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靈州志 · 丁稅賦額志[1]第九
古者計丁授地,而地無曠土;後世按地課丁,而丁無正額。丁之額,仍以地為額也。靈州壤臨大漠,地之沙鹼者居多。然渠水所灌率宜麥、稻,而斥[2]鹵之地復產鹽,以補丁稅之不及,其餘山硝瘠地征額尤從其薄。夫稽隱漏[3]、嚴督促,有司之職也;而制經費、課殿最,亦國家之法也。於催科之中寓撫字之意,是在善為政者之隨時調劑爾。今錄丁稅賦額為一編,而以歷代鹽法、茶法今昔同異綴其後,俾觀者得窺全豹而裁別焉。
丁稅賦額
查靈州自同治紀元[4]回匪變亂,州城兩次失陷,案卷全行焚毀,所有自嘉慶三年以迄道光二十一年丁賦增蠲[5]大半無從查考。茲仿照賦役全書並地丁[6],考成二冊,亘相考核,截止道光二十三年起,光緒三十三年止。
[一]原額屯、更、養廉,共地三千八百八十七頃二十畝一分三厘四毫五絲九忽,又收自乾隆十六年起至道光五年止,續墾入額地一百九十三頃二十畝六分一厘二,共原額新增屯、更、養廉地,山水地四千八十頃四十七畝七分四厘四毫五絲九忽。
額外牛息糜糧四百五石一斗九升。
一除雍正九年,在於「酌請分疆定域[7]」案內,請設花馬池州同,分管熟地八百二十二頃八十五畝二分六厘。
又除牛息糜糧四百五石一斗九升。
又除河沖沙壓並自乾隆十三年起至光緒二十九年止,勘明河崩沙壓不能墾復地六百五十頃二十九畝一厘九毫九絲五忽。
又除同治十一年,在於「分疆定域[8]」等事案內,請改寧夏水利同知為寧靈撫民同知(其城衙即州屬原有金積堡是焉),分管原額山水地一千三百三十三頃八十三畝五分五厘。
又除新設平遠縣(其城衙即州屬原有下馬關是焉),分管原額山地九十九頃一十畝六分。
尚實剩原額屯、更、養廉山水地一千一百七十四頃三十九畝三分一厘四毫六絲四忽。
內除現荒未墾屯、更、養廉山水地一百七十五頃四十二畝九分八厘。
[二]現在實剩[9]原額屯、更、養廉山水地九百九十八頃九十六畝三分三厘四毫六絲四忽。
內:
上則全田七十三頃五十八畝零。每畝征糧一斗二升、草四分六厘三毫、銀八厘八絲五忽。
中則全田一百四頃五十畝零。每畝征糧一斗二升、草四分六厘三毫、銀三厘一毫八絲。
上民田三百三十四頃二十五畝零。每畝征糧八升、草三分三厘、銀八厘八絲五忽。
中民田一[10]百二十九頃七十畝零。每畝征糧八升、草三分、銀三厘一毫八絲。
一則沙田一十一頃四畝零。每畝征糧三升、銀七厘八絲五忽。
一則減田二十九頃四十五畝零。每畝征糧八升、銀二厘一毫八絲。
二則減田六十七頃八十七畝零。每畝征糧六升四勺四抄三撮七圭五粟四粒六顆、銀二厘一毫八絲。
銀田三十二頃七十畝零。每畝征銀三分三厘一毫。
硝[11]全田八十二頃九十七畝零。每畝征銀一分五厘七毫二絲。
半硝田九十六頃一十三畝零。每畝征銀六厘二毫七絲五忽四微三纖八渺八漠。
一則山田七十三畝零。每畝征糧三升三合九勺七抄一撮七圭六粟、銀二分六厘九毫七絲二忽八微一纖四塵一渺。
二則山田六頃四十畝零。每畝征糧三升三合[12]、銀一分八厘一絲一忽六纖八塵七渺。
三則山田二十九頃九十三畝零。每畝征糧七合、銀七毫六絲八忽七微六纖七塵七渺一漠。
查舊志尚有中全田、土兵田、二則沙田、沙薄田、硝鹼全田、硝鹼減田、硝鹼田、硝田、硝鹼民田、硝民田、全田、糜谷上田、糜谷中田、糜谷下田、口糧田等田一十五頃四畝,均撥歸寧靈廳、平遠縣二處分管。
[三]通共原額並新增本色、夏秋、倉斗、正項[13]糧一萬九千一百一十八石六斗八升三合,內除奉文停徵並衝壓不能墾復豁除[14]糧三千四百一十五石二斗五升零四勺,又除劃撥寧靈、平遠二處分管糧八千七百八十石五斗六升五合七勺,又除荒蕪地畝無從徵收糧三百五十六石八合六勺,現在實應徵糧六千五百六十六石八斗五升八合三勺。內:
小麥一千一百六十九石六斗四升六合三勺。
豌[15]豆二千二百一十三石零七升九合八勺。
粟米一千二百一十二石一斗七升四合四勺。
青豆一千九百七十一石九斗五升七合八勺。
通共原額並新增本色七斤、穀草二萬三千一百六十七束九厘八毫。
通共原額並新增地畝糧草折色銀七百二十六兩九錢四分五厘。
又九厘銀八百七十兩五分八厘。
又銀田硝銀市價紋銀二百一十四兩四錢四分二厘。
又牛犋銀四十四兩一錢八分二厘。
原額身差人丁四百三十,丁八分,各起科則不等,於雍正五年在「請仿以糧載[16]丁」案內,奉旨通省以糧載丁。按照實征地畝銀兩均載丁銀,每糧一石,均載丁銀一分六厘一絲五忽,共應徵丁銀二百一十六兩七錢五分七厘。
[四]以上共應徵地丁銀二千七十二兩三錢八分四厘。內除奉文停徵並衝壓不能墾復豁免銀三百五十五兩四錢四分四毫,又除劃撥寧靈、平遠二處分管銀七百五十三兩一錢二分二厘,又除荒蕪地畝無從徵收銀一百三十八兩五錢二分一厘六毫八絲四忽。現在實應徵地丁起存銀八百二十五兩二錢九分九厘九毫一絲六忽。內應存留:
文武各壇廟春秋二大祭祭祀銀三十二兩七錢二分;
惠安鹽捕通判俸工銀[17]一百七十六兩;
奉裁鹽課大使俸工銀四十三兩五錢二分。解司。
奉裁鄉飲銀三兩。解司。
驛餉銀三百四十一兩九錢七分一厘九毫一絲六忽;
起運銀二百二十八兩八分八厘。解司。
花馬池州同分管靈州
[一]原額地八百九十五頃五畝三分八厘。內:
民地八百八十九頃八十五畝三分八厘,每畝征黃米七合;
屯地五頃九十畝,每畝征青豆三升。
[二]以上共應徵糧六百四十石一斗七升七合七勺。內:
黃米六百二十二石四斗零七合七勺。
青豆一十七石七斗。
應徵丁銀一十兩一錢八分三厘。
鹽法
寧夏鹽捕廳靈州花馬小池產鹽,地方周圍三十六里零。其池設有壕牆,按年疏築,限隔內外。
舊鹽井二百眼,額壩夫二百名。征紙價銀五百二十二兩三錢四分,工食銀二千四百五十七兩六錢。撈鹽六萬一千四百四十石,引六萬一千四百四十張。征課銀一萬三千二百四十兩三錢二分。又於雍正六年,在「鹽井增添」案內查出新井二百二眼,共四百二眼,共額壩夫四百二名。雍正十三年,在「署員成效已著[18]」案內,增引六千張,共新舊引六萬七千四百四十張。原額每引征銀一錢一分五厘五毫,自康熙十五年至二十五年,在於「量增鹽課」各案內,遞有加增。除康熙二十年恩詔「豁免遇閏增課」、二十五年部議「停徵五分加增」二案外,現額每引征銀二錢一分五厘五毫,共征課銀一萬四千五百三十三兩三錢二分。按年解布政司奏銷。
額產鹽六萬七千七百四十石,在於平、慶兩府各廳、州、縣並寧夏河東各營堡行銷。
靈州所屬:
吳忠堡等一十九堡,原額引二千四百八十六張,征課銀五百三十五兩七錢三分三厘。自同治變亂後,除劃撥寧靈、平遠二處管轄外,現在只剩山水一十二堡,因人煙無多,銷售不廣,且鹽務既不歸州,又無商人承辦,刻下尤能銷引若干,征課若干,州中無案可考。
附:歷代鹽法(同《靈州志跡》,此略)
茶法
寧夏茶引原額四百道,每引額茶一百一十四斤,交課銀三兩九錢。順治九年,招商承辦,寧夏商額引二百五十道,靈州商額引一百道,中衛商額引五十道。嗣因食茶人少,銷售維艱。康熙時,寧夏商告繳引八十道,靈州商告繳引三十道。舊志。
靈州自同治亂後,劃分寧靈、平遠,一州三分,每年銷[19]茶不過八九石之譜[20],並無成引。
課稅
靈州原有當鋪五十座,每座歲收當課銀五兩,一歲共收銀二百五十兩。自變亂後,疆土分裂,街市荒涼,現在共開當鋪八座。光緒二十二年[21],奉文每當鋪一座加征銀二十兩,每座歲收銀二十五兩,一歲共收銀二百兩。
牙課,原額歲納銀三十兩四錢,自變亂後,現在共領帖三張,每張歲收牙課銀六錢,一歲共收銀一兩八錢。自光緒二十八年,奉文起每張加征銀六錢,一歲共收銀三兩[22]六錢。
田房契稅,歲無定額。每價銀一兩,照例收稅銀三分。
靈州經管稅口:
本城商畜稅一處,歲收無額;
橫城口牲畜稅一處,歲收無額;
花馬池口商畜稅一處,歲收無額;
吳忠堡牲畜稅一處,歲收無額。
查舊志尚有惠安、同心、興武三稅。惠安堡稅業於光緒二十年奉文裁撤。同心城稅撥歸平遠縣經收。興武營稅,變亂後廢弛。
又於光緒元年奉設:
本城百貨厘金局一處;
吳忠堡百貨厘金局一處;
白土崗百貨厘金局一處;
惠安堡百貨厘金局一處;
花馬池百貨厘金局一處;
橫城堡百貨厘金局一處。
以上共添設厘金局六處。向不歸州承辦,由大局派委抽收,收銀若干,章程如何,由該局逕收逕解,州中無案可考。光緒三十二、三兩年,又改為百貨統捐、土藥統捐、羊只皮毛統捐,設局分收,惟皮毛統捐暫歸州辦,歲收若干,尚無定額。
【譯文】
丁稅賦額志第九
古代按人口授予田地,而野外沒有荒蕪的土地;後世按土地的數額徵收人丁稅賦,而人丁稅賦也就沒有正式規定的數額。人丁稅賦的數額,仍舊取決於擁有土地數額的多少。靈州地域臨近大漠,沙鹼地居多。然而渠水所能澆灌的土地大都適宜種植小麥、水稻,而鹽鹼地又能產鹽,正好可以彌補人丁稅賦的不足,尤其可以從輕徵收其餘山地、瘠薄田地的稅賦。稽查隱瞞漏報、嚴格督促徵收,是官吏的職責;而管理經費、考核官吏,也是國家的法律。在催繳稅賦的過程中體現愛民如子的深情厚誼,就在於善於治理國家的官員隨時能夠調整有無、餘缺。現在把丁稅賦額抄錄為一編,而以歷代鹽法、茶法今昔同異的資料連綴在後面,使讀者得窺全豹而判斷鑑別。
丁稅賦額
考察靈州自同治年間回民起事,州城兩次失陷,案卷全部焚毀,所有自嘉慶三年(1798)直至道光二十一年(1841),稅賦的增加與減免大半無從查考。現在模仿賦役全書,參照土地稅和人丁稅,稽考成二冊[《丁稅賦額志》],互相考核訂正,起自道光二十三年(1843),截至光緒三十三年(1907)。
[一]原額屯田、更名田、養廉田,共計有田地三千八百八十七頃零二十畝一分三厘四毫五絲九忽,又收入自乾隆十六年(1751)起至道光五年(1825)止,陸續開墾納入統計的土地一百九十三頃零二十畝六分一厘二,原額屯田、更名田、養廉田加上新增屯田、更名田、養廉地、山水地共有四千八十頃零四十七畝七分四厘四毫五絲九忽。
額外牛息糜糧四百零五石一斗九升。
一除雍正九年(1731),在於「酌請分疆定域」案內,請求設立花馬池州同的職位,分管熟地八百二十二頃八十五畝二分六厘。
二除牛息糜糧四百零五石一斗九升。
三除河沖沙壓以及自乾隆十三年(1748)至光緒二十九年(1903),勘明的因河崩沙壓不能重新墾種的田地六百五十頃零二十九畝一厘九毫九絲五忽。
四除同治十一年(1872),在於「分疆定域」等事案內,請改寧夏水利同知為寧靈撫民同知(其城衙即靈州原來所屬的金積堡),分管原來在冊的山水地一千三百三十三頃零八十三畝五分五厘。
五除新設平遠縣(其城衙即原來靈州所屬下馬關),分管原來在冊山地九十九頃零十畝六分。
尚實剩原來統計在冊的屯田、更名田、養廉山水田地一千一百七十四頃零三十九畝三分一厘四毫六絲四忽。
其中除掉現在荒蕪再未墾種的屯田、更名田、養廉山水田地一百七十五頃零四十二畝九分八厘。
[二]現在實剩原來統計在冊的屯田、更名田、養廉山水田地九百九十八頃零九十六畝三分三厘四毫六絲四忽。
內有:
上則全田七十三頃零五十八畝。每畝征糧一斗二升、草四分六厘三毫、銀八厘八絲五忽。
中則全田一百零四頃零五十畝。每畝征糧一斗二升、草四分六厘三毫、銀三厘一毫八絲。
上民田三百三十四頃零二十五畝。每畝征糧八升、草三分三厘、銀八厘八絲五忽。
中民田一百二十九頃零七十畝。每畝征糧八升、草三分、銀三厘一毫八絲。
一則沙田十一頃零四畝。每畝征糧三升、銀七厘八絲五忽。
一則減田二十九頃零四十五畝。每畝征糧八升、銀二厘一毫八絲。
二則減田六十七頃零八十七畝。每畝征糧六升四勺四抄三撮七圭五粟四粒六顆、銀二厘一毫八絲。
銀田三十二頃零七十畝。每畝征銀三分三厘一毫。
硝全田八十二頃零九十七畝。每畝征銀一分五厘七毫二絲。
半硝田九十六頃零十三畝。每畝征銀六厘二毫七絲五忽四微三纖八渺八漠。
一則山田七十三畝。每畝征糧三升三合九勺七抄一撮七圭六粟、銀二分六厘九毫七絲二忽八微一纖四塵一渺。
二則山田六頃零四十畝。每畝征糧三升三合、銀一分八厘一絲一忽六纖八塵七渺。
三則山田二十九頃零九十三畝。每畝征糧七合、銀七毫六絲八忽七微六纖七塵七渺一漠。
查閱舊志記載:尚有中全田、土兵田、二則沙田、沙薄田、硝鹼全田、硝鹼減田、硝鹼田、硝田、硝鹼民田、硝民田、全田、糜谷上田、糜谷中田、糜谷下田、口糧田等各等農田十五頃零四畝,均撥歸寧靈廳、平遠縣二處分別管轄。
[三]總共原來統計在冊並加上新增本色、夏秋、倉斗、正項糧一萬九千一百一十八石六斗八升三合,其中除掉執行法令停徵以及衝壓不能重新墾種免除稅糧三千四百一十五石二斗五升零四勺,又除去劃撥寧靈廳、平遠縣分管糧八千七百八十石五斗六升五合七勺,又除去荒蕪地畝無從徵收稅糧三百五十六石八合六勺,現在實應徵糧六千五百六十六石八斗五升八合三勺。內有:
小麥一千一百六十九石六斗四升六合三勺。
豌豆二千二百一十三石零七升九合八勺。
粟米一千二百一十二石一斗七升四合四勺。
青豆一千九百七十一石九斗五升七合八勺。
總共原統計在冊以及新增本色七斤、穀草二萬三千一百六十七束九厘八毫。
總共原統計在冊以及新增地畝糧草折色銀七百二十六兩九錢四分五厘。
又有九厘銀八百七十兩五分八厘。
又有銀田硝銀市價紋銀二百一十四兩四錢四分二厘。
又有牛犋銀四十四兩一錢八分二厘。
原額身差人丁四百三十,每丁八分,各自起征則不等,雍正五年(1727),在「請仿以糧載丁」案內,奉皇上聖旨全省推行征糧搭載人丁稅賦制度。按照實征地畝銀兩均搭載人丁稅賦,每糧一石,均搭載人丁銀一分六厘一絲五忽,共應徵人丁稅銀二百一十六兩七錢五分七厘。
[四]以上共應徵土地稅和人丁稅合計白銀二千零七十二兩三錢八分四厘。其中除去執行法令停徵以及土地衝壓不能重新墾種豁免白銀三百五十五兩四錢四分四毫,又除去劃撥寧靈、平遠二廳、縣分管銀七百五十三兩一錢二分二厘,又除去荒蕪地畝無從徵收銀一百三十八兩五錢二分一厘六毫八絲四忽。現在實際應徵土地稅和人丁稅起存銀八百二十五兩二錢九分九厘九毫一絲六忽。其中應該存留:
文武各壇廟春秋二大祭祭祀銀三十二兩七錢二分;
惠安鹽捕通判官員俸祿、官役工錢銀一百七十六兩;
裁汰鹽課大使官員俸祿、官役工錢銀四十三兩五錢二分。解司。
裁汰鄉飲銀三兩。解司。
驛餉銀三百四十一兩九錢七分一厘九毫一絲六忽;
起運銀二百二十八兩零八分八厘。解司。
花馬池州同分管靈州
[一]原有統計在冊土地八百九十五頃五畝三分八厘。內有:
民地八百八十九頃零八十五畝三分八厘,每畝徵收黃米七合;
屯地五頃九十畝,每畝徵收青豆三升。
[二]以上共應徵糧六百四十石一斗七升七合七勺。內有:
黃米六百二十二石四斗零七合七勺。
青豆一十七石七斗。
應徵人丁稅白銀一十兩一錢八分三厘。
鹽法
寧夏鹽捕廳靈州花馬小池生產食鹽,周圍方圓三十六里。其池設有壕溝和圍牆,按年疏通維修,以隔絕內外。
舊有鹽井二百眼,定員壩夫二百名。徵收紙價銀五百二十二兩三錢四分,工食銀二千四百五十七兩六錢。撈鹽六萬一千四百四十石,鹽引六萬一千四百四十張。徵收稅銀一萬三千二百四十兩三錢二分。又於雍正六年(1728),在「鹽井增添」案內,查出新井二百零二眼,共計鹽井四百零二眼,共定員壩夫四百零二名。雍正十三年(1735),在「署員成效已著」案內,增加鹽引六千張,共計新舊鹽引六萬七千四百四十張。原來規定每張鹽引征銀一錢一分五厘五毫,自康熙十五年至二十五年(1676—1686),在「量增鹽課」各案內,順著次序都有所增加。除康熙二十年(1681)恩詔「豁免遇閏增課」、二十五年(1686)朝廷各部內決定「停徵五分加增」二案外,現在定額每張鹽引征銀二錢一分五厘五毫,共徵收稅銀一萬四千五百三十三兩三錢二分。按年解送布政司奏銷。
額定生產食鹽六萬七千四百四十石。在平凉、慶陽兩府所屬各廳、州、縣以及寧夏河東各營堡銷售。
靈州所屬:
吳忠堡等十九個營堡,原定額鹽引二千四百八十六張,徵收稅銀五百三十五兩七錢三分三厘。自同治年間變亂後,除去劃撥寧靈、平遠二廳、縣管轄外,現在只剩山水堡等十二個營堡,因人煙不多,銷售不廣,並且鹽務既不歸靈州管轄,又無商人願意承辦,目前能夠銷售多少,徵稅多少,靈州無案可考。
附:歷代鹽法(同《靈州志跡》,此略)
茶法
寧夏茶引原定額度四百道,每道茶引對應的額度是一百一十四斤,交納茶稅白銀三兩九錢。大清順治九年(1652),招商承辦,寧夏茶商運售的數額為二百五十道,靈州茶商運售的數額為一百道,中衛茶商運售的數額為五十道。後來因為喝茶的人少,銷售艱難。康熙(1662—1722)時,寧夏茶商申報購買茶引八十道,靈州茶商申報購買茶引三十道。舊志記載。
靈州自同治年間亂後,劃分出寧靈廳、平遠縣,一州三分,每年銷售茶葉不過八九石左右,並無固定的數額。
課稅
靈州原有當鋪五十座,每座年收當課銀五兩,一年徵收稅銀二百五十兩。自變亂後,疆土分裂,街市荒涼,現在共開當鋪八座。光緒二十二年(1896),執行法令每一座當鋪加征銀二十兩,每座年收銀二十五兩,一年共收銀二百兩。
牙課,原來數額每年納銀三十兩零四錢,自變亂後,現在共領牙帖三張,每張年收牙課銀六錢,一年共收銀一兩八錢。自光緒二十八年(1902)起,執行法令開始每張加征銀六錢,一年共收銀三兩六錢。
田房契稅,每年沒有定額。大凡每宗交易價格白銀一兩,照例徵收稅銀三分。
靈州經管稅口:
本城商畜稅一處,每年稅收沒有數額;
橫城口牲畜稅一處,每年稅收沒有數額;
花馬池口商畜稅一處,每年稅收沒有數額;
吳忠堡牲畜稅一處,每年稅收沒有數額。
查舊志書尚有惠安、同心、興武三稅口。惠安堡稅口已經於光緒二十年(1894)執行法令裁撤。同心城稅口撥歸平遠縣經管徵收。興武營稅口,變亂後廢弛。
又於光緒元年(1875)奉命設立:
本城百貨厘金局一處;
吳忠堡百貨厘金局一處;
白土崗百貨厘金局一處;
惠安堡百貨厘金局一處;
花馬池百貨厘金局一處;
橫城堡百貨厘金局一處。
以上共添設厘金局六處。一向不歸靈州承辦,由大局委派人員抽收,收銀多少,章程如何,由該局直接徵收直接解運,州中官衙沒有檔案可供稽考。光緒三十二至三十三(1906—1907)兩年,又改為百貨統捐、土藥統捐、羊只皮毛統捐,設局分開徵收,只有皮毛統捐暫歸靈州經管徵收,一年徵收多少,尚沒有定額。
【注釋】
[1]按:原本作「丁賦額稅」,並脫「志」字,據《嘉慶靈州志跡·丁稅賦額志第九·丁稅賦額》卷二及本志書例改補,下同。
[2]斥:原本作「斤」,據《嘉慶靈州志跡·丁稅賦額志第九·丁稅賦額》卷二改。
[3]漏:原本作「陋」,據《嘉慶靈州志跡·丁稅賦額志第九·丁稅賦額》卷二改。
[4]紀元:歷史上紀年的起算年代。
[5]丁賦增蠲(juān):丁賦,亦稱丁稅、丁錢、丁銀或身丁錢。中國歷代封建政府按人口徵收的稅種。這裡泛指稅賦。增蠲,增加與減免。蠲,除去、免除。
[6]地丁:土地稅和人丁稅的合稱。
[7]域:原本作「城」,據《寧夏府志· 田賦·賦額》卷七、《嘉慶靈州志跡·丁稅賦額志第九·丁稅賦額》卷二改。
[8]域:原本作「城」,參照上文「酌請分疆定域」案,當作「域」,據此改。
[9]實剩:原本作「實熟」,據上下文文意改。
[10]一:原本作「壹」,據本書《整理說明》,凡數目字大寫者一律統一為基數表示,一般不出校,下同。
[11]硝:原本作「銷」,據《嘉慶靈州志跡·丁稅賦額志第九·丁稅賦額》卷二改。
[12]三合: 原本脫「三」字,據甘肅省圖書館藏《靈州志》抄本卷二「丁賦額稅第九」補。
[13]項:原本作「頃」,據甘肅省圖書館藏《靈州志》抄本卷二「丁賦額稅第九」改。
[14]豁除:免除。
[15]豌:原本作「莞」,據《嘉慶靈州志跡·丁稅賦額志第九·丁稅賦額》卷二改。
[16]載:原本作「代」,據下文及《寧夏府志· 田賦·賦額》卷七改。
[17]俸工銀:官員俸祿、官役工食二項,總曰俸工銀兩。
[18]署員成效已著:此句原本作「署員內成效已著案」,語序有誤,據正文及《寧夏府志· 田賦·鹽法》卷七改。
[19]銷:原本作「消」,據《寧夏府志·田賦·茶法》卷七改。
[20]譜:表示約數,猶左右。
[21]二十二年: 甘肅省圖書館藏《靈州志》抄本卷二「丁賦額稅第九」作「二十三年」。
[22]三兩:原本作「三萬」,據正文及甘肅省圖書館藏《靈州志》抄本卷二「丁賦額稅第九」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