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慶新安縣誌 · 新安縣誌卷之八

經政略一 戶口、田賦附役、雜餉、鹽課埠銷附、魚課 保庶之謀,莫詳於富教;經國之政,尤重乎兵農。大而天下,小而一邑,胥是道也。推之雜賦均而魚鹽有制,軍食足而屯戍有田。惇典庸禮,祀事孔明;養老恤孤,皇仁普被。備凶荒以豐積貯,速驛遞而嚴置郵。法在兼收而並用,治亦可大而可久也。志經政。 戶口 明 萬曆元年,原額七千六百零八戶,男女三萬三千九百七十一口。 萬曆十年編審:七千七百五十二戶,男女三萬四千五百二十口。內男一萬九千六百二十七丁,女一萬四千八百八十三口[1]。 萬曆二十一年屆編審:七千七百五十二戶,男女一[2]萬三千三[3]百零二口。 萬曆三十一年屆編審:三千五百二十五[4]戶,男女一萬六千六百七十五口。 萬曆四十一年屆編審:三千五百戶,男女一萬六千六百九十六口。 天啟二年屆編審:三千五百戶,男女一萬六千二百四十八口。 崇禎五年屆編審:三千四百九十一戶,男女一萬六千九百九十二口。 崇禎十五年屆編審:三千五百八十九戶,男女一萬七千八百七十一口。 國朝 順治□□年編審:二千九百六十六戶,男女六千八百五十一口,男五千五百六十七丁,女一千二百八十四口。 康熙元年、三年兩奉遷析,尚存人丁二千一百七十二口。 康熙六年屆編審:男二千二百五十五丁,女一千四百一十二口。 康熙十一年屆編審:男女三千九百七十二口。八、九、十,此三年招復遷移人丁一千六百四十八丁,食鹽課銀口一千五百零一口。 康熙十二年至二十四年屆編審:男女四千五百二十五丁口,招復遷移及新增人丁九百三十五[5]丁,食鹽課銀口一千五百八十五口。 康熙二十五年至五十年屆編審:新增男三百零三丁,女三百五十九口。 康熙五十二年,欽奉恩詔:「嗣後續生人丁,永不加賦。」 康熙五十五年、六十年及雍正四年屆編審:新增補額優免人丁一十一丁。 雍正九年屆編審:新增復回人丁五丁。 康熙二十五年至雍正九年,原額連新增抵補優免人丁,並各年屆新增男女共七千二百八十九丁口,內男五千三百三十二丁,女一千二百八十四口;新增補額優免一十一丁,各屆新增男丁三百零三,女口三百五十九。 乾隆元年至二十六年屆編審:新增盛世滋生人丁二千八百五十五丁,食鹽課口七百三十口;內除乾隆六年至二十六年屆審缺丁二百零八丁,食鹽課口一十口,又乾隆三十一年屆缺丁七十五丁外,尚實滋生人丁二千五百七十二丁,食鹽課口七百零二十口,欽奉恩詔,永不加賦。 乾隆三十一年屆編審:新增盛世滋生人丁四百零七丁,內除乾隆三十六年屆審缺丁八十八丁外,尚實滋生人丁三百一十九丁,欽奉恩詔,永不加賦。 乾隆三十六年屆編審:新增盛世滋生人丁四百零二丁,欽奉恩詔,永不加賦。 裁併東莞所屯丁四十六丁八分。 乾隆三十七年起,奉行停止編審滋生丁口數目,未奉列入全書,止於遞年另冊造報。 乾隆三十七年,原報民、灶男女三萬零三百七十三,內民、灶男丁二萬一千一百二十一,民、灶女口九千二百五十二;屯戶丁口一千八百二十一,男一千三百五十六,女四百六十五。 乾隆三十八年至嘉慶二十三年,除開除外,實滋生民、灶丁口連原報共二十二萬五千九百七十九,內男丁一十四萬六千九百二十二,女口七萬九千零五十七;屯戶丁口共一萬三千一百三十六,內男丁八千二百九十八,女口四千八百三十八。 田賦附役 明 萬曆元年,官、民、灶、僧等田、地、山、塘、海、萌,原額二千九百一十一頃四十七畝二分五厘五毫。 萬曆九年,奉例清丈。十年[6],攢冊,官、民、灶、僧等田、地、山、塘、萌、湖、海、坦、涌、溪,分上、中、下則,共四千零二十頃八十二畝五分一釐一毫五忽。 萬曆二十一年至崇禎十五年,逐增田、地、山、萌、海、坦、湖、塘、溪、坡,共四千六十頃四十二畝三分七厘八毫七絲一忽。 國朝 原額田、地、山、塘、湖、陂、海、溪、涌、坦、萌,四千零三十九頃五十六畝七分六厘五毫[7]。 按:《舊志》前明田畝征額,與國朝數不相符。查省、郡等志,俱無細數可以參考,惟從現額,以本朝斷定科則,永昭法守焉。 田三千七百六十頃零三十三畝三分一厘四毫,地二百三十六頃四十三畝一分一厘八毫,萌一頃五十六畝二分六厘四毫,塘二十六頃九十八畝三分八厘,湖六十三畝八分七厘七毫,海四十八畝四分八厘四毫,坦六十一畝七分一厘五毫,陂一畝五分,溪二畝二分,涌二分,山一十二頃四十七畝七分一厘三毫。以上田、地、山、萌、塘、湖、海、坦、陂、溪、涌,共稅四千零三十九頃五十六畝七分六厘五毫[8]。 順治十四年內,清丈久奉明綸等事案內,題准蠲免荒蕪稅一百七十四頃八十八畝二分九厘一毫六絲;於敷陳末議等事案內,遷移熟稅二千五百二十三頃六十二畝三分零六毫一絲五忽;又於一件遵旨復看粵省邊界等事案內,題免荒蕪稅一十八頃七十二畝三分,遷移熟稅四百二十五頃三十五畝四分八厘零一絲;尚有原題免案內,荒稅一百五十六頃一十五畝九分九厘一毫六絲。又於一件請申勸墾等事案內,奉文:乾隆六年,開除勘明水沖、沙壓、難墾,遷移稅一十二頃三十八畝一分七厘三毫;又一件敬籌海疆等事案內,奉文:乾隆十一年,開除勘丈沿海沙田虛缺稅五十五畝。以上五案,總共原報荒遷及續報難墾虛缺,共稅三千一百三十六頃七十九畝二分五厘零八絲五忽,實在連墾復共稅三千八百一十五頃九十四畝八分三厘六毫九絲零六微五僉,連魚課未及派征本折物料溢額,並雕漆衣裝胖襖,共征銀一萬零八百六十一兩五錢零三厘,閏銀二百二十四兩六錢四分八厘。 科則。上則,每畝科官米四合一勺七抄二撮,民、灶米三升零二勺零二撮八圭九粟。中則,每畝科官米三合八勺八抄四撮一圭,民、灶米二升零八勺四抄一撮零三粟二粒。下則,每畝科官米三合六勺二抄七撮三圭,民、灶米一升二合六勺六抄二撮三圭八粟。 一則,民塘與僧田地塘每畝科官米四合一勺七抄三撮,民、灶、僧米五升零九勺六抄零八圭九粟。 一減則,僧地每畝科官米四合一勺七抄三撮,僧米三升零二勺零二撮八圭九粟。 一則,夏稅田每畝科夏稅米二升一合四勺,農桑米一合二勺五抄四撮二圭四粟。 一則,官夏稅地每分科米一升七合一勺二抄,農桑米九勺六抄五撮五圭一粟七粒;民夏稅地、灶夏稅地每畝科米二升一合四勺,農桑米一合二勺五抄四撮二圭四粟。 無優免例。官米一石,實編銀二錢七分二厘四毫零三忽。民、灶、僧米一石,實編銀九錢零四厘七毫六絲九忽。夏農桑米一石,實編銀一兩一錢二分二厘二毫三絲八忽。民、灶、僧米一石,實編本色米二斗三升一合二勺。魚課有徵米一石,實編銀三錢七分九厘九毫九絲三忽。魚課無征米一石,實編銀一錢八分三厘八毫六絲七忽。人丁一丁,實編銀一錢九分七厘四毫三絲八忽。男女每丁口,實編銀四分六厘二毫七絲九忽。 有優免例。免民米一石,減編銀三錢七分三厘六毫九絲九忽。免准丁米一石,減編銀三錢四分六厘三毫三絲八忽。免僧、灶米一石,減編四差銀四錢二分二厘二毫三絲八忽。免人丁本身一丁,全免編銀一錢九分七厘四毫三絲八忽。前件糧差銀,間有遇閏,加編其四差丁糧,每年優免,多寡不一,難以定額,今以萬曆四十八年會計糧差為例。 四差。民、灶、僧夏農桑,無優免米,每石派徭差民壯、驛傳均平銀四錢二分二厘二毫三絲八忽。民、灶、僧夏農桑有優免米,每石派均平銀四分八厘五毫三絲九忽。准丁米,每石派均平驛傳銀七分五厘九毫。人丁無優免,每丁派徭差民壯均平銀一錢九分七厘四毫三絲八忽。人丁有優免,每丁派均平銀二分四厘二毫六絲九忽。男婦每丁口,派鹽鈔銀四分六厘二毫七絲九忽。官吏隨住人口,每丁口派銀六分五厘六毫三絲六忽。 糧米。額徵改徵本色米七百九十六石四斗六升四合五勺。額徵倉糧本色米一千九百八十二石四斗三升零五勺零二撮。額徵東莞所裁併本折屯米六百四十九石三斗八升八合三勺。通共額徵民屯本折糧米三千四百二十八石二斗八升三合三勺零二撮,遞年奉撥各營兵食,系內項動支。 雍正七年奉文:南工匠價連水腳,派入民糧征解,於雍正八年為始,該編征銀四十七兩一錢一分五厘,閏銀三兩九錢四分三厘。又額外升科及新承沙坦,共稅五十六頃五十五畝七分一厘二毫四絲八忽,征銀八十二兩九錢零九厘。雍正四年招墾額外荒蕪,於乾隆元年起徵稅二十一畝四分二厘七毫零八忽,征銀三錢零五厘。 雍正七年又奉文:南工匠價連水腳,派入民糧征解,於雍正八年為始,該編征銀七錢四分一厘,閏銀六分二厘。 乾隆十七年,首墾額外熟稅一頃五十一畝七分五厘八毫三絲三忽,起征銀七錢零四厘。 乾隆二十二年至二十六年,升科稅一百二十頃八十五畝五分三厘二毫零一忽三微,起征銀五兩九錢六分五厘。 乾隆三十七年至四十七年,升科稅五頃九十九畝六分三厘四毫一絲七忽五微,起征銀二兩七錢八分二厘。 乾隆四十八年至嘉慶二十三年,升科稅五頃零二畝八分九厘五毫一絲五忽,起征銀三兩二錢四分四厘,閏銀三分六厘。 康熙元年,原額並新編附籍丁口共六千八百五十一丁,於請定編審畫一之期等事案內,編審老弱遷缺丁口五千六百七十六丁口,無征銀六百七十五兩二錢二分八厘四毫四絲二忽,閏銀四十四兩五錢四分四厘零七絲八忽;內有遷缺食鹽課口二千四百七十八口,無征鹽鈔銀一百一十四兩六錢七分九厘三毫六絲二忽,閏銀八兩九錢三分五厘六毫六絲八忽。查縣屬原米入《全書》新增之食鹽課口,尚實遷缺原額丁口三千一百九十八丁口,無征差鈔銀五百六十兩零五錢四分九厘一毫,閏銀三十六兩六錢零八厘四毫一絲。又於遵旨復看粵省邊界等事案內,遷移丁口五百八十二丁口,無征銀九十五兩九錢七分七厘七毫五絲,閏銀六兩四錢零七厘四毫三絲七忽。內續據冊報,招徠增復丁口三百八十五,閏銀三兩二錢七分一厘八毫四絲七忽一微;尚實遷缺丁口一百九十七,無征銀四十八兩零一分二厘二毫四絲九忽,閏銀三兩一錢三分五厘五毫八絲九忽九微。 康熙十一年至三十三年,復回人丁三千一百五十五丁口,征銀六百零八兩五錢六分一厘三毫四絲九忽,閏銀三十九兩七錢四分三厘九毫九絲九忽九微;尚未復優免人丁二百四十丁,《全書》原不編差鈔,實在連墾復回丁口共六千六百一十有一,征銀八百五十一兩四錢四分七厘,閏銀計五十六兩一錢八分四厘。 雍正九年屆,一連新增丁口並補額人丁,共征銀計九十四兩三錢六分,閏銀六兩三錢六分;又實在丁口內,有免不盡丁二百一十五丁,扣回充餉銀三十兩零七錢零八厘。遞年免不盡丁額數未定。 另一項,雍正三年奉文裁汰東莞所,雍正四年歸併新安縣管理,原額稅四十二頃九十六畝二分三厘一毫,米八百九十五石九斗九升八合二勺;內除按例核算,計少米一抄八圭三粟三粒九截零六糠,又除荒陷稅一頃六十七畝二分二厘三毫三絲,無征米二百六十一石四斗六升零九勺四抄六撮五圭八粟七粒六截六湖;內雍正十二年墾復起徵稅一頃六十七畝二分二厘二毫三絲,起征米一十四石八斗五升一合一勺零一撮二圭七粟三粒,尚未復米二百四十六石六斗零九合八勺零四抄五撮三圭一粟七粒六截六湖。 尚實征熟稅四十二頃九十六畝二分三厘一毫,征米六百四十九石三斗八升八合三勺。原裁併屯丁,續於一件詳請屯戶丁隨糧納等事案內,雍正九年奉文,以雍正十年為始,將額徵屯糧米石勻派,屯丁四十六丁八分,編征銀一十二兩零二分二厘,閏銀四錢六分七厘。 又東莞所歸併新安縣管理,於乾隆元年屆編審:盛世新增滋生屯丁一十五丁,欽奉恩詔,永不加賦。 以上地丁,並東莞所屯丁,及派征匠價水腳,共銀一萬一千九百九十三兩九錢七分六厘,共征倉糧本色米一千九百八十二石四斗三升零五勺零二粒,除改徵本色米價銀七百二十兩零六錢一分六厘。外賦,一項稅契額銀五十兩,一項魚行經紀餉銀一百兩零八錢。以上地丁、屯丁及外賦,共應完銀一萬一千四百二十四兩一錢六分,遇閏加銀二百九十三兩七錢二分。 奏銷應解,一項起運正銀九千二百五十七兩二錢六分八厘,遇閏加銀一百八十一兩八錢九分九厘。一項驛傳銀四十六兩二錢八分五厘。一項稅契額銀五十兩。一項魚行經紀餉銀一百兩零八錢。一項備支扣解銀五百九十七兩八錢四分七厘,遇閏加銀四十一兩七錢九分三厘。一項留縣坐支祭祀、均平、官俸、役食銀一千三百七十一兩九錢六分,遇閏加銀七十兩零二分八厘。一項留縣坐支各官養廉銀一千零六十兩。耗銀內支銷。 通縣計民屯地丁、正雜耗羨,共應完解支銀一萬三千三百二十九兩三錢五分八厘,遇閏加銀二百九十三兩七錢二分。 查新邑錢糧,向系按戶徵收。戶內株累,疲敝難堪。迨康熙四十六年,縣令金設法編立各人的名,俾戶內兄弟叔侄無相混累,至今民稱盡善焉。 官租附。陳悅華、周敬和領耕土名竹角、茅笪、徑口八十五丘,稅二十畝零九分七厘,每畝歲供租銀八錢,共銀一十六兩七錢七分六厘。 陳日輝、郎容保領耕土名大灣山頂一十一丘,稅一畝五分;又土名白角山頂六丘,稅二分九厘,每畝歲供租銀八錢,共銀一兩四錢三分二厘。乾隆二十六年,報免稅二分九厘,實存一畝五分,納租銀一兩二錢。 陳悅興領耕土名大塘二十四丘,稅二畝一分,每畝歲輸租銀八錢,共銀一兩六錢八分。 葉貴長、吳亞晚、吳二福、徐集和領耕土名石排灣一百一十丘,稅二十五畝七分四厘,每畝歲納租銀八錢,共銀二十兩零五錢九分二厘。 周丁保領耕土名薄寮,稅一畝五分六厘,每畝歲納租銀八錢,共銀一兩二錢四分八厘。 以上共租銀四十一兩四錢九分六厘。查本案始於乾隆九年七月內,據陳恩尚、葉士奇、姚家球具控,土名薄寮田地,行委官富司勘丈,造冊詳覆。經知縣汪審斷,除姚家球報升二十四畝七分六厘,給照管業外,尚余已報未升之田,撥歸本邑書院師生膏火。 李子明領耕土名平洲,稅四頃四十一畝,每畝歲納租錢三十六文,共租錢一十五千八百七十六文。 袁尚廉領耕土名平洲,稅一十三畝八分,每畝歲納租錢三十六文,共租錢四百九十七文。 二共租錢一十六千三百七十三文。查本案李子明與袁土養控爭該處地段,經知縣沈、汪、嚴審斷,丈得該處共稅四頃八十三畝,除斷回二十八畝二分,抵補袁土養虛糧上、中米三斗五升七合外,尚余稅四頃五十四畝八分,詳請撥充本邑書院師生膏火。 陳安奇領耕土名火塘大圳口三十四畝五分九厘零,歲共納租錢一千二百四十五文。查本案陳安奇與萬貫一控爭該處地畝,乾隆二十九年,經知縣楊審斷,官荒給批陳安奇耕種,其遞年租錢,撥充本邑書院師生膏火。 陳任列領耕土名灣船澳獺布,稅五畝一分九厘零,歲共納租錢四千四百一十八文。嘉慶十六年,經知縣李審斷,詳請撥充本邑書院師生膏火。 廖九我抵糧谷五十石。 劉壯華抵糧谷一十六石。 廖瑤抵糧谷五十五石八斗五升。 鄧逢泰抵糧谷一百一十石零九斗六升。 歐陽炯抵糧谷七十九石四斗一升。 萬世傑、何隆裕抵糧谷四百一十一石零一升九合。 廖耀河抵糧谷五十四石。 以上共租谷七百七十七石二斗三升九合,遞年應完供銀一百四十六兩八錢七分五厘,一六九火耗銀二十四兩八錢二分二厘,色米三十八石九斗二升三合。除抵糧外,余歸鳳岡書院師生脩脯、膏火等用。 陳永就領耕土名北盤山銅船澳,共稅二十四畝四分零,歲納租谷四十八石,每石折價銀八錢,共銀二十八兩四錢,兩造交收。查本案緣陳永就買有溫廣章該處田段,日漸墾闢,溫廣章赴控,經知縣孫訊,系買熟占荒,親詣勘丈,除照契丈回熟稅,與陳永就管業外,尚余墾溢二十四畝四分零,遞年租銀,於嘉慶二十年詳請撥歸學宮、文廟香燈並歲修牆垣之需,自嘉慶二十年晚造起,其租銀概在儒學處權貯。 雜餉 明魚行章程經紀,有已報者,有未報者,每名歲納銀八錢,議糴谷備賑、支給孤老柴帛用。知縣李玄[9]察已報內有故絕貧困者,豁之,以未報者詳補;又就中摘豁貧累者,將鹽、魚行餉內扣移抵豁,通詳。《舊志》。 國朝雜稅魚[10]課銀一百兩零八錢,原屬魚行經紀告承輸納,自奉遷移禁海,前餉無輸。康熙二十四年,奉文招復經紀,邑令安定枚具報,溫同卿赴藩司承納全餉。征復之後,俱系經紀溫同卿收解。後因歷年拖欠,有誤奏銷。雍正二年,邑令段裁革經紀,發差按港徵收,批解充餉,至今猶踵焉。 明薯莨餉銀八兩,原系豪猾藉餉勒局[11]漁蛋。崇禎七年,知縣烏文明詳革,著縣民某等供應額餉,內五兩解司,三兩留縣支用。國初寬仁薄征,此項餉銀俱行裁革。見《舊志》。 鹽課[12]埠銷附 明洪武二年,設廣東、海北二提舉司。廣東鹽課提舉司領十二場,在縣境者舊有四場,曰東莞,曰歸德,曰黃田,曰官富。迨元改官富為巡司,其鹽課冊籍附入黃田場。明嘉靖二十一年,又裁革黃田場,附入東莞場,縣止東莞、歸德二場,隸於廣東鹽課提舉司。 歸德場鹽課司,原署在西路義和墟側,今場裁署廢。場原管轄一十三社,續增三社,共一十六社。灶田原額稅八百三十一頃三十畝零五分六厘七毫有奇,應徵餉銀二百五十三兩二錢九分九厘有奇。升科池漏稅餉銀一兩一錢一分有奇。灶丁原額一千四百二十一丁,應徵丁課銀七百七十八兩七錢零八厘有奇。戶口食鹽折征原額價銀一十五兩八錢四分有零。通場共徵稅餉丁課銀一千零四十八兩九錢六分三厘有奇。 按:歸德場灶田,分上、中、下三則。上則田每畝編征銀三厘四毫二絲五忽,中則田每畝編征銀三厘零八絲二忽,下則田每畝編征銀二厘三毫九絲七忽五微。康熙二十一年,上、中、下三則每畝加征銀二分。乾隆二年定例,豁免十分之四。至場價,本場額俱收熟鹽,故給價運腳等項,各柵銀數皆同。 東莞場鹽課司,原署在縣城內,場裁署廢,今鳳岡書院是其基址。場原管轄七柵半。灶田原額稅一千二百六十七頃八十六畝七分有奇,應徵餉銀二百一十三兩九錢四分一厘有奇。池漏稅餉銀一百零二兩四錢二分二厘有奇。灶丁原額一千四百二十七丁,應徵丁課銀六百五十六兩四錢二分。戶口食鹽折征原額價銀一十八兩一錢零一厘有奇。通場共徵稅餉丁課銀九百九十兩零八錢八分四厘有奇。 按:東莞場灶田,分上、中、下三則。上則田每畝編征銀一厘八毫七絲五忽,中則田每畝編征銀一厘四毫三絲七忽,下則田每畝編征銀五毫六絲三忽九微。康熙二十一年,上、中、下三則每畝加征銀二分。乾隆二年定例,豁免十分之六。至場價,本場額收生、熟鹽各半,故給價運腳等項,各柵銀數亦有不同。 靖康場,隸東莞,其稅餉額故不載。乾隆三年,因靖康場產鹽日少,奉文將靖康場歸併歸德場大使兼理,歸德場改名歸靖場。乾隆二十一年,又裁歸靖場大使,改為委員,其靖康場鹽課銀歸東莞縣征解,歸德場鹽課銀歸邑東莞場大使征解。迨後歸靖、東莞兩場俱奉裁汰,課歸局羨完繳。乾隆五十四年,奉行改埠為綱,其歸靖場、東莞場俱奉裁撤,飭將鹽田池漏拆毀淨盡,養淡改作稻田,升科起征銀兩,以補場課。如不敷,歸於綱局羨餘繳足。經前縣胡會同東莞縣史查勘,東莞、歸靖二場,鹽田無幾,本系沙石之區,鹹水泡浸已久,難以養淡改築稻田。況照斥鹵升科,每畝征銀四厘六毫四絲,統計征銀有限;若以此些微田稅,割補丁課,多寡懸殊,有名無實,不若全在局羨完納等由,廩奉各憲,飭委佛山同知陳親臨確勘情形,實難養淡升科,仍照縣議,請將額徵場課銀兩,全歸局羨完納在案。 按:《舊志》所載,由明至國朝,展界後招墾灶丁,灶田逐年碎紀,未免繁瑣。今二場從刪,只據現額總數開載,以便觀覽。 又按:明初定日課法,灶戶日辦鹽三斤,夜辦鹽四兩,周年三百六十五日,該鹽一千一百八十六斤四兩,每二百斤折一小引,共該五引零一百八十五斤,外加耗鹽每引五斤,共三十斤,總得六引零一十五斤,謂之全課,給工本每引鈔二貫。國朝自康熙五十五年歸隸制府,嗣後因埠賈勢所不能行者,濟以官運;場灶力所不能償者,貸以帑金。變通裁酌,莫此為良。復於乾隆五十四年,飭將課餉歸綱局羨餘完繳。其優恤鹽民,惠為更厚焉。 埠銷附 國朝新安縣彭城埠,埠建在城外石圍塘汛側。查《舊志》,有原名龐城埠,音同字異,其原照改設未詳。 一埠行銷原額,題改小引一千一百八十九道一分,原額加斤配引,並續加引三百六十八道八分八厘奇。歷年加增漁引三百道。又新增漁引一百四十道。又漁鹽改引四千一百五十道七分零五毫。通共引六千一百四十八道六分八厘七毫有奇,內除連山埠勻銷三千三百三十二包零五十斤,俱從現額開載。遞年應完納餉銀二千二百六十三兩四錢九分一厘。 新安埠行銷鹽價,每斤例定賣銀七厘。 添設鹽田、沙漁涌、長洲各子埠一間,巡船六隻,查緝走私,以裕課餉。 按:《舊志》:邑有四埠,曰白石,曰南頭,曰西鄉,曰固戍。國朝自乾隆十四年兩廣總督題定融銷,一例恩准各埠自為撥銷,則易銷者食鹽不致告匱,難銷者引額亦無慮壅積。酌盈劑虛,撫恤鹽賈,可謂法良意美矣。而隸於邑地者,昔之埠有四,迄今第存彭城一埠,非以灶田日淡、鹽產日稀歟? 魚課 邑四社,原屬東莞縣河泊所。明萬曆元年,析分縣治,以四社隸焉:西鄉、伏涌、碧頭、歸德。國朝康熙二十六年起科:二都七圖魚課原額課銀六十五兩三錢七分三厘,閏銀七兩七錢六分六厘;三都三十八圖魚課額銀六十六兩五錢七分四厘,閏銀七兩九錢零九厘;三都[13]三十九圖魚課原額課銀四十二兩七錢零二厘,閏銀五兩零七分三厘;大鵬寄水魚課原額課銀一十八兩五錢三分二厘,閏銀二兩二錢零二厘;三都四十圖魚課原額課銀四十七兩九錢八分,閏銀五兩七錢。 通共起科魚課米銀二百四十一兩一錢六分一厘,閏銀二十八兩六錢五分,連閏共銀二百六十九兩八錢一分一厘,即在田賦總數之內。 【注釋】 [1]按,此處男女合計為三萬四千五百一十口,與上文「男女三萬四千五百二十口」不合。查康熙《新安縣誌》卷六《田賦志·戶口》所載即如此。存此待考。 [2]「一」,查康熙《新安縣誌》卷六《田賦志·戶口》所載即如此,疑為「三」訛。 [3]「三」原訛「二」,據康熙《新安縣誌》卷六《田賦志·戶口》改。 [4]「三千五百二十五」原訛「三千五百七十二」,據康熙《新安縣誌》卷六《田賦志·戶口》改。 [5]「九百三十五」原訛「九百五十七」,據康熙《新安縣誌》卷六《田賦志·戶口》各年份統計改。 [6]「十年」原脫,據康熙《新安縣誌》卷六《田賦志·土田》補。 [7]「五毫」後原衍「六絲」,據康熙《新安縣誌》卷六《田賦志·土田》及本志本卷下文數據統計刪。 [8]「五毫」後原衍「六絲」,據康熙《新安縣誌》卷六《田賦志·土田》及本志本卷此處數據統計刪。 [9]「玄」原訛「鉉」,據本志卷五《職官志一·文官表》改。 [10]「魚」原脫,據康熙《新安縣誌》卷六《田賦志·雜餉》補。 [11]「局」原訛「酷」,據康熙《新安縣誌》卷六《田賦志·雜餉》改。 [12]「鹽課」原訛「鹽政」,據本志本卷目錄改。 [13]「都」後原衍「所」,據文意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