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麗史 · 志卷第三十八 高麗史八十四
正憲大夫工曹判書集賢殿大提學知經筵春秋館事兼成均大司成臣鄭麟趾奉敎修。
刑法一。
○刑以懲其已然法以防其未然。 懲其已然而使人知畏不若防其未然而使人知避也。 然非刑則法無以行。 此先王所以 用而不能偏廢者也。 高麗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於刑法亦采唐律 酌時宜而用之。 曰獄官令二條名例十二條衛禁四條職制十四條戶婚四條廐庫三條擅興三條盜賊六條鬪訟七條詐偽二條雜律二條捕亡八條斷獄四條摠七十一條刪煩取簡行之一時亦不可謂無據。 然其弊也禁網不張緩刑數赦奸凶之徒脫漏自恣莫之禁制及其季世其弊極矣。 於是有建議雜用元朝議刑易覽大明律以行者又有兼采至正條格言行事宜成書以進者。 此雖切於救時之弊其如大綱之已 國勢之已傾何。 今以見於史者記其梗 使考得失作刑法志。
名例。
笞刑五。
○一十折杖七贖銅一斤。
○二十折杖七贖銅二斤。
○三十折杖八贖銅三斤。
○四十折杖九贖銅四斤。
○五十折杖十贖銅五斤。
杖刑五。
○六十折杖十三贖銅六斤。
○七十折杖十五贖銅七斤。
○八十折杖十七贖銅八斤。
○九十折杖十八贖銅九斤。
○一百折杖二十贖銅十斤。
徒刑五。
○一年折杖十三贖銅二十斤。
○一年半折杖十五贖銅三十斤。
○二年折杖十七贖銅四十斤。
○二年半折杖十八贖銅五十斤。
○三年折杖二十贖銅六十斤。
流刑三。
○二千里折杖十七配役一年贖銅八十斤。
○二千五百里折杖十八配役一年贖銅九十斤。
○三千里折杖二十配役一年贖銅一百斤。
死刑二。
○絞贖銅一百二十斤。
○斬[贖銅上同。]
刑杖式[尺用金尺。]。
○脊杖長五尺大頭圍九分小頭圍七分。
○臀杖長五尺大頭圍七分小頭圍五分。
○笞杖長五尺大頭圍五分小頭圍三分。
辜限。
○手足毆傷人者限十日。
○以他物毆傷人者限二十日。
○以刃及湯火毆傷人者限四十日。
○折趺支體及碎骨限五十日。[被傷日晩則當至限日之晩便滿。]
禁刑。
○國忌
○十直[初一日初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八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
○俗節[元正上元寒食上巳端午重九冬至八關秋夕]
○愼日[歲首子午日二月初一日]
公式。
相避。
本族。
○父子孫。同生兄弟。堂兄弟。同生 妹之夫堂 妹之夫。[台省政曹外許同官。] 伯父叔父。伯母叔母之夫。侄女之夫。[台省政曹外許同官。] 女壻。孫女壻。
外族。
○母之父母。母之同生兄弟。母之同生 妹之夫。母之同生兄弟 妹之子。
妻族。
○妻之祖父。妻之同生兄弟。[台省政曹外許同官。] 妻之同生 妹之夫。[上同。] 妻之伯父叔父。[上同。] 妻之伯母叔母之夫。[上同。] 妻之兄弟 妹之子。[上同。] 侄女之夫。[上同。]
官吏給暇。
○每月初一日初八日十五日二十三日。每月入節日[一日]元正[前後幷七日]立春[一日]蠶暇[正月內子午日]人日[正月七日]上元[正月十五日前後幷三日]燃燈[二月十五日]春社[一日]春分[一日]諸王社會[三月三日]寒食[三日]立夏[三日]七夕[一日]立秋[一日]中元[七月十五日前後幷三日]秋夕[一日]三伏[三日]秋社[社稷祭日]秋分[一日]授衣[九月初一日]重陽[九月九日]冬至[一日]下元[十月十五日]八關[十一月十五日前後幷三日]臘享[前後幷七日]日月食[各一日]端午[一日]夏至[前後幷三日]。
○成宗元年判: 兩親忌給暇一日兩宵祖父母遠忌無親子者亦依此例。四年新定五服給暇式: 斬衰齊衰三年給百日; 齊衰期年給三十日; 大功九月給二十日; 小功五月給十五日; 麻三月給七日。十五年判: 凡官吏父母喪三年每月朔望祭暇一日第十三月初忌日小祥齋暇三日其月晦小祥祭暇三日第二十五月第二忌大祥齋暇三日其月晦大祥祭暇七日至二十七月晦 祭暇五日。
顯宗十一年判: 外官父母病者除往返程給暇二十日。諸文武員僚父母年七十以上無他兄弟者不許補外其父母有疾給告二百日護視。二十一年十二月判: 父母居外方或外任有病其子從仕於京者給由往返給馬父母在京而子外任者給馬又公*券出使者遭父母病往返 給馬職事常 以上散官五品以上 給從人。
靖宗三年正月判: 兩親及祖父母歸葬者除往返程給暇二十一日。十一年二月制: 文武官父母在三百里外者三年一定省給暇三十日無父母者五年一掃墳給暇十五日 不計程途。 五品以上奏聞六品以下有司給暇登第者定省掃墳日限亦依此例。
文宗二年判: 大小官吏四仲時祭給暇二日。三年九月制: 外方官吏遭兄弟 妹喪者若在遠州除申請京官直於外官請暇妻父母服不計妻之先後 許給暇。二十三年判: 外官之妻在京身病者給暇三十日又外官身病者限百日給暇父母病三子俱為外任者從父母願一子給暇二百日其餘子各給暇五十日其限滿者 解官。三十五年三月詔定: 父母年七十以上八十以下侍丁一人九十二人百歲五人。
宣宗三年二月判: 新除外官身病請暇者常 以上令*大醫監 視給暇久未 愈啟達遞差妄告病者科罪。五年判: 病親浴溫井者計程途遠近給暇。
睿宗四年判: 上員告病者旬旬給暇 外員據里典狀報*大醫監看候給暇 限百日父母病者限二百日。
仁宗十八年判: 無親子祖父母忌依宋制給暇一日兩宵。判: 入流品以上者妻父母服給暇三十日其忌日依外祖父母例給暇一日兩宵。
忠穆王判: 外員身病告暇者令部審其虛實給暇外官身病者亦令界首官審之方許上京調理。判: 年六十以上父母有病長子給暇侍藥。判: 外任父母欲見其子除程途二十日給暇。
避馬式。
○顯宗卽位禮儀司奏定文武官路上相見禮: 一品官正三品以上馬上祗揖從三品以下下馬迴避; 三品官五品以上馬上祗揖六品以下下馬 避; 四品官六品以上馬上祗揖七品以下下馬 避; 五品官七品以上馬上祗揖八品以下下馬 避; 六品官八品以上馬上祗揖九品以下下馬 避; 七品官九品以上馬上祗揖流外雜吏下馬 避。
德宗二年十二月判: 政要曰: '三品以上六尙書九卿遇親王不合下馬親王班皆次三公下。' 諸王立一品文班從三品以上與武班上將軍以上馬上祗揖文班四品以下武班大將軍以下下馬 避; 於宰臣 知政事政堂文學左右僕射文班四品以上及給舍中丞武班大將軍南班宣徽使馬上祗揖文班五品以下及武班諸衛將軍南班引進使文班四品慢路少卿少監國子司業下馬 避; 三品以上文班少卿少監司業等五品武班諸衛將軍南班引進使馬上祗揖五品慢路六局奉御諸陵令太史令及文班六品武班中郞將閣門副使下馬; 文班四品以上文班常 六品及武班中郞將南班閣門通事舍人文班緊路補闕殿中馬上祗揖文班 外六品及七品以下武班郞將閣門祗候以下下馬 避; 五品隔文班七品以上武班郞將閣門祗候文班緊路拾遺監察馬上祗揖 外八品以下及武班別將崇班以下下馬 避; 六品文班 外八品以上及武班別將崇班供奉官馬上祗揖文班九品以下及武班散員南班侍禁以下下馬 避; 七品文班九品以上武班散員南班左右侍禁左右班殿直馬上祗揖以下下馬 避以為恆式。
宣宗十年六月判: 文武官職事四品以下散官三品以下於中丞職事五品以下散官四品以下於雜端侍御職事六品以下常 以上散官五品以下於殿中侍御監察御史皆避馬; 若吏部侍郞尙書左右丞給舍旣准諸曹三品且以侍臣在公侯之上與中丞馬上相揖; 知制誥亦非常例一從官品馬上相揖; 郞舍補遺勿論官品與雜端以上 馬上相揖若大夫則除宰臣樞密左右僕射近臣外 皆避馬。
公牒相通式。
京官。
○內史門下尙書都省於六官諸曹七寺三監出納門下侍郞以上不姓草押拾遺以上著姓草押錄事注書都事內位著姓名。 六官諸曹七寺三監於三省侍郞少卿以下具位姓名御史卿以上著姓草押。 六官諸曹於七寺三監員外郞以上著姓草押。 七寺三監於六官諸曹少卿以下具銜姓名七寺三監於諸署局丞注簿著姓草押。 諸署局於七寺三監直長以上著姓名諸下局署於三省諸曹式目七寺三監直長以下具位姓名。 吏部台省於六官諸曹七寺三監門下侍郞平章以下拾遺以上著姓草押錄事具銜姓名於諸署局錄事注書著草押。 諸署局於三省直長以上具銜姓名。
外官。
○別命使臣於牧都護當雲某使貼某牧都護奉使事重備記事下典七品以上使著姓草押八品使著姓名署。 雖六七品使奉使事輕無人吏下典者*貝{具}銜著姓名署。 牧都護於七八品使副使以上著姓草押以下著姓名於奉使事重使及常 以上獨使著姓*(){草}押副使以下著姓名。 別命使臣於中都護知州防禦縣令鎭將官雖無記事下典六七品使則著姓草押八品使則著姓名署於鎭將縣令著姓草押。 中都護知州防禦縣令鎭將官於七八品使著姓草押副使*(){以}下著姓名署於奉使事重使及常 使則皆著姓名。 三軍兵馬使於西京留守官判官以上著姓草押以下員著姓名署。 東西巡檢使於留守官副使以上著姓草押。 留守官於中軍兵馬使留守著草押副留守著姓名於左右東西都巡檢使副留守以上著草押判官以下著姓名。 西京監軍使於中軍兵馬使著姓於東西巡檢使著草押。 西京留守三軍兵馬使於監軍判官以上著姓草押。 東西都巡檢使於監軍副使以上著姓草押。 西京留守三軍兵馬使東西都巡檢使都部署於八牧二大都護府諸道府官 皆著姓草押。 八牧二大都護於三軍兵馬使及西京留守官監軍使東西都巡檢使東西海巡察使著姓名於諸都部署使著姓草押副使以下著姓名。 中都護知州以下諸道外官於兵馬使西京留守官東西都巡檢使東西海巡察使都部署著姓名。 中軍兵馬使於左右軍東界都巡檢使判官以上著姓草押以下著姓名。 左右軍東界都巡檢使於中軍兵馬使使著姓草押副使以下著姓名。 慶尙道巡檢使西海巡察使猛州都知兵馬使於西京留守及監軍使副使以上著姓草押以下著姓名。 諸都部署於西京留守官監軍使 以上員為都部署副使則副使以上著姓草押 外員為副使則著姓草押副使以下著姓名。 留守官監軍使於諸都部署判官以上著姓草押以下著姓名。 三道巡察使兵馬使於中軍兵馬使著姓名唯三品以上巡察兵馬使著姓草押。 三軍兵馬使諸都部署於慶尙道西海巡察使猛州都知兵馬使著姓草押。 諸都部署於三軍兵馬使著姓名於左右軍兵馬使則三品以上使以大將軍兼文班卿監者著姓草押以下著姓名。 西京留守於申省狀著姓草押副留守以下監軍使東西都巡檢使等別命使臣及諸道外官雖三品以上著姓名。 鎭將縣令監倉驛巡官於防禦鎭使以上官具銜著姓名。
睿宗九年六月禮儀詳定所奏曰: "近來朝廷之*閒所行表狀書簡稱號不正非所以正名之義。 臣等欲望凡上表者稱聖上陛下上箋稱太子殿下諸王曰令公中書令尙書令曰太師令公兩府執政官曰太尉平章司空 政樞密僕射各隨時職稱之三品以下員寮 不得稱相公宜直呼官名。"
忠烈王五年五月元中書省牒雲: "據來文行移體例照得品同往復用平牒正從同三品於四品 今故牒六品以下皆指揮四品於五品用平牒於六品七品今故牒八品以下皆指揮如回報四品於三品牒呈上六品以下 申六品於四品牒呈上七品以下 申。 凡干公事除相統屬 * {須}指揮外若非統屬照依前項體式行移。"二十四年五月忠宣王卽位敎曰: "於朝廷*閒有僭越尊稱者實非禮也。 宜於諸王則書籤直稱某公侯寒暄稱令侯令旨宰執諸二品官書籤除令公寒暄稱鈞旨鈞侯諸三品隨職稱之寒暄稱台旨台侯率以為常。 違者冶之以法。"三十三年六月忠宣王在元遣使來傳旨: "僉議密直相呼為令公至於書狀例稱令侯令旨不亦冒禮之甚乎。 自今易以台侯台旨。 違者處以重法。"
職制。
○官吏臨監自盜及臨監內受財枉法者徒杖勿論收職田歸鄉僧人盜寺院米谷歸鄉充編戶貿易官物者除歸鄉依律科罪。
監臨贓一尺笞四十一匹五十二匹杖六十三匹七十四匹八十五匹九十六匹一百八匹徒一年十六匹一年半二十四匹二年三十二匹二年半四十匹三年五十匹流一千里與者 五等罪止杖一百。 如監臨官於部內乞取者加一等若以威力強乞取者准枉法贓論。
枉法贓一尺杖一百一匹徒一年二匹一年半三匹二年四匹二年半五匹三年六匹流二千里七匹二千五百里八匹三千里十五匹絞。 有官品人犯者官當收贖一匹以上除名無祿 一等二十匹絞。
不枉法贓一尺杖九十二匹一百四匹徒一年六匹一年半八匹二年十匹二年半十二匹三年十四匹流二千里三十匹加役流。 有官品人犯者令官當收贖。 四匹以上免官無祿者 一等四十匹加役流。
坐贓一尺笞二十一匹三十二匹四十三匹五十四匹杖六十五匹七十六匹八十七匹九十八匹一百十匹徒一年二十匹一年半三十匹二年四十匹二年半五十匹三年與者 五等。
在官侵奪私田一畝杖六十三畝七十七畝八十十畝九十十五畝一百二十畝徒一年二十五畝一年半三十畝二年三十五畝二年半園圃加一等。
因官挾勢乞百姓財物一匹笞二十二匹三十三匹四十四匹五十五匹杖六十六匹七十七匹八十八匹九十十匹一百二十匹徒一年三十匹一年半四十匹二年五十匹二年半與人物者 一等。 若親故與者勿論貿易官物除歸鄉依律科罪。判夜毋得刑人。判: 死不再生人命至重。 今外方重刑界員例不親問使外吏於多事中雜治之甚為不可。 自今牧都護所推獄使以下員齊坐知州縣令所推獄界首一員親進覆驗無有差謬然後連銜署名臨問員每七月初一日內親齎上來。
犯殺人罪初* {段}堅問九端隔三七日二* {段}堅問十二端隔四七日三* {段}堅問十五端。判: 外獄囚西京則分台東西州鎭則各界兵馬使關內西道則按察使東南海則都部署其餘各界首官判官以上無時監行推檢輕罪量決重囚則所囚年月具錄申奏如有滯獄官吏科罪論奏。
諸察獄之官先備五聽又驗諸證事狀疑似不首實然後 掠每訊相去二十日。 若訊未畢更移他司仍* {須}鞫者連寫本案移送卽通前訊以充三度若無疑似不* {須}滿三度。 若因訊致死者皆具狀申牒當處長官與* {糾}彈官對驗。
諸妖誕雜占一禁犯者當該官幷科罪。
犯斬罪免死者脊杖五十絞罪脊杖四十刑決付處。判: 鎭人犯歸鄉罪者仍留配本處若受田丁者收其田與他。 犯流罪者東界鎭人則移配北界北界則移東界勿令配南界。
三年一度考閱僧籍。
成宗五年八月始令十二牧 妻子赴任。七年判: 諸道轉運使及外官凡百姓告訴不肯聽理皆令就決於京官。 自今越告人及州縣長吏不處決者科罪。
顯宗七年五月刑部奏: "官吏監臨自盜者勿計贓物多少 除名流本貫。" 從之。
靖宗十二年判: 每年春秋平校公私*枰{秤}斛斗昇平木長木外官則令東西京四都護八牧掌之。
文宗七年判: 內外官斛長廣高方酌定米斛則長廣高各一尺二寸稗租斛長廣高各一尺四寸五分末醬斛長廣高各一尺三寸九分太小豆斛長廣高各一尺九分。十一年下旨: "內外街路曝露骸骨京內東西大悲院外方各領界官考察收拾埋 又新羅高麗百濟先王* {冢}廟及古賢聖廟近處禁耕稼侵毀。"十六年制曰: "刑政民命攸系古先哲王惟刑是恤。 朕 追古訓愼選刑官猶懼不得其人以致寃枉。 自今必備三員以上然後訊鞫囚徒以為定製。"
宣宗十年判: 請暇滿百日者解官。
肅宗元年敎曰: "舊制凡官吏決訟小事五日中事十日大事二十日徒罪以上獄按三十日已有定限其令內外所司申明舉行。"二年判: 被差充丁夫雜匠稽留不赴一日笞四十四日五十七日杖六十十日八十十三日九十十九日一百二十三日徒一年將領主司各加一等。
十年十月睿宗卽位禁士與內宦交通干謁。十三年判: 五家以上火燒點檢將校科罪。十六年制曰: "官吏因緣公法苛刻作弊或以腐朽之谷強給取息或征荒田之租或興不急之役者令中外攸司一切禁治。"
高宗十四年十二月御史台禁閭里養 鷹 。 以有職者廢公務無職者起爭訟也。
元宗元年八月中書省議奏: "今 外 上官道遇三品以上官趨拜馬前拜揖朝行* {諂}諛成風禮失過恭請皆禁之。"二年正月御史台請: "權勢之家奪人田者痛繩以法。" 制可。
忠烈王四年九月命各司員吏從他務者必赴本司議事然後別坐。十二年三月下旨: "外方奴婢相訟者例當就守令及按廉使處決事曲者依付權勢請移京官使對訟者 糧遠來今後悉令其處守令及按廉使聽理所任外別銜處決一禁。"十四年三月下旨文武官非乘傳不得出郊外。二十二年五月中贊洪子藩條上便民事: "一近有鍮銅匠多居外方凡州縣官吏及使命人員爭* {斂}鍮銅以為器皿故民戶之器日以耗損宜令工匠立限還京一諸州縣官出使員吏皆於出身衙門及第進士送納貨物稱為封送一縷一粒民膏民脂誠宜禁之。 一諸州縣及鄉所部曲人吏無一戶者多矣。 外吏依勢避役者悉令歸鄉丁吏亦令 數歸還。 一豪勢之家遣人州縣以銀甁等物強市民*閒細布綾羅韋蓆等物實為民弊。 誠宜禁之。 一近來外方多故納貢失時。 諸司官吏及謀利之人先納己物受其文憑下鄉剩取其直民實不堪誠宜禁之。 一大府迎送國 等庫凡有所* {須}之物卽於京市求之雖雲和買實為強奪。 誠宜禁之。 一諸州之吏留京聽候謂之其人近以其人為之役夫。 外方多故其人或闕計其年月以征其傭所以州縣日漸殘弊雖則量 尙有不均令宜於十室之邑 一名五室全免。 一牛以耕田馬以乘載民生之所急也近有商賈之人多將牛馬出疆及令州縣出馬以資國 不可不禁。 一各官守令新舊迎送之費實為民害今後只令公衙屬人迎送一出使人員將丁吏上守所至州縣皆有贈遺謂之例物亦令禁止。" 王嘉納。二十四年敎曰: "台之設專為彈* {糾}百官近來風俗大毀隱匿不論今後彈* {糾}百執肅淸朝廷。"是年正月忠宣王卽位下敎曰: "一太祖創立禪敎寺社皆以地鉗相應置之今兩班私立願堂虧損地德又共議寺社住持率以貨賂濫得 令禁斷。 一凡州府郡縣先王因丁田多少以等差之近來兩班內外鄉貫無時加號甚乖古制有司論罷。 一州府郡縣鄉吏百姓依投權勢多授軍不領散員或入仕上典侵漁百姓陵冒官員宜令按廉使及所在官收職牒充本役。 又領府隊尉隊正無功超授軍不領散員謀避本領職役付託勢家橫行外方濫乘驛馬侵擾貧民亦令有司收職牒充本役。 一古制遣使唯按廉祭告馬場耳近因多故每事皆遣別監及將校下典州郡困於支待驛馬罷弊。 又按廉及諸別銜饋遺勢家多以銀布米* 甚者以人物充其農莊又守令貪暴按廉不之察。 自今每番褒貶以聞。 一民無恆心因無恆產。 憚於賦役彼此流移凡有勢力招集以為農場。 按廉使與所在官推刷還本具錄以聞。 一聽訟官或挾私淹延告者積怨。 今後不卽決者罪其主司一凡論功如崔凝徐熙楊規姜邯贊崔思全趙 金方慶等然後方可謂之功臣而錄用其子孫也。 今者親朝行李年年有之自求扈從便謂之功超等受賞錄其子孫加號本貫至有痕咎之人許通甚為未便。 今後勿令許通違者所司固執論罷。 一各道按廉與別銜侵漁百姓以為私膳傳驛*(){輸}送其弊甚大。 今後雖絲毫之物皆禁。 一守令以自己便否不待三年互換移任迎送之弊莫甚。 一切禁止。 一凡侍朝兩班不得受人賄賂至於茶藥紙墨亦不可受。 違者罪之。 一王京一國之本要令人物安堵不可搔擾。 自今以後各司凡所* {須}不得於市廛侵奪。 如不得已而徵求當與其直。 一忽只鷹坊尙乘巡馬宮闕都監阿車赤等當新員赴任之時遽征封送因而取* {斂}於民。 一切禁斷乃至按廉及諸別銜抄與丁吏亦不得贈與。 一寺院及齊醮諸處所據執兩班田地冒受賜牌以為農場今後有司窮治各還其主。"
忠烈王三十四年忠宣王復位下敎曰: "一提察之任在於察吏問民往往守令貪污不法至於民吏所犯可決杖者反征銀物以充其欲各道提察不加* {糾}劾。 其令各道考其征物各還其人續議守令賢否以聞。 一權勢之家奸猾之類造作文契奪人奴婢田丁其主告官官司畏勢因循不決。 使告者積怨。 宜令官司速決無滯詐偽者罪之。"三年三月傳旨: "一每遣別監探取 子民受其害今後仰提察司差人探取。 一宰相出為州牧者每因祈恩馳驛往復其弊為甚自今提察司嚴行禁止。"六月傳旨: "宰樞以下因祈恩出江外打圍放鷹者 行禁止違者罷職。"七月傳旨: "濟州之民理宜優恤其牧官軍官恣行侵奪民不堪苦。 宜遣式目錄事禁之。"
忠肅王五年五月下敎: "一事審官之設本為宗主人民甄別流品均平賦役表正風俗今則不然。 廣占公田多匿民戶小有差役例收祿轉則吏之上京者敢於私門決杖征銅還取祿轉擅作威福。 有害於鄉無益於國已盡革罷其所匿田戶推刷復舊。 一各道諸島放養牛馬斃失使附近各村充立民弊不小。 今後一禁。 一其人役使甚於奴隸不堪其苦逋亡相繼所隸之司計日征直州郡不勝其弊。 可以事審官及除役所蔭戶代之[除役所者宮司及所屬民戶不供賦役者。]全亡州郡其除之。 一諸道使臣守令多率衛從乘驛病民者罪之一事大以來國用煩劇。 遣使諸道徵收貢物任其職者憑公營私人甚苦之。 自今貢物程驛等任皆委提察。 一諸道忽赤司仆巡軍及權門所遣人等影占人民據執土田者械繫以徇流於遠島。 一諸道存撫提察鹽場等使以賣內出銀幣為名私齎權貴所屬銀幣高價抑賣以濟其私究治以聞。 一帝所別進海產若蝦蛤等物都津丞申 於年例外擅加其數幷其舊額載之貢案大為民害。 已將申 下吏治罪其削 所增額。"十二年十月敎曰: "守令分憂宣化當小心供職務安百姓。 近賞罰不明無有勸懲率皆貪污廢職。 各道存撫提察考其殿最以聞。 風憲之司* {糾}察百官非違。 凡官政廢舉民生休戚所系其司憲部 部各思所職彈* {糾}不諱以振紀綱。 如有挾私遠害者亦加理罪。"後八年五月監察司榜雲: "諸倉庫寺署官吏每外方納貢不卽收納故延日月勒要苞 今後一禁。"
忠穆王元年整理都監狀: "外方官吏貪 不公擾害百姓者令存撫按察使* {糾}理體察不能者科罪。 行省行移外方公事報都評議使使移文存撫按廉使施行例也近年以來行省令宣使螺匠等授牌字發送搔擾民*閒。 今後稱宣使螺匠作弊者械送於京。"
恭愍王元年二月敎曰: "內外官吏未取諸囚招辭面縛亂打傷肌膚害性命予甚憫焉。 今後毋得法外亂刑違者罪之。 其軍人逃役者隨所犯杖之吏民有罪者亦加笞杖 勿罰布。 貪污犯贓者不在此限。"三年八月諸道按廉陛辭仍敎毋用贖罰。九月令僉議監察各一員共會慮囚輕罪免放。四年正月敎曰: "凡爾百僚日仕本官各勤乃職聽訟官審理寃抑。 違者憲司劾之。"八年七月宰樞所以為: 常時合坐著靴坐高床六色掌持事啟課不宜俯仰接對作高床各置座前以紫帛作巾覆之謂紫羅酒案。 又於文字不宜操筆各署刻木作署。 凡於文字以刻署著之 元朝法也。十一年六月監察司上言: "舊制外官例進朔膳外無供別膳者今大小官名為別膳* {斂}民土宜及酒肉等物饋遺權貴其弊莫甚自今請罷別膳。"十二年五月敎曰: "比來各處防禦軍官率兵田獵不以其時敗傷胎卵有乖仁政仰諸道存撫按廉使痛行禁理。"十四年七月敎曰: "差使別監行李次庶子以下下馬祗送已有成規諸衙門官與差使別監違禮 者有矣。 自今以違命論。 又各衙門常坐員上下爭禮以至公事遲緩者有之自今禁之。 又 上員朝路步行 論罪。"二十年七月羅州牧使李進修上* 曰: "官爵人君任賢授能之器也。 安有人臣盜主之恩掠美於僚友妄自尊大者乎。 慶弔外諸司官員投謁權門又稱伴 騎從者及常選外諸都監雜路薦狀一皆命法司痛理斷之。 旣有各掌百官何必別立都監旣有電吏丘史何必品官騎從乎。 品官非宰相之臣僕諸司公事啟課者進達於合坐所。 其一至權門者削其職再至者加之以罪三至者終身不 其餘至者田民屬公。" 王嘉之。十二月敎曰: "一百僚庶務斷自都堂近年諸司凡有公事擅移諸道存撫按廉遣人征督甚者直牒州縣病民實多。 自今 令 都評議司區處。 一諸人未受度牒不許出家已嘗著令主掌官司奉行未至致使丁口規避身役不修戒行至敗敎門。 今後情願為僧者先赴所在官司納訖丁錢五十匹布方許祝髮違者罪師長父母。 自鄉吏及津驛公私有役人等 行禁約。 一民之流離蓋為官吏無良。 苟當差役寧有彼此。 今後各處流移人口除鄉吏官寺津驛人外余 仍舊當差。"
辛禑元年二月敎曰: "諸倉庫官司及波吾赤等房依憑內用征* {斂}州縣又有忽只忠勇各愛馬多般求請作弊為甚。 仰都評議司一行禁斷違者所在官司呈報憲司* {糾}罪。 一京畿王化所先今內乘及造成都監小吏等因公為奸橫行侵擾深為未便。 仰都評議司定著約束以革前弊。"三年二月令中外決獄一遵至正條格。四年八月憲司上言: "近來州郡屢經倭寇凋弊已甚而守令每為賓客多張宴樂耗費錢穀侵漁細民為按廉者若莫聞知其弊日甚。 自今請令按廉條啟民 及守令得失以憑黜陟。"十二月憲司上* 曰: "奉翊通憲官例未得出外今憑內香多率伴人乘馹橫行其弊不小願自今科罪禁止。 且各鎭軍官因軍人小錯贖罰太重以致失業流移今後軍人隨所犯輕重依例斷罪毋得贖罰。"六年六月憲府上* 曰: "凡大 必三覆奏君臣同議斷決者乃先王之成憲而今中外官吏斷大 皆不奏聞擅決遂致無辜殞命。 請自今中外大 所在官吏具報都堂擬議以聞施行。" 從之。十四年六月敎曰: "近年各道元帥都巡問按廉使州府大小軍民官營進私膳皆令禁斷違者罪之。 使命繁多害及於民今後都評議使軍事下都巡問使民事下按廉使雜泛使命不許差遣。 其公行 給外私干往來者勿論尊卑悉停供給違者主客皆論其罪。"七月司憲府上書曰: "為守令者察民休戚斷獄訟均賦役父母斯民其職也。 巡問按廉如調兵州郡也責辦其宰則戶口之多寡丁夫之壯弱其所知也兵必得其精。 今也巡問按廉每所徵發慮守令私其邑也調南郡之兵則必命北郡之宰。 北郡之宰至於南郡也以未經之耳目恐其欺妄先施鞭撻俄而調兵北郡之牒至南郡南郡之宰投袂而起直趨北郡未下車而先刑人繫纍其父母鞭撻其妻子。 非止調兵而然也凡戶口之點檢軍* {須}之轉輸征督百端無有紀極。 於是兩郡相怨遂成仇 互相報復莫有仁愛民不堪苦戶口蕭然。 其承流宣化之意安在州縣皆是生民奚賴。 今也雖使台省六曹各舉所知不革此弊則雖使 黃之輩盡為州郡之守令未嘗一坐其邑而視事何益於民生哉。 今願守令不許出境專理其邑有不勝其任者按廉卽罷其職而黜之申報朝廷以承其闕。"八月憲司上* : "竊見近年奸兇相次執政士風一變賢奸 而鄙廉恥朝夕奔走於權門盜竊天祿虛曠天工。 方今更化之初餘風未殄各司怠職願令攸司各以斷獄決訟之事當兩衙日上之各司日坐本司視事其有奔走權門不坐攸司者憲司停職征祿。 一典校一官皆文學之臣無他所掌願委刪定刑書以惠萬世凡朝廷儀禮中外官司相接之節文書相通之格亦使刪定頒行如有稽緩令憲司* {糾}之。 一聽訟決事及出納錢穀之司交通私書顚倒是非耗竊官物其弊彌甚一切禁止如有違者請者聽者以不廉論。 一司仆掌乘輿之馬政周之伯 之任也。 近左右其選最重。 近代別立內乘內豎之徒專擅其職日者縱暴尤甚。 其收 蒿也劫奪萬端轉輸入城也農牛瘡 殘破畿縣流毒諸郡。 一州之納穀草之價布幾至九百匹州郡皆是。 而又驅其貢戶名為驅從至千百人不付公籍私置農莊而役使之若奴隸然害民病國甚可哀痛。 願自今以尙乘屬之司仆寺不許內豎除授謹擇廉干者任之更日入直凡其 豆身親量給畿內 蒿計馬定數分月而供且使* {糾}正監檢每一番置獸醫五人驅從三十人余皆罷之屬之府兵。 一公私奴隸鄉吏驛子工商雜類冒受官職請令本府不論官品直收爵牒。"九月典法司上* 曰: "政以立法刑以補理法如不行不可無刑以齊之。 然書曰: '敬哉敬哉惟刑之恤哉。' 又曰: '明德愼罰。' 則刑者所不能無者而亦不可不恤者也。 自古理天下國家者必先修其典輕重有差而臨刑者不迷受罪者無嫌矣。 前元有天下制以條格通制布律中外尙懼其煩而未究復以中國俚語為律而名之曰議刑易覽欲令天下之為吏者皆得而易曉也。 然本朝俚語與中國不通則尤難曉之又無講習者故凡施刑者皆出妄意而或受賄賂或* {諂}權勢或諱親故而罪雖可殺尙不受一笞一杖。 而無辜或陷於極刑至於愚婦赤子咸被殺戮恨成怨積而干文失地道怪屢警歲不登而民不聊生兵不暫停而國以日縮三韓之業幾復墜矣。 今殿下年方幼 人心所歸遞卽父位鑒何遠取。 伏惟殿下遠小人親君子 鳴而興暮夜而休不廢學業崇信德敎平其政刑以事大國。 今大明律考之: "議刑易覽。" 斟酌古今尤頗詳盡。 時王之制尤當仿行然與本朝律不合者有之。 伏惟殿下命通中國與本朝文俚者斟酌更定訓導京外官吏一笞一杖依律而施行之若不按律而妄意輕重者以其罪罪之。 司掌刑之官而一國刑戮摠不得知固非立官之意也。 今後京外官司若有刑戮者須令通報於司按律行移然後施行之毋得擅行。 但外官守令則罪之合於笞者依律直行杖者報觀察使受命而施行大 則除將軍臨戰外具罪狀報都觀察使使轉告於司司按律可殺而後報都評議使使具聞於上上察而命司依律行移而後施行之則人無枉死者矣。 向者罪及妻 而家財田民亦皆沒官。 古無其法須當停息。 近年官司賤口冒受官職者難以數計今後雖 以上如有現告除守直受判直取謝貼親問論罪諸色匠人受官職者如有問罪事亦如之。 去洪武三年十二月日判付內田民推決至於仍執等田民事付版圖都官司則專掌刑決禁亂近年不依判旨因循前習田民推征等事日繁月積而所掌刑決禁亂尙為餘事。 寃獄久滯囚系致死者多。 今後田民事一依前判各還都官版圖至於推征雜務亦付主掌開城府司則專修所職判付都評議使擬議施行。"十月憲司又上書曰: "古之為國者必先立紀綱國之有紀綱猶身之有血 也。 身無血 氣有所不通國無紀綱令有所不行法令不行國非其國矣。 殿下卽位大開言路相臣憲臣各陳時務。 然舊弊甫革新法不行怨 方興紀綱紊亂。 病自血 達於膏 雖有扁鵲卒難治也。 願自今判付法制* {刊}板施行堅如金石信如四時敢有犯法觸禁者一委憲司治之。 士大夫之仕宦於朝者旣已委質從仕克勤乃職固其分也今則不然。 顯官任職者托以覲親省墓冒干口傳便歸鄉曲淹延歲月曠官廢職非事君致身之義也。 願自今父母奔喪外不許出關外其事有不獲已者必辭職然後乃行違者痛理。 其人分隸各處役之如奴隸至有逋亡者主司督京主人日征闕布人一匹主人不能償之直趨州縣倍數督征州郡凋弊。 願自今一切罷去使還鄉里其各殿之役以近日革罷倉庫奴婢代之各司之役使者亦以辨正都監屬公奴婢充之司設幕士注選之屬亦皆革去以安民生。"
辛昌元年四月都評議使司啟: "自立春至立秋停死刑在京五覆啟在外三覆啟方許斷罪事干軍機及叛逆不在此限。"
恭讓王元年十二月憲司上* 曰: "庶獄庶愼文王罔敢知於茲此成周之致理陳平不知錢穀之數君子謂知宰相體以其不侵官也。 本朝之制都堂摠百揆頒號令憲司察百官* {糾}風俗典法都官辨曲直決獄訟其職也。 近者僥倖貪利之徒欺罔大內冒弄都堂訟牒雲委行移之*閒因循苟且不勝其煩非設官分職之本意也。 願自今訟者各訟攸司其直達大內都堂者一切禁之以尊大內以嚴都堂。 三司及六部官以時親到所屬各司將其所報拘校文書會計點考毋致陵夷如有不奉法者使憲司* {糾}理大罪降等別 除名不 隨罪論之。 小罪下牒巡軍笞杖還職。 凡京外大小官吏除目旣下累日不卽上官赴任以致公事稽遲其文書錢穀皆為奸吏所容匿此則弊之大者而又非臣子誠心事君之道也。 願自今除台省政曹外其京官大小員吏自下批之後京官限三日外官限十日進闕謝恩卽行上官赴任。 稱權知行事新舊相對將文書錢穀明立契*券手相交付以憑考課謝後卽眞有不如法者京中憲司外方觀察使痛繩以法。"三年四月都堂請考台省勤慢一不仕者抵罪三不仕者削職。六月都堂啟請停服制後行之命。
奸非。
○監臨主守於監守內犯奸和徒二年有夫二年半強三年和姦婦女 一等。
部曲人及奴奸主及主之周親尊長和絞強斬和者婦女 一等奸主 麻以上親 一等。
奸父祖妾伯叔母姑 妹子孫之婦兄弟女和絞奸父祖幸婢 二等。
凡人奸尼女冠和徒一年半強徒二年尼女冠與和徒二年半強不坐。
肅宗元年六月禁功親婚嫁。
仁宗五年判: 凡諸寺院僧奸女色有無職勿論依律處決充常戶。
毅宗卽位始禁堂姑從 妹堂侄女兄孫女相婚。
忠烈王三十四年閏十一月憲司請禁外家四寸通婚。
恭愍王十六年五月監察司請禁人妻死繼娶妻之 妹及娶異姓再從 妹。
戶婚。
○編戶以人丁多寡分為九等定其賦役。
家長漏口及增 年壯免課役者一口徒一年二口一年半五口二年七口二年半九口三年若增 非免課役四口為一口罪止徒一年半。
里正不覺漏脫增 出入課役一口笞四十四口五十七口杖六十十口七十十三口八十十六口九十二十口一百三十口徒一年四十口一年半五十口二年六十口,二年半若知情同家長法科之。
被差充丁夫雜匠稽留不赴一日笞四十二日五十七日杖六十十日七十十三日八十十六日九十十九日一百二十三日徒一年將領主司各加一等。
鄰里被強盜聞而不救杖八十告而不救九十官司不救一百竊盜 二等。
同五保內徒罪不 杖六十流罪不 一百死罪不 徒一年徒以下罪不 不坐。
養異姓男與者笞五十養徒一年無子而捨去者二年養女不坐其遺 小兒三歲以下異姓聽養。
祖父母父母在子孫別籍異財供養有闕徒二年服內別籍徒一年。
和賣子孫為奴婢徒一年略賣一年半和而故賣者加一等。
和賣親弟侄外孫為奴婢徒二年半略賣徒三年未 一等和而故賣者 一等。
和賣堂弟堂兄弟之子孫為奴婢流二千里略賣流三千里不 一等知而故賣者亦 一等。 余親同凡人。
官私奴婢招誘良人子賣買者女人則初犯依律斷之再犯歸鄉男人則初犯歸鄉再犯充常戶。
妻擅去徒二年改嫁流二千里妾擅去徒一年半改嫁二年半娶者同罪不知有夫不坐。
郡縣人與津驛部曲人交嫁所生皆屬津驛部曲津驛部曲與雜尺人交嫁所產中分之剩數從母。
靖宗十二年判: 諸田丁連立無嫡子則嫡孫無嫡孫則同母弟無同母弟則庶孫無男孫則女孫。
文宗二十二年制: 凡人無後者無兄弟之子則收他人三歲前 兒養以為子卽從其姓。 繼後付籍已有成法其有子孫及兄弟之子而收養異姓者一禁。制: 禁以伯叔及孫子行者為養子。
睿宗三年判: 有夫女* {淫}錄恣女案針工定屬。
元宗十三年正月御史台奏: "庚午之變朝官以其家屬陷賊率多改娶。 今賊平其舊室雖有還者或疑有所污或悅新昏遂 而不顧以敗人倫以致多怨請禁之。" 從之。
無父母和論無故 妻者停職付處。
忠肅王十二年十月敎曰: "官私奴子妄稱南班引誘良家婦女婚嫁據法禁理。"
恭愍王二十年十二月敎曰: "單丁從役自丙申年已在禁限官吏役使如初尤可憐憫。 * {須}給助役毋令失業年滿六十免役。"
辛禑元年二月敎曰: "使民之道務從優典。 今後外方各處民戶一依京中見行之法分* {揀}大中小三等其中戶以二為一小戶以三為一凡所差發同力相助毋致失所。"十四年八月憲司上* 曰: "禾尺才人不事耕種相聚山谷詐稱倭賊不可不早圖。 願自今所在州郡課其生口成籍不得流移擇曠地勒令耕種與平民同違者所在官司繩之以法。"
恭讓王元年九月都堂啟: "散騎以上妻為命婦者毋使再嫁判事以下至六品妻夫亡三年不許再嫁違者坐以失節散騎以上妾及六品以上妻妾自願守節者旌表門閭仍加賞賜。"
大惡。
○謀殺周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婦之父母雖未傷斬道士女冠僧尼謀殺師主同叔伯父母。
謀殺周親卑幼徒二年半已傷三年已殺流三千里有所規求 謀殺加一等。
謀殺大功尊長流二千里已傷絞已殺斬謀殺小功 麻尊長者亦同。
謀殺大功以下 麻以上卑幼徒三年已傷流三千里已殺絞有所規求加一等。
祖父母父母斬告 絞誤傷過失 徒三年過失 流三千里。
伯叔父母外祖父母徒一年 三年傷流二千里折傷絞至死斬過失傷各 本傷罪二等。
親兄 者杖一百 徒二年半傷三年折傷流二千里折支絞至死斬過失傷各 本傷罪二等。
堂兄 者徒一年半折齒以上徒三年折筋以上流二千里二事以上絞誤傷者 本傷罪二等。
麻兄 杖一百折一齒以上徒一年半二齒以上二年折筋以上二年半折* {支}以上流二千里二事以上流三千里至死絞尊屬又加一等至死斬。
小功兄 徒一年折齒以上徒二年折二齒以上二年半折筋以上三年二事以上流三千里至死斬尊屬又加一等。
兄之妻及夫之弟妹手足杖七十拔髮以上九十他物傷徒一年折一齒以上一年半二齒以上二年損筋以上二年半折支以上流二千里二事以上流三千里至死絞不傷笞五十妄犯者加一等。
妻妾 夫之祖父母父母徒二年 絞傷斬過失傷徒二年半過失殺三年。
殺弟妹及兄弟之子孫與外孫徒三年故殺流二千里誤殺過失殺勿論。
夫 傷妻他物傷杖八十折一齒以上九十二齒以上一百 筋以上徒一年折* {支}以上二年二事以上三年至死絞故殺斬拔髮以上杖六十過失殺勿論。 以妻 妾同。
殺堂弟妹堂侄孫流二千里故殺絞 妻父母准十惡不睦論。
告周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婦之祖父母雖得實徒二年流罪徒三年死罪流三千里誣告加所誣罪二等告周親卑幼罪杖六十。
告大功尊長罪雖得實徒一年半流罪二年半死罪三年誣告加所誣罪二等。
告小功 麻尊長雖得實徒一年流罪二年死罪二年半。
文宗元年七月長淵縣民文漢假言托神顚狂殺其父母及親妹小兒等四人 市。 尙書刑部奏: "縣令崔德元尉崔德望等不能善政化民致有不祥之變且申報稽遲宜罷其職。" 從之。
肅宗六年正月注簿李景澤妻金氏欲殺夫之繼母陰使婢置毒於食以進母知之以告御史台。 金不服御史台請更鞫問王曰: "犯狀已白宜卽論決。" 以金先朝外戚 死流安山縣。 景澤死獄中。
殺傷。
○靖宗四年五月東界兵馬使報: 威 州住女眞仇屯高刀化二人與其都領將軍開老爭財乘開老醉 殺之。 侍中徐訥等議曰: "女眞雖是異類然旣歸化名載版籍與編氓同固當遵率邦憲。 今因爭財 殺其長罪不可原請論如法。" 內史侍郞黃周亮等議曰: "此輩雖歸化為我藩 然人面獸心不識事理不慣風敎不可加刑。 且律文雲: '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 其 里老長已依本俗法出犯人二家財物輸開老家以贖其罪何更論斷。" 王從周亮等議。
文宗十二年開城牧監直員李啟私遣人捕府軍金祚。 祚乃投河而死。 刑部奏當脊杖配島。 制: 除名收田。
仁宗十二年判: 人折齒者征銅與被傷人。
毅宗十六年五月官婢善花與一孕婦爭豆粟殺之配紫燕島。
明宗十五年八月有南原郡人與郡吏有隙至其家縛吏於柱遂火其家而燒殺之。 群臣議以鬪殺論。 制雲: "原其罪狀宜鈒面充常戶。" 又有陵城人以鞭擊負兒女女驚怖投水死。 群臣亦以鬪殺論。 制曰: "使母子一時俱死其以劫殺論。"
恭讓王三年有為父殺人者刑曹擬罪杖八十都堂以為: 雖為親殺人厥罪匪輕。 王曰: "為親殺人其罪可赦。" 竟原之。
志卷第三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