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世第一大哲康德之學說 · 近世第一大哲康德之學說
清光緒二十九年
發端及其略傳
吾昔見日本哲學館有所謂四聖祀典者,吾駭焉。稽其名,則一釋迦,二孔子,三梭格拉底,四康德也。其比擬之果倫與否,吾不敢言。即其不倫,而康德在數千年學界中之位置,亦可想見矣,作《康德學說》。
康德(Kant)先生,名唵馬努兒(Immanuel),德國人,生西曆千七百二十四年。家世寒微,父為馬鞍匠,母慈而嚴,正直謹嚴,言信行果。故先生幼時即愛真理,意志常確然不可動,蓋受母之感化為多雲。初受高等教育,至十五歲,入奇尼福士布大學,治神學。雖然,彼所好者在哲學、數學、物理學,故其所研究,往往趨重於此點。二十三歲,漸以文學名。千七百四十七年,著一論文,論生力者,題曰「 Thought Concerning the True Estimate of Living Force」。後以家計窘迫,設帳授徒,僅獲餬口。三十二歲始為大學之下等講師,居此職十五年。初為論理學、哲學、物理學、數學之教授,後更兼授倫理學、人理學、地理學。千七百七十年,四十六歲,漸被舉為論理哲學之高等教授,直至千七百九十七年以頹齡辭職,凡擔任此講座者廿餘年。其少時從事於著作,所為數學、博物學之書甚多。即如天文學上之天王星,亦由先生以理例測之,謂五星以外,必當復有此座,而後此黑爾哲實因其說而測得之者也。自千七百八十一年,其畢生之大著所謂《純理性批判》者(德文原名為 Kritik der Reinen Vernunft,英文譯為 Critique of Pure Reason)始出世,實為全歐洲學界開一新紀元。雖然,其前此各著述,片鱗碎甲發明此主義者,固已不少。若一七七〇年所出之《知覺界形式及原理》(Concerning the Form and the Principles of Sensible and Intelligible World),其尤著也。此後復著《實理性批判》(Critique of the Practical Reason),一七八七年。《判定批判》(Critique of the Faculty of Judgement)、《純理範圍內之宗教》(Religion within the Bonds of Pure Reason)等書,俱一七九三年。自此益翕然為一世大宗師。維也納埃郎京、哈爾黎諸大學爭聘之,悉不就,終身在奇尼福士布大學。故全歐英俊之士欲聞先生緒論者,皆走集此學。至千八百四年,以八十高齡無病而逝。先生美姿容,碧眼疏髯,接人藹然,若時雨之化。體質頗弱,然常注意於衛生,故終身無大病。每日起居、食息、著述、講演、散步、應客皆有一定之時刻,數十年來,不爽杪黍。終生未嘗娶妻。蓋先生實最嚴格,最富於自治力之人也。故能以身為德育之標準,取當時腐敗之社會而一新之,非徒在思想口舌之功,擬亦實行之效也。所著書數十種,各國咸有翻譯,重版皆至數十雲。
學界上康德之位置
自近世史之初,學界光明始放一線。其時屹然並起於歐洲者厥有二派。一曰英國派,倍根倡之,專主實驗,以科學法談哲理。其繼之者為霍布士,為洛克,而謙謨集其大成。二曰大陸派,笛卡兒倡之,專主推理,以發心物二元論。其繼之者為斯賓挪莎,為黎菩尼士,而倭兒弗為其後勁。此兩派者,中分歐洲之思想界,各自發達,而常不能調和。當十八世紀之初,實全歐學界最糾紛最劇競之時代也。於是乎康德出,集其大成。
康德者,德人也。德國之哲學為近世歐洲中之最有力者,此普天下所同認也。雖然,以年代論之,則德人之哲學,比諸英、法瞠乎在其後。德學之開祖者惟黎菩尼士,生千六百四十六年,實後於法之笛卡兒五十年(笛生於一五九六年),後於英之倍根八十五年(倍生於一五六一年),其晚出也若此。且英、法二國開祖以後,後哲踵起,大揚其波,而德學則自黎氏以後,闃然無聞,其難繼也又若此。而卒能使德國學者之位置,一躍而占十九世紀學術史之第一位者,曰惟康德之故。康德實德國學界獨一無二之代表人也。
康德之時代,實德意志國民政治能力最銷沉之時代也。民族散漫,無所統一,政權往往被壓於異族之手,而大哲乃出乎其間。淺見者或以為哲學之理論於政治上毫無關係,而不知其能進國民之道德,牖國民之智慧,使國民憬然自覺我族之能力精神至偉且大,其以間接力影響於全國者,實不可思議。雖謂有康德然後有今之德意志焉,可也。
十八世紀之末葉,所謂偽維新思想者,風靡一世。若直覺主義,若快樂主義,滔滔然遍被於天下,道念掃地,驕奢淫泆、放縱悖戾之惡德橫行泛濫。自真摯謹嚴之康德出,以良知說本性,以義務說倫理,然後砥柱狂瀾,使萬眾知所趨向。康德者,實百世之師,而黑暗時代之救世主也。
以康德比諸東方古哲,則其言空理也似釋迦,言實行也似孔子,以空理貫諸實行以似王陽明。以康德比諸希臘古哲,則其立身似梭格拉底,其說理似柏拉圖,其博學似亞里士多德。其在近世,則遠承倍根、笛卡兒兩統而去其蔽,近擷謙謨、黎菩尼士之精而異其撰,下開黑格兒、黑拔特二派而發其華。二派一主唯心論,一反對唯心論,而皆自謂祖述康德。其政論則與盧梭出入,而為世界保障自由。其文學則與基特調和,而為日耳曼大輝名譽。康德者,非德國人而世界之人也;非十八世紀之人,而百世之人也。吾今請紹介其學說之大略以貢於我學界。著者按:康德學說條理繁賾,意義幽邃,各國碩學譯之猶以為難,況淺學如余者。茲篇據日人中江篤介所譯法國阿勿雷脫之《理學沿革史》為藍本,復參考英人、東人所著書十餘種匯譯而成。雖用力頗劬,而終覺不能信達。加以此等極深研幾之學,尋常學者頗難領會,或以為不切於實用,讀之而徒覺沉悶者有焉矣。雖然,此實空前絕後一大哲之緒論,有志新學者終不可不悉心研究之,反覆熟玩焉,亦自覺其有味也。又按:本篇所述不免太長似不合體例,但為短簡之言恐讀者愈不解,況康氏百數十萬言之著書,括以十餘紙抑已簡極矣,讀者諒之。
康德之「檢點」學派
康德少時,最得力黎菩尼士、倭兒弗之學,後讀謙謨著書,深有所感,以為前此學者之言哲學,或偏主論定派,或偏主懷疑派,要之皆非其至者也。主論定派者,每談及高遠幽邃之理,則如形與影斗,引刀欲試,而彼影之刀,旋立於我前。懷疑派攻難之,謂其武斷過信,誠哉然也。然彼懷疑派者,遇難決之問題,則以為此殆終不可得決,則亦非也。苟不能指明其所以不可決之證據,則我輩終常亹亹焉求所以決之,此正學者之責也。
故主論定派者,妄擴張吾人智慧所及於過大之域,其失也夸而自欺;主懷疑派者,妄縮減吾人智慧所及於過小之域,其失也暴而自棄。康氏以為欲調和此兩派之爭,必當先審求智慧之為物,其體何若,其用何若,然後得憑藉以定其所能及之界,於是有所謂檢點派之哲學出焉。蓋彼二派皆就吾人智慧所觸所受者言之,康氏則直搜討諸智慧之本原,窮其性質及其作用也。質而言之,彼二派則從事於外,康德則從事於內者也。
按:康氏哲學,大近佛學,此論即與佛教唯識之義相印證者也。佛氏窮一切理,必先以本識為根柢,即是此意。康德以為智慧之作用有二:其一推理究義,用之以立言者;其一實際動作,用之以制行者。此二者能力各殊。其在議論時, 則就身外事物下考察之功者,此智慧也;其在實行時,則自動自作,而能造出一切業者,亦此智慧也。康氏乃分其檢點哲學為二大部,著二書以發明之。其一曰Kritik der Reinen Vernunft,所謂純性智慧之檢點也。東人譯為《純理性批判》。其二曰Kritik der Praktischen Vernunft,所謂實行智慧之檢點也。東人譯為《實理性批判》。前者世俗所謂哲學也,後者世俗所謂道學也,而在康氏則一以貫之者也。
論純智(即純性智慧)
一 、學術之本原
康德以為欲明智慧之諸作用,宜先將外物之相,區為二種:其一曰現象,其二曰本相。現象者,與吾六根相接而呈現於吾前者,舉凡吾所觸所受之色聲香味皆是也;本相者,吾所觸所受之外,彼物別有其固有之性質存。故吾所知僅為現象,若雲本相吾具知之,無有是處。
今專以色言。吾人所見之色,特就其呈於吾目者,自我名之而已,使吾有目疾,復視此物,則不復能如平時。譬之病黃疸者,觸目所見,皆成黃色;又如戴著色眼鏡,則一切之物,皆隨眼鏡之色以為轉移。自餘聲香味等,其理亦復如是。是故當知我之接物,由我五官及我智慧兩相結構,而生知覺,非我隨物,物隨我也。
按:此義乃佛典所恆言也。《楞嚴經》云:譬彼病目,見空中華,空實無華,由目病故。是故云有,即其義也。其謂由我五官及我智慧兩相結構而能知物。五官者,《楞伽經》所謂前五識也;智慧者,所謂第六識也。
康德既述此義以為前提,因言治哲學者,當一變前此之舊法而別采一新法,如哥白尼之論天體然。哥白尼以前,天文家皆謂日繞地球,及哥氏興,乃反其說,於是眾星之位置雖依舊,而所以觀察之者乃大異。吾之哲學與前此諸家相異者,正在此點。
康德復論,我之智慧以何因緣而能使物各呈現象?蓋我之於物初與相接,諸種感覺樊然殽亂,零碎散列而不聯續。何謂諸感?若色香味,乃至大小輕重堅脆,幢幢紛投,入吾根塵,而皆可為學問資料。雖然,假使諸感長此擾雜,而吾智慧不能整理而聯接之,則吾一生,芒芒如夢,所謂思想,終不得立。惟其不然,茲智慧者,能結此等紛雜感覺,令各就緒,以是能力、思想乃起。有思想故,斯有議論,有議論故,斯有學問。
複次,此等眾多感覺,以何因緣能使就緒?康德以為彼諸感者,常有幾分聯續之性。譬如紅色以及熱氣,此二感者,一由眼受,一由身受,其實不過一點之火,為二現象,而吾智慧能聯結之,成一思想,二象合併,字之曰火。然後彼複雜者始得單一,彼零碎者有聯續性。智慧之力,如是如是。是故感覺惟對外物有能受性,而彼思念復能進取,總萬為一。思之雲者,綜合而已。
按:佛言受想行識,康氏所謂感覺即受也,所謂思念即想也。
康德以為吾人智慧所以總彼眾感覺而使就秩序者,其作用有三:一曰視聽之作用,按:此實兼眼耳鼻舌身所受者而言,舉一例余耳。二曰考察之作用,三曰推理之作用。
智慧之第一作用(即視聽作用)
康德以為視聽之作用,主總合宇宙間各事物者也。譬如仰空見日,我何以知其為日?實由日體所發諸現象,感覺於吾眼帘,而我之智慧能綜合之,14:03:10乃自向空中畫一圓線曰:此日體也。苟非爾者,則諸種感覺,飛揚流離,不可捉搦,而所謂「日」之一觀念,不可得起。由此言之,吾人智慧之作用,必有賴於「空間」。「空間」者,如畫工之有紙縑;諸種之感覺,則畫工之材料也;視聽之力,則畫工之意匠也。
此專就感覺之屬於外物者言也。此外復有所謂內心之感覺者,如苦也、樂也、思索也、決斷也,以何因緣,能聯續此等感覺,使有先後而不相離?於是乎吾人智慧之作用必有賴於「時間」。「時間」者,實使我智慧能把持諸感覺,而入之於永劫之中者也。
按:空間、時間者,佛典通用譯語也。空間以橫言,時間以豎言。佛經又常言橫盡虛空,豎盡永劫,即其義也。依中國古名,則當曰宇曰宙。《爾雅》:上下四方曰宇,往古來今曰宙。以單字不適於用,故循今名。
然則空間、時間二者,實吾感覺力中所固有之定理,所賴以綜合一切序次一切者,皆此具也。苟其無之,則吾終無術以整頓諸感覺而使之就緒,亦如畫工之舍紙縑而不能為繪事也。雖然,紙縑者,畫工之所必需,然其所畫之物,未嘗待紙縑以為用。如吾欲畫一草一石,無紙縑則我固不能畫,然彼草石非有賴於紙縑也。何也?無之,則彼不出現而已,草石無意識之物也,非自欲出現,不過我取之以為我用耳。一切物象與空間、時間之關係,其理亦復如是。其在各物,固毫無待於此二者,惟我之智慧,藉此以為感覺力之範圍而已。
康德又曰:空間、時間二者,非自外來而呈現於我智慧之前;實我之智慧,能自發此兩種形式以被諸外物云爾。質而言之,則此二者皆非真有,而實由我之所假定者也。是故當知前此學者,以五官之力為窮理之本原,以時間、空間二者為可由實驗以知其情狀,是大誤也。以吾人性中具此實理故,始得從事於諸種實驗,而謂此物自可實驗,無有是處。
按:希臘以來諸學者,常以空間、時間二者為哲學上之問題,以為萬物皆緣附此二者而存立,因推言空間之何以起,時間之何以成。以此為窮理之大本原焉,而皆不得其朕,實由迷用以為體故也。以吾人所賴所假定以觀察事物者,而貿然曰事物之本相全在是焉,混現象於本質,一切矛盾謬見,皆起於是。故康氏首為此論以破之。
智慧之第二作用(即考察作用)
康德以為視聽之作用,雖能整列一切事物,使為學術之材料,然末可謂之真學術也。真學術者,必自考察之作用始。考察作用者何?觀察庶物之現象,而求得其常循不易之公例是也。如火之遇物,則必焚毀,故知火之現象與焚毀之現象,常相隨而不離,其間有一定之公例存。考察作用者,即所以求得此種公例者也,故亦謂之判斷作用。
欲求此等公例,當憑藉所謂三大原理者以考之。一曰條理滿足之理,謂甲之現象,其原因必存於乙現象之中,彼此因果,互相連屬也。二曰庶物調和之理,謂凡百現象,恆相諧相接,未有突如其來與他現象無交涉者也。三曰勢力不滅之理,謂凡現象中所有之力,常不增不減也。康德以為此三大原理者,百物所共循,萬古而不易。學者苟由是以觀察一切,則見夫樊然殽亂之庶物,實皆相聯相倚,成為一體。譬猶一大網罟,其孔千萬,實皆相屬,一無或離。世界大勢,如是如是。
按:此三大原理者,黎菩尼士所倡,而康德大發明之者也。其義與華嚴宗之佛理絕相類。所謂條理滿足者,即主伴重重十方齊唱之義也;所謂庶物調和者,即事理無礙相即相入之義也;所謂勢力不滅者,即性海圓滿不增滅之義也。華嚴以帝網喻法界,康德所謂世界庶物如大網罟然,正同此意。考求物理者,必至此乃為具足焉。康氏謂樊然殽亂之庶物,實相倚而成一體,此所以欲自度者必先度眾生,眾生垢而我不能獨淨,眾生苦而我不能獨樂也。何也?一體故也。橫渠同胞同與之旨,猶近虛言,此則征諸實驗,哲學之所以有益於人事也。瀏陽《仁學》亦專發此義而已。
惟然,故世界庶物皆相紐結相維繫,而無一焉得自肆者,夫是謂庶物一定不可避之理。康德以為惟有此不可避之理以旁羅庶物也,然後有形之學術乃得立。苟不爾者,庶物而各自肆焉,則其眾現象相因之理,欲求之而末由,更恃何道以構成此學術耶?
此三大原理者,為庶物現象之所循,固也。若其本相亦循此否乎?康德曰:是未可知。何以故?以物之本相,既不可得知,故使吾人若能有確見本相之時,則此三定理者,不為真理亦未可知。且此三理者,謂舉凡吾人考察所能及之物莫不循之云爾。雖然,我之所實驗者,未足以盡物之全數,或其所未及者,猶多多焉,亦未可知。
然則所謂不可避之三大理者果何物乎?康德以為是亦不過吾人智慧中所具有之定理云爾。視聽作用必賴空間、時間二者,考察作用必賴此三大理,其事正同。舍吾人心靈以外,則此三大原理者亦無所附麗。蓋視聽作用必恃彼兩者,然後見其遠近先後之別,否則庶物游離紛雜,而非吾之所得受。考察作用必恃此三者,然後相引而有條理,否則庶物突兀散列,而非吾之所得想,此皆吾人智慧作用之自然構造者也。若夫事物之本相,其實如是與不如是,是終不可得知。
綜上所言,即康德哲學之初發軔,所謂就吾人智慧之二作用而細下檢點之功者也。此理既明,則凡學術之關於有形實物者,其基礎可知耳。何也?學固以實驗為本,而所謂實驗者,自有一定之界,苟不馳於此界之外,則其實驗乃可信憑。界者何?物之現象是也。若貿然自以為能講求庶物之本相者,則非復學術之界矣。
二、庶物原理學(即哲學)之基礎
智慧之第三作用(即推理作用)
視聽、考察兩作用,能整理事物之紛擾,定其次序,使之由複雜以漸入於單純。雖然,猶未能齊萬而為一,置之於最高最簡之域也。於是吾人之智慧更有一高尚之作用,名之曰推理力。以是力故,故我智慧能舉一切而統屬之於其本原。康德以為此推理力者,能檢點所序列之事物,自一理進入他理,自一例進入他例,如是層累而升,以求達於極致之處。一日達此極致,則非復如前此之事物,有所憑藉,是之謂無限無倚。本原之旨義,於是乎在。
按:朱子《補格致傳》謂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窮之,以求至乎其極。至於用力之久,而一旦豁然貫通焉,則眾物之表里精粗無不到,而吾心之全體大用無不明。與康德此論頗相類。惟朱子教人窮理,而未示以窮理之界說與窮理之法門,不如康氏之博深切明耳。
康德以為彼二作用所能及者,所謂物理學也。此作用所能及者,所謂庶物原理學即哲學也。哲學所言之理,不能如物理學之確乎不易。何以故?考義察理,以推測為能事,非可征諸實驗故。
所謂本原之旨義者何?曰是有三:一曰魂,吾心中諸種現象皆自之出者也;二曰世界,凡有形庶物之全體也;三曰神,魂與世界皆出於神,故神亦名本原之本原。魂也,神也,世界也,皆無限無倚,不可思議,非復視聽考察之兩作用所得實驗,惟恃推理力以窺測之而已。所謂哲學者,即以研究此本原旨義為目的者也。
按:康德所謂魂者,謂人之精神獨立於軀殼外者也;所謂世界者,如佛說之大千、中千、小千世界,非專指此地球也;所謂神者,景教之言造化主也。下文自詳。
論道學為哲學之本
前此學者皆以哲學與道學(謂道德之學)劃然分為二途,不返諸吾人良知之自由,而惟借推理之力,欲以求所謂庶物原理者。及康德出,乃以為此空衍之法,不足以建立真學術。舍良知自由之外,而欲求魂之有無,神之有無,世界之是否足乎己而無待於外,是皆不可得斷定。故必以道學為之本,然後哲學有所附麗。此實康氏卓絕千古之識,而其有功於人道者,亦莫此為巨也。
康德乃取古來學者研究此三大問題之學說而料揀之。第一大問題,則魂是也。吾人諸種感覺思念,果有其所自出之一本原乎?果有一單純靈慧之本質號稱靈魂者在乎?康德以為此問題非實驗之所能決也。任如何反觀內照、窮搜極索,欲求見所謂靈魂者終不可得。何也?吾人所得見者,不過此意識,若夫意識之所從出,終無可以見之之道也。前此學者以為意識者,現象也;意識之所從出,本質也。現象為用,本質為體,因用推體,睹此現象而斷其必有所自出之本質存。如吾之意識能自見此意識之單純無雜,以是之故,則吾意識所不能及之本質亦必單純無雜,吾能知之。康德以為此不合論理之言也。夫意識之力,自想像以為單純無雜,是仍意識界之事也,現象中之現象也,籍此一現象而直以武斷意識以外之本質,次序凌亂,無有是處。然則使吾身中實有所謂靈魂者存,其狀云何?終非思念之力所可及。何也?思念者既現之作用,靈魂者未現之本體,二者較然非同物也。
第二大問題,則世界之全體是也。康德臚舉諸家之說,其不相容者有八種,而皆持之有故,言之成理。八種之中,據數學之理以樹義者四,據物力學以樹義者四。其據數學之理者,第一問題曰:世界之在空間、時間,果有限乎?將無限乎?甲曰,世界者橫無涯而豎不滅者也,乙說反是。其第二問題曰:世界者可得分析之而為若干之單純原質乎?將分析之至於無窮而終不可析乎?甲說主前者,乙說主後者。康德以為欲決此兩問題,宜取四說而並捐棄之。何以故?空間、時間二者,皆吾智慧中所假定,非物本有故。此四說者認為本質,無有是處。
其據物力學之理者,第一問題曰:彼世界者別有無形之自由乎?抑僅循形質上不可避之理乎?甲主前者,乙主後者。其第二問題曰:世界之庶物,自無始以來而自有之乎?抑由於後起造出乎?亦甲主前者,乙主後者。康德以為欲決此兩問題,宜取四說而調和之。何以故?其所見雖若各異,實皆論別事,而於理皆有所合故。
康德以為此不相容之諸說所由起,皆由自以一己智慧之所見,直指為事物之本相,此所謂妄念也。而此妄念者其力極盛,吾人雖或自知其妄,猶不免為其所束縛。如彼帶著色眼鏡者之視各物,雖明知所見非真色,猶自生分別而曰某色某色。古來學者之謬誤皆坐是。
康德以為以上所舉諸說,其據物力學之理者為最緊要。何也?其說以辯論自由之有無為旨趣,正道德之所系也。康氏既言物之本相與其現象之區別,仍據此義以論自由之有無,蓋以為此區別既明,則所謂自由之理與不可避之理,可以並行而不相悖,於是乎兩反對之說得以調和。
康德曰:物之現象,其變者也;物之本質,其不變者也。其變焉者,固托生於虛空與永劫之間,有生而不能無滅;至其不變者,則與時間、空間了無交涉。凡物皆然,而吾儕儕類亦其一也。人之生命蓋有二種:其一則五官肉體之生命,被畫於一方域、一時代而與空間、時間相倚者也。其有所動作,亦不過一現象,與凡百庶物之現象同,皆有不可避之理而不能自肆。按:疲而不得不息,飢而不得不食者,皆所謂不可避之理也。此舉其最粗者,凡百皆如是。雖然,吾人於此下等生命之外,復有其高等生命者存,高等生命者即本質也,即真我也。此真我者常超然立於時間、空間之外,為自由活潑之一物,而非他之所能牽縛。故曰自由之理與不可避之理,常並存而不悖者,此也。
按:此論精矣,盡矣,幾於佛矣。其未達一間者,則佛說此真我者實為大我,一切眾生皆同此體,無分別相,而康氏所論未及是。通觀全書,似仍以為人人各自有一真我,而與他人之真我不相屬也。又佛說同一真我,何以忽然分為眾體而各自我?蓋由眾生業識妄生分別,業種相熏,果報互異。苟明此義,則並能知現象之所從出。若康氏猶未見及此也。雖然,其劃然分出本質現象之二者,按諸百事百物,而皆一以貫之,可謂抉經心而握聖權者矣。康氏以自由為一切學術人道之本,以此言自由,而知其與所謂不自由者並行不悖,實華嚴圓教之上乘也。嗚呼!聖矣!
康德又曰:吾儕肉體之生命,既與他現象同被束縛於彼所謂不可避之理,則吾之凡有所為也,必其受一公例所驅遣,而不能自肆者也。凡物之現象皆不能自肆,見前論。苟有人焉,為精密之調查,舉吾人之持論,吾人之情念,一切比較實驗之,尋出其所循之公例,則於吾人將來之欲發何言,欲為何事,必可預知之,不爽豪發,如天文家之豫測彗星、豫測日月食者然。
按:吾昔讀佛典,佛言一切眾生有起一念者,我悉知之。吾昔以為誕言,及讀康氏此論,而知其無奇也。何也?眾生之身,既落於俗諦,為物理定例所束縛,則其中所一定之軌道固無不可以測知者。夫常人不能測日食,而天文家能之。然則常人不能測眾生之舉動,而佛能之,有何奇乎?不過佛之治物理學,較深於吾輩耳。
然則吾人之性果無有所謂自由者存乎?康德曰:不然。現象與本質初非同物也,見現象之性而以為本質之性,亦復如是,無有是處。何以故?肉體生命不過現象,以其為現象故,故受束縛於不可避之理。然吾人生命,不獨肉體,復有本質生命為我所未及見。今以肉體之不能自由,而雲本質亦不自由,無有是處。
康德曰:吾人畢生之行為,皆我道德上之性質所表見也。故欲知吾性之是否自由,非可徒以軀殼之現象論,而當以本性之道德論。夫道德上之性質,則誰能謂其有絲毫不自由者哉?道德之性質不生不滅,而非被限、被縛於空劫之間者也。無過去,無未來,而常現在者也。人各皆憑藉此超越空劫之自由權,以自造其道德之性質。按:康氏之意,謂道德之本原與軀殼之現象劃然為二物,而超越空劫之真我即道德之本原所由出,一切道心由真我自造也。故我之真我,雖非我之肉眼所能自見,然以道德之理推之,則見其有儼然迥出於現象之上而立乎其外者。果爾,則此真我必常活潑自由,而非若肉體之常範圍於不可避之理明矣。所謂活潑自由者何也?吾欲為善人,欲為惡人,皆由我所自擇。按:此其所以自由。既已擇定,則肉體乃從其命令以鑄成善人、惡人之質格。按:此其所以不自由。由是觀之,則吾人之身,所謂自由性與不自由性兩者同時並存,其理固較然易明也。
按:佛說有所謂「真如」,真如者即康德所謂真我,有自由性者也。有所謂「無明」,無明者即康德所謂現象之我,為不可避之理所束縛,無自由性者也。佛說以為吾人自無始以來,即有真如、無明之兩種子,含於性海識藏之中而互相熏。凡夫以無明熏真如,故迷智為識,學道者復以真如熏無明,故轉識成智。宋儒欲用此義例以組織中國哲學,故朱子分出義理之性與氣質之性。其注《大學》云:「明德者,人之所得乎天,而虛靈不昧以受眾理而應萬事者也。」按:即佛所謂真如也,康德所謂真我也。但為氣稟所拘,人慾所蔽,則有時而昏。按:即佛所謂無明也,康德所謂現象之我也。然佛說此真如者,一切眾生所公有之體,非一人各有一真如也。而康德謂人皆自有一真我,此其所以為異也。故佛說有一眾生不成佛,則我不能成佛,為其體之為一也,此其於普度之義較博深切明。康德謂我苟欲為善人,斯為善人,為其體之自由也,此其於修養之義亦較切實而易入。若朱子之說明德,既未能指其為一體之相,是所以不逮佛也;又說此明德者為氣稟所拘,人慾所蔽,其於自由之真我與不自由之現象我,界限未能明分,是所以不逮康德也。康德之意,謂真我者決非他物所能拘、能蔽也,能拘蔽則是不自由也。
又按:康德之說甚深微妙,學者或苦索解。法儒阿勿雷脫嘗為一譬以釋之云:譬有一光線於此,本單純無雜者也,一旦以一凸凹無數之透光物置於其前,此光線透過此物而接於吾眼帘也,則發種種彩色,為圓錐形,而無量數之部位乃生。空間、時間之有許多部位,即同此理。故苟精算者,則能取其圓錐形之相,及其眾多之部位一一算之,不爽銖黍。何也?以其落於現象,既循不可避之理也。至其所以發此彩色者,由光線之本體使然。光線本體固極自由,謂其必循不可避之理則非也。
論自由與道德法律之關係
康德曰:凡帶命令之性質者,皆可謂法律。命令有兩種:其一曰有所為者,其他曰無所為者。譬諸語人曰:爾欲爾康強,則慎爾飲食,節爾嗜欲,此之謂有所為。蓋其命令中必含有一目的者存,意曰必如此乃足以達而目的,不然則否也。雖然,彼之欲達此目的與否,則固其人所得自肆矣。有人於此甘自罹疾苦而不悔者,則雖日夕自耽於伐性之斧,自湎於腐腸之藥,固非他人所得而禁也。凡以利益為目的者,皆屬此類,皆謂之有所為之命令。有所為之命令,與道德厘然無涉也。
若夫道德之責任則異是。凡曰責任雲者,皆非有所為而為者也,不得以之(指道德之責任)為手段而求達他之目的者也。何以故?手段即目的故。譬諸語人曰:尊重爾之自由,無或放棄。則所謂尊重自由者,非其手段也。何也?舍其所尊重之自由之外,更無有他目的者存也。按:慎飲食、節嗜欲之命令,則為欲康強之一目的而發也。故謂之手段。凡道德之責任,皆屬此類。蓋其所負之責實貴重而莫京,與他種利益絕比較,非如彼行手段以求利益者,或趨或舍,聽吾之自擇也。
然則道德之責任何為而若是其可貴耶?康德曰:道德之責任,生於良心之自由。而良心之自由,實超空間越時間,舉百千萬億大千世界,無一物可與比其價值者也。
按:康德所說自由界說甚精嚴,其梗概已略具前節,即以自由之發源全歸於良心(即真我)是也。大抵康氏良心說與國家論者之主權說絕相類。主權者,絕對者也,無上者也,命令的而非受命的者也。凡人民之自由,皆以是為原泉,人民皆自由於國家主權所賦與之自由範圍內,而不可不服從主權。良心亦然。為絕對的,為無上的,為命令的。吾人自由之權理所以能成立者,恃良心故,恃真我故,故不可不服從良心,服從真我。服從主權,則個人對於國家之責任所從出也;服從良心,則軀殼之我對於真我之責任所從出也。故字之曰道德之責任。由是言之,則自由必與服從為緣。國民不服從主權,必將喪失夫主權所賦與我之自由;若人人如是,則並有主權的國家而消滅之,而自由更無著矣。人而不服從良心,則是我所固有之絕對無上的命令不能行於我,此正我喪我之自由也。故真尊重自由者,不可不尊重良心之自由。若小人無忌憚之自由,良心為人慾所制,真我為軀殼之我所制,則是天囚也。與康德所謂自由,正立於反對的地位也。
又按:王陽明曰:「一點良知是汝自家的準則。汝意念著處,他是便知是,非便知非,更瞞他些子不得。汝只要實實落落依著他做,善便存,惡便去。」是亦以良知為命令的,以服從良知為道德的責任也。陽明之良知,即康德之真我,其學說之基礎全同。
康德又曰:就令天命不佑,使我抱一善意而不能實行,或竭力實行而無其效,但使常保持此志而勿喪失,則自能篤實光輝,坦坦蕩蕩。何以故?有效無效,於善意之分量無所增減故,其價值全存於自由中故。
按:凡行一手段以求達一目的者,若所目的不得達,則手段為枉用。若踐履道德之責任者,即以踐履此責任為目的,既踐履則目的已全達矣。故此後之有效無效,於本體之分量價值毫無增減。其理甚明。
康德又曰:人苟自持其自由之善意,則天下之利益莫大於是。蓋以其與己身不可分離,實己身中最崇貴之品之所寓也。又曰:凡物之價值,皆以有所比較而生,故得計算之曰甲事之利益幾何,乙事之利益幾何,因得比例輕重以為趨舍。自由之善意,則絕比較絕計算者也。故曰:善人之聲價,惟他善人得與之齊,若加乎其上者,天下無有也。此道德之制裁所由生也。
是故自由者,自以自為目的,自以自為法令,惟自能實守此法令者乃能實有其自由。質而言之,則我命我使勿受我以外之牽制,而貫徹我良知之所自安者云爾。是故威權也,自由也,立法人也,法律也,主也,賓也,皆合為一體,無差別相。所謂「中立而不倚,強哉矯」者,正在於是。是故講學者,苟以真我之自由以外之物為目的,雖有善言,終不免於奴隸之學。此康氏一針見血之教也。
康德據此學理,乃為簡易直捷之格言三條,以垂示後學。其一曰:汝之自待及待一切人類,當視之為自由的善意之化身,尊之重之,故以他人為目的可也,以他人為手段不可也。何以故?我有自由的善意,人亦有然。故如奴隸制度之社會,無論其體裁如何,要之皆以人為手段,天下之可嫉,莫此甚也。
故康德推論道學之極則,謂宜合全世界以建設一「自由的善意之民主國」。夫然,故各人皆互以他人之行為為目的,而莫或以為手段,若是者亦名之曰「眾目的之民主國」。眾目的之民主國,各人有互相崇重,無互相利用者也。即盧梭所謂人人皆立法者,皆守法者,人人皆君主皆臣從也。
於是乃為第二之格言曰:「汝之自待及待他人,皆當求在此眾目的民主國中,備有可為君主可為臣庶之資格。」此資格之標準何如?吾每一動念一舉事,必自審度曰:此念此事,果可以為此種民主國之法律否?此最簡單直捷之試驗法門也。其可為法律者,則是合於道德之所命令也,不然則否也。譬諸有人於此,受他人金錢之寄託而私乾沒之,若是者可得為此眾目的民主國之法律乎?果爾,則誰復肯以其所重嗇者托人也?由是觀之,凡不信之類,終不可以為法律。蓋人之無信者,其意以為己獨不信而望天下人之盡信也,不爾則於己無所利也。而天下之決無此事,豈待論矣。准此例之,則夫所謂道德的法令之標準者,厘然可見矣。於是康德乃更示第三之格言曰:「汝欲有所為,當務使之可以為通用於天下之法律。」
康德又言:尊重人身而無或以之供我之手段,是不特為道德之基礎而已,亦制度法律之本原也。蓋法律有二種:一曰制之於中者,則道德是也;二曰制之於外者,則尋常所謂法律是也。尋常法律之所目的,凡一切責任非在身外者,按:謂人與人之交涉也。則不干預之。何也?身內之責任,非以他力所能強制者也。而推原權理之所由立,罔不起於尊重自由之一要義,兩者相互之間而各皆欲保全其自由勿使放棄,此法律上之權理所由生也。故康德關於權理之學說,復有一格言曰:「汝當循法律上所定者,以使汝之自由與他人之自由相調諧。」即所謂人人自由,而不以侵人之自由為界也。
康德曰:凡號常稱權理者,必含有強制力之意義,遇有加障害於他人之自由者,則行威力以壓制之,是不得以侵人自由論也。雖然,欲使此強制力行之而適當,則(第一)當使所行之地位程度,與行抑制者之自由相應;(第二)則當使與受抑制者之自由相應。如債權者對於債務者之抑制,則不得雲侵害債務者之自由。何也?彼其乞貸之始,訂以償期,及期不償,則任債主之處置,斯乃彼所預認也。然則非債主抑制彼,而彼躬自抑制也。故循康氏之法律學說,則雖在抑制手段之中,仍保有獨立自尊之鴻旨,此論實發前賢所未發焉矣。
康氏之政治論,殆與盧梭民約之旨全同,而更以法學原理證之。其論法理上之私有權也曰:凡私有權必起於社會制度既立以後。當其始也,眾人以土地為公有,無或有定主以專其利。雖然,其弊也爭,爭則亂,於是乎相共而立此疆彼界各自各田之約。而此約又非公認則無其效也,於是乎必於其先而更有結群建國之一約存焉,是即國之所由立也。故當未立國之先,所謂私有權者,不過一假定之物,其得成為一神聖不可侵犯之權理者,則民約建國以後之事也。此等理想,殆皆祖述盧梭而加以引伸發明而已。
康德又謂今之所謂國際公法者,其起原全與民法同。蓋國與國之交涉,人與人之交涉,其道一耳。國國皆自由自主,而莫或服屬於他國,甲國毋得以乙國為自利之一手段,是國家獨立自尊之大義,而國際法所準據之原理也。
康德曰:今者兩國有違言,動輒以干戈相從事,此野蠻時代之惡習也。凡生於今日為各國國民之一分子者,宜各自振厲,務滌改之以進於文明,此人道之責任也。夫野蠻時代,人與人之交涉而往往有決鬥也,以無完備之法庭以為之裁斷也,今欲免國與國之決鬥,則不可無完備之國際法庭。今雖未能至,猶當孜孜焉準備以待來者。於是康氏乃有《永世太平論》之著。
《永世太平論》之綱要,凡五大端:
(一)凡邦國無論大小,不得以侵略手段或交易、割讓、買賣等名義以合併於他國。
(二)諸邦不得置常備軍,如現時之積習。
(三)一國中有內訌,而他國以兵力干預之者,在所必禁。
(四)各國皆采民主立憲制度,以此制最合於最初民約之旨,且可以鞏固全國人自由平等之權理也。
(五)各獨立國相倚以組成一大聯邦,各國國民相輯和於國際法之範圍內。若有齟齬,則聯邦議會審判之,如瑞士聯邦現行之例。
或難康氏曰:茲事美則美矣,然實行之日終可得望乎?康氏曰:此則非以強力所能致者,惟民德與民智兩者日進於光明可以得之。夫人之有欲也,斯其爭之所由起也,若智慮益進,然後知真利益之所存,乃恍然於昔之所爭者自以為利,而實乃害之甚者也,於是廢然返焉。故於人生有欲之中,而弭兵之萌芽乃潛滋暗長於其間,則造化之妙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