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麗史 · 志卷第三十九 高麗史八十五

鄭麟趾 《高麗史》
正憲大夫工曹判書集賢殿大提學知經筵春秋館事兼成均大司成臣鄭麟趾奉敎修。 刑法二。 禁令。 ○聞父母喪若夫喪忘哀作樂雜戱徒一年釋服從吉徒三年匿不舉哀流二千里詐稱祖父母父母死以求暇及有所避徒三年。 祖父母父母被囚而嫁娶者徒罪杖一百死罪徒一年祖父母父母命者勿論妾 三等。 凡決後誣以為誤決淹延其事者 以下直囚四品以下申聞科罪以投匿名書論。 私作*枰{秤}斗在市執用有增 者一尺杖六十一匹七十二匹八十三匹九十四匹一百五匹徒一年十匹一年半十五匹二年二十匹二年半二十五匹三年三十匹流二千里三十五匹二千五百里四十匹三千里。 用*枰{秤}斗尺度出入官物不平入己者一尺杖六十一匹七十二匹八十三匹九十四匹一百五匹徒一年十匹一年半十五匹二年二十匹二年半二十五匹三年三十匹流二千里三十五匹加役流有增 者坐贓論。 妄認公私田井盜貿賣者一畝笞五十五畝杖六十十畝七十十五畝八十二十畝九十二十五畝一百三十畝徒一年三十五畝一年半四十畝二年五十畝二年半妄認未得准妄認財物未得論。 盜耕公私田一畝笞三十五畝四十十畝五十十五畝杖六十二十畝七十二十五畝八十三十畝九十三十五畝一百四十畝徒一年五十畝一年半荒田 一等強加一等。 盜葬他人田笞五十墓田杖六十告裡正移埋不告而移笞三十盜耕人墓田杖一百傷墳者徒一年。 侵巷街阡陌杖七十種植笞五十穿垣杖六十雖種植無防廢不坐主司不禁同罪。 恐 取人財物者一尺杖七十一匹八十二匹九十三匹一百四匹徒一年五匹一年半十匹二年十五匹二年半二十匹三年二十五匹流二千里三十匹二千五百里三十五匹三千里滿二十匹首處死。 斫伐他人墓塋內樹木者一尺杖六十一匹七十二匹九十四匹一百五匹徒一年十匹一年半十五匹二年二十匹二年半二十五匹三年三十匹流二千里三十五匹二千五百里四十匹三千里伐親屬墓內樹者亦同。 於他人田園輒將瓜菓而去者一尺杖六十一匹七十二匹八十三匹九十四匹一百五匹徒一年十匹一年半十五匹二年二十匹二年半二十五匹三年三十匹流二千里三十五匹二千五百里四十匹三千里強將去者以盜論輒食者坐贓論。 知盜詐之贓而故買者一匹笞二十二匹三十四匹五十五匹杖六十六匹徒一年三十匹一年半四十匹二年五十匹二年半知而為藏者 一等。 知人詐欺得物而從乞取者一尺笞二十一匹三十二匹四十三匹五十四匹杖六十五匹七十六匹八十七匹九十八匹一百十匹徒一年二十匹一年半三十匹二年四十匹二年半五十匹三年知而買者 為藏者二等。 應分財物不平者二匹笞二十三匹三十四匹四十五匹五十六匹杖六十七匹七十八匹八十十匹九十二十匹一百三十匹徒一年四十匹一年半五十匹二年。 違方詐療病因取財物者一尺杖六十一匹七十二匹八十三匹九十四匹一百五匹徒一年七匹一年半十五匹二年二十匹二年半二十五匹三年三十匹二千里三十五匹加役流不在收贖之例。 枉征租稅入己一尺杖一百一匹徒一年二匹一年半三匹二年四匹二年半五匹三年六匹流二千里七匹二千五百里八匹三千里有祿者三十匹加役流無祿者二十五匹加役流。 負債不告官司強牽財物過本者一尺笞二十一匹三十二匹四十三匹五十四匹杖六十五匹七十六匹八十七匹九十八匹一百十匹徒一年二十匹一年半三十匹二年四十匹二年半五十匹三年仍勒依元契還主。 故放畜產損食人田苗者一尺笞二十一匹三十二匹四十三匹五十四匹杖六十五匹七十六匹八十七匹九十八匹一百十匹徒一年二十匹一年半三十匹二年四十匹二年半五十匹三年若因走失者 二等 勒償所損。 毀制書及官文書者一尺杖六十一匹七十二匹八十三匹九十四匹一百五匹徒一年十匹一年半十五匹二年二十匹二年半二十五匹三年三十匹流二千里三十五匹二千五百里四十匹三千里詐偽官文書有增 者同亡失及誤毀者 二等。 諸失火者二月一日已後十月三日已前燒野田者笞五十 燒人宅舍財物杖八十贓重者坐贓論 三等故燒官府廟社及私家舍宅財物無問屋舍大小財物多寡徒三年贓滿五匹流二千里十匹絞。 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 故燒人屋舍蠶箔五穀積聚者首處死從者脊杖二十。 以博戱賭錢物者各杖一百其停止主人及出凡和合令戱者亦杖一百賭飮食弓射習武藝者雖賭錢物無罪。 禁鄉部曲津驛兩界州鎭編戶人為僧。 禁京外豪富劫占負債貧人仍為奴婢使喚者。 禁僧人寓宿閭閻。 宰牛人良賤勿論鈒面刑決遠陸州縣充入。 越縣城杖九十州鎭徒一年未越者 一等從溝瀆出入與越同。 景宗元年二月定文武兩班墓地: 一品方九十步。 二品八十步墳高 一丈六尺。 三品七十步高一丈。 四品六十步。 五品五十步。 六品以下 三十步高不過八尺。 成宗元年四月令男子十歲以上著帽。六月正匡崔承老上書曰: "新羅之時公卿百僚庶人衣服鞋襪各有品色公卿百僚朝會則著公 具穿執退朝則逐便服之庶人百姓不得服文彩所謂別貴賤辨尊卑也。 由是公 雖非土產百姓自足用之。 我朝自太祖以來勿論貴賤任意服著官雖高而家貧則不能備公 雖無職而家富則用綾羅錦繡。 我國土宜好物少而 物多。 文彩之物皆非土產而人人得服則恐於他國使臣迎接之時百官禮服不得如法以取恥焉乞令百僚朝會一依中國及新羅之制其公 穿執奏事之時著 靴絲鞋革履庶人不得著文彩紗 但用紬絹。 僧人往來郡縣止宿館驛鞭撻吏民責其迎候供億之緩吏民疑其銜命畏不敢言弊莫大焉。 自今禁僧徒止宿館驛以除其弊。 世俗以種善為名各隨所願營造佛宇其數甚多又有中外僧徒競行營造普勸州郡長吏征民役使急於公役民甚苦之。 願嚴加禁斷令遠而安南安東近而御事都省 劾罪其長吏以除百姓勞役。 禮雲: '天子堂九尺諸侯堂七尺。' 自有定製近來人無尊卑苟有財力則皆以營室為先。 由是諸州郡縣及亭驛津渡豪右競構大屋踰越制度非但盡一家之力實勞百姓其弊甚多。 伏望命禮官酌定尊卑家舍制度令中外遵守其已營造踰制者亦令毀撤以戒後來。 新羅之季經像皆用金銀奢侈過度終底滅亡使商賈竊毀佛像轉相賣買以營生產近代餘風未殄願嚴加禁斷以革其弊!"三年始定軍人服色。六年正月敎: "自二月至十月萬物生成之時禁放火山野違者罪之著為例程。" 顯宗元年禁僧人奴婢相爭又禁僧尼釀酒。三年禁市賣綾絹扇。敎曰: "比見沙門衣服漸盛奢僭與俗無異令有司定其服式!"四年三月敎曰: "禮雲: '伐一樹不以時非孝也。' 史雲: '松栢百木長也。' 近聞百姓斫伐松栢多不以時自今除公家所用外違時伐松者一切禁斷!"五年禁民佩匕首。八年正月令中外官吏捕故燒人家竊取財物者復禁人舍家為寺婦女為尼。十二年六月司憲台奏禁諸寺僧飮酒作樂。七*年{月}復禁寺院釀酒。九月禁黃州世長池及龍林麓漁樵。十四年五月司憲台奏: "百官於朝會 膝私語或單拜起居 * 班行殊失朝儀請加嚴禁!" 從之。十六年四月禮部奏: "准御史台格: '兩班員吏於朝門街衢公處以私禮拜伏者隨卽 罪。' 謹按禮記'君子行禮不求變俗。' 又雲: '修其敎不易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  非禮無以辨上下長幼之序。 如御史台新格卑幼之於尊長何以致敬何以辨位請於朝廟禮會班行切禁私禮拜伏外任便為宜。" 從之。九月御史台請禁中外民庶衣服器物龍鳳紋樣從之。十八年八月禁僧服白衫* 頭袴綾羅勒帛旋 衫皮鞋彩冒笠子冠纓。十九年二月敎曰: "僧尼 誘愚民鳩聚財物輸以驛馬害莫大焉令官司嚴加禁斷!"二十二年判: "立春後禁伐木。" 靖宗九年四月禁中外男女錦繡銷金龍鳳紋綾羅衣服。十一年復禁人佩匕首。 文宗八年以將作監商人故燒官炭庫判決脊杖二十鈒面配島。三十一年判: "三伏內禁工作。"三十二年十月中書門下省請依宋制禁臣民著梔黃淡黃色衣從之。 肅宗六年六月詔曰: "金銀天地之精國家之寶也奸民和銅盜鑄自今用銀甁皆標印違者重論!"禁男女僧尼群聚萬佛會及舍家為寺。 十年十一月睿宗卽位詔曰: "朕聞民*閒買賣所用米谷及銀品甚惡故前代以來以嚴法禁之而至今未見其懲戒者。 蓋奸猾之類不畏法禁惟利是求乃以沙土和米銅鐵交銀以眩惑愚民甚非天地神明之意民之貧困實由於此可懲之以法。 然堯舜 衣冠民不犯法刑措不用比屋可封朕甚慕焉。 庶幾內外軍民工商雜類改心革慮遷善遠罪則自然刑罰淸而德敎洽矣富壽之業*大平之風豈難致哉如有不識此意故有違犯者必罰無赦。" 仁宗九年五月停內外錦繡工作限十年禁庶人羅衣絹袴騎馬都中及奴隸革帶。六月陰陽會議所奏: "近來僧俗雜類聚集成群號萬佛香徒或念佛讀經作為詭誕或內外寺社僧徒賣酒  或持兵作惡 躍游戱亂常敗俗請令御史台金吾衛巡 禁止!" 詔可。 毅宗元年御史台奏: "當兩界軍資輸運時諸宮院權勢齎品惡匹* {段}布貨及絲銀就兩界依付當道別常高價納之收價於西南西南兩界之民俱受其弊。 今後兩界兵馬使及台監按察使推考執送別常不能禁者及指揮者 科罪!"二十二年三月敎曰: "昔周王卑服卽康功漢帝器不雕鏤朕切慕焉。 近見內外公私奢侈成風衣服必用錦繡器皿必用金玉甚乖寡人節儉之意。 自今內外所司痛行禁斷!" 明宗三年四月執奏李義方置平斗量都監斗升皆用 犯者 配於島未踰年復如初。十一年七月宰樞重房台諫會奉恩寺定市價平斗斛犯者配海島。十八年三月制曰: "京人於鄉邑盛排農場作弊者破取農場以法還京。 道門僧人諸處農舍冒認貢戶良人以使之又以 惡紙布強與貧民以取其利悉皆禁止。 凡供御物膳各因土宜隨卽進獻其餘玩好熊虎豹皮無以勞民征取密進又無以驛路贈送私門!"二十二年五月制曰: "古先哲王之化天下崇節儉斥奢靡所以厚風俗也。 今俗尙浮華凡公私設宴競尙夸勝用谷粟如泥沙視油蜜如瀋滓徒為觀美 費不 。 自今禁用油蜜果代以木實小不過三器中不過五器大不過九器饌亦不過三品。 若不得已而加之則脯 交進以為定式! 有不如令有司劾罪。"二十三年三月御史台禁用和租雜米。二十四年四月御史台奏: "近來主試者例請兩府及賓僚宴於其家競事奢侈 費甚廣請禁之!" 從之。 神宗二年二月禁工匠著 頭。 高宗十九年五月禁衣食器皿華侈。三十三年五月禁端午 千鼓吹之戱。十一月始禁棺槨飾金箔。 元宗元年二月御史台榜曰: " 上員衣冠不稱者僧人笠子不中者及賤隸騎馬朝路者一依前判禁之不從令者收付所司。"二年五月京市署奏: "今市肆物價 貴不可不禁今宜折定物價違者按律科罪。" 從之。 忠烈王元年六月大司局言: "東方木位色當尙靑而白者金之色也。 國人自著戎服多 以白紵衣木製於金之象也請禁白色服!" 從之。非父母忌齋禁往寺社。四年二月令境內皆服上國衣冠。 三月都兵馬使據判出牒雲: "大朝令諸路斷酒國家亦宜行之。 聖節日上朝使臣迎接內宴燃燈八關不可無酒令良 署供進國行祭享醮酒良 署亦別建造釀都祭庫燒錢色傳請供設此外公私一皆禁斷。 如有違者有職者罷黜無職者論罪閭里有私釀飮之屬部官比長等知而不告者論罪。 已釀之酒限今月二十一日盡用已造之曲限今月皆納右倉倉給其直外方亦令按廉安集使限日禁斷曲亦納官官給其直輸於右倉。"十一月王下旨: "紅大燭闕內所用凡婚姻喪制一皆禁斷!"八年九月王 於忠淸道行從都監禁油蜜果及遠道守令來謁。九年正月監察司張榜曰: "兩班* {諂}媚權貴非族長而皆拜於下自後拜與受者皆罪之。 又禁扈從群臣相顧笑語及以朝服徒行。 庶人乘馬見大官不下者取其馬送典牧司。"五月禁州郡吏民征銅監察司禁 千戱。十一年三月下旨: "外方人吏等以所耕田賂諸權勢干請別常謀避其役者有之今後窮推還定又公私處久遠接居人內人吏之避役者勿論久近皆還本役。"十二年三月下旨: "今諸院寺社忽只鷹坊巡馬及兩班等以有職人員殿前上守分遣田莊招集齊民引誘猾吏抗拒守令以至 攝差人作惡萬端下界別銜不能懲禁。 且東西兩班及有官守散官等依附別常外方下去侵害殘民今後窮推執送於京推征宿債與者貸者俱存方許聽理農時則一禁與者貸者俱沒執傳傳文契征督族類者官收文契勿令征給!"十三年四月禁市中合鑄銀銅。十四年四月監察司榜曰: "國家連因旱乾禾穀不登無識之徒因祭松岳群飮山谷因緣失行者有之故法司已曾論請受判。 然禁防稍弛今復盛行。 且露衣 笠兩班妻郊外之服今嗇夫奴隸之妻亦皆著之尊卑無別。 自今一皆禁斷違者犯物沒官重論其罪。 僧徒及奴僕雜類騎馬公行朝路無所畏忌或走馬踏殺行人。 自今攸司捕捉監禁犯人論罪送馬於典牧。 若本主不能敎令奴隸犯禁者 與其主論罪。" 又榜: "差遣外官稽留不發迎來騶從到京久留其弊不 不卽發行者論罪申聞。"十月禁六品以上徒行品官拜階下者。二十一年十二月禁閭巷儺。二十二年正月監察司言: "無賴之徒擅殺牛馬非時放火山野燒殺物命有違好生之德請禁之。" 從之。二十五年九月復禁白衣笠。三十三年禁僧同雪笠大禪師大德已上著八面八頂笠圓頂笠違者罪之。 忠宣王二年傳旨: "迎駕山台已有禁令毋復為之。 公私宴油蜜果絲花 皆禁之違者痛治。"三年四月禁祭紺岳山。 時尙鬼公卿士庶皆親祭紺岳或有過長湍溺死者憲司上* 禁之。四年六月禁人不用子母法追征私債。九月置僧人推考都監禁諸寺勸化僧來集京師聚錢財肆為穢行者。 忠肅王元年五月禁擊球 千。三年三月禁有職人及僧人商販。十二年二月敎曰: "近者紀綱不振惡小成群奪人財物* {淫}人婦女攘宰牛馬人甚怨 仰司憲巡軍體察究理! 山林川澤與民共利近來權勢之家自占為私擅禁樵牧以為民害仰憲司禁約違者治罪。 不畜 豚宰殺牛馬甚為不仁自今畜養 豚鵝鴨以備賓祭之用宰殺牛馬者科罪! 州縣吏有三子者毋得剃度為僧雖多子* {須}告官得度牒許剃一子違者子及父母俱治其罪!"後八年五月監察司 示禁令: "一今國有大喪理宜禁酒若有群飮歌舞者有職征布七十匹白身決杖七十七四鄰知而不告征布五十匹。 一各司新舊之禮侈靡日增以至司外供設招引雜客歌舞喧譁今後一禁凡所用金銀酒器屛簇褥席等物亦令禁之犯者痛治。 一巫覡之輩妖言惑眾士大夫家歌舞祀神 染莫甚舊制巫覡不得居城內仰各部盡行推刷黜諸城外。 一各戶奴婢役之甚苦在所矜恤或有病不肯醫治 諸道路死又不埋轉相曳 肉 群狗誠為可憐今後以重法論。 一近年禪敎寺院住持利其土生專事爭奪以致 壞寺宇甚者犯奸作穢曾莫之恥今後禁理。 一城中婦女無尊卑老少結為香徒設齋點燈群往山寺私於僧人者*閒或有之其齊民罪坐其子兩班之家罪坐其夫。 一公私賤口 不許城中乘馬。 一僧人不許雜居閭里及齎願文亂行勸化。 一古者葬先遠日所以禮葬今士大夫例用三日葬殊非禮典。 又有不躬廬墓以奴代之焉得為孝 宜禁之。 犯者科罪。" 忠穆王元年五月禁端午擲石戱。整理都監狀: "宦官族屬及權勢之家于田地沃饒處爭設農莊奸吏因緣用事奪占人田劫取牛馬今後推考痛懲。 又招引流移人吏及官寺奴婢驛子群聚作黨長利稱名借貸平民倒換文契利中生利今後將所納物色還其本主收文契依例決罪。 又憑依宿債怯良人為奴婢使喚者依前判賤口役價一年五升布三十二匹半例計征還償悉皆免役。 行省三所忽只巡軍波吾赤投屬成黨橫行者推考收取差帖還本定役。 各衙門公 田收取人等非處橫行作弊者收馬匹各驛定屬。 國制內乘鷹坊投屬人 皆革罷令各縣別抄及貢戶定役。 今忽只等冒受賜牌遣無賴人將在逃人陳荒田計年征之其弊莫甚今後禁之。 田地收租人等每年一田四五度征* {斂}使百姓失業流移者頗多今後窮推械送於京。" 恭愍王五年六月下敎: "鄉驛吏及公私奴隸規逃賦役擅自為僧戶口日蹙自今非受度牒者毋得私剃!"十二月禁中外漁獵。七年四月都評議使上言: "比來按廉守令紀綱不立諸道鄉吏縱逞其欲。 點兵則不及富戶收租則私作大斗匿京丁為其田聚良人為其隸誅求於民靡有紀極。 宜令御史台及諸道按廉使究其元惡者車裂輕者杖流。" 從之。八年四月重房言: "自古緇流不得入闕門今崇信佛法出入無防請禁之。" 從之。十二月禁人擅為僧尼。十年御史台禁僧入市街。二十年十二月敎曰: "無故宰殺明有禁令市井無賴之徒州郡公* {須}伎會之家必用屠宰有乖禮典所在官司比附前例痛行禁斷!"二十一年十一月禁圓丘及諸祭壇山陵鎭山裨補田獵又禁養鷹。二十三年五月禁效胡剃額。 辛禑元年二月敎曰: "人不知儉侈用傷財今後如燒酒錦繡* {段}匹金玉器皿等物一皆禁斷雖婚姻之家止用紬紵務從儉約以成風俗。 閒散之人託名各愛馬稱為通糧規避 役致使齊民勞逸不均。 今後司憲府巡問按廉所在官司盡行推刷以當差役。"三年二月立防於各道要衝以 流移戶口。五年正月門下府郞舍上* 曰: "東西北面境連異土尤宜 弊存恤。 近者守令受京都相識所屬布帛分諸民戶徵收米谷或換軍* {須}傳次輸運民不忍苦流徙異土。 願自今一皆禁斷違者送布人及守令憲司申聞科罪米布屬軍* {須}。 且元帥所統軍官常騎馬陪行馬不休息因而困斃。 願自今城內毋率騎從又禁兩府門外迎餞!"十二年八月禁僧乘馬王國師乃許乘驢。十四年三月司憲府禁編髮胡笠。六月敎曰: "近來權奸用事招納賄賂奔競成風女謁盛行廉恥道喪仰司憲府痛行禁斷。"八月憲司上* : "一各司各成眾愛馬求請及外官員饋謝一皆禁止如有違者與者受者以不廉論。 一權勢之家反同稱名競為互市凡珍異之物無不征* {斂}民甚苦之自今一切禁止違者痛繩以法。" 恭讓王元年憲司上* 曰: "葬者藏也所以藏其骸骨不暴露也。 近世浮屠氏* {茶}毗之法盛行人死則舉而葬之烈焰之中焦毛髮爛肌膚只存其骸骨甚者焚骨揚灰以施魚鳥乃謂必如是然後可得生天可得至西方也。 此論一起士大夫高明者亦皆惑之死而不葬於地者多矣嗚呼! 不仁甚矣。 人之精神流行和通生死人鬼本同一氣祖父母安於地下則子孫亦安不爾則反是。 且人之生世猶木之託根於地焚其根株則枝葉凋悴燒其枝葉則根株亦病矣安有發榮滋長之理乎此愚婦之所能知也。 聖人制以四寸之棺三寸之槨猶恐其速朽* {斂}衣數十襲猶恐其或薄也置谷棺中猶恐其 蟻之或侵也。 送終之禮如是而反用裔戎無父之敎可謂仁乎願自今一切痛禁違者論罪!"司憲府出榜禁胡 行揖禮。二年四月籍京市工商其寓居隱漏不付籍者主客論罪。三年三月中郞將房士良上* : "一書雲: '不貴異物賤用物民乃足。' 我朝只用土宜細紵麻布而能多歷年所上下饒足今也無貴無賤爭貿異土之物路多帝服之奴巷遍後飾之婢。 願自今士庶工商賤隸一禁紗羅綾* {段}之服金銀珠玉之飾以弛奢風以嚴貴賤。 一人家子孫或家貧無錢以錦褥綾衾之未辦皮幣衣服之未備淹延歲月婚姻失時甚至父母亡而或托族屬或依奴婢。 因此失禮幾敗人倫者往往有之。 願自今婚姻之家專用 布一禁異土之物如有仍行舊弊者以違制論。 一鍮銅本土不產之物也願自今禁銅鐵器專用瓷木以革習俗。 一書雲: '令出惟行。' 若令出而不行則國非其國矣。 今也令非不嚴也征商之徒什伍成群牽牛帶馬懷金挾銀日趨異域驢 駑鈍之物遍於國中。 願自今潛行越江賣牛馬者及將官印之馬賣彼不還者以違制加刑。 一西伯為池堀得死人之骨。 西伯曰: '葬之。' 吏曰: '此無主之骨何必葬為 ' 西伯曰: '有天下者天下之主有一國者一國之主寡人固其主矣。' 更以衣槨葬之。 天下聞之曰: '西伯澤及枯骨。'  於人乎是知八百年帝周之 實原於文王一念之仁豈不美哉今都城四門之外一國大小臣民先人之* {冢}存焉芻者暴之獵者火之或逼為菜圃或耕為粟田嗚呼! 凡厥孝子仁人得不覩此而 其 乎願自今凡墳* {冢}所存差定山直使之蕃茂。" 王納之。五月禁商賈私持金銀牛馬賣買上國。七月都評議使司上書曰: "凡國家利害軍機重務及告發奸狀者* {須}要明注日月指陳實事其暗投匿名書及造言興謗攬亂國政者令憲府法司嚴加體察敗露被劾者無問宗親貴戚不待啟聞直收職牒鞫問論罪。" 王許之。都堂啟請禁巨家世族用金銀寫經。命使臣宴享外油蜜果一皆禁止。復禁婦女往來佛宇。四年二月人物推辨都監上書: "一凡告官訟奴婢者 於都監聽候陳訴不得於私門爭訟違者論罪。 一凡訟奴婢者其事不直除兩府以上申聞科罪外奉翊以下就便鞫問如有沮毀公事者依律論罪。"三月憲司上* 言時事: "一擅入宮殿門旣有其律見今宮門不嚴大小員將引伴 奴隸無時出入甚至雜亂或有司門者阻當反致陵辱無有懲禁。 至如御殿宴享賓客臨朝聽政之際僕從雜類 入混雜朝儀不肅若不嚴切禁理誠為未便。 願自今除特奉宣喚及應直宿衛人員啟 公事官吏外其餘閒人毋得擅入其應入者二品以上將引根隨人二名四品以上一名其餘毋得將引輒入違者治罪車沙兀及各門把直人員不能禁御者幷罪之。 一都城之虛實系乎人家之多少自辛丑年後人家半為空基。 強者多兼幷反為谷田弱者無容膝之地雖欲造家焉能得乎。 是故民居日 誠不可不慮也。 乞令開城府踏驗空基 其主定基造家若於期限內不肯營造將兼幷之基以給自望造家者則戶口日增矣。 其受田而不造家者空家而不接者壞家而為田者痛繩以法! 一醫官之設本為民生近來醫業之人居官食祿不顧其任妄自尊大出入自尊人有告疾雖呼而救之非豪富之家自不往救甚非先王分職之意也。 自今一切患病之人奔告請救醫官似前自尊不卽奔救者許諸人陳告痛行以法。" 盜賊[捕盜附]。 ○應犯竊盜滿五貫處死不滿五貫脊杖二十配三年不滿三貫脊杖二十配二年不滿二貫脊杖十八配一年一貫以下量罪科決女免配。 竊盜一匹杖六十二匹八十三匹九十四匹一百五匹徒一年十匹一年半十五匹二年二十匹二年半二十五匹三年三十匹流二千里三十五匹二千五百里四十匹三千里。 同居卑幼將人盜己家財以私輒用財物論加二等凡人 常盜一等盜 麻小功親 一等大功親 二等周親 三等。 犯盜配所逃亡者刑決鈒面配遠陸州縣。 諸投化人犯盜配南界水路不通州縣。 顯宗七年十月敎: "南界強盜頗多令諸州縣嚴加追捕。" 肅宗七年判: 捕盜贓物現告者以贓物分半給之。內外強竊盜知認捕捉者有職次第職無職許初職不應受職人賜物僧人則寺職賤人放良不監 者內則五部員吏別監里正外則色員長吏將校衙前決罪許接人囚禁罪之。 睿宗七年判: "大府寺賊捕捉者為先錄用以勵後人。" 仁宗二年判: "羅城內外群聚強盜捕捉者許加職。" 忠宣王二年傳旨曰: "巡軍府本為捕盜而設民*閒鬪 宰殺牛馬等事皆可理之。 其餘土田奴婢事 勿理以巡綽為事。" 軍律。 ○睿宗元年正月都兵馬使奏曰: "頃者東蕃之役軍令不嚴故將帥無敢力戰卒伍亦皆奔潰屢致敗績。 書雲: '左不攻於左右不攻於右汝不恭命用命賞於祖不用命戮於社予則 戮汝。' 昔孫武殺寵姬二人西破強楚北威齊晉莊賈失期穰 斬之燕晉之師聞之而退。 李靖兵法曰: '善為將者必能十卒而殺其三次者十殺其一。 故* {須}百殺十人千殺百人以嚴其令然後眾心一矣。' 伏見辛亥戊午年*閒顯廟行師之令曰: '初當訓勵時不至者勿論官職高下杖脊十五二次不至者及進退失伍者或持卜筮訛言以惑眾者誤墜失兵仗者隊正以下聞令不傳及傳之而不行者為卒雖救其上不能使免者或私泄謀於敵或敵入軍中知而不告者皆杖脊二十發兵而不及期者有亡走心或臨敵不戰或當戰妄動者士卒不從其將節制者兵仗器械拋 敵中者為卒不救其上以致敗沒者見戰者危急以非己部伍不救者奪人弓劍爭人首級者將軍將校臨陣不戰或亡入軍中或言降於敵者或陣而不能拒 敵衝突者皆斬其投降於敵者籍其家 其妻子敵自降不告而妄殺者斬。' 願遵此令以勵軍士! 但敵自降不告而妄殺者不宜斬請杖二十!" 從之。 時國家有東征之議故申明軍法 。 恤刑。 ○諸流移人未達前所而祖父母父母在鄉喪者給暇七日發哀周喪承重亦同。 諸婦人在禁臨產月者責保聽出死罪產後滿二十日流罪以下滿三十日。 諸犯死罪在禁非惡逆以上遭父母喪夫喪祖父母喪承重者給暇七日發哀流徒罪三十日責保乃出。 諸流移囚在途有婦人產者 家口給暇二十日家女及婢給暇七日若身及家口遇患或逢賊津濟水漲不得行者隨近官每日驗行堪進卽遣若祖父母父母喪者給暇十五日家口有死者七日。年七十以上父母無守護其子犯罪應配島者存留孝養。 顯宗九年閏四月門下侍中劉瑨等奏: "民庶疫 陰陽愆伏皆刑政不時所致也。 謹按月令'三月節省囹圄去桎梏無肆掠止獄訴四月中氣挺重囚出輕系七月中氣繕囹圄具桎梏斷薄刑決小罪。' 又按獄官令'從立春至秋分不得奏決死刑若犯惡逆不拘此令。' 然恐法吏未盡審詳伏請今後內外所司皆依月令施行!" 從之。 德宗三年七月敎曰: "省刑部奏 斬絞之文: '法在必誅然罪疑惟輕惟刑之恤。' 前王之令典其 家主及謀殺人強盜者杖流無人島縱犯強盜傷人持杖以下罪竄有人島。" 於是京城 死六十九人。 文宗元年八月尙書刑部覆奏死刑。 王曰: "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再生。 寡人每聽死囚必待三覆尙慮失其情實 有寃枉欲訴無路飮恨呑聲可不痛哉其審愼之!"二年正月制: "犯罪配鄉人若有老親權留侍養親沒還配。"十六年二月制曰: "刑政者民命攸系古先哲王惟刑是恤。 朕 追古訓愼選刑官猶懼不得其人以致寃枉。 自今必備三員以上然後訊鞫囚徒以為定製。"二十年七月制: "諸官人歸鄉者充常戶諸因畏懼致死者以絞論有乖於義皆除之。"三十三年江陰縣有一盲謀奸人妻因殺人當死依律文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例論 死配島。 肅宗十年判: "進士雖無蔭凡輕罪贖銅唯犯偷盜* {諂}曲強姦鬪傷人依律斷罪。" 睿宗元年七月詔曰: "乙亥年犯惡逆流配者宜各量移 用緣坐沒為奴隸者免之其不屬賤者 加撫恤其僧徒犯奸永充鄉戶經赦不原幾乎苛法宜令有司 察 充軍役。 其中外法司問罪雖有明證必三 問以為常所犯非深重者因而致死其於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之意何自今法司體朕欽恤之意其已伏罪者無論輕重不必 問!"六年判: "依月令'孟夏之月出輕系仲夏之月挺重囚'之說四月保放輕囚五月重囚緩枷 以為永式。" 仁宗元年淸州有人因救父殺人。 判雲: "事理可恕除入島只移鄉。"二年判: "推問罪人不審罪之輕重使無識杖首慘酷結縛官吏習以為常亦不禁之使無辜殞命今後台省內侍員當四季監獄時按問隨卽科罪其杖首亦令囚禁決罪移充苦役!"九年判: " 訊罪人多般亂杖衝刺使不忍其苦誣服致死今後凡諸囚訊問不敢移時其犯輕罪者勿用非法 訊。"十四年五月詔曰: "今法官論殺牛者准殺人之罪鈒面配島此非律文本意自今以本罪罪之。"判: "無養獄囚徒官給贓贖錢以饌之。"十六年判: "八十以上及篤疾人雖犯殺人除杖刑配島。" 明宗十八年三月制曰: "盜賊殺人外其餘囚徒平決免放勿令滯獄。"二十三年四月詔曰: "比來掌刑之官不能率職使無辜之民久在囹圄寃抑未伸以致干文失次。 時令不調未知異日將為何變其令憲台審治寃獄皆原之。" 恭愍王六年十二月王曰: "人命至重絶不復續。 聞決事官多枉刑致死自今有枉刑者都評議使御史台科罪申聞刑部重刑依古制申聞。"十二年五月敎曰: "刑罰失中民怨所萃今後中外之囚毋得寃滯刻日* 理期致平允。"密直提學白文寶上箚子曰: "春為喜神秋為怒神若喜神一 歲功不成。 方春夏時輕刑固宜放免重刑亦宜 等量決速出至三四月五六月停務大 則待冬節謀危社稷不在此限。"二十年十二月敎曰: "罰懲非死民極於病。 比來中外官曾不恤刑旣杖且贖民何以堪自今毋得 行杖贖如有違者許諸人赴官陳訴倍數征還。 刑罰明有條例不宜輕重出入自逆臣擅柄凡用笞杖必中虛怯旣貶之後陰囑管押之人中路殺之深為慘毒。 今後中外執法官吏敢有如此者都評議使申聞斷罪。" 辛禑元年二月敎曰: "刑法聖人所恤三代以上罪不相及刑簡而民不犯秦用峻法反不勝理。 仰都評議使申 司憲府典法司都巡問按廉使詳究情法毋用律外之刑。 徒役有年限其已滿者放免禁錮作賤亦宜根究以聞!"二年七月禑曰: "諸州流配之人與妻子南北異居豈無思怨。 酌其輕重可赦者釋之不赦者從便宜量移遣妻子同居!"九月以金義殺使奔元下母妻於巡軍將殺之。 憲司上言: "義雖叛逆婦女何知請勿殺!" 乃沒為尙州官婢。六年五月憲府上* 曰: "凡大 必三復奏君臣同議斷決者乃先王之成憲。 而今中外官吏斷大 皆不奏聞擅決遂致無辜殞命感傷和氣。 請自今中外大 所在官吏具報都堂擬議以聞施行。" 禑納之。十四年六月敎曰: "刑罰輕重當有定法近來中外官司出入由己致令平民寃抑無告召傷和氣實為憐憫。 今後中外官司務加矜恤毋致寃枉。 其杖與贖毋得 行其徒役沒官為奴婢年限已滿者放遣。" 恭讓王元年十二月都評議使司啟: "自立春至立秋停死刑在京五覆啟在外三覆啟方許斷罪事干軍機及叛逆不在此限。"憲司上* 曰: "書曰: '罰不及嗣。' 傳曰: '罪人不 。' 故舜極 而相禹武王誅紂而封武庚卽天地生物之心也。 至於近世殺人如飮食滅人之族猶恐其有後不仁甚矣。 願自今凡有罪者法三代盛王之制妻子無隨坐以示盛朝不忍之政。"四年三月憲司上* 曰: "典獄罪人所聚 氣蒸染疾病易生死非其罪甚可恤也。 乞醫官一員六朔相遞全仕典獄每日察病囚證候劑藥救療以備橫禍又令刑曹正佐郞一員於月令內幷下提牢官考察獄官醫員勤慢。" 訴訟。 ○睿宗十七年判: "凡父祖田無文契者適長為先決給。" 恭讓王三年十月郞舍上* 曰: "殿下卽位首革私田之弊明立差科肅淸訟源誠三韓風俗之萬幸也。 但有民口者本無限際又謂之私財爭訟萬端有甚於爭田之弊也。 歲在丁未元朝遣闊里吉思平章本朝儀制一皆革正幷舉一國之爭田民者推 明正。 而尙有更改之煩故丙申年宣旨一款內忠烈王丁未年以前事雖祖業田土人口毋得爭訟又以五決從三三決從二每降宣旨以 爭訟之風。 頑貪未革爭訟* 起而聽之者亦媚於權勢牽於朋比不論前判所禁又不 事之是非互相更改而簿書山積爭訟無窮至於骨肉反為仇 多興謗毀之俗而無敦篤之風和氣不達妖 屢警此殿下之深慮也。 今縱令都官每衙朝獻課訟者雲屯頗有積年未決者豈可以都官遽絶其寃訟乎。 伏惟殿下命立別司擇其才幹明正授以其任幷及主掌官仍令台省各一員為之考察。 自今限三年除丁未年前事五決之三三決之二及戊辰年以後辨正都監決外皆令限日納狀推明以解寃濫以正風俗。 但令遠方人等取正於京師則往還之勞留京之苦必有含寃未告者矣命考察台省中一員幷主掌官分遣各道立司中央大官令觀察使擇其守令之可任決訟者幷差 決。 凡京外訴訟者如有僥倖妄告卽令考察官照以竊盜計民多少輕重論罪聽訟或徇於人情顚倒是非者亦從重論。 其在京外不告限內者及限內已決正者皆不許更考違者俱以判旨不從論罪。" 從之。四年二月人物推辨都監定決訟法: "一近年以來戶口法弊有戶口者失於兵亂權奸之輩 知其然拘占良民妄稱父祖奴婢被拘之人訴良無據官司亦不能辨淹延歲月寃抑滋甚以傷和氣自今訴良者雖無良籍其賤籍不明者良之本主雖無賤籍累代驅使明白者決給在前載未辨帳者亦當良之。 一凡公私奴婢決斷文案分作二本一給其主一置於官以憑考驗永為恆式。 一丙申年前無爭訟明文丁未年前事及戊辰年以後辨正都監及都官已決者不許陳告五決從三度三決從二度一依判旨不動其決數雖多不 兩邊文證假決者不在此限妄告者反坐。 一凡告官訟奴婢者 於都監聽候陳訴不得於私門似前爭訟違者論罪。"都官上書曰: "國家創製立法設官分職各有攸司凡事之難者當理處決。 歷年旣久隨事弊生弊之巨者無若爭訟。 以今日納司文契觀之皆援自變量百年*閒玄遠事跡則知訴訟所由古矣。 近來人不習法先王法制 然莫知訟者由是而背理聽者以之而致疑若不更新條令習人耳目則爭訟之弊未易遽革。 今遵先王判旨內事意附以一二淺見條列於後。 一爭訟者或相爭或訴良多者十餘年小者不過五六年。 官司雖得正決強者仍執而不許弱者寃抑而更訴以致爭訟日繁奸偽日滋。 願自今決後仍執者免賤不放者令刑曹接狀推考痛行禁理! 一凡相爭及訴良者契卷豈皆均敵必有一正一邪之辨*閒有奸貪之輩冒謂誤決還受原卷不一二年飾辭更呈以致爭訟曲直循環無窮。 願自今決絶後其不正文契令憲司推考以防紛爭。 一近年以來貪風未 爭奪愈起援引久遠為謀百端爭訟盈庭聽者不能兼聽簿書連屋觀者不能遍觀以致辨析訛誤訴訟未 。 願自今擇告狀年月久遠者一房各十件合議出榜以簡辭訟其出榜已決者屬議充數! 一辛丑冬賊犯京城公私文卷亡失殆盡奸凶 緣擬生爭端。 或無契籍者冒受許文或實有原卷者反為無文以致眞偽難 決絶未當。 願自今無辛丑年爭訟明文者不許陳告! 一偽朝十六年*閒大小人員希望恩德權奸所贈奴婢其一族還受為要妄稱合執亂雜呈省。 今後告者無傳繼明文一皆禁斷。 一奴婢爭訟所起多原於合執願自今財主未分奴婢合執者或分執而不均者許人陳告! 一父祖奴婢為人所有其子孫能爭訟得決者理合全執願自今其它使孫不與同訟者一禁爭望! 一無子息者因一時喜怒將自己奴婢互相贈與後日爭端由茲以興。 願自今無子息人員已許他人奴婢更與他人者具錄辭緣告官然後方許成文! 一凡奴婢被奪陳告爭訟其執持者利於役使多方規避。 願自今不曾對辨者京中限三朔外方限五朔給暇原告以沮奸 ! 一凡告官爭訟兩邊文契披閱問備言辭窮盡得失明白然後出等掛榜其中奸惡者將欲延援面對官員 毀百端。 願自今如此等人令憲司將兩邊文契辨明是非如其正決痛懲 毀者若有違誤責及官吏!" 從之。 奴婢。 ○昔箕子封朝鮮設禁八條: "相盜者沒入為其家奴婢。" 東國奴婢蓋始於此。 士族之家世傳而使者曰私奴婢官衙州郡所使者曰公奴婢。 年代愈遠漸至蕃盛。 於是慮其爭奪之相尙兼倂之日滋設官以理之其禁防甚嚴。 夫東國之有奴婢大有補於風敎所以嚴內外等貴賤禮義之行靡不由此焉。 高麗奴婢聽理之法可采者多矣故於刑法志幷附焉。 奴娶良女主知情杖一百女家徒一年奴自娶一年半詐稱良人二年。 公賤年滿六十放役。 凡公私奴婢引誘逃亡放賣他人者一度歸鄉再度充常戶。 成宗元年六月正匡崔承老上書曰: "本朝良賤之法其來尙矣。 我聖祖創業之初其群臣除本有奴婢者外其它本無者或從軍得 或貨買奴之。 聖祖嘗欲放 為良而慮動功臣之意許從便宜至於六十餘年無有控訴者逮至光宗始令按驗奴婢辨其是非。 於是功臣等莫不嗟怨而無諫者大穆王后切* {諫}不聽。 賤隸得志陵轢尊貴競 虛偽謀陷本主者不可勝紀光宗自作禍胎不克 絶至於末年枉殺甚多失德大矣。 昔侯景圍梁台城近臣朱 家奴踰城投景景授儀同。 其奴乘馬披錦袍臨城呼曰: '朱 仕宦五十年方得中領軍我始仕侯王已為儀同!' 於是城中 奴競出投景台城遂陷。 願聖上深鑒前事勿使以賤陵貴於奴主之分執中處之。 大抵官高者識理鮮有非法官卑者苟非智足以飾非安能以良作賤乎惟宮院及公卿雖或有以威勢作非者而今政鏡無私安能肆乎幽 失道不掩宣平之德呂后不德不累文景之賢。 唯當今判決務要詳明 無後悔! 前代所決不* {須}追究以啟紛 。"五年七月敎: "凡隱佔人逃奴婢者依律文一日 三尺例日征布三十尺給本主日數雖多毋過元直奴年十五以上六十以下直布百匹十五以下六十以上五十匹婢年十五以上五十以下百二十匹十五以下五十以上六十匹。"六年七月敎: "放良奴婢年代漸遠則必輕侮本主今或代本主水路赴戰或廬墓三年者其主告於攸司考閱其功年過四十者放許免賤若有罵本主又與本主親族相抗者還賤役使。" 顯宗四年判: "還賤奴婢更訴良者杖之鈒面還主。" 靖宗五年立賤者隨母之法。 文宗三年判: "公私奴婢三度逃亡者鈒面還主。" 仁宗十年判: "無後人奴婢屬官。十三年禁奴婢代身僧。"十四年判: "私奴婢背主因而有恨自縊者勿罪其主。" 忠烈王四年禁公私奴婢放良。五年七月下旨: "今後奴婢相訟駕前申呈及紫門敎授判付一皆除之。"十一月收還諸臣受賜官奴婢屬都官。九年九月令賤者隨母無論判前後。二十四年正月敎曰: "一近來壓良為賤者甚多其令有司劾其無文契及詐偽者罪之! 一不念公理的望外官奴婢冒受賜牌者一切禁斷! 一兩班奴婢以其主役各別自古未有公役雜* {斂}今良民盡入勢家不供官役反以兩班奴婢代為良民之役今後一禁! 乃至奴妻婢夫任許其主。"二十六年十月闊里吉思欲革本國奴婢之法王上表略曰: "昔我始祖垂誡於後嗣子孫雲: '凡此賤類其種有別愼勿使斯類從良若許從良後必通仕漸求要職謀亂國家若違此誡社稷危矣。' 由是小邦之法於其八世戶籍不干賤類然後乃得筮仕。 凡為賤類若父若母一賤則賤縱其本主放許為良於其所生子孫卻還為賤又其本主絶其繼嗣亦屬同宗所以然者不欲使終良也。 恐或有逃脫而為良雖切防微而杜漸亦多乘隙而發奸或有因勢托功擅作威福謀亂國家而就滅者益知祖訓之難違猶恐姦情之莫御。" 三十四年忠宣王復位敎曰: "一外方奴婢各有本役權勢之家冒受賜牌宜一切禁斷。 一四件奴婢[四件奴婢曰寄上曰*(){投}屬曰先王所嘗賜與及人相貿易者。]若有藏閃不出者征銀二斤以其奴婢准數充役。 一申椿奴婢盡數根捉四件奴婢一體使用。" 恭愍王元年判: "決後奴婢仍執不許者四品以上申聞科罪五品以下決杖流配!" 辛禑元年二月敎曰: "抑良為賤感傷和氣自王旨後限一月悉皆放免違者痛理。" 十四年六月辛昌立八月憲司上* : "一都官所屬奴婢宮司倉庫奴婢及近日誅流員將祖業奴婢新得奴婢令辨正都監亦計口成籍毋使遺漏每有土木營繕之役賓客佛神之供皆以役之其於坊里雜役一皆除去以安其生以衛王室。" 恭讓王三年郞舍上* 曰: "比年以來奔競成風皆欲冒寵於權門雖有子孫者祖業人口盡與他人。 故其子孫益以窮迷猶怨祖父之無德則安有孝順之可稱者乎奴婢雖賤亦天民也例論財物恬然買賣或以牛馬易之一匹之馬給二三口猶未足償則以牛馬為重於人命也。 昔廐焚孔子曰: '傷人乎 ' 不問馬則聖人之貴人賤畜如此安有以人易馬之理乎世俗昏迷自作殃咎納民於寺以圖求福若以佛為正則安有納賂免禍之理乎然則非惟未蒙其福徒自勞苦貽患子孫耳。 伏惟殿下幷察焉祖業人口不許孫外相傳雖無後者養其夫婦中同宗者相傳其買賣之人納寺之弊幷行禁治則豈無補於聖理之萬一乎 " 從之。四年人物推辨都監定奴婢決訟法: "一良賤相婚自今依律禁斷如有洪武二十五年正月以後違律相婚者主奴論罪所出之子亦許為良其主不知者不坐。 一將自己奴婢投贈權勢施納佛宇神祠者痛行禁理。 一同宗之子及三歲前遺 小兒戶口付籍為收養者卽同己子傳給外自今窺得奴婢冒稱收養者一切禁之無子孫無收養者使孫告官平分其成文契錄恩功與他人者雖親戚毋得爭訟。 一奴婢役價依成王五年判年月雖多不過其直其容隱役使他人奴婢者依律論罪。 一今後奴婢買者無孫許親戚無親戚者沒官賣者毋得還執。 一奴婢放賣痛行禁理其為饑寒所迫及因公私宿債勢不得已者具狀告官方許買賣如以酒色博 狗馬財貨之故放賣者奴婢沒官。 一財主未分奴婢合執者微劣人奴婢奪占者派別奴婢濫執者他人奴婢容隱者文契偽造使用者壓良為賤者典當奴婢永執者中國人拘占役使者官司決後仍執者京中以當年二月為限外方以三月為限一皆放還自首者免罪其出限外者以不從判旨論其內雖有合使奴婢亦令沒官。"都官上書: "一無子孫身死者其夫得全妻之奴婢其妻守信則亦得全夫之奴婢止許終身沒後各歸本孫其別有文契者不在此限。 一奴婢放役者不慮後弊有放至子孫者其子孫閒役因有非分之心冒名受職結婚良族以致名器混淆或謀害本主不畏官法敢於訴訟願自今論情愛功勞而放役奴婢但止其身勿及子孫!" 志卷第三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