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柳堂集 · 論《再生緣》校補記

陳寅恪 《寒柳堂集》
寅恪初疑陳雲貞即陳端生,後來知其不然者,雖無積極之確據,但具強有力之反證。因陳文述嘉慶初年在北京題贈陳長生四律,其於端生、慶生、長生姊妹三人之身世遭遇,皆能詳悉言之,真所謂「如數家珍」。至道光時作《西泠閨詠》詠陳端生詩,雖詩序中謂「婿遇赦歸,未至家,而□□死」,今據長生《繪聲閣續稿》「哭春田大姊」七律二首之二「可堪寶鏡重圓日,已是瑤釵欲折時」一聯,則雲伯所言,由於傳聞稍誤,自應訂正。但此點所關甚小,不足為意。唯雲伯止言范菼「以科場事,為人牽累謫戍」,而絕口不提及雲貞寄外之書及詩以作材料,可知其始終不承認雲貞與端生為一人也。 夫一百五十餘年前同時同族之人,既堅決不認雲貞、端生為一人,而今日反欲效方密之之「合二而一」,亦太奇矣!況焦循「雲貞行」謂其夫乃一「郎本武健兒」及「一發斃雙狼」之武人,與端生《再生緣》中自述其夫之語,如「更欣夫婿是儒冠。挑燈伴讀茶聲沸,刻燭催詩笑語聯」者,全無相似之處。至於里堂之「雲貞行」及雲伯之「雲貞曲」中俱有「郎戍伊犁城,妾住仙遊縣」之句,蓋由二人同用一材料,自然符會,不必出於抄襲。茲舉最近之例言之。抗日戰爭之際,陳垣先生留居京師,主講輔仁大學。寅恪則旅寄昆明,任教西南聯合大學。各撰論文,考楊妃入道年月。是時烽火連天,互不通問,然其結論則不謀而合,實以同用一材料,應有同一之結論,吾兩人俱無抄襲之嫌疑也。若夫雲貞寄外書及詩,頗與《再生緣》類似,論者遂取此為「合二而一」之證。殊不知同一時代之作品,受環境影響,其格調本易相近。且《再生緣》一書,當日已甚流行,好事之人故作狡獪,偽造新骨董,自極可能。至蓮姐之詩,尤為偽中之偽。蓋無聊文士,更欲使紅娘、春香、襲人、晴雯之流,變作鄭康成之詩婢,錢受之之柳如是,許公實之王修微,茅止生之楊宛叔,薛文起之香菱,以達其最高享受之理想。此真所謂遊戲文章,斷不可視為史鑑實錄也。 又沈敦三垚《落帆樓文集》卷九《外集·三·簡札摭存》中「與許海樵旦復」三十二通之十三云: 今春將甲午年積負一清,私心竊自喜,以為今後可歸見江東故人。不意山妻復有納妾之舉,致再積百餘金之債。此事孟浪已極,接信之後,不勝大駭。垚之親戚目不睹史策,不知人情物理,以盪子不歸擬垚,既視垚太淺,欲以區區村婢縻垚,而不知縻之適所以緩之。 同書卷首附汪剛木曰楨「沈子惇著述總錄」略云: 沈垚字敦三,號子惇。浙江湖州府烏程縣人。府學廩生,道光甲午優貢生。子惇生於嘉慶戊午,卒於道光庚子,四十三歲。 寅恪按,子惇為嘉道間人。其妻金氏,以夫久不歸家,特買一婢,預作將來之妾侍。吾人今日觀之,雖覺可憐可笑。但就此一端,足見當時浙江不得志文人,家庭風氣之一斑。《妝樓摘艷》編選者會稽錢三錫,亦是子惇及其妻金氏之同時人。偽作之雲貞寄外書及連姐寄外詩,皆受當時此社會階層之習俗影響所致,殊不足怪也。 今檢沈畏齋樹德《慈壽堂文鈔》卷五《范太學傳》略云: 君姓范氏,諱菼,字惇哉。國學生,秀水少司空仲子也。少穎悟,能屬文,出語傑特。司空公奇愛之。君天性孝友,伯兄,君痛伯無子,以長子嗣之。乾隆癸亥春,公開府河北,招余。余乃得與君交。君於詩文,每刻苦不作猶人語。越來春(指九年甲子)將赴秋闈,乃偕余治舉子業。秋試,同赴武林。明春(指十年乙丑)余幸計偕入都,君奉太夫人後至。公入補府憲,仍館余於邸。及君至,而余應桐城相國(張廷玉)招以去。洎公遷工部,余出賀公。是時君方得脾疾。余在園得訃,不禁悲哭失聲。君生於康熙辛卯年(五十年)某月日,卒於乾隆乙丑年(十年)五月十五日,存年三十五歲。配趙氏,子男三,培、階、台,培嗣伯氏。 光緒修《歸安縣誌》卷三二《選舉門·貢生欄》「乾隆六年辛酉」條載: 沈樹德,拔貢,字申培,是科副榜,甲子舉人。 寅恪按,取沈氏此傳,與陸燿撰《范璨神道碑》相比較,令人如墜五里霧中,疑竇百端。茲先舉其可疑之點,後作假定之解釋。陸氏為范璨之姻親,又為同里後學。沈氏亦范璨同里,又曾為其幕客,與菼交好。兩氏之文,何以互異如是?此可疑者一也。陸氏文云:「孫三人,墀、城、塏,墀又姻也。」沈氏文云:「子男三,培、階、台,培嗣伯氏。」璨孫三人,雖兩文皆從土旁,但何以盡不相同?其改名之由,究因何故?即令前後有所改易,亦不致三人全改。且「培」與「城」,「階」與「墀」,「台」與「塏」,意義近似,實無更改之必要。又陸文「墀」為長,沈文「培」為長。嗣伯氏。「墀」與「階」同義,應作「階」為長。夫長子通例不出繼,何以長子出繼儀薰。且墀既為陸燿之婿,又為請陸氏作其祖神道碑之人,故陸文所列三人次序,必無差誤。沈文列培為三人之首,此可疑者二也。陸文云:「子二人,儀薰,國子監生。菼,貢生。」而沈文題作「范太學」。陸文既稱菼為貢生,則菼死時之資格為優貢或拔貢無疑。國子監生又無追贈貢生之理。沈氏為菼作傳,不稱「文學」而稱「太學」,此可疑者三也。茲試作解釋如下: (一)以通常事理言之,陸、沈兩文作成之先後,雖頗難考知,但欲解脫范璨與科場案之范菼有關,則同一用心。既欲解脫與科場案之關係,止言菼先璨死,尚嫌不足,故必須別有一人為菼作一詳悉之傳,以證明其非犯罪之范菼。此沈文中菼之生卒年月及享年之數,自不可信。端生適范菼時,年二十三,菼年當已四十餘矣,故寅恪疑端生為繼室。沈文言「配趙氏」,當為菼之元配,培、階當為趙氏所出。台即端生子蓉洲歟?《再生緣》中端生自言「強撫雙兒志自堅」,恐是指趙氏之次子及己身之子言,而趙氏所生,出繼伯氏之子及己身之女不計在內也。至沈文謂菼卒於乾隆十年者,恐因欲洗刷菼曾居樂志堂之痕跡,遂改其卒年為乾隆十年,即樂志堂尚未建築之時。蓋其後有關樂志堂之記載,如范來庚《南潯志》「樂志堂」條及下引董襄於嘉慶七年所作之詩等,可免與惇哉有所關涉也。 (二)菼子三人改名之由,雖不能確言,恐因科舉制度,改名可免發生枝節問題耶?其以長子出繼伯氏,或者亦與科舉有關,並可藉此為陸燿開脫與菼之關係也。至三人名次之異,當為沈氏誤記耳。 (三)據乾隆四十五年刑部提本陳七供詞中,菼為「宛平縣監生」,故沈文據此稱之為「太學」。頗疑端生之夫范菼,在浙江已取得貢生資格,故陸文稱之為貢生。但因應順天鄉試,遂入宛平縣籍,納粟為國子監生。陸、沈二氏撰文互有差異,遂遣此漏隙也。 又沈文盛稱范菼之穎悟,擅長詩文。此與端生述其夫「刻燭催詩笑語聯」之言符合,益可證下論陳七供詞中范菼倩人作詩文之說為誣枉矣。 複次,周慶雲纂《南潯志》卷九《宅第門》一「樂志堂」條,後附董襄「人日集范野苹樂志堂,即席次令兄澹人原韻」(題下自注「壬戌」),其「酒壘分兄弟」句下原注云: 座上惟范氏昆仲及余兄弟三人。 同書卷二七《選舉門·舉人》欄載: 乾隆四十八年癸卯,董一經,字寶傳,號韋莊,一號韋齋,嵊縣訓導。 嘉慶六年辛酉,董應椿,一經子,字冠英,號雲帆。 嘉慶十二年丁卯,董襄,一經子,應椿弟,宛平籍,順天中式,字念喬,號苕庵。 同書卷二五《列女門·二》「張氏」條云: 舉人董襄妾,道光癸未襄卒。 寅恪按,「樂志堂」條最可注意者,為詩題下自注之「壬戌」二字。檢乾隆七年歲次壬戌,嘉慶七年亦歲次壬戌。董詩題下之壬戌,必非乾隆七年,而是嘉慶七年,蓋乾隆七年尚無樂志堂故也。既是嘉慶七年,則此樂志堂主人野苹,果為何人?但其人既姓范,「野苹」之稱,自是出於《詩經·小雅·鹿鳴》篇「食野之苹」句。「野苹」二字,與其人本名之關係,頗難揣測。或是范璨之孫,即陸燿之婿范墀。但墀為長孫,必無「澹人」之親兄,是亦不可能也。若非墀者,則「城」「塏」二字,不能與「野苹」相關聯,則其人舍范菼莫屬。嘉慶七年壬戌,菼當尚在人間也。 又據《毛詩正義》卷三之二《碩人》篇「葭菼揭揭」句略云: 葭蘆菼薍,釋草文。李巡曰,分別葦類之異名。郭璞曰,蘆,葦也。薍似葦而小。大車傳曰,菼,鵻也,蘆之初生也。則毛意以葭菼為一草也。陸機(璣)雲,薍就或謂之荻。至秋堅成,則謂之萑。其初生三月中,其心挺出,其下本大如箸,上銳而細。揚州人謂之馬尾。以今語驗之,則蘆薍別草也。 同書卷四之一《大車》篇「毳衣如菼」句云: 郭璞曰,菼草色如鵻,在青白之間。 同書卷八之一《七月》篇「八月萑葦」句云: 二草,初生者為菼,長大為薍,成則名為萑。初生為葭,長大為蘆,成則名為葦。小大之異名,故云,薍為萑,葭為葦。此對文耳,散則通矣。 同書卷九之二《鹿鳴》篇「食野之苹」句云: 箋:苹,蔌蕭。正義曰,釋草文。郭璞曰,今蔌蒿也,初生亦可食。陸機(璣)疏雲,葉青白色,莖似箸而輕脆。始生香,可生食,又可蒸食,是也。易傳者,爾雅雲,苹,蓱,其大者為苹,是水中之草。召南采苹雲,於以采苹,南澗之濱者也。非鹿所食,故不從之(寅恪按,讀者苟取通行本百二十回《石頭記》第九回「訓劣子李貴承申飭」所載隨寶玉上學之李貴答賈政雲,「哥兒已經念到第三本詩經,什麼攸攸鹿鳴,荷葉浮萍。小的不敢撒謊」之語相參閱,當亦與榮國府清客相公及賈政同為之噴飯也)。 吳其浚《植物名實圖考》卷一二《隰草類》「牛尾蒿」條略曰: 詩經「取蕭祭脂」。陸璣毛詩草木鳥獸蟲魚疏,蕭荻,今人所謂荻蒿者,是也。按爾雅蕭荻,郭注即蒿。李時珍《本草綱目》以陸疏苹為牛尾蒿,與今本不同。 同書卷一四同類「蘆」條云: 《夢溪筆談》以為蘆葦是一物。藥中宜用蘆,無用荻理。然今江南之荻,通呼為蘆,俗方殆無別也。 此條下附毛晉《詩疏廣要》云: 雩婁農曰,強脆而心實者為荻,柔纖而中虛者為葦。澤國婦孺,了如菽麥。 則范菼所以不用其原來「惇哉」之字,而改稱「野苹」者,蓋以「苹」與「菼」有類似之處,遂取此稱,藉資掩飾歟?但斯乃昔人取義於經典訓詁而改易其稱謂。吾人今日自不必就植物分類之科學之討論此問題也。至董氏所言其兄「澹人」,或是《烏程縣誌》《范璨傳》所謂「既貴顯,讓宅於從父兄弟」之兄弟所出者。今俱難考知,姑附記於此,以供談助。 今得見嘉慶二十二年丁丑重刊《織雲樓合刻》中陳長生《繪聲閣續集》有「喜蓉洲甥至京,有懷亡姊感賦」一題(此集流傳甚少,陳文述當亦未得見,否則其詠繪影閣詩,自不致有「婿遇赦歸,未至家而□□死」之誤也),則端生之子字「蓉洲」無疑。據《西泠閨詠·繪聲閣詠家秋谷》七律中「香車桂嶺青山暮,畫舫蓬莊碧浪遙」一聯,「桂嶺」自指桂林,「蓮莊」與「畫舫」「碧浪」連文,則是指湖州府歸安縣之蓮花莊。考乾隆修《湖州府志》卷八《古蹟門》「歸安縣蓮花莊」條云: 蓮花莊在府治東南,縣學南。縣誌:元趙子昂別業。四面陂水環繞,水中多蓮,絕為幽勝。 此條下引明釋宗泐詩云: 洲渚綠縈迴,芙蓉面面開。 及朱長春詩云: 城傍秋水古橫塘,四面蓮花學士莊。 寅恪按,趙松雪之蓮花莊建築於陂水環繞之地,其地必是高出陂水,即所謂洲渚者(「蓮花」與「芙蓉」同義。古之所謂芙蓉,即荷花。鄭善果所謂「六郎面似蓮花」與白香山《長恨歌》「芙蓉如面」等語,皆可為證,而非《石頭記》「芙蓉女兒誄」之木芙蓉也)。然則「蓉洲」之稱,殆由於此,所以表示仰慕鄉里先賢之意也。 據上文所論,知塏為菼之少子。「塏」字之訓,依《左傳·昭公三年》「初,齊景公欲更晏子之宅」條「請更諸爽塏者」句,杜預注云: 爽,明。塏,燥。 孔穎達正義云: 塏,高地,故為燥。 由是言之,趙松雪之蓮花莊,建築於陂水中,高出於陂水之洲渚上。端生之子既字蓉洲,與其名為塏,實相關聯。若鄙說不誤,益可證科場案中之范菼,即范璨之子也。茲更有可言者,范璨之年齡雖高於陳兆侖,但陳氏稱范氏為「前輩」,乃就登科先後次第而言,非世俗口語所謂「前輩」「晚輩」之義。若真為世俗口語之「前輩」,則在近代文言應稱為「父執行」,或「某丈」。試舉最近人稱謂之一例,如文廷式《雲起軒詞》中稱李盛鐸為「前輩」,因李氏為光緒十五年己丑科第一甲第二名進士,而文氏為光緒十六年庚寅科第一甲第二名進士,可證「前輩」之稱乃登科次第,非年齡高下也。憶昔清宣統間,王闓運以舉人賜翰林院檢討,同時名醫徐景明博士亦賜牙科進士。湘綺戲作七律解嘲,其一聯云: 已無齒錄稱前輩,賴有牙科步後塵。 蓋清室已於光緒季年停止科舉,更無同年錄之刊刻,故湘綺有「已無齒錄」之言也。 又端生雖屢次由湖州歸寧其父於杭州,但其臨逝之前,得聞范菼將由伊犁赦還,必與其子蓉洲在湖州家中坐待,自不留滯杭州,以俟其夫之至。蓋范菼既有房宅在南潯,歸後當有祭掃父墓之事。且范菼赦回時,玉敦已死,菼絕不先返杭州與端生會見無疑。至於玉敦妾施氏可能成為繼室一點,則既無文獻可征,且「扶正」之事,雖偶有之,然以紫竹山房理法謹嚴之家庭,應遵奉齊桓公葵丘之盟「毋以妾為妻」之條文可知也(見《穀梁傳·僖公九年》及《孟子·告子章·下》)。 《繪聲閣續稿》「哭春田大姊」二首之一「捧到鄉書意轉驚」句與同書「喜蓉洲甥至京,有懷亡姊感賦」詩「話到鄉關倍黯然」句之「鄉」及「鄉關」,究何確指?今據《繪聲閣初稿》「寄懷春田家姊」七律云: 白蓮橋畔西風冷,紅蓼灘前夕照多。 《慈壽堂文鈔》卷四《竹墩村記》略云: 去郡城定勝門三十里弱,有村曰竹墩者,吾沈氏家焉。記水道曰白蓮池,南港東流之所蓄也。記橋曰雙小橋,一在白蓮池西,一在白蓮池東,皆木。 光緒修《歸安縣誌》卷八《古蹟門》「紅蓼汀」條引《康熙縣誌》云: 在白苹洲對岸。宋汪藻有調小重山詞詠紅蓼汀。 等材料,可知端生夫家范氏與長生夫家葉氏,同在湖州。夫浙江一省,同時竟有兩范菼,豈不與舊戲劇中五花洞碧波仙子等,同一神話歟?然則此一奇案,恐包龍圖再生,亦難解決矣。鄙意就吾國昔日士大夫階級之婚姻條件言之,端生與秋塘兩家,既非孔李交遊之舊,林薛姑姨之親;又無彩樓拋球之緣,元夕觀燈之遇。今論者竟為之強牽紅絲,使成嘉耦,以效法喬太守之亂點鴛鴦譜,豈不異哉!豈不異哉! 關於范菼科場獲罪一案,尚有可疑者。觀乾隆四十五年東閣大學士兼刑部事務英廉等所上刑部題本略云: 嗣陳七復見孫三、王五,各給銀七兩五錢,言定在場內傳遞文字。陳七又恐孫三、王五與范菼等素未熟識,恐場中傳遞錯誤,當令范菼等於衣襟上各掛小紅包為記,令孫三、王五暗中認識,記明伊等所坐號舍,以便傳遞。入場後,華振聲所作各卷,系王五潛往接收,轉交孫三懷藏,於初九日夜四更時,正在找尋范葵等號口交遞,當被查獲。查陳七因身充謄錄,冀圖重謝,輒包攬多人,雇替作文,轉輾說合,接受過付共銀一百二十餘兩。復敢有心將雇倩在場三人,隱匿不吐,欲令出場逸逃,實屬目無法紀。陳七應情實。 又觀雍正修《大清會典》卷七二《禮部》一六《貢舉》一《科舉通例》云: 諸士領卷尋號時,有在號外停立者,登時扶送監臨詰問。坐定出題,簾外員役不許私入號房,傳送茶湯。 然則范菼似一不善作四書義及試帖詩之人,與上引陳端生於《再生緣》中自述其夫之語,殊為不合。鄙意陳七狡猾多謀,既「敢有心將雇倩在場三人,隱匿不吐,欲令出場逸逃」,或者孫三、王五被查獲時,適在范菼號口,因隨意誣指其「雇替作文」(寅恪前以為菼因代人作文得罪,今見陳七口供,自應更正),藉以搪塞拷問者之刑逼,並為另一雇替之人開脫。果爾,范菼乃替死鬼,即陳文述所謂「為人牽累」者歟? 複次,陳七在此案中為主犯,僅以行第稱,而不直書其名。蓋此人真名若暴露,則與當朝顯要、主事及考官等牽連,故特為隱諱(此點可參沈垚《落帆樓文集》卷一〇《簡札摭存》下《與吳半峰汝雯》所云:「北闈中式者,多半是關節。十八名以鈔襲成文被革,其實取中亦是關節。主司本屬房老改,不改,而後被御史糾也。此時風氣,無勢力者,竟可不必應試。本年順天科場之弊,發覺者特百分之一二,且其尤小小者耳。以有宰相子不入場而中式之事,故發覺者概從輕比。蒙蔽二字,至斯為極,無勢力者,尚求進取耶?」沈氏作此書時,為道光二十年庚子,距乾隆四十五年科場案,適為甲子一周,可見順天鄉試積弊並未稍減。及至咸豐八年戊午順天鄉試,嚴懲主事官柏葰等之後,其弊始革矣),即此一端,亦可以推知此案口供,必非完全真實也。至范菼善作詩,而不善作八股文之說,則殊不然。檢嘉慶修《大清會典事例》卷二五《禮部門》「乾隆二十二年」條云: 本年欽奉諭旨,會試二場表文,改用五言八韻唐律一首。剔厘科場舊習,務收實效。至將來各省士子,甫登賢書,即應會試。中式後,例應朝考。若非預先於鄉試時,一體用詩,垂為定製,恐諸士子會試中式後,仍未能遽合程式。應自乾隆己卯科鄉試為始,於第二場經文之外,加試五言八韻唐律一首。 同書同卷「乾隆四十七年」條云: 又議定二場排律一首,移置頭場試藝後。其性理論一道,移置二場經文後。 可知自乾隆二十四年己卯以後,八股文與試帖詩同一重要,故應試之舉子,無不殫竭心力,專攻此二體之詩文。今通行本一百二十回之《石頭記》,為乾隆嘉慶間人所糅合而成者。書中試帖體之詩頗多,蓋由於此。總之,即使范菼善於作詩,而不精通舉子業,如沈氏「范太學傳」所言者,亦恐不至於冒大危險,倩人代作也。 茲有可附論者,乾隆四十七年,議定將二場排律詩移置頭場試藝後,故《兒女英雄傳》作者文康,於第三十五回「安公子占桂苑先聲」中,述安龍媒以備卷得代,錯用官韻之馬簣山中式第六名舉人。此事實暗指同治三年甲子順天鄉試,而非雍正年間科場規則也。 複次,今得見《繪聲閣初稿》「與序堂弟泛舟西湖」「將歸吳興,呈春田家姊並留贈汪嗣徽夫人」「寄懷春田家姊」及《繪聲閣續稿》「哭春田大姊」等題,始知范菼實以嘉慶元年授受大典恩赦獲歸。前所論范菼獲歸之年有二,而以乾隆五十五年獲歸為較可能。既得此新證,自應更正。 至乾隆四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刑部題本所云: 陳七又因曾與鑲黃旗滿洲筆帖式恆泰、春泰弟兄抄寫書籍,彼此熟識。 又略云: 不能禁約子弟之翰林院侍講勒善革職。 等語,似此勒善與《耆獻類征初編》卷三三二《將帥門》所載清國史館本傳初名勒善之勒福,非為一人。但此傳乾隆五十八年以前之事跡,全不記載。又於道光十五年引見時,更名勒福,並中華書局印《清史列傳》中,不見《勒福傳》諸端,恐有所避忌,不能無疑。姑識於此,以待更考。 李桓《國朝耆獻類征初編》卷一四二郎署四儲大文撰《汪森墓志銘附錢載撰〈汪孟墓志銘〉》略云: 考上堉,歷官大理府知府。妣祝氏。大理四子,君其長也,雍正乙卯為娶婦。蓋大理惟及為冢子娶婦,其諸子女皆君於父沒後為弟昏,而嫁其妹者也。乾隆元年丙辰君午十六,侍母從父官盛京,入官京師。辛酉母沒,君扶柩攜弟歸里,卜壤葬母于海鹽山茶花漾之原。乙丑大理出守,遣家歸。丙寅大理卒於官,君奔迎柩歸,合葬於新阡。 寅恪按,汪上堉雖其本缺為雲南省大理府知府,然亦有調署雲南省首府雲南府之可能。如乾隆三十五年陸燿原任登州府知府,三十六年調山東省首府濟南府知府,即是其例。依此言之,《雲南省志·職官門·雲南府知府》欄,列汪上堉之名,並非偽傳,亦未可知也。 又端生之母汪氏,是否嫡出,抑或庶出,未能考知。假使為庶出,則汪氏有隨其生母侍其父汪上堉往雲南之可能,如《兒女英雄傳》第二回「沭皇恩特受河工令」略云: 老爺開口先向著太太說道:「太太,如今咱們要作外任了。」又聽老爺往下說道:「我的主意打算暫且不帶家眷。到了明秋,我再打發人來接家眷不遲。第一件心事,明年八月鄉試,玉格務必教他去觀觀場。」太太說:「老爺才說的一個人兒先去的話,還得商量商量。萬一得了缺,或者署事,有了衙門,老爺難道天天在家不成。別的慢講,這顆印是個要緊的。衙門裡要不分出個內外來,斷乎使不得。」老爺說:「何嘗不是呢?我也不是沒想到這裡,但是玉格此番鄉試,是斷不能不留京的。既留下他,不能不留下太太照管他。這是相因而至的事情,可有甚麼法兒呢?」公子便說道:「請父母只管同去,把我留在家裡。」老爺明決料著自己一人前去,有多少不便,便向太太道:「譬如咱們早在外任,如今從外打發他進京鄉試,難道我合太太還能跟著他不成?」太太聽了,便向老爺說道:「老爺主見自然不錯,就這樣定規了罷。」 寅恪按,清國子監題名碑乾隆十三年戊辰科會試,則其前一年,即乾隆十二年丁卯有鄉試。汪上堉不令其子孟於乾隆十年,隨己身同赴雲南,而遣家歸秀水,蓋欲孟留居故里,預備應乾隆十二年丁卯科浙江鄉試,此點與安老爺不令安公子隨己身赴淮安,而令其留京應順天鄉試者相同。又安老爺此時不過一候補河工令,尚未得實缺,或署事。但安太太必欲分出個內外,以保管官印。據《國朝耆獻類征》卷二三二沈大成代撰《汪上堉墓志銘》略云: 配祝氏,封宜人,前卒。子孟鋗、仲鈖、季鏗。其簉所生則彝銘也。 《紫竹山房文集》卷一五《顯考皋亭府君行述》略云: 府君終於乾隆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寅時。孫六人。長玉萬,聘吳氏,雲州知州,現任大名府同知日省公第五女。次玉敦,聘汪氏,現任刑部河南司郎中起岩公次女。 同書同卷《顯妣沈太宜人行述》略云: 先慈終於乾隆戊辰年(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巳時。孫男六人。玉萬太學生,娶吳氏,原任大名府同知日省公第五女。玉敦錢塘學附生,聘汪氏,原任刑部河南司郎中、雲南大理府知府起岩公女。 同書同卷《冢婦吳氏行略》略云: 庚午秋,玉萬暨次兒玉敦,忝與鄉薦。明年正月長孫女端兒生。次子婦出也。 則是端生母汪氏,乃上堉次女。嫡配或簉室所生,固難決定,但例以安老爺以候補河工令之資格往淮安,安太太因安老爺無側室,故須親身隨往,以分內外。何況上堉乃實缺知府,當時由北京赴雲南,較由北京赴淮安,交通更困難。上堉嫡配祝氏,雖已前卒,往大理前,又遣孟歸里,似仍須攜帶少數眷屬同行。苟欲攜眷屬同行,則此眷屬必是彝銘之母。端生之母汪氏,既是上堉次女,頗有為彝銘同母姊之可能。依上引材料綜合推計,端生之母汪氏,果隨父母往雲南,其時年齡當在十歲以上。以十歲以上之女子,自然熟悉滇省之地理風俗狀況,故後來可以轉告《再生緣》之作者。所可笑者,沈大成代撰之《汪上堉墓志銘》,絕不提及上堉有二女。若非陳句山尚有男女平等之觀念,其著作關於婦女方面,亦詳載記,否則此一代才女之母,竟成《西遊記》第一回「靈根育孕源流出」由石卵迸裂而出之孫悟空矣。呵呵! 或有執《石頭記》述賈政放學差及任江西糧道,王夫人、趙姨娘、周姨娘皆不隨往以相難。鄙意《石頭記》中,不合事理者頗多,如晴雯所補之孔雀毛裘,乃謂出自俄羅斯國之類。若更證以才女戴苹南隨其翁趙老學究赴江西學政之任,旋沒於任所一事,尤為實例實據。足見《兒女英雄傳》所言,非憑虛臆造者也。 戴苹南《織素圖次韻》三首之一「絕勝崔徽傳里人」句中之「崔徽」,宋元人詩詞用此典者頗多,茲舉數例於下,以見一斑。 《蘇文忠公詩合注》卷一五《和趙郎中見戲》二首之一「空唱崔徽上白樓」句下王注云: 堯卿(夔)曰,裴欽中以興元幕使河中,與徽相從者累月,欽中使罷,徽不能從,情懷怨抑。後數月,東川幕白知退(行簡)將自河中歸,徽乃托人寫真,因捧書謂知退曰,為妾謂裴郎,崔徽一旦不及卷中人,徽且為郎死矣!明日遂疾,發狂。元稹為作崔徽歌以敘其事。 又施武子宿注云: 張君房《麗情集》元微之崔徽傳雲,蒲女也。裴敬中使蒲,徽一見動情,不能忍。敬中使回,徽以不能從為恨,久之成疾,寫真以寄裴。世有伊州曲,蓋采其歌成之也。 同書卷二八《章質夫寄惠崔徽真》題下施注云: 元微之作崔徽歌,世有伊州曲,蓋采其歌成之也。 楊廉夫《維楨鐵厓三種》之一《鐵厓逸編注》卷八《續斂集》二十首之七《照畫》云: 畫得崔徽卷里人,菱花秋水脫真真。只今顏色渾非舊,燒藥幧頭過一春。 史邦卿達祖《梅溪詞》卷三《姝媚》云: 記取崔徽模樣,歸來暗寫。 許(彥周)顗《彥周詩話》云: 詩人寫人物,態度至不可移易。元微之李娃行雲,髻鬟峨峨高一尺,門前立地看春風,此定為娼婦。 寅恪按,鐵厓「畫得崔徽卷里人」句,出自「崔徽一旦不及卷中人」之語,戴苹南「絕勝崔徽傳里人」句,亦與鐵厓同用一典。故句中之「傳」字,似當作「卷」,而非用蘇詩施注所引之《麗情集》「崔徽傳」之「傳」,不過苹南更承用鐵厓此句耳。蓋苹南學問實由其父璐處得來,至若其八股名家之阿翁趙佑,必不許子婦閱讀此類雜書也。 又唐人小說例以二人合成之,一人用散文作傳,一人以歌行詠其事。如陳鴻作《長恨歌傳》,白居易作《長恨歌》,元稹作《鶯鶯傳》,李紳作《鶯鶯歌》,白行簡作《李娃傳》,元稹作《李娃行》,白行簡作《崔徽傳》,元稹作《崔徽歌》,此唐代小說體例之原則也(可參拙著《元白詩箋證稿》第一章《長恨歌》)。其言元微之作《崔徽傳》者,當是行文偶誤,不足為據。至若韓愈作「石鼎聯句」(見《全唐詩》第十一函聯句卷四韓愈),則以散文與歌詩不能分割,故一人兼為之。此乃變例,不可執以概全部唐人小說之體裁也。 茲別有可注意者,許彥周謂元微之「髻鬟峨峨高一尺」句,乃寫當時婦女頭髮之形態,可供研究唐代社會史者之參考。然則當日所謂時髦婦女之髮型,有類今日所謂原子爆炸式,或無常式耶?寅恪曾遊歷海外東西洋諸國,所見當時所詫為奇異者,數十年後,亦已認為通常,不足為怪矣。斯則關於風氣之轉變,特舉以告讀司馬彪續《漢書·五行志》述「服妖」諸條之君子。 又三益堂《再生緣》原本刻於道光元年,是「元」字非「九」字之誤,應據以改正。但「花甲」即六十歲,五十一歲可言「開六秩」,而梁德繩以「近花甲」為言,未免有語病。若易「嗟我年將近花甲」為「嗟我今年開六秩」,則更妥適,不至令人疑惑耳(此點可參《白氏文集》卷三七《喜老自嘲》詩末二句「行開第八秩,可謂盡天年」原注「時俗謂七十已上為開第八秩」之語)。 又陳文述《西泠閨詠》卷一五《繪影閣詠家□□》詩「苦將夏簟冬釭怨」句,乃用《文選》卷一六江文通《別賦》中「夏簞清兮晝不暮,冬釭凝兮夜何長」之典,與此詩第二句「別緒年年悵女牛」相應。今刻本「釭」誤作「缸」,不可從。 《論〈再生緣〉》校補記後序 《論〈再生緣〉》一文乃頹齡戲筆,疏誤可笑。然傳播中外,議論紛紜。因而發見新材料,有為前所未知者,自應補正。茲輯為一編,附載簡末,亦可別行。至於原文,悉仍其舊,不復改易,蓋以存著作之初旨也。噫!所南心史,固非吳井之藏。孫盛陽秋,同是遼東之本。點佛弟之額粉,久已先干。裹王娘之腳條,長則更臭。知我罪我,請俟來世。 一九六四年歲次甲辰十一月十八日 文盲叟陳寅恪識於廣州金明館 (原載一九七八年七月、十月《中華文史論叢》第七、第八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