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通志稿民政志 · 第五卷 蠲賑一

漢 漢元鼎二年,詔以水潦移於江南,迫隆冬至,懼其饑寒不活,遣博士中等分循行,諭告所抵,無令重困。吏民有賑救饑民免其厄者,具舉以聞。  前《漢書》 後漢永平十八年,大旱,詔勿收兗、豫、徐州田租芻藁,以現谷賑給貧人。  《後漢書》 建和元年,荊、揚二州飢,遣四府掾分行賑給。  《後漢書》 三   國 魏景初元年,冀、兗、徐、豫四州民遇水,遣侍御史循行賑救之。  《魏志》 吳赤烏十三年,丹陽、句容及故鄣、寧國洪水泛濫,詔原逋責,給貸種食。  《吳志》 晉 泰始五年,青、徐、兗三州水,遣使賑恤之。  《晉書》 元康五年,兗、豫、徐、揚等州大水,詔遣御史巡行賑貸。  《晉書》 咸和四年,會稽、吳興、宣城、丹陽大水,詔復租稅三年。  《晉書》 咸康元年,揚州諸郡飢,遣使賑給。  《晉書》 寧康二年,三吳、義興、晉陵及會稽遭水之縣,尤甚者全除一年租布,次其聽除半年,受賑貸者即以賜之。  《晉書》 太元十八年,荊、揚二州大水,傷秋稼,遣使賑恤之。  《晉書》 南  北  朝 宋元嘉七年,吳興、晉陵、義興大水,遣使巡行賑恤。  《南史·宋紀》 十二年六月,丹陽、淮南、吳興、義興大水,以徐、豫、南兗三州,會稽、宣城二郡米谷百萬斛賜五郡遭水人。八月,原除遭水郡諸逋負。  《宋書》 十七年,徐、兗、青、冀四州大水,遣使賑恤。又詔前所給揚、南徐二州百姓田糧種子,兗、豫、青、徐諸州比年所寬租谷應督人者,悉除半,今年有不收處都原之,凡諸逋債,優量申減,並禁州郡估稅所在市調煩刻。  《宋書》 孝建二年,三吳飢,詔所在賑貸。  《宋書》 大明元年,吳興、義興大水,遣使開倉賑恤。  《宋書》 八年,以東境偏旱,詔出倉米付建康、秣陵二縣,隨宜贍恤。又原除揚、南徐州七年逋租。  《宋書》 齊建元元年九月,詔二吳、義興三郡遭水,減今年田租。  《齊書》 永明元年,詔賜建康、秣陵二縣貧人,又吳興、義興遭水縣,蠲降租調。  《南史·齊紀》 五年六月,霖雨過度,水溢京師,遣官隨宜賑賜。七月,詔原丹陽屬縣積年逋租。八月,詔蠲吳興、義興二郡租調。  《齊書》 陳太建十二年,亢旱,詔丹陽、吳興、晉陵、建興、義興、東海等十郡,即年田賦祿秩各原半,其丁租半申至來歲秋登。  《陳書》 唐 貞元八年,以江淮所停運米,委轉運使於水災州縣糶之,以救貧乏。  《資治通鑑》 大中九年,以旱遣使巡撫淮南,減上供饋運,蠲逋租,發粟賑民。又罷淮南宣、歙、浙西冬至元日常供,以代下戶租稅。  《唐書》 五   代 周顯德六年,淮南飢,上命以米貸之。或曰:民貧恐不能償。上曰:民猶子也,安有子倒懸而父不為解者,安責其必償也?  《文獻通考》 宋 建隆元年,賑揚州城中饑民。  《宋史》 三年正月,賑淮南飢。  《宋史》 開寶八年,平江南,詔出米十萬石,賑城中饑民。《文獻通考》 雍熙二年四月,遣使賑江南諸州饑民。九月,蠲江浙諸州民逋租。 《宋史》 淳化四年,詔以江淮飢,遣使巡撫。  《宋史》 咸平二年,江浙春霜害稼,分使發粟賑之。  《宋史》 景德元年,江南東西路飢,命使賑之。  《宋史》 祥符二年九月,賜泰州被水民粟。  《宋史》 三年,以江南旱,升、潤州屢火,遣使存撫。  《宋史》 五年五月,江淮、兩浙旱,給占城稻種,教民種之。八月,減運河水,灌淮南民田,仍寬租限。又淮南、河北飢,減直鬻谷以濟流民。  《宋史》 七年十二月,淮南、江浙飢,除其租。  《宋史》 乾興元年正月,蠲秀州水災民租。二月,詔蘇、湖、秀州民飢,貸以廩粟。又詔賑徐州貧民。《宋史》 天聖元年,以淮南水災,遣使安撫。《宋史》 四年,蠲淮南被水田租。《宋史》 五年,江寧府、揚、真、潤州江水溢,壞官、民廬舍,遣使安撫賑恤。《宋史》 明道二年,詔發運使以上供米百萬斛,賑江淮饑民。《宋史》 景祐元年正月,淮南飢,出內藏絹二十萬,代民歲輸。二月,權減江淮糟米二百萬石。   《宋史》 皇祐三年,遣使安撫江南饑民。  《宋史》 治平元年,濠、泗、廬、壽、高郵軍大水,遣使行視,疏治賑恤,蠲其賦租。  《宋史》 熙寧六年,賑江淮、兩浙飢。  《宋史》 七年,詔浙西路提舉司出米賑常、潤州飢。  《宋史》 八年,詔賑常、潤州饑民。  《宋史》 元祐六年,以蘇、湖、常三州大水,兼浙西諸郡災傷,詔賜米百萬斛、錢二十餘萬緡賑之。  《文獻通考》 八年,遣使按視淮南水災。  《宋史》 崇寧四年,蘇、湖、秀三州水,賜乏食者粟。  《宋史》 紹興元年三月,賑淮南流民。  《宋史》 七年,蠲建康府、太平、宣州逋賦,及下戶今年身丁錢。  《宋史》 十三年三月,賑淮南饑民,仍禁遏糴。九月,蠲淮南逋欠坊場錢及上供帛。  《宋史》 二十一年,以兩淮民復業未久,寬其租賦。  《宋史》 二十六年,詔兩淮邊民未復業者,復其租。  《宋史》 二十八年,詔在法水旱檢放及七分以上者濟之;自今及五分處,即撥義倉米賑濟。《文獻通考》 隆興元年,賑兩淮流民。又以兩浙、江東大水,悉蠲其租。  《宋史》 二年,賑江東、兩淮被水貧民。  《宋史》 乾道三年,兩浙水,江東、西路蝗,賑。  《宋史》 六年,詔江東運使將建康府、太平州被水縣人戶,今年身丁錢並與放免。  《續文獻通考》 淳熙三年,以常州旱,寬其逋負之半。  《宋史》 六年正月,賑淮東饑民。三月,再賑。  《宋史》 七年正月,蠲淮東民貸常平錢米。十一月,蠲兩淮州軍二稅一年。  《宋史》 八年,江浙、兩淮等處水、旱相繼,發廩蠲租,遣使按視。民有流入江北者,命所在賑濟之。  《宋史》 九年,詔江浙、兩淮旱傷州縣,貸民稻種,計度不足者,貸以樁積錢。  《宋史》 紹熙四年,賑江淮、兩浙被水貧民。  《宋史》 六年,常、潤、揚、通、泰、和州、江陰軍旱,賑之。《續文獻通考》 嘉泰元年,浙西、江東、兩淮旱,賑之,仍蠲其賦。《續文獻通考》 嘉定元年,出米二十萬石賑江淮流民。  《續文獻通考》 二年八月,出米十萬石賑江淮流民。  《續文獻通考》 十六年九月,詔江淮諸司賑恤被水貧民。  《宋史》 淳祐四年,詔蠲高郵民耕荒田租。  《宋史》 七年,鎮江府旱,詔兩浙轉運使檢復,蠲米七萬四千石有奇。  《宋史》 十年十二月,詔江浙沿江郡縣,刷其流民口數,於朝廷樁管錢米內賑濟,仍許於寺觀及空間官舍居住。  《續文獻通考》 寶祐六年,詔常州、江陰、鎮江發米賑贍淮民。  《宋史》 咸淳六年,嘉興、華亭兩縣水,免公田租五萬一千石,民田租四千六百一十石。  《宋史》 元 至元十六年,以江南漕運舊米賑軍民之飢者。  《元史》 十八年,通、泰二州飢,發粟賑之。  《元史》 十九年,江南水,民飢者眾,令所在官司發廩以賑。  《元史》 二十五年,中書省臣言:杭、蘇、湖、秀四州大水,請輟上供米三十萬石賑之。帝是其言。  《元史》 二十七年二月,晉陵、無錫二縣霖雨害稼,並免其田租。五月,江陰大水,免其田租。《元史》 二十八年正月,免江淮貧民至元十三年至二十六年所逋田租。  《元史》 是年三月,杭州、平江等五路,溧陽、太平、徽州、廣德州、鎮江五路,江南、湖廣大都飢,發粟賑之。  《續文獻通考》 二十九年,湖州、平江、嘉興、鎮江、揚州、寧國、太平七路大水,免其田租。又太平、寧國、平江、饒、常、湖六路民艱食,發粟賑之。  《元史》 大德元年九月,以鎮江之丹陽、金壇旱,並以糧給之。十月,揚州、淮安路飢,賑之。十一月,常州路及宜興縣旱,並賑之。  《元史》 二年二月,以浙西嘉興、江陰,江東建康、溧陽、池州水、旱,並賑恤之。  《續文獻通考》 三年正月,免江南夏稅十分之三。九月,揚州、淮安旱,免其田租。  《元史》 四年九月,建康、常州、江陵飢,給糧濟之。  《元史》 六年七月,建康民飢,賑之。 十年,以揚州之泰興、江都,淮安之山陽水,蠲其田租。  《元史》 十一月,以米二萬一千餘石,賑糶揚州飢。  《續文獻通考》 十一年六月,江浙飢,賑糧。三月七日,以江浙、湖廣、江西屬郡飢,詔行省發粟賑之。又兩淮屬郡飢,於鹽茶課鈔內折粟遣官賑之。又詔富家能以私粟貸者,量授以官。八月,以江東郡縣飢,遣官賑之。江南飢,以十道廉訪使所儲贓罰鈔賑之。十一月,平江等處大飢,發糧五十萬一千一百石賑之。  《續文獻通考》 至大元年正月,廣德、建康、鎮江等六路飢,戶月給米六斗,以沒入貨物隸徽政院者,鬻鈔貸之。二月,淮安等處飢,以兩浙鹽引十萬貫貿粟賑之。六月,內郡、江淮飢,免今年常賦及夏稅。十一月,詔免建康、廣德田租。  《元史》 二年正月,免江淮夏稅。又詔各處人民饑荒轉徙復業者一切逋欠並行除免,仍除差稅。《續文獻通考》 延祐二年,敕江南行台贓罰鈔賑恤饑民。  《續文獻通考》 四年,揚州、淮安等處飢,發粟賑之。  《續文獻通考》 至治元年八月,鹽城、山陽、高郵、興化水,並免其租。  《元史》 三年三月,崇明諸州飢,賑之。九月,淮安、揚州屬縣飢,賑之。十一月,鎮江路丹徒縣飢,發米賑糶。  《元史》 泰定二年四月,以鎮江諸郡飢,賑糧五萬餘石。  《續文獻通考》 三年,揚州路屬縣水,免其租。又建康、太平、池州諸路飢,並賑之。  《元史》 四年正月,淮安、揚州諸路飢,並賑之。四月,建康、太平、常州諸路飢,賑糧、鈔有差。  《元史》 天曆二年,詔賑池州、廣德、寧國、太平、建康、鎮江、常州諸路及江陰州饑民。  《元史》 至順元年正月,揚州、廬州等路飢,以兩淮鹽課鈔五萬錠、糧五萬石賑之。二月,建康、廣德、鎮江諸路飢,賑糧一月。  《元史》 七月,以江浙大水飢,詔行省以入粟補官鈔三千錠,以及勸出粟十萬石,賑之。是歲被災者多,尤加賑恤。  《續文獻通考》 二年三月,以淮安屬之山陽縣去歲水災,免其田租。四月,以高郵、寶應等縣去歲水,並免其租。《元史》 元統元年,江浙旱飢,發義倉糧,募富人入粟賑之。  《元史》 二年,鎮江、常州、松江、江陰等處水、旱,敕有司發義倉糧賑之。  《元史》 五月,中書省臣言:江浙大飢,以戶計者五十九萬五千六十四,出粟發常平、義倉賑之;並存海運糧七十八萬三百七十石,以備不虞。詔從之。  《續文獻通考》 至元二年,松江府上海縣飢,發義倉糧及募富人出粟賑之。  《元史》 至正元年,揚州路、崇明、通、泰等州海潮災傷,賑之。  《元史》 八年,平江、松江水災,給海運糧十萬石賑之。  《元史》 明 明太祖訓:凡天下承平,四方有水、旱等災,驗國之所積,於被災去處,優免稅糧。若豐稔之歲,雖無災傷,亦當驗國之所積,稍有富餘,擇地瘦民貧處,優免之。特不為常例。《續文獻通考》 凡賑濟,令災傷去處有司不奏,許本處耆宿連名申訴有司。  《續文獻通考》 洪武二年十二月,賑應天、蘇、松諸府貧民。  舊《通志》 三年六月,賑蘇、松饑民。  《明典匯》 八年,免蘇、松旱租。  鄭曉《吾學編》 九年七月,蘇、松大水,免其田租。十二月,賑江南飢。鄭曉《吾學編》 十一年五月,蘇、松水災,蠲免歷年逋賦,遣使行賑饑民。舊《通志》 永樂元年,詔以蘇、松水,量免今年租稅。  《明典匯》 二年,定蘇、松等府水淹去處給米則例:每大口米一斗,六歲至十四歲六升,五歲以下不與。每戶有大口十口以上者,止與米一石。其不系全災,內有缺食者,原定借米則例:一口借米一斗,二口至五口二斗,六口至八口三斗,九口至十口以上者四斗。候秋成,抵斗還官。  《續文獻通考》 六月,賑濟蘇、湖。  鄭曉《吾學編》 十一月,從戶部奏請,蠲蘇、松糧租有差。  舊《通志》 三年,賑江東饑民。  《明政統宗》 四年,賑蘇、松等府復業民戶。  舊《通志》 八年正月,詔以揚州、淮安軍民疾苦,免其被災田租。  《明典匯》 七月,命戶部賑鎮江等郡饑民。  《明政統宗》 十年,邳州水災,命御史往賑之。  《明典匯》 十一年,徐州水災,民乏食,發廩賑之。  《明典匯》 十二年,蠲蘇、松五府水災田租。  舊《通志》 宣德元年,遣官復視蘇、松諸府災傷,蠲其稅。  舊《通志》 八月,巡撫周忱奏置蘇、松等府濟農、水次等倉,以備賑恤。  《續文獻通考》 七年,詔蠲蘇、松水災田畝租稅。  舊《通志》 八年,以濟農倉米賑濟蘇、松饑民。  《明通紀》 九年,江南大旱,令諸郡大發濟農倉以賑貸之。  《明通紀》 正統二年,淮、揚地方被災,敕巡撫按視給貸。  《明政統宗》 九年,令揚州府江潮泛漲淹死人民,量給鈔收瘞。  《續文獻通考》 十年,蠲免蘇、松、常、鎮等十四府州縣九年水災無征糧米,共四十萬餘石。  舊《通志》 景泰二年,徐、淮諸郡大飢,發廣運倉賑濟。  《明典匯》 三年,賑濟徐州饑民。  《明典匯》 四年,山東、河南、江北、直隸、徐州等處災傷,令所在問刑衙門,責有力囚犯,於缺糧州縣倉納米賑濟,雜犯、死罪六十石,流徒三年四十石,徒二年半三十五石,徒二年三十石,徒一年半二十五石,徒一年二十石,杖罪每一十一石,笞罪每一十五斗。  《續文獻通考》 天順四年秋,江南北大水,免徵被災州縣糧草有差。  《明典匯》 成化二年,江淮旱飢,命副都御史往賑恤之。  鄭曉《吾學編》 七年,以水災免鳳陽府泗州、天長、盱眙、宿州,徐州、蕭、沛、碭、豐諸縣夏稅。  《明政統宗》 十三年,以南直諸府州水災民飢,遣使賑濟。  《明典匯》 十八年,南畿飢,命戶部糶常平倉濟之。  《明政統宗》 弘治五年二月,詔以水災,免蘇、松等府衛糧草子粒有差。十一月,免應天、蘇、松、常、鎮、太平、寧國七府弘治四年夏稅秋糧。  舊《通志》 七年,江南水災,准以存留折銀二十萬兩,兌軍米三十萬石,分賑各屬。  《明典匯》 八年五月,以水災,免應天、蘇、松、常、鎮等府弘治七年糧草子粒有差。又免本年夏麥十之三。十一月,以滸墅關今年秋、冬二季並春、夏二季課稅銀,留賑蘇、松、常、鎮四府饑民。  舊《通志》 十六年,命南工部侍郎賑濟江淮。  《明典匯》 十七年,議准蘇、松災傷,改折起運糧米。  《明典匯》 正德三年五月,南兵部尚書言,留都地方災傷最甚,遣官賑濟。  《明典匯》 十二月,以蘇、松等府旱災,令無災處所免軍米及兩京俸糧,共折五十萬石,省其耗費,以補災傷地方起運之數。  舊《通志》 四年,丹陽、金壇二縣大飢,撥蘇、常二府米谷賑之。《明典匯》 五年,以蘇、松、常三府水災,凡起運稅糧俱量改折,各衛所屯田子粒並視災之輕重蠲免。舊《通志》 七年,以旱災,免蘇、松、常、鎮四府秋糧有差。  舊《通志》 十三年,淮、徐等處歲飢,截漕運粟萬石,並益以倉儲賑濟。《明典匯》 十四年,以蘇、松、常、鎮等府水災,蠲免夏稅有差。舊《通志》 十六年,鳳陽巡撫奏稱:淮、徐連歲災傷,特以淮、揚二鈔關船料銀十五萬兩,並發太倉銀三萬兩賑之。 《明典匯》 嘉靖元年,南京江水泛濫,遣官巡視賑恤。 《明通紀》 二年,應天、蘇、松、淮、揚、徽、池等郡,徐、滁等州大旱,特留蘇、松折兌銀兩、折鹽價,蘇、常粳白米,滸墅關鈔課,應天府缺官皂薪、贖鍰等金,並發太倉銀二十萬兩,折糟米九十萬石賑之。  《明典匯》 三年,南畿諸郡大飢,令戶部侍郎督賑江淮。又發帑金十五萬,分賑淮、鳳二府。  《明典匯》 七年,以蘇、松被災,蠲免全稅。發太倉庫銀一百萬兩,抵補起存錢糧,余行賑濟。  舊《通志》 八年,令撫按曉諭積糧之家,量其所積多寡,以禮勸借。若有仗義出谷二十石、銀二十兩者,給與冠帶;三十石、三十兩者,授正九品散官;四十石、四十兩者,正八品;五十石、五十兩者,正七品。俱免雜派差役。出至五百石、五百兩者,除給其冠帶外,有司仍於本家豎立牌坊,以彰尚義。又題准災傷地方軍民人等,有能收養小兒者,每名日給米一升;埋屍一軀者,給銀四分。鄰近州縣不得閉糴。又題准各災傷地方守巡官查審流民,大口給谷二三斗,小口一二斗,令各速還原籍。  《續文獻通考》 三十二年秋,議准淮、徐水災,減免有田有戶之人應納稅銀五萬石。其現在淮、徐兩倉米麥,專給與無田無戶之人;或不敷,將淮、徐附近府、州、縣該起運兌改,及各戶現運到淮漕糧內照數截撥補給。  《續文獻通考》 三十三年,題准淮、鳳災傷,將未完改兌糧,待麥熟後止征折色。  《明會典》 又議准,漕運本色十分為率,七分征運,三分折征。每正兌米一石,連席耗征銀七錢,改兌米一石,連席耗征銀六錢。  《續文獻通考》 蘇、松等府兵荒相繼,盡蠲本年存留錢糧,改折起運之半。舊《通志》 三十八年,兩淮三十場災傷異常,令支庫貯挑河銀兩酌量賑濟。《明典匯》 四十年,以蘇、松等府水災,改折起運糧米,停徵宗人府米折、京庫折、草布絹等銀,仍留關稅與各府引價事例銀賑濟。  舊《通志》 四十三年,議准淮、揚、徐州災傷,改折嘉靖四十四年應運四十三年份兌運,改兌秋糧,淮安所屬邳州、海州、鹽城、山陽、睢寧五州縣,各准三分,安東、贛榆、沭陽、宿遷、桃源、清河六縣,及徐州所屬蕭縣,各准五分,徐州並碭山、沛縣、豐縣,及揚州府屬興化縣各准六分。 《續文獻通考》 四十五年,淮、徐飢,命巡鹽御史以修河道銀賑之。《明政統宗》 隆慶三年八月,以江南北各府災傷,命查廬州課銀自嘉靖二十二年至四十三年逋負者,悉蠲之。九月,詔南直隸太倉州崇明,靖江、嘉定、溧陽、吳江、高淳、六合、長洲、丹徒等縣,改折漕銀有差,無漕糧者停徵租一年。十一月,詔減廬、淮、揚等四府,徐、滁、和三州軍餉銀三萬一千餘兩,又將四府三州帶徵積逋銀錢,俱行停免。又詔免應天等府今年蘆課之半。又蘇州、松江、常州三府,改折額解祿米倉糧一年。十二月,又改折松江府華亭、上海二縣漕糧十分之五,存留蠲免亦如之。又免淮安府、徐州府、高郵州、寶應縣歲征追捕民壯軍餉三萬四千餘兩。又詔留兩淮鹽課銀二萬兩,淮、揚船銀三季,以賑饑民。  《續文獻通考》 五年四月,以直隸淮安府所屬州縣災傷,詔停徵積逋馬價。九月,以水災,命蠲南京錦衣等衛所及直隸揚州等衛所屯糧有差。又以徐、淮等處災傷,許蠲免各項錢糧有差,仍令有司賑濟如例。  《續文獻通考》 萬曆九年,江北淮、鳳及江南蘇、松等處災傷,著動支各該州縣庫銀倉谷賑濟。  《明通紀》 十六年,吳中大荒,發太僕寺馬價及南京戶部銀兩賑濟。  舊《通志》 二十二年三月,以徐、淮等處去歲水災,遣使以兩宮及中宮銀五萬五百兩賑濟。又覽給事中楊東明饑民圖,命部臣議可蠲可賑者以聞。戶部條上,以漕糧十五萬平糶江北。《續文獻通考》 二十九年十一月,戶部復:直隸巡按何熊祥題蘇、松水災異常,乞將嘉定縣永折漕糧,姑准改折一年,毋分正、改,每石折征銀五錢,以後仍照原題起解。被災十分江陰一縣,被災九分以上太倉州、吳江、崑山、武進、江陰、宜興、金壇七縣,本年漕糧,俱准改折七分,仍征本色三分。被災八分以上,長洲、吳縣、常熟、華亭、上海、青浦、無錫、丹徒、丹陽九縣,俱准改折五分,仍征本色五分。其改折之數,不分正、改,照例每石折銀五錢,連席板、耗腳、輕齎在內,每同本色齊征。其改折項下,運軍月糧亦准扣數免編。及查靖江縣被災雖止七分以上,姑念疲邑,准將該年應解南京光祿白糧,每石折銀八錢,四門倉糙米,每石折銀六錢,與別縣本色一同征解南京戶部。其正征、帶徵、金花銀兩等項,已經差官守催,速令追完解進。及南京各衛倉米,已經題准改折,毋容別議。奉旨:是。《續文獻通考》 三十六年,蘇、松、常、鎮四府水災,詔留稅銀五萬兩賑濟。《明通紀》 天啟四年七月,賑恤江南水、旱災民。十月,改折江南漕糧。《明通紀》 七年、蘇、松、常大水,免本年起存額賦有差。  舊《通志》 崇禎十四年,大旱,詔蘇、松等府漕米改兌麥折三分。舊《通志》 《續文獻通考·賑貸群議》: 一議儲蓄。自大學生財有道之外,惟積穀可以備凶荒、賑饑怒而民不至於流移。如漢大司農中丞耿壽昌奏設常平倉以給北邊省轉漕,賜爵關內侯。唐開成元年,戶部奏請公私田畝,別納粟一升,添置義倉,從之。宋淳熙八年,浙東提舉朱熹言:乾道四年間,建民艱食,熹請於府,得常平米六百石,請本鄉土居朝奉郎劉如愚共任賑貸。夏受粟於倉,冬則加二計息以償。自後逐年斂散,或遇少歉,即蠲其息之半,大飢則盡蠲之。凡十四年,得息米造成倉廒,以原數六百石還府。現管米三千一百石,以為社倉,不復收息。每石只收耗米三升,故一鄉四五十里內雖遇凶年,不缺食。請以是行於司倉。我朝於正統六年置預備倉,民食有飢窘,即時驗實賑濟。如遇豐年,仍以例支給官銀收糴備用。嘉靖六年,詔各撫按司道督責有司照現行事例設法多積穀米,以備饑荒。仍仿古平糶法春放支以賑貧民,秋成抵斗還官,,不取息。如現在米谷數少,各將貯庫銀並間過抵贖銀,趁秋成委的當官糴買。比時估量添二三文,庶來者輻輳,易於收積。府以一萬石,州以四五千石,縣以二三千石為率,明立簿籍稽查。如遇荒年,減價糶與貧民。按以上數條,實積儲良法。近來有司率以簡訟為德政,而抵贖之入,縱不別費,亦無幾何。今仿朱氏社倉法,有司遇年豐時,查各集鎮鄉村大處,置一社倉,勸諭本處得過鄉民輸借,或三五石、十石、二十石不拘多少,俱聽其願,不許逼迫。每倉以百為率,不及則以官錢買補之。遇春間民缺食,聽本處民借用,登簿秋償,每石加息穀三斗。放收委之鄉約保正,看守責之甲長鄉夫。待三四年後,所積息穀過其本者,仍將原勸借谷石照數退還。各主如不願領者,以出谷多寡行賞,以尚義匾其門。此正所謂以取於民者還以予民,不費之惠,莫過於此。 二議停蠲。蓋歲值大祲,公私俱病,惟停蠲則民雖苦無所入,猶幸於無所出。我朝永樂十九年,詔自十七年以前各處逋欠稅糧、程課、鹽課、馬草等項,及十八年被水地稅糧,悉與蠲免。宣德八年,兩直隸、河南、山東、山西,凡被災地方,自七年以前逋欠夏秋糧、戶口鹽糧,及官軍屯糧子粒,詔皆停徵;其逋欠各項,及今夏秋稅租,悉數蠲免。嘉靖十六年,被災地方應免錢糧,已征者,准作本戶下年該納之數;未征者,照例蠲免。何者?民間殷實戶間有積聚,尚堪補一家食指,並宗族親鄰枵腹稱貸者。惟常稅不蠲,其素藏遺粒悉供輸納,冀免鞭敲,而貧民既稱貸無竇,又徵求不已,富者不至於貧,貧者不至於流亡不已也。惟急議停蠲,則為仁政所當先者。奈何二三有司,或拘泥常限,預期征之,或恐完數不及,礙其遷轉,停蠲之旨方下,而稅糧數計已完。賢者則議抵補下年,不肖者扣之私囊,竟使朝廷恩澤,徒為紙上虛文。民輾轉溝壑,嘯聚為盜,咎將誰職!凡遇水、旱災傷,有司速行踏勘,申請奏聞,速議停蠲,庶聖澤不辜,民沾實惠矣。 三議賑濟。粵稽漢武元鼎二年,江南水潦,遣博士等官循行告災所屬,無令重困,吏民有救賑饑民,免其厄者,具以名聞。宋太平興國八年,以粟四萬石賑同州飢。咸平三年,出粟十萬石賑兩浙貧民。我朝嘉靖三十四年歲祲,詔發內帑銀三萬兩賑濟饑民。蓋賑濟所以賙窮民無告者,若稍得過之家,雖遇大祲無收,猶能稱貸富室,或百計求活,不至流亡。惟無告窮民,生借無路,坐以待斃,賙之期宜急,賙之法宜均。必須藉仁明掌印官,親自臨地清查,臨倉調停,給散不使有遺,吏胥不致漁獵,定期赴領隨給,不得擔延等候。萬一荒村遠域,用舟車載至其地散之,庶枵腹之民,不致斃之倉下,仆之中途矣。不然,雖空竭倉廩,而嗷嗷者卒未免為溝中之瘠也,惡在其為民父母乎! 四議撫恤。宋天聖七年閨二月,詔河北轉運使,契丹流民其令分送唐、鄧、襄、汝州,以間田處之,仍令所過人給米二升。初,河北轉運司言:契丹大飢,民流過界河。上謂輔臣曰:雖境外之民,皆朕之赤子,可賑救之。國朝洪武七年,詔各處人民流移願歸,或身死拋下老幼還者,聽從其便,鰥寡篤疾之人貧難存活者,有司勘實,官給衣糧養贍。宣德五年,各處百姓因飢逃移者,行布、按、州、郡招諭復業,仍善加撫恤,免其戶下稅糧雜差。蓋民以水、旱災傷,生活無計,差稅無辦,倘遇賢有司多賙濟,設法撫綏,緩其賦役,寬其逋負,貸其種子,靖其寇盜,葺其室廬,尚堪存活,不至流竄。萬一他邑流移,至我疆界,須念呻吟愁怨,上干天和,驅逼嘯聚,類致揭木。要必撼搖觀望,禁諭有術;號呼逃竄,招撫有方;僑寓寄食,館穀有備;仆憊骼骸,贍葬有道;擲妻捐子,錄育有宜。不願復業,許令附籍;思返故鄉,資給路費。此皆仁人君子忠厚存心,亦弭盜睦鄰之大義也。 五議平糶。古稱商賈之事,可通於官府。蓋握權奇,時通塞,銖較而寸權之,亦救荒權宜之一策也。大都年凶谷貴,小民病之。若發官廩,減價出糶,而四方巨儈,販運穀米,一時輳集,其價自平矣。我朝周忱巡撫直隸,初至,蘇、松屬甚飢,谷貴。忱廉得江浙、湖廣大稔,令人橐金至其地,故抑其值勿糴,且紿言吳中米價高甚。用是三省大賈,販米數百艘集吳中。忱乃下令,盡發官廩貸民,半收其值,城中米價驟減。各賈進退兩難,只得賤糶。忱復椎牛釃酒謝之,各賈悉大歡而去。米價既平,乃復官糴以資廩。蓋昔耿壽昌之法,谷賤增價而糴,谷貴減價而糶,忱蓋祖其法而善用之者。但減不可大減,增不可過增,使不越原值,庶官廩不竭,而惠可繼矣。然所以佐平糶者,又在無遏糴,俾商販諒我之公,凡道經我境者,俱運米而來。又在無抑價,俾商販聞風,價值倍常,自將輻輳而至。慎斯術也,復何患米價不漸平,而嗷嗷者不甦之生哉! 六議發倉。夫近來令甲有司殿最在積穀多寡。要知所積之谷,雖民所輸,而非民之藏,雖君所儲,而非君之利。蓋專為備荒計耳。若歲荒谷價騰湧,民嗷嗷待哺,命在旦夕,司民牧者,更不必拘泥待報之常期,即宜發粟救濟,年終匯報。以朝廷所蓄,活朝廷赤子,誰 曰不可!宋李久元通判寧州,會歲飢,發倉粟數萬賑之,民得不流徙。國朝夏元吉奉命往撫三吳饑民,奏發倉粟三十萬石,民賴以濟。夏寅以吳中飢,投書撫台,發廩二十萬斛,糴十萬斛,三吳賴以全活。以上三公,皆不拘待報之常,而發倉行賑,可為後世法。倘慮其散之易,斂之難,必待報聞而後發,則枵腹之民,不為溝中瘠者鮮矣。 七議倡義。蓋富民,國之衛也,民之依也。所謂藏富於民者,藏之此矣。記曰:富則仁義附焉。夫好義之心,人孰無之?要知在上之人,陽激而陰率之,則倜儻之士,將浮慕焉,而雖嗇夫亦捐千金如敝屣矣。宋程珦知沛縣,會久雨,平原出水,谷既不登,晚種不入。珦計可耕而種,時已過矣,乃募富室,得豆數千石貸民,使布之。水未盡涸,而甲已露矣,是年遂不艱食。陳堯佐知壽州,歲大飢,公自出米為糜,以食餓者,吏民遂爭出米,活數萬人。公曰:以令率人不若身先而使其從之樂也。趙閱道知趙州,歲大歉,公集富民誘以賑濟之義,自解腰間金帶置庭下,於是施者雲集,全活十數萬人。我朝何喬新奉命賑晉中,請發內帑,並淮鹽銀數萬兩,勸貸富室,得粟數十萬石,活三萬人,招回復業者十四萬人,附籍者六萬餘戶。凡此皆以百姓之財,救百姓之死。倡導鼓舞之機,惟豪傑默運之已耳。 八議煮粥。蓋凶荒,人民流徙飢餒疾病,扶老挈幼,驅之不前,緩之則斃。資之錢幣,則價涌而難糴;散之菽粟,則廩歉人眾而難遍。惟煮粥庶可救燃眉。宋程頤謂:救飢者,使之免死而已,非欲其豐肥也。當擇寬廣之處,宿戒使辰入,至巳則闔門不納,午而後與之食,申而出之。日得一食,則不死矣。其力自能營一食者,皆不來矣。比之不擇而與者,當活數倍之多也。凡濟飢當分兩處,擇贏弱者作稀粥,早晚兩給,勿使至飽,俟氣稍完,然後一給。第一先營寬廣居處,切不得令相枕藉。作粥須官自嘗,恐生及入石灰也。我朝萬曆十四年,河南彰德府飢,巡撫衷公議發賑餘數千石,及該府庫置銀若干於豐穰處糴米,隨在委官煮粥,日一餐,人給三碗。明年復行開封等州縣如彰德,所全活不可勝計。大都煮粥雖救荒下策,然舉行固自有法,蓋處之宜廣不宜隘,舉之宜同不宜異,令行宜嚴不宜寬,食之口宜散不宜聚,授之餐宜遍不宜頻,是在賢令守善行之而已。 九議給粟。蓋凶年行賑,給之錢,類費而鮮實,輔之粥,或聚而難散,惟出公廩之餘,藉富室之蓄,計口給粟,人不過升合,家不過斗釜,庶幾乎拯溺救焚之一策也。昔趙 抃知越州,令吏錄老稚不能自食者二萬一千九百餘人。故事,歲廩窮人止三千石,抃勸富人及僧道食羨者,得粟四萬八千餘石。自十月朔起,人日受一升,幼小者半之。市郊各置給粟所,共五十七處,受粟者男女異地,各以便受之。且戒富人勿閉糴,又出官粟五萬餘,平其價糶之,為糶粟處十有八處,以便糴者。又傭民修城,為工者三萬八千,計工倍與粟。棄男女者,得收養之。全活甚眾。蘇次恭為澧州,開賑患札不公,給印歷一本,用紙半幅,上自書家大人若干,小兒若干,合請米若干,榜於門,如虛首出甘罪。又請米分幾人為隊,用旗引,卯時一刻給第一隊,二三刻及辰巳如之,即老幼婦女病弱悉得均糴。萬曆十五年,中州飢,時衷巡撫貞吉至其地,見河北諸郡及他省流寓者甚眾,因命所司查勘,每大口給粟二斗,小口五升,活二萬餘人。願回籍者,計程人給粟日二升,又移檄本郡邑計口賑之,有地者量給種,一時復業者三千餘口。以上三公,皆得給粟良法,舉而行之,存乎其人而已。 十議權宜。蓋饑民嗷嗷待哺,命在旦夕,救荒如救焚,非大豪傑權宜從事,曷克有濟哉?昔汲黯奉命按河內,適見貧人傷水、旱萬餘家,至有父子相食者。因以便宜,矯制開賑,歸請加罪,武帝賢而釋之。范仲淹守杭,值歲大稷,縱民競渡,日出宴湖上,自春至夏,富民空巷出遊,又詔僧修寺及新倉廒、吏舍,日役千夫。監司劾其不恤荒嬉遊,公乃條敘所以,皆欲發有餘之財,以惠無者。是歲兩浙惟杭無流民。范堯夫知慶州,飢殍滿路,官廩盡空,公議發常平倉、封椿粟麥濟之。州邑欲俟奏請後發,公曰:人七日不食死,可待報乎?吾寧獨坐罪,不累若等!遂發粟。國朝韓文綰南樞,歲凶,飢殍相枕藉,公移咨戶部,請支官軍三月俸糧,度支以未得旨為辭,公曰:救荒如救焚,命在旦夕,安能忍死以待也?即罪,吾獨當之!遂支米六千石。以上四公,皆能便宜從事。有地方之責者,仿其意而行之,則蒼生幸甚。 清 (上) 順治元年,平定江南,定明季加派三餉及台買津糧,概予豁免。  《大清會典》 二年春,旨蠲免本年稅糧十分之七,兵餉十分之四,其明末無藝之徵盡永除之。  舊《通志》 三年,蘇松巡撫趙弘文題請,奉旨:本內稱:長洲等縣額糧太重,應否酌減?江南官戶免役太濫,困累小民,作何限制?俱著詳察舊制確議。  舊《通志》 又奉諭:江南各府漕米折價,於恩詔外,再免三分之一。江陰漕、白二糧亦如之。  《大清會典》 又奉諭:江南丹徒、丹陽二縣,明末加派馬折銀,悉予豁除。  《大清會典》 四年,南中大祲,設粥賑之。  舊《通志》 又奉諭:江南淮、徐荒地無主者,錢糧全免;有主者,量免額賦三年,漕米一年。  《大清會典》 五年,題請奉旨:直省駐防官應給澇地米,所留家口在京支給,隨帶家口在駐防支給。《大清會典》 七年,題請奉旨:江南淮、揚二府屬被災十分、九分田地,漕項於八、九兩年帶徵。《大清會典》 八年,蘇、松等府大水,改折秋糧十分之六。又賑濟蘇州等處饑民。  舊《通志》 九年,江南大旱,敕督撫按視災傷,江蘇等處改折漕糧,免派耗米。  舊《通志》 十年,奉諭:江南各屬旱災,被災八、九、十分者,免十分之三;五、六、七分者,免十分之二;四分者,免十分之一。有漕糧州、縣、衛、所,准令改折。  《會典》 十一年,靖江海嘯,漂毀民舍,蠲免本年秋糧三分之一。  舊《通志》 又奉詔:順治六、七兩年直省地丁本折錢糧積欠在民者,悉予豁免。  《會典》 又奉諭:江南連年水、旱,將舊欠錢糧一併停徵,並將十一年帶徵八、九兩年漕項漕、白二米,悉暫停徵。  《大清會典》 十三年,奉詔:順治八、九兩年直省地丁本折錢糧積欠在民者,悉予豁免。  《會典》 又奉諭:蠲荒流抵,恐民間不得實惠,令百姓親填布政使司原簿,以禁濫政。  《大清會典》 十六年,江南大水,奉旨蠲免十五年以前未完錢糧。  舊《通志》 十七年,奉諭:常平倉谷,春夏出糶,秋冬糴還,平價生息,務期便民。如遇凶荒,即按數給散災戶貧民。飭有司實力奉行。  《會典》 十八年,奉諭:江南之江都、如皋、海州三州縣,修理烽墩馬路,各免一年差徭。  《大清會典》 又奉諭:江南邳、宿、徐、蕭、碭山五州縣災荒,以前逋欠,分作五年帶徵。  《會典》 十九年,奉諭:江南賦繁,積欠追比累民,其十三年至十六年錢糧,自十九年始分年帶徵。  《會典》 康熙三年,松江、上海等處颶風秋發,奏報災傷,蠲銀有差。  舊《通志》 又奉詔:蠲免直省順治十五年以前民欠各項銀、米、藥材、綢絹、布匹等項錢糧。  《會典》 又奉諭:江南海州近海居民,遷移內地,所遺田畝,准予豁免。《會典》 四年,欽奉恩詔:直隸各省順治十六、七、八年舊欠錢糧,著照蠲免,十五年以前一體除免。  舊《通志》 本年蘇、松等府水災,蠲銀米停徵有差。  舊《通志》 七年,淮安山陽等州縣水災,免本年額賦十分之一。舊《通志》 又奉諭:江南淮、揚二府被災十分、九分田地,漕糧、漕項於八、九兩年帶徵。 《大清會典》 八年,奉恩詔內開:康熙元、二、三年直隸各省,其丁地正項錢糧,實系拖欠在民、不能完納者,該督撫奏請蠲免。  舊《通志》 九年,蘇、松、淮、揚等處大水,被災田地,漕、白米攤征,仍蠲起運改折十分之三。  舊《通志》 又奉諭:江南淮屬邳、海、宿、沭四州縣,揚屬通、泰坍塌入水地畝,令勘明永免。《會典》 又奉諭:淮、揚水災,以鳳陽倉米麥及捐輸等各項米谷,盡數賑給。如仍不敷,即動正糧接濟。  《會典》 十年,欽奉恩詔內開:康熙四、五、六年各省丁地正項錢糧,實系拖欠在民、不能完納者,該督奏請蠲免。  舊《通志》 是年江南大旱,蠲被災田地起運正賦十分之一、二、三不等,漕糧改折外耗、贈米俱奉蠲免。  舊《通志》 是年截留漕米,並鳳、徐各倉米賑濟淮、揚災民,每名給米五斗,六歲以上、十二歲以下給半,各處同日散給,以杜重冒之弊。  《會典》 又奉諭:江南淮、揚府州縣分設米廠,散給饑民,每人日給米一升,三日一放。部差司官每府一人,協同地方官親驗給放。  《會典》 十一年五月,旱、蝗,欽奉恩旨:念江南水、旱頻仍,停徵九年份攤米折銀,並停徵九年以前未完錢糧。 麻勒吉《報明江寧流移饑民疏》: 為報明江寧省城流移饑民甚眾,仰體洪仁,勸諭賑粥以恤災黎事。 竊惟江南地方災荒,荷蒙皇上屢次蠲賑,飢黎得以保全。淮、揚各屬現蒙俞允捐輸事例,其捐到銀兩,陸續發賑。鳳陽各屬先蒙皇恩大賑,安慶府屬先經題准倉谷發賑,廬州府屬查有存貯捐納米石,撫臣靳輔現會疏題請。惟江寧省城兩年災傷,雖未合蠲免之例,而收穫實寡,人稠米貴,多不聊生。既無存貯款項,又不敢以淮、揚捐輸之銀,分濟於不成災地方。臣目擊饑民情形,隨與司道府官酌議,設廠賑粥,勉力捐輸。並勸紳士商民,共襄善舉。分設三廠,自十二月初旬,煮粥開賑。凡捐到銀米登記印簿,臣與司道府官不時到廠驗視。每廠饑民,日有二三萬人,每日用米二三百石不等。約至四月中旬,始可停止。凡尚義捐助者,臣多方獎勉,自可源源接賑。至於府屬六合等縣,滁屬來安、鎮屬丹陽、寧屬宣城、太平,現在設廠賑粥,池州、廣德俱報煮粥給賑,臣均行獎勉,發示勸諭捐輸。至鳳屬鳳、臨、天、定四縣被災尤甚,雖當大賑之後,臣仍與府道官多方捐措煮粥,使災黎成獲存濟。 伏念皇上軫恤民瘼,睿懷殷切,為臣子者,推廣洪仁,隨宜設賑,自是職分當然,本不敢煩瀆宸聰。但官紳士民,尚義樂施,其捐助數少者,臣自酌行獎勵。倘有捐輸及額者,若不獲邀恩典,則無以示鼓勸。容臣賑畢之日,查明題敘,合先題明,伏乞皇上睿鑒施行。  舊《通志》 是年奉諭:江南連年水、旱,將舊欠錢糧一併停徵,並將十一年帶徵八、九兩年漕項漕白銀米,悉暫停徵。  《會典》 又奉詔:江南蘇、松、常、鎮、淮、揚六府連年災荒,免明年地丁錢糧之半。  《大清會典》 又奉諭:江南財賦繁多,舊欠追比累民,康熙十二年以前均予豁免。  《大清會典》 王弘祚《江南賑饑記》: 粵稽三代而上,有荒歲而無荒民。堯、湯水旱,民鮮孑遺之嗟。其時主聖臣良,視民猶子,補救備至,故天不能為之災。繼至《周禮》,荒政十二,補救極其詳盡。然行之後世者,惟散利、薄征最切。夫散利即今之賑,薄征即今之蠲,二者皆善政也。若通行於官民間,以推廣德義,莫亟於賑之一法也。 我皇上御極以來,如天好生,加惠元元,每聞四方水、旱災傷,倍廑宵旰。庚戌歲,淮、揚大祲,流莩載道。時督撫諸公繪圖以奏,皇上惻然軫念,詔發帑金廩粟,遣大臣會賑。辛亥大旱,復遣大臣截漕開賑。嗣鳳屬旱、蝗時甚,又加賑焉。匪惟蠲租緩徵而已,且允督撫麻公之請。聖主賢臣,所以克全此災黎者,亦既周且渥矣。 獨是江寧省會之地,五方錯處,米價涌貴,加以遠近饑民,趨省丐食,絡繹不絕,遂至價益倍增,會城貧窶,皆成載道飢夫。時事之可憂,豈僅人滿已耶?幸際麻公駐鎮兩江,其善政及人,更仆莫數。大要以朝廷愛民之心為心,遘茲啼飢慘目,請蠲既格,乞賑嫌數瀆,毅然倡議賑粥。有以費大難繼之說進者矣,公弗顧,怒如調飢之在躬,而不能一刻緩也。采輿論稱善士者敦禮之,授以方略,俾董賑事,一切薪米之資,先為措給,懸示勸諭,仁言諄懇。維一時諸公憂患同心,分猷襄事,或罄捐積俸,或易質裘馬,或多方勸諭,竭蹶急公,勇義若渴。爰訂十二月朔,設一粥廠於城南之報恩寺,設一粥廠於城內之神廟。始就食者各以數千計,日漸至二三萬。因亟移城內一廠於城東觀音閣,增一廠於城北之靜海寺。三廠日計口數萬人,日需米數百石,登記簿籍章章可睹。第江南邇年水、旱頻仍,人多匱乏,家鮮蓋藏,自贍不給,責捐輸於窮盡之日,蓋難言矣。乃今紳士商民,無論見義者樂輸恐後,馴至越界越疆,聞風而效壺漿之惠,且競推而為泛舟之役也。 昔韓衛公為廣惠倉,應受米者三日一給,人一升,幼者半之。陳文惠公知壽州,遭歲大飢,公自為粥以食餓者。吏民以公故,皆爭出粟,以活數萬人。富鄭公移青州,河朔大水,民流江東,勸民出粟,得十五萬斛,益以官廩,凡活五十萬人。此皆善行其賑者也。麻公匹休古人,受糜盈器,因人為善,時於臨政之暇,減從輕騎,偕司府營協,周視三廠,稽執事之勤惰,視治粥之精粗,睹稠人之授受,事益飭而民益親,慈悲佛號,所由作也。藉微實有人飢己飢之至情,幾何不秦越視之,虛文應之,泛泛焉付之胥吏之手以滋弊哉! 余過從觀賑,糜汁濃膩,散給應時,男女別於途,出入循序。董賑者奉命而各殫其勞,就食者飽德而各遵其令,聚數萬饑民於一所,卒無擁擠顛蹶之虞。聚數十萬饑民於一城,並無穿窬盜賊之患,儼若有韓、富紀律部署其間,化鳩鵠而成含哺鼓腹之氓,荒政可弭盜賊,不已陰寓於賑饑之內耶?所謂有荒政無荒民,於今親見之,依稀三代而上之風也。 事竣,諸善士以公施賑四月有奇,日全活數百萬生靈,功德稀有,而慕義向風者,亦為近今罕見,不可以無紀,乃請紀以垂不朽。余旅人也,蒙恩予告金陵,調攝夙疾,敬謝不文,而恭逢其會。聿觀厥成,誼不獲辭,勉為之記,得以覽焉而有感也。若夫亟公助賑,協力經營,則織造曹公、藩司徐公、慕公、臬司陳公、糧道王公、驛道王公、學道簡公、郡守張公、城守張公,郡佐魏公、馮公、楊公、何公、胡公,暨上、江二令也。捐輸為士民首倡,則鄉紳佟、鄧、胡、蔡、徐、葉、黃、張諸公。分廠董賑,不憚勞悴者,報恩則沈、黃、劉、龐、諸、朱、安、楊,觀音閣則黃、龔、錢、高,靜海則卞、姜、萬、羅也。例得備書。  舊《通志》 是年,江寧各屬秋災,蠲銀有差。  舊《通志》 十二年,揚州各屬大水,凡全淹田地,正賦漕糧漕項慨行蠲免。  舊《通志》 又奉旨:水淹田地,但有涸者,效墾荒例,三年後起征;後凡涸出田地,亦准三年起征。  舊《通志》 四月十二日,諭戶部:江南蘇、松、常、鎮、淮、揚六府連年災荒,民生困苦,與別處不同。朕心時且軫念,除今年錢糧已經派撥兵餉外,其六府康熙十三年地丁正項錢糧,特行蠲免一半,以昭朕存恤災黎至意。爾部即將應蠲免數目,察明確議具奏。特諭。  舊《通志》 十三年,揚州高郵、泰州、寶應等處被災,蠲免地丁銀兩糟米、月糧米等有差。興化等縣積水淹田,正賦漕糧俱免。  舊《通志》 又丹徒、金壇二縣田地有坍入大江者,准予永豁。  《會典》 十四年,揚州高郵、泰州、寶應等處被災,蠲銀有差。興化縣正賦漕糧俱免。  舊《通志》 十五年,揚州高郵等處水災,蠲免銀兩有差,興化全免。  舊《通志》 十六年,蠲免同前。  舊《通志》 十七年,江南各屬水災,蠲停地丁、漕項銀兩有差。又蘇、常等處俱動支正項錢糧,買米賑濟。  舊《通志》 十八年正月,發帑令江蘇撫臣等親行督賑。  舊《通志》 是年三月至八月不雨,奉旨:江南財賦繁多,舊欠無征錢糧,如再行征比,恐累小民,其十年、十一年、十二年錢糧俱著蠲免。其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年錢糧,俱自十九年起分年帶徵,以舒民力。著該撫通行曉諭,務令均沾實惠,以副朕愛養斯民至意;該部知道。 又奉旨:九分、十分荒者,免本年稅銀十分之四;七分荒者,免十分之三;五、六分荒者,免十分之二。 高郵等處水災,蠲停正賦銀兩。 又奉旨:各屬災田漕米,緩至來年帶徵。於緩徵米內,半征漕米,半征漕麥,不拘米色,紅、白、粳、秈並納。  舊《通志》 十九年,淮、揚、蘇、松、鎮等處大水,奉旨蠲免被災田畝錢糧十分之三,緩徵本年被災田漕米於二十年分帶徵。 慕天顏《請賑疏》: 為恭請酌賑極災饑民,以廣洪仁事。 據江蘇布政使司布政使丁思孔呈詳:前事。等情到臣。據此,該臣看得救災設賑,原屬不得已之請,我皇上視民如傷,惟恐一夫不獲,凡有上聞,必蒙俞允。全活之眾,既頌仁恩浩大,而臣等撫此殘黎,謂既賑之後,可幸享有豐年,上慰九重宵旰,下慶四野含哺。乃不意江南連年水、旱,民愈窮而災愈甚,是皆臣等撫綏無術,莫能召感休祥,以致小民困阨。所以每一請蠲,每一請賑,惟有跼蹐悚惶,竊慮恩之難再,臣罪之益深耳。如今年春賑饑,動帑數十萬,雖現在開例收補,而尚未捐足。夏秋水淹地方,又多飢黎絕食,倘可設法全濟,曷敢上廑宸衷? 惟是臣細加察訪,現在被災各屬人民,實有嚴冬無完衣蔽體者,亦有累日而炊煙常斷者,又有廬壞而乞食飄零者,疫歿而父子待斃者。蓋因旱荒之後,繼以洪水,積苦至今,謀生無路。官役催呼在門,老幼哀號在室,江南江北,處處有之。臣於此時,又能食下咽臥貼席乎!念國用之殷繁,不第不能生節,更且屢祈蠲賑,臣心何忍?故自入冬以來,臣查極災極苦之處,多方捐措,稍稍賑恤,使之苟延,不致凍飢絕命。若至來春,麥熟尚遙,饑饉愈迫,不得不再吁恩沛澤。 但就大江以南而論,蘇、常、鎮等屬,向系繁華之區,今城市外貌,尚自可觀,而窮鄉村僻之民,饑寒交切,實堪悲憫。前憲臣勘報之災,皆系水沉顆粒無收田地,余即一望有稻者,迨刈獲多成空秕。此等情形,臣已備陳於前疏。但江南人民眾多,一邑之男婦,幾有數十萬。食口既繁,收米實少,辦漕且萬分艱難,安能計及溫飽?然問民之疾苦而周恤之,臣職分當然。與司道有司旦夕商榷,並聞水鄉貧農,拾取魚蝦,尚可博換升合以自存。又開春浚白茆盂河,亦可招徠赴工以食力。其真正無告之煢獨孤寡,則臣等竭力鼓勸,以期全活,不敢概請國帑矣。 惟大江以北地方,十餘年昏墊,方起之瘡痍,復遭今歲沉淹,未有若高郵一州城鄉俱浸之最慘,及興、鹽二邑、邵伯一鄉之盡災者。此憲臣親勘時,以重災入告。今高郵舉足皆災地,滿目皆饑民,必須廣行施賑,庶得生全。而興化、鹽城全淹,待賑更切。又寶應、泰州、江都三屬,雖不比高、興、鹽之全災,而窮蹙亦甚,皆為憲臣所目擊。臣時時體訪確情,行據藩司具詳前來。 查高郵、興化、鹽城、寶應、泰州五州縣,及江都之邵伯鄉,饑民遍地,旦夕莫保。臣當分委廉能官員,於康熙二十年正月初十日開賑起,至麥熟止,或按口大小,分別散給銀米,或設廠附近煮粥令其赴食,務期因時制宜,隨地就便,不令失所。但此賑項,名、口數目尚難定,而措捐萬無應濟。伏望皇上准臣先動正項,核實賑畢報銷,統候捐輸例銀還項,活此數十萬命,皆為朝廷耕鑿之赤子,所全實多。況江北人民,不比江南之多,請賑此六邑饑民,約計其數不過如江南二大縣之眾,動帑亦屬有限,諒蒙恩允。臣刻刻以節用為心,自不敢虛冒分毫也。臣謹會同督臣阿席熙、河漕臣勒輔合詞具題,伏乞睿鑒,敕部議復施行。  舊《通志》 二十年,揚州等處水災,蠲停正賦銀兩。 慕天顏《設廠賑饑疏》: 為饑民望賑甚迫,亟請洪恩開濟事。 竊念臣屬地方,今歲夏秋赤旱遍地,禾苗枯萎,兼以蝗蝻踵至,在在失取,真屬從來未有之奇荒。報災共有四十州縣,其餘雖有未報災傷,及勘不成災者,僅有十餘處,而亦皆薄收,俱非豐稔。臣業將被災情形及委官勘實災田分數先後會疏入告。荷蒙皇上特遣部員來南察勘,民情既已上達,災黎可望更生,見候部議,將錢糧分別蠲折,指日均沾浩蕩。惟是目今災地窮民飢苦已極,望賑迫切,實有刻難緩待者。 農夫終歲勤動,惟冀秋成,得以資食。乃今秋困於胼胝,疲勞萬狀。當初旱之時,無不仰望雨澤之繼至,男婦老稚,悉力桔槔,猶賴麥熟所收,以糊其口。迨旱既太甚,溝港斷塞,農本已罄,枵腹徒嗟。而業主又復稍給饘粥,再為挖渠引流,多方車救。孰意滴雨不施,泉源亦竭,力田之耕民,固已束手骨立,而有田之業戶,亦皆室懸壘空矣。共顧焦禾,惟相飲泣。是以交冬以來,乏食者更苦寒威,將樹皮石屑充腸,豈能久活?臣聞見所及,處處同然,早夜圖維,亟思賑救。 臣先酌議告糴於江楚,滿望買米一到,即為貧民療飢。不謂楚地亦遇災傷,無從購買。接閱楚撫臣咨復,臣幾荒迷痛哭,莫知適從。差往江西採辦官員,亦據回稱,價貴難得,尚未運到。現今本地米值日昂,且無多買之處。如上年江南被旱,今春洊飢,四方尚有客販而至。臣於彼時,鼓勵官紳士庶,共相捐濟。屆正月初旬,設廠賑粥旋蒙皇上俯允,督臣會請動帑,買米給散,普救災黎。又得河臣之留漕,鹽臣之勸商,狼鎮臣之分力協捐,民遂得以有生,不致流離。今則災後重災,委實田中顆粒無獲,外來商賈杳然,故至窮檐絕粒最早。 茲欽差部員歷勘,以下江之民,比上江之民稍可存活,不在即賑之內。但臣屬江蘇等府州縣,與上江鳳、廬地方,迥不相侔。蓋鳳、廬地廣人稀,即稔熟之年,原覺村墟蕭索,一遇災而荒涼更甚。若江蘇常、鎮等屬,寸地片壤,皆系賦重之產,村落相聯,人民稠密,雖貧家室空如洗,而外觀仍似蕃庶。臣從今春親賑之後,曾遍歷郊野,目擊疾苦情形。今日如此真飢,不即拯救,竊恐老弱空填溝壑,壯健疾貧思逞,不僅棄土逃亡也。臣受撫綏重任,敢不鰓鰓過慮乎哀愍!惟我皇上哀愍饑溺斯民,特允督臣會題,展開事例,廣行分賑,正遺黎再生之日。然而賑濟之法,宜籌至當,若欲每人給米,來春饑民愈多,領者如蟻,拒之不能。一經挨戶稽查,反滋冒濫,而外方乞食之人不與焉。況人支斗粟,不數日而食盡,仍復餓傷,更難為繼。且領米於城,或分給於市鎮,遠近不等,匍匐為艱。莫若就災地近區,多設粥廠,在道路適均之處,煮粥散食便饑民,遠不過十里,便其扶老攜幼,則稍可自全者,決不蒙恥食粥,而溷濫之弊一清。所賑之民甚溥,至公至廣,而又節省者也。 再查臣屬幅員遼闊,如淮、徐去臣所駐蘇城至遠,河漕臣勒輔以勘工時常往來,熟悉其人民困苦真情。臣現在咨商河臣,就近區劃,分任賑濟。仍請皇上敕下該督,速行酌議勘賑外;如江寧一屬應聽督臣查賑,揚州一屬,仍藉鹽臣分濟。惟蘇、常、鎮所屬長洲、吳縣、常熟、武進、無錫、江陰、宜興、丹徒、丹陽、金壇,臣已先為勸捐米石,發往各邑,飭令在城鄉各設廠五六處,公舉好義紳士,誠實耆民,董理其事,於臘月十五日為始,煮粥開賑。而江屬之六合、句容二邑,揚屬之江都,為該屬諸邑中被災尤甚者,臣亦先買米酌發,咨會督、鹽二臣矣。以上應賑各屬,煮粥所需柴米,雖臣與司、府等官極力設法,但有司無力可捐,紳民值災難助,現措之米,不過供賑數月。將來饑民眾多,務須源源接濟,至麥熟始行停止。仰懇皇上准將現展捐輸事例銀兩,動支買米報銷,則江南數百萬飢黎得慶復生,不致輕去其鄉,委填溝壑。而來歲田畝耕耨有人,仍得可收樂利矣。 除買米設廠賑過災民數目,容俟造冊送部查核外,臣謹會同總督臣阿席熙,合詞縷晰披陳,仰請皇上睿鑒,敕部速賜議復施行。  舊《通志》 蘇、松、常等地方坍缺版荒田地,賠糧累民。奉旨:將版荒田地一應本折錢糧,盡行豁免,於康熙七年為始。先是,巡撫韓世琦敕書內閣拋荒田畝,不許人戶包賠,於是蘇、松九州縣開報,奉旨永行蠲免。 慕天顏《請豁蘇松版荒疏》: 為坍荒賠累無追,亟請殊恩豁免,甦民困以召天和事。 臣惟地震之變,皇上躬行修省,敕將應行應革事宜條奏。臣思最重者,首在恤民,而恤民之最苦最急者,莫若豁免江南坍荒田地錢糧一事。臣查蘇、松、常坍荒田地,向來屢經勘駁,實有三千餘頃,合算其本折錢糧,亦不滿十萬。而因此遭累,反致欠多。民情之隱苦,實不可勝言。蓋坍者久成白水,無土可開,荒者磽瘠不毛,無法可耕。公占則系地入公家,民已失業。此種情形,前撫臣及臣任藩司時,入覲條奏,歷歷繪陳,久蒙皇上洞鑒。止因兵興以來,軍務倥傯,前撫臣無暇親勘,故議暫停,俟事平之日議復,因循至今。臣撫任三載,正值軍需告急,方在生節之時,何敢再瀆宸嚴?是以日切焦思,而對此包賠之窮民,赧顏無以自解。臣故於自陳不職疏內,首列此端為臣罪也。然思我皇上愛民,惟恐一夫不獲,恭逢下詔求言之日,臣再不言,臣罪益深矣。 又念此坍荒錢糧,如果可征賠,又何敢即言?奈何有糧無田,有戶無人,歷年地丁條折,原無完納,委系紙上虛數,不豁亦無完,豁之可免累耳。惟漕糧一項,徒累里中,里中因此包賠,逃亡株連,不知凡幾。官役因此漕欠,挪移墊買,每致難清,完猶不完也。三吳賦重額繁,保無頑梗拖欠。然每歲考成,計民間零星尾欠,積累而有數萬。或災患不時,民力困竭,逋逃者又數萬。總以四百餘萬之額徵而論,亦不可謂之頑矣。此有田有戶之欠數,仍可於年限續完。惟坍荒所欠,萬萬無從責賠。臣前於備陳舊欠無征等事一疏,題蒙特恩蠲停者,即此坍荒在內也。今查前勘坍荒數內,如長洲縣田地新經丈清,升補無缺不議外,其太倉、常熟、崑山、嘉定、華亭、婁縣、上海、青浦、宜興九州縣,確有坍荒未豁,臣請皇上大沛恩綸,特准開豁。容臣再加復勘,細數造冊報部,從康熙十七年起,扣免於民,毋容纖毫捏冒。此系永遠甦困,培我國家萬年之樂利,非比一時之蠲停。將見渙汗一頒,民之歌舞雷動於三吳,豈不可坐致休祥也哉!伏乞皇上鑒允施行。  舊《通志》 是年十二月,奉恩詔:兵革寢息,人民乂安,免康熙十三、四、五、六、七年地丁民欠錢糧。  舊《通志》 二十一年,揚州高、泰等處水災,蠲停正賦銀四萬有奇。興化積水淹田,正賦、漕糧全免。其揚州歸併高郵等衛屯田錢糧,自康熙十八年為始,各伍屯田被旱災,除漕項外,蠲免四分。  舊《通志》 二十三年九月,恩詔:江南、浙江、江西、湖廣省份,自用兵以來,供應繁苦,宜加恩恤,康熙二十四年所運漕糧,著免三分之一。又自康熙十三年起至二十二年拖欠漕項錢糧,著自二十三年起,每年帶徵一年,以免小民一時並征之累。《大清會典》 二十四年三月,以邳州二十三年水災,蠲免地丁銀二千四百餘兩。舊《通志》 四月,蠲免沭陽縣地丁銀三百六十餘兩。  舊《通志》 六月,巡撫湯斌奉二十年恩詔,題免蘇、松等七府州屬地丁,及並衛帶徵項下十三年至十七年未完銀七十六萬八千六百一十四兩有奇,米二萬六千四百一石有奇。  舊《通志》 九月,以邳州本年水災,蠲免地丁銀三千四百七十一兩八錢有奇。又沛縣秋災,蠲免地丁銀十分之三。 舊《通志》 十一月初四日,諭戶部恩旨:江南宿遷、興化、邳州、高郵、鹽城等處水災,蠲免康熙二十四年下半年、二十五年上半年地丁各項錢糧。  《會典》 二十五年閏四月二十二日,諭大學士恩旨:徐州等處亢旱,發鳳陽倉銀米賑濟。又沛縣本年秋災,蠲免地丁銀兩,仍賑濟饑民。  舊《通志》 二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諭戶部恩旨,江蘇所屬各郡縣二十七年應徵地丁各項錢糧,俱奉蠲免,二十六年未完錢糧,亦悉奉豁除。又泰州、興化二縣本年水災,蠲免地丁銀四千六十五兩有奇,米七百八十二石有奇。  舊《通志》 又奉恩詔:自用兵以來一應動用錢糧累年未清者,概行豁免。  《會典》 又奉諭:除漕項錢糧外,江蘇、陝西省康熙二十七年應徵地丁各項錢糧,均著蠲免;二十六年未完錢糧,亦悉予豁免。《會典》 又奉恩詔:自康熙十三年以後加增各項雜稅,該部查明豁免。《會典》 二十七年三月,奉旨:將十七年以前未完漕項銀米麥,俱著蠲免。 舊《通志》 五月,蠲免寶應縣涸出田地二十六年未完錢糧及今年地丁錢糧。 八月,蠲免山陽縣二十五年缺丁銀兩。舊《通志》 十月,奉恩旨:免江南各府屬二十六年地丁錢糧。《會典》 又奉諭:康熙十七年以前民欠漕項銀及米麥,均著蠲免。《會典》 二十八年正月,奉諭:朕南巡至江南境上,所經宿遷諸處,民生較前次南巡,稍加富庶。朕念江南積年帶徵錢糧,恐為民累,出京時曾詢戶部,知全省積欠約有二百二十萬。除江南正項錢糧,已與直隸、各省節次蠲免外,再將江南全省積年民欠地丁一應錢糧、屯銀、蘆課米麥雜稅,概予蠲除。  《會典》 又奉諭:江南丹徒縣康熙十八年以後坍卸入江田畝,將錢糧豁除。《會典》 七月二十二日,諭戶部恩旨,蠲免邳州被水田畝應納地丁漕項,歷年逋欠盡奉豁除。 又題請奉諭:江寧民間鋪面歲輸房號廊鈔等銀,悉行豁免。《會典》 又奉諭:朕過邳州,親見彼處田地為水所淹沒,應納地丁及漕運錢糧,均著蠲免。積年逋欠,亦盡予豁除。  《會典》 二十九年,蠲免江都縣本年秋災銀一千三百七十五兩有奇,米一百八石有奇,又歸併高郵衛銀七十五兩有奇。  舊《通志》 三十年九月,蠲免興化縣本年秋災銀三千八百一兩有奇。舊《通志》 十二月初四日,諭戶部恩旨:各省歲運漕米,向來未經議免。除河南省明歲漕糧已預諭免徵外,湖廣、江西、浙江、江蘇、安徽、山東應輸漕米,著自康熙三十一年始,以次各蠲免一年。至江寧、京口、杭州、荊州大兵駐防地方,亦應預行積貯,將康熙三十一年起運三十年漕米,各截留十萬石存儲倉廒,以備需用。  《會典》 又賑濟宿遷、睢寧饑民。  舊《通志》 又奉諭:江南睢寧縣坍廢地畝及缺額丁銀,自康熙三十年為始,概予豁免,從前舊欠並免追征。又豁免江南通州海門鄉坍江田地正賦銀四百九十二兩,米麥一百二十石。  《會典》 三十一年,以興化本年秋災,蠲免地丁銀四千六十七兩有奇,又賑濟鹽城縣饑民。  舊《通志》 三十二年,以沭陽縣上年秋災,蠲免地丁銀四千九百七十四兩有奇。  舊《通志》 又奉諭內閣恩旨:江蘇、安徽等處夏旱,免本年漕糧三分之一,俟至應蠲年份補還。  舊《通志》 十一月,以沭陽、安東、高郵、寶應四州縣本年秋災,蠲免地丁銀一萬七千四百八十三兩有奇,米八百三十八石一斗有奇。  舊《通志》 十二月,以興化縣本年秋災,蠲免地丁銀二千九十四兩有奇,又版荒田地銀一千一百九十九兩有奇。  舊《通志》 三十三年,蠲免山陽縣捐田地丁銀三十二兩六錢有奇,米麥豆四十九石有奇。先是,總河靳輔奏:山陽縣訓導移駐清江浦,仍于山陽縣捐田二十頃,為修葺碑亭、學宮、河神廟之用,請將所捐之田,免其賦役。至是,巡撫宋犖復請豁除。 又蠲免江都縣本年被災地丁銀兩。  舊《通志》 又奉諭:邳州二十四年至二十七年積欠租銀悉予蠲免。《會典》 又奉諭:江蘇鹽城等五州縣存水田畝地丁錢糧、漕米,均照該督撫所題蠲免。 三十四年,蠲免高郵、興化、寶應三州縣上年被災錢糧,又賑濟長洲、吳江、常熟、崑山、青浦等縣饑民。  舊《通志》 又奉恩詔:凡應追賠私贓,如果家產盡絕,力不能完者,准予豁免。 又奉恩詔:山西、陝西、江南、浙江、江西、湖廣、廣東、福建等省,康熙三十三年以前歷年積欠,及帶徵未完銀米,皆著豁免。  《會典》 三十五年,賑濟淮、揚、徐州所屬二十州縣饑民。舊《通志》 又奉諭:漕項累年積欠,及帶徵未完銀米,均著豁免。《會典》 又奉諭:江南淮、揚、徐等處去歲水勢驟發,被災小民困苦萬狀,三十五年一應銀糧盡行酌免,其三十四年未完銀兩,於三十七年帶徵。《會典》 三十六年正月二十二日,諭大學士恩旨:淮、揚、徐等處被災,錢糧盡行蠲免。  舊《通志》 六月,蠲免江都縣牧馬草場三十三年以前銀米。舊《通志》 十二月,以鹽城、山陽、高郵、泰州、興化、寶應六州縣本年被水,蠲免地丁銀八萬六千五百四十七兩有奇,米麥六萬九千九百八十七石五斗,又賑濟淮、揚、徐所屬二十州縣,及淮安、大河、徐州三衛饑民。  舊《通志》 又奉諭:海州等十八州縣、三衛,被九分、十分重災田畝,本年應徵地丁銀米及此項田畝所有漕糧、漕項,著通行蠲免。  《會典》 又奉諭:江南山陽、高郵被淹盪租,均著全免。  《會典》 三十七年六月,以海州大河衛水災,蠲免地丁銀三千三百二十六兩有奇。又鹽城水災,蠲免地丁銀六千八百一十三兩有奇。  舊《通志》 十一月二十五日,諭戶部恩旨,海州、山陽、安東、鹽城、高郵、興化、泰州、江都、寶應等州縣並各衛所,康熙三十八年一切地丁銀米等項及漕糧,盡行蠲免。又高郵、泰州、江都、興化、寶應五州縣,蠲免本年被災地丁銀十一萬九千九百一十兩有奇,米麥七萬四百九十四石有奇。又賑濟鹽城等九州縣饑民。  舊《通志》 又奉諭:淮、蘇、松等府州屬,康熙十八年起至二十六年止,民欠正雜錢糧,盡行蠲免。《會典》 三十八年三月初七日,諭戶部恩旨:著將漕糧截留十萬石,於高郵、寶應、興化、泰州、鹽城、山陽、江都受災七州縣,各留一萬石,悉較時價減值發糶。余米三萬石,著於邳州留八千石,宿遷、桃源、清河、安東四縣各留五千五百石,亦較時價減糶。  舊《通志》 三月十三日,諭戶部恩旨:江蘇、安徽所屬舊欠帶徵錢糧,除康熙三十三年恩詔內已經赦免外,其三十四、五、六年一應地丁米麥豆雜稅,俱著豁免。  舊《通志》 三月二十二日,諭戶部恩旨,淮安府屬海州、山陽、安東、鹽城,揚州府屬高郵、泰州、江都、興化、寶應等九州縣,並淮安、大河二衛,康熙三十七年未完地丁、漕項等銀一十九萬有奇,米麥一十一萬石有奇,全奉蠲免。  舊《通志》 九月,蠲免高郵州牧馬草場銀九十餘兩。又高郵、泰州、江都、興化四州縣本年被災,復蠲免雜辦銀七百一十餘兩。  舊《通志》 十一月初五日,諭戶部恩旨,海州、山陽、安東、鹽城、大河衛、高郵、泰州、江都、興化、寶應被災各州縣衛,康熙三十八年地丁銀米等項,及漕糧、漕項銀兩,盡奉蠲免。又賑濟淮、揚所屬饑民。 又奉諭:江蘇、安徽所屬舊欠帶徵錢糧,計及百萬,今除康熙三十三年恩詔內已經赦免外,其三十四、五、六年奏銷未定民欠地丁錢糧、米麥豆雜稅,著戶部行文該督撫,查明悉免徵收。《會典》 又奉諭:江南淮、揚三十四場灶戶,康熙三十七、八兩年應徵鹽課,盡行蠲免。《會典》 又奉諭:昨歲淮、揚兩屬被災,錢糧曾經減免三分,用沛特恩,淮安府屬之海州、山陽、安東、鹽城,揚州府屬之江都、高郵、泰州、興化、寶應等九州縣,並淮安、大河二衛,康熙三十七年未完地丁、漕項等銀十有九萬,米麥十萬石各有奇,著全予蠲免。《會典》 又奉諭:淮、揚所屬海州等州縣衛,連年河流浸漫,已將康熙三十八年銀糧均行蠲免。今春南巡,復將康熙三十七年未完錢糧,盡予豁除。今念清河口河流未通,田遭淹沒,來年租賦安能輸辦?著將被災海州、山陽、安東、鹽城、高郵、江都、泰州、興化、寶應、大河等州縣衛,康熙三十九年地丁銀米等項,及漕糧、漕項銀盡行蠲免。《會典》 四十年,奉旨:將江蘇巡撫所屬州縣等處,除漕項外,康熙四十一年地丁錢糧,盡行豁免。 又題請奉諭:截留楚省漕糧四萬五千石,分發淮安等處平糶,以濟民食。《會典》 四十二年四月,奉旨:江南徐州睢寧縣康熙三十七、八、九年未完地丁、倉項銀二萬四百二十二兩零,及邳州四十年未完錢糧,俱著免徵。《會典》 八月,奉旨賑濟邳州等處。又令應免錢糧,另議具奏。 四十三年四月,蠲免江、安兩屬黃快缺丁銀六千四百四十餘兩。舊《通志》 七月,蠲免淮、揚二屬輕齎等銀一萬八千二百六十餘兩,贈米六千一百九十餘石。舊《通志》 四十四年,蠲停睢寧、沭陽二縣被災地方應徵地丁、漕項銀米,又賑濟江寧、揚州、淮安三府所屬饑民。  舊《通志》 四十五年正月,以上元縣上年水災,蠲免地丁銀一千七百三十餘兩,米豆二百九十餘石,仍賑濟饑民。舊《通志》 十月二十五日,諭戶部恩旨,直隸各省錢糧次第全蠲者,業經數舉;江蘇自康熙四十三年以前,未完地丁銀米,盡奉蠲免;其舊欠已完在官,而現年錢糧未完足,亦准扣抵。《會典》 又淮安、大河、徐州三衛,本年水災,蠲免銀一千二百四十餘兩,仍賑濟饑民。又海州、邳州、清河、桃源、宿遷、睢寧、沭陽、安東、蕭、碭等州縣本年水災,蠲免地丁銀三萬八千九百二十餘兩,仍賑濟饑民。  舊《通志》 十一月,以徐州本年水災,蠲免地丁銀六千一百八十餘兩,仍賑濟饑民。舊《通志》 四十六年十月,奉旨:四十三年以前,江寧巡撫所屬各府州縣未完民欠漕項銀兩六十八萬七千兩有奇,米麥三十一萬一千八百石有奇,著該撫一一察明,悉與蠲免,仍將本年所征漕糧,每州縣或留八九萬石,或留十萬石,酌量賑給。  《會典》 十一月初二日,諭戶部恩旨,康熙四十七年江南通省人丁額徵銀兩,悉奉蠲免,其本年被災江寧巡撫屬二十五州縣三衛,應徵地畝銀共二百九十七萬五千二百餘兩,糧三十九萬二千餘石一概免徵,所有舊欠帶徵銀米,並暫停追取。  舊《通志》 四十七年四月,奉旨:以江西、湖廣漕糧三十餘萬石,至蘇、松減價平糶。  舊《通志》 十月十六日,諭戶部恩旨,康熙四十八年除漕糧外,江南通省地丁銀四百七十五萬四百兩有奇,全奉蠲免,所有舊欠銀米,暫停追取。  舊《通志》 十二月,以上元、江寧、溧陽、溧水、高淳、江浦、崇明、上海八縣,太倉、鎮海、金山三衛,本年秋災,蠲免地丁銀五萬四千六百五十餘兩,米豆三千四百八十餘石,漕米緩徵一半,仍賑濟饑民。  舊《通志》 又奉諭:江南淮、徐、揚三府屬水,倉無存谷,將司庫四十七年截留平糶銀,動支十萬兩賑給,大口月給銀三錢,小口月給一錢五分。 又奉諭:去年江、蘇皆被旱災,今歲又報潦傷,所有舊欠帶徵銀米,仍暫停追比。  《會典》 又奉諭:江南地方兩歲被災,將本年應徵一半漕米,於四十八年秋收帶徵。  《會典》 四十八年,動支庫餉賑給淮、揚、徐所屬州縣,並徐州衛被災饑民。  舊《通志》 十月二十五日,諭戶部恩旨:以淮安、揚州、徐州三屬水災獨重,除本年錢糧全免,又將康熙四十九年淮、揚、徐三屬邳州等十九州縣三衛額徵地丁銀五十九萬三千八百餘兩,一概豁免。  舊《通志》 十二月,奉旨動常平倉米谷,賑濟饑民。  舊《通志》 又題請奉諭:江、淮、揚、徐、邳、宿等府州衛,本年夏麥秋禾皆傷,其現運漕糧、漕項及舊欠漕項錢糧,均於四十九年秋收後,帶徵搭運。  《會典》 又奉諭:江南山陽等州縣衛,四十七年以前河灘地租舊欠,停徵一年。  《會典》 四十九年六月,奉旨將江南舊欠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年未完地丁等項錢糧,於五十年起,分四年帶徵;四十七年漕項錢糧,於五十三年帶徵。  舊《通志》 又奉諭:蠲免江南淮、揚、徐三屬,淮、徐、泰三衛地丁銀。  舊《通志》 又奉諭免賠補,題請江蘇所屬府州縣無著銀十萬八千有奇,將俸工等項捐賠還補。  《會典》 又奉諭:所有江蘇、安徽、江西、山東各撫屬,除漕項外,康熙五十二年應徵地畝銀共八百八十二萬九千六百四十四兩有奇,人丁銀共一百三萬五千三百二十五兩有奇,悉予豁免,其累年舊欠銀二百四十八萬三千八百二十八兩有奇,著一併免徵。  《會典》 又奉諭免江南荒地銀有差。  《會典》 五十一年十月,又恩詔內開:將各省應徵房地租稅銀兩,著察明額數,於康熙五十三年豁免一年。其歷年逋欠,一併察明,免其追補。  舊《通志》 是年,蠲免淮、徐所屬十二州縣,並淮、徐、大河三衛水災地丁銀兩,仍賑濟饑民。  舊《通志》 五十二年,奉諭:嗣後編捐增益人丁,止將滋生實數奏聞,其徵收辦糧,但據五十年前丁冊定為常額,永不加賦。  《會典》 又蠲免江蘇等屬地丁銀有差。  《會典》 五十三年,以江、常、淮、揚等屬二十州縣,並儀征衛本年旱災,蠲免地丁銀兩有差,仍賑濟饑民。  舊《通志》 五十四年,以蘇、松、淮、揚等屬三十三州縣衛本年水災,蠲免地丁銀米有差,仍賑濟饑民。  舊《通志》 五十五年十一月,蠲免江、常、鎮、淮、揚等府屬旱災縣衛,共銀十六萬四千八十餘兩,米麥豆共一萬八千二百五十餘石。其被災軍民,在現年漕糧內截留米二十五萬石賑濟;不敷仍於漕米及續收例米谷石,並現存各事案米谷內奏賑。  《會典》 五十六年十一月,奉旨:豁免江蘇等處帶徵地丁屯衛銀兩,其帶徵漕項銀米麥豆,免徵各半。  《會典》 又蠲免淮、揚等府被災州縣地丁銀有差,仍散賑饑民。  舊《通志》 五十七年,蠲免沛縣上年被災地丁,並湖地租銀三千二百餘兩。  舊《通志》 五十八年十一月,蠲免山陽、高、寶三州縣本年秋災地丁銀一萬六千二百九十餘兩,米七百九十餘石,仍賑濟饑民。 舊《通志》 十二月,蠲免清河、桃源、沭陽三縣,淮安、大河兩衛,地丁銀一萬二千四百餘兩,仍賑濟饑民。 又賑濟安東、鹽城、泰州、江都、興化等縣饑民。  舊《通志》 五十九年二月,蠲免大河衛河灘租地銀五十二兩有奇。  舊《通志》 五月,以江都、興化、安東、鹽城等縣上年被災,蠲免銀米有差。又賑濟高、寶、江、興、泰五州縣饑民。  舊《通志》 六十年四月,蠲免高、寶上年秋災地丁銀一萬三千七百餘兩,米八百四十餘石。 八月,以沛縣本年被災,蠲免地丁銀二千一百餘兩。又賑濟江、蘇、松、常、鎮、揚所屬州縣饑民。又江寧、上元等州縣衛等處被災,錢糧按分數蠲免。  舊《通志》 六十一年,蠲免江、常、鎮、淮、揚等一十六州縣本年旱災地丁銀兩有差,緩徵一半漕糧,賑濟饑民,海州全緩。  舊《通志》 雍正元年二月,奉恩詔:各省錢糧,部議舊欠銀米應准蠲免者,自康熙十八年至四十五年止,著加恩將五十年以前舊欠銀米等項,均查明豁免。  《會典》 六月,奉旨恩蠲江蘇各屬康熙十一年至五十年未完地丁等銀七百二十九萬六千二百九十兩零,米豆四十三萬七千二百二十石零,又蘆課等銀一十九萬二千七百三十三兩零。  舊《通志》 又賑濟江、蘇、常、鎮、淮、揚六府屬二十四州縣被水饑民。  舊《通志》 又奉諭,江蘇等處康熙三十三年以前未完民屯地丁等項錢糧一百三十一萬餘兩,內蘆課等項銀九萬八百餘兩,有雖非恩詔內應豁免之項,但此事閱年最久,倘行催征,窮民必致受累,一併盡行豁免。  《會典》 又奉諭:江蘇蘇、太等衛積年未完屯折銀二萬四百餘兩,內存留俸工銀一千二百餘兩,拖欠在軍,一併豁免。  《會典》 又奉諭:江、蘇等屬四十七年以後民欠三百五萬九千餘兩,內地租等項銀六千八百餘兩,實欠在民,一併豁免。  《會典》 又奉諭:蠲免四十五年以前積年民欠銀一千六百二十餘兩,米麥一千九百餘石。  《會典》 二年二月,蠲免靖江、丹陽上年被災地丁銀一萬九千三百六十餘兩,米六百二十餘石。舊《通志》 又官員到任,其屬下人役、鋪設修理,派及兵、民者,均嚴行禁止。《會典》 又六月,特恩蠲免江南全省康熙四十六年至五十年舊欠地丁銀六十三萬三百餘兩,米麥二十六萬八千六百七十餘石。  舊《通志》 又奉諭:江南蘇、松、鎮、淮、揚五府屬及太倉等十四州縣,本年田禾潮淹,將漕糧征一半,俟三年秋收後帶徵。又海州地方,今歲被災甚於去歲,本年災田漕米,全予豁征,俟來歲秋收後,征完起運。  《會典》 又賑濟蘇、松、常、鎮、淮、揚等屬十五州縣饑民。 又江南沿海地方海潮泛濫,民被災,發倉賑濟。 又通、泰、淮三分司所屬海潮淹漫,奉旨發庫銀三萬兩,委員分賑,蠲未完折價銀四萬餘兩。  舊《通志》 三年三月十九日,奉旨:准將蘇州府正額銀蠲免三十萬兩,松江府正額銀蠲免五萬兩,著為定例。  舊《通志》 《怡親王疏》: 蘇、松田稅,宋時每畝輸賦一斗,元時水田不過五升,明太祖因蘇民為張士誠固守不降,盡籍諸豪族及富民田以為官田,按私租簿為稅額,每畝四五斗、七八斗至一石以上。蘇州一府,秋糧至二百七十四萬六千餘石。時民田仍照元時之額,歲輸僅十五萬石,余皆征之官田。松江官田略少,秋糧亦至一百三十餘萬石。計蘇州田地山盪灘漊等共九萬九千九百餘頃,松江四萬八百餘頃,以宋時均稅一鬥合算,蘇、松正額只應一百四十餘萬石,乃加增二百六十餘萬石,幾二倍於原額矣。至宣德時,以蘇、松官田租額太重,遞減二三分,蘇、松二府減七十餘萬石。巡撫周忱定均耗之法,以官田稅額,攤派民田,每畝稅額,少者一斗九升,多者至三斗六七升不等。其後以二府額糧太多,地產米石不敷,始於平米內改徵條折,此地丁等項折銀所由始也。嘉靖時,增江、浙稅賦百二十萬,蘇、松又在加增之內。嗣後東南被倭,又有額外提編之加。萬曆時,又每畝加增九厘,後於九厘外,再加三厘。自宣德遞減之後,嘉靖、萬曆時,復遞增浮額三十餘萬。於是二府之民,終明之世,困於重賦。 我朝平定海內,悉除前明苛政,各省賦稅,凡嘉靖以後加增者,概行蠲免,洪恩浩蕩,萬民樂業。惟蘇、松二府明代屢增之額,因未經詳細奏請,至今仍舊。伏查蘇州府條折、兵餉、徭里、人丁、匠班,隨漕經費等項,歲征銀一百六十二萬六千九百兩零,松江府八十三萬三千五百三十兩零,蘇州府正、耗、漕、白等項,歲征米九十七萬五千二百三十石零,松江府四十一萬八千五百八十石零。其歲征額米,歷年以來,民間輸納,完者居多。且天庾正供,兵食攸關,無庸請減。惟額徵地丁銀項,每至次年奏銷之期,蘇州一府民欠必至三十餘萬,松江一府十五六萬兩。積累數年,動至三四百萬。幸遇聖朝,時施曠典,蠲免宿逋,至數百萬。而數年之內,糧戶日受追比之苦,地方官亦因承追而罷去者多矣。此雖有額徵之名,而無徵收之實也。 我皇上心周蔀屋,洞照萬里。雍正二年,江西南昌府屬明初加增浮糧,已蒙恩旨酌減寬免。今蘇、鬆浮糧,事同一體。但從來加浮之額,為數太多,或應酌減幾分,仰候皇上欽定。  舊《通志》 五月,以丹徒濱江坍田,奉旨蠲免額徵銀一千六百二十餘兩,米麥一千九百七十餘石,自康熙五十一年為始。  舊《通志》 十二月,以蘇、松、常、鎮、揚、太、通七府州被災,蠲免二年蘆課銀五千二百一十餘兩。又賑濟山陽、清河、寶應、興化、宿遷、睢寧六縣被水災民。又以江南宿遷、睢寧二縣水災,動支積穀,自十月初一日為始,煮粥散賑五月。  《會典》 又奏請奉諭,准兩淮各場、江西九江關、湖北漢口鎮鹽義倉米谷,每年遇有青黃不接之時,視市價貴賤,酌定平糶。  《會典》 四年,奉諭:平糶之時,如有奸商勢豪居集射利者,即時訪拿,按律治罪。該州縣官不嚴行查禁,該督撫題參,交部議處。  《會典》 又奉諭:凡有平糶州縣多立廠所,各預定日期,令附近村莊居民赴廠糶買,州縣官親行監糶,毋使窮民有遠涉守候之苦。  《會典》 又奉諭:州縣官有將平糶米谷,雜以灰砂者,一經查出,或百姓首告,該督撫即指名題參,從重治罪。其所糶倉谷,或積年久,及零星量糶稍有虧折,各州縣據實詳報,每石准銷三合。該督撫核實稽查,倘有捏報者,亦即指參,交部治罪。  《會典》 又奉諭:江蘇所屬之蘇、松、常、鎮四府地廣人稠,需米甚多,四府所屬漕兌,共一百四十餘萬石,居七省漕糧三分之一。今州縣既有被災之區,恐小民輸納匪易,著將五分以上之地畝,應出漕米緩徵一半,其緩徵一半漕米,於雍正五年秋收後帶徵。  《會典》 又奉旨:著動支庫銀,賑濟江、蘇、松、常、鎮、揚、淮、太、邳、徐所屬三十九州縣被災饑民。  舊《通志》 五年八月,以福泉、陽湖二縣上年被災,蠲免地丁銀一萬一百四十餘兩,米二百七十餘石。又上元、丹徒二縣秋災,蠲免四年蘆課銀五百五十餘兩。  舊《通志》 九月十二日,上諭:著江南總督用庫銀二萬兩,於上、下兩江被水之處散賑。  舊《通志》 六年,以江都、泰興二縣被災,蠲免五年分蘆課銀二千二百餘兩。  舊《通志》 七年閏七月,以靖江縣上年被災,蠲免地丁銀九千八百八十餘兩,米三千一百七十餘石  舊《通志》 又奉上諭:蠲免錢糧,將免分數仍刊串票,填寫某戶免銀若干,付花戶收執。  《會典》 八年六月,奉旨:蠲免通州稅課局缺額商稅,自康熙三十五年至雍正三年,共銀一萬七千六百五十餘兩。  舊《通志》 又邳州、宿遷、桃源等處大水,動支藩庫銀兩賑濟。本年銀糧,悉行蠲免,有已經完納者,准作明年額徵之數。  舊《通志》 八月初九日,上諭:江南被水州縣漕糧,按成災分數蠲免。  舊《通志》 十二月,奉旨:著江南、直隸等省督撫,動支常平倉米谷,核實賑給外來就食之災民,並動存公銀兩,賞為路費,資送回籍。又賑濟淮、揚、海、邳、徐所屬十八州縣饑民。  舊《通志》 九年四月,蠲免山陽、清河等八州縣,並徐州衛挖廢田地,自康熙五十一年至雍正五年地丁銀米。又蠲免大河衛、桃源縣司挖廢田,並栽柳廢田銀兩。  舊《通志》 又江南邳州等處被水,賑饑三月。  《會典》 十年三月,奉恩旨:以官侵吏蝕,包攬錢糧,分為十年帶徵實在民欠,更緩作二十年帶徵,自壬子年為始,即以帶徵完納之分數,為次年蠲免之分數。  舊《通志》 五月,蠲免吳江、震澤二縣坍田,自康熙五十一年至雍正三年地丁銀一萬四千一百五十二兩有奇,米麥豆一萬四千三百一十六石有奇。 八月,以徐州、豐、沛、蕭、碭五州縣,並徐州衛上年秋災,蠲免地丁銀四千一百七十餘兩。  舊《通志》 又奉旨:江南濱海人民被水,著督撫等督率有司誠心撫綏,毋使失所。  舊《通志》 十二月,准總漕性桂疏,截留漕米四十萬石,以備平糶。 性桂疏略: 漕米關係天庾,例應乾圓潔淨。今據蘇州府屬之常熟、昭文,太倉州屬之鎮洋,松江府屬之上海、華亭,常州府屬之江陰、靖江,揚州屬之泰州、江都、興化,通州屬之泰興、如皋,淮安府屬之鹽城共十三州縣詳報:田稻自被水以後,其中勘不成災之田畝,或稱稻經鹽潮浸灌,不能幹潔飽足,或疊遭風雨蚰蟲,米粒細小,青白不一。等情。又據蘇州府屬之長洲、元和、吳江、震澤、崑山、新陽,松江府屬之金山,常州府屬之無錫、金匱,江寧府屬之江浦,淮安府屬之阜寧、桃源,並海州共十四州縣各詳稱:田地雖不成災,但當吐花結秀之候,秋雨過多,米色不無減損,雖細碎可以簸揚,而青粒殊難揀淨。各等因。俱經臣嚴行批飭經征各員,務須揀擇乾淨好米上納。去後,惟是秋雨過多,蚰蟲間生,以致米色不能純潔,則雖紅白兼收,秈粳並納,恐不能米色全純也。 以臣愚見,凡經先後題報被災之州縣,其中有勘不成災之處,應納漕糧者,及原未成災,但報米色不純之州縣,應全納漕糧者,除飭令選揀乾淨堪以久貯之米,仍照常兌運通倉交納外,若有實系不能純潔之米,令各州縣報明數目,酌留四十萬石,仍儲本處倉廒,於明春確訪時價,酌減平糶,查照被災之輕重,分別平糶之多寡。雖江省積穀亦多,但谷能經久,多儲益善。且地方廣闊,人民繁庶,需米甚多。目今淮安米價日貴,食米每石已賣至一兩三四錢不等,民食未免艱難。訪聞各府米價亦貴,來春青黃不接之時,恐米價又長。臣再四思維,若將各屬不純之米,截留本處平糶,將來米價不至騰貴。其平糶事竣,仍令各州縣將米價解赴上、下兩江糧道,轉解戶部。一轉移間,米無霉爛之虞,民受平價之益,其於明春生計,似有裨益。 臣與總河臣嵇曾筠就近籌商,亦慮明春米價增長,似應接留平糶。且漕河兩標兵丁,計有九千餘名,力作河兵、葦盪營兵一萬餘名,其標兵俱於春夏二季支領折米,每石折銀七錢五分,而河兵則概領折色,自行買食。兵、民雜處,需米浩繁,若於四十萬石之內,截留十萬石在淮平糶,則兵、民均荷皇恩普遍矣。  舊《通志》 又奉諭:江蘇淮安府阜寧縣屬射陽湖地方,雍正五年升淤地八千一百餘頃,升租銀四千餘兩。又康熙五十九年丈量射陽湖北岸灘地案內,升地四百餘頃,應升銀一百七十兩。前項升地八千五百一十四頃四十九畝零,租銀四千二百六十一兩有奇,悉行豁除,以甦民困。 又奉諭:江蘇淮、揚、徐等屬開河築堤所廢民屯田地,豁除銀五千三百兩有奇。  《會典》 十一年正月,奉旨:江南常熟等二十二州縣,並華亭等六縣沿海被水地方,已定議大賑三次,著再加賑四十日。其有從前遺漏貧民,並先可餬口而目下力不能支者,亦著查明補賑。再,被水之鹽場灶戶,亦照貧民例,加賑一月。  《 會典》 又以九年徐州並所屬四縣、徐州衛秋災,蠲免地丁銀四千一百七十餘兩。  舊《通志》 又奉諭:江南南匯等縣,並金山、鎮洋等三十四州縣衛,十年潮災風災,其本年應納地丁錢糧,及十年以前各項舊欠,皆緩至十一年秋成後徵收。  《會典》 又奉諭:聞上年秋月,江南沿海地方海潮泛溢,蘇、松、常三府近水之人遭值水患,其本地紳衿士庶中,有雇覓舟楫救濟者,有捐輸銀米煮賑者;今年夏間,人有時症,紳衿人等又復捐輸方藥,資助米糧。似此拯災扶困之心,不愧古人任恤之誼,風俗淳厚,甚屬可嘉,著該督撫宣旨褒獎。仍遵前諭,將捐多者具題議敘,少者給與匾額,登記冊籍,免其差徭等,造冊報部。《會典》 十二月,奉上諭:江蘇雨水稍多,收成歉薄,著將乙卯年起運漕米,截留二十萬石於被水州縣平糶。新舊條銀及本年南漕等米,緩至來年麥熟開徵。仍令動支倉谷,分別賑濟。  舊《通志》 又奉諭,將本年漕米一半折征,每石折征銀一兩。舊《通志》 十三年九月初三日,皇上登極恩詔內開:各省民欠錢糧系十年以上者,該部查明具奏,候旨豁免。  舊《通志》 九月十三日,奉上諭:將雍正十二年以前各省錢糧、各省民欠者,一併寬免。從前江蘇、浙江積欠錢糧內曾有官侵吏蝕二項,從民欠中分出者,亦著照民欠例寬免。《會典》 十月初七日,奉上諭:江南等省漕項、蘆課及學租、雜稅等銀,著全省豁免。 舊《通志》 十一月十六日,奉上諭:豁免雍正十二年以前錢糧、耗羨銀兩。  舊《通志》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副都御史陳世倌疏》: 查錢糧火耗,提解歸公,以為各官養廉及地方公事之用。凡遇蠲免錢糧之年,若將耗羨一併蠲除,則民邀浩蕩之恩,而官受拮据之苦,必自轉滋弊端。所以雍正八年,欽奉諭旨:凡遇特恩,蠲免錢糧,其耗羨仍舊輸納。若因水、旱蠲免者,不得徵收耗羨,將此永著為例。欽此。欽遵在案。 查耗羨隨正項交納,為勢猶便,正項既蠲,而獨征耗羨,其弊最多。蓋以耗羨原屬零星小項,為數無幾,一經征此,則往返守候,飲食盤費等項,必至加倍。因而胥役遂得包攬苛索,書吏遂得重戥稱收,且不肖官員,因非正項錢糧,種種流弊,皆勢所必至者。況現在特恩蠲免之項,尤與各官養廉無涉。查本年九月內,奉旨寬免雍正十二年以前民欠錢糧。其在雍正十二年以前各官應支養廉,早已支給。若現年之養廉,自有現年之耗羨可征,原不藉此舊欠應用。應如陳世倌所奏,請敕下該部,通行各省,將現在特恩蠲免十二年以前之項,其耗羨一併豁免。嚴飭地方官不得私行徵收。 奏奉御批:所議甚是,依議速行。  舊《通志》 十二月初八日,奉特恩豁免雍正十二年以前帶徵、緩徵漕項本折銀米。  舊《通志》 十二月初十日,奉旨:蠲免直隸、江蘇、安徽、浙江、河南、山東等省雍正十二年以前未完額徵河銀,並江南省未完額徵黃快丁銀錢,及江南、山東二省各州縣衛所未完額徵造船等項銀兩。  舊《通志》 《工部奏疏》: 雍正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奉上諭:將雍正十二年以前各省民欠錢糧,及江南省官侵吏蝕之項,一併寬免。欽此。臣等查,臣部有直隸、江蘇、安徽、浙江、河南、山東等省,每年額徵河銀共二十八萬三千七百八十餘兩,各省按年征解江南總河,為河工之用。又江南省每年額徵黃快丁銀共一萬三千七百餘兩,系江蘇、安徽二省各州縣于田畝內攤征,為黃、快等船差修工食之用。又江南、山東二省各州縣衛所每年額徵進船料銀七千九餘兩,為修造漕船之用,均系編征條款。臣部於欽奉上諭之後,隨即諮詢戶部。據戶部復稱:前項銀兩完、欠各數,咨報工部查核,應聽工部自行辦理。臣等恭查前項銀兩,俱系民欠之項,應否一律寬免之處,理合奏聞。 奉旨:依議。  舊《通志》 乾隆元年四月初四日,奉上諭:江南阜寧、鹽城等處州縣,上年夏、秋之間,雨水稀少,田禾歉收,曾降諭旨,著該督撫委員查勘被災情形,已將阜寧、鹽、興、海四州縣乏食窮民等,加意賑恤。其額徵錢糧,各按災傷分數,照例扣蠲。至應徵漕糧等項,復令緩至今冬帶徵。朕思此等地方,被災之後,既有本年應納之糧,又有上年帶徵之項,未免新舊交催,追呼兩迫,輸納維艱。著將阜、鹽、興、海四州縣雍正十三年未完緩徵漕糧,一例豁免,以紓民力。再聞阜寧、鹽城二縣漕米,昨年未降諭旨之先,已有按數完納者,此等急公良民,尤當加以恩澤。著逐一確查,將已完之數,准抵今年應完之項,俾得一體沾恩。該督撫飭令該州縣實力奉行,毋使奸胥地棍中飽滋弊。欽此。 又奉諭:江南長江一帶網戶鰣魚折價,著加恩免,永著為例。《會典》 又奉諭准,各省會及通都大郡概設立普濟堂,養贍老疾無依之人,撥給人官之產及罰贖銀兩、社倉積穀,以資養贍。  《會典》 又奉諭:各省縣丞、主簿、典史、巡檢等微員,嗣後離任身故實系貧苦不能回籍者,該督撫於存留公項銀兩酌量賞給還鄉路費,每年造冊報銷。《會典》 又題請奉諭准,江蘇每囚一名,日給米一升,錢五文,於獄田租銀租米及常平倉糧存留公項銀支給。  《會典》 又奉諭:地方偶有水、旱之事,凡察勘戶口,造具冊籍,勢不得不經由胥役里保之手。凡飯食、紙張、舟車各費,皆酌量動用存公銀,毋許絲毫派累。  《通典》 又奉諭准,被災貢、監生員,實有赤貧乏食者,令報明教官,造冊轉送地方官,按其家口,量加撫恤,並飭教職不得徇情詭冒,致啟弊竇。  《會典》 又奉詔除天下浮糧:凡江蘇淮安府之桃源縣,徐州府之宿遷、睢寧沿河地畝,淹涸靡常。雍正五年,涸出睢寧縣報升地五千五十九頃,宿遷縣報升地四千七十二頃,桃源縣報升地三千八百四十二頃。嗣蒙世宗憲皇帝以淤地勘報不實,令河臣會同督臣察勘,共豁地七千二百餘頃,萬民感頌。存地五千七百餘頃,照各縣成例,折算實地三千五百餘頃,科則亦經減輕。其潼安一衛,裁汰改歸州縣徵收。乃比年以來,仍催征不全。蓋此淤出之地畝,即舊有糧田,是以民力維艱,輸將不繼也。朕既洞悉其中情事,自當加恩開除,以紓民力。著將宿遷、睢寧、桃源三縣現存新淤涸復改科地糧,額徵銀六千五百兩,全行豁免。其雍正十三年淤地未完錢糧,亦免徵收。至水沉地畝,仍照例每年冬勘。 又:江南阜寧、鹽城、興化上年被水,蠲免水兌漕米及因災緩徵漕米。《通志》 又:嗣後遇災四五分者,亦加恩免十分之一,永著為例。《通志》 又:減江南崑山、新陽二縣沿江濱湖地浮糧。《通考》 又:漕運總督顧琮奏請蠲免江南蘇、松二府浮糧。《東華錄》 十月二十六日,雍正十二年以前旗退地畝及入官地畝民欠蠲免。  《東華錄》 四月,蠲免江南阜寧等州縣雍正十三年逋賦。  《東華錄》 又奉諭:查勘江南被水村莊,酌免本年額賦。  《東華錄》作六月。 二年正月,奉諭:免雍正十二年以前截留應追行糧漕贈。《東華錄》 又奉諭准,江蘇省每年歲底煮賑一月,需用銀兩在存公銀兩動支,如歲收偶歉,再增一月。  《會典》 六月,奉諭:免江南康熙五十二年至雍正十二年未完民欠。《東華錄》 十一月,免江南銅山、碭山二縣逋賦。  《東華錄》 十二月,蠲除江蘇鹽城、阜寧二縣濱河地糧。  《東華錄》 又題請奉諭內開:蘇、鬆浮糧,前已蒙世宗憲皇帝諭旨,裁免四十五萬,以紓民力。但江省糧額,尚有浮多之處,著再恩免額徵二十萬兩。該督撫確勘詳核,務使均勻。欽此。遵旨減免浮糧,悉照雍正三年例辦理,將蘇、松、太二府一州,並崇明、昭文二縣劃分通州沙地,共免糧銀二十萬兩。《會典》 又題請奉諭准,江南淮、徐、海、通二府二州額設孤貧原編有銀無米,江、蘇、松、常、鎮、泰五府一州原編有銀無米,歲支數目不一,應一例均給:每孤貧一名,歲給銀一兩二錢六分,米二石八斗三升有奇,遇閏加銀三分,加米二斗三升,各有奇,於本縣照額動支。其原編銀有餘者,即裁充餉;不足者,於地丁銀內撥給。其原編米有餘者,改歸南米項下撥給;兵餉無米者,即動地丁銀,按每石折給銀一兩。 又奉諭准,漕船縴夫中途患病,棄置河岸,即無生理,令河漕督臣轉飭沿河各官,遇有此等病夫,就近送入各州縣普濟堂調養,或送附近庵觀,量給口糧,務令得所。  《會典》 又題請奉諭准,地方倘遇水災驟至,督撫聞報,一面題報,一面委官量撥存公銀,會同地方官確查被災之家,果系房屋沖塌無力修整,並房屋雖存實系饑寒切身者,均酌量賑恤安頓。如遇冰雹颶風等災,其間果有極貧之民,亦准其一例賑恤。  《會典》 又奉諭准,州縣散賑,假手書役,米糧多雜砂土,斗斛不能足數,皆由有司漫不經心之故。令該管上司查明,嚴參議處。  《會典》 又以江南碭山縣元年被災,學田蠲免租糧。  《會典》 江蘇所屬江、常、鎮、淮、徐、海七府州屬,雍正十三年、乾隆元、二年有緩徵停徵銀米豁免。《會典》 又高郵等五州縣堤工民房租銀,皆系荒浮累民,詔悉除之。《通志》 又奉上諭:聞江南州縣徵收錢糧有加火耗之弊,傳諭督撫嚴查所屬,果有劣員暗地加耗,立即題參治罪。  《通考》 又奉諭:各州縣設立養濟院,原以收養孤貧,但因限於地額,不能一同沾惠。嗣後如有外來流丐,察其聲音,訊其住址,即移送各本籍收養。令各保甲將實在孤苦無依者,開明里甲年貌,取具鄰佑保結,呈報州縣官。除驗補足額外,其有浮於額數者,亦收養濟院內,動支公項,散給口糧。仍將散過額外孤貧口糧名數,按年造冊報銷。如冒濫剋扣,奉行不力,照例參處。  《會典》 又議:江蘇省原額孤貧,如有流移別邑者,收養補額。如有浮於額數者,口糧動支公費。孤獨殘疾不能自存活者,於所收恤米費錢內動給。又酌定額外孤貧口糧,在耗羨內給銀一百五十八兩。  《會典》 三年,奉諭准江蘇所屬系獄囚罪有赤貧之犯,緣事系獄,家口不能逐日送飯,准一例與口糧油鹽等費。  《會典》 又各省贓贖銀兩,其解部留充獄囚棉衣、藥餌、棺木等項之用。  《會典》 又以江南旱災,免江蘇逋賦,並免江蘇田租一年。  《通考》 又以高淳縣有草場田五千六百餘頃,前明分給馬戶,以供芻牧,後改照民田起科。舊征租銀五百餘兩,一半攤入民戶代輸,一半仍責馬戶承租。此項田地,久非馬戶承耕,小民既輸田賦,又納場租,至是特令除之。 四月,奉諭:各省所有學田銀糧,原為散給各學廩附貧生之用,但為數無多。或地方偶逢歉年,貧生不能自給,往往不免飢餒,深可憫念。朕思伊等身列膠庠,自不便令有司與貧民一例散給。嗣後凡遇地方散賑之時,該督撫、學政飭令教官,將貧生等名籍開送地方官,核實詳報,視人數多寡,即於存公項內,量撥銀米,移交本學教官,均勻散給,資其 饘粥。如教官開報不實,給散不均,及為胥吏中飽者,交督撫、學政稽察,即以不職參治。至各省學租,務須通融,散給極貧次貧生員,俾沾實惠。此朕體恤貧士之意,若生員等不知感激自愛,因此而干預地方,恃有生監護符,以致肆行種種不法之事,該督撫等仍應照例查察,毋使蹈於罪戾。  《東華錄》 又諭:各省督撫身任地方,皆有父母斯民之責,於所屬州縣水、旱災傷,自應速為訪察,加意撫綏。朕前降諭旨訓示,諒督撫等自能仰體朕心,不致玩視民瘼,稽延時日。朕念水、旱之災,固宜賑救,而水為尤甚。旱災之成以漸,猶可先事預籌。水則驟至,陡發之時,田禾浸沒,廬舍漂流,小民資生之策,蕩然遽盡,待命旦夕,尤當速為賑救,庶獲安全,不致流移失所。見在成例,分別極貧、次貧,其應行辦賑者,原系不待部復。但恐各省辦理不一,或仍有拘泥遷延,致災民不能及時沾惠者,用特再降諭旨。嗣後各該督撫可嚴飭地方官,凡遇猝被之水災,迅文申報。該督撫即刻委員踏勘,設法賑濟安置。一面辦理,一面奏聞,務使早沾實惠,俾各寧居,以副朕憫念災黎之至意。倘或怠玩濡遲,致傷民命,或有司奉行不力,胥役侵蝕中飽,以及借名捏飾,浮冒開銷等弊,該督撫照例嚴參。倘辦理未協,積弊未除,朕惟於該督撫是問。將此永著為例。  《東華錄》 七月,又諭:周廷燮奏請蠲除米稅,以裕民食。朕御極以來,加惠民生,免賦蠲租,不下千萬。計算米糧之稅,於國課所增幾何,何難概為蠲除,以廣恩澤?但為民生計,必有必須加以籌劃者。蓋各省豐歉不一,遇歉收之省,除賑恤平糶,撫綏安頓外,又特免關榷米稅,俾客商圖利,爭趨雲集,轉達流通,此昔日皇考屢行之善政。近歲朕踵而行之,具有成效。是蠲免米稅,實亦救荒之一策也。若平時概令蠲除,則各省地方,豐歉盈虛,均屬一例。富商大賈,趨利若鶩,歉收之處與豐收之處,毫無分別。國家又何以操鼓舞之權,而使商賈踴躍從事於無米之地哉!惟是各省情形,或朕一時未及周知,該督撫等當仰體朕軫念民瘼之意,遇地方歉收,有藉外省接濟者,即行奏聞,免收米稅。如情形孔亟,奏請需時者,即一面奏聞,一面停其輸稅,將此永著為例。  《東華錄》 八月,奉命酌定各省緩徵錢糧,分別帶徵。  《東華錄》 九月,奉諭:本年江南旱災,除免漕外,額糧均准折征。《東華錄》 十月,奉免直隸、江蘇、安徽被災州縣逋賦。  《東華錄》 又命江南招商接濟災區。  《東華錄》 十一月,飭辦賑州縣侵漁人己者,擬罪不得援減。《東華錄》 四年,奉諭:蠲免江蘇本年錢糧百萬兩,並將所蠲正賦之耗羨,一概免徵。《會典》 又奉諭:上年江南地方收成歉薄,民食維艱,朕宵旰焦勞,多方籌劃,惟恐一夫不獲其所。據部臣與該督定議賑濟之例:極貧戶口賑四月,次貧者賑三月,又次貧者賑二月,皆以本年二月為止。朕思三四月間,正青黃不接之際,在官倉雖有平糶之米,而無力窮民,仍苦糶買無資,難以餬口,良可軫念。下江地方,著將極貧之民,加賑一月。上江去歲歉收較下江為甚,著將被災五分以上之州縣,加賑極貧、次貧者二月;被災四分以下之州縣,加賑一月。該部可即行該督撫預先籌辦米谷,並飭有司實力奉行,俾閭閻均沾實惠。  《會典》 又申令各省養濟院,加意收養煢獨。  《會典》 又奉諭准,賑災之時,飭令地方官預將被災分數及賑恤事宜先行宣示,俾愚民洞悉規條。如有聚眾囂陵情弊,督撫確訪,果系有司緩視民瘼,即行參劾。若奸民藉端要挾,以及縱容婦女滋事,即按律分別究擬,毋得遽揭屬官,致長刁風。  《會典》 又奉諭:江蘇被旱,將乾隆二年江、淮、鎮、常、徐、海等府州屬被水停徵銀米等項豁免。 又海州及安東、蕭、碭三縣連年被水,在淮、徐等府內被災尤屬獨重,將此四州縣所有雍正十三年、乾隆元年地漕等項,悉行豁免。  《會典》 又題請奉諭:江南安東、泰、豐、沛、海、沭陽等六州縣被水、旱、冰雹,所有屯田、灘河、田地租銀,按照分數蠲免。  《會典》 三月,截留江蘇漕糧二十萬石備賑。  《東華錄》 又諭:命鄂爾泰勘江南新建口,並查災賑。  《東華錄》 九月,以江南海州、贛榆二州縣被水,蠲免漕糧有差。《東華錄》 又以江南山陽縣被災,蠲免額徵餘地租銀有差。《東華錄》 十二月,奉諭:戶部議復,江蘇巡撫奏武進、陽湖二縣役田租銀,原因明代白糧,責成糧長、里民運送,苦累不堪,後經巡撫捐銀買田,除完辦條漕外,另收租銀,以抵白糧募船水腳之用。我朝糧由官運,此役租遂歸白糧經費裁存項下完餉。在當時置買此田,止令民間領價認租,並未開報實在田畝,遂有無田領價,有田私賣,以致日久無著。後因迫於清查,凡有戶可追者,暫將己田開抵,其無戶可問者,即將租銀攤派圖里認賠。請將無著田租銀八百十二兩,全行豁除,以甦民困。應如所請,照數除免。《東華錄》 五年,奉諭准,軍、流、徒三項人犯,一體於存公銀內給與口糧。《會典》 又奉諭准,凡緝獲命、盜案內人犯移解收審,其口糧亦應一體支給。令給獲起解之該省督撫,將緝獲日期先行咨部在案,年底匯題核銷。至督府司道及府州縣等衙門自理案件,或關提質訊,或遞解安插,所需口糧無多,地方官酌量辦理。秋審人犯解省候審,及審畢遞迴,沿途口糧,應歸入囚糧案內支銷。  《會典》 又奉諭准,各省賑濟米數,每名日支三四合或至七八合不等,其間數目參差,現無成規。嗣後大口日給米五合,小口日給米二合五勺,多少適中,著為定例。《會典》 又奉諭准,凡遇年歲災歉,游手貧民與力作之民,一例與賑。《會典》 江省歲額錢糧,地丁、漕項、蘆課、雜稅之外,又有名為雜辦者不在地丁項下編征,仍人地丁項下匯入分數奏銷,款項甚多,沿至前明迄今,特頒旨確查奏免。《通志》 江南江蘇所屬山頭地角磽瘠荒地未經開闢者,聽民耕植。其溝畔田塍,奇零隙地,不成丘段者,亦聽附近居民隨宜墾種,並給執照,免其升科。《 通考》 六年,題請奉諭准,留養額內額外孤貧,定上下稽查責成之法。將現在額內額外孤貧,飭令各該州縣逐一詳查。凡不願居住院內,及冒濫食糧者,悉行革除。將境內實系老病無依之人,照例取給,收院頂補。其餘多者,亦准作額外孤貧收養。有濫收捏結者,照例治罪。核定之後,將實在之數,按額內額外分造兩冊,挨次編甲,開列花名,辨明年貌,委系何項殘疾孤苦之民,並註明原住籍貫,出具印結,由府轉送上司稽查後,遇裁革病故、頂補新收,隨時申明。仍於年終將給過口糧柴米,造冊申核。《會典》 又奉諭准,各處額設孤貧,令該管道府每年遇查勘公事之時,即帶原送冊籍,赴養濟院點驗。如房屋完整,孤貧在院,並無冒濫,出具印結,呈報上司。如房屋坍塌,孤貧不盡在院,或年貌不符冒給者,該管官照違例支給例,降一級調用。道府不行查驗,遽行加結轉詳,照違例支給之轉詳官例,罰俸一年。若縱胥及令為首之孤貧代領,以致侵蝕,該管官照縱役犯贓例革職。道府不行查出,照預先不行查出例,降一級調用。如道府徇庇容隱,及扶同出結,照徇庇例,降三級調用。《會典》 江蘇省軍、流、發遣及遞解人犯,程一百六十里,給口糧米一升,銀五文,於耗羨銀內支銷。  《會典》 又奉諭准,江南所屬江浦、六合、海州、沭陽極貧災民加賑兩月,次貧災民加賑一月。清河、桃源、安東、銅山、沛縣、宿遷極貧災民,加賑兩月。 又題請奉諭准,江蘇豐、沛等十州縣衛,五年分夏秋水、旱、蟲傷被災,應徵地丁、屯折、蘆課、河租銀米豆,一概豁免。  《會典》 又題請奉諭:江南上元、江寧等二十八州縣衛秋禾被水,民屯、蘆灘、地畝應徵地丁、屯折、河租、蘆課、學租銀米豆,一概豁免。  《會典》 又奉諭:國家愛養黎元,莫先於輕徭薄賦。朕御極以來,加惠閭閻,凡所以厚其生計而除其弊端者,無不留心體察,次第舉行。近聞各州縣征糧一事,尚有巧取累民之處。每至開徵之際,設立滾單,將花戶姓名及應完條銀數目,開列單內,散給鄉民。原使鄉民易知,得以照數完納,前人立法本善。而無如奸書、蠹吏,日久弊生,視各戶銀數之多寡,於額糧之外,或多開數錢至數分不等。鄉民多不識字,且知糧額者甚少,既見官府所開,遂爾照數完納。即有自能核算者,又以浮開為數無幾,不肯赴官捏告,結怨吏胥,且恐匐匍公庭,廢時失業,往往隱忍不言,勉強輸納。其多收銀兩,或系書役先將別戶錢糧侵收挪用,而以此彌補其數。或通縣錢糧正額,業經報完,而於卷尾之時,兜收入己。更有不肖有司,暗中依分,以飽私囊。其申送上司冊籍,則仍是按額造報,並無浮多。一州縣滾單之多,動以萬計,上司難以稽查,無從發覺,其為民間之害,固不減於重耗也。朕聞此弊,各省有之,而浙、江尤甚。用是特頒此旨,通行曉諭,是在各省督撫,仰體朕心,時加訪察。如有仍蹈此弊者,即行嚴參,不稍寬貸。則官吏不得假公營私,而小民共受其惠矣。《東華錄》 又奉諭:德惟善政,政在養民。以天下之大,天時固有不齊,地形亦復不一,雨澤稍愆,則高阜之地防旱;雨水既足,則低洼之地慮淹。總期先事預籌,始可有備無患。言念及此,雖當豐稔之年,而朕宵旰憂勤,實不敢稍釋於懷也。向來各省報災,原有定期,若先期題報,便不合例。朕思按期題報者,乃指具本有言。至於水、旱情形,為督撫者察其端倪,早為區劃,隨時密奏,則朕可倍加修省,而人事亦得以有備。若過於拘成例,則未免後時矣。至於督撫之報災,有故為掩飾,不肯奏出實形者,亦有好行其德,希冀取悅於地方者。惟公正之大臣,既不肯匿災以病民,亦不肯違道以干譽,外此則不能無過不及之失。朕痌瘝在抱,再四思惟,匿災者使百姓受流離之苦,其害甚大,違道干譽,雖非正理,以二者較之,究竟此善於彼。寧可國家多費帑金,不可令閭閻一夫失所,此朕之本意也。各省督撫俱當仰體,隨時留心,以副朕惠鮮懷保之至意。  《東華錄》 七月,蠲免江蘇蘇州等府屬逋賦。  《東華錄》 九月,奉命截留江南、浙江漕糧八十萬石備賑。《東華錄》 十一月,蠲免江蘇山陽等州縣衛河租。  《東華錄》 又奉諭准,通行直省督撫,將各處現設育嬰堂,嚴飭地方官實力奉行,擇富厚誠謹之人董理。並令州縣率同佐貳不時稽查,將實在無依遺棄嬰兒,收入養贍。每年終將所育嬰兒,及支存細數,分晰造報查核。如有怠玩剋扣需索等弊,即行查參。《會典》 又奉諭准,各省流寓孤貧,如系附近都邑,仍照例移送原籍收養。其有隔省遙遠,及本省相去至千里外者,准其一例收養。動支公項銀,年終造冊報銷。《會典》 七年,奉諭准,各省收到軍犯,無論有衛無衛之地,俱發各州縣收管。如老病殘廢,撥入養濟院,給與孤貧口糧。其挾有微資,習有手藝者,交地保守管,聽其自為謀生。其少壯軍犯,按照地方分派各衙門,勻撥一二名充當水草夫役,日給本身口糧銀二分,以資食用。實系貧窮者,初到配所,該管官照孤貧例給與口糧。一年之後,有驛遞地方,交驛遞夫頭管束,令其當差。無驛遞地方,查有公用夫役之處,令其充當,交夫頭管束。均給以應得工食。《會典》 又奉諭准,江蘇所屬山陽等二十州縣,夏秋被水,沖坍民房十四萬八千四百八十七間,給銀搶修。草房每間給銀四錢五分,瓦房每間給銀七錢五分。《會典》 又奉諭:今歲六七月間,江南淮、揚、徐州一帶,淮、黃交漲,水勢漫溢,甚於往時,朕已屢降諭旨,令該督撫等加意撫綏,現又命大臣前往會同辦理。茲據該撫奏稱:揚州目下河水日逐增長,民間自中人之家以及極貧下戶,皆流離四散。雖有平糶之官糧,撫恤之公項,亦不能奔走領糶。似此情形,實非尋常被災可比,朕心深為軫惻。該督撫等不得拘於常例,務須多方設法,竭力拯救,使災黎稍可資生;以俟水退,倍加撫綏,俾得安其故業,毋致失所。《會典》 黃、淮交漲,淹民田廬,勘賑發帑千餘萬,旋蠲被賑州縣本年應徵錢糧:江蘇所屬江浦等二十九州縣衛地丁、歲夫、蘆課、學租等二十四萬九千五十三兩,本色米八千二百石;山陽等二十六州縣衛漕項銀三萬三千五十餘兩,米麥豆十有二萬八千八百石。又續免各災地蠲余帶徵之賦。《通志》 又奉諭准,江蘇所屬秋災被水最重之山陽、阜寧、安東、清河、桃源、銅山、沛縣、邳州、宿遷、睢寧、海州、沭陽十二州縣,極貧之民,先撫恤一月。甘泉、高郵、興化、寶應、泰州、鹽城六州縣,不分極貧次貧,皆先撫恤兩月。極貧自十月起賑四月,次貧自十一月起賑三月。次重之六合、江都二縣,極貧自十一月起賑三月,次貧自十二月起賑兩月。稍輕之江浦、豐縣、碭山、贛榆四縣,極貧自十一月起賑兩月,次貧自十二月起賑一月。淮安、大河、揚州、徐州四衛,隨坐落州縣,一律撫恤賑濟。  《會典》 又奉諭准,江蘇所屬之銅山、沛縣、邳州、宿遷、桃源、清河、安東、海州、沭陽等續罹水災,沛縣近城一帶,原報次貧者轉成極貧,應先加賑十月一月。《會典》 又奉諭:江南上、下兩江,有疊被水災之州縣。最重者著於定例應賑月份之外,加賑三月,其次者著加兩月。至於災至六分,次貧不賑,皆亦賞賑一月。其被災屯衛軍丁,著照坐落州縣,一律加展月份。又無業貧民、乏食生監,各隨所居鄉村,准其照例領賑。《會典》 又奉諭:江南山陽、阜寧、安東、清河、桃源、淮安、大河等七縣衛疊被災祲,自應格外施恩。著將夏災所賑米價,准與秋災一例報銷,每米一斗,折銀一錢二分。  《會典》 又奉諭:地方如遇水、旱,即行撫恤,先賑一月,再行查明戶口。被災六分者,極貧加賑一月,連撫恤共二月。被災七八分者,極貧加賑兩月,連撫恤共三月;次貧加賑一月,連撫恤共賑兩月。被災九分者,極貧加賑三月,連撫恤共四月;次貧加賑兩月,連撫恤共三月。被災十分者,極貧加賑四月,連撫恤共五月;次貧加賑三月,連撫恤共四月。  《會典》 又奉諭准,地方連年積歉,抑或災出非常,將凡屬應行賑恤事宜,該督撫因時因地,妥議題明。除偶被偏災照例賑濟外,有不能照常辦理者,或將極貧加賑,自五六月至七八月不等,次貧者加賑自三四月至五六月不等。  《會典》 又奉諭准,江蘇所屬之江浦、六合、山陽、阜寧、清河、桃源、安東、淮安、大河、興化、銅山、沛縣、邳州、宿遷、睢寧、海州、沭陽共十七州縣衛,雨雹水溢,傷損二麥秧苗,除興化一縣,其餘各州縣衛,皆系上年被水之後,平民補種秋禾,俱屬艱難。應於常平倉項下,或種穀米,或動糶價,借給籽種口糧。所借倉糧,秋成免息還倉。  《會典》 又奉諭:江南被災之後,著有司勸諭災民,愛護耕牛,官借給草價,以資收養。  《會典》 又奉諭准,山陽等二十六州縣衛七年夏秋被災田地,除已經按照成災分數蠲免外,仍有蠲剩地丁、折屯等銀米,及蘆課、雜租、學租等銀,一併蠲免。  《會典》 又題請奉諭:江蘇八年秋水、旱災荒,溧水等十五州縣衛所田地,並海州沭陽、贛榆二縣,及溧陽、鹽城二縣學租銀米等項均豁免。  《會典》 又奉諭:今年上、下兩江水災甚重,朕宵旰憂勞,百端籌劃,以拯我民之困厄。但思此等窮民,在本地引領待賑者固多;而絜家四出,覓食於鄰省鄰郡者,亦復不少。著江南及河南、山東、江西、湖廣等省督撫,各嚴飭地方有司,凡遇江南災民所到之地,即隨地安頓留養。或借寺廟,或蓋棚廠,使有棲止之所。動用該處常平倉谷,計口授糧,據實報銷。並訓諭約束,不得藉端生事。至於災民聚集眾多之處,則更委道府大員,專行督察。及冬月水消,春初耕種之時,有願歸本鄉者,即資送回籍,知照本籍,照例安插,並給以麥種,俾得及時趕種。其不願回籍者,亦不必強。 《會典》 三月,截留江西、湖廣漕糧七萬石於江南備賑。  《東華錄》 四月,蠲免江蘇阜寧等二縣河租。  《東華錄》 七月,高斌、周學健至江南,查辦災賑水利。  《東華錄》 八月,奉諭命江南截留漕項銀十九萬備賑。  《東華錄》 又奉諭,命揀選候補府州縣等官,往江南辦賑。  《東華錄》 又奉諭,命河南、山東預備上陵糈四萬石,改撥江南備賑。《東華錄》 十月,江南截留癸亥年漕糧八十萬石,仍撥山東漕糧二十萬石,河南倉米二十萬石,運江南備賑。  《 東華錄》 又奉諭准,江南銅山等九州縣,因九月湖、河並漲,續被水災,請將次貧增十月一個月口糧,與極貧一體賑恤。 又奉諭,命撥江西倉谷八萬石,又撥山東沿河倉谷十萬石,又撥四川倉谷二十萬石運江南備賑。  《東華錄》 八年,奉諭准,江蘇所屬江浦等二十九縣衛,上年夏秋大水,撫恤正賑加賑給被災軍民米共一百五十六萬三十五石,銀共五百五萬一千五百二十一兩有奇。 又沛縣護城堤工衝決近城一帶貧民,賑糧漂沉,共補給過小麥七百四十三石七斗。又賑過貧生米二千八百三十四石,銀四萬三千六百九十四兩有奇。  《會典》 又奉諭准,江蘇所屬淮、揚、徐、海等府州上年被水之地,耕種莫及,麥秋失望,極貧之戶,再加賑閏四月一月。  《會典》 又奉諭:江南淮、揚、徐等府州上年水災甚重,兵丁食用艱難,准在司庫借支一季餉銀,於今年分作四季扣還。今朕聞各省糧價漸增,若再扣還借項,則食用更苦。著將前借一季餉銀,緩至本年秋成後散給冬餉時扣起,作四季扣還。  《會典》 又奉諭:江省清河等十二州縣衛,乾隆五年以前未完帶徵銀,統行停緩。茲山陽、阜寧、鹽城、甘泉、高郵、泰州、興化、寶應、淮安、大河、揚州等十一州縣衛,上年災重,豐縣、碭山、贛榆三縣災雖稍輕,而均系連年被水。所有十四州縣衛乾隆五年以前未完地丁、漕項銀米,照清河等十二州縣衛一體停緩,並將清河等十二州縣衛及山陽等十四州縣衛乾隆六年帶徵地丁、漕項銀同治五年以前未完之項,一併停緩,俟豐年酌量奏聞。 又淮安分司所屬板浦等六鹽場,乾隆二、三、四等年帶徵未完折價銀,該督等因系鹽場名目,未曾歸入停緩之內。惟灶戶輸納折價錢糧,與民人無異,著與民戶一體停緩。  《會典》 閏四月,免江南山陽十三州縣牙稅。  《東華錄》 七月,奉諭:各省撫恤流民。  《東華錄》 又截留江蘇、安徽、浙江、江西、湖南、湖北漕糧六十萬石,各補倉儲。  《東華錄》 又江蘇山陽等七縣衛七年被災,蠲免銀米有差。  《東華錄》 又奉諭:免江蘇雍正十三年逋賦。  《東華錄》 九年,奉諭:江南江浦、六合等縣,水沖民屋,瓦屋每間給銀七錢五分,草房每間給銀四錢五分,淹斃人口,每口給銀五錢。  《會典》 又奉諭:江蘇所屬海州、安東、碭山等四州縣在淮、徐二府被水災內獨重,將雍正十三年、乾隆元年未完地漕等項,悉行豁免。  《會典》 又江蘇淮、揚、徐、海四府州屬,疊被水災,乾隆七年四屬災戶共給籽種牛草銀二十五萬四千七百六十兩零,麥谷二萬一千四百十二石零,為數已多,難以一併完納。著於本年麥收後開徵,分作三年,至十一年秋收全完。 再,乾隆八年江、鎮、淮、揚、海等屬歉收,安東、阜寧、鹽城、海州、高郵、興化、寶應等州縣所借銀兩谷石,准其分限兩年,自本年起,至十年秋後全完。《會典》 十年六月,大學士戶部議奏:普免天下錢糧,請照康熙五十一年例,各省分三年輪免。上允其請,仍諭:應免之年或遇水、旱,將特旨應免之數記登,於次年開徵時豁除。  《東華錄》 十月,江蘇、安徽截留明年漕糧十萬石,備本省賑糶。《東華錄》 又撥江蘇司庫銀十萬兩,揚州府倉谷十萬石,於淮安、徐州二府備賑。《東華錄》 是年,奉旨議定,各直省除蘆課、漕項例不蠲免外,將江蘇等省地丁錢糧共一千四十二萬九百餘兩,於十一年全行豁免。《會典》 又奉諭准,上、下江被災民房,上江瓦房每間給銀四錢,草房三錢;次貧各減一錢。下江瓦屋每間給銀七錢五分,草房四錢五分。仍於定例之外,每間各加銀二錢。 又淮安所屬阜寧縣水沖民房,草房每間給銀六錢五分外,每間加給三錢。《會典》 十月,蠲免江蘇海州等七州縣漕糧。  《東華錄》 又給災民葺屋銀兩。  《東華錄》 又蠲免江蘇州縣雍正十三年至乾隆元年未入正項雜賦,所屬偏災,加賑有差。  《通志》 十一年,奉諭准,孝子、節婦中有食貧守志,難以存立之人,或至饑寒失所,較之泛常孤貧,尤宜矜恤。令該省督撫分飭州縣核實,取具鄰右印官各結詳報,酌給口糧,俾存活有賴,不致失所。仍將動用款項數目,造冊報部。  《會典》 又奉諭准,上、下兩江地方被災銀米,兼賑災輕州縣,每米一石折銀一兩。下江邳州等十州縣加賑月份折價散給,每米一石,加增二錢。 又奉諭:江蘇海州及沭陽、贛榆二縣頻年水災,除將應徵地漕銀米停緩,又將三州縣十年以前積欠地漕銀米,概行豁免。其淮安分司所屬之板浦、徐瀆、中正、莞瀆、臨洪、興莊等六鹽場,十年以前未完折價銀,亦一例豁免。  《會典》 又題請江蘇山陽等二十四州縣衛十一年被水田地,地丁、屯折、河租等銀本色米糧,奉准蠲免。至清河等縣衛應徵漕項銀米麥豆,一併准免。  《會典》 又蘇州沿城屋地租,一例永除。先是,蘇州城內外居民沿城構屋,賃地輸租,後屋毀他徙,租遂逋懸,州縣率以罰鍰抵解。至是嚴禁濫罰,遂除其租。  《通志》 又截留二十萬石充賑,並給銀葺居,以安棲止。  《通志》 又城租吏農斑余米、軍餉、碾餉、折谷等項,均系有款無征,以乾隆十一年為始,准予豁除。  《通志》 是年,江蘇颶風海溢,崇明、寶山、上海、鎮洋、常熟、昭文、南匯、江陰沿江、海各縣災,奉諭兵、民並賑。 又徐州偏災,咸賑如例。  《通志》 以江南水災,奉諭開捐例賑濟。  《東華錄》 又奉諭,撥浙江倉谷十萬於江南備賑。  《通志》 又江南崇明縣風潮為災,坍塌民房,除照常例給銀外,每間加給銀二錢。  《通志》 又奉諭准,江南蘇、松、太所屬,猝被潮災,最重之崇明極、次貧民,均加賑三月;次重之太倉、鎮洋、寶山、上海及南匯之浙鹽場,極貧民、灶戶,均加賑二月;又次重之常熟、昭文,極、次貧民,均加賑一月。淮北所屬被水成災,雖較江以南稍次,但系積歉之區,其災重之海州等九州縣內,被災九分、十分者,極、次貧民,加賑兩月;被災七八分者,極、次貧民,均加賑一月;兩淮鹽場灶戶,被災十分之莞瀆,九分之板浦、徐瀆、中正、臨洪莊,七分之伍佑等場,極、次貧民,均加賑兩月;六分之新興場,極、次貧民,加賑一月;五分之劉莊、廟灣場,極、次貧民,加賑一月。 又江南蘇、松等屬沿海潮災,銀、米兼賑。令於舊例每米一石折銀一兩之外,加增二錢散給。  《會典》 又奉諭准,地方偶遇歉收,即動本地方積貯倉谷,減價平糶。或存七糶三,尚有不足,則酌量詳報,不必拘定糶三之數。 又平糶常平倉谷,凡遇價值偶貴,各該州縣酌定賣價,一面開糶,一面詳報。 十二年,題請奉諭准,江南睢寧夏秋被災,應徵賦銀及漕項銀米麥,一併蠲免。  《會典》 又山陽等二十六州縣,乾隆七年夏秋被災田地,除免蠲剩地丁、漕項銀米豆麥等項外,尚有未完起存地丁等銀米、雜項、學租,一併豁免。  《會典》 又題請奉諭准,本年七月,江蘇濱臨江、海地方,颶風驟雨,潮水衝決。常熟等十七州縣,並蘇州、太倉、鎮海、金山四衛,民屯沙洲,田禾花豆沖沒;又夏秋雨澤衍期,上元等十二縣,並揚州、儀征、鎮江三衛被旱災田,地丁銀米,按分數蠲免,蠲剩銀米,按被災輕重,分年帶徵。十三年新賦,緩至秋成後起征;各年舊欠地丁銀米,緩至來年麥熟後征輸。如有勘不成災,收成歉薄,應徵本年地丁銀米,並借欠籽種,亦緩至來年麥熟後徵收。 又災田漕糧、漕項,所有被災較重之上海、鎮洋、寶山、常熟、昭文、太倉、通州各州縣,並蘇州、太倉、鎮海、金山四衛災田,按分蠲免銀米。南匯、嘉定、上元、江寧、句容、六合、丹陽、甘泉九縣,所有本年災田漕糧,均緩至明冬帶辦,漕項銀與地丁一例緩徵。《會典》 又以江南沿海各州縣衛所被潮災,徐州偏災,如例賑濟。  《通典》 又以江南崇明縣潮溢,蠲免災田本年租。  《通志》 八月,以江蘇潮災,奉命截留明歲漕糧二十萬石備賑。  《東華錄》 九月,以水災,免江蘇崇明縣明年應徵額賦。  《東華錄》 十月,命江蘇再截留漕糧二十萬石備賑。  《東華錄》 又復截留明歲漕糧四十萬石備賑。 十三年,以江南崇明縣上年潮災,免蠲余各賦。  《通志》 又除江南山陽等二十六州縣乾隆七年蠲余米及地丁雜賦。 又奉諭:江南於加賑外,再行展賑,並運倉谷助賑。《通典》 又江蘇淮安等三府州屬,歷年災緩漕糧征完後,留本省備用。《會典》 十四年,題請奉諭准,微員回籍,賞給路費。查節年各省酌給銀數,有計算人口大小支給者,亦有籠統酌給者,有分別水陸程途里數支給者,亦有按每百里、每千里約計省份遠近核給者,亦有按其無力等次分別給與者,辦理參差,殊不劃一。嗣後各省縣丞以下等官,如遇病故、休致,因公革職,並無侵吞重款,窮苦不能回籍者,不論家口多寡,每千里給銀十兩,按程途扣算。身故者,不論遠近,加扶櫬銀八兩,州縣官出結,府州加結,藩司於存留公項銀兩核實支給,不得額外加增。至各省教官,有相隔本地五百里以外,實系艱窘不能回籍者,亦照此例支給。  《會典》 十五年,上諭:朕明春巡幸江、浙,每省各截留漕糧十萬石,以資平糶之用。  《會典》 又題請奉諭准,江、淮等屬被災學田五頃二十七畝有奇,免徵四分銀十七兩六分有奇。《會典》 江、淮、揚、徐、海五府州屬被水田地,共八萬三千二百七十頃三十七畝,地丁等項銀六萬五千五百九十八兩五錢,本邑漕糧漕贈米麥豆一萬六千四百七十九石五斗各有奇,一例蠲免。  《會典》 賑江南江寧、淮安、揚州、徐州、海州五府州被水貧民。《通志》 正月,免江蘇、安徽、山東耗羨十分之六。  《東華錄》 五月,命江南再截留漕糧五萬石備賑。  《東華錄》 十六年,江蘇省煮賑米石,於鎮江府截留隨漕贈米內撥給千石,核實動用。《會典》 又奉諭:上年江省偏災,宿遷、邳州、大河、海州等處,該撫將本年應徵新舊漕糧,題請分別蠲緩。所有此項減船軍丁苫蓋食用之需,未免拮据,著加恩於定例折給半月之外,再賞二分,以恤丁力。  《會典》 江南去年被水成災最重之邳、海、宿遷、睢寧、沭陽等州縣,次重之清河、桃源、安東等縣,被災最重之州縣極貧加賑三月,次貧加賑兩月;次重之州縣,無論極貧、次貧,均加賑兩月。其貧生、飢軍等,隨所在地方,一例賑給。  《會典》 又奉諭:江蘇徐、海等屬,上年田禾被水,已經蠲賑,所有餘剩應徵漕米豆麥等項,緩至今冬帶徵。惟該地上年被水稍重,將淮安府屬之清河、桃源、安東、大河,徐州所屬之邳州、宿遷、睢寧,海州所屬之沭陽等八州縣一衛,本年應行帶完乾隆十五年災蠲余剩漕項米麥豆,分作三年帶徵。  《會典》 是年,上南巡經過之宿遷、清河、桃源三縣被災貧民,上年出借籽種銀,免其征還。《會典》 上南巡,著將乾隆元年至十三年江蘇積欠地丁銀二百五十八萬餘兩,悉行蠲免,並免經過州縣今年租田十之三。 又免乾隆二年至十四年,兩淮灶戶因災停緩帶徵各未完折價銀四萬二千餘兩。 又除江南之武進、陽湖二縣開抵田租。 又除徐州、揚州二屬之興化、沛縣濱湖荒田未淹以前應徵逋賦。  《東華錄》 又奉諭:江蘇釐革催征積弊。  《東華錄》 又截留漕糧三十萬石,備明年平糶。  《東華錄》 十七年,江蘇三十二州縣水,均免本年租。  《通典》 江蘇之銅山、邳州、沛縣、蕭、宿、睢皆以災告,於常賑外,均展賑。 十八年,奉諭:御史奏請飭諭江南鄰省督撫,照舊例留養流民,春融資送回籍。等語。留養流民之法,前曾行之,有名無實,轉滋多事。且於災民,實無裨益,導之使輕去其鄉耳。近日督撫已經具奏,故未准行。蓋與其留養於異方,何如厚加賑恤,使不流移轉徙之為愈?今年淮、徐等處被水,朕疊次降旨,多方籌濟,截留撥餉,不惜數百萬帑金,加恩撫恤。以留養資送之費計之,何啻百分之一二,豈有愛焉!若以留養資送所需,贈為本地賑濟,豈不更沾實惠乎?夫以災地專委多員,挨戶查賑,尚恐不能一無遺漏,鄰省州縣,各有專辦事務,又何從辦其災黎?徒滋奸民在本地則乘機混冒,及資送則聚眾強搶,去而復返,日不暇給。而實在被災流民,或依傍親屬,或傭工餬口,又必逐一稽留安插,於伊等生計,益致拘礙,故停止此例。  《會典》 是年,黃、淮漲,淮、揚、徐災,河決銅山堤,發帑截漕以賑饑。《通志》 七月,江南邵伯湖減水二閘,及高郵車邏壩決,查辦水災。《東華錄》 八月,四川總督酌撥倉谷二三十萬石,運往江南備賑。《東華錄》 九月,運湖北米十萬石,江西碾米谷二十萬石,於江蘇備賑。《東華錄》 十月,湖南、山東、河南各撥米十萬石,浙江撥米五萬石,於江蘇備賑。《東華錄》 又再截留漕糧二十萬石,於江蘇備賑。  《東華錄》 又江南阜寧等三十一州縣衛,額賦及舊欠漕糧、漕項,分別蠲免。《東華錄》 又賞江南河工員弁銀二萬兩。  《東華錄》 十一月,賞江南堵築決口兵丁一月餉銀。  《東華錄》 又江南上游州縣,冬月以銀折賑下游州縣,艱於舟販,以米散給。《東華錄》 十九年,諭:江南淮、揚、徐、海上年被災甚重,經降旨截漕發帑,贈給賑銀。惟今年閏月,節候較遲,麥秋尚早,將下江之阜寧、鹽城、興化、海州、沭陽、山陽、清河、桃源、安東、高郵、泰州、甘泉、寶應、銅山、沛縣、邳州、宿遷、睢寧等十八州縣,鎮江、淮安、大河、揚州、徐州五衛,無論極貧、次貧民,皆再加賑一月。其餘災輕州縣,仍及時平糶,以資接濟。  《會典》 又以江蘇上元等三十二州縣衛秋禾被水,蠲免地丁等銀三十一萬九千三百一兩,米麥豆十二萬八千三十二石有奇。  《會典》 又淮安、揚州水,賑農民、灶丁。  《通志》 八月,江蘇截漕糧十萬石備賑。  《東華錄》 二十年,江南淮、徐等屬所有被水涸出地畝,即行借給籽種。  《會典》 又江南上元等州縣,乾隆十七年夏秋水旱風潮,田禾被災,共賑災民銀七千七百六十六兩,又賑恤倒房銀二千八百九十八兩各有奇。  《會典》 又淮、揚、徐水,如例賑恤。  《通志》 七月,江蘇截留漕糧十五萬石備賑。  《東華錄》 八月,江蘇再行截留漕糧十五萬石備賑。  《東華錄》 九月,江蘇再截留漕糧二十萬石,並撥運河南粟麥二十萬石備賑。《東華錄》 又江蘇武進等二縣,元年至十五年,開抵役租銀兩均免。《東華錄》 又截留湖廣漕糧二十萬石,江西糟糧十萬石,於江南備賑。《東華錄》 十月,江南災地折銀米價,每石加銀二錢。  《東華錄》 又撥運湖南倉米十萬石,於江南備賑。  《東華錄》 二十一年,江南十六州縣衛水,賑如例。  《會典》 又奉諭:上年江省被災,米價昂貴,所有江寧駐防兵,借給一月餉米。《通典》 江南邳州被水沖沙壓廢田地八十九頃三十餘畝,應徵地漕等項銀三百六十八兩有奇,米麥六十石四斗有奇,永行豁免。  《通考》 正月,江南疏浚各州縣支河代賑。  《華東錄》 二月,河南、山東各採買小米數萬石,於江南平糶。《東華錄》 三月,減江蘇上元等十四州縣衛低瘠田地額賦。《東華錄》 十一月,浙江、安徽、山東、河南撥銀一百六十萬兩,於江蘇備賑。又江南截留漕糧五萬石備用。  《東華錄》 二十二年,上南巡,免江蘇遞年逋賦,江寧、蘇、杭三府本年田租,其江南十年以前漕項悉除之。 又以江南淮、海、徐等屬頻罹水患,加恩將三屬新舊積欠,及兩淮灶戶逋懸,概予豁除。《通志》 上南巡,諭:江南淮、徐、海等屬受水患有年,朕所過桃源、宿遷、邳州、睢寧諸縣,鶉衣鵠面,相望於道,而徐屬較甚,朕心為之惄然增戚。國家所恃以拯患恤災者,惟賑濟一事。現在徐屬七州縣已降旨加展賑期,可至五月,並截留本處漕糧,以資借糶,所以為斯民計者,不遺餘力。著再加恩,將淮、徐、海三屬各州縣所有積年借欠籽種口糧,不分新舊,概予豁免。 又免兩淮灶戶各逋。  《通典》 正月,以上南巡,免江蘇二十一年以前未完民欠。《東華錄》 二月,免經過江南江、浙地方額賦十分之三,被災地方十分之五。 三月,上奉皇太后臨幸江寧府,免江南之江寧、蘇州附郭諸縣本年地丁錢糧。 四月,江南淮安等三府州水災,蠲免積年民欠。  《東華錄》 又江南再截留漕糧十萬石備賑。  《東華錄》 八月,以江、淮灶戶水災,蠲免積欠。  《東華錄》 九月,以江南被災地方例賑折價外,每石加給銀二錢。《東華錄》 又江蘇截留明歲漕糧二十萬石備賑。  《東華錄》 二十三年,加賑上年被災最重之清河等州縣,極貧者三月,次貧者兩月。次重之豐縣等州縣極貧者兩月,次貧者一月。又被災較輕州縣,無論極貧、次貧者一月。《會典》 又淮、徐、海三府州屬頻潦,二十二年舊糧先帶徵一半,所餘一半,同十一年至二十一年積欠銀米及二十二年借給口糧籽種,均再作兩年帶徵。各屬本年水退稍遲未種地畝,所有應緩錢糧,亦著緩至明年開徵。  《會典》 二十四年十一月,湖廣、江西搭運通州倉米,兌存浙江、江蘇備用。《會典》 二十五年,江南之淮、揚、徐、海四府州縣偏災,咸賑如例。《通志》 又奉諭准,向例軍流人犯,貧窮無手藝者,初到配所各犯,本身妻室子女,每名給與一年口糧。今僉遣家屬之例停止,情願攜帶者,沿途口糧及到配一年口糧,自應只給軍犯本身,不必並及妻室子女。  《會典》 二十六年,上年淮、揚等處偶被水災,被災較重之阜寧等州縣,無論極貧、次貧民,俱加賑兩月。其被災次重之清河等州縣,加賑一月。 二十七年,上南巡,免江寧、蘇州、杭州三府附郭諸縣本年租賦,江蘇等省二十二年至二十六年因災緩徵及地丁之未入者。 又免兩淮灶課帶徵銀九千兩,積年民欠之項,分年緩徵。帶徵錢糧,加恩將乾隆十三年至二十五年概予豁免。  《通典》 又免江蘇清河、崑山等十一州縣災田租。  《通典》 又貸宿遷等被水州縣谷。  《通典》 二月,免江南經過地方本年額賦十分之三,去秋被水處十分之五。  《會典》 二十九年,江蘇江浦、海州旱災,蠲免田賦。  《通典》 三十年,上四巡江、浙,東南黎庶,望幸情殷,宜布渥恩,用光盛典。前此三經臨幸,恩旨疊頒,所有江南省積欠地丁等項,蠲免至二百餘萬兩。維時地方大吏,率多遵循舊例,例所應蠲者,不論災熟積欠,並予豁除,而因災緩帶之項,其中有例不准蠲者,轉未獲一體邀恩,於情理未能允洽。因思成熟地畝,當年出產本豐,自不難踴躍輸將,年清年款。其陳積未完者,實不免豫覬恩膏,有心觀望。因災停緩之糧,勢由歲歉不齊,致滋逋負,初非玩戶抗延之比。今翠華所過,慶典聿修,而此等祲薄之黎,未蒙澤。朕心深為軫念,著加恩將江蘇乾隆二十五年以前,積年因災未完,蠲剩河驛俸工等款,並二十六、七、八年因災未完地丁河驛等款,以及二十八年以前節年因災未完漕項,暨因災出借籽種口糧,民借備築堤堰等銀一百四十三萬餘兩,又籽種口糧內米麥豆谷十二萬三千餘石,概予蠲免。  《會典》 又所有江南水陸經過地方,本年額賦免十分之三。 又宿遷一帶地方,濱河沮洳,土瘠民貧,將所經過之宿遷、桃源、清河暨迴鑾時所過之銅山等四縣,本年應徵地丁銀兩,蠲免十分之五。《會典》 又奉諭:南巡啟鑾時,前已降旨,將江蘇歷年災緩積欠銀一百四十餘萬兩,概行豁免。著再加恩,將蘇州布政使所屬各州縣乾隆二十八年以前熟田地丁雜款,一體豁免。並將江蘇經過地方本年錢糧,均免十分之五。  《會典》 閨二月,免江寧、蘇州附郭諸縣本年應徵地丁銀兩。  《東華錄》 減除江南泰州屬丁溪、廟灣二場墾荒地折征課銀四千六百九十兩有奇。  《通典》 三十一年,奉諭:所有湖廣、江西、浙江、江蘇、安徽、河南、山東應輸漕米,著照康熙年間之例,於乾隆三十一年為始,按年分省通行豁免一次。並各該省蠲免次第,應行酌辦各事,著該部議奏。欽此。遵旨議定:三十二年免江蘇;其江蘇、浙江白糧一項,亦隨免漕年分一體蠲免。《會典》 又辦漕各省州縣內有徵收折免者,一體概予豁免。  《會典》 又自三十二年以後輪免漕糧次序,將江蘇之松江、太倉、常州、揚州、徐州、海州於乾隆三十二年蠲免,江蘇之江寧、蘇州、鎮江、淮安、通州於三十三年蠲免。  《會典》 三十二年,奉諭:去歲江南濱河各州縣黃水漫溢,偶被偏災,著將銅山等州縣衛被災極貧加賑兩月,次貧加賑一月,用資接濟。  《會典》 又賑江南偏災州縣饑民。又於常賑外各加賑。  《通志》 三十三年,江南上元等州縣衛被災七、八分者,無論極貧、次貧民,均加賑一月。其九分、十分者,極貧加賑二月,次貧加賑一月。 又江蘇旱,加賑並貸口糧籽種。  《通典》 三十四年,江南鹽城、泰州、東台、興化四州縣被災九、十分之極貧,各加賑一月。  《會典》 又賑江南偏災各州縣,並加賑。  《通典》 三十五年,江蘇江浦等五州縣間有一隅被水,秋成稍歉,各處均有緩帶舊欠,將被水稍歉處所緩帶舊征銀米,統行緩至來年麥熟後開徵。《會典》 又奉諭:江蘇高淳等州縣間有被災之處,如有尚需官借牛具籽種,著酌量借給,令農民得以乘時播種。  《會典》 江蘇各府州縣上年偏災,被災九、十分之極貧,加賑兩月;九、十分之次貧,八分之極貧,均加賑一月。  《會典》 又皇上六旬萬壽,明年皇太后八旬萬壽,著自乾隆三十五年為始,將各省應徵錢糧,通行蠲免一次。其如何分年遞蠲之處,即速詳議具奏。遵旨議定:除各省蘆課、漕項外,其地丁銀糧額銀共二千七百九十四萬有奇,分作三年輪免。內江蘇、江西、福建、陝西、甘肅、廣東、廣西、四川等八省,共銀九百四十九萬四千三百兩有奇,於三十六年蠲免。凡遇輪免之年,照應免糧十分之四,令食力佃戶,準直減租。所有蘇、松等屬尾欠漕項銀兩,均著加恩寬免。  《通典》 三十六年,江寧、震澤、清河坍荒田,泰州淹沒田,各糧賦蠲除。《通典》 又江蘇各屬災,常賑加賑,並發帑截漕粟。  《通典》 三十七年,江蘇濱臨江、海、河、湖各屬,上年偶被偏災,清河等廳州縣衛,無論極、次貧民,概行加賑一月。  《會典》 又奉諭:江南蘇州等屬積欠,現在僅餘尾欠五萬餘兩,急公可嘉,著行蠲免。《通典》 又免宿遷縣修築月堤占廢民地,及清江水沖沙壓田賦。《通典》 三月,蠲免江蘇金壇等十一州縣六年至十年逋賦。《東華錄》 三十八年,江南清河、桃源、安東三縣,大河、淮安二衛被水,各如例賑恤。《通志》 又太倉等州縣所有坍沒田畝租賦,並捐義冢地畝,應徵米豁除。《通志》 又江南安東、山陽、阜寧、清河、沭陽、海州水災,蠲免各田賦。  《通典》 又逐年災田積欠銀,並米麥豆谷,概予豁免。 又賑江蘇各屬災民均展賑。  《通典》 三十九年,奉諭:江蘇安東等處上年春夏迭被偏災,新春正賑已畢,貧民待哺方殷,著再加恩,無論極、次貧民,一體加賑一月,以資接濟。  《會典》 又免江蘇上元、江寧、清河、六合、上海、江浦、震澤、銅山、常熟等縣沖坍及築堤占用民地各田賦。  《通典》 是年,黃水驟溢,山陽、清河、鹽城、阜寧田租,淮安、大河二衛漕米均蠲免。  《通典》 又以江蘇水,截留粟二十萬石賑濟。  《通典》 四十年,江蘇桃源縣沖坍田賦,丹徒縣坍廢田地漕米,均蠲免。  《通志》 又酌免江蘇水、旱被災田賦。  《通典》 又江蘇二十八州縣衛旱,於例賑外各再賑一月。  《通典》 又江蘇鎮洋縣築塘占廢田地,應繳銀米,分別扣蠲。《通考》 四十一年,奉諭准,各省賑濟米折銀定價,江蘇每米一石價銀一兩,每谷一石價銀五錢。《會典》 又免上元等四十六州縣衛被災田賦。  《通典》 又奉諭:昨歲江蘇地方間被偏災,新春正賑已畢,麥秋尚早,將被旱較重之句容等十縣,及次重之上元等十八州縣,並鎮江、揚州二衛,成災七八分之極貧戶口,各加賑一月,以資接濟。  《會典》 四十三年,江蘇常熟、婁縣、嘉定、長洲坍沒田賦豁除。《通典》 又江蘇江浦等二十六州縣衛及各場灶戶水災,均加賑。《通典》 又清河縣於雍正十三年修閘築堤,挖廢田地,應徵銀糧均准豁免。《通考》 八月,四川酌撥倉谷二三十萬石,於江南備糶。  《東華錄》 四十四年,除江蘇常熟、嘉定等縣水沖沙壓田賦。  《通志》 上年江蘇高、寶水災,八九分災之極、次貧,及七分災之極貧,各加賑一月。  《會典》 上年淮海分司所屬被災九分之板浦、中正、臨興三場,分別極貧、次貧,展賑借糧。《會典》 四十五年,上五巡江、浙,所有江南水陸經過地方,本年應徵地丁錢糧,俱著蠲免十分之三。其該地每年積欠錢糧,及商場逋賦,概予蠲免:江藩所屬銀四十五萬二千餘兩,米十七萬餘石,蘇藩所屬銀二萬三千餘兩,米十二萬九千餘石,兩淮灶戶節年未完銀三萬五千餘兩,兩淮商民應完川餉未繳銀一百二十萬兩。  《會典》 又奉諭:巡幸江、浙,著將江南之江寧、蘇州,浙江之杭州所有附郭諸縣本年應徵地丁錢糧,概予蠲免。  《會典》 又上年江蘇阜寧、清河等處水災,極、次貧民,俱展賑一月。《會典》 又奉諭准,江蘇吳縣向有公田一萬二千五百餘畝,原系富民措置,歲收租息,以為抵補逃亡無著錢糧之用,年有餘米,留為該縣地方公用。嗣後此項應余米石,如遇歉收之年,亦照民田一體勘明災分,隨同正賦蠲緩。《會典》 又輪免錢糧,即於本年普行蠲免。其已征者,准作明年正賦。《會典》 四十六年七月,江蘇截留漕糧十萬石,於崇明縣備賑。  《東華錄》 十一月,諭撥兩淮鹽課銀五十萬兩,修沛縣城垣,並安輯移徙戶口。  《東華錄》 本年六月,江蘇崇明縣猝遇風潮,被災較重,所有應徵本年地丁錢糧,均行蠲免。《東華錄》 加賑江蘇上年被水災民。時黃河南北岸漫溢,侵及江南、山東瀕河各州縣,如例賑恤。《通志》 又江蘇水,撥藩庫銀五十萬兩,鹽課銀五十萬兩,漕粟五萬石資賑。又因災地較廣,賑費甚多,再撥銀六十萬兩,分別加賑。  《通典》 是年,豁免阜寧衛河灘地租。  《通考》 又奉諭:本年江蘇沛縣等州縣被災較重,屢經降旨,撥道庫銀五十五萬兩,又兩淮鹽課銀內再行動撥銀五十萬兩,以資賑恤。第念該處米石尚恐不敷賑糶,著再加恩,於淮、揚各屬本年應行起運漕糧內,截留五萬石,以備賑糶之用。  《會典》 又奉諭:豐、沛等縣俱被水災,居民秋糧全沒,田廬倒坍,勢難緩待賑期,著加恩先行賞給一月口糧。  《會典》 四十七年,奉諭:上年江蘇邳州等州縣因河水漫溢,田禾被災;崇明等縣猝遇風潮,禾稼受傷;豐、沛等縣湖水漲發,城堤亦俱被水。今春正賑已畢,青黃不接之時,民食不無拮据,著再加恩,將睢寧、沛縣、崇明三縣十分災之極、次貧民,概行加賑兩月;九分災民,同邳州、宿遷、銅山、豐縣、桃源、清河、海門、通州、海州、沭陽各廳州縣九分、十分災民,俱無分極、次,加賑一月。各衛屯地坐落被災州縣者,一體分別辦理,俾災黎均資接濟。《會典》 又截留漕糧八萬石,賑恤江蘇省下游水災。《會典》 又加賑江南上年被水各州縣。 以黃河漫口未堵,令將被水較重之州縣,不限月份,常予賑恤,俟堵筑後停止。《會典》 又黃河溢,江南被水災區,常予賑恤,不必論月,俟水退停止。  《會典》 又奉諭准,地方猝被水災,該管官查倒塌房屋,給與修費;淹斃人畜,分別撫恤。江蘇省水沖民房修費銀瓦屋每間給銀七錢五分,草房每間給銀四錢五分;淹斃人口每大口給銀五錢至八錢為率,每小口給銀 自三錢五分至四錢為率。  《會典》 又以江南水災,於加賑外,復展賑三月。發浙商佐工銀八十萬兩,漕粟八萬石濟賑。《通典》 是年,江蘇二十四州縣秋禾災,賑如例,並加賑。復展江蘇河流下游地畝賑至明年六月。《通典》 四十八年,上年江蘇淮安、徐州等處因水漫未消,豐縣、沛縣、銅山、邳州四處不論月份常予賑外,下游之宿遷、桃源等州縣被水災田,均各照災分按月給賑,不在常賑之內。著再加恩,將邳州、銅山、豐縣及宿遷、海州二州縣,凡九、十分災,不分極、次貧民,概行加賑兩月。次重之桃源、睢寧、沭陽九、十分災貧民,不分極、次,概行加賑一月。其徐州、大河二衛屯田,有坐落該州縣災重區分,一體分別加賑,以資接濟。《會典》 又徐州府屬之銅山等州縣被災較重之地,展賑五月。《會典》 又奉上諭:朕明春南巡,著照從前之例,於江、浙二省冬兌漕糧內,各截留十萬石,在水陸駐蹕地,分廠平糶。 《會典》 又奉諭:免江蘇銅山等州縣受災田租,沛縣灶課雜稅。  《通典》 又賑江蘇災民,銅山、豐縣、邳州加賑五月,上元、句容、丹徒三縣加賑二月。  《通典》 又奉諭:江蘇銅山等州縣災分稍輕之處,及上元等縣被江水沖漫田畝,俱酌借籽種口糧,俾得趕種春麥。  《會典》 又以江南被水最重之沛縣、豐縣、銅山、邳州四處,不論月份,常予賑恤。  《通典》 又奉諭:淮南商人應徵提引餘利銀兩,前經降旨加恩,將未完銀展緩分作二十一限繳完。今該商等已完至第十三限,其餘八限,尚應交銀三百八十六萬六千餘兩。此項提引餘利,該商等按限完交,已經過半。朕思恤商所以恤民,著加恩於未完銀內豁免二百萬兩,其餘仍按原限完繳。 《通典》 四十九年,奉諭:江蘇上元、句容、丹徒三縣,因江水盛漲,濱江地畝被淹成災,無論極、次貧民,俱著加恩,加賑兩月。  《會典》 又以鎮江後幫漕船,猝遇暴風,人力難施,以致登時沉溺,情殊可憫。所有漂水米石,恩予寬免;其淹斃人口,並照例賞恤。  《會典》 是年,上六巡江、浙,所有江南水陸經過地方,本年應徵地丁錢糧,俱著蠲免十分之三。其該地江寧所屬積欠地丁漕項銀三十六萬七千兩,民借銀十五萬一千九百兩,米麥豆十八萬九千石各有奇,蘇州所屬地丁等銀四萬八百兩,民借銀一千二百兩,漕項等米麥豆三萬八千石各有奇,兩淮商人提引餘利銀一百六十三萬餘兩,及民借籽種口糧,全行豁免。  《會典》 又奉諭:巡幸江、浙,著將江南之江寧、蘇州,浙江之杭州所有附郭諸縣本年正賦,概予蠲免。《會典》 又免兩淮灶戶四十五年、四十六年逋賦。《東華錄》 又除江蘇吳縣公用額徵留備公用米。  《東華錄》 五十年,奉諭:淮、徐、海三屬均為積歉之區,上年冬間,久晴土燥,種麥無多。今春雨澤又復愆期,以致麥苗未能長發。所有貧民,播種無資,著借給口糧、籽種、銀兩,俾資接濟。  《會典》 又緩新舊錢糧,秋成後徵收。  《會典》 又奉諭:江蘇徐、海、淮三屬,本年二麥歉收,所有被災最重之銅山、豐縣、沛縣、蕭縣、碭山、邳州、睢寧、宿遷、安東、阜寧、桃源十一州縣實在貧民,著借給三個月口糧,次重之清河、鹽城、海州、沭陽、贛榆五州縣災民,借給二個月口糧,以資接濟。再該處州縣倉石,頻年賑貸,存貯無多。其淮安一屬,著該督撫就近酌撥調濟;所有徐、海兩屬,著即於邳、宿一帶水次截留漕米十萬石,以八萬石分撥徐州各屬,二萬石分撥海州各屬,以備賑貸之用。  《通志》 又江蘇淮安等五府旱,截漕粟十五萬石平糶。  《通典》 又奉諭:伍佑、新興、廟灣三場地方,因天氣久晴,糧價昂貴,灶戶買食維艱,著酌借一月口糧,俾無力灶戶得資口食。  《會典》 二月,奉諭:免江南江寧等六府州四十七年以前積欠。《東華錄》 三月,奉諭:免江蘇安東等二縣四十四年以前積欠。《東華錄》 八月,奉諭:免各省四十年以前積欠耗羨。  《東華錄》 五十一年,奉諭:上年江蘇淮安、徐州、海州所屬雨澤愆期,夏、秋二季均屬失收,江寧、揚州、鎮江所屬亦多歉薄,今春正賑已畢,青黃不接之時,民食不無拮据。著再加恩將蕭縣、碭山二縣十分災極、次貧民,展賑兩月,其淮安、徐州、海州、江寧、揚州五屬之八、九分災極、次貧民,展賑一月。  《會典》 又奉諭:海州場地,上年被旱較重,曾經降旨給賑,俾災丁口食有資。今屆青黃不接之時,正賑已畢,所有板浦、中正、臨興三場極、次貧灶戶,再加恩展賑一月。  《會典》 又奉諭:江蘇淮安、徐州、海州、江寧、揚州、鎮江被災,其七分災以下,及勘不成災地方,所有實在乏食農民,著酌借籽種口糧,俾乏食者得資餬口,乏糧者無誤翻犁。  《會典》 又奉諭:海州場地,上年被災七分以下,勘不成災各場,實在乏食貧灶,著照例借給口糧,以資接濟。  《會典》 五十二年,奉諭:上年江蘇淮、揚等處,因河水漫溢,田禾被淹,清河等縣成災十分各村莊,無分極、次貧民,各加賑兩月。又山陽等州縣成災八分、九分各村莊,無分極、次貧民,各加賑一月。  《會典》 又奉諭:上年江蘇淮、揚水災,已蠲、賑兼施。其勘明七分、五分及勘不成災各村莊戶口,俱酌借籽種口糧,以資接濟。  《會典》 五十三年,奉諭:江蘇淮北一帶,濱臨河、湖,及江寧府屬沿江地方,因本年雨水較多,間被淹浸。所有蕭縣等州縣新舊錢糧漕米,緩至明年秋成後徵收。其山陽等縣舊欠錢糧,緩至明年秋成後徵收。  《會典》 又奉諭:江南廟灣場成災五分之十二莊,本年應徵折價錢糧,分別蠲緩。其未完舊欠錢糧借種,並一併遞緩徵收。至勘不成災之七莊,及海州三場本年應徵錢糧,並歷年因災帶徵錢糧,及舊欠借給口糧,亦展至來年麥熟後分作二年帶徵。  《會典》 五十五年,皇上八旬萬壽,將乾隆五十五年各直省應徵錢糧,通行蠲免。其如何按年輪蠲之處,著速具奏。  《會典》 又奉諭,令田產業主,將佃戶應交地租,量予減收。  《會典》 又奉諭:江南碭山一縣漫水較多,著先給一月口糧,以資接濟。  《會典》 又奉諭:蕭、碭、宿地方水災,節次賞給一月口糧,並撥銀一百萬兩撫恤。今睢寧十三社村莊,亦有被淹之處,所有被水較重之六社,給一月口糧,以資接濟。  《會典》 是年,撥兩淮運關各庫銀一百萬兩,解交江督備賑。  《會典》 五十六年,奉諭:上年江蘇蕭縣、碭山、睢寧三縣被災地方,將八、九分災,無分極、次貧民,概行展賑一月。其衛所及貧生、兵屬,亦照正賑之例,一體辦理。  《會典》 又奉諭:江南蘇州等府屬雨水較多,低洼地畝間被淹浸。所有長洲等十一縣本年應完漕屯等米,緩至來年秋收後,作二年帶徵,其應納地丁等銀,亦緩至來年麥收後完納。 又太倉州屬之寶山縣,並海州暨所屬之沭陽等三州縣,本年墊漕銀兩,及麥石地漕等款,一併緩至來春麥收後,分作兩年徵收。  《會典》 五十八年,奉諭:兩淮泰州、海州所屬各場窪地,本年秋雨稍多,收成歉薄。該處產鹽較少,灶戶生業維艱,借給一月口糧。並於附近鹽義倉內,借谷二萬七千七百九石八斗,以資接濟。《會典》 十二月,除江蘇吳縣等四縣捐置義冢地畝額賦。  《東華錄》 五十九年,奉諭:以六十年元旦日食,上元月食,各省漕糧自六十年為始,分作五年輪免。各省積年民欠,及因災帶緩未完銀谷,詳悉查明,按照該省所屬之某州某縣實欠在民銀谷若干,速行開單具奏,到日降旨豁免。 《會典》 又奉諭:泰州、海州各鹽場本年連遇風雨,湖、河並漲,低洼處所,多有被淹,煎曬已停數月。所有本年應徵新舊折價錢糧,緩至來年熟後,分作兩年帶徵。 又奉諭:松江華亭縣本系沿海地方,秋雨過多,低洼田畝,稻棉間多受傷。所有本年應徵、帶徵地丁漕糧,緩至來年秋後帶徵。 《會典》 六十年,奉諭:海州等州縣衛被水地畝,應徵本年新賦,並帶徵錢糧籽種銀兩,俱緩至來年秋成後,分作二年帶徵。《會典》 又奉諭:海州分司所屬板浦等場,因夏秋雨多,田被淹浸,本年壓征折價錢糧,緩至明年麥熟後起征,分作二年帶還。《會典》 江蘇省節年民欠及因災緩帶銀米麥豆等項,俱加恩豁免。《會典》 兩淮應徵、緩徵折價及借給口糧、谷價銀兩,並加恩一體豁免。《會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