府的範例嗎?它證明,有時某些政府的不持久沒有別的理由,沒有別的原因,只是由於人們本身的反覆無常。然而難道不能說,中國政府所以能保持這種幸運的和經久的不變(uniformitié),只是由於這個帝國比別的一些國家較少遭到鄰國的侵襲嗎?但是它不是也曾經被占領過嗎?難道它的遼闊的土地不曾遭到分裂和形成幾個國家嗎?由此可見,它的政府所以能維持很長的時間,並不是由於局部的情況,而是本質上的穩固的秩序。
* * *
[1] 我們這裡只譯出魁奈於一七六七年在《市民日誌》(Ephémérides du citoyen )雜誌上發表的這部有意義的巨著的第八章。它於一八八八年在《魁奈的經濟和哲學著作》中曾出版過原本,以後就沒有重新出版過。一九五八年在《弗朗斯瓦·魁奈和重農學派》一書中只發表了第八章。這一章的唯一的俄譯文曾發表在魁奈文集的《選錄》中。我們把這一章與原文校訂了一遍,在這裡發表。
這部著作當然不能看作是歷史作品。中國只是魁奈用以敘述自己思想的一個方便的手段,其內容與中國的實際情況是完全沒有聯繫的。(俄譯本注)
[2] 《中國的專制制度》是從《市民日誌》,別名《政治、道德科學的教養文庫》(一七六七—一七六八年)選出的。全部內容如下:
緒言:
第一章:第一節序說;第二節中國的起源;第三節中國領域和繁榮;第四節市民的各階級;第五節軍事能力。
第二章:中國的基本法;第一節自然法;第二節第一級的經書;第三節第二級的經書;第四節中國人的學問;第五節教育;第六節科舉;第七節財產所有權;第八節農業;第九節依存於農業的商業。
第三章:實定法。
第四章:租稅。
第五章:關於權力。
第六章:第一節行政;第二節刑法;第三節中國官吏。
第七章:中國統治上的缺點。
第八章:是最後一章,這裡所譯的是這一章的全文。——譯者注
關於工商業利益和所謂不生產階級生產性的記錄
H君 [1] 對《新報》和《農業·商業·財政評論》執筆者的書信之一
敬啟者:
貴評論九月十五日號一五六頁所載的注釋 [2] ,非常明白地敘述了《經濟表》所包含的主張,已經拜讀了。我已經仔細地研究了這個學說,因此感到要把後面的記錄看下去。你們對於有關國家的一切意見,不管對於這些意見是贊成或是不贊成,我認為都已經以嚴密而公平的態度把它公布, [3] 我們也以高興的心情,把我們自己的意見提供給你們。貴評論,正如在序文中所說的,是為萬人的福利進行爭論的很好的鬥爭場所。在這裡,我可以看到卓越的學者和極有修養的人相互出現於舞台,在大家注視之下進行爭論,這是很使人感興趣的。我和其他人一樣,欣幸地希望能夠發現真理,這就是我這個記錄所希望的一個目的。因為,此外我並無其他意思,我的名字,請容許只寫在這封信的末尾。實際上,我的議論,讀者和你們都會感興趣的。
一七六五年十一月
工商業的利益和所謂不生產階級的生產性的記錄
和上面的信同是來自某經濟學研究者 [4]
把一個對象以種種不同的方法來考察時,在大多數的場合,會使人對它的看法,陷於支離破碎的境地,但是如果要對事物能夠進行比較完全和比較正確的檢討時,由此所顯現的種種情況,對於事物的考慮是有益的。但是這種檢討,往往只是部分地進行了,而且是由許多個別的觀察所進行的;因此個人只以自己的觀察為基礎來進行研究時,思想從這裡出發向前開展,就會陷於喪失研究對象本身所具有的真理的錯誤。在這個情況之下,各人愈埋頭於他的研究工作,會使他的知識愈益狹隘,甚至會把從另外的觀點,研究同一問題的人們所公認的真理,也加以否定。假使每一個人都同樣地從自己個別的觀點來研究,結果就會由此產生互相矛盾的學說,這對於學問的進步是極其有害的。雖然經濟學是所有學問中最重要的,但向來最不為人所重視,現在想必已引起法國人強烈的關心。由於各人都只專心於自己的研究,從突出的尖端建立起全面的觀點,所以已經出現很多以個別的認識為基礎的各種學說。這種個別的認識,沿著一連串不完全的推論前進,而這個推論,又脫出作為其根據的認識的界限,並使它冒著錯誤前進,沿著這個過程,浮現在這些學說主張者頭腦中的結論,就會把真理排除掉。
在這裡,我們想舉一個例來說明的,是把社會看作是由生產的階級、土地所有者階級、不生產的階級這三個階級所構成的觀點。由於在這一方面,把現實進行了明晰的觀察,並把它作了系統的和極其嚴密的分析,這對於缺乏對經濟真理的總體有教養的人們說,有著壓倒的力量。把農業國的居民這樣地來劃分,對於研究各種市民階層之間支出的分配,和了解使屬於生產階級的一切工作能夠成立的生產物的源泉,明顯地有很大的方便。但是農業國每年生產物的分量,並不就此表現為王國財富的多少,因為生產物之所以成為財富,只由於它有售賣價值,但過多的收穫,會使生產物的價格降低,過少的收穫,會使價格騰貴。因而大量的生產物,並不就是大量的財富。可是生產階級,除了生產物之外,沒有其他東西。那麼,究竟是誰給他們以國富成立的售賣價值呢?能夠確定說的,不是只有購買者的競爭能使售賣價值成立嗎?這樣說,只有購買者,就是全國民的競爭本身,是財富的生產階級。因而,如《經濟表》所示,把農業國的居民劃分為三個階級是錯誤的,在那裡把農業階級看作是財富的生產階級,這是無視相互扶助、促進國家繁榮的市民之間很多的根本關係。以上是我們重複說明了的理論,這實際上是把由土地生產物最初的售賣者的出賣所產生的財富總生產量,看作只是農業階級的恩賜物,明顯的這只是以極大的錯誤為基礎的主張。沒有認識到,在被叫做不生產的階級方面,倒是賦予生產物以財富的資質,事實上取得售賣價值的生產階級,如果沒有這個階級的勞動,就不會有任何價格,因而也會放棄一切生產物的耕種。所以生產物最初的售賣者所取得的販賣收益,首先應該歸功於這個階級本身,並不是農業階級之賜。農業階級並不曾以它的勞動,給它以任何價值。原因是使這些生產物適合人類的享用,由最初的售賣者,向他們保證販賣的價格的,正是不生產的階級,因而給生產階級的勞動以報酬的,由於最初的售賣者的販賣利益,也給不生產階級以報酬的,正是不生產階級自己。所以只有不生產階級,才是生產的階級,支付農業階級以工資的階級。
這個真理,不但對於叫做不生產的階級所製造的製成品原料的出賣價值是恰當的,而且也適用於作為這個階級的成員的生活資料消費掉,和由不生產的階級的製成品的販賣利得,以支付農業階級的生產物的出賣價值。不生產的階級的製成品的販賣利得,不僅是支付了農業階級的各種勞動,而且是擴大得更遠。在王國內部很多繁盛的製造業,把製成品出賣到國外去,由於在國外販賣所獲得的利益,使這個製造業能夠對國內農業階級所購買的全部生產物進行支付。它的結果是使土地勞動增加。同時在這個場合,為本國生產的階級生產財富的人,卻常是不生產的階級,這個階級並不從生產的階級接受任何的支付,反而常是支付給生產階級。這樣看來,並不能說從生產物最初販賣者的售賣數額,來對不生產的階級進行支付的是王國的生產的階級,因而也不能說,所謂製造品是農業擴張和王國的收入以及人口增多的生產物,不生產的階級並不曾進行過任何生產。
同時耕作者階級,在一般的情況之下,由於得到運輸商業之助,由他所生產的生產物的最初販賣者,建立起販賣價格。在隨便禁止把穀物輸出國外的場合,會使穀物陷於無價值狀態。在這個場合,從穀物的售賣量中所支付的輸出貿易,是完全不能成立的,生產階級為了使穀物的價格提高,深切地期望這種貿易重新開放。在這個場合,生產階級對於這種貿易的費用,是否希望由這種貿易本身所引起的谷價上漲來支付呢?但是貿易的費用,究竟並不是只由農業所能生產的,對於農業說,不是不能取得利得的嗎?因此,為了支付貿易的費用,進行財富生產的,並不是生產的階級,只有生產的階級不能夠為自己創造利得。因為能夠由此生產財富的,實際上完全是商業之賜。由於這個緣故,商業並不是不生產的勞務。同時也因此,農業勞動並不是唯一的生產勞動。不生產的階級的勞動所支付的,實際上是來自農業的生產物的販賣量。但是這個販賣量,是由不生產的階級和生產的階級的協力所取得。生產的階級生產了生產物,不生產的階級則提高它的價格,就由於價格的提高,使不生產的階級為它自己的階級,生產出當然應該接受的報酬,更為國民生產出純產物。因此,誰也容易想到,所有的生產的勞動,就是再生產每年國富的一切勞動,不僅是農業階級,同時生產的階級的名稱,也不能專和再生產的財富有關的農業方面結合一起。事實上,被叫做不生產的階級,雖然並不生產土地的生產物,但卻是生產財富的階級。
《經濟表》的著者,並不能洞察這兩個財富的源泉。根據他的看法,如果沒有生產,財富就完全不存在,因而認為只有農業是生產財富的。但是他完全不認識雙重作用,就是必然的相互依存、任何一方都不能單獨地結起果實的關係,它的媒介的作用。他把這一方沒有另一方就不能存在的媒介條件,和它們的存在因素相混淆了。實際上,因為這個緣故,它的表式的巧妙的構成,為了要用計算來證明,一直就把它畫得簡單易解。但這不過是一個虛假無力的論證,與其說使人信賴,毋寧說引起人們的疑惑,這是需要很好的判斷力的。可是他對於錯誤,卻以膚淺的觀察,披上一件隱身蓑衣把它掩蓋起來。如果對於這些錯誤稍微加以注意,就可以把這些被混淆的觀念明白地分辨出來,因此就能夠把社會秩序顛倒起來的新經濟學說的基礎,它所包含的曖昧之點充分地消除。 [5]
答一七六五年十一月 [6] 《農業·商業·財政評論》所載H先生對於工商業的利益和所謂不生產階級的生產性的記錄
敬啟者:
九月十五日貴評論一五六頁所載的注釋,是值得真摯檢討的爭論對象。H君與其說他是注釋,毋寧說是對於《經濟表》的原則給以極嚴厲的駁斥。你們對於H君的嚴密而特殊的議論,和我的考察,認為至少是適合的想法相對抗。但我熱切地希望,你們自己,或者其他任何人,可以把「價格論」(Essai sur les prix)作個嘗試,而且在你們考察的本身中,已經把那個計劃提出來了,這是結束這個問題的爭論所不可缺少的。對於這個現在還有很多考慮餘地的著作,在把它公開之前,預先迫切地給H君以回答,還是適當的。當H君向你們述說自己的記錄時,希望能夠確認真理,從他和我們結合的深刻親密關係來看,是沒有懷疑的餘地的,同樣我在回答H君時,確實也要和他有共同的見解。現在這裡,就從引用你們由預想的問題所寫的注釋開始。
根據《經濟表》,你們說:「在生產的階級 中,是包括了從事於為獲得適合於人類享樂之用的土地生產物所不可缺的勞動的一切人。這項勞動,由於生產物最初販賣者的販賣,才把它結束。由於販賣,這種生產物作為原料交給不生產階級 的成員的手中,再由這個階級用於工作物的製造,或者作為商品經過商人之手,向消費地輸送轉賣。在最初的販賣者販賣之後,由於轉賣人的商業,或者是由於此外的不生產的階級成員的勞動,而把生產物的價格提高;但是並不能使財富有絲毫的增加。這樣的價格提高,是由於對不生產的階級成員的勞動支付報酬所產生,結果是作為最初販賣者的販賣價格,而支付給這個階級的。對屬於不生產的階級的人們支付報酬 ,實際上是從土地所有者的收入對不生產的階級 進行支付,和生產的階級 的支付。因此這種報酬愈少,對於國家國民的收入愈是有利。因為這項報酬的減少,會使最初販賣者的販賣價格降低,或者是由販賣的收益而使價格削減。在一年中,生產的階級作為最初的販賣者,由販賣所得的總收入,是這一年度所再生產的財富的數量。工商業的勞動,並不能使財富增加到這個數量以上。在有相互貿易關係的各農業國家,也都受這個規律的支配,就是任何國家都不會把自己的財富給予其他國家,而只是以等價的財富相互交換。由於這些國家的商人的勞動,絲毫不能使它的財富有所增加,因此各國都要負擔由於工商業勞動,和支出所要的經費所發生的價格上漲部分。費用增加之後,並不能使收回這筆費用的人的財富,隨之也增加起來。所以,因為費用增加所引起的價格上漲,對於由相互買賣而互相支付費用的各國來說,不會使它的財富有絲毫的增加。也因為這個緣故,各國之間的交換貿易,只能使各國根據售賣多少而購買多少。結果在各國相互之間所進行的賣買,不過是各國進行交換之前各自所有的財富以同等數量交換。又如果從雙方支付費用的事實來考慮,也可以說它們的財富,反而比較交換以前減少了。但是各國都要相互收回這筆費用;因此假定各國在相互貿易中,都同樣地注意自己的利益,則如上面所說,各國都恢復到以前所有的財富數量;不然就不能不設想是各國交替地互相欺騙,而其最後的結果還是一樣。手工業商品的貿易,雖然是要支付比較 多的經費,也不能使經營者得到利益。因為在這種國家,也不過把過去在國內所支付的費用收回來,這項費用是為了保證純產品而生產生產物所必要的,並不能使財富有所增加;至於純產品則不僅要維持依靠生產純產品的支付來維持生活的消費者,而且要養活其他消費者。以上所述,在於說明《經濟表》支出的秩序。這也就是研究經濟科學 (science économique)的學者之間引起大爭論的現實對象。」
但是貴評論去年十一月號所刊的記錄的作者,並不承認生產的階級 和不生產的階級 的劃分,是如名稱所示,有著對立的意思。
根據他的意見,通過在購買時賦予生產物的價格,成立兩個階級之間的生產的交流圈,由此使這些階級,相互的對其他階級同樣成為生產的。在《經濟表》中被叫做生產的階級,雖然生產著生產物,但並不形成給生產物以財富資質的價格。因而根據他的所說,正是在《經濟表》中被叫做不生產的階級,由於對生產的階級的購買,給生產物以售賣價值,由於有這個售賣價格,才使《經濟表》能夠進行一切的計算。所以國富之所以成為國富的原因,實際上是不生產的階級向生產的階級進行購買的結果。這必使這個階級成為不是不生產的。認為生產的階級的界限,只限於到最初的販賣者的生產物的販賣為止;從販賣所取得的收益,只因為有不生產階級才可能的理由來看,是不適當的。因此這種收益,不能認為只由生產的階級所生產;由於最初販賣者的生產物販賣的售賣價值所產生的收益,正是不生產的階級所賜予,所以所謂不生產階級,和生產的階級一樣是生產的。但是生產的階級的界限的劃分,只到獲得土地生產物的勞動終了時為止,並沒有到生產物由最初的販賣者售賣時。因為在這個界限點上,生產的階級把它所能生產的東西,都生產出來了,其次所謂不生產的階級,在這個界限點上,由於最初的販賣者對於生產物的販賣,把販賣價值生產出來,這個販賣價值,是生產的階級,從自己的生產物所引導出來的。因為這個緣故,所謂不生產的階級,和生產的階級一樣是生產的。
這種特殊論點,是以很大的技巧,漸次地發展起來的,似乎是以很好的論證,使《經濟表》的計算的說明,完全地失效了。但是如果問作者把不生產的階級看作是生產的根據是什麼時,作者的答覆究竟是如何呢?是否不生產的階級向生產的階級購買生產物所支付的貨幣呢?如眾所周知的,不生產的階級所以能夠取得這些貨幣,是由於在事先進行了售賣,這個階級本身並不曾生產出貨幣。又如大家所知道的,這個階級依靠販賣,要儘可能地多獲得貨幣,而在購買時,則儘可能地少付出貨幣;只要有可能,這個階級就努力於降低所購買的生產物的價格,相反的是儘可能地提高所販賣的生產物的價格,這是大家一致的意見。在這個意義上,這個階級之所以是生產的,是把財富構成售賣價格而成為生產的,是由於把價格提高的結果,因此不是作為購買者,而是作為售賣者,是生產的。根據同樣的論點,生產的階級也是因為所販賣的生產物的售賣價格,本身才成為生產的。但是這一切的想法是架空的,因為價格決不從屬於購買者的利益和售賣者的利益,這種利益本身,在販賣和購買上是相反的。因而個別分離開來考慮的售賣者和購買者,任何一個都決不是生產物價格的制訂者。所以個別地來考慮的不生產的階級,所說的生產的階級所生產的生產物的售賣價值的生產,是個不可理解的矛盾。因為從生產物來看,由於它是稀少還是豐富,或者售賣者和購買者的競爭是否激烈,成為這些生產物市場價格(prix courant)的一般原因,而且因為這個原因,生產物的現實價格(prix actuel),是屬於售賣以前的事實,最初的售賣者的販賣,大家都知道,也只有以價格成立的事實為基礎,才能夠進行的。
因此,所謂絕對價格(prix absolu),雖然是不生產的階級本身在購買時作為既定事實來遵從的,但只有這個價格成立之後,才能對《經濟表》中生產的階級所生產的生產物的售賣價值,進行計算。在事實上,把土地來出租的人們,在成立租用時期對土地所有者支付的租借費價格契約時,正是以平常年度通算的價格為標準。所以這個計算的基礎,是不能作為推翻經濟秩序的新學說的立腳點 。由於這個原因,這個所謂立腳點,和農業一樣是古舊的東西。被窮追到這裡的作者,認為不生產的階級 ,至少對於從生產的階級 購買生產物的售賣價值有所貢獻。但他不得不承認,只要生產的階級對不生產的階級 購買東西的售賣價值有所貢獻,不生產的階級對於上述的售賣價值並無貢獻,同時這種購買在相互之間是平均的,結果由於這些作用,雙方都歸著於等價交換。談到我的關於價值的想法,我認為雙方在交換之前都是存在的,因此在事實上,交換並不曾生產任何東西。因此不生產的階級 並不曾由於購買,生產出 從生產的階級所購買的生產物的價值。生產的階級從不生產的階級購買時,可說情況也是相同。總之,這些階級相互是購買者也是售賣者,相互遵從同一的條件,同一的交換規律。作者可能會這樣想,我是誤解了。就是因為不生產的階級的販賣,是進行著等價物的交換,因為販賣對象的價值是在販賣進行以前就存在了。根據這個理由,雖說「所謂不生產的階級是生產的」,但這話是站在售賣者立場說的。對於這樣的問題,應該把純粹的經費支出的價值,和再生產的生產物的價值加以區別。因為支出不就是生產。但是這個支出的償還,在財富再生產不以自然為條件的場合,那它本身不過是另外一種支出,純粹的經費的支出,則所謂是從生產中所導出的一部分,已不能說是生產了。由於在不生產的階級的販賣中,它所售賣的不過是純粹經費支出的價值。因此,單純的費用的支出,很明白的並不能叫做生產,同時只能售賣純粹經費支出價值的不生產的階級,並不是這個販賣價格的生產者,也是明白的。
可能有人會反問,一個售賣自己的製造品的手工業者,例如出賣一雙鞋子的手工業者,是否只把製造一雙鞋子所要的原料,和在製造的時期中,為維持自己和家族的生存所必要的生產物以及商品的支出價值,就是以此價值來決定的勞動,簡言之,是否以原料和生產所要的勞動兩者的價值來售賣呢?在這裡,問題在於是否只有消費,並沒有一點生產。人們將要說,這裡豈不是生產了一雙鞋子嗎 ?事情並不如此。因為,如果你們把一雙鞋子的生產原料,和它的工作的過程加以區別,就會看出那不過是由鞋匠的勞動所進行的一種加工,這種勞動的價值不過是為了自己的生存所支付的純粹的費用;又如果你們問鞋匠,價格是怎樣定出來的,鞋匠將回答你們說,這是為製造一雙鞋所投入的勞動。結果是一個勞動者自己取得為自己所花費的工夫,為此所花的時間,為此所花的勞動,為此所花的費用,這些漫不經心的話,對他說都是些同義語。雖然如此,我們還是要說,這些勞動至少是生產出勞動者和其家族的生活資料 。但是如果為了使人接受單純的消費就是生產的意見,而不把它看作是濫用語言,結果是我們這裡所理解的生產是財產再生產,與此相反的單純的消費,則是財富的破壞。實際上,要把這樣相反的兩種事結合在同一概念里是困難的;在任何情況之下,為了消除對非常複雜的概念的混淆,有加以詳細說明的必要。對勞動者說,是要更加正確地來表達,所謂賺得 (gagner)自己的生存資料,並不是說生產 (produire)自己的生存資料。那麼,不生產階級製造上所使用的原料,也不認為是生產嗎 ?這是要加以嚴密地檢討的。
首先要承認的,是勞動者並不是生產製造上所需要的原料,而是買進原料來製造的,然後又把它賣出去,從這點來看,他不過是個轉賣商人。在這個場合,他由轉賣所取得的利潤,是來自製造品的購買者呢,還是來自原料的出賣者?原料的出賣者如果降低出賣價格,是要蒙受損失的。因此在這裡並不存在生產,只有購買者和最初的出賣者所支付的費用。可是所說的原料,是因為勞動者使用它,因而產生出賣價值嗎?例如亞麻,如果不是由織制亞麻布的機械職工把它使用,它究竟有些什麼效用呢?有著怎樣的出賣價值呢 ?
這樣來思考時,亞麻就沒有任何價值,我認為耕作者將會放棄耕作。然而並不是他的土地就此放棄而成為荒地。因為能夠出產亞麻的土地,也能生產任何其他有價值的生產物,能夠生產出完全不要不生產階級勞動者勞動的生產物,例如小麥、葡萄酒等。耕作者所以能夠有生產物出賣給購買者,在於土地的利用,只要能夠很好地利用土地,至於能夠生產出什麼生產物,對他說是完全沒有關係的。就以某種生產物,由於不生產階級的使用,因而使它的價格提高來說,耕作者之所以要增產這種生產物,不僅是因為它能夠抵償所有的支出和利潤,實際上是因為這種生產物的價格,比較其他生產物的價格高。因此,國內生產物作為原料而由不生產階級使用,而使這些生產物的價格提高,這差不多只是一時的現象。那麼,要生產多種多樣的生產物的原因,難道不是在於要更安全和更有利地使用土地嗎 ?而且由良好生產而取得的剩餘,難道不是財富的剩餘嗎?土地的利用是把它劃分為很多塊來進行良好的生產耕作,必然使總生產量增加時,以上的情況確是妥當的。因為土地的素質極其多種多樣,結果是能夠保證土地的良好使用,實現生產物的多樣化。這確是真實的事情。除了用於奢侈的原料 ,總是適應不同的土質和用途,存在著生產物的多樣性。奢侈品的原料是由耕作來供給的,除了極少的一些對象,土地雖然因為耕種它而被占用,但也可以毫無困難地進行其他生產物的耕作。我的所以不把奢侈品原料 特別作為一個問題來談,因為任何能夠由耕作來生產很多財富的地方,通常絕對不會感到必需的製造品的原料不足。
只有欲求是勤勞之父,欲求使工匠去取得他的生活資料,誘導他專心於勤勞;同時,欲求又促使一切有購買能力的人去獲取工匠的製造品。不生產的階級,總是隨國富增進的比例 而擴大,政府並不必使每個人為滿足欲求而特別地刺激欲求。我所說的隨國富的比例 ,是因為不生產階級什麼東西也不生產,只是為消費而勞動,為了自己的生存,除了依賴國富,即生產階級所生產的財富是沒有其他道路的,確是因為有欲求,除了依靠自己的勞動沒有其他生路的很多人、即使沒有政府的勸獎,也會去從事於工業和轉賣商業的。而且不生產的階級的勞動,一般說,比較生產的階級的勞動艱苦要少。不生產的階級的人們被吸引到都市裡,他們居住條件比較農村好,從古時的諺語「住在都市是幸福的 」(beati qui habitnat urbes),也可以了解到不生產的階級,應該是國民中最無不自由之處,最富於魅力的階級。然而就是因為這個理由,如果不生產階級很大地擴張了自己的勤勞和勞動,為了製造品而使用了很多原料,則由於原料的使用而增加了生產的階級所提供的生產物的販賣和價格的事實,就愈來愈為大家所接受。如果這個觀點能夠成立,就不能把這個階級看作是不會生產的。但是即使從這個觀點來說,這個階級也不可能把它的製造品增加到販賣可能數額以上,這是不可不注意的。即不生產的階級所能販賣的,只能局限於適應生產的階級勞動每年所再生產出來的國富,如果這個階級能夠使生產階級所提供的原料的價格提高,則它所出賣的製造品價格,勢必相應地抬高。因此在這樣的循環中,不過是出現了財富的幻想的增加。同時,從生產的階級所購買的原料,在全部耕作秩序所運用的廣大領域中,只是極少的一部分,因此這種原料價格的輕微變動(從國民的每年財富再生產總額來看),不會產生怎樣的顯著影響。
在這一般的考察中,不得不把對農業極為有利的羊毛的使用除外,實際上羊毛價格的低廉,對於生產的階級是有影響的。但是羊毛的使用如何,與其說是依靠不生產的階級,不如說在於是否節減奢侈的紡織品;事實上,不生產的階級是阻礙羊毛的消費,從事於奢侈紡織品的製造。假定如上所說,不生產的階級製造品的原料上漲,即使這些製造品能在國外販賣,也不能想由於販賣而實現了所謂財富的增加。為什麼這樣說呢?因為這些製造品雖然不生產的階級自己把它哄抬了價格,結果是阻礙了它在外國的販賣。這個情況是使土地生產物在對外貿易上失去出口上的便利,這種販賣的擴大,只有工業勞動增加的國家才是可能。但是即使在這個場合,也不能把原因和手段混同起來。對於不得不使用這種手段來維持其生存的國家說,這是不幸的。與此相反,對外貿易方便,為了維持生產物過高的價格水平,就使不生產階級把製造品在國外販賣時,不可能進行競爭;因為這緣故,結果使這個階級的製造品,只限定、或者差不多只限定在國內商業上,這樣的國家是幸福的。
對於工業的豐富的生產性,不斷的被反覆說明,並且認為有決定意義的一個論據,如果加以深入的研究,則這個論據就會有與人們所想像的完全不同的意義,所證明的是和人們所想證明的事完全相反。一般人常是這樣說,王國的消費者人數越多,這些消費者就會把土地生產物的價格哄抬得愈高,會賦予這些生產物越多的財富的資質。但是王國內從事工業的人數越多,就會有越多消費者 。簡單說來就是這樣。學校總是粗略地忽視大前提,只有一件事是要把它指出的,就是說消費者越多 ,那麼可以說消費也越多 。因為到處都有消費者。總之,在任何地方,最大多數的消費者,並不能只消費自己所喜歡的東西,只吃蕎麥麵包,只喝水的人,也會想吃小麥麵包,喝葡萄酒,不吃肉的人,也會想吃肉,沒有取暖用的柴草的人,也會想買柴草等等。因此感到不足的並不是消費者而是消費。那麼,由此就可理解到,為了製造奢侈品和購買外國原料,由不生產階級所負擔的多額支出和勞動,為生產新的生產物而把它削減的話,就會使消費用的生產物,特別是食用生產物跟著增加。因此,在這個場合,由於留有較多的供消費用生產物,就有較大的消費的可能。因為這個緣故,熱烈地希望消費範圍比今天更為擴大的消費者增加起來,使消費擴大了,財富、收入、人口及王國的實力,隨著耕作和消費的增加而增長。隨著消費和財富的逐漸增加,不生產階級的人們的勤勞愈是感到必要。總之,這個階級的工作是隨著僱傭他們的資金的增加而增進。可是由於能夠交換的生產物的數量極其豐富,消費量就很大,隨著豐富而來的資金,則在生產階級的人們,以及耕作的純生產的所有者,即土地所有者、國家、十分之一稅徵收者的手中增加起來。
因此,由於不生產的階級削減過多的支出,結果是使財富增加,自然而然地使這個階級擴大起來。由於財富和消費的增加,消費者當然增多。因此有人認為即使犧牲生產生產物的支出和勞動,分出人力和財富,增加在完全不生產生產物的勞動上,也是增進財富和消費,這種信念是明顯的不合理的。這一點實際是問題的決定點。這是什麼道理呢?因為由此證明不生產的階級 ,並不是使生產的階級和國民富起來,反而成為生產的階級 的負擔。關於不生產性 ,特別是這個階級的不生產性 ,首先要指出一點,這個階級的人口,因為工廠、搬運、輸送等等費用的增加越多,並不是使生產的階級的負擔越重。也不能說,由於這個階級的這一切費用的減少越多,則消費者 也越少。這是由於不生產的階級的人數減少,生產的階級的勞動增加越多,則由於它的勞動,就能維持越來越多的消費者 。因此,使生產的階級繁榮起來、王國富裕起來的並不是工業,使人口增加、王國富裕、不生產的階級人數增多的,實際上是生產的階級,和這個階級所生產的財富。
為了證明商業是生產的,如果從著者所說的關於商業的利益來判斷,那麼他一定會對於運送生產物所必要的道路的利益,也會以同樣論斷來說明。就是他可能會證明,生產出收穫的道路。他曾說把穀物輕率地禁止輸出到王國之外,就會使它變成無價值的 。例如使道路搬運自由,也輕率地加以禁止。著者的論點,很容易被他轉變成這樣的形態。如果這樣地來論斷,我們就不把這樣的議論喋喋不休地談下去。
所謂商業,是在實在的物品中,相互有對照價值(vaIeur respective)的物品的交換,而且還要有交換的欲求,如果沒有這個前提、交換,也就是商業,就完全不能存在。但是這一切物品,必須在交換行為之前就存在,交換或商業是不會生產出生產物的,所以從交換行為是不會生產出任何東西的。因此交換行為只是為了充足本身是交換原因的欲求時才是必要的。於是把單純必要的物品和生產的物品加以區別。總之,生產的物品雖然是必要的,但正如著者所提示的,必要的物品並不都是生產的物品。混同是詭辯的隱藏處,辨別則是把它揭發出來的探究者。 [7]
* * *
[1] 魁奈承認自己的筆名有M.H.,M.N.,M.de l'lsle,以及M.Nisaque等。又米拉波則用F,利維爾用G作為筆名。杜邦的《概說》(《日誌》的一七六九年四月號),對這個記錄有如下的說明,即:「在這個記錄(G君的)之後,雖然還有一個很大的錯誤,但是可以把它看作是依據極為銳利的原則所做的獨創的記錄。我們在這裡所以要把它指出來,因為這個記錄是很清楚的。這個反駁《經濟表》的記錄,實際上就是出之於《經濟表》作者自己之手。他因為沒有能和它匹敵的對立者,於是開玩笑地以H君的筆名,寫出意見來幫助他們。但是他所發現的真理,就是有勇氣出來作極其強烈反對的人,也不能做出如魁奈自己所做那種像樣的反對論。因為這個緣故,魁奈才自己來寫出這個有力的反駁論點。」(翁根注)
[2] 這個注釋在後面拔萃三的開端,已全文刊錄,因此關於這部分,這裡就把它省略了。(翁根注)
[3] 我們知道大家對於這種公平無私的態度,賦予了重要的意義,而且鼓勵了我們,我們感到無上的高興,我們之所以在我們手中把著作公之於世,和著者一樣,除了探求真理之外,沒有任何其他目的。我們認為離開真理最遠的著者的記錄,恐怕也是含有真理的。或者這種著作並沒有真理,至少也可以供證明真理之用。我們對於這樣的著作不可能完全沒有任何意見,假使我們並沒有什麼意見,但有一個意見要說,我們絕對不會對於所了解的著者們的著作,因為引用它和編輯它而感到擔心。因為,一個記錄,如果我們愈感到和我們的想法相違背,則愈感到要及早地把記錄公布,使大家能夠了解著者的才能和熱情的正當性。因為我們容易對於和我同一想法的人發生偏袒現象,因此必須更加嚴格的要求。就是我們要充分理解和我們相同的他們所想的原則,才能對這樣的人有正確的評價。我們在對他們表示讚揚時,這當然要十分地審慎,但必須當心詳細說明不得不這樣做的根據。關於在理論上,對我們說不能明白地接受的其他著作,常常把它們直接的公布於公眾面前,就是他們的和我們的審判者的面前。他們的執筆者們,到今天為止還沒有同我們接觸過,現在就把關於這個重要問題,由公眾來討論的學說展開,說明各種論點的意義,我們從應該對他們表示感謝之念出發,就在這裡,我們對他們表示相當的讚賞。(杜邦注)
[4] E.台爾在他的魁奈的主要著作集中,附了一個魁奈在《農業·商業·財政評論》中所發表的論文目錄,但他是由於風聞而知道這些文獻。台爾把它簡要地說明,很明白是根據「概說」中杜邦的記述。因為論文的題目的一部分,在兩者之間是一致的。所以在台爾的上述《記錄》中,有如下的一段說明,就是:「一七六七年(應該是一七六五年),在假想的批判的《對於經濟表的反駁》objections contre le Tableau economique這篇論文中,著者在H氏的名字之下……,為布設圈套以打擊反對者,而把自己的學說加以反駁。」(翁根注)
[5] 這個記錄,可以說是最堅強,最合理,也是最嚴密的,而且他的論點的開展,是首尾一貫的。但到現在為止,作者的目的,在於維持他在這裡所採取的主張,我們覺得這是所有記錄中貫穿著最透徹的理論的。(杜邦注)
[6] 一七六五年十二月號的末尾,評論的編纂者有如下的話:「對於評論十一月號所刊載的《對許多經濟學研究者關於工商業的利益和所謂不生產的階級的生產性的H君的記錄》,我們接到了答覆。這個答覆是H君的親友寫的。」
接著杜邦在上面所載的《答覆》之前,寫了如下的序文:
「我們在去年年底出版的評論的末尾,約定對於十一月號所刊的H君的記錄,刊登出作為答覆的記錄。我們對於H君的誠懇的態度,表示極大的歡迎,因而我們約定給他以答覆;《經濟表》的作者,看到記錄對於他的學說的反駁並不感到不舒服,同樣H君看到對於他的記錄的反駁,也並不生氣。」
在三年以後(一七六九年)的《概論》中,杜邦對於這個答覆,又有如下的記述:
「在這個月(一月)的分冊號的開頭,刊登著《對經濟表的反駁》——這是《經濟表》的作者本人,對以H君的名字,在一七六五年十一月所發表——的《答覆》,但這個《答覆》,曾在去年最後的分冊號的末尾的注釋中指出,將作為這一號的論文刊登出來。這個答覆,徹底地駁斥了那個特殊論點,這個論點並不是單純的反對《經濟表》的風趣的人所能編造出來的,對於缺乏思考鑑別的人說,是會產生模糊真理的作用。這在當時以H君,或以H君的友人的名字發表文章的,《經濟表》的著者,主要是把有損反對者們情緒的關於生產的勞動 和不生產的勞動 的區別,立腳於自然的基礎上;而且反對它的一切論據,證明它是由於井的吊水桶 ,能夠把從水源 所生的水吊上來,因而把吊水桶 和井水的源泉 混淆起來的簡單的詭辯。」第爾把這個答覆用了完全不同的題名:《對於經濟表的反駁的答覆》(Réponse aux abjections contre le Tableau économique) 。(翁根注)
[7] 引起倫理學研究者興趣的有兩種論法:即「井的吊水桶」論法,和「火腿」論法。第一例說的是井的水源供給我以飲水。第二例說的是飲水為了解渴,可是由於吃了火腿,就很想喝水,所以吃火腿需要解渴。第一例是把原因和手段混同了,第二例則是把各種的結果和各種的原因混淆了。H氏(如果允許我提名的話)由證明不生產階級的生產性來反駁《經濟表》,這至少是為咒罵而提出論點,他的做法就是混淆因果關係。(原注)
關於貨幣利息的考察 [1]
對於使用出借的貨幣所要求的價格,即利息,公平地說來,其所根據的理由,是同土地所提供的收入以及轉賣商業所獲得的盈利有相似之處,當然可以成立的。有了貨幣,就可以獲得土地所有權和收入;土地的所有權可以由購買這塊土地並每年能帶來收入的貨幣資本所代替。這樣,依靠貨幣的這種使用,在保持資本的情況下每年能得到收入。因此,按照最公平的要求,依靠貨幣可以得到年收入,而同時仍保持著保證這種收入的貨幣資本。我們說這種話是「符合最公平的秩序的」,因為它能夠在不向任何人奪取什麼的情況之下,每年帶來收入,這些收入是由用貨幣購買來的土地所產生的。因此,每一個出借貨幣的人,實際上就是把借貸資本的所有權保持在自己手中,而把能夠給他們帶來收入的財富出讓給別人。
人們可以提出反駁說,出借貨幣同購買地產完全不是一回事。地產能夠在不奪取屬於別人的東西的情況下帶來收入。說這些用以購買土地的貨幣也能夠在不向別人奪取東西的情況下帶來同樣的收入,這不過是一種空洞的遁詞。出借的貨幣不能給債務人帶來他們付給債主的那種收入,這是非常清楚的。但這種反駁對債主是沒有任何力量的;它對他們甚至毫無關係。事實上,債主把自己的貨幣出藉以後,自己就不能使用這筆財富了,而這筆財富在保持資本完整和不對任何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能給他帶來收入。這裡涉及的是得到這筆財富的借款人的事,他應該怎樣使用這筆財富,使它在不損害第三者的情況下為他帶來他應當付給債主的收入。但是這個決定性的理由還證明了另外一點:這種收入顯然是有限度的,這個限度是自然而公平地規定下來的,並且限制著債主向債務人索取收入的權利。索取超過這個限度的收入是不合理的。因此君主的法律應當根除這種明顯的不合理現象。
由此可見,利息的水平同土地的收入一樣,是服從於自然規律的,自然規律限制著這兩者的大小。土地提供的和依靠貨幣取得的收入,只是純產品的一個部分,它是隨同土地一起賣給地產獲得者的。出售者和購買者雙方都知道的這一部分純產品,決定著這塊土地的價格。由於這樣,購買土地後可以獲得的收入的數量,既不是任意規定的,也不是不可知的;這個明顯的、受大自然限制的尺度,是買賣雙方共同遵守的規律。現在我們來證明,按照公平的秩序,上述規律還應當調節利率,以及在農業國中作為永久租金的貨幣所帶來的不斷收入的水平。
有人說,把貨幣用作永久租金是冒險的,應當考慮這樣處置貨幣是否有利。但即使冒險,對食利者來說,他們不需要任何關心而得到收入,並保證自己過安逸的生活,他們已經非常有利了。危險是到處可以遇到的;假如我們這裡所說的那種收入完全不冒危險,那麼大量的假收入就會大大地超過國家的真收入的數量。這種沒有任何基礎的假收入只會把國家搞垮。因此,必須有一種與之對立的東西來限制其發展,否則土地就會不值錢並變得荒蕪,而貨幣只是被用來取得利息。但不久就會連貨幣也得不到,因為一個沒有礦山的國家,只有靠土地的產品才能得到貨幣。土地所有者、土地收入、食利者、利息、資本,都會掉入同一個深淵之中。
實際上,除了土地和江湖之外,任何東西都不能帶來收入。甚至可以簡單地說,只有土地才能帶來收入,因為如果沒有土地,江湖也是什麼都不能生產的。因此,按照自然秩序和道德秩序,拿貨幣去生利息的動機所能作為根據的,只是由於這種利息同把貨幣購買土地後能得到收入的情況是相似的,因為在不侵占別人的東西的情況下,依靠貨幣是不可能得到別種收入的。我並不忽視這一點:即關於貿易能生產財富的錯誤觀念可能會引起許多反對意見,但它們會在這個顛撲不破的原則上碰得粉碎。我們不打算預先提出這些反對意見,以免引起多餘的、不適時的爭論。我們下面只談同永久租金機構的借款性質不同的貿易中的短期借款。
大家都非常清楚,貨幣本身是非生產性的財富,什麼也不生產,並且只能用等價的東西在交換中取得。因此,貨幣只有在下面的情況下才能帶來收入:把貨幣用於購買能帶來收入的土地,或者把貨幣出借給借款人,而借款人把貨幣也用於同樣的目的。貨幣能用於這種目的,這是不容置疑的;出借貨幣的人有充分的根據來假定,借款人能把借到的這筆貨幣用於事業,而每年向他支付永久租金的利息,直到把資本歸還,贖回永久租金時為止。
然而在對出借的資本任意規定利息的情況下,債主就不能以同樣的根據來假定,借款人能夠在不違反法律的條件下取得比土地收入更大的報酬,因為實際上只有土地才能帶來收入,而且只有這種收入才能作為向用作永久租金的資本索取利息的根據。這裡沒有固定的有效法律可以用來規定合理的利率;這只能由自然法,即自然界提供的和依靠貨幣所能獲得的收入的實際狀態來規定。君主的法律只能規定出一個限度,債主不能利用債務人的需要而破壞這個限度,而讓雙方去商定一個較低的利息。但在有爭論的案件中,甚至這種法律對債務人有時也是有害的,因為在這種場合關於利息的高低問題將由法官來裁決,而法官對利息低於法律規定的債主是不能判罪的,即使這種合法的利息有時也足以使債務人破產。況且法官在判決時必須經常有確切的資料,而假如遵照地方當局的行政條例,就會更公平些,這種行政條例將頒布土地及其收入的實際存在的和最通常的價格,並且至多每隔十年就要重訂一次。各主要省城的地區公證人的一致估價,就可以作為每十年的行政條例,他們必須把這種估價呈報地區法院辦公廳批准,並由辦公廳把摘要上報省的高等法院。在確定利息的爭論案件中,這些資料在判決時同定期規定的糧食市價具有同樣的效用。這種價格於每一次集市時在地方法院辦公廳懸牌公布,供後者在有爭論的場合根據穀物價格來確定租借費的高低,以及債務人應向債主支付的收入的高低。
由於利息同土地價格及其收入具有自然的相似關係,因此要求用和上面同樣的規則來公平地解決債務人和債主之間的糾紛。但有些放債的人以貿易的利益為掩飾而任意索取利息;這些人定然會反駁說,根據貨幣利息率和土地收入是處在同等關係的嚴格原則上,使前者(貨幣利息率)服從土地收入,會引起貿易的破壞。這些人對貿易的過於廣泛的概念,把一切都搞糊塗了:他們把對貿易毫無關係的借款也歸入這個概念的範疇內,並以此使那種完全不許可的放債合法化,那種借款的利息,如果在貿易中實行,對貿易和社會同樣都是有害的。最後他們得出結論,用於放債的貨幣的價格,像市場上的商品價格一樣,應當是自由的,隨時變動的,不過有一個條件,就是議定的利息絕對不能改變。這樣,他們想使經常在變動的原因所產生的影響保持不變,而土地收入是會由於購買價格的變動而發生巨大變動的。高利貸者的貪婪心所引起的、同合理的秩序不相容的這種矛盾,是以假想的貿易利益為藉口的,他們對於這種利益只有自相矛盾的、錯誤的概念。他們不斷要求政府保護貿易,而他們所說的貿易,始終都是指轉賣貿易,從來不是指能給國家帶來收入的、從第一手出售產品的貿易。然而人民只能在自己出售的東西或收入的限度內進行購買,因此轉賣貿易永遠是同人民能夠購買的產品數量相適應的。這種貿易不需要保護。在一個富裕的國家裡,總會有很多的商人;然而要知道,並不是商人使國家富裕,而是財富使商人的人數增加,從而引起貿易的繁榮——除國家財富的吸引以外不需要任何別的刺激的轉賣貿易的繁榮。但商人的貿易、國家貿易、工業、奢侈品、國家收入、貿易開支——這些同貿易有關的東西,都被搞在一起,歸入了貿易這個意義含混的概念中;在這種混淆不清的情況下,一切種類的放債都被毫無區別地看作是貿易的輔助手段;高利貸者的貪婪心經常受到這種庸俗見解的庇護。
為了擺脫這種混亂的狀態,在光明還沒有驅散黑暗以前,注意到下面幾點就足夠了:①由設立永久租金所進行的貸借,在貿易中幾乎從來都是沒有的:商人的資金(les fonds des commerçants),由於商品的銷售,很快就會回到他們手中,使他們能夠支付在滯銷時所借的短期借款;②在商人中有一種用要付利息的貨幣來進行貿易的,這種貿易就像在市場上一樣進行,並且只在他們本身之間進行;③商人最通常的借款是賒貨,把付款的日期延遲至貨物銷掉的時候,因此商人相互之間只是經紀人,而貿易中的借款的最大部分就是貨物本身;④商人自己有法律諮詢機構,來解決僅屬於貿易範圍的糾紛,因此貿易所特有的判例對其他階級的居民的糾紛案件完全不發生影響,而解決後者的爭端的法律諮詢機構對純屬商人之間的貿易事務也不發生影響。因此,本身不是商人、而借款又是用作永久租金的債主,就沒有任何理由引用貿易作為藉口;他們這樣只會對確定永久租金的利率的自然秩序造成混亂。同樣沒有任何理由以貿易的利益為藉口,認為永久租金的利率應當根據債主和債務人之間競爭的大小而增減。這樣只會使國家破產,因為在困難時期債務人的人數會大大超過債主的人數;利息就會因之而大大提高,最後租金會把土地收入吸取過去;土地耕作會逐漸變壞,借債的需要愈來愈大。隨著收入的減少,利率會過度提高,不動產的抵押迫使土地所有者放棄自己的土地,荒廢的土地成了食利者的唯一的資源,由於被他們弄得破產的人十分貧窮,他們自己也會因之而破產。
然而,一旦利息提高到超過它的自然水平,所有的居民都將承受過多的負擔。把自己的打算建立在貨幣及其利息上的商人,在這種情況下,就會隨著當時利息的大幅度提高而增加貿易開支;這就會引起從第一手出售的產品價格的減少和商人轉賣的產品價格的提高;所有這一切形成一種普遍的、隱秘的勒索,由於人們對制止這種勒索的發展很少予以注意,它就變得格外的繁重。這種過高的利息破壞了上述那種相似關係,按照這種關係,只有在土地價格及其收入提高的情況下,利息才能提高;由於這樣,我肯定說,利息提高的負擔將落在人民和國家身上,因為它超過了用貨幣購買土地所能帶來的收入。這樣,在把貨幣購買土地同把貨幣出藉以索取高利息之間的適應關係就會消失,因為利息超過取得收入所依據的自然價格,這就是掠奪,國家和全體人民都會因之而不合理地受苦。食利者在困難時期利用國家迫切需要借款,使國家本身成為他們的主要債務人,這時候這種過高的利息就更其有害;他們至少沒有注意到,由於過高的利息對國家和人民極其有害,因此高利息的這種誘惑對他們本身說來也要冒風險。事實上,國家不外乎是由人民組成的,如果人民處於力不能及的沉重負擔之下,那麼造成這種按照自然秩序不應有的沉重負擔的人,也將失去其力量。企圖用以直接減輕負擔的各種手段,在這種情況下不可能得到預期的成效。在這種場合,有許多情況會影響在農業國中採取這些手段的成效,以及有許多需要,會把它的作用搞亂。因此最安全的辦法,是採取按照自然規律和要求確立秩序的公平呼聲所規定的規則,因為超過收入的正常水平的虛假收入,是國家的寄生性的贅疣,會對農業國的整個經濟制度帶來可怕的混亂。
(注)這是一份關於利息率政策的意見,從它和魁奈在其他論文中所主張的原理相背反來看,是可以注意的一篇論著。魁奈的門徒,特別是杜爾哥,並不採納這裡所提的意見。同時魁奈學派儘量設法不提及這篇論文。因此杜邦故意不把它收進《重農學派》一書中。歇爾(Schelle)在所著《杜邦·德·奈穆爾》的四十四頁中關於這一點曾這樣說:「杜邦把(魁奈的)關於對統制有好處的〈貨幣利息〉的論文略去了。」
我們想對此的《概說》加以說明。對於這一點是這樣說的:「在分冊的一月號中還刊登了(魁奈的)兩篇論文。第一篇的題目是《關於貨幣利息的考察》(Observations sur l』intérêt de l』argent,par M.Nisaque )。這篇論文證明了以下四點,即:第一,由貨幣貸借所獲得的收入是最符合正確正義的秩序的;第二,關於貨幣的貸借,和其他一切的情況一樣,在交易中要重視契約的自由;第三,在完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例如在延遲償還借款時,法律上可以強制收取利息,或者監護人可以把收入支付給未成年人問題等,應該從單一的原則出發。總之,貨幣利息不斷周轉,最後結果終於是由土地的收入來支付。因此,利息當然不應高於用它購買土地,並從土地所得的收入。不然利息負擔是重的,而且是破壞性的;最後,法律雖然不能規定利息率的高低,但是應該適應利息率,使之在發生爭端時,裁判官能依據它作裁定的基準,以《terrien》的名義大體規定每年的利率——由公證人以正本根據賣買契約所定的草案,通過法令來公布——等四點。」
杜邦在《考察》的開頭寫下如下的注釋。「以下的意見雖然是論貨幣利息的,但是作了深刻議論的重要問題,對這個問題爭論的結果,如果能夠得到引起世人注意的不變的真理和永久的原則,則無論對農業、商業、財政都同樣有益。我們認為這個意見,在這個定期刊物的三個項目的任何一個中都可以刊登。我們現在決定把它刊登在農業部分的原因,是因為作者把它所處理的問題,主要從農業的方面來考察。我們感到這個問題應從根本的觀點來考察,但對它的妥當性的判斷還在讀者自己。對我們來說,我們希望這篇著作能夠引起超過預期的不同意見的爭論。」(翁根注)
* * *
[1] 最初刊載在一七六六年的《農業·商業·財政評論》(Journal de l'agriculture,du commerce et des finances )上。後來收在一八八八年出版的《魁奈的經濟和哲學著作》內。重新發表在《弗朗斯瓦·魁奈和重農學派》第二卷內。戈爾布諾夫的俄譯文收在一八九六年出版的《摘錄》一書中,本書中所收的這篇文章,譯文經過了校訂。(俄譯本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