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子迂評 · 韓子卷之二十

佚名 《韓子迂評》
忠孝 天下皆以孝悌忠順之道為是也,而莫知察孝悌忠順之道而審行之,是以天下亂;皆以堯、舜之道為是而法之,是以有亂君,有曲父。堯、舜、湯、武或反君臣之義,亂後世之教者也。堯為人君而君其臣,舜為人臣而臣其君,湯、武為人臣而弒其主,刑其屍而天下譽之,此天下所以至今不治者也。夫所謂明君者,能畜其臣者也;所謂賢臣者,能明法辟,治官職,以戴其君者也。今堯自以為明,而不能以畜舜,舜自以為賢,而不能以戴堯,湯、武自以為義,而弒其君長,此明君且常與,而賢臣且常取也。故至今為人子者,有取其父之家;為人臣者,有取其君之國者矣。父而讓子,君而讓臣,此非所以定位一教之道也。臣之所聞曰: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順則天下治,三者逆則天下亂,此天下之常道也。 明王賢臣而弗易也,則人主雖不肖臣不敢侵也。今夫上賢任智,無常,逆道也,而天下常以為治。是故田氏奪呂氏於齊,戴氏奪子氏於宋,此皆賢且智也,豈愚且不肖乎?是廢常上賢則亂,舍法任智則危。故曰上法而不上賢。 記曰:舜見瞽䏂,其容造焉。孔子曰:當是時也,危哉!天下岌岌!有道者,父固不得而子,君固不得而臣也。 臣曰:孔子本未知孝悌忠順之道也。然則有道者進不得為臣主,退不得為父子耶?父之所以欲有賢子者,家貧則富之,父苦則樂之。君之所以欲有賢臣者,國亂則治之,主卑則尊之。今有賢子而不為父,則父之處家也苦有賢。臣而不為君,則君之處位也危。然則父有賢子,君有賢臣,適足以為害耳,豈得利哉?焉所謂忠臣不為其君,孝子不非其親。今舜以賢取君之國,而湯、武以義放弒其君,此皆以賢而危主者也,而天下賢之。古之烈士,進不臣君,退不為家,是進則非其君,退則非其親者也。且夫進不臣君,退不為家,亂世絕嗣之道也。是故賢堯、舜、湯、武,而是烈士,天下之亂術也。瞽䏂為舜父而舜放之,象為舜弟而殺之。放父殺弟,不可謂仁;妻帝二女而取天下,不可謂義。 仁義無有,不可謂明。詩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信若詩之言也,是舜出則臣其君,入則臣其父,妾其母,妻其主女也。故烈士內不為家,亂世絕嗣,而外矯於君,朽骨爛肉,施於土地,流於川谷,不避?水火,使天下從而效之,是天下徧死而願夭也。此皆釋世而不治是也。世之所為烈士者雖眾,獨行取異於人,為恬淡之學,而理恍惚之言。臣以為恬淡,無用之教也;恍惚,無法之言也。言出於無法,教出於無用者,天下謂之察。臣以為人生必事君養親,不可以恬淡,必以言論忠信法術,不可以恍惚。恍惚之言,恬淡之學,天下之惑術也。孝子之事父也,非競取父之家也,忠臣之事君,也,非。競取君之。國也。夫。為人子而常譽他人之親,曰某子之親,夜寢早起,強力生財,以養子孫臣妾,是誹謗其親者也。為人臣常譽先王之德厚而願之,是誹謗其君者也。 非其親者,知謂之不孝,而非其君者,天下賢之,此所以亂也。故人臣母稱堯、舜之賢母。譽湯、武之伐,母言烈士之高,盡力守法,專心於事主者為忠臣。古者黔首悗密蠢愚,故可以虛名取也。今民儇詗智慧,欲自用,不聽上,上必且勸之以賞,然後可進;又且畏之以罰,然後不敢退。而世皆曰:許由讓天下,賞不足以勸;盜跖犯刑赴難,罰不足以禁。臣曰:未有天下而無以天下為者,許由是也。巳有天下而無以天下為者,堯、舜是也。毀廉求財,犯刑趨利,忘身之死者,盜跖是也。此三者,殆物也,治國用民之道也。不以此三者為量。治也者,治常者也;道也者,道常者也。殆物妙言治之害也。天下太平之士,不可以賞勸也;天下太平之士,不可以為刑禁也。然為太上士不設賞,為太下士不設刑,則治國用民之道失矣。故世人多不言國法,而言從橫。諸侯言從者曰從成必霸,而言橫者曰橫成必王。山東之言從橫,未嘗一日而止也。然而功名不成,霸王不立者,虛言,非所以成治也。王者獨行謂之王。是以三王不務離合而正,五霸不待從橫而察,治內以裁外而已矣。 人主 人主之所以身危國亡者,大臣太貴,左右太戚也。所謂貴者,無法而擅行,操國柄而便私者也;所謂威者,擅權勢而輕重者也。此二者不可不察也。夫馬之所以能任重、引車,致遠道者,以筋力也。萬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諸侯者,以其威勢也。成勢者,人主之筋力也。今大臣得威,左右擅勢,是人主失力。人主失力,而能有國者,千無二人,虎豹之所以能勝。人執百獸者,以其爪牙也。向使虎豹失其爪牙,則人必制之矣。今勢重者,人主之爪牙也,君人而失其爪牙,虎豹之類也。宋君失其爪牙於子罕,簡公失其爪牙于田常,而不?奪之,故身死國亡。今無術之主,皆明知宋、簡之過也,而不悟其失,不察其事類者也。 且法術之事,與當途之臣不相容也。何以明之?主有術士,則大臣不得制斷,近習不敢賣重,大臣左右,權勢息,則人主之道明矣。今則不然,其當途之臣得勢擅事以環其私,左右近習朋黨比周,以制疏達,則法術之士奚時得進用,人主奚時得論裁?故有術不必用,而勢不兩立,法術之士焉得無危?故君人者,非能退大臣之議而背左右之訟,獨合乎道言也,則法術之士安能蒙死亡之危而進說乎?此世之所以不治也。明王者推功而爵祿,稱能而官事,所舉者必有賢,所用者必有能,賢能之士進,則私門之請止矣。夫有功者受重祿,有能者處大官,則私劍之士安得無離於私勇而疾距敵?遊宦之士焉得無撓於私門而務於清潔矣?此所以聚賢能之士而散私門之屬也。今近習者不必智,人主之於人也,或有所知而聽之入,因與近習論其言,聽近習而不計其智,是與愚論智也。其當途者不必賢,人主之於人,或有所賢而禮之入,因與當途者論其行,聽其言而不用賢,是與不肖論賢也。故智者決策於愚人,賢士程行於不肖,則賢智之士奚時得用,而人主之明塞矣。昔關龍逢說桀而傷其四肢,王子比干諫紂而剖其心,子胥忠直夫差。而誅於屬鏤。此三子者,為人臣非不忠,而說非不當也,然不免於死亡之患者,主不察賢智之言,而蔽於愚不肖之患也。今人主非肯用法術之士,聽愚不肖之臣,則賢智之士孰敢當三子之危而進其智能者乎?此世之所以亂也。 飭令 飭令則法不遷,法平則吏無奸。法巳定矣,不以善言售法,任功則民少言,任善則民多言。行法曲斷以五里斷者王,以九里斷者強,宿治者削。以刑治,以賞戰,厚祿以用術。國無奸民,則都無奸市;物多末眾,農弛奸勝,則國必削。民有餘食,使以粟出爵,必以其力,則震不怠。三寸之管,母當,不可滿也。授官爵,出利祿不以功,是無當也。國以功授官與爵,此謂以成智謀;以威勇戰,其國無敵。此謂以治去治,以言去言,以功與爵者也。故國多力,而天下莫之能侵也。兵出必取,取必能有之。以力攻者,出二取十;以言攻者,出十喪百。國好力,此謂以難攻;國好言,此謂以易攻。內無伏怨,使明者不相干,故莫訟;使士不兼官,故技長;使人不同功,故莫爭言,此謂易攻。 重刑少賞,上愛民,民死賞,多賞輕刑,上不愛民,民不死賞。利出二空者,其國無敵;利出二空者,其兵半用;利出十空者,民不守。重刑明民,大制使人,則上利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此謂以刑去刑。罪重而刑輕,刑輕則事生,此謂以刑致刑,其國必削。 心度 聖人之治民,度於本,不從其欲,期於利民而巳。故其與之刑,非所以惡民,愛之本也。刑勝而民靜,賞繁而奸生,故治民者,刑勝,治之首也。賞繁,亂之本也。夫民之性喜亂而不親其法,故明主之治國也,明賞則民勸功,嚴刑則民親法。勸功則公事不犯,親法則奸無所萌。故治民者禁奸於未萌,而用兵者服戰於民心。禁先其本者治,兵戰其心者勝。聖人之治民也,先治者強,先戰者勝。夫國事務先而一民心專,舉公而私不從,賞告而奸不生,明法而治不煩。能用四者強,不能用四者弱。夫國之所以強者,政也;主之所以尊者,權也。故明君有權有政,亂君亦有權有政,積而不同,其所以立異也。故明君操權而上重,一政而國治。故法者,王之本也;刑者,愛之自也。 夫民之性,惡勞而樂佚,佚則荒,荒則不治,不治則亂,而賞刑不行於天下者必塞。故欲舉大功而難致力者,大功不可幾而舉也。欲治其法而難變其故者,民亂不可幾而治也。故治民無常,唯治為法。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故民朴而禁之以名則治,維之以刑則從。時移而治,不易者亂;能治眾而禁不變者削。故聖人之治民也,法與時移,而禁與治變。能越力於地者富,能起力於敵者強,強不塞者王。故王道在所開,在所塞,塞其奸者必王。故王術不恃外之不亂也,恃其不可亂也。恃外不亂而治立者削,恃其不可亂而行法者興。故賢君之治國也,適於不亂之術。貴爵則上重,故賞功爵任,而邪無所關。好力者,其爵貴,爵貴則上尊,上尊則必王。國不事力而恃私學者,其爵賤,爵賤則上卑。上卑者必削。故立國用民之道也。能閉外塞私而上自恃者,王可致也。 制分 夫凡國博君尊者,未嘗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止於天下者也。是以君人者分爵祿,制刑法,必嚴以重之。夫國治則民安,事亂則邦危,法重者得人情,禁輕者失事實。且夫死力者,民之所有者也。 人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而好惡者,上之所制也。民者好利祿而惡刑罰,上掌好惡以御民力,事實不宜失矣。然而禁輕事失者,刑賞失也。其治民不秉法為善也,如是,則是無法也。 故治亂之理,宜務分刑賞為急。治國者莫不有法,然而有存有亡。亡者,其制刑賞不分也。治國者,其刑賞莫不有分有時,以異為分,不可謂分。至於察君之分,獨分也,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願母抵罪,而不敢胥賞。故曰不待刑賞而民從事矣。 是故夫至治之國,善以止奸為務。是何也?其法通乎人情,關乎治理也。 然則去微奸之道柰何?其務令之相規其情者也。則使相?柰何?曰:蓋里相坐而巳,禁尚有連於巳者,理不得相?,惟恐不得免。有奸心者,不令得忘?者多也。如此,則慎巳而?彼。發奸之密,告過者免罪受賞,失奸者必誅連刑。如此,則奸類發矣。奸不容細私告,任坐使然也。 夫治法之至明者,任數不任人。是以有術之國,不用譽而得人之情,境內必治,任數也。亡國使兵公行乎其地,而弗能圉禁者,任人而無數也。自攻者,人也,攻人者,數也。故有術之國,去言而任法。凡畸功之循約者難知,過形之於言。者,難見也,是以刑賞惑乎貳。所謂循約難知者,奸功也;臣過之難見者,失根也。循理不見虛功,度情詭乎奸根,則二者安得無兩失也?是以虛士立名於內,而談者為略於外,故愚怯勇慧相連,而以虛道屬俗而容乎世,故其法不用,而刑罰不加乎聊人。如此,則刑賞安得不容其二? 故實有所至,而理失其量,量之失,非法使然也,法定而任慧也。 釋法而任慧者,則受事者安得其務?務不與事相得,則法安得無失,而刑安得無煩?是以賞罰擾亂,邦道差誤,刑賞之不分白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