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臘羅馬奴隸制 · 第三章 從希波戰爭到亞歷山大:奴隸的使用、涉及奴隸制的法律

從迄今已知的資料來看,希臘城邦的法律並沒有限制奴隸主使用男女奴隸的勞動範疇,奴隸在這一時期出現於所有的經濟領域。根據使用方式的不同,奴隸可劃分為douloi 或oiketai ,即直接為主人工作的奴隸;andrapoda misthophorounta 1 或douloi mishophorountes ,等同於那些不和主人居住在一起、從事各種職業、把他們收入的全部或部分上交給主人的chōris oikountes 。即使是同一個經濟領域,奴隸的數量根據地區的不同也有很大差異。在科西拉(Corcyra),絕大部分的奴隸人口被用於農業生產。 2 在克里特,耕種土地的工作由一種土地奴隸來完成,索希克拉底(Sosicrates)把這種奴隸稱為aphamiōlai 。 3 戈提那的法律把他們歸為oikeis ,這是一個私有奴隸群體,他們與城鎮中的家庭奴隸有嚴格區別,對其耕作的土地擁有附屬繼承權。 4 在阿提卡、科林斯和麥加拉,奴隸在工業生產上起的作用遠遠大於農業生產。 5 這些城邦快速興起了一種把奴隸作為生產工具進行資本投資的活動,奴隸被出租從而為他們的主人賺錢,奴隸勞動被廣泛使用於各個領域,這種現象非常普遍。據說雅典將軍尼西阿斯擁有1000個奴隸,希波尼庫斯有600個,斐洛美尼德斯300個, 6 拿宋(Mnason)也有上千個奴隸。 7 雖然這些數字有很大的誇張成分,但它說明奴隸勞動力體系已得到廣泛應用。在古典時代的作品中,奴隸的職業包括:在交通運輸行業趕騾子 8 、運輸銅金屬; 9 在銷售行業出售油膏; 10 在手工工場製造刀劍、沙發、 11 盾牌、 12 做漂洗工、 13 燒炭工。 14 毋庸置疑,商人們在外航海時也一定是用奴隸作槳手, 15 但文學作品和釋奴銘文中都沒有證據表明這也是奴隸的一種職業。 根據公元前409—公元前408年雅典修建厄瑞克忒翁廟(Erechtheum)的相關賬目,技術工匠中有16人是奴隸,另外還有35名外邦人和20名公民。做同種類型工作的奴隸和自由人拿的工資相同。雅典公民希米阿斯(Simias)是一名石匠,他與他的5個奴隸都出現在這裡,這6個人按人頭拿差不多的工資,其中每個人的工資都單獨列出,因此奴隸主並不是承包人或監督奴隸勞動的人。 16 公民法拉克羅斯(Phalakros)和3個奴隸干一樣的活兒, 17 公民拉奧索斯(Laossos)和2個奴隸相同。 18 外邦人阿希奧皮提斯(Axiopeithes)簽訂了一份契約,要完成一項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 19 他使用了2個奴隸履行這個契約; 20 阿米尼阿德斯(Aminiades)同樣是外邦人,但他卻和他的奴隸一起幹活兒。 21 根據雅典修建和維護埃琉西斯神廟(Eleusinium)的殘缺不全的收支賬目的記載,這些工程都被交給了承包人,他們使用技術工匠來完成工作,其中的自由人和奴隸工匠無法辨別。 22 大多數原材料,包括瀝青、木樑、用於做楔子的橄欖木等類似的東西,都是從那些在忒修斯神廟(Theseum)區域擺貨攤的奴隸 23 手中購得的。 雅典還有一系列史料記載了一些獲釋奴(現在已是自由人、男女都有)的職業信息。這份可信的資料時間可以追溯到公元前349—公元前320年,上面逐年記載著在軍事執政官(polemarch)面前以專門的程序被釋放的奴隸的名單。 24 下面表格顯示了79名男性和56名女性的職業 25 : 上表中農業生產的人數還包括2個專門的葡萄園工人,其數量出乎意料地少。製造加工的群體包括1名青銅匠、3名金匠、1名鐵匠;與皮革製造相關的有2名製革工匠、9名皮革分割工匠、2名鞋匠、1名補鞋匠;與陶器製造相關的有1名雙耳罐搬運工(運水工)和1名制桶工;與家具製造相關的有1名沙發製造工匠。從事製造業的婦女中有40名羊毛紡織工。 26 分銷或者說是銷售行業中有6名男性和3名女性被列為零售商, 27 但沒有進一步解釋他們具體賣什麼。 其中也有一些零售商連同他們出售的商品一起被列了出來,男性有麵包販、醃肉販、香料販、芝麻販、魚販、羊毛販,還有二三個賣繩子的和3個mageiroi 28 ;女性有2個賣芝麻的、1個賣蔬菜的和1個賣蜂蜜的。男性中還有3個產業規模較大的零售商。 29 女性中還有1名西塔拉琴(cithara)彈奏者、1名保姆和1名裁縫。 30 男性的混合職業包括2名辦事員、1名債務出借人和1名理髮師。在家務勞動中,奴隸可以做許多種類的工作。不同家庭所使用的奴隸數量有很大差別,這主要視主人的財富狀況及其是否喜歡炫耀自己的財富而定。 31 埃斯基涅斯(Aeschines) 32 有7個奴隸來照顧他6個家庭成員外加2個朋友的生活起居。在阿提卡演說家所留下的財產清單中,也有證據表明一些富有的家庭並沒有家用奴隸。 33 在這種情況下,就得僱傭專門的僕役來做家務勞動。 柏拉圖在《法律篇》 34 中闡述了他那個時代雅典的實際情況,窮困的雅典公民沒有奴隸,必須親自工作。雅典奴隸所做的家務勞動包括:看門人 35 、照看孩子的保姆 36 、伺候成年人生活起居的保姆 37 、貼身奴僕 38 、腳夫或者信差,他們還做些與主人商業事務相關的零碎工作 39 ,女人還可以做奶媽 40 。奴隸也可以在商業領域、辦公事務上承擔一些責任更大、更需要細緻應付的工作, 41 比如銀行職員 42 ,甚至是老師和教育者 43 。混合職業中還有與娛樂相關的工作,年輕的女奴會被僱傭到特定場合做表演者, 44 同時也做妓女,這是一項古老的職業,可以為她們的主人賺取錢財。德謨斯提尼提到過一個名叫尼卡萊特(Nicarete)的自由身份的女性,她撫養了7個小女孩兒,並培訓她們從事這個職業,這些女孩兒就把她視為妓院中的「鴇母」,供養她的生活。 45 阿提卡的墓碑浮雕上有許多侍女的形象,正在侍奉雅典公民的或外邦人的妻子。這些侍女可能都不是自由身份,但也沒有特別被註明是奴隸身份,雕刻者並沒有在穿著打扮和相貌上把她們與女主人區別開。一些陶瓶上繪製有手工工場的圖景,現代有些學者試圖通過觀察面貌特徵或體毛多少的辦法來區分上面的奴隸和自由人,這種論證非常不可信。伯里克利曾發表演說為雅典用提洛同盟的錢修建城邦公共建築辯護,他列舉了能夠從這筆開支中獲益的各種工匠類型(專門的技術工匠、搬運工,等等)。 46 伯里克利稱,每個行業都有它特定的勞動力群體 47 ,修建公共工程可以給各個年齡段的各類人等都帶來好處。雖然建造帕特農神廟與建造厄瑞克忒翁廟一樣,工匠中既有奴隸也有自由人,但伯里克利此處並沒有從經濟和社會層面對工匠群體進行等級劃分。雅典是少數幾個手工業奴隸得到較大發展的城市之一,但即使這樣,我們也不能說雅典奴隸勞動力的數量已經超過了自由勞動力,例外的有礦山,可能也包括家務勞動和零售分銷領域。有必要強調的是,在許多以農業為基礎的城邦,不同種類的農奴為城邦提供了大量勞動力,希羅多德對此有專門的論述 48 。他說在希臘人中間,對戰士階層的崇拜以及隨之而來的對手工業者的蔑視在拉喀尼亞(Laconia)的農奴體系下最為強烈,而在手工業經濟已經高度發展的科林斯則最不明顯。阿特納奧斯論述說岐奧斯人習慣於購買奴隸幹活兒,而大多數的希臘人仍然自力更生處理商業事務, 49 這段對於希臘世界狀況的概述是正確的。 對於這段時期奴隸的價格,我們了解得很少。在波斯入侵期間的伯羅奔尼撒半島,每個俘虜的贖金一般為2個米那。 50 這可被看做是一個身強力壯的奴隸的市場高位價格,奴隸的平均價格可能要更低一些。公元前414年,雅典將沒收來的赫爾墨斯石像破壞者(Hermocopids)的奴隸集體出售,一篇碑銘記載了這一事件。 51 其中外邦人凱菲索多羅斯的奴隸的公開拍賣價格如下:東部和南部的奴隸——一個加利亞成年男奴價值150德拉克馬,一個加利亞男孩兒174德拉克馬,一個加利亞小孩兒72德拉克馬,一個呂底亞成年女奴價值170德拉克馬,一個來自卡帕多西亞(Cappadocia)的米利坦人(Melitenean)(性別不詳)價值106德拉克馬,兩個敘利亞(Syria)成年男奴分別價值240和301德拉克馬;北部地區的奴隸——兩個色雷斯成年男奴分別為165和175德拉克馬,三個色雷斯成年女奴分別是135、165和200德拉克馬,兩個伊利里亞成年男奴121和161德拉克馬,一個西徐亞成年男奴144德拉克馬,一個科爾基斯成年男奴153德拉克馬。 這些價格信息可以幫助我們理解色諾芬筆下的奴隸價格浮動情況, 52 據色諾芬記載,在他生活的時代,奴隸價格從1.5到10個米那不等。最低的50德拉克馬的價格可能是小孩兒的價格, 53 因為養育這些孩子到可以幹活兒的年齡需要花費成本並且要冒一定風險。成年男奴和女奴的平均價格大致相當,這在釋奴銘文上有所體現,上文所舉的例子也說明了這一情況:四個女奴的平均價格是180德拉克馬,而十個男奴平均每個178德拉克馬。上面例子中敘利亞奴隸的價格是最高的,分別為301和240德拉克馬,來自北部的九個奴隸平均162德拉克馬,而四個小亞奴隸平均才139德拉克馬。價格上的差別可能具有偶然性,也可能由於個體差異,其中包括資質、身體條件或者受過特別的訓練。根據色諾芬的說法, 54 公元前4世紀上半期礦奴的平均價格是大約180德拉克馬,他們因沒有技術而成為最沒有市場價值的勞動力。 55 礦奴的這個價格在德謨斯提尼的陳述中得到了證實, 56 他說他把父親工廠里剩下的二十名沙發製造工拿去抵押,換得了4000德拉克馬的貸款,這說明這些技術工匠的平均價值要高於200德拉克馬。 下面還有一些有記載的奴隸價格,都是公元前4世紀亞歷山大時代之前的記錄:十五個技術工匠被迫以200德拉克馬每個的平均價格出售; 57 一個oiketēs 價值200德拉克馬; 58 兩個奴隸每個125德拉克馬,顯然非常便宜; 59 一個妓女價值300德拉克馬。 60 雅典的尼西阿斯據說曾用1塔蘭特銀子購買了一個管理銀礦的人。 61 如果一切屬實,這表明他為這個管理人才支付了相當高的費用。從伯羅奔尼撒戰爭到亞歷山大之間的幾百年里,奴隸的價格區間相當固定,成年奴隸從大約120德拉克馬到300德拉克馬不等,由於我們手頭的數據資料非常有限,因而無法推斷出實際的價格變動。 色諾芬的一段敘述沒有給出史料出處,他說在公元前5世紀末期,尼西阿斯、希波尼庫斯和斐洛美尼德斯出租奴隸給色雷斯礦主索希阿斯(Sosias),這些奴隸給他們的主人帶來每天1個奧波爾的淨收益。 62 出租奴隸可得到每天1個奧波爾的淨收益,德謨斯提尼正是以此為基礎,估計出他父親的沙發製造工所能帶來的固定年收入。上述兩個例子都沒有扣除折舊費。 63 在希臘城邦中,由於自由勞動力並不難找,奴隸又無需服兵役,因此不可否認,奴隸勞動力必然會影響自由人的工作機會, 64 很可能的結果就是競爭導致工資普遍降低。舉例來說,令人滿意的奴隸工匠不斷湧現,這很可能使那些因兵役需要而離開原崗位的自由工匠很難在城市生活中重新找到職位。公元前4世紀的貴族文學中流行一種認為手工勞動者「下賤」的情緒,我們並不清楚這在多大程度上是受到這種奴隸勞動的影響。這種情緒在政治理論家的作品中表現得最為淋漓盡致,這在很大程度上源於希臘城邦民主化的加強,公民階層為此一定要付出時間和精力。 65 同樣也沒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證明,與自由勞動者相比,奴隸的生產率更為低下。 66 但卻有證據反駁這一說法,即勞動合同中自由勞動者與奴隸每日的工資都相等。 67 目前沒有證據表明,自由勞動者和奴隸在做相同類型的工作時,工作時間會有差別。與修建埃琉西斯神廟有關的協議 68 都是每天分配固定的工作總量 69 ,這裡的工作時間取決於勞動者本身。沒有任何跡象表明曾經有過讓工匠加速工作以提高生產效率的嘗試,不論是對於自由勞動者還是對於奴隸。 70 色諾芬在陳述他的有關國家在銀礦奴隸方面資本投資的計劃時,以一年工作360天為基礎來計算這些奴隸可帶來的收入。 71 有一種假設認為奴隸被迫一直工作,沒有休息日,但施瓦恩(Schwahn)指出的狀況與這種假設正相反。 72 根據修建埃琉西斯的銘文記載,鋸木工匠的工資按日計算,而他們在不工作的列奈阿節慶(Lenaean)休息期間也可以得到薪金。 73 銀礦也使用自由勞動力,證明這一情況的可靠證據是礦主本人就在他們自己的特許礦山中工作。 74 在勞里厄姆開採銀礦的奴隸無疑承擔著繁重的勞動,而且工作環境危險,這是礦業普遍的標誌性特徵。然而不論對奴隸礦工還是自由礦工來說,危險都同樣存在。人們通常認為勞里厄姆銀礦的工作條件極為惡劣,這個假設的基礎在於人們對雅典將軍尼西阿斯的有些過激的批評, 75 他的財富恰恰就建立在礦工勞動的基礎之上。糾正這種傾向的一個觀點指出勞里厄姆銀礦有通風設施, 76 阿爾戴隆(Ardaillon)估計這些礦工每天工作10小時,每兩小時有一個輪班,或者變換一下工種,因為他們都使用鎬和鏟作為勞動工具。 77 亞里士多德稱奴隸是一種有靈魂的財產, 78 雖然他是從政治經濟學的角度來闡述這個問題的,但在我們已知的希臘史料中,這已經是最接近於法律層面對奴隸的定義了。作為一種財產,奴隸必須要受到民法的關照;但原則上講,他們又不是政治法規的主體。 79 在科林斯和雅典,奴隸主對奴隸的所有權受法律的極端保護,法律禁止偷竊其他人的奴隸,違法者顯然會被控訴非法使用奴隸(graphē andrapodismou )。 80 奴隸在政治上沒有任何權利,根據希臘城邦以及後來羅馬人的規定,奴隸在戰爭中不能作為戰士參加現場戰鬥, 81 因為陸上和海上的兵役在根本上都是與公民權相關的權利。 82 關於雅典的情況,色諾芬 83 暗示說公民和外邦人都在海軍中被使用,但其中沒有奴隸。 84 雖然由於內戰的白熱化以及維護國家的最高需要,這項基本原則經常被拋棄,但這一具有普遍意義的規定仍然是有效的。在公元前433年科西拉艦隊對科林斯艦隊的海戰中,科西拉人在船上使用了大量的奴隸。 85 在公元前406年阿吉紐西群島(Arginusae)戰役之前,雅典人倉促準備了一支輔助艦隊,雅典的公民大會投票通過,不論奴隸還是自由人,所有可以參加戰鬥的人都要配備到110艘艦船上去。 86 而且參加此次戰鬥的奴隸獲得了工資和自由,在雅典公民權方面與普拉提亞人相同。 87 IG 22 ∶1951保存了一份水手名單,在五艘或更多的艦船上有181個奴隸,阿爾弗雷德·科爾特(Alfred Körte)把這份名單與上述事件關聯在一起。 88 博克(Boeckh) 89 錯誤地解讀了色諾芬(Xenophon,Ways and means ,4,25)的意思,並以此為基礎形成了自己的觀點,而萊克里萬(Lécrivain)也支持這個觀點。 90 但與此觀點相反的是,並沒有證據表明雅典或普利尼(Priene)徵收了奴隸所有權稅。 91 雅典在奴隸身上所征的稅是2%的進口稅, 92 還有出口稅和奴隸交易稅,其中包括被視為交易稅中一個組成部分的釋奴稅。 93 我們不清楚雅典交易稅的數量,阿里斯托芬所說的1/500 94 只是一個舞台笑話,但在狄西利亞戰爭之前的一些年裡,從被運到雅典並在那裡出售的奴隸身上所獲得的總的稅款使得奴隸交易稅構成了一個重要的收入來源。 95 為了徵收稅款,也為了保證購買者對於奴隸的所有權,雅典及其他希臘城邦的法律都要求通過提前張榜 96 或傳令官傳令來發布所有的不動產交易信息,其中包括奴隸交易。賣方要宣誓保證所賣的奴隸不是任何第三方的財產, 97 除此之外,雅典還規定賣方必須說清楚這個奴隸是否得過任何疾病。 98 有必要告知的疾病包括結核病、淋病以及癲癇病。 99 希臘的城邦在與其他城邦簽訂條約時,都會包含一個規定遣返逃跑奴隸的條款, 100 這是為了保護城邦公民的私人財產,只是這種私人財產是以一種非常令人費解的資本投資形式出現的。 在希臘人的普遍觀念中,奴隸是其主人的物品和財產, 101 奴隸在法律上沒有財產所有權,但在克里特被稱為oikeus 或dōlos 的農業奴隸卻不屬於這種情況。他們可以擁有自己的私有財產,女奴(oikeia )擁有嫁妝的權利在法律上受到保護。 102 然而在戈提那以外的其他城邦,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奴隸對於財產的所有權得到了法律的認同。奴隸主為了回報工作努力的奴隸,常常會把奴隸所賺得的收入的一部分撥出來,這筆錢很可能最終用於給他們贖身。羅馬人使用「特有產」(peculium)這一概念,在事實上而非法律上認同奴隸對被轉讓或已獲得的財產的所有權。希臘的情況雖然不同於羅馬的「特有產」,但卻產生了同樣的效果,出於習慣以及奴隸主個人利益的原因,這些財產都被用於奴隸獲得最終的自由。 103 一些奴隸被主人出租, 104 一些商人奴隸(emporoi)為了主人的利益到外國旅行,這些奴隸在處理主人的財產時都必然作為他的合法代表承擔一定的責任。 105 這些商業活動所帶來的結果就是,這些奴隸以代理身份參與國內活動的權利也必然被容許。 106 雖然與已知的雅典的情況相比,在戈提那的法律中奴隸與自由人之間的界限劃分相對比較模糊,但克里特的法律仍然規定在所有法律案件中,奴隸主都要代替奴隸出庭。 107 雅典普遍規定如果奴隸犯罪,那麼從這些不法行為中獲利的人,通常是奴隸主,要承擔法律責任,但奴隸仍然被作為被告。 108 我們不能確定那些不和主人住在一起的奴隸可以在多大程度上通過他們的商業行為牽連到他們的主人。 109 為獲得證詞而訊問自由人和訊問奴隸的區別在於,只要徵得奴隸主的同意,就可以通過對奴隸施笞刑 110 或肢刑來問訊。 111 這種自由人和奴隸的區別在希臘許多城邦都有出現。法律上對這兩類人的懲罰也是不同的,奴隸即使犯很小的罪行,也要被施以肉體上的懲處,而自由人則會免受這種帶有屈辱性的懲罰。 112 奴隸主懲罰自己奴隸的權利不受限制,但毆打外邦人或別人家奴隸的行為在雅典是被禁止的。 113 奴隸在法律上的不平等還明確體現在以下方面:如果奴隸和自由人犯下同樣的罪行,相比之下奴隸將受到更重的懲罰;而如果奴隸受到傷害,那麼相比於受到同樣傷害的自由人,法律將判決更少的賠償數額。在克里特,如果同性或異性強姦案的被害人是自由人,那麼罰金數額將比被害人為奴隸的同樣案件多一倍。 114 如果一個奴隸和一個身份自由的女人通姦,那麼罰金數額將是自由人通姦罰款數額的兩倍。 115 同樣是遭遇到非法的逮捕或拘留,如果受害人是自由人,那麼犯罪者將會賠償10斯塔特爾,但如果是奴隸受害,那麼只能拿到5斯塔特爾的賠償金。 116 雅典普遍執行的法律規定,奴隸不許出現在議事會或公民大會的會場,除非有特殊的許可並保證免予起訴的情況下, 117 這個法律同樣適用於外邦人和女人,因而並不是一個專門針對奴隸的條款。 在希臘城邦世界,針對奴隸這個在任何奴隸制社會政治、法律、社會以及經濟方面都處於劣勢的群體,也存在著一系列的法律措施來保護他們,這樣即使在奴隸主完全獨斷專行的氛圍中,奴隸也不會被濫用。雅典的法律規定,奴隸、外邦人或者外國人謀殺案件的調查權屬於帕拉底烏姆(Palladium)法庭。 118 同時代的大多數希臘城邦針對奴隸都有保護性措施,防止他們被謀殺, 119 伊索克拉底(Isocrates)就此與斯巴達城邦做了很好的對比, 120 斯巴達的監察官對黑勞士掌握有生死大權。柏拉圖在《法律篇》中闡述了一個不符合時代精神的奇怪的理念,即對奴隸的謀殺只需要通過淨化儀式就可以抵償罪過, 121 而如果一個奴隸把一個自由人殺害了,那麼這個自由人的親屬有權殺害這個奴隸為之復仇。 122 柏拉圖所拋出的這個懲罰奴隸的前德拉古式的觀點是一個倒退,他之所以提出這個觀點,是因為以奴隸勞動為基礎的農業城邦必須要對奴隸嚴格控制,而這正是柏拉圖《法律篇》仔細斟酌的。 123 柏拉圖時代的希臘城邦並沒有把他的這些建議轉化成為現實的針對奴隸的規定,這一情況對我們的研究來說很有意義,它暗示希臘城邦時代的奴隸制度在經濟上並不具有強烈的農業色彩。此外,這也進一步印證了我們之前已經得出的結論:在公元前5世紀和公元前4世紀的希臘,奴隸人口與自由人口相比並不占優勢。 隨著奴隸制向工業領域的擴展,神廟的庇護權得到了發展, 124 成為對奴隸的一種保護,以避免奴隸主過分嚴酷的行為。 125 這一權利在不同地區範疇也不相同。在克里特的戈提那,針對涉及奴隸所有權的案件,神廟的保護使奴隸不會受到案件敗訴方的傷害。 126 在雅典,奴隸可以在忒修斯神廟或歐墨尼德斯(Eumenedes)的祭壇尋求臨時的庇護。 127 而雅典神廟保護奴隸的權力範圍則只限於祭司有權決定是否應該把奴隸直接歸還給他的主人,或者在一種被稱為prāsin aitein 的訴訟行動期間保護奴隸的安全,而奴隸可以通過這種訴訟要求將自己賣給其他奴隸主。 128 與希臘化時代相比,這一時期庇護所的權利發展不大,我們也很少有證據表明奴隸曾使用這些庇護所,由此我們可以推斷,這一時期的奴隸待遇普遍來講不算很差,他們在經濟和社會地位上都接近城邦人口中較貧困的自由人。在《戈提那法典》中,有一條法律可以防止那些無法養活自己的人輕易失去自由。 129 這條法律的大意是:在涉及身份地位的法律糾紛中,所有那些證實相關人員已獲自由身份的證詞都要被法庭接受。 130 在古代世界,釋奴權掌握在奴隸主手中,這個慣例形成於公元前5世紀,在隨後的公元前5世紀和公元前4世紀發展成為一種風潮,其流傳如此之廣,以至奴隸制的各個方面都有所變化。奴隸原本是一個一生都不可改變的身份,但這時情況發生了改變,古代的奴隸制度在事實上變得接近契約勞役,如同希臘的獲釋奴paramonē 體系一樣在使用期限上有了限制。由於釋奴的理念和實踐,造成了人們身份的不穩定以及從奴隸到自由人身份的變動,這一點至關重要。當時存在兩種釋奴方式,一種是國家集體性的釋奴,另一種是奴隸主的個體行為,釋放單個或一群奴隸。第一種情況有時是國家統治權力本身使用獲釋奴的軍事需要,僭主可以此來加強自己的力量,例如米利都的赫卡泰奧斯(Hecataeus of Miletus) 131 ,以及西西里塞利努斯(Selinus)的塞隆(Theron) 132 ,或者國家在處於極度危險的狀況下為保持自由而使用獲釋奴,如公元前490年 133 和公元前406年 134 的雅典,喀羅尼亞戰役之後在利庫爾戈斯(Lycurgus)的提議下,也採取了釋奴行動。 135 公元前500—公元前320年間沒有發生大規模的奴隸起義,這說明這段時期奴隸主對待奴隸的態度普遍比較寬鬆。希羅多德記載了阿爾戈斯奴隸起義的事件, 136 這段記載雖然不符合歷史事實, 137 但也可以用來作為公元前500—公元前320年間奴隸直接行動帶來了大規模解放的證據。波利艾努斯(Polyaenus)的一段論述 138 雖然史料依據值得懷疑,但其中包含了大量逼真的細節。他說在公元前414年雅典人圍攻敘拉古的時候,敘拉古城的底層人民發生叛亂,其中包括奴隸,但最後奴隸基本都被說服,回到了他們的主人那裡,只有300人逃亡到雅典方面。 公元前5世紀前半期的文學作品記載了奴隸主釋放奴隸的個人行為,比如地米斯托克利釋放了他的兒子們的侍從, 139 再比如薩摩斯的畢達哥拉斯釋放了奴隸薩爾莫克西斯(Salmoxis), 140 公元前5世紀後半期開始撰寫的釋奴銘文使我們進一步了解了這些釋奴行為。到了公元前4世紀,這種銘文數量有所增加,這說明個人的釋奴行為更加普遍。 141 根據戈麥(Gomme)的研究,在公元前340—公元前320年期間,平均每年有大約50名奴隸通過dikē apostasiou 單一程序被釋放。 142 大約從這一時期開始,比雷埃夫斯頒布了一項宗教法令,許多類型的活動在塞斯摩弗洛斯節慶(Thesmophoria) [1] 期間被禁止,其中包括釋放奴隸的行為。 143 並沒有法律強制奴隸主釋放奴隸,因此我們可以認為在公元前4世紀及之後的時代,如果釋奴金是由奴隸償付,那麼大多數情況下都是社會習俗的壓力迫使奴隸主接受這個釋奴的價格。 最近在布魯克林博物館(Brooklyn Museum)的查理·埃德溫·威爾伯(Charles Edwin Wilbour)收藏中發現了來自上埃及色耶尼(Syene) [2] 的阿拉米文(Aramaic)紙草。紙草包括三個部分,內容涉及公元前5世紀後半期象島(Elephantine) [3] 著名的希伯來人殖民地的奴隸制情況。紙草使我們了解到閃米特—希伯來類型的奴隸制狀況,而我們在這裡之所以要對此進行討論,是因為該時代的希臘城邦奴隸制結構與散居在外的遙遠的希伯來人共同體奴隸制結構之間形成了強烈的反差。 這批阿拉米文紙草在1893年被布魯克林的查理·埃德溫·威爾伯在亞斯文買下。威爾伯先生逝世後,這批紙草被扔在紐約一個倉庫的箱子裡,半個世紀無人問津。直到威爾伯的女兒去世時,根據她的遺願,紙草被移放到布魯克林博物館的埃及館中。 144 這份紙草有17個條目,它們從屬於同樣的由塞斯(A.H.Sayce)和考利(A.E.Cowley)在1906年出版的象島阿拉米文文獻 [4] 。 145 在布魯克林紙草中,有13個條目保存完好,而涉及奴隸制內容的3個條目幸運地列在其中。 在塞斯—考利版本的文獻中還包括更早購買的阿拉米文文獻,其中有一篇紙草被標記為K,它是一份兩兄弟分割母親遺產的正式記錄。象島在很久之前就建立了以阿拉米語為主要語言的希伯來軍事殖民地,這兩兄弟都是殖民地的成員,其中之一全權擁有一個名叫佩托西里斯(Petosiris)的奴隸,這是一個埃及名字。佩托西里斯的奴隸母親名叫特伯(Tebo),這也同樣是一個埃及名字。塞斯—考利紙草K中有一段論述對於比較這一時期希臘奴隸狀況與希伯來體系的關係非常重要。男奴佩托西里斯的右手腕被刺上了字母yod ,這個標記是阿拉米文字,它最初是由兩兄弟的母親、一個希伯來婦女刺到這個奴隸的手腕上的,後來兩兄弟中讓渡出奴隸所有權的那一個又給這個奴隸刺了同樣的標記。 關於這個「葉伯要塞」(fortress of Yeb [5] )的希伯來定居點的奴隸體系,通過這篇文獻我們可以得出兩個結論。首先通過文獻我們了解到,這個孤立的希伯來共同體中的奴隸都是埃及人,至少從名字判斷是如此。我們的這個結論雖然只是因為我們沒發現希伯來裔奴隸的證據,但這一情況和已知的閃族奴隸制類型也是相吻合的,即宗教共同體和血親部落中的成員不允許建立共同宗教信仰下的實際奴役關係。 146 第二個結論則是確定的。即給奴隸做標記,不論是刺上去的還是烙上去的,都是閃族東方式奴隸制的一個特徵,希臘人的奴隸制無此特徵。 147 通過上文的論述我們看到,希臘人和居住在上埃及的希伯來人在對待奴隸制的態度上差異巨大,相似點則相對較少。從全局角度來看,這兩個體系之間的差異性與相似性同樣適用於東方閃族奴隸制與希臘奴隸制的比較。 在新被發現的象島文獻中,與奴隸制有關的幾個主要人物包括:(1)Meshullam bar Zakkur,殖民地的希伯來成員,有證據表明他在共同體中頗有名望;(2)Ananiah(Anani)bar Azariah,也是一個希伯來居民,被稱為耶和(Yahu)的僕從(?),他繼承他父親的職業,是一位神職人員;(3)Zakkur,Meshullam的一個兒子;(4)Meshullam的一個女奴,名叫Tamut;(5)Tamut的兩個孩子,兒子叫Palt,其父親是誰我們不清楚,女兒叫Yehoyishma,她是Tamut和(2)中Ananiah的孩子;(6)Meshullam的兒子Zakkur有一個男孩奴隸,被取名為Yedoniah;(7)Uriah bar Mahseiah,Uriah這個名字並不一定表明他實際來自阿拉米部族,因為在上述說阿拉米語的希伯來人中,斷定他們是阿拉米人還需有另外兩項判斷標準。 148 在布魯克林的阿拉米文文獻中,與奴隸制相關的法律文書時間範圍從公元前449年至公元前420年。在依照時間排序的第二份文檔中(公元前449年), 149 Meshullam把他的女奴Tamut嫁給了猶太人Ananiah,這個女奴很顯然是一個埃及婦女。這個女奴一直保持著奴隸身份,直到公元前427年Meshullam才正式釋放她,不過雖然她在公元前449年之後還保持了22年的奴隸身份,但她仍然是自由人Ananiah的合法妻子。她出嫁時帶的嫁妝包括一件羊毛衣服、一些錢和一面鏡子,這些東西應該是她的個人財產,而非她主人贈予她的嫁禮。結婚協議指出,如果她後來被Ananiah休掉,那麼她的這些東西受到法律保護,仍然屬於她。如果丈夫或妻子一方去世,那麼活著的一方將繼承死者的所有財產。這裡有必要指出的是,即使在妻子Tamut仍然是Meshullam的奴隸這段時期內,只要這對夫妻其中有一方去世,這個協定的條款就有效。但還有一個問題有待精妙的法律解釋,即如果Tamut的丈夫去世,那麼她帶過來的嫁妝到底應該屬於她本人還是她的主人Meshullam。從結婚協定的條款來看,這部分財產仍然屬於她本人。 克雷林博士(Kraeling)在紙草5中引用了Meshullam釋放Tamut的法律文書,文書被定於公元前427年。在這份文書中,Meshullam不僅釋放了Tamut,還釋放了她與Ananiah的女兒Yehoyishma。根據我對於之前Tamut和Ananiah結婚協定的理解,Meshullam已經放棄了Tamut的兒子Palt的一切所有權,至少這個男孩兒的名字沒有在釋放Tamut的文書中出現。釋放文書包括一個協定,它對於比較希伯來和希臘奴隸制度的異同有很重要的意義。Tamut和她的女兒同意服侍Meshullam一直到死,而且在他死後還會繼續服侍他的兒子Zakkur,「就像兒子贍養父親一樣」 150 。這種paramonē 的關係出現在與上述文書一樣可明確定性為希伯來人的釋奴行為之中,可能也普遍存在於古代巴比倫—黎凡特的釋奴行為當中。希臘人曾把上千個奴隸信託出售給阿波羅神,從而釋放了他們,這一行動中也有paramonē 關係。對於釋放Tamut和Yehoyishma的行為,我們還要注意一點。Tamut的手上曾被「做標記」,我們猜測應該是刺上的印記,情況就和塞斯—考利阿拉米文紙草K中所記載的奴隸情況一樣。 151 在布魯克林紙草集中還有一篇文獻與奴隸制有關。克雷林博士在他著作的前言中把這篇文獻的時間定為公元前416年的8月或9月,文獻的號碼定為8號。這篇文獻與Meshullam-Ananiah的奴隸沒有直接關係,但它對於兩種奴隸制度的比較研究會有一些幫助。根據文獻的記載,Meshullam的兒子Zakkur把一個名叫Yedoniah的奴隸男孩兒作為禮物贈送給了Mahseiah的兒子Uriah。這個Uriah雖然名字是阿拉米式的,他自己也自稱是阿拉米人,但他一定是一個希伯來人。他同意把這個奴隸收為養子,許諾不奴役他也不讓他成為其他人的奴隸,任何人都不許給這個男孩兒「做標記」。由此我們再次證明,在古代近東,被奴役的人按慣例都會被做上某種標記,作為他們外在的特徵。 所有奴隸制度都圍繞著某些相似的核心特徵發展,這些特徵作為這個結構的中心理念植根深處,其中包括一個人對另一個人的完全所有權,奴隸主掌握奴隸的身體,也控制奴隸的遷移。從思想意識角度來看,奴隸不同於其主人的地方在於他們不具有個體特徵,沒有法律層面的人格屬性。依照慣例,奴隸沒有法律意義上的父親。同時,在這些相似的核心特徵的基礎之上,由於還有政治、經濟以及其他環境方面因素的影響,奴隸制也發展出一些不同的特點。這些影響因素可能是氣候方面的,也可能是生理方面的,在一些案例中有時純粹就是偶然造成的。而從相鄰的實行奴隸制的共同體中借鑑奴隸制的理念與實際的行為方式,這或許會影響到自身奴隸體系的發展,但也可能不會造成什麼影響。 從文化比較的角度來看,在不同民族的奴隸制之間尋找相異性比尋找它們之間的相似性更加重要。 152 上文中我們已經介紹了一些與奴隸制相關的新的阿拉米文史料,這些資料使我們了解到他們的奴隸制與同時代希臘奴隸體系之間的相似點與相異之處。有一個小相似點並沒在任何希伯來奴隸文獻中表現出來,至少據我所知是如此,直到有關女奴Tamut被其主人Meshullam釋放的文本出現,我們才得以發現它。就像克雷林博士曾經指出的那樣, 153 希伯來人的釋奴行為允許雙方簽訂一份協議,規定女奴Tamut和她的女兒Yehoyishma在獲釋後繼續為前主人Meshullam做一些勞役,而且在他死後,她們還要照顧他的兒子Zakkur。釋奴文件里寫道,這兩個自由的女人要接連侍奉這兩個男人,「如同兒子或女兒侍奉他(或她)的父親一般」。 154 這個協定所試圖達到的目的明顯與希臘的paramonē 釋奴類型的目標相同,這種釋奴類型在希臘世界中有許多例證,特別是德爾菲的信託出售體系。 155 在Meshullam釋放兩個女奴的文獻中,還出現了希伯來奴隸制(可能代表這一時代整個閃族體系)與希臘奴隸制之間的第二個相似點。我們可以在這個文獻的一個條款中找到這個相似點,這一條款與德爾菲通過把奴隸信託出售給阿波羅神從而釋放奴隸的「贊成」(assent)或「批准」(approval)特徵目的相同,而在希臘世界的其他地方,不動產的轉移也出現過這個相似點。在給予奴隸自由的過程中,希臘體系中的這種「批准」(eudokēsis )程序使得這些新獲自由的男人或女人對於他或她剛剛獲得的自由擁有了一個權利空間,從而可以避免未來有人聲稱對他們有人身所屬權這樣的事件發生,這將危及他們新身份的有效性。 依我的判斷,釋放個體奴隸的程序本身必然促成這兩個相似點的形成。我們無法證明黎凡特—閃族奴隸制的行為被移植到了希臘,也同樣無法證實相反方向的轉移,不過後者可能還有一些證據可以證明,一個是「批准」(eudokēsis )——贊成或批准——條款,另一個是繼續侍奉主人的paramonē 協定。這些奴隸體系都起源於希臘本土,是為了應對給予奴隸自由(希臘的eudokēsis )過程中的法律壓力,年代的順序已經有力地證明了這一點。阿拉米—希伯來的奴隸法律是象島文獻的基礎,事實上這個法律的制定一定要追溯到公元前6世紀早期,甚至可能更早,那時希伯來與希臘文化之間積極持續的聯繫才剛開始發生作用。對此還有一個看法進一步指出,為奴隸獲得自由權利掃清障礙,這在兩個體系中都存在,並且在後來還按照希臘的表現形式被闡釋為「批准」(eudokēsis )因素, 156 但二者的起源不同,這種差異甚至是本質性的差別。在阿拉米—希伯來程序中,奴隸身份解除的決定是單方面、權威性的,只要基於奴隸主的宣布即可。而在希臘的「批准」(eudokēsis )體系中,這個程序要基於幾方自願的同意,這些人可能並非奴隸主,但也對這個奴隸財產感興趣。 公元前2世紀,在與巴勒斯坦(Palestine)的希伯來奴隸結構同時代的希臘城邦世界中,在西西里大農場類型的奴隸勞動中,產生了一個所有奴隸制度共有的內部結構特徵,這一特徵在古代奴隸制社會中表現得比近代奴隸制社會更為突出。在公元1世紀埃及的羅馬轄區,一個專有詞語證明了這一特徵,即奴隸的必需品。奴隸主以其周圍的道德評判為標準,把食物和住處提供給奴隸,至少要保證他們的生存需要。這種需求對於奴隸所有者具有最嚴格的約束力,因為法律條文對此似乎並沒有固定的要求,這是生活資料供給或食物配給的社會要求,在任何使用奴隸的經濟體系中,它們都必須被供應給奴隸勞動力。 依史料的年代順序來看有關奴隸生活資料的問題,第一項史料來自於一位博學的猶太「聖人」的箴言,他的名字叫安提格努斯(Antigonus),來自索科(Socho)的猶地亞(Judaean)城,大約生活在公元前200年。 157 這條箴言說道: 不要像那些在侍奉主人時總期望取得賞錢(peras )的奴隸一樣,而要像那些在侍奉主人時從不期望取得賞錢的奴隸一樣,願對上天的畏懼降臨於你。 158 對於peras 一詞,邁蒙尼德(Maimonides)和上文中喬治·福特·摩爾(George Foote Moore)所給出的翻譯都是「賞錢」或者禮物,這個翻譯是不正確的。它實際的意思,就像埃利亞斯·比克曼(Elias Bickerman)所解讀的那樣,是「供給」,也就是奴隸的食物配給,相當於普勞圖斯(Plautus)的戲劇中所說的demensum cibum ,普勞圖斯與索科的安提格努斯大致生活在同一時代。 159 在公元前2世紀德爾菲的一個釋奴案例中,這種生活資料供給的方式被顛倒過來,一個剛剛獲得自由的人同意為他的兩個釋放者之一提供晚年的生活資料,這個被贍養者顯然已經無法自主生活。 160 希臘語中表示這個自由人提供這種贍養的動詞是gērotrophēsai ,清楚地表達了「在某人晚年時贍養他」的意思。 161 西西里的狄奧多羅斯記敘了兩個絕望的奴隸之一於公元前135—公元前132年在西西里率先造反的事情,作者認為這場奴隸起義的爆發主要是兩個原因造成的。一個是奴隸主由於自己的原因沒有供應奴隸所需的「奴隸食物配給」(希臘語是sōmatotropheia );另一個是奴隸主堅持要給奴隸烙上或用其他方式做上標記。我們上文已經講過,希臘世界沒有這種對待奴隸的習俗。 162 如果要了解各個奴隸體系中奴隸必需的配給或食物支出費用多大、質量怎樣的話,在尼羅河谷的泰卜圖尼斯(Tebtunis)發現的一系列協議的簡短注釋具有重要意義。這些記錄已由博科(A.E.R.Boak)以及他在密西根大學的同事出版。 163 我們由此了解到,泰卜圖尼斯的檔案室保存下來的許多協議都是「奴隸生活資料供給協議」(homologia trophimou doulikou )。公元46年的一個登記簿上有10條這樣的賬目,只要其中的一個例子就足以把問題解釋清楚,即「塔龐托斯(Tapontos)與丈夫為奴隸生活資料的供給問題與克羅尼翁(Kronion)達成的協議」。 164 這裡我們還要了解一些希伯來與希臘奴隸制中更值得關注的差異。雖然這些差異不屬於奴隸制的中心結構,但它們仍然比那些相似點更具啟發性。第一個差異是象島共同體中的希伯來人在奴隸身上做標記,以表明他們的奴隸身份,這一點與希臘政治體中的體系是格格不入的;第二個差異在於女奴可以與希伯來共同體的成員合法結婚;第三個較大的差異是,在象島的希伯來體系中,雖然女奴嫁給了自由人,但她仍然保留奴隸身份;第四,收養兒童與奴隸制度有非常密切的關係,這是古代東方才具有的特徵,希臘則沒有。象島的希伯來共同體中就存在著這樣的行為,一個男孩兒被一個名叫Uriah的男人收養,為了使這個男孩兒擺脫法律意義上的奴隸身份,他的養父被明確規定不得給他做奴隸標記,也不得把他作為奴隸出售。 165 注釋 1 Isaeus,Or.8,35. 2 Thucydides,3∶73. 3 Müller,FHG 4∶399. 4 Laws of Gortyn,5,25—28. 5 修昔底德的敘述暗示了狄西利亞戰爭時代的情況(Thucydides,7∶27)。至於公元前340—公元前320年間的情況,參見Gomme,A.W.,The population of Athens in the fifth and fourth centuries B.C.,42。 6 Xenophon,Ways and means ,4,14—15. 7 Athenaeus,6∶264d . 8 ,Aristophanes,Thesmophoriasusae ,491。參見Plato,Lysis ,208b 。 9 Demosthenes,Or.49,51—52. 10 一個名叫米達斯(Midas)的奴隸為他的主人管理一家油膏店(Hypereides,Or.5,5—6)。 11 Demosthenes,Or.27,9. 12 Demosthenes,Or.26,11. 13 Lysias,Or.23,2. 14 Aristophanes,Acharnians,273. 15 Wilamowitz-Möllendorff,U.von,Staat und Gesellschaft der Griechen und Römer bis zum Ausgang des Mittelalters ,2nd ed.,69—70,Leipzig,Teubner,1923. 16 IG 12 ∶374,5—10;參見202—207。 17 同上,230。 18 同上,226。 19 IG 12 ∶373,98. 20 Kerdon in IG 12 ∶374,74 and Sokles in line 204. 21 同上,197,200。 22 16個承包人( )的例子中也是如此(IG 22 ∶1672,33)。 23 希臘文 ,同上,9—10,63,64。菲隆是個出售釘子的人,他的貨攤就在忒修斯神廟,同上,30,參見174,他是一個外邦人。 24 IG 22 ∶1553—1578.Marcus N.Tod在Epigraphica 12∶14,1950中曾正確地指出,這些之前曾是奴隸身份的人在獲得自由後仍然從事過去的工作。 25 參見Gomme,A.W.,The population of Athens ,42。 26 把 解釋成「運水工」,參見Tod,Epigraphica 12∶5。 則不只限於紡羊毛,同上,10。 27 希臘語是 。 28 這裡指的是自己烹飪食物出售的人,包括肉和點心。Tod在Epigraphica 12∶8中把他們統稱為「廚師」。 29 希臘文是 ,Tod把他們翻譯成「商人」(同上,6)。 30 在Gomme的圖表中,她們同時在製造加工和混合職業兩項里出現。 31 Xenophon,Cyropaedia 1∶1,1. 32 Aeschines,Epistles ,12,11. 33 Isaeus,Or.2,29,35;9,42,44. 34 Bissinger,Klio 14∶83,1914. 35 Aristophanes,Acharnians ,395;Frogs,35. 36 ∶Plato,Lysis ,208;Gorgias ,452c . 37 Aristophanes,Acharnians ,1097;Andocides ,1,11—14. 38 in IG 22 ∶1554,57. 39 Demosthenes,Or.37,22,24. 40 IG 22 ∶1559,59—60.阿爾基比亞德斯的保姆是一個斯巴達婦女,她可能是自由人身份(Plutarch,Alcibiades ,1)。 41 ∶IG 22 ∶1556,14; ∶同上∶1561,31。 42 佛爾米奧(Phormio)從奴隸一直做到帕希翁(Pasion)的銀行職員(Demosthenes,Or.45,82);基托斯(Kittos)是一個奴隸,被帕希翁的銀行雇用(Isocrates Or.17∶7)。 43 Plato,Gorgias ,452c . 44 演奏六孔豎笛(flageolet)(Aristophanes,Wasps ,1358,1368);演奏西塔拉琴(IG 22 ∶1557,63);跳舞(Aristophanes,Thesmophoriasusoe ,1177)。柏拉圖所說的六孔豎笛演奏者(Plato,Symposium ,176e and 212d )可能也屬於這種類型。 45 Demosthenes,Or.59,18∶ . 46 Plutarch,Pericles ,12,6. 47 同上∶ 。 48 Herodotus,2∶167.R.Schlaifer,Greek theories of slavery,Harvard Studies in Class.Philol. 47∶165—204,1936中的推斷(第201頁)是錯誤的,他說希臘世界中「由奴隸和農奴所從事的一切勞動」都帶有「從未被抹掉的恥辱的印記」。此文的作者把學院派政治理論家的觀點過分當真,並由此勾畫出「關於奴隸的希臘思想的主線」。 49 Athenaeus,6∶91∶ . 50 Herodotus,6∶79;5∶77. 51 IG 12 ∶249. 52 Xenophon,Memorabilia 2∶5,2. 53 參見上文的72德拉克馬。 54 Xenophon,Ways and means ,4,4—16;23. 55 Oertel,F.,Rheinisches Museum 79∶236;237,n.1. 56 Demosthenes,Or.27,9. 57 同上,18。 58 Demosthenes,Or.41,8. 59 Demosthenes,Or.53,1. 60 Hypereides,Or.5,2. 61 Xenophon,Memorabilia 2∶5,2. 62 Xenophon,Ways and means ,4,23∶ . 63 Oertel,F.,Rheinisches Museum 79∶233. 64 Oertel,F.in Pöhlmann,Robert von,Geschichte der sozialen Froge und des Sozialismus in der antiken Welt ,3rd edition,548,München,C.H.Beck,1925.Francotte in RE 9∶1429. 65 Oertel,F.,Gnomon 3∶94,n.1. 66 Cicotti,E.,Il tramonto della schiavitù nel mondo antico ,129,Torino,Fratelli Bocca,1899就持有這個觀點。 67 Francotte in RE 9∶1429. 68 IG 22 ∶1672,32—36. 69 Schwahn in Rheinisches Museum 79∶177. 70 Oertel,F.,in Rheinisches Museum 79∶249. 71 Xenophon,Ways and means ,4,24. 72 Schwahn,見上引文。 73 參見Herondas,6,17中與奴隸女孩兒有關的 。 74 Demosthenes,Or.42,20∶ .參見Xenophon,Ways and means ,4,22。 75 Plutarch,Crassus ,34. 76 Ardaillon,E.,Les mines du Laurion dans l'antiquité ,49—53,Paris,Thorin et fils,1897. 77 同上,93。 78 Aristotle,Politics 1∶2,4∶ . 79 Beauchet,L.,Histoire du droit privé de la république Athénienne 2∶421. 80 Lysias,Or.13,67.Bekker,Anecdota 1∶219,344. 81 Xenophon,Ways and means ,4,41—42隻是建議奴隸可被用作戰士。 82 不同的觀點參見Delbrück,H.,Geschichte der Kriegskunst im Rahmen der politischen Geschichte 1∶110,Berlin,G.Stilke,1900。Pausanias,1∶32,3稱奴隸(這裡應該是指雅典人的奴隸)在馬拉松戰役中第一次參加戰鬥。這個說法可能是真的,但希羅多德對此沒有提及。J.A.Notopoulos在AJP 62∶352—354,1941中討論了這件事。 83 Xenophon,Constitution of Athens ,1,11—12. 84 Beloch,J.,Die Bevölkerung der griechisch-römischen Welt ,21. 85 根據Thucydides,1∶55的說法,在科西拉被俘的1050人中,有800人是奴隸。 86 Xenophon,Hellenica 1∶6,24. 87 Aristophanes,Frogs ,33,191,693—694. 88 Körte in Philologische Wochenschrift 52∶1027—1031. 89 Boeckh,A.,Die Staatshaushaltung der Athener ,2nd ed.,2∶79. 90 Daremberg-Saglio,Dictionnaire des antiquités 41 ∶704. 91 Andreades,A.M.,A history of Greek public finance ,154,158,281—282.IG 13 ∶310,222中針對奴隸的什一稅 在數量上太少,不能被視為所有權稅。 92 ,Bekker,Anecdota 1∶297. 93 參見Westermann,W.L.,Upon slavery in Ptolemaic Egypt ,61。 94 ∶Aristophanes,Ecclesiasusae,1007. 95 Xenophon,Ways and means ,4,25. 96 這就是Theophrastus in Stobaeus,44∶22中的 。 97 ∶Theophrastus in Stobaeus,見上引文。 98 Hypereides,Or.5,15. 99 Plato,Laws 11∶916,很可能是摘抄了雅典已有的法律。 100 公元前423年的休戰和約(Thucydides,5∶32)。 101 Beauchet,L.,Histoire du droit privé de la république Athénienne 2∶444. 102 Laws of Gortyn,3,40—44. 103 Beauchet,L.,參見上引文,445。Xenophon,Oeconomicus ,14,9∶ (scil. ) 。 104 希臘文: 。 105 Wenger,L.,Die Stellvertretung im Rechte der Papyri ,167—168,Leipzig,1906. 106 Partsch,J.,Griechisches Bürgschaftsrecht ,136,Leipzig,Teubner,1909.有觀點認為,奴隸在商業裁決方面行動完全獨立(Ugo Paoli,Studi di diritto attico ,106—107,Firenze,Bemporad&figlio,1930),這一觀點值得懷疑,因為形成這個觀點的基礎是把Demosthenes Or.34∶5,10中的 和 解釋成奴隸,而這個解釋本身就存在問題。 107 Bücheler-Zitelmann,Rheinisches Museum 40∶Ergänzungsheft,103. 108 Hypereides,Or.5.22∶ . 109 Wenger,L.,Die Stellvertretung im Rechte der Papyri ,168;Partsch,J.,Archiv für Papzrusforschung 4∶502,1908論述說只有當奴隸擁有全權代表奴隸主的權利時,奴隸主才需要擔負法律責任。 110 希臘文: 。 111 Antiphon,Or.5,32,40.奴隸主有拒絕的權利,Antiphon,Or.1,8;Aeschines,2,128.Ugo Paoli,Studi di diritto attico ,108否認雅典在商業法庭上有對奴隸行刑的習慣。 112 Demosthenes,Or.22,55.從梭倫時代起,雅典通常的懲罰方式就是被打50下,Aeschines,Or.1,39。在比雷埃夫斯的市場傾倒垃圾,IG 22 ∶380,時間是公元前320—公元前319年。在塔索斯,Dittenberger,Sylloge ,2 1217。然而戈提那的法律沒有提及鞭刑的懲罰方式。 113 Xenophon,Constitution of Athens ,1,10. 114 Laws of Gortyn,1,7—10. 115 同上,2,2—7。在雅典如果發生這類案件,那麼奴隸將被判死刑(Lysias Or.13∶18,66)。 116 Laws of Gortyn,1,1—5. 117 Andocides,Or.1,12;Thucydides,6∶27. 118 Scholium to Aeschines,Or.2,87∶ . 119 Euripides,Hebuba ,291—292.關於一個「提洛同盟」成員國的情況,見Antiphon,Or.5,48。 120 Isocrates,Or.5,181. 121 Plato,Laws 9∶856c —d . 122 同上,868c 。這個理論與Antiphon,Or.5,48中的雅典普遍實行的法律正相反。 123 Bissinger,J.,Klio ,Beiheft 17∶108,1925. 124 Euripides,Suppliants ,268. 125 Pauly-Wissowa,RE 2∶1881—1885. 126 Laws of Gortyn,1,38—50. 127 Aristophanes,frg.567 in Fragmenta Comicorum Graecorum (=FCG ),edited by A.Meineke: .參見Aristophanes,Knights ,1312;Thesmophoriasousae ,224。 128 Pollux,7∶13.Eupolis in the Poleis,FCG ,225∶ . 129 Laws of Gortyn,1,14—17. 130 對於雅典避免自由人重新淪為奴隸的保護措施,參見Isaeus,frg.18;Harpocration,s.v. 。 131 Diodorus,10∶25. 132 Polyaenus,Strategemata 1∶28,塞隆使用了300個奴隸來確立他的統治。 133 Pausanias,7∶15,7,為了紀念那些被殺害的獲釋奴,他們的名字與戰死的普拉提亞人的名字一起被刻在單獨一塊石碑上,Pausanias,1∶32,3。 134 Xenophon,Hellenica 1∶6,24,已死的獲釋奴的名字再次被記下。參見Körte in Philologische Wochenschrift 52∶1027—1031,1932。 135 Lycurgus,Or.,Against Leocrates ,41. 136 Herodotus,6∶83. 137 How,W.W.and J.Wells,A commentary on Herodotus ,2nd ed.2∶94—95,Oxford,Clarendon Press,1928.參見Luria,S.,Klio 26∶212,220,1933。 138 Polyaenus,Strategemata 1∶45. 139 Herodotus,8∶75. 140 Herodotus,4∶93. 141 Calderini,A.,La manomissione e la condizione dei liberti in Grecia ,31,70,Milano,Ulrico Hoepli,1908. 142 Gomme,A.W.,The population of Athens in the fifth and fourth centuries B.C. ,41,n.2. 143 Prott-Ziehen,Leges Graecorum sacrae ,no.33∶ . 144 有關這份阿拉米文文獻的購買、儲藏以及最終重新發現的過程,參見Dr.Emil G.Kraeling,New light on the Elephantine colony,The Biblical Archaeologist 15(3)∶50—67,September,1952。他對這份文獻進一步的編輯和注釋,參見The Brooklyn Aramaic Papyri ,9—20,New Haven,Yale Univ.Press。 145 Sayce,A.H.and A.E.Cowley,Aramaic papyri discovered at Assuan ,London,Moring,1906. 146 在古巴比倫法律中,希伯來人對同族的強制勞役時間只有6年,亞摩利人對同族只有3年,參見Mendelsohn,Isaae,Slavery in the ancient Near East ,32—33。 147 Mendelsohn把研究範圍限制在西南亞洲,並沒有與希臘的情況相比較。 148 Meshullam的兒子Zakkur也被稱為「葉伯的猶太人」;Azariah的兒子Ananiah與葉伯的神祇耶和有某種正式的關聯。 149 Papyrus 2 in Kraeling,Brooklyn Aramaic Papyri ,140—150. 150 這個引用的句子取自Kraeling,Brooklyn Aramaic Papyri ,181,line 12中對文書的翻譯。 151 Kraeling,Brooklyn Aramaic Papyri ,no.5,p.181,lines 2—3. 152 這裡有意避免提及奴隸制的術語「形態」(morphology)和「模式」(pattern),以免在提及奴隸制體系時造成誤解。奴隸制度沒有單一的模式,也沒有單一的形態(morphē)。這一制度有多種表現形式,社會理念以及外部環境決定了這些表現形式,而且特定的體系正是在這些決定因素的作用下發展出來。 153 Kraeling? Aramaic manumission,numbered five,lines 11—15. 154 Kraeling,Brooklyn Aramaic Papyri ,178. 155 Kraeling,Biblical Archaeologist 15(3)∶65;Brooklyn Aramaic Papyri ,178. 156 Westermann,Extinction of claims in slave sales at Delphi,Jour.Juristic Papyrology 4∶49—61,Warsaw;Society of Sciences and Letters,1950. 157 見Jüdisches Lexicon 1,Berlin,Jüdischer Verlag,1927中詞條Antigonos von Socho. 158 這個翻譯版本根據George Foote Moore,Judaism 2∶75,Cambridge,Harvard Press,1927。在注159所引的Bickerman的文章中,peras 一詞等同於希臘語的trophimou ,意為「供給」,因此應該被這樣翻譯。 159 Bickerman,Elias,The maxim of Antigonus of Socho,Harvard Theol.Rev. 44∶153—165,1951.特別參見第154頁和第155頁的第9—11條。 160 GDI 2,1723,7, (前一個奴隸) ,and line 18, .其他的例子參見Westermann,W.L.,Slave maintenance and slave revolts,Class.Philol. 40∶1—10,1945。 161 同上,8—9。 162 史料來源是Diodorus,book 34—35,2。C.Müller,Diodori Siculi bibliotheca ,Paris,Didot,1842—1844。 163 Boak,A.E.R.,Michigan papyri 2(1),Papyri from Tebtunis (P.Mich. ),Index V under ,Ann Arbor,Univ.of Mich.Press,1933.Husselman,Elinor M.,Boak,W.F.Edgerton,P.Mich. 5(2)∶no.238,全文出現了10處有關奴隸生活資料供給的賬目。參見General Index(IX),詞條 。 164 P.Mich. 5(2)∶no.238,27.我對於這些記錄的解釋參見我的論文Slave maintenance and slave revolt,Class,Philol. 40,在這篇論文中我把奴隸膳食以及居住的費用都算作trophimon doulikon (第7頁)。 165 Kraeling,The Biblical Archaeologist 15(3)∶62;Brooklyn Aramaic Papyri ,Papyrus 8,224—231. ———————————————————— [1] 古希臘人祭祀得墨忒爾(Demeter)女神的節慶活動。 [2] 今亞斯文的古名。 [3] 又稱亞斯文島 [4] 被稱為「象島紙莎草紙文獻」。 [5] 即現在的象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