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的非國家化 · 未來的價值單位①
21年前,幾乎無人注意到,我在我的《自由憲章》的一個腳註②中寫過下面一段話:
儘管我確信,現代信貸銀行業務的發展確實需要中央銀行之類的公共機構,但我懷疑,這些機構是否因此就應當擁有發行某種貨幣的壟斷權。當然,國家有權保護它(或任何其他機構)發行的貨幣單位之名稱,如果它發行了「美元」,那麼它也有杈禁止任何其他機構發行具有同樣名稱的貨幣。而由於它的任務就是強制執行合同,因而,它也必然能夠決定什麼是可用於清償合同中規定之債務的「法幣」。但是,似乎根本沒有理由解釋為什麼國家應當禁止人們使用其他交換媒介,不管它是某種商品或國內、國外某機構發行的貨幣。事實上,保護個人自由的最有效的措施可能就是制定一部憲章,禁止和平時期對任何貨幣或責金屬的交易施加任何限制。
這種想法在我的腦海中悄然生成,15年後,由於對我們的貨幣形勢日益惡化的局面越來越不滿,於是,我就提出——差不多是作為一個天大的玩笑 項建議,鑒於事態如此發展,我們重新獲得一種健全貨幣的唯一希望在於,我們必須剝奪政府發行貨幣的壟斷權,將這個任務交給私人企業。我在嚴肅考察後發現,這種設想越來越具有吸引力,最後我覺得,這種方案是解決我們目前在各國看到的越來越令人絕望的貨幣形勢的唯一切實可行的方案。然後,我在一本小冊子《貨幣的非國家化》中系統地闡述了這種想法,大大擴充了的第二版已於1978年出版。③
一、競爭性貨幣制度的必要性
在鼓吹自由供應貨幣理論的時候,我的基本觀點是,人人都可以自由地向公眾供應具有自己的名稱的貨幣。將由公眾最後來決定,這些貨幣中哪一種會獲得普遍地接受。如果我們認識到,在討論自由銀行業務(free banking)和貨幣自由發行(free issue of money)的時候,人們談論的其實只是私人機構也發行政府發行的那些貨幣,比如美元、英鎊等等,兩相對照,我提出的這個新建議的特徵就比較淸楚了。如果私人機構發行了政府發行的貨幣,私人機構確實可以被指控造成了這些貨幣貶值及通貨膨脹的局面。但如果私人機構發行的是自己的貨幣,具有自己專有的名稱,那麼,公眾立刻就會將它與其他貨幣區別開來。在一個真正競爭性的格局中,貨幣的發行者將不得不採取種種措施,使自己的貨幣對公眾最有吸引力,使公眾最樂於持有他發行的貨幣而不是其他人發行的貨幣。
另一個要點是,發行貨幣的私人機構必須得跟其他機構展開競爭,這意味著,只有它向公眾提供一種可以信賴的穩定的貨幣,它才能保住自己的生意。只要人們稍微懷疑發行者在發行貨幣的時候濫用了自己的權力,就會立刻導致他的貨幣貶值,將立刻把他從這個業務中驅逐出去。這將使他失去本來極為有利可圖的生意。
始終會面臨的失去客戶的危險,是一種比任何其他安排都更好的約束力量,也能夠更有效地維持該貨幣的價值。這種機制的運作過程是這樣的:只要有人傳言,一種貨幣的價值相對於其他貨幣將會下跌,每個人都會爭相脫手這種可能會貶值的貨幣,而將其兌換成一種可以讓他們更為信賴的貨幣。
毫無疑問,人們可能需要耗費一定的時間來適應這種新形勢,但可以確定的是,這並不需要耗費太多時間。如果你們知道在嚴重而漫長的通貨膨脹期間人們是如何行事的,你們就會知道,在尋找一種可以替代他們被迫使用而正在膨脹的貨幣的東西的時候,人們是多麼地足智多謀。我認為,他們不用花太多時間就會知道時刻追蹤那時巳經出現的貨幣市場上的牌價,以了解到底哪種貨幣值得自己信賴,是一種穩定的貨幣,而哪種不是。
在有關貨幣問題進行的漫長的討論中,每個人都承認,只有政府有權獨家向我們提供貨幣,這一點,實在令人驚訝。然而,在貨幣發行問題上創造出壟斷,並不是實現我們的貨幣幣值穩定的好辦法。
如果我們追溯一下現在已知的由政府發行的第一種貨幣——時在公元前6世紀——我們會發現,早在這之前,銅和青銅鑄幣就已經作為一種交換媒介,被使用了至少2000多年。政府發行自己的貨幣,不過是在鑄幣上打上標記或鑄上王冠或是其國王的頭像。對於政府發行貨幣之初的三四百年的情況,我所知不多,但政府可能很快就掌握了發行貨幣的壟斷權。在公元前4世紀,貨幣就已經被形容為政客手裡的「骰子」。政府禁止人民探索正確的解決方案,禁止人民試驗一種可以確保貨幣持續改進的淘汰過程。這種壟斷權阻礙了貨幣的某種自發形成過程,而在法律、語言和道德領域中,我們都看到了這種自發過程,在這些領域,透過某種演進的過程,更有效率的形態會取代效率低下的形態。如果在貨幣領域中,我們也被允許從這樣一種類似的選擇過程中受益,則我們將會擁有一種貨幣,它會截然不同於我們今天所使用之貨幣。
事實上,在致力於設計一種更好的貨幣秩序的時候,我們立刻會面臨一個難題:我們其實並不知道我們想要什麼。什麼才算一種真正良好的貨幣?截止目前,貨幣乃是市場秩序中政府不許人們發現其最有效率之形態的領域,愚蠢的統治者和經濟學家一直在用貨幣來詐欺多數人。然而,市場並不是政治家或經濟學家發明創造出來的,儘管他們中有些人對市場有那麼一點點了解;能夠向我們揭示最佳解決方案的,也不是我們現在的知識,而是通過自由地嘗試而湧現出來的新發現。那些需要貨幣作為一種不可或缺之交易工具的人,那些最早發現貨幣乃是一種讓大多數交易得以進行的工具的人,卻很快就被強迫使用政府提供給他們的貨幣。政府瞀惕地守護著自己的壟斷權,不是為了實現人們引人貨幣的最初目的,而是為了實現另外的目的。今天,貨幣已經主要不是一種有效率的交換媒介,而是政府欺詐掠奪我們和「管理」經濟的一件工具。結果就是,我們不得不承認,對於各種可以設想得到的供應貨幣的辦法到底會如何運轉,我們幾乎沒有什麼經驗證據,而對於下面的問題,我們也幾乎無從回答:假定公眾有機會自由地在幾種不同而可以淸晰辨別的貨幣中間進行選擇,他們會選擇什麼樣的貨幣?對於這些問題,我們恐怕主要得依靠我們的理論想像(theoretical imagination),應當努力地將我們對於其他領域中競爭發揮作用的情況的理解,運用於這一特殊領域中。比如,金本位制乃是防止政府濫用其權力的理想辦法。但是,即使在政府信守金本位制的時候,我們也不知道,哪種貨幣是最佳的。圍繞我們的貨幣秩序的整個討論,也都具有這種致命的缺陷,我們並不十分淸楚,哪一種貨幣是真正最好的。我們是否期望最好的貨幣的特徵就是維持其價值恆定?或者我們是否需要一種貨幣,它的價值將與人的勞動生產率同步提髙?我們是希望創建一種統一的國際貨幣,還是讓不同區域有不同貨幣?所有這些都是沒有答案的問題。因而,貨幣政策的一個基本的前提條件就只能是,它必須提供人們進行嘗試、並讓人們了解什麼樣的貨幣是最佳貨幣的機會。
當然,政府在論證其政策的正當性的時候可能使用一種藉口,說在所有的交易中使用一種單一的貨幣具有很大優勢,為此而犧牲潛在的改進機會是值得的。但一旦我們認識到我們目前所使用的這種貨幣導致了多少本來可以避免的損害,則人們還是否會接受這種辯護,就大成疑問了。也許,我們之所以沒有得到更好貨幣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人們無法進行足夠的試驗,從而就哪種貨幣是可欲的貨幣達成一致。在我們能夠充分地探索到這一問題的不同解決方案之前,政府就攔腰截斷了優勝劣汰的演進過程。我們確實為了某種可能出現的暫時的不便而付出了過髙的代價。
下面我將探討這一問題的更現實的一面,並就建立這樣一種貨幣競爭體系提出一個建議。
二、 一種穩定的購買力
一個重要的問題——我也承認對此問題我並沒有明確淸晰的答案——是:如果人們可以在若干不同的貨幣之間進行自由選擇,他們是否肯定會選擇那種購買力將會保持最大限度的穩定的貨幣?當然,從下面的問題開始探討可能更為恰當:我們期望從一種良好的貨幣中得到什麼,什麼有可能誘使個體選擇某種良好的貨幣?當然,我們知道,人們將貨幣用作某種交換媒介的一般原因是,這樣一種商品具有較髙程度的「可被接受性」(acceptability),也就是說,比起其他商品來,它更容易被人接受。後來,「可被接受性」一詞經常被換成「流動性」(liquidity),這很有助益,因為流動性一詞凸顯了貨幣中長期被人忽視的另一面。這涉及到貨幣與商品的區分問題。不同的商品具有程度不等的流動性。如果你想要完全的流動性,你實際上就處於基礎貨幣的一端。然後,是與其關係的密切程度不等的替代品。其範圍從流動性最髙的黃金到完全沒有流動性的某類商品。這種區分很重要,因為它揭示了,另一個概念——貨幣穩定性的概念——不是一個模糊的概念。假定我們沒有被強迫必須在很短時間內售出某種商品,則該商品的價值就可能是穩定的。至於貨幣,即使幾種貨幣具有同等程度的可被接受性,但它們所具有的穩定性卻仍有可能程度不同。
因此,基本的結論——這也是我們下面的論點之有效性的基礎——是,假如人們可以完全自由地選擇他們在日常交易中樂意使用的貨幣,將會很快出現下面的情形:那些選擇了具有穩定購買力的人,會最為成功。流動性中的這一面,即經常用來表示價值的穩定性的,一般都是價格指數。人們經常理所當然地認為,一種良好的貨幣,其購買力應當大體保持恆定。這意味著,用它表示的平均價格應當大體保持穩定。
60年前,我開始研究貨幣理論的時候,也是從質疑當時被人普遍接受的這種信念開始的,但我後來確信,一種具有穩定價值的貨幣,確實是我們所能期望的最佳貨幣。這種認識有時會遭到質疑,但總的來說,人們已經接受了這種認識,儘管他們講不出任何明確的理由。在我看來,理由如下。人們希望作為交換媒介的東西能夠最大限度地降低未來價格的不確定性。但價格的變動乃是不可避免的,甚至會出現出人意料的變動。之所以如此,乃是因為,價格是吿知我們自己所不了解、且就其性質而言必然是無法預料的事件的工具。但假如在預測未來價格的走向時,在一個方向上出錯的風險(risk)與在另一方向出錯的風險互相抵消,則未來價格的不確定性就能被減少到最低限度。
因而,穩定的貨幣的意思就是說,藉助這種貨幣,我們並無具體了解的某種商品之價格上漲或下跌的可能性一樣大,因而,不可預見的價格變動在不同方向上會互相抵消。換句話說,平均價格水平穩定的意思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一種商品的貨幣價格的上漲(或下跌)表示的是它相對於其他大多數商品的價格也在上漲(或下跌),而不像人們今天經常所說的那樣,它會變得比大多數其他商品——其價格發生了更大(或更小)變動——廉價(或昂貴)。藉助於提供一種合乎我們上面所定義之價值穩定的貨幣,貨幣可能具有的擾亂作用——比如在通貨膨脹情況下對於相對價格的影響——可以被吸收適應。
不過,我並不能完全肯定,經常被人忽視的貨幣可能導致的誤導性效應,是否能夠最終被一種保持平穩購買力的貨幣完全矯正。保持平穩購買力或保持平均價格平穩的貨幣也可能擾亂相對價格的結構(structureofrelativeprices),也就是說,會擾亂生產要素的配置。我在我以前有關貨幣與商業周期的著作中已經指出過,貨幣數量的變化必然會導致相對價格結構的紊亂。增發的貨幣必然會臨時拉髙那些吸收了這些貨幣的商品之價格。只要貨幣數量的增加持續下去,由此導致的相對價格的變動就會維持下去。這就意味著,生產要素將會被引導到這些商品的生產活動中去,而只有在通貨持續膨脹的情況下,這些要素才能被用於該生產中。
在一個經濟保持增長、人口保持增長和生產保持增長的經濟體中,價格會趨於下降,只有通過增發貨幣才能保持價格平穩。藉助於這樣的貨幣增發,人們確實能夠使貨幣價值始終保持平穩,也就是說,使其平均購買力保持平穩,但唯一的代價是擾亂相對價格結構。只要貨幣數童的增加一直持續下去,則這種擾亂就會使生產要素出現錯誤配置。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兩難困境。貨幣的價格要麼必須隨著生產活動的萎縮或擴展而下跌或上漲,要麼必須以錯誤配置生產要素為代價而保持穩定。這也意味著,我早年所期望的在形成價格時完全中立的貨幣,實際上是一個永遠無法完全實現的希望。我們所能期望的只能是,貨幣數量的增加被控制在最小幅度,從而儘可能小地擾亂貨幣在決定價格時的引導功能。
對於一種具有穩定購買力的貨幣是否真的是一種理想貨幣的問題,我現在的回答是,它可能不是理想的,它只是達到目的的一種手段而已,是能讓我們找到解決貨幣難題的可行的方案。簡而言之,我們所能期望的最佳貨幣是一種平均購買力能夠保持穩定的貨幣。
不管怎樣,一種穩定貨幣相對於所有不穩定貨幣的優勢,對於企業的經濟計算尤其重要,對於僱傭合同的持有者和儲戶來說,其重要性也並不稍遜。人們可以從幾種貨幣中進行選擇的最重要的結果,並不僅僅是人們將能夠以他們所信賴的貨幣訂立合同,更重要的作用在於,即使他們在出售自己的貨物的時候樂意接受任何貨幣,他們也不會希望持有一種他們不信賴的貨幣,相反,他們能夠迅速地將這種貨幣兌換成他們所信賴的貨幣。這將迅速地淘汰那些發鈔者不能保持其購買力平穩的貨幣,至少也會迫使發鈔者只要看到自己發行的貨幣在市場上出現哪怕一點折價,也得趕緊修正他的政策。
乍看之下,這一點似乎與所謂的格雷欣法則——即「劣幣驅逐良幣」(其實兩千年前的古希臘人就知道這一法則了)——有衝突,對此,我們得公正地指出,這一法則只適用於由政府強制規定只能按固定匯率兌換的若干貨幣之間。在幾種貨幣互相競爭、其相對價值由市場決定的情況下,結果正好相反:良幣將會驅逐劣幣。歷史已經多次證明了這一點。
這裡我沒有時間來考察,為什麼差不多自2500年前鑄幣出現以來,政府就幾乎無一例外地——只有在短時期除外,在這一時期政府放棄了自己的專斷的權力而規定一定數量的某種貴金屬為法定貨幣單位——無恥地濫用它們的壟斷權力,從而給民眾帶來巨大的損害。我也沒有時間解釋,為什麼金本位制在過去一個較短時期內曾為我們提供了一種好於這前後的所有貨幣,但現在卻不可能被全面有效地恢復。金本位制要求人們恢復一種已被摧毀的信念,恢復金本位制可能導致黃金價值的劇烈波動,從而使其無法維持多長時間。今天,完全剝奪政府對於貨幣的權力,比起試圖阻止政府濫用它們的權力,可能會更容易實行。
三、一種國際性本位
根據最佳貨幣就是具有平穩的平均購買力的貨幣的想法,當然會引出一個問題,選擇哪種或哪些種商品來充當評估平均購買力是否平穩的標準。如果我們用一組消費品來衡量購買力,就有可能把平穩購買力的概念限制在非常狹小的地域範圍內。舉例來說,一種從消費品角度看在布魯塞爾保持購買力平穩的貨幣,在巴黎或紐約未必會同樣保持平穩。
這免不了會引出一個問題:我們需要的是區域性貨幣還是國際性貨幣。我自己的選擇是傾向於一種國際性貨幣。這就意味著,我們應當致力於使價格在國際範圍內保持穩定。應當清楚的一點是,在這裡所勾勒的,僅僅是我本人對於人們如果可以自由地從多種競爭性貨幣當中作出選擇的時候將會追求什麼樣的目標的暫時結論。我相信,這樣一種競爭將會引導人們選擇出一種購買力將保持穩定的貨幣,而此處之購買力如果是用國際性本位(internationalstandard)表示之購買力,則更為可取。
為了保持國際經濟之高效運轉,我們顯然需要某些國際性本位,而唯一能讓我們賴以獲得實時信息的國際性價格體系,乃是那些被極為廣泛地交易的標準化的原材料之批發價格,因而,最能準確地顯示一種貨幣單位之購買力保持普遍穩定的辦法,可能就是這些原材料的價格指數保持平穩。當然,這樣一種指數必須是所謂的加權指數,不管是其商品組成還是各種商品的權重,都不可能嚴格保持不變。持有這樣一種貨幣單位的人可以隨時贖回可供購進用以規定該本位單位的不同原材料之組合的其他貨幣;這樣一種貨幣的發行者有權改變這些商品的名單,根據每種商品在交易中的重要性的變化而調整其權重。不過,為了保護持有該貨幣的民眾,不對他們掩蓋該貨幣價值的變動情況,發行者必須向持有人保證,新的「一籃子」商品的構成雖然會有所調整,但按市場現價計算的總價值,會等於舊的「一籃子」商品的總價值(而且,有可能在一個限定的較短時期內,該貨幣單位的持有人可以選擇是贖回新「一籃子」商品還是舊「一籃子」商品)。
由某一具體的發鈔機構提供的這樣一種新的國際性貨幣單位當然必須有自己的名字,在下面的討論中,我姑且將其稱為佐力德④。這樣一種試驗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看發鈔者選擇的貨幣單位名稱是否有吸引力,是否恰如其分。我已經想出了一個在這方面比現在想出來的這個名字更有吸引力的貨幣單位名稱,這樣的名字確實能夠價值連城。但由於法律顧問告訴我說,在目前的法律下,只有那些實際從事某項業務的個人或企業的商標(或著作權)才能獲得法律保護,因此,我沒有辦法,只好保守我的秘密,在這兒,使用佐力德作為一個次優名稱,用來說明我的私人發行貨幣的方案;儘管必然會遇到政府的阻撓,但肯定是可以引進這樣的貨幣單位的——當然,最初的時候,不會是流通性的符號性貨幣(circulating tokens),其形態可表現為某種可贖回目前的日常交易貨幣或者政府眼下可能不會允許私人發行的符號性貨幣的可轉讓的存款(transfer abled eposits)。
儘管由私人發行的這類不同的信用單位都會有自己不同的名稱,在一開始的時候,也可能會與不同的商品組合掛鉤,但在經過一段時間的試驗之後,能夠維持下來的大多數貨幣都可能在彼此之間保持穩定的價值關係,當然,其發行數量可能會大相徑庭。一旦這樣一些具有穩定購買力的貨幣單位獲得人們的普遍認可,有些供應者也表明了他們有能力保持自己的貨幣單位價值穩定,並因而創立了一門有利可圖、但卻完全得靠人們對他們的這種信任才能生存的生意,則這樣一種制度就會因為下列事實而得以維繫:任何貨幣發行者,只要他不能維持這種信任,就將立刻被排擠出去,大量貨幣會從他那裡抽逃。
這裡的另一個問題是,該由誰來決定,哪種貨幣應成為人們普遍接受的貨幣?是由廣大的消費者,還是由企業界,還是由一部分企業?我個人相信,廣大民眾幾乎會接受任何一種能夠大體保持穩定、並被普遍接受的貨幣。任何一種貨幣,只要它大體上保持穩定,普通消費者是樂於在市場接受並支出的。他不會因為他手中的貨幣略微升值或略微貶值而大幅度地調整自己手中的貨幣品種。決定貨幣廣泛流通的更重要的因素應該是另外一些人,對於他們來說,貨幣具有下列屬性是極端重要的:它能使他們成功地估計其走勢,並以其持有流動性結存的時候不會導致產量的盈虧。這也就意味著,企業或者說是為了生意活動而使用貨幣的人們的偏好,將決定貨幣篩選過程的結果,假定人們可以自由地在不同種類的貨幣之間進行挑選的話。
四、通貨與信用
我最初曾設想,從一開始,私人貨幣發行者就不僅會以往來賬戶的形式發行貨幣,也會發行自身只有很小价值的鈔票或符號性貨幣。不過,儘管這幾年來的深入思考只是讓我更堅信自己的信念,即這種制度乃是解決我們面臨的貨幣問題的唯一辦法,不過,我也不能無視現實;指望政府自願放棄目前擁有的發行貨幣的壟斷權,純屬烏托邦。然而,這確實是我們重新獲得誠實的貨幣、同時又能克服蕭條、失業及市場普遍紊亂之類災難的唯一途徑。政府已經對通過發行貨幣來為其活動籌資產生了依賴性。他們認為,這種能力是一件非常重要的經濟政策工具,因而他們可能會一直捍衛這種權力,不僅僅是法律授予他們的有明文規定的全部權力,還有他們自己能夠擭取到的一切權力。儘管目前各國政府是否擁有禁止私人發行一種替代國家貨幣的憲法上的權力,是相當可疑的,不過,無須懷疑的一點則是,他們可以通過運用法定貨幣之類的規則,阻撓任何這樣的嘗試,使之無法獲得成
功。
不過,有人認為,在目前的條件下,政府只是阻撓私人發行通貨或日常買賣中的貨幣。但這是一種誤導性的印象。發行符號性貨幣——作為法幣用於清償其訂立的合同之債務——的專有權,並沒有不讓人們使用以其他貨幣表示的信用賬戶作為一般的交換工具。至少在那些沒有強制實行外匯限制的地方,還有那些大概只是限制超出一定數量的外幣交易的地方,一般的法律似乎並沒有禁止人們開立賬戶,使債權人在要求收回其他貨幣的時候能夠收到這些貨幣,這些貨幣足以使他能以市場現價購買到相應的用以規定該貨幣單位的「一籃子」原材料。
五、私人銀行能確保穩定的購買力
我現在將涉及到一個關鍵問題:經營銀行業務的機構有沒有可能、有沒有希望提供佐力德、達克特或斯泰保(stables)或其他名稱的賬戶?我在這裡提到開立這種賬戶單位的銀行會向人們承諾,見票即可付給同等價值的其他貨幣,數量恰足以讓其在現有的商品交易所中購買到事先公布的諸種商品,這裡所研究的單位的總體價格就是根據這些商品來確定的。這個任務的困難之處在於,為了維持某一貨幣單位的價值,其發行者必須時刻準備以事先公布的比率購進或售出回流到他的銀行(或要求他出具)的任何數量的這種貨幣單位。
他能夠運用的唯一的控制手段是以不同的條款、或者不同的利率貸出、借人(也即創造或削減這樣的存款),並可以收取管理這樣的賬戶的管理費。這種賬戶的提供者當然必須密切提防,使自己不要失去對社會成員或隨便一個可以清晰界定的區域內的居民獲取這些流動性資產的數量的控制。他的目標是與其他機構競爭性地提供公眾所希望的某種便於辨認的資產,因為人們相信它會保持其價值因而會將其作為流動性資產持有。讓人們心裡踏實的唯一辦法,是時刻準備用可以購到指定的原材料組合的「現金」回購這些存款。但假定多家分立的機構都成功地向其客戶提供了名稱不同、但實際上以市場價格計算價值相等的具有完全流行性的賬戶單位或交換媒介,最終的結果將是,以這些賬戶單位中隨便哪一種衡量,商品的總體價格都保持穩定。
單個一家銀行能否這樣控制它見票即付的賬戶數量,從而使它在任何時候都能夠不間斷地支付足以以市場價格購買事先公布的一籃子商品的其他貨幣?主要的難題來自於下面的事實:假如要防止其賬戶單位的價值上漲到公布的水平之上,它就只能通過下面的做法實現這一點,即保證隨時可以以事先公布的條款,接受任何數量的存款。到一定時間,這可能會造成一個口難的問題,即得找到合適的機會,把這些數量的賬戶單位投資到本身似乎能夠保持其價值的資產中。為控制對其存款的需求量的這種波動,這家銀行實際上只有兩種工具可用,或者是改變以其他貨幣購人與售出它自己的貨幣單位的價格之間的差額,或者是將其向存款收取的正利率調整為對其收取負的管理費用,這兩者都可以即時公布。
顯然,銀行得經過認真的學習,才能肯定他們知道了如何成功地處理這些難題。要想能夠向成千上萬人提供其流動性準備,並獲得利息,他們可能不得不為存儲在他們那兒的資金掏錢,事實可能會證明,那些第一個解決了這些難題的銀行,將在銀行業務方面大獲成功。我樂意看到,最大的收益歸那些成功地向世界帶來了不可估量的好處的人,他們最終使這個世界擁有一種交換媒介,藉助這種媒介,市場終於得以最充分地發揮其功用。這樣一種穩定的貨幣確立起來之後,即使它表現為幾種不同的名稱,每一種都是用不同機構的名義發行的,由不同機構承擔責任;那麼,用不了多長時間,這些貨幣單位的成功的供應商也會有權利發行相應的符號性貨幣;而由於它們與基礎信用單位之間保持著恆定的關係,因而,它們很快就會取代傳統的「官方」現金,至少在地方上D而經過一段時間後,政府也會要求用這種新的穩定的貨幣單位來向它納稅,這將標誌著這種新制度的最後勝利。
我相信,如果銀行可以完全自由地向公眾提供可隨意選擇的貨幣,將很快導致出現多元貨幣,從本質上說,它們都將保持價值平穩,其品質將廣為人知,還有——這是一個令人驚訝的特徵——它們彼此間的比價也會保持穩定。它們將會在不同名稱下體現出差不多相同的價值含量,用同樣的「一籃子」廣泛交易的商品——而經驗也向人們證明這些商品是公眾最樂於接受的——表示的它們的價值將保持平穩。我相信,這些貨幣的面額都會在—定程度上相同,儘管這些符號性貨幣因發行者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名稱。我承認,這是一種奇異的景象,但你越是深人思考這個問題,越覺得會出現這種景象。
主要的困難在於,我們目前的銀行和信用結構已經完全與壟斷性的貨幣融為一體,在這種制度中,政府似乎是所有貸款的最終保證人,政府具有雙重功能,既控制貨幣數量,也調整貨幣數量使之適應流動性需求的變化。
因此,十分自然的是,銀行家們成了這樣一群人,他們覺得,讓自己在這種新制度下與他人展開競爭,是最不可行的。我本人只成功地說服過經濟學家與剛剛進入經濟生活舞台的年輕人相信競爭性發行貨幣的優越性,讓他們相信,實行這種制度,其實並不存在根本性困難。但我必須承認,我還從來沒有說服過一位銀行家相信這種制度是可行的。他們都抱怨說,這種制度與現在人們眼中的銀行業務完全不同,他們擔心,傳統的銀行業務將會消失。但我希望指出,我們現在所說的銀行業務,其實只存在了一個半世紀,也就是在中央銀行普遍地建立起來之後,在銀行業務成為一門以存在著所謂的最後貸款人為本的生意之後。銀行家們尤其忘記了一段著名的話,1844年的皮爾法案(Peel』Act)通過的時候,一位英國銀行家曾引過這段話,「我不需要一家準備銀行——我的準備金就在這兒」,他用手指著他的銀行的地下室的方向這樣說。我相信,如果我們實行競爭發行貨幣的制度,取消了最終流動性資金的壟斷性供應者,我們就可以擁有這樣一種銀行體系:每種貨幣的發行者或銀行家將會建立一定數量的準備金;根據需要,用商品或其他貨幣的組合來保證他自己發行的貨幣的穩定。
我們的貨幣制度在過去100年或者說150年間的發展,使我的建議與150年以前相比,看起來確實更為古怪,也不那麼切實可行。那個時代,人們還始終淸楚地意識到國家壟斷髮行貨幣的危險。我們可以在一位美國政治經濟學家的著作中看到一個很有趣的例證,他也是美國的一位建國之父,他的看法是:「把全部的信賴加之於具有這種性質(意為中央銀行)的一個機構之上,是這種(貨幣)結構的要害所在。然而,我們需要私人而不是政府來指導我們的貨幣體系,我們的貨幣體系應當由市場而不應當由公共政策來指導。」
六、假如出現某一種私人貨幣的崩潰
我在我的書中研究過若干其他後果,在這裡,我只更為深人地探討一下其中一個問題,當時我甚至沒有想到,但現在看來,是最為重要的一個問題。在我看來,如果能夠出現一種不依賴於任何人的專斷意志的穩定的新型國際性價值單位,那麼,它的影響要比乍一看顯而易見的那些後果還要深人廣泛。如果在這個世界上流通著若干種具有不同名稱的貨幣單位,每一種都只有在其與其他大多數貨幣保持同樣價值的情況下才能維持下去,那麼,即使其中一種由於政策失誤或管理人員違規操作導致崩潰,其衝擊也不會像今天某種貨幣崩潰那樣大。持有某種部分或全部地喪失其價值的通貨之結存的人,當然會損失其一切,就跟今天一樣。但今天由於某種通貨之貶值而造成的最嚴重的損失,不是落在那些確實持有一定數量該通貨的人頭上,而是落在那些以該貨幣訂立合同而形成債權的人頭上。我在《貨幣的非國家化》第二版中(第124-125頁)中曾解釋過這一點:
由於能夠得到至少是若干種穩定的通貨,使「法幣」成為純粹的符號貨幣——也即可能巳經毫無價值但卻依然能用於清償債務、而在訂立合同時這些債務還是具有一定價值的標的——的荒唐做法,註定了將會消失。
導致這種荒唐結果的,完全就是政府強迫人們在其訂立合同時使用他們所不願使用的貨幣的權力。在廢除了政府發行貨幣的壟斷權後,法院很快就會明白,要想維護正義,債務就必須用各方訂立合同時意欲使用的價值單位來償付,而不是用政府強加給他們的貨幣來償付。在發展出一種被廣泛接受的普遍的價值本位之後,法院在大多數案件中將會毫無困難地確定當事人在用這種價值和這麼多數量被廣泛接受的貨幣訂立合同之初,當事人所設想的名義價值的大體數董。
如果一種被用於訂立合同的通貨嚴重地貶值,超出可以容忍的範圍,法院不會讓當事人從發行這種貨幣的第三方的玩忽職守行為中得益或受損。法院可以毫無困難地裁決僨務人有權利、也有義務以多少數量的其他貨幣清償其債務。
這樣,即使某種通貨完全倒閉,也不會產生廣泛的災難性後果,而今天,類似事件卻會導致這樣的結果。
儘管現金持有者——或者是以鈔票的形式,或者是某種通貨的活期存款形式——可能喪失其全部價值,但這與普遍的價值縮水或以這種通貨所表示的對於第三方的全部索取權的抵消相比,只能算相對較小的混亂。長期合同的總體結構不會受到影響,如果人們不幸地使用一家倒閉的銀行所發行的通貨,他們可能會喪失自己的全部現金,但他們仍將保有自己的債券投資、抵押權及類似的債權。恐怕永遠都不會發生債務的共同標準完全不復存在那樣的事,也不會發生所有的貨幣性債務被一筆勾銷的事,就好象發生持久的嚴重通貨膨脹最後的結果似的。在這種情況發生之前,每個人都應該拋棄那種貶值的貨布,不會再有債務還用它來清償。
這樣一種調節主要貨幣之供應量、使之保持其購買力穩定不變的半自動機制,將會消滅自人們有意識地致力於集中控制貨幣數量以來即糾纏著人類的通貨膨脹性繁榮與蕭條、失業期交替出現的一切根源。不過,在這裡探討這一點,未免過於艱澀、也過於複雜了。
下面我講最後一點,也即,實行某種貨幣政策,其實是一種很晚才出現的觀念。就在60年以前,貨幣政策不過就是保證流通中的某種黃金等價物或白銀等價物或某一貨幣幣值穩定。我對貨幣政策的興趣始於1923年,當時,我看到美國聯邦儲備銀行的年度報告,其中一個聲明說,可以通過控制貨幣數量來確保經濟活動的穩定性。在當時,這是個新觀念。而不過60年時間,貨幣政策就被普遍看成經濟政策的一個主要工具,成為政治當局推動經濟繁榮的有用工具。我必須承認,這些年來,我越來越懷疑,這個意義上的貨幣政策是否真的發揮過正面作用。我的看法是,貨幣不是一種合適的政策工具,應當將其從政治當局的手中拿走。
我們現在所擁有的貨幣,並不是我們的文化所能演進出來的最完美的貨幣,而是一個畸形的孩子,它一直受到不公正的限制和妨礙,使之無法充分展示其全部潛能。我們的貨幣一直被用來實現某種它根本不能勝任的目的。貨幣既不是一種恰當的經濟政策工具,也不是一種可靠的手段,並不具有人們所設想的那樣巨大的作用。我們的貨幣不過是市場自我調節機制中一直不那麼完善的一個環節。我們應當致力於弄清,如何才能讓它運轉得更好。
①本文系根據作者在1980年12月2日的Insti UUmn Europaeum上發表之演講的筆記與手稿、以及1981年9月14日在雅典舉行之維薩國際年會上發表之論文改寫。譯自Currency Competition and Monetary Union, ed,by Pascal Salin;the Hague:Martin us Nih off Publishers,1984, pp26-42。 譯註
② F.A.Hayek 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Rout ledge & Kegan Paul, london,1960,
p.520,注2。 原注
③F.A.Hayek, Denation alis ation of Money,Institute of Economic Afihirs, London, Hobart Paper70,1970;ended.(revised and extended),1978. 原注
④Solid,德語,意思為可信的、實在的。一譯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