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明中國歷史講義 · 第三十九講 王安石與新法

宋自太宗以來,屢受遼、夏兩國的侵略,國勢日益削弱。[宋神宗以前的時勢與變法的動機]仁宗號稱賢主,然對外一無辦法,只把大量的幣帛送給外國,以圖苟安。國家的負擔日重,相伴的便是百姓的被剝削愈甚,而結果則是民窮財盡。英宗(太宗曾孫趙曙)在位只四年[1],當時的朝臣都是些迂曲之士,沒有遠大眼光,外敵如何抵禦,內政如何改革,都不放在心上,而為了一些小事,卻爭執累年。[2]英宗崩,太子趙頊即位,是為神宗。神宗是個頗想振作有為的皇帝;同時他處在這內外形勢變相煎迫的時代,改革運動已成為一種時代的要求。卻好有一位應運而生的政治大家王安石,主張變法圖強,深合神宗的心理,於是君臣如魚得水,一意勵行「新法」[3]了。 王安石像 王安石字介甫,號半山(因為封荊國公,故後人亦稱王荊公),臨川人。[王安石的身世]他很博學,善做文章,又有政治天才,歐陽修非常賞識他,擢進士上第,仁宗命他做度支判官。他嘗上萬言書,痛論時政。神宗即位的第二年[4],他為宰相,到熙寧七年[5],解職。出知江寧府。明年,再為宰相,又一年多而解職,神宗在位的時候,始終實行他的改革政策,沒有改變。 王安石的新法,先從財政及軍政的改革入手,而尤注意於財政。他的理財政策,主要目的在發達國民經濟,換句話,在於寬蘇人民,培養社會的實力。 宋朝財政的貧乏,固然因為對遼、夏年納巨額的金帛,但中央財政的積弊太深也是一大原因。[王安石的理財政策]王安石先設立一中央政府的財政整理機關,叫作「制置三司條例司」。凡全國度支都由這機關編制定式[6],頒布施行。因此減削冗費十分之四,用以增加官吏的俸給。增加官俸,足以保障官風的廉潔,實在是整理行政的根本設施。而當時制置三司條例司所定最有影響於民生的重要設施,是「青苗法」和「免役法」。 青苗法創始於陝西轉運司李參[7]。[青苗法與免役法]其法:於春天播種時,命農民中之缺乏資本的,自己估量秋收時可得多少,向官府借貸,到秋收時償還官府,叫作「青苗錢」。王安石在鄞縣做縣官[8]時曾經仿行,很有成效。既為宰相,便想推行於全國。乃利用各路常平倉、廣惠倉[9]所有的錢穀作基金,出借於農民,官府取息二分。[10]這樣,一面可以制止地主豪商的盤剝,一面可以增加政府的收入。 當時農民受地主豪商交相盤剝,生活狀況艱窘莫名。我們且引司馬光的話作證,他說:「稼一不登,則富者操奇贏之資,取倍稱之息;偶或小稔,責償愈急。稅調未畢,資儲罄然。谷未離場,帛未下機,非己所有。所食者糠籺而不足,所衣者綈褐而不完。直以世服田畝,不知舍此尚有可生之路耳。」(《宋史·食貨志·農田條》)。在這種狀況底下,青苗法確是寬蘇農民的一種救急辦法。 免役法是改差役制為雇役制。凡人民例當被調為差役的,各按等第,繳納「免役錢」;本來沒有差役的,如官戶、女戶等,也依次繳納「助役錢」;政府就用這款項雇募差役,使一般人民得免徭役的苦痛。 唐朝的兩稅已把田租、口賦、力役統統包括在內,然而從唐朝中葉以後,還是要案「人戶等第」充差的。宋朝的差役名目很多,有衙前(主官物)、里正、戶長、鄉書、手課(以上督課稅)、耆長、弓手、壯丁(以上逐捕盜賊)、承符、人力、手力(以上供官驅使)等,更有縣曹司至押錄,州曹司至押錄孔目官,下至雜職虞候揀搯等。當時定製,以丁口多寡資產厚薄為定差,於是百姓不敢多種一畝田,多栽一株桑,甚至有故意把身體弄成殘廢以求免差役之苦的,也有自殺以免子孫當差役的。自實行新法以後,人民但繳納相當的稅,就可免差役之苦。後來司馬光執政(一〇八三),想恢復差役,但終因種種不便,仍改為招募。 此外又有調濟物價貴賤的「均輸法」,扶助小農小工的「市易法」,都是當時試行的新經濟政策。更有就舊法而加以整理改良的,如督責各路官吏注意農田水利以謀農業生產的增加的「農田水利法」; 均輸法本於漢朝桑弘羊及唐朝劉晏的舊制,就是命發運使對於各地上供的實物,得徙貴就賤,因近易遠,視京師倉庫所當辦的便宜購買。這樣,物價的貴賤可以調濟,而富商大賈不能乘公私的需要而操縱財貨的大權。 市易法本於漢朝的「平準法」。各地設「市易務」,凡貨物滯銷的,政府用平價收買。又商賈欲賒貸官物的,可拿田宅或金帛作抵,按期出息。過期不還的,利息之外另加罰款。 據《宋史·食貨志》所載,當時實行農田水利法,得廢田一七九一三處,計三六一一七八頃之多。 精密調查土地以謀稅額擔負的平均的「方田均稅法」;都是有關國民經濟的重要設施。 方田均稅法,是劃分東西南北各千步的土地為一方,每年九月,由縣令派人分頭丈量,丈量既畢,乃按其地勢的高低與土性的肥瘠,分為五等,而估定賦稅的數額。 對於軍政的革新,王安石先從裁兵入手。[王安石的裁兵政策]宋朝擁兵百萬,徒耗國帑,對外作戰,一無實力。當時大家都知道裁兵的必要,但恐釀事變不敢下手。王安石執政後,便把不堪充任禁軍的老弱兵士,降為廂軍;不堪充任廂軍的使他們退伍。當時退伍的兵士很多,兵額因此大減。[11]裁兵之後,又改從前的番戍制度,把全國兵隊重新編制:以將[12]為單位,編全國兵隊為九十二將,分駐各路。其次尚有馬軍十三指揮,忠果十指揮,土軍兩指揮,與將並行。宋太祖所定將不知兵,兵不知將的制度,到此完全推翻。但這是他的權宜政策,他的根本主張是國民皆兵主義,其實施方案,便是「保甲法」與「保馬法」。[保甲法]保甲法的本意是在實施民兵制,但初著手時先辦成地方自治團體中的警察性質。其法:以十家為一保,設保長一人;五十家為大保,設大保長一人;十大保為都保,設都保正、都保副各一人。每戶有二丁的,抽一丁充當保丁。每一大保,每晚輪派保丁五人防備盜賊。同保中有犯強盜、殺人、放火、強姦等罪的,應即告發,否則有罪。有窩藏強盜三人以上,經三日以上的,鄰近各保亦須處罪。此法先在京畿試行,以次推行各路。第二步乃訓練保甲以為民兵。先集合大保長,使教頭和禁軍教頭教他們武藝;大保長武藝成熟,便為教頭,轉教保丁。[保馬法]保馬法是獎勵人民替官府養馬,免其一部分租稅,很像漢朝的「馬復令」;並獎勵人民自動養馬,待戰事發生時由國家收用。此外又另設「軍器監」,以求兵器的革新。 新法的犖犖大端,已如上述。[新法失敗的原因]此外關於教育法及選舉法的改革,這裡不再細述。新法的立意不能說不好,但當時士大夫蹈習故常,憚於改革,新法施行之初,就群起反對。王安石孤立無助,不得不登用新進之士,辦事不免生疏,又受著種種的掣肘,以致推行不得其法,使新法沒有顯著的成效。加以王安石注意改革內政,對外交不免讓步,更被反對者引為口實。 如寧熙八年(一〇七五),宋、遼重新劃界,宋失地七百里,而王安石卻說「將欲取之,必固與之」,這明明是外交失敗後無可辯解的遁辭。 後來徽宗引用蔡京,又借新法之名搜括全國財富,宋朝幾乎因此滅亡。[13]於是天下後世都歸咎於王安石。像清朝有名的史學家趙翼,他論史往往獨具卓識,而對王安石也說他「以新法害天下」。一位銳意於革新圖強的政治家,卻蒙了八百多年的不白之冤,大概只有富於保守性的中國民族的歷史上才會有這樣的事吧。 * * * [1]公元一〇六四至一〇六七年。 [2]例如當時為尊崇英宗生父濮王趙允讓的禮節問題而引起許多爭論。詳下講。 [3]「新法」的名稱,是當時那些反對改革的舊黨所起的。 [4]公元一〇六九年。 [5]公元一〇七四年。 [6]就是編造預算案。 [7]唐代宗時已有「青苗錢」的名稱,但和宋制不同。宋朝的青苗錢是創始於李參的。 [8]王安石於二十七歲調任知鄞縣事,在公元一〇四七年。在任四年。 [9]常平倉是漢朝耿壽昌所創的法子。豐收的年份,把米谷存在倉里,到荒年發出來平糶,使米價常得其平,所以稱為「常平」。後世仿,也有另立「廣惠」的名目的。 [10]當時借貸的息金很重,有春天借米一石,秋天要還兩石的(《宋史·陳舜俞傳》),所以取息二分,不算高利貸。 [11]參閱前第三十六講。 [12]「將」並非將帥,是一種軍隊集團的名稱。一將有多少兵,史書上無明文可考。 [13]詳第四十一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