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歐洲外交史 · 導言

外交史的範圍 欲定外交史的範圍,應先明外交的意義。何謂外交?依薩道義(E.Satow)所下之定義,外交是應用智略,處理國家相互關係。(Diplomacy is the application of intelligence and tact to the conduct of official relations between the governments of independent states, extending sometimes also to their relations with vassal states.)如是則外交實含有兩個根本觀念,即:「智略之使用」和「國家相互關係」。前者構成外交的手段,後者構成外交的對象。前者是術的問題,後者是事實的問題。凡稱外交史,自當並敘外交智略之應用,與外交關係之事實經過。換句話說,真正之外交史,必須將外交策略與國際關係事實,同時並敘,多少求得因果關係於其間。國際關係雖不一定是人為的外交手段所造成,然謀以外交手段影響國際關係,究是國家交際上通有之現象。名為外交史之專史,當然不能不兼及此兩層。現在我們可以為外交史下一個定義: 外交史者,屬於政治史之一部分,所以明國家與國家間關係之變遷,而示其關係變遷經過中各國政府所為之活動與其所使用之手段者也。 外交史與政治史之關係 由上述之定義,可知外交史與政治史有密切之關係。外交原來屬於國政之一部。在英美著述界,向來缺少所謂外交史之專史,而學府中亦罕見特設外交史之課目。欲識外交關係之變遷,惟有於政治史中求之。將外交從政治史中分出,作專史研究,以法國為最。法人圖比都(Debidour)所著之《歐洲外交史》(Histoire diplomatique de l'Europe, 1891),可說是此種大著述之創舉。現在法國學府中,已將外交史列成專科研究(如巴黎大學及巴黎政治學校,均有外交史講座)。日本之有外交史專門著述,及在大學中設外交史講座,殆即沿法國之例。其餘諸國大都以外交史並在政治史中敘述。此雖由於關於外交關係之研究,一般的不甚注意,而外交之與政治史,實有極密切之關係,則亦不可否認。外交既同屬於國政,當然不能離開其他政治關係單獨運用。內政政策,多少總影響於一國外交方針。研究一國外交而漠視其內政狀態,未有能免於片面的觀察者。法國在七月君政之下,較之在1852年拿破崙政府之下,外交傾向自大不同。在自由黨政府下之英國,與在保守黨治下之英國,對於歐洲事情不必持同一之態度。畢士馬克治下之普魯士與哈丁堡治下之普魯士,在歐洲外交上之言論與行動,不能說是相同。安得息支配的奧匈聯合政府之對外,勢不能與梅特涅治下之奧大利,有同一之計劃與目的。國無大小,鮮有內政上之變動改革,在其對外關係上不發生反響者。所以研究外交史者有兼顧政治史之必要。 外交史與國際法之關係 外交史所敘述,尤其是關於術之一面,易言之,即關於外交手段之一面之敘述,常與國際法上之討論為屬於同種之事件,使用同一之名詞。例如外交談判,締結條約,與宣戰講和諸事,為外交史上之主要事件,而此類事件,則包括國際法上之主要材料。所以廣義的說來,外交史常有與國際法混同之形,兩者之領域,具有共同之點甚多。不過其著眼點不同,一則自法理之方面著眼,一則自史實之方面著眼:其一所以示規律外交行動之現行的原則,其他則所以敘述外交行動之過去事實。 研究外交史,不可不兼顧國際法。國際法為國家與國家間關係之行為的規則,近世外交至少表面上以循國際法行動為原則。(在1818年之耶拉什丕爾公會Congress of Aix-la-Chapelle,俄、普、英、奧列強共發一宣言,承認萬國公法為一切國際關係之根據,彼此誓願將來一律照公法規則行動。)然則不考究國際法原則,有時於當時之外交行動之意義難於說明,並且無以為批評各國外交,測驗國際道德進步之標準。 研究國際法,亦有考究外交史之必要。國際法之根據,現今一般認為在於各國家之公認;而此公認,惟於國際慣例及國際約章征之。欲識國際法變遷之由來,不能不返求諸外交史。外交史正可以供國際慣例之證據,而為國際約章發生的由來之說明者也。拿破崙戰爭,在海戰法規上,有莫大之影響,姑不具論。即維也納會議,亦決定有許多國際法問題:國際河流之航行認為自由;外交使節之等級分為三等;奴隸販賣宣言廢止。耶拉什丕爾公會承認萬國公法為國際關係之根據,於外交使節中加辦理公使(Ministre-résident)之一級。有名的孟羅主義,發生於1823年,所以抵抗神聖同盟對於南美西班牙殖民地獨立之干涉政策。1831年比利時之永久中立,即為維持歐洲均勢而定。1856年之巴黎公會,立有關於海上法規之《巴黎宣言》,而土耳其亦依此公會條約加入歐洲公法及國際社會。然則國際法與外交史關係之密切,可以推知。研究外交史正可以輔助國際法研究之歷史的知識。 外交史與他項課目之最有關係者,略盡如上。我們現在可以簡單說明外交史之內容。外交史第一件主要的部分,即在外交事實,質言之,即國際關係之種種變遷。蓋歷史之對象,原來以事實為本,對於一般事實無最小限度的明確的知識,歷史的研究即缺乏基礎。第二件主要的部分,即為事件經過中之外交活動與其手段,及其所生之外交上的效果。兩部分的性質雖截然不同:其一為外交關係,其他為外交術,然兩者究屬於同一領域,而常有因果之關係;此固不能分為兩獨立部分,而當同時並敘者。質言之,外交史之敘述,當就外交舞台之活動現象,與活動中行使之技能,及其黑幕中主持之計劃,同時明白揭破出來。不過前既言之,國際關係不一定是外交的結果,不一定是人為的手段所造成,此外尚有許多原因,根本重要不可忽視者。此等原因,或為政治的,或為經濟的,或為社會的,或涉及宗教問題,或起于思想運動。凡此種種因素,常於國際關係有重大之影響。不過此不屬於外交史之專史範圍,在外交史中只能就其與國際政局上有直接關係之處述及之。 外交史研究的方法 外交史亦如其他歷史然,可以依種種不同之方式研究。驟視之,似最簡單之方法,莫如將引起外交活動之各項重大的國際問題,一一分別敘述。此似最為簡單,然而細思之,此究非適當的最良的方法。依此邏輯的方法,對一問題,誠能為徹底之研究,然其同時與他項問題之關係,及其所受他項事實之影響,則將遺漏過去。國際政治之種種現象,亦不是全然單獨的各別的發生,而實彼此常有相互之關係。其次之方法,為地理的敘述,即分別敘述列國之外交是。此方法雖亦甚簡單,較能對於各國外交歷史為明了之觀察,然而將列強如俄、土、德、奧、意、法諸國之外交,彼此常互有強度之影響者,置之孤立地位;將政策之實際互相牽涉,互相連貫者,視為全然有別;是實一種偏誤之方式,非能真明確的了解事實或判斷事變者也。在一個時期內,希臘之革命、西班牙之革命、南美之革命,是相關聯的;而在他一時期,波蘭事件、丹麥事件、德意志事件、義大利事件,彼此之間,有極密切的關係,列強皆同時捲入漩渦中,是為不可否認之事實。第三個方式,是為時代的敘述,依此方式,可以將一切有關係之事件,同時研究,而求出其相互關係及歷史的因果。不過時期之分劃,亦是一個困難問題。使無一定正確的標準以分段落,則一時期中,不必能盡包括有關係之外交事實、國際現象,而定其因果關係。所以我們雖認定時代的分類方法,於外交史研究上為相宜,卻認定有對於時代的分劃,定一合理的便宜的標準之必要。 分段之標準,可從兩方面求之。其一求之於史實,即就歷史上最有影響之大事變,構成國際關係變遷之大關鍵者,取以為各時期分段之界點。其他求之於政治主義,即取政治主義之支配一時代外交家的政綱,而於國際關係上有大影響者,以為各時期分段之界點。依第一個標準分段,則近時國際關係可分為三個時期:第一個時期從拿破崙戰事後維也納會議起,至普法戰爭;第二個時期從德意志統一至1914年之歐戰;第三個時期則從1919年之巴黎和會,以至現今。拿破崙戰爭後的維也納會議、德意志帝國統一及歐洲大戰之三個事變,構成近時國際政治史上三個最大的關鍵。對於拿破崙戰爭擾亂之歐洲政局,維也納會議實當改造之任。德意志帝國統一之結果,將既存之歐洲均勢復行搖動,而造成40年武裝平和之危局,卒致發生歐洲大戰。巴黎和會收束大破壞後之世界政局,謀於聯治主義之名義下,重新形成一種均勢之局面。依此標準,將近時外交史時期分為三段,各時期之國際關係自成一系統。我們因此可以明白國際政治之重要關鍵,而識得其變遷之階段。 由第二個標準分段,則當依19世紀以來支配國際政治的思想主義,分為若干時期。而正統主義、民族主義、帝國主義及國際主義之四者,次第供我們以分段之目標。維也納會議之後,歐洲政治支配於神聖同盟及四國同盟之手。此等同盟在政治上所持之原則,是所謂正統主義(Principle of legitimacy, Legitimism)。它們執此主義,到處保護舊王朝,保護各國之主權者,抵抗革命運動。其時列強常干涉二三流國家之內政,為正統王室及專制政治張目。1820年之特洛白(Troppau)公會,1821年之芮巴赫(Laibach)公會,1822年之衛洛拉公會(Congress of Verona),均為討論此種干涉問題而開;而有名之《孟羅宣言》即為對待此項干涉而起。從此時以至1830年法國七月革命,其間正統主義臻於全盛,支配歐洲政局。1830年法國革命成功,希臘及比利時兩國之獨立事業亦告完成,正統主義之勢力漸就衰落。迨至1848年,專制主義失敗,自由立憲政治勃興於歐洲,神聖同盟之權力,全然傾覆,正統主義一蹶不振。1852年,採納民族主義之路易·拿破崙稱帝於法,為歐洲政治活動之中心人物,民族主義得所憑依,代正統主義以成歐洲政治之支配的勢力。奧國與匈牙利之合組為政合國(1867年),義大利之統一、德意志之統一,是為民族主義之實現。1871年普法戰爭終局以後,德意志以一新興之民族國家雄視歐洲,民族勢力膨脹之競爭,演成武裝平和之局面。德意志帝國之建立,可說是19世紀中一個最大的政治事實。從那時以後,歐洲的國際問題,已不是關於此一國的王位繼承,或彼一國的革命撲滅,甲民族的解放運動,或乙民族的統一完成等項局部的問題;而是新舊國家勢力衝突問題,獨立的大國民對外發展、彼此爭霸之問題。所謂大斯拉夫主義、大德意志主義、大英帝國主義,乃至於未恢復的義大利(Italia irredenta)運動,都是以民族利益的名義,圖達帝國主義之目的。帝國主義可說是民族主義之惡化。帝國主義的勢力衝突至於極點,爆發於1914年,而有四年余的空前大戰爭。在民族競爭,帝國主義發展之全盛期中,同時在他方面漸起有一個對抗的勢力,是即國際主義。在此時期中,世界和平運動,漸露頭角。提倡國際聯治以救民族爭鬥之弊害者,漸增其勢力。1899年有第一次海牙平和會議之召集,已經是在國際政治上開一新紀元。自後一般仲裁條約與國際共同行政組織日見發達。1914年歐洲戰禍之反動,更以促進平和主義者之努力,而國際政治根本改造之運動,即醞釀於戰爭期中。其結果則在1919年之巴黎和會,決定創設國際聯盟(League of Nations)之一種新世界組織,此為國際主義代替帝國主義以支配國際政治之新趨勢。國際主義今雖尚不能全然占取民族主義、帝國主義之地位,然其為20世紀方興未艾之新勢力,則不可否認。依此考慮,我們可以將近時外交史分為四個時期:第一個時期始於1815年維也納會議,終於1848年之革命運動,是為正統主義時代。自此以後,入於第二個時期,以至於1871年德意志帝國成立,是為民族主義時代。第三個時期包括從1871年至1914年歐戰期間的歷史,是為帝國主義時代。第四個時期起自1919年之巴黎和議,今尚在繼續中,我們可視為國際主義時代。依此項分段方法,我們可以識得一個時期中支配國際政治之主動力,而可於錯綜紛糾之國際事變中尋出一個系統。 上述兩個歷史的分段標準,雖從兩個不同的見地著眼,然而固非截然不相容者。我們如採用後一個標準,既可得其特有之長處,同時亦可兼有前一個標準之便利。蓋依時代政治主義分出之四個時期,與依前項國際大事變分出之三個時期,彼此分段固有交接之點,有共同的特徵。依事變分段,從維也納會議至德意志統一之全時期中,可說是正統主義與民族主義爭鬥之時期;而從德意志統一至歐洲大戰及其以後,是為民族主義、帝國主義,與國際主義對抗之時期。所以我們研究外交史,主要採用時代的敘述方法,而依政治主義分段,將近時外交史分作四個時期敘述。現在我們所講述者當然限於前三個時期;第四個時期,即國際主義時期,則今方開始,且關於最近的政治事情,不容易得到正確的史料。 近世國際政治以歐洲政治為中心。歐洲外交向為世界政治之主動。因為美洲有力之美國從前以不與聞外事為主義;其他各洲國家,文明富強之度,遜於歐洲國家,不能積極的活動於國際政治舞台,與歐洲國家並駕齊驅,反而常供歐洲國家的逐鹿場。所以講外交史,以歐洲外交為研究的中心點,由此點出發,並及於世界全局政治關係,實為當然之事。不過即言歐洲外交,其主體亦不外諸強國;始則維也納會議後,有俄、奧、普、英四國主持歐洲政治;後來次第加入法意共為六強(最後國際政治由歐洲的擴張為世界的,加入美國、日本),主持歐洲政治。其他二三流國家,政治上居於被動地位。故欲明歐洲政局之變遷,要在研究諸強國之外交,而於二三流國家之外交,則惟於它們加入外交談判中,或其問題牽涉全歐時,始特別述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