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海志 · 《靖海志》及《海上見聞錄》合校記

彭孫貽 《靖海志》
記中《靖海志》簡稱曰《志》,《海上見聞錄》簡稱曰《錄》。錄之頁行數系據本叢刊第廿四種刊本。 《錄》一頁一四行「吏部黃道周》,《志》作「禮部尚書黃道周。」 按《明史》卷二百五十五本傳,道周在福王時「拜禮部尚書協理詹事府事。」 又按《明紀》卷五十九,道周在唐王時「為吏部尚書武英殿大學士。」 此處當作「禮部尚書。」 《錄》二頁六行「陳豹為忠勇伯」,《志》作「忠勇侯。」 按夏琳《閩海紀要》、《海紀輯要》及楊英《從徵實錄》皆作「忠勇侯。」 乙酉(順治二年、弘光元年)閏六月,唐王即位於福州,改元隆武。按《明紀》曰:「改七月以後為隆武元年」,故《志》以丙戌(順治三年)為「隆武二年。」 《錄》三頁首行謂是年「海上稱隆武元年」,與《志》異。 《錄》三頁八行「將移關,守將陳秀、郭曦投降,而仙霞無一守兵矣」,《志》作「時杉關守將陳秀、陳曦投降,而僊霞關無一守兵,寂如也。」 按杉關在今江西省黎川縣東七十里杉嶺上,為閩贛往來通道。 《錄》四頁四行「乘舟遣兵攻其舟」,《志》作「乘夜遣兵攻其舟。」 《錄》四頁六行「京中命王大人、陳錦、佟國器、李率泰督兵至」,《志》作「朝中命三大人陳錦、佟國器、李率泰督兵至。」 《錄》四頁九行「以龔有楨為縣令」,《志》作「洪有楨。」 《錄》四頁一一行「陷大昌,攻順昌、將樂」,《志》作「陷大田,攻順義、將樂。」 按福建省有大田縣、無大昌縣,有順昌縣、無順義縣。 《錄》四頁一三行及一六行「布政使顧元敬」,《志》作,顧元鏡。」 按《明紀》卷六十亦作「顧元鏡。」 《錄》五頁七行「招討大元帥罪臣」,《志》作「招討大將軍罪臣。」 按《閩海紀要》、《海紀輯要》及川口長孺《台灣鄭氏紀事》皆作「招討大將軍罪臣。」 《錄》五頁一一行及一三行「清提督趙國祚」,《志》作「清提督趙國佐。」 按《閩海紀要》及《海紀輯要》皆作「趙國祚」而《台灣鄭氏紀事》及沈雲《台灣鄭氏始末》皆作「趙國佐。」 《錄》五頁一六行「清守將廉印」,《志》作「廉郎。」 按夏氏二書亦作「廉郎。」 《錄》六頁七行「平夷伯周鶴之」,志作「平夷侯周崔芝。」 黃宗羲《行朝錄》作「平夷伯周崔芝」,而《明紀》謂「魯王在長垣封周鶴芝平夷伯」,《從徵實錄》作「周崔之。」 按《隺》俗借用為《鶴》字,遂訛為《崔》。鶴壽千年,芝為神草,似以作《鶴芝》為當。 《錄》六頁八行「定西伯張名振」,《志》同。按明紀謂「魯王在長垣封張名振定西侯。」 《錄》六頁八行「阮美等守舟山至沙埕」,《志》作「舟山之沙埕。」 《錄》六頁一五行「於是永曆有船使令」,《志》作「於是永曆有詔使至。」 《錄》七頁七行「清鎮守漳浦副將王起俸」,《志》亦作「王起俸。」 按《台灣鄭氏紀事》,《台灣鄭氏始末》皆作「王起鳳」,而夏氏二書則一作「王起俸」(《海紀輯要》),一作「王起鳳」(《閩海紀要》)也。 《錄》七頁九行「雲霄港守將張國貴」,《志》與《從徵實錄》(以下簡稱《實錄》)皆作《張國柱。」 《錄》七頁一一行「送軍前收用」,《志》作「送軍前效用。」 《錄》七頁一四行「三吳壩」,《志》作「三河壩。」 《錄》八頁首行「但須由南海鱟灣過達濠浦」,《志》作「但須由鱟澳過達濠浦。」 按《實錄》亦有「但須假道南洋由鱟澳過達濠浦至邑」之文。 《錄》八頁一○行「知縣常鳳」,《志》作「常翼風。」 按各書皆作「常翼風。」 《錄》八頁一五行「潮州守將郝尚文」,《志》作「郝尚久。」 按《實錄》作「郝尚久。」 《錄》九頁一五行「正月,成功至南海」,《志》作「南澳。」 按《實錄》亦作「正月初四日,藩駕至南澳。」 《錄》九頁一五行「天星所」,《志》與《實錄》皆作「大星所。」 《錄》九頁一六行「殺退思訓援兵」,《志》作「殺退惠州援兵。」 《錄》一○頁三行「焚毀店舍」,《志》作「廬舍。」 《錄》一○頁五行「僧歷灣」,《志》作「曾厝灣。」 《錄》一○頁七行「經常」,《志》作「綱常。」 《錄》一○頁一二行「吳勃」,《志》作「吳■〈孛攵〉。」 按《■〈孛攵〉》同《勃》。 《錄》一一頁一三行「三月初三日」,《志》與《實錄》皆作「初四日。」 《錄》一一頁一四行「遂移兵九江東」,《志》作「遂移兵扎江東。」 《錄》一二頁四~五行「時張名振以地方事」,《志》作「以張名振管地方事。」 《錄》一二頁八行「執施琅及忠定伯」,《志》作「執施琅交忠定伯。」 《錄》一二頁一三行「二十□日」,《志》作「二十二日。」 《錄》一三頁五行「護軍前鎮」,《志》作「護衛前鎮。」 《錄》一三頁一三行至一四頁三行所記五月、九月及十月之事與《志》全同,而列於是年十二月之後,次序顧倒;蓋鈔寫之誤也。 《錄》一四頁首行「十月初二日」,《志》作「初三日。」 按《實錄》亦作「初三早。」 《錄》一四頁五行「二月,遣前軍定西侯張名振等水軍恢復浙直州縣」,《志》作「三月。」 按《實錄》亦系此事於三月。 《錄》一四頁九行「金固山紮營楓山頭」,《志》與《實錄》皆作「祖山頭。」 《錄》一四頁一○行「錮兵守御」,《志》作「調兵守御。」 《錄》一四頁一一行「前鎮衛萬禮幫鎮遠寨」,《志》作「前沖鎮萬禮守鎮遠寨外。」 按《實錄》作「前沖鎮萬禮幫守鎮遠寨外。」 《錄》一四頁一二行「振遠樓」,應作「鎮遠寨。」 《錄》一四頁一五行「左足」,《志》作「右足。」 按《實錄》作「右腿。」 《錄》一五頁一~二行「滿兵火炮、火銃連夜不絕,直至五鼓;放大炮兵頭疊,綠旗兵二疊,滿兵填濠攀柵而上」,《志》作「滿兵炮銃並放,連夜不絕,至五鼓,火藥盡,放空炮以向城;頭疊綠旗兵,二疊滿兵,填濠攀山而上。」 《靖海志》於永曆七年五月敘成功破金固山于海澄事畢,下接「三月,差監督池士紳以臘丸齎帛疏由陸路詣廣,敘方曲破總鎮王邦俊、小盈嶺破提督楊名高、江東橋殲總各都院陳錦、海澄敗固山金礪之功」云云。按海澄敗固山東既在五月,則三月帛疏焉得預述其事?《海上見聞錄》無《三月》二字,而《從徵實錄》又系此事於五月,益知《靖海志》「三月」二字為衍文。又《志》與《錄》所作「池士紳」,《實錄》作「池仕紳。」 《錄》一五頁一○行「以海澄破邊功」,《志》作「以海澄戰功。」 《靖海志》於永曆七年五月之後,又敘四月築海澄城事,與《見聞錄》文字全同,惟《錄》無「四月」二字;是《靖海志》「四月」二字疑為衍文。然《從徵實錄》則又系此事於上年十月也。 《錄》一六頁三行「至華平貴嶼寨,入納榖」,《志》作「至華平貴嶼,寨人納榖。」 《靖海志》於永曆七年八月迄八年五月所記諸事,《見聞錄》俱缺。《靖海志》於八年九月迄十二月所記諸事與《見聞錄》大致相同,惟《見聞錄》列此諸事於七年九月迄十二月,而無永曆八年。此蓋《見聞錄》原抄本脫去一葉之故也。 《錄》一七頁四行及三九頁四行凡兩見「房星曄」,《志》則前作「房星燁」,後作「房星曄。」 按《實錄》雖亦作「房星燁」,然《志》與《錄》記其弟之名皆作「房星曜」,是「房星曄」可能不誤,以《曄》、《曜》皆系從《日》也。 《錄》一八頁二行「前沖衛」,應作「前沖鎮。」 《錄》一八頁三行「丙州」,《志》作「丙洲。」 按《實錄》作「■〈氵丙〉州。」 《錄》一八頁一一行「設領兵中軍二員」,《志》作「一員。」 《錄》一八頁一四行「會諸鎮兵於漳之東門外蓮花浦合操」,《志》作「蓮花埔。」 按《實錄》謂大合操於漳之「岩亭埔。」 《錄》一八頁一五~一六行「忠定伯林習山」,《志》作「忠振伯洪旭。」 按《實錄》亦作「忠振伯。」 《錄》一九頁三~四行「左戎鎮」,應作「左戎旗鎮。」 《錄》一九頁四行「至斬木柵」,《至》應作《直》。 《錄》一九頁五行「忠勇侯林察」,「林察」應作「陳豹。」 《錄》一九頁六行「進添各鄉寨米」,《志》作「追派各鄉寨納餉」 《錄》一九頁一二行「左戎鎮」,應作「左戎旗鎮。」 《錄》二○頁首行「英毅伯」,《志》作「英義伯。」 按《實錄》及他書皆作「英義伯。」 《錄》二○頁三行「掛征□將軍印」,《志》作「掛定北將軍印。」 按《實錄》及《台灣鄭氏始末》皆作「征虜將軍。」 《錄》二○頁六行及七行「平藩兵」,俱應作「平南兵。」 《錄》二○頁八行「難於進兵」,《志》作「難於退兵。」 《錄》二一頁首行「吊各灣船隻」,《灣》應作《澳》。 《錄》二一頁二行「援剿左協王明銃擊丞沉清船一隻」,《協》應作《鎮》,「王明」下奪《以》字。 《錄》二一頁四行「黃海」,《志》作「廣海。」 又《錄》「不有一隻」,《志》作「不滿十隻。」 《錄》二一頁一○行「精尼奇呢哈哈番」,應作「精奇呢哈番。」 《錄》二一頁一二~一三行「濯城」,應作「海澄城。」 《錄》二二頁首行「言上」,應作「上言。」 《錄》二二頁七行「浙江定海外師」,《志》作「浙江定關水師。」 《錄》二三頁二行「滿州梅章京」,應作「滿洲梅勒章京」(以下「滿州」皆應作「滿洲。」) 《錄》二三頁七行「格商曰」,《志》作「甘輝曰。」 《錄》二三頁一四行「總制金張英」,《金》字衍。 《錄》二四頁首行「鎮下灣」,《志》與《實錄》皆作「鎮下澳。」 《錄》二四頁三行「嚮導」,應作「嚮導。」 《錄》二四頁五行「陸察常壽密啟」,《志》作「六察常壽寧密啟。」 按《台灣外記》作「察言司常壽寧啟。」 《錄》二四頁八行「紅夷人長」,《人》應作《酋》。 《錄》二四頁九行「箭桴」,《志》與《實錄》皆作「箭柸。」 《錄》二四頁一四行「八月初二日」,《志》與《實錄》皆作「八月十二日。」 《錄》二五頁二行「李繼寧」,《志》作「宋繼寧。」 按《實錄》作「宋維寧。」 《錄》二五頁二行「令監督李繼寧(宋維寧)入城招諭守將張捷出」下應有《降》字,下接二五頁一五行「前所守將劉崇賢亦降」,迄二六頁一二行「用人字牌」,以下再接二五頁二行「遮身」,刪去《遮身》二字下之《牌》字,迄二五頁一五行「後沖鎮華棟」,又刪去「華棟」二字下之《逼》字,再接二六頁一二行「病故。」 此蓋原抄本頁次錯亂之故也。 《錄》二五頁七行「集南船」,《志》作「禁商船。」 《錄》二五頁一一行「為的」,應作「為最。」 《錄》二五頁一一~一二行「左右武衛親軍」,《志》作「武衛、虎衛親軍。」 《錄》二六頁八行「二十四日」,《志》與《實錄》皆作「二十六日。」 《錄》二六頁九行「四月初一日」,《志》與《實錄》皆作「十一月初一日。」 《錄》二六頁一○行「左戎鎮」,應作「左戎旗鎮》。又「潮陽」,《志》與《實錄》皆作「潮揭。」 《錄》二六頁一三行「義舉》,應作「舉義。」 《錄》二七頁首行「平陽關」,《志》與《實錄》皆作「平陽縣。」 《錄》二七頁一~二行「文誠祥」,應作「艾誠祥。」 《錄》二七頁二行「十九日」,《志》與《實錄》皆作「十六日。」 《錄》二七頁一二行「將北兵皆怕風浪」,《將》應作《時》。 《錄》二八頁首行「十月初三日」,《志》與《實錄》皆作「初二日。」 《錄》二八頁二行「金門所」,《志》與《實錄》皆作「海門所。」 《錄》二八頁三行「賜姓至營右衛」,《志》作「成功至磐石衛。」 按《實錄》亦作「藩駕至磐石衛。」 《錄》二八頁五行「沙門」,《志》與《實錄》皆作「沙關」 《錄》二八頁一五行及一六行「盤陀橋」,《志》俱作「磐石衛。」 按《實錄》亦作「磐石衛。」 《錄》二九頁五~六行「賜姓督左右武衛居中、中提督居右、後提督抄瓜州之後西,陣西對隔一小港」,《志》作「督左右武衛居中、中提督居左、左提督居右、後提督抄瓜州之後,兩陣相對,隔一小港。」 按《志》文與《實錄》相合。 《錄》二九頁八行「守兵不意驚駭」,《志》作「守兵不意海兵至,驚駭。」 《錄》二九頁一○行「左提督馬信攻奪譚家大炮」,《左》應作《右》,「譚家」下奪《洲》字。 《錄》二九頁一四行「營州事」,應作「管州事。」 《錄》三○頁六行「李鳳」,《志》與《實錄》皆作「李胤。」 《錄》三○頁八行「外四州郡」,《志》作「外面州郡。」 《錄》三○頁一○~一一行「三■〈氵義〉河」,應作「三汊河。」 《錄》三○頁一一行及三一頁三行「蕭拱宸」,《志》與《實錄》皆作「蕭拱辰。」 《錄》三○頁一二行「第三大橋」,《志》與《實錄》皆作「第二大橋。」 《錄》三○頁一三行「宣毅鎮」,應作「宣毅後鎮。」 《錄》三○頁一四行「後廟」,《志》與《實錄》皆作「岳廟山。」 《錄》三一頁首行「二十一日」,《志》與《實錄》皆作「二十二日。」 《錄》三一頁一四行「洪琅」,《志》與《實錄》皆作「洪復。」 《錄》三二頁四行「吳淞江」,《志》與實錄皆作「吳淞港。」 《錄》三二頁六行「王起俸」,《志》作「王起鳳。」 按《志》於永曆三年三月條下作「王起俸。」 又按《實錄》亦作「王起俸。」 《錄》三二頁一○行「屯紮蓁峽、三都、興化、日照、海南地方」,《志》作「屯紮蓁嶼、三都、興化、南日沿海地方。」 按《志》與《實錄》相合。 《錄》三三頁七行「四月初二日」,《志》與《實錄》皆作「四月初三日。」 《錄》三三頁八行「治崇武」,《治》應作《泊》 《錄》三三頁一○行「防治裂嶼尾」,《志》作「防泊裂嶼尾。」 按《實錄》作「防泊莿嶼尾」,《台灣鄭氏始末》作「笠嶼」,注云:「即列嶼,在同安東南八十里,介廈門、金門之中,周二十里。」 查今地圖上稱「烈嶼。」 《錄》三四頁首行「澥保寨」,《志》作「蟹保寨。」 按《實錄》作「蟹仔寨。」 《錄》三四頁二行「神武營康彥邦」,《志》作「神武營康邦彥。」 按《實錄》作「仁武營康邦彥。」 《錄》三四頁三行「神武一帶」,《志》與《實錄》皆作「神前一帶。」 《錄》三四頁五行「演武台」,《志》與《實錄》皆作「演武亭。」 《錄》三四頁七行「正戎旗鎮」,《志》與《實錄》皆作「正兵鎮。」 《錄》三四頁一三行「左方榮」,應作「方左榮。」 《錄》三四頁一四行「船火飛烈」,《志》作「船撼飛裂」,《實錄》作「■〈舟感〉面飛裂」;按字書未見《■〈舟感〉》字。 《錄》三五頁三行「出橋侍衛一二等下十餘員」,志作「生擒侍衛一二等蝦十餘員。」 按滿洲土語稱侍衛曰《蝦》。 《錄》三五頁六行「披甲二人」,《志》作「披甲三人。」 《錄》三五頁八行「左營陳蟒」,《志》作「副將陳蟒。」 按《實錄》作「右協陳蟒。」 《錄》三五頁一○行「領協鎮劉雄」,《志》與《實錄》皆作「領旗協劉雄。」 《錄》三五頁一五行「後浦」,《志》與《實錄》皆作「後埔。」 《錄》三六頁三行「詔兵民家眷」,《詔》應作《諸》。 《錄》三七頁二行「林瑞」,《志》作「林福。」 按《實錄》作「禮武鎮」,應為「林福。」 《錄》三七頁八行「水寨港」,《志》作「水寮港》。按《實錄》作「禾寮港。」 《錄》三七頁九行「夷長貓雞實叮發炮擊盤營並舵馬廄粟倉」,《志》作「夷長貓雞實叮發炮擊營壘並焚馬廄粟倉。」 按夷長名,《實錄》作「貓難實叮。」 《錄》三七頁九~一○行「赤嵌衛」,《志》同。按《實錄》作「赤嵌街。」 《錄》三七頁一二行「赤嵌城夷長貓雞實叮以城孤救之」,《志》文相同;惟「城孤」作「孤城」,皆不可解。按《實錄》作「赤嵌城夷長貓難實叮以孤城援絕,城中乏水,欲降。」 《錄》三七頁一四行「移扎崑身」,《志》作「七鯤身。」 《錄》三八頁四行「文武各營」,《營》應作《官》;「監匿米粟」,《監》應作《兼》。 《錄》三八頁一三行「黃德」,志作「裴德」;「挈守」,《志》作「協守。」 《錄》三八頁一四行「黃招」,應作「黃昭。」 《錄》三九頁三行「先人」,《志》作「北人。」 《錄》三九頁四行「左提督」,《志》作「右提督」;「門館」,《志》作「門客。」 《錄》三九頁六行「升房星曜為道員」,《志》作「升房星曄為道員。」 《錄》三九頁一○行「尹文器」,《志》作「尹大器」;「蘇克薩」,《志》作「蘇克薩哈。」 《錄》四○頁六行「南粵」,應作「南澳。」 七行「守粵」,應作「守南澳。」 《錄》四○頁八行「慕化伯」,《志》作「慕義伯。」 《錄》四○頁九行「兵官楊都事」,《志》作「工官楊都事。」 《錄》四○頁一二行「依回」,《志》作「依違。」 《錄》四一頁八行「九營」,《志》作「紮營。」 《錄》四四頁一五行「河南」,應作「湖南。」 《錄》四五頁七~八行「郭惟藩」,《志》作「郭維藩。」 《錄》四五頁一一行「陳啟太」,應作「陳啟泰。」 《錄》四六頁二行「黃翌」,《志》作「黃翼。」 《錄》四六頁七行、九行、一○行「王錫璠」,《志》皆作「王藩錫。」 按《台灣鄭氏始末》亦作「王藩錫。」 《錄》四六頁一四行「率兵三萬」,《志》作「步騎二萬。」 《錄》四七頁九行「何佑為右虎衛」,《志》作「左虎衛。」 《錄》四七頁一四行「鹽引」,《志》作「鹽司。」 《錄》四八頁六行第一字《傳》為衍文。 《錄》四八頁九行「或東兵入見」,《志》作「束兵入見。」 又「黃翌」應作「黃翼。」 《錄》四八頁一二行「解糧」,《志》作「餘糧。」 《錄》四九頁四行「賴升」,《志》作「賴升。」 《錄》四九頁九行「擒其將黃翌、朱貴等殺之」,《志》作「獲其將黃翼、蔡龍、朱武、張濟、戴麟、陳驥、黃琯等」與夏氏二書相同,皆無「朱貴。」 《錄》系「耿王檄曾養性等自溫州航海入閩「事(見五○頁七~八行)於丙辰五月,《志》系此事於是年十月。 《錄》五○頁八行「獲巨船數千號」,《志》作「數十艘。」 《錄》五○頁末行「延津」,《志》作「延建。」 《錄》系「偽周將韓大任投誠」事(見五二頁一二~一三行)於丁已六月,《志》系此事於是年十月。《錄》又系「康親王遣漳泉二府知府招撫」事(見五二頁一四行)於是年六月,《志》系此事於是年十二月。 《錄》五三頁三行「三日河」,應作「三汊河。」 《錄》五三頁五行「劉□」,《志》作「劉符。」 按夏氏二書皆作「劉符。」 《錄》五三頁七行「賴哈」,《志》同;按夏氏二書皆作「賴塔。」 《錄》五三頁一一行「水頭小灣」,《志》作「水頭山灣。」 按夏氏二書皆作「水頭灣。」 《錄》五三頁一五行「十八日下午」,《志》作「十八日午刻。」 按夏氏二書皆作「十八日。」 《錄》五三頁一五行「為何佑殺退」,《志》作「何佑少卻。」 按《閩海紀要》作「何佑小卻」,《海紀輯要》作「何佑少卻。」 《錄》五三頁末行「國軒夜令軍士鑿塹,每人一丈」,《志》作「一人一尺。」 《錄》五四頁三行「郎廷佐」,《志》同。按夏氏二書皆作「郎廷相。」 《錄》五四頁七行「以為乘夜炮」,《炮》上奪《發》字。 《錄》五四頁九行「姚義」,《志》作「姚儀。」 《錄》五四頁未行「蕩寇將軍」,《志》作「盪虜將軍。」 按夏氏二書皆作「盪虜將軍。」 《錄》五五頁首行「大雅里」,《志》與夏氏二書皆作「雅大里」,《台灣鄭氏始未》作「雅塔里。」 《錄》五五頁二行「黃朝」,《志》作「黃朝光。」 《錄》五五頁二行「江欽、楊欽」,《志》作「江欽、楊德。」 《錄》同頁四行「江欽攻南安」,《志》同;按夏氏二書皆作「江勝攻南安。」 又按《志》於己未十月敘漳州城外之戰,於「江欽」名下注曰:「改江勝」,且《錄》與《志》以後皆稱「江勝」,是「江欽」即「江勝」也。 《錄》五五頁九行「黃皓」,《志》與夏氏二書皆作「黃鎬。」 《錄》五五頁一一行「章元振」,《志》作「章元鎮。」 按夏氏二書皆作「章元勛。」 《錄》五五頁一四行及五六頁一一行「陳啟明」,《志》與夏氏二書皆作「陳起明。」 《錄》五六頁四行「汊河」,應作「三汊河。」 《錄》系施廷、陳申在東石之敗(見五七頁一~三行)於己未七月,《志》系此事於是年九月。 《錄》五七頁首行「散卒三百人」,《志》作「二百餘人。」 《錄》五七頁七行「斬章巴石兒等」,《志》作「斬章京巴石兒等。」 按夏氏二書皆作「章京巴石兔等。」 《錄》五七頁一○行「建威左鎮」,《志》與夏氏二書皆作「建威右鎮。」 《錄》五八頁一五行「令每田一甲,出壯丁一名」,《志》作「十甲出丁壯一名。」 按夏氏二書皆謂「籍文武官田甲與百姓,丁壯每十人抽一人。」 《錄》五九頁末行「塗輕庭火」,《志》同。按夏氏二書皆作「塗墼庭火。」 《錄》六○頁二行「陳國威」,《志》作「陳典威。」 《錄》六○頁四行「諸遇」,《志》作「諸邁。」 《錄》六○頁一五行「十八日早,舟次於八罩」,《志》同。按《靖海紀事》所載施琅《飛報大捷疏》作「十七日早,將全■〈舟宗〉舟師,復收八罩水垵澳灣泊。」 《錄》六一頁首行「二十日早,穩至虎井,施將軍取小舟於內外塹峙間密覘形勢」,《志》作「十八日,移至虎井,施將軍泊小舟於內外塹峙間密覘形勢。」 按《靖海紀事》施疏謂「十八日,進取虎井、桶盤嶼。十九日,坐小趕繒船往澎湖內外塹、蒔內細觀形勢。」 《錄》六一頁五行「二十三日已刻」,《志》作「二十二日已刻。」 按《靖海紀事》施疏亦作「二十二日。」 《錄》六一頁一三行「九月初六日」,《志》作「九月初一日。」 《錄》六一頁一四行「因□諭部臣」,《志》作「因諭部臣曰。」 《錄》六二頁一二行「克舉」,《志》作「克■〈與上土下〉。」 按連橫《台灣通史》卷二「延平郡王世系表」亦作「克■〈與上土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