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匯編皇極典 · 皇極典第二百七十卷

法令部匯考 周 周制,以正月始和懸法象魏令太宰、少宰掌其事。按《周禮·天官》:太宰之職。正月之吉,始和。布治於邦國都鄙。 〈《訂義》〉鄭康成曰:正月,周之正月。吉謂朔日。 劉執中曰:正月之吉,陽生陰復,其氣始和。歲事將興,而春令行矣。故因其始和而布治焉。 乃縣治象之法於象魏,使萬民觀治象,挾日而斂之。 鄭康成曰:太宰以正月朔日,布王治之事於天下。至正歲,又書而懸於象魏,振木鐸以徇之,使萬民觀焉。小宰亦帥其屬而往,皆所以重治法,新王事也。 王昭禹曰:必至於挾日者,蓋近或知之矣。遠者庸有未知焉。觀之挾日,使遠近皆遍知故也。 乃施典於邦國,而建其牧,立其監,設其參,傅其伍,陳其殷,置其輔。 王氏曰:既以治象示人,於是乃以所建典法則,施於邦國都鄙官府也。 乃施則於都鄙,而建其長,立其兩,設其伍,陳其殷,置其輔。 鄭康成曰:長謂公卿、大夫、王子弟命采邑者。兩謂兩卿也,不言三卿者,不足於諸侯。 乃施法於官府,而建其正,立其貳,設其考,陳其殷,置其輔。 鄭康成曰:正謂冢宰、司徒、宗伯、司馬、司寇、司空也。貳謂小宰、小司徒、小宗伯、小司馬、小司寇、小司空也。考,成也。佐成事者,謂宰夫鄉師肆師軍,司馬士師也。司空亡,未聞其考。 小宰之職,正歲,帥治官之屬,而觀治象之法,徇以木鐸,曰:不用法者,國有常刑。 鄭康成曰:正歲謂夏之正月,得四時之正,以出教令者,審也。古者將有新令,必奮木鐸,以警眾,使明聽也。 乃退以宮刑,憲禁於王宮。 王昭禹曰:小宰掌建邦之宮刑。憲禁於王宮,憲謂表而示之,使知禁之所在。 令於百官府曰:各修乃職,考乃法,待乃事,以聽王命。其有不共,則國有大刑。 王昭禹曰:此王宮中之百官府也。蓋百官有治事於王宮者,既憲禁於王宮,又明為告令,使皆知之。 漢 漢制,以五時讀令。 按《晉書·禮志》:漢儀,太史每歲上其年曆,先立春、立夏、大暑、立秋、立冬常讀五時令,皇帝所服,各隨五時之色。帝升御座,尚書令以下就席位,尚書三公郎以令置按上,奉以入,就席伏讀訖,賜酒一卮。 後漢 明帝永平二年,詔班時令。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永平二年春正月幸未,使尚書令持節詔驃騎將軍、三公班時令,敕群後。 〈注〉時謂月令也。四時各有令,若有乖舛,必致妖災,故告之。 章帝建初元年,令每月朔旦有司讀令。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建初元年冬,始行月令迎氣樂。每月朔旦,有司讀令。 魏 明帝景初元年,定以四時讀令。 按《魏志·明帝本紀》:景初元年春正月,改太和歷曰景初歷。其春夏秋孟仲季月雖與正歲不同,至於郊祀、迎氣、礿祠、蒸嘗、巡狩、蒐田、至分啟閉、班宣時令、中氣早晚、敬授民事,皆以正歲斗建為歷數之序。 按《晉書·禮志》:漢讀五時令,魏氏常行其禮。魏明帝景初元年,通事白曰:前後但見讀春夏秋冬四時令,至於服黃之時,獨缺不讀,今不解其故。散騎常侍領太師令高堂隆以為黃於五行,中央土也,王四季各十八日。土生於火,故用事之末服黃,三季則否。其令則隨四時,不以五行為令也,是以服黃無令。斯則魏氏不讀大暑令也。 晉 晉承魏制以四時讀令。 按《晉書·禮志》:魏讀春夏秋冬四時令。及晉受命,亦有其制。傅咸雲立秋一日,白路光於紫庭,白旂陳於玉階。然則其日旂路皆白也。 成帝咸和五年,詔以春冬讀令。 按《晉書·成帝本紀》不載。按《禮志》:成帝咸和五年六月丁未,有司奏讀秋令。兼侍中散騎常侍荀弈、兼黃門侍郎散騎侍郎曹宇駮曰:尚書三公曹奏讀秋令,儀注舊典未備。臣等參議光祿大夫臣華恆議,武皇帝以秋夏盛暑,常闕不讀令,在春冬不廢也。夫先王所以順時讀令者,蓋後天而奉天時,正服尊嚴之所重。今服章多闕,加此熱隆赫,臣等謂可如恆議,依故事闕如不讀。詔可。 咸和六年,以立夏日讀夏令。 按《晉書·成帝本紀》不載。按《禮志》:咸和六年三月,有司奏今月十六日立夏。今正服漸備,四時讀令,是祇述天和隆殺之道,謂今故宜讀夏令。奏可。 按《玉海》:咸和六年,有司奏,四時讀令。 宋 文帝元嘉六年,命三公郎讀時令。 按《宋書·文帝本紀》不載。按《玉海》:元嘉六年,讀時令。三公郎讀,皇帝臨軒,百僚陪位。惟世祖世劉協、太宗世謝絳為三公郎,善於其事,人主公卿屬目稱嘆。 陳 宣帝太建十一年,詔申嚴法令。 按《陳書·宣帝本紀》:太建十一年五月乙巳,詔曰:昔軒轅命於風后、力牧,放勛咨爾稷、契、朱虎,冕旒垂拱,化致隆平。爰逮漢列五曹,周分六職,設官理務,各有攸司,亦幾期刑措,卜世彌永,並賴群才,用康庶績。朕日昃劬勞,思弘治要,而機事尚擁,政道未凝,夕惕於懷,罔知攸濟。方欲仗茲舟楫,委成股肱,徵名責寔,取寧多士。自今應尚書曹、府、寺、內省監、司文案,悉付局參議分判。其軍國興造、徵發、選序、三獄等事,前須詳斷,然後啟聞。凡諸辯決,務令清乂,約法守制,較若畫一,不得前後舛互,自相予楯,致有枉滯。紆意舞文,糾聽所知,靡有攸赦。 北魏 宣武帝景明四年,詔先朝軌式疑闕者速以奏聞。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景明四年十有二月丙申,詔曰:先朝制立軌式,庶事惟允。但歲積人移,物情乖惰。比或擅有增損,廢墜不行;或守舊遺宜,時有舛妨;或職分錯亂,互相推委。其下百司,列其疑闕,速以奏聞。 北齊 齊制天子御殿有司讀時令。 按《隋書·禮儀志》:後齊立春日,皇帝服通天冠、青介幘、青紗袍,佩蒼玉,青帶、青褲、青襪舄,而受朝於太極殿。尚書令等坐定,三公郎中詣席,詭讀時令訖,典御酌酒卮,置郎中前,郎中拜,還席伏飲,禮成而出。立夏、季夏、立秋讀令,則施御座於中楹,南向。立冬如立春,於西廂東向。各以其時之色服,儀並如春禮。 唐 太宗貞觀十四年正月庚子,有司讀時令。 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 中宗嗣聖十五年,太后詔讀時令。〈即武后聖曆元年〉按《唐書·武后本紀》不載。按《張齊賢傳》:聖歷初,齊賢 為太常奉禮郎。武后詔百官議告朔於明堂,讀時令,布政事,京官九品以上、四方朝集使皆列於廷。 元宗開元二十年,定讀令儀制。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玉海》:開元定禮有明堂及太極殿五時讀令之儀冠服佩玉悉從方色〈按《舊唐書· 元宗本紀》:開元二十年九月乙巳,中書令蕭嵩奏上《開元禮》一百五十卷,故讀令儀載於此 〉 開元二十五年,更定讀令儀制。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唐會要》:開元二十五年十月一日辛丑,制自今以後,每年立春之日,朕當率公卿,親迎氣於東郊,其後夏及秋,常以孟月朔於正殿,讀時令,仍令禮官修撰儀注。 德宗貞元六年,令有司宣讀時令。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玉海》:貞元六年二月,制四孟月迎氣之日,令有司宣讀時令。 文宗太和八年,中書門下奏讀時令。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玉海》:太和八年六月,中書門下奏:天寶後,盛典久廢。請來年正月,依舊禮讀時令。命太常撰儀注。 明 太祖洪武四年,令官吏講讀律令。 按《明會典》:洪武四年,令凡國家律令,並續降條例事理,有司官吏,須要熟讀詳玩,明曉其意。監察御史、按察司官所至之處,令其講讀。或有不能通曉者,依律究治。 洪武十八年,御製大誥成,頒示天下。 按《明昭代典則》云云。 洪武十九年,御製大誥,續編三編成,頒示天下。按《明昭代典則》:洪武十九年三月辛未,御製大誥續編成,頒示天下。十二月癸巳,御製大誥三編成,頒示天下。 洪武二十一年,令武臣子弟讀大誥。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一年,賜天下武臣大誥,令其子弟誦習。 洪武二十四年,令天下生員兼讀誥律。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二十五年,令官民傳誦大誥三編。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五年,詔令各處官民之家,傳誦大誥三編。凡遇鄉飲酒禮一人講說,眾人盡聽,使人皆知趨吉避凶,不犯刑憲。其秀才教訓子弟,引赴京考試,有記一編兩編,或全記者,俱受賞。仍具賞過名數,曉諭天下。 洪武二十六年,令民講讀大誥律令。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六年,令凡民間,須要講讀大誥律令,敕諭老人手榜,及見丁著業牌面沿門輪遞,務要通曉法意。仍仰有司時加提督。 洪武三十年,命戶部下令,天下鄉里以木鐸諭民。按《明昭代典則》:洪武三十年八月辛亥,命戶部下令,天下人民鄉里,各置木鐸。內選年老者,每月六次持木鐸,徇於道路,曰:孝順父母,尊敬長上,和睦鄉里,教訓子孫,各安生理,毋作非為。又令民,凡遇農桑時月,清晨聚眾鼓鳴,皆會田所,及時力田,里老縱其怠惰,不勤督者,罰。又令,凡遇婚姻死喪吉凶等事,一里之內,互相賙給,庶使人相親愛,風俗厚矣。 成祖永樂十七年,申嚴洪武法令。 按《明會典》:永樂十七年,令各處軍衛有司,凡洪武年間,一應榜文,俱各張掛遵守。如有藏匿棄毀,不張掛者,凌遲處死。 憲宗成化元年,令申嚴洪武、永樂、正統歷年法令。 按《明會典》:成化元年,奏准各處修蓋榜房,將洪武、永樂、正統年間,節次頒降榜文,謄寫張掛,諭眾通知。成化四年,令學校講說律令。 按《明會典》:成化四年,奏准各處有司,每遇朔望,諸學行香之時,令師生講說《大明律》及御製書籍,俾官吏及合屬人等,通曉法律倫理,違者治罪。 世宗嘉靖八年,令州縣村落設會,以備講讀法令。 按《明會典》:嘉靖八年,題准每州縣村落為會,每月朔日,社首社正率一會之人,捧讀聖祖教民榜文,申致警戒。有抗拒者,重則告官,輕則罰米入義倉,以備賑濟。 法令部總論 《易經》 《姤卦》 《象》曰:天下有風,姤;後以施四誥四方。 〈《程傳》〉風行天下,無所不周。為君後者,觀其周遍之象,以施其命令,周誥四方也。〈《大全》〉中溪張氏曰:風者,天之號令,所以鼓舞萬物。命者,君之號令,所以鼓舞萬民。自天而下,無物不遇,而君之命令寔似之。人君尊居九重,與下民本無相遇之理。惟王言一布, 則萬民爭先快睹,莫不鼓舞於其下,而君民之心始遇矣。 《巽卦》 《彖》曰:重巽以申命。 〈《程傳》〉重巽者,上下皆巽也。上順道以出命,下奉命而順從。上下皆順,重巽之象也。君子體重巽之義,以申復其命令。申,重複也,丁寧之謂也。 《象》曰:隨風,巽;君子以申命行事。 〈《程傳》〉兩風相重,隨風也。隨,相繼之義。君子觀重巽相繼以順之象,而以申命令行政事,隨與重上下皆順也。上順下而出之,下順上而從之。上下皆順,重巽之義也。命令政事順理,則合民心而民順。 《渙卦》 九五:渙汗其大號,渙王居,無咎。 〈《大全》〉沙隨程氏曰:汗由中出,浹於四體,亦猶大號由君出,浹於四方。 中溪張氏曰:九五以巽順之大君,而發渙汗之大號。此令出惟行,弗惟反,猶膚之有汗出而不可反也。然當天下渙散之時,民思其主。必有王者出,而居中正之位,乃可成濟渙之功,而無反汗之咎也。 白雲郭氏曰:一王居渙,號則正位以令天下,得君道也,故無咎。 《書經》《周書周官》 王曰:嗚呼。凡我有官君子,欽乃攸司,慎乃出令,令出惟行,弗惟反,以公滅私,民其允懷。 〈《大全》〉陳氏經曰:令未出而致謹,可也。既出則有行無反矣。不謹於未出之先,必反於既令之後。何以示信乎。 蘇氏曰:此教以謹令,非欲其遂非也。 《詩經》《大雅抑》 無競維人,四方其訓之,有覺德行,四國順之,吁謨定命,遠猶辰告,敬慎威儀,維民之則。 〈《朱注》〉吁,大。謨,謀也。大謀謂不為一身之謀,而有天下之慮也。定,審定,不改易也。命,號令也。猶,圖也。遠,謀,謂不為一時之計,而為長久之規也。辰告謂以時播告也。 《禮記》《緇衣》 子曰:王言如絲,其出如綸,王言如綸,其出如綍,故大人不倡游言,可言也。不可行,君子弗言也。可行也。不可言,君子弗行也。則民言不危行,而行不危言矣。 〈《大全》〉馬氏曰:夫可言不可行,君子不言也。則民言顧行,而言不危行矣。可行不可言,君子弗行也。則民行顧言,而行不危言矣。 《管子》《立政》 分國以為五鄉,鄉為之師,分鄉以為五州,州為之長。分州以為十里,里為之尉。分里以為十游,游為之宗。十家為什,五家為伍,什伍皆有長焉。孟春之朝,君自聽朝,論爵賞校官,終五日。季冬之夕,君自聽朝,論賞罰刑殺,亦終五日。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憲於國,五鄉之師,五屬大夫,皆受憲於太史。大朝之日,五鄉之師,五屬大夫,皆身習憲於君前。太史既布憲,入籍於太府。憲籍分於君前。五鄉之師出朝,遂於鄉官致於鄉屬,乃於游宗,皆受憲。憲既布,及反致令焉,然後敢就舍;憲未布,令未致,不敢就舍。就舍,謂之留令。死罪不赦。五屬大夫,皆以行車朝,出朝不敢就舍,遂行至都之日。遂於廟致屬吏,皆受憲。憲既布,乃發使者致令以布憲之日蚤晏之時,憲既布,使者以發,然後敢就舍;憲未布。使者未發,不敢就舍;就舍,謂之留令,死罪不赦。憲既布,有不行憲者,謂之不從令,罪死不赦。考憲而有不合於太府之籍者,侈曰專制,不足曰虧令,罪死不赦。首憲既布,然後可以布憲。凡將舉事,令必先出,曰事將為。其賞罰之數,必先明之,立事者,謹守令以行賞罰,計事致令,復賞罰之所加,有不合於令之所謂者,雖有功利,則謂之專制,罪死不赦。首事既布,然後可以舉事。 《重令》 凡國君之重器莫重於令,令重則君尊;君尊則國安。令輕則君卑,君卑則國危;故安國在乎尊君,尊君在乎行令,行令在乎嚴罰;罰嚴令行,則百吏皆恐;罰不嚴,令不行,則百吏皆喜。故明君察於治民之本,本莫要於令,故曰:虧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從令者死,五者死而無赦,惟令是視;故曰:令重而下恐。為上者不明,令出雖自上,而論可與不可者在下。夫倍上令以為威,則行恣於己以為私,百吏奚不喜之有。且夫令出雖自上,而論可與不可者在下,是威下繫於民也。威下繫於民,而求上之毋危,不可得也。令出而留者無罪,則是教民不敬也。令出而不行者毋罪,行之者有罪,是皆教民不聽也。令出而論可與不可者在官,是威下分也。益損者毋罪,則是教民邪途也。如此,則巧佞之人,將以此成私為交,比周之人,將以此阿黨取與。貪利之人,將以此取貨聚財。懦弱之人,將以此阿貴事富。便辟伐矜之人,將以此買譽成名。故令一出,示民邪途五衢,而求上之毋危,下之毋亂,不可得也。菽粟不足,末生不禁,民必有飢餓之色,而工以雕文刻鏤相稚也,謂之逆。布帛不足,衣服無度,民必有凍寒之傷,而女以美衣錦繡綦組相稚也,謂之逆。萬乘藏兵之國,卒不能野戰應敵,社稷必有危亡之患,而士以毋分役相稚也謂之逆。爵人不論能,祿人不論功,則士無為行制死節。而群臣必通外請謁,取權道,行事便辟,以貴富為榮華以相稚也,謂之逆。朝有經臣,國有經俗,民有經產。何謂朝之經臣。察身能而受官,不誣於上;謹於法令以治,不阿黨;竭能盡力,而不尚得;犯難離患,而不辭死;受祿不過其功,服位不侈其能,不以毋實虛受者,朝之經臣也。何謂國之經俗。所好惡,不違於上;所貴賤,不逆於令,毋上拂之事,毋下比之說,毋侈泰之養,毋踰等之服。謹於鄉里之行,而不逆於本朝之事者,國之經俗也。何謂民之經產。畜長樹藝,務時殖穀,力農墾草,禁止末事者,民之經產也。故曰:朝不貴經臣,則便辟得進。毋功虛取,奸邪得行。毋能上通。國不服經俗,則臣下不順,而上令難行。民不務經產,則倉廩空虛,財用不足。便辟得進,毋功處取,奸邪得行,毋能上通,則大臣不和。臣下不順,上令難行,則應難不捷,倉廩空虛,財用不足,則國毋以固守,三者見一焉,則敵國制之矣。故國不虛重,兵不虛勝,民不虛用,令不虛行。凡國之重也,必待兵之勝也,而國乃重。凡兵之勝也,必待民之用也,而兵乃勝。凡民之用也,必待令之行也,而民乃用。凡令之行也,必待近者之勝也,而令乃行。故禁不勝於親貴,罰不行於便辟,法禁不誅於嚴重,而害於疏遠,慶賞不施於卑賤二三,而求令之必行,不可得也。能不通於官,受祿賞不當於功,號令逆於民心,動靜詭於時變,有功不必賞,有罪不必誅,令焉不必行,禁焉不必止,在上位無以使下,而求民之必用,不可得也。將帥不嚴威,民心不專一,陳士不死制,卒士不輕敵,而求兵之必勝,不可得也。內守不能完,外攻不能服,野戰不能制敵,侵伐不能威四鄰,而求國之重,不可得也。德不加於弱小,威不信於強大。征伐不能服天下,而求霸諸侯,不可得也。威有與兩立,兵有與分爭,德不能懷遠國,令不能一諸侯,而求王天下,不可得也。地大國富,人眾兵彊,此霸王之本也,然而與危亡為鄰矣。天道之數,人心之變。天道之數,至則反,盛則衰。人心之變,有餘則驕。驕則緩怠。夫驕者驕諸侯,驕諸侯者,諸侯失於外。緩怠者,民亂於內。諸侯失於外,民亂於內,天道也,此危亡之時也。若夫地雖大,而不併兼,不攘奪。人雖眾,不緩怠,不傲下。國雖富,不侈泰,不縱慾。兵雖彊,不輕侮諸侯。動眾用兵,必為天下政理;此正天下之本,而霸王之主也。凡先王治國之器三,攻而毀之者六。明王能勝其攻,故不益於三者,而自有國正天下,亂王不能勝其攻,故亦不損於三者,而自有天下而亡。三器者何也。曰:號令也、斧鉞也、祿賞也。六攻者何也。曰:親也、貴也、貨也、色也、巧佞也、玩好也。三器之用何也。曰:非號令毋以使下,非斧鉞毋以威眾,非祿賞毋以勸民。六攻之敗何也。曰:雖不聽而可以得存者,雖犯禁而可以得免者,雖無功而可以得富者。凡國有不聽而可以得存者,則號令不足以使下。有犯禁而可以得免者,則斧鉞不足以威眾。有毋功而可以得富者,則祿賞不足以勸民。號令不足以使下,斧鉞不足以威眾,祿賞不足以勸民,若此,則民毋為自用;民毋為自用,則戰不勝,戰不勝,而守不固,守不固,則敵國制之矣。然則先王將若之何。曰:不為六者變更於號令,不為六者疑錯於斧鉞,不為六者益損於祿賞;若此,則遠近一心;遠近一心,則眾寡同力;眾寡同力,則戰可以必勝,而守可以必固,非以併兼攘奪也,以為天下政治也,此正天下之道也。 《任法》 聖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數而不任說,任公而不任私,任大道而不任小物,然後身佚而天下治,失君則不然,舍法而任智,故民舍事而好譽。舍數而任說,故民捨實而好言。舍公而好私,故民離法而妄行。舍大道而任小物,故上勞煩,百姓迷惑,而國家不治。聖君則不然,守道要,處佚樂,馳騁弋獵,鐘鼓竽瑟,宮中之樂,無禁圉也,不思不慮,不憂不圖,利身體,便形軀,養壽命,垂拱而天下治。是故人主有能用其道者不事心,不勞意,不動力,而土地自辟,囷倉自實,蓄積自多,甲兵自強,群臣無詐偽,百官無奸邪,奇術技藝之人,莫敢高言孟行,以過其情,以遇其主矣。昔者堯之治天下也,猶埴之在埏也。唯陶之所以為。猶金之在壚,恣冶之所以鑄。其民引之而來,推之而往,使之而成,禁之而止,故堯之治也,善明法禁之令而已矣。黃帝之治天下也,其民不引而來,不推而往,不使而成,不禁而止。故黃帝之治也,置法而不變,使民安其法者也,所謂仁義禮樂者皆出於法,此先聖之所以一民者也。周書曰:國法法不一,則有國者不祥。民不道法則不祥國更立法以典民則祥,群臣不用禮義教訓則不祥。百官服事者離法而治則不祥。故曰:法者,不可恆也。存亡治亂之所從出,聖君所以為天下大儀也。君臣上下貴賤皆發焉,故曰:法古之法也。世無請謁任舉之人,無間識博學辯說之士,無偉服,無奇行,皆囊於法以事其主。故明王之所以恆者二:一曰明法而固守之。二曰禁民私而收使之,此二者,主之所恆也。夫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者,下之所以侵法亂主也;故聖君置儀設法而固守之,然故諶杵習士,聞識博學之人不可亂也。眾強富貴私勇者不能侵也,信近親愛者不能離也,珍怪奇物不能惑也,萬物百事非在法之中者不能動也;故法者天下之至道也,聖君之實用也。今天下則不然,皆有善法而不能守也,然故諶杵習士,聞識博學之士,能以其智亂法惑上,眾強富貴私勇者,能以其威犯法侵陵;鄰國諸侯能以其權置子立相;大臣能以其私附百姓,剪公財以祿私士,凡如是而求法之行,國之治,不可得也。聖君則不然,卿相不得剪其私,群臣不得辟其所親愛。聖君亦明其法而固守之,群臣修通輻輳以事其主,百姓輯睦聽令道法以從其事故曰:有生法,有守法,有法於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於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謂為大治;故主有三術。夫愛人不私賞也,惡人不私罰也,置儀設法以度量斷者,上主也。愛人而私賞之,惡人而私罰之。倍大臣,離左右,專以其心斷者,中主也。臣有所愛而為私賞之,有所惡而為私罰之,倍其公法,損其正心,專聽其大臣者,危主也。故為人主者,不重愛人,不重惡人,重愛曰失德,重惡曰失威,威德皆失,則主危也。故明王之所操者六:生之殺之,富之貧之,貴之賤之;此六柄者,王之所操也。主之所處者四:一曰文、二曰武、三曰威、四曰德,此四位者,主之所處也。藉人以其所操,命曰奪柄。藉人以其所處,命曰失位;奪柄失位,而求令之行,不可得也。法不平,令不全,是亦奪柄失位之道也;故有為枉法,有為毀令,此聖君之所以自禁也。故貴不能威,富不能祿,賤不能事,近不能親,美不能淫也。植固而不動,奇邪乃恐。奇革而邪化,令往而民移。故聖君失度量,置儀法,如天地之堅,如列星之固,如日月之明,如四時之信,然故令往而民從之,而失君則不然,法立而還廢之,令出而後反之,枉法而從私,毀令而不全,是貴能威之,富能祿之,賤能事之,近能親之,美能淫之也,此五者,不禁於身,是以群臣百姓,人挾其私,而幸其主,彼幸而得之,則主日侵。彼幸而不得,則怨日產。夫日侵而產怨,此失君之所慎也。凡為主而不得用其法,不適其意,顧臣而行,離法而聽貴臣,此所謂貴而威之也。富人用金玉事主而來焉,主離法而聽之,此所謂富而祿之也。賤人以服約卑敬悲色告愬其主,主因離法而聽之。所謂賤而事之也。近者以偪近親愛有求其主,主因離法而聽之,此所謂近而親之也。美者以巧言令色請其主,主因離法而聽之,此所謂美而淫之也。治世則不然,不知親疏遠近貴賤美惡,以度量斷之,其殺戮人者不怨也,其賞賜人者不德也。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無私也,是以官無私論,士無私議,民無私說,皆虛其匈以聽於上。上以公正論,以法制斷,故任天下而不重也。今亂君則不然,有私視也,故有不見也,有私聽也,故有不聞也,有私慮也,故有不知也。夫私者,壅蔽失位之道也,上舍公法而聽私說,故群臣百姓皆設私立方,以教於國。群黨比周,以立其私。請謁任舉,以亂公法,人用其心,以幸於上,上無度量以禁之,是以私說日益,而公法日損,國之不治,從此產矣。夫君臣者,天地之位也。民者,眾物之象也,各立其所職以待君令,群臣百姓安得各用其心而立私乎。故遵主令而行之,雖有傷敗無罰。非主令而行之,雖有功利,罪死,然故下之事上也,如響之應聲也,臣之事主也,如影之從形也。故上令而下應,主行而臣從,此治之道也。夫非主令,而行有功利,因賞之,是教妄舉也。遵主令而行之,有傷敗而罰之,是使民慮利害而離法也。群臣百姓人慮利害,而以其私心舉措,則法制毀而令不行矣。 《形勢解》 人主之所以令則行,禁則止者,必令於民之所好,而禁於民之所惡也。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惡死,莫不欲利而惡害,故上令於生利人,則令行;禁於殺害人,則禁止,令之所以行者,必民樂其政也。而令乃行,故曰:貴有以行令也。 《淮南子》 《主術訓》 法者,天下之度量,而人主之準繩也。縣法者,法不法也;設賞者,賞當賞也。法定之後,中程者賞,缺繩者誅。尊貴者不輕其罰,而卑賤者不重其刑,犯法者雖賢必誅,中度者雖不肖必無罪,是故公道通而私道塞也。古之置有司也,所以禁民,使不得自恣也;其立君也,所以剬有司,使無專行也;法籍禮義者,所以禁君,使無擅斷也。人莫得恣,則道勝;道勝則理達矣,故反於無為。無為者,非謂其凝滯而不動,以其言莫從己出也。夫寸生於,生於日,日生於形,形生於景,此度之本也。樂生於音,音生於律,律生於風,此聲之宗也。法生於義,義生於眾適,眾適合於人心,此治之要也。故通於本者不亂於末,睹於要者不惑於詳。法者,非天墮,非地生,發於人間,而反以自正。是故有諸己不非諸人,無諸己不求諸人。所立於下者,不廢於上;所禁於民者,不行於身。所謂亡國,非無君也,非無法也,有法者而不用,與無法等。是故人主之立法,先自為檢式儀表,故令行於天下。孔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故禁勝於身,則令行於民矣。 《劉協·新論》《法術》 法術者,人主之所執,為治之樞也。術藏於內,隨務應變。法設於外,適時御人。建國君人者,雖能善政,未有棄法而成治也。故神農不施刑罰,而人善為政者,不可廢法而治人。舜執干戚而服有苗,征伐者不可釋甲而制寇。立法者,譬如善御察馬之力,揣途之數,齊其銜轡,以從其勢。故能登坂赴險,無覆軼之敗。乘危涉遠,無越軌之患。君猶御也,法猶轡也,人猶馬也,馬猶軌也,理猶執轡也。執轡者,欲馬之遵軌也。明法者,欲人之循治也。轡不均齊,馬失軌也。法不適時,人乖理也。是以明主務,循其法,因時制宜,苟利於人,不必法古。必害於事,不可循舊。夏商之衰,不變法而亡。三代之興,不相襲而王。堯舜異道,而德蓋天下。湯武殊治,而名施後代。由此觀之,法宜變動,非一代也。今法者,則溺於古律。儒者,則拘於舊禮。而不識情移法宜變改也。此可與守法而施教,不可與論法而立教。故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賢者更禮,不肖者拘焉。拘禮之人,不足以言事。製法之士,不足以論理。若握一世之法,以傳百世之人。猶以一衣擬寒暑,一藥治痤瘕也。若載一時之禮,以訓無窮之俗,是刻舟而求劍,守株而待兔。故製法者,為理之所由,而非所以為治也。禮者,成化之所宗,而非所以成化也。成化之宗,在於隨時。為治之本,在於因世。未有不因世而欲治,不隨時而成化。以斯治政未為衷也。 《丘浚·大學衍義補》《謹號令之頒》 《易·始卦》:大象曰:天下有風,姤;後以施命誥四方。 臣按:昔人有言,風者,天之號令,所以鼓舞萬物。命者,君之號令,所以鼓舞萬民。風自天而下,無物不遇。而君之命令寔似之。人君尊居九重,與下民本無相遇之理。惟王言一布,則萬民爭先快睹,莫不鼓舞於其下,而君民之心,始遇矣。由是觀之,人君命令之頒,所以布君之德。感民之心,其機括之大,轉移之妙有如此者,可不謹哉。 《巽》之象曰:重巽以申命。 臣按:巽之卦象,風也。風之吹物,無處不入,無物不鼓動。詔令之入人淪,於肌膚浹於骨髓,亦如風之動物也。人君體巽之象,順人心以行事,重複而丁寧之,必須上下皆以為順,而不拂逆人心,然後行之,則德之入人也。深而澤之,及人也厚矣。 《象》曰:隨風,巽;君子以申命行事。 臣按:先儒謂巽為風,而風者所以發揚天之號令。風隨風而不逆,此重巽之象也。在上之君子,體隨風之巽出,而發號施令。凡事必申復詳審,一再命之,然後見之行事,則四方風動,順而易入。申命者,所以致其戒於行事之先。行事者,所以踐其言於申命之後。由是觀之人君詔令之出,不可不詳審於未頒之前,尤不可不踐行於既頒之後。審之於前不可行者,則不言也。踐之於後,既言之矣,則不可不行也。後世之詔,惟其失於詳審,輕為條款,故既行之後,往往杌艎齟齬,有所牽制妨礙,而不可行焉。此其詔令所以不見信於臣民,有所頒布,人率以虛言視之。國家猝有急切之事,因之而失機敗事者,多矣。 《渙》九五:渙汗其大號。 臣按:人君當人心渙散之時,而欲收之,非有大號令,不可也。故當渙之時,必有號令之頒,如身之出汗,無處而不浹洽,然後可以免咎也。觀唐德宗奉天,宋高宗中興二詔,可驗矣。 《書》:多方,周公曰:王若曰:猷告爾四國多方。 臣按:後世人臣,代傳王言,蓋本諸此國家不幸,而有刑討征誅之事。在可否之間,涉形似之,疑者必 須明白詳悉,頒布天下,使人心曉然,知吾意向之所在,因其情而定其罪,隨其罪而加以刑,蓋有不得已焉者。如此,則群疑釋而人心服,亂根永絕,而國是明著矣。 《周官》:王曰:嗚呼。凡我有官君子,欽乃攸司,慎乃出令,令出惟行,弗惟反,以公滅私,民其允懷。 臣按:令之大者,固出於君,而百司庶府,下其教條於其屬,亦令也。故成王既訓迪百官,而又合其尊卑大小,而同訓之焉。夫朝廷之政,由上而行之於下,由內而行之於外。必假命令,以達之於其未出之前,必須謹審詳度,知其必可行而無弊,然後出之。既出之後,必欲其通行而無礙,不至於壅塞而反逆,可也。然其所出之令,一惟以公理而滅私情,然後可行而不反。苟或私勝而公微,則將反逆而不可行矣。又何以使民咸敬信,而懷服也哉。 《詩·大雅·抑之篇》曰:吁謨定命,遠猶辰告。 臣按:人君欲示訓於四方也,必廣大其謀謨,不為一身而必為天下無終窮之慮,審定其號令,不敢輕易而必為一定不可易之制。於是乎長慮卻顧,深思遠圖,稽其所終所蔽,益之損之,與時宜之,必可為久遠之規,然後以時而播告之焉。如此,則夫號令之頒,圖惟之事,永永無弊。施之於一時者,可以為法於百世矣。後世世主,淺謀輕舉,容易發為號令,可言而不可行者,多矣。縱有可行,亦惟可用於一時,不可詒之於久遠。於是朝更夕改,民不知所遵守。是以號令之頒,民視之以為泛常。一旦遇夫倉卒之變,有所補褊救急,而下人不知其所以,而往往至於不可救藥。吁,可不謹哉。 《春秋穀梁傳》曰:為天下主者天也,繼天者君也,君之所存者命也。為人臣而侵其君之命而用之,是不臣也;為人君而失其命,是不君也。君不君,臣不臣,此天下所以傾也。 臣按:君,代天出命者也。臣,代君行命者也。君出命,固不可違天之道。臣行命,亦不可侵君之事。苟臣侵君之事,則君失其命矣。君失其命,則不足以繼天,而君非君矣。臣侵君命,則不知以事君,而臣非臣矣。人君繼天以出治,恆必兢兢業業,敬以存心,明以燭理,剛以制欲,則臣下知所凜畏,而不敢侵吾之事,而吾所以繼天道而主天下者,其威命不至旁落而下移矣。 《禮記》:王言如絲,其出如綸,王言如綸,其出如綍。 臣按:王者之言,其在中也。惟細如絲而已。及其出也,乃如宛轉繩之大焉。其初出也,僅大如綸而已。及其出而益遠也,乃如引棺之大索焉。所以然者,良以人君居九重之上,為萬方之主,一言一話,在人君雖若甚微者,及其施之於外,天下之人,仰之如日星之明,畏之如雷霆之震,去之愈遠,而見之愈大焉。然則人君號令之頒,其可以不謹哉。 漢賈山言於文帝曰:臣聞山東吏布誥令,民雖老裸癃疾,扶杖而往聽之,願少須臾毋死,思見德化之成。 臣按:司馬遷作《史記》,於《文帝紀》,凡詔皆稱上曰,而他紀則不然。蓋以見文帝之詔,皆出於帝之實意也。上以實感,故下以實應。一見其詔書之下,欣欣然相率以聽,意必其真有此實惠,然後為此實言也。後世詔書之下,率出於詞臣之視草,有司之議擬,皆按故事而舉之,未必皆出自上心也。是以有其言,無其事,有其事,無其效。許人以直言不加罪,而罪之愈甚。許民以欠負不復徵,而徵之如故。是故上之言不信於民,民之心不孚於上。此德化之成所以有歉於文帝歟。 光武時,天下已定,務用安靜。以手跡賜萬國者,一劄十行,細書成文。勤約之風,行於天下。 唐陸贄從德宗幸奉天,嘗奏曰:今乘輿播遷,陛下宜痛自引過,以感人心。德宗從之。故行在詔書始下,雖驕將悍卒,莫不揮涕激發。及還京師,李抱真來朝奏曰:陛下在山南時,山東士卒聞書詔之辭,無不感泣,思奮臣節。臣知賊不足平也。 臣按:感人之易者,莫易於言。故人君一言之善,雖於深宮之中,九重之上,四海之遠,莫不應之。況以德音之宣布,詔令之頒行於郡國者哉。夫上有由中之誠,下必有感孚之效。不徒然也。觀光武勤約之風,行於天下。德宗引過之詔,感夫士卒。可見矣。人君誠能誠實其心,審定其命,擇視草之臣,守渙汗之信。則雖蠢愚之夫,驕悍之卒,亦無不感動者。而況愚直之民,循良之吏乎。 唐 太宗謂侍臣曰:詔令格式,若不常定,則人心多惑,奸詐盡生。《周易》稱:渙,汗,其大號施令,若汗出於體,一出而不復也。又《書》曰:慎乃出令,令出惟行,弗惟反,且漢祖日不假給,蕭何起於小吏,製法之後,猶稱畫一。今宜詳思此義,不可輕出詔令。必須審定,以為永式。 臣按:太宗此言,則凡號令之頒,不但詔告天下,而 已凡夫一事之施,一令之布,皆不可輕出,必委曲審定,以為久遠之規焉。 宋劉安石言於其君〈哲宗〉曰:臣嘗考載籍,以推先王之道。雖禮樂刑政,號為治具,而所以行之者,特在命令而已。昔之善觀人之國者,不視其世之盛衰,而先察其令之弛張。未論其政之醇疵,而先審其令之繁簡。惟其慮之既臧,發之不妄,而持以必行,則堅如金石,信如四時,敷天之下,莫不傾耳承聽,聳動厭服。此聖人所恃以鼓舞萬民之術也。《傳》曰:令重則君尊。又曰:國之安危,在出令。凡此皆謹重之意也。今朝廷命令,變易頻數,遠不過一二歲,近或期月而已。甚者朝行而夕改。亦有前詔未頒,後令蠲除者。吏不知所守,民不知所從。求其弊原,蓋由講議未精,思慮未審,人情有所未盡,事理有所未通。或牽於好惡之私,或溺於迎合之說。是非無所辨,取捨無所宗。故一人言之而遽為之紛更也。方平安無事之時,輕慢多變之如此。緩急有事之際,何以取信於人。伏望深鑒前古之戒,謹為今日之慮。至於法度之廢置,政事之因革,必使大臣公心協謀,博詢利病,廣攬詳擇,務當義理。更其所可更,則不嫌於違俗。守其所可守,則無憚於襲故。幾政令清簡,吏民信服,事可久行,不致反汗。 臣按:安世斯言,切中古今之弊。有志於天下國家者,其於命令之頒,要當以為鑑戒。 范成大曰:人君所以為國者,恃其命令足以鼓舞群下而已。命令重則其政舉,命令輕則其事隳。人臣敬君之命,如雷霆之不敢侮。蓋以吾君之所以為國者在焉。故《曲禮》序尊敬君命之說為尤詳。人君深居九重之中,而化萬里之外。命令所至,奔走奉承,其震動如此。是以聖王兢兢業業,不敢忽於出令,審之而勿輕發,守之而勿輕變。使天下致敬而取則,觀聽不惑,而後治功可成也。 臣按:范成大此言,所以解《曲禮》曰:凡為君使者,已受命君,言不宿於家也。《曲禮》之言為臣而發,范氏之言為君而發。臣必敬君命之施,君必謹己命之發。命之發也不輕,禮之敬也不忽。古之帝王所以言不妄發,發而人必信之。事不妄舉,舉而人必從之。此其治功之成,所以易易也歟。 《性理會通》《法令》 程子曰:三王之法,各是一王之法。故三代損益文質,隨時之宜。若孔子所立之法,乃通萬世不易之法。孔子於他處亦不見說,獨答顏回云:行夏之時,乘殷之輅,服周之冕。樂則韶舞。此是於四代中,舉這一個法式。其詳細雖不可見,而孔子但亦言其大法,使後人就上修之。二千年來,亦無一人識者。 居今之時,不安今之法令,非義也。若論為治,不為則已。如復為之,須於今之法度。內處得其當,方為合義。若須更改而後為,則何義之有。 古之人重改作,變政易法,人心始以為疑者,有之矣。久而必信,乃其改作之善者也。始既疑之,終復不信,而能善治者,未之有也。 為改必立善法,俾可以垂久而傳遠。若後世變之,則末如之何矣。 龜山楊氏曰:立法要使人易避而難犯。至於有犯,則必刑而無赦。此法之所以行也。 元城劉氏曰:人君命令,雖在必行。苟處之得其理,則執之不可變。惟其不合眾望,違咈人情,關天下之盛衰,系朝廷之輕重,所宜擇善,何憚改為。 五峰胡氏曰:荀子云:有治人,無治法。竊譬之欲撥亂反之正者。如越江湖法,則舟也。人則操舟者也。若舟破楫壞,雖有若神之技,人人知其弗能濟矣。故乘大亂之時,必變法。法不變而能成治功者,未之有也。法制者,道德之顯爾。道德者,法制之隱爾。天地之心,生生不窮者也。必有春秋冬夏之節,風雨霜露之變,然後生物之功遂有,道德結於民心,而無法制者,為無用。無用者亡。有法制縶於民身,而無道德者,為無體。無體者滅。是故法立制定,苟非其人,亦不可行也。朱子曰:古人立法,只是大綱。下之人得自為。後世法皆詳密,下之人只是守法。法之所在上之人,亦進退下之人不得。 朝廷紀綱,尤所當嚴。上自人主以下,至於百執事,各有職業,不可相侵。蓋君雖以制命為職,然必謀之大臣,參之給舍,使之熟議,以求公議之所在。然後揚於王庭,明出命令而公行之。是以朝廷尊嚴命令,詳審雖有不當,天下亦皆曉然知其謬之出於某人,而人主不至獨任其責。臣下欲議之者,亦得以極意盡言,而無所憚。此古今之常理也。 法令部藝文《號令策》         唐白居易 問:號令者,所以齊其俗,一其心。故聖王重之,慎之。然則號令既出,而俗又未齊者,其故安在。令既下,而心猶未一者,其失安歸。欲使下令如風行,出言如響應,導之而人知勸,防之而人不踰。將致於斯,豈無其要。 臣聞,王者發號施令,所以齊其俗,一其心。俗齊則和,心一則固。人於是乎可任使也。《傳》曰:人心不同,如其面焉。故一人一心,萬人萬心。若不以令一之,則人人之心各異矣。於是積異以生疑,積疑以生亂。除亂莫先乎令者也。故聖王重之。然則令者出於一人,加於百辟,被於萬姓,漸於四裔,如風行,如雨施,有往而無返也。其在《周易》渙汗之義,言號令如汗,渙然一出,而不可復也。故聖王慎之。然則令既出,而俗猶未齊者,由令之不一也。不一者,非獨朝出夕改,晨行暮止也。蓋謹於始,慢於終,則不一也。張於近,弛於遠,則不一也。急於賤,寬於貴,則不一也。行於疏,廢於親,則不一也。且人之心猶不可以不一而理,況君之令,豈可二三而行者乎。然則令既一,而天下之心,猶未悅隨者,由上之不能行於己,推於誠者也。凡下之從上也,不從口之言,從上之所好也。不從力之制,從上之所為也。蓋行諸己也誠,則化諸人也速。求諸己也至,則感諸人也深。若不推之於誠,雖三令五申,而令不明也。苟不行之於己,雖家至日見,而人不信也。聖王知其如此,故以禮自修,以法自理,慎其所好,重其所為,有諸己者,而後求諸人。責於下者,必先禁於上。是以推之而往,引之而來,導之斯行,禁之斯止,使天下之人,顒顒然惟望其令,聽其言而已。故言出則千里之外應如響,令下則四海之內行如風。故曰:禁勝於身,則令行於人者矣。又曰:下令如流水之源。蓋謂是也。如此,則何慮乎海內之令,不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者哉。 《懸法象魏賦》〈以正月之吉懸法象魏為韻〉蘇珦 建皇極者,存乎正名。體元命者,存乎作程。彼宗周之創業,遂體制而緣情。職命六官,必先庚而著令。歷分 三統,因建子而為正。當是時也,元律司候,黃鐘紀月,伊歲序之元初,懿陽和之始發。於是懸邦國之六典,致象魏之兩闕。俾萬人觀而取象,罔敢逾越者也。大矣哉,示人有則,布政惟時。既當途而明矣,亦浹日而斂之。是則是效,念茲在茲。乃人君之大象,諒王國之元龜。是知象魏之章,煥為故實。分章授事,典司非一。或以理象為理人之規,或以教象為教人之術。觀之者,仰而可見。從之者,貞而且吉。俯黃道而高懸,與蒼龍而迥出。法之不朽,雖草創於前王。體有可傳,亦恢張於是日。國家以務人為本,以施命為先。拱北極之六星,庶官咸備。張南端之雙闕,舊典常懸。是知大聖君臨,名臣不乏。欽承帝道,足以為法。以之安人,其國斯廣。敢引此以為喻,亦因茲而取象。懸法魏闕,其教可以普施。懸法禮闈,其人可以外獎。夫然則青雲可期於影響。 《王建立傳論》        五代史 嗚呼。道德仁義,所以為治,而法制綱紀,亦所以維持之也。自古亂亡之國,必先壞其法制而後亂從之。亂與壞相乘,至蕩然無復綱紀,則必極於大亂而後返,此勢之然也,五代之際是矣。若文珂、守恩皆位兼將相,漢大臣也,而周太祖以一樞密使頭子易置之,如更戍卒。是時,太祖與漢未有間隙之端,其無君叛上之志,宜未萌於心,而其所為如此者,何哉。蓋其習為常事,故特發於喜怒頤指之間,而文珂不敢違,守恩不得拒。太祖既處之不疑,而漢廷君臣亦置而不問,其上下安然而不怪者,豈非朝廷法制綱紀壞亂相乘,其來也遠,既極而至於此歟。是以善為天下慮者,不敢忽於微,而常杜其漸也,可不戒哉。 《論詔令數易改》       宋包拯 臣竊見朝廷凡降詔令,行之未久,即有改張。故外議紛紜,深恐於禮不便。且詔令,人主之大柄,而國家治亂安危之所系焉,可無慎乎。緣累年以來,此弊尤甚。制敕才下,未逾月而輒更。請奏方行,又隨時而追改。民知命令之不足信,則賞罰何以沮勸乎。臣欲乞今後朝廷凡處置事,宜申明制度,不可不慎重。或臣僚上言利害,並請先下兩制集議,如可為經久之制,方許頒行。於後或有小異同,非蠹政害民者,不可數有更易。如此,則法存畫一,國有常格。伏望少留聖意,天下幸甚。 信任正人,賞者必當其功,不可以恩進。罰者必當其罪,不可以倖免。邪佞者,雖近必黜。忠直者,雖遠必收。法令既行,紀律自正。則無不治之國,無不化之民。在陛下力行而已。亢旱之災,天之常數。固不足貽陛下深憂。惟陛下留神省察。 法令部紀事 《說苑·政理篇》:武王問於太公曰:為國而數更法令者何也。太公曰:為國而數更法令者,不法法,以其所善為法者也;故令出而亂,亂則更為法,是以其法令數更也。 《至公篇》:楚莊王有茅門者法曰:群臣大夫諸公子入朝,馬蹄蹂霤者斬其輈而戮其御。太子入朝,馬蹄蹂霤。廷理斬其輈而戮其御。太子大怒,入為王泣曰:為我誅廷理。王曰:法者所以敬宗廟,尊社稷,故能立法從令尊敬社稷者,社稷之臣也,安可以加誅。夫犯法廢令,不尊敬社稷,是臣棄君,下陵上也。臣棄君則主失威,下陵上則上位危,社稷不守,吾何以遺子。太子乃還走避舍,再拜請死。 《韓子·外儲說》:秦昭王有病,百姓里買牛而家為王禱。公孫述出見之,入賀王曰:百姓乃皆里買牛為王禱。王使人問之,果有之。王曰:訾之人二甲。夫非令而擅禱者,是愛寡人也。夫愛寡人,寡人亦且改法而心與之相循者,是法不立;法不立,亂亡之道也。不如人罰二甲而復與為治。 鄒君好服長纓,左右皆服長纓,甚貴。鄒君患之,問左右,左右曰:君好服,百姓亦多服,是以貴。君因先自斷其纓而出,國中皆不服長纓。君不能下令為百姓服度以禁之,乃斷纓出以示民,是先戮以蒞民也。韓昭侯謂申子曰:法度,甚易行也。申子曰:法者,見功而與賞,因能而受官。今君設法度而聽左右之請,此所以難行也。昭侯曰:吾自今以來知行法矣,寡人奚聽矣。一日申子請仕其從兄官。昭侯曰:非所學於子也。聽子之謁,敗子之道乎,亡其。用子之謁。申子辟舍請罪。 吳起,衛左氏中人也,使其妻織組而幅狹於度。吳子使更之,其妻曰:諾。及成,復度之,果不中度,吳子大怒。其妻對曰:吾始經之而不可更也。吳子出之。其妻請其兄而索入。其兄曰:吳子,為法者也,其為法也。且欲以與萬乘致功,必先踐之妻妾然後行之,子毋幾索入矣。其妻之弟又重於衛君,乃因以衛君之重請吳子。吳子不聽,遂去衛而入荊。 《內儲說》:衛嗣君之時有胥靡逃之魏,因為襄王之後治病。衛嗣君聞之,使人請以五十金買之,五反而魏王不予,乃以左氏易之。群臣左右諫曰:夫以一都買二胥靡,可乎。王曰:非子之所知也。夫治無小,而亂無大。法不立而誅不必,雖有十左氏,無益也;法立而誅必,雖失十左氏無害也。魏王聞之曰:主欲治而不聽之,不祥。因載而往,徒獻之。 《史記·商君傳》:孝公用衛鞅,鞅欲變法,恐天下議己。衛鞅曰:疑行無名,疑事無功。且夫有高人之行者,固見非於世;有獨知之慮者,必見敖於民。愚者闇於成事,知者見於未萌。民不可與慮始而可與樂成。論至德者不和於俗,成大功者不謀於眾。是以聖人苟可以彊國,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禮。孝公曰:善。甘龍曰:不然。聖人不易民而教,知者不變法而治。因民而教,不勞而成功;緣法而治者,吏習而民安之。衛鞅曰:龍之所言,世俗之言也。常人安於故俗,學者溺於所聞。以此兩者居官守法可也,非所與論於法之外也。三代不同禮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賢者更禮,不肖者拘焉。杜摯曰:利不百,不變法;功不十,不易器。法古無過,循禮無邪。衛鞅曰: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故湯武不循古而王,夏殷不易禮而亡。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禮者不足多。孝公曰:善。以衛鞅為左庶長,卒定變法之令。令民為什伍,而相收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於國都市南門,募民有能徙置北門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復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輒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令行於民期年,秦民之國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數。於是太子犯法。衛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將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師公孫賈。明日,秦人皆趨令。行之十年,秦民大說,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鬥,鄉邑大治。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來言令便者,衛鞅曰此皆亂化之民也,盡遷之於邊城。其後民莫敢議令。 《後漢書·祭遵傳》:光武破王尋等,還過潁陽,遵以縣吏數進見,光武愛其容儀,署為門下史。從征河北,為軍市令。舍中兒犯法,遵格殺之。光武怒,命收遵。時主簿陳副諫曰:明公常欲眾軍整齊,今遵奉法不避,是教令所行也。光武乃貰之,以為刺奸將軍。謂諸將曰:當備祭遵。吾舍中兒犯法尚殺之,必不私諸卿也。《舊唐書·文宗本紀》:開成元年五月乙卯,御紫宸,殿上謂宰臣曰:為政之道,自古所難。李石對曰:朝廷法令行,則易。 《五朝名臣言行錄》:司馬光邇英進讀蕭何、曹參事,曰:參不變何法,得守成之道。故孝惠高后時,天下晏然,衣食滋殖。上曰:漢常守蕭何之法,不變可乎。公曰:何獨漢也。使三代之君,常守禹湯文武之法,雖至今存,可也。武王克商,曰乃反商政,政由舊。然則雖周,亦用商政也。《書》曰:無作聰明亂舊章。漢武帝用張湯言,取高帝法紛更之,盜賊半天下。元帝改宣帝之政,而漢始衰。由此言之,祖宗之法,不可變也。後數日,呂惠卿進講,因言先王之法,有一年變者。正月始和,布法象魏是也。有五年一變者,巡狩考制度是也。有三十年一變者,刑罰世輕世重是也。有百年不變者,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是也。前日光言,非是其意以諷朝廷,且譏臣為條例司官耳。上問光:惠卿言何如。光曰:布法何名為變。若四孟月朔,屬民讀法為時變,月變邪。諸侯有變禮易樂者,王巡狩則誅之,王不自變也。刑,新國用輕典,亂國用重典,平國用中典,是為世輕世重,非變也。且治天下,譬如居室,弊則修之,非大壞,不更造也。大壞而欲更造,非得良匠美材不成。今二者皆無有,臣恐風雨不庇也。公卿侍從皆在此,願陛下問之。三司使掌天下財,不才而黜,可也。不可使兩府侵其事。今為制置三司條例司,何也。宰相以道佐人主,尚安用例,苟用例,則胥史足矣。今為看詳中書條例司,何也。惠卿不能對。 《元史·仁宗本紀》:延祐四年八月庚申,合散奏事畢,帝問曰:卿等日所行者何事。合散對曰:臣等第奉行詔旨而已。帝曰:卿等何嘗奉行朕旨,雖祖宗遺訓,朝廷法令,皆不遵守。夫法者,所以辨上下,定民志,自古及今,未有法不立而天下治者。使人君製法,宰相能守而忽失,則下民之所畏避,綱紀可正,風俗可厚。其或法弛民慢,怨言並興,欲求治安,豈不難哉。 《泰定帝本紀》:泰定元年五月己丑,帝諭倒剌沙曰:朕即位以來,無一人能執成法為朕言者。知而不言則不忠,且陷人於罪。繼自今,凡有所知,悉以聞,使朕明知法度,斷不敢自縱。非獨朕身,天下一切政務,能守法以行,則眾皆乂安,反是,則天下罹於憂苦。 《明昭代典則》:洪武二年八月,監察御史雎稼言:《周官》有懸法象魏之文,禮經載鄉飲讀法之說,皆導民知禮法,而遠刑辟也。今新律刊布天下,鄉井細民猶有不通其說者,宜命府州縣長吏,凡遇月朔,會鄉之老少,令儒生讀律,解析其義,使之通曉。則人皆知畏法,而犯者寡矣。上曰:威人以法,不如威人以心。敦信義而勵廉恥,此化民之本也。故羞惡之心生,則非僻之私格。外防之法密,則苟免之刑興。卿言讀律,固可禁民為非。若謂使無犯,要當深求其本也。 法令部雜錄 《老子·益謙篇》:法令滋彰,盜賊多有。故聖人云:我無為而民自化,我好靜而民自正,我無事而民自富,我無欲而民自朴。 《管子·法法篇》:不法法則事無常,法不法則令不行,令而不行,則令不法也。法而不行,則修令者不審也。審而不行,則賞罰輕也。重而不行,則賞罰不信也。信而不行,則不以身先之也。故曰:禁勝於身,則令行於民矣。 法立令行,則民之用者眾矣。法不立,令不行,則民之用者寡矣;故法之所立,令之所行者多。而所廢者寡,則民不誹議;民不誹議,則聽從矣。法之所立,令之所行,與其所廢者鈞,則國無常經;國無常經,則民妄行矣。法之所立,令之所行者寡,而所廢者多,則民不聽;民不聽,則暴人起而奸邪作矣。 《商子·定分篇》: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所以備民也。為治而去法令,猶欲無飢而去食也,欲無寒而去衣也,欲東西行也,其不幾亦明矣。 《韓子·難三篇》:管子曰:言於室,滿於室;言於堂,滿於堂:是謂天下王。或曰:管仲之所謂言室滿室、言堂滿堂者,非特謂遊戲、飲食之言也,必謂大物也。人主之大物,非法則術也。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術者,藏之於胸中,以偶眾端而潛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顯,而術不欲見。是以明主言法,則境內卑賤莫不聞知也,不獨滿於堂;用術,則親愛近習莫之得聞也,不得滿室。而管子猶曰言於室,滿室,言於堂,滿堂,非法術之言也。《定法篇》:問者曰:徒術而無法,徒法而無術,其不可何哉。對曰:申不害,韓昭侯之佐。韓者,晉之別國也。晉之故法未息,而韓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後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憲令,則奸多。故利在故法前令則道之,利在新法後令則道之,利在故新相反,前後相悖,則申不害雖十使昭侯用術,而奸臣猶有所譎其辭矣。故托萬乘之勁韓,七十年而不至於霸王者,雖用術於上,法不勤飾於官之患也。《淮南子·汜論訓》:法令者,網其奸邪,勒率隨其蹤跡。無愚夫蠢婦,皆知為奸之無脫也,犯禁之不得免也。然而不材子不勝其欲,蒙死亡之罪,而被刑戮之羞。然而立秋之後,司寇之徒繼踵於門,而死市之人血流於路。何則。惑於財利之得,而蔽於死亡之患也。《心書·威令篇》:夫一人之身,百萬之眾,束肩斂息,踵足俯聽,莫敢仰視,法制使然也。若乃上無刑罰,下無禮義,雖貴有天下,富有四海,而不能免者,桀紂之類也。夫以匹夫之刑,令之以賞罰,而人不能逆其命者,孫武、穰苴之類也。故令不可輕,勢不可逆。 《日知錄》:宋葉適言:法令日繁,治具日密。禁防束縳,至不可動。而人之智慮,自不能出於繩約之內。故人材亦以不振。今與人稍談及度外之事,輒搖手而不敢為。夫以漢之能盡人材,陳湯猶扼腕於文墨吏,而況於今日乎。宜乎豪傑之士,無以自奮而同歸於庸懦也。 自萬曆以上,法令繁而輔之以教化,故其治猶為小康。萬曆以後,法令存而教化亡,於是機變日增,而材能日減。其君子工於絕纓,而不能獲敵之首。其小人善於盜馬,而不肯救君之患。誠有如《墨子》所云:使治官府則盜竊,守城則倍畔。使斷獄則不中,分財則不均。《呂氏春秋》所云:處官則荒亂,臨財則貪得,列近則持諫,將眾則罷怯。又如劉蕡所云:謀不足以剪除奸凶,而詐足以抑揚威福。勇不足以鎮衛社稷,而暴足以侵害閭里者。嗚呼,吾有以見徒法之無用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