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通志稿貨殖志 · 第八卷 金融

歷 代 幣 制 上  古 太昊以來有錢,太吳氏、高陽氏謂之金,有熊氏、高辛氏謂之貨,陶唐氏謂之泉,商、周謂之布,齊莒謂之刀。《通典》 虞夏之幣,金為三品。《史記·平準書》 周 太公立九府圜法,黃金方寸而重一斤,錢圜函方,輕重以銖。《漢書·食貨志》 景王更鑄大錢,徑一寸二分,重十二銖。《國語》 秦 銅錢質如周錢,文曰半兩,重如其文。《通典》 漢 漢興,患秦錢重難用,更令民鑄錢。至孝文五年,錢益多而輕,乃更鑄四銖錢,其文為半兩,令民縱得自鑄。故吳諸侯以即山鑄錢,富埒天子。《史記·平準書》 武帝行三銖,更行半兩。又造白金、皮幣,京師更鑄赤仄。《漢書》 後漢世祖行五銖錢。 靈帝鑄四出文錢。 獻帝鑄小錢。均《後漢書》。 三  國 三國吳嘉平五年,鑄大錢,一當五百。 赤烏元年,鑄當千錢。《吳志》 晉 元帝過江,用孫氏赤烏舊錢,輕重雜行,大者謂之比輪,小者謂之四文。《晉書》 南 北 朝 宋元嘉間,鑄四銖錢。 孝建初,鑄四銖,文曰孝建。 景和間,鑄景和二銖錢,有耒子、荇菜、鵝眼、延繯等名。千錢長不盈三寸,斗米萬錢,商賈不行。 太始初,禁鵝眼、延繯,余錢皆通用。復禁民鑄,官錢亦廢,唯用古錢。以上俱《宋書》。 梁天監間,鑄五銖錢,唯京師及三吳等州得用。 普通中,又鑄公式女錢,更鑄五銖鐵錢。均《梁書》。 陳天嘉間,鑄五銖。 大建間,鑄大貨六銖,以一當五銖之十,與五銖並行。尋廢,仍行五銖。均《陳書》。 隋 開皇元年鑄新錢,名曰五銖。每錢一千,重四斤四兩。 十年,詔晉王廣聽於揚州立五爐鑄錢。 十八年,晉王廣以江南人間錢少,請於鄂州白紵山有銅礦處,置十爐鑄錢。從之。以上俱《隋書》。 唐 武德四年,廢五銖,鑄開元通寶錢。 儀鳳間,瀕江民多私鑄錢為業,詔巡江官督捕,載銅錫鑞過百斤者入官。 武后時,令錢非穿穴及鐵錫銅液,皆得用之。盜鑄蜂起,江淮尤甚。 開元初,遣御史蕭隱之括江淮惡錢。 天寶中,詔天下置九十九爐鑄錢,揚、潤、宣等州各置十爐,每歲鑄錢三千三百緡。 寶應間,詔准鹽鐵轉運使劉晏奏,以江嶺諸州任土所出,積之江淮,易銅鉛、薪炭鑄錢,輸京師及荊、揚二州。 大曆間,禁天下鑄銅器。 建中初,准戶部侍郎韓洄奏請,停止江淮鑄錢七監。 貞元中,准張滂奏,禁止天下銷鑄銅器。以上俱《唐書》。 宋 太平興國初,詔昇州置監鑄錢,令轉運使采山川之銅,給官鼓鑄。 雍熙初,令江南諸州官庫所貯雜錢,每貫及四斤半者送闕下,不及者銷毀。 端拱間,詔申私鑄及銷錢之禁,江北諸州錢新舊大小兼行,江南用大淳化錢。 景德問,制錢有四監,池州曰永豐。每貫重五斤。以上俱《宋史》。 景祐初,詔三司,以江東等處歲輸緡錢合三十餘萬,易為金帛,錢流民間。《文獻通考》 慶曆間,敕江南鑄大銅錢,江、池、饒、儀、虢等州鑄小鐵錢。《文獻通考》 熙寧初,詔京西、淮南諸路,各置鑄錢監,路以十萬緡為額。 元豐間,詔徐州置寶豐下監,歲鑄折二錢二十萬緡,轉移陝府。元祐間罷。 崇寧元年,詔准吳居厚奏,以江、池、饒、建錢額不敷,議減銅增鉛錫,歲增鑄錢十萬餘緡。又令以歲鑄小平錢,復徐州寶豐監改鑄折二錢為折十,其舊新二錢,期一歲勿用。 又詔准右僕射趙挺之奏,以當十錢不便,命江南東、西、兩浙並改折十錢為折五;淮南重寶錢,亦作當五。五年,以折五、折十上供,小平錢留本路;錢鹽歲課,以八分鑄小平錢,一分鑄當十錢。尋江南、兩浙、淮南重寶錢作當五、當十。詔京西聽用當十錢。又置真州鑄錢監,以本路所換錢,不依式者,改鑄當十錢。又令江、池、饒、建州諸監,以當十之五分鑄小平錢。尋以當十錢滋弊日甚,令官、私見在者,並作當三。 大觀間,江南、福建、兩浙准鑄鐵錢,又鑄夾錫錢。尋以擾民,皆罷之。 政和間,詔准淮東諸路錢監,改鑄夾錫政和錢。又以夾錫錢不便,令淮南夾錫錢期三月官、私俱禁不用,仍罷鼓鑄。以上俱《宋史》。 建炎間兵革,州縣困敝,鼓鑄皆廢。《文獻通考》 紹興初,並廣寧監於虔州,並永豐監於饒州。《宋史》 乾道間,銅錢禁於淮,而易以鐵錢,淮民以困。詔銅鐵並會子仍過江行使。《文獻通考》 元 中統十四年,禁江南行用銅錢。《續文獻通考》 十七年,江淮等處頒行鈔法,廢宋銅錢。是年,括江淮銅錢銅器。 二十二年,敕不拘銅錢聽民仍用。俱《續文獻通考》。 明 洪武初,置寶源局於應天府,鑄大中通寶錢,以四百為一貫,四十為一兩,四文為一錢,設官專管。又命各省置局,頒洪武通寶錢,有當十、當五、當三、當二、當一·五等,重如其當之數。行小錢,重一錢。令照式鑄之。俱《續文獻通考》。 宦德間,詔南京工部鑄宣德通寶錢。 弘治間,詔南京工部鑄弘治通寶錢。 嘉靖問,詔南京鑄嘉靖通寶錢。又詔准部議銅錫等料俱出南京,工巧而物賤,四六分派未鑄制錢,均歸南京鼓鑄。又於寶源局續鑄嘉靖制錢。繼革鏇車,以爐盪代。而私鑄日盛,錢不流通,尋罷之。 萬曆間,詔南北直隸開局,兩部照舊四六分鑄萬曆通寶錢。又令南京工部,分鑄萬曆通寶錢。以上俱《續文獻通考》。 清 順治五年,議准江寧設廠,開鑄順治通寶錢。每錢重一錢二分。 八年,議准各布政司止各開一局,余均停止。 十年,詔令鑄造制錢務精工,背鑄一厘兩字,戶部添一戶字,各省添本省一字,鑄不合式者參究。 十四年,題准各省鑄局概行停止,獨令寶泉局鼓鑄。 十七年,復設各省爐座,歸併布政司承管,錢背面添清漢文寧字各一。每錢重一錢四分。 康熙元年,鑄康熙通寶樣錢,頒發各省局,依式鑄造,順治錢仍舊行使。尋停各省鑄錢,止留寶泉局、江寧局。 六年,詔復各省鼓鑄爐座,添設蘇州、鞏昌等處鑄局,照式鑄字。蘇州蘇字。 九年,停江寧、蘇州、江西等省錢局。 二十三年,議准鼓鑄制錢,行文各省,俱照式鼓鑄。每文重一錢。尋罷。 雍正四年,詔禁三品以下不得用黃銅器皿,民間器皿悉行出賣,當官給價。 附九卿奏略: 遵旨議定:嗣後京城三品以上官員准用黃銅器皿,民間樂器、圓鏡、戥子仍照原議外,其餘文武各官、軍民人等,一應器皿,俱不得仍用黃銅,所有舊存黃銅器皿,除箱柜上事件外,其餘不論輕重多寡,悉行交官領價。旗人交本旗佐領管收,漢官、民人交五城御史管收,隨交隨收,按依成色,估足斤兩,照部定每斤一錢一分九厘零給發。寬以三年之限,如有過限藏匿不交賣者,以私藏禁物律治罪。其有小鋪、冷攤,從前收買零星銅器,三月內盡行交官領價,違者即照私藏禁物律治罪。其打造銅器店鋪,如有仍將黃銅製造器皿者,照銷毀制錢從律治罪。其直省悉照京城例,以三年為限交收。 五年,十一月,詔令直省州縣民間交納銅器,准其抵正賦錢糧,應如何舉行,方為妥協,著戶部詳議具奏。 附戶部奏略: 遵旨議定:各省未完舊欠錢糧,准其以黃銅器皿抵交,除四川、廣西、雲南、貴州四省並無民欠,西安民欠無多,其餘各省,各該督撫酌量於該省民欠內,以二十萬為率,准令欠戶交納銅器,扣抵應完舊欠之數。倘銀數扣抵完日,該省有交納銅器,該省督撫再行具題請旨。此所交銅器,熟銅照額定價值每斤以一錢一分九厘,生銅價值比熟銅減二,每斤以九分五厘九毫零。各州縣官於紳民交納時,按其生熟成色斤兩,以所定價值算抵。如有奸民銷毀制錢,充作廢銅片塊不成器皿物件者,發覺之日,照律治罪。其收銅之州縣官,不得絲毫扣減價值,亦不得以重秤收兌,令其虧折。每季將所收銅器斤兩數目,報明督撫,解交公所,該督撫於年終奏報。其無民欠之省份,及無民欠之州縣,與舊欠之糧戶,並奉天州縣民有以銅器交官者,俱按生熟成色,給與價值。將所收銅器,存貯公所,於年終奏報。如各省地方官有見將已資收買黃銅器皿者,著解交公所,該管官即按生熟銅斤,給與價值。倘地方官有不遵諭旨,借捐買多色,以賤價收買民間銅器者,該督撫即指名題參,交部嚴加議處。 九年,二月,題准各省收買銅器三年期滿,已請寬限一年在案,今經一年限滿,第恐民間尚有未交銅器,若因限滿,停其收買,誠恐愚昧小民不敢交賣,仍藏匿在家,致干法網,或遇不肖棍徒,藉端訛詐,亦未可定。請將民間未交銅器,准令照舊赴官收買,按生熟銅成色給價。並令各直省督撫轉飭所屬,通知曉諭,凡有未交銅器,飭令速行赴官交賣。俟中外報收銅斤完日,奏請停業。以上《會典》。 乾隆元年,二月十九日,戶部尚書海望奏:為請弛銅禁,以資鼓鑄、以便民生事。奉旨:依議。 附海望奏略: 切念錢文為民間日用所需,宜加經理。近年以來,鼓鑄無缺,價值昂貴,建議者莫不多求禁銅之法。而臣獨以弛禁為請者,誠以錢貴之害小,累民之害大。僅禁黃銅,已為深擾,而弊竇多端;概禁黃、白器皿,滋擾尤深,而於錢法亦終無裨益也。臣請詳悉敷陳,伏祈聖鑒採擇。 夫銅器散布民間,相習甚久,一旦禁而勿用,則其情有所不便,而易生藏匿之心,往往遷延而不交,交納而不盡,緩之則互相觀望,急之則百弊叢生。是以展限之奏請屢聞,收買之告竣無日。胥吏藉此需索,刁民藉此訛詐,得賄則賣官法,不得賄則入人罪。搜括難盡,用法不均,其弊一也。民隱既難上達,有司未必皆賢。民間交納銅器,或有侵蝕扣克,僅得半價者,或有除去使費,空手而歸者。名為收銅,實為勒取,其弊二也。此等銅質,本極粗雜,加之銹爛,一經錢局熔化,折耗甚多。工價不減,收買之時原費帑金,即所得不償所失,鼓鑄毫無所益,其弊三也。又況黃銅乃係紅銅、白鉛配搭而成,是以百萬斤之黃銅器,其中即有紅銅五六十萬斤。今禁用黃銅而不禁紅銅,是較之未禁之先,銅又多費,而適以昂其價值,速其私毀。是故未禁黃銅之先,白銅甚少,既禁黃銅之後,白銅甚多。豈白銅之產果多?皆奸匠銷毀制錢,藥煮白,以成器皿博厚利耳!其弊四也。 凡此四弊,若不究其根原,以酌變通之計,徒將一切銅器概行禁止,臣竊以為不可。何則?銅器之禁,若止行京師,則他處仍得販賣,於事無濟。若通行直省,則普天之下業此者不下數萬戶,藉此以衣食者不下數十萬人。今既禁使勿造,是伊等平日所造器皿,務必令其交官,以備鼓鑄矣。夫民間銅原溢於官價,加以工本,為數更多。必若合算工本,全數散給小民,雖不至於虧本,已有失業之苦,而於國幣亦大有折損。若只照官價收買,則銅本既屬不敷,而工價又無所出。此等小民,皆屬借貸經營,生計甚薄,一旦失其所依,欲改業則無門,欲坐食則無本,其何以堪?夫鼓鑄錢文,原為便民利用,今因鼓鑄需用,而頓使民間失業,是欲便民而適以累民。我皇上軫恤商民,無微不至,即一夫不獲,尚廑宸衷,豈忍使數十萬人之流離失所乎? 臣又考之史策,而知禁銅乃前代權宜之計,非可常行者也。銅器為民間必須之物,故前代亦有因銅禁既嚴,採買於官,而鬻之於民者。既而官煩民病,仍聽民間造器,而官為立價。輾轉彌縫,迄無善法,其事已大可概見矣。我國家錢貨流通,聖祖仁皇帝六十餘年未嘗下一禁銅之令,而銅未嘗不足於用。故曰禁銅足以擾民,而於錢法究無裨益也。 又聞古語云:銅貴錢重,則有私行銷毀之弊;銅賤錢輕,則滋私鑄射利之端。是以錢文輕重,必須隨銅價之低昂而增減,庶乎杜私毀私鑄之弊。 上年世宗憲皇帝特飭九卿議令酌減分數,其錢一文,重一錢二分,每年合節省銅斤四五十萬斤。緣事在初行,自未能立竿見影。然所以調劑夫銅貴錢重者,成效自有可見,固已不必屑屑於禁銅之末務矣。臣愚,請照康熙年間舊例,將收禁銅之令,悉行停止,民間買賣,悉從其便。只於雲南、蘇州辦銅之處,立官分職,統計部用銅斤若干數目,盡行採取。如有餘銅,任民販賣,則鼓鑄自得充裕,而小民亦不致失業,似於國計民生均屬有益。 乾隆五十九年,戶部奏准停止各省鼓鑄。 嘉慶元年,奏准復開各省鼓鑄。 十七年,諭軍機大臣等: 朕聞江蘇寶蘇局近日所鑄錢文,多攙和沙子,錢質薄脆,擲地即碎。外省設立錢局,鼓鑄錢文,應照定斤重,以期久遠流通。今該省錢質如此薄脆,自系經手官匠役人等剋扣銅斤,攙和沙子所致。事關錢法,不可不加以整頓。著朱理留心查察提驗,究出弊端,據實嚴參。 二十五年,上諭軍機大臣等: 據御史王家相奏:近日江蘇寶蘇局所鑄官錢,銅少鉛多,而官銅偷鑄小樣錢,每錢一千,不及四斤,民間號為局私。自蘇、松至浙江、江西,流通浸廣,以致銀價日貴,官民商賈胥受其累。其私鑄藏匿之地,則於局內深挖地窖,上蓋煤炭,掩人耳目。其搬運之時,則於每日兩次放水,買囑水夫,隨身帶出。其私售之人,則附近寶蘇局之錢店,接受窩藏,輾轉流布。一年之中,惟應解兵餉不得不鑄官錢,此外盡鑄小錢。其火工飯食,仍開銷公項銀兩。若藩司到局,則藏匿新鑄之小錢,而以舊存備兵餉之官錢,磨新朦混。寶蘇局監督、協理各委員得受陋規,每開一卯,監督得陋規三百兩,協理得陋規二百兩,以致爐頭益無忌憚。歷任藩司未必全無見聞,特以因循姑息,流弊愈深。等語。錢局鼓鑄,圜法悠關,豈容官局鑄私,致商民胥受其累?著陳桂生親赴該局,搜查有無,據實嚴參,以除積弊。 咸豐三年,諭內閣: 惠親王等奏請頒行銀錢鈔法一折,據稱:銀票以便出納,錢鈔以利流通,請令京師及直省均由戶部頒行銀票錢鈔,任聽民間日用行使,並完納地丁錢糧鹽關稅課及一切交官等項。俾文武官員、軍民人等咸知銀票即是實銀,錢鈔即是制錢,核定成數,搭放搭收,以期上下一律流通。等語。自來制用常經,銀、錢並重,用楮作幣,歷代通行。現在銀價昂貴,需用浩繁,民間生計維艱,必須與時通變,使鈔票與銀、錢兼權並用,以冀裒多益寡,日見充盈。著即照所議,由戶部製造錢鈔,頒發中外,與現行銀票相輔通行。 四年,奏准將當十大錢改鑄重四錢四分,當五十大錢改鑄重一兩二錢,添鑄當百大錢,重一兩四錢,俱以銅七鉛三配鑄。當五百大錢重一兩六錢,當千大錢重二兩,俱用淨銅鼓鑄。其當百、當五百、當千者,俱著為咸豐元寶,以崇體制。 又諭: 前經戶部奏請,令各省開設官錢局,推行官票,添鑄銅鐵錢及各項大錢,當經降旨允准。原以經費支絀,全賴錢法、鈔法通流無滯,庶足以利民用而濟時艱。乃迄今日久,僅據福建、山西、陝西各省撫奏明遵辦,其餘各省並未將現辦情形奏報。著各省督撫、將軍、都統、府尹等,查照戶部原奏,督飭所屬,酌量地方情形,迅速設立官錢局,並設法籌款開爐加鑄,俾錢法與鈔法相輔而行。一面妥議章程,奏明辦理。如有廉能吏認真辦有成效,准該上司據實保奏,以示獎勵。 七年,諭軍機大臣等: 王茂蔭奏:請飭外省廣鑄制錢,暫濟民急。等語。據稱:江、浙銀價,向來每兩換至制錢二千有零。自英國人在上海收買制錢,錢即涌貴,以銀易錢之數,漸減至半,現在每兩僅易制錢一千一百餘文,兵、民交困,而洋人竟據為利藪。因請飭江、浙兩省,加爐加卯,廣鑄制錢,以濟目前之急。該侍郎所奏,自係為銀賤錢貴變通調劑起見,著該督撫等各就地方情形,酌量核辦。至洋人收買銅錢,應如何杜漸防微,設法阻止之處,並著何桂清、趙德轍、晏端書悉心籌議具奏。王茂蔭原奏著抄給閱看。 光緒二十二年,戶部議准御史王鵬運奏,制錢日少,產銅日稀,請禁止輪船運錢出口,並辦礦務,鼓鑄銀圓。 附通政使楊宜治奏略: 考中國周、秦、漢之世,貨、布、泉、刀,率皆以銅,而金、銀亦不甚貴。漢賜臣工敕日:黃金數十斤。《漢書》謂外域以銀為錢,錢如其王面。維時中國銅山甚富,外域銀礦產初開,故各尚有土宜,以一國家之圜法。迄今數千年以來,外域銀礦塞,轉而重金。中國黃金已耗,降而重銀。又直省均准開局鑄錢,各異銖分,任郡縣商民自為權量,遍地私鑄,不能如律禁止。當圜法大壞之秋,適各邦整齊之日,烏在其不困也?於人乎何尤?洋貨入口,售得華銀,除買土貨外,購得之銀,悉在上海銀行兌換磅票,以及各國銀紙回國。蓋中國未鑄之銀,西國視之同貨物,不能易幣,只可鑄器。西國槃匜,無非銀質,是其明證。此金鎊日貴而華銀日賤之由也。 欲挽積弊,弭大虧,非率宇內之權量,整齊而劃一之,定準圜法,以與各邦平均往來不可。若徒事憤憤於人之困我,坐以待斃,此自窘之道也。近來中外臣工,條陳圜法,不知凡幾。或慮其紛更騷擾而不忍遽行,或偶爾開鑄銀元而未能流通收效。意者尚未扼其要領,參酌時宜,使易舉而易行歟。 臣曩年周曆各國,見其圜法,無不自定一極准之式。如法之佛郎,德之馬克,俄之盧布,皆銀質。三國皆有金錢三等之幣,皆由國家定準價值,入其國者必遵之。各國之幣皆可通行,惟金錢尤便。各國金錢,輕重稍別,而以英金鎊為準,故鎊價視英金為定。按華公砝平,約計英金每鎊重二錢二分,英銀一先令重一錢五分,一金鎊合二十先令,一先令合十二銅質本士。同治年間,每鎊合中國規銀三兩三錢三分。光緒十三年春,每鎊合規銀四兩一錢六分五厘,規銀一兩合四先令。今則一金鎊合規銀八兩有奇,二先令四本士合規銀一兩,是英銀三錢五分,合中國銀一兩矣!燃眉之急,莫切於此。 擬請諭旨,准予變通,先按先令份兩、成色、式樣,鑄造銀錢,務令京師、直省一律通用。專聘英國匠師,購運英國機器,在京、滬地方,審定一處開鑄,俾與劃一,嚴禁偽造。並請一面降旨,飭下各直省將軍、督撫,速採金礦,聘匠開挖,將來再仿照英鎊式樣鑄造金錢。並嚴禁內地黃金出洋,以杜漏溢。 聞漠河一處,每歲採金不下數萬兩,皆運上海銷售,宜照時價收回。銀錢既鑄,金錢續成,由是可仿英式製造鈔票。金銀錢存儲國庫,視存錢之多寡為準。則鈔票輾轉流通,無用之金錢,將同土壤矣。一轉移間,不加賦,不事捐輸,不求人加稅,立即挽回利權三倍,是富國救貧之策,無捷於此。 二十四年,上諭: 據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章京劉慶汾請仿照成法,印造銅幣,通飭各省籌辦。據呈代奏一折,著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妥定章程,奏明辦理。 二十七年,諭: 江南銀圓局,創設多年,行銷甚廣,已著成效,亟應照舊辦理。著劉坤一會商張之洞、陶模等,將江、鄂、粵三局,並造章程,切實通籌,妥議具奏。 采 銅 條 例 康熙十四年,議准各省產銅及白黑鉛處,所有民人具呈願采,該督撫選委能員監管採取。若地方官不准,願采之民赴部控告,經查果採得鉛銅者,將不准采銅之官革職。 十八年,復准各省采銅鉛處,令道員總理,府佐分管,州縣官專司,任民採取,八分聽民發賣,二分納官,造冊季報。近墳墓處,不許採取。事有未便,該督撫題明停止。道廳官如得稅銅鉛每十萬斤,記錄一次,四十萬斤加一級;州縣官得稅五萬斤,記錄一次,二十萬斤加一級;所得多者,照數議敘。上司誅求逼勒者,從重議處。其採取銅鉛,先聽地主報名採取,如地主無力,聽本州縣人報采。許雇鄰近州縣匠役。如有越境採取,並衙役擾民,照光棍例治罪。 五十四年,議准江蘇、安徽、湖南、湖北、江西、浙江、福建、廣東八省,額辦銅斤,進選能員,出洋採辦。定限四月完半,十月全完。倘逾限不完,照例議處。 雍正八年,復准江蘇、安徽、浙江、江西、福建等省,遴選道府大員,承辦每年上下兩運銅斤。上運寬至次年八月起解,下運寬至次年十二月起解。准令滇、洋並采,滇銅定價每擔不得過十四兩五錢,洋銅每擔十三兩。赴滇者每員至雲南所屬產銅地方價買;出洋者招商給批,至日本採取。 嘉慶二年,議准長蘆官、商承辦直隸、江蘇、浙江、江西、湖北、陝西六省洋銅,預發帑銀,赴洋採辦。江蘇省銅,每年額交五萬五千九百六斤,每一百斤作價銀十三兩。其民商自備資本,辦交洋銅,每一百斤給價銀十五兩三錢。其應給銅本,存於藩庫,先行動給領辦。 鼓 鑄 規 則 江寧、蘇州兩局,奉部頒錢樣,鑄雍正通寶錢。每文重一錢四分,一串重八斤十二兩,用生熟銅各半勻搭。每銅百斤,去耗銅九斤,制錢十串四百文,給工料錢一串五百一十五文,得錢八串八百八十五文,加補串繩一十五文,共得八串九百文。計銅本銀,熟銅每斤一錢一分九厘九毫三絲,生銅每斤九分五厘九毫,對搭每百斤核銅本銀一十兩七錢四分一厘五毫。制錢八串九百文,值銀八兩九錢,計不敷銅本一兩八錢四分一厘五毫,准令開銷正帑。題准部復,按卯鼓鑄,其錢繳送藩庫,每串作銀一兩,搭放兵餉。 蘇州設寶蘇局於府城內,以蘇松糧道總理,蘇州府通判協理。雍正八年七月十二日,開局鼓鑄。設爐十二座,一月兩卯,每卯爐一座用對搭生熟銅二千四百斤,十二爐共用對搭銅二萬八千八百斤。工料錢四百三十六串三百二十文,加串繩錢四串三百二十文,計銅本銀三千一百八兩五錢八分五厘。實得制錢二千五百六十三串二百文,每串值銀一兩,作銀二千五百六十三兩二錢,仍不敷銅本銀五百四十五兩三錢八分五厘。自十七卯起,又增爐四座,共爐十六座。凡在局局員書役薪水、工食、心紅紙張,一年需銀三百六十七兩二錢;局內應用天平、戥子等器,共需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又續增收拾銼刀鐵木等匠,每爐一卯增銀一兩五錢;又每銅百斤,加罐子價銀一兩二錢,均於司庫存貯公項下動給,匯報核銷。自粵、鄂設幣廠後,寧省撥款在粵局附鑄制錢,鄂局易換銀元。 光緒二十二年,江督遵照戶部議復陳侍御條陳沿江海各省自行仿辦之案,撥款遴員購機建廠,仿鑄銀元,兼鑄制錢。擬定銀元圖樣,悉照鄂局成式,唯將省份字樣改為江南省。銅錢每文重七分,漢文宜用宋體。報部議可,募工開鑄。分東、西兩廠,東廠為鑄造銀元之地,西廠為鑄造制錢之地。初只鑄銀元,鑄本皆借諸江南籌防局,每月計需銀條十五萬兩。鑄成銀元後,由籌防支應各局,以銀二成、龍元八成搭放,而八成中,又以大六小四分配。安、西兩省,次第通行。 二十四年,補用知府劉慶汾請鑄造當十、當二十、當五大錢,司道議改鑄銅元,皆未果行。 二十五年,四月,奉旨各省設局太多,如有需用銀元之處,均宜歸併粵、鄂兩省代鑄。江督劉以寧廠試造一年,頗著成效,奏請與粵、鄂一體照辦。 二十六年,暫行停鑄。 二十七年,蘇撫聶飭將西廠停鑄機器,照閩省改鑄二等銅元,每枚當錢十文,每次由蘇藩司撥銀一萬兩,購料鑄成,盡數解蘇、寧藩司。亦仿照蘇藩辦法。至是東廠鑄造銀元,西廠為蘇、寧兩藩司代鑄銅元。 二十八年,因角洋滯銷,停鑄銀元,東廠亦鑄銅元,添機擴廠,新廠工竣,是日中廠。東、西兩廠每日加工,可得一百萬枚。新廠開工,摻鑄當二十銅元二成,每日鑄銅元百萬枚,火耗約銅四千六百兩。以每枚重二錢計算,每銅千兩,約耗二十三兩,焦煤應用十二噸,煙煤二十五噸。改名江南戶部造幣廠。 三十一年,添建大廠,就南、東二面展拓,收地七十二畝有奇,改名江蘇江寧戶部造幣分廠。釐訂章程,銅元舊用九五紫銅,四厘白鉛,一厘點錫。戶部議奏,有願用點錫一厘者聽。點錫每石需銀六十餘兩,白鉛只十餘兩,擬於九五銅中,加用五厘白鉛,不配錫。本輕利厚,銅幣成色無損。 三十二年,奉部飭限鑄數,計寧三廠、蘇二廠、清江一廠,每日共百萬。時蘇州飭令停止,江寧、清江兩處每日共不得過六十萬枚。嗣老、新各廠皆停鑄。後以商務局稟銅元不敷周轉,各局陸續開鑄。 三十三年,添造當二十銅元及一文制錢,每日鑄當十銅元一百四十萬元,當二十銅元三十萬,共二百萬。更名度支部造幣廠。 宣統二年,度支部以幣制厘定,專歸總廠鑄造,令江廠造冊候裁。嗣新幣欲在上海、漢口發行,復設寧分廠,暫定主幣八成,輔二成。 三年,用新一元祖模開工鼓鑄,市面震驚,鈔票失信。援廣東成例,趕鑄舊式銀元。 各縣貨幣情形 我國貨幣制度,素極複雜。江蘇省亦然。通用貨幣,大約有銀兩、銀元、銀角、鈔票、銅元,以及其它輔幣等類。近年以來,各地銀兩逐漸廢除,市上尚有通用者,僅上海之八九規元、南京之陵平、蘇州之補水及鎮江之二七而已。茲分別敘述於次。 銀  兩 我國用銀為幣,始於宋景祐時。銀錠之製造,歷代相沿,皆由民便,非若銅錢之專屬於國家之事業也。故其成色、重量、大小及名目,各地不同。雖至今日,銀元已盛行於各地,但在通商大埠中,買賣交易,仍有以銀為標準者。 銀兩種類 考銀錠之種類,大別為四:(一)元寶銀,又稱馬蹄銀,重約五十兩,成色各地不同;(二)中錠,重約十兩,形狀不一;(三)小錁銀,又稱小錠,重量自三兩至五兩不等;(四)碎銀,又稱滴珠,為輔助銀兩之用。清代銀兩甚為流行,人民國後逐漸減少,實際已不多覯矣。茲將江蘇各重要縣份寶銀分列如下。 上  海  二七寶銀。為本埠銀爐所熔鑄,或外埠來寶以成色不同經銀爐改鑄者。每寶重量為漕平五十兩左右,送由公估局批過,方能通行。其成色高者,每隻可批升水二兩七錢五分,謂之為二七寶者,以此也。如成色較低,批升水二兩六錢五分者,亦能通用。苟成色不及二兩六錢者,即退回不批。 鎮  江  公議足紋銀。系公估局批定,每錠重二七鎮平五十兩左右。 蘇  州  蘇它錠。系蘇州稅關鑄造,每隻重洋例平五兩左右。 南  京  公議足紋銀,系公估局估。 揚  州  揚漕平銀。以前系由銀爐所化之寶,通行市上,名日揚州銀。革命以後,此種寶銀,已經絕跡,銀爐亦無,現成為一種過帳而已。 銀兩通行標準 各地銀錠成色純分,各有區別,同一銀錠,以其成色之高下,價值遂不一致。大抵寶銀之成色,從來以紋銀為標準。紋銀五十兩,復加水二兩四錢者,謂之二四寶,加水二兩五錢者,謂之二五寶,二兩七錢者,謂之二七寶,余類推。茲將江蘇各主要地點,通行標準寶銀列下: 上  海  九八規銀。 鎮  江  二七寶。市上往來,多用二四寶;外省匯兌,則用二七寶。 南  京  二七寶。 蘇  州  二八寶。 銀兩平砝 蘇省各地銀兩,有成色之異,復有平砝之差。同一銀兩,因有平砝之大小輕重,遂生種種差別,商賈往來及匯兌折算,均極煩難。茲將江蘇各縣平砝列下: 上  海  九八規元、庫平、漕平、關平、公砝平、申公砝平。九八規元為上海唯一之記賬虛銀兩是也。最初用者,乃南市之豆麥行,當時均稱為九八豆規元。嗣後租界設立,商務日繁,九八規元之計算法遂流傳於租界。至今華、洋交易,以及匯兌行市,均以此為計算之標準矣。 南  京  二七陵平、舊庫二四平、道庫二六平、關平。二七陵平既名三漕平,亦名二七省平。其餘三種,用時極少。 鎮  江  二七鎮平、關平、二四鎮平。報關用關平,綢緞業用二四鎮平,商業往來均以二七鎮平為本位。 蘇  州  補水紋。亦稱漕平銀,現在只能轉賬,已無現銀出入。 常  州  補水紋。本地無平砝,用銀時,均借用蘇州補水紋為標準。 無  錫  向以銀元為單位,如有規元、補水等往來,概按申、蘇行市折合銀元計。 松  江  申九八規元。本地無銀兩,用銀兩時,以上海九八規元為單位。其他銀兩,因無客幫,絕少借用,間有之,亦以申市為轉移。 揚  州  揚平二七寶、庫平。 淮  安  淮平二六寶。 宜  興  補水紋。本地向以銀元為主,無平砝可言,用銀時,借用蘇州補水紋。 溧  陽  補水紋。本地無銀兩,用銀時,借用蘇州補水紋為主,但僅能劃賬。 鹽  城  揚平二七寶、關紋。清代一切出入,均用關紋為主。嗣因禁糧出口,乃改用揚平。現用關紋者甚少。 興  化  揚平。本地無平砝,用銀時,均借用江都揚平為準。 漣  水  上海規元。本地無平砝,用銀時,均借上海規元為準。 如  皋  上海規元。本地無平砝,用銀時,均借上海規元為準。 太  倉  上海規元。本地無平砝,用銀時,均借上海規元為準。 南  匯  上海規元。 昆  山  上海規元。本地無平砝,用銀時,借用上海規元。 金  壇  上海規元。 丹  陽  鎮平二七寶、紋銀、丹平二七寶。 高  郵  揚平二七寶。本地無平砝,用銀時,借用揚平二七寶為準。 江  陰  補水紋、上海規元。本地無平砝,用銀時,借用蘇州補水紋及上海規元為準。 泰  興  正戥二七寶。 常  熟  補水紋。本地無平砝,用銀時,均借用蘇州補水紋為準。 南  通  九八規元。南通無平砝,用銀時,均借上海九八規元為準。 六  合  鎮平二七寶。本地借鎮平二七寶為本位。 徐  州  九八規元。徐州在清季鐵路未通以前,均以鎮平二七為本位,鐵路既成以後,即改用上海規元矣。 清江浦  二五浦平。以前有數種,漕運機關取消後,僅餘二五浦平。 灌  雲  漕二五平。 東  台  揚平二七寶。本地無平砝,用銀時,均借用揚州二七寶為本位,店家匯用鎮平二七、鎮平二四、上海規元等,均根據揚平升降。 泰  州  揚平二七寶。借用揚平,市上無現銀,僅過賬之虛位而已。 吳  江  上海規元及紋銀。 青  浦  上海規元。本地無平砝,用銀時,均借上海規元為準。 寶  山  上海規元。本地無平砝,用銀時,均借上海規元為準。 贛  榆  上海規元。本地無平砝,用銀時,均借上海規元為準。 崇  明  上海規元。本地無平砝,用銀時,均借用上海規元為準。 海  門  上海規元。本地無平砝,用銀時,均借用上海規元為準。 溧  水  二七紋銀。 高  淳  上海規元。本地無平砝,用銀時,均借用上海規元為準。 寶  應  揚平。本地無平砝,用銀時,均借揚平為準。 東  海  上海規元。本地無平砝,用銀時,均借上海規元為準。 嘉  定  上海規元。本地無平砝,用銀時,均借上海規元為準。 江蘇平砝,以上海之九八規元、蘇州之補水紋、鎮江之二七鎮平、揚州之揚平、南京之陵平較為普遍。此外,除淮安、清江浦以外,均系以銀元為本位,不用銀兩。如用銀兩時,則借用他地平砝計。借用上海九八規元者:松江、漣水、如皋、太倉、南匯、崑山、川沙、寶山、南通、徐州、吳江、青浦、贛榆、海門、奉賢、崇明、高淳、東海、嘉定;借用蘇州補水紋者:常州、宜興、溧陽、江陰、常熟;借用鎮江二七鎮平者:東台、丹陽、六合;借用揚州之揚平者:寶應、泰縣、興化、鹽城。 茲再就上海規元與江蘇各地銀兩之比價列表於次: 上海規元    一○○、○○○  蘇州補水紋        九九、○○○ 上海規元    一○○、○○○  南京陵平          九六、○○○ 上海規元    一○○、○○○  鎮江二七寶        九三、七○○ 上海規元    一○○、○○○  揚州揚漕平        九三、四○○ 上海規元    一○五、五○○  淮安淮二六平    一○○、○○○ 上海規元    一○六、六○○  板浦二五漕平    一○○、○○○ 銀  元 江蘇各縣通用銀元,大約有下列各種。 龍  洋 我國龍洋種類極為龐雜,計有十餘種之多,總額達三八六·三五一·四一三元。至於發行年份、重量、成色等約如下: 廣    東    光緒年間     重量:七二四五    含銀:六五四○    含銅:○七○五 湖    北    光緒年間     重量:七二二六    含銀:六五三○    含銅:○六九六 湖    北    宣統年間     重量:七二六一    含銀:六五四七    含銅:○七一四 江    南    光緒二十四年 重量:七二四三    含銀:六五三八    含銅:○七○五 江    南    光緒二十八年 重量:七○七四    含銀:六三八六    含銅:○六八八 北洋機器局  光緒二十四年 重量:七二八九    含銀:六四九二    含銅:○七九七 龍洋之在江蘇流通者,約有江南、湖北、廣東各種。此外北洋、大清等亦有少數通用。其他如四川、吉林等,則不能用矣。 鷹  洋 即墨西哥洋,一稱英洋,江蘇各縣大多與龍洋通用,惟價格有時不及耳。江蘇各重要縣份通用銀元如下: 上海  龍洋為江南、湖北、廣東,大清其次,  鷹洋與龍洋同。 北洋安徽。 南京  同上。                             價格較龍洋低。 鎮江  江南、湖北、大清通用,廣東、北洋 可搭用。 蘇州  江南、湖北、廣東、大清,北洋、機    照市毛水。 器站人搭用。 無錫江南、湖北、廣東、大清。              鷹洋、北洋、站人可搭用,多則貼水。 揚州  江南、湖北、廣東、北洋。            與龍洋同。 徐州  江南、湖北、廣東。                  不流通。 松江  同上。                             與龍洋同。北洋機器局、北洋造幣廠、站 人不通用,折扣甚巨。 常州  同上。 宜興  江南、湖北、廣東、北洋。             市面通用。東三省、四川、雲南、安徽者 不通用。 溧陽  同上。                              市面通用。川、皖、東三省不通用。 太倉  江南、湖北、廣東最通用。             市面通用。 通州  同上。                              與龍洋同。 六合  江南、湖北、廣東、北洋。             市上尚通用,鄉間不用。 靖江  江南、湖北、廣東、北洋、站人。        亦能流通。 青浦  江南、湖北、廣東、北洋、機器局站      與龍洋同。 人。 淮安  江南、湖北。 板浦  江南、湖北、廣東、北洋、機器局站      與龍洋同。 人。 鹽城  江南、湖北、廣東。                    同上。 東台  江南、湖北、廣東、北洋、大清。        同上。 泰州  江南、湖北、廣東、北洋。              同上。 輔  幣 銀  角 以廣東、江南、湖北、北洋所鑄之單雙銀角為限,他如東三省、福建等地之小銀角,則均為雜洋,一律須貼水使用。 銅  元 概通用當十文一種,當二十者不用。但亦有例外用當二十者,如海州。 錢  票 銅元票及流通券,或由商會發行,或由商號發行。江北各縣發行銅元券最多,而尤以徐州為最。 鈔  票 本國銀行所發行之鈔票,計有中國、交通等。票面大都為一元、五元、十元。間有發行五十元及百元者,惟市面不大通行。流行與現洋無異,信用甚佳,江蘇各縣一律通用。 外國鈔票,江蘇習見之者,大約在麥加利銀行、花旗銀行、滙豐銀行、美豐銀行、有利銀行各種,在上海可以通行,在內地則不甚通行。 造  幣  廠 江蘇造幣廠原有四處,不久即先後停鑄。 南京造幣廠,創立於光緒二十七年九月,鼓鑄龍洋及銀輔幣。 蘇州原有二造幣廠之設立,一創於光緒二十四年,一創於三十年,專以鼓鑄銅元為限,於光緒三十四年閉歇。 清江浦亦有造幣廠,成立於光緒三十一年,專鑄銅元,以供當地流用。光緒三十二年即告閉歇。若論其生產力,每日能鑄銅元一百萬枚。 銀行業  清光宣時 江蘇之有近代新式銀行,以英商麥加利銀行為首。該行於咸豐十七年 西曆一八五七年。即有上海分行之設。自後英之滙豐、有利,法之東方、匯利,日之正金,德之德華,均於清同、光年間先後開業於上海。光緒二十三年, 一八九七。 盛宣懷感於外商銀行之日益增加,有自行創辦之倡議,於上海設立中國通商銀行,為我國新式銀行之鼻祖。初由度支部借庫款一百萬兩,作為資本,後逐漸改為商股,償還政府債款。至光緒三十年,戶部設立戶部銀行,後改名大清銀行。  民國成立,改中國銀行。  光緒三十三年,復由郵傳部設立交通銀行,以為路、電、航、郵四政款項存放及經營機關,並先後設立分行於上海。此兩行雖有商股,但系政府特許設立,享有發行紙幣及代理國庫等權。綜觀清季銀行事業,實為萌芽時代,投資者寥寥,政府雖極力提倡,成效並不著也。 江蘇銀行一覽表 大清銀行                    光緒三十年      分行  上海    原名戶部銀行,後改此 名。民國又改中國。代 理國庫,發行鈔票。 交通銀行      一千萬        光緒三十四年    分行  上海    代理國庫,發行鈔票。 浙江興業銀行  二百五十萬    光緒三十二年    分行  上海    開辦時即有發行鈔票之 權。 浙江實業銀行   一百八十萬    宣統元年      分行   上海    初為浙江銀行。 四明銀行       七十五萬兩    光緒三十四年  總行   上海    有發行鈔票權。 中國通商銀行   五百萬兩      光緒二十三年  總行   上海    為我國銀行鼻祖,有發 行鈔票權。 慎和銀行       三十萬兩      光緒三十二年  武進 和大商業儲蓄   三十萬元      宣統元年註冊  揚州 銀行 江蘇外國銀行一覽表 麥加利銀行    咸豐三年      英商  上海    因系英皇發布敕令准立,故號皇家特許 銀行,年最久,為外國銀行領袖。以 存款、放款、匯兌為主,並發行鈔票。 滙豐銀行      光緒六年      英    上海    總行在香港,上海為分行之一,除完全 為對華貿易機關外,如我國賠款年金 之輸送、鐵路借款之收付、各業投資、 鈔票流通,均占莫大利益。 花旗銀行      光緒二十七年  美    上海    總行設紐約,上海為分行之一。營業頗 發達,中美雙方之匯兌、貼現、期票 等事,皆為該行一家所經理。發行鈔 票,亦甚流通。 東方匯理銀行  光緒元年      法    上海    總行設巴黎,上海為分行之一,為法商 對華貿易機關。 橫濱正金銀行  光緒十四年    日商          系日人中村道泰所發起,總行在橫濱,上 海為分行之一。 荷蘭銀行      光緒二十八年  荷商  上海    總行在勞透特姆,上海為分行之一,為 荷蘭殖民地金融機關。 華比銀行      光緒二十八年  比商  上海    總行設勃魯塞爾,上海為分行之一。 台灣銀行                    日本  上海    總行設台北,上海為分行之一。發行鈔 票甚多,為日本官商合辦之有限公司。 住友銀行                    日本  上海    系日本商辦有限公司,總行設大坂,上 海為分行之一。 三井銀行                    日本  上海    為三井洋行金融機關,總行設東京,上 海為分行之一。 三菱銀行                    日本  上海    為三菱洋行金融機關,總行設東京,上 海為分行之一。 朝鮮銀行                    日本  上海    系日本占有朝鮮後設立,總行設朝鮮京 城,上海為分行之一。有發行鈔票權, 稱為金票。 有利銀行    光緒元年        英    上海    為英國海外銀行之一,總行設倫敦,上 海為分行之一。 德華銀行    光緒十五年      德    上海    總行設柏林,上海為分行之一。在我國 境內發行鈔票,勢力不亞於滙豐。 義品銀行                    意    上海    意國商人所組織,上海為分行之一,專 營我國房地產押款。 錢莊業  清光宣時 我國錢莊事業起源甚早,惟乏專書記載,稽考甚難。有謂源於甬商所設之借貸制者,有謂起源於殷商富戶之外庫者,有謂起源於山西票號者,亦有謂起源於現兌店者。大抵一國經濟,由物物交易時代,進而至於金屬貨幣交易時,銀錢之兌換,亦隨之而興。故假定錢莊之起源,脫胎於兌換店,當無大誤也。 江蘇之錢莊業以上海起源較早,惟其他各縣,如南京、揚州在光緒年間,錢莊亦頗發達。 上海錢莊之起源,無可稽考,然遠在開埠以前,則可斷言。錢莊之最初形式,原極簡陋,大都僅以兌換為業務。蓋當時上海通行元寶及制錢,銀色既不統一,平砝又極複雜,零星兌換,非有專門機關不可。當時錢業即以是項兌換為主業。厥後上海南市商業日趨繁盛,尤以豆麥交換為大宗。上海多以熟貨如紗、米、茶、絲,轉運內地,內地則以雜糧轉運上海,極需銀錢為之周轉,故錢莊業務逐漸推廣,及於放款。迨上海正式開為商埠,國外貿易日漸發達,金融之需日增,錢莊業務亦日益發展,於是有所謂南北市錢業之分。迨後洪楊之役,南市大受蹂躪,商業凋敝,錢莊一落千丈。而北市則因地處租界,未遭波及,自此錢業重心,乃由南市移至北市。 自茲以後,上海錢業迭受打擊。最初因招商局某總辦之倒賬,錢莊被累,倒閉者十餘家。光緒十五六年,又發生所謂貼票風潮。先是,當時有某錢莊為應付販賣鴉片之借款起見,重利以吸收存款,例如九十元存入者,不出一月,即可得百元。此風一開,於是小有資產者,群向錢莊貼票。而專管貼票之錢莊,亦如雨後春筍,愈開愈多。終之一旦發生提款風潮,即惟有擱淺。當時錢莊倒閉者,不可以數計。貼票風潮以後,中法聯軍又起,錢莊營業大衰,卒能維持其業務者,不過二十餘家。不數年,又因牛莊營業失敗,而波及於上海。十餘年後,復有橡皮股票發生。蓋光緒三十四年時,有西人來滬,以創設橡皮股票公司相號召。商人眩以厚利,群相爭購,需要激增,票價飛漲,而各錢莊亦以橡皮股票為無上之抵押品。至宣統二年,創設之西人一去不返,票價突然暴跌。是年劃匯莊之停閉者,有二十餘家之多。未幾,又有辛亥革命發生,全市七十餘家,能維持其業務者只四十三家而已。 上海之錢業,不僅為江蘇各地金融機關,亦為全國一重要金融勢力。良以上海為全國工業中心、貿易中心及匯兌中心,復為現銀集中之地;而錢莊以其悠久之歷史,又為上海三大金融主幹 外國銀行、國內銀行及錢莊。 之一,故上海錢莊之勢力,乃隱然有左右內地金融之力矣。大抵江蘇各縣錢莊,直接、間接均仰賴上海之調劑。 除上海以外,江蘇其他各地,在江南方面,蘇州錢莊甚為發達。南京錢莊規模不大,向恃上海、蘇州、鎮江頭襯,以及本身存款以為周轉,賬面不大。鎮江為江北門戶,商務以江北批發交易為大宗,故鎮江錢業實為江北金融之調節機關。而鎮江又直接以蘇州錢業,間接以上海錢業等為仰賴之所。武進錢業亦有二十餘家,亦恃蘇州款項運用為周轉。無錫為蘇省內地工業區,錢莊甚發達。此外,淮陰為沿運河一帶中心,新浦為海屬中心,徐州為徐屬中心,又率多仰賴鎮江金融之調節。 至於揚州,乃鹽務中心,故錢莊營業以鹽幫為主幹。錢莊與鹽幫往來,以運商為大宗。其往來手續,約有三種:(一)鹽價。運商於繳納鹽價以先,先將收據咨文交到用款錢莊,由錢莊代為辦理。錢莊代鹽商繳價,向以揚二七寶折合成關紋計算。關紋較二七寶每千兩小二兩,即關紋份量等於揚二七寶百分之九八,故揚州錢莊對於繳價之銀兩,有九八兌之說。錢莊於由錢化銀之中,即有二扣之手續。又運商鹽價由錢莊代繳,場商於收到鹽價之後,仍需交錢莊收賬,質言之,即仍需存放於錢莊。(二)鹽稅。鹽稅為運商最大之成本,每大票一萬二千元,小票二千八百八十元。鹽稅向以洋元計算,運商繳稅,必須以銀買洋,方合手續。錢莊於買賣洋鈿上,有加下半厘之辦法。如當日洋厘為六錢七分半,運商向錢莊買洋,則加上半厘計算,為六錢七分五厘半。運商在還款之時,仍以洋元,則非化成揚二七寶不可。設當日洋厘仍為六錢七分半,則錢莊收洋即抹去半厘,計算為六錢七分四厘半。錢莊於一出一入之間,每元即有一厘利益。(三)水腳及各捐。水腳及各捐有時用銀,有時用洋,有時用錢。用銀又有庫平、漕平之分,漕平又有二六、二七之分。如江船水腳,則向用二六寶銀,雜捐則有時用庫寶,有時用二七揚平不等,但均有一定之規定。錢莊於水腳、各捐兩項上,其手續至為繁複也。 上海之錢莊,可分三種:(一)匯劃莊。為錢莊中之上等,資本較豐。因其加入劃匯總會,故有劃匯莊之稱。(二)挑打莊。錢莊之中等者,資本、業務均較次於劃匯莊。且未加入劃匯總會,故名挑打。(三)零兌。錢莊之下等,其實僅可稱為錢鋪而已,專以門市零星兌換為主要業務。此外,又有大同行、小同行及入園、未入園之別。入園者,即人在上海縣之南園總公所也。大同行之業務,可分八種:(甲)存款;(乙)放款;(丙)貼現;(丁)匯兌;(戊)買賣生金生銀;(己)代客買賣股票;(庚)代發銀行紙幣;(辛)兌換貨幣。小同行之業務,上海可分三種:(甲)享字號,為經營小額放款及盤現、貼現之小同行;(乙)利字號,為經營拆兌及買賣股票、公債之小同行;(丙)貞字號,為經營收兌各種花式金銀、票洋之小同行。 邁    記  鎮江南門大街    光緒二十五年  押款、存款、      一○、○○○元 匯兌信用 邁記分號  鎮江四牌樓 晉    生  鎮江繼恆巷      光緒三十年    同    上          六○、○○○元 晉    源  鎮江風神廟巷    同治五年      同    上          四○、○○○元 同    裕  鎮江小魚巷      宣統元年      同    上          二○、○○○元 匯    豐  武進西瀛里      約宣統年間    匯兌、放款、存    四○、○○○元 款 瑞 豐 潤  同    上        丁    卯      同    上          五○、○○○元 鴻    祥  武進甘棠橋      己    巳      同    上          四○、○○○元 泰    成  武進西直門      甲    子      同    上          四○、○○○元 阜    豐  武進西瀛橋      戊    辰      同    上          四○、○○○元 和    慎  武進大街        約宣統年間 保    大  蘇    州        宣統三年      信用放款、      二○、○○○元 抵押放款 仁 昌 裕  同    上        光緒二十三年  同    上        二○、○○○元 裕    元  同    上        光緒三十一年  同    上          五、○○○元 義 成 裕  同    上        宣統三年      同    上        二○、○○○元 順    康  同    上        光緒年間      同    上        二○、○○○元 永    豐  同    上        光緒初年      同    上        二○、○○○元 永    生  同    上        光緒三十四年  同    上        三○、○○○元 鴻    源  同    上        光緒年間      同    上        二○、○○○元 德    豐  無錫大橋下北塘  光緒初年      同    上        二○、○○○元 瑞 昌 潤  無錫大橋下北橋  宣統元年      同    上      二四○、○○○元 謙 益 豐  泰    州        宣統元年                        五、○○○元 益 豐 厚  六    合        光緒二十年    存款、放款、    五○、○○○元   冬季息二 匯兌                       分一厘, 春季一分 二厘。 順    康  南    通        光緒二十二年                  四○、○○○元 吉 泰 隆  鹽    城        已成立二十年  匯兌、押款、信 用放款 復    順  鹽    城        已成立六十年  同    上        二○、○○○元 新    裕  昆    山        光緒三十四年                  一○、○○○元 義    隆  常    熟        同治四年      信用放款        二○、○○○元 永    益  同    上        宣統二年                      二○、○○○元 晉    泰  同    上        宣統三年                      二○、○○○元 協    裕  太    倉        光緒三十年    信用放款、匯    二五、○○○元 兌押款 義 豐 泰  泰    興        宣統三年      存、放款及匯    一○、○○○元 兌 元    和  東    台        清    代      匯兌、借貸        八、○○○元 源    大  如    皋        宣統元年                        八、○○○元 瑞    和  溧    陽        光緒二十二年  放    款        二○、○○○元 押  當  業 考典當質押,為我國數十年來調劑平民金融機關之一,開設極為普遍。江蘇一省規模較大者,不下數百家,其散處四鄉之小典押尚不在內。關係平民日常生活,與銀行、錢莊之於工商業正復相同。就小押店方面言,雖近於高利貸放,然如能設法取締,其於社會功能,亦未克漠視也。 押當業種類 江蘇典押業,依其性質,可分五種: 典  當 典當資本,較為雄厚。江蘇之典當,一等當資本在十五萬元以上,二等當資本在十萬元以上,三等當資本在五萬元以上,四等當資本不滿五萬元。此外在滿貸期限及利息等各方面,亦與押、質不同。 押  店 押店規模,較典當為小。例如上海資本在三萬元以上者為典當,不滿三萬元者為押店。 質  店 質店與押店相似,惟規模較押店尤小,資本多不過數千元至一萬元。大抵滿期貨,押店較典當為短;手續費、方包費等,典當及押店均有定規,質店則無定例。 代  步 江蘇各地有所謂代步,常開設於鄉鎮。有客代及本代之別。本代步者,其牌號與總典同,其資本亦由總典供給,其利息習慣均與普通典當同。客代步者,因資本不足,而與他典發生附屬關係之小典也。創立時先與較大之當鋪訂立合同,載明全年移交資本若干,所需款項,隨時向大當支取,每逢月終結清一次。此種代步,江蘇各縣甚為普遍,如六合有代步三家,即係為鎮江典當代步。此種代步,猶如掮客,向質戶仍取月息二分,但交典當則以一分五厘,其中抽取佣金。此外尚有其他折扣,如存箱費之分配,客代步得百分之六十,典當得百分之四十。 小押店 江蘇內地又常有一種小押店,並無牌號,系秘密性質。專做極貧家,雖一鞋一襪之微,亦可做抵押品。所給之值,大約最多為原價十分之二、三。其利息為月息三分,限期不得過三個月,不准延期。又有一日即算一月之習慣,例如上午所當之物,下午往取,亦須付息一月。此種小押店之資金甚少,不過一、二百元。凡質物於此者,類多無力回贖,其利甚厚。據熟悉是業者雲,如有洋三百元,三月之後,即可淨收七百元之多。 內部組織 典押業之內部組織,大別為四,一曰內缺,二曰櫃缺,三曰中缺,四曰學缺。押店之小者,一人或兼數缺。惟按職務之性質言之,則典、押固相同也。 內缺之類別凡四:一為賬房,司出納款項,記載清賬,編造月總、年總暨其他負責事務。其職多由經理兼之。二為包房,司保管當貨之責。凡校對人樓,核算贖票,復計利息,盤查存貨,監視清包 即出售滿貨。 等事,均由包房任之。三為錢房,司晨間散發銀錢,供各櫃友支付當戶之用,並司晚間核算各友歸錢簿之取本取利暨出本數目。四為飾房,司保管金銀珠翠等物。 櫃缺,有頭櫃、二櫃、三、四櫃等名稱,司貨物之收當與贖取,並司登載出本取本取利,晚間向寫票員報明,俾便過入歸錢簿。 中缺之職別凡五:一為寫票,司登錄字號簿,繕寫票據,登錄歸錢簿,查掛失票諸職。二為正卷包,司包紮當貨,核計件數,暨指導搬移堆放等事。三為副司卷包。四為清票員,司裝訂贖票,復算本利,以便移交包房,並司賬簿票據之印刷與裝訂事宜。每至月終,清票員應將全月贖票檢出,分別字號,令掛牌員及學徒等每人分抄一簿,再行核算本利,是為排清票。五為掛牌員,司懸掛當貨之木牌。木牌注有字號、當本及件數,以便與字號簿核對,他日檢取時,即憑木牌鑑別之。 學缺則為學徒,有學徒頭總司學缺事務。凡檢尋首飾,核對櫃友回錢、滿貨、報號等事,均由學徒頭任之。其他頭、二、三、四等學生,則按輪流制輪值事務。 至於典押業職員薪,各家自各不同,惟就平均之數言之,則經理月薪約十元。 公  估  局 公估局之職務為鑑定銀錢成色,秤定銀錠重量,而確保其價格者也。在設立之前,經由官家准許,並由當地錢業公所認可,方可成立。每地以一局為限。北方公估局較少,大部由爐房兼辦。 上海在前清道光、同治年間,雖亦通行寶銀,惟彼時尚無公估局之組織,鑑定銀色,各錢莊均由能手,不必特組機關為之代估。其後商務日繁,銀用日廣,辨別寶銀,漸非專家不能勝任。於是光緒初年,有安徽人汪蘭亭創設公估局於北市。南市當時亦有公估局,為紹興人所組織。後兩局合併,至今北市公估局遂為上海唯一寶銀估定處。局址設於定波路乾記弄二號。迄今數十年,信用昭著,為銀錢各業所公認,成為上海獨占之事業。 公估局以檢查銀錠成份,秤定銀兩重量為主。凡遇外來銀錠,須先經公估局秤量鑑定,方可流行市面,通用無阻。即當地銀爐所鑄通寶,亦必送公估局檢視,是否合於本地之標準。故公估局實為銀錠之鑑定及保證機關。公估局組織簡單,並不需要大量資本,惟為保證信用起見,須存現款七千兩於錢業公所中。無論客路或本地爐房所熔之寶,倘寶內有滲銅鐵等弊,而經公估局批過者,公估局即須照例賠償。 公估局估銀方法,分秤量及秤色二種。秤量者,謂之管秤。秤色者,謂之看色。凡公估時,先由一人將元寶之中凹部拭淨,交與管秤者秤量。管秤者於過秤後,高聲連呼其重量。另有一人將所呼之重量,以墨筆用一種特別字體記人中央凹部。於是看色者,本其經驗,憑其眼力,判斷其成色之優劣,以定其升耗之數量,優即升水,劣即耗水,決定後,亦記人中央凹部。大致對於上海銀爐所出元寶,分三種升水等級,最高者批申水二兩七錢五分,其次為二兩七錢,又次為二兩六錢五分。如成色在二兩六錢半以下者,不批。元寶每隻重量,以漕平四十九兩八錢為標準,凡過此重量者,每兩申水五分。銀錠損耗之數,除以墨筆記人中央凹部外,因防改塗原批之弊,復用鐵印打記。凡申水二兩七錢五分者,打公字;申水二兩七錢者,打足字;申水二兩六錢五分者,打源字。各路運來之現寶,亦照例批水。如低色之寶,耗水在一兩以外者不批。此項元寶仍還各路,或須經銀爐改鑄,提高成色後始能重批。批寶手續,極為熟練,每小時可批四、五百枚之多。 至於公估局之利益,完全為批費之收入。公估局每估上海寶銀一錠,規定取批費規銀二分。每估外路元寶一錠,取批費銀二分四厘。故公估局營業之興衰,純視批寶之多少而定。數年前寶銀流行時代,每日有批至七、八千錠之時,是每年可批二百餘萬錠,收入亦甚可觀。近年以來,營業大不如前,幸開支甚少,尚能維持。 銀  爐  業 銀爐為銀錠之鼓鑄機關。北方則稱之為爐房,二者性質頗為不同。爐房業務不限於冶銀鑄寶,除此以外,併兼營存款、放款、匯兌等業,業務上無異於南方之錢莊也。在北省無公估局之地,爐房且兼任保證事務。京、津一帶,在庚子年前,並有發行流通票據以代表現銀錠者。至於南方之銀爐,則全以鑄造市面所通行之元寶銀為業務。多系錢業共同組織之機關,受銀行、錢莊之委託而鑄造者,與北方之爐房具有獨立性質者不同。 江蘇省銀爐,以上海為集中地點。考上海銀爐之設立,以南市關道衙門之官爐為始。當時租界未立,官爐熔鑄元寶,稱為海關道元寶。嗣後租界商務繁興,需銀日多,於是北市始有銀爐之成立。當時凡在租界內銀爐所鑄之元寶,名為夷場新,蓋為洋場新造之元寶,用以別於官爐所鑄之海關道元寶也。 銀爐組織極為簡單,資本至多不過四、五千元,少則僅二、三千元。其所以無須巨額資本者,以銀爐之地位,系受銀行及錢莊之委託,代為鑄造元寶,並非由銀爐出本自造存貯以待估者。銀爐內部組織,大致除經理外,有跑街一、二名,專司聯絡外界事宜;秤銀一、二名,專司熔銀重量事宜;每爐更有助手一人,合計七、八名。此外連出店司務、老司務等,人數約在二十五人左右。銀爐之辦事室及鑄寶處,大都系租住房。各司務及雇員之薪水工資又極微簿,故費用甚省。 但凡新開銀爐,須揀選殷實商號十餘家,出具保結,經公估局核准,方能開爐熔鑄。此為統一銀色、鞏固信用及杜絕弊端起見,不得不然之辦法。上海銀爐鑄寶,大抵系受銀行、錢莊之委託,其自購生銀,改鑄後轉賣於市場,以應銀號或錢莊之需者,可謂絕無僅有。委託銀貨,大部分為大條銀,間有以外路元寶及小洋委託改鑄上海寶銀者。委託時,錢莊或銀行預計大條或外路元寶或小洋改鑄後,應合上海寶銀之數,與銀爐約定隔一、二日,銀爐即以鑄成之寶銀如數交回。惟遇銀行委託時,銀爐往往須在收銀後,取一本票交銀行收存,作為銀爐對於銀行之欠款,其手續與拆票相同。信用較厚之銀爐,出一本票已足信用,較次者,往往須有銀爐三家之連環作保。隔一、二日,元寶鑄成後,即送交銀行收回本票。惟遇大宗熔化,均由銀爐公會按家公分,若為數不多,則可由一、二家承熔。 上海銀爐,普通約有七、八隻,即系熔銀鑄寶之爐。法以配好之銀質,適合一隻元寶之份量,置之小沙鍋內,入火中熔化後,即倒入漕內凝結,即成元寶。大爐則系熔化大條元寶、大洋或小洋者。銀爐並非日日開爐,須有熔銀方開。小爐每日每隻可熔元寶五十隻。爐銀之多少,視元寶需用之多少而定。 銀熔之利源,並非於委託鑄寶時另向委託行家徵收熔銀鑄寶等費,其利益全取給於交來銀貨與上海元寶成色之相差中分拆之。利益來源,約有四端:一、元寶改鑄。如長江之江西、湖南、四川,北方之天津、東三省各處,時有元寶來滬,錢莊即以送至銀爐改鑄。大率外路元寶均系老寶,內含金質甚富,銀爐改鑄之時,即將純金提出,其金色最高者,往往每隻獲利五錢左右。二、銀條改鑄。如美國之金山條,歐洲之紅毛條,皆較上海之夷場新成色為高,尤以金山條為最,銀爐即以之鑄造通用元寶,在昔亦可獲利。近來市面計算銀條價值極精,圖利已非易事。三、花洋改鑄。如安徽蕪湖之本洋,廣東香港之英洋,均系以前老洋,價值甚高。近年以來,用途日減,市價日低,惟成色較之市面通用銀元略高,內並含有金質可以提取。自外路元寶減少以後,銀爐營業端賴此以為挹注。四、花小洋改鑄。近年花洋日少,銀爐改鑄花洋漸難獲利,乃以各地運送來滬之各種小洋熔鑄成寶。但亦因競爭關係,獲利甚微。以前銀爐營業,每年可盈二、三萬,近則不過數千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