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禮 · 家禮附錄

朱熹 《家禮》
李方子曰:乾道五年九月,先生丁母祝令人憂,居喪盡禮,參酌古今,因成喪、葬、祭禮,又推之於冠、昏,共為一編,命曰家禮。 【年譜:黃榦雲先生既成家禮,為一行童竊以逃,先生易簣,其書始出,今行於世。然其間有與先生晚嵗之論不合者,故未嘗為學者道也。陳淳云:嘉定辛未歲,過溫陵,先生季子敬之倅郡,出示家禮一編,雲此徃年僧寺所亡本也,有士人錄得,防先生葬日,擕來,因得之。楊復云:家禮始成而失之,不及再加考訂。先生既沒而書始出,愚嘗竊取先生後來之考訂議論,以與朋友共參考雲。】 先生曰:今廟制以西為上,至禰處謂之東廟,太廟亦然。司馬公曰:所以西上者,神道尚右故也。 按先生論廟制詳見中庸或問第二十章。 先生曰:人家族眾,或主祭者不可以祭及叔伯父之類,則須令其嗣子別得祭之。今且說同居同出於曾祖,便有從兄弟及再從兄弟,袞做一處祭不得,要好,則主祭者之嫡孫當一日祭其曾祖及祖及父,餘子孫與祭。次日卻令次位子孫自祭其祖及父。又次日卻令次位子孫自祭其父。此卻有古宗法意。古今祭禮這般處皆有之。今要如宗法祭祀之禮,須是先就宗室及世族家行之,做個様子,方可使以下士大夫行之。 楊氏曰:祔位謂旁親無後及卑幼先亡者,才祭高祖畢,即使人酌獻祔於高祖者,曾祖、祖、考皆然。 先生曰:元旦在官者在朝謁之禮,恐不得專精於祭事。某鄉里卻止於除夕前三四日行事,此亦更在斟酌也。問俗節之祭如何。先生曰:韓魏公處得好,謂之節祠,殺於正祭。又曰:今之俗節古所無有,故古人雖不祭情亦自安。今人既以為重,至於是日不能不思其祖考而復以其物享之,雖非禮之正,然亦人情之不能已者。且古人不祭則不敢以燕,況今於此俗節既已據經而廢祭,而生者則飲食燕樂隨俗自如,非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之意也。愚意時祭之外,各因鄉俗之舊,以其所尚之時,所用之物,奉以大槃,陳於廟中,而以告朔之禮奠焉,則庻幾合乎隆殺之節,而盡乎委曲之情,可行於久逺而無疑矣。【荅南軒先生書】 先生曰:焚黃近世行之墓次,不知於禮何據。張魏公贈諡只告於廟,疑為得禮。 【按先生文集有焚黃祝文雲告於家廟。】 問而今士庶亦有始基之祖,只祭四代,四代以上則可不祭否。先生曰:若是始基之祖,想亦只存得墓祭。【楊氏曰:按祠堂章雲始祖親盡則藏其主於墓所,然則墓所必有祠堂以奉墓祭。】 深衣章雲度用指尺。楊氏曰:按說文周制寸尺咫尋皆以人之體為法。 楊氏云:按禮記深衣篇雲袂之長短反屈之及肘,然則未嘗以一幅為拘。 蔡淵云:深衣方領與屬衽鉤邊之制,先生謂方領者只是衣領既交則自有如矩之象,謂屬衽鉤邊者只是連續裳旁無前後幅之縫,左右交鉤即為鉤邊,非有別布一幅裁之如鉤而綴於裳旁也。方領之說先生已修之家禮矣,而屬衽鉤邊則未及修焉。 復按禮記雲衽當旁,鄭注云衽謂裳幅所交裂也。凡衽者或殺而下,或殺而上,是以小要取名焉。屬衣則垂而放之,屬裳則縫之以合前後上下相變【玉藻】。又雲續衽鉤邊,鄭注云續猶屬也【屬音燭】,衽在裳旁者也,屬連之不殊裳前後也。鉤讀如鳥喙必鉤之鉤,鉤邊若今曲裾也。又雲純邊【純之允反】,鄭注云純謂緣之也,邊衣裳之側【深衣】。鄭氏釋續衽之義則甚明白,其釋鉤邊之義以鉤如鳥喙必鉤既已難曉,而引曲裾為證又復不可考矣。惟朱先生之說為簡明,蓋鉤有交互之義【諺所謂鉤牽鉤連是也】,邊者裳幅之側,謂其相掩而交鉤也。接荀子云鉤有須卵有毛【鳥之喙無須而曰有須,卵無毛而曰有毛,蓋堅白異同之論也】,則鉤者似又鳥喙之別名也。因附記於此。衽蓋衣襟交結之處,所謂左衽右衽是也。若夫交觧布一幅防而綴於衣之衽處,下垂以掩裳際,以其上屬於衽,故因得衽之名。注所謂衽在裳旁者也。布之交觧而屬於衣者既謂之衽,故其交觧而為深衣之裳者亦因得衽之名。注所謂衽謂裳幅所交裂者也。 楊氏曰:請期之禮具書遣使如女氏,女氏受書復書,禮賓使者復命,並同納采之儀。 【使者致辭一用儀禮。按楊氏於家禮多欲從儀禮及溫公書儀之詳,愚謂文公固曰畧浮文務本實,以自附於孔子從先進之意矣,故今不得而悉録之也。】 先生曰:親迎之禮恐當從伊川之說為是,近則迎於其國,逺則迎於其館【妻家就迎設一處,壻即就彼迎歸】。 先生曰:昏禮用命服,乃是吉禮。如士乘墨車而執鴈,皆大夫之禮也。 先生曰:儀禮雖無娶妻告廟之文,而左傳曰圍布几筵告於莊共之廟,是古人亦有告廟之禮。問左氏先配後祖之說,先生曰:左氏固難盡信,然其後說親迎處亦有布几筵告廟而來之說,恐所謂後祖者譏其失此禮耳。 楊氏曰:勉齋先生定龔氏親迎禮,主人迎於門外西靣再拜,賓東靣答拜,主人揖入,三揖三讓,主人並西靣,賔升北靣奠鴈,今宜從之。 司馬公曰:女子與文夫為禮則俠【音夾】拜,男子以再拜為禮,女子以四拜為禮。古無壻婦交拜之儀,今世俗始相見交拜,拜致恭亦事理之宜,不可廢也。 先生曰:某定昏禮親迎用溫公,入門以後則從伊川。又曰人著書只是自入些已意便做病。司馬文正與伊川定昏禮都是依儀禮,只是各改一處便不是古人意。司馬禮雲親迎奠鴈見主昏者即出【不先見妻父母者,蓋以婦未先見舅姑也】,是古禮如此。伊川卻教拜了又入堂拜大男小女,這不是。伊川雲壻迎婦既至即揖入內,次日見舅姑,三月而廟見,是古禮。司馬禮卻說婦入門即拜影堂,這又不是。古人初未成婦,次日方見舅姑,蓋先得於夫方可見舅姑。到兩三月得舅姑意了,舅姑方令見祖廟。某思量今亦不能三月之久,亦須第二日見舅姑,第三日廟見乃安。 高氏曰:始死廢牀寢於地【人始生在地,故廢牀寢於地,庶其生氣之復也,本出儀禮記及喪大記】。 司馬公曰:古者死之明日小斂,又明日大斂,顛倒衣裳使之正方,束以絞紟,韜以衾冒,皆所以保其肌體也。今世俗有襲而無大小斂,所闕多矣。然古者士襲衣三稱【衣單復具曰稱】,等而上之有差,此非貧者所能辦也。今從簡易,襲用衣一稱,小大斂則據死者所有之衣及親友所襚之衣隨宜用之,若衣多不必盡用也。楊氏曰:按高氏一用禮經,襲斂用衣多,故襲有冒,小斂有布絞,大斂有布絞布紟。司馬公欲從簡易,襲斂用衣少,故小斂雖有布絞而襲則無冒,大斂則無絞紟,此為踈畧。先生初述家禮皆取司馬公書儀,後與學者論禮以高氏喪禮為最善,遺命治喪,俾用儀禮,此可以見其去取折之意矣。然欲悉從高氏之說,誠非貧者所能辦,有如司馬公之所慮者,但當量其力之所及可也。 復按李方子述先生年譜云:諸生入問疾,葉味道因請曰:先生之疾革矣,萬一不諱,當用書儀乎?曰踈畧。范元裕請曰:用儀禮乎?先生搖首。蔡沉復請曰:儀禮書儀參用如何?乃頷之。然則通古今之變,參詳畧之中,酌貧富之宜,學禮者不可以不謹也。 問重,先生曰:三禮圖有畫象可考,然且如溫公之說亦自合時之宜,不必過泥於古也。楊氏曰:按禮大夫無主者束帛依神,溫公用魂帛,蓋本於此。高氏曰:古人遺衣裳必置於靈座,既而藏於廟中,恐當從之而加魂帛於其上可也。 楊氏曰:喪服制度惟辟領一節防襲差誤自通典始。按喪服記雲衣二尺有二寸,蓋指衣身自領至要之長而言之也。用布八尺八寸,中斷以分左右為四尺四寸者二,又取四尺四寸者二中折以分前後為二尺二寸者四,此即尋常度衣身之常法也。合二尺二寸者四疊為四重,從一角當領處四寸下取方裁入四寸,乃記所謂適博四寸,注防所謂辟領四寸是也。辟猶開也,從一角當領處取方裁開入四寸,故曰辟領。以此辟領四寸反折向外加兩肩上以為左右適,故曰適,乃防所謂兩相向外各四寸是也。辟領四寸既反折向外加兩肩上以為左右適,故後之左右各有四寸虛處當脊而相併謂之濶中,前之左右各有四寸虛處當胷而相對亦謂之濶中,此則衣身所用布之數與裁之之法也。注又雲加辟領八寸而又倍之者,謂別用布一尺六寸以塞前後之濶中也。布一條縱長一尺六寸,橫濶八寸,又縱折而中分之,其下一半裁斷左右兩端各四寸除去不用,只留中間八寸以加後之濶中元裁辟領各四寸處而塞其闕【當脊相併處】,此所謂加辟領八寸是也。其上一尺六寸不裁,以布之中間從項上分左右對摺向前垂下以加於前之濶中與元裁斷處【當胷相對處】相接以為左右領也。夫下一半加於後之濶中者用布八寸,而上一半從項而下以加於前之濶中者又倍之而為一尺六寸焉,此所謂而又倍之者是也。此則衣領所用之布與裁之之法也。古者衣服吉防異制,故衰服領與吉服領不同而其制如此。注又雲凡用布一尺四寸者,衣身八尺八寸,衣領一尺六寸,合為一丈四寸也【此是用布正數,又當少寛其布以為針縫之用】。然此即衣身與衣領之數,若負衰、帶下及兩衽又在此數之外矣。但領必有祫,此布何從出乎?曰衣領用布濶八寸而長一尺六寸,古者布幅濶二尺二寸,除衣領用布濶八寸之外更余濶一尺四寸而長一尺六寸,可以分作三條施於祫而適足無餘欠也。通典以辟領為適本用注防,又自謂喪服記文難曉而用臆說以參之,既別用布以為辟領,又不言制領所用何布,又不計衣身衣領用布之數,失之矣。但知衣身八尺八寸之外又別用布一尺六寸以為領,凡用布共一丈四尺,則文義不待辨而自明矣。 又按喪服記及注云袂二尺二寸,緣衣身二尺二寸,故左右兩袂亦二尺二寸,欲使縱橫皆正方也。喪服記又雲袪尺二寸,袪者袖口也,袂二尺二寸縫合其下一尺,留上一二寸以為袖口也。 又按喪服記雲衣帶下尺,緣古者上衣下裳分別上下不相侵越,衣身二尺二寸僅至腰而止,無以掩裳上祭,故於衣帶之下用縱布一尺上屬於衣橫繞於腰,則以腰之濶狹為凖,所以掩裳上祭而後綴兩衽於其旁也。已上度用指尺【中指中節為寸】,首絰、腰絰圍九寸七寸之類亦同。 楊氏曰:儀禮注云前有衰後有負版左右有辟領,孝子哀戚之心無所不在。防雲衰者有哀推之志,負者負其悲哀,適者指適緣於父母不念餘事。又按注防衰負版辟領惟子為父母用之,旁親則不用也。 按儀禮喪服於斬衰章首列冠絰、衰裳、杖、屨之目【其制度則詳見於本篇之記】。自齊衰章而下,若牡麻絰之異於苴絰,冠布纓之異於繩纓,布帶之異於絞帶,削杖之異於苴杖,防屨之異於菅屨,悉數而詳言之。若衰、負版、辟領則無異於斬衰者,故不復言。自齊衰杖期以至緦麻,例應如此。又按雜記大夫卜宅與日,有司麻衣、布衰、布帶、因喪屨、緇布冠不蕤。鄭注云:麻衣白布深衣而著衰焉,及布帶、緇布冠,此服非純吉亦非純凶也。防云:麻衣謂白布深衣【十五升吉布也】,布衰謂麤衰也,皇氏雲以三升半布為衰,長六寸,廣四寸,綴於深衣前當胷上。又有負版,長一尺六寸,廣四寸。布帶以布為帶【裒衰三年用布帶】,因喪屨謂因喪之繩屨【喪服小記雲齊衰三月與大功同者繩屨】,緇布冠不蕤者以緇布為冠不加緌也。夫深衣吉服也,猶加衰及布帶,況緦麻以上之服乎?有司非親也,所服猶有衰用布帶,況緦麻以上之親乎?又況喪服自斬衰至緦麻,布絰有帶,服必相稱,不應有絰帶而無衰及負版、辟領。注以為用之父母而不用之旁親,似未然也。 楊氏曰:家禮用書儀服制,婦人皆不杖,與喪大記、喪服小記不同,恨未得質正。 【喪大記云:三日子夫人杖,五日大夫世婦杖。喪服小記云:女子子在室為父母,其主喪者不杖,則子一人杖。】 先生曰:宗法雖未能立,然服制自當從古,父為長子三年,是亦愛禮存羊之意,不可妄有改易也。如漢時宗子法已廢,然其詔令猶雲賜民當為父後者爵一級,是此禮猶在也。豈可謂宗法廢而庶子皆得為父後者乎?楊氏曰:不杖期章,其正服當添姊妹既嫁相為服一條,其義服當添父母在為妻一條。先生曰:喪禮須從儀禮為正,如父在為母期,非是薄於母,只為尊在其父,不可復尊在母,然亦須心喪三年。這般處皆是大項事,不是小節目,後來都失了。而今國家法為所生父母皆心喪三年,此意甚好。楊氏曰:今服制令庶子為後者為其母緦,亦觧官申心喪三年。母出及嫁為父後者雖不服,申心喪三年。為人後者為其父母不杖期,亦解官申心喪三年。嫡孫祖在為祖母齊衰杖期,雖期而除,仍心喪三年。 楊氏曰:長子主喪以奉饋奠,以子為母喪恩重服重故也。朔奠則父為主者,朔殷奠以尊者為主也。喪服小記曰:婦之喪,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虞卒哭皆殷祭故也,朔祭亦殷祭,故夫主之。 楊氏曰:按程子、張子與朱先生後來之說【見祭禮降神條】,奠酒則安置於神座前,既獻則徹去。酹者,初酌酒則傾少酒於茅,代神祭也。今人直以奠為酹而盡傾之於地,非也,與家禮所謂入酹跪酹似相牴牾【弔奠條】,當以後來之說為正。 問合夫婦之位,先生曰:某亡室時只存東畔一位,亦不會考禮是如何。陳安卿云:地道以右為尊,恐男當居右。先生曰:祭時以西為上,則時亦當如此,方是。廖子晦問法,先生曰:後來講究木槨瀝清,似亦無益,但於穴底先鋪炭屑,築之厚一寸許,其上即鋪沙灰,四旁即用炭屑側厚寸許,下與先所鋪者相接【此所謂四旁謂沙灰之四旁也】。築之既平,然後安石槨於其上,四旁又下三物如前【此所謂四旁謂石槨之四旁也】。棺底及棺四旁上靣復用沙灰實之【此謂棺之外槨之內】。俟滿加蓋,復布沙灰而加炭屑於其上,然後以土築之盈坎而止。蓋沙灰以隔螻蟻,愈厚愈佳。項嘗見籍溪先生說嘗見用灰者,後因遷,則見灰已化為石矣。炭屑則以隔木根之自外至者,亦里人改所親見,故須令在沙灰之外,四靣周宻都無縫罅,然後可以為固。但法中不許用石槨,故此不敢用全石,只以數片石合成,庻幾不戾法意爾。 先生曰:某舊為先人飾棺,考制度作帷荒,延平先生以為不切。而今禮文覺繁多,使人難行,後聖有作,必是裁減了方始行得。 先生曰:伊川制士庻不用主,只用牌子。又曰:若是士人用主亦無大利害。又曰:主式乃伊川先生所制,初非朝廷立法,固無官品之限。萬一繼世無官,亦難遽易,但繼此不當作爾。牌子亦無定製,切意亦須是主之大小高下,但不為判合防中可也。凡此皆是後賢義起之制,今復以意斟酌如此。若古禮則未有考也。楊氏曰:古禮啟殯,斬衰男子括髪,婦人髽。蓋小斂括髪髽,啟殯見屍柩故變同小斂。今既不塗殯,則亦不啟,雖不變服可也。啟殯之後男子免,至虞卒哭皆免。今家禮皆不用。 楊氏曰:高氏禮遣奠之祝辭曰:靈輀既駕,往即幽宅。載陳遣禮,永訣終天。 問夫在妻之神主宜書何人奉祀,先生曰:旁註施於所尊以下,則不必書也。 先生曰:溫公以虞祭讀祝於主人之右,卒哭讀祝於主人之左,蓋得禮意。 楊氏曰:高氏禮卒哭之祝辭曰:日月不居,奄及卒哭。叩地號天,五情糜潰。謹以清酌庻羞,哀薦成事,尚饗。楊氏曰:父在袝妣,則父為主,乃是夫附妻於祖妣,三年喪畢,尚祔於祖妣,待父他日三年喪畢,遞遷祖考妣,始妣考同遷也。胡泳曰:先生內子之喪主只袝在祖妣之旁,此當為據。 先生曰:古者昭穆之次,昭常為昭,穆常為穆,故祔新死者於其祖父之廟,則為告其祖父以當遷他廟,而告新死者以當入此廟之漸也。今公私之廟皆為同堂異室以西為上之制,而無復左昭右穆之次,一有遞遷,則羣室皆遷,而新死者當入於其禰之故室矣。此乃禮之大節,與古不同,而為禮者猶執祔於祖父之文,似無意義。然欲遂變而祔於禰廟,則又非愛禮存羊之意。竊意與其依違牽制而均不免為失禮,曷若獻議於朝,盡復公私之廟皆為左昭右穆之制,而一洗其繆之為快乎。楊氏曰:儀禮喪服記載衰負版辟領之制,而不言衰負版辟領何時而除。家禮並首絰並去於小祥之時,蓋用司馬公書儀雲。 按間傳云:期而小祥,男子除乎首【謂首絰也】,婦人除乎帶【謂腰絰也】。故家禮書儀以小祥去首絰也。 問子為母大祥及禫,夫已無服,其祭當如何。先生曰:今禮几筵必三年而除,則小祥大祥之祭皆夫主之,但小祥之後夫即除服。大祥之祭恐須素服【如吊服可也】,但改其祝詞,不必言為子而祭也。先生曰:主祭者雖已除服,亦何害於與祭乎,但不可純用吉服,須如吊服及忌日之服可也。 問祧主,先生曰:天子諸侯有太廟夾室,祧主藏於其中。今士人家無此祧主,無可置處,不得已只埋於墓所。先生曰:橫渠說三年後祫祭於太廟,因其祭畢還主之時,遂奉祧主歸於夾室,遷主新主皆歸於其廟,此似為得禮。鄭氏周禮注大宗伯享先王處似亦有此意【李繼善曰:既祥而撤凡筵,其主且祔於祖父之廟,祫畢而後遷。楊氏曰:世次迭遷,昭穆繼序,其事至重。家禮但以酒果告遷於祠堂,恐禮大輕,當于吉祭前一夕以薦告,還至畢乃題神主,厥明合祭畢,奉祧主埋於墓所,奉遷主新主各歸於廟。高氏告祔遷祝文曰:年月日,孝曾孫某罪積不滅,嵗及免喪,世次迭遷,昭穆繼序,先王制禮,不敢不至】。 司馬公曰:士虞禮注云自喪至禫凡二十七月,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禫祭在祥月之中。今律三年之喪皆二十七月而除,不可違也。先生曰:二十五月祥後便禫,看來當如王肅之說,於是月禫從月樂之說為順【檀弓】。而今從鄭之說,雖是禮疑從厚,然未為當。 先生曰:薦新告朔,吉兇相襲似不可行。未可廢,既則使輕服或已除者入廟行禮可也。四時大祭既亦不可行,如韓魏公所謂節祠者,則如薦新行之可也。又曰:頃年居喪於四時正祭則不敢舉,而俗節薦享則以墨衰行之,蓋正祭三獻受胙非居喪所可行,而俗節則惟普同一獻不讀祝不受胙也。先生以子喪不舉盛祭,就祠堂內致薦,用深衣幅巾,薦畢反喪服哭奠子則至慟。 司馬公曰:王制大夫士有田則祭,無田則薦。注祭以首時,薦以仲月。今國家享太廟用孟月,自周六廟、濮王廟皆用仲月,以此私家不敢用孟月。高氏曰:何休曰有牲曰祭,無牲曰薦。今人鮮用牲,惟設庻羞而已。 問先生祭儀時祭皆卜日,今聞卻用二至二分祭是如何。先生曰:卜日不定,慮有不防,溫公亦云只用分至亦可。 【司馬公曰:孟詵家祭儀用二至二分。然今仕宧者職業既繁,但時至事暇可以祭則卜筮,亦不必亥日及分至也。若不暇卜日,則止依孟儀用分至於事亦便也。】 司馬公曰:舅沒則姑老不與於祭,若或自欲預祭,則特位於主婦之前,參神畢,升立於酒壺之北,監視禮儀。或老疾不能久立,則休於他所,俟受胙復來,受胙辭神而已。司馬公書儀祭及曾祖,有問伊川先生曰:今人不祭高祖如何?曰:高祖自有服,不祭甚非,某家卻祭高祖。又曰:自天子至於庶人,五服未嘗有異,皆至高祖,服既如是,祭祀亦須如是。先生曰:考諸程子之言,則雖三廟一廟以至祭寢,亦必及於高祖,但有防數之不同耳。疑此最為得祭祀之本意。今以祭法考之,雖未見祭必及高祖之文,然有月祭享嘗之別,則古者祭祀以逺近為防數亦可見矣。禮家又言大夫有事省於其君,干祫及其高祖,此則可為立三廟而祭及高祖之騐。但干祫之制他未有考耳。又曰:主祭者游宧四方或貴仕於朝,則奉二主以從之於是為宜,蓋上不失萃聚祖考精神之義【二主常相依則精神不分矣】,下使宗子得以田祿薦享祖宗,處禮之變而不失其中,所謂禮雖先王所未之有而可以義起者蓋如此。但支子所得自主之祭,則當留以奉祀,不得隨宗子而徙也。又曰:兄弟異居,廟初不異,只合兄祭而弟與執事,或以物助之為宜。向見說前輩有如此而相去逺者,則兄家設主,弟不立主,只於祭時旋設位以紙榜標記,逐位祭畢焚之,如此似亦得禮之變也。先生嘗書戒子塾曰:吾不孝為先公棄捐,不及供養,事先妣四十年,然愚無識知,所以承顔順色甚有乖戾,至今思之,常以為終天之痛,無以自贖,惟有嵗時享祀致其謹潔,猶是可著力處,汝輩及新婦等切宜謹戒。凡祭肉臠割之餘及皮毛之屬皆當存之,勿令殘穢防慢以重吾不孝。 陳淳曰:降神在參神之後,然始祖先祖之祭只設虛位而無主,則又當先降而後參,不容以是為拘。 伊川先生曰:古者灌以降神,故以茅縮酌,謂求神於陰陽有無之間,故酒必灌於地。若奠酒則安置在此,今人以澆在地上甚非也,既獻則撤去可也。橫渠先生曰:奠酒,奠安置也,若言奠摯奠枕是也,注之於地非也。朱先生曰:酹酒有兩說,一用郁鬯灌地以降神,則惟天子諸侯有之一是祭酒,蓋古者飲食必祭鬼神,自不能祭故代之祭也,今人雖存其禮而失其義不可不知。問酹酒是少傾是盡傾,先生曰:降神是盡傾。 【楊氏曰:祭酒是少傾於地。】 楊氏曰:士虞禮無屍者祝闔牖戶如食問,注如屍一食九飯之頃也。 先生曰:某家舊時時祭外有冬至、立春、季秋三祭,後以冬至、立春二祭似僣,覺得不安,遂已之。季秋依舊祭禰。又曰:始祖之祭似禘【冬至】,先祖之祭似祫【立春】。問忌日黲巾之制,先生曰:如帕復相似,有四雙帶當幞頭然。先生嘗書戒子云:比見墓祭土神之禮全然滅裂,吾甚懼焉。既為先公托體山林而祀其主者,豈可如此。今後可與墓前一様菜果鮓脯共十器,肉魚饅頭各一大盤,凡所具之物悉陳之,羮飯茶湯各一器,以盡吾寧親事神之意,勿令少有隆殺。 問改曰:須告廟而後告墓,方啟墓以,畢奠而歸,又告廟哭而後畢事,方穏當。行更不必出主,祭告時卻出主於寢。 右文公門人三山楊復所附註於逐條之下者,可謂有功於家禮矣。復別出之以附於書之後,恐其間斷文公本書也。抑文公此書欲簡便而易行,故與儀禮或有不同【如婦人用今之衰裳弔喪者,徇俗而答拜之類】。其所同者,又不能無詳略之異【如昏禮之六禮、喪禮襲斂用衣多少之類】。楊氏往往多不滿之意。復竊謂儀禮存乎古,家禮通於今;儀禮備其詳,家禮居其要。蓋並行而不相悖也。故文公雖著家禮,而尤拳拳於編集儀禮之書,遺命治喪必令參酌儀禮、書儀而行之,其意蓋可見矣。好古而欲盡禮者,固有儀禮在。楊氏之說有不得而盡錄雲。淳祐五年乙巳歲二月既望,上饒周復謹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