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塔心理學原理 · 第七章 環境場—三維空間和運動

視覺組織不同方面的相互依存性。三維組織:網膜像差;不同「深度標準」的結合;空間的方向錯誤。可見運動:可見運動理論的一般原理;斷續運動和實際運動;似動速度:布朗實驗;布朗的結果和柯特定律;運動和時間;融合的選擇。關於行為物體之性質的結論。小結。 視覺組織不同方面的相互依存性 傳統上,從形狀恆常性、大小恆常性和顏色恆常性(包括透明度恆常性)的觀點出發來進行的現象討論,應當已經證明了對於知覺的理解(nuderstanding of perception)具有根本重要性的一般事實:我們的視覺世界的不同方面,包括大小、形狀、顏色、方向(orientation)和定位(localization),都是由徹底的相互依存性(interdependence)所組成的。心理學在開始處理知覺問題時,還沒有認識到該任務的複雜性。據認為,視覺世界的不同方面有其不同的和獨立的根源,它們可以分別加以研究。起初,一種色覺和一種空間感覺得到區分,嗣後又補充了一種形狀感覺,甚至可能還有運動感覺。由於將不同的問題轉化成不同的現實,這樣一種觀點發生了錯誤。實際上,由局部刺激(local stimulation)產生的顏色有賴於一般的空間組織知(spatial organization),包括大小、形狀和方向,這些東西都是由它產生的。如果人們將不同的術語互換位置的話,這一命題仍然是正確的。在先前的討論中,這種相互聯結(interconnectedness)已在某種程度上被詳細地論證了。 三維組織 但是,還有一個方面(它的重要性表現在一切恆常性問題之中)尚未得到充分的研究。·我指的就是三維組織(tri-dimensionalorganization)。現在試圖對它進行系統的表述是不可能的。它不僅需要整整一章的篇幅,而且,最主要的原因是,進行這種討論所需的事實尚未獲得。道理很簡單,在該領域已經從事的大量研究(所謂的一些假設工作)被證明不再站得住腳,況且,相對而言,從組織觀點出發所開展的研究極少,儘管這種研究即將來臨。因此,在本章中我將僅僅提出若干論點,尤其是網膜像差(retinal disparity)因素和所謂的深度標準結合問題(the problem ofthe combination of the dapth criteria)。 網膜像差 三維組織本身並不是由我們充分強調的網膜像差引起的。網膜像差在產生三維組織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這一點已毋須敘述。這裡,我們試圖做的事情是把網膜像差視作一種組織因素,它有賴於組織。對此因素的傳統處理方式是描述事實,而不試圖對它們究根問底。一些相應的點被界定為這樣一些點,當它們同時受刺激時,便產生一個物體的知覺,或者被界定為這樣一些點,當它們受到刺激時,便會產生同一方向的知覺。於是,需要補充這樣的說法,如果同一個地理點(geographical point)被投射在兩個不相一致的視網膜點上,它將出現雙重性,除非這種像差的量十分微小:在這種情況下,該點將作為一個點被看到,但其位置處在凝視點前或凝視點後的平面上,也就是處在「核心平面」(nuclear plane)上,這是根據像差的方向而言的。我可以省略細節,因為這些細節在大多數教科書中均能查到。為什麼具有這些效應的像差未被提及,往往是因為人們假設了這樣一個終極事實,即長波光的刺激引起紅色的感覺,或者用這樣一種術語來陳述——「有機體利用了一種距離線索」——實際上,學生的情況不會比第一種例子中情況更好些。 建立動態的像差理論的嘗試 很清楚,我們目前正在試圖建立的一種心理學是無法用這樣一種陳述來滿足的。對這種心理學來說,視覺世界是心物場內(in the psychophysical fieid)組織的產物,而且,它還試圖了解這種組織的過程以及決定這種組織的因素。網膜像差的各種事實,正如通常陳述的那樣,是一些幾何學事實。然而,我們需要的是動力學(dynamics)事實。我們想知道由像差的幾何學產生的力量。最初的兩個嘗試意欲發現這些力量的性質,一個嘗試是由勒溫(Lewin)和佐久間(Sakuma)作出的,另一個嘗試是由我本人(1930年)作出的。在下列討論中,我將多少省略前兩位作者所作的困難的然而有意義的重要貢獻,僅僅提出我的著述中的若干論點。 網膜對應和網膜像差的界定 這是界說對應和不對應的第一個論點。首先,這樣一種界定看來頗為簡單:人們只須在外部空間選擇某個點,看一看這個點投射在兩個視網膜的哪些點上。如果這個點作為一個點被看到,而且在核心平面上被看到,那麼,它投射於其上的兩個視網膜點便是對應(corresponding)的兩個點;如果用來投射的外部空間的那個點看上去呈現雙重性,或者不在核心平面上,那麼視網膜點便出現像差。如果人們用此方式探索兩個視網膜,那麼,他們就會發現,它的兩個中心是一致的,所有的點在來自兩個中心的同一方向上具有同樣的距離。由此,人們已經達到有關對應點和不對應點的純幾何的或解剖學的界定,也就是說,一種純幾何學的方法,通過這種方法,一個視網膜上的任何一點,在另一個視網膜上具有相應的點。然而,若要把兩個點的協調意義表述為對應或不對應,看來要比迄今為止出現的情況困難得多。假定我在左側視網膜上選擇一個點X1(1代表左邊),並用上述方法在右側視網膜上找到與X1相對應的點Xr(r代表右邊);如果我不用「對應」這個詞,我如何才能表述這一過程的結果呢?我可以說,Xr距離右側視網膜中央凹與X1距離左側視網膜中央凹不論在方向上還是在遠近上都相同,Xr具有這樣的特性,當它像X1一樣受到同樣的外部點的刺激時,眼睛的主人就會在核心平面上看到一個點。該命題的麻煩在於,它把外部空間的一個點作為它的條件之一,也就是說,它對接近刺激(Proximal stim-ulus)來說是外部的某種東西,因而能對視覺過程不產生直接影響。雙眼「無法知道」它們是否受到同一個外部點的刺激;某些類型的接近刺激將會產生一個點時的知覺,儘管實際上存在著兩個點(例如,在立體視鏡中),這種知覺與實際上只有一個點時而看到一個點時的效果是十分一致的。因此,我們必須試著從我們的對應界定中把距離刺激去掉,而且,完全按照接近刺激對它進行表述。人們可以試著做到這一點,他可以說:當兩個對應點以同樣方式受到刺激時,那麼,結果就會在核心平面上看到一個點。由此可見,刺激的相等對於對應的界定來說是必要的,也就是說,它是超越純幾何學的某種東西了。 對於對應點來說是正確的東西,對於不對應點來說也同樣是正確的。如果我們說,Yr是對X1的不對應,那麼,這就意味著,當Yr和X1這兩個點受到相同刺激時,結果不會在核心平面上看見一個點——而是看到兩個點,或者其中一個點不在核心平面上。 像差的動力學 上述這種對應和不對應的界定,儘管並非完全恰當,但卻涵蓋了大量的事例。只要正確理解「等同性」(equality)一詞的含義,我們便可了解其內涵所在。等同性並非指輻射的相等。如果在立體視鏡的左半部插入一個灰色面,面上有一藍點,並在立體視鏡的右半部插入一個相等的面,面上有一紅點,這些點在它們各自的面上差不多具有相同的位置,然後讓一個具有不一致顏色的點在紅藍兩色之間變化,該點將會被看到。這一情形證明,如果我們用輻射的等同性去界定刺激的等同性,那麼,若干一致的點儘管受到不同的刺激,仍會產生正常的結果:在核心平面上有一個可見的點。在第二個實驗中,立體視鏡的兩側都是白色的,每一側在一根想像的水平線上都有兩個黑點,該想像的水平線將這些場一分為二,但是這些點在兩側彼此之間距離不同(參見圖80)。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兩個點,例如被凝視點F1和Fr,能夠落在一致的點上,而P1和P』r則必須被投射在不一致的點上。如果這種不對應不是太大的話,那麼,觀察者將總共看到兩個點,每一個點與一對刺激點相對應,P點將位於右方,並在F點之後,因為P1和P』r都是不對應的點。這種情況與我們的不對應界定相符,因為P1和P』r這兩個點在顏色上是相等的,而Pr點與P1點在右側相一致,它位於P』r的左邊,所提供的刺激不同於P1提供的刺激,與此相似的是,P』1與P』r在左側相一致,它反射了不同種類的光。但是,我們從第一個實驗中看到,在有些條件下,一致的點儘管受到不同的刺激,卻仍然產生正常的效果。那麼,為什麼它們在這裡卻不一樣了呢?當我們重新闡述這個問題時,這個問題的意義可能會變得更加清楚。我們把兩種不同的刺激模式投射於兩個視網膜上。對於一個視網膜上的每個點來說,在另一個視網膜上有著對應的一個點;結果,可以完全正確地說:不論這些刺激模式是什麼,它們總是對一致的一些點的全體進行刺激。這種說法,儘管從幾何學上來講是完全正確的,但卻是不恰當的。它沒有給不對應的點留下任何餘地,這些不對應的點必須被引入,以便解釋除了最簡單的刺激種類以外的結果。換言之,由兩個視網膜模式構成的刺激效果,除了在特定選擇的例子中以外,不會與我們第一次實驗中的效果相一致。在第一次實驗中,兩種不同色彩的點投射在兩個視網膜的一致點上,結果,處於變化的和中間的顏色的一個點在核心平面上被看見。作為一種替代,這種刺激通常導致一種深度輪廓(depth relief),表明不對應點決定了效果。這就意味著:在兩個網膜上的進行合作以決定知覺組織的成對的點或線將有賴於兩種網膜模式。這並非幾何學或解剖學事實,而是動力學事實。在每一情形里,一定存在著實際的力量,它們導致一種協調而不是另一種協調。這些力量的直接根源並不在於網膜模式本身,因為它們是分開的,從而難以相互作用。相互作用只能在下列場合發生,即相互作用過程始於兩條視神經束(optical tracts)通過網膜模式在大腦里的會聚。這些過程將按照它們的結構特性而相互作用;也就是說,圖形與圖形相互作用,背景與背景相互作用,而不是相反;一條曲線中的一個獨特的點與另一條曲線中的相應的獨特點相互作用,不論它們是否被投射於一致的視網膜點上,等等。換言之,正是這些對應點和不對應點的概念成了組織概念的前提。 根據這個觀點,我們可以回顧一下我們的兩個立體視鏡實驗。在第一個實驗中,各自位於體視鏡一邊的一個藍色點和一個紅色點將相互作用,每個點成為場內的唯一圖形。正如我們將在下一章里看到的那樣,眼睛能以這樣一種方式進行自我調節,也即這兩個點都被投射在一致的視網膜點上,這個事實是由同樣的原理來解釋的。可是,在我們的第二個實驗中,同樣的論點只應用於一個對子點,即F1和Fr,如果F1和Fr落在一致的視網膜點上,那麼,其他的兩個點便無法落在一致的視網膜點上。然而,它們將相互作用;由於兩個圖形彼此貼近,因此它們將彼此吸引,它們的聯合為其他兩點的聯合所阻止。但是,沒有理由可以說明為什麼P1應該與屬於背景的pr相互作用,或者為什麼P'r應該與P'1相互作用。上面提出的問題(見邊碼p.269)得到答覆,而且,這種答覆已經為我們提供了對於雙目視覺動力學的一種頓悟。在「結合區」(「 combination  zone」),也即我所謂的心物場的那個部分(在該心物場內,一些過程始於雙目結合),當我們用兩對點子進行第二種實驗時,產生了一種應力(stress),這是一個最簡單的例子。我們現在引入一種假設,如果不對應不是太大,那麼,這種應力便會導致兩個互相吸引點子的統一,與此同時,也導致了深度輪廓,即一個單一的點比另一個單一的點出現得近些或遠些。這個假設是與我們關於知覺組織的整個陳述相一致的,因為它把一種明確的結果歸因於明確的力量。這樣的假設也是不完整的,原因在於它無法推論為什麼這種應力(根據這種應力的性質,它應當導致統一)產生了深度輪廓。事實上,人們可以爭辯說,以P1和P'r點的統一不可能像F1點和Fr點之間的統一一樣,因為後者把場內的應力減至最低限度,而前者卻創造出應力,用純空間術語來說,兩種統一之間唯一可能的差異是深度差異。即便這樣,下面一些情況仍然得不到解釋,即為什麼類型或方向的不對應會使統一的區域接近,而對立的類型的不對應卻使統一的區域遠離,還有一種情況也得不到解釋,即為什麼這種結果或多或少地限於與縱向的不一致正好相反的交叉的不一致上面,在我看來很有可能的是,對這些事實的解釋必須在視覺部分的結構中才能找到,也就是說,在永久性的內部條件中找到(這是第三章已經解釋過的)。 某種實驗證據 我將引證三個實驗以支持這一假設。前兩個實驗表明由圖形因素引起的合作的網膜區域的選擇,第三個實驗支持了下列假設,即深度效應是由結合區內的應力產生的。第二個實驗可以追溯至赫爾姆霍茲(Helmholtz)的研究(Ⅲ)。在一架立體視鏡里呈現兩種透視圖,如果其中一幅透視圖是在白紙上畫上黑色,另一幅透視圖是在黑紙上畫上白色,則立體視鏡的效果不會改變。為了分析這個實驗,讓我們考慮並未投射在一致的視網膜點上的兩幅透視圖的對應角。如果左角是黑色,那麼在另一隻眼睛裡的對應點也受到黑色的刺激,白色角在另一隻眼睛裡對一個非一致點進行了刺激,它在左眼的一致點也依次受到白色的刺激。假如P1和Pr,G1和Gr是兩對有關的一致點,那麼我們便有下列的刺激: 表8 左 右 P 黑 黑 G 白 白 然而,在這些一致的和相等的刺激對子中,以P1和PR為一方,G1和Gr為另一方,尚未相互作用,而是P1與Gr,G1與Pr相互作用;原因在於兩個相互作用點在場組織中產生了相等的結構部分。 第二個實驗是由我本人實施的(1930年)。它極其簡單,如圖81所示。兩組成對的線呈現在一架立體視鏡的不同側面,其中實線上的一點得到凝視。兩條虛線以這樣一種方式繪出,即一側的點於與另一側的白色間隙相對應,而且,左側的虛線比右側的虛線更靠近實線。從幾何學角度講,左側的一個點與右側的白色相對應;此外,從原子論角度講,右側(像左側受到一個點的刺激那樣接受同樣的刺激)沒有不對應的點。讓我們把左眼中接受一個P1點的刺激的這個點稱作右眼中Pr的對應點,右眼中的這個點受到與左眼Gr點相對應的一個間隙的刺激,而它的一致點則是左眼中的G1。於是,刺激圖式如下: 表9 左 右 P 黑 黑 G 白 白 首先考慮一下不同的視網膜點,為什麼P1該與Gr合作,而不與Pr合作,這幾乎是沒有理由的,因為兩個點都受到了同等的刺激。然而,如果我們想要闡述發生了什麼,那麼,這恰好是我們必須說的東西;觀察者總共看到兩條線,一條線與立體視鏡幻燈片的兩條連續線相對應,而另一條線則與兩條虛線相對應,後者儘管不需要連續,但也像圖80中的P點那樣位於另一條線的後面。實際上,這一實驗證明,相互作用並未發生在點與點之間,而是發生在整個線段與線段之間,也就是說,發生在單一的過程之間,這些過程始於由黑點分隔的每隻眼睛。這些線條相互作用,因為它們是圖形;不對應的一些點開始起作用,因為每個點是一個較大整體的一部分。在這兩個實驗中,業已證明,組織的因素抉擇了哪些視網膜區域會導致相互作用的過程,哪些視網膜區域則不會導致相互作用的過程;與此同時,對應區域和不對應區域之間的差異被認為是受到解剖學的制約的;組織因素決定解剖學上的對應部分或不對應部分是否相互作用。勒溫和佐久間試圖更進一步,並且表明,對應和不對應本身是可以由組織因素決定的(p.334)。然而,我不能確信他們兩人提出的證據是否嚴密,我省略了對他們獨創性實驗的描述,而滿足於提及另一種更極端的可能性。 第三個實驗是由楊施(Jaensch)於1911年實施的,該實驗的目的是為了表明不對應本身並不產生深度。如果將三根垂線作這樣的安排,其中兩根垂線位於一正面平行面上,第三根垂線在兩線之間並處於該正面平行面之前,於是,觀察者會看到一種楔狀結構,該結構的邊緣正指向著他,這是與視網膜意像的不對應性相符合的。但是,正如在楊施的實驗中那樣,當這些線是處於一個完全黑暗的房間裡的發光的金屬絲時,這種楔狀結構的深度便大大減少,而且,如果中心線並不明顯的話,該楔狀結構甚至會一併消失,從而使三根線都在一個平面上被看到了。這一事實支持了我們的理論,即深度效應是由於場的應力,它以下列方式引起:如果前面的線投射於對應點上,那麼,另外兩根線便投射於不對應點上,從而在結合區的邊界上引起了兩對「線過程」(line process),它們並不相符;在這四個過程中,兩個過程是左邊的,兩個過程是右邊的,它們十分接近,互相之間強烈地吸引,每一結果均導致單一過程。它重複了我們上面使用過的論點,也即我們在解釋具有兩對點子的立體視鏡實驗中使用過的論點。那麼,為什麼在黑暗的房間裡楔狀結構又變得扁平了呢?我們認為不對應的深度效應是由於結合區內的應力。結果,當沒有深度效應出現時,我們必須假設這種應力尚未創造出來。其原因是不難發現的。在先於結合區的區域內,兩根不對應線與對應線距離不同,而應力便產生自這樣的事實,即通過它們在結合區內的融合,這種差異被消除了。在明亮的房間裡,兩根不對應投射線中的每一根線與大量的物體處於明確的空間關係之中,而在暗室里,唯一的其他物體就是那根對應投射的線。在明亮的房間裡,兩對不對應過程的融合比在暗室中須與更強的力作鬥爭;換言之,在「前結合區」(pre-combination area),線條的位置在房間被照亮時比之處於暗室中時更強烈地被確定下來。因此,在前者的情形中,由融合產生的應力肯定會比後者情形中的應力更大。即便不對應的線條在沒有深度效應的情況下也發生了融合,那必定有某種應力存在。由於在線條的方向中,這一點並不明顯,因此它肯定存在於環境場(the surrounding field)中,我們可以通過探索環境場來檢驗這一假設。 不同「深度標準」的結合 在第四章結束時,我們已經討論了有關不同深度標準的傳統觀點。現在,讓我們從另一觀點出發回到這個問題上來。假如深度是空間組織的一個方面,而不同的深度標準是決定空間組織的一些因素,那麼,我們該如何想像兩者(深度標準/空間組織)的合作呢?在討論形狀和大小恆常性(constancy)時,我們發現深度產生各種因素以影響外觀形狀和大小(見邊碼p.235),我們還發現了一些難以符合下述觀點的事實,該觀點認為,不同因素是按照代數的加法原理而結合的。乍一看,這樣一種原理似乎是我們的動力學理論所需要的。如果不同的因素充當了組織之力,那麼,它們的結果也應當能用代數來確定。然而,存在著不同的可能性,對於其中一種可能性,我們可借彈簧秤的例子來說明。如果我們把5磅重的物體放在這樣一個彈簧秤上,那麼,秤的量尺將下降到某個點上,當我們再增加一磅重量時,量尺還會進一步降低;與此相似的是,如果我們不增加重量,而是向載有5磅重物的量尺在向上的方向上施加相當於一磅的力量,那麼,量尺便將上升到一個位置,這個位置反映了倘若沒有這種反作用的發生而重物恰恰等於4磅重的時候的那個位置。由此可見,量尺遵循了代數的加法定律。但是,現在我們把彈簧秤的量尺儘量向下拉,將鉤子鉤在一根水平杆的下面,使量尺固定在一個位置上不動。然後,如果我們在秤上再置上重物,量尺就不會移動,如果我們再施以上舉的力,秤仍然保持不動,只要這股力並不足夠強大,以致於衝破了水平杆的阻力的話。由此類推,我們了解到,不同的因素能以這樣的方式進行合作,即當其中一個因素具有穩定性的最大效應時,其他因素則完全不起作用了。我並不認為這種類推是一種解釋,而認為它是研究不同深度因素的一個指導性原理。為了說明這個原理是有效的,我將從施里弗(Schriever)的一個有意義的實驗中作出推論。施里弗對若干孤立的和結合的深度標準進行了仔細的研究。把一個扭曲的H形周體(見圖82)懸掛在一個黑暗的背景前面,然後,從兩個不同點對它進行攝影。這兩張照片便用來當作立體視鏡的幻燈片。於是,交迭的不對應和陰影結合起來,成為深度因素。如果在這實驗中,立體視鏡的兩張幻燈片相互交換,以便使原來屬於右眼的物體現在被左眼看到,原來屬於左眼的物體現在被右眼看到,那麼深度的輪廓不會改變;有些被試指出,現在的空間並不那麼令人印象深刻了,儘管仍然具有充分的可塑性,但卻與一幅普通的透視圖的深度不同。在這種情形里,網膜像差不會產生任何結果。如果網膜像差仍起作用,那麼,整個深度輪廓將會顛倒過來,H形(圖82)物體的梁看上去將像凹形的角鐵(L形角鐵)。對於這種變化的解釋,也可根據彈簧種進行類推。上部的水平正面鋼條可被視作一個物體,同樣,下部那根水平方向的鋼條也可被視作一個物體,不過,它被前者遺去了一部分。為了向前移動,必須直接穿越上面的鋼條。然而,上面的鋼條,作為固體物,是不能被穿透的,從而牢牢地把下面的鋼條固定在它的位置上。確實,後者是一個實際的、地理的事物,而前者卻是一個行為事物(behavioural thing)。但是,我們已經看到,所謂「事物」是許多行為物體的一種特性,我們認為,行為的「物體屬性」在許多方面是與地理的物體屬性或物理的物體屬性相似的。對於這個假設,我們將在本章末尾詳細地進行討論,因為它解釋了知覺的若干事實。 空間的方向錯誤 在作出上述這些評論以後,我們將結束空間組織動力學的討論。然而,必須特別提及的是,現象空間或行為空間(pheno-menal or behavioural space)具有一種特性,儘管我們在各個地方已經遇到過它。行為空間並非歐幾里得(Euclidean)空間,而是方向錯誤(anisotropic)的空間,它在不同的方向具有不同的特性。必須區分方向錯誤的兩個方向。一方面,圖形和物體的組織創造了應力,這些應力並不限於分離的單位,而是在或大或小程度上對環境場發生影響。大家熟知的一些觀錯覺,諸如賈斯特羅(Jastrow)和松奈(Zollner)錯覺,證明了這種效應,正如我在其他地方已經指出過的那樣(1931年,p.1182,1931年a,p.1263)。另一方面,空間作為一種格局(framework),其本身是方向錯誤的,並通過方向錯誤決定了格局內部圖形和物體的組織。我們已經強調了這樣一個事實,即存在著主要方向,這些主要方向對組織產生功能性影響。 兩種維度的方向錯誤 但是,即便在其主要方向上,空間也並非均等的(isotropic )。所謂對垂直方向的過高估計也表明了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的不等性;這種現象表現在除了圓以外的每一種圖形的感知之中(參見考夫卡,1931年a,p.1228)。關於這種方向錯誤的其他表現,我已經在另一篇文章中(1931年a)提到過了,這裡我將僅僅提及一下所謂的r運動。如果把一個圖形作短時間呈現,那麼它就以擴展的運動而出現,並以收縮的運動而消失「肯克爾(Kenkel)];兩種運動都是從圖形組織的動力學中產生的,這已為林德曼(Lindermann)、哈羅爾(Harrower,1929年)和紐曼(New-man)所證實。然而,這種運動的方向表明了空間的方向錯誤。林德曼和紐曼發現,一個正方形在水平軸上的運動要比它在垂直軸上的運動更為有力。林德曼還發現,這一情況對於圓和橢圓來說也同樣正確。水平和垂直方向的另外一種方向錯誤是由J.F.布朗(Brown)於1931年發現的。在兩種相等的運動中,一種在垂直方向上運動,另一種在水平方向上運動,前者似乎具有更大的速度。這一結果表明,該方向如同對垂直方向進行過高估計一樣,但在數量上卻大得多,對過高估計來說約達4-5%,而對速度差異來說約達30%。最後,奧本海姆(Oppen-heimer)也已發現,垂直方向構成了主要的運動物體的參照系(見下述)。 三維方向錯誤 然而,當我們考慮相對來說不是很小的表面,而是最大可能程度上的整個空間時,視覺空間的方向錯誤就變得格外清楚了。首先,它表現出第三維度在功能上與前兩個維度有所不同。有關的實驗資料不是太多,而且廣泛地散見於各種研究之中。這些資料「諸如奧-福視角現象(Aubert-Foerster phenomenon)」的心理學意義是由楊施發現的(1909年)。奧-福視角現象與那些決定表面大小的因素有關,其他的資料可在視覺運動領域收集到,還有一些資料則取自腦損病人的實驗。 我選擇了一些實驗結果,它們充分表明了方向錯誤的一些事實。 1.表面色的喪失 我想起了蓋爾布(Gelb)的兩位病人,他們失去了表面色(surface colours),這在第四章已經討論過了。我們發現,對於這兩位病人來說,與背景相分離的一個表面色沿所有的方向傳播,但是,這種傳播在第三維度中要比在第一、二維度中大得多。我們在第四章(見邊碼p.118)提供的解釋可以用來表述方向錯誤。例如,病人望著白色背景上的黑色方塊。視網膜分布是知覺組織的第一原因;場內的梯度(gradient)不僅創造了圖形與背景的分離,而且還導致了它在一個平面上的定位。現在,對這些病人來說,這種定位是不完善的;白色背景有某種程度的「厚度」,而黑色圖形是一個大得多的圖形,並稍稍延伸到它的客觀界線以外的地方去。這樣一來,視網膜條件在前兩個維度中產生的凝聚力(force of cohesion)要比在第三維度中產生的凝聚力更為有效;由此可見,三個維度不可能完全相等。 2.第三維度的運動 另一種實驗(在第二章已有描述)也表明了類似的方向,那就是虹膜光圈(iris diaphragm)實驗。藉助虹膜光圈,人們可以在一間完全黑暗的房間裡看到一個明亮的表面。如果光圈開著,白色圓圈便似乎趨近,當光圈閉合後,白色圓圈便退向遠處——這種結果比起沒有趨近和退遠的可察覺的擴展和收縮來更經常發生。在這情況下,視網膜意像在前兩個維度中的變化引起了第三維度的行為變化,它表明這些變化更容易產生,從而證實第三維度不等於前兩個維度。 馮·席勒(Von Schiller)通過視覺運動實驗證明了上述解釋,我們將在後面討論這個問題。這裡,引述一下作者的話已經足夠了:第三維度中的斷續運動(stroboscopic motion)似乎比另外兩個維度中的運動更為明顯。 3.鄰近性和清晰性 第三維度本身表明了方向錯誤,這是由於組織與呈現的物體距離具有差別。我們已經知道當物體被看成較近而不是較遠時,同樣的視網膜意像會引起較小的行為物體的大小(這一事實構成了大小恆常性的基礎)。與此同時,當物體受到高度照明時,它可以更清楚地被見到,而且通常顯示出「更明亮」。一方面是外表大小,另一方面是清晰度和明亮度,兩者之間的聯繫在「視物顯小症」(micropsia)中尤其明顯。這種視物顯小症很容易產生,只須將低折射力的凹透鏡放在眼睛前面,便可引起視網膜意像的減小,這種情況與實際知覺物體所觀察到的縮小是不成比例的。楊施把這一結果稱為科斯特現象(Koster phenomenon)。賽恩默斯(Sinemus)最近表明,視物顯小症既改變白色(或者,更一般地說,改變物體顏色)又改變明度。這些變化取決於客觀照明的強度。就我所能看到的而言,這些作者尚未提及上述事實與表面距離的關係。然而,有一種簡單的觀察,它對大多數去劇場看戲的人來說是相當熟悉的,我認為這種觀察無疑建立了這種關係。把一架普通的望遠鏡在長度上放大2.5-3倍,但是,當我們用這架望遠鏡觀看舞台上的演員時,演員的身高看來並不比用肉眼看到時更高些。人們可以使自己確信以下的事實,如果一個人用下列方式使用望遠鏡,即把左側目鏡放在右眼的前面,讓左眼保持裸眼狀態,接著轉動望遠鏡,使同一個外部物體的兩個圖像(一個正常圖像,另一個放大圖像)並排地出現。於是,觀察者便會知覺到它們之間在大小尺寸方面的巨大差異;然而,當這個人恢復到正常地使用望遠鏡時,物體便顯得比放大的圖像小得多。與此同時,通過望遠鏡看到的物體顯得更清楚和更接近。由此,視網膜意像的放大對於行為物體具有三種不同的效應:(a)它使行為物體稍稍放大,這是最不顯著的效應;(b)它使行為物體變得更加清楚;(c)它使行為物體變得更加趨近。效應(a)證明,儘管聽起來有點似是而非,但使用一架劇場望遠鏡確實產生了「視物顯小症」——但是,只要我們不把用望遠鏡或不用望遠鏡看到的物體大小進行比較,而是把看到的物體大小與各自的視網膜意像進行比較,這種似是而非便會消失。在這一例子中,也有可能在其他一切例子中,較大的鄰近性伴隨著較大的清晰性。 我認為,奧-福視角現象(Aubert-Foerster Phenomenon)表明了同樣的空間方向錯誤。可是,由於弗里曼(Freeman)表明,引起它的條件並非像楊施原先認為的那麼簡單,因此,我將省略詳細的討論,並且僅僅提及這樣的論點,即奧-福視角現象表明了視力敏銳性對所見距離的依賴,在這個意義上說,用視角來測量的敏銳性,在小距離時要比在大距離時更大。 4.天頂-水平線錯覺 另外一種方向錯誤已由天頂-水平錯覺所證明(見第三章)。我們能以這種方式進行系統闡述:我們在一名觀察者的居中平面上描繪若干具有不同半徑的圓,把他兩眼之間的中點作為圓心,並使它們在一個水平半徑和一個垂直半徑的末端附著相等的圓盤(水平半徑用 h1,h2,h3…表示,垂直半徑用v1,v2,v3…表示,換言之,我們使用具有不斷增加的半徑的圓周),而且,我們首先比較相同圓上h和V的外觀,然後把一個hk和Vk之間的關係與一個hn和Vn之間的關係進行比較。於是,我們發現,在趨近的圓上,行為的hn和Vn將相等,但是,隨著不斷增加的距離,h看上去會比相應的V增加更大。這種現象說明,按照空間的方向錯誤來表述的大小恆常性,在水平維度上要比在垂直維度上更大。正如我們在第三章的討論中所看到的那樣,依附在h和V之間居中位置上的一些圓盤將會表現出一種中間大小(intermediate size),它表明方向錯誤遍及整個空間。這種方向錯誤不僅與表面大小有關,而且還與表面距離有關——天空的形狀不是球狀的,而是水平的;但是,距離的方向錯誤的量化方面還沒有像大小方面那樣被很好確定。 方向錯誤和位移:馮·阿勒施的實驗 我們把這種方向錯誤與下面的事實聯繫起來,即我們都生活在地面上,而且主要以水平方向在地面上穿行。如果這種聯繫是有效的,也即它並非從經驗主義角度進行解釋,而是作為整個神經系統結構的一種結果,那麼,具有不同位移(locomotion)的動物空間也應當是不同的。這一論點是由馮·阿勒施(VonAllesch)提出來的,他進行了一項實驗測試,用人類被試的若干空間功能與一個動物的空間功能進行比較,該動物生活於樹林中,其位移主要是攀爬和跳躍。如果空間不對稱且與位移方向有聯繫的話,那麼,人們可以指望,對於這樣一種動物來說,垂直方向將優越於水平方向,月亮位於天頂時將比位於地平線上時要顯得大一些。馮·阿勒施選擇了狐猴作為他的被試。他並不測試能夠直接證明上述結論的一種功能,而是測試了兩種其他的功能,那就是,距離分辨和大小分辨,他發現,對人類來說,當用筆直向前的物體進行測試時比用筆直向上的物體進行測試時,前者的閾限更加細微。對於他所測試的動物來說,也是一樣。也許,單憑這樣一個實驗尚不足以證明這樣的假設。不過,該實驗看來是十分有意義的,使之具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人們期望,新的實驗將決定這一特別重要的問題。 5.方向錯誤和恆常性 知覺空間的方向錯誤與大小和形狀恆常性有密切關係,從而與物體的恆常性也有密切的關係。與大小恆常性的關係是已經提及過的話題。現在,我補充幾句關於形狀的問題。我們來回顧一下關於旋轉圖形(橢圓,矩形)的討論,我們可以這樣說:一根網膜線越是出現在對凝視線來說正常的一個平面之中,它看上去就越短,也就是說,它的整個長度越是顯得與觀察者保持等距。我們把對這一結果負有責任的那些應力解釋為構成心物空間的方向錯誤。由於這種方向錯誤導致對現實的確切認知,從而比均等的空間(isotropic space)導致更加協調的行為,人們可以把它與它的生物利益聯繫起來。然而,在我看來,只要人們對這兩個術語之間的因果聯繫尚未形成概念的話,這些推測便是具有欺騙性的。利益本身並非原因。一種發生學解釋(geneticexplanation)(它認為個體經驗只起很小的作用)將不得不考慮這一事實,即知覺空間的方向錯誤通過或多或少消除實際空間中的透視效應來實現其認知結果。 可見運動 迄今為止,行為世界被陳述為是由不變的刺激引起的,從而相應地包含了一些靜止的物體。這樣一種含蓄的假設把我們的研究領域限於一些在十分特殊的條件下才能實現的獨特事例上。通常,運動的物體位於我們的場內;例如,此時此刻,在我自己的場內便有我的鋼筆,我的手指使它在一頁紙上移動;現在,有一隻嗡嗡叫的蒼蠅飛過我的視野,而且,一俟有客人進入辦公室,他不會如此刻板地冷靜,以致於產生不變的視網膜意像;但是,即便我獨處一室,我也會靠在椅背上,開始思考一個問題的解答方法,我的雙眼不會固定不動,而是改變它們的視線,從一個物體移向另一個物體,從而產生視網膜圖像的改變。在第一個例子中,實際的運動物體出現在場內,視網膜圖像的轉移導致了物體的行為運動,不論我盯著一個非運動的物體看還是追隨一個運動的物體,該轉移都導致了物體的行為運動;在第二個例子中,當我的雙眼在靜物之間漫遊時,這樣一種視網膜轉移便不具有這種結果。儘管兩個事實密切相關,但是,對於第二個例子,我們將在第九章進行充分的討論,也就是說,在我們介紹了自我(Ego)以後,再來開展討論。這裡,我們把注意力主要集中在第一個例子上面,即便我們尚不能完全避免涉及第二個例子。因此,讓我們現在轉向可見運動(Perceived motion)的理論上來。下述的事實是大家所熟悉的,即視覺運動的論述是格式塔心理學問世的標誌。威特海默(Wertheimer)於1912年根據他的經典研究簡要地闡述了若干新的原理,藉以構成格式塔心理學理論。即便我們在其他領域發展了這些原理,並在其他事實的幫助下發展了這些原理,我們仍試圖用威特海默的著述來討論我們當前的課題,這樣做也遵循了該領域的心理學發展史。然而,我將選擇一種不同的方式,根據現在可以得到的所有知識,系統地描述各種事實和理論,並在進行這樣的嘗試時,將注意力更加集中於嗣後問世的著述,而不是先前的著述。儘管人們對先前的著述相當熟悉,但是,它們充斥著一些實驗,這些實驗駁斥了當時為人們所推崇的理論,今天看來這些實驗已經過時了。由於我已經陳述過這個課題(1919年,1931年),而且在1931年刊布的一篇論文中予以相當確切的表述(這篇論文包含了大量細節,這裡將省略),因此,如果再這樣做,便是單純的重複了。 威特海默的論文以及隨之而來的一些著述主要地或專門地討論斷續運動(stroboscopic motion),也就是可見運動是由靜物產生的。由於這一發現已經毫無異議地被證實了[威特海默,瑟麥克(Cermak)和考夫卡,鄧克爾(Duncker),1929年;布朗,1931年,范·德·沃爾斯(Van der Waals)和羅洛夫斯(Roelofs), 1931年」,因此,就心物動力學而言,在斷續運動和「實際」運動之間沒有任何差別可言,也就是說,可見運動由實際運動的物體所產生。為此,從後面的例子開始我們的討論,看來較為合適,因為諸如此類的例子是十分常見的。 可見運動理論的一般原理 我們從非常一般的陳述開始,這是由苛勒(kohler)明確地加以闡述過的(1933年,p.356)。可見運動的生理相關物肯定是整個生理過程模式中的一種實際的變化過程。假定知覺場除了有一個點作穿越它的運動以外是完全同質的(homogeneous),那麼,這個點的運動便不會導致我們所假設的這樣一種變化,因為在整個同質場裡面,它處處展現同樣的應力,一切位置從動力上說都是彼此不可區分的。在這樣的條件下,知覺不到運動,而且,儘管這種條件是不可實現的,但它的討論仍然闡明了那些可以實現的條件的意義。在這個意義上說,我們的知覺場決非完全同質的。甚至在完全黑暗的情況下,我們的知覺場還有上和下、右和左以及遠和近之分;如果穿過知覺場的一個點改變了它與視網膜中央凹的距離,則除了按照這三種決定而改變其位置以外,同時還通過了具有不同功能特性的區域。整個場的異質性(inhomogeneity)以及異質場內一個點的移置,是引起心物運動過程的兩個必要條件。這是因為,在異質場內,一個物體的運動改變了它與整個生理過程模式有關的動力條件。據此,我們可以推論,比起較少異質的場來,較大異質的場更有利於引起可見的運動。這樣的推論已為事實所證實。一切運動閾限在相對來說同質的場內要比在異質場內更高一些(見拙作,1931年,p.1194),而且,客觀上用同樣速度運動的物體的似動速度,在異質場內要比在相對來說的同質場內運動速度更大一些(布朗,1931年,P.218)。這兩個事實緊密相關,這是布朗(1931年b)已經證明了的。 我們的結論是,視野中的可見運動以那些與場的其餘部分相關的物體移置為前提,這一結論也符合我們據此開始討論的那些事實。如果物體在地理環境中移動,那麼,不論我們凝視它們還是一個物體處於靜止狀態,它們的視網膜意像會由於其他物體而被移置,可是,眼睛穿越靜物的運動將使這些靜物與周圍物體的關係保持原封不動。確實,眼動也產生了視網膜上圖像的轉移,從而肯定具有某種可見運動的效果,不過,這種運動不該屬於場物體。我們在後面將會看到,我們對我們眼睛的知覺,或者甚至對「我們自己」的知覺,像運動一樣,是這種轉移的結果(鄧克爾)。 鄧克爾的實驗 這種關於運動知覺起源的觀點必然導致十分明確的實驗。鄧克爾於1929年完成的傑出研究完全取決於上述觀點。假設場處於同質的黑暗中,其中只包含兩個發光物體,一個發光物體處於客觀運動狀態,另一個發光物體則處於靜止狀態。於是如果運動的速度不是太大的話,那麼,主要的決定因素將是兩個物體的相對移置。根據我們的理論,它導致可見運動,不過,我們的理論並不允許我們去推論這些物體中哪個物體是運動的載體,只要它們相對移置,沒有任何其他因素起作用便可。但是,我們的理論包含了其他概念,它們提示了解決這個問題的一種方法。 參照系 讓我們回到物體和格局的區分上來,回到格局比格局內的物體更加穩定的知識上來。如果我們將此用於運動的情形,我們必須推論出以下的命題:如果兩個場物體中的一個具有對另一個場物體的格局功能,那麼,這個場物體將被看成是靜止的,而另一個場物體將被看成是運動的,不論這兩個場物體中哪一個實際上是運動著的。另一方面,如果這兩個物體都是事物,那麼,在對稱條件下(在它們之間凝視或者自由地漫遊式注視),兩者將以相反方向運動。 上述兩種推論在鄧克爾的實驗中均得到證實。他還發現「特林(Thelin)在他之前已經發現」,對兩個相等物體之一進行凝視,傾向於使它成為運動的載體,不論它在客觀上運動與否,對此事實,他暫時用物體-格局的區分來解釋,或者用圖形-背景的區分來解釋,凝視點保持了它的圖形特性,而非凝視點則成為背景的一部分。鄧克爾的發現為奧本海姆(oppenheimer)的一項研究所詳細證明,該研究報告剛剛問世。對於奧本海姆的研究結果,我只想提出兩點:(1)物體的相對強度起著一種作用,較強的物體傾向於成為較弱物體的參照系(frame of reference);因此,如果其餘條件保持不變的話,較強的物體將處於靜止狀態,而較弱的物體則處於運動狀態;(2)物體的形狀的下列方式決定似動運動(apparent motion):如果兩個物體之間的相對移置以這樣的方式發生,即它的方向剛好與一個物體的主要方向之一重合,而不與另一個物體的主要方向之一重合,那麼,前者比後者將傾向於看上去移動得更遠些。由此可見,相對移置並不決定運動載體,而是在這些條件之下,決定了運動的量。這是一個不變因素(invariant),不論一個點在運動時被看到,還是兩個點在運動時都被看到。事實上,正是鄧克爾引入不變因素這一概念(儘管他並沒有使用這個術語),這種不變因素的概念在我們討論的知覺組織方面碩果纍纍。如果只有兩個物體參與其中,那麼,不論是兩個物體彼此相等還是其中一個是另一個的格局,運動振幅的不變性都能適用。一俟第三個物體進入,這種不變性便不再保持。如果a是b的格局,b是c的格局,而客觀上b是運動著的,那麼,就會發生兩種不同的相對移置;b在它自己的格局a裡面改變了它的位置,而C則在它的格局b裡面改變了它的位置。由此條件產生的兩種可見運動之和將比下述情況更大,即如果b的運動恰恰與先前一樣,而物體a或物體c卻被移去,由此產生的可見運動與上述的兩種可見運動之和相比,前者將會更大。鄧克爾討論了第三種物體和其他兩種物體之間的可能關係,並且用實驗方法指出,對可見運動的影響有賴於它們之間附屬(appurtenance)的種類和程度。格局的多元性,或者參照系,還具有另一種重要的效應,該效應首先由魯賓(Rubin)於1927年予以確認。他那獨創的精心設計的實驗由鄧克爾給予補充。這裡,我將僅僅討論一個十分簡單的例子,正因為它為人們所熟悉,從而顯示出其獨特性。如果我們連續地觀看地面上滾動的車輪,那麼,我們可以同時看到兩種運動,一種是圓周運動,一種是直線平移運動。實際上,輪子的每一點除了輪子中心以外,都在描繪旋輪線(cycloids),它的形狀與圓的形狀完全不同;而輪子中心則進行了純粹的平移運動。但是,輪子的各點都以輪子中心作為它們的參照點,而中心本身則涉及到一般的空間格局,或者說,當房間處於黑暗狀態時,輪子中心則涉及到觀察者自己(參見下一段)。實際觀察到的雙重運動是這種參照系分離的結果。如果在輪子轉動時,輪子中只有一點(不是輪子中心)可以看到,那麼,旋輪線曲線上的運動便可見到。如果加上輪子中心(鄧克爾),那麼上述現象便立即發生變化,不同的現象產生了,它部分地依賴於輪子的運動速度,而輪子的全部運動具有這樣的共同特徵,即邊緣的點描繪出旋轉的運動。如果我們不去加上輪於中心,而是加上像第一點一樣的同心圓上的一點,那麼,根據魯賓的實驗(他是以稍稍不同的運動模式進行實驗的)進行判斷,我們便可看到兩個這樣的旋輪線運動。如果我們增加這些點的數目,便可以很快得到正常的輪子效應,也就是說,我們看到所有的點圍繞一個看不見的中心旋轉,與此同時還看到平移運動。 作為場物體的自我 讀者可能提出的一種異議將把我們引向一個十分重要的概括。我們已經選擇了一個最簡單的例子,在該例子中,兩個物體都在場內。但是,有可能也看到運動中的一個點。這難道不與我們的理論相衝突嗎?如果我們的考慮僅限於「環境場」的話,那麼將會發生衝突,不過,這樣一種限制將是不適當的;我們在不同場合曾經看到,場過程不可能在不包括自我(Ego)的情況下進行詳盡的處理。自我如何適合我們的理論將在後面兩章加以討論;在我們討論的這一點上,就其本身而言,我們必須把它視作一個場物體。一個點的運動是兩個物體的彼此移置,也就是說,這兩個物體是點和自我。實際上,當場內有兩點時,我們需要處理三個物體。然而,鄧克爾成功地排除了自我的影響,他通過緩慢的速度和小的偏移來進行研究,結果使它們對自我來說成為閾下的了,或者是閾上的了。如果它們是閾下的話,那麼,僅僅兩點的相對移置便具效果;如果它們成為閾上的話,那麼便會出現新的結果。作為第三物體的自我可以如此強烈地與兩點中的一點結合起來,致使它參與到它的運動中去。這種結合是通過凝視來達到的。一個被凝視的物體並不改變它與自我的視覺體系的關係,不論它在客觀上是運動的還是靜止的。因此,在用點來進行的實驗中,對客觀上靜止的點進行凝視的被試看到該點處於運動中,並同時體驗他們自己眼睛的活動(鄧克爾,P.201)。如果兩個物體之一是一個將另一個點封閉起來的矩形,而且,如果這個非運動的點被注視著,那麼,「一個人關於靜止的自我印象便喪失;空間水平成為不穩定的了,甚至會發生暈頭轉向現象,即一個人覺得自己的身體僵硬地與那個點相聯繫,沿著那個(在現象上或多或少靜止的)矩形移動」(鄧克爾,p.206)。 因此,「自我」的表現如同任何其他場物體一樣,這種觀點可由兩種普通的觀察來證實:月亮看上去從浮雲中穿過;當我們站在橋上,凝視著水中的一座橋墩時,我們似乎在溯流而上。這兩種情形的道理是一樣的,被閉合的物體載著運動,而第二個例子中的自我則參與了它的運動,因為通過凝視自我牢牢地與它結合起來了。 同一性:過程的融合 現在是陳述我們理論中迄今為止一直隱藏著的一個方面的時候了。我們把運動知覺解釋成是由於過程模式的離位(dislo-cation)。如果一個物體被看作處於運動之中,我們便假設,與它的知覺相一致的過程分布(process distribution)依照其他過程分布而被移置。這意味著,在可見運動的過程中,與一個物體相一致的過程分布在動力上保持同一,儘管它在其他過程分布的場內進行轉移。由於我們迄今為止只在靜止場內處理統一和分離,也就是說,不涉及時間,因此,改變其位置的一個過程的同一性(identity)便是一個新問題,正如我們將在後面看到的那樣,它充滿了有意義的結果。我們能以下列方式表述這個問題:如果一個光點穿過視網膜,那麼,新的錐狀細胞便會不斷受到刺激,新的過程便不斷地傳入視網膜中心。錐狀細胞是一些分離的結構,它們以具有可變強度的精細鑲嵌遍布於視網膜上;因此,一個連續移動的光點會根據光點經過的雄狀細胞數目引起分離的和有限的神經興奮。在有些地方,這些連續的分離的興奮肯定會變成一種連續過程,如果一個物體的移置發生的話;也就是說,始於錐狀細胞中的興奮不能彼此保持分離,而必須融合(fused)起來。由於在我們的例子中,它們在性質上和接近性上是相等的,因此這些神經過程將以巨大力量相互吸引,以致於它們的最終融合可從我們的前提中推論出來。 然而,我們可以設法改變這些條件,並且觀察這些改變將對過程的融合產生哪些影響。可以改變的第一個因素是過程之間的距離。讓圖83中的A和Z分別代表兩個終端的錐狀細胞,它們被從左到右運動著的一個光點所刺激,而兩者之間的一些點,如i1、i2……等等,均代表中間的錐狀細胞。由此,網膜邊緣發生的事件,即最終引起可見運動過程的事件,能以這種方式來予以描述。首先,在很短時間裡(eA)A將受到刺激;然後,是一個很短的間歇(PA-i1),在這很短的間歇中,沒有任何刺激發生;接著是刺激i1,嗣後又是另一個沉寂的間歇期,如此等等。按照我們的理論,在i1開始的興奮與在A處開始的興奮相融合。現在,讓我們用一定量的時間eA先對A進行刺激,接著是一段沉寂的間歇期PA-2,這樣一來,eA 和PA-2之和便等於光點以中等速度從A到Z通過所花的時間。那麼,Z點上的興奮會不會仍然與A點上開始的興奮相融合呢?這一論點把我們從普通運動知覺引向斷續運動知覺(perception of stroboscopic motion)。在最簡單的一種斷續實驗中,我們先在A處呈示一個物體,然後,經過一段間歇期,又在Z處呈示另一物體,於是,相繼地進行短時刺激的只有兩個點,與兩個鄰近的錐狀細胞相比,這兩個點相隔更遠。 斷續運動和實際運動 歷史上,這個可見運動理論首先是由斷續運動發展而來的「哈特曼(Hartmann),苛勒,1923年a〕,在該領域中,由肖爾茨(Scholz)開展的一項專門調查證明了這一點。兩種相繼過程之間的融合產生自它們之間的吸引。這種力量的實際存在為下列事實所表明:兩根斷續展現的線條比起兩根特久展現的線條,前者的出現彼此之間相隔較短距離,而且當它們在最適宜的運動中被見到時,其距離的縮短量達到最大值。 按照這一理論,斷續運動問題在於建立一些條件,在這些條件之下,兩個(或兩個以上)分離的興奮之間的融合便發生了,或者,當吸引對被吸引過程的影響足以使它們移置時(儘管這種吸引還不夠有力以產生融合),便會產生這種現象,即兩者或兩者中任何一者被看到沿該路徑的部分運動(威特海默的雙重和單一的部分運動)。以這種方式進行闡述,斷續運動問題與實際運動問題沒有什麼不同,正如我們已經看到的那樣,在實際運動中,分別開始的過程也一定會發生融合。但是,由於在實際運動中,相互作用過程之間的空間距離十分之小,以致產生了很強的吸引力,結果使其他因素與它們相比就顯得較小,並難以證明,而這些其他因素在斷續運動中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在那裡,由於過程之間的較大距離,力量顯得較弱了。關於這些其他的因素,我提及一下時間的決定因素,也就是說,展現的時間和間歇;我還想提及一下強度(或者,更好的提法是,圖形和背景之間的梯度),也就是說被展現物體之間的距離,它們的大小和形狀。我們將在後面對它們進行討論。 現在,讓我們回到理論上來。斷續運動和「實際」運動是基本相似的,這是對該理論有利的一個有力論點。要對一個靜止物體通過與另一個物體的相對移置而「誘導」運動(induced motion)進行解釋,並不會引起任何新的困難。但是,還必須補充一點。鄧克爾是通過將誘導物體相繼地在兩個不同位置予以展現,並將被誘導物體同時在兩個相等位置上予以展現,來產生這種誘導運動的(p.224;參見圖84,圖中兩次相繼展現是以一個在另一個下方來表示的,而實際上它們是這樣安排的,即兩個點是重合的)。在特定條件下,斷續移置中的閉合物體可能實際上表現為靜止的,而被閉合物體(由於相繼展現在同樣地方)卻包含了整個運動。在這種情況下,兩個空間上相距甚遠的刺激的融合併不導致運動,而兩個空間上一致的刺激的融合卻導致了運動。然而,這樣做沒有任何困難,因為按照我們最一般的原理,運動有賴於兩個或兩個以上場物體之間的相對移置,而對這些場物體如何構造不作任何限制。鄧克爾所提及的實驗說明了實際運動和斷續運動基本相似。 似動速度:布朗實驗 現在,讓我們更為具體一些,不是去調查運動本身,而是去調查具體意義的運動。運動是有方向和速度的,兩者反映在力學和經驗中。如果我們考慮實際運動的知覺,那麼,看來沒有什麼問題;人們期望,似動速度(apparent velocity)在心理學的可能範圍內等於實際速度,或者簡單地依賴實際速度。這裡,所謂心理學的可能範圍是指閾下和閾上之間的範圍。然而,J.F.布朗(J.F.Brown)的著名研究表明,這種觀點是錯誤的。我們目前暫不考慮由這個問題(實際速度被我們選作我們的標準)產生的困難,物體本身的速度,即距離刺激,或者物體的視網膜意像的速度,即接近刺激,都呈現出:只有當距離刺激與觀察者處於同樣距離時,這兩樣東西才會緊密一致;這是因為,與同一種距離速度相一致的視網膜速度隨距離而成反比地變化。但是,暫且撇開這個問題不談,布朗已經表明,一個被看作運動的物體,它的似動速度有賴於場和物體本身,也就是說,有賴於物體的大小和方向,而且,如前所述,也有賴於運動的方向(1928年,1931年)。在他的實驗中,兩種速度必須相互匹配。在兩個光圈的孔徑(diaphragrn aperture)後面,圖形被看作處於運動狀態,這種運動是由兩個旋轉的鼓引起的,在鼓的上面一卷卷有圖形的白紙伸展著,以形成沒有盡頭的帶子。在每一次實驗時,標準帶子的速度保持不變,然而,可變物體的速度則發生變化,直到觀察者判斷兩種速度相等為止。看上去相等的兩種客觀速度的關係便成為對客觀速度和主觀速度之間的關係的一種測量。 為了給這一程序提供一種具體想法,我將詳細地描述一個實驗。標準物和可變物都位於同樣的距離,除了帶子和圖形以外,場是同質的(黑暗的房間,從後面照明的旋轉帶子);標準物S的光圈孔徑為15×5平方厘米;可變物B的光圈孔徑為7.5×2.5平方厘米;標準物上面的圖形是一些1.6厘米的圓,彼此之間的直徑間距為4厘米,而可變物B上面的圖形是一些0.8厘米的圓,彼此之間的直徑間距為2厘米。總之,B的大小恰恰等於S大小的一半。在S中,速度用VS表示,是10厘米/秒,而在B中,平均速度用VB表示(7名被試),它看來與VS相等,是5.25厘米/秒,VS/VB=1.9,或者近似等於人這意味著:如果在一個同質場中,一個圖形在所有線條維度方面是另一個圖形的2倍,那麼在這個圖形中運動的物體看上去具有同樣的速度,如果客觀上它們的速度是(或近似於)較小圖形中運動物體的2倍的話。據此,我們可以推論,如果客觀速度相等,在較小圖形中的物體的運動速度看上去為較大圖形中物體運動速度的2倍。這種結果可用各種速度、各種大小關係以及一些控制因素來證實。所有這些實驗的結果由布朗正確地歸納如下:「如果在一個同質場中,人們可在運動場的所有線條維度方面變換其位置,那麼,他就必須用一種相似的量來轉變刺激的速度。以便使速度的現象同一性(phenomenal identity of velocity)得以產生。隨著一個場的線條維度從1轉變到10,Vs/VB的商也傾向於從1到10發生改變」(1931年,p.126)。 從我們的理論中可以容易地看到,場必須同質,以便使這種結果成為現實。如果場是異質的,那麼用圖形紙覆蓋的光圈,以及在兩個場內的移置,便不再限於具有不同大小的孔徑的格局了,而是涉及那些在S和B的圖樣中十分相似的異質。結果,這些東西之間的差別應當減少,布朗已經證明了那種情況(異質性增加了業已提到過的似動速度;見邊碼p.282)。 如果只有一些維度發生改變,而其餘的維度則保持不變,那麼,速度方面的相應變化比起所有的維度都發生變化來,前者的變化肯定較小。這一情況在光圈孔徑的長度變化、光圈孔徑的寬度變化以及物體大小在一系列不同結合中的變化中已經得到證明。我將提供兩個例子:在圖形保持不變的情況下,S中孔徑在長度上為B中孔徑的2倍,那麼商Vs/VB便是1.38,如果圖形也發生變換的話,則商為2。如果光圈相等,圖形大小不等,那麼,較大的圖形必須比較小的圖形移動得更快,方能表現出相等。這就意味著:在相等的刺激條件下,大物體(在現象上)比小物體移動得更慢。 如果場除了照明量以外恰巧相似的話,那麼,較亮場內的物體必須客觀上比較暗場內的物體移動得更快,方能顯得速度相等。「現象明度的增加減少了現象速度」(1931年,P.223)。 最後,朝著運動方向的一些線條,從現象上看,比起那些與運動方向呈直角交叉的線條移動得更快些。 從布朗的結果導出一般原理的可推斷性 業已證明速度是一種受到場條件制約的現象。要想從布朗的結果中推斷出一般原理,此刻尚無此可能。然而,有些暗示是可以適當考慮的。似動速度對維度的依賴可以從移置原理中推斷出來(如果它能被具體闡述的話),以便使量化的預示成為可能。目前,我們尚不知道如何對移置實施量化。但是,一個簡單的例子將解釋我的原意(參見圖85)。在兩根終端線之間有一個點以一致的速度移動看,從左側線的o點開始,時間為to,在時間t1時到達a點,如此等等,直到它一直到達右側線為止。在第一個時間間歇t1-to期間,點和左側線之間的距離從零向Oa轉變,在下一個時間間歇t2-t1期間,距離的變化從Oa到Ob,如此等等,在相等的時間間歇期間,一切增長數都是相等的。但是,這些相等的距離增長數是否對引起可見運動同等有效?或者,先前存在的距離越小,增長數是否將更加有效?也許在下述形式中,即根據對數定律,相等的增長數並非同等有效,而是除以先前存在的距離後得出的相等增長商數。在那種情況下,點的移動離開O點越遠,來自O點的進一步移置將變得更不有效,然而,與此同時,涉及右側線的移置將變得越加有效,這兩種變化以下述方式結合起來,即在路徑的中央,同樣的客觀移置將對運動產生最小的影響。從量化角度講,這一假設不可能正確,但是,同樣不可能的是,絕對相等的增長數具有相等的效果。布朗本人報告說,在閾限實驗中,運動先在光圈孔徑的邊緣出現,只是到了後來才在中央部分出現(1931年b)。從質化角度講,如此的考慮導致這樣一種推論,即較小的場一定比較大的場具有更大的速度,但是,只要我們的知識不超出目前所掌握的範圍,那麼,我們除了指出對布朗的轉換定律(Brown’s law of transposition)負有責任的這樣一種關係的可能性以外,便不可能做別的什麼事了。在這些條件下,如果去猜測由運動著的物體的大小對似動速度產生的影響與光圈孔徑的大小對似動速度產生的影響屬同樣類型,或者大小或容積是否會向運動著的物體提供一種慣性,這種慣性本身將會使較大物體運動得更慢,恐怕是不成熟的。朝著運動方向的線條比那些與運動方向成直角交叉的線條移動得更快,這一事實至少提示了這種嚴格的「動力」解釋的可能性,這種「動力」解釋從下列事實得到了支持,即在斷續實驗中,德西爾瓦(De Silva)發現較寬的線條移動速度比較窄的線條移動速度明顯地更加緩慢,後者的運動在大小和距離關係似乎不起作用的條件下更加平穩。 最後,明度效應成為可以理解的,如果我們把明度作為圖形一背景的梯度來解釋,作為圖形的更強清晰度來解釋,那麼這是與布朗的儀器相一致的,也與他為場的強烈變暗效應所提供的描述相符合,在場的強烈變暗情形中,圖形輪廓變模糊了(1931年,p.223)。我們可以下結論說,物體的圖形特性越明顯,它的運動性就越小。 提出這些建議(不僅為人們所需要,而且也能夠得到實驗證明)已經足夠了。它們至少反映了布朗結果的理論可能性。 布朗的結果和柯特定律 我們現在從布朗和柯特(Korte)的研究中提取其他一些結果,也就是說,它們涉及到斷續運動。從現象上講,斷續運動像任何一種現象運動一樣具有一種速度,儘管沒有與此相一致的物理速度,因為從物理角度看,不存在運動。但是,我們能夠通過以下考慮來界說客觀的斷續速度。在斷續的呈現中,一個點在tl時刻出現在A上,持續一定時間(e1),然後經過一段時間間歇P以後,另一個點在t2時刻出現在B上。於是,我們可以說,客觀的斷續速度是一個點所具有的速度,如果該點在t1和t2兩個時刻之間實際上從A處向B處移動的話。假如用V表示客觀的斷續速度,我們可以解釋v=AB/(t2-t1),或者由於t2-t1=e1 +P,v=AB/(e1+P)。最後,用s表AB,用t距離AB,用t表幣e1+P,我們便得到v=s/t。 現在,讓我們想像一下,我們已經成功地產生了一根線條穿過一定距離S的斷續運動。於是,我們增加兩根相繼展現的線的強度。這樣,根據布朗的結果,我們便可預言將會發生什麼事情。由於現象運動在較亮的場內比較暗的場內速度更慢,因此,兩條較亮的線將顯得移動得更慢。為了使它們移動得像較暗的線一樣快,我們必須增加其客觀的斷續速度v。只要我們增加s/t商數里的分子s,或者減少分母t,都可以達到增加客觀的斷續速度v的目的。這是因為,通過s/t,v得到了界說。實際上,如果s(距離)不小的話,那麼,斷續運動對距離、時間和強度的變化是十分敏感的;它不僅僅用速度的變化來對這些變化作出反應。如果t變得太大或太小,那麼便看不見任何斷續運動;在第一種情形里,兩個物體是作為相繼的兩個物體而呈現的,在第二種情形里,則是作為同時出現的兩個物體而呈現的。在相繼出現和同時出現這兩個階段之間存在著一個最佳的運動階段,在它的任何一邊都有一些中間階段圍繞著(威特海默,1912年),我們省略了它們的細節,除了變得似動的速度差別以外。現在,我們可以把對改變強度的情況所作的推論闡述如下:如果我們增加以最佳的運動階段得以產生的方式展現兩根線條的強度,那麼,現象將朝著相繼階段變化,它可以通過增加兩個物體之間的距離,或者通過減少第一次展現和第二次展現之間經過的時間而被重新建立起來。由柯特在20年前表明的這一情況是正確的,柯特的前兩條定律說的正是這種情況。 柯特的第三定律論述兩個物體的距離和時間分配之間的關係。一俟我們把自己限於s和t之間的關係上面,我們便可以看到,如果我們再次從最佳的運動狀況開始並增加s,那麼通過界說,我們增加斷續速度V=s/t。如果可見速度是斷續速度的一種線性函數,那麼,我們便應當以增加s的同樣比例增加t,以便維持同樣的似動速度;總之,如果斷續速度和現象速度處於業已表明的那種簡單關係的話,則s的一種變化要求t的成正比的變化。柯特的第三定律簡單地表明,s或t的增加可被t中或s中的增加所補償,毋須涉及量化關係。這條定律比其他定律更使心理學家感到迷惑不解,我必須承認,當我和柯特發現這一定律時,我自己也感到驚訝;在柯特工作時期,人們傾向於如下的想法:如果有人將兩個相繼展現的物體在空間上或時間上越發分離,那麼,這個人就會使這兩個相繼展現物體的統一變得越發困難。由此可見,距離的增加應當由時間間隔的減少來作補償,反之亦然。 與這一推斷不相符合的事實駁斥了整個思想方法,正是由於該原因(如果不是由於其他原因的話),我仍然認為柯特定律是有價值的。直到我讀了布朗的論文以後,我才見到了本文中提出的那種聯繫。在柯特定律中,令人驚訝的不是s和t直接地相互變化的事實,而是已經包含在柯特表格中的一個事實,該事實沒有引起他(和我)的注意。然而,這一事實卻由我本人和瑟馬克在十分不同的條件下所進行的實驗中明顯地顯示出來了,也就是說,s和t之間的函數不是成正比的函數,而是t比s增加得更慢。下列表格取自柯特,包含了最佳運動在三種不同距離上的t值,其中a=l/1000秒。 表10 距離(厘米) 最佳運動的t值(σ) 2 183 3 219 6 256 (摘自柯特,p.264) 人們看到,當距離為原來的3倍時,t值與原來的t值的比例為1.4:1。或者,如果我們在2厘米和6厘米的距離上計算斷續速度的話,即v2和v6,那麼,我們便發現它們的關係是v6/v2=(6/256)/(2/183)=2.l,而s6/s2=3。如果我們不是這樣,而是選擇3厘米和6厘米的值,我們便得到v6/v3=1.7,以及s6/s3=2;在這兩種情形里,速度之比要比距離之比更小。將這些值與上面搞引的布朗的值(見邊碼p.289)相比較,實際速度的關係為vs/vB,其中S場的線性大小是B場的二倍(在長度和寬度上),然而圖形是一致的。這裡,與線性場大小Fs/FB=2的關係相一致的是vs/vB的商=1.38。正如在柯特實驗中那樣,斷續速度的商比距離的商要小一些,因此,在布朗的實驗中,實際速度之商比場的大小之商要小一些。 我們系統地闡述了布朗的結果。我們的觀點認為,似動速度越小,場就越大。我們也可以把這樣的闡述用於柯特的結果上去:一個在斷續中移動的物體,其所通過的距離的增加會減少物體的現象速度。因此,當我們用增加s的辦法來改變斷續運動的群集時,我們產生了兩種相反的結果。一方面,在純粹運動的基礎上,我們增加了斷續速度v,另一方面,我們減少了v對可見速度的影響,因為較大的場具有較慢的似動速度。一般情況下,第二種影響不如第一種影響那般強烈,因此,為了對s的增加進行補償,我們必須增加t,儘管增加的程度較低。只有在布朗的補償定律站得住腳的那些例子裡,這兩種影響才會一起消除。 如果在兩個場內,一切線性維度分別為f和nf,那麼,相等的斷續速度vns和vs一定在vns/vs=n的關係之中。因此,假如我們把t1和t2分別稱為兩個場內的時間,則(ns/t1)/(s/t2)=n,t1=t2。在這種情況下,而且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柯特的第三定律便無法堅持了。並非由於這種情況是個例外,而是因為它是一種限制情況,其中的兩種影響剛好彼此抵消。這一推論為布朗所證實,他發現,當一個場的所有線性維度以同樣比例發生變化時,斷續速度也必須以同樣比例發生變化,也就是說,儘管s改變,t必須保持不變。 當柯特定律被發現時(在布朗發表他的結果之前),該定律一直保持著純經驗主義的概括。一些作者在某些條件下證實了柯特定律,而其他作者,由於他們在其他條件下工作,從而未能證實這些定律。此外,瑟馬克和我已經補充了一條新的定律,即區域定律(the zone law),它以某種形式限定柯特定律的有效性。這一定律認為,當t(和s)不斷變小時,產生最佳運動的s-t結合的範圍(區域)便不斷變大,因此,在這範圍內,柯特定律便不再站得住腳了。區域定律無疑是正確的,但是,我並不認為該定律一定能限定柯特定律的有效性。瑟馬克和我的檢驗是最佳運動對分裂的檢驗,可是,我們並沒有觀察到似動速度。如果這些東西也予以考慮的話,那麼,柯特定律大概也會在這些「區域」內站住腳。我還認為,同樣的考慮也能對不同研究者的互相衝突的結果起調解作用。 即便作為純經驗主義的概括,柯特定律也有其自身的價值。柯特定律除了對斷續運動理論(見邊碼p.293)所作貢獻以外,它們還被我和瑟馬克用來證明可見的斷續運動和實際運動的動力相似性,這是用已在這裡省略的一些論點和實驗來加以證明的,從而使我們認識到運動和閃爍融合現象(flicker-fusion phe-nomena)之間的聯繫,該現象是由布朗(1931年b)直接證明的,並由梅茨格(Metzger)在一種稍為不同的環境中加以證實(1926年)。在柯特定律和布朗定律之間建立起來的那種聯繫使它們上升到純經驗主義的概括,並且證明它們表述了知覺組織的基本事實。就其本身而言,它們並非真正的定律,而應當恰當地稱之為「柯特規則」(Korte rules),不過,它們是從一些尚未完全認識的基本定律中產生的。在柯特、塞馬克以及布朗的結果之間的邏輯一致性(這些結果是在不同時間用不同的方式獲得的)確實是一個有利於說明這些結果和推論之意義的有力論點。 運動和時間 布朗的理論推斷及其實驗的獨創性把我們對運動過程的了解引向深入。我們已經討論了現象速度和現象距離,還沒有討論現象時間。然而,如果不考慮時間因素的話,真正的速度界定是不可能作出的。在動覺(kinematics)中,速度被解釋成ds/dt,對於不變的速度來說,它相當於s/t。那麼,有否可能將這一界定轉化成行為速度或經驗速度呢?也就是說界定v=s/t,其中v代表現象速度,s代表距離,t代表時間。布朗不僅引入了這一假設,而且還用嚴密的實驗對它進行證明(1931年a)。這一假設的含意確實是令人震驚的。假定我們有兩個不同照明的等場(equal fields)。我們知道,如果客觀速度相等,那麼,在較亮場內的似動速度vb比之較暗場內的速度vd要慢一些。明度差異,至少像布朗所使用的那種明度差異,並不影響似動的大小。因此,我們可以寫出vd>vb,s/td>s/tb。由於在這一不等式中,兩個分子是相等的,而分母不相等,則td一定小於tb,而且,由於客觀上td=tb,則時間在較暗的場內一定會比在較亮的場內流失得快一些。這一結論不僅令人驚訝,而且不可避免。它使時間的經歷成為一種新的受到場條件限定的特性,但其本身並不如此令人震驚;令人震驚的事實是,經歷的時間應當受到與時間沒有什麼關係的場因素的影響。布朗對他的論點之邏輯並不滿意,於是使用實驗來檢驗其論點。在這些實驗中,觀察者必須把一個看到的運動的持續時間與由兩種(視覺或聽覺)信號所標示的時間間隔的長度作比較。後者的時間間隔保持不變,可是觀察到的運動速度是變化的,直到它的時間長度與時間間隔看上去相等為止。如果兩種運動群集的似動持續時間都等於標準持續時間,那麼,它們的似動速度也必須相等。不過,我們從先前的實驗中得知,為使這些速度看上去相等,較亮場內的實際速度必須比較暗場內的速度更大些。在一個特定的群集中,據發現vb/vd的關係為l.23。vb/Vd=(Sb /tb)/Sd/td,並且由於Sb=sd,所以vb/vd=td/tb=1.23。 如果我們已知td或tb,我們便可預示另一個。為使看上去與由信號所標示的時間間隔具有相等的時間長度,較亮場內(tb)的運動持續時間必須是1.45秒(5名被試的平均數)。根據我們上一個等式,我們推斷出td=1.23,tb=1.23×l.45秒=1.78秒。這充分證實了預見。 布朗以同樣方式測試了有關各種其他群集的時間假設,包括場的維度的全部和部分轉換,以及對或多或少同質場的假設。所得結果證實了預見,甚至當vS/vB的商(預見是以該商為基礎的)由其他觀察者所決定,而不是由那些對兩種持續時間進行比較來證實預見的觀察者所決定時,也是如此。實驗足以證明一般的假設,這是毫無疑問的,我們可以認為這種一般的假設在下列情形中(即在尚未由特定實驗所證實的情形中)也是正確的。如果我們把一切群集都包括在內(對它們來說,現象速度得到了研究),我們便可以說:時間在較小的、較暗的和較近的場內流動得較快,而且運動方向越垂直,它就越不處於水平狀態;此外,速度的完全轉換定律(the law of complete transposition of veloci-ties)是與持續時間的完全轉換(complete transposition of durations)相平行的。 布朗的這些推斷和實驗開創了科研和推測的廣闊領域。關於我們的時間經歷的生理相關物問題,最近已由波林(Boring,1933年)進行過討論,他充分意識到這個問題的困難,意識到以下事實,即這種生理相關必須是一個過程,或者說是一個過程的一個方面。苛勒關於運動(以及定位;見邊碼p.281)的論點在時間領域內同樣得到了應用。在第十章,與此問題有關的某些假設將會得到發展。這裡,我們僅僅指出,如果看到的時間與一個過程或一個過程的一個方面相一致的話,那麼,發生在一個場內的一些過程的性質(不僅僅是場的其他特徵)將決定場內發生的事件的持續時間。對於這個複雜問題尚未開展過研究,儘管布朗提及過這一事實,而且在其實驗中予以證實,即「充滿的」時間(「filled」time)在現象上比「不充滿的」時間(「unfilled」time)更長一些。未來的研究可能會發現現象空間和時間之間的基本的相互依存性,這已為貝努西(Benussi,1913年,pp.285f.)和蓋爾布(Gelb,1914年)在類似的實驗中所指出,並為赫爾森(Helson)和金(king)的更為徹底的研究所表明,這裡略去了後者的研究。 融合的選擇 現在,我們轉向可見運動的最後一個方面,讓我們討論上面(見邊碼p.287)闡述過的那個問題。我們對運動的解釋(不論是實際運動還是斷續運動)是把邊緣分離過程的融合作為部分假設來對待的。我們現在調查一些因素,它們決定了與迄今為止所討論的內容有所不同的融合。如果在斷續運動中只有兩個物體被展現,那麼,即使發生融合,也只能在與這兩個物體相一致的組織過程之間發生。但是,如果在這兩次相繼展現中,每一次展現包括一個以上的物體,那麼,問題便發生了,也就是說,第一次展現的哪個物體將與第二次展現的哪個物體發生融合,換言之,哪種運動將被看到。同樣的原理也適用於實際運動。如果只有一個物體通過場,那麼,就不會有什麼問題了:隨著對不同的錐狀細胞的相繼刺激,在視網膜上引起的過程將彼此發生融合。但是,如果兩個相等物體以不同方向通過場,並且同時通過同一個點,那麼,「選擇」的問題便又重新產生。有三種調查對這一問題進行過探索,前兩種調查由特納斯和馮·席勒(Ternnsand Von Schiller)用斷續運動進行,第三種調查則由梅茨格(1934年)用實際運動進行。 特納斯的實驗 為了介紹特納斯的問題,我們來比較一下兩種簡單的斷續實驗。在這兩種實驗中,每一次展現由兩個點組成,致使其中一個點(即a點)在兩次展現中均出現在同一地點,而另一個點則出現在不同地點(分別在b和c處)。由此可見,在兩次展現中,第一次為小,第二次為ac。兩次展現之間的唯一差別在於三個點的安排,如圖86的A和B所示,其中●表示第一次展現,○表示第二次展現,⊙表明這一事實,即一個點在同樣位置上展現兩次。在A圖中,我們看到a處於靜止狀態,而另一個點則從b向C的位置移動。然而,在B圖中,情況則不同了,可以看到,沒有一個點處於靜止狀態,兩個點均處在運動之中,一個點從b向a移動,另一個點從a向c移動。由此可見,在第一種情形里,融合在出現於同一地點(a)的兩個興奮之間發生,並在出現於不同地點的兩個其他興奮之間發生,而在B圖中,出現於同樣地點(a)的一些過程並不融合,相反,a1與c2融合,a2與b1融合。由此可見,融合必須依賴其他因素,而不僅僅依賴空間的接近性(空間的同一性被認為是最有可能接近的例子)。那麼,這裡所指的其他因素究竟是什麼呢?「現象同一性主要由格式塔同一性(gestalt identity)所決定,由各部分的格式塔同源性(gestalt  homology)所決定,也就是說,由整體特性而不是由部分關係所決定」(特納斯,p.101)。讓我們通過我們自己的兩個實驗來對這種主張進行解釋。在第一個實驗中,即圖A中,a通常作為一個擺的支點而出現;因此,a1和a2是格式塔同源的,與此相似的是,b和c也是同源的,因為它們作為擺臂的兩個終端點。可是,另一方面,在B圖中,a1是一對點子的右點,a2是左點,因此a1和a2不是同源的,a1與a2同源,a2與b1同源。當a2在第一個實驗中出現時,它選擇了過程a1來進行融合(a1是出現於同樣地點的),但是,當a2在第二個實驗中出現時,它並不選擇「同源」(Syntopic)過程a1,而是選擇了同源過程b1。 部分的同源性(它在質的方面也可能取代空間的同源性)並未詳盡無遺地包容特納斯概括的要義。其他的組織因素加入進來了。從特納斯研究的各種例證中,我僅僅報道一個例證,這是由圖87的A和B所表明的例證。在圖87A中,融合的發生是與d、e、f各點的一致性位置相背的,而在圖B中,這些一致點(d、e、f)便融合了,而且c1與g2融合,b1與b2融合,a1與i2融合。在圖A中,人們可以看到一條曲線作為整體而移動,並在它自己的曲線中向右方移動,在圖B中,人們可以看到一個靜止的水平臂(d、e、f)和一個傾斜臂,該傾斜臂從一個位置向另一個位置跳躍。就各點的同源性而言,兩種圖形實際上是相等的;在第一次展現時,左邊端點是a,在第二次展現時,則是d,如此等等。但是,在其他方面,這兩種圖形又是不同的。在圖A中,由於六個同時可見的點一致地結合起來,而它們在圖B中卻有兩個獨特的點,也就是d和f那裡的圖形十分清晰,從而可以一分為二。與此同時,正因為這些特性,圖A中的六個點可以從它們的第一位置向第二位置移動,而使整個曲線的形狀不發生任何變化,可是在圖B中,虛線只有通過暫時的變形做到這一點。因此,與空間同一性相背的具有選擇作用的單一運動發生在圖A裡面,而不是發生在圖B裡面,後者的整個圖形分裂為兩部分。 馮·席勒的實驗 馮·席勒對選擇問題進行了實驗,但不區分空間上一致的和不同的展現。他從下述事實出發,即許多刺激群集在接著發生的運動方是高度兩可的。於是,圖88既可導致兩個垂直。順時針方向的旋轉,又可導致逆時針方向的旋轉。迄今為止,這種兩可性已使若干作者得出結論,即視覺運動從本質上說是任意的和不可預示的,它是一種心理定勢或態度,刺激模式只具次級的重要性。馮·席勒用潛在的兩可圖形批駁了這種觀點,並證明組織因素決定了選擇。根據與圖88類似的一種圖形,他引入了各種修改方式,藉此改變了展現圖形的距離。性質和形狀,以及整個安排的模式。他發現同樣的定律也對斷續運動的選擇起作用(而這種斷續運動的選擇是威特海默在研究靜態組織時發現的)。他論證了接近因素和等同因素,並且表明,明度的差異比色彩的差異更加有效,這一結果為我們的發現(即明度差異比單純的色彩差異具有更強的組織力量)增加了新的論據。在這些實驗中,等同性因素具有特殊的意義。假設一下,在圖88中,點子a1和d2都為深藍色,b1和c2都為淺紅色。如果運動遵循著等同性因素的話,那麼,在運動期間藍點保持藍色而紅點保持紅色,如果斷續運動以逆時針方向發生,那麼藍點將變成紅色,紅點則變成藍色。這涉及整個圖形的變化,而一些圖形則抗拒這種變化。於是,等同性可能產生與接近因素相反的一種運動,而且,要是使用的等同性方面(顏色、明度、大小和形狀)的數目越大的話,這種運動將會越強烈。在極端的情況下,甚至當十字形交叉的一些線條彼此位於15度角時,方向也可能遵循著等同性,結果,運動通過一個75度角而產生,較小角度的巨大優越性為等同性因素所過度地補償了。這種對變化的抗拒,加上最短的路徑因素,在適當條件下導致三維運動的產生。如果人們將圖89的兩個形狀交替地加以展現,那麼,最經常看到的運動便是通過第三維度繞著對稱的水平軸的一種旋轉運動,較少看到的運動是繞著垂直軸的圖形平面運動,十分罕見的運動是一種下一上一下的運動,並在運動期間產生形狀的歪曲[施泰尼希(Steining),馮·席勒]。最後一個定律是與接著通過的路徑相關的;使整個途徑(一切運動部分的途徑)儘可能變得簡單和形狀化的傾向可在該因素與等同因素髮生衝突的情形中得到證明。 梅茨格的實驗 單憑這一簡短的歸納,我們無法對梅茨格的系統研究進行充分的和適當的陳述。梅茨格的系統研究考察了下列情況:兩個或更多的運動物體同時經過同一個點。在他的大多數實驗中,運動物體是一些垂直的影子,這些垂直的影子是由插在旋轉圓盤中的一些垂直杆產生的,它們經歷一定距離沿水平方向前後運動。通過改變杆子以及杆子與圓盤中心之間距離的角度,他改變了那些移動的影子的狀態和速度。這個問題若在圖90的幫助之下可以得到最佳的敘述。在圖90中,橫座標代表空間距離,縱座標(向下讀)代表時間。於是,該圖代表兩個點,其中一個點從左到右以均勻速度移動,另一個點則從右到左以同樣速度移動,兩個點在其軌道的中點相遇,這個中點是O。當兩個點通過O點時,只有一個視網膜點(在每隻眼睛裡面)受到刺激;在此之前和在此以後,則兩個點均受到刺激。無疑,觀察者應當看到兩個點的直線運動。當我們把這個圖形視作空間圖形時,我們確實一眼就會看到兩根線相互交叉;a和b、c和d將歸屬在一起。然而,我們又無法看到兩個直角彼此之間在它們的角項處相接觸,致使a和b歸屬在一起,b和c歸屬在一起(其他的結合,ac和bd,則可以不予考慮,因為在運動中可能沒有平行現象,只有運動軌跡的相繼部分可以形成一個完整軌跡的一部分)。對於我們同時知覺這種空間圖形來說是正確的東西,對於運動的知覺來說也同樣可能:視網膜幾何學並不包含這樣的因素,即把ad是一個軌跡,cd是另一個軌跡的事實排除在外的因素。但是,在運動中,還存在著更多的可能性。由於在O點只有一點受到刺激,因此這種刺激模式也可能與下列情況共存,即兩個點(或者兩個點中的任何一個點)都在O點上消失,並且有兩個新的點從O點上冒出來。有否定律去決定實際上發生的事呢? 梅茨格的主要結果能以下列方式進行闡述:如果有人運用圖90的圖解產生的運動並加以描繪的話,那麼,當我們注視該圖形時所出現的或占支配地位的空間模式通常與我們注視著運動影子時出現的或占支配地位的運動模式是一樣的。這就意味著:相繼組織定律(也就是決定融合物體選擇的定律)與支配空間模式之組織的定律是同樣的。梅茨格十分明確地陳述了這種一致性。我們僅僅提及一點:與純空間組織中良好的連續因素相一致的有運動的平穩曲線因素,以及空間-時間組織中的連續速度因素。 顯然,情況可能是這樣的:不同的因素有利於不同的結合。這些客觀因素之間的衝突越大,模糊性便越大,從而使定勢和態度等主觀因素的影響也越大。上述這種結果,對於特納斯、馮·席勒和梅茨格等人的研究來說是共同的。它表明了有一種觀點是何等地錯誤,這種觀點認為,主觀因素在引起運動過程方面是首要的(見邊碼p.33)。梅茨格有一論點令人注目地表明了這種觀點的荒謬性。運動的可能軌跡數隨物體數和旋轉周期數而急劇地增加。於是,在他的圓盤上,根據圓盤上杆子的安排,10根杆子在半個循環周期中提供了最少為 3628800個可能性,而最大的可能性為35184372088832。對於一個完整的旋轉周期來說,最大值是 1.2 X 1027。梅茨格的被試在大量的旋轉期間偶爾觀察到10個成員以上的群體,然而至多只能意識到少數不同的運動軌跡。 空間和感覺道 在我們從上述的研究中了解了威特海默的組織定律的意義之後,我們還從加利(Galli)的一項研究中獲得了對知覺到的空間性質的一種新的頓悟。在斷續運動中,一種過程與另一種過程相融合,甚至當兩種過程在顏色、大小和形狀方面不同時,也會發生融合。但是,在迄今為止報道的一切實驗中,斷續地呈現的不同物體均屬於同樣的感覺道(sense modalities),它們都是視覺物體,先前已經提及,它們也可以是聽覺的或觸覺的物體。但是,如果兩個相繼呈現的物體屬於不同的感覺道,例如光和聲音的結合,或者光和觸覺的結合,將會發生什麼事呢?如果視覺、觸覺和聽覺是三種不同的空間,僅僅由經驗把它們聯繫在一起,那麼,這種呈現就不會導致運動的印象,這是因為,按照我們的理論,這種印象意味著同一個心物過程通過(同一個)空間。因此,如果斷續運動可以由不同感覺道的印象產生的話,那麼,根據我們的理論,我們必須得出結論說,知覺空間是一個可以由不同感覺道的物體所填充的空間。有關的實驗就是用來研究第二種選擇的。加利通過把兩種或三種刺激結合起來的方式(它們屬於視覺、聽覺和觸覺道)來產生斷續運動。被試多次體驗一個運動著的物體的運動,該運動物體以木同方式對「被試產生影響」。這些實驗使動態運動和知覺空間結構更清楚地顯示出來。 關於行為物體之性質的結論 在我們結束本章以前,我們將評價一下有關物體研究的結果。在我們關於知覺場的整個討論中,物體和格局的區分已被證明是最基本的。在第三章里,我們確立了事物的三種主要特性,也就是說,形狀的界限、動力特性和恆常性。對於這三種主要特性來說,第一種已經在第四章詳盡而充分地探討過了,因此,對此論點毋須詳述。然而,本章將其他兩種特性的大量知識匯集到一起。事實上,由於這兩種特性彼此之間密切聯繫,所以能夠結合起來探討。根據這些方面的觀點,人們試圖對我們的先前討論冒險作出下列概括:對於一種刺激的變化所作的反應會使事物儘可能地保持它們的特性。在運動領域,我們發現這一原理是起作用的;過程和路徑的融合傾向於如條件許可的那樣將事物保持原封不動。該情形的一個方面是我們轉動眼睛時事物的穩定性,這是因為,在該情形里,視網膜意像的形狀是始終變化的,然而,事物卻不改變它們的形狀。同樣的效應也為形狀和大小恆常性所表明。旋轉一個物體,改變它的視網膜意像,所見事物的形狀將保持相對地不變,而視網膜意像的變化由方向的改變所引起。對大小和距離的應用是簡單的。甚至明度和顏色恆常性也歸入同一規律之下:客觀照明的改變主要引起知覺到的明度(或亮度)的改變,而不是知覺到的物體的顏色特性的改變。 加利通過把兩種或三種刺激結合起來的方式(它們屬於視覺、聽覺和觸覺道)來產生斷續運動。被試多次體驗一個運動著的物體的運動,該運動物體以不同方式對「被試產生影響」。這些實驗使動態運動和知覺空間結構更清楚地顯示出來。 我們的理論不僅迴避了這一點,而且,與此同時還避免了德國哲學家康德的先驗論(Kantian apriorism)。 小結 在前面幾章,我們試圖對下列框架進行填充,這個框架是由我們對這樣一個問題的最終回答來提供的:為什麼事物像看上去的那樣?我們已經對組織進行了多方面研究,得出了一種知覺理論,儘管它還十分不完整。與此同時,我們也試圖對我們的組織含義進行描述,對我們的理論目的和方法予以洞察。在這個意義上說,這幾章為後面幾章充當了導言的角色,在後面幾章里,我們將擴大我們的研究範圍。但是,在我們即將研究的廣泛範圍內,我們仍然受制於同樣的方法論原則,並且,仍想發現在我們的討論中建立起來的「組織定律」(laws of organization)的巨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