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中國通史 · 附錄(一) 清朝創業時期的財政

內藤湖南 《京都中國通史》
(中國財政通考之片段) 探討東方形勢和研究中國歷史的人最容易忽略,卻又最難理清頭緒的,是中國經濟的沿革。司馬遷的慧眼是,在《平準書》外另立《貨殖列傳》,藉以展示物貨集散、商旅貿易的形勢。然而,後世的愚昧之人卻譏諷司馬遷以貧賤談仁義,認為其不近於道,無人知其著意之妙。司馬遷之後的修史者班固,也未能明白《貨殖列傳》的遺意,單單記錄素封家之事。因此除了從散見於歷代正史中的《食貨志》或《九通》等得其零碎片段以外,已經找不到可以作為依據的完整的書籍。中國理財的思想與實績非常發達,從數千年前便開始影響與之有關的西域及海外,這樣的大國之民,對於經濟上的沿革,每每有望洋迷津之嘆。中國已然習慣了各種革命動亂,財政史料與歷代掌故、王者命數一起消失,無從再加搜羅,只能以疏泛的《食貨志》《九通》為基礎,對歷代地誌、諸家雜錄爬梳剔抉,旁引曲證。只有現在清朝的掌故還能檢閱,雖然暫時無法明確其經濟社會整體的狀況,但其政府財政梗概,大抵可知。遺憾的是,這些問題往往被我們這些學者忽視,得以在日本流傳的彼邦掌故之書可以說絕無僅有地少見。此前學者們研究中國歷史,完全未將世運升降之大關係納入思考的範圍,現在的東方論者在論及此問題時,不免有懸空立言的地方。 本人自不量力,有志於此研究,如今姑且不論前代邈遠之事,只說考察清代的財政對追尋近世史原委和對東方問題的解決都十分緊要。為了理清頭緒已經頗費力氣,事情本身已經很困難,加之我自身藏書不足,又不足以副其企望,十分苦惱自己未能得其要領。關於日清戰爭之前的國用,英人詹姆森著有《中國度支考》,刑部主事李希聖著有《光緒會計錄》,德國亦有論述,但它們在細目上存在各種分歧,難以辨別孰可信據。這些著述的大綱,倒是可以歸納大略之處,然而總不免各種紛爭。道光、咸豐之後,經過發捻回匪之亂,相較於承平時代,清朝財政已發生重大改變,如今越加紊亂。而欲了解清朝財政原委的人,一定要先熟知清朝創業的順治、康熙之締造艱難之狀及守成的雍正、乾隆之豐亨盛大之運,然後便能看出清朝日漸式微。魏源便生在這個由盛轉衰的時期,目睹了國家在民力、物力方面的變遷,頗為感慨,因此著有《聖武記》,魏源三度提及國家財政豐歉、國運升降的原因,卻始終語焉不詳,因此,僅僅依據此書是不足以證明國家財政豐歉與國運升降的實際情形。王慶雲所著《熙朝紀政》可以與之相互參照,但是其篇目分類,便於一部之考索,不方便總攬大體。因此,上自明史,下至清朝的各種撰述,全部細細翻閱,對其原委進行考察,打算編寫清朝盛時財政考,從創業時代開始著筆,來寫這一篇。順治以前,清朝的疆域沒有超出中國東北範圍,與清朝兩百餘年的財政關係不大,因此最好作為別錄,似不必在此論列,這一篇主要論述清朝入關以後的財政。 順治元年(1644年),燕都空虛,闖賊乘機奪城,正處於明朝覆滅後四海動亂之際,此時沒有什麼財政可言。同年五月攝政睿親王率先進入北京,規定北京城內房屋被圈的官民,可免除三年賦稅;提供房屋與滿人同居者,免除一年賦稅;軍隊所經之處,凡有田地受損者,免除當年一半的田賦;河北各府州縣免除三分之一的賦稅。此舉屬於一時權宜之計,不會對財政造成永久的影響。而三餉的免除,則與財政有重大關係,現在說到清朝的財政,有必要先述及明代財政的梗概。 我們可以將明朝萬曆年間比作「大御所時代」[1],這一時期,官民田產合計多達七百零一萬三千餘頃,夏稅可以收米麥共計四百六十萬五千餘石,收上來的米麥,一百九十萬三千餘石運往都城北京,剩餘的存於各行省,鈔(紙幣)五萬七千九百餘錠(此存官府所用之空名,在外毫無信用,弘治、正德年間已未實際流通),絹二十萬六千餘匹,秋糧米共計兩千二百零三萬三千餘石,其中運往都城北京一千三百三十六萬二千餘石,剩餘的全部留存,鈔兩萬三千六百餘錠,屯田六十三萬五千餘頃,花園倉基一千九百餘所,征糧四百五十八萬四千餘石,將糧草換成銀兩,數額在八萬五千餘兩,布五萬匹,鈔五萬餘貫,由各運司提舉之大小引鹽兩百二十二萬八千餘引。以上均在《明史·食貨志》中有記載,與同志記載的洪武(即初期)、弘治(即中期)兩個時代的田稅比較,並沒有太大差異,因此,可以從中看出明朝一代財政的大部分情況。其餘歲入數目為: 內承運庫慈寧、慈慶、乾清三宮子粒銀四萬九千餘兩,金花銀一百零一萬二千餘兩,金二千兩,廣惠庫河西務等七鈔關鈔二千九百二十八萬餘貫,錢五千九百七十七萬餘文(即內國關稅,以下諸鈔關同) 京衛屯鈔五萬六千餘貫 天財庫京城九門鈔六十六萬五千餘貫,錢二百四十三萬餘文(京城門關稅) 京通二倉並薊密諸鎮漕糧四百萬石 京衛屯豆二萬三千餘石 太倉銀庫南北直隸、浙江、江西、山東、河南派剩麥米折銀二十五萬七千餘兩(折銀即換為銀兩,下同) 絲綿稅絲農桑絹折銀九萬餘兩 綿布苧布折銀三萬八千餘兩 百官祿米折銀二萬六千餘兩 馬草折銀三十五萬三千餘兩 京五草場折銀六萬三千餘兩 各馬房倉麥豆草折銀二十餘萬兩 戶口鹽鈔折銀四萬六千餘兩 薊密永昌易遼東六鎮民運改解銀八十五萬三千餘兩 各鹽運提舉余鹽鹽課鹽稅銀一百萬三千餘兩黃白蠟折銀六萬八千餘兩 霸大等馬房子粒銀二萬三千餘兩 備邊並新增地畝銀四萬五千餘兩 京衛屯牧地增銀一萬八千餘兩 崇文門商稅牙稅一萬九千餘兩,錢一萬八千餘貫 張家灣商稅二千餘兩,錢二千八百餘貫 諸鈔關折銀二十二萬三千餘兩 泰山香稅二萬餘兩 臧罰銀十七萬餘兩 商稅魚課富戶曆日民壯弓兵並屯折改折月糧銀十四萬四千餘兩 北直隸、山東、河南解各邊鎮麥米豆草鹽鈔折銀八十四萬二千餘兩(解即送達) 諸雜物條目煩瑣,在此不具體記載。只對起運於都城北京和邊鎮的歲入進行計算,存餘部分不計入。清朝的歲入大致依照萬曆年間的做法,我在這裡不厭其煩地抄錄《明史·食貨志》中的記載也是這個原因,只不過清朝有所取捨罷了。 上面所述為明朝財政的基本狀況。自中期正德、嘉靖年間以來,賦額屢增,即便正供已非其舊,財政紊亂已經初現端倪。這時候,除在北方諸府及廣西、貴州增額以外,還以俺答入寇為由,加派銀一百一十五萬。萬曆八年(1580年)張居正理政時,對天下的民田進行丈量,一時之間,民田增多達到三百萬頃。這時候,張居正因大肆徵收額外的稅賦而與官吏產生紛爭,因為改用小弓(縮小量尺)使田增多,或者將現田產課重稅以充虛額,或一田徵收雙重賦稅,或無田也課稅,遂造成財政紊亂。到了萬曆末年,出兵遼東,加賦五百二十萬兩(每畝加九厘),稱為「遼餉」。崇禎二年(1629年),又因兵餉不足,在萬曆末年每畝加九厘的基礎上,每畝再增三厘。崇禎十年,楊嗣昌又請求加增兩百八十萬,對比舊額的糧食,每畝加六合,一石折銀八錢(一兩為十錢),是為「剿餉」。儘管剿餉預計徵收的時間是一年,但是,到了崇禎十二年,餉盡而賊未平,楊嗣昌再次請求在剿餉之外,增「練餉」七百三十萬兩,前後一共增收一千六百七十餘萬兩,加上舊餉,將近兩千二百萬之巨,稱之「三餉」。睿親王諭告軍民,「惟此三餉,數倍正供」。又說「更有召買糧料,名為當官平市,實則計畝加征。初議准作正糧,既而不與銷算,有時米價騰貴,每石四五兩不等,部議止給五分之一」。此為明末最顯著的惡政,睿親王先下蠲免諭示,至世祖登基,更加堅定此意,對明朝其他歲入,多少予以免除,以此作為財政方針。而此時四方依舊處於動盪之中,到了順治八九年,財政的徵收額除一部分外,並無可明證的條目。順治三年(1646年)戶部下諭:「今特遣大學士馮銓前往爾部,與公英俄爾岱徹底察核,在京各衙門錢糧款項數目原額若干,現今作何收支銷算;在外各直省錢糧,明季加派三項(所謂「三餉」),蠲免若干,現在田土民間實種若干,應實征、起解、存留若干。在內責成各該管衙門,在外責成撫按,嚴核詳稽,擬訂《賦役全書》,進朕親覽,頒行天下。」順治八年(1651年)六月,魏象樞上奏曰:「國家錢糧,部臣(指戶部)掌出,藩臣(指各直省布政使)掌入。入數不清,故出數不明。請自八年為始,各省布政使司於每歲終會計通省錢糧,分別款項,造冊呈送該督撫按查核。恭繕黃冊一卷,撫臣會題總數,隨本進呈御覽。仍造清冊,咨送在京各該衙門互相查考,既可杜藩臣之欺隱,又可核部臣之參差。」根據上述論說,可以看出對歲入歲出的整理核算從此時已有雛形。張玉書雖認為出入不可相償,而《實錄》記載田地小盪畦畝地數、對銀米豆麥草的征額,實際上是從這一年開始的。 康熙年間,張玉書(官大學士,諡文貞)所記,總括順治一朝的財政始末,得其要領,曰: 從來創業之主,享有勝國之資,不煩征斂而國用滋富。漢之承秦,唐之承隋,明之承元,皆是道也。惟宋當五代紛爭之後,海內衰耗,差遜漢唐,而左藏之庫,積金如山,則猶有餘蓄焉。前明之末,秕政厲民,始以軍興旁午,議而加遼餉,繼以民貧盜起,復加剿餉,終以各邊抽練,復加練餉,催科無藝,中外蕭然。迄國家以仁義之師,入關靖寇,而中原赤子,業已析骸斷骨於百戰之餘,其所謂內庫之帑藏,又已盡罹賊劫,蓋實遺我一空虛之國也。世祖章皇帝既定大業,衽席疲民,下詔首除三餉,如拯焚溺,繼定《賦役全書》,一準前明萬曆中年舊額,稅斂亦綦薄矣。獨是多方未靖,虎旅四征,今年下兩浙,明年定八閩,又明年克楚蜀、克兩粵,輦金輸粟,相望於道。方順治八九年間,歲入額賦一千四百八十五萬九千有奇。而諸路兵餉,歲需一千三百餘萬,加以各項經費二百餘萬,計歲出至一千五百七十三萬四千有奇,出浮於入者,凡八十七萬五千有奇,至十三年以後,又增餉至二千萬,嗣又增至二千四百萬,時額賦所入,除存留款項外,僅一千九百六十萬,餉額缺至四百萬,而各項經費,猶不與焉。國用之匱乏,蓋視前代以為獨甚。 而我先皇帝,愛民如子,必不忍為苟且目前之計,於額賦外,少加毫末。汰冗員,抑繁費,躬行儉約,為天下先。自親政以來,在宥十年,未嘗興一不急之工,采一玩好之物,軍需浩穰,悉取給於節省之餘,而發帑金以賑凶荒,賜田租以蘇疾困,數歲之中,詔書屢降,自古開創之主,寬仁恭儉,未有若斯之盛者也。 但順治年間,財政有疑惑的地方是:入關初年,以何作為兵餉及其他經費。據順治元年(1644年)九月睿親王諭:「將盛京帑銀,取至百餘萬,後又挽運不絕。」順治二年十月,朝鮮國遵照諭旨送來白米五萬七百八十餘石,因其腹地中國東北的積蓄,用來充當燕京附近駐屯的兵餉仍有不足,則取之於朝鮮。然而興盛之時,大兵所經之處征糧免除一半,大兵未經之處而歸順朝廷的,征糧免除三分之一。根據上述情況,清朝在開創期間,儘管簿冊未進行記錄,但絕對不是完全不徵收錢糧。又順治元年九月,睿親王在給城堡營衛軍民的諭告中:「爾等但備辦糧草,齊送至軍前,此外秋毫無犯。」由此可見,兵餉多來自新領土徵發,除了其所說的三餉和拯焚溺者,不清楚是否將實惠給予人民。順治七年,睿親王在邊外築一城以為避暑地,為此加派九省錢糧兩百五十四萬兩,在睿親王死後,這一工程即停止,因擔憂官吏和徵稅吏營私舞弊,是以下令按照原定數目征完,再按照數目於次年正額錢糧中扣除。至順治八年,根據魏象樞所奏:「有司派征錢糧,皆假手吏胥里役,或被蒙蔽,或通同作弊,朝廷雖有浩蕩之恩,而小民未免剝削之苦。」以此事為基礎推敲其他,比如,清人大力稱讚順治年間不加額賦的政策,但實際上百姓究竟得到多少實惠仍然是一個疑問,從當時發生的事情來看,這是理所當然的。總的來說,順治年間,一切處於草創之時,是財政非常困難的時期,作為財政困難的補充手段,依順治六年戶部等衙門所奏:「邊疆未定,師旅頻興,一歲之入,不足供一歲之出」,開監生、吏典、承差等授納之例,給內外僧道以度牒(至順治八年,以瑣屑非體,免此僧道度牒之項),准許折贖為徒杖等罪(換罰金也)。同年,江南巡撫士國寶因兵餉不足請旨增派,除此之外,均以裁汰冗官冗兵作為唯一的節省策略。十八年間,每年都記載有此等事件發生,此處不一一詳述。凡需節儉經費者,都落實到細節,地方上甚至因擔心錢糧靡廢就連土特產的進貢都停止了。一方面,《賦役全書》已經編成,至順治十四年重訂,編定所謂的一代良法,而讀康熙三年(1664年)之上諭,自順治元年至十七年(1644—1660年)間,拖欠(指未納額)銀共兩千七百萬有餘,米七百萬石有餘,藥材十九萬斤有餘,綢絹布匹等項九萬有餘。到世祖一朝結束時,支出之數常超過收入,而順治帝的遺詔發於其賓天之後,自陳己罪,有一項為:「國用浩繁,兵餉不足,而金花錢糧,盡給宮中之費,未嘗節省發施。及度支告匱,每令會議,諸王大臣未能別有奇策,衹議裁減俸祿,以贍軍餉,厚己薄人,益上損下。」應將順治帝的自責言辭,與張玉書等盛讚之言斟酌參照,推測當時的實情。直到世祖去世後,不得不將直隸各省的田賦,按照明末練餉之例,於順治十八年這一年間,加派一分,征銀五百萬兩,以充軍需。 據《會典》記載,順治十八年,全國田土五百四十九萬三千五百七十六頃有餘,賦銀二千一百五十七萬六千零六兩有餘,糧六百四十七萬九千四百六十五石有餘,每畝賦銀約三分九厘,糧一升一合有餘。與《東華錄》記載相比較,《實錄》的數額與之雖有差別,但也無法斷定二者誰更為可信,大體而言不會有大的出入。對比萬曆年間,田畝的數量已減少兩百餘萬頃,萬曆年間賦額以米麥計算,今者以銀兩計算,康熙四五年時,江浙二省白糧每石按例改折為二兩,據此推算(當時民間米價每石不過七八錢,故推算為二兩,對百姓已是重稅),得出的數據僅一千萬石有餘,遠遠少於鼎盛時期。根據康熙帝所言,自清朝入關以來,對外廷軍國的開支與明朝相似,而財政款項不夠支配的原因,不難明了,絕不僅是順治遺詔中自責的那些原因。 魏源說:「康熙初年,三藩叛亂,雲、貴、川、湖、閩、粵、陝、浙、江西各省變動,天下財賦復去三分之一。開捐例三載,僅入二百萬,則其時海內之歉嗇可知。今見於《方略》者,若裁節冗費,改折漕貢,量增鹽課雜稅,稽查隱漏田賦,核減軍需報銷,亦皆所裨無幾。而其時領兵將帥,借夫馬、舟船、器械、芻秣為名,需索苛派;甚者輦金置產,以至隔省購妾,無一不達上聽,則又知其供給之浩穰。以今思之,竟不知當日廟堂如何經營,內外如何協濟,始能戡大難,而造丕基也。」自順治末年,南方各省的叛亂趨於戡定,罷諸種營造等,節省巨額費用。效仿明朝所加派之練餉,也於康熙元年(1662年)以後趨於停止。康熙二年朝廷免除順治元年至十五年(1644—1658年)的民欠,康熙四年朝廷又免除順治十八年(1661年)以前的民欠,到康熙九年,朝廷減免江南南昌七州縣的浮糧十四萬九千餘石,米折銀十九萬五千餘兩等,這樣不同程度的免除,每年都有。一方面,朝廷的財政整理亦漸就緒。康熙二年戶部決議,准給事中吳國龍奏:「直隸各省送京之各項錢糧,自順治元年,總歸戶部,至七年復由各部寺分管催收,款目繁多,易滋奸弊,以康熙三年為始,一切雜項,俱稱地丁錢糧,每年正月,除分撥兵餉之外,其餘悉解戶部,每省各造簡明賦役冊,送戶部查核。至各部寺衙門應用錢糧,各於年前開具數目,次年由戶部支付,仍於年終核報。」收解的制度,就這樣定了下來。康熙十一年戶部議時,准給事中趙之符上奏:「順治十六年,出征雲南時,平西王(吳三桂)並經略巡撫等會議,因糧米不敷,以四斛作一石徵收,今地方已定,此項加征米麥,應於康熙十二年為始除免。」如此一來,康熙十二年,即便已經有各項免除,此時的征銀也已至兩千五百萬以上,米豆麥至六百餘萬,突然遭遇三藩叛亂,財政一時又陷入困境。三藩即平西王吳三桂、平南王尚之信、靖南王耿精忠。康熙十二年末,以吳三桂為首相繼起兵造反,西南八九省淪為戰場。據《東華錄》記載,康熙十四年、十五年、十六年比以前的十二年、十三年,減少征銀四百萬左右,康熙十七年、十八年、十九年、二十年減少三百萬左右,若把其他支絀包含在一起,可知魏源所言天下賦收減少三分之一併未誇大。其捐輸助餉的緣由,可見康熙十六年宋德宜所奏,奏曰:「頻年發帑行師,度支不繼,皇上俯允廷臣之請,開例捐輸,實以酌便濟時,天下萬世共知為不得已。計開例三載,所入二百萬有餘。捐納最多者,莫如知縣,至五百餘人……請敕部限期停止。」這便是不管採取何種細微的手段,都必須厲行節儉之原因。 三藩叛亂,勢同韓彭俎醢,雖是不得已的事情,但起因也與財政問題有關。魏源《聖武記》寫道:「順治十七年部臣奏,計雲南省俸餉,歲九百餘萬,除召還滿兵外,議裁綠營兵五分之二,而三桂謂,邊疆未定,兵力難減。於是倡緬甸、水西各役以自固。加以閩、粵二藩,運餉歲需二千餘萬,近省輓輸不給,一切仰諸江南;絀則連章入告,贏則不復請籍核,天下財賦半耗於三藩。」其勢乃以三藩恭順自守,不得已裁撤而使財政歸於正常。因此三藩叛亂,使財政一時陷入巨大困境,其實以中央財政長遠的規模來看,可杜絕尾大不掉之勢。因為籌餉困難,所以更加要累積節儉之德。康熙年間,內廷費用節省,實在出人意料。據康熙帝所言,宮中之服用,「今以我朝各宮計之,尚不及當日妃嬪一宮之數」,三十六年間,尚不及當時一年所用。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朝廷將明朝的宮殿樓亭門名並慈寧宮、寧壽宮、乾清宮及老媼數目宣示外廷。天子諭告,天旱,欲減宮人及所用器物,自來不曾有多餘的,是以不能再減,因此讓群臣查閱明宮中的用度情況。不久廷臣奏明:「查故明宮內,每年用金花銀九十六萬四千四百餘兩,今悉已充。明光祿寺每年送內所用各項錢糧二十四萬餘兩,今每年只用三萬餘兩。每年木柴二千六百八十六萬餘斤,今只用七八萬斤。每年用紅螺等炭共一千二百八萬餘斤,今只百萬餘斤。各宮床帳、輿轎、花毯等項,每年共用銀二萬八千二百餘兩,今俱不用。又查故明宮、殿、樓、亭、門共七百八十六座,今不及前明十分之三。」至於各宮殿之基址牆垣,瓦用臨清,木用楠木,今禁中修造,斷不得已者,只用常瓦松木而已。除「慈寧宮、寧壽宮外,乾清官嬪妃以下,使令老媼、灑掃宮女以上,合計一百三十四人,可謂至少」,「不獨三代以下所無,雖三代以上亦未有如此者」。康熙三十九年九月,工部上奏銷算雜項修理的錢糧時,帝曰:「一月內雜項修理,即用銀三四萬兩,殊覺浮多,明代宮中一日萬金有餘。今朕交內務府總管,凡一應所用之銀,一月只六七百兩,併合一應賞賜之物,亦不過千金。從前光祿寺一年所用銀兩,亦甚浮多,朕節減大半。工部情弊甚多,自後凡有修理之處,將司官筆貼式俱奏請派出,每月支用之錢糧,分析細數,造冊具奏,若三年內有塌壞者,著賠修。如此則工程堅固,錢糧亦不致妄費也。」康熙四十五年十月,諭戶部:「國家錢糧,理當節省,否則必至經費不敷。每年有正額蠲免,有河工費用,必能大加節省,方有裨益。前光祿寺一年用銀一百萬兩,今止用十萬兩;工部一年用銀二百萬兩,今止用銀二三十萬兩。」和前朝相比,十可省九也,到康熙末年,更減至光祿寺年用四五萬,工部十五萬餘。康熙四十九年又諭大學士等曰:「萬曆以後,所用內監,曾有御前服役者,故朕知獨詳。明朝費用甚奢,興作亦廣,一日之費,可抵今一年之用。其宮中脂粉銀四十萬兩,供用銀數百萬兩。至世祖皇帝登極,始悉除之。紫禁城內砌地磚橫豎七層,一切工作俱派民間。今則器用樸素,工役皆見錢雇覓。明季宮女至九千人,內監至十萬人,飯食不能遍及,日有餓死者。今則宮中不過四五百人而已。明季宮中用馬口柴、紅螺炭以數千萬斤計,俱取諸昌平等州縣。今此柴僅天壇焚燎用之。」以上大致是內府用度的節省情況。 據《會典》記載,康熙二十四年,天下田土六百零七萬八千四百三十頃有餘,賦兩千四百四十四萬九千七百二十四兩有餘,糧四百三十三萬一千一百三十一石有餘,此與《東華錄》所引《實錄》的記載有差別。《實錄》記載平定三藩之後,賦銀便增長到兩千六百餘萬兩,米豆麥增至六百三十餘萬,此數據每年都在增加,到康熙五十年前後,賦銀增至三千萬左右。據康熙四十八年之諭:「自此以前庫貯不過二千萬,至是戶部之庫銀存貯五千餘萬兩。時當承平,無軍旅之費,又無土木工程,朕每年經費,極其節省,此存庫銀兩,並無別用。去年蠲免錢糧,至八百餘萬兩,而所存尚多。因思從前恐內帑不足,故將外省錢糧,盡收入戶部,以今觀之,未為盡善。天下財賦,止有此數,在內既贏,則在外必絀,若以部庫一二千萬,分貯各省庫中,於地方似可濟之。」這一年有旨,因打算將康熙五十年的全國錢糧,一概蠲免,是以召集諸臣合議。據大學士張鵬翮所奏,從康熙元年到現在,免除的錢糧,據查戶部冊籍記錄,共萬萬兩有餘(即一億兩)。又如康熙四十四年大學士等所奏:康熙元年以來,免除錢糧之數九千萬有餘。由此可知,絕對不是隨口所說的數據。不久又有諭曰,自康熙五十年開始,三年以內,天下錢糧通免一周,無論遠近皆受其恩澤。這樣一來,三年內所免除的全國地丁糧賦,新舊合計三千八百餘萬兩(諭旨為三千二百餘萬兩,這一數據是根據舊的民欠計算得出的)。按照慣例,最初稻穀不入蠲免,因台灣有谷無銀,巡撫黃秉中請求一同免除。 會計檢查的方法,也逐漸縝密,產生作用。康熙十七年,規定了對各省擅動錢糧的處分,只有在軍事緊急之時,才能明記動支款項後動用,對於虛報軍需者,視作貪官處理。康熙二十三年,由於督撫貪污庫帑,廷臣受命詳議條例以奏聞。從這以後,戶、工二部咨取錢糧達二三十萬兩的人,可以只憑藉咨文取得,無須奏明。到了康熙四十五年,才開始在月底之時將咨取的大小款項一一奏之。康熙四十八年,有諭:「光祿寺歲用二十餘萬兩,工部自四十五萬至百萬兩,雖較前略省,然委官於未估計之先,領銀備用,浮支肥己,弊實殊多,嗣後十五日一次,將委官姓名及支給銀數上奏。又竣工銷算,有遲至十年十二年者,稽延作弊,嗣後銷算有逾一年者,即奏聞罷斥雲。」康熙四十八年有諭:「自是以後,光祿寺供應宮中之用,每年銀七十萬兩有餘,漸次節省,今一年僅需七萬兩。理藩院每年賞賜供應外藩賓客,需銀八十萬兩,今裁減浮費,一年止需八萬兩。戶工兩部,每年所用錢糧過多,今十日一次,使將用過數目,所需錢糧,已為極少雲。」這一時期,清朝內外釐清財政非常之細緻。即使在康熙五十年以後,在康熙五十二年,第二次免除全國整年的房地租稅,兼除逋欠,這一年又免除山西、河南、陝西西安等府當年的田租。康熙五十四年又免除直隸省的田租,免除各省屯衛之帶徵銀兩百三十九萬,四十九萬漕項銀減免一半。當時,太倉有餘糧,因此皇帝下詔,用太倉陳糧四百三十餘萬石賞賜官兵。康熙五十七年,由於西邊有戰事,免除陝甘第二年地丁一百八十餘萬,頻繁遭受軍隊肆虐的地方,減免之事屢屢有之,庫存因此間告匱乏。但是,各省錢糧的虧空(即所謂的濫用而少於定額者)也是難以避免的。康熙五十九年時,制定了錢糧虧空條例,而從康熙六十年的諭來看,有平定三逆的時候,原任湖廣布政使徐惺用支用的兵餉,這筆款項直到康熙四十餘年,依舊未能補上。由此可知,當時的疏節闊目情況。雍正即位初年,不得已首先頒發財政上諭,可見實際上虧空的嚴查與胥吏的私吞併存。 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大學士阿桂上疏云:「查康熙六十一年,部庫所存八百餘萬兩,雍正年間漸積至六千餘萬。」及至康熙四十八年,庫貯僅五千餘萬,反而減少了這麼多,頗為費解。但是,康熙四十八年在議論免收全國地丁錢糧時,戶部尚書希福納奏:「每年天下地丁錢糧及鹽課關稅雜項錢糧內,除照常存留各省應用及解往別省協濟之外,一年共起解銀一千三百萬兩有餘,京城俸餉等項,一年需用九百萬兩有餘,每年所積不過一二百萬兩。」然而在康熙五十一二年時,免除一次地丁錢糧之數目已達到三千二百餘萬。當時臨近省府需要支調財政,由戶部發放。再加上康熙末年戰事起,需要撥發庫帑等,使得庫貯數目減少很多。魏源曰:「康熙六十載之休養,何以部帑只存八百餘萬,不及乾隆七分之一耶?曰:耗羨未歸公一也,常例未捐輸二也……鹽課未足額三也,關稅無盈餘四也。是皆雍正十餘載清釐整飭之功,故收效若是。」現將對此四項稍加說明。 火耗源自明朝,指的是在正額之外再加收的部分,在清初屢屢遭到禁止。順治元年(1644年)有令:「官吏徵收錢糧,私加火耗者,以贓論。」康熙四年,法律准許百姓控告官吏額外科斂。康熙十七年時,規定上司不得隱瞞克取火耗者。然而並不能實際禁止,因此暗加限制。康熙四十八年,聖祖諭河南巡撫鹿祐曰,所謂廉吏,並非分文不取,如果不拿絲毫,則無法維持平常日用及家人胥役。州縣官們,只取一分火耗,不超過便稱為好官,若一律嚴查,則屬吏不勝參檢。這一時期,各個省的耗羨,每兩不超過一錢,只有湖南加收達到每兩二三錢,聖祖挑選了廉潔耿介的趙申喬、陳璸作為偏遠地區的巡撫,讓他們在自己掌管的地區力行禁止此種行為。康熙六十一年,聽聞陝西財政虧空,總督年羹堯、巡撫喀什圖奏:「秦省之火耗,每兩有加至二三錢、四五錢者,請酌留各官之用度,其餘俱令捐出彌補。」聖祖不許。又說:「私派之罪甚重,火耗一項,特以州縣用度不敷,故於正項之外略加些微,原是私事,朕曾諭陳璸雲,加一火耗,似尚可寬容,陳璸奏雲,此是聖恩寬大,但不可說出許其加添。」這是由於官吏俸祿過低導致的(與此事關係密切,需要特別詳論),假如朝廷以加收一分火耗表示綿薄之意,大官就會揚言要求數倍。儘管康熙時期始終不曾公開准許此種做法,雍正時期則將之收歸國庫,公開加征,以之作為官吏養廉或地方公費的補充。雖然《會典》事例沒有記載火耗起存撥用的款目,無法知道總數,從差異來看,少的地方如浙江仁和、錢塘兩縣,每兩增收四分火耗,多的地方如雲南,多達每兩二錢,據稱直隸涿州、良鄉、昌平、順義、懷柔、通州、三河、薊州沒有徵收火耗,實際應不下三四百萬兩。 常例的捐輸,如捐監、捐封、捐級等,每年數額在三百萬兩左右。康熙時期平定三藩之亂,以及康熙三十年大舉征伐噶爾丹時的開捐,據戶部奏書記載,輸運糧草者,作貢監,及記錄加級、復級、封贈、准與捐免保舉各例,稱之為「常例未捐輸者」。至乾隆、嘉慶時期才確定常例的捐輸。 順治初年,鹽課數額五十六萬兩有餘,儘管各省逐漸歸入清朝版圖,合起來也不過兩百餘萬。到康熙末年,這一數據也不過三百七十餘萬兩,到了乾隆時期,數據增加到五百七十餘萬,實際增加了兩三百萬。 所有關稅中,戶部掌管二十四關,工部掌管六關,這些關的盈餘定額在四百餘萬兩。但是,康熙年間,關差由專員任職,私吞現象嚴重,不但無盈餘,反而入不敷出。雍正時加以清理,於是報有盈餘者前後相繼,不聞有缺額。乾隆年間,以雍正十三年(1735年)的關稅數據為基準,固定了關稅盈餘額度。 合計以上四類稅目,其數目已增加到千餘萬兩,這是康熙年間不曾有的,到了乾隆時期,這些稅目收入全數收入國庫,乾隆時期財政豐歉之差,其真正的原因在這裡。聖祖康熙四十九年十月諭:「朕自踐祚已五十年,除水旱災傷例應豁免外,其直省錢糧次第通蠲,一年屢經舉行,更有一年蠲及數省,一省連蠲數年,前後蠲除之數,據戶部奏稱,共計已逾萬萬。朕一無所顧惜。百姓足,君孰與不足?朝廷恩澤不施及於百姓,將安施乎?朕每歲供御所需,概從儉約,各項奏銷浮冒,亦漸次清厘。外無師旅餉饋之煩,內無工役興作之費。因以歷年節捐之儲蓄,為頻歲渙解之恩膏。朕之蠲免屢行,而無國計不足之慮,亦恃此經畫之有素也。」由此可知,此為真實的言論。此篇是為清朝創業時代財政的概略,清朝守成時代的財政狀況另說。 [明治三十三年(1900年)七月一日發行《太陽》第六卷第九號] * * * [1]1910年8月,《日韓合併條約》簽訂,日本正式吞併韓國,實行殖民統治,1945年9月日本投降後,該條約才被廢除。——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