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通志稿度支志 · 第十三卷 漕運三
冬 漕 折 價
蘇屬冬漕酌定征價表
光緒十七年
完折色者每石收折價錢二千四百文。 見是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劉坤一酌定冬漕征價奏。
隨交公費錢一千文。
每石年外加收錢五百文,無分本、折。
交本色者以石抵石。
每石余耗交公費錢一千文。
每石抵補南糧隨漕腳費錢五十二文。
嘉定、寶山民折官辦年內每石折收錢三千九百文,年外加錢三百文。
丹徒縣不起運。
光緒十八年
每石收折價錢二千五百文。 見是年十一月十五日劉坤一冬漕酌定收納奏。
下忙錢糧每兩折收錢二千五百文。 見九月十八日劉坤一下忙錢糧市價折收奏。
每石公費錢一千文。
每石年外加收錢五百文。
交本色者以石抵石。
每石余耗交公費錢一千文。
每石抵補減缺南糧隨漕腳價錢五十二文。
嘉定、寶山民折官辦每石折收錢四千文,年外加收錢三百文。
丹徒縣不起運。
光緒十九年
每石折收錢二千五百文。 見十二月初四日劉坤一冬漕酌定征價奏。
每石公費錢一千文。
每石年外加收錢五百文,無分本、折。
交本色者以石抵石。
每石余耗改交公費錢一千文。
每石抵補南糧隨漕腳價錢五十二文。
光緒二十年
每石折收錢二千四百文。 見十一月二十日張之洞酌定冬漕征價奏。
上忙錢糧每兩折收錢二千二百文。
每石隨收公費錢一千文。
每石年外加收錢五百文。
交本色者以石抵石。
余耗改交公費錢一千文。
每石抵補南糧腳價錢五十二文。
嘉定、寶山民折官辦每石折收錢三千九百文,年外加收錢三百文。
光緒二十一年
每石折收錢二千四百文。
每石隨收公費錢一千文。
余循舊。
見十一月十二日張之洞冬漕酌定征價折。
光緒二十二年
每石折收價錢二千七百文。 見十二月初三日劉坤一酌定冬漕征價奏。
隨交公費錢一千文。
每石年外加收錢五百文,無分本、折。
交本色者以石抵石。
每石余耗交公費錢一千文。
每石抵補南糧隨漕腳費錢五十二文。
嘉定、寶山民折官辦年內每石折收錢二千七百文,年外加收錢三百文。
丹徒折色每石收錢二千七百文,公費錢一千五百文。
下忙錢糧每銀一兩折收錢二千文, 見二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趙舒翹奏。 是年減征二百文。
丹徒每銀一兩完錢一千四百九十六文,隨交公費錢一千五百文,是年減五百文。
光緒二十三年
每石折收價錢二千九百文。 見十二月初十日劉坤一冬漕定價收納奏。
每石隨交公費錢一千文。
每石年外加收錢五百文,無分本、折。
交本色者以石抵石。
余耗改公費錢一千文。
每石抵補南糧隨征腳價錢五十二文。
嘉定、寶山民折官辦年內每石折收錢四千四百文,年外加收錢三百文。
丹徒縣不起運。
光緒二十四年
每石折收錢三千一百五十文。 見十二月二十一日劉坤一冬漕本折兼收奏。
每石隨交公費錢一千文。
每石年外加收錢五百文,無分本、折。
交本色者以石抵石。
余耗改公費錢一千文。
每石抵補南糧隨漕腳費錢五十二文。
嘉定、寶山折收錢四千六百五十文,年外加錢三百文。
光緒二十五年
每石收錢三千二百文。 見十一月二十日劉坤一冬漕折價完納奏。
上忙錢糧每銀一兩折錢二千文。
隨交公費錢一千文。
每石年外加收錢五百文,無分本、折。
交本色者以石抵石。
余耗改公費錢一千文。
抵補南糧隨漕腳價五十二文。
嘉定、寶山每石折收錢四千七百文,年外加收錢三百文。
光緒二十七年
每石收折價錢三千三百文。 見二十七年十二月初五日劉坤一酌定冬漕折價收納奏。
隨交公費錢一千文。
每石年外加收錢五百文,無分本、折。
交本色者以石抵石。
余耗改交公費錢一千文。
抵補南糧隨漕腳費錢五十二文。
光緒二十八年
上忙錢糧地蘆等款條銀,每兩加收錢一百文,照市價易銀批解。
光緒二十九年
每石折收錢三千八百五十文。 見九月二十日李興銳等各屬經征數目奏。
每石隨交公費錢一千文。
每石年外加收錢五百文,無分本、折。
交本色者以石抵石。
余耗改交公費錢一千文。
抵補南糧隨漕腳費錢五十二文。 見光緒二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奏。
光緒三十年
每石折收錢三千六百文。 見十二月十三日周馥冬漕酌定征價折。
隨交公費錢一千文。
每石年外加收錢五百文,無分本、折。
交本色者以石抵石。
余耗改收公費錢一千文。
抵補南糧隨漕腳價錢五十二文。
嘉定、寶山每石折收錢五千一百文,年外加收錢三百文。崇明有銀無米,每兩折征錢二千四百文,隨收規復銀價錢二百文。 見光緒三十年九月二十日署兩江總督李興銳等奏查明各廳州縣經征錢糧漕米數目匯開表冊。
丹徒地銀每兩折收錢一千四百九十六文,隨收規復銀價錢二百文。
光緒三十一年
每石折收錢三千四百文。 見是年十二月十一日周馥等酌核征漕定價奏。
上忙錢糧每銀一兩折收錢二千二百文。 見是年三月初十日護江蘇巡撫效曾奏。
隨收公費錢一千文。無錫金匱讓減公費錢四百文。
每石年外加收錢五百文。
交本色者以石抵石。
余耗改交公費錢一千文。
抵補南糧隨漕腳費錢五十二文。
嘉定、寶山每石折收錢四千九百文,年外加錢三百文。 見三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諭折匯存。
宣統元年
完折色者,每石折收錢七千五百文。 見十二月二十一日張人駿酌定冬漕征價奏。
隨交公費錢一千文。
每石年外加收錢五百文,無分本、折。
交本色者以石抵石。
余耗改收公費錢一千文。
抵補南糧隨漕腳費錢五十二文。
漕 糧 折 色
寧屬錢漕酌定征價表
每石運費、腳費、辦公經費,少數五千文,多數六千五百文。間有納銀者。 見閣抄光緒三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周馥、陸元鼎會奏江蘇征漕並未違例病民折。
錢糧每兩加耗,完錢完洋照市核收,並無增減。少數二千四百二十文,多數二千六百文。
寧屬地漕折價表
每銀一兩折價數目
贛榆收足錢二千四百。
清河、睢寧各收錢二千六百八十。
上元、江寧、句容、六合各收錢二千四百二十。
邳州收錢二千七百。
寶應收錢二千四百四十。
海州收銀一兩三錢八分六。
溧水、江浦、鹽城、高郵、泰州、東台、江都、甘泉、揚子、興化、通州、如皋、泰興各收錢二千五百。
沭陽收銀一兩二錢三分六。
阜寧、銅山、豐縣、沛縣、蕭縣、碭山、宿遷各收錢二千五百。
高淳、桃源、海門各收錢二千六百。
安東收錢二千六百二十。
每漕一石折價數目
上元、江寧、句容、江浦、六合折足錢四千五百。
鹽城、銅山、蕭縣、碭山、邳州各收錢五千六百。
通州收錢五千。
山陽、高郵、東台各收錢五千八百。
贛榆收錢五千二百。
沛縣、睢寧、宿遷各收錢六千。
興化收錢五千三百。
阜寧、清河各收錢六千五百。
豐縣收錢五千三百五十。
桃源、沭陽各收銀二兩四錢。
泰興收錢五千四百。
海州收銀三兩一錢三分。
泰州、江都、寶應、如皋各收錢五千五百。
甘泉收銀三兩二錢二分。
揚子收銀三兩六錢。
忙 漕 項 下
規復銀價
光緒二十七年十二月初五日,聶緝槼奏蘇省現擬規復徵收地漕銀價折內言:擬蘇屬三十五州縣徵收銀價,不分地漕賦蘆課屯折雜項,每銀一兩仍折收錢二千二百六十文。經征之員提出錢二百文,照市價易銀,解司專款存儲。
光緒三十二年十月十六日,江蘇巡撫陳夔龍奏:規復銀價等四款,如有延不報解者,即比照未完雜項例,分別議處。
丁漕平余
光緒三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劉坤一等奏漕米收價不減,每石提盈餘二百文,解濟法、俄、德、英四國還款。
漕 米
光緒二十七年二月初五日,劉坤一奏於留存辦公經費每漕米一石再行酌提錢一百文。
附 張人駿冬漕循案分別本折酌定漕價折
宣統二年十二月
奏為蘇州等屬宣統二年冬漕擬請循案分別本折,折中酌定漕價,以期官、民兩便,恭折仰祈聖鑒事。
竊照蘇州等屬徵收冬漕,向系本、折兼收。完折色者,查照當年米價,隨時酌定錢數,每石另收公費錢一千文。完本色者,以石抵石,應加余耗,亦改收公費錢一千文。遲至年外,一概加收錢五百文。所有宣統元年份止歷屆征漕定價各數,節經分別奏明在案。茲屆征辦宣統二年新漕,案准部咨,飭令:江、浙兩省於本年所征本色,仍共留漕糧京斛一百萬石,白糧在內,由海運京,余仍全數改折。等因。即經轉行遵辦,並飭循舊本、折兼收,聽從民便。
茲據蘇州布政使陸鍾琦、蘇松督糧道惠綸詳稱:本年折征米價,除太倉州屬之嘉定、寶山二縣向例民折官辦,應行提出另辦外,其餘蘇州、松江、常州、鎮江、太倉五府州屬征漕各廳州縣,本年五月下旬連日降雨,江河陡漲,低區積水,禾苗被淹受傷。高平田畝夏秋亢晴,缺雨滋培,迨揚花吐秀,更遭風雨摧殘,在田禾稻結穗未能圓綻,以至收成減色。兼以江北淮安、徐州一帶及鄰近湘、皖等省同告災祲,客米絕跡,來源枯涸。並因各屬平糶倉谷殆盡,提款購補,出數少而銷路廣,米價因此飛漲。查蘇省冬漕折價,前經言官陳奏,應照市價折收。奉經飭令無錫、金匱兩縣傳諭米業商董,將十月、十一月米價逐日報縣轉申,由司開折詳請咨部在案。現在開漕期近,亟應酌定漕價,俾有遵循。調查錫、金兩縣及省城米價,每石勻五元四五角,遞漲至六元一分不等。現由會議廳公同議決,按照錫、金兩縣查報米價,並裕蘇局逐日以洋易錢市價平均計算,每石折收錢七千五百文,隨收公費錢一千文。完本色者,以石抵石外,循舊將余耗改收公費錢一千文。遲至年外無錢不折,每石加收錢五百文。其減賦案內奏明抵補減缺南糧之隨漕腳費每石錢五十二文,仍照章按數帶收。似此辦法,折收漕價核與現市有減無增。本、折仍聽民便,糧戶無虞避就。
再,隨漕帶收公費錢一千文,系抵支各州縣一切辦漕要需,恐刁頑之戶視為無關緊要,任意抗延,則州縣公用無出,勢必貽誤漕運,應請循案奏明。倘糧戶交米而不交公費,即比照抗糧例懲辦,以儆效尤。等情。詳請具奏前來。
臣等查核無異。除飭司出示曉諭,遵照定章,無分紳、民,一律均平徵收,不得稍有抑勒軒輊外,謹會同合詞恭折,由驛四百里馳陳。
奉批:度支部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