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國社會的新陳代謝 · 第十六章 民變與革命
民變是下層群眾用直接訴諸行動的方式以表達自己對現存社會的不滿和反抗,是中國社會內在矛盾激化的產物。與革命相比,民變具有自發性、分散性和落後性,因此二者並不相同。但在20世紀初期,波波相續、綿綿不絕的民變又同前仆後繼、峰峰相連的革命交錯迭出,二者的並存導致了彼此的影響。革命與民變的這種相互關係是晚清最後十年中國社會新陳代謝的內容之一。
一、亂世眾生相
庚子之變後的中國,風雲際會,出現了革命、改良、朝廷三方格鬥角逐的社會政治格局。革命派要以暴力推翻清朝,改良派則以改造王朝、推行君主立憲為己任,清廷在革命與改良的夾擊中進行王朝的自我挽救。在同一過程中,下層群眾則以千波萬瀾的民變發泄了對腐敗王朝的怨憤和不滿。作為一種社會反抗現象,民變並非到這個時候才出現的。但晚清最後十年的民變,風起雲湧,迤邐相屬,「幾乎無地無之,無時無之」,無論在次數上還是在廣泛性上,都是前所未有的。當時某報曾刊載過三幅漫畫:一幅是官把民打在地上,一幅是官民對打,另一幅是民把官打翻在地。官民對打既是官與民勢不兩立的體現,也是當時中國社會處處民變的真實寫照。據統計,從1902年到1911年,各地起伏生滅的民變多達1 300餘起,平均每兩天半發生一次。這些民變席捲全國各地各民族,觸及了城鄉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因而具有雜多的名色。(1)就其內容而分,民變大體可以概括為十類:
(一)抗捐抗稅。抗捐抗稅是中國古已有之的社會反抗現象。但20世紀初年的捐稅之多直接促成了抗捐抗稅之多,兩者的廣泛性都是史無前例的。本來,庚子賠款「遍攤於十八行省,民間已嘖有煩言。近則新政所需,無不用其攤派,計臣但知提撥,不問款項之何來,疆吏無計搜羅,且復刻剝以塞責」(2)。當時有句流行的奏語:「朝廷責之疆吏,疆吏責之有司,有司不取之百姓,將於何取之。」取之百姓之法無他,就是巧立名目,重征舊稅,開徵新捐。據史料記載,直接成為民變刺激物的,至少有六十來種捐稅。其名目如次:燈膏捐(土藥捐)、肉捐、車馬捐(騾馬捐)、厘捐、酒捐、煤炭捐、房捐、蠶絲捐、茶攤捐、鋪捐、統捐、茶捐、茶碗捐、船捐、靛捐、旱挑捐、展簾捐、豬捐、魚捐、柿灑捐、剃髮捐、糖捐、雞鴨捐、小商品捐、學捐、牙帖捐、器具捐、柴草捐、糞捐、國民捐、米捐、路礦捐、花布捐、警捐、花捐(妓女捐)、畝捐、牛馬捐(牲口捐)、果捐、稱捐、竹木捐、牌照捐、戲捐、出口捐、契紙捐、戶口捐、文廟捐、油坊捐、染坊捐、紙捐、河捐、路捐、教養局捐、菸絲捐、轎捐、檳榔捐、瓷器捐、巫道僧尼捐、紅事捐(結婚)、農會捐、洋藥統捐,等等。「當捐之行也,一盞燈、一斤肉、一瓶酒,無不有稅。」(3)「所有柴、米、紙張、雜糧、菜蔬等項,凡民間所用,幾乎無物不捐。」(4)苛捐激變,時人指出:「亂由於捐,捐由於擅」,是「擅捐者累之」,「擅捐者釀之」,「擅捐者激之」,是官府勒索苛派,縱官殃民所致。(5)與捐稅意義相仿的,還有《辛丑條約》之後中央和地方政府攤派的賠款,以及添設厘局、苛征漕糧、開墾荒田、納錢升科之類的經濟斂刮。在這些名目中,新捐稅所占的部分遠過於舊捐稅。新捐稅的產生,反映了城鄉經濟生活的變化。與之相適應,舊日曾經占主要地位的自然經濟下的抗糧抗租,在20世紀初期的民變中已融入了抗捐抗稅的潮流,變成了抗捐抗稅的一個組成部分。
長沙搶米風潮中群眾怒燒巡撫衙門
(二)搶米風潮。辛亥革命前十年,大江南北,災荒踵接,哀鴻遍野。而奸商哄抬米價,積穀者又復任意居奇,致使米價暴漲。「細民無以餬口,思亂者十室而九。」(6)於是而有饑民搶米、搶糧船、搶麵粉廠、搶食品店、搶礱坊、吃大戶(吃排飯)、搗毀米店以及禁阻米谷出境,要求開倉平糴、取消米捐一類的民變,屢見於浙江、江蘇、四川、廣東、江西、直隸、安徽、河南、湖南、湖北、奉天、熱河、山東諸省,其總數在150次以上。(7)饑民的主要成分是農民和城鎮市民。因此,搶米風潮同時發生於農村和城鎮。兩者之中,尤以後者所產生的社會影響為巨大。1910年4月,長沙市民要求減價平糶米谷、搶劫城廂內外各碓坊堆棧之米的風潮一變而為燒撫署、洋行、教堂的暴動,引起「舉國震動」(8)。這是近代經濟的發展使城鎮和市民在中國社會裡所占地位日益提高的結果。在同一過程中出現的農村饑民湧入城市的事實又從側面反映了正在形成的新的城鄉關係。由於城鎮在日常經濟交往中吸引和制約著農村,因此,在災荒歲月,求食的農民又沿著這條現成的道路來到了城鎮。
(三)為求食有鹽而導致的城鄉騷亂。在幾千年漫長的封建社會裡,國家包辦食鹽已經成為一種傳統。到了清代,這種傳統具體化為「鹽政」。在鹽政統制之下,鹽商壟斷鹽業而政府收取鹽利。因此,鹽業交易成為不受商品經濟規律制約的商品流通過程。晚清最後十年,清政府困於財政窘境,實行鹽斤加價,添征鹽稅;鹽場暗中大肆賣放,中飽私囊;不法鹽商又趁機抬價牟利,遂引起民眾的強烈不滿。由食鹽而觸發的騷亂主要表現為民眾搶鹽、搗毀鹽店鹽局、反抗官辦鹽局和查禁私鹽、反對鹽商壟斷鹽利,要求官鹽減價,以及以販賣私鹽為生的鹽梟起義。據《清末民變年表》估算,此類民變共有46起,在數目上約相當於搶米風潮的1/3,但它們動輒釀成武裝衝突,其暴力色彩更濃於搶米風潮。如1903年12月,陝西因償款不敷,「鹽斤加價」,引起眾忿。而代銷官鹽的商店又壟斷食鹽,「分兩既不足數,價值又復濫加,民間日食所需,益形不便」。鹽販乘機起事,搶劫鹽店,燒毀鹽局及鹽騾商廠。(9)類似暴動在江南蘇、松、常、鎮、揚、通一帶更盛。洪澤湖、巢湖、太湖地區販賣私鹽的鹽梟林立,他們組織武裝船隊,出沒於湖灣港汊,同前來「緝私」的官兵對壘,被清政府視作「隱患」。這些「鹽梟」起義和民眾騷亂雖是一種舊式的民變,但在商品經濟已經發展的情況下,它又帶有新的特點。1908年8月,「廣西賀縣商人罷市,抗議知縣袒護鹽商,草菅人命」(10),商人捲入這種騷亂正意味著商品經濟對傳統鹽政的衝擊。舊式民變由此而具有了過去所沒有的內容。
(四)會黨、農民起義。民間秘密結社,由來已久,但這一時期會黨人數、活動區域都在擴大。東北的「胡匪」(「馬賊」),兩廣的天地會,河南的白蓮教、黃道會、仁義會、小刀會、在園會、彌陀會、江湖會(英雄會),四川的紅燈教,安徽的洪蓮會、紅刀會(王祖會),山東的聯門教,江西的洪江會,福建的桶子會、五穀會(神農會),湖南的同福會,湖北的紅燈會,長江中下游流域的哥老會,冀魯一帶的聯(連)莊會,江浙地區的青幫,以及會黨之外無一定名義的農民揭竿起事,前後相逐,此伏彼起。這是一個不斷澌滅而又不斷再生的過程。會黨和農民起義的一部分同抗捐抗稅、搶米風潮等等相交織而重合。但就其全體而言,其意義在於用一種無法逆轉的趨向,反映了那時中國社會矛盾的日益激化。當清政府著手於自我挽救的時候,會黨和農民起義卻以連綿無窮的社會動亂宣布了舊制度的不可救藥。對於一個不可救藥的社會來說,動亂是另一種藥石。
光復會入會誓詞
(五)罷工鬥爭。早期工人的罷工鬥爭具有明顯的經濟色彩。促成罷工的直接原因常常來自增加工資、追索欠薪(包括反對剋扣工資)和縮短工時、反對虐待的要求。如1902年3月,上海城內染坊工人罷工;同年5月,上海耶松船廠木工罷工;1903年4月,杭州箔業工人罷工等即屬要求增加工資。1904年3月,上海勤昌絲廠女工罷工,則屬索欠工資。同年5月,浙江鄞縣鄞江橋石工數百人罷工,就屬要求提高工資。但也有少數是帶有政治性的。例如1905年,上海華新紗廠工人為反對盛宣懷將該廠賣給日本資本家而發動的罷工就是一種愛國主義的鬥爭。在清末民變中,產業工人代表了一種新的社會力量。雖然他們還沒有形成自覺的階級意識,更沒有由自在的階級轉變為自為的階級,因而在清末民變的潮流中只能表現為民眾力量之一。但是,這個時期的罷工卻是工人階級自身發展歷史的一部分。作為僱傭勞動者,他們用經濟鬥爭來反對資產階級;作為新生產力的代表者,他們又在政治鬥爭中追隨著資產階級。這是一種矛盾,也是一種特點。
(六)兵變。清末兵變不下20起,多以士卒索餉、反對剋扣軍餉為起因。如1907年4月廣東瓊州南路續備軍第五營因管帶剋扣月餉,士兵飢餓譁變,殺死哨官、管帶。1911年四川定鄉新軍因管帶「刻待士卒」而發生兵變。也有激成於長官橫暴的,如1904年廣西柳州兵變。也有的是因軍制改革而引起的,如1911年德州防營兵變。山東「自營制改革,物議譁然,所用將弁又皆卒伍下材,馭軍無法,士心憤怒,思亂者眾」(11)。少數兵變則是受了革命的影響,帶有反清的政治色彩。這一時期的兵變既涉及到舊式的防營和漕勇,也涉及新式的巡警和新軍,因此它已經不是點而且是面了。軍隊是國家機器的主要成分,兵變則意味著這種成分的分崩離析。在當時的民變中,兵變並不是比重最大的部分,但它顯示了軍隊對於政府的異己化。而軍隊開始異己化的時候,也正是政府開始走向解體的時候。
天津水師學堂學生合影
(七)學潮。作為一種社會鬥爭的方式,學潮多以鬨堂、罷課、退學、示威為主要反抗手段,是民變中過去所不曾有過的新內容。它起於多種原因而反映了多種內容。其一,起因於學校內部的矛盾,如伙食菲薄,教員不稱職,招生舞弊,校方壓制學生追求民主,以及封建式的體罰和學校專制制度的壓迫等。浙江、江蘇、直隸、福建、上海、湖北、陝西、四川等地的新式學堂均發生過類似的學潮。其二,起因於學生與社會的矛盾,例如警察欺負學生,政府停止官費,官吏扣留學生等。其三,起因於時局造成的政治矛盾和民族矛盾,例如為爭迴路礦利權,為召開國會等。前者把矛盾直指帝國主義,北京、上海、杭州、武昌、安慶、南京等地都出現過較大規模的學生集會,並組織學生愛國團體,痛斥帝國主義的侵略行徑,社會影響頗巨;後者主要把矛盾指向封建專制主義,旨在推進中國政治的民主化。觸發學潮的這些矛盾派生於中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所以學潮直接或間接地表現了學生對社會的積極參與。學生常常是民主革命的先鋒和橋樑,是中國社會最進步的力量。因此,以學生為主體的學潮的興起與擴大,始終吸引著進步輿論的密切關注和有識之士的積極支持。1903年《蘇報》特辟「學界風潮」專欄,予以報導和評論。此後各種報刊和雜誌也有所反映,在社會上引起相當大的反響,它構成了中國社會近代化尤其是政治民主化運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當然,清末的學潮還算不上是自覺的學生運動。特別是眾多的學生罷課同少數文童罷試的交互出現,使這種學潮呈現出新舊雜陳的過渡色彩。但它是一個雛形,後來的學生運動正是從這裡起步的。
(八)反對教會與外國侵略者的鬥爭。「仇教」、反洋教在義和團運動之前就已起伏於全國各地。庚子以後,這一方面的鬥爭表現為兩類:其一,以下層民眾為主體的用暴力行動反抗教會和教士的欺壓。這種行動往往表現為阻止平民入教和搗毀教堂。江西、安徽、福建、四川、湖南、廣西、雲南、青海、山西等省都曾發生類似的鬥爭。其中最突出的是1906年2月的南昌教案。此類鬥爭,本質上是義和團運動的餘波,所以毫不奇怪,在反洋教的過程里,憤怒的群眾曾不止一次地重舉「掃清滅洋」、「順清滅洋」、「保清滅洋」之類的義和團旗幟。其二,紳商領導下的愛國運動。與民眾的反洋教行動相比,這種鬥爭更帶有經濟的特點。例如收迴路礦權利的鬥爭,因抗議美國迫害華工而發生的抵制美貨運動,以及日船「二辰丸事件」之後廣東的抵制日貨運動,等等。這兩類民變都是民族矛盾的產物。但在當時的中國,它們卻又常常變為人民同清政府之間的衝突。
(九)反對「新政」。農民反對「新政」是晚清最後十年民變中引人注目的內容。新式學堂、勸學公所在廣大農村普遍地遭到憎惡,甚至同教堂、官署一起被列為砸毀的對象,這一類事件至少有67起。招商局和其他輪船公司行駛運河的船隻則因行駛引起的波浪沖刷堤岸而被沿岸的農民搗壞。見於記載者,僅江都、揚州兩地就各有5艘輪船被毀。此外,還有層出不窮的反對清丈土地(包括牧地、旗地)、反對自治新政、反對調查戶口、反對釘門牌、反對禁種罌粟(煙苗)之類的鬥爭。農民反對「新政」,一半是因為「民窮」,「新政」所需無不在百姓身上設法,因此舉辦「新政」對農民來說意味著更多的新捐稅。而貪官污吏又往往借「新政」之名橫征勒派,遂使許多「善政良法」成為「作奸為虐之一端」(12),成為「病民之根」(13)。一半是因為「民愚」,農村留存著更深的舊傳統,因此,城市能夠接受的東西卻常常被農民拒絕。「若夫野老鄉豎,於一切新政,既為平素所未見未聞,一旦接觸於耳目間,自不免傳為異事,演成不經之說」,「釀成非常之巨禍」(14)。1910年江南宜興地區農民反對調查戶口,說是因為部分農民聽信謠傳,說官府查取男女生辰,「為修築鐵路鎮壓(鄭州——引者)黃河橋工之用」,於是迭起暴動。(15)新式學堂、勸學公所之被搗毀亦常因它們設在寺廟、祠堂之內,褻瀆了神靈。1910年夏,直隸易州地區亢旱,高陽社等處18村民眾進城祈雨,由學堂門前經過,「該堂學生在外聚觀,私議愚民迷信。祈雨人聞之,即與辯論」,憤而砸毀學堂門窗器具。(16)上述情況決定了反對「新政」並不具有歷史的進步性。但在20世紀初期成千上萬農民對「新政」的抵制卻又體現了某種歷史的必然性。清政府的「新政」並沒有實現中國的改革,但「新政」的名義卻從經濟上和心理上觸犯了農村社會的傳統觀念。於是,為了消弭革命而施行的「新政」卻引發了來自另一方面的反抗。
(十)其他反對壓迫的鬥爭。除了以上九類民變之外,這一時期還出現過工人、學生、店員同軍警的衝突,群眾性的抵抗拆遷民房和鐵路局徵購土地,抗議巡防擾民,反對禁止攤販、禁止平民開礦,商民打毀紳士為去職官吏所送的「德政牌」,以及劫獄釋囚等等。這些變亂旋生旋滅,但它們以時間上的繼起性和空間上的並存性畫出了當時中國的一派亂世景象。
晚清最後十年的民變持續時間長短不一,規模大小不等,參加者包括除官之外的農民、工人、商人、學生、「鹽梟」等城鄉社會的各個階層和由城鄉社會游移出來的會黨。他們沒有統一的旗號、目標和組織,但他們以動亂的方式加速了應該淘汰的東西被淘汰,反映了這個時期中國的世相和眾生相。同19世紀中葉太平天國所造成的長期動亂相比,社會變遷灼然可見。
太平天國時期的社會反抗起自農村,城市不僅是被動的承受者,而且常常成為農村反抗的對立面。但晚清最後十年的民變中,占相當比重的反抗卻發自城市。例如罷工、學潮、商民抗捐罷市、抵制洋貨、收迴路礦權利的愛國運動、攤販的聚眾抗爭,以及一部分搶米風潮,都是在城市或以城市為中心展開的。不唯如此,由於城市在近代社會生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城市的反抗又往往影響和帶動鄉村的反抗。如長沙的搶米風潮,把「湖南數百年來最高無上之大衙門,付之一炬」,不僅使湖南全省沸騰起來,各地群眾「相繼而起」(17),而且「長江一帶因而震動,湘事息而謠傳未已,外人奔走相告,頗涉張皇……風聲所至,危疑幾不可終日」(18)。城市反抗的輻射力於此可見一斑。以商人、學生、手工業者為主體的城市反抗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結果,它比廣大農村中的騷動和起義具有更進步的社會生活內涵,因而也具有更積極更深遠的社會影響,它從一個側面說明了20世紀的城市已經不是前此的城市了。
太平天國曾以「處處平均,人人飽暖」和「通天下皆一式」的平均主義吸引過渴求平等的小農,把封建制度下分散的小農凝聚成一種社會力量。與此相比,晚清最後十年的民變中抗捐抗稅則成為一大潮流。平均主義反映了自然經濟,是植根於傳統小農社會土壤之上的具有巨大誘惑力而又永遠無法實現的社會烏托邦;抗捐抗稅則反映了商品經濟,因而相對集中地發生於工商業比較發達的南方各省。兩者的比較顯示了太平天國之後半個世紀裡中國城鄉社會商品經濟的發展程度和城鄉社會關係的變化。
《天朝田畝制度》
太平天國曾以前所未有的規模衝擊了一個衰邁的王朝,但歷史限制了超越歷史的要求。根深蒂固的皇權思想與已滲入民族血液的小農意識又不可避免地使人間「小天堂」蛻變成一個新的王朝,屢見於太平天國文告中的「我朝」、「朝綱」之類詞句即自覺不自覺地體現了這種意識,而窮侈極麗、金碧輝煌的王府則是這種意識的實物化。因此太平天國的反抗並未脫出歷代農民戰爭改朝換代的歷史軌跡。但20世紀初年的民變卻已非循環式的改朝換代所能涵蓋了。民變中既有舊的力量,也有新的力量,它們各自按照自己的內在要求而行動。這種行動既造成了彼此的呼應,也造成了彼此的矛盾。鬥爭的複雜性,反映了多方面新陳代謝所形成的社會生活的多樣化。在這種複雜性和多樣化之中,新與舊的關係、官與民的對立因擴展而變得日益嚴峻了。
二、民變與革命的交互激盪
民變的矛頭主要指向官府,是下層群眾自發性的反抗行為,革命則是以推翻清朝、建立民主政體為目標的自覺運動。晚清最後十年,革命既在民變之外,又與民變並存。二者既不可替代,又彼此滲透、相互影響。不少民變曾藉助革命的旗號大造聲勢,革命亦利用民變謀求自身的發展。
參與黃花崗起義失敗後被捕的革命黨人
在民變與革命交互激盪的過程中,民變與革命曾發生過三種直接或間接的聯繫。一、民變以革命旗幟相號召,這種情況在兩廣和長江中下游諸省尤為普遍。1907年10月17日,湖南巡撫岑春蓂在《遵旨嚴緝革黨分別科罪片》中說:「奸匪假借革命名詞,煽惑人心,希圖擾亂治安」(19),反映的就是這種情況。廣東西部的龍州、上思等地的民變,還「公然以『排滿革命』煽惑號召」(20)。1905年湖南瀏陽的洪江會首領姜守旦「因曾聞由日本遊學假歸之江西萍鄉縣人蔡紹南演革命邪說,故有革命軍偽號」(21),這是革命聲勢壯大之後才可能出現的。二、與革命黨人串結以擴大聲勢。如廣州府屬沙所堂眾或二三百人為一股,或四五百人為一股,設立堂名,「更制旗幟、號衣、新式槍炮,近聯港、澳革命諸黨,遠亦與西省會匪潛通」(22)。1911年四川黔江縣附生溫朝鐘,「潛通革黨」,並與同邑增生王克明「倡言革命,私立社會,到處演說誘惑愚民」,嘯聚千人,攻陷彭水縣治,焚毀衙署、監獄、教堂。(23)青海西寧的黃表會首領李旺、黃蠟匠等則以「掃清滅洋」為口號發動起義,勢力達於甘肅、陝西,並與革命黨人有聯繫。(24)長江中下游諸省的會黨與革命黨更是「紛紛串結」(25)。這些事實既說明了革命對民變的影響,也說明了民變對革命的推進。三、乘革命黨起義之機,發動民變。如1907年6月革命黨人鄧之瑜發動惠州七女湖起義後,附近府縣會黨亦相機而群起響應,即是一例。民變與革命的這種聯繫主要是在秘密會黨起事和兵變中體現出來,其他民變則很少與革命取得聯繫。
倪映典
在民變與革命發生聯繫的同一過程中,革命同民變也曾發生過三種直接的關係。其一,由革命黨人參與或策動民變。1907年,粵西龍州、上思等地民變,即「系孫汶劇黨黃和順潛回勾脅所為」(26)。1910年2月廣州新軍兵變就是由同盟會會員倪映典組織的。此外,山東等地的民變亦無不有革命黨「潛相結納」,從中勾串。其二,民變將發之際,革命黨人主動投入而予以引導或支持。如1906年以會黨為主體的萍瀏醴起義,就是由革命黨人劉道一、蔡紹南等聯絡會黨,組織機關,籌劃發動的。1907年廣東欽廉一帶的民變,「時有革命逆黨接濟糧械」(27)。其三,民變的出現吸引了革命黨人,但在革命黨人尚未到達時民變即已被鎮壓。如1910年長沙搶米風潮,就是如此。革命與民變的這種關係,顯示了革命派對群眾力量的認識。然而,在當時的社會條件下此類直接聯繫並不占多數。
三、民主革命的基石
對於革命來說,民變的最大意義乃在於它們以自己的出現和存在推進了形勢,促成了清朝統治秩序的瓦解。
(一)晚清最後十年的民變具有風起雲湧之勢,包含了各種社會力量。它以全面的動亂全面地挖空現存封建秩序的牆腳,把清王朝推入四面楚歌的絕境之中。民變中出現過「三月四月旱,五月六月亂,七月八月爛(時事糜爛),九月十月換(換朝代也)」的民謠,也出現過「力扶漢種,志奪乾坤」的口號,這些民謠和口號,既反映了當時中國普遍的社會心理和民眾的認識水平,也反映了自發行動中的朦朧的政治意識。雖然這種意識還帶有過去時代的色彩,但它又成為革命黨人「驅除韃虜」口號的現實回聲。在民變挖空舊秩序的牆腳之後,革命造成的奮力一擊,遂使封建帝制應聲倒塌。
(二)清政府曾把「新政」當作永固皇基、熄滅革命火焰的靈水。但歷史作弄了欺騙歷史的人。以「新政」挽救王朝氣數的動機,卻換來了推翻王朝以實現改革的結果。「新政」加重了捐稅,因而大大地擴展了自己的對立面;新式學堂培養了近代學生,因而造就了成批的反封建志士;新軍淘汰了綠營練勇,結果卻鑄成了把槍口指向王朝的武裝力量。早在1903年8月,就有人在《江蘇》第五期上發表文章指出,清政府是「革命製造廠」,它想以鼎鑊之威摧抑民氣,遏亂萌而弭隱患,結果卻「誅數人而數十人出,誅數十人而數百人、數千萬人出」。矢志追求立憲的梁啓超不勝其感慨地指出:「疇昔守舊時代,取之民也有制。……貪墨之風,猶未至大長也。自厲行新政之議起,乃不啻為虎縛之翼矣。自頃以來,教育之費取諸民也,警察之費取之民也,練兵之費取之民也,地方自治之費取之民也。甚至振興實業,所以為民間維持生計者,而亦徒取之民也。民之所輸者十,而因之所得者二三,此什之七八者,其大半皆經由官吏疆臣之手,展轉銜接,捆戴而致諸輦下矣。試觀昔日雖極頑固竺舊之徒,舉無不攘臂而言新法者,使其中非有大利存焉,胡以先後之判若兩人耶!」(28)清政府上下貪官污吏藉口「新政」,專務肥己,結果「新政」非但沒有達到自救的目的,反而成了速亂之階。一個署名「長輿」的人在1910年就已看出:
我國今日之新政,固速亂之導線也。十年以來,我國朝野上下,莫不奮袂攘臂,囂然舉行新政。興學堂也,辦實業也,治警察也,行徵兵也,兼營並舉,日不暇給。然而多舉一新政,即多增一亂端,事變益以紛挐,國勢益以搶攘。夫我國今日所謀之新政,固行之東西文明諸國,致治安而著大效者也;然移用於我國,則反以速亡而召亂。(29)
這是立憲派的言論,但它極為準確地說明了一個真理,即在一種腐敗的制度下移植一部分新事物,並不會使腐敗的東西新生,而只會使新鮮的東西腐敗。「新政」之所以促成民變,其原因蓋在於此。立憲派在絕望之後轉向革命,其原因也在此。
浙江咨議局議長兼全浙鐵路公司總理湯壽潛
(三)在幾千年封建社會裡,民變和農民戰爭推動社會的歷史作用是通過統治階級的讓步政策而實現的。「文景之治」,「貞觀之治」,莫不如是。因此,農民群眾的反抗不過是歷史不自覺的工具。但清末民變並非如此。一方面,民變阻遏了清王朝的自我挽救,從而取消了統治階級謀求讓步改革的最後機會。另一方面,所謂「匪徒謀逆,往往假借革命名詞,搖惑人心」(30),說明民變的一部分又往往自覺地藉助革命的聲威。而這兩方面都是在為革命鋪路。近代社會新陳代謝機制的變化,決定了清末民變已經不是歷史不自覺的工具了,而成了民主革命的基石。
【注釋】
(1)參見張振鶴、丁原英:《清末民變年表》,載《近代史資料》,總49、50號,1982。
(2)《裁缺通政使郭曾炘奏宜徐議憲政折》,見故宮博物院明清檔案部:《清末籌備立憲檔案資料》,上冊,207頁。
(3)《論近日民變之多》,載《東方雜誌》,第1卷第11號,270頁,1904。
(4)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等編:《辛亥革命前十年間民變檔案史料》(上),355頁。
(5)參見上書,25頁。
(6)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等編:《辛亥革命前十年間民變檔案史料》(上),158頁。
(7)據《清末民變年表》統計,載《近代史資料》,總49、50號,1982。
(8)《論萊陽民變事》,載《國風報》,1910(18)。
(9)參見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等編:《辛亥革命前十年間民變檔案史料》(下),820~821頁。
(10)張振鶴、丁原英:《清末民變年表》,載《近代史資料》,總49號,1982。
(11)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等編:《辛亥革命前十年間民變檔案史料》(上),188頁。
(12)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等編:《辛亥革命前十年間民變檔案史料》(下),632頁。
(13)劉師培:《論新政為病民之根》,載《天義報》,1907年8~10期合刊本。
(14)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辛亥革命》(三),395頁。
(15)參見上書,389頁。
(16)參見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等編:《辛亥革命前十年間民變檔案史料》(上),64頁。
(17)《湖南省城亂事余記》,載《東方雜誌》,第7卷第5號,15頁,1910。
(18)《宣統二年五月初一日兩江總督張人駿致軍機處請代奏電》,藏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
(19)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等編:《辛亥革命前十年間民變檔案史料》(上),418頁。
(20)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等編:《辛亥革命前十年間民變檔案史料》(下),469頁。
(21)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等編:《辛亥革命前十年間民變檔案史料》(上),418頁。
(22)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等編:《辛亥革命前十年間民變檔案史料》(下),415頁。
(23)參見上書,804頁。
(24)參見石殿峰:《甘寧青的人民武裝鬥爭》,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編:《辛亥革命回憶錄》,第五輯,457~485頁。
(25)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等編:《辛亥革命前十年間民變檔案史料》(下),157頁。
(26)同上書,469頁。
(27)同上書,469頁。
(28)梁啓超:《六月廿五六兩日上諭恭跋》,載《國風報》,第一年第十八號,1910。
(29)《論萊陽民變事》,載《國風報》,第一年第十八號,1910。
(30)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等編:《辛亥革命前十年間民變檔案史料》(上),41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