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家語 · 五刑解
譯文
冉有向孔子問道:「古代的三皇五帝不用五刑,這是真的嗎?」 孔子說:「聖人設置防衛措施,貴在讓人不觸犯。制定五刑而不用,是為了做到最好的治理。凡是有奸詐邪惡搶劫盜竊違法妄行不法行為的人,產生於心中的不滿足。不滿足又產生於沒有限度。沒有限度,小的就會盜竊,大的則奢侈浪費,都是不知節制。因此君王制訂了制度,民眾就知道了什麼不能做,知道了什麼不能做就不會犯法。所以雖然制定了奸詐邪惡搶劫盜竊違法妄行的罪狀,卻沒有陷入刑罰的民眾。 不孝的行為產生於不仁,不仁又產生於沒有喪祭之禮。所以明確規定喪祭之禮,是為了使人知道仁愛。能教人懂得仁愛,為父母服喪就會思念愛慕他們,舉行祭禮表示人子還在不懈地贍養父母。喪祭之禮明確了,民眾就會遵守孝道了。所以雖然制定了不孝的罪狀,而沒有陷入刑罰的民眾。 以下犯上的行為產生於不義,義是用來區別貴賤表明尊卑的。貴賤有別,尊卑有序,那麼民眾沒有不尊敬上級和長輩的。諸侯定期朝見天子的朝聘之禮,是用來顯明義的。義顯明了,民眾就不會犯上。所以雖然制訂了弒上的罪狀,而沒有陷入刑罰的民眾。爭鬥變亂的行為產生於相互欺壓,欺壓的行為產生於長幼無序而忘記了尊敬和謙讓。鄉飲酒之禮,就是用來顯明長幼之序和尊崇敬讓的。長幼有序,民眾懷著敬讓之心,即使設立了爭鬥變亂的罪狀,也沒有陷入刑罰的民眾。 「相互欺壓容易產生爭鬥變亂的行為,長幼無序忘記了尊重和謙讓容易產生相互欺壓的行為。鄉飲酒之禮,就是用其來區分明確長幼順序而推崇尊崇敬讓的。長幼有一定的順序,百姓心懷敬讓,就算設置了爭鬥變亂的罪狀,也沒有百姓陷入刑罰。 淫亂的行為產生於男女無別,男女無別夫婦間就失去了情義。婚禮和聘禮享禮,就是用來區別男女和顯明夫婦情義的。男女既已有別,夫婦情義既明,即使制定了有關淫亂的罪狀,而民眾也沒有陷入刑罰的。 這五種情況,是刑罰產生的原因,是各有根源的。不預先堵住其根源,而動輒使用刑罰,這叫做給民設下陷阱來陷害他們。」 「刑罰的根源,起於人們不能節制自己的欲望。禮制和法度,就是用來限制民眾過度的欲望而顯明善惡的。順應天道,頒布禮制和法度,修明五教,但是還有一些民眾沒有被教化,那麼還必須闡明法典,進一步申明法令使效果鞏固。有犯奸作科違法妄行行為的,就用制度法規來整治;有犯不孝之罪的,就用喪祭的禮儀來整治;有犯殺害君上之罪的,就用朝廷之禮來整治;有犯爭鬥擾亂治安之罪的,就用鄉飲酒禮來整治;有犯淫亂之罪的,就用婚聘之禮來整治。三皇五帝教化民眾就是這樣做的。雖然有應用五刑的情況,不也可以嗎?」 孔子又接著說:「大罪有五等,殺人為最低一等。犯悖逆天地罪行的要懲罰五代,犯誣衊周文王、武王罪行的要懲罰四代,犯悖逆人倫罪行的要懲罰三代,犯用鬼神害人罪行的要懲罰二代,犯殺人罪行的只判他本人的罪。所以說大罪有五種,而殺人的罪是最低一等的。」 冉有問孔子說:「先王制定法律制度,規定刑罰不加到大夫身上,禮不用到平民身上。那麼,大夫犯了罪就可以不加刑?平民行事就可以不用禮來約束了嗎?」 孔子說:「不是這樣的。凡治理君子,用禮來約束他的心,是因為把他們歸屬為有廉恥之節的人。所以古代的大夫,有犯了不廉污穢之罪而被罷免放逐的,不叫做因不廉污穢而放逐,而叫做 『簠簋不飭』;有犯淫亂或男女無別罪行的,不叫做淫亂或男女無別,而叫做 『帷幕不修』;有犯罔上不忠罪行的,不叫做對上不 『忠,而叫做 『臣節未著』;有犯軟弱無能不勝任其職之罪的,不叫不勝任其職做軟弱無能,而叫做 『下官不職』;有觸犯國家法紀之罪的,不叫做觸犯國家法紀,而叫做『行事不請』。這五種情況,大夫既已自定罪名了,仍不忍正面直呼他有罪,接著還要為他隱諱,這是為了讓他們感到羞愧。因此大夫犯了罪,他的罪行在這五種之內的,知道自己要被譴責問罪,就會戴上用毛作帽帶的白色帽子,穿上白色的喪服,端著盛水的盤子,上面放一把劍,自己走到君王那裡,表示要謝罪。君王不派有關司法官吏施以刑罰。犯有大罪的,聽到君王的命令則面向北下拜,跪下自殺。君王也不派人按著他身體用刑,只是說:『這是大夫你自己咎由自取,我對你已經有禮了。』即使是刑不上大夫,而大夫犯罪也不能逃避處罰,這是教化的結果。所謂禮不下庶人,是因為僱人忙於生計的事不能很好地學習禮,所以不能要求他們有完備的禮儀。」 冉有聽完孔子的話,跪行離開了席位,說:「您說得太好了,我還從未聽說過,回去後要記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