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孫龍子懸解 · 公孫龍子懸解六

名實論第六 《墨子·經說上》「所以謂,名也。所謂,實也」,釋「名實」之義最當。「名」為名詞,所以代表事實,故曰「所以謂」。「實」為事實,所以承當此名之本體,故曰「所謂」。通篇大旨即在正名正實,二者使求相符。明定界說,科律最嚴。《經說》曰:「名實耦,合也。」公孫造論,殆同此恉。蓋不特全書關鍵,正名家精神之所寄也。參看《敘錄》。 天地與其所產者,物也。 《荀子·正名》篇「萬物雖眾,有時而欲徧舉之,故謂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言凡有物質之實,皆得共此名而謂之為物。此以天地之形及其所產者均名為物,亦即此意。 物以物其所物而不過焉,實也。實以實其所實,不曠焉,位也。出其所位,非位;位其所位焉,正也。 所謂物者,名也。凡名某物,與其所名某物之自性相適相符合,而不過分;其某物之自性相,即謂之實。實必有其界限標準,謂具有某種格程,方為某物;其格程所在,即所謂「位」者是也。如炭一氧二為水,此炭一氧二之標準,即水所以別於他物,而取得之位;合其格程,方符水實。故曰:「實以實其所實,不曠焉,位也。」「曠」訓「空缺」,即言實必有其所以成實者,審而不曠,用別他物,即實之位焉。得其所位,乃為正舉。按「不曠焉」之上,證諸前文「而不過焉」,疑「不」上有「而」字。 以其所正,正其所不正;疑其所正。 謝釋「疑」,謂眾皆疑之。俞蔭甫云:「當讀如《詩》『靡所止疑』之『疑』。《毛傳》曰:『疑,定也』。」按:謝釋非是。俞訓「疑」為定,合上文之意,則成「以其所正,定其所正」,適犯合掌。近人胡適之於「疑其所正」之上加「不以其所不正」六字。釋云:「舊脫此六,馬驌《繹史》本有『以其所不正』五字。今按《經說下》云:『夫名以所知,正所不知;不以所不知,疑所明。』據此,似當作『不以其不正』。」見所著《惠施、公孫龍之哲學》。其說最審。據以補正,文義自了。 「以其所正,正其所不正;疑其所正」,陳本「以其所正」下,有「以其所不正」五字,與馬氏《繹》正同。參看鄙注原文。案:本書謝希深注「以正正於不正,則不正者皆正。以不正亂於正,則眾皆疑之」,似謝氏原本有此一句所云「以不正亂於正」,即指是言也。胡適之校此句,作「不以其不正」。參看鄙注原文。所據《墨經》原文與此詞句微別。僅以誼旨相連,為此疑似之說,終不如馬、陳二本之確。應據此訂補。 其「正」者,正其所實也;正其所實者,正其名也。 正之標準,由實而定,其實既正,名亦隨之。故曰:「正其所實者,正其名也。」 其「名」正,則唯乎其彼此焉。謂彼而彼不唯乎彼,則彼謂不行。謂此而行不唯乎此,則此謂不行。 「唯」,《廣雅釋詁》一「膺也」,謝釋「應辭」。《經說下》「惟是,當牛馬」,「惟」通「唯」,與此均取相應之意。「行」,《墨經》「為也」。「彼不唯乎彼」上一「彼」字,證下文「行不唯乎此」,疑為「行」字之誤。本節意言其名既正,皆能如其實之彼此而相應之。若名定為彼而行不應彼,則所謂彼者仍為未行。名定為此而行不應此,則所謂此者亦為未行。《墨經》曰「名實合為」,言名實相合,乃為真為。參看《敘錄》。又《經說下》:「惟:謂是虎,可;而狗之非夫虎也;謂彼是是也,不可。謂者惟乎其謂。彼狗惟乎其謂,則吾謂行,彼若不惟其謂,則不行也。」依梁任公校本。與此文義出入,可參看。 其以當不當也,不當而亂也。 俞蔭甫曰:「此本作『不當而當亂也』,傳寫脫『當』字。下文雲『以當而當正也』,兩文相對。」 按:俞說非也。下文「以當而當正」,後一「當」字乃為衍文。此仍作「不當而亂」。言上述論旨皆以當與不當之故定其標準,如有不當,則亂矣。若俞說加一「當」字,適成疊床,殊無是處。《經說上》「當牛非馬」,又雲「當馬非馬」,《經說下》「唯是當牛馬」。孫氏《間詁》云:「公孫龍子亦有唯當之論,與此義同。」可統前節參看之。 故彼,彼當乎彼,則唯乎彼,其謂行彼。此,此當乎此,則唯乎此,其謂行此。其以當而當也;以當而當,正也。 此節仍接上意。言若名定為彼,而所定之彼與其實際相當,適應乎彼,方可謂為行彼。名定為此,而所定之此與此之實際相當,適應乎此,方可謂為行此。凡是皆以名實相當,而成正舉。歸納公孫之意:即凡百事物,不能徒託空言,必求與實際相當能行,乃有其價值;由此可窺名實化一之精神焉。末句「以當而當正也」,應為「以當而正也」。衍一「當」字,見上釋。 故彼,彼止於彼;此,此止於此,可。彼此而彼且此,此彼而此且彼,不可。 謝希深曰:「彼名止於彼實,而此名止於此實,彼此名實不相濫,故曰『可』。或以彼名濫於此實,而謂彼且與此相類。或以此名濫於彼實,而謂此且與彼相同;故皆『不可』。」按《經下》:「彼彼此此,與彼此同。說在異。」《說》云:「彼:正名者彼此。彼此可:彼彼止於彼,此此止於此。彼此不可:彼且此也,此亦可彼,若是而彼此也,則彼亦且此此也。」依梁任公校本。與此意旨相近,可參看。 「故彼,彼止於彼」,《道藏》本「彼」下,多一「故」字。嚴鐵橋校為衍字,蓋沿上文而誤。 夫名實謂也。知此之非也,知此之不在此也,明不謂也。知彼之非彼也,知彼之不在彼 也,則不謂也。 「知此之非也,知此之不在此也,明不謂也」,俞蔭甫曰:「當作『知此之非此也,知此之不在此也,則不謂也』。下文云:『知彼之非彼也,知彼之不在彼也,則不謂也。』兩文相對,可據以訂正。」按:俞說是也。「謂」,訓稱謂,《廣雅釋言》「指也」。言凡百事物本原無名,經人指稱,乃為某名。其由人而得之實,非實真體,亦經人指稱,乃為某實。凡是名實,舉由謂生。而謂之於心,經長期之訓習,於名於實,舉有準則。若明知此之非此,或此之不在此,則不能謂之為此。明知彼之非彼,或彼之不在彼,亦不能謂之為彼也。《經說下》:「知是之非此也,有知是之不在此也;然而謂此曰此,過,而以已為然。始也謂此南方,故今也謂此南方。」參看《墨經校釋》。與此段意相發明。 「知彼之不在彼也」,陳本無此句,《道藏》諸本均有。 至矣哉,古之明王!審其名實,慎其所謂。至矣哉,古之明王! 名之與實,審而求符。謂名謂實,必慎其初。絲亳不假,勿使舛午,執之以正天下。古有明王,其道在是。連稱「至矣」,推挹已極。公孫造論微恉,於本篇結穴瞻之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