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塔心理學原理 · 第五章 環境場—圖形和背景格局

事物和格局。圖形-背景。雙重呈現。輪廓的一側功能。圖形和背景的功能性依賴:作為格局的背景。圖形-背景差異的功能性證明。圖形-背景清晰度的動力學。為什麼背景比圖形更簡單?圖形-背景清晰度的一般方面。邊緣和中央視覺:前者為「背景感覺」,後者為「圖形感覺」。正常的行為環境中的圖形-背景:為什麼我們看到事物而非它們之間的空洞。 事物和格局 迄今為止,我們的討論涉及到我們行為環境中相對簡單的一些方面。我們居住在充斥著人工製品的世界裡,這些人工製品充分適應於揭示組織(organization)的規律,充分適應於表明力(forces)的有效性。但是,從這些簡單的形狀到我們所了解的環境尚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現在,讓我們回顧一下第三章的開頭,也即我們關於事物(thingr)、非事物(non-things)和格局(framework)的討論。與此同時,我們對這一討論也貢獻了某種東西。我們已經討論了一個非事物的性質和起源,也即產生完全同質的刺激的充滿空間的霧,還討論了一種屬性,我們發現它是事物的特徵,也就是「形狀的邊界」(shaped boundedness)。於是,在提出單位形成(unit formation)定律、分離(segregation)定律和形狀定律方面,我們對事物的問題已經作出了第一種貢獻。但是,我們還必須做得更多,我們必須著手處理其他一些事物特徵,並將格局包括在內,後者是我們迄今為止完全忽略的。 圖形-背景 如果事物具有形狀,那麼,我們可不可以得出結論說,格局不具有形狀呢?如果格局確實不具有形狀,那麼產生這種差別的原因何在呢?鑒於系統的和歷史的理由,在我們將第三個維度(dimension)包括進去之前,用兩個維度來研究我們的問題是方便的。這是因為,同樣的區分也適用於面(surfaces),在關於面的研究中,先驅性的工作是由魯賓(Rubin)於1915年開創的,即所謂圖形和背景(figure and ground)之間的區分。 雙重建構:一個依賴於另一個 對於我們來說,介紹「雙重建構」(duo formation)的最佳辦法是撿起我們在上一章丟掉的思路。在上一章中,我們發現,可能存在幾種雙重建構,並將其中之一的討論擱置了,這就是關於「一個圖形『依賴於』另一個圖形或『在另一個圖形中』形成」的討論。當我們翻回到本書第154頁(見邊碼P,154)的圖27上去時,這一點便顯得清楚了。我們現在要調查的正是這種雙重形式。我們看到一個葉子般的四邊形圖形在一個橢圓形之內。這種簡單的描述意味著若干重要結果。 雙重呈現 當我們說這個小圖形有賴於一個橢圓形時,我們認為那個較大的圖形是一個單位(unit),那就是說,較大的圖形並不停止於較小圖形存在的地方,而是在較小圖形後面伸展或在較小圖形下面伸展。這再次意味著,整個場(field)的一部分(與小圖形的區域相重合)在我們的環境場裡得到雙重呈現,一方面它是作為小圖形本身來表現的,另一方面它又作為較大的橢圓形的一部分來表現。 讓我們再來為這種雙重呈現(double representation)說幾句話。這種雙重呈現始終涉及空間的第三維度,儘管程度很低。處於同一方向的兩個事物肯定具有不同的距離,如果它們確是兩個事物的話。於是,當我們說橢圓形位於小圖形後面時,便可理解個中的道理了。然而,在我們的例子中,深度差異(depthdifference)是最不可能發生的,而且很明顯,它一定會這樣,因為我們處理的是二維圖形,而不是三維圖形,也就是說,我們處理的是組織,在這些組織中,一般的動力條件(dynamic conditions)要求沒有深度的平面形狀。一俟我們改變了我們的條件,我們便可獲得更為清晰的三維性質。於是,台子上的書並不破壞台面的統一性,台子顯然在書的下面。這就導致了另一個問題,也就是關於雙重呈現的問題。我的書是紅的,台面是黑的。我看到紅的書在台子上面,然而,在我看到書的地方我看不到任何黑色,儘管與此同時我並未見到台子破裂了。 沒有顏色的呈現 那麼,我們如何解決這種佯謬現象呢?傳統的心理學可能會提供一種與可以觀察到的事實相牴觸的解決辦法。傳統心理學已經確立了這樣一種成見:即我們所見之物都有顏色。因此,凡是無色的地方,我們便見不到東西。書下面的台子被解釋為來自有機體某個非感覺部分的貢獻。這樣一種解釋對於傳統心理學來說似乎是不言而喻的,以致於它不會花力氣去討論這種情況,至少就我所知是這樣的。傳統心理學真是太容易解釋什麼東西表現為A或B或C了。當一名心理學家說:「A實際上不是A,而是其他某種東西」時,沒有什麼東西能比這時的心理學家更覺驕傲的了。這方面的一個最佳例子是詹姆斯-蘭格(James-Lange)的情緒理論,根據這一理論,一種情緒實際上不是一種情緒,而是一組動覺的(kinesthetic)和機體的感覺,它們是由對情緒情境作出反應而引起的感覺。所有這些解釋未能解釋為什麼我們認為A就是A。這是因為,即便當心理學家告訴我們A實際上是B的時候,我們卻仍然頑固地堅持說A就是A,並且把它作為A來加以處理而不是作為B來加以處理。當我們談到一曲音樂柔板(adagio)所表達的悲愴情調或貝多芬(Beethoven)的一首諧謔曲的歡樂氣氛,而不是談到我們不同的機體感受時,是不是由於我們的剛愎並缺乏向專家學習的願望呢?為什麼我們會如此無望地愚蠢以致於把油光映照的餐桌的檯布顏色稱為白色,而赫爾姆霍茲(Helmholtz)卻告訴我們檯布是黃色的呢?赫爾姆霍茲(第三卷)試圖對這第二種愚蠢作出解釋,但是,在他的解釋中仍然保留著一個錯誤,這是我們常犯的錯誤,而且當我們知道它是一個錯誤時仍然堅持犯下去。我們將在別處討論這第二個例子,並且看一下,當我們一起排除了錯誤的概念時,我們可以更好地描述和解釋這些事實。從長遠的觀點看,把A作為A來接受,並且如此作出解釋,要更加有利一些,這一點已得到證實。那就是我們試圖用我們的例子(即黑色台子上的紅色書)來解釋的東西。 把A作為A來接受,意味著我們承認我們看到了紅書以及紅書下面的台子,儘管在看到紅書的地方我們見不到黑色。倘若接受了這一主張,就等於拒斥了傳統的理論,這種傳統的理論認為我們見到的每樣東西都是有顏色的。從正面的角度講,這意味著:缺乏顏色的可見物體可能出現在我們的行為環境之中。這就再次暗示,如果沒有那些化學反應(我們把它們與顏色的出現聯繫起來)的參與,可見的組織仍然可能發生。在這一結論中,沒有任何一種東西是不可能的。確切地說,存在著這樣的可能性,即在腦場(brain field)中,組織的開始先於實際產生的顏色過程。如果我打算對組織的這個方面加以解釋的話,將需要對非彩色的假設予以詳盡的討論,這就過分干擾了我們目前的論爭。但是,在格式塔理論得到陳述的第一篇論文中,這種可能性被清晰地正視。威特海默(Wertheimer)在1912年的著名論文中描述的「似動現象」(phi phenomenon)是一個引人注目的例子;我們可以在沒有看到任何東西移動的情況下,甚至在看不到一點顏色的情況下看到運動。讓我們用一個文學的例子來結束討論:根據這一理論觀點,艾麗絲在沒有貓時的露齒而笑並不是尋開心的胡鬧,而是一種良好的現象學現實,正如路易斯·卡羅爾(Lewis Carroll)也許會充分了解的那樣。 我們需要再次暫停一下,以免我們產生一種誤解。我們聲稱,台子在書的下面被見到。但是,一名正在進行盤問的律師會從這樣的陳述中得出什麼結論呢?我們可以十分容易地想像法庭上進行的下列場景: 律師:「書在哪裡?」證人:「先生,書在台子上。」律師:「那末,書底下是什麼?」證人:「是台子,先生。」律師:「你怎麼知道的呢?」證人:「我看到了,先生。」律師:「你願意發誓作證說,書底下的台子沒有任何開口,也就是能使一支左輪手槍掉下去的開口嗎?」證人:「當然不願意,先生。」律師:「為什麼不?」證人:「因為我無法看到它,那本書壓在它上面。」律師:「那麼你是在說,你看見台子在書底下嗎?謝謝。」 律師履行職責而作上述盤問是無可厚非的,但是,他的觀點的真實性——「你無法看到書底下的東西」——與我們的陳述或證人的陳述並無牴觸之處,這是因為,我們和他都看到它在那裡。很顯然,律師所謂的「看見」與我們所謂的「看見」並不意指同一件事。我們的證人在接受盤問時,把我們的意思十分自然地轉移到了律師所指的內容上去,從而產生了令他本人自相矛盾的現象,實際上他說的是真話。當我們說看到一樣東西時,指的是在我們的視覺行為環境中該東西以這樣或那樣的形式出現;可是,當律師說在一種視覺環境中看到一個物體的外表時,指的是在這樣一些條件之下,如果該物體的對應物(counterpart)在地理環境(geographical environment)中不出現的話,那麼,該物體在行為環境(behavioural environment)中也不會出現。律師對後面這種情況情有獨鍾,證人的行為世界對他來說僅僅是到達地理世界的一種手段而已。然而,我們卻對行為環境本身感到興趣。對於我們來說,行為環境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或者,如果它是一種手段,那麼,它也是找出有關腦場的某種東西的手段,而不是找出有關地理環境的手段。今天,聲稱在書下面見到台子的那位心理學家有可能被他的批評者盤問,其盤問方式就像律師盤問證人那樣。儘管批評家就是心理學家,從而應該更好地了解,但是,他們仍然使用「看見」這種認知的含義,它是以恆常性假設(constancy hypothesis)的含蓄使用為基礎的,而不是以純描述的含義或現象學的含義為基礎的。 雙重呈現(續) 在我們以法庭的例子作短暫的離題以後,讓我們重新回到雙重呈現上來。在雙重呈現中,其中一者沒有顏色,則這種情形僅僅是一種可能的情形。另外一個極端是物體前面有一個透明面,或者在一個金屬螢幕或一塊玻璃前面有一個透明面,不論是有顏色的還是無色彩的,我們均可通過透明面看到東西。關於透明性問題,我們將在以後討論。這裡,我們引入該情形僅僅是為了把我們的雙重呈現與其他一些可以明顯描述的呈現聯繫起來。人們可能會懷疑,透明的情形在同樣的意義上也是雙重呈現的情形,因為實際上確有兩個物體,每一個物體均被呈現,而在我們早先的例子中,較小的圖形位於較大的圖形裡面,於是只有一個物體了。但是,這樣一來,人們便犯了經驗錯誤。在這種情形里,在一個透明的物體位於一個不透明的物體之後的情形里,視網膜上的情況是基本相似的。在視網膜上,我們只有受到不同刺激的區域,它們中的有些區域在行為環境中與兩個物體而不是一個物體相一致。雙重呈現在某些條件下比在另一些條件下更容易發生,正如科普費爾曼(Kopfermann)已經發現的那樣,因而雙重呈現也成為一種形狀決定因素(shape determiningfactor),而且,這種因素也應補充到我們在第四章的最後幾節中討論過的因素裡面去。 輪廓的一側功能 但是,我們對此感興趣的這種雙重呈現還具有另一個十分重要的方面,它在我們的圖形里充分地得以證實。正如我們前面說過的那樣,在雙重呈現中,其中一者的呈現是一個完整的圖形,而另一者的呈現與此相反,只是一個較大圖形的一部分。在呈現一者的情形里,場的這種「同樣」部分與其餘部分相分離,可是在呈現另一者的情形里,場的這種「同樣」部分卻與其餘部分相聯結。輪廓形狀是它的內側,而不是它的外側,或者,正如魯賓描述過的那樣,輪廓只具一側功能(one-sided function)。 我們在上一章(見邊碼pp.150f.)遇到了輪廓的另一種不對稱(asymmetry)現象,這種現象儘管與我們目前正在討論的內容有聯繫,但並不與它一致。後來,我們談到輪廓圖,並考慮了這樣一個事實,即一個閉合的輪廓線,儘管由同樣刺激的跳躍在其任何一側與場的其餘部分相分離,但仍屬於閉合的圖形,並與周圍的場相分離。我們目前關心的不對稱現象並不單單涉及輪廓圖,它同樣充分適用於面的圖形,它們的輪廓就是它們的邊界。如果我們修改一下圖27,以便得到圖51的話(在未經干擾的長方形裡面一個小的葉狀圖形),那麼,同樣的雙重組織(duo orga-nization)仍然會發生。該葉狀圖形的輪廓或邊界不過是較小圖形的邊界,而不是較大圖形的邊界,至於圖51中那個中心圖形的任何一側都有一個五邊形,它們通常是不被注意的。 由此可見,邊界或輪廓的一側功能,以及雙重呈現,都只是同一組織過程的兩個方面而已;它們表明了在同樣的場區內建立起一個以上的組織區域。無論何處,只要輪廓具有兩側功能,那麼這種雙重組織便不會發生;相反,我們倒是有了雙重協調(duo of coordination),正如我們在前面圖22中見到的那樣。因此,特殊的力量在使輪廓成為單側方面負有責任,並對場的雙重部分負有責任。在我們的例子中,這些力是容易發現的。以長方形輪廓作為邊界的較大的圖形,其本身是一個簡單的形狀,這個簡單的形狀不會因為引入一個比它更小的形狀而遭到破壞。此外,撇開那個插入的小圖,它在顏色上是一致的(uniform),以致於等同性因素(factor of equality)也為它的統一(unity)作了貢獻。但是,如果像圖52那樣,在那個較大的長方形的右半部和左半部著上不同的顏色,以破壞這種等同性,那麼它的統一性也就被打破了。新圖形的主要特徵是中央的那個形狀,而其餘部分描述起來就困難得多了。然而,有一件事情看來是十分清楚的,那就是雙重呈現的消失並沒有引起清晰的兩側(double-sided)輪廓作用。至少可以這樣說,我要想在同一時間裡看到紅、白和藍這三個圖形是困難的。如果插入的圖形很不規則,正如圖53所示的那樣,那麼情況更可能是這樣的了。在這一領域裡,系統的實驗是缺乏的,因此,人們必須格外謹慎地從這裡呈示的少量材料中作出推論。正如輪廓的一側功能需要特殊的力使之有效那樣,輪廓的兩側功能也是一樣。這並非一個簡單的邏輯區分問題:輪廓的功能不是單側的就是雙側的,兩者必居其一;如果不是單側的話,就必然是雙側的。然而,現實公然蔑視用原始的邏輯規則進行的這種處理。我們已經了解了一些情況,即組織的一般條件產生了具有雙重呈現的單側的輪廓作用;我們還了解了其他一些情況,也即條件使輪廓成為雙側的,並創造了協調的雙重性。當這些條件中的任何一個條件都無法實現時,便產生了一種很不清晰和穩定的組織,我們能夠從中得出結論的事實不會比下述事實更多:在彼此之間不具內在聯繫,而僅僅是簡單相加的若干部分中,組織是特別困難的而且不能經常實現。 輪廓和形狀的單側功能 讓我們重新回到單側的輪廓功能上來。它具有這樣的特性,即為那個與它鄰接的場的部分提供形狀,而不是為其他部分提供形狀。因此,如果在這兩個場裡有著其他一些產生形狀的因素,那麼,它們的結果將隨著輪廓的結果而不同。為了證明這一點,我們採納了由魯賓(Rubin)發明並主要由他運用的一種方法,也就是說,一種產生圖樣的方法,這些圖樣就其雙重特徵而言是模稜兩可的。為了簡潔起見,現在我們介紹魯賓的術語。魯賓將較大的圖形〔在該較大的圖形上面或裡面可以見到較小的圖形〕稱為背景(ground),而將較小的圖形稱為「圖形」(figure)。關於這一術語如何運用,我們將在後面表述;現在,它有助於我們界定我們圖樣的模稜兩可性:它們被如此組織,以致於同樣的場部分既可用圖形形式呈現,也可用背景形式呈現。我們在前面曾經用過這樣的圖形(圖4,見邊碼p.83)。現在,我們介紹一種修改形式,這種修改形式只是對魯賓的一個圖樣稍加變化而已。這便是圖54所示的形狀。人們從這個圖形中可以看到弧線狀的影線十字形,或者直線狀的影線十字形。在這兩種情形的任何一種情形里,人們都會見到一個十字形。差別出現在影線之中。在第一種情形里,弧線將是弧線,而在第二種情形里,弧線卻成了整個圓的四個部分;與此相對應的是,在第二種情形里,直線將被限於十字形的四條臂中,而在第一種情形里,直線形成了整個圓的四個部分。由此可見,雙重呈現使人一目了然的程度實在令人驚訝,正如輪廓的單側功能一樣,它限止和形成了圖形,而不是背景。這種圖樣證明了後一種說法。看到整個圓要比看到未受干預的直線更加容易一些,這證明,弧線與直線相比,前者更強烈地要求連續,這一事實已由其他一些實驗所證明。在本章開始時,我們曾提出過這樣的問題:由於事物具有形狀,那麼格局(framework)是否就沒有形狀。現在,我們已經朝著這一問題的答案邁出了第一步。確實,我們正在處理的是一些特例,在這些特例中,格局的概念尚未出現;但是,一方面,在事物和圖形之間存在一種聯結,另一方面,在背景和格局之間存在一種聯結。記住這點,我們便可用這種方式來表述我們的上述結果:形成圖形的輪廓並不形成它的背景;如果後者具有形狀的話,那麼應該歸功於其他的力量,而不是那些在它上面產生圖形的力量。 輪廓的單側功能或不對稱功能也可以用下述的說法來描述,即輪廓有一個「內側」和一個「外側」。這種描述並不武斷,而是受制於組織本身。在模稜兩可的圖形中,同側既可以是內側也可以是外側,但是,當它是內側時,就不可能同時是外側,反之亦然;這種內側或外側的特徵,在每種情形里均屬於輪廓,而不是屬於「我們」。 圖形和背景的功能性依賴:作為格局的背景 迄今為止,我們描述了圖形一背景的關係,我們說,圖形有賴於背景。但是,這種描述,儘管在考慮實際的經驗方面是十分完全的(這裡,所謂實際的經驗是指組織的產物),但是仍然沒有考慮組織過程本身的一個決定因素。圖形就其特徵而言有賴於背景,圖形出現在背景之上。背景起著一種格局的作用,由於圖形懸浮於其中,因此格局決定了圖形。我們越是使背景概念一般化,我們就越是發現這個規則具有更大的應用性。這裡,倘若我們把自己限於較大圖形上的較小圖形方面,我們便可以根據背景對圖形形狀的影響來表明背景的格局特徵。 我們用下述事實來說明問題,一個方塊因其空間位置可以有兩種不同的形狀,即可以是一個正方形,也可以是一個菱形。從功能上講,這兩種形狀實際上是不同的,哈特曼(Hartmann)藉助閃光融合(flicker fusion)方法已經證明了這一點(參見第4章,邊碼pp.129f.);菱形比正方形具有更大的臨界融合率(criticalfusion rate)。至於這兩種形狀中哪一種形狀將會實際地實現,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圖形的定向(orientation)那就是說,如果圖形的一條邊平置在背景上,它便呈正方形,如果其一角站立,便呈菱形;或者,對此情況也可用不同的表述,當兩條邊呈水平狀態時,將見到正方形,當一條對角錢呈水平狀態時,將見到菱形。但是,這後一種闡述並不等於前一種闡述;確實,它根本不是一種確切的闡述。在取自科普費爾曼(Kopfermann)的兩組相伴圖形中,我們在圖b中確實見到了菱形,那裡的一條對角線是水平的,而矩形的兩條邊都是水平的,但是,在圖a的兩個圖形中,這些關係傾向於相反,儘管圖a的兩個圖形比其他圖形更加模稜兩可。圖55a看來十分像一個正方形,儘管它的對角線是水平的,而圖56a則至少可以十分容易地看作是一個菱形,儘管它的兩條邊都是水平的。其中的原因是容易理解的。在圖55a裡面,小圖的兩條邊與外框的邊平行,可是在圖56a裡面,小圖的對角錢與外框的邊平行。於是,定向(作為決定我們圖形形狀的一個因素)不是一個絕對的問題,而是一個涉及格局的相對問題。即便如此,a圖與b圖相比,仍然是更加模稜兩可的。這種情況也是容易理解的,因為在圖55和圖56中,外框本身處於一個更大的外框之中,這個更大的外框是本書的一頁,因此,至少有兩種格局在起作用。圖b中的外框在方向上與本頁的外框相一致,而且在效應上也一致;可是,圖a中的外框與本頁的外樞發生了衝突,較小的外框與裡面的小圖更接近,而較大的外框(即書的一頁)則距離更遠。由於這兩種外框之間的矛盾,致使這些圖樣中的小圖比其他圖樣中的小圖更加模稜兩可。最後,把正方形的效果與菱形的效果相比較,根據「絕對」走向,似乎正方形的效果更容易實現,於是,圖56a很容易被看成是一個正方形了。在某種意義上講,它完善了我們的圖形,因為我們從哈特曼的實驗中了解到,正方形要比菱形更簡單一些。實際上,我們必須區別我們圖樣中的三個運作因素:兩個外框和由此產生的小圖的單一性。讀者可以自己動手作圖,在該圖形中,這三種因素結合起來構成我們的四個圖形。 圖形和事物 在我們先前的討論中,格局像行為環境中的部分那樣是作為非事物(non-thing)而出現的。那麼,圖形有沒有相應的事物特徵呢?魯賓提出過這個問題,他首先引入了我們的區分,而且已為後來的研究者們所進一步證實[參見苛勒(kohler),1929年,p.219]。在從背景向圖形的轉變過程中,一個場部分變得更加穩固,而在從圖形向背景的轉變過程中,一個場部分變得更加鬆散,這是在對這裡出示的任何一個圖樣進行觀察時將要證明的。此外,我們「關心的」是圖形本身。我們記得的也是圖形本身,而不是背景。我們在場的圖形-背景的清晰度中找到了事物-非事物差異的開端。那麼,它能告訴我們多少有關事物特性方面的事情呢?只有當我們描繪了圖形和背景彼此區分的特性時,才會看到。 形狀和背景的比較 在圖57所示的模稜兩可的圖形中,我們把圖形部分與背景部分彼此進行比較,總是發現後者(即背景部分)比較簡單,這是就更大的一致性意義上而言的,我們也發現後者比前者清晰度更差。在十字形圖樣中,圖形是十字而背景則是圓(見圖54)或「徹掉進的正方形」(見圖4)。在圖57中,黑白圖形在形狀上也有區別,即T形圖對葉狀圖,但是各自的背景則彼此更加相似,兩者都是條狀的,黑色條紋在其下方邊緣鄰接著一根波形線。 圖形和背景的顏色 圖形和背景之間的清晰度差異是普遍的,不僅表現在它們的形狀中,而且也表現在它們的顏色中。我們先前曾遇到過高度清晰和顏色之間的聯結問題。因此,我們應當期望,同樣的場,當它是圖形時要比當它是背景時,看上去更加色彩鮮明一點。這一點已由事實加以證實。如果有個人將圖54畫成交替的綠色部分和相等的灰色部分,以致於這些部分不會由於它們的影線而不同,而是在顏色上產生差異,那麼從一個十字形向另一個十字形的轉變將伴隨著清晰可見的顏色變化。例如,灰色背景上的一個綠十字形變成灰暗的綠色背景上的一個鮮明的紅十字形。由此可見,在從圖形向背景的轉變過程中,綠色部分喪失其顏色,而在從背景向圖形的轉變過程中,紅色部分卻獲得了其顏色。紅色是一種對比色,因此,這項實驗重新證明了我們在上一章討論過的(見邊碼p.134)純累積的對比理論(purely summativecontrast theory)的不適當性。我們的結果已由弗蘭克夫人(MrsFrank)於1923年進行的實驗進一步證實了。她將彩色紙剪成一個圖形(該圖形正好與圖58中央的那個十字形相一致),要求被試展現這個圖形的後象,然後將該後象投射到我們的圖樣上來。如果在這圖樣中,中心部分被看作為圖形,那麼,在它上面的後象比起它被看作為傾斜的螺旋漿般的背景來,看上去更加色彩鮮明。 圖形-背景差異的功能性證明 儘管這些差異在簡單的觀察中是清楚的和令人回味的,但它將大大改進它作為真實性的地位,只要我們能夠證明存在著與此相應的功能性差異。這種證明已用眾多方式被提供,以致於我們只須選擇一些突出的例子便足夠了。 我們的第一個想法是將哈特曼(Hartmann)的試驗用於我們的區分之中。把一個黑白十字形以快速的連續形式呈現兩次,然後測量臨界的呈現時間,在這一時間裡,當白色部分或黑色部分中的任何一個部分作為圖形而出現時,閃爍(flicker)便停止。哈特曼用下述方式做到了這一點,該方法像先前的一樣(見邊碼p.131),只有白色部分為閃爍提供客觀條件,黑色部分一直是黑色。試驗的結果表明,在四個系列的平均數中,對於白色十字形來說,比之對於白色背景來說,臨界的呈現時間必須縮短12.3毫秒,兩次呈現時間的縮短相差大約12%。可是,當一個場是背景和當一個場是圖形時,兩者之間融合難易程度的差別,或多或少與簡單圖形之間的差別是一樣的。 我們描述的差異之一是,圖形更加堅實(事物般的),背景更加鬆散(塗料般的)。如果這種情況確實的話,那麼圖形應當由比背景更強的力結合在一起,也就是說,該圖形應當對另一種圖形的入侵提供更大的抵抗力。這種推論在蓋爾布和格蘭尼特(Gelb and Granit)的獨創性實驗中得到證實。觀察者通過一根管子注視圖59,圖59充斥了整個管子的開口處。圖樣是一個灰色背景上面的灰色十字。這個十字既可能比背景深一些,也可能淡一些。我們通過一個簡單的裝置,例如使用光線反射,使一個小的彩色斑點既可能產生自十字形的下臂,也可能產生自十字形右邊的背景上,而使這個斑點可視的光線量也可以被測量出來。當然,場越暗,所需的彩色光的強度也越小,這兩種測量的比較對於圖形和背景之間的差異講不出什麼東西,因為所比較的這兩個場部分將具有不同的亮度。該程序因而變得越加複雜了。對於任何一種圖形一背景的結合,存在著第二種情況,即圖形和背景的亮度交換了位置。於是,對每一種亮度的結合來說,必須確定四種閾限。如果d代表深灰而1代表淺灰,f代表圖形而g代表背景,那麼,四個閾限分別為(1)If,(2)Ig,(3)df(4)dg,在這四個閾限中,兩個極端閾限和兩個中間閾限分別屬於同樣的圖形。通過把(1)與(2)以及(3)與(4)進行比較,我們可以直接確定場的組織對於在其中產生一個新圖形所施加的影響,這是因為,在這些比較中,亮度是保持不變的。結果是清楚的:偶數的結合總是比對應的奇數的結合提供更低的閾限,這證明了我們的推論,即一個圖形場要比一個背景場更有力地被組織起來。 事實上,這個結論並非強制性的,因為在這個圖樣裡面圖形場始終是兩個場中較小的一個場,而且也因為先前的研究者們業已發現,在較大的場內確定的閾限要低於在較小的場內確定的閾限(這一結果已以一種相當複雜的方式被解釋為累積的對比效應)。然而,格蘭尼特於1924年進行的第二種實驗(我將省略對該實驗的描述)實際上使這種解釋成為不可能了。當我們把這兩種實驗聯繫起來時,為我們的推論提供了充分的證明。 由M.R.哈羅爾(Harrower)和我本人提出的一些事實,為圖形和背景的功能差別補充了證據。我們的研究涉及利布曼效應(Liebmann effect),這些研究使得我們發現硬色和軟色之間的差別,後者比前者更明顯地展示了利布曼效應。在上一章里(見邊碼P.127)我們已經報道了這方面的情況。但是,由於我們是通過使圖形與其背景的亮度相等來研究利布曼效應的,於是便產生了這樣的問題,即圖形與背景的差異是否就是硬或軟的差異。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首先顛倒圖形-背景的結合,也即使用彩色背景和非彩色圖形的辦法,然後發展到把顏色既放入圖形中又放入背景中。結果十分清楚:軟和硬在圖形中比在背景中更為重要。如果h代表硬色而S代表軟色,f和g又分別代表圖形和背景,則下列結合表示了組織的等級順序,頂部提供了最清楚的清晰度,底部則提供了最佳的利布曼效應: f   g (1) h   h (2) h   s (3) s   h (4) s   s 上述等級順序是在量化實驗中發現的,並在辨別實驗和易讀性(legibility)實驗中得到進一步證實。我把後者簡要地描述如下。在一些長寬各30厘米的灰色紙上書寫一些字母,字母的高度為10毫米,寬度為1毫米,字母和背景都相等,其中之一著色,另一個則為非彩色。對於每一種顏色(紅、黃、綠和藍),都使用兩張這樣的紙,一張灰色紙上面寫著彩色字母,另一張彩色紙上面寫著灰色字母。每兩張紙作為一對,貼在一間長房間的牆壁上。被試開始時站在距離牆壁30英尺的地方,然後要求他們描述所見的東西。接著,讓他們朝牆壁移近3英尺,再作一次新的描述,嗣後,再朝牆壁移近3英尺,直到所有字母都被讀出為止。下表提供了每兩張紙的尺數的平均差異,顏色涉及字母而非背景: 紅-灰  3.3 黃-灰  1.2 灰-藍  7.9 灰-綠  3.8 這意味著,灰色背景上的紅色字母與紅色背景上的灰色字母相比,平均距離要大出3.3英尺方才能被看到。人們可以看到:當彩色字母為硬色時,它們便會被優先看到,對灰色字母來說,它們則居劣勢,它們又反過來變成軟色背景上的硬色和硬色背景上的軟色。於是,我們看到,軟色背景上的硬色圖形與硬色背景上的軟色圖形相比,前者提供更好的清晰度。然而,根據我們的等級順序,背景的硬性和軟性也是有效的:(1)和(2)之間的差別,以及(3)和(4)之間的差別,分別都只是背景的差別,在這兩種情形里,硬色背景提供了較好的清晰度,這一點也在剛才提及的辨別實驗中得到證實。 圖形越具硬色,其結構就越有力,而且給人印象越深刻,這後一個確定顯然與前面兩個密切相關,因為印象的深刻性有賴於該區域內能量的密度。圖形給人的印象也可以從功能上加以證明,例如,從雙目競爭中加以證明。在屬於單眼的視神經束中產生的背景部分將更易於受到干擾,或者與圖形部分相比被排斥在實際的視野之外(正如我已經在一個十分簡單的實驗中指明了的那樣,在這裡省略了該實驗),這一事實似乎也來自海林(Hering)的早期實驗(1920年)。 圖形-背景清晰度的動力學 現在,我們必須提出一個問題,也就是決定圖形-背景組織的定律問題。這個問題包含兩個方面:(1)為什麼場以這種特定的方式來組織;(2)場的哪些部分會成為圖形,哪些部分會成為背景?對此,人們已經完成的實驗不多,從這些實驗中,我們可以為解答這個問題收集一些資料。然而,即便是已經完成的這些實驗也只涉及第二方面。因此,對任何一種情形里獲得的所有條件進行完整的研究是十分重要的。我們將步步為營,用特定的例子作為開端,並逐步限定我們的範圍。 讓我們以我們先前的討論中用過的模稜兩可圖形作為開端。最簡單的圖形是各種形式的十字形,而且,對這些十字形來說,其特徵表現在,除了十字形的影線以外,圖形的所有輪廓也是背景的輪廓,而圖形卻具有背景所沒有的一些輪廓。那麼,在上述條件所界定的圖樣里,有沒有條件決定哪些部分將屬於圖形,哪些部分將屬於背景呢?在我們迄今為止已經加以利用的完全對稱的圖樣中,顯然不存在這種條件。在此情形里,如果我們忽視了顏色的差別,那麼,就不可能存在有利於兩種組織中的任何一種的客觀因素。但是,我們可以對這些圖樣稍加改變,以犧牲一種組織為代價,使之有利於另一種組織。 (1)作為一種決定因素的定向 我們將它們作不同的定向,使一個十字位於一種有利的位置,一對臂呈垂直方向,另一對臂呈水平方向,而使另一個十字形的各條臂處於傾斜方向。於是,前者與後者相比處於有利位置。這一事實儘管是由魯賓(Rubin)發現的,但是卻從未由統計實驗證實過;但是,僅僅從檢驗角度講,我可以確定無疑地說,這是一個真實的事實。它的重要性相當之大,因為它表明了一個較小的場的組織有賴於場外的一些因素,例如一般的定向。確切地說,它表明空間中存在一些主要的方向,也就是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這些方向通過比在其他方向上使圖形組織更加容易而對組織過程施加一種實際的影響。我們可以用此方式來系統闡述我們的結果,這是因為,不論我們見到的是哪一種十字形,背景始終是對稱地分布在所有方向上,從而在十字形後面形成一個完整的圓形或方形。 (2)相對大小 如果我們改變十字形各條臂的相對寬度,那麼,其結果是十分清楚的:狹臂十字形與寬臂十字形相比,前者居優勢,而且,寬度差別越大,前者所占優勢便越大,這已經由格雷厄姆(Graham)予以量化的證明。圖60可以很好地說明這一問題;相對而言,該圖b裡面的那個白色十字比a裡面的那個白色十字更容易見到。這裡,我們獲得了一條對組織本身來說固有的定律:如果所有的條件是這樣的,即在較大和較小的單位之間產生分離,那末,在其餘條件保持木變的情況下,較小的單位成為圖形,較大的單位成為背景。 這種闡述,聽起來似乎有點道理,實際上是不恰當的。一方面,它忽略了一個必要條件,另一方面,嚴格地說,它用未經證明的假定來論證。我們用後一個論點作為開端,因為它把我們直接引向第一個論點。我們已經看到,背景並不受到圖形的干預,它在圖形後面伸展著,因此總是比圖形大一些。於是,在我們的上述圖形里,當具有寬臂的十字形被視作為圖形時,其背景仍然很大,這是因為,根據雙重呈現(double representation),十字形不僅包括狹臂,也包括寬臂。因此,我們的大小定律能夠這樣被闡述:如果條件是這樣的,即可以看到一個較小的圖形或一個較大的圖形,那麼,在其餘條件保持不變的情況下,前者將被視作圖形。但是,這樣一種陳述並沒有為我們提供任何頓悟去了解該過程的實際的動力(dynamics)。然而,我們仍然可以用不同的方式來陳述我們的定律:如果條件是這樣的,即兩個場部分彼此分離,接著發生雙重呈現,那麼,在其餘條件保持不變的情況下,圖形將以這樣一種方式產生,即在圖形的面積和背景的面積之間的差別為最大時產生,或者,用更為簡單的表述方式來講:圖形將儘可能地小。這種系統闡述不只是一種關於事實的陳述,它還包含了一個動力的原因(dynamical reason),我們將在進一步研究雙重呈現時見到。如果沒有雙重呈現的話,我們的相對大小律就不再站得住腳,正如圖61所示,其中那條小的黑色條子不再位於矩形的白色背景上了。這裡,不論是白色長方形還是黑色條子,都是圖形,我們在協調中獲得了雙重形式。不過,在我們繼續這個討論之前,先引入一個新的因素。 (3)正在閉合和已經閉合的區域 在圖62裡面,多角形輪廓之內的部分可被視作為圖形,而多角形輪廓之外的部分將不會被視作為圖形,儘管後者比前者小。魯賓已經陳述過這樣一條定律,如果兩個區域被這樣分離,即一個區域把另一個區域封閉起來,那么正在閉合的區域將成為背景,而已經閉合的區域便成為圖形。這條定律可以根據組織的動力學來理解。我們知道,按照雙重呈現,背景充斥了整個區域。換言之,在背景被見到的那些地方,沒有與之相對應的部位刺激(local stimulation)。由此可見,背景的組織是一個過程,這一過程與我們在盲點(blind Spot)實驗中研究過的過程相類似,也與在偏盲(hemianopic)患者的實驗中研究過的那些過程相類似(見邊碼pp.144ff.)。現在,我們理解了相對大小因素和閉合因素。在一個特定的區域內,即將成為背景的那個部分越大,它就越不要求「完整」。背景由外朝里閉合比起由里朝外閉合,前者更加容易一些。在前者的情形中,由各條邊確定的一個區域必須通過聚合(convergence)來充斥,而在後者的情形中,必須通過分離(divergence)來充斥。聚合有其範圍,這是由背景本身中的消失部分界定的。然而,分離的範圍卻不是這樣決定的;正如圖62所示,如果它由圓形輪廓來決定的話,那麼,圓形輪廓和多邊形之間的那些部分便會成為圖形,這一決定將產生自圖形的邊界,而不是產生自背景的邊界。背景必須到達這條邊界,而不是被拖向這條邊界,它是從核心地點出發被推向這條邊界的。 這些純理論性推論在描述中找到了一個對應部分。馮·霍恩博斯特爾(Von Hornbostel)強調了凹面體和凸面體之間差異的普遍性,以及包圍和入侵之間差異的普遍性,這些差異是與背景-圖形差異相一致的。如同每個場部分的動力那樣,這些力量至少模糊地反映在意識中,也就是說,反映在行為環境的特性之中。 (4)能量的密度 我們的第一個因素主要通過決定圖形來決定圖形-背景的清晰度,我們的第三個因素則顯然直接通過背景而發生作用。那麼,第二個因素(即相對大小的因素)的情況又如何呢?迄今為止,我們是把它作為一個「背景的決定因素』來處理的,但是,相對大小因素也會直接通過圖形來起作用。在某些條件下,正如苛勒於1920年表明的那樣,作下列假設似乎是有道理的,即在一定的區域之內,圖形和背景的製作能量是相等的。那就是說,如果我們在一個較大的背景上有一個較小的圖形,那麼,圖形中的能量密度一定比背景中的能量密度大一些,而且與背景區域和圖形區域之比成一定比例。因此,圖形應以較大的能量密度來界定,這一定義與實驗證明了的圖形特徵是完全符合的(閾限和雙目競爭實驗;見邊碼,pp.187-190)。很清楚,在一個恆常的場裡面,圖形部分的區域越小,與有關的背景部分相比,其相對的能量密度就越大。如果條件規定,前者的能量密度比後者的能量密度更大是一個必要條件的話,那麼,較小部分必定是圖形無疑。然而,只有當該條件既適用於圖形之外的背景,又適用於圖形之後的背景時,該條件才能被作為必要條件,否則,該條件就會被我們的上述圖樣所擾亂。於是,我們關於小圖的原則也失去了其價值,因為該圖形始終是比較小的,正如我們在上面認為的那樣。但是,如果我們能夠將此陳述為組織發生的一條定律(至少在某些條件下,我們以這樣一種方式來陳述,即圖形儘可能成為一個圖形),那麼,相對大小通過其對能量密度的影響而具有直接的圖形效應。這就意味著,存在著所謂「圖形化」程度(degrees of figuredness),我們可以通過能量密度之比來界定它們,而能量密度又確實有賴於區域之比。由格蘭尼特進行的閾限實驗十分適合於這樣一種解釋,也即一種圖形閾限對背景大小的普遍依賴。 可是,若想再深入下去也是毫無用處的,因為我們的理論推論缺乏實驗的證據。也許有些讀者能夠在我們丟失線索的地方拾起那個線索,並充實我們對事實的了解。 場部分的內部清晰度 讓我們撿起導源於相對大小的那個線索而繼續前進:圖形具有較大的能量密度。該線索來自一些簡單的條件,在這些條件下,圖形和背景製作中所包含的總的能量可被認為是相等的。但是,我們可以在場的某些部分內引入一些新的清晰度,例如,在我們十字圖形的每個次要部分引入一些新的清晰度,儘管它們增加了圖形的能量,但是卻並不同時增加背景的能量。如果它們確是如此的話,那麼它們的相對能量密度,以及由此產生的圖形化程度,應當保持相同,正如我們將要看到的那樣,我們能夠容易地產生一些圖樣,其中的清晰部分作為圖形要比同質部分更具優勢。然而,並不是任何一種清晰方式都會產生這種效應。我只能憑自己的印象行事,這是為教室實驗的結果所證實了的;如果恰當收集統計數據的話,則這些統計數據是可以反映出精細差別的,這些精細差別是純粹的定性觀察所難以察覺的;但是,我懷疑這些精細差別能夠反駁純粹的定性觀察。在製作圖63的時候,我曾認為,有影線的部分比起一致的白色部分更易表現為圖形,而且在較長的一段時間裡繼續作為圖形而保持。事實上,相反的情況卻更接近於真實。如果弧線形成了背景的閉合圓圈的話,那麼,這些閉合圓圈會令人吃驚地穩定,至少像在白色背景上弧影線的十字一樣穩定。因此,人們不僅要考慮哪種清晰度適合於圖形,還要考慮它對背景的影響。甚至圖64也未以任何方式顯示明顯的優勢,但是圖65卻清楚地顯示出這種優勢。在圖65裡面,人們可以充分地見到那個白色的十字形,但是這個十字形卻不是位於一個清楚的和形狀完好的背景之上,一俟人們試圖分辨其背景的形狀時,該十字形便會消失。於是,我們得到了關於圖形-背景清晰度的一個新的和十分一般的因素:具有較大的內部清晰度的那些部分,將會在其餘條件保持不變的情況下成為圖形。關於這條定律的一個良好例子是海圖。與普通的地圖相反,海圖上畫的實際上都是關於海洋的詳情,而不是關於陸地的詳情,其結果是,海洋成了圖形,陸地成了背景,從而使我們看來十分陌生。 (5)作為結果而產生的組織的單一性:對稱 第五個因素涉及整體中的組織,它是簡潔律(the law of prag-nanz)的一個直接結果。因此,圖形-背景的分布,在其餘條件保持不變的情況下將使產生的形狀儘可能簡單。這一點已由魯賓的一名學生巴森(Bahnsen)在其有關對稱性的實驗中加以證明。巴森向觀察者呈示了如圖66和67所示的圖樣,要求觀察者描述他們所見的東西。在圖66中,人們可以看到黑色的裝飾性對稱物,或白色的不對稱條狀物,可是在圖67中,白色條狀物是對稱的,黑色條狀物反而不對稱了。背景不論是黑色還是白色,始終是清晰的。64名被試觀察了四種這樣的圖形,一半具有白色的對稱條狀物,另一半具有黑色的對稱條狀物。在57個個案中,也即在89%的個案中,對稱的條狀物得到了報道,只有一個個案報道了不對稱條狀物,剩下來的6個個案(9.4%)是不穩定的和模稜兩可的。 當我們把這些圖樣的可能組織(也即由它們的各個部分之間的色差所決定的這些圖樣的可能組織)彼此之間進行比較時,這種結果究竟意味著什麼便可得到最好的理解了。於是,我們找到了如下的評述: (1)協調的雙重性,即黑色和白色條狀物,在灰色框內的整個場由高度清晰的圖形所構成,其中一半是對稱的,另一半是不對稱的。 (2)圖形-背景的清晰度,可見的不對稱條狀物;也就是說,一致的簡單背景(一種清晰的圖形)是不對稱的。 (3)圖形-背景的清晰度,對稱的條狀物。 其中,第三點是最簡單的——因為在第三點裡,力處於最佳的平衡狀態,而且,事實上第三點比其他各點更占優勢,這一事實證明,正是這種最佳的平衡決定了其結果。此外,這些結果也表明了原因,不僅表明了為什麼一個圖形比其他圖形更經常地被看到,而且還表明了為什麼圖形-背景的清晰度會發生。我從來沒有聽人說過這三種可能性中最不簡單的一種可能性。為了進一步確定單一性(simplicity)的含義,研究一下圖形-背景顛倒過來的圖樣將是有益的,這種圖形-背景的顛倒不僅使圖形受到影響,而且使背景也受到影響。該類情形在我們的T形葉狀圖形(圖57)中是正確的,但是,存在於我心中的那些變化的特殊結合在這種圖形中並沒有實現,那就是說,背景的高度一致的單一性與圖形的不對稱性的結合,以及背景的很少單一性與圖形的對稱性的結合,並沒有實現。那麼,在背景的單一性和圖形的對稱性中,哪一種因素更強呢? 一種組織對另一種組織的效應 讓我們暫時把這個問題擱置一下,直到可以依據實驗數據加以回答為止。我現在暫時回到巴森的實驗上來。當然,在該實驗中,每次只呈示一個圖形,而且,不同的呈示為充分的時間間歇所分隔。如果你注視前述的兩個圖形(即圖66和67),那會使你有點難以相信。假設你首先注視圖66,看到了對稱的黑色條狀物,然後又轉向圖67,這時,你很有可能不會再見到黑色條狀物,儘管現在這些黑色條狀物是不對稱的。原因在於你的第一個組織影響了你的第二個組織。我認為,從功能上講,這種影響是十分複雜的,需要特別的研究。然而,有一個因素是肯定可以進行分析的:當你見到黑色條狀物時,也就是說,場的黑色部分形成了圖形,這些黑色部分是你所關心的,可是,當你現在轉向第二個圖形時,你可能仍舊處於關心那些黑色部分的態度之中。我們在先前已經看到,圖形成為我們興趣的目標,現在,情況反過來了:在我們的興趣所在之處,當其餘條件不變時,一個圖形很有可能會產生——這種因果的相互轉變性是相當普遍的。我回顧了統一性(unity)和一致性(uniformity)的關係(參見第四章,邊碼p.135)。我的一個早期的教室實驗充分說明了這個論點。我把班級分為兩組,告訴其中一個組去注視螢幕上出現的某種黑色的東西,告訴另一個組去注視螢幕上出現的某種白色的東西。接著,我在螢幕上短時間地投射了那種T形葉狀圖形。結果始終是一樣的:第一組見到了T字圖形,而第二組則見到了葉狀圖形,當兩組成員見到了彼此根據螢幕上出現的東西而畫的圖形時,都感到十分驚奇。 我們必須再次超越行為環境,並將自我(Ego)包括在內。在自我中,起始之力可在場中見效,並共同決定它的清晰度。 為什麼背景比圖形更簡單? 在有些情形中,背景輪廓也是圖形輪廓,現在我們便可以用一般的方法試著回答下列問題了,也就是說,為什麼背景比圖形更簡單。由於所有的圖形輪廓不一定都是背景輪廓,因此,背景條件簡單的話,其結果也一定簡單,問題因而變成這樣,即為什麼這些輪廓具有它們的單方面功能。我們已經在一個例子中討論過這一點了,這一點是伴隨著簡潔律而發生的。但是,一個更為簡單的例子將會引導我們深入一步。為什麼把圖68這個圖形(它是沒有圖形-背景清晰度的)看作具有共同項角的八個三角形會如此困難呢?為什麼輪廓也具有單方面功能呢?儘管從幾何學上講,它在兩邊中的任何一邊一上均為相同的區域包圍著。我們將應用上述用過的同一種方法,也就是說,我們將對任何一種三角形的特性進行比較,不論把它作為十字形的一條臂,還是把它作為背景的一部分,還是把它作為八個相等的三角形之一。由於後者與這圖樣的幾何學最為緊密一致,因此,我們將把後者作為我們的標準。於是,我們看到,如果把圖68中的三角形看作十字形的一條臂,那麼,它便獲得了清晰度、堅實性和明確性;如果把它看作背景的一部分,那麼它便喪失了上述這些方面的任何一個方面。由此可見,十字形的組織與八個三角形的組織的區別在於,在十字形組織的一些部分中,有一半更加清晰,而另一半則不那麼清晰。 後象中的組織 這仍然是一種描述。一個簡單的實驗有助於我們把這種描述轉化為解釋。我曾經設計了一個與上述圖形相似的圖形。不同之處在於大的八邊形面積是畫成藍色的,而邊和對角錢則畫成黃色,線條要比圖68中的線條稍稍寬一點。接著,我展示了該圖的後象,發現在後象中,十字形圖形不再出現,被單調的八個三角形圖樣取代了——或者被一個頂上有四條深藍色線的清晰的黃色圓形所取代,這簡直使我大為驚奇。 上述結果意味著什麼呢?對原始圖樣的凝視產生了知覺組織,如果凝視持續一段較長的時間,便會產生新的力。一方面,甚至在形成一個後象所必需的時間裡,也會產生一二種顛倒的情況,正如苛勒已經指出的那樣(1929年,pp.185f),這證明組織過程會產生一些條件,它們將干擾組織過程的繼續發展,從而導致其他的組織。但是,與引起後象有關的凝視效果在種類上是不同的,至少在部分上是不同的。在上述實驗中,後象的組織看來並不依賴知覺組織的形式。後者通過射入的光線依靠視網膜中開始的過程。上述實驗的結果,如同羅斯希爾德(Roth-Schild)的實驗結果和弗蘭克(Frank)的實驗結果一樣,在我看來可用下述假設來予以最好的解釋,即「後效」(after effect)主要在於過程的條件,而非過程的本身,也就是說,在於形成組織的那些過程中,而不是在於組織本身之中。通過持續的凝視,外周情況發生了如此的變化,以致於當圖樣被移去,並為一個同質的面所取代時,外周過程將沿著與原先的過程方面相反的方向發生,但是,在那個方面仍然與它們相似,也就是它們為心物場(Psy-chophysical field)中的組織提供了條件。因此,我們可以方便地談到後象的視網膜意像,把實際見到的後象與它的視網膜意像相互關聯起來,正如我們把實際看到的物體與它們的視網膜意像相互關聯起來一樣。於是,這一關係中的差異就變得明顯起來。除了顏色被互換這一事實以外,原先的視網膜意像和該意像去除後保留下來的東西是一致的。通常,它們導致不同的組織,從後者產生的組織具有最低程度的單一性,而從前者產生的組織則具有最大程度的單一性。我們在前面就已發現,後象將被最低程度的組織的單一性所區分,並且已把這一結果歸之於在產生一種後象的過程中能量消耗較少。因此,在我們的例子中,圖形-背景的清晰度是高能量的結果,這是與同等部分的並列(juxtaposition)相比較而言的。與此同時,圖形-背景的清晰度更加穩定。只要通過表現單方面功能的輪廓,就能做到這一點。後者(正如先前表明的那樣)需要背景的更大單一性,因此,它在其產生穩定組織的功能中找到了它的解釋,無論何時,只要可使用的能量充足就行。 新的條件:圖形完全處於背景區域之中 然而,我們剛才討論過的條件尚未實現,圖形和背景並不具有共同的輪廓,但是,圖形的輪廓完全處於背景的輪廓之中,正如在我們組織「一個在另一個頂上」時所設計的標準圖形那樣。這裡,我們的解釋不再站得住腳。因為這裡的圖形和背景各有它們自己的形狀決定因素,而且很有可能的是,背景的形狀決定因素要比圖形的形狀決定因素更加複雜。這一情況尚未進行研究。圖69是一個例子,我構思這個圖形多少有點隨心所欲,目的是為了看一看究竟會發生什麼情況。在我看來,現在,在這個圖形里,一個令人驚愕的事情似乎是,小圓不一定作為圖形出現在由較大的圖形構成的背景上(我甚至可以說,小圓並不自發地作為圖形出現在由較大的圖形構成的背景上),這個較大的圖形也依次位於那個大圓的背景之上。確切地說,我把圓看作為大圖形的一部分,它的凹面輪廓而不是凸面輪廓實施了分離功能,致使圓的內側屬於一般背景的其餘部分。就這個例子而論,它表明了清晰度——在不太簡單的背景上的簡單圖形——不是很容易實現的。實際上,諸如此類的情況常有發生。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我懷疑,為較簡單的圖形充當背景的不太簡單的圖形將會很大,或者被特殊的力把它與圖形分離。如果充當背景的不太簡單的圖形很大,那麼,它應該是圖形化程度相對較低的圖形,致使較簡單但較小的圖形在那個特徵上超過它(背景)。至於其他形式的分離,我主要記住的是三維分離形式。如果你將一枚硬幣放在一個星形圖上,該硬幣看上去不會像星形圖上的一個洞,除非你從很遠的距離去看它。這裡,硬幣將從星形圖上分離出來,後者將像一個理想的背景那樣在硬幣後面伸展。一個圖形對另一個圖形來說是背景,這一事實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影響它的圖形化,對此我們講不清。也許並不存在這種影響,但是我說大概有此可能,這種影響總有一天會得到證明,並被測量出來。 其他情況 即便有了上述的詳情,我們仍然沒有窮盡一切可能性。背景上仍然會有一些線,它們不在圖形之內,例如圖63和圖64的圖形那樣。它們在第一個圖形(即圖63)中的作用已經討論過了,但是,它們在第二個圖形(即圖64)以及其他一些相似的圖形中的作用(這裡所謂相似的圖形常見於牆紙上的圖案)一定被省略了。我們的理論總是過於領先經驗的事實,致使對於它的討論成為不值得的事情。除此以外,這並非一本闡述圖形-背景清晰度的專著。我們意欲表明的一切是在這一基本組織中力的相互作用。但是,在這裡,像在任何地方一樣,我們試圖獲得關於實際動力學的一個確切概念,但卻受到了來自條件的巨大複雜性的阻礙,以及我們知識之不足的阻礙。人們不該為這種不足而責怪心理學,因為動力學成為一個心理學問題還是最近20年的事情。 圖形-背景清晰度的一般方面 最後,我們將討論圖形-背景問題的一個新功能。它在其一切感覺方面是屬於我們的行為環境呢,還是單單屬於視覺範圍?我們的回答必定很簡短,因為缺乏實驗的數據。但是,我們必須承認,這種區分適用於一切感覺。對於聽覺來說,這是很清楚的;我們可以在雨點的嗒嗒聲中聽到講話聲,或者在山溪的奔騰聲中聽到講話聲。 其他感覺 如同這種區分是十分清楚的一樣,當我們接近其他感覺時,它就變得困難了。但是,若要證明我們接觸的硬色物體或軟色物體,證明一塊煎得很好的牛排,證明我們啜飲過的上等佳釀,證明紫羅蘭的香氣,證明我們對金屬的熱感覺或冷感覺,等等,始終是十分容易的,因為,所有這些經驗都是圖形般的。可是,它們的背景是什麼呢?這裡有一個問題是我不能自稱解決的。讓我們充實一下下列的說明:我們講到把奔騰的山溪作為背景,在此背景上出現了我們朋友的話語。但是,這種聽覺背景是「靜止的」,儘管對城裡人來說並不是十分經常的事。為了支持這種主張,即靜止並非意味著無,而是充當了背景,我將引證以下事實,即靜止也可能成為圖形,例如,當我們離開都市,在寂靜的山嶺中度過我們的第一個夜晚,就會發生寂靜成為圖形的情況。在我看來,很有可能的是,同類的背景性質也會為其他的感覺而存在,儘管它們(同類的背景性質)可能比描述性質更具功能性。這意味著,這些感覺的背景在功能上將對實際出現在我們行為環境中的東西產生影響,而毋須任何一種可與視覺背景相比較的直接的對應部分。這將最終意味著,我們的最為一般的背景是超感覺的(supersensory),在這個意義上說,它把它的存在歸之於潛在地存在著的一切感覺的貢獻。我們在這樣說的時候,還遠沒有為了我們的一般格局而將同樣的重要性歸之於一切感覺。 在我們回到視覺之前,讓我們作若干補充。若要我們在不同的感覺中指出圖形是不會有什麼困難的。但是,有些感覺也會為我們提供背景,這些背景不僅僅是「空無一物」。我特別想到了嗅覺,它可以像一件柔軟的披風把我們包裹起來,或者像神話中的圓形大廳的藍色牆壁那樣。可是,其他一些感覺背景往往不是(甚至主要不是)這些感覺圖形的背景,而是決定了我們與這些圖形的關係,以及在我們的特定的行為環境中與一切圖形或事物的關係。房間的「氛圍」也是我可以提供的一個佳例。這些背景要比我們迄今為止討論的純視覺背景更加綜合和全面,因為它們既是自我的背景,也是自我發現它本身面臨的事物的背景。因此,我們的結論是,圖形-背景的區分儘管適用於一切感覺,但是,當我們越出視覺範圍時,這種區分提供了新問題,這些新問題對行為理論有重大意義,不過,它們尚處於萌芽狀態,沒有必要予以進一步的討論。 邊緣和中央視覺:前者為「背景感覺」,後者為「圖形感覺」 現在,讓我們回到視覺上來。所有現代的視覺理論都承認兩種類型的感受器(recaptor),即杆狀細胞和錐狀細胞(rods andcones),後者可在視網膜中央凹找到,而前者則在向視網膜邊緣擴展時有比例地增加著。與此同時,視網膜中央與邊緣的功能性區別在於,前者在形狀和色彩上具有更高的清晰度,這已經成為眾所周知的事實。此外,在視網膜上通常可以分出三個區域,一為全色盲區,二為部分色盲區,三為具有正常色覺的中央區。用兩點閾限(引起感覺所需的最小限度的神經刺激)測量的清晰度,在向視網膜邊緣發展時迅速下降,以至於專門由邊緣刺激引起的分離的場部分既缺乏顏色的細節,又缺乏形狀的細節;換言之,視網膜的邊緣部分為我們提供了這樣的場部分,它們顯然具有背景的特徵,而視網膜的中央部分則引起了我們關於圖形的知覺。由此可見,邊緣是背景感覺,中央是圖形感覺,這樣說似乎有理。 功能差異而非解剖學差異 對於我們視覺器官的這種描述,通過為不同部分安置一個共同原因而把它們統一起來了。毫無疑問,不同部分的區分有著解剖學上的理由,但是,解剖學上的差異必須被視作是次要的事實,而非主要的事實。讓我們系統地闡述這一論點:(1)如果其餘條件保持不變,那麼,我們看到場的正在閉合的部分將變成背景,而已經團合的部分則成為圖形。由此,我們該不該認為,把視網膜中央作為圖形知覺的媒介,而把邊緣部分作為背景,這僅僅是一種巧合嗎?如果我們認為視網膜中央是圖形感覺的所在,因為它是中央,而它的解剖特性恰恰導源於這種功能,那麼這難道不是一種更為有利的假設嗎?如果確實如此的話,那麼,當解剖學的中央區不再成為中央區時,它便不可能是最高清晰度的區域了。這一推論已為在偏盲患者中開展的實驗所證實。 富克斯用偏盲患者所做實驗的證明 對於這種效應所作的清晰證明當推W.富克斯(W.Fuchs,1920年,1922年)。在偏盲的視野中,解剖上的視網膜中央凹位於右側或左側。對許多偏盲患者來說,這個解剖上的中央區已不再是功能中心,不論從部位化(localization)來講還是從清晰度來講都不再是功能中心。相反,偏盲患者發展了一種假視網膜中央凹(Pseudo-fovea),也就是說,發展了視網膜上的一個新點,這個新點完全在未經觸動的區域之內,從而成為最大清晰度和清晰性的所在。「這個最清晰視覺的新的所在在視網膜上沒有固定的位置,而是構成了一個功能中心,也就是說,由實際的視覺材料決定的一個中心,它隨著物體的實際形狀或大小而改變其位置,或者說隨著患者面臨的整個場的形式而改變其位置」(1922年,P.158)。因此,偏盲患者在接受檢查以前,對他們苦惱的性質毫無所知。他們僅僅抱怨說,他們的視力沒有往常那樣好了,但是,他們的現象視野與他們的功能視野十分不同。然而,後者具有準半圓形狀(quasi-semicircular shape),鄰接的直徑穿過視網膜中央凹,前者則是准圓形的(quasi-circular)。此外,他們的視野大小隨著他們接受的特定任務而變化。當我們討論富克斯的若干結果時,我們須把這一點記在心中。把高度約1英寸的一些字母投射到一塊螢幕上,字母旁邊有一黑色標記,要求患者盯著這一標記,也就是說,以此方式使該黑色標記落在他的視網膜中央凹的地方。然後,要求患者指出哪些字母在他看來最清楚。現在,當患者坐在距離螢幕1米之遙的地方時,他選擇了一個字母,該字母距離凝視點大約6厘米,接著,當距離增加一倍時,患者選擇的字母只是稍稍遠一點,大約距離凝視點6.5-6.7厘米遠。與此同時,患者的視野趨向邊緣的範圍,遠離最清晰的字母的程度大約與離開視網膜中央凹的程度差不多。因此,可以得出兩個結論:最清晰的視覺位於實際視野的中央,而且並不與視網膜的一個明確部分相一致,這是因為,如果相一致的話,那麼,在距離2米以外見到的離開凝視點最清楚的字母應當2倍於距離1米時見到的字母。 在接下來的實驗中,患者與螢幕的距離保持不變,但字母大小卻在不斷改變。實驗結果是這樣的,如果實驗者增加字母的大小,那麼他便必須將字母移開,使這與凝視點距離稍遠一點,以便將字母保持在最清晰的程度上。這種改變是相當大的,最小的字母(只有第一次實驗中使用過的最大字母的十二分之一)在距離凝視點1.1厘米時最清楚,而最大的字母在距離凝視點6厘米時最清楚。小字母決定了小視野,從而使中心在界限上接近於視網膜中央凹。在第三個實驗中,觀察者的距離和字母大小都有變化,變化以下列方式進行,即視角保持不變,字母在觀察距離增加一倍時,字母大小也增加一倍,如此等等。此外,客觀上較大的字母必須比較小的字母離開凝視點更遠一點,視角的恆常狀態則一點也不發生影響。於是,我們看到了清晰度如何作為整個場及其特性的一種功能而表現出來,而不是作為先前存在的解剖學條件的一種結果而顯示出來。在其他許多具有高度啟發性的實驗中,我將僅僅提及一個實驗,該實驗證實了我們的上一種說法,即由組織產生的實際單位,決定了整個場的結構,從而決定了場的各部分的清晰性,而不是刺激的安排或注意的因素。如果將一根垂直的虛線以完全的清晰度出現(見圖70),然後要求觀察者把注意力集中於這根線的其中一個中心部,分,結果,這個被凝視的部分不但沒有得到強調,反而縮小,變得模糊,而且,如果整體的維度及其部分都加以恰當選擇的話,那麼,被凝視部分還會完全消失,觀察者在看得見的那根線的餘下部分看到一個空缺。由此可見,通過把一個部分與其結構上的統一體相隔離,觀察者就會破壞該部分。這是一個絕對的證據,它證明了作為一個客觀事實的大的單位(the large unit)產生了它的可見性,而不是觀察者的態度產生了可見性。 邊緣的貢獻:起作用的背景,強有力的組織內力的圖形或中心的協作 (2)當我們說邊緣部分是一種背景感覺時,我們的意思並不是說邊緣部分可以在圖形的產生方面進行無條件的合作,同樣,我們也不主張,一俟認為中心是一種圖形感覺時,便否認了它能在背景的產生中進行合作。但是,下述說法仍然是正確的:單單邊緣可以產生一個背景,而單單中心則不能,甚至當邊緣部分本身喪失了產生圖形的一切能力時也是這樣。後面這種說法被兩類視力紊亂所證實。如果有人患了視網膜炎,他的視野就會縮小,以至於只有中心部分仍起作用,從一切實用目的上講,這個患者實際上等於一個盲人了。另一方面,對某些癔病患者進行的視野計測試(perimetric tests),或者對某些患特殊功能性精神病的患者進行的視野計測試,均表明他們的視野都局限在一個微小的中心區內,這個中心區域的面積可能比實際上成了瞎子的患視網膜炎的患者的中心區域還要小。但是,這些患者仍能在視覺上為他們自己定向,而沒有多大困難。 讓我們簡單地描述一下視野計測驗。患者凝視著一點,而測驗者從邊緣處引入各種形狀和顏色的小圓盤。患者必須在見到一個東西時馬上指明這樣東西,也就是他在邊緣處看到的物體是什麼形狀,哪種顏色。通過這種測試圖形產生的方法,發現了視網膜的三個不同色區。 由此可見,這類測驗邊緣地區圖形產生的實驗僅僅是通過邊緣地區進行的。了解這一點十分重要。這是因為,如果我們記住我們正在測試的那種操作的話,那麼,當我們發現測試結果有賴於我們所用的測試材料時,便不會感到驚訝了,更確切地說,我們應當期望用這些物體取得更好的操作,比起那些處於更加有利條件下的物體產生較差的清晰度來,當這些物體被人直接注視時會產生良好的組織。此外,當我們了解到由中心和邊緣共同產生的那些場部分具有它們導源於中心區域的那些特點時(如果它們密切地聯繫一致的話),我們也不應該感到驚訝。這兩種期待都得到充分證實。甚至在普通的視覺敏銳性檢查中,其結果在很大程度上有賴於所使用的測試材料。M.R.哈羅爾和我的分辨實驗都涉及上述的問題,這些實驗表明,視覺敏銳性有賴於圖形和背景的硬性(hardness)和軟性(softness)。蓋爾布(Gelb)於1921年也就邊緣問題做過一個實驗。把一個黑色的雙重圓環畫在一塊大紙板上,圓環外徑36厘米,黑線寬8毫米,中間的白色空間寬度為5毫米。被試用單眼注視雙重圓環的中心。接著,把另一塊白色紙板(上面的圓環有一個大約12度的缺口)放在第一塊紙板的頂上,並將該紙板朝觀察者方向移近,致使兩個小弧融合成一個弧,而且完全抹去了中介的那個白色空間。因此,當遮蔽的紙板被移去時,整個的雙重圓環以及雙重圓環中間的那個白色的圓就變得清楚可見了。與此相似的是,如果不用一個黑色的雙重圓環,而用一個彩色的單環,並將測試的物體推向被試,其距離如此之近,以至於被試在遮蔽物後面看到了一根非彩色的短線,當遮蔽物被移去以後,被試便將看到一個完整的彩色圓。不過,如果實驗者不用圓環和圓,而是用兩根直線,那麼,便會產生相反的結果。如果在前面實驗中確定的一段距離以外,被試注視這樣一根線的一端,那麼在沒有遮蔽物的情況下,那根線將在離開注視點大約10厘米的距離上融合,而在大約20厘米的距離上,那根線的一小段仍被看作是兩根。這種情況表明,一個場部分的組織程度有賴於組織的種類,也就是它的形狀。良好的形狀將成為較好的圖形,也就是說,比差的形狀更加清晰和具有色彩。雙重直線的一小段比整根線更占優勢,這一事實是由於注意力集中在這一小段上面的緣故。注意與態度一樣,是始於自我(Ego)的一種力,我們在後面將予以討論。但是,我們將從該實驗中提取這樣一個事實,即注意力在向場的特定部分添加能量的同時,也將增強它的清晰度,如果那個場的特定部分原先不那麼清晰的話。由於圓中的一些小部分與整個圖形相比處於劣勢,儘管它們與雙重直線中的那些小段一樣,注意力的增強也會對它們十分有利,但是,組織的內力比起注意能量的添加所產生的效應來,前者肯定更強些。 我們從這一討論中提出又一個結論。眼科專家把視覺敏銳性的測驗作為他們標準檢查的一部分。這種測驗是在特定條件下進行的組織測驗,它不是關於視網膜解剖結構的一種測驗,看來這種觀點仍在眼科專家中間頗為流行[參見伯傑(Berger)]。這些測驗結果也反映了某些解剖學的事實,但是這種反映只是間接的;我們在從組織過程退回到它的條件中得出結論,對於這些條件來說,解剖學事實不過是一小部分而已。看來,補充這一評述是明智的,以便證明我們的實驗和理論討論也可能具有其直接的實用價值。 中心和邊緣的合作 我們在上面提及,由中心和邊緣刺激聯合產生的那些場部分總是具有純中心區喚起的部分的一些特性。當我們躺在山坡的柔軟草地上仰望天空時,我們看到整個天空呈現藍色,儘管我們視網膜的邊緣是色盲的;或者,當我們站在一堵紅色牆或綠色牆的對面,在距注視點的一定距離之內,牆壁並不變成灰色,儘管全色盲區和中心區之間的一個區域是紅綠色盲區。這就是說,我們應當在邊緣區單獨作用和邊緣區與中心區合作這兩者之間進行區別。我們前面討論過的那個盲點實驗(即具有藍色和紅色臂的十字形實驗)也應當從這個角度加以考慮。 中心和邊緣在結構和功能之間的因果關係 (3)我們可將前兩點的要旨歸納如下:業已證明,視野的組織有賴於兩組因素,一是場內組織的內力,另一是視覺部分內部的解剖差異。即便邊緣部分可能產生清晰性和清晰度,但是,在這些方面,中心部分仍占優勢。現在,當我們聲稱中心部分是圖形感覺而邊緣部分是背景感覺時,我們在這兩種因素之間建立起一種聯結,它是以下列事實為基礎的,也就是說,當中心區被另一區域包圍時,它將傾向於成為背景上的圖形。現在,我們必須考察一下這種聯結屬哪種聯結。為什麼中心區具有圖形感覺而邊緣區具有背景感覺?為什麼視網膜的解剖結構,乃至大腦的解剖結構,以這樣一種方式發展呢?這顯然是一個發生學(genetic)和生物學的問題,而且,只有當我們對種系發生(phylo-genesis)的實際情況了解得很多之後,才能找到最終的答案。但是,就目前來說,可以勾劃出一個一般的輪廓。如果我們能夠從較少的結構狀態(或較多的結構狀態)下產生的行為結果中得出有機體的形態學狀況的話,簡要地說,如果我們能夠從功能中推論出器官的話,那麼,我們便可以對任何一種有機體或有機體的任何一個成員的形態學狀況(morphological status)進行解釋了。作為一個原則問題,這不是不可能實現的,苛勒(1924年)已經對此進行過說明。任何一個過程都會以化學產物的形式留下痕跡,而且,唯有以這樣的方式進行,方能促進其自身的發生。因此,如果同一類型的過程在同一區域內反覆發生的話,那麼,該區域便會逐漸改變,以便使相似過程的發生變得越來越容易。我們將這一觀念用於我們的視覺問題。由於已閉合的區域將傾向於比正在閉合的部分更容易形成圖形,因此,視網膜的中心部分比邊緣部分有更大的機會產生圖形,甚至當中心部分和邊緣部分在解剖學上等同時也是如此。然而,在圖形-背景的清晰度方面有著如此眾多的因素運作著,因此,中心部分由於其中心位置而產生的優越性有可能不足以為它提供一個有意義的超過邊緣部分的優勢。 頻率因素 但是,還有另一個因素也參與進來了。如果場的情況是這樣的,即作為結果而產生的組織是背景上的一個圖形,這個圖形位於邊緣,以致於視野不能像單一圖形位於中心時的情況那樣很好地得到平衡;已經閉合的部分使一個場部分成為一個圖形,這個因素添加到其他因素上面會增加它的圖形化程度,而且,當圖形儘可能地成為圖形時,朝向最大可能清晰度的場將因此而更加穩定地被組織。我們也可以這樣講:正如閉合性構成了圖形的組織一樣,圖形的組織也有一種趨向閉合性的壓力。這種壓力(pressure)是可以減輕的。因為,眼睛與刺激物的關係,從而與視網膜上接近刺激(proximal stimuli)分布的關係,並不是固定不變的;眼睛、頭部和軀體可以移動,通過這類運動也轉移了刺激的分布。因此,我們將期盼這樣一種單獨的圖形,它能引起眼睛的運動、頭部的運動或軀體的運動,直至它的接近刺激落入中心區為止。當我們討論行為理論時,我們將闡釋這個基本的論點。不過,就目前而言,我們從這一論點中得出的推論是,圖形組織從視網膜中心出發時所具有的頻率(frequency)肯定比我們原先有理由去期望的更高。因此,按照剛才闡釋的一般原則,我們必須期望這一區域將變成一個特別有利於產生圖形組織的區域。當然,這並沒有為我們提供有關該過程之實際細節的頓悟,它並沒有說明為什麼視網膜中央凹內的感受器密度要比邊緣區的感受器密度大得多,也沒有試圖在杆狀細胞和錐狀細胞之間推論出什麼差別來。可是,儘管我們的理論是不完整的,但它至少是一個開端。而且,即便在這開端中,迄今為止共存著的大量的事實也開始變得統一和易於理解了。 正常的行為環境中的圖形-背景 現在,我們將這一圖形-背景類別用於正常的行為環境中去。它是由視網膜刺激創造的,這種視網膜刺激與我們迄今為止討論的一些例子中起作用的視網膜刺激屬於同一類型,但是,它在其分布上更加複雜。此外,新的組織因素通常也因雙目視差(binocular parallax)而被引進。然而,由於行為環境的主要特徵在單目視覺者身上與在雙目視覺者身上並無基本差別,因此,目前我們將暫不考慮這個因素。一切正常的視野,除了形式的細節以外,還有大量的深度細節。與此同時,在一切正常的場裡面,輪廓都具有單方面的功能。用馮·霍恩博斯特爾(Von Hornbostel)的話來說,我們看到的是事物而不是事物之間的空洞(holes)。 為什麼我們看到事物而非它們之間的空洞 現在,我們可以試著回答為什麼我們如此這般的問題了。迄今為止我們所討論的兩種組織因素,在我看來,是以下結果的最重要原因。首先,發生的分離和統一將把不同程度的內部清晰度區域進行分隔,而且,按照我們的定律,更加高度清晰的區域將成為圖形,其餘部分將彼此融合以形成背景。你只要看任何一張風景照片,便可以見到事物的形狀,山脈、樹木和建築物的形狀,但是卻見不到天空的形狀。具有同樣重要性的第二個因素是良好的連續和良好的形狀。我們見到的事物具有較好的形狀,它們與較好的輪廓相鄰接;可是那些空洞呢,我們可以看見,但是實際上卻看不見。在例外的情形中,這些條件卻顛倒過來,我們看到空洞而不是事物,正如在兩塊具有鮮明外形的岩石之間,其空隙處的形狀可以被看作像一張臉,像一頭怪獸,或者其他某個物體,此時,岩石本身的形狀卻消失了。 對經驗主義答案的拒斥 這一解釋是與傳統的思維方式相對的。然而,對於傳統的心理學來說,我們場內的事物的清晰度,或者我們場內的圖形和背景的清晰度,可以被視作一個清楚的經驗例子或學習例子,我們的理論把這種清晰度解釋為刺激分布的直接結果,也就是說,解釋為由刺激的鑲嵌(stimulus mosaic)而引起的自發組織。因此,讓我們詳細地考查一下經驗主義對這種清晰度的解釋意味著什麼。該工作實際上被經驗主義者忽略了,他們從來沒有想到應對他們的理論的真實性發生懷疑。經驗主義理論可能接受也可能拒絕我們把圖形-背景的差別描述為一種組織問題。如果經驗主義理論接受這種描述,就會把它還原為經驗,並認為不論見到的是空洞還是事物,輪廓的一側將具有分離功能。經驗總是不斷地以犧牲一個為代價而對另一個倍加青睞。第一種主張(認為空洞和事物具有同樣機會的主張)是嚴重違背圖形-背景清晰度定律的,這些定律是我們從經驗主義證據中得出的。如果這是正確的話,那麼,根據圖形-背景清晰度的原理,那些我們沒有經驗過的圖樣應當是絕對模稜兩可的。然而,這種推論是與實驗證據相矛盾的。至於經驗主義者的第二種主張(即經驗將使天平轉向對若干可能的圖形-背景組織中的一種組織有利),也缺乏任何一種根據。我們不知道哪種經驗將具有這種效果,也不知道這些經驗究竟如何引起這種效果。也許,經驗主義者會在這裡提出論點,認為事物的形狀是恆定的,而空洞的形狀則是可變的,這是因為同一事物與其他不同的物體處於不同的位置和不同的鄰接。對此的回答仍然是簡單的,也就是說,該論點犯了經驗的錯誤。事物的視網膜意像隨著事物和觀察者之間位置的每一種改變而變化;引起同一種事物的條件與引起空洞的條件一樣,很少是恆定的。不顧鄰近刺激的變化,認為見到的事物總是恆定的,這是一個問題,而不是支持經驗主義理論的一個事實。只有在事物或圖形作為行為環境的部分而建立起來以後,才能獲得有關事物或圖形的經驗。 如果經驗主義者拒絕我們的主張(即認為圖形-背景的清晰度是一個組織問題的主張),那麼他必須首先解釋它是什麼。由於我所了解的唯一明確的觀點是注意力的假設,而這種假設的不適當性已經多次反映出來,因此我克制自己不再對它進行深入的討論(參見考夫卡,1922年)。 經驗主義的讀者,即便感覺到這些論爭的力度,也不會輕易地放棄他的理論。因為這些論爭未能說明為什麼經驗主義是一個如此受到歡迎的學說;讀者很難清楚地看到,這種新理論是如何解釋那些特定的事實或事實方面的(它們使他的經驗主義對他變得如此之親切)。當我們在後面討論「恆常性」(constancy)問題時(見邊碼pp.223f.),這條鴻溝將得到填補。在那些「恆常性」問題中,經驗主義的優勢看來特別明顯,而且經驗主義在那個問題上的觀點與在這裡一樣錯誤。為了避免誤解:通過拒絕對圖形-背景的清晰度作出經驗主義解釋,我的意思並不是說經驗不可能是決定任何一種特定清晰度的若干因素之一。如果在某些條件下,即兩種圖形-背景的清晰度相等,其中一種已經發生過一次或若干次,那麼很可能同樣的清晰度將在同樣的條件下發生。魯賓認為他已經證明了這種「圖形的後效」(figuralafter effect);然而,戈特沙爾特(Gottschaldt)於1929年進行的某些實驗對這一證明的有效性提出了懷凝。正如我們以前所見的那樣,要想證明經驗的影響並非像經驗主義理論引導我們進行構想的那麼容易。不過,我個人的意見是,這樣一種現實化的清晰度可能會促進類似的清晰度,在這個意義上說,經驗可能會影響圖形-背景的清晰度。進一步的實驗必須表明我的信念是否正確,以及在何種條件下這種影響(如果它確實存在的話)會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