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史新論 · 五

錢穆 《國史新論》
依照上述,中國傳統政治,注重在政府之職能。故設一官,必有一官之職,而有一職,即有一種稱職與不稱職之責。然則,管理和監察此種責任者又是誰?在中國傳統政治里,特設有御史和諫官。御史本是代替皇帝和宰相來負責監察政府下面官員之稱職勝任與否,而諫官則是負責來監察皇帝的。依照歷史演變講,宰相在封建時代,論其名義,只是一個管家,故稱宰;或副官,故稱相。但一到秦漢以後郡縣時代,大一統政府產生,皇帝化家為國,於是管家的變成管理全國行政,封建家庭中的私職變成了大一統政府里的公職。宰相原先只是一個皇帝的總管家,亦可說是皇帝的代理人,但又可說是一個副皇帝。宰相在漢代也稱丞相,丞字同樣是一種副官之稱。副皇帝代表皇帝來管理國事,同時也代表皇帝來負其不稱職的責任。 這一轉變,意義卻甚深甚大,但在中國史上,此種大變化,也只是一種潛移默運,和緩地變了,並沒有急劇明顯的革命鬥爭為之判然劃分。這最是中國史之難讀處,同時又是對中國史之必先了解處。 御史大夫在漢代是一個副宰相。副宰相又有兩個副官,一是負責代宰相管理監察政府,不論中央與地方的下屬官吏。另一副官則代宰相負責管理監察皇帝及皇室。一個叫御史丞,一個叫御史中丞,中丞是處內廷的。換言之,御史丞監察外朝,即政府。御史中丞監察內朝,即皇室。由此觀之,皇帝也該受監察,監察皇帝的也該是宰相。但宰相不便直接監察皇帝,而且宰相總攬全國行政大權於一身,已是不勝其重,才把監察之職分給副宰相,即御史大夫。而御史大夫要監察全國上下,仍嫌職責太重,才把監察之職再分給兩丞。一負監察中央及地方政府之責,一負監察皇帝並及皇帝之家及宮廷之責。若把皇帝作為第一級官,宰相是第二級,御史大夫是第三級,則御史中丞最高已屬第四級。但第四級官有權監察第一級,這一點又是中國傳統政治里一種最寓精義的編配。 當知大職負大任,小職負小任。皇帝的大任,專在任用宰相,能用得到好宰相,皇帝責任已盡。宰相權任太重,發號施令,決定萬機,這是更重大的,才把監察之責交與副宰相御史大夫。副宰相只綜握監察大權,至於專責監察皇帝與皇室,那又比較職小而任輕,易於擔當了,才把此職責交與御史中丞。我們若明白這一層意義,則由第四級官來監察第一級官,自是毫不足怪。同樣的道理,在漢代六百石俸的州刺史,可以監察二千石俸的郡太守。因郡太守負責一郡行政,自屬職高任重,州刺史只負責察看郡太守做差了事沒有,自屬職小任輕,這些全該從中國傳統政治偏重職能的理論來觀察。你若只說中國傳統政治只是君權專制,只是高壓黑暗,你雖可欺騙現代不讀書的中國人,但若使古人復起,他到底要喊冤枉。 上述制度逐步演變,到唐代遂有台諫分職。台官指的是御史台,專負糾察百官之責。諫官則專對天子諫諍過失而設。論其職位,諫官還是宰相之屬官,而御史台則成一獨立機關,不再是宰相的直轄部屬了。任用宰相,權在皇帝。任用諫官,則權在宰相。諫官之職在諫皇帝,不諫宰相,也不得彈劾朝廷百官。彈劾朝廷百官是御史台的職分。照唐代習慣,宰相見皇帝討論政事,常隨帶諫官同去。遇皇帝有不是處,諫官即可直言規正。如此則宰相與皇帝雙方有一緩衝,可免直接衝突。而諫官職分,本來又是要他來諫諍的,所以他盡直言也不會得罪。即使得罪了,宰相可以把他免職降黜,一面顧全了皇帝面子,一面不致牽動到宰相之自身。至於那諫官呢?他也不怕罷免,橫豎一小官,罷免值不得什麼,而他可博得直言敢諫之譽,對他將來政治地位,反而有益。這些全是中國傳統政治裡面運用技術的苦心處。惜乎現代人只把舊傳統一口罵盡,再也無心來體味。 宋代這方面,又遠不如唐代。那時規定台官諫官均不得由宰相推薦,於是諫官也不屬於宰相,他們的職分,變成不是與皇帝為難,而轉移鋒芒來和宰相為難了。於是宰相無法糾繩皇帝,除非是和皇帝直接衝突。而宰相身旁,卻多了一個掣肘的機關。因御史只限於彈劾違法和不盡職,而諫官則職在評論是非,兩職顯有分別。在唐代是諫官幫助宰相,在皇帝前面評論皇帝之是非。在宋代是諫官在宰相旁邊,來評論宰相的是非了。照理,政府各部分職務上的是非得失,各部分負責人都有發言權,諫官則專用來對皇帝諫諍的,那是宰相的一分職。本來用意,該是用相權來限制君權的,而現在則轉成君權用來限制相權了。這一制度之轉變,顯見是出於皇帝之私心。而且諫官職分本來在評論是非,評論錯了也不算違職,也不算犯法,如是則政府中橫生了一部分一專持異見不負實責的分子,形成了諫官與政府之對立,即諫官與宰相之對立。但相權究竟即是君權之化身,後來宋神宗信用了宰相王安石,竭力想推行新法,而一輩諫官,橫起反對,連神宗也無奈之何。這是皇帝自食其果了。再到後來,因諫官習氣太橫,太多是非,激起政治上反動,大家不理會他們的胡鬧,終於台官諫官,在政府里全不發生作用了,這又是諫宮之自食其果。可見一種政治,果是太不合理,它自己會失敗,行不通。若說中國自秦以來傳統政治,老是專制黑暗,居然得維持了兩千年,那顯然是不通人類歷史公例的一種無知妄說了。 到明代,又索性把諫官廢了,只留給事中,而給事中的職權也獨立了。它的職權還是在審核皇帝詔旨,若給事中認為不合,可以把皇帝詔旨退還。在唐代,給事中本是宰相屬員,不過幫助宰相把所擬詔旨,再加一番審核,審核有不是處,那道詔旨可以重擬。擬詔是宰相之權,審核依然是宰相之權,把一個權分兩番手續來行使,這是審慎,不是衝突。但在明代則不然,一切政令從六部尚書發下,都須經給事中審核。給事中是分科的,吏部有吏部的給事中,兵部有兵部的給事中,戶部有戶部的給事中,這都是專門分職的。在職位上,他們是下級官,在名義上,他們只是參加意見。給事中的駁議,在當時名叫科參,是分類參加意見之義。但因他們是獨立機關,只負發表意見之責,不負實際上行政利害成敗之責。於是實際負責的長官,反而不得不接受他們的意見。萬一不聽科參意見,而闖出亂子,豈不是更長科參氣焰,更增自己罪戾嗎?於是不負責任的下級官,反而陰握了暗中的決定權,那不能不說是明代政制一失敗。但明太祖廢了宰相,也幸得有此一職,遂使皇帝和內閣大學士的詔令,也有行不下的阻礙,還是得失參半。 到清代,連給事中的職權也廢止了,於是真成為皇帝專制,皇帝的命令,真可無阻礙地一直行下。在清代叫做台諫合一。在這時,政府里只有彈劾百官違法與不盡職的,再沒有對政事發表意見,評論是非得失的,那豈不是政制上一大大的失敗嗎?就便利皇帝專制言,那也可算是勝利,非失敗,但到頭則落得一個大失敗。滿清一代的皇帝專制,終於是完全失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