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底斯堡演說 · 在伊利諾伊州皮奧里亞市關於堪薩斯-內布拉斯加法案發表的演說

1854年10月16日 林肯先生演說 10月16日星期一,道格拉斯議員如約在皮奧里亞對一大群聽眾作了場演說。演講結束,聽眾報以6次熱烈的歡呼;在場的樂隊也奏起了歡快的樂曲。接著,人群高喊林肯入場,正如道格拉斯所宣布的那樣,林肯是應約而來就他的演說做出回應的。於是林肯上了台,說道: 「倘若能與大家約定6點半或7點在此見面,我這會兒就不講。現在5點剛過幾分,道格拉斯議員已經講了3個多鐘頭,如果大家現在就要開始,那我就希望你們聽完。我的發言大概也要這麼長時間,所以要拖到晚上8點多。現在,所有能待到這個時間的人,先去吃飯,7點回來,再待上一兩個小時就夠了。道格拉斯法官已告知大家,他將要用一個小時的時間答覆我的發言。你們會覺得奇怪,為什麼我會同意給他這樣能幹且有名望的人占這個便利。其實,我這樣做儘管不願意,但也不是完全沒有私心的。因為我覺得一旦他的話先說光,大家都知道了,你們民主黨人就會離去,不再願意聽我講了。可是如果讓他收場,我就有把握你們會願意待下去,開心地看他如何扒我的皮。」 聽眾對此安排表示了贊成,於是休會到下午7點。時間一到大家就再次集合,於是林肯開始演講,內容大體如下: 《密蘇里妥協案》的廢除和其恢復的合理性,將是我講話的主題。 因為指望就這個主題發表我的看法,所以我的講話倒並不專門算作是對道格拉斯法官的回應。不過,在我的講話里,他的主要觀點會出現的,而且我也會儘可能地給予尊重。 我還想進一步說明,在此我無意質疑任何人的愛國熱情,不想攻擊任何群體、任何個人的動機,並且限定自己只談這個問題本身的價值。 我還希望我的所有立場都是國家性的,而且,在我所有的立場中,無論別人已經認為或可能認為哪個是狹隘的、地方性的,或者對聯邦來說是有害的,我都希望能給出解釋。而且至少對你們中的一些人來說,這些解釋足以說明我為何有不同的看法。 還有,因為這個主題其實就是國內奴隸制這個大問題的重要部分,所以在講話中我特別注意區分和維持這個現存制度和其擴展版之間的不同,區別之大、之明顯,沒有哪個誠實的人會誤解我的意思;也沒有哪個不誠實的人能歪曲我的意思。 為了弄清《密蘇里妥協案》,或許有必要簡述先前類似的一些問題。當我們獲得獨立時,我們並沒擁有也沒有要求這個妥協案在國家的哪些地方具有效力。的確,嚴格說來,當時的聯邦根本沒有土地。各州擁有自己境內的土地。也有幾個州在自己嚴格的州界之外擁有領地,比如弗吉尼亞就擁有西北部的整個區域,後來俄亥俄的主要部分、整個印第安納、整個伊利諾伊、整個密西根和整個威斯康辛都在這個區域建立起來。弗吉尼亞還擁有(或許當時是在其界內)後來建立了肯塔基州的那塊土地。北卡羅來納擁有現在是田納西州的土地。南卡羅來納和喬治亞州分別擁有現在是密西西比和阿拉巴馬的土地。俄亥俄州還有的一小塊土地當時為康涅迪克擁有,同樣他們現在就是利用這塊土地送吉丁斯進了國會,讓奶酪業在那裡獨占鰲頭。所有這些區域連同各州本身,構成了當時聯邦行使所有管轄權的全部土地。當時是《聯邦條例》,幾年後為憲法所取代,於是,把這些區域讓與聯邦政府的問題隨即出現了。傑斐遜先生,作為《獨立宣言》的締造者和革命的主要行動者,然後是國會的一名代表,再往後連任兩屆美國總統,過去是、現在是、或許將來仍然是我國歷史上最傑出的政治家,一個土生土長的弗吉尼亞人,還是個奴隸主。就是他,利用了那個機會,想出了辦法防止奴隸制蔓延到西北部地區。他還說服了弗吉尼亞州議會採納他的建議,並以禁止在該區域實行奴隸制為條件把該區域讓與聯邦政府。聯邦政府接受了該轉讓及其附加條件,並在針對這塊土地的管轄所頒布的第一號法令(當時國會的法案就是這麼稱呼的)中規定:該區域永遠禁止實行奴隸制,這就是人們經常說起的《1787年法令》。從那時起到1848年這區域的最後一塊土地作為威斯康辛州加入了聯邦為止,61年間所有各方都規規矩矩地照章辦事。這塊土地現在就是傑弗遜先生所籌謀預見的那樣——是成千上萬的自由者、白人和富人的快樂家園,其間沒有一個奴隸。 於是,通過《獨立宣言》締造者的努力,在新的准州禁止推行奴隸制的政策誕生了。於是,早在憲法制定前,在革命的新鮮而自由的空氣中,弗吉尼亞州和國會把該項政策付諸了實施。於是,在共和國最輝煌的六十多個年頭中,那項政策確實穩步朝著它那偉大而仁慈的目標邁進。而且,在那五個州中,500萬自由進取的民眾已使我們目睹了那項政策的豐碩成果。可現在,境況驟變。現在國會宣布情形絕不應該是這樣子的,而且類似的事情絕不應該再次發生。神聖的自治權利被極大地破壞了!我們甚至發現,有些人有生以來一直在這項限定政策下呼吸生存,現在卻唯恐限制他們把奴隸帶入內布拉斯加的「神聖權利」,擔心會被悶死。他們渴求的完美自由——使別人作奴隸的自由——傑斐遜先生從沒想到過,他們的父輩從沒想到過,而且一年前連他們自己也絕沒有想到過。他們是多麼的幸運啊!直到現在才認識到自己的大不幸!唉,對我們向來真心奉之為神聖的東西進行攻擊時還要懷有敬意,是多麼不容易啊! 讓我們重溫歷史。1803年我們從法國手裡購得了當時的路易斯安那,它包括現在的路易斯安那,阿肯色,密蘇里,愛荷華,還包括明尼蘇達和現在頗受爭議的堪薩斯和內布拉斯加。奴隸制早已存在於奧爾良的法國人中間,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於聖·路易斯。1812年路易斯安那以一個蓄奴州的身份加入了聯邦,沒有引起爭議。1818或1819年,有跡象表明密蘇里亦希望以同樣的身份加入,卻遭到了國會北方議員的抵制。於是第一次在全國範圍內出現了奴隸制問題大風暴,持續了好幾個月,雙方爭執不下。眾議院堅定不移地主張在密蘇里禁止實行奴隸制,而參議院毫不妥協地針鋒相對,分離聯邦的危險迫在眉睫。當時就連最有才幹的社會活動家們都深感憂戚。最後雙方終於達成妥協,就像所有的妥協一樣,雙方都作了些讓步,於是便誕生了1820年3月6日的法案,明確密蘇里可以作為蓄奴州加入聯邦,但同時規定,在法國購得的所有其他部分,即北緯36度30分以北的所有土地,永久禁止實行奴隸制,這就是《密蘇里妥協案》。在該線北部禁止蓄奴的進程中,使用的語言與《1787年法令》一樣,對愛荷華、明尼蘇達直接適用,還包括當今有爭議的堪薩斯和內布拉斯加,而在該線以南是否保留奴隸制卻在法案里隻字沒提。但是阿肯色是剩餘的主要部分,且在該線以南,後來以蓄奴州身份加入聯邦沒引起嚴重爭議。往後,該線以北的愛荷華以自由州身份加入聯邦也沒引起什麼分歧。再往後,該線以北的明尼蘇達獲得了准州組織身份亦未受爭議。德克薩斯大部分在該線以南,阿肯色以西,儘管最初是從法國購得,1819年在我們獲得佛羅里達的條約中又交易給了西班牙,因此它就成為墨西哥的一部分了。墨西哥發生革命,脫離西班牙而獨立,於是美國人就迅速地帶著他們的奴隸在它的南部定居。不久他們就發動了反對墨西哥政府的革命,建立了自己的獨立自治政府,制定了一部實行奴隸制的憲法,同我們蓄奴州的憲法極為相似。德克薩斯的另一快速舉動就是進一步向西拓展了疆界,比1819年交易給西班牙時的疆界更向西推進了。於是德克薩斯納入了美國版圖,以蓄奴州的身份加入了聯邦。那時的德克薩斯州北部基本沒有定居點,且相當一部分土地位於密蘇里線以北。在接納它進入聯邦的決議里,《密蘇里妥協案》的限定效力明確延伸,越過德克州的版圖直達其西部。這一切就發生在1845年,距今僅僅9年。 這就是《密蘇里妥協案》的來龍去脈,自誕生直到1845年都一直受尊重。甚至是4年後的1849年,我們這位傑出的參議員在一次公開的演說中,還說過一段與此有關的話: 「《密蘇里妥協案》付諸實施已近四分之一個世紀了,它已受到聯邦各個黨派和各個地區人民的普遍認可和讚許。它已經緩和了各個地區因為此備受爭議的問題而產生的嫉妒與憤怒,賦予了整個國家以和諧與安定。它也賦予了亨利·克萊——它的傑出的捍衛者——『偉大的調停者』這樣一個驕傲的頭銜,由於這個稱號以及他的貢獻,他的政界朋友們都不止一次呼籲民眾團結起來,向他看齊。作為總統候選人,他表現出了應有的魄力和愛國精神,平定了罪惡賣國的騷亂,從而保全了聯邦。他沒有看到聯邦有哪個地區哪個黨哪個人曾經反對過克萊先生,反對他是《密蘇里妥協案》的偉大捍衛者。倒是克萊先生的反對者們不遺餘力地試圖證明他不值得享有這一偉大愛國稱號的獨有榮譽,證明這個榮譽既屬於他,也均等地屬於其他人,是他們一道確保了《妥協案》的實施,還證明《妥協案》的源頭來自於所有愛國民眾的心裡,是這些民眾希冀維護我們偉大聯邦的福祉並使之永存,這一源頭如同合眾國憲法一樣,是這些民眾以手足之情共同孕育而生,就是這些兄弟群力籌謀,永遠消除將來有一天似乎會威脅聯邦、分離聯邦的唯一危險。那時所有輿論似乎都表明,《妥協案》在美國人民的心中已經神聖化了,沒有哪只殘忍的手膽敢粗暴地褻瀆它了。」 我讀這段話倒不是有意想使道格拉斯法官陷入自相矛盾的窘境。如果後來他認為他先前是說錯了,那他作了更正也是無可厚非的。我在此舊事重提只是想說明,直到1849年各方對《密蘇里妥協案》都還是寄予了厚望的。 但是,再往回推一點,就在1846年我們同墨西哥開戰的那個時間點上,正當國會準備休會,波爾克總統要求國會給他撥款200萬由他全權支配,如有可能,用於在休會期間與墨西哥商談和平條約,以換取它的部分土地。為此眾議院提出了一個議案,正在順利進行的當兒,來自賓夕法尼亞一位名叫大衛·韋慕特的民主黨人士提出了一條修正案:「除非由此獲得的任何土地上永不實行奴隸制。」 這就是久負盛名的《韋慕特但書》。它激起了很大的波瀾,但是很有生命力,被納入了議案,又連同議案在眾議院獲得通過。然而參議院對其未置可否就休會了,因而撥款和但書暫時都落了空。和墨西哥的戰爭仍在繼續,在接下去那屆會議上,總統又重新提出撥款請求,而且把數額提高到300萬美元。於是但書又被提出,國會又一次未置可否而休會,戰爭仍然繼續著。1847年12月,新的國會成立,我是那屆國會的眾議院議員。《韋慕特但書》或其原則不斷被變著法兒提了出來,我可以大膽地說,在短短的任期內,我至少投了不下40次贊成票。可是由於上議院的阻撓,但書始終都沒有成為法令。1848年春,同墨西哥和平協議簽訂了,通過協議我們獲得了它的一些土地,建立了現在的新墨西哥、猶他兩個准州和加利福尼亞州。這個條約其實就使得《韋慕特但書》作廢了,因為該但書最初只是獲得這些土地的一個條件。然而,《但書》的擁護者們仍舊決心去尋求禁止在這些新的土地上實行奴隸制的途徑。這些土地正在我們以前從法國手裡購得的土地的西邊,並且一直向西直達太平洋。這種態勢的結果就是,一旦那條密蘇里線一直向西延長,那麼新的國土就會一分為二,一南一北。在道格拉斯法官動議下,參議院通過了一項議案,同意了密蘇里線以此方式向西延伸。當然,眾議院的《但書》派議員,也包括我,否決了該議案,因為該議案的意圖就是在新地區的南部實行奴隸制,而我們的決心是想使它全部成為自由州。 1848年秋,加利福尼亞發現了金礦,旋即吸引了眾多的淘金者。在不久的1849年召開的新的國會會議時,或召開後不久,它的人口就已近10萬人。加利福尼亞於是就召開了制憲大會,禁止蓄奴,並要求加入聯邦。支持《但書》的人當然是同意其加入的,但一直背道而馳的參議院就不答應了。這樣加利福尼亞就因為禁止實行奴隸制而被置於聯邦的大門之外。就全局來說,這種做法或許無過錯可言,因為還有諸多與奴隸制這個大問題息息相關的爭端也亟待解決。南方吵吵鬧鬧要制定一部法律有效地懲處逃跑的奴隸,而北方卻嚷著要在哥倫比亞特區內廢除這種古怪的奴隸貿易,因為從國會大廈的窗口向外望去,所見活像一個養著黑人的馬廄,成群的黑人被集中在哪兒圈養著,然後像馬一樣帶往南方的市場出售。這種情形已公然存在了50年。猶他和新墨西哥要成立准州政府,是否要實行奴隸制又是一個問題。還有,德克薩斯西部未定的邊界問題依舊懸而未決。它是作為蓄奴州加入聯邦的,因而那些贊成奴隸制的人把邊界越往西推,他們獲得的蓄奴地盤就會越大,那些反對奴隸制的人把邊界越往東推,蓄奴的地盤就會越小,所以這件事情顯然也還是歸入奴隸制問題的。 這些問題全都出現了,都需要協調,最好的辦法或許就是以一事頂一事,相互協調。現在的聯邦如同1820年一樣,充滿了危機。對聯邦的忠誠就要人們作出某種讓步,作一些任何其他事情都不可能讓他們作出的讓步。於是,雙方最終都作出了妥協。南方獲得了懲辦奴隸逃跑的法令,北方獲得了加利福利亞(也是從墨西哥獲得的土地中最好的那部分)作為自由州;南方獲得一個條件,就是當新墨西哥和猶他以州的身份加入聯邦時,他們可以自己做出選擇是否實行奴隸制,相應地北方就在哥倫比亞特區廢除了奴隸貿易;北方獲得了有利的德克薩斯西部邊界,比南部期望的邊界更靠東,但是相應地他們也賠給了德克薩斯上千萬美元作為補償,讓它用來償還舊債。這便是《1850年妥協案》。 在1852年大選前夕,兩大政黨,民主黨和輝格黨,各自召開了會議,形成了決議,以「最後定局」的方式通過《1850年妥協案》,解決奴隸制引起的所有爭端。在此之前的1851年,伊利諾伊州立法機構已經通過了該妥協案。 長期以來,內布拉斯加實質上是無人居住的地區,但是現在移民開始湧入並定居下來。內布拉斯加占了當下美國國土的1/3,一直被忽視的重要性開始為人們所重視。《密蘇里妥協案》的限制直接適用於該地區,而且從最初開始就是為該地區而達成並特意為其保留的。1853年,眾議院通過一個議案,讓內布拉斯加成立一個準州政府,可是在道格拉斯法官的一手操控下,僅因為時間不夠而使其在參議院夭折。該議案並沒有包含要廢除《密蘇里妥協案》的內容。實際上,當它因為沒有包含此內容而受到攻擊時,道格拉斯法官還為其現存形式而辯護呢。1854年1月4日,道格拉斯法官提出了一個賦予內布拉斯加建立准州政府的新議案,同時還附上了一個報告,明確建議《密蘇里妥協案》既不應該受到肯定,也不應該廢除。不久,這個議案被修改了,不是建立一個準州,而是兩個,南邊的那個叫堪薩斯。 還有,在這個議案提出大約一個月後,在法官本人的動議下,又作了修正,宣布《密蘇里妥協案》起不了什麼作用因而無效。實際上,實行還是禁止奴隸制,由去那兒定居的人們看情況合適與否自行決定。於是議案就以這種形式在國會兩院獲得通過,成了法案。 這樣就廢除了《密蘇里妥協案》。以前的歷史或許不可能在每個特定點上都是準確無誤的,但是我敢保證我所談到的所有歷史都是足夠準確的。我們面前的主要歷史材料能使我們正確判斷廢除《密蘇里妥協案》的是非對錯。 我認為,而且我將盡力說明,這一招是錯誤的,錯就錯在它直接導致了奴隸制進入了堪薩斯和內布拉斯加;錯就錯在它形成了這樣一個潛在的原則:只要人們願意,他們就可以把奴隸制帶入廣闊世界的任何一個角落。 我必須挑明,這種表面說實行不實行奴隸制無所謂,但暗地裡熱衷於擴大奴隸制的行徑,是不能不使我痛恨的。我痛恨它是因為奴隸制本身是極不正義的。我痛恨它是因為它剝奪了我們共和國給予世界正面影響的典範地位,使得自由制度的敵人罵我們偽善還罵得似乎有理;使得真正的自由朋友懷疑我們的誠意;尤其是因為它迫使我們中這麼多真正的好人公開挑戰公民自由這一基本原則,批評《獨立宣言》,並堅持說沒有什麼公正原則,有的只是私利。 繼續說下去之前,我得聲明一下:我認為我對南部民眾並沒有什麼偏見。如果在他們的處境中,我們也會跟他們一樣。如果現在他們沒有奴隸制,那他們也不會推廣它。如果現在我們實行著奴隸制,我們也不會立即就廢除它。這一點上我相信南方北方的民眾都一樣。毫無疑問,南部和北部雙方都有一些人,無論在什麼情形下都是不會同意維護奴隸制的;同樣,也有一些人即使奴隸制不存在,他們也會樂於把它重新引進來的。我們知道,有一些南方人確實釋放了他們的奴隸,去了北方,成了很棒的廢奴主義者;也有一些北方人,他們去了南部,成了最殘酷的奴隸主。 當南方有人對我們說,在奴隸制的起源問題上他們並不比我們有更多的責任,這我承認是事實。當有人說制度存在了,就很難有滿意的方式消除它。我能理解這種說法而且覺得說得在理。我當然不會責怪他們沒有做連我自己都不知道如何做的事情。就是所有的世俗權力都賦予我,對於現存的制度我也不知道如何下手。要我來解決的話,我的第一衝動會去釋放所有的奴隸,送他們去賴比瑞亞,送他們回故土。可是稍作思考我就明白,無論長久來看這事有多大的希望(我覺得是有希望的),但短期內一下子解決是不現實的。試想,一天內他們全在那裡登陸,接下來十天他們就會死光;況且就是再有許多個十天,也沒有足夠的錢和足夠的船運送他們。那怎麼辦呢?全部解放他們,把他們留在我們身邊當下屬?而且這樣做就肯定可以改善他們的處境了?我想我是絕不會要人給我做奴隸的,然而我也無十足的理由去指責別人。那下一步該怎麼辦?解放他們,讓他們在政治和社會上和我們平等?對此我自己的感情不允許,即使我感情允許,我也很清楚廣大白人民眾是不允許的。問題不僅僅是這種感情與正義和正確判斷是否一致,即使一致也只是問題的一部分。任何普遍的情感,無論其形成基礎的好壞,都不能安然拋棄。所以我們就不能一律與他們平起平坐。這樣在我看來,逐漸解放的操作方法可用;但對於南方兄弟在這個問題上的拖沓作風我是不願說三道四的。 當他們跟我提起他們的憲法權利時,我也完全明確地加以承認而毫不勉強。我願意為他們立法好讓他們索回逃跑的奴隸,但是這樣的立法不應該把自由民變為奴隸,就像我們的普通刑法一樣,不應該絞死任何一個無辜的民眾。 所有這一切,就我看來,不應該被作為藉口把奴隸制引入我們的自由州,就如同不能用之為藉口通過法律來恢復非洲奴隸貿易一樣。禁止從非洲販入奴隸的法律,和長久以來禁止把奴隸帶進內布拉斯加的法律,兩者從無論從任何道義原則上來說都具有相同的性質,廢除了前者,就理所當然地可以廢除後者。 主張廢除《密蘇里妥協案》的合理理由如下: 首先,內布拉斯加的土地上需要一個準州政府; 其次,公眾以種種方式批駁、要求廢除它,因而現在不應該再來抱怨了; 最後,廢除妥協案所建立的原則是本質上正確的原則。 以下我按次序對以上三點一一給予反駁。 第一,如果那塊土地上需要一個準州政府,廢不廢除妥協案有區別嗎?愛荷華和明尼蘇達都是《妥協案》的涉及對象,兩者都在沒有廢除《妥協案》的情況下相繼建立了准州組織。甚至前一年,有關內布拉斯加本身的一個議案,在沒有廢除《妥協案》條款的前提下也差點就通過了,而這議案當時就是掌握在現在主張廢除《妥協案》的同樣一群人手裡。那時為什麼就沒有廢除《妥協案》的必要呢?再後來,當這個議案第一次提出時,並沒有包含廢除條款,但是,他們說,因為公眾已經要求了,或者更精確地說已經做出命令要廢除了:什麼時候要建立准州政府,就要什麼時候廢除《妥協案》。 我現在否認公眾曾經有過此種要求,否認他們曾經要求否定《密蘇里妥協案》,否認他們曾經命令廢除《密蘇里妥協案》。我對此否認,要麼你們就提供證據。我認為,不容爭辯的是,沒有誰以明確的措辭給出這種命令。僅有人說過有人在原則上提過這事。支持《韋慕特但書》是所提到的用來證明《妥協案》原則上遭到否定的第一件事;第二件事就是拒絕在從墨西哥獲得的土地上延伸密蘇里線。這兩件事非常相近,可以歸在一起對待。前者就是把蓄奴的機會從整個新獲得的地區整塊地排除出去。後者就是拒絕把新得的土地一分為二,而其中的一半實行奴隸制。現在這到底是否就是原則上否決密蘇里線,取決於密蘇里線法案是否包含任何原則,要求把密蘇里線延伸到從墨西哥獲得的土地上去。我覺得沒有包含,我認為密蘇里法案沒有包含任何一般性的原則,無論從何種意義上說,它包含的都只是特定的原則。它的條款束縛它針對的是從法國購得的土地,這是沒人否認也是不能否認的。密蘇里法案沒有其制定者意圖之外的原則。他們並沒有打算把那條線延伸到他們並沒擁有的土地上。如果他們有意要在新獲得的土地上延伸這條線,那他們為什麼不說出來?他們要說的就同他們說過的一樣容易:在我們所擁有的密西西比西部所有的土地上,或者今後可能獲得的密西西比以西的所有土地上,永遠禁止實行奴隸制。如果他們果有此意,他們就會說出來了。擴大該法案適用範圍的意圖並沒有在法案里提出,在任何歷史同時期的歷史資料里也沒提。法案本身和那時期的歷史資料都沒有提到任何擴大的原則。而且無論是根據眾所周知的解釋法典和合約的常規,還是根據常識,都推斷不出這種原則。 另一個事實就是,根據這個法案,密蘇里作為該線以北的蓄奴州加入聯邦。該事實證明了密蘇里法案具有專門針對性特徵,證明密蘇里線並沒有打算作為自由州和蓄奴州的現在和將來的通用分界線,該線以北永不蓄奴,而且也證明了該法案的意圖沒有超出其文字表達。如果該法案包含任何可能原則,我們就必須求助整個法案來弄清所含的原則是什麼。根據這個規則,南部完全可以主張:既然他們在法案建立伊始可以在線以北建一個蓄奴州,那他們就有權在該線向西無限擴展過程中間或在該線以北再建一個。這就可以看出試圖從《密蘇里妥協案》中推斷出一條可能原則的荒謬之處。 當我們對《韋慕特但書》投贊成票,我們就是在投票把奴隸制從整個墨西哥獲得的土地上清除出去,一點也沒想到我們是在投票讓奴隸制進入幾百英里之外的內布拉斯加。當我們投票反對延伸密蘇里妥協線,一點也沒想到我們是在投票廢除業已存在30年之久的老線,以為我們這樣是為了廢除《密蘇里妥協案》是荒唐的!就如同說因為到目前為止我們禁止占領古巴,因此我們原則上反對我們先前取得的那些領土,並決心把他們從聯邦剔除出去一樣荒唐!就如同說因為我不願意擴建我的住宅,因此就決定毀掉我現有的住宅一樣荒唐透頂!如果你放火燒我的住宅被我捉住,你卻反咬一口說我指使你放的火!在投票贊成《韋慕特但書》,在投票反對延伸密蘇里妥協線時,我們從來沒有想到要擾亂最初的《密蘇里妥協案》,這方面最有力的證據就是,那時那裡有,現在仍然有大片的優質的零散的土地未開發,那片幾乎同密蘇里州一樣大的土地就在阿肯色西面,密蘇里妥協線南面,而且我們從未禁止在那裡實行奴隸制。我希望大家對此要給予特別的重視。這塊土地北部邊界緊接最初的密蘇里妥協線,據此理所當然是屬於可以實行奴隸制區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這塊土地過去到現在一直閒置在那裡,我們從沒有努力過想把它從南方奪過來。我們為禁止奴隸制進入從墨西哥獲得的土地而鬥爭,但我們對這塊土地從未動過一根手指頭。難道這還不足以證明我們向來一直奉《密蘇里妥協案》為神聖之物麼?無論於我們有利還是於我們無利,我們一直如此。 道格拉斯參議員有時主張,密蘇里線本身原則上僅僅是1787年法令規定的分界線的擴展版,也就是說是俄亥俄河一線的延伸,我認為這種說法表面上看就站不住腳。我要說,看一眼地圖就會清楚,密蘇里線比俄亥俄河向南延伸得更遠。假如我們的道格拉斯參議員在提出延伸主張時堅持向南推進的原則,或許還不會這麼容易就被否決。 但是,接下去又有人說,1850年的那些妥協案以及兩黨於1852對其作出的認可,確立了一個要求廢除《密蘇里妥協案》的新原則。對此我依然持否定態度,並要求拿出證據。我已經充分闡明了1850年的那些妥協案為何物。虛擬廢除《密蘇里妥協案》是從那些妥協案的某一部分推斷出來的(因為人們已承認這部分沒有明確措辭說要廢除《密蘇里妥協案》的),這部分指的就是有關猶他和新墨西哥法令的條款,該條款允許他們在以州的身份加入聯邦時,是否實行奴隸制由他們看情形自行決斷。我現在堅持這個條款是為猶他和新墨西哥專設的,並不是為了其他任何什麼地方。這個條款與內布拉斯加沒有直接關係,就如同它與月亮上的土地沒有直接關係一樣。但是,他們卻主張該條款原則上與內布拉斯加有關係。那我們就來理論理論:北方之所以同意這個法案,倒並不因為他們認為法案本身是正確的,而是因為他們為此得到了補償,同時獲得了加利福利亞作為自由州加入了聯邦,這是他們為《韋慕特但書》進行鬥爭獲得的所有收穫中的最好部分。他們還使德克薩斯境內居住地的蓄奴範圍有所縮小,還在哥倫比亞特區廢除奴隸貿易。為了所有這一切值得期待的目標,北方是可以作出一些讓步的,而且他們確實在猶他和新墨西哥的條款上對南方作出了讓步。我倒並不是說在法案通過時,全體北方人或是大部分人同意讓步,而是在投票時加上了足夠多的南方人同意讓法案獲得了通過。現在可以假借這種安排的原則要求我們同意這個條款同樣應用於內布拉斯加而根本不給任何等價的補償嗎?再給我們一個自由州,把德克薩斯的邊界再往後縮一點,把哥倫比亞特區廢除奴隸制的工作再前進一步,這就跟以前一樣我們兩不吃虧。但是不要要求我們作出以前的讓步而不付任何代價,如果你們再要以前的好處,那就得再付報酬。這就是1850年那些妥協案的原則。確實,如果說在那些特定條款背後有什麼原則的話,那就是等價交換的原則。 還有,假如國會那時有意決定,未來所有的准州在加入聯邦時,都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實行奴隸制,那它為什麼不這樣說呢?大家都知道,如果議案有這樣一條具有普遍意義的條款,就不可能獲得通過。那麼,他們當時有沒有,或能不能建立一條與他們意圖相悖的原則呢?再者說,假如他們打算建立這樣一個原則,凡是由國會控制的地方,應該由民眾自行決定是否適合發展奴隸制,那他們為什麼就不授權哥倫比亞特區的民眾在這些規定範圍內來自行廢除奴隸制呢?我個人知道這並不是不做,而是沒人想到這樣做。六年前,國會議員有人這麼說過,華盛頓特區有公民也這麼說過,我沒有聽說過哪一個人會懷疑在特區內有大多數白人不願意逐漸解放奴隸給奴隸主以補償。但是國會不作為,他們就什麼也不能說,而且國會只說了聲「不行」。國會1850年的各項議案中就明顯包含奴隸制主題,如果他們當時建立了原則,允許人們自主解決奴隸制問題,那麼他們為何不把那個原則運用於特區的人民? 還有就是1851年通過的伊利諾伊議會的決議案提出要廢除《密蘇里妥協案》的事。對此我仍然持否定態度。無論對那些決議案的語言文字批評出什麼結果,人們都會認為他們僅僅是贊同1850年的那些妥協案,認為我們的參議員們可以不對《韋慕特但書》投贊成票。所有民眾都是活生生的見證人,證明這僅僅是他們的想法而已。最後,有人問道:「假如不把猶他和新墨西哥的條款運用到未來所有的區域,那1852年我們同意1850年的那些妥協案的意圖何在呢?」 對我自己來說,回答這個問題最簡單不過了。我沒有要求廢除或者修改奴隸逃跑法;沒有要求在哥倫比亞特區廢除奴隸制;沒有要求抵制猶他和新墨西哥加入聯邦,哪怕他們要求以蓄奴州的身份加入;我也沒對其他地區有什麼想法,因為我知道,我們沒有哪個地區的奴隸制不是定了型的。至於內布拉斯加,我覺得它的性質已經被《密蘇里妥協案》確定了30年了,就像我在伊利諾伊的家鄉那裡的性質一樣,是鐵定不移的。至於新獲得的地區,我說過我們要「當日難處當日畢」。每當我們獲得新的土地,我們就極力效仿先例設法解決。這就是我的回答。我怎麼想就怎麼說的,我也呼籲人們都對自己這麼說:是否那不也是自由州的普遍意義所在嗎? 現在輪到我反問幾個問題。假如根據某件事或者所有這些事,要求過廢除《密蘇里妥協案》,那麼這個要求為什麼不早一點被接受?為什麼廢除要求在1853年內布拉斯加法案里不提?為什麼在1854年的原始法案里也不提?為什麼卻在所附的報告裡把廢除一事定性為對1850年所遵循的路線的背離?為什麼對這種現象一再出現而置若罔聞呢? 我明白道格拉斯法官現在辯白說,後來明確廢除《密蘇里妥協案》對法案沒有實質性的變動。這種辯詞對我來是似乎是「妙」到了極點,這好像一個人硬說白與黑沒有區別一樣。但是,他還是承認法案有一處文字上的更改,而且是遵從其他參議員的意見所作的更改,不這樣更改他們是不支持法案的。這證明了那些其他參議員認為這個更改是實質性的,而且道格拉斯法官也認為他們的意見值得遵從。因此,這也說明了法官先生本人的觀點在他大腦里也沒有堅實的根基,我認為人們相信,而且繼續相信,就是這一更改產生了所有的紛爭。 因此我斷言,民眾們從來沒有要求廢除《密蘇里妥協案》。 現在我來考察廢除《密蘇里妥協案》及其公開的原則在本質上是否正確。我堅持認為是不正確的。就拿這個特例來說,在我們從法國手裡購得的土地上,就奴隸制的建立有的贊成,有的反對,兩方爭得難解難分。當時所購得土地的最好部分是南部,那裡早就是個蓄奴州了。這個爭端也是通過讓密蘇里作為一個蓄奴州加入聯邦而徹底解決,但同時附有一個協議,那就是在所購得土地的剩餘部分,在某一條線以北,永遠禁止實行奴隸制。至於在這條線以南的剩餘部分,情況該如何決定隻字沒提。但是或許公正的含義就是,如果它選擇了奴隸制,那它就可以以一個蓄奴州加入聯邦。南面部分,除了上面提到的那部分外,後來確實以蓄奴州的身份加入了聯邦,這就是阿肯色州。從1820年以來的這些年中,北部一直是個荒無人煙的地區。最終這個地方也有人定居了。時機成熟,愛荷華以自由州進入聯邦,明尼蘇達建立了准州政府,沒有取消奴隸制限制。最後,該線以北唯一剩餘的土地,堪薩斯和內布拉斯加將要組建,提議並通過一個議案,要把存在34年之久的那條老的分界線給去除掉,好讓整個地區引進奴隸制。現在依我看,這顯然是不公正的。經過一場激烈而危機四伏的爭議之後,雙方通過分割爭論焦點而重歸於好。其中一方首先獲得它自己的份額,任何力量不得干涉,然後再奪取另一方的份額。就好比兩個飢餓之人共分一塊麵包,一方快速吞下他的一半,然後乘另一方剛準備把他的一半放到嘴裡時就劈手把這一半奪走! 讓我暫時丟開這一主要話題,來談一件我認為次要的話題。有人堅持認為奴隸制無論如何不會進入堪薩斯和內布拉斯加。這是一劑鎮痛藥,一段催眠曲。我倒希望不會這樣,但是我們不要過於自信。從氣候來看,瞄一眼地圖便知有五個蓄奴州:德拉瓦、馬里蘭、弗吉尼亞、肯塔基和密蘇里,還有哥倫比亞特區,都在密蘇里妥協線以北。1850年人口普查顯示,這些州里有867,276名奴隸,占全國奴隸數的1/4強。 因此,不是什麼氣候會使奴隸制脫離這些個准州。這一大塊地區有什麼獨特的個性麼?密蘇里的整個西部邊界同這些准州相連,並且奴隸制已遍及它的西部各縣。我甚至聽說,同白人的比例一樣,密蘇里西北部一個縣的奴隸,比該州任何一個縣的奴隸還要多。奴隸制直逼該州以前的西部邊界,另外,最近西北部的部分邊界向西稍稍移了一些,奴隸制也立馬跟上。現在,一旦限制撤銷,還有什麼能阻止奴隸制進一步推進呢?氣候是阻止不了的。該地區沒有什麼特別的東西可以阻止——整個自然界都沒有什麼可以阻止。民眾的意願可以阻止麼?所有最接近那個地區的人都贊成奴隸制擴張。反對奴隸制的北方人倒是更多,但是借用句軍事術語,畢竟戰場離他們的軍事基地太遠了。 但是,又有人說,內布拉斯加目前沒有有關奴隸制的法律,因而,把奴隸帶到那兒,奴隸就自由了。可這只是理論,實際是行不通的。無論什麼形式的奴隸制,最初都是在沒有法律的情形下引進的。我們發現,最早的與之有關的法律倒不是引進奴隸制,而是把奴隸制當作一個已存在的事物加以規範。現在一個白人把他的奴隸帶到內布拉斯加,這個白人會告訴奴隸說他自由了?誰會把他一個奴隸帶到法庭給他證實說他自由了呢?這個奴隸對他在法律上已獲自由一無所知,他仍舊作為苦工砍啊、劈啊、耕啊、種啊的。別的奴隸也被帶進來,重複的是同樣的命運。最後,一旦對奴隸制存廢問題表決的時刻到來了,奴隸制實際上已經在那塊土地上存在已久,很難輕易消除了。排除奴隸制直到投票,直到人們投它贊成票,對於世上任何一個有4萬人口的群體,對於其一般動機就是移民和定居而聚在一起的群體來說是辦不到的。讓奴隸和白人在定居伊始就同時進入這個地區,是下了一筆精確謀劃的賭注,這一賭注在內布拉斯加這一局算是賺了。 有人問我們:「儘管有解放奴隸的一般法律原則,奴隸還是進來了,那麼就算有明確的成文法,奴隸還不是會照樣進來嗎?即使有《密蘇里限制》的存在,他們還不是進來了嗎?」我的回答是,在後一種情形下,一個人要把他的努力財產帶進來,要比在前一種情形下,需要更大的膽量,因為這個國會的明確法令是眾所周知的,並受到全體,或近乎全體的一致尊重。而那個沒有法律就是自由的法律的負面原則除了律師之外沒什麼人知道。對於其中的實際差異我們是有經驗的。儘管有1787年法令,還是有一些奴隸被帶進了伊利諾伊使其成為了半奴隸狀態,但是奴隸數目還沒有多到在制定憲法時讓奴隸制獲得投票通過。可是在毗連的密蘇里地區,那兒沒有1787年法令,沒有限制,奴隸被成十倍,不,成百倍的速度帶進去,實際上已形成了一個蓄奴州,這是個事實,一個明擺著的事實。 另一個催眠曲性質的論調就是,帶奴隸進入新的地區並不增加奴隸的數目,並不使一個本來自由的人成為奴隸。這樣說有一定的道理,我樂意聽到這樣的話,但這並非百分之百正確。非洲奴隸貿易沒有得到有效制止,如果我們把我們中間的來自外國的白人以及1808年後到這兒的外國人後代作合理推算,我們將發現黑人人口數的增加超過白人人口數,差距之大難以解釋,只能認為他們有一部分也是來自於非洲的。如果屬實,對新的地區開放奴隸制將會增加對奴隸的需求並提高奴隸的價格,這樣實際上就是通過從非洲把自由人運進來,把他們賣進奴隸的藩籬,使其成為奴隸。 但是,無論怎樣,我們都很清楚,把新得的土地向奴隸制敞開會永久化奴隸制,會使本來自由的人不斷地變為奴隸。這種結果並不是我們想要的。在這方面我們沒有法律義務壓制我們的情感。 也有人說,為了對南方顯示公平公正,我們必須同意把奴隸制擴大到新的地區。也就是說,你不反對我把我的豬帶入內布拉斯加,因此我必須不反對你把你的奴隸帶進去。現在,只要豬和黑人之間沒有區別,我就承認這一說法完全符合邏輯。但是,既然你們由此就要求我否定黑人的人性,我就想問問你們南方人,你們自己是不是向來都是願意如此的。好就好在生在這個世界上的人只有一小部分是天生的暴君,蓄奴州和自由州都是如此。無論是南方和北方,大多數人還是具有人的同情心的,他們沒有泯滅這種同情心,就像他們還沒有失去肉體痛苦的感覺一樣。南部人胸中懷有的同情憐憫之心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表現出來,他們覺得奴隸制是錯誤的,意識到畢竟黑人也是有人性的。如果他們對此否認,那我就問他們幾個簡單明了的問題:1820年你們同北方人一道,幾乎一致同意宣布非洲奴隸貿易為海盜行為,並同意對此行為處以極刑,你們為什麼這麼做?如果你不覺得奴隸制是錯的,那你們為什麼擁護絞死奴隸販子?他們的所做作為只不過就是把非洲野生黑人帶過來加以買賣而已啊,但你們從來就沒想到過要把那些捕捉和出售野馬、野牛和野熊的販子處以絞刑啊。 還有,你們當中有個鬼鬼祟祟的人,屬於那種地頭蛇一類的人,通常被稱作「奴隸販子」。他瞄準你有不時之需,慢慢接近你,壓低價格買你的奴隸。如果你別無選擇,就只能把奴隸賣給他;如果你有辦法,你就把他趕出家門。你從心底鄙視他,不拿他作朋友,甚至不把他當作誠實的人對待。你的孩子千萬不能跟他的孩子玩。你的孩子可以自由自在跟小黑人嬉鬧,但就是不能跟「奴隸販子」的孩子玩耍。如果你沒辦法非得跟他打交道,你會竭力碰都不碰他一下把事情熬過去。見到人與他握手很正常,但碰到奴隸販子你就免了這個程序,本能地迴避同這個陰險狡猾的人接觸。一旦他發財後洗手不幹了,你卻仍舊記住他,仍舊與他和他的家人斷絕往來。這是為什麼?你們可不是這樣對待販玉米、販牲口和販菸草的人啊。 不僅如此,在聯邦各州和其他各地區,包括哥倫比亞特區,有433,643個自由黑人,按照每頭黑人值500美元計算,總貨款在兩億美元以上。值這麼多錢的財物沒有主人而任憑它們到處亂跑怎麼行呢?我們可沒看見自由的馬和自由的牛到處亂跑啊。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所有這些自由黑人都是奴隸的後代,或者其本人就做過奴隸。要不是什麼東西對他們的白人主人起了作用,誘使他們承受巨大的經濟犧牲而解放他們,那他們現在還是奴隸。那種東西到底是什麼呢?這會不會是弄錯了?所有這一切都是你們的正義感在起作用,是你們的人類的同情心在不斷地提醒著你們,那些可憐的黑人也有天賦的權利。否認這種權利,使黑人僅僅成為商品的那些人理應受到懲罰,理應受到鄙視,理應被處死。 既然如此,你們為什麼卻叫我們去否認奴隸的人性?為什麼卻叫我們把奴隸僅僅當作豬一樣看待?為什麼卻叫我們去干你們自己不願乾的勾當?為什麼有2億美元誘惑你們都不願做的事卻叫我們去白做? 但是,支持廢除《密蘇里妥協案》還是有一個有力的論據,那就是「神聖的自治權利」。這個論據,似乎我們傑出的參議員即使在眾議院裡也難找到對手。有位詩人說過:「傻瓜衝進去的地方,天使是不敢涉足的。」 按照這個說法,我冒著被認為是傻瓜的危險挑戰這個論據,我衝進去了,不顧危險握住了大牯牛的角。 我相信我理解並能真正尊奉自治權利。我對自治權利的篤信是以我內心深處的正義感為基礎的,這種自治權利是指每個人都應該按照自己的心愿處理屬於自己專有的一切。我把這種自治原則推廣到一個個社區,也推廣到每個個人。之所以擴充這個原則,是因為它不僅在政治上是睿智的,同時在本質上還是公正的。其政治上的睿智性,是指它可以使我們免於因無關的事而互動肝火。比如在這裡,或者在華盛頓,我就不必為弗吉尼亞的牡蠣法揪心,也不必去為印第安納的小紅莓法而煩惱。 自治的學說是正確的——絕對正確!永久正確!但是它用在這裡卻不恰當。或者我不如說,是否正當使用自治取決於黑人是不是人。如果黑人不是人,那麼為什麼是人的人就可以借自治之名,隨心所欲地處置他們。如果黑人是人,那麼他們卻不能自治的事實不就從根底里徹底地破壞自治了麼?白人自己管自己叫自治,可他們除了管自己之外還管別人,那就超出了自治,叫專制了。如果黑人是人,那麼我古老的信條教導我「人生來平等」,一個人就沒有道義上的權利把另一個人變為奴隸。 道格拉斯法官時不時地以尖酸刻薄的口氣演繹我們的論據,說什麼「內布拉斯加的白人特好,可以進行自治,但是沒有好到足以管理那幾個可憐的黑人!!」 對,我不懷疑內布拉斯加的人民同別的地方的普通民眾現在一樣好,而且將來仍舊是一樣好。我不說反話,我真正要說的就是:沒有人能好到這種程度,就是沒有得到別人的同意,就能統治另一個人。我認為這是一個主要的原則——絕對是美國共和主義的根基。我們的《獨立宣言》里寫道: 我們堅信如下真理不言自明:每個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每個人一些不可剝奪的權利;這些權利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權。為了確保這些權利不受侵犯,人們建立政府,政府的正當權利來源於被統治民眾的意願。 我現在引用這麼多話只想證明:根據我們古老的信條,政府的正當權利來源於民眾的意願。可現在的奴隸主與奴隸之間的關係已走向極端,完全違背了這一原則。奴隸主統治奴隸不僅沒有獲得奴隸的同意,他們制定的用來對付奴隸的一套與他們用來規約自己的那一套完全不同。允許所有被統治者在政府里有同等的發言權,如此政府,而且僅有如此的政府,才能算得上是自治政府。 不要說我是在主張要求建立白人與黑人之間的政治和社會平等,我說過我不會這樣主張。我現在不是對因為黑人已經存在於我們中間而產生的緊迫性這個論點進行反駁,我在對把允許黑人帶到他們從未去過的地方定為一個符合道義的論點進行反駁——我是在反對把一樣壞的東西擴大開去,在這個壞東西業已存在的地方,我們必須竭力設法應對。 為了支持如此運用自治學說,道格拉斯參議員援引了我們革命前輩們的一些意見與範例。我很高興他有這樣的列舉,我熱愛那時的前輩們的情感,並將非常高興地遵從他們的建議。道格拉斯參議員向我們表明,當那些殖民地考慮脫離大英國協,為自己建立新政府的時候,有幾個州吩咐它們的代表在擁護這一舉措時,要求附帶如下條件:必須允許每個州以自己的方式管理它們的內部事務。我在此引用的只是大致意思,不是原話。這話是對的,我看不出什麼值得反對的地方。我也認為這話同各州中間存在奴隸制的事實有一定的關係,對此我不作否認。但這話同把奴隸制送進新的地區有任何關係嗎?這就是問題所在。還是請我們的先輩們自己來回答這個問題吧。 就是這同一代的人,而且主要就是這一代的那些個人,他們宣布了這項原則——就是他們宣布了獨立——就是他們把獨立革命戰爭進行到底了——就是他們後來制定了我們至今仍生活在其下的憲法——而且就是這些人通過了1787年法令,宣布奴隸制永遠不得進入西北部土地。我深信道格拉斯法官一定認為先輩們在這一點上自相矛盾。我認為在這裡道格拉斯法官和前輩們是有識別力差異的。但是無論如何他也沒有絲毫根據可以認為,在這場爭論中先輩們的主張——先輩們的範例——先輩們的權威——是支持他那種做法的。 再說內布拉斯加,雖說僅僅為一個準州,難道就不是我們的一部分了麼?我們沒有擁有這個州麼?如果我們放棄對它的控制,不就放棄了自治的權利了麼?內布拉斯加是我們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假如你們說就因為僅僅是部分,所以我們不應該控制它,那麼其他每一部分都應該一樣。但當所有的部分都消失了,整體又會怎樣?那時我們還會剩下什麼?沒什麼可管理了,還要一個全國的政府有何用? 但是你們會說,這個問題更與內布拉斯加人民的利益休戚相關,所以該由他們自己來決斷。按照此規則的話,那你們必須要讓每個人自己說他們要不要奴隸。第31個公民說第32個公民不應該擁有奴隸,第31個州的人民說奴隸制不應該進入第32個州,前者相比後者在道義上並沒有高到哪兒去。 可是,如果說讓內布拉斯加的人民把奴隸帶進去並在那裡蓄奴是他們的神聖權利,那麼他們要從最便宜的地方買進奴隸也同樣是他們神聖的權利了,而且那個最便宜的地方便是非洲海岸了,只要你們同意不因為他們去那兒買奴隸就把他們絞死。你們必須也要把這個限制從神聖的自治權利中撤銷掉。我清楚你們會說把奴隸從各州帶到內布拉斯加不會把自由人變成奴隸,但是非洲的奴隸販子也會說同樣的話。他會說他並不把自由的黑人捉過來,會說他發現那些黑人時他們已經是黑人捕獲者手中的奴隸,他可是老老實實地以每個奴隸一塊紅棉布手帕的代價買來的。這可是非常便宜的了,把做這種可盈利的買賣的人絞死可是嚴重剝奪他們神聖的自治權利! 另一個反對自治權如此使用的重要意見是:它使最初的少數人剝奪以後的多數人自由的地行使自治權。最初的少數人可以把奴隸制引進來,但隨後的多數人不會那麼容易把奴隸制清理掉。現在的蓄奴州都流傳著這樣一句話:「如果我們現在沒有奴隸,那該多好啊!」他們現在不能如願享有自治,其實是被當初少數人剝奪了自治權而已。當初我們的憲法制定時,整個國家的情形亦是如此。 奴隸制是否應該進入內布拉斯加或其他新的准州,不單單只是關係到有可能去那兒的人們的切身利益。舉國上下都希冀這些土地能夠得到最好的利用,因而我們想把這些個地方變為自由白人的家園。但是,一旦奴隸制扎了根,這就很難實現。蓄奴州應該是貧苦白人遷出而不是他們遷入的地方。新的自由州是貧苦人們去定居和改善自己生活境況的地方。為此,國家需要這些個土地。 更糟糕的是,蓄奴州和自由州還存在著憲法上的關係,這對自由州來說是屈辱的。因為我們在法律上負有義務,要捕捉並歸還奴隸主逃跑的奴隸——這是一項骯髒的令人生厭的工作,我相信普遍來說奴隸主相互之間是不願幹這些事的。還有,在對政府控制方面——也就是在對公共事務的管理方面——蓄奴州占了我們大便宜。按照憲法,每州有兩名參議員——按其人口數,每州還有相應數量的眾議員——而且每州有一定數量的總統選舉人,其總數等於其眾議員和參議員之和。但在為此而確定各州人數時,5名奴隸算作3名白人。奴隸們不投票,只計數字,好用來增加白人投票的影響力。 這種情況的實際效果用南卡羅來納和緬因兩個州作比較可作較好說明。南卡有6名眾議員,緬因與此相同;南卡有8名總統選舉人,緬因的情況亦與此相同。到此為止兩州都是完全相等的,而且,兩州的參議員當然也相同,都是2名。因此,在對政府控制方面,兩州完全不分強弱。可是在白人人數方面又是怎樣的情況呢?緬因州有581183人——而南卡僅有274567人。緬因的白人相當於南卡的白人數兩倍還超32679人。因而,南卡的每個白人抵得上緬因的任何白人的兩倍還有餘。這完全是因為南卡除了自由民以外,還有384984名奴隸。同對緬因州一樣,對其他任何自由州的白人來說南卡都具有完全相同的優勢。他在我們這群人中一個頂兩個還有餘。蓄奴州的所有公民對自由州的公民都占優勢,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有這樣一個絕對事實,一無例外,就是任何一個蓄奴州里不是選民的人,卻在政府里擁有比任何自由州里的任何一個選民更多的合法權利。沒有切實的平等可言,情形向來於我們不利。這項原則總共讓蓄奴州在現在的國會裡額外多了20名眾議員——比他們賴以通過的內布拉斯加法案的人數總和還多出7名。 雖然這顯然不公平,但是我倒不是為了抱怨而提起它,因為這是早已定好了的。這已經寫入了憲法,我不是為那個原因,或者任何別的原因提議去破壞或者改變憲法,或者對憲法置若罔聞。我是非常、徹底並堅定地擁護憲法的。 但是,當有人告訴我,要我必須完全聽任別人去決定是否要培養新的合伙人,並根據同樣的有辱我人格的條件把他們帶入我的事業,我將婉言謝絕。我堅持認為,我到底是個完整的人還是同別人相比僅僅是半個人這個問題,多少是我關注的一個問題。對於這個問題,任何人沒有所謂的神聖權利代我做出決定。如果我這樣做有錯誤的話——如果那個去內布拉斯加的人,他決定他是否是與我等同或者頂得上我兩個的權利真是他神聖的自製權利的話,那麼等他行使完權利,我也因之縮小到我本來人形的一個較小的部分之後,我將請求某位精於神聖權利的奧妙的先生為他自己準備一台顯微鏡,透過顯微鏡窺視一下,看他能否找到我的神聖權利已經變成啥樣了!他們肯定太小,小得肉眼無法看見。 最後,我堅持認為,如果有樣東西全體人民有責任除自己之外絕不託付於他人,這種東西就是保護他們自己的自由和制度並使之永存。如果他們同我一樣,認為奴隸制的擴張相比其他任何一個或者其他所有原因會使他們遭受更大危險,那麼,如果他們還把這個問題,連同他們國家的命運交給一小撮僅僅在乎自己眼前私利的小人的話,他們會是多麼怯懦不忠啊!如果奴隸制的擴張問題無足輕重——是一個不會造成多大傷害的問題——那大可就此把它撇在一邊。但既然是頭危險的猛獸,國家強勁的鐵腕難道應該鬆開它,而把它交給如此一群膽小的人去看管? 關於道格拉斯法官有力的自治論據我已經給出了回應。滾吧,神聖「自治」!安靜地滾吧! 但是,內布拉斯加法案被極力推崇為挽救聯邦的有力舉措。好!我也力求拯救聯邦。我痛恨奴隸制之至,但是為了不看到聯邦解體,我寧願擴大奴隸制。就如同我為了避免更大的禍害而寧願容忍一個大禍害一樣。當時,當我著力拯救聯邦時,我至少相信,我所採取的措施必須有助於我的目的。就我看來,內布拉斯加法案不具備這種功能。 「其中沒有拯救的成分。」 更精確地說,內布拉斯加法案倒使唯一一樣危害聯邦的東西加重了。該法案尚未產生的時候,舉國上下一片和平與寧靜。國民都在期待著新的聯邦紐帶的形成,我們面前仿佛延伸著一條和平與繁榮的康莊大道。在所有可能出現的情況里,除了試圖廢除《密蘇里妥協案》之外,幾乎不會出現什麼可以再一次引起奴隸制的風波。我們所擁有的每一寸土地上的奴隸制問題都已經徹底解決了,而且各方都立下誓言予以遵守。確實,這塊大陸上已經沒有無人居住的土地提供給我們了,除非是一些最靠北的地方,而那些地方完全可以不予以考慮。就當時的情況,連善於製造分裂的惡魔本人也一籌莫展,找不到辦法讓我們再度互相傾軋,除非就是靠背信棄義,破壞過去的一些和平措施以達到目的。那個惡魔的智囊們似乎占了上風,於是《密蘇里妥協案》被廢除了,於是,我認為我們現在就處於前所未有的奴隸制風波之中。誰對此負責?是那些抵制這一法案的人,或者是那些無緣無故提起這一法案並強行把它通過、同時也知道法案必須而且將會被抵制的人?法案的製造者預料到法案會被當作擴張奴隸制的手段,該手段又會因為對信念的粗暴踐踏而更顯卑鄙。無論你怎樣狡辯,無論你狡辯多久,法案的真相已經大白於天下。這樣,該法案不可避免會引起風波。奴隸制植根於人本性中的自私——與之相對立的,是人本性中對正義的愛。這兩種本性是永遠對抗的,一旦被捲入劇烈的對抗,正如奴隸制的擴張所引起的那樣,隨之而來的必定是無休止的震顫、劇痛和驚厥。無論是廢除《密蘇里妥協案》,廢除所有妥協案,還是廢除《獨立宣言》,廢除過去所有的歷史,你還是不能廢除人的本性。人的豐富的正義本性還是認為奴隸制的擴張是錯誤的,就是出於這種本性,人的嘴還是要繼續說話的。 內布拉斯加法案的結構也是非常奇特的。人民將自己解決奴隸制問題,但是他們將什麼時候解決,將如何解決,或者,一旦問題解決了,是否保持原樣,還是要經歷新的無休止的考驗,關於這些法案都沒說。奴隸制問題是由十幾個第一批來的定居者來決定,還是等到來100個人才決定?是由人民來投票決定,還是由立法機構來投票決定,或者是由任何其他方式的投票決定?對於這些問題,法案沒有給出回答。這有點奇怪,因為當有人提議給議會明確權利以廢除奴隸制時,這個人就會被支持法案的人給轟下台。這件事是值得牢記在心的。東部的一些美國人正在把移民派送到內布拉斯加,想把奴隸制從內布拉斯加排除出去,而且就我來看,他們期待著這個問題通過某種投票的方式予以解決。但是,密蘇里人也是清醒的,他們與這個有爭議的地區僅一步之遙。他們舉行會議,通過決議,但對於投票決定奴隸制隻字不提。他們的決議說奴隸制早已存在,更多的人將會去那裡,他們早已待在那裡的人將要保護奴隸制,主張廢除奴隸制的人將被絞死或者被逐離。在整個過程中,獵刀和六發左輪手槍隨時可見,但就是見不著投票箱。其真正的結果會是怎樣呢?每一黨派內外都有數不清堅定的支持者,這場糾纏難道沒有可能釀成格鬥和流血衝突嗎?在奴隸制這個問題上,還有什麼發明比內布拉斯加方案更適合引起暴力和衝突呢?我不指控,也不相信這是國會的意圖。但如果他們果真搭建了角斗場,並在其中放了拳擊手讓他們靠拳頭解決爭議的話,那麼這場爭鬥將是不可避免的了。而且一旦開戰,雙方會採取和平的,能拯救聯邦的方式嗎?為此所流的第一滴血就不會真正成為聯邦的喪鐘麼? 《密蘇里妥協案》理應恢復。為了聯邦的安危,它理應恢復。我們理應選舉成立個眾議院以通過投票來使之恢復。如果因為什麼原因我們做不到這一點,那隨之將會發生什麼?奴隸制或許會也或許不會在內布拉斯加建立,但無論如何我們都將否定了——從聯邦委員會裡摒棄了——妥協的思想。打這以後,誰還會相信有全國範圍內的妥協了呢?互相讓步的精神——就是這精神首先賦予了我們憲法,然後又三次挽救了聯邦——就被我們扼死,並永遠丟棄。我們將用什麼取而代之呢?南方因為勝利而歡呼雀躍,還欲圖謀更大好處,北方呢,因為認為被出賣,耿耿於懷,醞釀著復仇。一方若挑釁,另一方必憤恨;一方若嘲弄,另一方必回應;一方若攻擊,另一方必報復。北方已經有些人公然反對所有的憲法限制,抵制執行逃跑奴隸法,他們甚至威脅到有些州現存的奴隸制。 南方也有些人聲稱自己有憲法權利,把奴隸帶到自由州並在那裡蓄養——他們要求恢復奴隸貿易,要求同不列顛締結條約,並據此可以從加拿大索回逃跑的奴隸。目前這兩類人為數尚少。如果《密蘇里妥協案》最終被廢除,隨之廢除的就還有為了全局的妥協精神,這些是否會為一方壯膽而使另一方積怨,並最終使雙方人數的數量劇增,對於聯邦的熱愛者來說,是一個嚴肅的問題。 但是,恢復了妥協案,接下去又怎樣呢?我們由此就可以恢復國民的信念,恢復國民的自信,恢復國民的兄弟情義。我們由此就可以恢復忍讓和妥協的精神——就是這種精神使我們過去屢經危險而立於不敗,也值得我們託付今後的平安。南部理應加入到這個事業中來,國家的和平於他們跟於我們一樣珍貴。對於過去的記憶和未來的希冀,他們同我們擔負同樣的責任。這對於他們來說可是偉大的舉動——不僅精神偉大,效果也偉大。對於國家來說,這值得一百年的和平與繁榮。他們要做出什麼犧牲呢?他們僅僅要把很久很久以前考慮要給我們的東西給我們;要把他們到現在還沒要的,還沒爭得到的或者還沒關注過的東西給我們;要把別人硬塞給他們,讓他們和我們一樣吃驚的東西給我們。 但有人說我們不能恢復妥協案,說儘管我們選舉了每一位下議院的議員,但參議院還是會否決我們的。確實,通過內布拉斯加法案的議員,不管今年和明年的選舉結果如何,大多數參議員還是保留他們的席位的。但是,假如這些選舉中的選民明確表明他們反對內布拉斯加法案,這些參議員們還會不顧他們的意願麼?他們還會既不遵從,也不為那些願意遵從的人讓位麼? 但是,即使我們不能從嚴格的意義上恢復妥協案,為了支持妥協案恢復舉行一場投票行為本身也是有重大意義的。這樣的投票在道義上的分量是怎麼也不會被高估的。內布拉斯加法案的製造者們根本不會滿足毀滅妥協案的——使其原則化,才是他們宣稱的偉大目標。對他們來說,內布拉斯加本身僅僅是件不起眼的小事——確立一個未來行事原則,才是他們的迫切願望。 所謂的未來行事原則就是在普天下根植奴隸制,地方性的、無組織的反對休想阻止它的蔓延。現在,如果你們想同意他們這種做法——假如你們想建立這種原則——你們就同意好了。我只能表示遺憾,因為那是你們的權利。相反,如果你們反對這個原則——不願意承認它——那就別讓花言巧語使你們迷失方向,直接投反對票好了。 有些人,絕大部分是輝格黨人,他們譴責廢除《密蘇里妥協案》,但是對其恢復卻遲遲不肯表態,唯恐被冠以廢奴主義者同黨的頭銜。能否允許我以一個老輝格黨人的身份平心靜氣地告誡他們,他們這樣做是很愚蠢的呢?誰對就擁護誰,誰正確就與他同仇敵愾,誰錯誤就與他分道揚鑣。在《密蘇里妥協案》的恢復上與廢奴主義者站一起,但如果他試圖廢除逃奴法,就反對他。在後一種情況下,你們是與南方的脫離主義者為伍。那又怎樣?你們仍然是對的。在兩種情況下你們都是對的。在兩種情況下,你們都在反對危險的極端。在兩種情況下,你們都是站在中間的立場上,使得聯邦這艘大船平穩航行而不至於傾覆。在兩種情況下,你們都是站在民族的立場上,不折不扣是為了民族的利益。這就是優良的老輝格黨員的立場。一旦為了怕被捲入某小幫派而放棄這一立場,就算不上輝格黨人——算不上一個真正意義的人,更算不上一個真正意義上的美國人。 我尤其反對這樣一個所謂的新觀點,說什麼內布拉斯加法案在國家層面上給了奴隸制一個什麼公認的原則意義。我反對這一觀點,因為它承認一個人把另一個人變為奴隸在道義上有正確性這種謬論。我反對這一觀點,因為這對自由的人民來說是一種危險的調戲——這證明了我們在感覺富足時已忘記了正義——證明了我們已經不再把自由當作原則予以尊重,這是十分可悲的事。我反對這個觀點,因為共和國的先輩們對此也是迴避和不齒的。他們曾經承認的有利於奴隸制的唯一的論據就是「迫不得已」,這個論據迫使他們走多遠,他們就走多遠,僅此而已。當時先輩們發現奴隸制已經存在於我們中間,感到無能為力。他們只能怪罪英國國王同意引入奴隸制。在憲法制定之前,先輩們禁止奴隸制進入西北准州——當時我們擁有的唯一一個沒有奴隸制的地區。在制定和通過憲法時,先輩們在整部憲法裡禁用「奴隸」和「奴隸制」這樣的字眼。在有關追索逃奴的條款中,奴隸被稱為「為別人擔負服務和勞動之人」。在20年內禁止廢除非洲奴隸貿易的條款中,奴隸貿易被稱為「任一現有各州認為合適准予遷入或入境之人」。這是唯一兩條隱含奴隸制的條款。這樣,在憲法中奴隸制被隱藏起來,就像個患病之人隱藏了自己的粉瘤或腫瘤一般。因為唯恐流血致死,他不敢立即予以切除,但是期望著某一特定時期一結束就施以切除手術。少於這個我們先輩們不能做,但多於這個我們先輩們又不願做。「迫不得已」的境況迫使他們在奴隸制這個問題上走了這麼遠,但是再遠他們就不願做了。但這不是全部,憲制下最早的一屆國會在奴隸制問題上持相同觀點,他們極力把奴隸制限制在最迫不得已的狹小範圍內。 1794年,國會禁止了一項外向型奴隸貿易——即,禁止從合眾國帶出奴隸去販賣。 1798年,國會禁止了從非洲把奴隸運入密西西比准州——這個地方包括現在的密西西比州和阿拉巴馬州。這比國會有權對實施憲法時即存在的各州做同樣的事早了10年。 1800年,國會禁止了美國公民從事外國之間的奴隸貿易——比如說從事非洲與巴西間的奴隸貿易。 1803年,國會通過了一項法令,支持一兩個州限制它們內部奴隸貿易的法律。 1807年,國會在顯然倉促的情形下,提前近乎一年的時間通過了一項法律,該法律就在1808年的第一天——也就是憲法允許的第一天——開始生效,禁止非洲奴隸貿易,違者將受到經濟上和肉體上的懲罰。 1820年,發覺這些法律條款不起作用之後,國會宣布奴隸貿易為海盜行為,並附上了違者處以極刑的處罰。當這一切在聯邦政府內獲得通過的時候,有五到六個最早的蓄奴州已經通過了逐步解放奴隸的政策,於是奴隸制在這些州內迅速地趨於消亡。 由此我們看到那個時代對待奴隸制的明白無誤的時代精神,這就是反對內布拉斯加法案試圖確立的原則,對此進行容忍僅僅是因為迫不得已。 但是現在奴役別人就要變成「神聖的權利」了。內布拉斯加把這事提上日程,走上了擴張奴隸制並使之永久化的大道。他們在奴隸制的背上拍了拍,說了聲「上路吧,上帝助你!」打這以後,這將成為國寶——國家這艘大船的船首頭像。就像人慢慢但是穩步地走向墳墓一樣,我們一直在不斷地摒棄傳統信念,代之以新的觀念。大約在80年前我們宣布了人人生來平等;但是現在我們已經跑向另一個宣言,即:一些人奴役另一些人是種神聖的自治權利。這兩種原則勢不兩立,就像上帝和瑪蒙一般處於兩極,堅持一種原則,勢必就要鄙視另一個。當佩蒂特為了支持內布拉斯加法案,說《獨立宣言》是「不言自明的謊言」時,他只不過是同其他支持者一樣,表現出了一致性與坦率而已。出席聽他演講的40多位支持內布拉斯加法案的參議員沒有一人反駁過他。我也沒有聽說過國內有哪家對此支持的報紙或哪個演說家駁斥過他。假如這話是獨立戰爭時期馬里恩手下的人說的,儘管馬里恩他們是南方人,說話的人會有什麼好下場嗎?假如這話是對那些獨立戰爭時期活捉了奸細安德烈的人說的,那麼說話者會比安德烈更快地被絞死。假如這話是在78年前的老獨立大廳里說的,就連那個看門人也會抓住說話人的脖子,把他給搡到大街上去。 大家不要被矇騙,76年精神與內布拉斯加精神格格不入。可是前者卻正迅速地被後者所取代。 同胞們,無論南方還是北方的美國同胞們,我們難道不應竭力制止這種現象發生麼?全世界的自由黨人已經明確表示「美國一個倒退的體制正在毀損進步的原則,正在致命地違背著世界迄今為止最開明的政治制度。」這些話不是敵人的惡言,而是朋友的忠告。置之不顧或者嗤之以鼻就可以高枕無憂了麼?摒棄早期的革命實踐,摒棄我們傳統的信條難道對自由本身就沒有危險麼?為了利益我們貪婪地壓榨著黑人,我們可要當心了,以免把白人自己的自由憲章也「銷毀殆盡」。 我們共和國的長袍已沾染了泥污,在灰塵中拖曳。讓我們重新把它洗乾淨吧。讓我們用獨立革命的精神,即使用不著獨立革命的鮮血把它里里外外洗白。讓我們把奴隸制從所謂的「合乎道義」轉回到合乎現存法理上去吧;回到它的「迫不得已」的存在理據上去吧。讓奴隸制回到我們先輩們給它規定的位置上去;讓它安靜地待在那裡。讓我們重新啟用《獨立宣言》以及與其和諧一致的實踐理論和政策。讓南方和北方——讓所有的美國人——讓全國各地所有熱愛自由的人都參加到這項偉大而高尚的事業中來。一旦這樣,不僅聯邦得救,而且還使得聯邦值得並永久值得挽救。我們挽救聯邦,接下去普天下上百萬的自由幸福的人將會站起來,稱頌我們世世代代有福。 12年前在斯普林菲爾德,我說過了實質上與現在所說的相同的話,道格拉斯法官對此也做了回應——由於他也將在這裡對我做出答覆,我就搶先一步吧,在此談談他先前在斯普林菲爾德提出的論點。 他開始說我一貫認定內布拉斯加法案的原則有擴張奴隸制的效果,然後他否認該法案有此意圖的,或者說否認該法案會有這個效果。 我不會就這個觀點重新展開討論,對於這個法案原則的意圖性,全世界的人從一開始就相信是這樣,而且會一直如此相信的。這就是這件事情的真實面目,無論是朋友還是敵人都能立即認出。那個真實面目是不可能通過狡辯所改變的,就像你不能離開黑人的皮膚去狡辯其皮膚的顏色。就像你那沾滿「血腥的手」,你可以洗了又洗,可那紅色的罪證仍舊附在那裡,可怕地盯著你看。 接著他說,國會的干預從來沒有阻止過哪個地方的奴隸制——說在西北部地區沒有阻止過,在伊利諾伊也沒有——說實際上,伊利諾伊是以蓄奴州的身份加入聯邦的——還說內布拉斯加法案的原則從伊利諾伊驅除了奴隸制,從幾個老的州里驅除了奴隸制,從所有的地方驅除了奴隸制。 這是徹頭徹尾的狡辯。如果1787年法令沒有從西北准州排除了奴隸制,那麼俄亥俄河西北岸怎麼可能完全沒有奴隸制?還有,相距不到一英里的該河東南岸幾乎縱貫其整個長度的區域卻全部是奴隸制呢? 如果1787年法令沒有從伊利諾伊排除奴隸制,那是什麼使得伊利諾伊和密蘇里產生如此差別呢?兩州並排挨著,密西西比河僅僅從中相隔,並且兩州的早期的定居者分散在相同的緯度。1810年和1820年間,密蘇里的奴隸數目增長了7211名;而伊利諾伊在相同的十年里卻減了51名。人口統計表上是這麼寫的。在那近乎整個十年當中,兩地都是准州——還不是正式的州。此間,1797年法令禁止奴隸制進入伊利諾伊,可是沒什麼禁止奴隸制進入密蘇里。奴隸制的確是進入了密蘇里,而的確沒有進入伊利諾伊。那是事實,難道還有人懷疑個中的緣由麼? 但是,道格拉斯法官說,伊利諾伊是作為蓄奴州進入聯邦的。對於這種明顯與該地區已知的歷史相矛盾的說法的最好回答或許就是沉默。如此大膽地斷言是基於何種歷史事實呢?1787年當我們第一次獲得這塊土地時,裡面有一些奴隸,是卡斯卡齊亞的法國居民蓄養的。當時的州議會允許少量來自自由州的黑人作為契約僕人進入其中。在第一部州憲法通過之後一年的光景,這些契約僕人的總數——你們猜猜有多少?——剛好117——而自由民總數已達55094名——大約是470:1的比例。基於這種事實,該州人民修訂了憲法,禁止奴隸制進一步進入,給那些簽約僕人的主人某種擔保,讓那些簽約僕人以後的子女獲得自由,這根本沒提及所謂的終身奴隸之說。就是根據這件小事,我們的法官杜撰了伊利諾伊是以蓄奴州的身份進入聯邦的謬論。就讓這些事實來回應法官先生的觀點吧。 法官先生說,是內布拉斯加法案的原則將奴隸制逐出了伊利諾伊?該法案的原則首先把奴隸制根植在這兒——也就是說,奴隸制最初進入是因為沒有法律去阻止它——最初進入時我們還沒有擁有這塊土地。是我們的人民在這兒發現奴隸制才制定1787年法令阻止它進一步發展,並一直為之而努力抗爭,最後盡全力消滅了奴隸制。 但是內布拉斯加法案的原則在幾個老州廢除了奴隸制。的確,在上世紀的最後25年,是有幾個老州採取了逐漸解放奴隸的措施,奴隸制最終也是在那些地方銷聲匿跡了。但是說內布拉斯加法案是觸發這些消滅奴隸制的措施的誘因或許屬實,也或許言過其實。最後一個老州採取努力解放措施至今已有50多年了。如果內布拉斯加法案真是這些善事的真正締造者的話,那麼它在這麼長時間完全停止其作用了還怪可悲的。難道沒有什麼理由讓人覺得是獨立革命的原則而非內布拉斯加法案的原則促使那些老州的奴隸制解放?要讓那些實行奴隸制解放措施的老州人民來評定的話,我完全相信,他們會認為無論奴隸解放這件事還是別的什麼善事,過去不是,將來也不是內布拉斯加法案的成果。 在我陳述主要觀點時,道格拉斯法官打斷過我的話,說內布拉斯加法案的原則非常古老,起源於上帝造人之時。那時上帝在人面前放置了善與惡,讓人去選擇,並要人對他的選擇承擔責任。當時我認為道格拉斯法官只是開開玩笑,我也就相應地以玩笑作答。但在這一次對我的答覆中他又一次提及,並作為一個嚴肅的論據。嚴肅就嚴肅吧,這個說法的事實並非所說的那樣。上帝並沒有把善與惡放在人面前讓他選擇。相反,上帝的確告訴人有一棵果樹,上面的果實不能吃,否則就會痛苦致死。我倒不指望在內布拉斯加以這種強烈的方式禁止奴隸制。 但是,這個觀點還有另一特色給我留下的印象比較深刻——這個特色就是它與「君權神授」這個古老的觀點十分相似。根據後者,君主只需對上帝負責,可以隨心所欲地處理其白人臣民;根據前者,白人只需對上帝負責,可以隨心所欲地處置其黑人奴隸。這兩件事十分相似,很自然他們會找到相似的論據來支撐自己。 我說過,運用爭得的自治原則將會導致非洲奴隸貿易的恢復——這既是一個支持把奴隸帶往內布拉斯加的權利的論據,同樣也是支持把奴隸從非洲海岸運來的權利的論據。道格拉斯法官回答說,憲法要求遏制奴隸制,但沒有要求在准州內禁止奴隸制。這是不正確的,不符合事實。無論哪種情況,憲法都沒有要求國會採取行動,但憲法是授權國會了。因此,兩種情形還是沒有啥區別。 就我所說的蓄奴州比自由州在代表人數方面占優勢這個觀點,道格拉斯法官答覆說,在自由州,五名自由黑人算作五名白人。而在蓄奴州,五名奴隸僅算作三名白人,所以說到底,優勢還是在自由州一方。 在蓄奴州,他們是和我們一樣計算自由黑人的。還有,除了奴隸之外,他們和我們一樣還有很多自由黑人,比我們多33000名。這樣他們的自由黑人比我們還多。由於他們還有奴隸,所以正如同我所說的那樣,優勢還是在他們那一邊。 我認為1850年的那些妥協案是一系列等同物,這些妥協案沒有一個條款可以合適地轉用於其他對象,除非相應的等同物一併轉移。對此法官先生給予全部否定,認為這些妥協案之間沒有任何聯繫,也沒有任何依存關係。這簡直是不顧事實的亂扯。如果它們沒有聯繫,那為什麼總是被連帶提出?為什麼他也把它們連帶提出無數次?為什麼他也一貫稱它們為一系列的妥協案?為什麼人人都把它們稱作一個妥協案?要不是與其他妥協案有牽連,為什麼加利福尼亞一直被排除在聯邦之外達六到七個月之久。韋氏字典給動詞「妥協」的頭條定義就是「通過各方互讓達成的共同協議調節和解決分歧」。這精確傳達了人們對妥協這個詞的普遍理解。在法官先生告訴我們之前我們就知道,這些妥協案是在不同的議案裡面分別通過的,其中沒有任何兩個議案是由完全相同一些的議員投票通過的。我們也知道,他也知道,若不是仰仗還有別的議案要通過的默契,這些妥協案中沒有一個可以在國會兩院同時通過。基於這個默契,每一個妥協案都獲得投票得以通過,除此之外,別無他法。就是這個事實,使得這些妥協案有了自己真實的內涵,也就是基於對這個事實的普遍理解,才使得這些措施獲得如此能表現其真實內涵的妥協案之名稱。 我曾經問過道格拉斯法官:「如果把猶他和新墨西哥法案條款轉移到內布拉斯加,你可以消除別人的反對,但你如何就能在內布拉斯加還是個准州、沒有建立自己的憲法之前,就讓她『完全自由』地引進奴隸制呢?——而猶他和新墨西哥法案是在建立自己的憲法並被准入聯邦之時才賦予它們這個權力的。」對此,道格拉斯法官回答說,猶他和新墨西哥法案也是之前就賦予它們這個權力的,為此,他還從它們的法案中讀出下面一條:「所涉准州的立法權力將推廣到所有正當的立法對象,只要這些對象與合眾國憲法和該法案的條款相一致。」 從上面所讀的可以推出,對於立法對象問題沒有任何明文規定:立法權力也僅僅有含蓄所指,因為僅有泛泛的條款「一切正當的立法對象」。對此,我堅持認為,作為一個合法條款和普通民眾對此的普遍看法,猶他和新墨西哥在建立憲法時帶奴隸制進入聯邦所選擇的明確條款,應該排除就同一立法對象的所有隱含權力——國會在作出該明確規定時,心中應該有個明確的立法對象,藉此規定把這個立法對象的全部意義都表達出來。 法官還進一步繞著彎說我出於權宜之便故意忘卻1853年通過的華盛頓准州法案。該法案規定從俄勒岡北部劃出一部分,作為華盛頓准州。藉此他就斷言,俄勒岡當時還存在著的1787年法令因而也就被廢除,說從馬薩諸塞的查爾斯·艾倫到伊利諾伊的理察·耶茨,幾乎所有的國會議員對此法案都投了贊成票。還說他不明白,為何現在反對內布拉斯加法案的那些人當時卻投了贊成票,除非就是當時的兩大政黨都批准了1850年的系列妥協案,批准之舉仍歷歷在目,不便立刻廢除之。 由於我以前看到過華盛頓法案,那以後我也仔細研究過,因此我斷言裡面沒有廢除1787年法令,也沒有任何禁止奴隸制的規定。 說得更直白點,整個法案關於這個問題沒有任何規定——事實上,法案里沒有任何東西會讓讀者想到這個問題。按照我的判斷,法案里也沒有什麼隱含的東西說要廢除1787年法令。但這或許是從隱晦的語言裡提取出來的。難道人們現在易被法律的隱含義所矇騙,在此或許就是被意在引其入套的目的所誤導麼?我真心希望每個人都能徹底讀一讀這部法令,仔細研讀每一句每一行,看看裡面有沒有廢除1787年法令或任何類似的東西。 就華盛頓法案來說還有一點。假如該法案如道格拉斯法官所言有意識模仿猶他和新墨西哥法案的話,那它為何不像後兩個法案那樣,就在裡面註明:在華盛頓通過其州法律時就可以選擇帶奴隸制或不帶奴隸制進入聯邦呢?華盛頓法案里沒有這樣的條款。我敢斷定,該法案聰明的制定者們對此省略的唯一原因就是:該法案在奴隸制問題上本沒有效仿猶他和新墨西哥法案的意圖。 不僅華盛頓法案與猶他和新墨西哥法案有顯著區別,內布拉斯加法案同兩者的區別也是顯著的。按照內布拉斯加法案,人民「完全自由地」管理他們自己的內部事務,但是前面的幾個法案都得提交給國會,如果國會不通過,所有的皆無效。而華盛頓法案走得更遠,它以強有力和謹慎的語言,絕對禁止准州立法以設定銀行或以准州的信用辦理借款。這就是我們聽到的被大肆吹捧的神聖的自治權利麼?不是的,法官先生,內布拉斯加法案不是以1850年的什麼法案或華盛頓法案為藍本的。它並非以從亞當到當今的任何法案為藍本。像菲利普所說的拿破崙,內布拉斯加法案是偉大的、陰暗的和與眾不同的。它擁有舉世無雙的獨創性,沒有範本,在地球上連個影子都沒有。 道格拉斯參議員在對我的答覆中說道:實質上他一向認為這個政府是為白人而非黑人所建立的。單從事實上看,我也是這麼認為的。但是,法官的話里有層含義,這層含義是他在內布拉斯加法案問題上犯錯誤(如果有錯誤的話)的關鍵。跡象表明,法官先生對黑人是人這個事實沒有非常明確的印象,相應地他也不知道對於黑人的立法有何道義問題。按照這個觀點,一個新的地區是實行奴隸制還是自由州,就像法官鄰家的農場裡是種菸草還是圈養帶角的牲畜一樣,完全是件無關緊要的事。現在,這個觀點對也好,錯也好,反正相當部分民眾抱有完全不同的觀點是肯定的。他們認為奴隸制在道義上是個極大的錯誤,而且他們對奴隸制的反感不是暫時的,而是永久的。這種反感以他們的正義感為基礎,是不能隨隨便便就應付過去的。這是廣大民眾行動的一個偉大而持久的因素,我認為沒有哪個政治家能泰然地置之不顧。 對於那些在這個法案上反對他的人相互之間意見也並不完全統一這個說法,我們的道格拉斯議員也反對。他提醒道,在我頑強堅持蓄奴州憲法權利中,我和與我合作反對內布拉斯加法案的那些人有很大的不同。他還說,用這麼多方式來反對他是不公平的。他應該記得他在這個法案上使我們吃驚——使我們大驚失色。我們當時如雷灌頂,呆若木雞。我們一陣暈眩,完全一籌莫展。但是,我們一個個奮起給予回擊,抓住一切可以在第一時間夠得著的東西——鐮刀——草叉——板斧,或是屠夫的切肉刀。循著聲音傳來的方向,我們迅速對其形成合圍。他甭想用花言巧語使我們偏離目的,甭想說我們的操練、我們的穿著打扮和我們的武器並不完美和統一。風暴一旦過去,他將發現我們仍然是美國人,對永久的聯邦的忠貞依然如故,對我們家園的永久繁榮依舊一往情深。 最後,道格拉斯法官又招來克萊和韋伯斯特的亡靈來反對我。他倆是偉人,是有偉大貢獻之人。但我哪裡攻擊過他們了?為什麼他們的終生敵人現在卻來利用他們、假借保衛他們來攻擊我——他們的終生朋友?我反對廢除《密蘇里妥協案》,難道他們就曾經同意過?他們同意1850年妥協案,難道我就反對過?他們對聯邦忠心耿耿,我雖才疏學淺,難道我不也是殫精竭慮?克萊和韋伯斯特在內布拉斯加法案問題產生之前就離開人世,我們的道格拉斯參議員憑什麼就說他們若是活著就會站在他那一邊支持他呢?克萊先生是《密蘇里妥協案》的主創者,現在說如果他活著他就會率先違背它,這可信嗎?真實情況是,道格拉斯法官現在是迫切需要輝格黨的支持的,由此他提出了克萊和韋伯斯特的名字以乞求幫助。道格拉斯法官的老朋友們已經棄他而去了,數目之多,已經使其難以為繼了。他來求助於他的自己人,可他的自己人沒有接受。瞧!他現在向外人求助了。 我還想說一句,道格拉斯法官武斷地說1850年的系列妥協案間沒有聯繫,還說伊利諾伊是作為蓄奴州加入聯邦的等等諸如此類的話,是對我國歷史的公然否定。如果我們不知道1850年的系列妥協案是相互依存的,如果我們不知道伊利諾伊是作為自由州加入聯邦的,那我們什麼都不知道。如果這些都不知道,那我們就不知道我們曾經還有過獨立革命,或者不知道還有過華盛頓這樣的領袖。否認這些事就是否定我們的國家原則,或者至少是信條,讓所有的爭論歸於終結。如果一個人硬要一而再再而三地堅持說二加二不等於四,我就不知道還有什麼道理可以奈何他了。只要道格拉斯法官不離開這些前提,我想我是能夠答覆他的。可是他一旦離開這些個前提,我也不能把道理變成一串串布頭,堵住他的嘴。這樣我所能做的就只能是把他託付給剛剛從賓夕法尼亞、俄亥俄和印第安納諸州寄來的7萬封答辯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