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史新論 · 五
宋代以後的中國社會,開始走上中國的現代型。第一是中央集權之更加強,第二是社會階級之更消融。魏、晉以下的門第勢力,因公開考試制度之長期繼續,已徹底消滅,商業資本難於得勢,社會上更無特殊勢力之存在。我們若把分裂性及階級性,認為封建社會之兩種主要特徵,則宋代社會可說是距離封建形態更遠了。然而正為此故,遂使宋代社會,在中國史上,顯為最貧弱,最無力。一個中央政府高高地擺在偌大一個廣闊而平鋪的社會上面,全國各地區,誰也沒有力量來推動一切公共應興應革的事業,像水利興修,道路交通,教育宗教一切文化事業,社會沒有力量,全要仰賴中央,這是不可能的事。一到金胡南下,中央政府崩潰,社會上更無力量抵抗或自衛,其所受禍害,較之晉代五胡亂華一段更深刻,更慘澹。
中國傳統政權逐步遷移到南方,蔡京、秦檜、韓侘胄等權臣,先後在南方長江下流經濟新興區,大量收買農田,南方農村也落在大地主手裡。他們的私租額,也和晉代百抽六十差不多。政府爭不到田租收入,於是在商稅上拚命括削,結果弄得民窮財盡。一輩知識分子,於是又高倡井田均產的老調。到南宋亡國時,賈似道聽了他們意見,回買公田,把權家田畝,全部沒收。但公家的租額,依然遵照私家規定。那是以暴易暴,並不為民眾所歡迎。元人入主,仍依照南宋舊規收租。於是江南社會,永淪入水深火熱中。而北方社會,經過金胡長期屯田兵圈地霸占,更不成樣子。
我們若要從中國歷史上,尋出一個比較最近似於西方中古時期所謂封建社會的時期,或許只有元朝了。那時雖有一個統一的中央政府,但蒙古一切政制,並不沿襲中國舊傳統。那時在政治上經濟上,有許多不合理不合法的特殊權益,分配在蒙古人即軍人、征服者,色目人即商人、幫凶者,以及廟寺僧侶、土豪地主的手裡。一切田地被霸占,一切工匠被掠奪。社會上是階級重重,政治上是處處分割,各地方各階層,到處有許多世襲的特殊權益在壓迫民眾。下層民眾惟一躲藏逃避的方法,只有向某一特殊勢力去投靠。但這些特殊勢力,大部分從社會外面加壓上來,並非由社會內層自己長成。這又是中國元代社會與西洋中古時期一絕大不同點。
經過元末革命,中國社會又漸漸扭轉了蒙古人的封建統治,回復到傳統的固有形態來。第一是把蒙古的部族兵隊製取消了,重新創行新府兵制,即衛所制度。一面可省國家的養兵費,一面仍使全國大部農民可以避免義務兵役。第二是把戶口與田畝登記,徹底整頓黃冊與魚鱗冊,來清除豪門大戶逃避田租的積弊。這是王安石方田法以及朱子所盛推的經界制度所想做而未成的。但政府對江南的田租,卻依然承襲元舊,照南宋以來的私租額徵納,這不能不說是一大缺點。直到清代,始絡續經地方疆吏之申請而輕減。大概直到清末,全國田畝,在國家法定租額上,仍是很少超出十分之一以上的。其次是晚明萬曆時代之一條鞭制,把搖役攤算在田租內,一併徵收。這依然沿襲歷史上傳統法制之用意,要求解放農民的勞役負擔。
因此從北周、隋、唐府兵制以下,農民已從兵役中解放。從唐代中葉楊炎兩稅制以下,農民又從對公家其他的勞役中解放。雖則中間常不免許多反覆波折,但法制傳統之趨勢在朝向這一面,則不可否認。其他明、清兩代在不斷裁抑商業資本上之繼續注意,也不待再縷述。只是明代的優待宗室,清代的特別袒護滿洲部族特權,成為一時之秕政,顯然違反傳統政治意識,則早為當時所不滿。
大體論之,明以後的社會,仍與宋代相似。在政治上,沒有特殊的階級分別。在社會上,全國公民受到政府同一法律的保護。在經濟上,仍在一個有寬度的平衡性的制約制度下,不讓有過貧與過富之尖銳對立化。除非我們想法羅舉許多特殊的偶出事項或變例來,故意挑剔與指摘,否則就歷史事實之大體論,則宋明以下的社會,不能說它相似於西洋中古時期的封建社會,是絕無疑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