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歐洲外交史 · 第一章 維也納會議與歐洲政治改造
第一節 拿破崙與歐洲政治
拿破崙戰爭及於歐洲政治之影響
拿破崙戰爭結束,歐洲地圖臻於簡單。在拿破崙權力之下,中古遺物、封建勢力,一掃而空。中歐許多封建諸侯失其領土,併合於新政治組織之下。從前錯綜紛糾之歐洲政治區劃,始有一個比較明了的統系。拿破崙的壓制,激發歐洲的民族觀念。拿破崙戰爭之末期,具有民族戰爭的色彩。1808年開始的西班牙戰事,構成所謂「半島戰爭」(The Peninsular War),及1813年至1814年的戰役,通稱為「解放戰爭」(The War of Liberation)者,皆是一種民族自覺的反抗運動。
拿破崙失敗時之歐洲形勢
拿破崙一經失敗,全歐邦土組織根本推翻。所有從法蘭西大革命戰爭以來合併於法蘭西之土地,及由拿破崙新組織的國家之土地,皆失其主權者。攻擊拿破崙之同盟國家(1813年普奧背棄拿破崙加入英俄方面,組成四國同盟),操持歐洲政權,對於此等土地之處分問題,急須解決。維也納會議,即具有劃分土地,改造歐洲政治之任務者。
第二節 維也納會議之召集
第一次《巴黎條約》
同盟軍攻入巴黎(1814年3月31日),拿破崙被逐於易爾巴(Elba)島之後,同盟諸國結有第一次《巴黎條約》(5月30日)。關於拿破崙戰後歐洲善後問題之比較的易於解決者,已在此條約中協定。法國包本(Bourbon)王朝恢復。法蘭西保有1792年之國境。於阿達基王室之下,建設一列色蘭(Netherlands)王國,並約擴張其領土。德意志成一個聯合組織。瑞士獨立,並定為永久中立。義大利之諸君主國家復舊。
此外尚有關於共同利益的問題之協定。最重要者為關於國際河流之協定:萊茵河宣告航行自由;些爾德河(The Scheldt)亦宣布開放(依同日簽字之密約)。
《巴黎條約》雖然重要,不能處分歐洲一切問題。比較困難的問題及已經協定的事件之細則,委諸特別召集之一個會議,是即有名的維也納會議。
維也納會議之性質
《巴黎條約》規定:「凡加入戰爭之國家,不論在何方,均當於兩個月內派遣全權代表赴維也納開大會,議決一切完成本條約規定必要之協定。」是明明招請歐洲一切國家公開會議,但同盟國家,另以一秘密條文,保留決定基本條件之權:關於法蘭西遺棄的邦土之處分及歐洲均勢關係之確定,當依此等基本條件以行。同盟國家,預定分劃計劃,維也納公會所存的事,不過是就列強彼此已經協定之基礎,加以規定,易言之,即登記同盟國家之裁決而已。
維也納會議,亦不是一個和會(Peace Conference),因為同盟國家已與法國結有《巴黎條約》,平和已經成立。
第三節 維也納會議之形勢
會議中之人物
《巴黎條約》雖定於兩個月內召開會議,但歐洲國家之代表於1814年9月始齊集於維也納。除通常外交大使外,君主躬親與會者亦多。到會君主中之重要者,為俄、普、奧三國君主,而尤以俄皇亞歷山大(Alexander)一世最有名。外交大使中之重要人物,為英國之加斯列里(Castlerereagh)、惠臨吞(Wellington),普魯士之哈丁堡(Hardenberg),奧國之梅特涅(Metternich)及法國之塔列蘭(Talleyrand)。其中尤以塔列蘭為最有手腕、最活躍。
法國代表塔列蘭之政策
塔列蘭原為法國君政時代之一僧正,被選入全級會議,主張改革教會事宜,不容於教會,投身政界。在拿破崙時代任外交重職。他後來通款於王黨,主張復辟;拿破崙敗後,路易十六世之弟入承法國王統(路易十八世),即賴他之力。塔列蘭為法國新君主政府之外務大臣,於第一次《巴黎條約》之締結,躬當交涉之任。他代表新敗之法國,出席維也納會議,其地位之不利,活動之困難,可以想見。然而他卒能發揮老練外交家之本領,在維也納大施活動,以增進法國利益,實令世人敬佩,而可為弱國外交之模範。
有名的正統主義(Legitimism),即塔列蘭所倡行。所謂正統,不但是指帝王之正統,且並指政府之正統,此項政治主義,自然合於當時畏懼革命思想之舊式的政治家、外交家的心理,容易為他們所採納。包本王家之復承法國王位,即此主義之第一次的應用。塔列蘭在表面上為正統主義爭鬥,為某某特定王室之固有權利說話,實則他的意中不過利用正統主義為政治上便利的套語,以增長法國之利益而已。
塔列蘭之活動
俄、奧、普、英四強代表將維也納會議看做單是碩蒙同盟(Alliance of Chaumont,1814年3月1日)之繼續。它們協定不許法蘭西、西班牙或其他任何次等國家之代表參加討論:一切決議,全由同盟國家行之。塔列蘭以其與《巴黎條約》召集此會議之條文相反,表示抗議,卒使法蘭西代表實際得參加討論,與同盟國家立於平等地位。此是塔列蘭外交活動成功之第一步。塔列蘭既將新被征服之法國地位提高,第二步即行使其外交本領,實行他的正統主義,挑撥同盟國家相互間之爭執。在此兩層,他皆成功。他在會議中,始終一貫的擁護所謂正統主義,其實都是全為法國利益起見,具有一種自利的外交作用。他利用薩克遜(Saxony)處分問題,破壞四國同盟;他堅持恢復烈普耳王位為法蘭西增一與國;他贊成瑞士永久中立,以固法國國防。即如比利時之聯合於荷蘭,吉諾亞(Genoa)之合併於薩地尼亞(Sardinia),雖是直接對付法國的用意,然而他表示同意,亦是以為如此較於法國有利。就全體觀之,塔列蘭在維也納之活動,於法國外交上可說是大成功。
此會議是否真是一個「公會」?
維也納會議名為公會(Congress),其實此所謂公會者,始終未正式開會:無所謂動議,亦無所謂表決。一切問題之決定均先由俄、奧、普、英四強先行協定(形式上容法國及西班牙有建言權),而後以其結果強次等的國家承認。同盟國家雖以塔列蘭之抗議,改定11月1日正式開會,而卒未踐約。所以當時在維也納雖睹歐洲全體代表之會集,而不見有所謂公會。關於會議的各問題之決定,由各關係國家代表分別簽約;此等特別條約,最後合成一總約,是即所謂《維也納公會條約》(L'acte final du Congrès de Vienne 1815年6月9日)。維也納會議主要之機關,為所謂八國委員會。此委員會之設立亦出自塔列蘭之發意。塔列蘭於要求正式開公會之時,同時即要求設立一委員會,準備議案,以便公會議決。他的用意,即在將小國團結在法蘭西方面,以抵制同盟國家。八國委員會之組成分子,為俄、奧、普、英四同盟國代表,及同簽《巴黎條約》之法國、西班牙、葡萄牙、瑞典四國代表。但是此委員會亦是一個名義上的機關,同盟國家始終漠視之。
同盟各國之特殊利益
英國最注重之事,是在鞏固並擴張其海軍及商業的優勢。英國心目中認定法俄兩國是它的障礙物,竭力謀所以打消其勢力。擴充荷蘭及普魯士的領土以抵製法國;擁護奧大利在波蘭的權利以牽制俄國;維持奧大利在義大利半島的勢力,以抵製法國勢力;此是英國外交的大方針。英政府對歐洲大陸的政策,在確立均勢之局。
在列強中,奧國之利益最與英國接近。奧政府亦以抵制俄法為主眼。對於法國,始利用荷蘭,繼利用德意志同盟以抵制之。在義大利取得支配權,力謀杜絕法國勢力之再侵入。至於對付東境之俄國,則反對其支配波蘭。奧英兩國政策於此全然一致。但說到普魯士關係,則梅特涅與加斯列里意見不復相合。奧國固不願俄國支配波蘭,亦更不利於普魯士占有薩克遜。奧國寧願使普魯士取回其固有的波蘭一部分,擴張萊茵河方面領土,而保全薩克遜王國不動,如此在西方可以抵製法國。至於德意志同盟之支配權,奧國決不願與普國平分,自不待說。如此則奧國對於俄、普、法方面均有防衛;它支配義大利、德意志,而保全巴爾幹半島,自居為改造歐洲的柱石。
俄國之計劃,根本的與奧英兩國之政策相反。俄皇亞歷山大自以為在拿破崙戰爭中所受的犧牲已甚大,今關於戰后土地的分配,復表示在列強中作一個模範:他別無所要求,惟在將瓦塞大公國及其餘舊波蘭地方合置於他的統治權下。俄皇是薩克遜王之仇敵,而與普王親善,不但不反對普國要求薩克遜,並且熱心贊助之。自他視之,波蘭與薩克遜兩個問題是相關聯的。他謀利用普魯士、波蘭王國及法國在義大利勢力,抵制奧國。他在東歐得勢,注其全力向近東發展,不利於英國。土耳其帝國之覆滅,是他秘密的願望。
普魯士之勢力遠遜於俄、奧、英三強,但它極活動而有野心。普魯士暗中謀長德意志霸權。它對於法國視為世仇,深懷忌恨;它以為1814年5月之《巴黎條約》,對法國太寬,自願當監視法國之任。它要求薩克遜以為抵制奧國之地步;為取得此邦,寧願全然拋棄其所有的波蘭地方。它不願其他德意志各邦增加勢力,它謀在德意志同盟中與奧國爭勝。它因為實力不足以抵抗其敵國,乃追隨俄國之後,與之共行動。
在維也納開會之時,同盟四強對於改造歐洲之政策不一致。但它們至少有一共通的觀感:就是,它們是最強的;歐洲在它們的掌握中,它們可以自由處分之。
列強的意見衝突,是顯而易見的。對付它們的政策之正當的反抗,亦有發生之勢。利用其一而伸張其他,以收勝利,則有賴於法國代表塔列蘭之外交手腕。
法國到會的計劃
依法國國王授與塔列蘭之訓令,法國力謀於德意志保全薩克遜王國,以阻止普魯士之增大。對於俄皇的波蘭計劃亦須加以阻害,因為此問題是相聯的。而在他方面,則援助奧國及其在德意志之與國,尤其是巴威利亞。法國在德意志雖然與奧政府主張一致,而在瑞士及義大利,則須以法國勢力抵制之。在義大利保護薩瓦(Savoy)王室及包本王室。(當時包本王室要求帕瑪Parma、塔斯加尼Tuscany及烈普耳王國)尤其是關於烈普耳之王位,法國堅持以菲地蘭四世(Ferdinand IV)代麥拉(Murat)(麥拉為拿破崙之大將,娶拿破崙之妹;1808年繼拿破崙之弟若瑟之後,封為烈普耳國王)。至於英國,法國慎防墮其計中,但有時須謀與之接近,而力求釋其疑忌之念。
第四節 維也納會議之成績
維也納會議之問題可大別為四部:(一)依正統主義回復統治者及政府之原位;(二)重分被征服的土地,協定補償;(三)改造德意志;(四)決定各項經濟上商業上問題。
一、回復舊政府問題
此項問題,易於解決。路易十八世之復法國王位,已為正統主義之第一次應用。同盟國家承認辟斯七世(Pius VII)復教皇位,菲地蘭七世復西班牙王位。耶瑪溜(Victor Emmanuel)復薩地尼亞(Sardinia)王位。此外瑞典君主、德意志出亡諸侯、漢洛瓦(Hanover)王室、塔斯加尼王室、荷蘭王室、葡萄牙王室均各回復原位。瑞士宣告為獨立永久中立國。烈普耳之菲地蘭四世立為雙敘敘利(Two Sicilies)國王,稱菲地蘭一世(兼有烈普耳與敘敘利)。奧國原有維持麥拉地位之義務,但梅特涅以為有一拿破崙黨在義大利立國,於奧國在半島之勢力發展有妨害,主推翻麥拉。如是則關於王朝一事,拿破崙所施行之重要的變更,一概不許存留;在歐洲所有僭篡的王朝,一掃而盡。
二、土地分配問題
說到土地分配之問題,其解決即不如是之簡單容易。在會議中以此為最難的問題,引起種種的嫉忌、仇視與衝突。關於諸主要國家戰時占得的土地之分配,問題較為簡單,因為先已有條約協定。俄國保有芬蘭、倍沙拉比亞及波斯邊省;奧國保有倫巴多-威尼沙(Lombardo-Venetia)、剔洛耳(Tyrol)、薩仔堡(Salzburg)及理希顛斯太因(Liechtenstein);巴威利亞國保留安斯巴赫(Ansbach)與倍勒特(Baireuth);普國回復1806年以前原有的地位,以外尚獲得琉堅(Rügen)島及瑞典的坡米拉利(Pomerania)。
第二類分配的土地,包括著加給恢復的國家之土地,其目的在維持均勢,防禦法國。依巴黎協定,荷蘭領土當擴大;比利時諸省歸阿連基王室統治;如是則將兩個人種宗教及經濟利益不同之民族,併合於一王室主權下,為將來紛爭之因。瑙威合併於瑞典;吉諾亞(Genoa)併入薩地尼亞王國。後項處置,意在造成一強有力之薩地尼亞王國,以抵製法蘭西勢力侵入義大利。但是法國代表塔列蘭亦贊成此舉,以為如此在義大利北部建立一個強大國家,可以防制奧國勢力之南進。對於原有之瑞士19州,新加日內瓦(Genève)、洛奢逖耳(Neuchâtel)與瓦芮(le Valais)之3州。此等分配皆是預先協定的結果。
至於第三類的土地分配問題,則大引起同盟國家之激烈的爭執。波蘭與薩克遜為爭論之中心。波蘭曾由拿破崙建為瓦薩大公國,薩克遜始終附和拿破崙,今皆當由同盟國處分。俄國要索瓦薩大公國,以便建成一波蘭王國,受俄國保護;普魯士要求薩克遜全部以償其在戰時所受之痛苦與損失。但是其他各國深慮普魯士膨脹於德意志中原,俄國擴張西方境界,有害歐洲均勢,不願承認此兩國之要求。爭論結果,俄皇卒讓步;波蘭問題乃平穩解決,而立一瓜分之協定。俄國分得最大部分,其西境因之擴張到上次歐戰前之境界,普國雖失其第三次瓜分波蘭(1795年)所得之一部分,但所得已足構成一優勢之東方國境;奧國獲得加里西亞(Galicia)及以外一小部分地方;克拉科(Cracow)定為一自由獨立中立的地域。公會聲明波蘭人在俄、普、奧治下應享有代議的國民的政制。
薩克遜問題更難解決。公會之和衷共濟的精神,在波蘭問題討論中已被擾亂,而在薩克遜問題之討論,則全然破壞。塔列蘭之外交本領,亦正好在此時發揮。他知道俄普兩國取一致行動,乃謀聯絡英奧,使與法國意見一致,維持薩克遜王國,回復其故主。英國初贊成併合,意在於北歐建一強國,抵制俄國侵略勢力。奧國亦不是絕對的反對,不過梅特涅對於許多德意志愛國志士欲併合此邦以成德意志統一之希望,不表同情。假使普魯士先不拒絕與英奧共同反對俄國併合波蘭的計劃,形勢容或不同。西方列強恐俄國勢力增強,極欲使普國脫出俄普同盟。一旦普俄開始取一種強橫態度,而它們在1814年11月立有新協約之消息傳出,塔列蘭乃利用此機會,組織法、英、奧三國秘密同盟,各約出兵15萬以抵制俄普之野心。塔列蘭於此獲得外交上最大的勝利。此新同盟滿足塔列蘭之願望,完成法蘭西之勝利。新敗之法蘭西一躍而與歐洲兩個頭等國家結成同盟;其下尚有三個次等的國家,即巴威利亞、漢洛瓦、薩地尼亞,與之共行動,而其他國家尚有陸續加入同盟之勢。從《碩蒙條約》以後,不到一年(1814年3月1日至1815年1月3日),法國成為對抗《加利什條約》(Treaty of Kalisch 1813年2月27日)簽字者之一個團結的中心及其主宰。但是塔列蘭的外交熱心發揮過度。此項同盟之利益,與其說是實際的利益,毋寧說是表面的利益。失去俄國友誼,於法無利。並且塔列蘭缺乏政治上先見之明。因為他的堅持,且得奧國贊助的結果,薩克遜問題乃依調和之法解決。薩克遜王復位,但是薩克遜國土畢竟分裂,普國取得其全土之約一半,留給薩克遜以其餘的部分,而取償於萊茵河附近土地。因為此新領土接近法國國境,普國乃因公會此舉,成為萊茵之天然的監護者;其結果普魯士由一個東德意志國家變成中央國家。奧國拋棄列色蘭省份,而代以達爾瑪逖亞(Dalmatia)及義大利領土,離開德意志向東南方面發展;普魯士則反之,而向西進,深入德意志中心。普魯士西進運動,始於17世紀,其後為拿破崙所阻止,拿破崙謀使普魯士東進,以免德意志統一完成於普魯士主宰之下。西方省份之恢復,是為拿破崙事業破壞之始。普魯士今茲復歸於以前地位,而且增加領土。
三、德意志改造問題
拿破崙戰事中,德意志土地區劃,變動最大。原來國數達三百餘之德意志,至於1803年,已經消滅二百餘國。1806年,神聖羅馬帝國取消,拿破崙就存在的國家,建立許多獨立的主權的王國;他以為將割據的精神扶植深固,可以為德意志統一之阻力。逖爾齊特(Tilsit)條約(1807年7月7日)成立以後,拿破崙集有此等國家30個於其擴大之萊茵同盟,維也納會議之改造事業,因之臻於簡單。列強承拿破崙之遺業,承認萊茵同盟諸國之主權,在《巴黎條約》中宣言德意志當組成一聯合體。德意志組織問題之討論,原來在1814年11月已開始,後來一受薩克遜問題之波折,再因拿破崙逃回(1815年3月)之紛擾,遲至五六兩月,始行議就。對於德意志組織,有三個方式:(一)世襲的帝國;(二)強有力之集權的聯邦政府;(三)緩弛的同盟。普魯士及巴威利亞反對帝位之復活,普國代表哈丁堡以為強固的帝國不免有害普魯士之獨立,軟弱的帝國,則又無用。但是強固的聯邦組織是可行的,小國多視普魯士為適當的領袖。梅特涅反對普國代表主張之強固的聯邦組織計劃,而自己提出一草案,采寬弛的同盟組織之原則,使各國於奧國主宰之下,仍保有其主權。梅特涅之案,作為討論之基礎。普魯士雖不滿意於此案,然見閉會期迫,恐長久討論無結果,遂承認之,而於1815年6月8日,得全體國家(除達姆斯打特Darmstadt、薩克遜兩國外)簽字,德意志同盟(聯邦)遂告成立。此同盟包含38國。
梅特涅施行於德意志之政策,適用於瑞士問題之解決,拿破崙失敗後,瑞士19州,各求獨立。梅特涅利用此形勢,因為他恐怕統一的民主國家,於奧國為危險,極力防止瑞士組成此種國家。於是列強承認瑞士各州之完全主權,而依德意志同盟組織方式,組成瑞士同盟(新加入3州,共為22州)。各州完全有主權,惟不許訂立有害同盟全體或各盟員利益之同盟。
四、國際共同利益問題
維也納會議議及國際共同利益問題,足征關於人與人的關係,國家與國家的關係的新思想之成長,以2月8日之宣言,英、俄、西班牙、瑞典、葡萄牙、普魯士、法蘭西、奧大利八國,聲明願禁止奴隸販賣。《巴黎條約》關於國際河流航行自由之規定,擴充到在會諸國所管之一切西方河流。
對於公會之批評
自其好處言之,維也納公會以各國共同的保障,改造歐洲政治,樹立均勢,不得謂非國際政治進步之一徵兆。自其害處言之,土地分劃,政治組織全依君主或政府之利益以決定,不顧民族的情感,不容納自由主義。比利時之兼併於荷蘭,瑙威之併合於瑞典,波蘭之分裂,德意志同盟之組織,皆是為王室之利益,而非為民族之利益。對於義大利之統一希望,置之不顧。是皆足為後來歐洲紛爭動亂之原因。
第五節 第二次《巴黎條約》
拿破崙之逃回法國
維也納會議進行中,拿破崙忽從易耳巴島逃回法國(1815年3月),他之捲土重來,一則因為知包本王朝之不洽民心,一則聞在維也納會議的同盟國家內部不和。
列強之一致對付拿破崙
維也納公會得拿破崙逃回消息,一致決議認他為法外之人,為擾亂世界的分子,聲罪致討:他們並約定保護法國國王或其他被攻擊之政府(3月13日)。同時公會對於會議問題,努力進行。公會條約於6月9日簽字,簽字者為組成委員會之八國;其他國家則令其加入條約。
和議之情形
英將惠臨吞解除公會代表職務,出任拿破崙討伐軍總司令,與拿破崙戰於比利時境內。滑鐵盧(Waterloo)之役,英普之軍大敗拿破崙(6月18日),其結果則拿破崙被逐於聖赫列拉(St.Helena)島,同盟國家重議處分法蘭西之條件。它們對於占駐地方,要求賠款諸事,均表同意。但是對於割讓領土之問題意見不合。普奧兩國,直接受侵逼,主張對法國課以苛酷條件,甚至普魯士要求割讓阿爾沙斯羅連兩州(l'alsace et la Lorraine)。俄英兩國只主占領要塞,不主割讓領土,奧國卒亦贊同俄英主張,普魯士一國遂無力貫徹其要求。其結果則采一折中辦法,令法國將薩瓦地方交給薩地尼亞,並讓出幾個邊塞;於是第二次《巴黎條約》成立(1815年11月20日)。
法國之損失
所謂百日戰爭(War of the Hundred Days),質言之,即拿破崙回法之一舉,致法國受莫大之損失。除法國國境有減損以外,尚須交賠款7億法郎;每年另支出5000萬法郎為駐防法境之聯軍兵費。(兵數15萬人,駐防以五年為限。)拿破崙自歐洲各國奪來的美術品,概須退還。而同盟國軍隊,尤其是普軍,在巴黎之橫暴掠奪行為,給法人以物質上精神上莫大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