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氏易詁 · 凡例

尚秉和 《焦氏易詁》
一、《易林》《易》象《易》說,為漢魏以來所無者,得即隨注於簡端。久之,上下四旁皆滿。而偶有所得,因紙狹,略記數字者,後竟忘其為何義。而友人又往往借抄,不得已,因全行移錄於冊。故雖說經,並無前後次第。閱者以隨筆視之可也。 二、《易》象用於此而合,用於彼不合,須再三變始得其象者,皆誤象也。王輔嗣深知其謬,而又不能求得其象,乃倡為得意忘象之說,以掩其短。此端一開,程伊川遂謂條件得其義則象數在其中,本末倒置,較輔嗣說加厲矣。然輔嗣讀「地勢坤」為「地勢順」,《明夷·六五》之「箕子」為「其茲」,古義多存。若《程傳》,則並此而無矣!清儒病此等《易》說之浮泛不根且陋甚也,向不齒及,而以漢人為依歸,是矣。乃於漢人之曲說,亦靡不依據,以為護符,甚至求象不得,亦使卦再三變以成其象,奉虞氏為不刊法則,而《易》學遂故步自封矣。李剛主曰:「二千年《周易》謬說,如詞而辟之,雖汗牛充棟而不能盡。」李氏之言如此,此學《易》者所宜猛省者也。焦氏之說,不過引其端耳。繼續求索,必有進也。 三、單詞只義,列第九卷以前者,共四十餘象。其一象可釋《易》辭二三處,四五處,或七八處者,尚有七十餘象。皆連類推之,全經無阻,然後敢信。若是者,尤難次其前後,故並薈萃於第十卷中,以便尋檢。 四、《焦詁》本為數年所集,而年老健忘,或義已見前而後複述之,然其語義又不盡同;又前取之象,至最後或偶有小異:均不敢自匿其非,亦雜然並陳,以待大雅之指正。 五、焦氏用數,多與漢魏間人同。惟邵子所傳之卦數,焦氏用之尤多。除朱漢上外,余鮮有詳者。故分別其用數之種類,俾識其源。 六、黃生壽祺嘗從事校訂,於此書義意,頗有糾正及補助處。喜其年少,通達《易》理能如此,故特著其勤,以志師友之益。 七、每冊之末,附《對象表》及《覆象表》。凡《易》辭如「履虎尾」,《泰·初》「茅茹」,皆用旁通。如《中孚》「鶴鳴子和」,「或鼓或罷」,則用覆象。若《晉·二》之「王母」,則又本象與對象互取。檢表立明。清王引之於虞《易》誤解,掊擊多當,獨謂虞用旁通,疑陰陽相反為不合。豈知《文言》曰「同聲相應」,謂震、巽也;「同氣相求」,謂艮、兌也,皆陰陽相反。《繫辭》曰「索隱鉤深」,亦謂旁通,胡可疑乎? 八、左丘明親見聖人,其用象當可信。如坎夫、震武,並見於內外傳。乃後人信漢儒而不信左氏,竊所不解。故特著其象,待質高明。 槐軒主人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