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力同 · 譯後話
本篇以人名為篇名。克力同是蘇格拉底的老友,在當時社會上有財力與地位的人。他是蘇氏生平忠實的朋友,對哲學感興趣,常和蘇氏一起討論,柏氏卻把他描寫成和藹平庸、缺乏創造力的人。蘇氏受審和受刑,他都在場,受審時力勸蘇氏承認罰款,自己情願出錢;受刑時自承為蘇氏料理後事,還為他還一筆小債。
蘇氏判決死刑以後,巧遇雅典宗教上的拜香(pilgrimage)時期,所以緩刑一個月,監候處決。相傳每年政府派船載人去帶洛斯(Delos)地方的阿波羅(Apollo)廟進香。向例,船開往與返期內不得行刑,如航程中遇風,行船慢,戒殺時期會拖得很長。蘇氏是船開後一天判決的,所以必須等候船到方能執行。
這三十天內,蘇氏的朋友常來探監,和他討論問題,當然少不了克力同。一天清早,天還沒亮,他提前來了,得了獄卒的特許,進蘇氏牢中,看他睡得很酣,坐在旁邊等候著。蘇氏醒來,他才把船要到的消息說了。他此來目的非但報告消息,曾經幾度勸蘇氏逃監,蘇氏不肯,現在時期已迫,所以趕早來再勸一遍,這是最後一次的勸。本篇就是他勸的話和蘇氏說明不應逃的理由。
本篇目的在於描寫蘇氏的公民道德,雖受不公的判斷,為了維護國法的尊嚴,情願犧牲自己的性命。他的主要論點:第一步,在個人的道德上,必須糾正尋常以怨報怨的見解。假設國家是個人,於他有怨,他也不得以怨報之,換句話說,國家對他的判斷雖然不公,他總不得以逃亡的手段報復。第二步,在公民的責任上,國家對個人即使有不公處,個人也要忍受,不得隨便反抗。國家的威信重於個人的曲直,國家行政與司法必須維持一致的效力,只好以個人遷就國家,不得以國家遷就個人。
本篇可分四段:(一)緒論(43A—44B)。(二)克力同勸蘇氏逃亡的話(44C—46A)(三)蘇氏初步的答覆(46B—49E)(四)蘇氏進一步的答覆(50A—54E)。
第一段可分兩層:(一)克力同報告船要到的消息;(二)蘇氏述夢,斷定今天船到不了,明天才到。
第二段可分三層:(一)蘇氏含冤死去,旁人要笑克力同重財輕友,捨不得花錢救友的命。(二)克力同為蘇氏解決疑難問題:(甲)不必顧慮累朋友破財與冒險,錢有的是,冒險是應該的;(乙)不必愁無處可去,嗇他利亞等地都有克力同的朋友,能招待他。(三)死去就是拋棄兒子,有虧父職。
第三段可分六層:(一)關於一切事都有兩種意見,大眾的意見和內行人的見解;(二)內行人的見解值得聽從,大眾的不值得聽從,前者有益,後者有損;(三)關於生活的事,聽大眾的意見,必定受害。(以上三層是答覆克力同怕大眾譏笑重財輕友的話。)(四)生活非緊要,生活得好最緊要;生活得好就是生活得正當;不正當的生活不值得。(五)我們的問題在於逃亡是否正當,其他物議可以不顧。(六)以惡報惡是不對的,因為無論在何種情況下,惡總是惡,作惡絕對不可。(以上三層說明(甲)逃亡以後的生活沒有價值,(乙)不得以逃亡的手段報復國家對他不公的判斷。)
第四段發揮公民的本分,借法律的口氣說出,可分七層:(一)公民是國家所生、所養、所教,國家之於公民等於父母之於子女;(二)國家的地位高於父母,對父母不可用報復的手段,對國家更不可。(三)公民對國家有履行契約的責任。蘇氏和國家所訂的契約最緊,因為他一生不曾離開雅典,在七十年的長時期內,對雅典並沒有不滿的表示(若有不滿,原有脫籍他徙的自由),一旦背約竊逃,實在不可。況且在法庭上已承認審判的結果,這又是定約的證據;訂約後轉瞬背約,更是荒謬。(四)若論利害,逃亡於己於友都無益處,害友犯罪,乃至亡家破產,而自己所去處,唯有受人奚落,餘生永無揚眉吐氣之日。(五)逃亡中也不能教養兒子,況且死後朋友們自能為他照管。(四五兩層是補答第一段克力同的話。)(六)這樣死去總算含冤,到陰間見審判官有話可說;假若逃亡,他日入地,也成一個犯法的鬼囚。(七)聲明心中只聽見法律所說的這些話,謝絕克力同的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