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明中國歷史講義 · 第二十講 兩漢的制度

(一)官制 中國官制,到秦朝才統一,而漢制又多沿襲秦制,所以秦制實為後世政府所取法。[前漢官制襲秦朝,後漢襲新莽]考秦製取三權分立:以丞相總攬大政,太尉掌兵馬,御史大夫司黜陟。丞相之下,又設九卿。前漢制度,差不多和秦朝一樣,不過九卿之名略有更改而已。 漢朝的九卿是:太常(秦名奉常),掌祭祀;光祿勛(秦名郎中令),掌宮殿掖門;大司農(初名大農令,秦名治粟內史),掌錢穀;宗正(沿秦舊,後更名為宗伯),掌王族之事;廷尉(沿秦舊,後更名為大理),掌刑獄;大鴻臚(初名大行,秦名典客),掌賓客朝覲之事;太僕(沿秦舊),掌輿服車馬;少府(沿秦舊),掌山澤租稅;衛尉(沿秦舊,後改中大夫令),掌門尉屯兵。 後漢沿王莽之制,廢除丞相與御史大夫,而以太尉、司徒、司空為三公,分部九卿。 就是太尉之下有太常、光祿勛、衛尉,司徒之下有太僕、廷尉、大鴻臚,司空之下有宗正、大司農、少府。但當時政權移入尚書省,做三公官的必兼錄尚書事,然後得預聞國家大事,這是和前漢大不相同之處。 三公九卿之制,由是確立。[地方制度的由兩級制到三級制]至於地方政府,則自秦廢封建以來,分郡縣為兩級。漢初,郡國並治,郡設太守理民政,都尉掌兵事;國有相以監理國政,內史以理民政;郡國以下有縣,設令長為親民官。等到武帝開拓疆土以後,分天下為十三部,除司隸校尉[1]一部外,每部均設刺史,督察郡縣行政。 漢初嫌秦郡太大,酌量分析。西漢末年,全中國有一百零三個郡國。後來又嫌太瑣碎,重分全中國為十三部,統屬這許多郡國。那十三部便是: 司隸校尉部(今陝西中部及東南部,河南西部北部,山西西南部)。 豫州刺史部(今河南東南部,安徽西北部,江蘇西北部,山東西南部)。 冀州刺史部(今河北東南部,河南北部,山東西北部)。 兗州刺史部(今山東中部、西部,河南東部,河北南境的一小部)。 徐州刺史部(今江蘇北部,山東南部)。 青州刺史部(今山東北部、東部)。 荊州刺史部(今湖北、湖南全部、廣西、貴州的一部,河南西南境的一部)。 揚州刺史部(今江蘇安徽的大部,閩浙的全部)。 益州刺史部(今四川的大部,甘肅的東南部,雲南、貴州的一部)。 涼州刺史部(今甘肅的大部,新疆和西套蒙古各一部)。 并州刺史部(今山西的大部,陝西北部,河套全部,內蒙古的一部)。 幽州刺史部(今河北的東北部,遼寧南部,朝鮮的一部)。 交州刺史部(今廣東全部,廣西的大部,安南的北部)。 漢末,罷刺史,置州牧,選列卿尚書充任,總攬一州的民政、軍政、財政,統轄郡守、國相。地方三級制的基礎,由是確立。 漢初的刺史,是由中央政府派出去巡察郡國,並無一定的治所,等於後代的巡按御史。這時的郡國和中央直接,實在還是兩級制。靈帝時因各處盜匪蜂起,便改刺史為州牧,簡九卿等官出去充任。於是刺史有了一定的治所,州牧轄郡國,郡國轄縣邑,確定了後代地方三級制的雛形。 (二)田制和稅法 古代的井田制度,崩壞很早。到秦孝公時,商鞅為應時勢之需要,主張「為田開阡陌」,遂開始按畝定稅。[漢朝的田賦]漢初,征田租十五分之一,後來減到三十分之一。但當時農田都在地主手裡,減輕田租只是地主受到好處,貧農和佃農並沒有減輕負擔。王莽的社會政策,敵不過大地主的勢力,終於失敗。到了代表地主政治的光武帝再建漢室,田賦制度和前漢一樣,依舊是代表大地主的利益。到靈帝時才加天下田賦每畝十文,叫做「修宮錢」。[田賦之外的口賦和更賦]田賦之外,還有幾種賦稅是人民都不能免的。第一是「口賦」,分為二種:一篇「算賦」,人民從十五歲起至五十六歲止,每人每年出錢百二十文,謂之一算。一為「口錢」,人民從七歲起至十四歲止,每人出二十錢以供養皇帝,叫做口錢(後來武帝又加了十錢)。第二是「更賦」,就是人民應服兵役的代價,等於古代的「力役之徵」。但富豪固可以出錢了事,貧農與佃農卻不得不親嘗力役之苦。 更有三種:一、卒更,二、踐更,三、過更。漢制,民年廿三以上為正卒,正卒一年中要替國家服役一月,更迭為之,叫做「卒更」。有錢的人可以出錢二千給那期滿將受更代的窮人,他便代替他繼續服役,這就叫做「踐更」。漢制又規定人民當戍邊三日,雖宰相子亦不能免。但每人去戍邊三日,這是做不到的事情,況且戍邊日期只有三天,住在內地的人,很遠的跑到邊塞去服三天戍役便回來,豈不麻煩。因此規定去戍邊的人一年一更換,不去的出錢三百入官,由官廳交給那戍邊的人,叫做「過更」。總稱之為「更賦」。 (三)兵制 戰國時代長期的戰亂,形成了全國皆兵的局勢,而開民兵制度的先河。秦漢以來,民兵制度已經確立。[漢朝的調兵法和軍隊編制法]漢制:「民年二十三為正。一歲為衛士[2],一歲為射官騎士,習射御,馳戰陣。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為庶民,就田裡」:這是漢朝的調兵之法。京師置南北軍:南軍衛宮城,調自郡國,衛尉主之;北軍衛京城,調自三輔[3],中尉主之。武帝時,更於北軍置中壘、屯騎、步兵、越騎、長水、胡騎,射聲、虎賁八校[4];又於南軍置羽林、期門。[5]至於郡國,則選材力武猛之人,以為輕車、騎士、材官樓船[6]:這是漢朝軍隊編制之法。到東漢末年,天下大亂,這種兵制,差不多完全破壞了。 (四)司法制 司法制度,在戰國時各國不同,到秦朝才歸於一致。秦朝所用的法典,就是李悝所著的《法經》六篇。[7][法律條文的逐漸增多]漢初,蕭何定律,把李悝的《法經》增為九篇,叔孫通又作《傍章》八篇,後張湯又增加二十七篇,趙禹增六篇,共五十篇。其後又把漢朝的例案,隨時編集起來,增加了不少條文。[漢朝刑律的雜亂]《漢書·刑法志》說「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8]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可見當時法律的雜亂。但因此就起刪定律令的動機。到了魏晉,經過幾次的刪定,中國的司法制度便漸漸地成長了。此外還值得注意的,就是漢文帝十三年[9]齊太倉令淳于公的女兒上書請贖父罪,文帝就下令廢除肉刑,這件事在中國法制史上是值得大書特書的。[漢文帝的廢止肉刑] 秦朝刑罰,極其殘酷。漢高祖入關,除秦苛法,和百姓約法三章。然此為一時之計,決非定法,所以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高后時,始廢夷三族之令及祆言令。但黥、劓、斬趾等慘酷刑罰,還沒有廢止。文帝十三年,有齊國的太君令淳于公犯罪,解送長安去受刑。淳于公沒有兒子,只有五個女兒。他知道這一去生命很危險,便罵他的女兒們道:「生女不生男,緩急非有益也!」他的少女緹縈便跟他到長安,上書文帝,說:「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傷夫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雖欲改過自新,其道無由也。妾願沒入為官婢[10],以贖父刑罪,使得自新。」文帝看了她的奏章惻然動念,就下令廢止肉刑。 (五)學校制 秦朝統一中國,用愚民政策,百姓除學法令以外,完全沒有受教育的機會。漢高祖起自亭長,根本不懂什麼教育。到了武帝才用公孫弘的建議,置博士弟子,是為學校教育的濫觴。[學校教育的開始]然而建學舍,實開始於王莽。光武中興,特重儒術,建立太學。中經明章兩帝的提倡,學校生徒,愈益增多;至質帝時,太學生竟達三萬餘人,而太學亦儼然成為政治言論的中樞。[學校教育的極盛與私家講學的盛行]同時私家講學之風也很興盛。[11] (六)選舉制 古時有鄉舉里選之法。到了後代,因教育途徑的狹小,學校出身的人材不夠供國家的需要,於是只好仍舊採用選舉制,但內容性質,都和古代的「鄉舉里選」不同了。[漢朝選舉制約分二種]漢朝的選舉制,約可分為兩種:第一郡國每歲舉孝廉。武帝定製:郡國人口在二十萬以上者每歲舉一人;四十萬以上二人;六十萬三人;八十萬四人;百萬五人;百二十萬六人;不滿二十萬二年舉一人;不滿十萬三年舉一人。限定四科:一、德行高妙,志節清白;二、學通行修,經中博士;三、明習法令,足以決疑;四、剛毅多略,遭事不惑。當時舉人之權操在郡國之手,試驗之權操在丞相御史等官之手,有時候皇帝也親自策問。故從性質上講,頗有點像古代「諸侯貢士」之制。二是朝廷要用那一種人,特別下詔標出科目,令公卿郡國各舉所知。[科舉制度的先導]這個卻是後代科舉制度的先導。此外還有所謂「貲選」者:漢初限出貲十萬以上乃得為官。武帝時,百姓把相當數目的羊納入官家,可以補郎官;又吏得入谷補官;這和後代的捐納已沒有什麼兩樣。[從貲選到賣官]到靈帝開西邸賣官,那更不成樣子了。 * * * [1]漢武帝仿《周禮》置司隸校尉,使督察畿輔,後漢時領有一州;無所不糾,威權很大。 [2]就是以一年入京師赴南北兩軍當兵。 [3]漢以京兆、左馮翊、右扶風為三輔,今陝西中部之地。 [4]武帝置八校,為募兵之始。 [5]羽林兵,初名建章營,後又取從軍死事的人的子孫,養在羽林,教以五兵,稱為「羽林孤兒」。期門,是從大郡的良家子弟里選出來充當的,這是世襲兵之始。 [6]輕車、騎士是騎兵,材官是步兵,樓船是水兵。 [7]李悝,戰國魏文侯相。商鞅拿了李悝的《法經》六篇到秦國。 [8]當時獄吏決獄,無舊例可援,便比附他例以取決,叫做「決事比。」 [9]公元前一六七年。 [10]女子有罪,沒入官家為奴婢,叫做「官婢」。 [11]如馬融、鄭玄,皆以私人而聚徒講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