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與社會 · 第七章 市場的非人格性及市場倫理(未竟稿)[1]

到現在為止,我們已經討論過的群體的形成,只是局部社會行動實現了理性化,而其他方面仍有極為多樣化的結構——更無定形或者更有理性的組織,更多連續性或者更多間歇性,更加開放或者更加封閉。與所有這一切截然不同的則是通過市場上的交換而形成的組合體(Vergesellschaftung),這是一切理性社會行動(rationales Gesellschafts-handeln)的原始模型。 可以說,只要有眾多潛在當事方在競爭交換機會,哪怕只是單方面的競爭,市場就存在了。他們匯集在某一個場合,比如集市廣場、商品交易會(「遠程集市」)或交易所(批發市場),這只是最始終如一的市場形成過程。然而,只有在這樣的場合,才會允許完整地出現市場最獨特的特徵:討價還價。由於對市場現象的討論實質上是經濟學(社會經濟學)的內容,故此處不贅。從社會學觀點來看,市場意味著理性組合體的共存與關聯,假如說其中每一方停止了交換貨物的行為就不再出現,就此而言,他們的存在都是特別短暫的,除非頒行了一種規範,迫使可交換之貨物的轉讓人接受能使其合法獲利的擔保物,作為所有權的保證或者安寧享用的保證。已經完成的物物交換便構成了一種僅僅與直接夥伴的組合。然而,預備中的討價還價則始終是一種社會行動(Gemeinschaftshandeln),因為潛在夥伴的報價要受制於大批真實或設想的間接競爭者的潛在行動,而不是僅僅受制於自身的行動。事實越是如此,市場就越會產生社會行動。此外,任何包含貨幣使用(出售)的交換行為都是一種社會行動,這只是因為,被使用的貨幣的價值來自它與他人潛在行動的關係。貨幣的可接受性絕對依賴於這樣的預期:它會持續地被人嚮往,並能進而用做支付手段。通過貨幣的使用而形成的群體(Vergemeinschaftung),其正對面的角色就是通過理性同意或強制規範而形成的一切組合。 由於市場及市場支付的實際參與者和潛在參與者之間有著實質性的利益關係,貨幣便產生了一個群體。在所謂貨幣經濟高度發達的階段,最終出現的局面似乎是貨幣產生於一套規範,而確立這套規範的目的就是為了使貨幣得以存在。對此應作如下解釋:市場共同體中的任何——特別是貨幣——交換行為,都不是孤立地受到個別夥伴具體交易行動的指引,越是理性地考慮交易行為,它就越會受到可能對交易有興趣的所有各方當事人行動的指引。市場共同體本身乃是實際生活中最為非人格的關係,人們一進入這種關係就會相互滲透。這並不是因為市場關係中有關各方進行鬥爭的內在潛能。這裡的任何人際關係,甚至最親密的人際關係,乃至最絕對的個人忠誠關係,在某種意義上說都是相對的,都可能包含著與交易夥伴的鬥爭,比如為他的靈魂得救而進行鬥爭。市場之所以具有非人格性,原因就在於它的就事論事、它的以商品為取向且僅僅以商品為取向。只要允許市場按照自發趨勢推進,那麼市場參與者的目光就會只對物、不對人;這裡既沒有仁愛的義務、也不存在敬畏的義務,更不存在由私人結盟支持的天然人際關係。這些因素可能恰恰會阻塞純市場關係的自由發展,反過來說,市場的特殊利益則會有助於削弱那些阻塞因素所依賴的各種情感。是有目的的理性逐利在影響著市場行為。對交易參與者的期望是按照理性的合法性行事,特別是,一旦作出承諾就要尊重它在形式上的不可侵犯性。這些都是形成了市場倫理之內容的品質。實際上,市場會反覆灌輸這些特別嚴格的市場倫理觀念。違約在證券交易所的歷史上幾乎聞所未聞,哪怕是僅僅用手勢締結的合約,完全沒有記錄、且根本沒有證據,也從未遭到過違反。這種絕對的非個性化同人際關係的所有基本形式都是對立的。松巴特已經一再出色地對此進行了比較。[2] 「自由」市場就是不受倫理規範束縛的市場,它利用的是利益格局、壟斷地位和討價還價,一切博愛的倫理體系都會對它深惡痛絕。市場與所有始終以私人親善甚或血親關係為前提的群體形成了截然對立,它基本上會無視任何類型的兄弟般親善關係。 最初,自由交換僅僅是針對鄰里聯合體或私人聯合體之外的世界。市場是一種超越了鄰里、親屬群體或部落界線的關係。實際上,本來它是群體之間惟一的和平關係。同胞之間開始並不為了盈利而相互交易。在自給自足的農耕時代也的確無需進行這樣的交易。最具特色的原始交易形式之一——「沉默」交易[參閱第八章:ii:二],突出表現了市場共同體和兄弟親善共同體的差異。沉默交易就是迴避面對面接觸的交換形式,供方將待交換的物品置於慣常的寄放處,需方也是同樣,雙方通過增加交換物的數量進行討價還價,直到一方因不滿意而退出或因滿意而取走對方留置的貨物。 一次交換的雙方通常都會假定,對方今後還有興趣同現在這位或者他人繼續保持這種交換關係,為此他會守諾,至少不會明顯違反誠信及公平交易的規則。交換雙方的安分守己僅僅就是由這個假設來保證的。只要這種興趣繼續存在,那麼「誠實即為上上策」。然而,這個說法決不是普遍適用的,它的經驗效力是不規則的。當然,對於擁有固定客戶群的理性經營來說,此話可謂確鑿無疑。因為,在這種固定關係的基礎上,自會產生根據市場倫理進行個人之間相互鑑定的可能性,交易也會最有效地擺脫漫無邊際的討價還價,還可以為了當事各方的利益而相對限制價格的浮動,利用那些轉瞬即逝的利益格局。具體結果如何與我們這裡的討論並不相干,儘管它們對於價格的形成可能舉足輕重。對任何買方一視同仁的固定價格以及嚴格的商業誠信,都是中世紀西方受到制約的地方鄰里市場極為獨特的特徵,這與近東和遠東的情形截然不同,而且,它們既是資本主義經濟的一個特殊階段——眾所周知的「早期資本主義」——得以產生的條件,也是該階段的一個產物。凡是不存在這個階段的地方,也就不存在固定價格與商業誠信。只是偶爾和被動地、而不是規則與主動地參與交換的階層和其他群體,也都不會實行固定價格並實踐商業誠信。經驗在在表明,「貨物售出概不退換」之類的準則,最可能流行在有封建階層涉足的交易中,或者盛行於士兵之間的馬背交易中——這是每個騎兵軍官都明白的事情。他們與市場的特殊倫理格格不入。他們與任何鄉下的鄰里共同體一樣,永遠都會把商業設想成這樣一種活動,其中的惟一問題就是:誰將哄騙他們? 市場自由受到的典型限制要麼是來自神聖禁忌,要麼是來自身份群體的壟斷組合——使局外人不可能進入交換。我們已經看到了市場共同體不斷對這些限制發起的猛烈攻擊,因為僅僅市場的存在就構成了一種分享獲利機會的誘惑。一個壟斷性群體的占用過程可能會發展到對局外人封閉的程度,例如最終世襲性地占用土地或占用對公地的共同使用權。隨著貨幣經濟的擴張,間接的物物交換所能夠滿足的需求出現了越來越大的差異,而且貨幣經濟是獨立於土地所有權的,那種固定的世襲占用狀況通常就會給當事各方創造一種穩定增長的利益:他們有可能利用自己的既得財產權同出價最高者進行交換,哪怕他是個局外人。貨幣經濟的發展同樣能使一種由來已久的工業經營的共同繼承人最終建立一個法人公司,由此可以更加自由地出售各自的股份。另一方面,一種正在形成的資本主義經濟越是變得強大,它就越是能夠作出更大的努力擺脫神聖或身份禁忌的羈絆,到市場上獲取生產資料和勞動力,並且能夠把產品的銷售機會從身份群體的壟斷權所強加的限制下解放出來。因此,資本主義的利益集團始終會支持自由市場的持續擴張,不過,一旦他們當中的某些勢力通過從政治權力那裡收買特許權、或者乾脆利用資本的權力,成功地壟斷了自己產品的銷售,或者壟斷了所需生產資料的流通,他們也會封閉自己所擁有的市場。 因此,充分占用一切物質的生產資料,其典型的直接結果就是身份群體壟斷權的土崩瓦解。如果與資本主義制度利害攸關的人們所處的地位,能夠使他們為了獲得自身優勢而左右那些貨物所有權以及貨物利用方式都受到制約的共同體,或者,如果在一個壟斷性身份群體內部,那些願意利用自己的既得財產到市場上盈利的人們占了上風,就會導致身份群體壟斷權的土崩瓦解。另一個結果是,實行財產權調整的共同體的強制機構保證獲得或者有可能獲得的權利之範圍,將會僅限於對實物的權利和契約權,包括對契約性勞動的權利。所有其他的占用都將被摧毀,特別是身份群體對消費者和壟斷權的占用。這就是我們稱之為自由競爭的狀態,它會持續發展下去,直到被這個時代條件下藉助財產權力量在市場上獲得的新型資本主義壟斷取而代之。資本主義的壟斷因其純經濟的理性性質而不同於身份群體[3]的壟斷。身份群體的壟斷會限制產品的可能銷售範圍,或者規定銷售期限,拒絕它們按照市場機制發揮作用,因為市場包含著討價還價和理性的計算。另一方面,僅僅建立在財產實力基礎上的壟斷,則反其道而行之,完全是根據理性的計算去主宰市場條件,但市場條件的形式卻會依然如故:它仍是自由市場。神聖的、身份的或者純粹傳統的束縛,都會制約理性價格的形成,如今已經逐漸歸於消滅;而理性價格的形成過程最終產生的結果就是純粹以經濟條件為基礎的壟斷。身份群體壟斷的受益者會限制市場並維護自己的反市場權力,而理性—經濟壟斷者是通過市場進行統治。我們應當把那些藉助形式上的市場自由獲得權力的利益集團稱之為市場利益集團。 一個特定市場可能會服從一套自發形成的規範,而規範的形成或者是基於參與者的一致同意,或者是被各種不同群體之一——特別是政治或宗教組織——所強加。這些規範可能包含著對市場自由、討價還價和競爭的限制,或者會確立一些保障條件以使市場合法性得到遵守,特別是支付方式或支付手段的保障;或者在地區間關係不穩定時期,規範的目的可能是保障市場的和平。由於市場最初都並非是同一群體成員的人際組合,而外來群體的成員又是些「敵人」,那麼保障市場和平,比如把戰爭方式約束在可以容許的範圍內,往往就會託付給神性權力。[4]因此,市場的和平往往被置於某個神殿的保護之下,後來則很容易變成酋長或君主的稅源。然而,儘管交換是獲得經濟實力的特別和平的形式,但不言而喻,它也能與暴力的使用結合在一起。古代和中世紀的航海者,只要有可能,就總是喜歡使用暴力無償奪取,只有碰上了勢均力敵的對手,或者認為應當顧及未來的交換機會、否則將身處險境,這時才會訴諸和平的討價還價。但是,交換關係的深入擴展始終都會伴隨著一個相對安定的過程。中世紀的所有「公共和平」安排都是為了交換的利益。[5]正如奧本海默(Oppenheimer)一再說過的那樣,通過自由的、純粹經濟的理性交換而占用貨物,與通過任何形式的強制——特別是人身強制——占用貨物,在概念上是對立的,而規則性地運用人身強制力乃是政治共同體的基本要素。 注釋 [1] 標題為英文版編者所加。注釋均為萊茵施泰因所加。(R) [2] Die Juden und das Wirtschaftsleben(1919,Epstein tr. 1913,1951,s.t. The Jews and Modern Capitalism);Der Bourgeois(1913);Händler und Helden(1915);Der Moderne Kapitalismus,vol. Ⅲ,Part Ⅰ,p.6;另見Deutscher Sozialismus(1934)(Geiser tr. S.t. A New Social Philosophy,1937)。像詩人斯特凡·格奧爾格周圍那個圈子、青年運動、基督教社會主義等等群體和運動的德國新浪漫主義,都包含著一個重要因素,即厭惡所謂的「非人化」關係。這些觀點都傾向於把這種資本主義精神歸因於猶太人,認為猶太人應當對它的興起和蔓延負責,從而大大助長了有組織的反猶主義、尤其是民族社會主義的膨脹。 [3] 絕大多數大陸國家在19世紀都廢除了這種群體的壟斷,比如行會成員在城內壟斷某些貨物的銷售,或者一個采邑的地主壟斷碾磨轄區範圍內所有農民的穀物,或者律師界成員壟斷法律諮詢。 [4] 關於市場和平,請參閱S. Rietschel,Markt und Stadt(1897);H. Pirnne,Villes,Marchés et Marchands au Moyen Âge(1898)。 [5] 中世紀的和平安排(Landfrieden)旨在消除封建戰爭和私鬥(private war),常常是與教會或王室合作,在貴族、城市或其他實力派之間締結非敵對性合約,或者由國王把合約強加給桀驁不馴的臣民。關於這個問題,見Quidde,Histoire de la paix publique en Allemagne au moyen âge(1929),28 Recuell des cours de L'Academie de Droit International 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