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通志稿邦交志 · 第十一卷 上海租界

光緒二十五年,上海開會議論推廣租界事,議決要求北京各公使請其向清廷磋商。然清廷則以法人迫讓墓地,有所芥蒂,不能遽允。而法公使則力主推廣,非特欲西至徐家匯,且欲至黃浦江右岸,而英人抑之。法總領事赴寧與江督就商開闢租界事,英人以軍艦二艘隨之赴寧,助劉坤一與法人爭。適卑爾司福亦低寧,痛陳法人要求之過甚。英公使復得其本國訓電,命其勿允華人推廣租界,苟不獲已,則允法人推廣至徐家匯,以為和解地。法人亦恐操之過急,轉不得推廣,乃擬得徐家匯地,以為收束之計。且知英人必不干涉其西行也,因西向開闢公館馬路,以防他國侵入。復築寶昌路,直達徐家匯。而法租界所得之地轉廣,是誠非初願所及。時租界面積,已三倍原數。蓋初只一萬六百零八畝,而今則增至三萬二千一百十畝矣。時德人方要求另闢租界,後見租界日廣,遂與他國雜居。萬國公共租界,即於是始。 公共租界,面積計共三萬二千餘畝。俗所謂英租界、美租界是也。惟英界、美界,為前清光緒二十五年以前之名稱。至是年西辟泥城橋以西至靜安寺路,東北辟虹口迤東之地,以迄引翔港,由各國公使議決,將舊時英、美租界並東西新辟之地,統名曰「公共租界」。此租界名稱之沿革也。 法工部局巡捕房之編制及組織,與昔日之英、美界,現在之公共租界,尚無大異。其界內行政及工部局議決章程,大致亦多模仿公界。如租界停止煙間,公界以兩年為限,每半年抽籤一次,停閉四分之一,而法界則縮短期間,以半年為限。若抽籤及同時停閉盡淨,則一也。煙禁以十年為限。上海廣東為條約上最後禁盡之地。茲公界於五年夏間,將土膏各店按照停閉煙間辦法,分期抽籤。法界則於前數日接踵舉辦。此兩界行政之互相規仿也。至去年推廣新界,當道有鑒於舊界之幾同割讓,於新界約中頗能注意。又特別加入華董兩名,俾華人有參預界務之權。然亦只限於新界。若舊時之法界一切界務,則華人仍無權過問。 上海市政,分內地與租界為二。內地市政,又分南市與閘北為二。就現制論,工程及捐務,統歸工巡捐局主政,而警政則歸淞滬警察廳節制。至租界市政,現時只有公共租界與法租界兩界之上海市制,為吾國內地之先導。民國五年之冬,公共租界辦理選舉。各國以參預界務之故,頗有選舉競爭,而住滬日人報紙之鼓吹尤力。蓋日人於上海租界,歷史上本無特別勢力,故工部局董事員額向無日人。甲午以後,國際地位驟列一等。歐戰驟起,協約國方面思有以剝奪德人在滬之權利。爰於工部局董事中,撤除德人原有之額,而以日俄當選人代之。獨我中國以租界之主人翁,何反不能與於選舉與被選舉之列?按租界之有工部局,猶吾國城鎮鄉自治之有自治公所,管理租界行政事宜,固完全為民選機關也。局內有總董一員,董事十一員,分配於英美德三國人。而英員占多數,次美,次德,若其他各國,則合得一員。此為光緒二十五年合組公共租界時所定之章程。當從前英、美兩界未經合併之先,兩國各有分組之工部局。然近於私人間之集合,不遇自治芻形耳。聞當時界內舉辦各事,悉由選出之董事,自行集款籌辦。及效力已著,則復由董事以私人名義售歸局中,而收其餘利。此為從前工部局內部之組織。及公共租界成立,工商流寓日以繁殖,收入增加,規模大備。今則全界電燈廠,且該局營業。至華人退出市政範圍之外,歷史上尤有特別原因。當英、美界分立之時,市政組織既完全為自治性質,外人本無擯斥華人之意。惟彼時大多數華人心理,以閉關主意為原則,故於彼方私人及團體間之行動,吾人乃漠然無所動於中,一由政治觀念之謬誤,不屑參預,一由政治觀念之薄弱,不知自治為何物,與選有何權利。迨光緒中葉,工部局之組織日有進步,勢力愈見膨漲,而華人知識亦較前稍進。彼時中西情勢雖仍隔膜,尚未情見勢絀,故雙方有互相提攜之必要,工部局於是有華董名目之設。該局董事,在西人間有規定之國籍員額,尤有繁重之選舉手續。而吾華人列名該局之董事,既非由正當之選舉,且對於該局之性質責任,仍屬不明。則偶任華董,不過視為名譽之榮事,藉以增加若干商業上之信用而已。其不能稱職可斷言也。洎公共租界成立,局務擴充,規模逾進,而華人則完全退處於無權。 工部局會議,以法定人數多半之意見取決。及議案確定,公布實行,即成為界內一種法律。蓋以公意所在,除服從外,無反對之餘地。昔年工部局創辦界內電燈廠與商辦之自來火廠,有絕對的利害關係。且自來火廠總經理某即系工部局之議董,乃絀於大多數之公意,仍贊同局辦之原案,置私人營業於不顧。此一例也。 租界收入,無過於捐項。公共工部局將租界電燈廠收歸自辦,則為公營業之一種。提藍之西牢,創於一九零五年,其款即由新辟租界年捐盈餘項下撥用。現時工部局進項,仍以捐項為最巨。捐項種類以時計算者,有月捐、有季捐、有年捐(三個月為一季。此公界之例。若法租界,則每兩個月為一季,故每年收季捐凡六次。至年月以陽曆計算,則與公界均同)。以物類計算者,有地皮捐、碼頭捐、房捐、各種營業執照捐。積久奉行,亦尚相安。 公共租界工部局之預算,分歲入、歲出二項。而二項之中,又分為經常與臨時: 一、經常歲入與經常歲出:一九○五年度,歲入三九四七五七○兩,歲出三六一三五七五兩。 二、臨時歲入與臨時歲出:一九○五年度,歲入九四一一一○兩,歲出九三八二二五兩。 經常歲入之科目: (一)地租;(二)房捐;(三)碼頭費;(四)營業費;(五)公有財產使用費;(六)市營事業之收入;(七)其它。 經常歲出之科目: (一)義勇隊費;(二)消防隊費;(三)警察隊費;(四)衛生費;(五)土木費;(六)教育費;(七)雜費;(八)其他。 臨時歲出之科目: (一)架橋費;(二)護工程費;(三)排水費;(四)土地;(五)建築費;(六)遊園地;(七)道路修築費;(八)其他。 公共租界警察,一年約費八九十萬兩。幹部為英人,下級多采印度人及華人。虹口有日人三名,充通譯兼偵探。 中央警察署、在工部局內,屬於參事會。捕頭為英人。據一九一四年之報告,西捕二百八十四人,英人占多數;印捕五百七十二人;華捕一千一百八十七人,此外華人之充書記翻譯者二百四十人。本署三課:(一)監督課;(二)交通課;(三)搜索課。 前記各項職員,分布於左列各警察署: (一)中央;(二)北四川路;(三)老閘;(四)虹口;(五)西虹口;(六)匯山;(七)楊樹浦;(八)戈登路;(九)哈爾濱路;(十)靜安寺路。 此外會審衙門因執行警察事項,派西捕十二名。 警官員額,於一九一二年末為一千九百四十五人。約計對於人口,每二百七十八人為一人。 法租界警察屬於參事會。總捕房即本部,在洋涇浜大自鳴鐘橋。又東區在小東門,西區在賓昌路,盧家灣在斜橋,寶建路在徐家匯。監督署附屬盧家灣。職員除總巡、副總巡、總稽查、偵探長各一人外,巡捕六十人,安南捕二百名,華捕二百五十四名,法探七名,華探五十名。 公共租界及法租界內之中國人數:公共租界共有華人六十二萬零四百一人,法租界共有華人十四萬六千五百九十五人。今將公共租界內人數,分省列表如下(一九一五年): 江蘇   230402人  浙江   201206人  廣東    44811人    安徽    15471人 湖北   7997人    直隸   7211人    福建    5165人     山東    5158人 江西   5353人    河南   2481人    四川    3244人     山西    2135人 湖南   2798人    貴州   944人     陝西    1424人     廣西    1464人 雲南   1025人    甘肅   926人 按公共租界分中、東、西、北四區。所寓華人,以北區為最多,計十五萬一千五百六十二人。次為中區,計十四萬一千四百二十三人。又次為東區,計十三萬八千九百五十六人。末為西區,計十萬零七千二百七十四人。尚有八萬一千一百八十六人,則分布於洋行、廠所、村莊、茅屋、輪船、小艇之間。茲將今次及前五次所查總數羅列於下,以資比較: 一九一五年    620401人 一九一○年    488005人 一九○五年    452716有 一九○○年    345276人 一八九五年    240995人 一八九○年    168129人 公共租界與法租界之各國僑民總數(一九一五年): 國  籍    公共租界    法租界    總  數 日  本       7169       218      7387 英  國       4822       699      5521 葡萄牙       1323        29      1352 美  國       1307       141      1448 德  國       1155       270      1425 俄  國        361        41       408 法  國        244       364       608 西班牙        181         4       185 丹  麥        145        33       178 奧  匈        123        27       150 意  國        114        55       169 土  國        108         2       110 瑙  威         82        27       109 瑞  士         79        35       114 瑞  典         73        10        83 荷  蘭         55        23        78 希  臘         41         7        48 波  斯         39                  39 高  麗         20                  20 比  國         18        32        50 羅  國         16         2        18 埃  及          8                   8 阿美尼亞        5                   5 臘丁美籍        5         4         9 孟  國          2                   2 布  國          2                   2 印  度       1109        18      1127 雜  類         13       364       377 總  數      18519      2405     20924 上列總數,較前五年增多五千九百十二人。其中所增最多者為日本,共增三千九百二十一人。查一八九○年日人寓公共租界者僅三百八十六人,一九○○年為七百三十六人。相差十年,數已加倍。此後來者日眾。近十年內,增多三倍有餘,亦云速矣。英人以近五年內,約增千數百人。然因年來歸國從戎者逾五百人,故當調查時,僅增七百三十一人。此外美、德兩國,各增四百餘人。所減之國,以法、葡為最多,各一百五十八人。法因歐戰影響之故,葡人來者不減於前,特以多向他國領事署註冊,故反較少。此外增減者,九十人至數人不等。按公共租界之華人,前經宣布共六十二萬四百零一人,加以外人一萬八千五百十九人,共六十三萬八千九百二十人。法租界共有華人十四萬六千五百九十五人,外人二千四百零五人,合計之為十四萬九千人。故兩租界上年所寓外人民,共有七十八萬七千九百二十人。若加以遺漏之數及華界戶口,則上海一埠居民實數,當在一百五十萬人左右也。 《密勒報》云:美國聖教書會海克司博士近在洛脫俱樂部演說,謂於一八七三年蒞滬,當時租界上西式房屋僅三百九十間,一九一五年,增至三千九百二十九間。二十三年以來,租界上房屋新造者,約有十萬間。一八七三年,租界上西人一千六百六十六人,華人七萬五千人,今日華人約增至八十萬。又一八七三年英法租界城內及浦東等處,統計華人約二十五萬人,今日陡增至一百六十萬云云。 上海租界(以下錄王揖唐《上海租界記》) 宣統元年,外人擴充租界之意初未中阻。閏月初一日,租界納捐之外國人於午前十時續議年會未了各議案,首議第八條。此次會議時須准工部局將鐵路與蘇州河間之地,由廣肇山莊起至虹口公園止,一律圈入租界,請納捐之地權,權與工部局,力持一到底,勿令稍松。工部局董事蘭德爾君宣言:「推廣租界一事,非以擴充租界為主義,實因無數之困難,逼令吾人出此。但此事非工部局之事,乃吾等政府駐京公使與政府之事,當案一八九九年推廣租界之法辦理。查當日推廣租界之時,本由南洋大臣劉坤一將界線定妥,允准推廣之後,始宣布於年會,前非由納稅西商列入年會案之內者。今諸公須知工部局並非專以圖謀推廣租界為事,工部局實不欲以此事逼我駐京大臣等。知此事為上海公眾贊成之急務,而使工部局為之者。今諸公對此案立論之前,注意此次所謀推廣之地兩段,舉其面積核之,實為極小之地耳。如第一段所謂閘北者是也。其地參差不一,圍於租界三面,至第四面側為滬寧鐵路,圍租界參差不一之界線,已見滬寧車站之處。至於第二段,右角上為虹口公園,虹口公園起,必能覓得極好之界線。鐵路之東,毗連北四川路之間,所推廣者亦屬有限。至於推廣租界之原因,如前列之第一段即閘北者,現由華官管理。其法中西參半。雖設警察,並以新式之軍械給巡士,奈此等巡士素少訓練,均不勝巡士之職。工部局捕房巡捕,時與衝突者,因起於此等不稱職之巡士也。今上海一隅,行政之權,已分為三,即公共租界、與華界是也。今華官經營閘北,分行政權為四處。察其原意,無非欲限外人擴充租界之外交。若其官於衛生及警察等事,辦理不善,於租界極險。總之欲去目前不合理之事,及推廣租界一切之困難,請諸公同心合意,贊成此事。請由各國駐京大臣向華政府交涉可也」。聞者鼓掌稱善。慕沙君起而贊成蘭德君之言,於是定議。 上海紳民及寓居上海之各省紳商,自聞西人決計欲推廣租界後,即於閏二月二十一日齊集明倫堂會議此事。公推葉棣華君為臨時主席,王行才君演說。略云:「英國既推廣租界向北,法國必推廣租界向南。外人勢力日廣,不但上海一隅受其影響,且滬寧鐵路歸入租界,將來贖歸之後,必蹈膠濟鐵路覆轍。且從此蔓延長江流域,所謂天險將盡失矣!」嗣經張醒石、唐子瀛、陸松侯各抒意見,均謂亟應極力抵制。復經沈縵雲宣告:「頃據某君報告,駐京公使於推廣租界一事,催外部答覆甚急。並有願於租界內給與華人議董權利之說。並聞外部曾將此意電詢江督,幸江督端氏深知華董之萬不足恃,租界之萬不可再推廣,電復外部。恐外部於華董之果能有權利得公益與否,尚未深悉。吾等今日當先撮大概電陳外部,然後痛切辯論,備一公牘,專差人都呈遞,務期達此目的。諸君如以為然,請舉定起草員先擬公電,大眾磋商。將來應如何為政府後盾,尚可從容緩議。總之,此事為我江蘇全省關係,即為中國通國關係。我等當靜候外部主持。諸君以為然否」?眾皆贊成。當舉姚子讓、沈信卿為起草員,遂散會。 附主席報告稿:今日因推廣租界問題,特開大會。查上次推廣租界,早經前江督劉忠誠公聲明,不得再行推廣。乃幾何時,復有推廣之意。考其所據理由,無非以租界相接之華界衛生、警察,種種不善為言。其言之不足信,已由滬道辯駁。即如所言,租界無論推廣至何地步,必有與華界銜接之處。上海除東距大海外,其南、西、北、三面,無一非人煙稠密之地。將來處處可以藉口,推廣二字,有何底止?且此次之所謂推廣,渾稱滬寧鐵路南首、西首之地圈入租界,漫無限制,尤駭聽聞。且默竊其意,直欲如俄國東清路線管轄旁地之例,以處滬寧。則其覬覦者,又不在此區區租界而已,六屬皆將受其影響者也。工部局既以此慫恿駐使,駐使竟以此要求政府,至所謂租界之急欲推廣者,系公眾要求,非若向中政府要求物件,可以他物更代云云。不成理論之語,肆然形諸筆舌。此為可忍,孰不可忍?我外部駁拒於前,意必能堅持於後。但聞近日駐使催外部答覆甚急,並有願於租界內給與華人議董權利之說。關於本年西曆三月二十九號工部局第二次答領事函中「無論何種意見,能與本地華人公共有益者,本局自當加意謹慎研究」數語,可知此說實非無因。甘言為外人慣技。歷年外交失敗之故,靡不由此。萬一外部為所搖惑,稍一鬆勁,後患何堪設想!微論所謂議董權利雲者,不過哄我之虛言。即令實行,而以大易小,亦殊得不償失。諸君勿謂租界在上、寶兩邑界內,僅上海與寶山有關係也。租界逼近車站,將來滬寧贖路之後,扼吭受制,亦成廢路。此種關係,實為江蘇全省之關係,亦即中國通國之關係。事機急迫,稍縱即逝。除兩次電求外部始終堅拒外,吾國民當各竭心思,設法對待。須知租界所及,主權盡失。利害攸關,不容坐視。方今預備立憲時代,萬事取決輿論。苟我國民確能為政府之後盾,眾怒難犯,政府既顯有所恃,即外人隱有所懾,當不致挽回無術。但究應如何文明抵制,如何力戒暴動,此實今日所宜急急研究之事云云。 附錄公呈外務部電 英使要求推廣公共租界,業由上海紳商電請力拒。今日滬上開會,見報載有數華董,無補萬一。而目前所議推廣之地,適當滬寧路之起點,為全省主權關係,亦為全國利害關係。非堅持到底,後患甚巨,務請大部始終力爭,以保主權而慰眾望。除具呈外,合亟電聞。上、寶紳民暨旅滬各省紳商等稟。 照錄滬人最近發表之《修正租界章程》(草案) 第一款  劃定租界四址。 上海公共租界,於前清光緒二十五年即西曆一千八百九十九年,兩江總督劉所派之委員暨上海縣,會同工部局首董商訂推廣之四址為: 北:蘇州河(即吳淞江)。自小沙渡接連泥城浜處之西約七十碼地方,由此處朝北到寶山、上海兩縣之界線,由北界線一直至相連虹口港地方,由此處朝東,至顧家浜口。 東:黃浦江。自顧家浜口到洋涇浜口。 南:洋涇浜。自洋涇浜口至接連泥城浜處,由此向西南大西路長浜之北首處路,並向此處路直接靜安寺鎮後面之五聖廟。 西:自五聖廟一直朝北,至蘇州河小沙渡地方。 虹口租界四址,於前清光緒十九年五月十三日即西曆一千八百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中國地方官與各國領事官所派之員,會同商訂上海吳淞江北首虹口地方之租界四址如下: 自蘇州河(即吳淞江)北首,即二十七保及二十五保交界地方,立第一號界石。再由此處朝東直線至西穿虹浜,立第二界石。再由此處朝北,從相連第二副號界石起,沿西穿虹浜南岸,至第三號界石,即在錫金公所之東南角。再由此處直線向東北,至第五號界石,即在相近界浜地方。再由此處沿向外之灣弓式線至第五號界石。再由此處向東,直線至第六號界石,即在界浜南岸,齊北河南路之西邊。再由此處向東,穿過北河南路,沿寶山、上海兩縣之界線,立第七、第八、第九號界石。其第九號界石,系在美國領署註冊第五百九九號地之東南角。由第九號界石起,向東直線至第十號界石,即在美國領事署註冊第一千八百八十五號地上。再由此處從相連第十一號界石之第十一副號界石起,直線向東南至十二號界石,即在虹口港之東岸。再由此處直線向東,至第十三號界石。再由相連第十三號界石之第十四號界石起,直線向東南,至第十五界石,即美國領事署註冊第六百十七號地上。再由第十五號界石相連之十五副號界石起,直線向東北,至十六號界石,即周家舍村並相近東盡之處。再由相連第十六號界石之第十七號界石起,直線向東,至十八號、第十九號界石。其十九號界石,系在圓通寺前小浜之東岸。再由相連第十九號界石之第十九副號界石起,直線向東南,至第二十號界石,即在馬風浜之北岸。再由相連第二十號界石之二十一號界石起,直線向東南,至第二十二號界石,即在西薛家浜村莊之東北盡處。再由相連第二十二號之第二十三號界石起,直線向南,至第二十四號之第二十五號界石起,直線向東南,至第二十六號、二十七號、二十八號、二十九號界石,系在相連英國領事署註冊第一千九百十一號地之東北角。再由相連第二十九相連之界石第三十號界石起,直線向東南,至第三十一號、三十二號、三十三號、三十四號界石。其第三十四號界石,系在徐家宅村莊北首楊樹浦港之西岸。再由此處沿楊樹浦港至黃浦江,再由此處沿黃浦江至蘇州河口,再由此處沿蘇州河北沿止。 以上兩段租界四址,由上海交涉使會同領袖領事,於訂約後三個月內詳加釐正,繪圖列說,以憑遵守。上列租界之址與中國境毗連之處,應築界路一條,由中國警察與租界共同管理。其未築成之界路,由中國之工巡捐局會同公共租界市會籌款建築。其跨河之橋樑亦同。 吳淞江(即蘇州河)不在租界之內,歸中國地方官遣派水警管理。所有南北岸之線,將來測勘河身,會同劃定之。先修建駁岸或碼頭,不得填出河外,淤塞河身。 租界之內不歸市會管理之地,開列於後: 一、中國國家公用之地,及春申廟、天后宮、下海廟、魯班殿、靜土庵。 一、與中國有和約各國專為國家公用之地。 第二款  市會之權限及納捐人會議。租界之內,設立市會。其辦事權限如下: 一、抽收馬路、碼頭、房地以及各項之捐。 二、與造租界內各項應辦工程,及常年修理之事。 三、租界內各項應辦工程,整治清潔,設立路燈,儲水灑地,開通溝渠之事。 四、租界內教育事務。 五、租界救火、防疫、檢毒、衛生等事。 六、租界救貧事業。 七、設立警察,稽查街道,清查戶口。 八、籌備市會公用基地房屋或租或買等事。 九、籌措市會應行延請雇用之辦公上下各項人役月支公費。 十、籌設公眾娛樂及遊戲之公園。 十一、發行市公債。 增加市民之負擔及應辦各項事務,須由市會董事制定預算決算,交納稅人會議,以納稅人會議出席過半數之通過,方能施行。其未經通過者,按照上屆預算辦理。 納稅人會議,於每年三月間由市會定期召集。但須於二十一天以前登報廣告。 納稅人會議職權如下: 議決公共租界內一切單行章程。 議決界內之預算及決算。 議決市稅。 議決市債之募集及市會有負擔之契約。 第三款  市會董事權限如下: 一、有行使本章程所規定各項職權。 二、有提議預算決算及各項章程之權。 三、有召集納捐人臨時會之權。但須將應議事件,於十日前登報聲明。 第四款  市會董事之選舉。 凡市會董事,應由各執業租主、業主及有權議事人,照第二款會議按後開章程選舉之。董事額設十五員。 第五款  董事之預選與決選。 凡例得有權議事之人二名,可預選合格者一人為市會候選董事。預選人須在預選票內署名籤押,並取具候選人之應選書,於選舉董事期之日以前送交市董選舉委員接收。市會於收票限滿之次日,將預選候選人名登記清冊,榜示於公眾共見之處,並刊入中西新聞紙內。市會派委員六人,專司選舉之事,在擇定收票處所設定,接收選舉人決選授票。此項決選票刊入預選候董事姓名,由市會委員按照選舉人名冊,發給各到場選舉人,就票載候補董事人名加圈決選。每票加圈人名,不得超過十五名之定額。並各在票上署名簽字,投票入匭。 投票事宜,限兩日辦竣。每日自上午九時起,下午五時止。於限滿之日,由市會另派開票委員十二人,開匭檢查票數。以得票最多者十五名為當選董事,榜示公眾。以次多數之十五名,為候補董事。 一、住居租界華人或外人,具左列資格之一者,均有選舉權及議事權: (甲)所執不動產,價滿五百兩以上者。 (乙)每年所付房地捐項,照市會估算滿十兩以上者。但各執照費不在內。 (丙)賃住房屋,照市會估算,每年租金在五百兩以上,而付捐者。 一、住居租界華人或外人,具左列資格之一者,有被選舉為董事之權: (甲)每年所付房地各捐,照市會估算,滿五十兩者。 (乙)賃住房屋,每年租金照市會估算,滿一千二百兩者。 前項所載執業付捐均須自己出名,而名下應付各捐毫無蒂欠者,始為合格。 凡有選舉權、議事權者,每一公司行號或一居戶,凡數家合租一屋,不得以一居戶論,不得過一權。凡有選舉權及議事權者,由市會於每年十二月一日起詳悉調查,編造名冊,並宣示公眾。如有差誤,於十日內函請更正。 第六款  市會董事任事限期。 市會董事任期一年。在任期內經手帳目,於年會核准報銷後,將任內一切收支款目,移交董事接收。新任董事於第一次會期,即公同選舉總董、副總董各一人。一年為期。凡會議之時,正副總董缺席時,由各董事公推一人為臨時主席。 第七款  董事會議。 董事會議之時,可否相等,則以主席之票加入。 凡有過半數之出席。方可定義施行。 第八款  納捐人臨時會議。 遇有特別事故時,凡執業租主、業主及有權議事人一百人以上之同意,均得隨時訂期召集納捐人臨時會議。會期及議案,須先期十天宣示。臨時會議時,租界執業租主、業主及有權議事人,至少須有三分之一以上到會,方可開議。有權議事人離境時,得給據托人代辦。 須有到會人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議事時,臨時公推一人為議長,決議必由議長交市會董事執行。 第九款  決算。 市會凡一切收支款目,應遵本章程第二款所定,年會時交納捐人會議通過方為有效,仍將決算清冊用華、英兩種文字刊供眾覽。 第十款  公布收支款項。 市會董事須將一年中經手收支各款製成清冊,於年會十日前公布公眾,但所有應收應支各款,不得逾年會議決及臨時會議決者。 第十一款  任用員役。 市會員役受市會董事之指揮,辦理應行事務。其名額薪工,均照預算案支給。任免之權歸諸董事。 第十二款   市會職員被控之責任。 市會董事及一切辦事人等,因辦理市會事務確係遵章而被控者,其一切責任不歸於本人,因而需用款項,均由市會公款內支付。但非遵章而被控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款  市會訴訟及特別公堂之組織。 市會可為原告或被告,均由市會總董出名,或用上海公共租界市會出名。所有訴訟人應享之權利,應盡之義務,市會一體享受之、負擔之,毫無區別。惟將應受之責任,專歸於市會之產業,不與經手之董事及總理人相涉。 凡控告市會及其經理人者,由有約各國領事官及中國審判官,會同組織特別公堂受理之。由呈訴人呈請本國官長,一個月內邀齊各國領事及中國法官,推出三人組織特別公堂審理之。但呈訴人國之官長,必須推出一人。 第十四款  租地及購地之法。 凡在所定租界限內,有人慾向中國業戶、西人租戶購買或轉地基、置買房屋者,須遵照章程後開規則辦理。西人永遠租地,或華人自行購地,必查無關礙,方准原租主、業主商定價值。西人稟明該管領事官,華人稟明上海道尹,呈出原租主、業主所寫永遠租契或賣契,一式兩紙,繪圖一紙,畫出地形,詳載四址。領事官即據與轉送上海道尹衙門,查明所購之地事俱妥當無礙,然後加蓋印信,移還給執。其華人買主逕呈道署者,即核明蓋印,逕行給執。該地價值,即可照數付清。若所租或所購地基內有墓墳厝柩等情,或遷葬,或搬讓,必須臨時商辦。因中國例,此情節不寫入租契或買契之內故也。 第十五款  租地、購地及典押地產,均須註冊。 凡遵照以上列章置業立契,事竣後限一年內西人租主持赴該管領事衙門,華人業主持赴上海道尹衙門註冊。以後如有典押各情,亦須於一月內赴該管官署註冊。 第十六款  轉契亦須註冊。 凡轉租、轉賣地基,須在該契原註冊領事署或道尹衙門呈明。其得主亦須赴該管衙門註冊,並由領事官或道尹通知市會。 第十七款  立分界石碑。 凡租地或購地之四至,必經中國官員、該管領事督率辦理,豎立分界石碑。將編成號數,用英、漢文字合寫,刊刻明白確實。預訂日期,屆時由該管領事或道尹,派人傳同執業租主、亭耆、地保、原業戶等偕往,查與道路界限均無違礙,方准將分界石碑豎立,以免將來因此爭論,致啟訟端。 第十八款  限期完納年租。 凡中國業戶自行執業或租與西人之地,於中國宅地稅法未施行前,每畝應完納稅銀或年租銀幣大洋一圓五角,限於十二月十五日預將明年地租全行照完。如有遲延抗繳等情,即由上海道尹函致租界公堂或該管領事官,向執業之人追繳。 第十九款  建造房屋之取締。 市會設定造屋條規,以便稽查新造房屋之牆垣基地、屋頂煙囪,是否堅固、足以御災、留出空地,清氣能否流通,溝渠坑側及堆於垃圾處所是否合式,至不宜居住之屋,或應永閉暫關等事。各租主建蓋房屋,須先將圖樣交市會查閱,工作時派人勘視。如造屋違式,可以飭令拆去,或改造式樣。 第二十款  墳墓。 租界以內應行專擇合宜地方,為西人建造墳墓之需。至西人所租基地內,如有中國原業戶墳墓,非與商允,不得擅行遷去。所有未遷之墓.,亦准原業主隨時查視,屆期祭掃。總之,租界以內,不准再行於基地上埋棺厝柩。 第二十一款  讓出公用之地。 凡在租界以內已經業主、租主讓出作公用之地,如道路漲灘之類,專作公用,不得另作別用。即將來置買新地內,如有漲灘,亦必憑照此章讓作公用,以備推廣開築公用之路。由市會於每年一月擬定所開新路,交由納捐人會議議決。 轉租基地內,如有續漲灘地,及應開道路之地,必由承租人照章讓出,作為公用。 凡照章讓出及作公用之地,除由納稅人會議議決,允將該地給還原主收回者外,不得由原主自行收回。 凡市會擬作公用公路之地,應繪圖樣宣示。各該業主、租主於圖據未宣示以前已經管業,或雖已承租而尚未管掌者,限三個月內準時將詳細情形及不應遵讓之處,函報市會,或詣會面陳,或托人代訴,聽候市會核斷。倘逾限已四個月及圖樣宣示一年內,並已將該業主、租主所陳核定,而仍行抗爭,即由市會函請後開選立勘估之地值地產董事公同核斷。估給地值及屋價,如再不遵,由該業主、租主向特別公堂呈控。勘估地值之地產董事,須選立三員。一員即於西曆每年正月十五日以前由市會會議派充,一員由納稅人在每年納稅十兩以上各業主、租主互選,一員由房租每年在五百兩以上各戶互選之。即與選舉市會董事之日投票選舉。於選舉前七日,由納稅人納捐人二人各推候補地產董事宣示大眾,俾可投票。以得票最多數者為當選之地產董事,次多數者為候補之地產董事。董事均於每年出捐人會議之次日蒞任辦公。一年滿期,須將任內經手未完事件料理清楚,方可交卸。凡在公局支領薪水之人,不得選派為地產董事。董事公費,由公款內提給。酬勞之項,由市會預定,或照辦事久暫核付。 第二十二款  違背租界章程。 違背租界章程者,其罰例有二:一、罰金不得過三百元;一、羈押不得過六個月。如系外人,市會送交該管領事核辦。若系華人,或無領事管束及無領事裁判權之國人有違章情事,由市會交由會審公廨核辦。如所犯之罪在違背本章程以上之刑事案件,及民訴訟應歸上海審判廳辦理者,會審公廨不得訊判。 第二十三款  控追欠捐。 倘有人不肯付捐,即照此章所收之各項捐款,□及不遵繳罰款,即後附規例內各犯例之罰款,□由會或所委之經理人投該管官署控追,俟奉准後按律施行,以便將欠捐追回。若欠捐人系屬貨主,無從查尋,市會即訴該管衙門,判決後即將該貨□另行設法,將欠捐追回。若查系房地業主,即酌取其產業名下若干,以足抵其欠捐之數為止。 第二十四款  追繳規例內罰款。 凡違背附規例內應罰各款,或不付執照費,市會均可投票該管官署控告。該管官署查明屬實,即飭犯例之人遵繳。或付出罰款,或存項充用。並飭將訟費付出,即公局控追犯例人罰款所費之項,或雲堂費。均由該署按律辦理。至按此章之□現在已定將來酌定□規例內一切罰款等項,均登記簿上,以資充裕,而便照章支用。 第二十五款  修改章程。 此項章程。將來如有更改、增添,或所載語言所給權柄等項有可疑惑之處,即由各領事或中國官廳會同商擬。必俟各國公使及中國政府批准,方可規定。 第二十六款  用語釋例。 本章程所稱執業租主,指外人租地者而言,業主指華人原業主或新購地產者而言。納捐人,指第五款有選舉及議事者而言。稱租主,有時所指第八款有權之義。本章之上海道,即指現在之上海道尹。及以後繼承該項職務之衙門而言。又本章之上海審判廳,即前之上海縣衙門,及今上海地方審判廳,或將來繼承該項訴訟之衙門而言。本章所稱工巡捐局,即現在辦理工程事宜之局所,或將來繼承該局之機關而言。 自開商埠 自開商埠,為變相之租界。不過租界為外人之原動,而自開商埠則我國之原動耳。原動力既異,則辦法亦不能無異。中國租界以上海為最巨,租界中外人政治上之權力亦最大。行政事項,均由外人主持者無論矣,即司法方面之審理詞訟,名為由華官主政,除革命後公堂內設立檢察處長,管理行政事宜,華人以民事涉訟,亦均由各國領事派員觀審,且名為觀審,實際無殊會審,為民國新例外。即在前清傳提各票,非由領袖領事簽字,不能在界內捕人。而違警案及刑事案,一律歸捕房解廨請究。開庭時,由英、美、德三國領事輪流會審。人但知外人在中國有領事裁判,不知在上海租界並有混合裁判權。中國租界不止上海一處,固未可以上海租界概之各處,然而租界政權之落於外人,則全國一而已。若自開商埠,則差勝矣。論其性質,本無異於租界。故外人得以開設商店,而各國亦復派駐領事。惟領事之權,僅限於裁判本國駐埠之僑民,至此外商埠中之行政及華人相互事宜,外人概不能有所於預。簡捷言之,租界政權在外人,自開商埠則政權尚在本國也。此與租界相異之點也。其與吾國原有商場相異者,則有最顯著之二事。一為原有商場不設海關,一則原有商場不准外人營業。即條約所載「內地不准開設行棧」。內地雲者,其初不過對於租界而言。自有自開商埠之一例,則內地又別於通商口岸而言。蓋租界與自開商埠,均為通商口岸,則均非內地可知。此與自開商埠異者一也。海關為經征國際貨稅之機關。論商稅之原理,國內通過,自無科稅之可言。然自前清咸同間以兵事籌款,國內創辦厘金迄今未知能革,於是國內輸運之貨,其由輪路裝運者,稽徵之權,亦委之海關。然其初亦限租界也。自開商埠之例行,以兼容外人之故,則必有土客各貨之輸進輸出,而稽徵之海關,因亦建設。原有商埠則無是也。此其與自開商埠異者二也。蓋從積極方面言,日本當互市之初期,歐人東來者,何嘗不以威中國者威日本?故日本在昔之居留地,即我國之租界然。試問今日日本尚有租界乎?以何種政策而達取銷之目的乎?僉曰:「由自開商埠始」。則自開商埠,寧非收回治權之一大動機乎?更從消極方面言,則中國自開商埠,處於被動而非主動,名為自開商埠,實則保全領土之代名詞耳。故中國自開商埠愈多,就第一時期而言,則外力侵入之地愈廣,就第二時期言,則國際均勢之局愈危。領事裁判權,非有特別條約,無由發生。故各國之有領事裁判權於中國者,俄以雍正五年之《恰克圖界約》(見該約第一款),英以咸豐八年之《中英續約》(見該約第十五款),美以咸豐八年之《中美條約》(見該約第二十七款),德以咸豐十一年之《中德條約》(見該約第三十九款),日以同治十年之《中日修好條約》、光緒二十二年之《中日通商行船條約》第二款復聲明之。往昔中國原有領事裁判權於日本,以《馬關條約》而消滅焉。歐美諸國,在日本之領事裁判權,均經日本先後訂約收回。日本之收回領事裁判權,先例具在。顧手續程序搜采故實,尚未得其翔實。茲先就日人某氏所著之《撤回歷史》譯述如左。倘有當於參考,亦有佞所厚幸也。 新條約實施之結果,廢止居留地制,領事裁判權同時撤回,內外人民均支配於日本法律之下。所謂領事裁判者,居留人民不服其所在國之法律,由該國所派領事裁判之謂也。此領事裁判決權,實三十年來我國法權至大之傷害。及新條約締結,各國始撤回此不正當之領事裁判權。其規定於《英日條約》者如左:自本條約實施之日起,所有兩締盟國間嘉永七年八月二十三日(即一八五四年十月十四日)約定、慶應二年五月十三日(即一八六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締結之政規約定、安政五年七月十八日(即一八五八年八月二十六日)締結之修好通商條約及一切附屬諸約定,諸條約及諸約定,一概作為無效。大不列顛國於日本帝國所執行之裁判權,及關於該權又其一部分大不列顛國臣民所享有之特權無豁免等,自本條約之實施之日起,不另通知,完全消滅。至裁判管轄權,本條實施後,由日本帝國裁判所執行之。 日本之先例既如彼,考暹羅國之設國際法院,亦是收回過渡時代之最良辦法。此項法院,原為該國北境有英籍、法籍各人族而設。英政府已將英籍之原、被告全歸該院審理。所有法官,不但由暹羅政府選派,且即以北省審判廳兼任。惟遇有英國當事人案件,得由英領到案陳述意見。近為收回領事裁判權之進行,已將該法院推廣及各行省。其在北省之法人,無論原告被告,亦歸該院審理。蓋法國已承認暹羅上告院有管轄法國人不論原被告之案件,即系將法國一部分領事裁判權退還暹羅。至一九零七年條約,又進一步竟將法國籍之亞洲人訴訟,完全歸暹羅審判廳審理。最近中美新聞社譯《密勒評論報》云:中政府與外交團關於收回上海會審公廨,及推廣租界兩問題之談判,現已停頓。中政府必欲公廳主權完全無條件收回,而閘北一部分劃人租界,亦不承認,故此兩問題迄未解決。上海中國商民要求租界內參政權,前派代表來京,向外部陳述意見,請政府予以贊助,不達目的不止。否則,將拒絕納稅。現此等代表甫返上海。又據滬電稱:租界商民擬乘朱爾典公使蒞滬之機會,公推代表謁朱陳述一切,俾朱表示同情,使上海《地產章程》得以改革。假使外交團允許上海華人得於工部局參預政治,則公廨、租界兩問題,或得早日解決,未可知也。記者請乘此機會,略述會審公廨之歷史,或為讀者所樂聞乎?查公廨之設立,發起於哈雷巴克斯爵士,時在一八六四年。公廨原設在英領事署內。前清時正會審官由中國政府委任,審理一切華人民事案件。其牽涉洋商之案,則由該管領事派員會審。其刑事案件關涉利益者,亦由洋員會審。先是一八六八年訂《洋涇浜會審章程》,規定租界內一切法律事件之辦法,另有關於手續之章程十條。惟施行既久,漸失原旨。一九零四年北京外交團領袖奧國公使提議修改,亦無結果。一九一一年,革命事起,全國騷亂。上海外人之意,以會審公廨新舊當局均不措意,恐機關停頓,領事團遂以維持現狀為名,宣言暫將公廨接管。隨又委任華人讞員,修改《洋涇浜章程》,改組公廨內容。凡華人案件、華人外人混合案件,不論民事、刑事,均由讞員與洋員會同審判。判決之後,不能上訴。前中國銀行洋員巴西利一案,即因華員與意國陪審員意見不協,尚未解決也。自領事國接管公廨後,中國外部即令駐滬交涉員提出抗議。領事團以民國未經列強正式承認,未便與華官交涉為詞,拒絕不理。迨一九一三年冬間,民國政府經各國承認,外交部即與駐京使領袖朱爾典開議,同時上海交涉員亦與領事團開談判。朱使允為盡力,並議先派員至滬調查。一九一四年六月,朱使以外交團領袖名義致照會於外部,略謂彼之同僚願以公廨主權交還中國,但須中政府允許保留一九一一年後領事團所行公廨一切改良方法,並以正式公文表示此意。至所謂改良方法之要點如下:(一)讞員四人,由中政府任命,但須先經領事團同意。正會審官之職位,等於高等法庭之裁判長。凡屬純粹華人民事案件,亦須許洋員會審。(二)一切刑事案件,公廨得判決監禁五年以上之罰,並有權判決死罪。死刑執行地,設在租界之外,由華官監視行刑,並由讞員與會審洋員協同驗屍。(三)公廨所有監獄及拘留所,均歸巡捕房管理。公廨發出命令傳票及牌票等,由巡捕執行。關於舊時差役之章程,一概廢止。(四)華洋混合案件,倘道尹及領事意見不協,則仍照公廨原判執行。(五)公廨行政及經濟事務,應歸外國監查員及其書記員管理。公廨所有職員,均歸外國監查員節制,並監督財政事務。監查員及其書記員,由領事團指定,歸中政府任命之。關於以上五條件,討論甚久。外交部以其不僅與舊章不合,且妨礙中國主權,故不能承認,提議仍用《洋涇浜會審章程》。而於公廨收回後,逐漸加以修改。外交團則謂公廨一切手續既經改良,舊章不能仍視為有效。朱使並告中政府,謂他國公使所擬辦,較彼所擬之五條,尤於中國主權有損雲。外部旋於一九一四年十月修改上述五條,答覆如下:(一)公廨讞員,當然由中政府任命。任命之後,只以其姓名通告領事團。正會審官,由外交、司法兩部合薦,請總統任命。其職位等於一高等法庭之裁判長。公廨一切職員,均歸正會審官節制。純粹華人案件,審問時無洋員陪審,且須以中國法律判斷。(二)一切刑事案件以至判五年以上監禁之案,可由公廨處斷,惟依中國法律及《洋涇浜章程》。監禁十年以上之刑或死刑,應呈請司法部核准。倘司法部不同意,應說明理由交公廨重審。第二次之判決,仍呈報司法部核准。凡經司法部核准在處死刑之罪犯,應解交華官執行死刑,由讞員及陪審洋員會同驗屍。(三)照辦。(四)對於道尹及領事上訴之舊章,仍行保存。倘道尹與領事意見不協,應會同請一第三國之領事,與彼等協同審供而公判之。(五)公廨總務及會計,應歸秘書及其書記員管理。秘書對於節制其用人及監理財政,應有全權。秘書及其書記員,由中政府指任之。外交團於是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答覆,謂第一條讞員姓名,僅僅通告領事團一層不能同意。至於第四條請第三國領事公判一層,與條約規定不符。又第五條中應用「外國書記」字樣。至於《洋涇浜章程》,朱使謂彼前復文中並未提及,該章程系當時公使所擬,只借試用一年,目下公廨一切辦法,既早已與舊章不符,勿庸再提。並謂提及《洋涇浜章程》,無異重提一九一一年以前之公廨情形雲。中政府於一九一五年八月答覆朱使,允於書記之上加「外國」字樣。惟前於上訴一問題,不能同意。謂道尹與領事不同意時,仍執行公堂原判,則不足保護案內中外人之利益,而與上訴原則不合。惟中政府為調和起見,將第四條修正如下:道尹及領事複審制,仍保存道尹及領事受上訴後,應先請公堂換一讞員重審。該案原陪審之洋員,亦酌量更換。倘二次判決後,原、被告均不滿意,可再上訴於道尹及領事。倘道尹與領事意見不一,然後照第二次公堂原判執行。以上各提議,以後談判甚久,歐戰開後,談判中止。查此項交涉最大困難,系領事團對於讞員之任命要求同意,而中政府只肯於任命後將姓名通知。至於其他條件,並無十分齟齬之處,可以互讓解決也。一九一七年,伍廷芳為外交總長時,又提議公廨問題得最後之解決,並經國務院通過。惟當時歐戰正酣,有某某數國以公廨收回之後彼等亦不能乘機圖推廣租界之利益,故不願實行,遂又停罷。迨距數月以前,公廨問題復活,當局從事秘密談判,表面則時時否認之,不使人民預聞。惟上海領事團對於讞員任命一層仍執前議。有某公使願代中政府出力,勸其同僚允許,僅由中政府以讞員姓名通告。但此時形勢與前大異,中政府又不僅承認如此辦法。一則商民經歐戰之教訓,既聞西國許多大政治家之名論,知愛人及自決等主義為天經地義,以後國際斷不容有侵略行為,上海租界華人七十萬向無參政權,而上次由戰地回申之外國軍人所需獎金,則取給於華人非常不平,故必欲取得租界參政之權,會審公廨亦必須無條件收回。再則司法部對於公廨主權不全收回之辦法,亦加反對。有某高級法官云:一國之主權,以司法之獨立表示。故領事團對於讞員同意一層,決不能承認,此點已決無可商量雲。至於公堂與租界兩問題,顯無關係,而今則並為一談。有一素以公道待中國之使館謂此兩事實應分別討論。據該之意,公堂之收回,卻宜令領事團仍有發言權,以免司法腐敗,有礙租界治安。租界問題,則應另議。惟其他數使館極注意於租界之推廣者,則顯欲以公廨之收回,為租界推廣之交換。然口頭不能言明。蓋一經說出,則儼然自認以一九一一年所強行取得之物而交換別項利益也。目下租界問題亦難解決。一九一七年,中政府本已決定租界推廣至閘北,惟因外交團純粹私利目的之結果,致遲未實行。倘當時即行推廣,由中政府作主,已成之局,人民不致反對。今則不然。北京不能不俯從民意,否則恐釀成大反抗。外人謂華人既喜居租界,何以反對?推廣之後,閘北地價可以增漲。此說固然。惟華人之答詞,則謂租界已成盜賊淵藪,不良分子均以租界為樂土。而毗連之華界,雖衛生行政不及租界,而安靜則過之。至於租界娼妓一切惡弊,無不包容犯罪之人,只須有律師為之辯護,即能幸逃法網也。上海各界人物,現紛紛打電至政府,反對推廣租界。謂政府如從領事團之議,則將用罷業排貨及其他和平方法,從事抵制。大約華人中除少數具有私目的者外,贊成推廣租界者絕少。政府目下對於此問題,極為棘手。有某外人提議一解決法,謂宜以中外各半數之法官組織一部辦理公廨司法事務。此等外國法官,從歐美各大國選出,中政府聘用須為著名公正光明之人物。如此則公廨可得三良果:一為公斷租界案件;二為訓練華員,俾有相當資格,假定於三年以後,調往他處;三則供給先例及材料,為修改中國法典,廢除治外法權之預備。惟中政府以為此等外國法官,勢必服從其本國政府之意旨,而於中國無利益。且如有一法官退出公廨,而代以一不良之陪審員,則將引國際糾葛。故此項辦法殊未必能成也。若據一般有思想之華人意見,則最好由領事團拋棄其主張,完全將公廨歸還中國,而推廣租界之舉,亦暫時不提,並許界內華人得有參預市政之權。關於收稅事,必須取得華人同意。此項開明公道政策,實行若干時後,華人自覺滿意,則再提推廣問題,必易於解決矣。若此時強迫為之,則甚為危險也。今華人已向朱爾典公使請願,求其贊助,謂此舉若成,可為朱使在華數十年榮譽歷史之結項。吾人拭目以觀其結果矣。 太平戰役之英法美洋將 外人助李文忠剿太平者,法則陣亡軍官三人,以卜華德為最著,美為華爾、白齊文。除白齊文始請人我國籍,繼而反投忠部,為德不卒,不足齒數外,若華爾則亦因槍傷,病歿於滬上。惟英將戈登為文忠所信任,而功業亦較著。案戈登,英蘇格蘭北方人。生於一八三○年。少習軍事,畢業於某陸軍學校,又研習工程科。於一八五五年英軍出發於俄之司體脫海口。是戰也,戈實預其役。厥後乃走遠東。會中國洪楊之亂,始為蘇撫薛煥留於上海。後得文忠之援引,假以軍職,浸至總兵官,訓練華工攻取浙江一帶城池。文忠奏稿曾歷敘其功績。計歷大小戰事三十次,克服地方,頗奏功效。事後,辭去清室原給廉俸,且賜金錢珍物,一概謝絕。銳身回英倫之某地方,盡瘁於工程事業。復借暇晷以救濟貧苦,安集流亡,用為樂事。數年之後,乃改赴非洲經營工程,開始行汽船於埃及之某湖。一八七七年,遂受命為蘇丹總督,開拓疆土。又三年,因事告退。未久,以非洲匪亂,從事遠征,在某地方為土人所殺。其一生所積資財,曾於未死之日即指建一工科學校於蘇格蘭之扼北淀省,今即以戈登名其校。生徒六七百,為北蘇有名工程學校之一。華人人此校者,頗不乏人。歐戰起後,此校之學生投袂從戎者,絡繹不絕。北蘇地方,在若干年前即有義勇隊之組織,作沿海防衛之用。隸此軍籍者,半為大學學生,並無年俸。歲時招集演習槍術,並不妨礙課期,行之有年。因戈登為此地歷史上有名之人物,又著武功,故即名日北蘇義勇軍雲。見某西報。 金利源碼頭之築造 法界沿浦灘之金利源碼頭及貨棧,延亘將及里許。地形有似凸出於黃浦江中。為招商局之不動產。招商局創自光緒初年,主其事者為盛杏蓀氏。以滬上無適當之碼頭及棧房,因就黃浦江中築地為之。彼時法人亦有違言,盛以地從江中填出,與法無涉,故該地得完全保存。光緒三十年,盛交卸,繼任某君擬將該地售出,半作添購海輪之用。盛移書上之,將該地交涉情形電達當道。 跑馬場中之華人墳墓 上海自辟租界後,地價大漲,地皮糾葛亦愈盛。沿浦灘仁記路之某隙地畝余,泥城橋西慣作馬戲場之大隙地,訟案數十年未結,此其最著者。此外零星地畝,業主無權過問,一任地販從中播弄,負納稅之義務,而不得享使用之權利者,全租界中不知若干。而尤為奇特不可究詰者,跑馬場內尚有各業戶零星地畝是也。跑馬場為一種營業公司性質。當該場開闢之始,公司中收買各地,間有一、二倔強不肯出售或祖宗墳墓所在不願脫售之各戶,介於其間。該公司無法,就各戶不出賣之地四面包圍,務使該地無進出之路。今則從跑馬場東南角即俗所稱南呢城橋於籬落間微竊,中有壘壘負土而起者,則某姓之祖墳也。章程雖雲「不禁華人祭掃」,然亦空談耳。西人裘雪司著《上海通商史》,內載海關沿革頗詳:「當咸豐三年劉麗川踞城戕官後,上海秩序大擾,各國商輪蒞滬,均不按照商約繳納。當局者以內亂方熾,不欲同時與外人開嚴重交涉,於是北關幾廢。當時以江海大關為南關,亦稱舊關,而海關則稱北關及新關。嗣由香港總督仗義執言,主持正論,各國無可非難,乃亦相率繳稅」云云。此事不見於中國記載。偶詢之海關中司事華人,據稱聞之某稅司言,亦僅雲海關歷咸豐三年以迄太平軍之滅亡,中經各種變故,關稅迄未減短者,實得英人之助力。至英人以何方法助我,不僅中人無知之者,即該稅司亦只知其大略。惟王韞《瀛 壖雜誌》頗詳此事。志云:「咸豐三年紅巾之亂,北關幾廢。英國駐紮香港公使包伶以為例當輸納,於是復設如初,而延西人為司稅,正副各一人」云云。則與裘司所著正合。惟此雲紅巾之亂,系誤劉麗川而為太平軍者。然自劉踞城後,即由某西人為之通款,稱臣於南京太平王府,則稱之日紅巾,亦固其宜。香港於道光念二年割讓於英。所云香港公使,實即香港總督,王氏所稱名偶誤。至海關延用西人,亦始於是,尤可補中國官文書之缺略。識此以諗研究海關故實者,包伶確係公使。蓋英公使於駐北京之前,均駐節於香港,包伶之前已如是。見薛福成《四國日記》。 五口通商以前之掌故 上海為東南重鎮,海通以前,為出海要區。明之倭寇,清初之海盜張元子窟宅於沿海一帶,而上海實為其必爭之地。迄通商之局既定,上海濱江帶海,久為西人所垂涎。而約開之五口,上海實居其一。五口均在長江以南。聞當時定約,英人並索山東之登州、直隸之天津,計共七口,嗣以畿輔重地,未便自撤藩籬,且鴉片戰爭亦僅及廣、閩、江、浙四省,故允許口岸,亦以四省為限。該約雖定於江寧,然草約實於廣州議定之。蓋彼時所有洋務,統歸兩省總督主政,猶同光以來以江督兼南洋大臣也。厥後商務蒸蒸日上,重以國內歷次內亂,紳商多遷避於此,於是上海又為國防的商務的重要地點。有此原因,前清政府對於上海,乃亦有特別之設置,駐江蘇提督於松江,築炮台於吳淞。此為海通以前之設置,亦於後來國防上有關。通商以後,欽派通商大臣坐鎮其間,特別委任滬道兼理海關事宜,並移駐海防同知管理界務,其下復設理事一員,以資佐助。此為海通以後之設置,尤與商務上有關。最後則蘇松太兵備道名義,雖與各道無殊,而事實上乃不啻為政府特派之外交官。蓋國際上之關係,愈以密切矣。 太平軍之待英人法人 太平軍起,英香港總督達漢乘漢姆司親至南京,謁太平軍首領。其首領號稱天王,既見達漢,自稱教主,並謂英國為其屬地,英王為其陪臣,並詢達以聖母馬利亞是否尚有姊妹足以配之?語甚荒誕。而達漢則仍以守中立之言,諄諄然告諸天王。天王不置可否。自是達漢信任太平軍之心稍懈,目之為匪。厥後,法公使龐逢龍亦至南京謁天王,大受揶揄。美公使馬喜爾亦擬人謁。至之夕,太平兵特殺前所拘獲之江督以示威。蓋欲速西人之去,而苦於無術,又迫於中餒,故假殺江督以懾之也。自是太平兵之兇悍,漸為各國所公認,而西人所以反對之者,亦於是始。 上海守衛華軍入租界 咸豐三年西四月八日,各國領事開會討論上海守衛事宜。英領事愛爾可克宣言:「無論亂軍、官軍,皆不得入租界。而各國居留之人,亦不得因國籍之異,而生兩歧之意,致防禦疏忽,為匪所乘」。法領事首贊其議,乃與英國水軍合力防範。英、美亦同時組織義勇隊,選舉代表,統率水陸軍。並於租界四周築柵,外掘深溝。故租界防範頗密。而上海城中則寂然無聲,毫無準備,匪因之散布城中。與太平軍通款者甚眾,最著者為三合會,次則小刀會等,咸蠢蠢欲動。而華官束手無策。九月七日朝暾甫上,太平軍小金子(即劉麗川)攻城至北門,殺守兵而人,焚縣二署,大掠城中。時知縣方往行丁祭,遇匪於途,遂被害。又有華官數人,皆自經死。滬道吳健彰自北城縋而出,匿於租界美人。時避難華人,群聚租界以求保護。各國戰艦亦遣水兵登陸以助之。太平軍以粵、閩及甬人為最多,徒眾咸蓄髮,衣服華美,頭裹紅巾,舉動粗野,不諳禮法。上海既陷,即布告示,略謂太平以驅滿復明為職志,凡漢人須一律投誠,外人亦赦而不殺。其首領亦親至各領事館見各領事,申告以並無仇視洋人意。 工部局成立月日 七月十一日工部局成立,英領事愛爾可克遣代表宣布防範政策,謂保護之責由華人任之,各國無實行保護之權,惟有協助之責,英美水師當協濟陸軍之所不及,而不侵占華地,且以軍法約束華人。英領事復於十六日開第三次討論會,實行中立,以消除華洋惡感,而阻太平兵殺戮之禍。卒之中立未成,而租界亦波及,直接受其損失,無辜華人咸葬身於炮火刀槍之下。 亂時西商納稅問題 方太平軍破南京之時,上海驚惶萬狀,爭向各商號提取存款,商業不可問。而駐滬英港督復力主中立,不願與聞戰事。故各國舶來貨之堆積,陳陳相因,難以數計,數月不得銷售。於是西商要求暫不納稅,俟兵事稍平,然後繳納。英領事愛爾可克許之。未三月納稅額積至十六萬八千餘兩。中政府以軍事需餉,向海關索取稅銀。英港督佐治達漢頗韙斯議,反對英領暫不納稅之策。於是英商店十三家聯名詰問,達漢仍力持前議,且謂英商無要求廢約之權。矧中國內亂正劇,需款方殷,西商要求之事,益難承認。於是西商不納稅之議,遂以中止。當太平軍軍興之時,上海為私販出沒之區,海關如虛設。私販苟能賄賂海關中人,鹹得來去自如。而商人之不諳此訣者,百計勒索,多方留難。英領病之,日欲革其弊。會劉麗川等據上海,乃大掠海關而毀之。華官星散,海關管理乏人,商舶自由出入,幾無納稅之事。至一八五三年九月九日,英領事通告各商人,略謂上海雖遭兵亂,然亦不能以此而廢條約,商人仍當遵約而行。乃訂立暫行各商號出貨辦法。其進出口稅,須於英領事署繳納現銀或期票。美副領韙之。而法領事宣言,謂華政府無正式海關,法商舶皆不能繳納進出口稅。左袒法領之議者頗眾。滬道患之,擬於舊海關處重建海關。不果。乃於蘇州河北岸暫設海關以課稅。而德、奧、西班牙等商舶,皆聽其領事之訓令,抗不納稅。英商亦反對英領通告,倡議不納稅。滬道不得已,允其納半稅。自此例開始,西人亦間有納稅者。而賄賂之風,遂與內地厘卡勒捐相仿佛。凡進出口貨,必經數次之捐稅,毫無限制。因而美公使宣言:「美商亦當效各國而不納稅。」至是英領不得已,亦取消暫行之例。距其宣布之日,只五月而已。於是英人所納期票,悉不付款。華人因以詰問英新督約翰濮林,不得已以期票返之西商。先是,滬道屢欲於前毀海關處重建新屋,輒為英水軍所阻,乃於蘇州河畔設海關以課稅,雖得英、法、美領事之承認,仍無成效,而英、美復創自由貿易之說,於是海關依然虛設。數月以來,各國商舶咸出入自如。滬道力爭,終歸無效。既而,英領創議中國海關使西人管理,以清積弊。初擬以法領事署之隨員為之,厥後滬道與英法領事等商議,使每國各派一人以為監督。於是英派威德、美派嘉爾。各國遣員既定,乃於一八五四年七月十二日正式建立於南京路江西路轉角處(今普魯華書館地),以課進出口貨之稅。至是賄賂漏稅等積弊,稍稍刷清。是為中國江海關建設之始。 外人尊重中國主權之建言 光緒初年,有某英人漫遊至上海。見領事干預訴訟,及其他侵權舉動,及以六事上書英政府。其三即謂商人不歸地方官管理,而以領事自理,袒護不公。洋洋數千言。一面上書,一面集合彼中禁菸會會員,盡力鼓吹,冀達目的而後已。並以書稿上之我國駐英公使,旋以婉言卻之。彼都新聞紙得此消息,著論譏評,以為與遠東人辦理交涉,切不宜推心置腹。大亂事平,有某華商負欠某洋商絲款若干萬,商控於上海道衙門,上海道委員提訊。則被告華商力訴,因亂事損失,一時實無力償還。供畢大哭不止。嗣委員以訊供情形轉稟滬道,滬道立提該華商到案,諭之云:「爾之負欠既系因亂事損失,惟爾能對外國領事同聲一哭乎?如能,本道將送爾至領事處一訊,則此案便可了結矣」。該華商一一遵諭而退。嗣滬道即將全案人卷移送領事署,領事果將前欠開除,且憫該商窮無所歸,並給銀洋數元飭令還鄉。見某西使筆記。此等事,即領事裁判權之導火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