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橋中國隋唐史 · 第一章 導言
論述隋唐時期(581—907年)歷史的篇幅占兩卷,本卷為第一卷。它旨在為讀者提供這一複雜時期的一部記敘體著作。在此期間,中國在政治制度、與鄰國的關係、社會組織、經濟以及思想、宗教和藝術生活的各個領域等方面都發生了廣泛的變化。下一卷將詳細論述制度、社會和經濟變化以及思想發展等大問題,並附有這兩卷的參考書目。
只要瀏覽一下這一參考書目,就可以看出許多近代的學者已對唐代進行了專門研究。中國學者因視它為中國政治力量和影響的鼎盛時期和在文化、藝術等方面取得傑出成就的王朝而深為注意。日本學者之所以專心致志於隋唐時期的研究,不僅因為他們對這一時期有內在的興趣,而且因為在此期間日本深受中國制度的影響。結果,日本學者對隋唐時期的中國自然有一種深入和本能的了解,因為後者給他們自己的國家結構、法律、制度、藝術、文學甚至文字,都提供了大量的素材。西方學者也早就對這一時期著了迷,1753年耶穌會宋君榮神甫完成了第一部完整的西文唐代政治史;[1]近幾十年,他們為促進人們對唐代的認識又作出了自己傑出的貢獻。
雖然隋唐時期比19世紀以前中國史中的任何時期更加受到近代史學家的嚴謹的研究,但最廣義的政治史卻被忽視了,而且被視為理所當然。令人奇怪的是,本卷論述的大部分內容甚至連近代的中國歷史學家也未詳細考察過。只有隋代、唐代初年、武后在位期、玄宗後期和9世紀的前幾十年才受到應有的嚴謹的剖析。至於其他的時期,最佳的概述依然是非常明晰、審慎和帶批判性的著作《資治通鑑》,此書為司馬光等人合寫,成書於1085年。[2]隨著本卷編寫工作的深入,我們對這位史壇巨子的仰慕之情也與日俱增。編寫《劍橋中國史》的原來的目的是提供當前認識狀況的概要,但結果這幾卷的所有章節體現了對過去忽視的課題的新的研究成果。因此,有些成果仍是假設性的。但是把許多個別的專題的研究成果通過按年代排列的詳細記載聯繫起來,這就突出了迥然不同的領域的發展之間許多未知的關係。我們確信,本卷將為讀者提供歷史的前因後果,這又將給下一卷更專門的研究增添新的意義。
通過本導言,我將扼要說明貫穿於這一時期並吸引過去學者注意的幾個主要論題,同時提請注意因我們掌握的原始材料的性質而引起的幾個複雜的根本問題,因為它們大大地限制了近代史學家的成就。本卷對各個階段的論述詳略不一,這與我們掌握的各階段文獻資料的多少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全國統一的形成
在這幾個世紀中,最重要的一個長期歷史發展是始於重新建立了中國的大一統。在此之前,秦漢建立的統一帝國已經崩潰。2世紀後半期中央權威日益衰落,許多地方權力結構隨之成長壯大。2世紀80年代的黃巾之亂和其他民變及隨之出現的幾十年的內部衝突和近於無政府的混亂狀態,最終破壞了漢政府的有效的力量和權威。武力成了權威的唯一源泉,皇帝成了受武將控制的傀儡。強大的地方權貴在一定程度上維持著地方的穩定和法律秩序,他們個人擁有大量土地和眾多依附於他們的農戶和武裝門客。220年,當最後一位無權的漢帝讓位給他的一位大將時,中國分成三個地區國家,它們的中央政府都沒有全盛時期漢朝的那種毋庸置疑的權威。雖然晉在280年短期內重新統一全國,但新政權並無有效的力量,並很快成了嚴重內亂的犧牲品。幾乎不久,即在4世紀之初,北方被一批批異族的遊牧民族所蹂躪,晉只作為一個地區政權而在南方苟延殘喘。入侵者在西北有吐蕃血統的羌和狄,在北方有匈奴及各種突厥人、准蒙古人和通古斯人。他們蹂躪了原來為中國最先進、最富饒和人口最稠密的地區,令人眼花繚亂地建立起一個個短命的小王朝。北方經受了一個多世紀不斷的戰爭、混亂、破壞和自然災害的苦難,才在440年由拓跋突厥人建立了一個穩定而統一的北方政權(北魏)。
雖然拓跋人在幾十年中試圖保持他們的文化特徵,但他們與其前人一樣,發現自己不得不採用中國的制度並且與中國的社會精英合作。他們的傳統的部落貴族感到自己快被其中國臣民同化,於是做出了強烈的反應;隨之產生的緊張對立使北魏帝國分裂成兩個國家,即國中非漢族成分仍最為強大的西魏(557年成為北周)和東北的東魏(550年成為北齊)。最後,在577年,北周征服北齊,重新統一中國的北方,再度樹立起西北人的政治和軍事的支配地位。
這幾個世紀非漢族所占的政治和社會的支配地位給中國北方的社會和制度帶來很深的影響。各個外來統治王室的貴族經常與中國社會精英聯姻。特別在西北,那裡出現的兩個貴族集團所形成的社會精英與傳統中國的統治階級迥然不同。這兩個集團一為山西中部和北部的代北貴族,一為其權力基地在山西西南、陝西和甘肅的強大得多的關隴貴族。它們的成員不但是混血兒,其生活方式也深受遊牧部落風俗的影響;甚至到了唐代以後很久,它們之中的很多人仍既講漢語,又講突厥語;它們基本上是軍人集團而不是文人精英,過一種艱苦而多活動的室外生活;另外,如同其他遊牧民族,它們的婦女遠比傳統中國社會的婦女獨立和有權威。
在東北平原,山東(太行山以東地區,即今河北、河南和山東)的幾個大貴族世家竭盡全力想保持它們作為漢代文化真正繼承人的社會和文化特徵。它們注意不與外來的貴族通婚,在一定程度上不捲入宮廷的政治鬥爭,在自己的地方根據地上保持強大的力量。
隋作為北周的後繼者而崛起。與北周的統治王室一樣,開國者楊堅(未來的文帝)的家族也是西北的關隴貴族。這個家族的成員曾先後為北魏和西魏效勞,而它本身就是一小批創建北周的強有力的家族之一。這批家族還包括獨孤氏(楊堅之妻的家族)和未來唐王朝的李氏,它們通過複雜的婚姻紐帶而互相發生關係和與北周王室發生關係。[3]根據以後發生的大事,隋朝雖然標誌著中國歷史延續性的一個大斷裂,但帝國的繼承和創建在當時不過是一次宮廷政變,是西北的一個貴族家庭接替另一個家族即位。後來唐朝的繼承也不過是把皇位移向這一緊密結合的家族集團中的另一個家族而已。在7世紀和8世紀初期,隋室的楊氏、獨孤氏以及北周宇文氏王室的成員依然遍及各地,勢力極大。
隋不僅使由西北各貴族大族組成的小集團的政治優勢得以綿延,它還通過在前一世紀已被北方諸王朝所採用並行之有效的制度繼續組織它的帝國。在這一方面,唐朝也繼續沿著幾乎同一條路線走下去。因此,在占統治地位的社會集團和政治制度方面都存在著從北魏一直持續到唐初的強有力的延續性。
隋文帝執政初期是在北方鞏固從北周接管的政體。不到幾年時間,隋朝便制定了新的法典,改造了地方政府的混亂體制並使之合理化,把京畿的官署和地方的衙門結合成由強有力的中央控制的統一的官僚機器,振興了國家的財政結構,沿北方邊境加強了對突厥人的防務。與北魏和其他北方王朝一樣,隋號稱是中國的合法統治者。隋文帝現在開始把它變成現實。
對南方的征服提出了幾個嶄新的問題。中國的南方最初被晉統治,後來又由幾個短命的王朝——宋(420—479年)、南齊(479—502年)、梁(502—557年)、陳(557—589年)——來統治,這樣一直搞了兩個世紀。南朝都以豪華奢侈的建康(今南京)為京都來發號施令,並被一小批強有力的貴族門閥及其武將所操縱。它們政治上不穩定,它們統治的時期不斷發生宮廷陰謀、政變和篡位,它們不時企圖收復北方,但帶來了災難性的後果。南朝的中心在長江下游,但在這幾個世紀的主要成就表現在中國人開始向江南地區移民,表現在安撫和同化那裡的土著。
雖然南朝弱於北方,但在某些方面卻比北方先進。南方的大家族大都是從北方逃難來的,自以為與北人的氣質迥然不同,鄙視北人,認為他們粗魯、土氣,是半野蠻人。他們稱自己是漢文化的標準的繼承者,並發展了一種特別典雅的文體、自己的哲學和佛學學派以及自己的溫文爾雅的社會習俗。[4]但兩者最根本的差別並不表現在生活方式的不同和競相聲稱自己擁有更優秀的文化這兩方面。
3世紀和4世紀的混亂對北方產生了社會和經濟的深遠而持久的後果,大批人逃亡(特別從西北),希望在四川、淮河和長江流域等比較安定的地區避難和尋求新生活。數百萬人在4世紀的不斷戰爭中喪生。北方的大片土地遭到破壞,人口減少,耕地荒蕪,因此北方諸政體不斷地力圖鼓勵它們的人民利用土地獲益。在拓跋人統治下,奴隸制又大規模出現了,這又引起了社會混亂。北方的大部分地區又恢復了自給自足的耕作制,社會傾向於密集在由一個或幾個大族控制的小地方單位內。交易和商業衰落,貨幣被廢棄。北朝諸政體就是針對這種局面制定它們的制度的;它們徵收實物,政府的大部分次要的職能都是通過勞役來完成的。
南方的土地一旦被開墾,就遠比北方的肥沃,產量就高得多;南方廣泛採用的水稻移植法使它能生產大量剩餘糧食。貿易繼續發展,貨幣的使用也日趨廣泛。南方諸政權對商業實行課稅;貨幣在財政體制中起了比較重要的作用。
隋朝對南方的實際征服是比較容易的。當時南方有兩個政體。位於今湖北省的後梁曾是北周的附庸國,在587年很容易地被制服。位於南面和東南面的以建康為根據地的陳,經過了一次短暫的較量也在589年被征服,帝國的統一終於完成。實際的征服是以最小的流血犧牲和破壞完成的。開明的和富於想像力的政策又鞏固了這次征服,因為這些政策贏得了南方統治階級的效忠並把它們併入隋的官僚集團之中,而平民百姓並沒有額外增加負擔或完全受制於北方的土地制和稅制。到了7世紀初期,南方已成為財富和儲備的一個重要來源。在隋代的第二個皇帝煬帝統治期間,一個運河網絡被建成,它把長江流域與黃河和今北京附近的地區連接起來,從而使隋能夠以南方的糧食和物資來供養其宏大的都城大興城(今西安),並給北方邊境提供戰略物資。這就為南北方的統一提供了具體形式。
中國的重新統一證明是一個紮實而持久的成就,但隋王朝本身卻很快就每況愈下。隋朝強有力的中央集權國家的建立,進行一些巨大的公共工程(如建造長城和建設運河網絡)所付出的代價和造成的死亡,這些引起了國內的緊張,而國內的緊張又轉而引起普遍的苦難和不滿。由於煬帝妄想把中國的勢力擴大到原來漢朝的西北疆土和朝鮮北部(此時已是強大和組織完善的高麗國的領土),這又把事情弄得更糟。對高麗進行的一次次代價高昂但勞而無功的討伐造成了普遍的混亂,致使隋王朝的國力喪失殆盡。不過在隋滅亡以後,雖然有許多人爭奪權力,但把中國分裂成為若干地方割據的國家的任何現實的威脅再也不存在了。617年隋最後垮台以後的問題是,哪一支叛軍能夠取代它而主宰全帝國。
甚至在勝利者唐朝時期發生的大事也證實了這一點。經過一個多世紀的國內安定以後,755年的安祿山之亂幾乎把王朝打倒在地,當時這一建於7世紀的強大而高度集中的政體證明已不能生存下去,除非它去與這次叛亂造成的強大的地方自治勢力妥協。中國有些最富和最重要的地區實際上已不受中央的控制。但它們並不企圖通過成立地方割據的國家以維護自己的獨立,而寧願繼續留在一個統一的中國政體的結構之內。
後來,在9世紀後期,群眾普遍的不滿導致了災難性的黃巢叛亂,隨之使國家分裂成十來個地方政權。它們是唐後期地方割據的產物,這種獨立既是出於自己的意願,也是因為中央權力的徹底崩潰。它們多數是完全能夠生存的國家,大約過了70年宋朝才把它們之中的最後一國重新統一在自己版圖之內。但帝國終究會重新統一,這是被視為理所當然之事。北方的有些地方在10世紀初期也陷於異族鄰邦之手,淪陷時間達四個世紀以上。但它們一直被視為應待收復的外人統治之地。
總之,政治分裂被認為是萬物自然秩序臨時的失調,在適當時候通過一個新的中央集權政體的興起,這種狀態就將告終。安祿山之亂以後,當人們十分清楚地意識到中央權威的衰亡時,他們心目中不是把它比作晚近的分裂局面,而是比作周代後期,即周王的權威下降並受到封建主權力挑戰之時。人們以封建——即分權和把權力轉移給地方封建主——大勢來看待這一形勢,而不僅僅看成是帝國的瓜分。
因此,隋唐兩朝終於樹立了中國一體化的思想,即一個領土統一的帝國的思想。下面將要談到,它們還建立了唯中國的軍事和政治勢力馬首是瞻的外圍領土地帶;也許更重要的是,它們建立了由若干獨立國家組成的隔離地帶,中國的文化、思想體系、文學、藝術、法律和政治制度及使用的文字在這些國家中處於支配地位。
制度變化
隋唐時期發生的第二個歷時甚久的大變化是政治生活類型發生的徹底改變。從6世紀後期到11世紀這段時期,中國的社會和生活的各個方面起了徹底的變化,這隻有從公元前500年至漢代初期的根本變化可以相比。甚至9世紀的歷史著作也看到統治階級的組成有了完全的變化;在11世紀,沈括在尋找與隋代以前相似的社會秩序時,只好著眼於與他當時的中國迥然不同的印度社會。
在近代歷史學方面,內藤虎次郎在清朝已亡、中國的傳統秩序正在崩潰的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夕首先研究了這一大問題。內藤認為,唐代和宋初代表著中國「中世」期的終結和「近世」中國的開始。這裡的近世的意思是,那時開始定型的政府、行政和社會組織的類型基本上也就是傳至他的時代的那些類型。[5]
他非常概括地闡述了這些變化的特點,現轉述如下:在漢亡以後的漫長的大分裂時期,中國已被若干貴族集團控制,它們在地方和全國的社會地位和政治優勢是毋庸置疑的。它們不但壟斷了高級官職,而且大力推行強調出身和社會地位的官員薦舉制,這樣,它們的勢力就深深地在各級政府中紮下了根。它們一直是一個封閉的圈子,實行內部通婚,只有在取得政治利益時才與圈外的人結婚。有些貴族與北方的非漢族征服者聯姻,6世紀北方諸王朝及隋、唐的統治王室就是從這部分貴族中產生的。到此時為止,某個統治王室不過是一個特定的、暫時為帝的貴族氏族。保持巨大財富和權勢的其他大貴族氏族不過把皇室看做其中的佼佼者罷了。皇帝與同一社會出身的高級官員關係密切;一些重大政務是與他們在非正式會晤時決定的。因此,皇帝不得不通過貴族同伴並在與他們相互獲益的情況下進行統治。
在隋代,特別在唐代,隨著全帝國的再統一,這種狀況起了變化。貴族的力量逐漸衰弱,他們在政府中的地位被職業官僚所代替,這些職業官僚依靠自己的才能和教育程度並通過科舉登仕,成了統治王朝的代理人,而不是本社會集團的代表。這樣就擴大了統治集團的社會基礎,使出身於小家族的人也能進入官場。舊貴族逐漸消失。
隨著政府官員的這一變化,皇帝的地位也改變了,他再也不僅僅是貴族精英中的第一號人物,這些貴族精英中的一些人(如在唐代)甚至藐視皇室,認為它是社會的暴發戶。由於沒有貴族的挑戰,由於有了依靠王朝才能取得官職、權力和勢力的官僚集團,皇族以一種嶄新的面貌雄踞於普通社會之上,同時皇帝開始逐漸地擴大了他的專制權力,它在明代而達於極點。結果是皇帝與社會之間、皇帝與他賴以進行統治的官員之間的鴻溝越來越擴大了。
內藤只是很籠統地闡述了他的理論。他原來不是搞學術的歷史學家,而是一位從19世紀90年代起開始研究中國的新聞工作者和時事評論員。另外,他寫作時近代西方歷史科學才剛剛開始應用於中國的過去。他的觀點已被後來的學者作了許多修正和提高。我們現在對唐代社會的組成和對政治、制度變化的確切性質等方面的了解,遠比他的時代詳細。我們知道,「貴族」是一個比內藤想像的要複雜得多的社會階層,他簡略地談到的各種變化是逐步實現的,它們的最後結果要到11世紀才變得明顯起來。但是,內藤勾畫的總的輪廓,雖然主要憑直覺了解,對近代研究的發展來說卻仍是站得住腳的一家之言。
他的理論本質上是政治分析,雖然他把政治變化置於一個社會、經濟和文化發展的廣闊背景中來考察。他的幾個後繼者,特別是接替他在京都大學執教的宮崎市定,並不那樣傾向於把重點放在政治發展方面,而是深入研究經濟和社會史中若干主要的基礎問題。[6]他們還竭力想把中國的歷史納入世界史的總的發展類型中。早期的馬克思主義者也是如此,他們組成的一個重要集團認為,雖然晚唐是中國歷史中的一個重大轉折期,但不如說它是奴隸社會階段和封建主義階段之間的過渡時期。我將在以後再論述這些問題。
解釋這一時期政治和制度史的第二個大貢獻是偉大的中國史學家陳寅恪作出的。[7]在戰爭年代重慶出版的兩部主要著作和20世紀四五十年代發表的許多論文中,他提出的關於唐代政治和制度的一個觀點遠比以往發表的任何觀點紮實、嚴謹和令人信服。在使我們了解這一時期方面,他的主要貢獻是對不同的對立集團和利益集團的分析,因為這些集團為唐代的宮廷政治提供了動力。他認為唐代是一過渡時期,在此期間統治皇室(其本身就是緊密結合的西北貴族中的成員)主持朝廷,這個朝廷開始時被同一社會集團的人控制,然後圍繞貴族中對立的地方集團分化,再後來由於舊貴族和通過科舉考試而成為職業官僚的新階級不斷摩擦而分裂。他認為科舉制度是為王朝提供官僚精英的一種手段,這些人依靠王朝而不是依靠高貴的世系和世襲特權取得地位和權力。陳教授及其支持者中的某些人主張,經過考試吸收的官僚集團的興起在很大程度上應歸因於武后的審慎的政策,認為武后是旨在打破西北貴族對政治力量的壟斷的「外人」。有人提出過一些很無說服力的論點,試圖考證這些「新官僚」就是新興的商人和地主階級。
陳寅恪的觀點已受到詳細的質問:武后促使官僚集團內部產生一批科舉出身的官員的作用肯定被誇大,也許被誤解了;新官僚大部分從貴族的下層中吸收,後者的組成比他設想的要複雜得多;朝廷的黨爭只是偶爾圍繞著貴族集團和中舉士子的緊張對立才兩極化,而黨派大部分是某一特定問題造成的短暫的結合,而不是他設想的那種長期結盟;貴族保持的控制比他認為的控制程度更大,時間更長。[8]然而,他的分析對以後的研究證明是非常有成效的出發點。陳的分析經過巧妙的發揮和提高,已成了浦立本研究玄宗執政最後幾年唐代政治史這一最重要的著作的基礎,[9]此書的每一章節都很得益於陳的研究成果,雖然陳對具體問題的明確的觀點受到了挑戰。
陳寅恪不但注意對立的貴族集團之間和宮廷黨派之間的鬥爭,他同樣提出了制度發展方面有創見和有洞察力的觀點。[10]他確定了唐政府中出現的另一個根深蒂固的緊張局面:一方是隋唐從北方諸王朝(可追溯至北魏)繼承下來的制度,上面已經談過,這些制度是為比較原始和簡單的社會制定的;一方是出於把它們應用於重新統一的帝國中遠為複雜的形勢的要求。他指出唐代政府的各個方面是怎樣處於一個激烈變化的時期的,這些繼承的制度在此期間或被修改,或被更先進、更適用於新形勢的體制所代替。
在過去40年,大量研究這類制度變化的文獻問世了;現在已經清楚,如同其他方面那樣,隋唐橫跨兩個迥然不同的時期,激烈的變化發生在8世紀;但由於名稱的沿用,由於一些不再起作用和已經有名無實的機構制度的名稱的存在,這些變化常被弄得模糊不清。現在仍需要對個別的制度進行詳細研究,我們才能有把握地進行綜合,但對已經出現的主要研究路子我們可概述如下。
像上面已經提到那樣,隋代和初唐不是制度劇變或創新的時期。其真正的成就是修改現行的行政方法,以適應大大擴大的帝國的需要以及變化和變化中的社會秩序。這是一個使行政程序合理化、簡化和效益化的時期;是消滅冗員(例如在地方政府)和多餘法律的時期。公元583年隋朝法典的篇幅是北周法典的三分之一,是南梁503年頒布的法典的五分之一。它又是行政活動進行法典化和正規化的時期,當時強有力的中央政府對長治久安滿懷著信心,致使政治家們都傾向於以全帝國適用的統一制度和社會行為的持久準則來考慮問題,而不是用老經驗來處理出現的具體問題。
人們通常認為太宗之治(626—649年)是唐代「理想制度」的形成時期,是一個以良好和井井有條的施政著稱的統治期。8世紀後期和9世紀的作者在懷舊時當然把它說成是黃金時代。但事實上太宗在執政時並沒有制定新制度,政府的政策也沒有大變化。政府的基本結構、行政的細節以及政府干預的限度這一十分重要的問題早在隋代已被建立和解決,只是在唐高祖時期稍加修改後又被採用,並體現在624年頒布的一些法典化的法律中。
太宗的真正成就不如說是他進一步鞏固了唐朝的力量以及他個人的施政「作風」,後一成就使他能在高級官員內部不同的強大貴族集團中樹立牢固的優勢。他的最早的修史者之所以讚譽他,不僅僅是因為他在鞏固唐朝國內外的力量時作出了毋庸置疑的成就,更多的是因為他果斷堅強,同時又是明智仁慈的君主,一貫願意傾聽他的一批親密而有才能的智囊的意見。事實上他被譽為一位明君,他行使權力的做法符合傳統儒家的道德倫理和反制度的理想,因而他同官員和傳統的歷史學家有心心相通之處。
在與大批大臣的日常會晤中,他的政府也對上層官僚廣開言路,努力使他們為王朝矢效忠誠,同時也加強了他們的團結精神。[11]
初唐政府是簡樸和節省的。晚至657年,唐朝只有13465個有官品的官員來管理可能超過5000萬的人口。兵制由民兵保持在最低水平上,這些隊伍是自給自足的農民,每年輪班服役。政府的日常工作儘量交給挑選的納稅人以勞役的形式去完成。中央對地方政府的控制已經牢牢地建立起來,地方的官員也被納入單一的官僚機構內,州縣的職位已不像分裂時期那樣由地方的望族把持。但是,中央雖然牢牢地控制到縣一級,人們公認中央的政策和干預只能在以下幾個很有限的活動領域內實行:法律和秩序的維持,司法、稅收及有關的人口登記和土地分配工作,以及對服兵役和勞役的勞動力的動員。由於地方官員自己不掌握強迫本地居民的武力,地方對政府政策的貫徹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縣官與大批基層的胥吏和村長協商辦理,後兩種人既是國家的小雇員,又是地方社會的代表。這樣做的目的是在京師頒布的政策和地方的可行性及承諾能力之間進行協調。過於高壓的干預政策是完全不可能的。執行法律太嚴酷的官吏更可能遭到責難和懲處,而不是受嘉獎。
因此,協調和調節是整個行政體制中的關鍵。在中央政府中,強大的貴族集團中的既得利益者仍然幾乎提供政府中的全部高級官員,所以皇帝要受到牽制,就像地方官員也被他施政的環境所牽制那樣。
這種平衡並沒有維持很久。太宗的軍事野心推動他向中亞擴張,並且又企圖收回漢代的滿洲和朝鮮的領土。他的繼承者高宗繼續進行這些征討,到了7世紀70年代,唐代已在波斯邊境建立了它的保護國,占領了塔里木和準噶爾,並在朝鮮打垮了高麗,不過卻未能如願地把它併入帝國。由於這些征服活動以及需要建立長期的戍邊部隊以防禦北方突厥族這個傳統的敵人和新出現的搞侵略擴張活動的吐蕃國,唐朝亟須建造巨大而昂貴的防禦設施。在國內,官僚機器不斷擴大和日趨複雜。開支激增,有入不敷出的危險。稅制受到了壓力,政府不得不開徵新課。
朝廷的政治平衡也被破壞。太宗有事必躬親的行政作風,他與官僚集團樹立的共同使命感,在他死後不久已不存在。繼承者高宗是一個病夫,他日益受到其無情的武后的支配,後者在他死後控制了朝廷,最後在691—705年期間自立新朝,自己稱帝(中國歷史中唯一的女統治者)。其政治制度恐怕不像傳統歷史學家聲稱的那樣混亂。但她的統治期在政治上引起了很大的變化。她的施政作風是專橫高壓,使用特務並不斷進行清洗。她企圖消滅李唐宗室的力量,使許多人被殺;她有意識地抑制王朝的主要支持者,即西北的世家大族。她使用任性和殘暴的施政方法,破壞了官吏階級的信心,並且給予她寵幸的一批批小人過分的權力。但出現了兩個重要變化。第一,在以前的朝廷中作用甚小的出身於東部平原大族的官吏,現在開始擔任高官,因而不同地區貴族集團之間的黨爭不再是政治中的主要因素。第二,從長遠觀點看更為重要的是,一批通過科舉考試進入仕途的官僚精英開始在最高的宮廷機構中任職。[12]
科舉制不是她的創造。它始於隋,並在初唐小規模施行。武后本人通過考試吸收的人較少。新形勢之出現,部分是由於已經出現一批經過考試任職的官員,他們已有擔任高官所必需的高齡和資歷。此外,她本人似乎有意識地選拔中舉士子擔任朝廷的「清望官」(機要的諮詢和審議之職),這些職務是由低級人員擔任的。中式士子開始被起用為官僚集團中的一批精英,他們有希望青雲直上並可長年累月在中央政府中供職。這些人大部分出身貴族,有的來自一直控制朝廷的「全國性貴族」中的高門大戶,有的來自有同樣悠久歷史的地方望族中的小「州縣貴族」。官僚集團中由此產生的緊張對立,與其說是像陳寅恪提出的那種階級出身不同的結果,不如說是官僚結構內對立的職能集團的分歧的產物。
當武后在705年垮台和唐中興時,政府到處呈現緊張的徵兆。但沒有立刻進行補救,因為武后的繼承者中宗證明是一個無能的統治者,受皇后韋氏的控制;而韋後與其親屬進行大規模的貪污活動,通過公開賣官鬻爵來擴大官僚集團。
在玄宗(713—755年)統治時期,王朝又處於堅強的領導之下,國家高度繁榮,文化輝煌燦爛,因此這一時期成為中國歷史中的幾個盛世之一。但在他執政期間,因以前幾十年的危機而必須進行的改革造成了一系列意義深遠的變化,它們即將激烈地改變中國的歷史進程。[13]
在中央政府內部,自隋代傳下來的門下、中書和尚書三省之間精心安排的權力平衡和職能分工遭到了破壞。在前幾代作為皇帝的非正式諮詢機構的龐大的宰相集團,這時的人數減到四人以下,他們兼有制定政策和最高行政長官的大權。門下省和中書省合而為一,成為代替兩者制定政策和草擬法律的單一機構。尚書省單純地成為政府的執行部門,它的首腦不再是宰相,也不參與對政策的磋商。這樣,宰相們行使近乎獨裁的大權的道路被打開了。[14]
皇帝不再定期與大批大臣商討政策,開始越來越依靠從集賢院和翰林院等文士薈萃之地出身的一批批年輕低級官員來幫助他起草文件和擬訂政策。他還開始使用宦官做他的私人代理人,以繞過正規的行政手續。這些發展開始破壞正規官僚體制的權力和影響,打破日常政務的有條不紊的秩序,製造皇帝與官吏之間的鴻溝;隨著玄宗日益倦於政事,轉而沉溺於宗教生活和尋歡作樂,這一鴻溝就加大了。
另一大變化是成立專司官署來解決緊急的行政問題,特別是財政問題。這些機構不編入正規的官僚組織,它們的掌管大臣擁有大權,能雇用大批人員,其中許多人還是專家。結果官僚集團內專業化和職業化日益發展,這就侵蝕了原來的信念,即認為官僚只須接受無官不會做的通才訓練,而讓下屬去搞專門技術。[15]
財政制度的廣泛變動還與原有的統一行政的思想背道而馳。新稅按納稅人的財富分級徵收,除了納稅人擁有的國家分配土地以外,還考慮他們的財產。地方的收入有了定額規定,以避免舊制中集中和複雜的會計手續。幣制被改革,運送華中和華南收入的運輸系統被改造。這些變化破壞了過去傳下來的簡單的財政制度的基本原則。[16]
同時,防禦強大而機動的敵人的需要促使政府放棄了軍隊大部分是自給的舊的民兵制,而代之以長期服役的職業軍隊。他們大部分駐守在邊境的各常備軍中,這些常備軍在節度使統轄下組成強大的地方藩鎮。節度使對邊境某一戰略防區全面負責,這樣他們才能比中央指揮的體制更迅速有力地對外來的攻擊作出反應。在這一方面,新體制是成功的,但它幾乎使全部軍事力量集中在少數邊境將領之手。同時,民兵的腐敗使中央政府只有很少軍隊可資調遣。
755年安祿山叛變。此人為一個具有突厥和粟特混合血統的武將,並控制著東北三鎮。安祿山死後叛亂還在繼續,一直到763年才最後被平定。中國最富饒、生產力最高的河北道和河南道的大片地區遭受破壞,人口減少。戰亂擴大到長江下游和漢水流域。到叛亂平息時,中國人已放棄了南滿的立足點,整個西北(今甘肅)陷於吐蕃人之手,因為唐朝的邊防軍已被撤回保衛京師。但是,叛亂引起的最重大的長期性破壞卻是中央政府權威的嚴重喪失造成的。[17]
在大力鎮壓叛亂的過程中,藩鎮制的實行已擴大到全帝國,於是產生了新的一級地方政府。不像舊的州治,這些地方政府往往是能獨立生存的單位,還能嚴重地威脅中央的權力。北方的有些藩鎮能自行招兵買馬,河北的某些藩鎮甚至委給歸順的叛將指揮,處於半自治狀態,它們不向京師上繳稅收,自行任命官員,並宣稱有權世襲其節度使之職。這些是極端的例子,但要求地方自治和地方特殊化的力量到處在明顯地發展。剛從叛亂中掙扎生存下來的中央政府被迫將大部分責任交給地方,以求保持帝國的統一。
結果出現了一系列的制度變化,它們標誌著中國行政的一個時代的結束。與各個地區的妥協是非常複雜的事,因為它們的力量、獨立程度和內部組織大不相同。在780年前,被若干權力很大的宦官、一個專橫的宰相和一批極有權勢的財政專使敗壞和控制的中央政府對這一局勢無能為力。後來,新帝德宗(780—805年)試圖在最重要的稅收和軍事方面糾正這種狀況,辦法是與地方達成協議,讓各地同意向中央繳納總的稅收定額,但徵稅的具體辦法則由地方當局決定。結果是令人眼花繚亂的多樣化的局面。稅率各地不同,因此再也沒有「全國」一致的稅制可言。同樣,在其他領域也出現了各搞一套的局面。
德宗的政策以及試圖促使地方削減其軍隊的活動在東北激起了新的叛亂(781—785年),叛亂幾乎再次摧毀王朝,結果相持不下。[18]但在憲宗時期(805—821年),中央政權終於在很大程度上又樹立了權威;除了河北兩三個自治程度最高的鎮以外,它把鎮的制度納入了官僚體制之內。[19]
但是,8世紀後期出現並正式表現於780年財政安排中的行政多樣化依然存在。對地方行政各行其是的這種默認使法典中法律的地位和重要性發生了激變,有些日本學者指出這一變化是政治史的一個重要轉折點。[20]在737年前,整個法典的法律——律、令、格、式——大致每隔15年就要修改一次以適應形勢。叛亂爆發後,唐令中涉及人口登記、土地、稅賦、勞役、兵制和地方行政細節的規定已經過時,因為這些制度或者已經作廢,或者隨著人口的大規模遷移及正規戶籍登記制的破壞而不得不被放棄。在記載令的典籍中依然保留了這些規定,例如土地分配的規定又載於兩個世紀後的《宋刑統》中,但它們與實際情況已毫無關係。但是,還沒有全面修改整個法典的企圖。即使先在8世紀70年代,然後在憲宗時期,中央政府在與地方的鬥爭中確實恢復了權威,但它頒布新修法典之舉並不表明它擁有新的權力,而以前的唐代諸帝都是以此來宣稱新政體的正統性的。企圖對詔令形式的大量法律加以合理化的唯一活動是時不時地編纂其本原歸諸於737年法典化的律、令、格、式的《格後勅》。[21]
這樣,在755年以後唐政府不但放棄了用於全帝國的統一規定和措施的想法,承認了行政的巨大差異性和多樣化,而且還放棄了這種統一和通用的規定和程序應該體現在適用於全帝國的一整套中央編成的法典化律令中的原則。再也沒有一套行政法能具有初唐法律的那種絕對權威,而且中央政府承認它再也不可能取得這種統一的準則了。
安祿山之亂以後若干年的地方割據和地方自治產生的影響,其廣泛程度遠遠超過地方政府行政多樣化和中央法典地位下降的影響。北方諸鎮的地位日益獨立,開始出現一種新的行政作風,即由武官去履行以前的文官職責。這一變化還標誌著大量任用專業官員的開始。這就為宋初政府中正式的文官、軍人和財政部門的官員之間的分權提供了樣板。
中央政府也被迫另找出路。政府不能再從帝國的大部分地區直接徵稅,也不能像以前那樣依靠勞役,於是開始通過國家專賣稅(先對鹽,後來對茶葉、酒和酵素)來籌措收入。這使它能夠通過經營這些商品的商人從它控制外的地區間接徵稅。它開始對礦產品和商業徵稅,從而放棄了傳統的原則,即認為一個穩定的國家的歲入應該是向農民開徵的統一稅。這些新辦法與上述的稅收定額一樣,在以後許多世紀中一直是行政政策的長期特徵。
隨著這些變化,制度也有了重大的發展。叛亂以後,許多已成立的政府機構被撤銷,官署廢置,官職變得有名無實。這種狀況在不斷變動之中,我們需要進行更深入地研究,才能分清哪些官署繼續行使職能,哪些官署已經失去作用。
現在可以肯定的是,對立的政治力量,諸如翰林院學士組成的非正式的智囊團以及宦官的權力,都在削弱各級正規官員的情況下不斷增長。在8世紀後期和9世紀,宦官的權力大大加強,當他們取得對神策軍——為皇帝提供主要力量以與地方軍抗衡的精兵——的控制時,其權力取得了一種新的表現形式。宦官有時還掌管皇宮的內庫,並開始在處理公文和傳達皇帝命令時起主要作用。這一職能在樞密院中被正式規定下來,院內年長資深的太監們還充當顧問,其作用很像外廷的宰相。傳統的史學家始終敵視宦官。他們的活動很難弄清,因為他們從不像朝廷官員那樣公開活動,而是採取間接對皇帝施加影響或利用同夥官員的手法來運用權勢。但在9世紀初期,他們的力量是如此強大,以致朝廷官員不得不讓有權勢的宦官捲入他們勾心鬥角的黨派鬥爭中。在9世紀,宦官幾乎決定每一次皇帝繼位的大事,而且可能不止謀害了一個皇帝。[22]
朝廷官員的實權由於被宦官、翰林學士和獨立的財政專使的活動暗中破壞,並受到對他們施加壓力的節度使的外部挑戰,朝廷被激烈的黨爭所分裂。陳寅恪認為這是舊貴族和中舉士子之間再次爆發的緊張對立的結果,但礪波護反對此說。[23]不過,成為這一時期特點的尖銳對立和私人恩怨是活生生的現實。文宗力圖消滅宦官的勢力,結果使宮廷更加處於困境。835年,一次清洗宦官的企圖失敗了。宦官向其敵人反撲,對高級官員大開殺戒,力量反而更加強大。
管理新財政措施的司署是另一股敵對力量的來源。它們遠比玄宗時代的前輩更為強大。鹽鐵司終於控制了南方的全部財政制度,變得幾乎不受朝廷管制。度支司在北方幾乎有同樣權勢。這些機構連同其他的專司雇用大批低級雇員,而且像地方政府那樣,它們的屬僚不是按正規的官場程序由京師的吏部加委,而是直接通過專使本人的推薦(辟召)吸收進來。晚唐的大批官員通過這種方式或在地方政府任職,或在專門司署中任職。這種非正式的任用方式提供了進入仕途的嶄新的手段,因為許多這樣任用的人後來被中央政府承認為入流的正規官員。通過這一制度被任用的人有的來自叛亂前在文官中默默無聞的門第,而在各地的低級官員往往是出身微賤的軍人,很多人還是非漢族。財政專門司署還從商界吸收屬僚,而在以前,商人出身的人是一律不准擔任公職的。
這些發展遠比科舉制更能為眾多的人提供擔任公職的機會和開闢提高他們社會地位的途徑。在唐代,科舉考試不過產生一批官僚精英分子而已,其數量可能略多於全部官僚集團的10%。總之,其中大部分人出身於名門望族,都來自書香門第。在唐朝滅亡以前,這種情況沒有改變。科舉在唐代不是對任何有才能的人都開創了前程。它所能做到的是使出身於地方小貴族門第的人能夠擔任高官,並向一小批顯赫的「全國性貴族」原來在朝廷中壟斷的政治權力提出挑戰。另一方面,辟召的廣泛使用打破了中央政府對進入官場的途徑的嚴格控制,使一個嶄新的階級中的人們能夠取得在官場任職的前程,因為這些人由於出身和未受過傳統教育,在以前是被排除在外的。
這一變化雖有其廣泛的社會意義,但也不應加以誇大。正像許多應試士子是貴族子弟那樣,許多通過辟召而任公職的人同樣也是受過教育的精英人物。舊貴族世家也繼續提供官員和高級官職的補缺者,直到唐末都是這樣。在9世紀後期,它們在朝廷的勢力確有重整旗鼓之勢,但同時它們自己也進行了改造。它們在隋以前和隋唐過渡期間多變的局面和社會動亂中成功地生存下來,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它們能依靠自己的地方根據地,因為它們在那裡擁有大批地產和許多依附家族。地方根據地是它們取得穩定的經濟和社會地位的基礎。但在初唐,情況起了很大變化。由於在一個具有不可動搖的權威的王朝統治下,它們的無可匹敵的政治力量非常鞏固,所以它們已能使自己成為京畿的精英集團,與唐王朝及其朝廷休戚與共,並且越來越依靠自己繼續當官為宦的潛力。在此同時,它們放棄了自己地方上的權力根據地。只要與自己同命運的王朝繼續存在,一切就順利,並且從外表看,它們依然與過去一樣有權勢。但當王朝力量瓦解時,它們的成員只能作為受過廣泛教育的文人學士而生存下來。它們作為「貴族」集體已被破壞無遺。[24]在唐朝垮台後的五代時期,甚至在嚴格模仿唐朝模式的南方諸國中,都沒有一個政體被唐初「全國性貴族」中的豪門之一所統治。
經濟和社會變化
安祿山之亂後的分權不但對政治制度和行政模式有深遠的影響,並且還加速了在隋唐安定繁榮時期已經開始的複雜的經濟和社會的變化。
自隋以來,江淮流域的人口不斷增加,而東部和東北大平原的舊定居區的人口卻因此減少了。不可能列出精確的數字,因為隋對南方人口的統計肯定是不完全的。但可以肯定,變化是大的。在609年,唐的淮南、江南、嶺南只有登記人口的12.4%。到742年,它們占登記人口的27.7%。增加的趨勢繼續並加快。到11世紀,這區域的人口已大大超過全國總人口的一半。
在此期間,在隋代擁有總人口一半以上的河北和河南(今河北、山東和河南三省)卻一落千丈。在隋亡後的內戰中,河北首當其衝,晚至726年,它擁有的人口仍少於其609年人口的一半。河南喪失的人口幾乎一樣多。在742年,整個東北只有它的隋代人口的70%左右。這一區域在755—763年的安祿山叛亂期間遭到嚴重破壞,在781—785年河北諸節度使崛起時期再度遭殃。在9世紀後期的幾次叛亂和國內衝突中,大平原再次淪為戰場。遲至11世紀末,河北的人家不到609年的一半。河南的戶數大致與隋代該地戶數差不多,但這主要因為它此時已有以後的宋代京都——欣欣向榮的大都市開封——及其周圍的工商業體系。它的農村人口肯定大大低於隋代。東北的相對衰落從以下事實更能看清楚:在同一時期,中國的總人口幾乎翻了一番。
作為中國文明最古老的定居中心和漢以來帝國政治中心的西北也相對地衰落了。河東(今山西)的人口在609—742年期間減少了20%,到11世紀末降到了隋代水平的一半多一點。關中(今陝西)在609—742年期間也喪失人口的10%,但隨即大致保持穩定,直到11世紀。四川的人口在609—742年期間翻了一番多,此後幾乎保持穩定。[25]
於是,在整個這一時期,出現了有利於中國中部和南方的持久的人口再分布。但是,人口再分布的經濟影響大於單純數字說明的問題,因為在完成土地的開墾灌溉等最初的工程後,南方的生產力遠遠高於北方。南方與北方相比,氣候溫和,生長期長得多,生產遠為可靠,而北方則經常遭受旱澇及其他自然災害。在北方,雖然有發達的高級旱種技術和兩年三熟的耕作制,但傳統農業始終不能生產大量剩餘糧食。生產力水平的普遍低下嚴重地限制了初唐國家的活動。它的政治中心一直在西北,這既是出於戰略的考慮,又因為那裡在政治上是統治集團的故土。到8世紀初期,政府越來越依靠通過隋代的運河網絡從江淮運來的糧食。這時,南方已在大量生產剩餘糧。
安祿山之亂後,隨著從北方逃難的人的流入,南方生產的農產品在全國的比重日益增加。這種情況對中央政府來說是極為緊要的,因為河北和河南部分地區的半自治地位意味著中央政府在那裡的供應來源被切斷,而這一區域以前是收入的主要來源。到9世紀初期,只有長江流域和南方能定期向中央政府解繳稅收,政府日益依靠通過運河北運的南糧和物資來供養京師和帝國軍隊。京都長安周圍的地區在晚唐發現自身的經濟非常困難,因為自公元前3世紀以來所依靠的灌溉設施已經失修。
這些發展的結果是嚴重地對立,對立的一方是已經開始堅定地移向東南的帝國經濟中心,一方是戰略要求及純粹出於行政惰性的拉力——這是唐滅亡前把京師保留在長安的因素。武后已經東幸更靠近那些生產中心的洛陽,但她的後繼者純粹出於政治的考慮又搬回長安。開封在唐代已是重要商業城市和運河網絡的中心,在五代和宋代它就變成了京都,而自西周起就是皇權所在地的西北則逐漸衰落而成為一個死氣沉沉的區域。
另一個重大的經濟變化體現在土地所有制中。755年後戶籍制及以它為基礎的國家土地分配製的破壞,造成了土地使用權性質的徹底變化,這一變化具有重要的經濟意義。自3世紀以來,歷代王朝一再試圖推行各種國家土地分配製。最後一種為「均田制」,它最早行於北魏,隋唐經修改後繼續實行,它原來的目的是想通過慷慨地分地給農民,使之最大限度地利用土地和提高農民的生產力水平,同時又限制財產過分集中在個人手中。這一制度規定,土地被分配給男丁供他有生之年生產,而男丁必須向國家納稅和服勞役。通過均田制度授予的土地使用權限於擁地人的生前,而且只給使用權。對分得土地的處理是嚴格限制的。
這一制度始終未能很好地實行。均田法有許多漏洞,它容許官戶和貴族成員相當合法地積累大量地產。一般分配的土地有部分可以由擁地人的後嗣繼承,只要他們符合取得土地的條件。隨著時間的推移,一大部分成了這類世襲的土地。如果南方實行過均田制,現在還不清楚那裡(甚至在唐的鼎盛期)實行到什麼程度;在北方的許多地方,土地不夠分配給完全有資格的個人。此外,在這一制度下,大部分農戶被授予的土地中有的是他們自己的。[26]
安祿山之亂後作為土地分配基礎的戶籍登記制的破壞,使政府完全不可能再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均田制,雖然它偶爾也大力把空地分配給無基業的農戶,並限制土地的集中。國家為保持土地使用和土地分配的控制權而做的這些努力證明是無效的,它實際上逐漸承認土地擁有者個人對他們的土地有所有權和自由處理權。政府口頭上仍然宣揚儒家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這一箴言,但實際上買賣土地的自由市場興起了,以後的王朝不能再成功地推行國家土地分配製,直到共產黨政權實行土地改革時為止。
這產生了廣泛的反應。安祿山之亂致使大批人民流離失所,破壞了河北和河南的大片地區並使那裡的人口減少。許多土地被拋棄,或乾脆被掠奪成性的地主占有,或從急於遷往更安定地區的農戶那裡被賤價收買。由於法律和秩序的破壞,簡單的恫嚇就能把農民從其土地上趕走。用這種方式積聚的地產可雇用被剝奪了家產的農民耕種,他們提供了大量勞動力。這些人或被作為佃農使用,或乾脆被雇為勞工。
莊園原來一直存在,甚至在推行均田制時也是如此,但莊園的所有權嚴格地限制在某些集團手中。他們是皇族、豪門世族與其地位使他們有資格擁有大產業的貴族和高級官員的家族、按均田制規定有特權擁有莊園的寺廟和道觀。但現在對所有人開放了,於是各種有權勢的人都能擁有莊園而不受現行法律的限制。這時不但有大量土地可以占有,而且還有許多出身卑賤並在地方政府和財政機構任職的人,他們不但有撈取私利以自肥的新機會,而且需要土地使他們的家族能得到穩定的經濟基礎,並使自己有權成為擁有土地的鄉紳。另一個創立家業的浪潮隨著843—845年武宗鎮壓大批佛門寺院而到來,當時寺院擁有的大量土地被國家出售。
大地產這時成了農村經濟中正常和普遍的現象。它們中的大部分由佃農耕種,而租佃本身開始以新的形式出現。租佃原來一直存在,不但初唐的大莊園有,甚至在通過均田制分配的土地上也有,農民可以把遠離家宅的地租給另一農民,本人可同時租入地點更近便的土地。除了寺廟的土地常由寺戶耕種這一特殊情況外,初唐的租佃一般必須有平等的雙方純經濟性的短期契約。到9世紀後期,有效期很長的協議成了正常現象,根據協議,佃農個人在一定程度上依附於地主,而這一發展導致宋代有些地方一種半依附性的租佃關係的成長。現在根本不可能以數字說明晚唐租佃的發展水平,但租佃肯定是很普遍的。租佃制與土地集中在少數人手中的情況結合起來,擴大了貧與富、地主與耕種者之間的鴻溝,並且促使農村產生了一種新的社會結構。[27]
這個問題到宋代才發展到極點,但在9世紀時變化已經達到相當的程度。在中世紀中國史中,它造成的社會變化也許比任何其他問題更受到深入地研究,並且已有大批論戰性的作品問世。有些作者提出假設,把「莊園經濟」的出現或者比作日本庄園制的成長,或者比作歐洲莊園的發展。其他的作者提出晚唐標誌著奴隸社會的結束和「封建主義」或「中世紀農奴制」的開始(奴隸社會的定義根據體現在初唐律令中個人對國家的「依附」關係作出)。還有一些作者仍認為過分強調租佃的依附性是錯誤的,並堅持地產的含義及租佃地產的制度本質上是資本主義的。
這一激烈的論爭既結合企圖把中國納入普遍適用的歷史發展過程中某一模式的對立主張進行,又結合歷史的現實。但論爭有助於使人們把注意力集中在中國經濟史中關鍵的變化時期。雖然租佃絕不是普遍的,但大地產的到處存在,無疑能引起重大的經濟發展。大土地主能開荒和開墾,以佃農為勞動力,就像唐以前的寺院利用其寺戶那樣。大地主能投資採用新工具和研磨機。甚至租種制對佃農的壓力也有助於雙季作物的發展,因為租種契約只涉及主要糧食作物。這些發展進一步加速了農村生產力的提高以及在唐末宋初隨之出現的經濟擴張。
此外,租佃制不是單純地對農民進行單方面剝削的制度。小農並非純粹因經濟上走投無路而成為鄰近有權勢的地主的佃戶。有權勢的地主能庇護其佃戶免遭稅吏的巧取豪奪。同時大地產作為一個經濟單位,能提供某種保證安全的辦法和在艱難時期生存的機會,而一個僅能餬口的小農自身可能就沒有這種辦法和機會。另外,這些變化是在權威完全垮台和法律秩序遭到破壞這一背景下發生的。在9、10兩個世紀,一個小農發現,適度地犧牲個人自由以換取有權勢的庇護人的保護,這對自己大有好處。
事實上,租佃不過是晚唐人身依附和半依附關係全面興起的一個方面,這一趨勢與漢亡後大分裂時期出現的情況非常相似。此時出現了一種朝著小規模緊密結合的社會單位和整個社會結構中高度個人化的關係發展的總趨勢。作為任用官員方法的辟召的再出現是這方面的表現之一,這種方法在司署長官及其部屬之間建立了一種持久的庇護和被庇護關係。在地方節度使的官署中,辟召更表現為恩主與家臣、庇護人與被庇護人等非正式關係的更極端的形式,而且往往不受既定的官制的限制。在9世紀,有的節度使甚至收他所轄的將領為義子,這樣就以遠為強烈和私人化的孝道要求來加強隊伍的關係。有些鎮出現了世襲官職的情況,這是對隋唐任用官員的政策的徹底否定。
上述每一個發展都顯示出這樣的趨勢:一是形成作為社會內聚力基礎的小的地方單位;一是形成緊密結合的半家族性的社會集團,這些集團將以有條不紊的標準化的行政方法和全國的既定的官制來重建原來由一個強大而有效的中央政權提供但又喪失了的穩定。
就在當時這種崩潰的社會秩序的情況下,舊貴族進行了最後一陣忙亂的活動,他們面對壓倒一切的社會變化潮流,在維護社會上層搖搖欲墜的等級秩序的最後一次徒勞努力中,妄圖確立自己為公認的社會精英,並想再發揮貴族精英的作用而成為維持社會穩定的另一股力量的源泉,以取代中央政府喪失的權力。他們的企圖失敗了——雖然他們在朝廷中曾一度重整旗鼓。原因很簡單:他們此時已徹底與王朝融合為一體,在地方上再也沒有他們能夠退守的真正的權力根據地了。
中央權威的喪失以及隨之而來的分權和權力的地方化具有重要的社會和經濟意義。把政治權力分到各鎮治所,這意味著許多這樣的城市成了地區性大都會——有大批富裕官戶和從事服務行業的人的大規模行政中心。同時,在財政方面又給了各鎮新的自由,此舉意味著該鎮的歲入被就地使用而不是上繳京師。在被黃巢叛亂和以後的戰爭最後破壞之前,雖然人口超過100萬的長安仍是唐代最大的城市——在這方面它又高居世界之首——和高度發達的商業中心,但有幾個鎮的中心已發展成大城市。其中較重要的為長江中游的成都、江陵以及揚州、廣州和汴州(開封)。汴州在唐亡後,將成為第一個待選為全國首都的大商業城市。這些商業繁榮和行業俱全的大城市成了地區中心,小城鎮和地方集市網絡在它們的郊區發展起來,其中有些網絡還湧現在地方軍戍守的鎮的周圍。到9世紀,以地區市場體系為基礎的各級新的經濟定居地開始在現存的各級行政中心旁邊出現,從而使城市發展的過程呈現嶄新的面貌。[28]
城市化的總過程以生產力的全面發展為基礎。人口的普遍南移不但提高了農業生產力水平,而且工業和手工業也開始在長江流域發展起來。結果,交易和商品流通量迅速增加。8世紀後期和9世紀是商人階級大展宏圖的時代;在此之前,漢以來歷代王朝在傳統的儒家抑商理論的影響下對商人實施嚴格控制,使他們深受苦難。政府以往力圖把交易限制在受嚴密管制的官辦市場中,地方當局調節商品價格和嚴格控制商人的一切活動。某些物品的經營受到限制,甚至被禁止。商行受到嚴密的監督,並被用作控制個別成員的手段。對商人的外出也謹慎地加以限制,他們不斷受到調查並被徵收通行稅。此外,政府有意識地力圖壓低商人的生活水平,其措施是把他們登記為一個特殊集團,限令他們遵守嚴厲的反奢侈法,並禁止商人和工匠及其直系子孫進入仕途。
隨著中央權力的衰落,這些限制很快消失。官辦市場體系逐漸瓦解,認為商人一定是壞人和他們的行業玷污了他們的道德的傳統的敵視態度開始站不住腳了。甚至禁止商人之子擔任公職和在京師學堂就讀的嚴格規定也略有放鬆。由於擺脫了初唐施加的嚴厲的制度約束,商界開始緩慢地發展,到了晚宋,已產生了一個富裕、自覺並對自己的鮮明特徵和特殊文化有強烈意識的城市中產階級。同時,以前富商和士大夫之間不可逾越的社會障礙開始崩潰,因為商人當官,官員也投資商業和參加經商的活動。[29]
晚唐的商界還發生了另一變化。在隋代和初唐,商人,不論是大貿易商或是地方的店主,甚至是京師的商販,往往是外國人,即粟特人、波斯人及後來的回紇人。他們是伸向中亞和中東的廣大的貿易網絡中的成員。外國人生活在自己的共同體內,如果不與中國人發生糾葛,就受自己頭頭的管制和遵守自己的法律。763年以後中國的西北陷入吐蕃之手,這種貿易中斷,因此外國人對中國國內貿易的控制慢慢地減弱了。
貿易的空前迅速的發展、商人的日益富裕和生產力的全面提高,逐漸導致官方對經濟的態度的根本轉變,而這種轉變再次標誌著8、9世紀是一個時代的結束。在表面上,至少在公開頒布的政策中,對強調農業為「本」和農民為歲入主要來源的理論的傳統態度依然未變。但從這時起,不管歷代政府對這一古典正統思想的信念做何表白,以後通過對國家壟斷事業的管理,對有利可圖的工業的直接干預,對貿易稅的日益依賴,以及對城市居民徵稅的政策,它們將始終與商業發生密切的關係。
但在政府的經濟政策中,最重要的一個變化是廢棄了原始幣制。在原來的幣制中,作為實物稅的絲帛連同銅幣一直被用作巨額支付的一種商品貨幣。舊幣制是南北朝時期遺留下來的,在初唐占很重要的地位,因為銅錢始終不能滿足商業的需要。安祿山之亂及其後果的影響在這裡再次顯示出來。用於這一目的的稅絲的主要來源地原來是河北和河南,但它們此時基本上成為自治之地,不向京師上繳歲入。[30]不但王朝的絲帛的主要供應被切斷,而且在8世紀後期政府又發現了幾處重要的銀的來源,於是銀漸漸地開始代替絲而成為大筆交易的支付手段。同時,銅錢的供應也有改善,於是城鄉的貨幣經濟不斷發展。政府不鑄造銀通貨,也不管理銀錠的使用。這些事都交給銀匠去做,他們開始發展原始形式的銀行和信用制度。[31]由此又可以看出,雖然歷代政府繼續聲稱通貨管理是國家實力的一個基本部分,但實際上很大一部分通貨卻在私商之手。後來貨幣政策的最重大的變化——紙鈔的出現——是由私人而不是政府促成的。
政府根據早已過時的理想的社會模式來控制經濟的企圖在各個方面都趨於失敗。作為集中控制農村人口的手段的國有土地分配製、對商業和商界的嚴密監督和對通貨的嚴格管制,都是傳統理論的主要特徵,但在晚唐被放棄,以後的任何王朝都沒有成功地再予以推行。由於解除了這些束縛,再加上農業生產力的提高和南方新領土的開發等因素的刺激,中國的經濟開始迅速發展,以致有些史學家認真地提出,近代資本主義社會出現的條件到晚宋時期已經成熟了。不管我們是否同意這種觀點,晚唐確是持續到蒙古人入侵時為止的經濟大變化的開始時期。
隋唐和外部世界
作為重新統一的中華帝國的主人,隋唐兩代都充分意識到自己是漢代的繼承者。在6和7世紀,它們想收復漢朝領土的雄心,為中國在越南北部的擴張,為一再發動旨在恢復中國對以前漢朝在南滿和朝鮮領土控制的征戰,和為占領位於通往中亞和西方的絲綢之路上的諸綠洲王國的行動提供了動力。
在南方,隋朝沒有遇到什麼抵抗,在隋文帝企圖進一步向占婆深入擴張的行動失敗後,中國疆域的南限已確立在今之河靜區。在此以北的那部分越南地方自漢代起一直受中國的影響,此時已完全歸中國管轄。除了土著民族的分散的起義外,那裡一直是唐帝國繁榮安定的一個部分。939年越南獨立,該地仍堅定地作為一個部分而加入中國文化區,以中國制度和法律進行統治,它的統治精英集團深受中國文化的薰陶,並使用中國文字。
在朝鮮,中國遇到更有力的抵抗。不像北越自漢以來中國對它在一定程度上繼續進行統治,北朝鮮和南滿被強大和組織完善的高麗國控制。高麗國對隋幾次企圖收復原來漢朝領土的行動進行的抵抗是如此猛烈,致使隋王朝因此垮了台。唐朝在高宗時終於成功地征服了高麗,並把大部分朝鮮合併為中國的一個保護國達數年之久。但在不斷的抵抗面前,中國人的地位證明是不穩固的。他們的撤退使全朝鮮第一次統一為新羅國,而在滿洲和鄰近沿海區的原來的高麗的領土成了另一個強國渤海的中心地區。新羅和渤海都是穩定和組織完善的王國,嚴格地以唐朝為樣板。兩國的統治階級都使用中國文字,模仿中國的文體,信仰中國式的佛教和儒家思想。雖然這一地區與越南不同,對唐保持政治的獨立,但它也長期處在中國文化圈內。
日本的情況稍有不同。它處於漢朝所知道的世界的邊緣,隋唐對它並無領土野心,但中國影響已通過朝鮮傳入。在7世紀,日本人開始有意識地按照唐的模式組織他們的國家,全盤採用中國的文字和文學語言、中國的藝術形式、宗教、哲學、法律和制度。在唐代,中國在日本的影響達到頂點。雖然在以後的世紀中它受到本地興起的形式的挑戰,但到了唐末,中國的影響已牢固和長期地把日本納入其文化圈內。
文化同化的最後一個地區是西南,漢朝已經在這裡實施一定程度的控制。在唐代,當地強盛的南詔王國代替了在現今雲南省境內的混亂的部落集團。南詔對唐保持獨立,並且長時期對它抱有強烈的敵對態度。這一地區直到元朝才正式併入中國。但儘管互相敵對,本地區又相對落後,南詔也採用中國語言並沿用許多唐朝制度。它也成了中國文化圈的邊緣部分。
在隋唐,中國對東亞廣大地區的密切的文化影響就這樣確立了,並且直至近代那裡還受中國文明的支配。這個區域裡的國家與中國早期的任何鄰國迥然不同。在此以前,中國周圍的民族具有完全不同的文化、組織制度和生活方式。這些部落民族有時非常強大,併入侵中國和短期侵占中國大片土地。但他們政治上不穩定,不能治理定居的農業人口;在文化方面,中國人有一切理由把他們當做「夷狄」而加以蔑視。而在唐代湧現的那些新國家在中國人的經驗中卻是十分新鮮的事物;它們的組織方式與中國相同,雖然規模要小得多;它們的統治者具有同樣的思想意識;它們用中文來處理公務,並採用中國的法律和辦事手續。雖然它們接受朝貢國的地位,實際上卻完全不受中國的管制。中國人在與它們打交道時,不得不以比以往更平等的態度對待它們。這就是宋朝與北方鄰國的對外關係的新形式的背景。
在北方和西方,唐朝面臨更常見的挑戰。在這裡,中國政策的基本目的仍是兩個方面:(1)保護中國人定居區不受生活在固定的草原邊境以外的周邊遊牧民的襲擾;(2)控制和保護經今之甘肅省和新疆省通向中亞、伊朗和西方的貿易路線。
在強大的北鄰突厥人面前,隋朝是幸運的,因為自6世紀中期以來已經控制自伊朗的薩珊帝國至滿洲的突厥人已分裂成兩個獨立的帝國,緊鄰中國的東帝國經常被派系和部落對抗搞得四分五裂。可是他們仍是令人生畏的,630年他們的垮台是唐政權最終得以鞏固的重要一步。他們在7世紀80年代的復興又使中國人面臨嚴重的問題,中國人只有沿北部邊境構築極其昂貴的防禦體系才能遏制他們。最後,他們又成了自己內部紛爭的犧牲品,在744年被原來的附庸回紇人所壓倒。
回紇人證明遠不是那種惹是生非的鄰邦,他們甚至在唐發生危機時願意提供僱傭軍援助。一般地說他們對經商更感興趣。在9世紀40年代,他們在北方乾草原的支配地位又被許多定居在甘肅和近代新疆綠洲上的黠戛斯人(柯爾克孜人)代替,這時黠戛斯人已經放棄遊牧生活而成為定居的務農者。
另一個令人頭痛的遊牧鄰族是准蒙古族的契丹人,他們與其突厥附庸奚人一起居住在河北北部和近代的遼東之西的多山邊境中。在7世紀後期,他們變得十分強大,並且侵犯了中國的東北,從此,河北北部和河東就非保持鞏固的防禦體系不可了。
通往中亞和西方的各條路線對隋唐來說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它們當然是通商要道,中國人就是通過它們出口絲織品以換取種類繁多的外國貨的。但當中國正處於其世界主義思想極為盛行、受到的外來影響甚於以前或以後任何時候之際,它們也是主要的文化聯繫的環節。通過這些路線,許多中國的思想和技術傳向西方,但在隋朝和初唐時期,中國卻更多地從西方傳入思想和技術。中國的佛教是當時最活躍、最有影響和最先進的思想體系,它一直是從北印度和中亞諸國吸取新的推動力。其他新宗教,如拜火教、摩尼教、景教和以後的伊斯蘭教,也從伊朗和中亞傳入。除了這些思想影響外,傳入中國的還有音樂、舞蹈乃至金屬製作、烹飪這些技藝的新成果,以及諸如數學、語言學方面的科學和技術的重要成就。外國人,從印度僧人到波斯眼科醫生、粟特的賣藝人和商人,都可自由地進入中國。
為了確保這些事物所依靠的中亞通道,隋和唐都向西擴張,他們的軍隊接連征服一個個小綠洲王國並建立中國的保護國。到7世紀60年代,中國的力量在塔里木盆地、準噶爾盆地、伊犁河流域已經牢牢地扎了根,同時中國又建立了若干保護國,以控制今俄屬突厥斯坦的西突厥部落及原屬突厥人統治的位於河中地(外索克西亞納)、吐火羅和阿富汗的許多城邦。中國人甚至在北印度進行軍事干涉,雖然是小規模的。在高宗時期,中國政治力量更向西發展,達到了空前絕後的程度。
但這種擴張證明為期很短暫。幾年後,中國不得不放棄它的伊朗邊境和阿富汗境內的保護國。雖然在8世紀50年代以前中國軍隊遠至伊犁河流域和伊塞克湖以西,深入帕米爾和吉爾吉特等地作戰,同時中國人仍牢牢地控制塔里木盆地和準噶爾盆地,但他們在中亞的影響受到了在7世紀中葉崛起的兩個強大和侵略成性的敵國的挑戰。
第一個是吐蕃。7世紀前,雖然東漢時期的羌族已經造成了大破壞,後來住在青海湖周圍的吐谷渾已在威脅現在的甘肅西部,但西部邊境對中國人來說從來沒有重大戰略意義。西藏的環境過於嚴酷,不能吸引中國人去定居,在那裡只有一些組織很差的落後的部落鬆散地居住著。
在7世紀,這一狀況有了改變。吐蕃一躍而成為一個強大統一的王國,並開始搞侵略擴張。從原來在南藏的中心,吐蕃人往西向帕米爾和往東向雲南擴張,往北則侵犯中國在塔里木的新征服之地,並進而威脅中國通向西方的商路。然後,在高宗時期,吐蕃人又在今青海省滅掉了吐谷渾王國,那裡原來是吐蕃人與中國在甘肅的領土之間的緩衝地。從此,吐蕃人在河西走廊和蘭州周圍經常威脅著中國人,因此唐朝被迫在這兩個地區長期重兵設防。755年後,當安祿山之亂迫使政府將戍軍東撤以保衛京師時,吐蕃人占領了現在甘肅省的大部分,他們從763年起一直留在那裡,直到9世紀40年代。中國人駐守在塔里木和準噶爾的戍所與國內的聯繫被切斷,它們後來被吐蕃人占領。
842年後,吐蕃國分崩離析,吐蕃人在以後幾年中逐漸從占領的領土上撤出,從此不再是中國人對外關係中的一個主要考慮因素。但吐蕃再也不是少數遊牧部落居住的淒涼的荒漠。最後一個吐蕃王試圖破壞寺廟和命令佛僧還俗,結果垮台了。吐蕃國亡後,大寺廟提供了政治權威,並在保持吐蕃人的文化特徵方面出了力。
這一文化與中國的文化完全不同。儘管吐蕃與中國相敵對,但約在650—750年一段時期內,它似乎仍可能成為中國文化圈的一部分。它的貴族子弟被送往中國學習,吐蕃王朝與唐皇室聯姻,中國的書籍和工匠被帶往拉薩。但這種希望是短命的。在8世紀,吐蕃在文化上被一種本地文化所統一,這種文化使用來源於印度的文字,與尼泊爾和印度的文化關係遠強於與中國的文化關係。儘管有18世紀滿洲的征服,西藏受中國的影響甚小,這種狀況持續到我們今天的時代。
第二股向中國的中亞霸主地位挑戰的主要新興力量是大食(阿拉伯)人和伊斯蘭教。在7世紀,正當中國人已將其勢力儘量往西擴張時,大食消滅了薩珊帝國,然後逐漸吞併在吐火羅和河中地的一些四分五裂的城邦;這些城邦原來是突厥人的附庸,後來一度受中國人的保護。儘管遭到一些挫折,但到8世紀中葉,大食的政治統治以及伊斯蘭教的地位在吐火羅、河中地和拔汗那(費爾干納)區已很牢固。在751年,大食軍隊與唐朝軍隊在塔刺斯河遭遇,唐軍遭慘敗。此役本身不是決定性的,因為雙方都孤軍深入。事實證明,對中亞起決定性作用的大事是遠在中國內部的安祿山之亂。它促使中國軍隊撤離甘肅,在塔里木盆地和準噶爾盆地的駐軍也被棄之不顧,他們因吐蕃占領河西走廊而被截斷了退路。中國人再也不能干涉中亞之事,大食人得以鞏固他們的勝利成果而不用再擔心中國的對抗了。
842年以後吐蕃國亡,唐朝作出了明智的、但從長期看卻是嚴重的決定,不打算去收復原在遠西的疆土。結果,這意味著在18世紀清朝遠征勝利前,中國再也不能有效地控制敦煌和哈密以西之地。這還意味著中國永遠喪失了作為中國文化區的一部分的中亞。吐蕃人放棄的塔里木和準噶爾的幾個舊綠洲城市被回鶻人占領,這時回鶻人已被黠戛斯人從他們的草原故土趕出。集印歐、伊朗、印度和中國諸影響於一身的這一地區的豐富複雜的文化,在突厥人、中國人、吐蕃人、阿拉伯人和回鶻人的連續的衝擊下被破壞;在以後的幾個世紀中,從伊朗直至甘肅邊境的整個區域逐漸成為伊斯蘭教世界的外圍區,而不再是中國文化和中國政治勢力的前哨了。
在隋唐時期,中國的對外關係就這樣發生了徹底的變化。在581年,中國面對的鄰國只有高麗才稱得上是一個有定居人口的、穩定的和組織完善的國家。除此之外,它的周圍是一些組織鬆散和無知的遊牧部落民族,它們的文化發展階段明顯地落後於中國。這些民族,如6、7世紀的突厥人,有時能組成強大的聯盟,對中國構成嚴重的威脅,但這類部落聯盟都是短命和不穩定的,中國人能用行之有效的辦法對付:加強邊防,利用其內部分歧以破壞其團結。整個中國對外關係的傳統理論就是在這種形勢下和與這類鄰近民族的交往中產生的。
到了晚唐,局勢完全改變。舊類型的邊界只存在於北方,在那裡農耕定居的中國領土和大草原之間的環境差異決定了中國與鄰近的民族必然有極鮮明的文化差別。但即使在北方,毗鄰的遊牧民族此時已遠為穩定,並且自7世紀以來至少已經通文識字。在東北、南方和西南,中國的周圍是一些仿效中國的穩定的農業國,它們具有深受中國人影響的相當發展的文化。中國占支配地位的東亞文化圈已經形成。在西面,中國的政治影響和文化影響都被排除在吐蕃和中亞之外;在那裡,高度典雅的文化已經發展起來,而吐蕃所受印度的影響和中亞所受伊斯蘭教的影響,都超過中國給予它們的影響。
中國人對與各個鄰近民族發展起來的這種種迥然不同的關係作出了實事求是的反應:他們有時單純地試圖征服;有時則成立保護國,冊封其首領和派中國顧問;有時試圖通過以「公主」(通常是皇室不顯要的姻親)和親,或給作為人質的王公以皇帝禁衛的職位,或讓王公在國子學就讀,來確保友好關係。對中國人來說,這種關係一直被視為中國對其「藩屬」民族實施宗主權的體現,藩邦來到長安進貢以表示它們的從屬地位,當然它們也受到豐富得多的賞賜。但這一基本概念中包括的實際關係顯然很廣泛,從完全的征服直到事實上的平等。可惜的是各種各樣的關係並沒有反映在中國人關於對外關係的思想中。不過,後來宋朝與強大的北方鄰國之間出現的更現實的體制的基礎已被打好——這主要是脅迫的結果。[32]
史料的問題
與任何更早期的中國歷史相比,現存的隋唐時期的記載是很豐富的。現在仍有完整的隋代正史《隋書》和兩部唐代正史《舊唐書》和《新唐書》。司馬光的《資治通鑑》對隋唐時期有非常詳細的記述,此書大量取材於上述三部史書和其他現已散失的著作,是傳統中國歷史學中最傑出的成就之一。此外,我們還有三部行政方面最早和最優秀的類書:杜佑的《通典》、《唐會要》和《冊府元龜》,它們像正史那樣主要根據原來史官編寫的記載,有條理地闡述政府運轉的情況。[33]雖然我們有這樣的材料寶庫可以利用,但唐代至今仍是近代的史學家幾乎完全依靠官修史書和取材於官修史書的著作來進行研究的中國歷史最後一個重大時期。因此,本書必須向讀者闡明這些史料的內在局限性,說明它們是本書在敘述的篇幅上如此不協調和不平衡的原因。
官修史書編寫的方法,與歷史學家寫史的基本思想前提一樣,將在下一卷詳細予以論述。簡而言之,歷史被認為是王朝和個別皇帝怎樣統治其帝國和完成天命的政治記錄。它還一定是皇帝賴以進行統治的大臣們和行政機器活動的記錄。這樣寫成的歷史是以朝廷為中心的記錄,所收大部分內容是統治者和向他獻策的最高級大臣的活動。撰寫歷史的意圖是提供一部欽定的大事「實錄」,供後世君臣們從中吸取教訓和找出自己行動的典範以「資治鑑戒」。所有政治言論都是追溯過去的,尋求理想的政府形式和與過去可比之處,因此史書是具有潛在政治意義的一種寫作形式。從事官方史書的編修更可以說幾乎都是一種有意識的政治行動;有時編寫受到極為強大的壓力,這是為了給後世提供能說明執政政體行動的合法性和正確性的近期大事記載。
史書的編纂是委託給一個複雜的官僚機構進行的官方活動,這一機構正式成立於7世紀。[34]它開始的工作是每日編寫起居注,有時還補充皇帝同宰相們議事的記錄(稱時政記)的內容。這些零碎的記錄在每年年末加以匯編,又在每朝皇帝統治終結後用作編年實錄的主要基礎。實錄還收死於本朝的著名人物的傳記,這也就意味著對這一朝的統治和行政裁量得失。評價明確地以「史臣曰」形式寫成,附於每卷之後,但更微妙地表現在材料的取捨方面。實錄為唐代的一項創新,它也許是編寫官修史書中的最重要的階段;同時還須記住,實錄通常寫於皇帝死後不久(少數幾個皇帝則在在位時就著手編寫),當時一些當事人仍在政治舞台上活動,前一朝代的許多問題依然沒有解決。在王朝的各個時期,實錄被用來撰寫本王朝的完整國史,其中包括本紀、反映具體行政活動領域的志及列傳。前一個王朝終了,新的統治皇室就利用這些材料作為撰寫正史的基礎。
在這一背景下實際進行的修史工作與其說是文學寫作,不如說是不斷地對材料進行選擇、摘錄和編輯的過程。檔案文獻雖然經過刪節和編輯,但通常仍保持原來的文字。一般地說,記載是完整的和系統的;考慮到撰寫時的環境,它在敘述事件時非常客觀。修史者的個人意見明確地以文字註明,他的好惡主要表現在材料的取捨上。官方歷史學儘管有這一切實際的優點,但它卻使近代歷史學家面臨一些重大的問題。
一旦官修大事記的目的達到,據以成書的材料或是故意被銷毀,或是至少被世人忘卻。只有在原來的文獻偶爾被保存在其他地方的情況下,我們才能找到它的全文。檔案早已蕩然無存。除了以下兩種情況,我們現在已沒有像大部分時期的歐洲史中被視為當然的那種原始材料。我們所看到的是一種「為記錄」而寫的歷史,其目的是提供一種在編寫時期被認為是正確的解釋。近代史學家們必須以自己的、完全不同於古人的觀點來看待這些材料。對20世紀史學家極為關注的許多事情,傳統的史學家卻無一語道及。
這些史書很少敘及京師以外的事務或日常的政務。唐與宋的史學的巨大差別之一是:人們根本不可能寫出隋唐時期中國的任何地區的令人信服的歷史,也同樣不可能清楚地區分各地區差別很大的發展速度和以可靠的地區意識寫出這個時期的歷史。現存最早的方誌出自宋代,那時學者對中國各特定地區的描述可能達到相當真實的程度,而在唐代,除去敦煌邊區這一極為特殊的情況,這是辦不到的。[35]
這些史書由於是施政記錄,很少敘述關於被統治者的事。平民百姓——朝廷通過地方官員進行控制的農民、地主、佃農、商人、工匠和普通市民組成的整個複雜社會——只有在擾亂既定的秩序和成為行政對象時才被載入史冊。等級複雜的佛僧和道士除非成為立法對象,否則很少被提到,而這些人在各級社會中卻起著重要作用,並且集中了大量財富和權勢。
這些史書在記載中央政府和宮廷政治的大事時,往往非常詳細地敘述修史者本人也是其成員的現存官僚集團,而很少涉及在政府中活動的其他集團,因為對修史者來說,後者的活動或是無關緊要,或是有損於他們自己的利益。但近代史學家對這些集團卻很感興趣。專業行政人員一般不受文職士大夫的重視,因而很少被注意,雖然帝國往往要依靠他們才能順利活動。雖然在以後發展起來的文武官員之間的鴻溝尚未形成,軍人相對地說也幾乎不被人注意,並且對他們的描寫一般都用否定的語氣。在唐代後半期管理皇宮並在宮廷政治和軍務中起重要作用的宦官尤其受到敵視,因為修史者本人就是官僚,他們深刻地了解宦官對朝廷文官的權勢所構成的威脅。
這些普遍的局限性在本書論述的整個時期的全部官方記載中都存在,並且也的確出現在絕大部分傳統的史書中。另外,認清以下的情況也很重要:甚至在以朝廷為基礎的官方記錄的性質造成的這些局限性中,這些歷史對各代皇帝在位期的記述的質量和繁簡程度也大不相同。[36]
現存的隋代的記錄——《隋書》——編於629—636年,它的志則補於656年。所以它成書於太宗在位期,當時新王朝急於要樹立其合法的地位。為了做到這一點,此書一般持有敵意,對煬帝時期的大事作了十分否定的敘述。之所以要突出煬帝的缺點,不僅因為他的腐敗的統治給唐朝的創建者提供了奪取皇位的藉口,而且因為《隋書》的作者企圖以煬帝為例,勸誡太宗不要效尤。除了這些內在的偏見外,《隋書》的作者是在十分不利的條件下工作的,因為在隋朝滅亡之際的混亂中,和624年隋朝秘書省的藏書被運往長安時的偶然事故中,大部分隋的檔案被毀。
在唐代,上面簡略談到的官方記錄製度和史館官僚機構都是逐漸形成的。記錄定稿的正規的和按部就班的編纂程序(它成了以後王朝的規範)或多或少會使人對唐代的情況產生誤解。在唐代,只有起居注的編纂貫穿於整個王朝,它到805年以後才每年被編成日曆。時政記只在太宗時期、693年以後的短暫時期和796—862年間的斷斷續續的時期才有。有詳細規定的、各官署關於具體項目的定期奏表,在安祿山之亂後准予停止上報。
在847年以後的幾代皇帝時期,非常重要的實錄根本沒有編寫。有幾代皇帝的全部在位期或部分在位期有一部以上的實錄,其中有幾部實錄(特別是順宗時的實錄)曾引起激烈的爭論。國史的編寫經過也很複雜,但最後的版本在759—760年由柳芳完成。
除了韓愈寫的一部順宗的實錄外,所有早期的編纂記錄的情況我們都不知道。但也許更重要的是,756年以前的唐朝早期記錄全在那一年被毀,當時史館的館址在安祿山占領長安時被焚。唯一留下的記錄是史官韋述所寫並保存在他家中的國史的私人底稿。此書由柳芳續至玄宗時期之末,它不但為941年起開始撰寫的《舊唐書》的作者,也為從《通典》(成於801年)開始的各種行政類書的編者提供了初唐歷史唯一的重要材料。實際上,《舊唐書》似乎收了柳芳的國史的大部分內容,作為它記述唐朝前半期歷史的基礎。
柳芳的國史提供的記錄本身是很零碎和繁簡不一的。它是656年以來企圖創作一部王朝記錄的幾項活動的結果。早期的幾種國史,例如柳芳的國史,都是在政治危機時期寫成的。它們對唐初二帝和高宗初期,直至660年前後的記載是很完整的。關於高宗執政的後半期(此時武后的權勢日隆),特別是關於武后成了事實上的統治者和後來從691—705年自己稱帝的時期,國史的內容十分簡略。歷史對武后一貫持敵對和否定的態度。玄宗漫長的執政期的記錄也受到與它的匯編有關的因素的影響。當玄宗仍在皇位時,已有兩部早期的實錄被編成,一部的內容約到725年,另一部到741年,它們當然是歌頌玄宗的。這兩部實錄可能被用來編寫國史。導致安祿山之亂災難的玄宗在位的最後幾年的記載由柳芳在759—760年匆忙寫成,但他並沒有當時的實錄和起居注可供參考。柳芳是奉肅宗之命寫的,後者已篡奪他的父皇的皇位,須要在道義上為他的行動辯解。此外,為了修史,柳芳才被免去與叛亂者陰謀勾結的指控。結果寫出的內容無疑對8世紀40和50年代主持朝政的大臣們及對玄宗本人抱有毫不掩飾的偏見。有關這一關鍵時期的內容也很不完整;8世紀60年代有人企圖寫出較完整的記載,但由於缺乏重要的文獻材料,此舉毫無結果。
《舊唐書》和現存的其他重要史料的編修者掌握了以後時期(763—847年)的更多的文獻材料,因為他們有實錄作參考。不但正史提供了遠比以前數帝在位時更為詳細的內容,而且有許多實錄中的文獻材料也收入了行政的類書(特別是9、10世紀的《唐會要》和《冊府元龜》)。雖然這幾代的實錄為編修比較完整的大事記打下了基礎,但它們引起了其他問題,因為有時它們抱有強烈的偏見,並且在完成時引起了激烈的爭論。
在唐代最後的60年,情況又惡化了。武宗以後的幾代都未編修實錄,941年《舊唐書》編修者掌握的從847年至唐末這段時期的主要材料是日曆。日曆可能不如早期幾代的起居注,因為後期唐代諸帝不再每日按時上朝,大量公務都在幕後進行,而不再進行起居注需要記錄的公開議事。更糟糕的是,這一時期另外的許多文獻材料和檔案在黃巢叛亂和以後的戰爭中被毀,因為這些戰亂實際上把長安摧毀了。修史者不得不依靠極少量的私人記載來填補空白。結果最後幾代皇帝的記錄質量很差,也很不完整;在修實錄階段才插入的許多傳記乾脆空缺。
上述敘事內容詳略不一的情況在《舊唐書》中表現得最為明顯,此書直接而且幾乎全部取材於早期的官方記錄。《新唐書》的編修者和司馬光(他與他的合作者在撰寫《資治通鑑》及《考異》時系統地搜集了當時留存的一切歷史材料)發現自己不能擺脫《舊唐書》採用的基本材料。近代的歷史學家當然更不能做到這一點,因為11世紀仍存在並為司馬光及其同時代人所掌握的許多補充史料現在已經散佚。我們描述唐代各時期的詳略程度依然取決於上述的歷史編纂學因素。
不幸的是,除了收入主要唐史中的歷史記載缺乏均勻性外,可以作為補充材料的現存私人著作也有時代分布不均的現象。隋代和初唐殘留下來的私人文集比較少,在高宗和武后時期活動的學者和政治家的現存著作明顯地缺乏。我們知道他們之中的許多人有大量著作,但從7世約後半期殘留下來的數量是如此之少,以致人們不禁推測可能有過有意壓制他們著作的企圖。相對地說,700年以後留傳下來的數量較多。在760—850年期間,有大量範圍廣泛的私人文集。《全唐文》中遠遠超過一半的文章是在760—840年的80年中寫成的,對歷史學家有價值的重要政論文章甚至有更大部分寫於同一時期。這些論著使我們能夠填補這一短暫時期的官修歷史記錄的空缺,而對任何更早的中國歷史,這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如上所述,唐代最後幾年的官修記錄十分缺乏,而傳下的這一時期的私人著作相對地說也很少,不過鑒於歷史記錄的質量甚差,現在存在的私人著作就特別重要了。
隋唐不同時期的材料如此嚴重不均,這對我們了解這關鍵的三個半世紀的發展總情況來說,很可能造成一種假象。學者們對經濟、人口、社會、政治和思想等幾乎各個方面的變化進行的詳細研究表明,8世紀後期和9世紀初期是激烈變化的關鍵時期。情況可能是,這一時期的原始材料比較豐富,此前和此後的材料則較少,這就使我們把注意力過於集中在這若干年。我們掌握的材料的殘缺不全性,使我們非常難以對整個唐代作出任何形式的統計分析,除非在從事這項工作的同時還對原始材料的性質進行過細的審查。
唐代還有其他兩種重要的材料流傳下來,我們可以以此補充官方記錄的不足。第一種是碑文。大量的石碑銘文從唐代傳至今日。許多重要的銘文收於作者的文集中;另一些從宋代起在碑文集中發表;許多未出版的碑文則以拓片形式藏於中國和日本等地。近年來,中國的考古發掘發現了許多碑文。對這些物證的系統研究尚未開始。但它的內容並不新穎,其中大部分為悼詞,與唐代著作中著名的悼詞相似。它們提供了許多舍此就不能知道的人物的詳細生平,但所祭悼的對象大都是精英集團中的重要人物,撰寫這些碑文的思想和信仰背景又與唐代歷史學家的相同。不過它們有時確實提供了可與歷史記載相印證的材料,提供了獨立於歷史進程之外的證據。當兩者能互相印證時,它們就幾乎一致證明了這些歷史的敘事是可靠的。
第二種獨立的補充材料是20世紀在敦煌、西北其他地方和中亞發現的大批當時的文書。其中最重要的是約1000年藏在敦煌一佛窟牆內並在1902年(可能更早)被重新發現的「佛窟藏書」。這些日期為406—995年的抄本,以及在乾旱的西北(特別是在吐魯番)發掘不同遺址時所找到的同時期的有關文書,包含了許多官方文件以及涉及面很廣的寺院和世俗的文獻材料。這些材料對歷史學家的價值是無法估量的,因為它們是無意地完整保存下來的原始文書,完全未受修史者和官方編修史書過程的影響。對我們了解唐代地方社會和完全在中央政府管轄範圍以外的各方面的活動來說,敦煌文書是非常寶貴的。我們對地方社會的職能和性質、寺院的社會職能、地方政府的運轉、家庭結構、土地的使用和租佃的性質等方面的大部分知識都來自這類材料。讀者將發現我們在本書的下一卷經常參考這些文書。這類物證雖然是非常寶貴和獨一無二的,但在使用它們時我們必須謹慎,因為西北邊遠區根本不能作為全中國的典型;根據那裡的情況來概括全帝國,研究者往往會擔風險。
本卷使用敦煌材料的情況比較少,雖然這是我們了解唐代貴族結構和取得防務方面詳細知識的基礎。敦煌文書的重要性還表現在另一個方面。從敦煌和中亞發現的材料中有數量相當驚人的一部分可與正史和其他官方文獻匯編聯繫起來。凡是能聯繫之處,敦煌材料完全能獨立地證明,唐朝記錄的匯編和保存是準確可靠的。時間、頭銜、個人關係和政府活動,哪怕是最小的細節,能夠準確地互相印證;有時我們確能見到有幾份文書已轉載在其他史料中,並能從中發現轉載的文字相當準確和忠實於原文。敦煌的檔案實際上告訴我們,官方的記錄一般地說是可靠的和準確的,考慮到保存在唐代史書中的文字已經經歷了許多編輯階段,這確是很了不起的。修史者由於選擇所收的材料,更由於刪汰某些材料,因而使記錄偏頗。但儘管他們在撰寫時受到了政府壓力,儘管他們不得不服從正統思想的約束,他們在選擇記述的事物時仍謹慎地力求準確。
但我們也不應對修史者在記載這一時期歷史中的某些事件時顯然有偏向和偏見的事實視而不見。不但《舊唐書》,而且其他重要的史書和官方類書說到底也都取材於同樣的一些資料;這些資料都是政府專司記錄的史官所寫,這便意味著我們極難擺脫這些修史者的主見。最後,儘管我們掌握的材料,例如與我們了解的同時代的歐洲相比,單從數量上說很多,但我們不能忘記,歷史中一定有許多被史官隱瞞的事件;另外,還有許多人類活動的領域對近代受過西方訓練的歷史學家來說極為重要。但當時的史官或因視為理所當然,或因認為與公認的歷史標準內容無關,所以就乾脆輕易地放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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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君榮:《唐代史綱》,載《中國論文集》卷15(1791年),第399—516頁;卷16(1814年),第1—365頁。雖然出版日期較晚,這部不朽的著作在18世紀中葉就已在北京寫成;1753年宋君榮把它寄回巴黎。《中國論文集》卷16還包括他論以下內容的幾篇論文:「論唐代的穆斯林」,第373—375頁;「論唐代的人口」,第375—378頁;「論西安的景教碑」,第378—383頁;「論唐代的西域諸國」,第383—395頁。
[2]關於司馬光,見浦立本《中國的歷史批判主義:劉知幾和司馬光》,載W.G.比斯利編《中國和日本的史學家》(倫敦,1961年),第135—166頁。又見浦立本《資治通鑑考異及730—763年的史料》,載《東方和非洲研究學院學報》,13.2(1950年),第448—473頁。
[3]見前列圖表4。又見陳寅恪《記唐代之李武韋楊婚姻集團》,載《歷史研究》,1(1954年),第33—51頁。
[4]關於南方和北方社會精英的文化差別,見宇屋美都雄《南人與北人》,載《東亞論叢》,6(1948年),第36—60頁;此文轉載於他的《中國古代之家族與國家》(京都,1968年),第416—460頁。
[5]關於內藤的理論,見H.宮川《略論內藤的假設和它對日本的中國研究的影響》,載《遠東季刊》,14.4(1955年),第533—552頁;周一良:《日本內藤湖南先生在中國史學上之貢獻》,載《史學年報》,2.1(1934年),第155—172頁;浦立本:《中國史和世界史》,第一講(劍橋,1955年);內藤的理論首先在其《中國論》(東京,1914年)發表,後又在其《概括的唐宋時代觀》(載《歷史與地理》,9.5 〔1922年〕,第1—12頁)一文中和在他死後出版的1920—1925年在京都大學講課的講義《中國近世史》(東京,1947年)中得到更充分的發揮。
[6]例如見宮崎市定的《東洋的近世》(京都,1950年)。
[7]陳寅恪的理論最早在1944年重慶出版的以下兩部著作中發表:《唐代政治史述論稿》和《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它們以後有幾種版本,現只能在陳教授近期的兩部文集中見到。編得極好的《陳寅恪先生論集》(台北,1971年)只收他1949年前的作品。《陳寅恪先生論文集》(兩卷,香港,1974年;《補編》,香港,1977年)所收的作品較完全,但編得較差。
[8]要了解這方面的某些文獻,見崔瑞德《唐代統治階級的組成:從敦煌發現的新證據》,載芮沃壽、崔瑞德編 《對唐代的透視》(紐黑文,1973年),第83—85頁。
[9]浦立本:《安祿山之亂的背景》(倫敦,1955年)。
[10]陳寅恪:《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
[11]關於他在施政這方面的例子,見H.J.韋克斯勒《天子的鏡子:唐太宗朝廷中的魏徵》(紐黑文,1974年)。
[12]關於她執政時事跡的十分膚淺的記載,見C.P.菲茨傑拉德《武后》(倫敦,1956年;第2版,1968年),又見外山軍治《則天武后》(東京,1966年);R.W.L.吉索:《唐代武則天皇后之生平及時代》,1975年牛津大學未發表的博士論文。
[13]浦立本:《安祿山之亂的背景》。
[14]見孫國棟《唐代三省制之發展研究》,載《新亞學報》,3.1(1960年),第19—120頁;嚴耕望:《唐史研究叢稿》(香港,1969年),第1—101頁;周道濟:《漢唐宰相制度》(台北,1964年)。
[15]崔瑞德:《安祿山之亂以後之鹽使》,載《大亞細亞》(新序列號),4.1(1954年),第60—89頁;礪波護:《關於三司使之成立》,載《史林》,44.4(1961年)。
[16]崔瑞德:《唐代的財政管理》第2版(劍橋,1970年)。
[17]見C.A.彼得森《安祿山之亂後東北諸鎮之自治》,未發表之博士論文,華盛頓大學,1966年;浦立本:《安祿山之亂及唐後期長期存在的尚武精神的根源》,載於J.C.佩里、B.L.史密斯編《唐代社會論文集》(萊登,1976年),第33—60頁。
[18]C.A.彼得森:《東北諸鎮之自治》;崔瑞德:《陸贄(754—805年):皇帝的顧問和朝廷的命官》,載芮沃壽、崔瑞德編《儒家人物》(斯坦福,1962年),第84—122頁。
[19]C.A.彼得森:《中興的完成:憲宗和諸鎮》,載於芮沃壽、崔瑞德編《對唐代的透視》,第151—191頁。
[20]參見例如礪波護之文《律令體制的崩潰》,載《中國中世史研究》(東京,1970年),第407—416頁。
[21]見崔瑞德《關於敦煌之唐代格殘卷的一點意見》,載《東方和非洲研究學院學報》,30.2(1967年),第369—381頁。
[22]J.K.賴德奧特:《唐代宦官的崛起》,載《大亞細亞》(新序列號),1(1949—1950年),第53—72頁,以及3(1953年),第42—58頁;矢野主稅:《唐代宦官權勢獲得因由考》,載《史學雜誌》,63.10(1954年),第34—48頁;劉逸永(音):《神策軍與宮廷機構:755—875年》,1970年倫敦大學未發表博士論文;王壽南:《唐代宦官權勢之研究》(台北,1971年)。
[23]礪波護:《從牛李黨爭看中世貴族制的崩潰與辟召制》,載《東洋史雜誌》,21.3(1962年),第1—26頁。
[24]見孫國棟《唐宋之際門第之消榮——唐宋之際社會研究之一》,載《新亞學報》,4.1(1959年),第211—304頁;D.G.約翰遜:《中世紀中國的寡頭政治》(紐約,1977年);P.B.埃布利:《早期中華帝國的貴族門第:博陵崔氏家族研究》(劍橋,1978年)。
[25]畢漢斯:《公元2—742年中國的人口普查》,載《遠東古文物博物館通報》,19(1947年),第125—163頁;浦立本:《安祿山之亂的背景》,第172—177頁;浦立本:《隋唐時期的人口登記》,載《東方經濟和社會史雜誌》,4(1961年),第289—301頁。
[26]關於唐代土地制度已有大量文獻材料。截至1969年的最重要的材料已列於崔瑞德的《唐代的財政管理》一書。堀敏一近期的優秀研究著作《均田制研究——中國古代國家的土地政策與土地所有制》收有一份全面的參考書目。
[27]見崔瑞德《唐宋時代的土地使用權和社會秩序》,第一講,1961年11月28日,東方和非洲研究學院(倫敦,1962年)。關於進一步文獻材料見崔瑞德《唐代的財政管理》;堀敏一:《均田制研究》。
[28]關於城市市場的成長,見崔瑞德《唐代的市場體系》,載《大亞細亞》(新版),12.2(1966年),第202—248頁,文中引用了一些次要的文獻材料。
[29]見崔瑞德《晚唐的商人、貿易和政府》,載《大亞細亞》(新版),14.1(1968年),第63—93頁。
[30]見全漢異《中古自然經濟》,載《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10(1948年),第75—176頁;又見崔瑞德《晚唐的地方自治和中央財政》,載《大亞細亞》,11.2(1965年),第211—232頁;米切爾·卡蒂埃:《唐代的銅錢和織物》,載《東方經濟和社會史雜誌》,19.3(1976年),第323—344頁。
[31]加藤繁:《唐宋時代金銀研究》(兩卷,東京,1924年)。
[32]有大量討論唐代周圍民族的中文史料的文獻,其細目見《劍橋中國史》第4卷之參考書目。這些二手文獻中很多試圖以中文材料補充本地的史料,來闡述這些鄰近民族的歷史。這類研究占1945年前西方關於隋唐時期著作的大部分。以後歷史學家的注意力集中在中國的內部發展,對外事務相對地說被人忽視,雖然有些按傳統方法寫的研究著作繼續問世。對唐代的對外關係和成為唐與外部世界關係基礎的概念,還沒有進行全面的研究。但在肖孚的研究中,特別在他的《撒馬爾罕金桃:外國珍異研究》(伯克利,1963年)和《朱雀:唐代的南方形象》(伯克利,1967年)中,對中國與亞洲其他國家的文化關係有大量研究成果。關於更廣泛的政治問題方面很一般但又很重要的評述,見楊聯陞《關於中國世界秩序觀的歷史評註》,載費正清編《中國人的世界秩序觀》(坎布里奇,馬薩諸塞,1968年)。
[33]關於這一時期主要史料的簡明準確的介紹,見戴何都《〈新唐書〉選舉志譯註》(巴黎,1932年)和《〈新唐書〉百官志、兵志譯註》(萊登,1948年)。雖然其中的一些枝節部分稍微過時,但總的說它們仍是優秀和可靠的作品。關於《資治通鑑》史料來源的詳細討論,見浦立本《資治通鑑考異》。
[34]見查爾斯 ·加德納《中國傳統的歷史學》(坎布里奇,馬薩諸塞,1938年);楊聯陞:《中國官方史學的組織: 自唐至明撰寫正史的原則和方法》,載W.G.比斯利、浦立本合編《中國和日本的歷史學家》(倫敦,1961年),第44—59頁;洪煨蓮:《708年前之唐代史館》,載《哈佛亞洲研究雜誌》,23(1960—1961年),第93—107頁。
[35]關於敦煌文書對歷史學家的獨特價值,見崔瑞德《7至10世紀的中國社會史》,載《過去和現在》,35(1966年),第28—53頁。
[36]以下論述的大部分內容系根據兩篇為1970—1971年耶魯大學召開的中國歷史學和比較歷史學討論會準備的論文。崔瑞德:《柳芳:一位被遺忘的唐代歷史學家》;《關於編纂唐代史的幾點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