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論 · 第六篇 中國國防論之始祖

蔣百里 《國防論》
緣起 往者在東,得讀《大戰學理》及《戰略論》諸書之重譯本,嘗掇拾其意義附詮於《孫子》之後,少不好學,未能識字之古義,疑義滋多焉。庚戌之秋,余將從柏林歸,欲遍謁當世之兵學家,最後乃得見將官伯盧麥,普法戰時之普軍大本營作戰課長也。其著書《戰略論》,日本重譯者二次,在東時已熟聞之矣。及余之在德與其侄相友善,因得備聞其歷史。年七十餘矣,猶好學不倦,每歲必出其所得,以餉國人。余因其侄之紹介,得見之於柏林南方森林中之別墅。入其室,綠蔭滿窗,群書縱橫案壁間,時時露其璀璨之金光,而此皤皤老翁,據案作書,墨跡猶未乾也。余乃述其願見之誠與求見之旨。將軍曰:「余老矣,尚不能不為後進者有所盡力,行將萃其力於《戰略論》一書,今年秋當能改正出版也。」乃以各種材料見示,並述五十年戰略戰術變遷之大綱,許余以照片一,《戰略論》新版者一,及其翻譯權。方余之辭而出也,將軍以手撫余肩曰:「好為之矣,願子之誠有所貫徹也。抑吾聞之,拿破崙有言,百年後,東方將有兵略家出,以繼承其古昔教訓之原則,為歐人之大敵也。子好為之矣!」所謂古昔之教訓雲者,則《孫子》是也(是書現有德文譯本,余所見也)。頃者重讀 《戰略論》,欲舉而譯之。顧念我祖若宗,以武德著於東西,猶復留其偉跡,教我後人,以余所見菲烈德、拿破崙、毛奇之遺著,殆未有過於此者也。子孫不肖,勿克繼承其業,以有今日而求諸外。吾欲取他國之學說輸之中國,吾盍若舉我先民固有之說,而光大之。使知之所謂精義原則者,亦即吾之所固有,無所用其疑駭,更無所用其赧愧。所謂日月經天,江河行地,放諸四海而准,百世以俟聖人而不惑者也。嗟夫,數戰以還,軍人之自餒極矣,尚念我先民,其自覺也。 計篇 總說此篇總分五段,第一段述戰爭之定義,第二段述建軍之原則,第三段述開戰前之準備,第四段述戰略戰術之要綱,第五段結論勝負之故。全篇主意,在「未戰」二字,言戰爭者,危險之事,必於未戰以前,審慎周詳,不可徒恃一二術策,好言兵事也。摩爾根曰「事之成敗,在未著手以前」,實此義也。 第一段 兵者,國之大事; 毛奇將軍自著《普法戰史》開章曰:「往古之時,君主則有依其個人之欲望,出少數軍隊,侵一城,略一地,而遂結和平之局者,此非足與論今日之戰爭也;今日之戰爭,國家之事,國民全體皆從事之,無一人一族,可以倖免者。」 格魯塞維止著《大戰學理》第一章,戰爭之定義曰:「戰爭者,國家於政略上欲屈敵之志以從我,不得已而所用之威力手段也。」 伯盧麥《戰略論》第二章曰:「國民以欲遂行其國家之目的,故所用之威力行為,名曰戰爭。」 案既曰「事」,則此句之兵,即可作戰爭解,顧不曰戰而曰兵者,蓋兼用兵(即戰時運用軍隊)、制兵(即平時建置軍隊)二事而言之也。兵之下即直接以國字,則為孫子全書精神之所在;而毛奇之力辟個人慾望之說,伯盧麥之一則曰國民,再則曰國家之目的,皆若為其註解矣,豈不異哉。 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 案死生者個人之事,存亡者國家之事,所以表明個人與國家之關係,而即以解釋上文之「大」字。「察」者,審慎之謂,所以呼起下文種種條件: 第二段 故經之以五事,校之以計而索其情:一曰道,二曰天,三曰地,四曰將,五曰法。 此段專言內治,即平時建軍之原則也。道者,國家之政治;法者,國軍之制度;天地人三者,其材料也。中國古義以天為極尊,而冠以道者,重人治也(即可見孫子之所謂天者,決非如尋常談兵者之神秘說)。法者,軍制之根本,後於將者,有治人無治法也。五者為國家(未戰之前)平時之事業。經者本也,以此為本,故必探索其情狀。 道者,令民與上同意也,故可與之死,可與之生,而民不畏危。 毛奇將軍《普法戰史》第一節,論普法戰爭之原因,曰「今日之戰爭非一君主欲望之所能為也,國民之志意實左右之。顧內治之不修,黨爭之劇烈,實足以啟破壞之端,而陷國家於危亡之域。大凡君主之位置雖高,然欲決心宣戰,則其難甚於國民會議。蓋一人則獨居深念,心氣常平,其決斷未敢輕率;而群眾會議,則不負責任,易於慷慨激昂。所貴乎政府者,非以其能戰也,尤貴有至強之力,抑國民之虛驕心,而使之不戰。故普法之役,普之軍隊僅以維持大陸之和平為目的,而懦弱之政府(指法)適足以卷鄰國(指普)於危亡漩渦之內。」 此節毛奇所言,蓋指法國內狀而言也。拿破崙第三,於俄土奧意之役,雖得勝利,僅足以維持其一時之信用,而美洲外交之失敗,國內政治之不修,法國帝政日趨於危險。拿破崙第三欲自固其位,不得不借攻普之說,以博國民之歡心,遂至開戰,故毛奇曰「懦弱之政府」云云。 《普奧戰史》第一章摘要,自拿破崙之亡,普人日以統一德國為事,所持以號召者則民族主義也。顧奧亦日耳曼族也,故普奧之役,時人謂為兄弟戰爭,大不理於眾口,而議會中方且與俾士麥變為政敵,舉前年度之陸軍預算而否決之。千八百六十六年春夏之交,普人於戰略政略之間乃生大困難,蓋以軍事之布置言,則普國著手愈早則利愈大,而以致治之關係言,則普若先奧而動員,微特為全歐所攻擊,且將為內部國民所不欲(西部動員時,有以威力強迫始成行者)。普王於是遷延遲疑,而毛奇、俾士麥用種種方法僅告成功苦心極矣。數其成功之原因,則一為政府之堅忍有力,二為平時軍事整頓之完備,三為軍事行動之敏捷,卒能舉不欲戰之國民而使之能戰。 案本節文義甚明,所當注意者為一「民」字及一「令」字。民者根上文國家而言,乃全體之國民非一部之兵卒也。令者有強制之意,政府之本領價值,全在乎此。案正式之文義,例亦不勝枚舉,茲特舉普法戰役之例,以見國民雖有欲戰之志,而政府懦弱不足以用之,卒至太阿倒持,以成覆敗之役。特舉普奧戰役之例,以見民雖不欲戰,而政府有道,猶足以令之,以挽危局為安全。可見「可與之死,可與之生」,兩句決非尋常之疊句文字。與民死,固難(普奧之役之普國);與民生,亦不易也(普法時之法國)。 天者,陰陽、寒暑、時制也。地者,遠近、廣狹、死生也。 案觀下文「天地孰得」之語意,則知此所指,乃天時地利之關於國防事業者,曰陰陽,曰寒暑,曰遠近,曰廣狹;皆確實之事實,後人乃有以孤虛旺相等說解天字,而兵學遂入於神秘一門。神秘之說興,而兵學晦矣,(另有說)而不知孫子當時固未嘗有此說也。 「時制」雲者,時,謂可以用兵之時,制,限也,謂用兵有所限制也。如古之冬夏不興師之謂。日俄之役必擇正二月中開戰,預期冬季以前可以求決戰等類是。 將者,智、信、仁、勇、嚴也。 格魯塞維止《大戰學理》論軍事上之天才文,摘譯如下: 細論(甲)勇 戰爭者,危險事也,故軍人第一所要之性質為勇。 勇有二:一為對於危險之勇,一為對於責任之勇。責任者,或指對於人而言,或指對於己之良心而言,茲先論第一種對於危險之勇。 此勇又有二:有永久之勇,有一時之勇。永久之勇,為不懼危險,此則或出於賦稟,或成於習慣,或由自輕其生命而生,要之皆屬於恆態,永久的也。 一時之勇,由積極之動因而生,若名譽心、愛國心,及其他種種之感奮而出者是也。此種之勇,要不外乎精神之運動,屬於情之區域,為非恆態。 二者效果之異,可無疑矣。恆態之勇,以堅固勝,所謂習慣成自然,無論何時,不離其人者也;感情之勇,以猛烈勝,而不拘以時。前者生節操,後者生英氣。故勇之完全者,不可不並有此二者。 (乙)局面眼(慧眼)果斷 戰爭與勞動困苦相連,軍人慾忍而不疲者,則其身心不可不具有一種堪能之力。人苟具此力,而不失其常識,則已適於戰爭之用。吾儕嘗見半開化之國民中,頗有適於戰爭者,不外具此力也。 若進一步而為完全之要求,則軍人不可不有智力。 戰爭者,推測之境界也,凡事物為軍事動作之基礎者,其四分之三常不確實。譬在雲霧中,或濃或淡,惟有智力者能判斷之。於此中而求其真,尋常之人,或亦偶得其真,又有以其非常之勇,而補其智之所不及者,偶然而已。若綜合全體而論,其平均之成績,則不智者終不能掩其所缺。戰爭者,不虞之境界也。人生事業中最易與意外之危險相觸者,莫如戰爭,主將於此不能不為之稍留餘地;而諸狀況不確之程度愈增,事業之進步亦愈困難。 情況之不明,預料之不確實,與意外之事變,常使主將生「所遇者恆與所期不相侔」之感。而影響即及於各種計劃,其或竟舉前計直棄之,而易以新,而一轉瞬間,新計劃之根據又不見完全。蓋戰狀雲者非一時盡現,日有所聞,日有所異,而此心常皇皇於所聞所異之中。 當此而能鎮定者不可不具二種性質:一曰智,智者如行路於黑暗之中,常能保有一點之光明,而知本線之在何方者也;一曰勇,勇者使人能藉此微弱之光明,而邁往前進者也。彼法人之所謂局面眼(慧眼)(Coup d'oeil)者,此則謂之果斷;果斷雲者,勇其父而智其母。 此法語之所由生,蓋謂戰爭以戰鬥為主。而戰鬥則以時間及空間之兩要素為體。當時騎兵之使用,及其急劇之決戰,凡一切皆以迅速及適當之決斷為成功之要訣。而形容此時間空間之目測力,謂之為慧眼。兵學者迄今以此古義釋慧眼者不少,蓋凡動作迫切之時而能下適當之決斷者,無非由此慧眼而生。例如發見適當之一攻擊點等,則尤可見慧眼雲者,非僅謂形體上之目,實兼指心目而言者也。 由慧眼乃生果斷,果斷雲者,則所謂責任之勇也。又得雲精神之勇,法語名之曰心勇,以其由智所生故也。然此勇之生,雖由於智,而其動則不由於智,而由於情。蓋智者不必有勇,且多智之人,往往有臨難而失其決斷力者,吾儕所嘗見也。故智尚矣,尤賴於情之勇。大抵人當危急之秋,與其謂為智所左右,毋寧謂為情所左右也。 臨事之苦於疑慮,尤恐其陷於猶豫也,則果斷要矣。世俗常以冒險大膽暴虎馮河之勇為果斷,然吾儕則以為若不具完全之理由,決不許以果斷之稱。完全之理由,則由智力而得者也。 果斷生於智,而成於勇,固矣。然觀察之智、感情之勇,僅曰兼也,實猶未足;所貴者,則二者之調和力也。世有人,其心目頗能解釋困難問題,而平生當事,亦未嘗無勇;顧有一臨應行果斷之機會,而忽失其能力者,則智力不融洽,故不能交互而生第三者之果斷也。彼無智者,即遇艱難,未嘗思想,即無憂慮,幸而成功,則例外也。 是故吾輩論果斷者由智力之特殊方向而生,與其名之曰英邁,毋寧謂為強硬之腦髓,下之事實則足以證之。即在下級官時,頗能決斷一切,一旦晉級稍高,即失其固有之能力者。蓋此種人明知不能果斷之害,而目下所遇諸事務,又非從前所習慣,而固有之智力,遂失其作用也。此其果敢之動作,習之愈久,猶豫之危險愈大,見之愈明,而決斷力之萎縮乃愈甚。 常住心(恆) 性質之鄰於果斷者為常住心,當不意之事變能得正當解決(此屬於智),而急危之際能保守其固有之宗旨者也(此屬於情),固不必屬於非凡之列。蓋同一事也,出諸深思熟慮之餘,則為平淡無奇,而當急劇之際,乃仍不失其深思熟慮之態度,則常住心之所以可貴也。此種性質,或屬於智之活動,或屬於情之平衡,則視際會之何如以為定。顧智與情,二者苟缺其一,則失其常住心。 (丙)不拔堅固忍耐感情及性格之強健 戰爭者,由四原質所成之蒙氣圍繞之,曰危險,曰形體之勞苦,曰不確實,曰不意是也。入此蒙氣中而能兼確實之動作與完全之成就者,不能不有賴於智力交互之力,戰史所稱述之不拔、堅固、忍耐等,要不外由此力之變化而出。簡言之,則諸英雄此種性質之表現,不過自唯一之「志意力」而出。顧其現象,則相似而不相同。試分析如左: 欲使讀者之想像易於明了,不可不先提起一問,曰:凡重量負擔抵抗等之加於主將之心上,而足以挑起其心力者,何耶?答之者必曰:此種重量未必即為敵人之行為也,蓋敵人之行動,直接及於兵卒而已,與指揮官不相觸;例如敵若延長其抵抗之時間,由二時至四時,則指揮官唯使其部下加二時間之形體危險而已;此種數量則地位愈高,價值亦愈減,在將帥之地位言則戰鬥延長二時間之差,又何足論;唯敵之抵抗,次第影響於主將所有之諸材料(合人員材料而言),抵抗愈久,消耗愈多,則間接及於指揮官之責任問題,則是主將所痛心,而意志之力因之觸發者也。 然指揮官負擔之最重且大者猶不在此。 當軍隊猶有勇氣,猶有好戰之心,則動作輕快,其勞指揮官意志之力者蓋少。戰況一及於困難,則如平常隨意運轉之機關,忽生一種抗力,非敵人之抵抗,而我兵之抵抗也,非必其抗命抗辯也。(當是時抗命抗辯亦時時有之,茲所云者指概況言。) 流血既多,軍隊之體魄道德諸力均為之沮喪,憂苦之情起於行列之間,而此情遂影響及於指揮官之心。主將於此僅持我心之不動未可也,尤貴逆眾庶之心而支之。眾庶之心力,既不能自支,則其意志乃悉墜於將帥一人之上。眾庶之希望冷矣,則由主帥胸中如燃之火而使之再溫;眾庶之未來觀暗黑矣,則由將帥胸中皎潔之光而使之再明:夫如是,始足以成功。非然者,將帥將自失其心力,而眾庶將引將帥而墮於自卑之域。世有因危險而忘恥辱者,此其由也。是為將帥不可不支持之最大抵抗,此種抵抗,人愈多則愈長,地位愈高則愈重。 凡臨戰所以激人之感情者甚多,其能最久而有力者,莫如名譽心。德人於此語附以好名之鄙義,蓋謂濫用之,易生不正之動作者也。然溯此心發動之原,實屬於人性中最高尚之域,而為戰爭中發生動力之樞紐。彼愛國、復讎諸感奮,或則高尚,或能普遍,或能深入,然不能驅名譽心而代之。蓋愛國心等為全軍所共有,非不高尚也,而主將於此則無由自別於群眾,而不足生其較部下為更大之企圖。名譽則按其等以差,而各種機會,各種動作,皆若為各人所私有,無不思所以利用之。以名譽為產業,而各極其鞭策競爭之致,則成功之由也。古來有大將帥而無名譽心者乎,未之見也。 堅固者,於各事之衝突上所生意志之抵抗之謂。忍耐者,則意志抵抗之自時間上言者。二者甚相近,而其本則相異,蓋堅固僅由於情之強,而欲其持久不變,則不能不藉於智之徹,蓋行為之繼續愈長,則對於行為之計劃亦愈密,而忍耐力則實生於智力之計劃者也。 (丁)感情之強健 欲進論感情及性格之強健,不可不先釋強健二字為何義。感情之強健雲者,決非謂感情猛烈,或易於激動之謂。不論何種感動激刺,而其人常能隨智力為動作者,是為感情上強健。此性質果由智力而生乎?一疑問也。世有優於智力者,而忽為情所驅使,遂妄動妄作者,論者猶得曰智有大小廣狹,而此必其小而狹者也,顧吾人則以下說為近於真。 當情之熾,而能隨智為轉移,吾儕名斯人以為有自制之能,此自制力則生於情者也。偉人當情至於激,則別生一種情以平衡之,而亦無害於前者之激情,得其平而後智力之作用現。顧此特別之情又何自生乎,曰生於自尊心,蓋彼終身不忘為萬物之靈也,故其動作不背於有智慮者之原則。吾儕以激情雖至極致,而猶能不失其平衡者,謂為感情之強健。 感情上之人物,大別為四類:第一種,為無情之人物;第二種,則情易動而常不逾矩,人所謂多情而靜穩之人物;第三種,則其情易於刺激,一時雖猛烈,而消滅則甚易;第四種,則其情甚不易動,而其動也不急劇,必以時,顧一旦既動,則且強且久,既深且激。此四種之差別與體魄上亦大有關係,吾儕不欲以薄弱之哲學,為高深之研究,但舉此四類人而論斷其於軍事上之關係,兼以釋明此感情上強健之義。 無感情者,容易不失其平衡,然不能謂感情強健,蓋此種人全無發動力者也。其於軍事上有偏頗之器能,用之得其宜,亦足以奏多少之功,顧不能得積極之效果,然亦不至於僨事。 第二種之人物,頗足以經營小事,而臨大事則易為所抑壓;例如見一人之橫禍,則能披髮纓冠以往而視,及國運之將亡、民生之病苦,則亦徒自悲痛而不能自奮。此種人之於軍事,其動作頗能和平,而不能建大功,其或智力出眾,未始不可建特殊之事業,然而鮮矣。 情之易激而烈者,既不適於世矣,彼其長在於發動之強,而其短則在經過之速。此種人物若加以名譽心,則頗適於下級軍官之用,蓋其職務之動作,以短時間而告終也。鼓一時之勇以為大膽之攻擊者,數分間事耳,反之一會戰為一日數日之事,一戰役為一年二年之事業也,則與此種人實不相宜。感情速而易變,一失平衡,即成喪氣,是用兵者所最忌也。然必謂易於激動之人必不能保其感情之平衡,是又不然。蓋易激之人,思想頗高,而自尊之情,亦即由之以生,故其事之及於誤也,則常慚愧不能措,故若裕以學問,加以涵養,閱歷漸深,亦能及於感情強健之域。 大凡軍事上之困難,猶若大容積物之壓迫然,旋而轉之,非大有力者不可,具有此力者,則惟此第四種具深潛激情之人。此情之動猶若巨物之前進,其速度甚小,其效果則甚大。顧以此種人為必能成功,則亦屬誤解。未開明國之英雄,一旦因自制力之缺乏而挫折者,屢屢見也,是亦由其智力之不足,而易為情所驅使者也,然顧開明國中亦未始無之。 我儕於此不憚反覆重言以申明之:所謂感情上強健者,非其情感發動之強之謂;當強情之發能不失其平衡,而動作猶為智力所支配,譬若大舟涉風,顛倒輾轉,而羅盤之針尖,常能不失其方向,是為感情之強健。 性格上之強健 性格之強健雲者,即人能確守其所信之謂。所謂信者,固不問其說之出於人,或出於己也。意見之變易,不必由於外來之事物,即一己智力之因果作用,亦足以生影響,故人若屢變其意見,則不能謂之為有性格之人。性格雲者,確守所信,而能持久者也。如持久力或由於聰明之極或由於感覺大鈍,其在軍事,則印象及於感情者強,而所見所聞之變幻不可測,乃至於懷疑之,甚且舉其已定之徑路而逸出者,決非與世間常事所能同日語。 戰時而欲決行一事,其根據大都屬於臆測,決不明了。故各人意見之不同,亦以戰事為最。而各印象之潮流,乃時刻迫其所信而覆之。此則雖毫無感覺之人,亦不能不有所觸動,蓋印象過激而強,則其勢必將訴諸感情也。 故非見之極深,知之極明,則不能確守其固有之原則。以指導一切,惟原則與事實,其間常有一種間隙,彌縫於其間者,則不僅恃推測因果之智,且有賴於個人之自信力。故吾人當動作之始,不可不先有萬變不離之信條,苟能確守信條,不為物動,則行為自能一貫,此則所謂性格之強健也。 感情能常得其平衡,則大有助於性格,故感情之強健者,其性格亦多然。 吾儕於此,又不能不舉類似此性之執拗(愎)一言之。 執拗雲者,人之所見愈於己而拒絕之之謂。既有能力足以自成一見解,則其智力必有可觀者在,故執拗者非智之失而情之失也。蓋以意志為不可屈,受他人之諫而不快者,要皆由於一種我見;我見雲者,所謂「予無樂乎為君,惟其言而莫予違也」。世有顧影而自喜者,其性質實與執拗類,其不同者,彼則在外觀而此則在事實也。 故吾人以為感情不快之故,而拒絕他人之意見者,是為執拗,是決不能謂為性格之強健。執拗之人往往以智力不足,而不能具強健之性格者。 案格氏此說,其論果斷為智勇交互之結果,及名譽為堅忍之原動等,精矣詳矣。顧僅足解原文之半,何者?蓋格氏之說,專為臨戰而言,而孫子之五字,合平戰兩時而兼言之也。曰信,曰仁,曰嚴,蓋實為平時所以得軍心之原則;在近日之軍制度修明,教育精密,則有賴於主將之德者較少,三者之用不同,而其極則為眾人用命而已,此則軍紀之本也。 法者,曲制、官道、主用也。 案,曲制者,部曲之制;官道者,任官之道;主用者,主將之作用也。以今日之新名詞解之,則軍制之大綱也,主用者最高軍事機關之設備,若參謀部之獨立,君主之為大元帥,皆直接關於主將能力,威嚴信任之作用者也。官道者所謂官長之人事,也凡進級補官等事屬焉。「道」之字義形容尤極其妙,道者狹而且修,今觀各國軍人之分位令何其似也。曲制者則軍隊之編制也。觀下文法令執行之意,則知法者含有軍紀之意。國軍之強弱以軍紀為本,而人事整頓、部隊之制度、主將之權威,實為軍紀之基礎,而建軍之原則盡於此矣。 參照後文「凡用眾如用寡者分數是也」義,分數雲者,即編制之義,所謂曲制者是也。 此節杜氏注謂「主者,管庫廝養職守,主張其事也;用者,車馬器械,三軍須用之物也」,則似舉編制、經理兼言。就本節論,文義較完,惟就上下語氣考之,則此節似專指編制言,故以主用為主將之作用。 凡此五者,將莫不聞,知之者勝,不知者不勝。 此為第二段之終,所述者僅建軍之原則,而即斷之曰勝,曰不勝,可見勝不勝之根本問題,在此不在彼也。 第三段 故校之以計而索其情,曰:主孰有道?將孰有能?天地孰得?法令孰行?兵眾孰強?士卒孰練?賞罰孰明?吾以此知勝負矣。 案此則言未戰以前,人主所當熟思而審處者也。死者不可以復生,亡者不可以復存,故孔子曰「臨事而懼」(臨者,將戰未戰之際之謂)。此節連用七「孰」字,正以形容此懼也。 強弱無定衡,故首重在比較。然有形之比較易,無形之比較難,此節所言則屬於無形者居多。今各強國之參謀部,集全國之俊材,所以勞心焦慮,不皇寧處者,則亦惟此數問題之比較而已。此種蓋有兩難: 第一為知之難。吾人於普通之行事,有誤會者矣,於極親之友朋,有隔閡者矣,況乎國家之事,況乎外國之事,而又涉於無形之精神者乎?必於其政教風俗、人情歷史,一一融會貫通之,而又能平其心氣,銳其眼光,僅僅能得之,而未必其果然也。當俾士麥為議院攻擊之時,孰敢謂普之民能與上同意也。當苦落伯脫金於俄土戰役之後(苦於俄土之役為參謀長,著有聲譽),孰敢以今日之批評語譏之?普法戰役之初期,毛奇乃與第一軍長相衝突。日俄戰役之終期,而兒玉(參謀長)乃與各軍長生意見。幸而戰勝,故說之者寡耳,非然者則豈本亦為勝敗原因之一,嘖嘖於人口哉!況「軍紀之張弛,教育之精粗,非躬與士卒同起居,則不能識其真價」(毛奇之言)。而精神諸力又容易為物質所誤,讀日俄戰爭前歐洲各報之評論,蓋可見也。故此節曰「索其情」,「索」者探索之意,言必用力探索始能得其情也。 第二為較之難。較之雲者,言得其彼此之差也。無論何國,有其長,必有其短,其間程度之差,有甚微而其效甚大者。今以最淺顯者譬之,例如調查兩軍隊射擊之成績,而比較之。甲平均得百分之零三(即千發中中三的),乙得百分之零三五(即千發中中三的半),此固有種種關係不能定為孰優孰劣,然一戰役間,假定每兵彼此人數相等,則乙已可滅甲之半矣;氣弱者見敵之長,見己之短(二者常相因),則鄰於怯;氣強者見敵之短,見己之長,則鄰於驕。故同一時,同一國,而各人之眼光不同,所說亦互異。為主將者,據種種不同之報告,而以一人之神明判定之,且將綜合其全體(譬若主有道而將未必能),截長補短,銖兩悉稱,於以定和戰之局,立外交之方針,其非易易,蓋可見矣。昔普法未戰以前,法國駐普使館武官,嘗列陳普軍之強矣;拿破崙不之省,蓋數戰而驕,亦以法之地位自有史以來較普為強也。顧與其驕也,毋寧稍怯,蓋怯不過失其進取之機會而已,驕則必至於敗亡之禍也。 伯盧麥著《戰略論》第三章,論國家之武力曰:「當戰爭時,國家欲屈敵之志以從我,則用武力。武力雲者,全國內可以使用於戰爭之各種力之總稱也」 武力中之最貴重者,曰民力,即國民之體魄、道德、智識之力也。征之於史,固有用外國兵以戰者,然背於近今戰爭之原則,蓋國民有防衛國利之榮譽義務者也。民力之大小,以其多寡及性質而定;民力者,各人之力之總積也。故隨數以俱增,為當然原則,然各人之力之差則甚大,故有其數大而其積小者。勇敢質樸之人民,比之懦弱萎靡者,其數雖小,而軍事上之能力反大也。 然道德、智識之力,實較體力為尤重,義務心、果斷克已、愛國精神等諸德性,其增加國民之武力者蓋偉,智識之程度亦然。故戰爭者,國民價值之秤也;上流者安於逸樂而失德,則其軍之指揮不靈,普通人民之文化不開,則其鋒芒鈍。 其次為物質之資料,土地之富力、農業之情狀、商工業之發達程度,及養馬牧畜,皆為其重要之分子。其能確實心算者唯蓄藏於自國,或自國之出產而已,故金錢亦重要之資料也。然近世軍隊雖比於昔為著大,而金錢問題則轉在其次,何者?蓋國家使用國民材料之權利較昔為大也,近今則國民之材料愈發達,故國家間接以受其利。 雇兵之費,較徵兵為大,夫人而知之矣。至有事之日,馬匹及材料等非由外國購入不可者,則其國之金錢問題愈占重要位置。更進論之,則財政之整理與否,亦為國家武力之重要原則。蓋財政苟整理,則能以國債集一時之現金,而取償於將來也。 此外則國土之位置及形勢及其交通線,亦為武力之一種。顧此種有對待之利害: (甲)領域之廣袤及人口之多寡 地廣人稀者利於防,地密人稠者便於迅速及猛烈之動作; (乙)國境之形狀及地勢 由此則國土之防禦或為難,或為易; (丙)國內之交通線 交通便利,不僅能流通各種之材料及使用各種武力,迅速萃於一處,且可保持其武力而不疲。 以上地理及統計之關係於一國之武力上,在一定範圍內可以呈其各種功用,如英之海、俄之大漠、瑞士之山,或為援助,或為防禦,皆有功用可言也。 國家之原質有三:曰土地,曰人民,曰主權。凡武力之關於土地、人民者,述之如上,今且論國家之主權如何。 主權者,所以萃民力、地力以供戰用之主體也。其力之大小強弱,則視政體制度及施政之性質以異。資材愈廣大,則其關係愈著,欲舉土地、人民之全力以從事於戰爭,則須明察勇決,舉國一致。然惟元首則明良堅確,政府則和衷共濟,庶幾有成;若眾說紛擾,而元首無定見,則其力即弱。要之,建制適當之國家,則各機關於平時即能自奮其力以赴元首確定之意志,一旦臨戰,必能發揮其力,無遺憾也。 主權虛無者也,其表現者為賦兵法,即政府依何種條件、何種範圍,得以使用其國民之身體及財產以為國務用之規定者也。詳言之,則兵役之年限、現役之人數及久暫、人民備戰之程度、召集之先後、徵發之範圍等皆是也。 凡獨立國皆獨立制定其賦兵法,而以國民稟性、文化程度、國家存立條件及政事方針之種種不同,故遂至千差萬別。或則以其財產生命,一一供諸國家,以圖進取;或則圖目前之娛樂,而不肯以保障此娛樂,故耗其財力;或以國無外患,解武裝以從事於經濟事業:此則由人而異者也。其國境線甚長,外兵易侵入之國,欲保其安全,則又不可與島國、山國同日語;或界鄰強敵,或界鄰弱國,則其情又異,最後則戰爭技術上之要求,及經濟與財政上之利害,皆一國制定賦兵法時所當熟思而審處者也。 然彼此依義務兵役之制,驅百萬之軍而求勝,則有俟乎卓絕之編制法,及國民堅實之性質。其中最重者,尤在上中兩階級人民之卓見及勇氣;以瓦礫之材泥塗黏附,牆壁雖高,不可以經風雨也。 賦兵法則陸軍編制之基礎也,編制之本旨,即在合民力與物產以造成適於戰爭之具也。民力、物產,原料也,依賦兵法而精製之則成物。劍之銳也,一由於鋼質之良,一由於人工之巧,依賦兵法則編良材而鍛煉之者,厥有賴於名工。故國家之武力,依賦兵法而出其材,依編制法而成為用。 又第四章言國家當將戰未戰之際,應行列為問題者五,其立說之精神,則頗足為參考。 至兩國之利益相反,而不能以和平解決,則兩政府之腦力,務明辨下記之五問,以為決心之基礎。 第一問:敵能舉若干之武力乎? 欲答此問,當先測定臨戰時敵國全體之武力,即我軍侵入敵境時,敵之內部抵抗力之大小,及敵軍侵入我境之難易是也。敵之武力或有不能用於他處者,則去除之。反之,無論出於故意,出於推測,其能受他國之援助者,則亦須加算入之。 第二問:敵將以如何氣力決心戰爭乎? 敵人志意之強弱剛柔,視爭點利益之重輕,及氣概之大小為衡。 各國之氣概,則由人民之性質及政治之情形而大差。同一事也,於甲國不過為皮相之激昂,於乙國則或觸動其極度之決心。人民而敢為、堅忍、富於愛國心、能信賴其有力之政府,則其氣概又決不可與萎靡之政府、柔弱之國民同日語。 決戰意志之強弱,大都視其動因之大小,即利益之重輕以為準。國家若以存亡之故而動戰爭,則其剛強不屈之態,決不能與貪小利而動兵者相等;蓋前者必奮戰至於竭國之力而後止者,後者不過舉一部之力以從事,適有不幸,即能屈從敵志以圖免後患。 案日俄之役正其適例:日失朝鮮,三島為之震動;俄得滿洲,不過擴充一部分之邊界,與歐俄之存亡關係無與也。故戰役之後半期,俄人以內部擾攘之故,雖歐洲之援兵續至,寧棄南滿以和。 第三問:敵人於我之武力及氣力下何種觀察? 敵人於臨戰時亦必起前之二問,故此第三問之解答甚為緊要。政略機敏之國,則戰爭將起時,即於國際間監察其舉動。敵若下算我的武力及氣力,則其最初所舉之力必不大;顧敵若一覺其誤,則或即屈從我志或即倍張其力。二者何擇,亦宜預算及之。 第四問:敵當交戰時,果用幾許之材料? 此問之義甚廣,即敵人武力、氣力之性質、大小,其銳氣,其忍耐力,軍事上之目的,及最初所舉兵力之外,將來更能舉若干之武力種種等皆在焉。 第五問:我若欲屈敵之志以從我,或竟使敵斷絕其希望,果須若干之軍資乎?我果具有此數乎?具有此數而我目的之價值,果與此應行消耗之軍資相稱乎? 此五問皆相連絡,故總括揭之於此。惟討論第一問時,則我軍軍事之目的首當注意,此目的則由於政略上之關係及敵之處置以生。 依正理論則外交之方針,戰略之布置,皆當由此五問題而生。顧事實上則和戰之局,未必悉決於正當之研究,而兩國當未戰之先,未必能舉上文五問,一一為數學的解決也;蓋彼此苟皆出於深思熟慮,則中間必有一身知奮勵之無功,戰爭之不可以意氣為,甘心其少少損失,而不敢賭存亡於一旦,此則近五十年之諸強國之所以未見戰事也。 測算敵之軍資而求其正確,其為事已不易易,至欲公平秤量彼我之力,則尤屬困難。蓋元質之編入軍資者其數極大,其類又雜,而戰時不意之事變,亦影響於軍資者至偉,測算者主觀之謬誤,猶在所勿論也。 洞見敵人政略之企圖,而測定其外交上強硬之程度,亦不易易。兩國宣戰之言,一具文耳;世固有利用僅小之原因,而啟存亡之大決戰者,又或一戰之後,勝者乘其餘威,擴張其本來之目的者。 要之,以上五問,無論如何明察,決不能得數學之確解。其至善者,亦不過近似已耳。故賢明之政府,則於此五問之外,更生一問,曰:萬一敵之力較預測為大,我之力較預測為小時,其危險之程度當在何等?故對於彼此同等抑或較強之國,尤不可不審慎出之。文明國之戰爭,其起也甚難,而其動也甚猛。不動則已,動則必傾全國之力,而財力、國力不許其持久,故動作尤必速而且烈。 案伯盧麥之所謂主權云云者,即主將法令賞罰之謂,所謂民力云云者,即兵眾士卒之謂,所謂有形諸物質云云者,即天地之謂。 總括智信仁勇嚴五項而斷之,曰能。其說亦見之近今學說。能者,了事之謂也。德國武人之習諺曰「不知者不能」,又曰「由知而能,尚須一級」。 天地者,彼此共有之物,而利害有相反者,故曰得。(參觀上文) 兵眾者,指全體國民而言;士卒者,指官長及下級幹部言。兵眾之良否,屬天然者居多,故曰強;官長之教育屬人為者居多,故曰練。練者,含有用力之意。法令指軍事上之政令言,賞罰指全體之政令言。 將聽吾計,用之必勝,留之;將不聽我計,用之必敗,去之。 案此所謂「計」,即上文七種之計算也。古注陳張之說為是,以將為裨將者非也。 第四段 此節說交戰之方法,其主旨在「出其不意,攻其無備」一句。然於本末重輕先後之故,言之甚明,讀者所當注意也。 計利以聽,乃為之勢,以佐其外。勢者,因利而制權也。 上文之計,乃國防戰略之大綱;此所謂綱,乃下文交戰之方法,即戰術之總訣也。此節所當注意者,在數虛字:一曰乃,再曰佐。「乃」者,然後之意;「佐」者,輔佐雲耳,非主體也。拿破崙所謂苟戰略不善,雖得勝利,不足以達目的也。計者,由我而定,百世不變之原則也;勢者,視敵而動,隨時隨地至變而不定者也。故下文曰詭道,曰不可先傳,其於本末重輕之際,揆之至深。未戰時之計,本也;交戰時之方法,末也。本重而末輕,本先而末後,故曰乃,曰佐。 兵者,詭道也。故能而示之不能,用而示之不用,近而示之遠,遠而示之近。利而誘之,亂而取之,實而備之,強而避之,怒而撓之,卑而驕之,佚而勞之,親而離之。出其不意,攻其無備。此兵家之勝,不可先傳也。 「出其不意,攻其無備」,為交戰方法之主旨。「能而示之不能」,以下十二句,專指方法言。蓋欲實行「出其不意,攻其無備」之原則,必應用以上十二種方法,始有濟也。兵家之勝雲者,猶言此尋常用兵家之所謂勝雲耳,非吾之所謂勝也,故曰不可先傳。先者,對於「計」字言,承上文 「乃」字、「佐」字之意,所以呼起下文(夫未戰)之「未」字,言真正勝負之故,在未戰之先之計算,不可以交戰之方法為勝敗之原,而又轉以計算置於後也。此篇定名曰「計」,若將全篇一氣通讀,則自「計利以聽」以下,迄「不可先傳也」一段為本篇之旁文,更將第二段、第三段之斷語,(知之者勝,不知者不勝。吾以此見勝負矣)與此段斷語一比較,其義更顯。 篇中開宗明義,即曰「兵者國之大事」,而此則曰「兵者詭道也」,然則國之大事而可以詭道行之乎?蓋此節入他人口氣(大約竟系引用古說),即轉述兵家者言而斷之曰「不可先傳也」。不可先傳,猶言不可以此為當務之急也。以不可先傳作秘密解,遂視詭道為兵法取勝之要訣,而後世又以陰謀詭詐之故為兵事,非儒者所應道,不知孫子開宗明義即以道為言,而天地將法等皆庸言庸行,深合聖人治兵之旨,曷嘗有陰謀權變之說哉。 第五段 夫未戰而廟算勝者,得算多也;未戰而廟算不勝者,得算少也。多算勝,少算不勝,而況於無算乎?吾以此觀之,勝負見矣。 此段總結全篇,「計」字之義以一「未」字點睛之筆。計者,計算於廟堂之上,而必在未戰之先;所謂事之成敗,在未著手以先,質言之則平時之準備有素者也。 「得算多少」之「多少」兩字,系形容詞,言上文七項比較之中,有幾項能占優勝也。多算少算之「多少」兩字,系助動詞,言計算精密者勝,計算不精密者不勝也。 「而況於無算乎」一句,與開篇死生存亡之句相呼應,一以戒妄,一以戒愚,正如暮鼓晨鐘,令人猛醒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