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立國同農業和國民經濟的關係 · 附錄二 關於特洛田莊的居民參與分配田莊收入的規定

第一節 田莊居民得以在下列各項的收入中參與分配 1. 出售各類穀物的收入,出售給居民本身者除外, 2. 油菜籽、菜籽、麻籽以及其他油料作物, 3. 苜蓿籽和草籽, 4. 馬鈴薯,出售給居民者除外, 5. 出售由本地樹林砍伐的木材, 6. 養羊的收入, 7. 飼養奶牛和豬的收入。 第二節 會計年度以7月1日起始,6月30日結束。 在每個會計年度末應盤點全部穀物貯存,以及油菜籽、苜蓿籽和草籽,並以下列價格進行計算: 小麥每羅斯托克鬥合普魯士幣1塔勒16先令, 黑麥每羅斯托克鬥合普魯士幣1塔勒, 大麥每羅斯托克鬥合普魯士幣36先令, 燕麥每羅斯托克鬥合普魯士幣30先令, 豌豆和蠶豆每羅斯托克鬥合普魯士幣1塔勒, 油菜籽和菜籽每羅斯托克鬥合普魯士幣1塔勒32先令, 麻籽每羅斯托克鬥合普魯士幣1塔勒, 苜蓿籽(紅,白)每羅斯托克鬥合普魯士幣7塔勒24先令, 蒂莫特籽每羅斯托克鬥合普魯士幣2塔勒24先令。 從這一計算中,如果得出結果,在會計年度末存貨的價值大於會計年度初,那麼增值部分應歸於收入項下;反之,如果價值減少,那麼減值部分應從現款收入中扣除之。 第三節 馬匹、奶牛、綿羊和豬在會計年度末是增值還是減值,完全按穀物同樣處理,加入現金收入或從現金收入中扣除之。 在計算中按下列價格估算: 馬和駒每匹作價普魯士幣70塔勒, 奶牛和公牛每頭作價普魯士幣20塔勒, 各齡綿羊每頭作價普魯士幣2塔勒, 各齡豬每頭作價普魯士幣8塔勒。 第四節 按上述這種方法算出的收入中,應扣除下列支出: 1. 購買穀物、油料作物、馬鈴薯、苜蓿籽和草籽的開支, 2. 購買馬匹、奶牛、綿羊和豬的支出, 3. 一切戰爭稅和軍費,但徵用田莊自產的物料不計在內, 4. 火災損失超過火險公司賠償的部分。 第五節 按照上述規定算出的收入,在扣除上述四項支出以後,如果超過普魯士幣5,500塔勒,那麼超過的部分將按0.5%分配給每一個屬於下列各類居民。 下列居民將參加分配: 1. 凡有勞動能力的、自有房屋的住戶,其男工及其妻子,或無妻而有一名傭工為田莊勞動者。凡有勞動能力的僱工,其妻也在為田莊勞動; 2. 領津貼者,即田莊代理人、田工、守林人、車匠和牧牛人; 3. 學校教師和牧羊人; 4. 在收穫季節盡力支援田莊的紡織工人; 5. 其妻住於村中而為田莊工作的僕役。 一個尚有勞動能力的男子與其已成年且能勝任一切繁重勞動的兒子同居一處,這0.5%應由父子共同分配。 備註 上列諸項收入在扣除上述支出之後,特洛田莊在1833至1847年的14年中平均每年收入約為普魯士幣7,500塔勒。如果收入不變,那麼按參與分配的規定每個居民每年可得普魯士幣10塔勒。由於土地耕作的進步,如果這一收入年年能提高1,000塔勒,那麼工人的分得的部分將不是按75∶85,而是按10∶15的比例增加。由此可見,工人的利益與生產的提高是休戚相關的。現在參與分配田莊收入的居民數為21人。 第六節 如果個別年份遇到歉收或特別災害,收入達不到普魯士幣5,500塔勒,那麼不足部分從來年或後年的收入中扣除。收入在扣除不足之後,所余超過普魯士幣5,500塔勒,居民始可按0.5%參與分配超額的部分。 第七節 凡犯有貪污盜竊行為者,即使過失很小,一經證實,參加今後田莊分配的權利即行喪失。分配上予以除名,不論是永久性的,還是若干年的,全由田莊主決定。對於嚴重的過失,如公然不服從,試圖煽動群眾鬧事等,田莊主保留停止當事人參與分配的權力。 第八節 這項制度的目的如下: 1. 使居民與田莊主的利害發生直接關係,居民與田莊主似乎就是一家人; 2. 工人由於享用利息,收入年年有所增長,不斷有所增長,因而感到喜悅; 3. 尤其是,工人得到保證,晚年無後顧之憂,他在年富力強時曾付出辛勤勞動,到了晚年,年老體衰,也不會貧困潦倒,無須依賴他人施捨生活,不會成為子女的負擔,反而能給子女留下一點遺產。 第九節 為實現這一目的,今制定下列規定: 1. 凡按上列規定能參與分配田莊收入的居民,各得儲蓄存摺一張,每年由田莊收入分與的部分登入存摺之中。 2. 田莊主根據登入存摺中的金額付予4.16%的年息,或每1塔勒每年付予1格羅申的利息。 3. 從第一年7月1日至第二年6月30 日會計年度的田莊收入中,分予居民之數的登記以及利息的支付,均在每年聖誕節舉行,從各方面看來,這無異是一件聖誕節禮物。 4. 存摺持有人未滿60周歲,登入存摺的資本雙方均不准動用。存摺持有人年滿60周歲才能自由支配自己的資本。 5. 如果男子未滿60歲去世,則由其妻繼承存摺中的資本。但是,不論是其寡妻支配全部資本,還是死者兒女保留一部分資本,這由田莊主視具體情況而定。 上述各項規定立即生效,自1847年7月1日至1948年7月1日的會計年度即按此辦理。 這裡制定的規章自目前的田莊主逝世之時起即行廢除,本規章對田莊主之子不生效力。然而,田莊主之子有責任保障載入存摺的資本的充分安全,並於每年的聖誕節發放利息。 如果田莊主之子或田莊中的居民為了充分的安全,認為將這些小額資本存入國家銀行比較合適,則田莊中居民所得的利息,將由銀行付給。 約翰·海因里希·馮·杜能 1848年4月15日於特洛田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