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通志稿民政志 · 第三卷 徭役
周
周小司徒之職,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為羨,唯田與追胥竭作。 《周禮》
鄉大夫以歲時登其夫家之眾寡,辨其可任者,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國中貴者、賢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以歲時入其書。 《周禮》
載師,凡民無職事者,出夫家之徵。 《周禮》
閭師,凡無職者出夫布。 《周禮》
均人,掌均人民牛馬車輦之力政,凡均力政以歲上下。豐年,公旬用三日。中年,公旬用二日。無年,公旬用一日。凶札,則無力政。 《周禮》
章氏曰:三代役法,莫詳於周。周禮伍兩軍師之法,此兵役也。師田追胥之法,此徒役也。府史胥徒之有備,此胥役也。比閭族黨之相保,此鄉役也。有司徒焉,則因地之美惡以均役。有族師焉,則校民之眾寡以起役。有鄉大夫焉,則辨民之老少以從役。有均人焉,則論歲之豐凶以行復役之法。 《文獻通考》
漢
漢初因秦法,月為更卒。已復為一歲屯戍,一歲力征,三十倍於古。
高祖四年,初為算賦。民年十五而算出口賦,至五十六而除。二十而傳給徭役,亦六十五而除。
武帝天漢間,顧役有七科:一、吏有罪;二、亡命;三、贅婿;四、賈人;五、故有市籍;六、父母有市籍;七、大父母有市籍。於時力役之繁,不減秦時。
昭帝中,顧役有三品:一、卒更;二,踐更;三,過更。至平帝時,始定賦從田、役從丁之制。
《史記·高祖紀》:為泗水亭長。《括地誌》:泗水亭在徐州沛縣東一百步。為縣送徒驪山,徒多道亡,自度比至皆亡之,到豐西澤中止飲,夜乃解縱所送徒日:公等皆去,吾亦從此逝矣。按:驪山之徒,即役京布亦以驪山之徒逃亡起兵,所謂酷刑苦役,而萬姓側目是也。秦築長城,亦役全國之民。
《晁錯傳》曰:秦率以謫發戍,凡居以富強為右,貧弱為左。秦役戍多富者,役盡,兼取貧弱而發之。
三 國
吳赤烏十年春,適南宮,改為太初宮。詔移武昌材瓦,有司奏武昌宮作已二十八年,恐不堪用,宜下所在,通更伐致。帝 曰:大禹以卑宮為美。今軍事未已,所在多賦,若更通伐,妨損農業。且建康宮,乃朕從京來作府舍耳,材柱率細,年月又遠,嘗恐損壞,今武昌材本自在,且用繕之。十一年正月,太初宮成,周圍五百丈。
寶鼎二年六月,起新宮於太初之東。
晉
成帝咸和五年九月,作新宮,始繕苑城,修六門。
咸和六年正月,以運漕不繼,發王公以下千餘丁各運米六斛。《王羲之傳》與會稽王箋:時東土饑荒,羲之輒開倉賑貸。然朝廷賦役煩重,吳會尤甚,羲之每上疏爭之,事多見從。又遺尚書僕射謝書 曰:白軍興以來,征役及充軍死亡叛散,不反者眾。虛耗至此,而補代循常,所在凋困,莫知所出。上命所差,上道多叛,則吏及叛者席捲同去。又有常制,輒令其家及同伍課捕,課捕不擒,家及同伍尋復亡叛。百姓流亡,戶口日減,其源在此。又有百工醫寺死亡絕沒,家戶空盡,差代無所,上命不絕,事起或十年十五年,彈舉獲罪無懈息,而無益實事,何以堪之?按:觀羲之此疏,可見東晉人民,其時兵役之重,會稽雖在浙境,而吳郡則半在蘇境。傳雲吳會尤甚,今特錄之。
《范寧傳》:補豫章太守,臨發上疏曰:古者使人不過三日,今之勞擾殆無三日休停。至有殘刑翦發,要求復除,生兒不復舉養,鰥寡不敢妻聚,凡荒郊之人,散居東西,遠者千餘,近者數百。而舉召役調,皆相資須,期會差違,輒致嚴坐,人不堪命,叛為盜賊。是以山湖日積,刑獄愈滋。今宜修禮文,以二十為全丁,十六至十九為半丁,則人無夭折,坐長滋繁。
隋
《隋書·食貨志》:煬帝即位,男子以二十二成丁。始建東都,以尚書令楊素為營作大監,每月役丁二百萬人。又命黃門侍郎王弘、上儀司於士澄,往江南諸州采大木,引至東都,所經州縣遞送往返,首尾相屬不絕者千里。
唐
唐以百戶為里,五里為鄉,四家為鄰,三家為保。每里置正一人,若山谷阻險、地遠人稀之處,聽隨便處置。掌按比戶口,課植農桑,檢察非違,催驅賦役。在邑居者為坊,別置正一人,掌坊門管鑰,督察奸非。並免其課役。在田野者為村,別置村正一人,其村滿百家,別置一人,掌同坊正。其村居如滿十家者,隸入大村,不須別置村正。諸里正縣司選勛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強幹者充。其次為坊正。若當里無人,應於比鄰里簡用。其村正取白丁充,無人處並通取中男等充。
天下戶為九等。
杜詩:去時里正與裹頭,歸來頭白還戍邊。此可見唐代兵役之重。
肅宗時,更為夏、秋兩稅法,畢省諸租庸調雜徭名目。 《三才考略》
代宗廣德二年,敕天下戶口委刺史、縣令,據現在實戶,量貧富等第科差,不得依舊籍帳。 《文獻通考》
宣宗大中九年,詔以州縣差役不均,自今每縣據人貧富,及役輕重作科差簿,送刺史檢署訖煉於令廳,每有役事,委令據簿科差。 《文獻通考》
宋
《宋史·食貨志·役法》:役出於民,州縣皆有常數。宋因前代之制,以里正、戶長、鄉書手課督賦稅,以耆長、弓手、壯丁逐捕盜賊,以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給使令。縣曹司至押錄,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虞候揀、掏人等,各以鄉戶等第定差。京百司補吏,須不礙役乃聽。建隆中,京西轉運使程能,請定諸州戶為九等於籍,上四等量輕重給役,下五等免之。淳化五年,始令諸縣以第一等戶為里正,第二等戶為戶長,勿冒名以給役,自餘眾役,多調廂軍。熙寧元年,知諫院吳充言:今鄉役之中衙前為重,民間規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戶等骨肉不敢義聚而憚人丁。故近年上戶浸少,中下戶浸多。役使頻仍,生資不給,則轉為工商,不得已而盜賊,宜早定鄉役。乃詔制置條例司講立役法。提點府界公事趙子幾奏上府界所在條目,下之司農。詔判寺鄧綰、曾布更議之。綰、布言:畿內鄉戶計產業,若家資之貧富上下分為五等,歲以夏、秋,隨等輸錢。鄉戶自四等,坊郭自六等以下勿輸。若官戶、女戶、寺觀、未成丁,減半輸。皆用其錢,募三等以上稅戶郡縣代役,隨役輕重製祿。開封縣戶二萬二千六百有奇,歲輸錢萬二千九百緡。乃詔責坊郭三年,鄉村五年,農隙集眾,稽其物產,考其貧富,察其詐偽,為之升降。既具,揭示一月,民無異辭,著為令。下募者執役,被差者得散去。凡當役人戶,以等第出錢,名免役錢。其坊郭等第戶及未成丁、單丁、女戶、寺觀,品官之家,舊無色役而出錢者,名助役錢。哲宗立,宣仁後垂簾,司馬光奏:免役之害有五。哲宗親政,三省言役法尚未就緒,令戶部議之。詔復免役,凡條約悉用元豐八年現制。
熙寧四年,廢江陰軍為縣。先是,知晉陵縣王九成言:江陰軍,臣所治接壤,今常州有晉陵四縣,僅可供役軍,比之州止省通判,他官屬皆同,以一縣給之,宜民之困於役也。十二月,廢江陰軍為縣,隸常州。
熙寧七年四月丙申,詔:聞淮南路推行新法,多有背戾,役錢則下戶太重。令本路監司,速體量按治以聞。
元豐元年三月,淮南東路提舉司請額外民戶增出役錢蠲減,從之。
熙寧以後,有免役錢。乾道以庚寅三縣夏秋兩科,四萬三千二百四十六貫:丹徒縣一萬四千二百八貫,丹陽縣一萬二千一百八十二貫,金壇縣一萬六千八百五十六貫。
鎮江郡當衝要,土瘠民貧,信使往來,差調繁重。所貴役簡勞均,遞年應辦國信往來,合用般擔禮物人夫,不逾二千人,系丹徒官縣差撥坊郭人戶充應。然坊正縣吏不問實用人數多寡,遍於諸坊排門差撥,閭巷騷然。守臣待制史彌堅,籍定在城七坊及江口鎮戶口姓名圖寫,住止內從例合充般擔人,計七千九百三十八戶,以嘉定八年北使回程為始。照合差實數,每遇應辦,止於一坊差撥。或一坊人數不足,然後差及兩坊。若一坊人數尚多,差使未遍,直候再有應辦,以本坊差盡為度,然後及以次坊。分上輪下次,周而復始,居民始獲安跡。舊例保頭管夫十名,隊頭管五十名,以本坊之殷實者為之。坊正一名,本縣合千人為之。凡保頭、隊頭上下相維,此固無害。然隊頭初無輪定資次,一番差使,則坊正借公行私,指射惟意,乞取滿其所欲,然後別行指差。夫坊既有正,熟知保伍,隊頭職事可身兼之。若別立隊頭,重為民擾,自今永免差撥。在官既有責辦,於民實為利益焉。 《嘉定鎮江志》
嘉泰元年三月,頒慶元役法撮要。慶元二年,吏部尚書許及之,取祖宗免役舊法與紹興十七年以後續降旨符,修為一書,名 曰《役法撮要》。書成,左丞相京鏜上之,至是頒行。
嘉泰四年七月,命諸路提刑提舉司稽查保伍法。
嘉定五年五月,詔通行兩浙倍役法著為令。按:合清蘇州、常州,皆宋兩浙西路地。
度宗咸淳元年九月,吏部侍郎李常行行義役法。
元
元初,州設坊正,鄉設里正,都設主首,專辦稅務。後改為季役。其次有貼役、雜役,以糧多者為役首。其次為貼役,其雜役則弓手、祗候、禁子、子、曳刺、鋪兵、船夫、防夫、馬夫、鹽車、織染匠、雜造匠。 《三才考略》
元世祖至元十七年十二月,詔以民當站一戶為率,官給一馬,死則買補之。
十八年八月,括江南戶口稅課。
是年,以江南民戶頒賜諸王貴戚功臣,食其戶鈔。
二十年,命招集江南流民,其避役不歸者,與土著一體當役。
二十五年二月,以江南站戶貧富不均,又有蒙古諸驛。
英宗至治三年四月,設行助役法。
順帝至正,劉輝尹上海縣。自宋季公田虛增,歲加數倍,役人往往破產。輝命富民自實隱田,勸豪右出粟為義役常平本,而邑之達官里居者亦來助,於是賦役均平。
時浙右行雇役法。
命各急遞鋪十縣設一郵員。於州縣鑄記,司吏內差充使,專督其事。
泰定帝泰定二年,詔除江淮創科包銀。泰定間,行助役法。
文宗天曆二年正月,敕回回戶與民均當差役差科之數。
順帝至元元年十月,詔海道漕運萬戶府船戶與民一體充役。
至正七年四月,命江浙行省講究役法。
元初,因賦定以上、中、下戶為三等,五歲均役,十歲一更進。一歲中,諸色雜目應役者,編第均之,曰均徭,他雜役曰雜泛。其後累期更制,有銀差、力差、聽差、十段錦、一條鞭等法。
命有司料簡合戶稅,合戶稅至七十石,當馬一匹,並免雜徭;獨戶稅逾七十石,願入站者聽。合戶稅不得過十戶,獨戶稅無上百石。
二十五年十一月,禁有分地臣私役富家為柴米戶及賦外雜徭。
二十六年十二月,再籍江南戶口,北方諸邑人寓居者,亦就籍之。
二十八年,命議行江南差科舊法。
成宗元貞元年十一月,詔江浙行省檢核富強避役之戶。
大德六年,量改絲鈔受納之制。
七年閏五月,詔僧人與民均當差役。
武宗至大二年,詔恤流移,令現戶包納差稅。
仁宗延祐七年,汰富民竄名宿衛者紹役。
明
洪武初定役法,驗田出夫,田一頃,出丁夫一人,不足一頃者,以別田足之,名曰均工夫。 《三才考略》
尋編賦役黃冊,以一百一十戶為里,里分十甲,曰里甲。以上、中、下戶為三等,五歲均役,十歲一更造。一歲中,諸色雜目應役者,編第均之。銀、力從所便, 曰均徭。他雜役曰雜泛。凡只應禁子弓兵,悉簽市民,毋役糧戶。按:銀、力二差,俱有定數。銀差者,以差編銀,不復顧役也。力差者,派與銀數,自當顧役,悉聽其便,非於所編之外,縱民過取也。《三才考略》
簽點糧長,以賦稅關國重計,選殷實戶充糧長,督其鄉租稅。多者萬石,少者數千石,部輸入京,間召見問疾苦,稱旨者,輒拜官。
天順間,巡撫都御史崔恭仿前巡撫侍郎周忱遺法,編定均徭。 按:周忱法,將鄉都通縣排年裡長,編成定次,一應差役,每石出銀一兩,輸當一年,歇息二年,酌量輕重多寡朋合,造冊在官,猶如車輪。而胥吏無挪移之弊,百姓便之。後知府汪滸編上、中、下九則之法,胥吏得上下其手。至是,崔恭以長邑老人之請,照忱舊制均徭。又按:均徭之法,一按冊籍丁糧,一核人戶上下。稽冊籍則富商大賈免役,而土著困,核人戶則官吏里胥輕重其手,而小民益困,二者交病。然專論丁糧,庶幾古人租庸調之意。時議以舊編力差、銀差之數,當丁糧之數,難易輕重,酌其中役以應差。里甲除當復者,論丁糧多少,編次先後, 曰鼠尾冊,按而征之,市民商賈家殷足而無田產者,聽自占以佐銀差,役以稍平。
成化間,從刑部主事袁潔議,令沿河州縣雜辦正徭出十之二。按:潔議自通州抵儀征沿河人民,編定夫甲,拽送官船,晝夜不息,請令沿河州縣雜辦正徭,但出十分之二,余派不當夫役之處。
弘治間,應天巡撫朱瑄奏減內府供給南京科道等官公差諸役,各衙門坐派及運人夫等項。詔從之。
隆慶間,蘇州知府蔡國熙詳定南北運櫃收倉兌等役,並五年一編,與十排里役各別挨輪。每遇編期,核造虎頭鼠尾冊簽點,以田多寡,定差輕重。
御史錢嶫奏免通州派養種馬,從之。
巡撫都御史海瑞將均徭、均費等銀,不分銀、力二差,俱以一條鞭征銀,在官聽候支解。按:一條鞭法,十甲丁糧,總於一里,各里丁糧,總於一州縣,州縣總於府,府總於布政司,通計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於是均徭里甲與兩稅為一,凡一縣丁糧,畢輸於官,官為簽募,以充一歲之役,小民得無擾而事亦易集。然糧長、里長之名罷,而其實存諸役,仍至復簽農民。法行十餘年,規制頓紊,不能盡遵行也。
隆慶三年,巡撫都御史海瑞革報府城附郭總甲,於十排年挨日輪充。
萬曆九年四月甲寅,應天撫按孫光祐占等題稱,應天、蘇、松等十一府州縣條編均徭里甲驛傳編銀,今遞減公費等,又改入平米銀,實編銀七十七萬八千三百八十餘兩,乞刊冊頒布,以便遵守。部復如擬。
萬曆間,巡撫胡執禮更定徭里貼役,革除里夫。
巡撫都御史徐民式題准均役紳衿限田優免,余具一體當差。役分上、中、下三則,以田多寡為差。
通州凌東都奏准灶民田地照糧一體當差。
都諫張貞觀請定徐州里甲夫差,部議從之。
清
順治元年,置各州縣甲長、總甲之役。各府州縣衛所屬鄉村,十家置一甲長,百家置一總甲。凡遇盜賊逃人奸宄竊發事件,鄰坊即報知甲長,甲長即報知總甲,總甲報知府縣,府縣衛核實申解兵部。若一家隱匿,其鄰右九家、甲長、總甲長不行首告,俱治以罪。
三年,特令大臣訂正《賦役全書》,計丁授役,至十四年告成,頒行天下。又定編審人丁征徭科則,通計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里甲與兩稅為一。凡一州縣丁銀,畢輸於官,為僉募以充一歲之役,小民得無擾而事亦易集。至康熙五十二年,恩詔:以現在丁冊,定為常額,續增人丁永不加賦。雍正元年以後,各省丁徭,皆陸續攤入地畝,惟編審人丁,以供差役。
定內外衙門額設吏。
府州縣額設祗候禁子弓兵,於該納稅糧三石之下、二石之上戶內差充,免其雜泛差役,毋得將糧多上戶差各處衙門。又有快手、皂隸、門卒、庫子諸役,皆按額數召募。初定祿秩之時,在外各衙門吏書、門子、舍人、皂隸、禁卒、鋪兵、倉夫、斗級、工匠人役,亦按季給以工食銀兩。其後屢經裁減,皆於地畝編征。詳見《賦役全書》。按:吏役之設,今古異制,而未嘗不同。
定戶口不均及隱蔽差役逃避差役之律,禁革主保甲長並催頭大戶名色,禁止私充牙行、埠頭。定紳衿優免例:一品免人丁三十,二品免人丁二十四,三品免人丁二十,四品以次至教職,舉貢、監生員各免其差役。禁有司私役部民。定州縣鋪司、鋪兵及弓兵制,禁止私役。
十一年,定流民附籍當差之例。
十四年,定一品官至生員、吏承止免本身丁徭。
江蘇巡撫都御史張元中禁革首名糧長,並縣歇倉歇蠹役。
十七年,禁有司私派里甲之弊。
康熙元年,令江南蘇、松兩府行均田、均役之制。按:均役之法,時權知婁縣李復興行之最為得宜,各屬皆仿而行之。因編為均役成書,沈荃序略 曰:婁邑自均役以後,流亡復歸,荒蕪日墾。鄰邑外省相繼取法。所慮世俗昧於均役之義,而議其無役,且以為師心而不法古。夫三代之役,軍旅士功而已。井田廢而兵、民分,兵久無與於民。若夫築城浚川,則計田出費,以供其事。即近日吳淞之役,豈非至均者?漢去古未遠,故亭長、嗇夫聽獄訟,收賦稅,皆有祿秩。張敞、朱邑、朱博、薛宣之流,由此至卿相。唐時此意未泯,故柳宗元言:有里胥而後有縣大夫,有縣大夫而後有諸侯,有諸侯而後有方伯連帥。是里胥與連帥貴賤雖殊,而皆為天子任理民之責,未聞有比較鞭笞破家亡身者。唐末大亂,諸節帥多出群盜,所用守令,視民如仇,而用之日新,由是鄉里之職,大為民困。五代因循,至宋未改。或差役,或雇役,或義役,皆能困民。弊則改之,初無定轍。元賦最輕,故役亦輕而民多富。明室賦重,故縣令催科難遍。故分編里甲,使之催賦,俗 曰經催。是役之設,為催賦設也,賦辦則役舉。今均田之法,家自催賦,無不辦之賦,是即無不舉之役。豈必辦賦之法,歲破數百家,斃數百命,而後謂之役?向之有役有不役,故見其役。今也即賦為役,故不見其役。若謂以田從人為非,則向者以人從田,圖蠹圖書為政,而官與民交受其害。今之以田從人,業戶自為政,而官與民交受其利。行且遍此法於吳越間,雖百世可知也。
康熙三年,浚淮安涇河閘,計田出夫。漕運總督林起龍疏言:開浚涇河閘,自淮城以南,運河東岸至吾金莊,延袤七十餘里;下流淤塞處,均可十餘里。今山陽、寶應二縣,計田出夫,眾志鼓舞。甫二十日畢事,河道深通,間流無阻,直達射陽湖 入海,居民田廬,可無水患。
六年,總督郎廷佐飭禁武進縣迎春鄉科派雜差。
七年,定驛遞給夫之例。清河縣知縣請除里長,立甲長,以辦一甲差糧。
十三年,布政使司慕天顏請立均田、均役定製。
十六年,禁止有司派罰修築城樓垛口。
十七年,裁江南淮安等府淺夫溜夫,改設河兵。
十八年,總督阿席熙請禁革儀真縣雜差。
二十三年,總督于成龍禁革里排。
二十八年,江蘇巡撫都御史湯斌檄免義租項下撫院書役公費。儀征縣知縣馬雲升詳定合府照糧派差。
二十九年,桃源縣知縣姜友之請仿照清河縣例歲助夫議,部議報可,令各直省紳衿田地與民人一例差徭。又征僉派河夫工銀,令州縣雇夫應役。
三十九年,令甲首催征錢糧。
四十七年,申行保甲之法。
五十七年,儀征縣知縣陸師清核單夫積弊。
雍正元年,總督查弼納嚴禁混簽丁差,嚴禁各衙門書辦缺主,禁止州縣借欽差公費,私派里民,禁虛冒河夫之弊。
二年,令州縣歲舉老農,給以頂戴;定揀選民壯之制,禁革各衙門掛名吏役,禁止直省大小衙門各項科派累民之弊。
四年,嚴飭力行保甲,定保正、甲長、牌頭及選立族正之例。
六年,定州縣額設仵作名數,並償給之例;禁擅用驛夫。
七年,禁止鄉紳奴僕充當書役。
九年,總督尹繼善禁革江寧里圖貼差。令江南蘇州踹坊設立坊總、甲長。《清文獻通考》:南北商販青藍布匹,俱於蘇郡染造,踹坊多至四百餘處,踹匠不下萬有餘人。時浙江總督李衛節制江南,因陳地方營制事宜,言此等踹匠,多系單身烏合,防範宜嚴,請照保甲之法,設立甲長,與原設坊長,互相稽察。從之。
十一年,裁減直省民壯。
乾隆元年,禁革直省大小衙門吏役之弊。州縣書役之有貼寫,各項衙役之有幫役,雖有明禁,不能禁革。不肖之役,蒙官作弊,實里甲之害,即役法之蠹。御史周人驥復切言其弊。略云:州縣衙門舞弊,莫如書吏。然官若嚴明,尚知畏法。此外額設衙役,如斗級、禁卒、民壯、捕役、門子,各管一事,且名數無多,尚易稽查約束。惟快手、皂隸二項人役,定額原止數名,州縣向俱於額外收用,現在多至二三百名不等。其中原系安分人民投充,以圖體面避差徭者固有人,大半皆土棍。遊民呼朋引類,州縣習焉不察,來者不拒,盡以公門為巢穴。且常用應役,盤據把持,如賭博、流娼、私販、私銷諸奉禁之事,惟衙役勾串瓜分,包攬護庇。小民乃公然違禁,官即清查,先令躲避,稽查愈嚴,愈得借端勒索。凡有差票到手,視為奇貨可居,登門肆橫索酒飯,講差錢,稍不遂意,百般恐嚇,鄉人畏事,莫敢發言。吏治之不肅,民生之不厚,率由於此。快手、皂隸舊止數名,固屬太少,而約略沖僻地方,量增名數,可以敷用。請敕下直省督,酌定成額,分別去留。其餘各役,悉照皂快例行,違者查參。至督撫司道等衙門承差各役,盈千累百,多系掛名,倚勢平民,挾制官長,所在多有,亦應一體定額。事下王大臣九卿會議,如所議請行。
嚴禁江浙地役使工匠之累。
五年,禁胥役兼充牙行。
八年,禁止衿監認充行。
二十二年,厘直省保長保甲。
戶部匯議略言:保甲之設,所以弭盜安民。今各省奏到情形,其中如慎選保甲一條,議令各省該地士民公舉誠實識字,及有身家之人,承充保正甲長,不得以市井無賴,濫廁其間。其一切戶婚田催糧拘犯等事,另設地方一名承值,至支更、看棚等役,民間以次輪充。惟紳衿及衰廢幼丁量免,俱應准行。至所請減設牌頭,免點甲長,查十戶立一牌頭,十牌立一甲長,原使分任責成,若經減免,則保正耳目難周,稽查恐有不密,應議駁。從之。
二十七年,禁生監充當雜役。
禮部議復略言:士子身列膠庠,一切公私雜役,不得仍名頂充,例禁已久。今浙省士子竄身經商、里役者不一。一曰莊書,一曰圩長,各省如此類者,皆系公推老成明白之人經理,其生監自不應攙越管理,請一概禁止。一 曰埠頭,一曰牙行,江浙等處多有祖、父相傳世業,應令另報無頂戴之人領帖充當,生監不得濫充。
二十八年,令民間捐修之城工,如有坍卸,不必責其經理修補。是歲創北湖,築長堤,以壅北山之水。東自覆舟山,西至宣武城,長六里余。
附 錄 一
准呈請禁革里排碑文
《高淳縣誌督院傳》
康熙三十年八月二十九日,據高淳縣紳衿士民邢振炎、吳會暲、吳偉、邢京祚等詞稱:從前設里排,只為催科,久而弊生,遂成厲階。所以每遇輸差之年,十室九空,苦不勝數。恭遇皇恩浩蕩,禁革里排。又際憲天仁明,更加申飭,縣侯仰體鴻恩,實心厘剔,凡向之里差、長差、里書種種名色,及南米、南豆、漁課、稅契橫派陋規,盡行革除。至開徵大糧,惟給紙皂一紙張,差不出,民不擾,以百年之積弊,一朝而盡去之,省淳邑浮費四萬餘金,真小民賴以更生之日。但以縣侯升任在即,閻邑士民倉皇失措,恐積害雖除,年深日久,潛蠹滋弊。為此匍叩憲轅恩憐,賞賜勒石,將所革逐項一一永禁。一、禁革里差四十一名。一、禁革里書四十一名。一、南米、南豆只征本色,禁革浮派水腳。一、稅契只照買賣田房實契投稅,禁革混派加耗等弊。一、漁課止征數項,禁革加耗加靠等弊。一、錢糧投櫃,止用足色紋銀,不拘錠件,禁革銀匠押印勒索。等情。據江寧府趙隨傳、邢振品等到案查訊,禁革里排厘剔諸弊是實。如奏銷撥餉,槓解水腳、走遞馬夫、新年什物、鋪排衙役、赤歷由單、紅簿會計、循環月報、生辰屏資、鋪墊猩紅、迎接上司,一切無名雜費,俱已盡行革除。並勒石縣前,以垂不朽。理合如其請,嚴行勒石永禁。倘有陽奉陰違,另經發覺,憲台霜威白簡,即職府亦不敢徇縱也。
康熙三十二年二月初三,奉總督院傅批,飭縣勒石永禁,樹立縣前,取具碑摹,遵依報杏。
按:蘇省里排之害最重,縣誌禁革里排緣由有日:督縣禁革里排嚴示,訪得江南各屬,從前雖有禁革里排之虛名,至今究未禁除里排之實害。或更名 曰單頭,曰催頭,曰區總,曰里書,曰戶首,曰區頭,改立名色,陽奉陰違,巧於濟貪,竟成牢不可破之弊,民困以何底止?本部院剔弊厘奸,在永除里排之弊,將從前里長排年名色,及一切陋規,盡行扣除。如有衙蠹官仍前額外橫征耗費等弊,許百姓赴告,官則飛參究擬,役則立斃杖下。爾小民慎勿因忍,自貽伊戚。七月十五日,因溧陽告發,督憲董申禁。迨至二十八年三月,督憲傅申禁里排痛切森嚴,與董院兩示,前後略同。而蠹書胡以隆、孫兆吉等隱相盤踞,內製官府,外構棍衿。雖歷奉憲禁科派,而種種雜派,猶專責里長,每年仍不下二萬餘兩。是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生員邢京祚等又控,太尊趙蒙批仰高淳縣革。二十九年四月,有劣衿某等控府,希圖仍留長差,暗藏甲長,以便包攬漁利。本府趙批:濫差擾民,歷奉嚴禁,各邑糧皂,亦盡革除。蓋以若輩包攬科斂,深為民害。而淳邑之催糧快手四十一名,尤屬盤踞叢奸,故不啻三令五申,諄諄戒諭。今閱諸生呈請,仍照舊例,深可詫異,本應詳究實情,姑從寬典。於是諸頁和等控府差提蠹一十三名,嚴訊來責革役,遂准立碑。
役 法
《寶山縣續志》
力役之徵,久已廢止。而本邑獨以渾湖淤淀各河道,須輪年開浚,乃有百畝編夫之制。故前志所詳役法,率系河夫範圍。同治十二年,知縣張振升詳准,將編夫改振編折,是業田者已盡輸財之義務,絕無再當徭役之理由。第夫雖折征,鄉間猶沿用夫手續。十年中,當夫一次,初不過以本圖任務,不可無所責成,實無與於在官之役。不料惡因已播,官吏乃藉此罔民。糧差雖雇用性質,究與按圖強派者不同。其自願承役者,大都熟諳糧務,能通書算,苟駕馭督察各得其道,自鮮流弊。光緒二十六年,知縣金元烺以糧差輾轉,積欠不易清結,而各因尚有議夫之舉,遂不問病民與否,創議現編辦糧。於是向存編夫之名,至此復有承役之實。在公家則忙清忙款,視為得計,在現編則借代典鬻,賠累無窮。故雖紳民歷有改革之主張,成積重難返之勢。現編猶上海、青浦等縣之捆墊,久為秕政。本縣業田大戶較少,征存之串,大都零星瑣屑,挨編承役,尤弊不勝言。清丈以前,率多按票完糧,及貼糧等事,有田已售罄,而照冊仍舊輪編者。推完納積滯之由來,本受夫谷之影響。使之當編徵收,安有良果。弊一。即或承充此役者,悉系田多殷實之戶,而枵腹從公,官署既薪資發給,限期清繳恆產,殊為召累之階。弊二。鄉民未習書算,自行承役,輒受虧蝕之欺。托人代充,更有酬報之費。偶或雇不得人,有侵挪短少情事,本人仍不能卸責,必設法彌縫。弊三。限卯較清,不論收數若干,概論當編者如數墊補。雖遇恩蠲,而僅及官欠,不及民欠。弊四。城鎮業田各戶,或倚其勢力,應輪而得免。而鄉民之勤苦服疇者,重役相加,無可幸避。事不平均,莫甚於此。弊五。此皆弊較著,而賠繳頑絕各戶及催追耗費之痛苦尚不與。比歲以來,各圖安分之民,以當編之故,遭破產羈囹圄者,不可勝數。光緒三十四年,知縣胡調元任內,官紳以此爭持,幾釀大獄。
按:自清康熙初,江蘇即辦均田均役。而檢《寶山》諸志,則清季催科役累,猶未盡除。秉筆者蓋深望於後來循良之釐革。茲錄其概,以告臨民者。
附錄二 府州縣門子
寧蘇二府門子等役名額統計
江寧府
上元縣 門子二名 皂隸十六 馬快八 民壯五十 轎傘扇夫七
庫子四 斗級四 禁卒八
江 寧 門子二 皂隸十六 馬快八 民壯五十 轎傘扇夫七
庫子四 斗級四 禁卒四
句 容 門子二 皂隸十六 馬快 民壯四十 轎傘扇夫七
庫子四 斗級四 禁卒八
溧 水 門子二 皂隸十六 馬快 民壯二十六 轎傘扇夫七
庫子三 斗級四 禁卒八
江 浦 門子二 皂隸十六 馬快 民壯三十 轎傘扇夫七
庫子三 斗級四 禁卒八
高 淳 門子二 皂隸十六 馬快八 民壯二十六 轎傘扇夫七
庫子三 斗級四 禁卒八
六 合 門子二 皂隸十六 馬快 民壯三十 轎傘夫七
庫子四 斗級四 禁卒八
蘇州府 門子二 皂隸四 馬快十 步快十六 皂隸十六
庫子四 斗級六 禁卒十二 轎傘夫七
吳 縣 門子二 皂隸十六 民壯四十四 馬快八 轎傘扇夫七
庫子四 斗級四 禁卒六
長 洲 門子二 皂隸十六 民壯五 馬快八 轎傘夫七
庫子四 斗級四 禁卒八
元 和 門子二 皂隸十六 民壯四十五 馬快八 轎傘扇夫七
庫子四 斗級四 禁卒八
昆 山 門子二 皂隸十六 民壯二十七 馬快八 傘扇夫七
庫子四 斗級四 禁卒八
新 陽 門子二 皂隸十六 民壯二十七 馬快八 轎傘扇夫七
庫子四 斗級四
常 熟 門子二 皂隸十六 民壯三十二 馬快八 轎傘扇夫七
庫子四 斗級四 禁卒八
昭 文 門子二 皂隸十六 民壯三十二 馬快八 轎傘扇夫七
庫子四 斗級四
吳 江 門子二 皂隸十六 民壯三十六 馬快八 轎傘扇夫七
庫子四 斗級四 禁卒八
震 澤 門子二 皂隸十六 民壯三十一 馬快八 轎傘夫七
庫子四 斗級四 禁卒八
按:門子等役,各府州廳縣皆有。此官書載各縣各役名額,比實在大縣往往千餘,中縣數百,小縣亦逾百,官書不實,良可慨嘆。
又按:州縣各役,實以皂隸、民壯、馬快等乃日在公署當差。而累官害民,亦以此輩為最甚。凡因訟被看管者,平人在押班;有官資者,交各房;案情稍重者,則押捕班。但各府州縣仍有捕役名目,而□□皆無。惟見《文獻通考》自督撫至典史皆有役,特多寡不同。役稱名多相仿,惟簡稱弓兵。今只錄寧、蘇兩府屬縣,余省之。
再按:前清役食,每年每名六兩,一月止五錢,每日計支銀不過一分余。例價每千錢正,易銀一兩。是每日支銀僅一分余,不過十錢。在銀貴米賤時,已不能敷一日所食,何況後來米日以貴,銀日以賤。且本役均有妻、子,本身尚不能顧,使不索賄舞弊,於何取給?咸、同以後,又減成平,州縣發錢,仍有折扣,是直虛名而已。然此無道之政,竟行之二百餘年,可謂實作上下相蒙。下於食之不給不敢言,上於下之蠹民不肯問,所以終至革命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