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本竹書紀年輯證 · 晉紀

[一](《竹書紀年》):鄭桓公(厲)[宣]王之子。《史通·雜說上》 案:《史通·雜說上》:『《竹書紀年》出於晉代,學者始知……鄭桓公厲王之子,則與經典所載乖剌甚多。』趙紹祖《竹書紀年校補》卷二云:『按《史通》所引本皆與經典乖剌者,若桓公為厲王之子,則正與《史記》合,劉知幾不應雲乖剌也,疑《史通》有誤字耳。』浦起龍《史通通釋》卷一六云:『句有誤,厲王疑本作宣王。』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亦云:『《史通·雜說篇》又誤「宣」作「厲」,……案劉氏所謂經典,即《世本》、《史記》等書及漢晉人傳注也。秦漢以後著述家皆以鄭桓為厲王子,而《紀年》獨以為宣王子,故曰乖剌,若《竹書》本是厲王,何乖剌之有乎?』是,據改。 [二]《竹書紀年》:晉文侯二年,周宣王子多父伐鄶,克之。乃居鄭父之丘,名之曰鄭,是曰桓公。《水經·洧水注》 案:『周宣』,永樂大典本、朱謀□本皆作『同惠』。戴震校本改『同』為『周』。楊守敬《水經註疏》卷二二據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改作『周宣』。案《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云:『近本《水經注》「周宣」多誤作「同惠」,或更脫「惠」字,……「同」「周」、「惠」「宣」字形相似,故鈔錄鋟板者多誤。』《存真》改作『周厲』,《輯校》亦云:『「同惠」疑「周厲」之訛。』非是。現從雷說,並據《註疏》本。《史記·鄭世家》桓公名友,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三五、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二六及《存真》皆以『友』、『多』字形相近,因或作『友』,或作『多』。 《水經·渭水注》引《漢書》薛瓚註:『幽王既敗,虢儈又滅,遷居其地,國於鄭父之丘,是為鄭桓公。』《漢書·地理志》注亦引臣瓚曰:『幽王既敗,二年而滅會,四年而滅虢,居於鄭父之丘,是以為鄭桓公。』顏注所引為詳,當系臣瓚原文,《水經注》為約舉之辭。《輯校》云:『傅瓚親校《竹書》,其言又與《洧水注》所引《紀年》略同,蓋亦本《紀年》。然臣瓚以伐鄶為在幽王既敗二年,《水經注》以為晉文侯二年,未知孰是。』案幽王既敗二年,據《史記·十二諸侯年表》當晉文侯十二年,則《洧水注》所引本為『十二年』,脫一『十』字。《存真》、《輯校》列於晉文侯二年,現改列於十二年。 《國語·鄭語》及《史記·鄭世家》皆謂鄭桓公與幽王同死驪山之下,與《紀年》異。 [三]《汲冢竹書紀年》:二十一年,攜王為晉文公所殺。以本非適,故稱『攜王』。《左傳·昭公二十六年》正義 《汲冢紀年》曰:余為晉文侯所殺,是為攜王。《通鑑外紀》卷三 案:《輯校》以二十一年屬晉文侯,是。《存真》以為周平王二十一年,當晉文侯三十一年,誤從今本。 [四]《竹書紀年》曰:莊伯以曲沃叛,伐翼,公子萬救翼,荀叔軫追之,至於家谷。《水經·澮水注》 案:《存真》據《太平御覽》卷八七六引《史記》:『八年,無雲而雷。十月,莊伯以曲沃叛。』列於曲沃莊伯八年。《輯校》同。所據為鮑刻,影宋本《御覽》『十月』作『十年』。今本《紀年》系『無雲而雷』於周平王四十八年,當莊伯八年;又以『十月,莊伯以曲沃叛』與本條及下條並,列於桓王元年,當莊伯十二年,系年據下條,是今本所據亦作『十月』。現仍從《存真》、《輯校》。 [五]《竹書紀年》曰:莊伯十二年,翼侯焚曲沃之禾而還。作為文公。《水經·澮水注》 案:《存真》刪『作為文公』四字。戴震校本云:『案此句有訛舛,未詳。』趙一清校本則以為『「作」字疑誤』。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云:『「作」蓋「是」字之訛。此惠公十五年公子重耳入於曲沃下傳文也,誤衍於此。』 [六](《紀年》):魯隱公及邾莊公盟於姑蔑。《春秋經傳集解後序》 案:《春秋·隱公元年》:『三月,公及邾儀父盟於蔑。』即此事。《輯校》云:『據《後序》在莊伯十二年正月。』是。《存真》同。 [七](《竹書》):鄭莊公殺公子聖。《春秋啖趙集傳纂例》卷一 案:《訂補》列於莊伯十二年。原註:『《春秋》作「段」。』是『公子聖』即《左傳》之『共叔段』。《春秋·隱公元年》『鄭伯克段於鄢』,即此事。《公羊傳》:『鄭伯克段於鄢。克之者何?殺之也。』以段為莊公所殺,與《紀年》同,與《左傳》異。 [八]《竹書》:紀子伯、莒子盟於密。《春秋啖趙集傳纂例》卷一 案:《春秋·隱公二年》:『紀子伯、莒子盟於密。』《公羊》、《穀梁》同,《左傳》作『子帛』,即此事。《訂補》列於莊伯十三年。 [九]《汲冢竹書紀年》曰:晉武公元年,尚一軍。芮人乘京,荀人董伯皆叛。《水經·河水注》 案: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二九云:『乘即《周語》「乘人不義」、《書序》「周人乘黎」之乘,韋注訓乘為陵,鄭注訓乘為勝。《周禮》曰:「馮弱犯寡則眚之。」鄭注云:「馮猶乘陵也。」京是邑名。』 [一0]《竹書紀年》曰:翼侯伐曲沃,大捷,武公請成於翼,至桐乃返。《水經·涑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作『洞庭』,朱箋云:『一讀作「桐」。』戴震校本改為『桐』,云:『案近刻「桐」訛作「洞」,下衍「庭」字。』《存真》作『桐』,蓋據戴校本。《輯校》作『桐庭』。《存真》列於曲沃武公元年,云:『《涑水注》不引何年,以文勢論之,當在此。』《輯校》同。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云:『案此紀不可確知何年,然既雲「武公請成」,則非莊伯時事甚明。過此以往,沃日強,翼日弱,翼縱伐沃,無大捷之理,當是武公初立,翼伐其喪,報莊伯復攻之役也。』繫於莊伯十五年『曲沃莊伯卒』後,較《存真》所論為詳,亦合於事理,唯繫於莊伯十五年不如武公元年之明白,現從《存真》。 [一一]《紀年》又云:晉武公七年,芮伯萬之母芮姜逐萬,萬出奔魏。《水經·河水注》 案:《輯校》所引《路史·國名紀》戊注,見本書附錄。 《左傳·桓公三年》:『芮伯萬之母芮姜,惡芮伯之多寵人也,故逐之,出居於魏。』即此事。 [一二](《紀年》又雲):(晉武公)八年,周師、虢師圍魏,取芮伯萬而東之。《水經·河水注》 案:《存真》、《輯校》所引《路史·國名紀》戊注,見本書附錄。 《左傳·桓公四年》:『冬,王師、秦師圍魏,執芮伯以歸。』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二九云:『據《紀年》則是役也有虢無秦,以芮伯歸者乃王師、虢師,故紀曰取芮伯萬而東之,周在魏東四百餘里也。』 [一三](《紀年》又雲):(晉武公)九年,戎人逆芮伯萬於郟。《水經·河水注》 案:《輯校》所引《路史·國名紀》戊注,見本書附錄。永樂大典本、朱謀□本作『郟』,趙一清校本、戴震校本並改作『郊』。郟,王城;郊,周邑,見《左傳》桓公七年及昭公十三年杜注。楊守敬《水經註疏》卷四云:『是作「郊」作「郟」並通。』《存真》、《輯校》作『郊』,蓋據戴校本。現從大典本。 [一四](《竹書》):魯桓公、紀侯、莒子盟於區蛇。《春秋啖趙集傳纂例》卷一 案:《春秋·桓公十二年》:『夏六月壬寅,公會紀侯、莒子盟於毆蛇。』《公羊》、《穀梁》皆作『紀侯』,《左氏》作『杞侯』;《公羊》『毆蛇』,《穀梁》、《左氏》皆作『曲池』。區蛇、毆蛇、曲池同聲相通。《訂補》列於晉武公十六年。 [一五](《竹書》):鄭殺其君某。《春秋啖趙集傳纂例》卷一 案:原釋曰:『是子亹。』《左傳·桓公十八年》:『七月戊戌,齊人殺子亹而轘高渠彌。』此雲鄭子亹為齊人所殺,與《竹書》異。《訂補》列於晉武公二十二年。 [一六]《竹書》云:齊襄公滅紀郱、鄑、郚。《史記·秦始皇本紀》正義 《竹書》云:齊襄公滅紀遷紀。《史記·齊太公世家》正義 案:《齊太公世家》正義一條,見日本古鈔本所存正義佚文(《史記會注考證》卷三頁一四),《存真》、《輯校》未及見,《訂補》失收。 《春秋·莊公元年》:『齊師遷紀郱、鄑、郚。』與《竹書》同。《存真》、《輯校》列於晉武公二十三年。 [一七](《竹書》):齊人殲於遂。《春秋啖趙集傳纂例》卷一 《竹書紀年》:齊人殲於遂。《新唐書·劉貺傳》 案:《春秋·莊公十七年》:『秋,齊人殲於遂。』與《紀年》同。《存真》、《輯校》列於晉武公三十九年。 [一八]《汲冢古文》:晉武公滅荀,以賜大夫原氏黯,是為荀叔。《漢書·地理志》注 《汲郡古文》:晉武公滅荀,以賜大夫原氏。《水經·汾水注》 《汲郡古文》:晉武公滅郇,以賜大夫原(點)[黯],是為郇叔。《文選·北征賦》注 案:《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九注,見本書附錄。《存真》列此於晉武公九年,云:『此未詳何年事,姑附於此。』現據《輯校》列於三十九年。 [一九]《紀年》:晉獻公二年春,周惠王居於鄭。鄭人入王府,多取玉,玉化為蜮射人。《開元占經》卷一二0 《書紀年》曰:晉獻公二年春,周惠王居於鄭。鄭人入王府多取玉焉,玉化為蜮射人。《太平御覽》卷九五0蟲豸部 《紀年》云:晉獻公二年春,周惠王居於鄭。鄭人入王府取玉焉,玉化為蜮以射人也。《太平廣記》卷四七三昆虫部引《感應經》所引 案:《輯校》、《訂補》所據為鮑刻《御覽》,脫『春』字,影宋本有。《廣記》所引,原注『出《感應經》』。《宋史·藝文志》著錄有李淳風《感應經》三卷,當即其書。書今佚,《廣記》尚略有徵引,皆鈔錄古籍,《紀年》此條即所錄古籍之一。 干寶《搜神記》卷六云:『晉獻公二年,周惠王居於鄭。鄭人入王府多[脫],化為蜮射人。』原注『脫』字,示有脫文,據《御覽》當為『取玉焉玉』四字。干寶曾據《紀年》體例以修《晉紀》,見《史通·申左》,本條當即鈔自《紀年》。 [二0](《紀年》):衛懿公及赤翟戰於洞澤。《春秋經傳集解後序》 案:《左傳·閔公二年》:『冬十二月,狄人伐衛。衛懿公好鶴,鶴有乘軒者。將戰,國人受甲者皆曰:「使鶴,鶴實有祿位,余焉能戰!」公與石祁子玦,與寧莊子矢,使守,曰:「以此贊國,擇利而為之。」與夫人繡衣,曰:「聽於二子。」渠孔御戎,子伯為右,黃夷前驅,孔嬰齊殿。及狄人,戰於熒澤,衛師敗績,遂滅衛。』即此事。《後序》云:『疑「洞」當為「泂」,即《左傳》所謂熒澤也。』『泂』、『熒』音同,是。《存真》、《輯校》列於晉獻公十七年。 [二一](《竹書》):鄭棄其師。《春秋啖趙集傳纂例》卷一 (《竹書紀年》):鄭棄其師。《新唐書·劉貺傳》 案:《史通·惑經》亦引『鄭棄其師』,云:『出《瑣語·晉春秋》』,是此既見《紀年》,又見《瑣語》。《春秋·閔公二年》:『鄭棄其師』,與《紀年》同。《存真》、《輯校》列於晉獻公十七年。 [二二]《竹書紀年》曰:晉獻公十有九年,獻公會虞師伐虢,滅下陽。虢公丑奔衛。獻公命瑕父、呂甥邑於虢都。《水經·河水注》 (《紀年》):晉獻公會虞師伐虢,滅下陽。《春秋經傳集解後序》 案:《存真》、《輯校》所引《路史·國名紀》己注,見本書附錄。 《春秋·僖公二年》:『虞師、晉師滅下陽。』《左氏》『下陽』,《公羊》、《穀梁》皆作『夏陽』。《存真》列『虢公丑奔衛』以下於晉獻公二十二年,當據《左傳·僖公五年》:『冬十二月丙子朔,晉滅虢,虢公丑奔京師。』《輯校》並列入十九年。現從《輯校》。 [二三](《紀年》):重耳出奔。《史通·惑經》 案:《史通·惑經》:『且案汲冢竹書《晉春秋》及《紀年》之載事也,如「重耳出奔」、「惠公見獲」,書其本國,皆無所隱。』《晉春秋》即《瑣語·晉春秋》,是《紀年》、《瑣語》二書皆載此事。 《左傳·僖公四年》:『重耳奔蒲。』《存真》、《輯校》據此列於晉獻公二十一年。 [二四]《竹書紀年》:晉獻公二十五年正月,翟人伐晉,周陽有白兔舞於市。《水經·涑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皆作『周』,全祖望、趙一清、戴震校本同。楊守敬《水經註疏》卷六作『周陽』。案《水經》云:『西過周陽邑南。』作『周陽』者是。《存真》、《輯校》皆作『周陽』。 [二五]《竹書紀年》:穆公十一年,取靈邱。董逌《廣川書跋》卷四 《竹書紀年》:穆公十一年,取靈邱。《古文苑》卷一注引王順伯《詛楚文跋》 案:《存真》、《輯校》列於晉惠公二年。王順伯跋云:『「亞駝」即呼沱河。顧野王考其地在靈丘,《竹書紀年》穆公十一年取靈丘,故亞駝自穆公以來為秦境也。』(《書跋》同)則《紀年》之文疑出顧野王《輿地誌》所引。本輯斷限迄於北宋中,厚之為幹道進士,董逌亦靖康間人,以所引《紀年》似轉引而來,姑次於此。 [二六](《竹書紀年》):隕石於宋五。《史通·惑經》 案:《春秋·僖公十六年》:『春王正月戊申朔,隕石於宋五。』與《紀年》同。《存真》、《輯校》列於晉惠公六年。 [二七](《紀年》):惠公見獲。《史通·惑經》 案:據《史通·惑經》,此條亦見《瑣語·晉春秋》。《春秋·僖公十五年》:『十有一月壬戌,晉侯及秦伯戰於韓,獲晉侯。』即此事。《存真》、《輯校》列於晉惠公六年。 [二八]《汲郡竹書紀年》曰:晉惠公十五年,秦穆公率師送公子重耳,涉自河曲。《水經·河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皆作『十五年』。趙一清校本引沈氏說:『晉惠公以十四年卒,無十五年,……《涑水篇》誤同。』戴震校本仍作『十五年』,《涑水注》所引(見下條)則改作『十四年』。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云:『「十五年」,諸本從《左傳》、《史記》文作「十四年」,甚誤。案《春秋》經文,里克弒其君卓,在魯僖公十年正月,以夏正言之,則九年之十一月也。國君踰年改元,而晉用夏正,則魯僖公之十年三月,即晉惠公之元年正月矣。至僖公二十四年冬,經始書曰「晉侯夷吾卒」。通計之,是惠公在位實十五年。《外傳·晉語》亦云「十五年十月惠公卒」,而《水經》《河水》、《涑水》二注引《紀年》亦皆有晉惠公十五年之文。唯《左氏內傳》誤以惠公之卒繫於僖公二十三年,又誤以秦納重耳事繫於僖公二十四年春正月,史遷作《世家》、《年表》從其說。而世之為左學諛遷書者遂奉其誤而不悟。……今據《春秋》、《國語》及《水經注》文改正。』楊守敬《水經註疏》卷四從雷說,於河水、涑水二注皆作『十五年』。 趙紹祖《竹書紀年校補》卷二、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皆以惠公無十五年,當為十四年之誤。《存真》作『十四年』,云:『 「四」,一作「五」,誤也。』《輯校》仍作『十五年』。 [二九]《竹書紀年》云:晉惠公十有五年,秦穆公率師送公子重耳,圍令狐、桑泉、臼衰,皆降於秦師。狐毛與先軫御秦,至於廬柳,乃謂秦穆公使公子縶來與師言,退舍,次於郇,盟於軍。《水經·涑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皆作『十有五年』,戴震校本改作『十四年』。《存真》作『十四年』,《輯校》作『十五年』。參上條。《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戊,見本書附錄。 [三0](《紀年》):周襄王會諸侯於河陽。《春秋經傳集解後序》 案:《春秋·僖公二十八年》:『冬,天王狩於河陽。』即此事。《存真》、《輯校》列於晉文公五年。 [三一]《汲冢古文》:文公城荀。《漢書·地理志》注 (《汲郡古文》)又云:文公城郇。《文選·北征賦》注 案:本條無年次,《存真》、《輯校》列於文公五年後,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繫於元年,皆無確證。現姑從《存真》、《輯校》。 [三二]《竹書紀年》:齊師逐鄭太子齒奔城張陽南鄭。《水經·涑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作『城張陽南鄭』,戴震校本改作『張城南鄭』。《涑水注》雲『涑水又西南逕張陽城東』,下即引《書紀年》云云,似『陽』字非衍。今本《紀年》作『城張南鄭』,戴校據之刪『陽』字,又乙『城張』為『張城』。《存真》、《輯校》皆據戴校。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作『張陽南鄭』,刪『城』字。現據大典本。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引鄭環說,以『「齊」乃「晉」之訛,「逐」乃「送」之訛,「齒」乃「蘭」之訛,「奔」乃「於」之訛,「南」乃「歸」之訛』,即《左傳·僖公三十年》所記晉文公圍鄭,納公子蘭事。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三0繫於晉獻公二十四年,云:『齊師即伐鄭之師,太子齒即世子華也。「華」、「齒」二字形似,故誤。……據《左傳》:「是年春,齊人伐鄭。夏,鄭殺申侯以說於齊。秋,盟於寧毌。鄭伯使太子華聽命於會,華謂齊侯:若去泄氏、孔氏、子人氏,我以鄭為內臣。齊侯將許之,管仲斥言子華之奸,使無列於會,子華由是得罪於鄭。」蓋齊桓因管仲之言,惡華之為人,逐之,不使在會。華知其言已泄,難以復國,乃奔於晉之張城,又徙於秦之南鄭,卒且歸鄭而嬰戮也。』皆屬猜擬之辭,未足取信。疑《涑水注》所引文有訛舛。 《存真》與上條同列於文公五年後,云:『以上二條不詳何年。』《輯校》附於『無年世可系者』。今本《紀年》繫於周襄王二十二年,當晉文公七年。現姑從《存真》編次。 [三三]《竹書紀年》:晉襄公六年,洛絕於○。《水經·洛水注》 案: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三九云:『案字書無「○」字,當是「泂」字。泂音熒,衛地。否則是「向」字誤添水旁。案《小雅》「作都於向」,注謂「向在東都畿內」。』《存真》改作『泂』,《輯校》仍作『○』。 [三四](《紀年》):齊國佐來獻玉磬、紀公之甗。《春秋經傳集解後序》 案:《左傳·成公二年》:『齊侯使賓媚人賂以紀甗、玉磬與地。』即此事。賓媚人,《春秋·成公二年》作國佐。杜注,賓媚人即國佐。國佐亦稱國武子,齊之上卿。金文有《國差○》,首云:『國差立事歲。』許瀚云:『齊國佐所為器,「差」,「佐」古通用。佐亦曰賓媚人,諡武子,詳《春秋左氏傳》。』(於省吾《雙劍誃吉金文選》卷上三引)《存真》、《輯校》列於晉景公十一年。 [三五]《竹書紀年》曰:楚共王會宋平公於湖陽。《水經·沘水注》 案:《存真》云:『案楚共王立於晉景公九年,卒於晉悼公十四年。宋平公立於晉厲公五年。檢《春秋》,是時宋皆從晉,惟魯成公六年,魯、衛兩以晉命侵宋,然是宋共公之世,非平公也。當闕疑。』現姑據《存真》列於晉厲公元年後。《輯校》附於『無年世可系者』。 [三六]《竹書紀年》:晉昭公元年,河赤於龍門三里。《水經·河水注》 案:戴震校本云:『案近刻「河」下有「水」字。』《存真》、《輯校》作『河水』。此據永樂大典本。 [三七]《書紀年》曰:昭公六年十二月,桃杏花。《太平御覽》卷九六八果部 案:《訂補》云:『按《御覽》引此文在「幽王十年九月,桃杏實」上,同為一條,則昭公疑非晉昭公,當是昭王之誤。今本《紀年》:昭王「六年,冬十二月,桃李華」,所據尚不誤。』案今本《紀年》景王十九年『冬十二月,桃杏花』,當晉昭公六年,所據與今傳《御覽》同。又今本昭王六年條作『桃李花』,與此作『桃杏花』者亦異。《訂補》所疑非是。 [三八]《書紀年》曰:晉定六年,漢不見於天。《太平御覽》卷八七五咎徵部 案:《輯校》作『晉定公』,影宋本、鮑刻本皆無『公』字。 [三九](《竹書》):楚囊瓦奔鄭。《春秋啖趙集傳纂例》卷一 案:原註:『因曰是子常。』《春秋·定公四年》:『冬十有一月庚午,蔡侯以吳子及楚人戰於柏舉,楚師敗績,楚囊瓦出奔鄭。』《左傳》作『子常奔鄭』。《訂補》列於晉定公六年。 [四0]《紀年》曰:晉定公十八年,青虹見。《太平御覽》卷一四天部 [四一]王劭按:《紀年》簡公後次孝公,無獻公。《史記·燕世家》索隱 案:《史記》《燕世家》及《十二諸侯年表》於簡公、孝公之間有獻公一代,《紀年》無。《存真》、《輯校》據此作『【燕簡公卒,次孝公立】』,列於晉定公十八年後。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繫於十九年,云:『索隱於《史記》所言在位年數,凡與《紀年》異者,多引紀文校正之,今於簡公下唯引王劭此說,是紀謂簡公亦在位十二年也。』是。王劭之說當出所著《讀書記》,見《隋書·王劭傳》。 [四二]《竹書紀年》:晉定公二十年,洛絕於周。《水經·洛水注》 [四三]《紀年》曰:晉定公二十五年,西山女子化為丈夫,與之妻,能生子。其年,鄭一女而生四十人,二十死。《開元占經》卷一一三 案:《搜神記》卷六:『周哀王八年,鄭有一婦人,生四十子,其二十人為人,二十人死。』干寶曾見《紀年》,所記當本此條。《輯校》脫『二十死』三字。 [四四]《竹書紀年》曰:晉定公二十八年,淇絕於舊衛。《水經·淇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作『二十八年』,趙一清、戴震校本刪『二』字。《存真》、《輯校》皆據戴校。今本《竹書紀年》繫於周敬王三十六年,當晉定公二十八年,是所據與大典本《水經注》同。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亦列於二十八年。現據永樂大典本。 [四五]《竹書紀年》:晉定公三十一年,城頓丘。《水經·淇水注》 [四六]《竹書紀年》曰:宋殺其大夫皇瑗于丹水之上。又曰:宋大水,丹水壅不流。《水經·獲水注》 案:《存真》合為一條,刪『又曰』二字。《輯校》仍分二條,前條繫於晉定公三十五年,後條附『無年世可系者』。現姑據《存真》編次。《左傳·哀公十八年》:『春,宋殺皇瑗。』《存真》、《輯校》系年據此。 [四七]《竹書紀年》曰:晉出公五年,澮絕於梁。《水經·澮水注》 [四八]《竹書紀年》曰:晉出公五年,丹水三日絕不流。《水經·沁水注》 [四九]《竹書紀年》:晉出公六年,齊、鄭伐衛。荀瑤城宅陽。《水經·濟水注》 《竹書》云:宅陽一名北宅。《史記·穰侯列傳》正義 案:『宅陽一名北宅』,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並以為注文,《輯校》同。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四九云:『此當是荀勖、束皙輩校正之語』,是。 [五0]《紀年》云:晉出公十年十一月,於粵子句踐卒,是為菼執。《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存真》、《輯校》後有『次鹿郢立』,四字乃他條之文。《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 一九六五年,湖北江陵望山一號楚墓,曾出土越王勾踐劍,銘文為:『越王鳩淺自作用鐱。』勾踐、鳩淺同聲相通。 [五一]《紀年》云:(衛悼公)四年卒于越。《史記·衛世家》索隱 案:《存真》云:『立悼公事,見《左傳·魯哀公二十六年》,當晉出公之六年,則悼公之卒,應在晉出公之十年也。』《輯校》同。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訂》卷四亦皆據此補於出公十年。 [五二]《紀年》云:於粵子句踐卒,次鹿郢立,六年卒。《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金陵局本於『勾踐卒』下有『是菼執』三字,宋耿秉本、黃善夫本、元彭寅翁本迄清殿本皆無(見水澤利忠《史記會注考證校補》卷四一頁一四)。今據耿秉等本。《存真》、《輯校》列於晉出公十六年,作『【於粵子鹿郢卒,子不壽立】。』《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 鹿郢,《史記·越世家》作『鼫與』,索隱引樂資云:『《越語》謂鹿郢為鼫與也。』當出所為《春秋後傳》(見《隋書·經籍志》),書今佚,據殘存佚文,頗引《紀年》以證史,此雲『鹿郢』蓋亦本《紀年》。《左傳·哀公二十四年》作『適郢』,《越絕書》卷八作『與夷』,《吳越春秋》卷一0作『興夷』。金文有《者○鍾》,銘曰:『隹戉十有九年,王曰:者○』,陳夢家《六國紀年表考證》謂為勾踐十九年器,疑作器者『者○』即與夷,亦即鹿郢(《燕京學報》第三七期頁一八七)。 [五三]《竹書紀年》曰:荀瑤伐中山,取窮魚之丘。《水經·巨馬水注》 《竹書》曰:晉荀瑤伐中山窮魚之丘。《初學記》卷八州郡部 《竹書紀年》曰:晉荀瑤伐中山,取窮魚之丘。《太平御覽》卷六四地部 《竹書紀年》云:晉荀瑤伐中山,取窮魚之丘。《太平寰宇記》卷六七易州易縣 案:《存真》雲『此未詳何年』,次於晉出公十六年後,《輯校》同。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列於十八年,蓋從今本。現姑據《存真》列此。 [五四]《竹書紀年》:晉出公十九年,晉韓龍取盧氏城。《水經·洛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無『取盧』二字,今據戴校。《存真》作『龍』,云:『「龍」,一作「龐」。』《輯校》作『龐』。戴校云:『「龍」,今《竹書紀年》作「龐」。』『龍』、『龐』古音同相通。 [五五]《竹書紀年》:晉出公(三)[二]十年,智伯瑤城高梁。《水經·汾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作『三十年』,晉出公在位僅二十三年,顯誤。趙一清、戴震校本據今本《紀年》改作『十三年』,《存真》、《輯校》從之。又今本本條附註云:『一本晉出公二十年。』今本已將《紀年》晉年全改為周年,則所謂『一本』,絕非指今本《紀年》之另一本。蓋今本此條當亦輯自《水經注》,見『三十年』有誤,乃肊定為『十三年』,當周貞定王七年。注者見他本《水經注》有作『二十年』者,因注於下,則所謂『一本』當指《水經注》。趙紹祖《竹書紀年校補》卷二云:『出公無三十年,當以二十年為是。』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三二亦云:『酈注云:……《竹書紀年》:晉出公二十年,智伯瑤城高梁。』即據此注語改正,並列於出公二十年,是。 《義證》云:『智伯瑤即荀瑤,詳見上。智本邑名,《左傳》自荀首以下皆以「知」稱。』 [五六]按《紀年》:成侯名載。《史記·燕世家》索隱 按《紀年》:智伯滅,在成公二年也。《史記·燕世家》索隱 案:宋黃善夫本迄清殿本皆作『成侯』,金陵書局本作『成公』(見水澤利忠《史記會注考證校補》卷三四頁一二)。 此以智伯滅在燕成公二年,《晉世家》索隱引《紀年》以為在晉出公二十二年(見下),則成公元年當出公二十一年。逾年改元,孝公之卒,成公之立,當在出公二十年。《存真》據此列為『【二十年,燕侯載立】』,是。《輯校》作『燕孝公卒,次成侯載立』,繫於出公十九年。金文多郾(燕)侯載器,《三代吉金文存》卷一九、二0著錄有《郾侯載戈》、《郾侯載矛》,與《紀年》可互證。 [五七]《竹書紀年》:晉出公二十二年,河絕於扈。《水經·河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作『二十二年』,趙一清、戴震校本據今本《紀年》改作『十二年』,《存真》、《輯校》據之。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繫於二十二年,是。《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丁,見本書附錄。 [五八]如《紀年》之說,此乃出公二十二年事。《史記·晉世家》索隱 案:《史記·晉世家》:『哀公四年,趙襄子、韓康子、魏桓子共殺知伯,盡並其地。』索隱:『如《紀年》之說,此乃出公二十二年事。』《存真》據此作『【二十二年,魏桓子、韓康子、趙襄子共殺智伯,並其地】』,《輯校》作『【二十二年,趙襄子、韓康子、魏桓子共殺智伯,盡並其地。】』皆據《史記·晉世家》,《輯校》更全錄《史記》之文。 [五九]《紀年》又云:出公二十三年奔楚,乃立昭公之孫,是為敬公。《史記·晉世家》索隱 案:《史記·晉世家》:『出公十七年,知伯與趙、韓、魏共分范、中行地以為邑。出公怒,告齊、魯,欲以伐四卿。四卿恐,遂反攻出公,出公奔齊,道死。故知伯乃立昭公曾孫驕為晉君,是為哀公。哀公大父雍,晉昭公少子也,號為戴子。戴子生忌,忌善知伯,蚤死,故知伯欲盡並晉,未敢,乃立忌子驕為君。』《趙世家》:『襄子立四年,知伯與趙、韓、魏盡分其范、中行故地。晉出公怒,告齊、魯,欲以伐四卿。四卿恐,遂共攻出公。出公奔齊,道死。知伯乃立昭公曾孫驕,是為晉懿公。』據《晉世家》,出公之後為哀公,《趙世家》則出公之後為懿公,《六國年表》之世次又為出公錯、哀公忌、懿公驕,(今本脫懿公一代,蓋後人據《晉世家》刪之,《晉世家》索隱、《六國年表》正義所引皆有。)又皆無《紀年》之敬公一代,似莫可究詰。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三二云:『《晉世家》明云:「立昭公曾孫驕為哀公。」《趙世家》又謂驕是懿公,則哀懿自是一人之諡,猶周之貞定王,《左傳》正義引《世本》,或稱貞王,或稱定王也,《竹書》又謂哀懿公即敬公耳。傳謂敬公是昭公之孫,孫即曾孫,猶《魯頌》謂僖公為周公之孫,蓋孫是後裔之大名,非必皆子之子也。奔齊奔楚及在位年數,與《史記》各殊,此聞見異詞,而《竹書》以晉人紀晉事,當不誤也。』是。 [六0]《紀年》云:不壽立十年見殺,是為盲姑,次朱句立。《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存真》、《輯校》列於晉敬公三年。《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 金文有『越王州勾矛』及『越王州勾劍』,銘文為『越王州勾自作用矛』或『越王州勾自作用劍』,皆鳥書,見容庚《鳥書考》(《中山大學學報》一九六四年第一期)。一九七三年,湖北江陵藤店一號楚墓亦出土越王州勾劍一,鳥書,銘文與過去發現者同。『州勾』即『朱勾』。朱勾,《史記·越世家》、《越絕書》卷八、《吳越春秋》卷一0皆作『翁』。 [六一]按《紀年》:魏文侯初立,在敬公十八年。《史記·晉世家》索隱 案:《存真》列於晉敬公十八年,於晉烈公十五年『魏文侯卒』下云:『索隱云:「《紀年》文侯五十年卒。」考文侯立於晉敬公十八年,《晉世家》索隱有明文可據。是歲當周考王七年,至此歷三十八年,當周安王五年。《魏世家》云:「文侯三十八年卒。」是也。若果有五十年,則文侯初立應在晉敬公六年,又與《晉世家》索隱所引不合,應闕疑。』是《紀年》文侯立於敬公十八年與在位五十年卒,二者之間不合,如朱氏所疑。《輯校》列於敬公六年,云:『案《魏世家》索隱引《紀年》:「文侯五十年卒,武侯二十六年卒。」由武侯卒年上推之,則文侯初立,當在敬公六年。索隱作「十八年」,「十八」二字乃「六」字誤離為二也。』此說實本於雷學淇《介庵經說》,所著《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亦系『魏文侯立』於晉敬公六年,云:『「十八」即「六」字之訛,蓋「六」字點形少長,出於畫下,即似「十八」。』 陳夢家《六國紀年表考證》以《紀年》兩條本無不合,云:『魏斯在位五十年,立十二年而自稱侯,故《晉世家》索隱云:「按《紀年》文侯初立在敬公十八年。」據《紀年》,敬公十八年當周考王七年,魏斯既立之十二年也;其明年,周考王八年、晉幽公元年,文侯改元稱元年,下至周安王六年,為稱侯之三十八年,在位之五十年。由此上推五十年至周定王二十四年為魏斯元年。此所考訂,本《紀年》魏斯(文侯)在位五十年卒之記載,分前十二年為未稱侯而後三十八年為稱侯改元。稱侯改元之年又據《晉世家》索隱所引《紀年》文,而此「文侯初立」應在稱侯改元之前一年。』(見《燕京學報》第三六期頁一一八)此折衷之論,可備一說。現從《輯校》列於敬公六年。 [六二]《紀年》云:晉幽公七年,大旱,地長生鹽。《北堂書鈔》卷一四六酒食部 [六三]《竹書紀年》曰:(晉)幽公九年,丹水出相反擊。《水經·沁水注》 [六四]《竹書紀年》:幽公十三年,魯季孫會晉幽公於楚丘,取葭密,遂城之。《水經·濟水注》 《竹書紀年》:幽公十三年,魯季孫會晉侯於楚,取葭密,遂城之。《太平寰宇記》卷一三曹州乘氏縣 案:永樂大典本《水經注》『幽公十三年』朱謀□本作『幽王』,箋云:『舊本作「幽公」。』全祖望、趙一清、戴震校本改作『元公三年』。戴校本云:『案近刻訛作幽王十三年。』《存真》、《輯校》列於晉幽公三年,『幽公』從舊本,『三年』從戴校。現據大典本《水經注》及《太平寰宇記》列於幽公十三年。 [六五]《紀年》云:夫人秦嬴賊公於高寢之上。《史記·晉世家》索隱 案:《太平御覽》卷八七六引《史記》:『幽公十二年,無雲而雷,至十八年,晉夫人秦嬴賊君於高寢。』 《存真》云:『今《史記》無之,當是《紀年》文也。』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亦以為引《紀年》而誤。此《史記》非《紀年》,詳本書附錄。《存真》、《輯校》列於晉幽公十八年,系年據此,則是。 [六六]《竹書紀年》曰:晉烈公元年,趙獻子城泫氏。《水經·沁水注》 《竹書紀年》曰:晉烈公元年,趙獻子城泫氏。《太平寰宇記》卷四四澤州高平縣 案:《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己,見本書附錄。又所補《寰宇記》一條僅見清萬廷蘭刻本,清干隆樂氏本、晚清金陵書局本皆無,《存真》、《輯校》亦未收。 [六七]《竹書紀年》:晉烈公元年,韓武子都平陽。《水經·汾水注》 [六八]《紀年》:於粵子朱句三十四年滅滕。《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甲,見本書附錄。 《存真》、《輯校》列於晉幽公十四年,誤。案晉敬公在位僅十八年,此誤從今本《紀年》,以敬公在位為二十二年。(王國維《今本竹書紀年疏證》卷下,見本書二七六頁。)其間相差四年,故本條應列於晉烈公元年。說詳陳夢家《六國紀年表考證》(《燕京學報》第三六期頁一一六),《訂補》本此。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繫於烈公二年。現從《訂補》。 [六九]按《紀年》作(燕)文公二十四年卒,簡公立。《史記·燕世家》索隱 案:《存真》、《輯校》列於晉幽公十四年,誤,當列於晉烈公元年,說詳陳夢家《六國紀年表考證》。(《燕京學報》第三七期頁一七五)雷學淇《考證竹書紀年》亦繫於烈公元年。 [七0]《紀年》內……無『肅』字。《史記·秦始皇本紀》索隱 案:《秦始皇本紀》:『肅靈公,昭子子也。』索隱:『《紀年》及《系本》無「肅」字。立十年,《表》同。《紀》十二年。』郝懿行《竹書紀年校正》卷一三據此補『秦靈公卒』,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補『秦靈公立十年卒』。《存真》、《輯校》亦作『【秦靈公卒】』。是皆以索隱所引『立十年』為《紀年》之文。案索隱僅以《紀年》無『肅』字,與《始皇本紀》異。『立十年』即《本紀》之『享國十年』,與《六國年表》同,而與《秦本紀》作『十二年』者異,索隱之意如此,是此三字當非《紀年》所有,似不應補為『秦靈公卒』。《紀年》之文已不可知,但索隱系此於靈公即位之下,疑《紀年》本有秦靈公初立之文,或可書為『秦靈公立』。 《考訂》列於晉烈公二年,《存真》、《輯校》列於晉幽公十五年。《訂補》云:『按靈公卒,《史記·六國表》在威烈王十一年,則當在晉烈公元年,見附表。此因敬公年歲之差異,遂誤前四年。』此說雖是,但本條是否可補為『秦靈公卒』,尚在疑似之間,現姑從舊輯,列於烈公元年。 [七一]《竹書紀年》:晉烈公四年,越子朱句滅郯,以郯子鴣歸。《水經·沂水注》 《紀年》:於粵子朱句……三十五年滅郯。《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存真》云:『《水經·沂水注》引作晉烈公四年,疑傳刻訛也。』《輯校》亦以《沂水注》所引系年與索隱不合。《存真》、《輯校》皆列於晉幽公十五年。《訂補》云:『據《越世家》索隱所引越紀年排算,此事當在晉烈公二年,見附表。疑《沂水注》「四」字或為「二」之誤。《通鑑外紀目錄》:「晉烈公四年,越滅郯。」當即本《紀年》,則四年之訛相傳已久。』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繫於烈公三年,云:『蓋古文「三」「四」皆積畫成字,故「三」誤為「杴」也。』現從《訂補》列於二年。 [七二]《竹書紀年》:晉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至於上洛。《水經·丹水注》 《竹書紀年》云:晉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至於上洛。《太平寰宇記》卷一四一商州上洛縣 《竹書紀年》:晉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至於上洛。《輿地廣記》卷一四商州上洛縣 案:《輯校》所引《路史·國名紀》己,見本書附錄。 [七三]《竹書紀年》:晉烈公四年,趙城平邑。《水經·河水注》 《竹書》曰:晉列公四年,趙城平邑。《初學記》卷八州郡部 《竹書紀年》云:晉烈公四年,趙城平邑。《太平寰宇記》卷五四魏州南樂縣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水經注》皆作『四年』,戴震校本改作『二年』,蓋據今本《紀年》。《存真》列於二年,《輯校》列於四年。 《史記·趙世家》:『(獻侯)十三年,城平邑。』《六國年表》趙獻侯十三年亦列有『城平邑』。《水經·□水注》:『□水又東逕平邑縣故城南,趙獻侯十三年,城平邑。』據《紀年》,獻侯十三年當晉烈公五年,與此相差一年。 [七四]《紀年》:三十七年朱句卒。《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存真》、《輯校》列於晉幽公十七年,誤。《訂補》云:『案此事當在晉烈公四年。』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繫於烈公五年。現從《訂補》。 [七五](《竹書紀年》):(晉烈公)五年,田公子居思伐趙鄙,圍平邑。《水經·河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作『趙鄙』,趙一清、戴震校本改為『邯鄲』,蓋據今本《紀年》。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作『趙鄙』。《存真》、《輯校》據戴校作『邯鄲』,誤。 《輯校》云:『田居思即《戰國策》之田期思,《史記·田敬仲世家》之田臣思(巨思之訛)。《水經·濟水注》引《紀年》作田期,《史記·田敬仲世家》索隱引《紀年》謂之徐州子期。而據《濟水注》:「齊田期伐我東鄙。」在惠成王十七年,距此凡五十三年,且三家尚未分晉,趙不得有邯鄲之稱。疑《河水注》所引「晉烈公五年」,或有誤字也。』《輯校》沿戴校據今本改『趙鄙』為『邯鄲』之誤,以『三家尚未分晉,趙不得有邯鄲之稱』;又以田居思即田期,因疑《水經注》所引《紀年》之晉烈公五年或有誤字。(《存真》亦云:『趙都邯鄲,《世家》在敬侯元年,當魏武侯十一年,此蓋追書也。』) 《通鑑外紀》卷一0:『(周威烈王)九年,齊伐趙東鄙,圍平邑。』據《外紀目錄》為晉烈公五年。金履祥《通鑑前編》卷一八:『威烈王十一年,齊田居思伐晉趙氏鄙,圍平邑。』據《史記·六國年表》亦在烈公五年(今本《紀年》此條亦繫於威烈王十一年)。所據皆當為《河水注》引《紀年》,可證兩宋人所見之本皆作『趙鄙』及『晉烈公五年』,與永樂大典本合。《存真》、《輯校》所疑非是。又田居思亦非田期,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四三、四六,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三四、三七皆曾指出。《義證》卷三四云:『居思者,陳公子完之裔孫也,其系未詳。』『居思乃田氏支庶仕於齊者。』田期即田忌,乃桂陵之戰齊軍統帥,別為一人,見後。 [七六]案《紀年》:齊宣公[四]十五年,田莊子卒。《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隱 案:《史記·田敬仲完世家》:『(宣公四十五年)莊子卒,子太公和立。』索隱:『案《紀年》:齊宣公十五年,田莊子卒;明年,立田悼子;悼子卒,乃次立田和。是莊子後有悼子,蓋立年無幾,所以作《系本》及記史者不得錄也。而莊周及鬼谷子亦云:田成子殺齊君,十二代而有齊國。今據《系本》、《系家》,自成子至王建之滅,唯只十代,若如《紀年》則悼子及侯剡,即有十二代,乃與《莊子》、《鬼谷》說同,明《紀年》亦非妄。』莊周之說見《莊子·胠篋篇》,今本《鬼谷子》無此語。 洪頤烜《校正竹書紀年》卷下、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據此補於貞定王二十四年,郝懿行《竹書紀年校正》卷一二補於貞定王二十八年。《存真》、《輯校》列於晉敬公十一年。此皆據齊宣公十五年推算,誤。 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作『齊宣公四十五年,田莊子卒』,繫於晉烈公五年,云:『考索隱此段所引紀文,「宣公」下蓋落一「四」字。《紀年》之說本亦謂宣公四十五年莊子卒,明年悼子立,立六年,至晉烈公十一年即卒,故索隱曰「立年無幾」。若莊子於宣公十五年卒,是悼立三十六年矣,豈得雲「無幾」乎?』楊守敬《水經註疏》卷二四亦云:『按《史記·田齊世家》:「宣公四十五年,莊子卒。」索隱引《竹書》作「十五年,田莊子卒;明年,立田悼子;悼子卒,乃次立田和」。索隱所引蓋脫一「四」字,若是宣公十五年,不得在晉烈公十一年也。』(《紀年》謂『晉烈公十一年,田悼子卒』。見後,故雷、楊二氏云然。)說是,今據增『四』字,並列於晉烈公五年。 [七七]案《紀年》:齊宣公[四]十五年,……明年,立田悼子。《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隱 案:《存真》、《輯校》列於晉敬公十三年。據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應繫於晉烈公六年,說詳見上條。 [七八]《紀年》云:(秦)簡公九年卒,次敬公立。《史記·秦本紀》索隱 王劭按:《紀年》云:(秦)簡公後,次敬公。《史記·秦始皇本紀》索隱 案:《秦始皇本紀》索隱所引一條,《存真》、《輯校》失收。《存真》、《輯校》列於晉烈公六年。《訂補》云:『當在烈公十年。』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繫於烈公十一年。現從《訂補》。 《史記·六國年表》秦簡公在位十五年,簡公之後為惠公,惠公在位十三年。據《紀年》則簡公、惠公之間尚有敬公一代,年數亦異。但《六國年表》本於《秦記》,《秦始皇本紀》後所附《秦記》亦同,當以《史記》為正。 [七九]《竹書紀年》:晉烈公十一年,田悼子卒。田布殺其大夫公孫孫,公孫會以廩丘叛於趙。田布圍廩丘,翟角、趙孔屑、韓師救廩丘,及田布戰於龍澤,田布敗逋。《水經·瓠子水注》 《紀年》:宣公五十一年,公孫會以廩丘叛於趙。十二月,宣公薨。《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隱 《紀年》:悼子卒,乃次立田和。《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隱 案:《存真》改晉烈公十一年為七年,《輯校》仍列於烈公十一年。《訂補》云:『朱本「十一年」改作「七年」。蓋據《田敬仲世家》索隱引「(齊)宣公五十一年」,合算晉年,而誤以晉敬公為二十二年,相差四年,遂改《瓠子水注》「十一年」為「七年」,以求符合。王氏不取。甚是。』 《史記·六國年表》:『(齊宣公五十一年),田會以□丘反。』《齊太公世家》:『宣公五十一年卒,子康公貸立,田會反□丘。』《田敬仲完世家》:『宣公五十一年卒,田會自□丘反。』田會即公孫會,齊大夫,與《紀年》合。《呂氏春秋·不廣》:『齊攻□丘,趙使孔青將死士而救之,與齊人戰,大敗之。齊將死,得車二千,得屍三萬,以為二京。』《孔叢子·順勢》:『齊攻趙,圍□丘,趙使孔青師五萬擊之,克齊軍,獲屍三萬。』即記是役,孔青亦即孔屑。 [八0]《竹書》云:烈公十二年,王命韓景子、趙烈子、翟員伐齊,入長城。《水經·汶水注》 案:《呂氏春秋·下賢》:『(魏文侯)故南勝荊於連堤,東勝齊於長城,虜齊侯,獻諸天子,天子賞文侯以上聞。』與《紀年》所記為一事。翟員即上條之『翟角』,魏帥。晉烈公十二年當魏文侯四十二年。時三晉之中,文侯最強,此役實以魏為主,故《呂氏春秋》僅舉文侯。金文有《○羌鍾》銘文為:『唯廿有再祀,○羌作戎,厥辟韓宗○率征秦迮齊,入長城,先會於平陰。武侄寺力,○敚楚京。賞於韓宗,命於晉公,邵於天子。用明則之於銘。武文咸刺,永○毋忘。』(《兩周金文辭大系》考釋頁二三四)此『廿有再祀』為周威烈王二十二年,當晉烈公十二年。據前條,晉烈公十一年當齊宣公五十一年;又據《史記·六國年表,齊宣公五十一年當周威烈王二十一年,則威烈王二十二年正當晉烈公十二年,《紀年》與《○羌鍾》所記全合。○羌,韓將。所謂『賞於韓宗』指韓景子,『命於晉公』指晉烈公,『邵於天子』指周威烈王。由《紀年》可以釋《○羌鍾》之文,由《○羌鍾》亦可以證《紀年》之確。 [八一]《紀年》……作景子,名處。《史記·韓世家》索隱 案:《史記·韓世家》:『十六年,武子卒,子景侯立。』索隱:『《紀年》及《系本》皆作景子,名處。』諸本皆作『處』,明凌稚隆本、清殿本改作『虔』(見《史記會注考證校補》卷四五頁八)。《史記·六國年表》及《韓世家》皆作『虔』。《史記》作『景侯』,名『虔』,《紀年》、《世本》則作『景子』,名『處』,與之異,索隱之釋本在於此。如改為『虔』,與《史記》同,則與索隱原意不合。《存真》、《輯校》作『虔』,非是。現從《存真》、《輯校》列於晉烈公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