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 · 1891年第四版序言2

本書以前各版,印數雖多,但在差不多半年以前就脫銷了,出版者[4]早就請我準備新版。更緊迫的工作一直拖住我,使我不能做這件事。自本書初版問世以來,已經有七年了;在這幾年間,對於原始家庭形式的認識,已經獲得了很大的進展。因此,在這裡必須用心地加以修訂和補充;加之這次文本的排印預定要鑄成鉛版,這將使我在相當時期內無法作進一步的修改。[5] 因此,我仔細地校閱了全文,並作了許多補充,我希望在這些補充中恰如其分地照顧到了今天的科學狀況。其次,在這篇序言裡,我將把自巴霍芬至摩爾根對於家庭史的觀點的發展,作一簡短的評述;我之所以要這樣做,主要是因為帶有沙文主義情緒的英國史前史學派,仍然盡一切可能閉口不提摩爾根的發現在原始歷史觀中所引起的革命,同時卻絲毫不客氣地把摩爾根所得的成果,掠為己有。而在其他國家,也間或有人非常熱中於效尤英國。 我的這本書已被譯成了各種外文。最先譯成義大利文:《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帕斯夸勒·馬爾提涅蒂譯,並經作者審閱,1885年貝內文托版。後來譯成羅馬尼亞文:《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若安·納傑日傑譯,載於1885年9月至1886年5月在雅西出版的《現代人》雜誌。以後又譯成丹麥文:《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由格爾松·特里爾1888年在哥本哈根出版;昂利·臘韋從德文本版譯成的法文本,正在印刷中。 在60年代開始以前,根本談不到家庭史。歷史科學在這一方面還是完全處在摩西五經的影響之下。人們不僅毫無保留地認為那裡比任何地方都描寫得更為詳盡的家長制的家庭形式是最古的形式,而且把它——除一夫多妻制外——跟現代資產階級的家庭等同起來,這樣一來,家庭實際上就根本沒有經歷過任何歷史的發展;至多認為在原始時代可能有過雜亂的性關係的時期。——誠然,除個體婚制之外,一般所知道的還有東方的一夫多妻制及印度——西藏的一妻多夫制;可是,這三種形式並不能按歷史的順序排列起來,它們彼此並立而沒有任何相互的聯繫。至於說在古代歷史的個別民族中間,以及至今尚存的若干蒙昧人中間,世系不是依照父親而是依照母親計算,因此,女系被認為是唯一有效的;在今天的許多民族中間,某些相當大的集團(那時還沒有被詳細研究過)內部禁止通婚,而且這種習俗,在各大洲都可見到,——這種種事實誠然已經是眾所周知,而且這樣的例子搜集得一天比一天多。但是沒有人知道應當怎樣去處理它們,甚至在愛·伯·泰勒所著的《人類原始歷史的研究》(1865年版)一書[6]中,也還是把這些事實簡單地看作「奇怪習俗」,而與某些蒙昧人不許用鐵器接觸燃燒的木頭以及類似的宗教上的滑稽怪事相提並論。 家庭史的研究是從1861年,即從巴霍芬的《母權論》[7]的出版開始的。作者在這本書中提出了以下的論點:(1)最初人們實行著毫無限制的性關係,他把這種性關係用了一個不恰當的名詞「淫游婚[Haterismus]」來表示;(2)這種關係排除了任何可以確切認知的父親,因此,世系只能依照女系——依照母權制——計算,古代的一切民族,起初都是如此;(3)因此,婦女作為母親,作為年輕一代的唯一確切知道的親長,享有高度的尊敬和威望,據巴霍芬的意見,高度的尊敬和威望上升到了完全的婦女統治(Gynaikokratie);(4)向一個女子專屬於一個男子的個體婚制的過渡,含有對遠古宗教戒律的侵犯(就是說,實際上侵犯了其餘男子自古享有的可以占有這位女子的權利),這種侵犯要求由女子暫時有限地獻身於外人來贖罪或贖買對這種行為的容忍。 巴霍芬從他極其勤奮地搜集來的無數段古代經典著作中,為這些論點找出了證據。由「淫游婚」到專偶婚的發展,以及由母權制到父權制的發展,據他的意見,——特別是在希臘人中間——是由於宗教觀念的進一步發展,由於代表新觀念的新神擠入體現舊觀念的傳統神內部;因此,舊神就越來越被新神排擠到後邊去了。所以,照巴霍芬看來,並不是人們的現實生活條件的發展,而是這些條件在這些人們頭腦中的宗教反映,引起了男女兩性相互的社會地位的歷史性的變化。根據這一點,巴霍芬指出,埃斯庫羅斯的《奧列斯特》三部曲是用戲劇的形式來描寫沒落的母權制跟發生於英雄時代並日益獲得勝利的父權制之間的鬥爭。克麗達妮斯特拉為了她的情大亞格斯都上,殺死了她的剛從特洛伊戰爭歸來的丈夫亞加米農;而她和亞加米農所生的兒子奧列斯特又殺死自己的母親,以報殺父之仇。為此,他受到母權制的兇惡維護者依理逆司神的追究,因為按照母權制,殺母是不可贖的大罪。但是,曾通過自己的傳諭者鼓勵奧列斯特去做這件事情的阿波羅和被請來當裁判官的雅典娜這兩位在這裡代表父權制新秩序的神,則庇護奧列斯特:雅典娜聽取了雙方的申訴。整個爭論點集中地表現在奧列斯特與依理逆司神的辯論中。奧列斯特的理由是:克麗達妮斯特拉既殺了自己的丈夫,同時又殺了他的父親,犯了兩重罪。為什麼依理逆司神要追究他,而不追究罪行嚴重得多的她呢?回答是明確的: 「她跟她所殺死的男人沒有血緣親屬關係。」[8] 殺死一個沒有血緣親屬關係的男人,即使他是那個女兇手的丈夫,也是可以贖罪的,是跟依理逆司神毫不相干的;她們的職務只是追究血緣親屬中間的謀殺案件,在這裡,按照母權制,殺母是最不可贖的大罪。這時,阿波羅出來作奧列斯特的辯護人;於是雅典娜就把問題提交阿雷奧帕格的法官們——雅典娜的陪審員們——投票表決;主張宣告無罪與主張有罪判刑的票數相等;這時,雅典娜以審判長的資格,給奧列斯特投了一票,宣告他無罪。父權制戰勝了母權制;「幼輩的神」(依理逆司神自己這樣稱呼他們)戰勝了依理逆司神,後者終於也同意擔任新的職務,轉而為新的秩序服務了。 對《奧列斯特》三部曲的這個新的但完全正確的解釋,是巴霍芬全書中最美好精彩的地方之一,但它同時證明,巴霍芬至少是像當年的埃斯庫羅斯一樣地相信依理逆司神、阿波羅神及雅典娜神;也就是說,他相信這些神在希臘的英雄時代創造了用父權制推翻母權制的奇蹟。顯然,這種認為宗教是世界歷史的決定性槓桿的觀點,歸根結蒂必然導致純粹的神秘主義。所以,仔細研究巴霍芬的這部四開本的大部頭著作,乃是一件吃力而絕非始終值得的事情。不過,所有這一切並不降低他開闢道路的功績;他頭一個拋棄了關於性關係雜亂的毫無所知的原始狀態的空談,而證明古代經典著作向我們提出了大量的證據,這些證據表明,在希臘人及亞洲人那裡,在個體婚制之前,確實存在過這樣的狀態,即不但一個男子與幾個女子發生性的關係,而且一個女子也與幾個男子發生性的關係,都不違反習俗;他證明,這種習俗在消失的時候留下了一種痕跡,即婦女必須在一定限度內獻身於外人,以贖買實行個體婚的權利;因此,世系最初只能依女系即從母親到母親來計算;女系的這種唯一有效性,在父親的身分已經確定或至少已被承認的個體婚制時代,還保存了很久;最後,母親作為自己子女的唯一確實可靠的親長的這種最初的地位,便為她們、從而也為所有婦女保證了一種自此以後她們再也沒有占據過的崇高的社會地位。誠然,巴霍芬並沒有這樣明確地表述這些論點,——他的神秘主義的觀點妨礙他這樣做。但是他證明了這些論點,而這在1861年是一個完全的革命。 巴霍芬的這部四開本的大部頭著作,是用德文寫的,即用那時對現代家庭的史前史最不感興趣的民族的語言寫的。因此,他的這本書一直湮沒無聞。1865年在同一領域裡出現的巴霍芬的直接後繼人,甚至沒有聽說過他。 這個後繼人,就是約·弗·麥克倫南,他和他的先驅者正好相反。在這裡我們所看到的,不是天才的神秘主義者,而是一個枯燥無味的法學家;不是詩人的才氣橫溢的幻想,而是出庭的辯護士的貌似有理的推論。麥克倫南在古代及近代的許多蒙昧民族、野蠻民族、以至文明民族中間,發現了這樣一種結婚形式,即新郎必須一個人或者與他的朋友們一起假裝用暴力把新娘從她的親屬手裡搶過來。這個習俗,應當是較早的一種習俗的遺蹟,那時一個部落的男子確實是用暴力到外邊從別的部落為自己搶劫妻子。那麼這種「搶劫婚姻」是怎樣發生的呢?當男子在本部落內可以找到足夠的妻子時,是沒有任何理由這樣做的。不過,我們也常常發現,在不發達的民族中間,有一些集團(在1865年時,還常常把這種集團與部落本身等同起來)禁止內部通婚,因此,男子不得不在本集團以外去娶妻,女子也不得不在本集團以外去找丈夫;而另外有些民族,卻又有這樣一種習俗,即某一集團的男子只能在自己本集團以內娶妻。麥克倫南把第一種集團叫作外婚制集團,把第二種集團叫作內婚制集團,並且直截了當地虛構出外婚制「部落」與內婚制「部落」的僵硬的對立。雖然他自己對外婚制的研究使他迎面就碰到這樣一件事實,即這種對立如果不是在大多數場合,以至一切場合,那麼在許多場合都只是存在於他的想像中,可是他仍然把這種對立作為他的整個理論的基礎。根據這一說法,外婚制的部落只能從別的部落娶妻,而這在與蒙昧時代相適應的各部落之間戰爭不斷的狀態下,只有用搶劫的辦法才能做到。 麥克倫南接著問道:這種外婚制的習俗是從哪裡來的呢?他認為血緣親屬關係的觀念和血親婚配的觀念與這毫不相干,因為這只是在很久以後才發展起來的。但在蒙昧人中間廣泛流行的女孩出生後立即殺死的習俗,則可能有關係。他說,這種習俗使各個部落內發生男子過剩,其直接後果便必然是幾個男子共有一個妻子,即一妻多夫制;由此又造成:人們只知道誰是孩子的母親而不知道誰是孩子的父親,於是,親屬關係只能依照女系,而不能依照男系計算,這就是母權制。部落內部婦女缺少——這缺少雖然由一妻多夫制所緩和,但並未消除——的第二個後果,便是一貫地用暴力搶劫別的部落里的婦女。 「外婚制與一妻多夫制既是起於同一原因——兩性數目的不等,那麼我們就應當認為,一切外婚制的種族起初都是一妻多夫制的……因此,我們應當認為不容爭辯的是,在外婚制的種族中間,最初的親屬制度乃是僅由母親方面來認知血緣關係的制度。」(麥克倫南《古代史研究》1886年版。《原始婚姻》第124頁)4 麥克倫南的功績就在於他指出了他所謂的外婚制的到處流行及其重大意義。他根本沒有發現外婚制集團存在的事實,也完全沒有理解這個事實。且不說許多觀察者的更早的個別記載——這些正是麥克倫南的材料來源,萊瑟姆就精確而可靠地敘述過印度馬加爾人5的外婚制度(《記述民族學》1859年版),並且說,這種制度曾普遍流行,在各大洲都可見到,——這個地方麥克倫南自己就引用過。而且,我們的摩爾根還在1847年他的關於易洛魁人的通信(發表於《美國評論》雜誌上)中,以及1851年在《易洛魁聯盟》一書6中也證明了在這個民族集團里存在著這種制度,並正確地記述了它,可是麥克倫南的辯護士般的頭腦,如我們將要看到的,在這個問題上,造成了比巴霍芬的神秘主義幻想在母權制方面所造成的更大得多的混亂。麥克倫南的又一個功績,就在於他認定母權制的世系制度是最初的制度,雖然在這一點上,像他本人後來所承認的那樣,巴霍芬已比他先說過了。但即使是在這裡,他也沒有把問題弄清楚;他經常說到「只依照女系計算的親屬關係」(kinship through females Only),並且一直把這個對較早發展階段說來是正確的用語也應用於較後的一些發展階段,在這些發展階段上,世系和繼承權雖然還是只依照女系計算,但親屬關係也依照男子方面來承認和表示了。這是法學家的局限性,法學家創造了一個固定的法律用語,就繼續一成不變地把它應用於早已不再適用的情況。 麥克倫南的理論,雖然好像講得頭頭是道,然而即使在作者本人看來,似乎也缺乏牢固的根據。至少他本人注意到「值得注意的是,搶劫婦女的形式,正是在男子親屬關係占統治地位的民族中間表現得最突出,最明顯」(第140頁)。 而且,他又說: 「這是一個奇怪的事實,據我們所知,在外婚制與最古的親屬關係形式並存的任何地方,都沒有殺嬰的習俗。」(第146頁) 這兩點都是事實,是和他的說明方法顯然矛盾的,他只能用新的更加混亂的假說來解釋。 可是,他的理論在英國仍然得到了很多的支持和響應:在英國,麥克倫南被普遍認為是家庭史的創始者和這個領域的第一個權威。他那外婚制「部落」與內婚制「部落」的對立,雖然人們也認為有個別的例外並加以修改,但依然是占統治地位的觀點的公認基礎,而且變成了眼罩,使得任何不抱成見的通觀這一研究領域、從而取得任何決定性的進步都成為不可能。鑒於在英國,而且別國也仿效英國普遍對麥克倫南的功績估價過高,我們應當著重指出一個事實,即他那純粹理解錯了的外婚制「部落」與內婚制「部落」的對立所造成的害處,要多於他的研究所帶來的益處。 而不久便開始出現越來越多的,無法裝進他的理論的小巧框框中去的事實。麥克倫南只知道三種婚姻形式:一夫多妻制,一妻多夫制和個體婚制。但是一當注意力集中到這一點的時候,就發現了越來越多的證據,證明在不發達的各民族中間,存在過一批男子共同占有一批女子的婚姻形式;而拉伯克(《文明的起源》1870年版[9])則認定這種群婚(Communal marriage)是歷史的事實。 緊接著,在1871年,摩爾根又提出了新的、在許多方面都是決定性的材料。他確信,易洛魁人所通行的那種特殊的親屬制度,乃是美國的一切土著居民所共有的制度,因此,它流行於整個大陸,雖然它同那裡通行的婚姻制度所實際產生的親屬等級是直接矛盾的。他促使美國聯邦政府,根據他自己所擬定的問題和表格,了解有關其他各民族的親屬制度的情況,他從答案中發現:(1)美洲印第安人的親屬制度,也流行於亞洲的許多部落,並且以略有改變的形式,流行於非洲及澳洲的許多部落。(2)這種制度,在夏威夷及其他澳洲島嶼上正處於消亡階段的群婚形式中,找到了完全的說明。(3)但是,在這些島嶼上,與這種婚姻形式並存而流行的親屬制度,則是一種只有用更為原始而如今業已消失的群婚形式才能說明的親屬制度。他把所搜集的材料與他從中得出的結論,一同發表在他的《血親制度和姻親制度》(1871年版)[10]一書中,因而把爭論轉移到更無比廣大的領域裡來了。他從親屬制度出發,恢復了與之相應的家庭形式,這就開闢了一條新的研究途徑及進一步追溯人類史前史的可能。如果這個方法能夠通用,麥克倫南的精巧設計就要煙消雲散了。 麥克倫南在《原始婚姻》的新版(《古代史研究》1876年版)中起而為自己的理論辯護。他自己只根據假說完全人為地編造出一套家庭史,卻要求拉伯克和摩爾根不僅要對他們的每一個論點提出證據,而且要提出只有在蘇格蘭法庭上才會要求的那種不可爭辯的確鑿證據。而提出這種要求的同一個人,卻根據德意志人中的舅甥之間的密切關係(塔西佗《日耳曼尼亞志》第20章),根據凱撒關於布列吞人每10個或12個男子有共同的妻子的記述,根據古代著作家關於野蠻人共妻的其他一切記述,毫不猶豫地作出結論說,所有這些民族都盛行過一妻多夫制!這就好像在聽這樣一位檢察官講話,他在起訴時可以信口開河,然而卻要求辯護人每句話都要有最明確的、有法律效力的證據。 他斷言群婚是純粹的想像,這樣,他便比巴霍芬落後了許多。他認為,摩爾根所說的親屬制度,乃是純粹的社交禮儀的規則,並拿印第安人把異族人、白種人也稱呼為父親或兄弟這一事實作為證明。這正如某人因為人們把天主教的教士和修道院女院長也稱為父親和母親,而修士和修女,甚至共濟會會員和英國同業公會會員在莊嚴的集會上,彼此也用兄弟和姊妹相稱,就硬說父母、兄弟、姊妹等稱呼是根本毫無意義的稱呼一樣。總之,麥克倫南的辯護是極端軟弱無力的。 不過他還有一點沒有被攻破。他的全部體系所依據的外婚制「部落」與內婚制「部落」的對立,不僅沒有被動搖,而且甚至被公認為全部家庭史的基石。人們承認,麥克倫南試圖給這個對立所作的解釋是不夠有力的,而且跟他自己所舉出的一些事實相矛盾。不過這一對立本身,即存在著兩種相互排斥的獨立自主的部落,其中一種是在本部落以內娶妻,而另一種則絕對禁止這樣做,卻被認為是不可辯駁的真理。請參看例如日羅-特隆的《家庭的起源》(1874年版),甚至拉伯克的《文明的起源》(1882年第4版)[11]。 摩爾根的主要著作《古代社會》(1877年版)[12](本書即以這部著作為基礎),就是針對這一點的。摩爾根在1871年僅僅模糊地推測到的,在這裡已經十分明確地發揮出來了。內婚制和外婚制根本不構成對立;外婚制「部落」的存在,直到現在也沒有在任何地方找到證明。不過,在群婚還盛行的時代,——群婚完全可能一度到處盛行,——一個部落分為好幾個母系血緣親屬集團,即氏族,在氏族內部,嚴格禁止通婚,因此,某一氏族的男子,雖能在部落以內娶妻,並且照例都是如此,卻必須是在氏族以外娶妻。這樣,要是氏族是嚴格外婚制的,那麼包括了所有這些氏族的部落,便成了同樣嚴格內婚制的了。這就徹底推翻了麥克倫南人為地編造的理論的最後殘餘。 但是摩爾根並不滿足於此。美洲印第安人的氏族還幫助他在他所研究的領域內邁出了有決定意義的第二步。他發現,這種按母權制建立的氏族,就是後來按父權制建立的氏族——即我們在古希臘羅馬時代文明民族中可以看到的氏族——所由以發展起來的原始形式。希臘的和羅馬的氏族,對於迄今所有的歷史編纂學家來說都是一個謎,如今可以用印第安人的氏族來說明了,因而也就為全部原始歷史找到了一個新的基礎。 確定原始的母權制氏族是文明民族的父權制氏族以前的階段的這個重新發現,對於原始歷史所具有的意義,正如達爾文的進化理論對於生物學和馬克思的剩餘價值理論對於政治經濟學的意義一樣。它使摩爾根得以首次繪出家庭史的略圖;這一略圖,在目前已知的資料所容許的限度內,至少把典型的發展階段大體上初步確定下來了。非常清楚,這樣就在原始歷史的研究方面開始了一個新時代。母權制氏族成了整個這門科學所圍著旋轉的軸心;自從它被發現以後,人們才知道,應該朝著什麼方向研究和研究什麼,以及應該如何去整理所得的結果。因此,現在在這一領域內正取得比摩爾根的著作出版以前更加迅速得多的進步。 摩爾根的發現,如今也為英國所有的史前史學家所承認,或者更確切些說,所竊取了。但是,他們幾乎沒有一個人肯公開承認,這一觀點上的革命恰恰應該歸功於摩爾根。在英國,人們對他的書儘可能保持沉默,而對他本人則只是以寬大地稱讚他以前的成績來敷衍一下;對他的敘述中的細節盡力吹毛求疵,而對他的真正偉大的發現卻頑強地閉口不提。《古代社會》的第一版已經脫銷;在美國,這類書沒有應有的銷路;在英國,這本書看來是一貫受到壓制;這本劃時代的著作的唯一還在出售的版本,就是德文譯本。 這種冷漠態度很難不令人想到是一種共同蓄意採取的沉默抵制行為,尤其是如果考慮到我們那些公認的史前史學家的著作中充滿了僅僅是出於客氣而作的許多引證,以及其他對同行表示尊敬的證據,就更會使人這樣想,——這種冷漠態度的原因何在呢?是不是因為摩爾根是個美國人,而對於英國的史前史學家極其難堪的是,他們儘管在熱心地搜集材料方面值得高度讚揚,但是在整理與分析這種材料所必要的一般觀點方面,一句話,在他們的思想方面,卻求助於兩個天才的外國人——巴霍芬和摩爾根呢?要是德國人的話,他們還可以容忍,但是對一個美國人怎能容忍呢?在美國人面前,每個英國人都成了愛國主義者,關於這一點,我在美國看到了許多可笑的例子。7何況麥克倫南可以說是官方任命的英國史前史學派的創始人和領袖;史前史學界在某種程度上有一種規矩,只能以莫大的敬意談論他那從殺嬰經過一妻多夫制、搶劫婚姻到母權制家庭的人工編造的歷史理論;對於絕對相互排斥的外婚制「部落」和內婚制「部落」的存在稍有懷疑,便被視為放肆的邪說;這樣,把所有這些神聖教條打得粉碎的摩爾根,就是犯了某種瀆聖罪。加之,摩爾根在打破這些教條時,又是用一經說出便立即人人明白的方式;因此,一直茫然彷徨於外婚制與內婚制之間的麥克倫南的崇拜者,現在簡直要用拳頭敲著自己的腦門大叫起來:我們怎麼會這樣愚蠢,自己沒有老早把它發現出來呢! 如果說這些罪過還不足以使官方學派非把摩爾根冷漠地撇在一邊不可,那麼他還有一個實在太過分的地方,就是他不僅用類似傅立葉使用的方式對文明,對商品生產社會,對我們現代社會的基本形式進行了批評,而且還用了卡爾·馬克思才能說的話來談論這一社會的未來的改造。所以,摩爾根就罪有應得,麥克倫南忿然地責難「他根本厭惡歷史方法」[13],而且日內瓦的教授日羅-特隆先生在1884年也重申了這一點。可是要知道,這位日羅-特隆先生在1874年(《家庭的起源》)還是束手無策地徘徊於麥克倫南的外婚制的迷宮中,全仗摩爾根才被解救出來! 摩爾根在原始歷史學上的其他成就,在這裡沒有考察的必要;在這一方面需要提到的,在本書有關的地方都可以找到。自從摩爾根的主要著作出版以來已經14年了,這14年間,關於人類原始社會史的材料,已經大大豐富起來;除了人類學家、旅行家及職業的史前史學家以外,比較法律學家也參加進來了,他們有的提供了新的材料,有的提出了新的觀點。結果,摩爾根有一些假說便被動搖,甚至站不住腳了。不過,新搜集的資料,不論在什麼地方,都沒有導致必須用其他的觀點來代替他的卓越的基本觀點。他給原始歷史建立的系統,在基本的要點上,今天仍然有效。甚至可以說,越是有人力圖隱瞞摩爾根是這一偉大進步的奠基者,他所建立的這個系統就將越來越獲得大家的公認。[14] 弗里德里希·恩格斯 1891年6月16日於倫敦 載於1890-1891年《新時代》原文是德文 雜誌第2卷第41期和1891年選自《馬克思恩格斯全集》在斯圖加特出版的《家庭、私有第22卷第246-259頁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