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圖書集成曆象匯編歲功典 · 歲功典第九十六卷
閏月部匯考
《書經》堯典
帝曰:咨汝羲暨和,期三百有六旬有六日,以閏月,定四時成歲,允釐百工,庶績咸熙。
〈蔡傳〉咨,嗟也。嗟嘆而告之也。暨,及也。期猶周也。允,信。釐,治。工,官。庶,眾。績,功。咸,皆。熙,廣也。天體至圓,周圍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繞地左旋,常一日一周而過一度。日麗天而少遲,故日行一日,亦繞地一周,而在天為不及一度。積三百六十五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二百三十五,而與天會,是一歲日行之數也。月麗天而尤遲,一日常不及天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積二十九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四百九十九,而與日會。十二會得全日三百四十八餘分之積,又五千九百八十八,如日法九百四十,而一得六不盡三百四十八。通計得日三百五十四九百四十分日之三百四十八,是一歲月行之數也。歲有十二月,月有三十日。三百六十者,一歲之常數也。故日與天會,而多五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二百三十五者,為氣盈。月與日會,而少五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五百九十二者,為朔虛。合氣盈朔虛而閏生焉。故一歲閏率則十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八百二十七。三歲一閏則三十二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六百單一。五歲再閏,則五十四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三百七十五十。有九歲七閏,則氣朔分齊,是為一章也。故三年而不置閏,則春之一月入於夏,而時漸不定矣。子之一月入於丑,而歲漸不成矣。積之之久,至於三失閏,則春皆入夏,而時全不定矣。十二失閏,子皆入丑,歲全不成矣。其名實乖戾,寒暑反易,農桑庶務,皆失其時。故必以此餘日,置閏月於其間,然後四時不差,而歲功得成。以此信治百官,而眾功皆廣也。〈大全〉朱子曰:天道左旋,日月亦只左旋,但天行健,一日一夜而周,常差過一度。日月違天而退,日是一日退一度,月退十三度有奇,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每歲只有三百六十日,餘了五日四分日之一,又除小月計六日,所以置閏,所餘六日為氣盈,所少六日為朔虛。 期三百有六旬有六日,而今一歲三百五十四日,積朔空餘分以為閏,朔空者六小月也。餘分者,五日四分日之一也。問:如何見得天有三百六十五度,甚麼人去量來,只是天行得過處為度,天之過處,便是日之退處。日月會為辰。 問:周天之度是自然之度,是強分。曰:天左旋一晝一夜,行一周而又過了一度。以其行過處,一日作一度,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方是一周。只將南北表看今日恁時,看時有甚星在表處,明日恁時看這星又差遠,或別是一星了。 天道與日月五星皆是左旋,天道日一周天,而常過一度,日一日一周天起度端,終度端,故比天道常不及一度,月行不及天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今人卻雲月行速,日行遲,此錯說也。但歷家以右旋為說,取其易見日月之度爾。
《周禮》春官
太史正歲年。
〈訂義〉賈氏曰:中數曰歲。朔數曰年。一年之內,有二十四氣。正月立春節雨水中,至十二月小寒節大寒中,皆節氣在前,中氣在後。節氣一名朔氣,中數一名中氣。節氣有入前月法,中氣無入前月法。中氣匝則為歲,朔氣匝則為年。假令十二月中氣在晦,則閏十二月十六日,得後正月立春節,此即朔數曰年。至後年正月一日得雨水中,此中氣匝,此是中數曰歲。中朔大小不齊,不置閏。則中氣入後月須置閏,以補之正之以閏,若今時作歷矣。
《漢書》律曆志
《易》曰: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天數五,地數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數二十有五,地數三十,凡天地之數五十有五。此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也。並終數為十九易,窮則變,故為閏法。先王之正時也,履端於始,舉正於中,歸餘於終。履端於始,序則不愆。舉正於中,民則不惑。歸餘於終,事則不悖。此聖王之重閏也。以五位乘會數而朔旦冬至,是為章月四分月法,以其一乘章月,是為中法。參閏法為周至,以乘月法,以減中法而約之。則六扐之數為一月之閏法,其餘七分,此中朔相求之術也。朔不得中,是謂閏月。言陰陽雖交,不得中不生,故曰法。乘閏法是為統歲,三統是為元歲,元歲之閏,陰陽災。推天正,以章月乘人統歲數,盈章歲得,一名曰積月。不盈者名曰閏餘。閏餘十二以上歲有閏,求地正加積月一,求人正加二。
推閏餘所在,以十二乘閏餘,加十得一盈章。中數所得,起冬至,算外則中,至終閏盈,中氣在朔。若二日,則前月閏也。
推星見,月以閏分乘,定見以章歲乘中,餘從之。盈見月法,得一,並積中則積月也。不盈者,名曰月中餘。以元月除積月餘,名曰月元餘。以章月除月元餘,則入章月數也。以十二除之,至有閏之歲,除十三入章。三歲一閏,六歲二閏,九歲三閏,十一歲四閏,十四歲五閏,十七歲六閏,十九歲七閏,不盈者,數起於天正算外,則星所見月也。
《後漢書》律曆志
當漢高皇帝受命,四十有五歲,陽在上章,陰在執徐。冬十有一月,甲子夜半,朔旦,冬至,日月閏積之數,皆自此始。
四時推移,故置十二中以定月位,有朔而無中者,為閏月。中之始日節與中為二十四氣。以除一歲日,為一氣之日數也。其分積而成日,為沒並歲氣之分。如法為一歲沒,沒分於終中,中終於冬至,冬至之分,積如其法,得一日。四歲而終,月分成閏。閏七而盡其歲十九,名之曰章。
推閏月所在,以閏餘減章法餘,以十二乘之,滿章閏數得一,滿四以上亦得一算之數,從前年十一月起,算盡之外閏月也。或進退,以中氣定之。
《晉書》律曆志
炎帝分八節以始農功,軒轅紀三綱而闡書契。乃使羲和占日常儀,占月車區,占星氣伶倫。造律呂大撓,造甲子隸首,作算數容成。綜斯六術,考定氣象,建五行,察發斂,起消息,正閏餘。
《杜預長曆》閏月
書稱三百六旬有六日,以閏月定四時成歲,允釐百工,庶績咸熙。是以天子必置日官,諸侯必置日御,世修其業,以考其術。舉全數而言,故曰六日,其實五日四分之一日,日行一度而月日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有畸。日官當會集此之遲疾,以考成晦朔,錯綜以設閏月。閏月無中氣,而北斗邪指兩辰之間,所以異於他月也。積此以相通,四時八節無違,乃得成歲。其微密至矣。得其精微,以合天道,事敘而不悖,故《傳》曰:閏以正時,時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道,於是乎在。然陰陽之運,隨動而差,差而不已,遂與歷錯。故仲尼丘明每於朔閏發文,蓋矯正得失,因以宣明歷數也。
《魏書》律曆志
推閏術曰:以閏餘減章歲五百五餘,以歲中十二乘之,滿章閏一百八十六,得一月餘半,法已上,亦得一月數。從天正十一月起,算外,閏月,月也。閏有進退,以無中氣為正。
推閏又法術曰:以歲中乘閏餘,加章閏得一盈。章中六千七百四十四數起,冬至算外,中氣終閏月也。盈中氣在朔,若二日即前月閏。
《唐書》歷志
秦歷,上元正月己巳朔晨,初立春,日月五星俱起,營室五度,蔀首日名皆直四孟,假朔退十五日,則閏在正月前。朔進十五日,則閏在正月後。是以十有二節,皆在盈縮之中,而晨昏宿度隨之。
《宋史》律曆志
天正冬至,乃歷之始。必自冬至後積三年餘分,而後可以置第一閏。
《山堂考索》
閏
《易》曰:歸奇於扐,以象閏。五歲再閏,故再扐。而後掛西。《漢志》曰:黃帝考定星曆,正閏餘。自三苗亂德,重黎之官廢,而閏餘乖次。堯命羲和,以閏月定四時成歲。周春官太史正歲年以序事,頒告朔於邦國,閏月詔王居門終月。
〈注〉閏所以正中朔也。中朔小大之不齊,正之以閏
記。《玉藻》:天子元端閏月,則闔門左扉立於其中。《春秋傳》曰:文公閏三月,非禮也。先王之正時也。履端於始,舉正於中,歸餘於終。履端於始,序則不愆。舉正於中,民則不惑。歸餘於終,事則不悖。此聖王之重閏也。
〈注〉《杜元凱釋例》:自文公十一年三月甲子,至襄公二十七年,凡七十一年,當有二十六閏。而長曆推得二十四閏,是再失閏。襄公哀公事,見《歷序》。
襄公二十八年書:春無冰。說者謂去年覺其失,於是,頓置兩閏,以應天正。
〈注〉去年,謂二十七年。
建子之月無冰,乃書以記災。一歲兩閏,果是其理乎。襄公十二年冬十二月,螽。季孫問仲尼,曰:聞之火伏而後蟄者畢。
〈注〉心星也。火伏在今十月。
今火猶西流,司歷過也。注云:失閏自秦用顓帝歷,以十月為歲首,常以九月為閏。自以為得歸餘於終之說。而不知其非也。漢興因之,久而不革。至武帝元封中,乃悟其謬。更造太初曆,校中朔所差,以正閏分。《傳》曰:閏以正時,時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道,於是乎在。則閏可不重乎。又曰:歷數以閏正天地之中。杜預曰:閏月無中,而北斗斜指兩辰之間,所以異於他月。
算閏法
切求之,二十八宿循天而左行,一日一夜一周天。周天之外更行一度,計一年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也。日一日行一度,則是一歲一周天也。月一日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凡二十七日而周天一匝。更行十九度半餘。逐於日與之會以所次之辰。故《傳》曰:日月相會,謂之辰。周天之度各分為九百分,則歲之變,凡有三十三萬一千七百分。一日九百分,一年而餘小盡六日,得五千四百分,又計五百四分度之四,凡有四千七百分,並之而為一萬一千七百分,以當十一日半弱。兩歲則餘二萬三千四百分,以當二十二日半小弱。
〈注〉前剩一百分,跨一日。故曰弱。此添剩四百分,故曰小弱。
三歲則餘二萬四千六百分,以當三十四日小強。
〈注〉凡四百五十分為刻,此六百,故曰小強。
所以歷家於三年置一閏,用以歸受此三年之餘分也。然三年一閏,故用二十九日約周天之餘,度二萬六千一百分耳。尚更剩前二年中八千五百分,通後第四年所餘一萬一千七百分,而二萬零二百分以當二十三日半小弱。
〈注〉餘四萬分,故曰小弱。
及五年,則三萬一千九百分,以當二十四日半強。故五歲再閏也。此三十四日,猶有餘分,又積歸後年置閏。若前年正閏之月大餘,則後閏大餘分也。姚說同禮者曰: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而一歲凡十二月,餘月之小者,而計其餘,積三十二月,而適得一月之數。故三年而一閏,五年而再閏,八年而三閏,十年而四閏,十三年而五閏,十六年而六閏,十九年而七閏。
閏惟正時
《尚書正義》: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而日行一度,則一期三百五十五日四分度之一。《六歷諸緯》與《周髀》皆云:日行一度,月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為每月二十九日過半日,之於法分,為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四百九十九,即月有二十九日半強,為十二月。六大之外,有月,分三百四十八,是除小月,無六日。又大歲三百六十六日,小歲三百五十五日。則一歲所餘,無十二日,全之十三日者,當以大率據釐而計之,其實一歲所餘,止十一日弱也。以為十九年七閏,十九年二十一月,則三百九日,其七月四九二分,猶三百七日,況無四大乎。為每年十一日弱分明矣。所以弱者以四分日之一於九百四十分,則二分為二百三十五分,少於小月餘分三百四十八,以二百三十五減三百四十八,不盡一百一十三,是四分日之一餘矣。皆以五日為率其小,月雖無歲日殘分所減,猶餘一百一十三,則實餘尚無六日。就六日抽一月,為九百四十分,減其一百一十三分,不盡八百二十七分,以不抽者五日,並二百六十日,外之五日,為一百。其餘九百四十分日之八百三十七,為每歲之實餘。今十九年二十日,得整日一百九十,又以十九乘八百二十七分,得一萬五千一百一十三,以日法九百四十除之,得十六日,以並一百九十日為二百六十日,不盡六百七十三,分為日餘。今為閏月得七,每月二十九日,七日為二百三日,又每四百九十九分,以七乘之,得三千四百九十三。以日法九百四十分除之,得三日。以二百三日,亦為二百六日不盡,亦六百七十三,為日餘,亦相當矣。所以無閏,時不定,歲不成。若以無閏,三年差一月,則以正月為二月,每月皆差。九年差三月,即以春為夏。若十七年差六月,即四時相反,時何由定,歲何由成乎。
《稗編》置閏
一年二年三年第一閏,當在此年八月置。或進在七月,或退在九月者,間亦有之。四年五年六年第二閏,當在此年五月置。或進在四月,或退在六月者,亦有之。七年八年九年第三閏,當在此年二月置。或進在正月,或退在三月者,間亦有之。已上三閏,皆是三年一閏。十年十一年,第四閏,當在此年十月置。或進在九月,或退在十一月者,間亦有之。此是五年再閏。十二年十三年十四年第五閏,當在此年六月置。或進在五月,或退在七月者,間亦有之。十五年十六年十七年第六閏,當在此年三月置。或進在二月,或退在四月者,間亦有之。已上二閏,皆是三年一閏。十八年十九年第七閏,當於此年十二月置。或進在十一月,或退在明年正月者,有之。此是五年再閏。右十九歲七閏之次,大約如此。
太初閏餘
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日一歲而周天。月一月而周天。以算法推之,則一月之日,止得二十九日半強,是日之行也。一月止行二十九度半強,總一年計之,止行三百五十五度有奇,尚餘十一度有奇也。算法曰:一月之日二十九日,又曰八十一分日之四十三者,分一日為八十一分也。日難西下,未全黑。日雖東升,已先明。故夜得三十八分,是為半日強也。日一月而行二十九度半強,則十二月計三百五十五度餘也。每月餘半日弱,則十二月餘六日弱,即月有六大六小之分也。一年而餘六日弱,為閏餘。又六旬之外有五日又四分日之一,是又得五日強也。六日弱與五日強,一年共餘十一日有奇也。五年共餘六十日,為兩閏月。月有一小一大,又餘一日強,而附合為一章,七閏之數也。 月之行也,一月而周天。以算法推之,則二十七日強,而月已周天。總一年計之,三百二十四日以上已周天。三百六十五度有奇,其餘三十日之度,猶未計也。算法曰:月一日行一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夫一日而行一十三度有奇,則二十七日強,已得三百五十五度也。一月計二十九度半強,而月行止二十七日有奇,則尚餘二日半強也。一月而餘二日半強,則十二月共餘三十日有奇也。一日為一度,一度凡計幾分,則三十度之積分可知矣。三年一閏,五年再閏,以日之餘,合月之餘而成之也。曆法曰:以小餘加大餘,則知月之小大,意其然也。
大餘小餘
《太史公曆書》曰:大餘日也。小餘月也。考之曆書與諸史歷志,大餘未有盈六十之數,則知其為甲子之日也。日不盈甲子之數,則為大餘也。故大餘日也。書志凡曰小餘,少則七八,多則數百,或有至於千餘者,何也。太史公所謂小餘者,月豈以積年所餘之月而計之耶。豈以一年之中月周天所餘之度積分,而計之耶。凡一年之中,必曰大餘五十,小餘六百。又曰大餘十三,小餘二十。凡此等類,所以重言之者,又何意也。豈未合朔,未置閏,則所餘計若干多,已合朔,已置閏,則所餘計若干少耶。按《東漢志》,宗訢議曰:百七十歲,小餘六十三,自然之數也。夫一章計十九年,九章計百七十年也。一章凡七閏,九章則六十三閏。百七十年之中,有六十三閏月,此正與太史公小餘者月之說同。又按《班固志》張壽王言,太初曆虧四分月之三,去小餘一百五分,以故陰陽不調。又按《劉焯算術》曰:凡日不全為餘。《一行大衍算法》曰:凡分為小餘,則知小餘,謂之餘分亦可也。大抵諸曆法,大餘皆以一甲子之日計之,其小餘或為月,或為分,皆以一月之中所餘之日之分積算之耳。又元法紀法日紀,所主之數不同,故小餘說亦不同也。其太史公重言大餘小餘之數者,此乃太初曆法,而他歷皆不然。故不容旁引曲說也。
氣朔分齊
十有九歲七閏,則氣朔分齊,是為一章。按十九全數,共計六千九百三十九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七百單五,於內除六千七百三十三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三十二,還十九年省數外,其餘恰有二百六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六百七十三。當有十九年所閏之數,無欠無餘,蓋每年月與日十二會,通得三百五十四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三百四十八。合十九年計之,共是六千七百三十三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三十二。此即十九之省數也。每年當閏十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八百二十七,十九年當得全日一百九十餘分之積,又一萬五千七百一十三,如日法九百四十而一,得一十有六,不盡六百七十三,通計得日二百單六,九百四十分日之六百七十三。
〈注〉二百六日零六百七十三,恰好是七個二十九日零四百九十九,分成七個閏。
此即十九年所閏之數也。合此二數,滿得十九年之全數,即氣朔之分齊矣。
又按:一歲十二月,則十九歲凡當有二百二十八個月。今十九歲之間,月乃與日二百三十五會多,此七會非閏而何。但若以氣論之,則一月二氣,一年二十四氣。十九年當有四百五十六氣,十九年雖則有二百三十五會,其實只有四百五十六氣,恰好十九個二十四氣,則分齊之實,又可見矣。
閏月部總論
《春秋四傳》
文公六年,閏月,不告月,猶朝於廟。
春秋六年,閏月不告月,猶朝於廟。
《左傳》:閏月不告朔,非禮也。閏以正時,時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道,於是乎在矣。不告閏朔,棄時政也。何以為民。
《公羊傳》:不告月者,何。不告朔也。曷為不告朔,天無是月也,閏月矣。何以謂之天無是月,是月非常月也。猶者何通,可以已也。
《穀梁傳》:不告月者,何也。不告朔也。不告朔則何為不言朔也。閏月者,附月之餘日也。積分而成於月者也。天子不以告朔,而喪事不數也。猶之為言,可以已也。《胡傳》:不告月者,不告朔也。不告朔則曷為不言朔也。因月之虧盈而置閏,是主乎月而有閏也。故不言朔而言月,占天時則以星;授民事則以節,候寒暑之至則以氣。百官修其政於朝,庶民服其事於野。則主乎是焉。耳矣,閏不可廢乎。曰:迎日推策,則有其數。轉璣觀衡,則有其象。歸奇於扐,以象閏數也。斗指兩辰之間,象也。象數者,天理也。非人所能為也。故以定時成歲者,唐典也。以詔王居門終月者,周制也。班告朔於邦國,不以是為附月之餘,而弗之數也。猶朝於廟者,幸其不已之詞。
〈大全〉汪氏曰: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日一日一周,在天為不及一度,積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而與天會,為一歲。月一日,不及天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積三百五十四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三百四十八而與日會者十二,為一年。大率三百六十日為常數。一歲多五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二百三十五,分為二十四氣,是為氣盈,而晝夜長短,節氣寒暑,於是定焉。一年少五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五百九十二,分為十二月,是為朔虛,而晦朔弦望,於是定焉。積歲之有餘,就年之不足,而後有閏。三年一閏,尚餘三日有奇,五年再閏,則少五日有奇。積十九年閏,在十二月,則氣朔分齊。大率三十二月則有閏,閏前之月,中氣在晦。閏後之月,中氣在朔。若歷不置閏,則弦望晦朔皆非其正。晝夜平分不在春秋之中,而寒暑反易矣。故《書》云:以閏月定四時成歲,《周禮注》:中數曰歲,朔數曰年。中朔大小不齊,正之以閏。乃天地自然之理。歷家因其自然,而立積分之數以合之耳。《公羊》謂閏月天無是月,《穀梁》謂附月之餘日,皆非是。夫二十九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四百九十九而晦朔交,則為一月。月非有閏之名,特以日月行天疾徐之不同,而歲年盈縮之有異。故謂之閏天與日月之行,自然有閏。豈可謂天無是月哉。月非有餘也,又豈可附月之餘哉。月之有閏,則由乎天,而月之名閏,乃由於人。故於文王在門為閏禮,稱天子閏月則聽朔於明堂闔門左扉,立於其中。王之謹乎閏月者如此,而諸侯安可不告月哉。考之經傳,凡言閏月,多在歲終,蓋是時曆法謬矣。每置閏於歲終,故《左傳》以閏三月為非禮,則無中者不謂之閏,而名曰閏者非閏月矣。秦之後九月實仿於此,是宜當時之卿大夫以天無是月,指為歷家所置,而導其君廢告
朔之禮也。說經者且曰:天子不告朔,尚何責昏庸之魯文也哉。春秋書猶朝廟,即聖人愛禮存羊之意。謂朔雖不告,而朝廟不廢,則告朔之禮,猶有存者。公谷皆曰:猶者可以已也。杜預亦云可止之辭,大失春秋之意。蓋聖人傷魯文之怠慢政事,故特書不告月,猶朝於廟。若曰不如此,而尚幸其如此。將已而不遂已,是知其不可已而自不能已也。與猶三望,猶繹之義不同。
《山堂考索》
大衍歸奇以象閏說
大衍之數五十。《說》曰:天一地二,合而為五位。每位各衍為十。故曰大衍。 其用四十有九。《說》曰:虛其一以象太極。 分而為二,以象兩。說曰:兩者,天地也。 掛一以象三。說曰:掛者,以蓍歸小指間。三者,人也,人與天地為三。 揲之以四,以象四時。說曰:揲者,數也。四時春夏秋冬也。 歸奇於扐,以象閏,五歲再閏。故再扐而後掛。說曰:奇者,四揲之餘也。或一或二或四扐,指間也。先揲左,以其奇歸於中指無名指之間,一扐也。次揲右,以其奇歸於中指食指間,再扐也。五歲再閏者,一變之中自有五節。掛為一節,揲左為二節。歸左之奇於扐,為三節。揲右為四節,歸右之奇於扐為五節。三節一歸奇象,三歲一閏。五節再歸奇象,五歲再閏。後掛者再掛之,後復以所餘之蓍,合而為一焉。第二變,再分,再掛,再揲也。不言分二,不言揲四,而獨言掛一者,明第二變不可不掛也。 王弼曰:演天地之數,所賴者五十也。其用四十有九,則其一不用也。不用而用之之道,非數而數以之,成則易之太極也。四十有九,數之極也。夫無不可以無明,必因於有。故常於有物之極,而必明其所由之宗也。奇說於四揲之餘,不足復揲也。分而為二,既揲之餘,合掛於一。故曰再扐,而後掛。凡閏者十九年,七閏為一章。五歲再閏者二。故略舉其凡也。 《易》曰:大衍之數五十,其用四十有九,歸奇於扐,以象閏,五歲再閏。故再扐而後掛。前志曰:元始有象一也,春秋二也,三統三也,四時四也,合而為十,成五體,以五成十,大衍之數也。而道據其一,其餘四十九所當用也。故蓍以為數,曰象,兩兩之,又以象,三三之,又以象,四四之,又歸奇象閏十九。〈歲有餘分滿十九前為閏也〉及所據一加之,因以再扐,兩之,是為月法之實。如日法,得一則一月之日數也。而三辰之會交矣。至五位乘會數,而朔旦冬至是為章月。四分月法為周至,是乘月法。以其一乘章月,是為中法,參分閏法,為周至官。乘月法減中法而約之,則六扐之數,為一月之閏。其餘七分,此中朔相求之法也。
積餘分置閏說
按《堯典》:期三百有六旬有六日。以閏月定四時成歲。蓋以周天之度推之。此特人事,參考上天,故以二十八宿分其度,及星辰次舍循環一位,乃知上天之度有三百六十五度外,只四分度之一。只此四分度之一有差,乃一歲剋出六日為剩。又一歲抽出六月小,故得六日,湊剋出六日,遂一歲合得十二日。積三年已得三十六日,即置一閏。又積至二年後,得二十四日,湊前閏所剩六日,又得三十日足,於是再閏。所謂三年一閏,五歲再閏,職此之由也。閏既成,則春夏秋冬四時從而定矣。故曰閏以定四時成歲。
閏月斗指兩辰間說
閏月斗指兩辰間,古今之所常驗。大概以閏月無中氣,亦非常月所可比。而斗之居中央,臨四方,分陰陽,建四時,均五行,移節度,定諸紀。在遷固等史,必雲皆繫於斗者的,以斗之所指,未嘗有差故也。是以《月令》取昏旦之中星。以王弼文,必以月建之辰為取信者,不無謂也。
詔王居門說
《禮記外傳》云:明堂,古天子布政之宮,在國南十里之內,七里之外,南方陽明之地。故謂之明堂。太廟青陽三者之制同也。〈即周制〉唐虞時,為五府。〈府聚也,合五帝之神而祭之〉夏謂太廟為世室。〈言世世不改〉商人謂路寢為重屋。周人謂五府為明堂。為其形制同,故在舉其名。夏氏一堂之上,為五室,木室在東北,火室在東南,金室在西南,水室在西北,土室在中南,陛三階三面九一五室者,象天地裁五行,生於四時,故每室有四達四窗相對。一室有八窗,象八節。〈夾室之窗〉周人上有圓屋。〈即太廟之宣室〉以《月令》言之,則十二室依十二辰,以應其月之令,四隅有八室,各以左右個言之。〈個者隅也,各有室不相通也。今之東西廟亦以個名〉中央正面,各當四仲之月。〈正子正卯正午正酉也〉通謂之廟。東則青陽太廟,西則總章太廟,南則明堂太廟,北則元堂太廟。四面各五門,此閏月詔王居門。即《玉藻》雲每月就其時之堂而聽朔焉。若閏月,則闔門左扉,而聽朔於明堂門中,還處路寢門,終月是也。《周官太史注》亦謂門路寢門也。鄭司農云:《月令》分十二月,在青陽明堂,總章元堂左右之位。惟閏月無所居,居於門。故於文王在門為閏。《外傳》又云:天子五門,自外入內,第一曰皋門,其二庫門,其中雉門,其四應門,極內則路門。又云:路門即路寢之門。然閏月必取寢門為言者,蓋閏月聽朔,則亦明堂門中,還處則路寢終月故也。
《周禮圖》云:閏非四時之正,而四時不得則不正。太
史必於閏月,詔王居門,蓋歲月日時固有常矣。而置閏則無常,無常者,變也。有常者,待是而後成。王於是乎居門,以門者一闔一辟而無常。利用出入有常者,待是而後成也。蓋有常以為利,無常以為用者,天道之自然。王之所為,凡所以承天而已。法於四時,春則青陽,夏則明堂,秋則總章,冬則元堂。其居固有常矣,而閏月居門,凡以明此而已。
《齊東野語》漢改秦曆始置閏
余嘗考春秋置閏之異於前矣。後閱《程氏考古編》,謂漢初不獨襲秦正朔,亦因秦歷,以十月為歲首,不置閏。當閏之歲,率歸餘於終,為後九月。《漢紀表》及《史記》,自高帝至文帝,其書後九月,皆同是。未嘗推時定閏也。至太初九年,改用夏正,以建寅為歲首,然猶歷十四載,至征和二年,始於四月後書閏月。豈史失書耶。抑自此始置閏也。余因其說,深疑之。精思其失,頗得其說焉。蓋閏月之不書者,亦偶以其時,無可書之事耳。正如《春秋經》,桓公四年七年,其所紀事,至夏而止,以是年秋冬無可紀之事也。定公十四年至秋而止,亦以是年冬無可紀之事也。魯史紀事之法,大率如此。其於閏月亦然。觀文公六年經書,閏月不告月。春秋書閏方見於此。復以《杜預長曆》考之,自隱至哀凡更三十餘閏,至此方書,豈曰前乎此者皆史失書抑,豈曰自此始有閏耶。今漢紀事正效春秋,如太初元年三年,天漢元年,三年皆止於秋。太始元年,則止於夏,皆以其後無事可紀,故不書耳。然則閏月不書,亦若是乎。蓋三歲一閏,五歲再閏,古曆法也。若謂自此始置閏,則合自此後,三歲五歲累累書之,然自征和二年至後元元年,當置閏而不書。自後元二年至昭帝始元元年,乃因事而後書。其後當閏歲,又皆不書。是知不書者,偶無事耳。然則非史失書,亦非自此置閏也。雖然此非予臆說也,復證以史記曆書,自太初更歷以至征和也。如太初二年。天漢元年四年,太始二年皆有閏,則知余言,似可信雲。
長曆紀閏疏數
以《杜征南長曆》,考春秋之月日,雖甚精密,而其置閏之法,竊有疑焉。如隱公二年,閏十二月,五年七年亦皆閏十二月。然猶是三歲一閏,五歲再閏。如莊公二十年置閏,其後則二十四年以至二十八年,皆以四歲一閏,無乃失之疏乎。僖公十二年閏,至十七年方閏,二十五年閏,至三十年方閏,率以五歲一閏,何其愈疏乎。如定公八年置閏,其後則十年以至十二年十四年皆以二年一閏,無乃失之數乎。閔之二年辛酉既閏矣,僖之元年壬戌又閏。僖之七年八年,哀之十四年十五年皆以連歲置閏,何其愈數乎。至於襄之二十七年,一歲之間頓置兩閏,蓋曰十一月辰在申,司歷過也。於是既覺其謬,故前閏建酉,後閏建戌。以應天正。然前乎此者,二十一年既有閏,二十四年、二十六年又有閏,歷年凡六置閏者三,何緣至此,失閏已再而頓置兩閏乎。近則十餘月,遠或二十餘年,其疏數殆不可曉,並著於此,以叩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