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麗史 · 志卷第二十九 高麗史七十五
正憲大夫工曹判書集賢殿大提學知經筵春秋館事兼成均大司成臣鄭麟趾奉敎修。
選舉三。
銓注。
○凡選法成宗八年四月始令京官六品以下四考加資五品以上必取旨以為例程。
明宗時吏部員點初筮仕者姓名入奏號曰點奏。 於是求入仕者皆賂白銀以為贄上自判事下至令史習以為常競占下點。十一年正月中書門下郞舍議奏: "舊制文吏散官外補者皆有年限非有功不得超遷令有一二年而超受者有三十餘年而不調者政濫人怨。 請限及第登科者閒五年自胥吏為員者閒八年以上許得施行余皆追寢之。" 詔可。 時政出權門奔競賄賂無復廉恥。 自重房上將及宿衛之臣有氣勢者各舉一人占官請調如不得詣執政家張拳極口爭詰執政畏縮許之。 銓注猥濫故有是議。 然其追寢者亦行賂遺故崔忠烈韓文俊之徒力排其議曰: "前朝文臣各執己意臧否人物以至於敗何復踵往轍耶 " 卽命吏疾速施行諸郞無復詰之。二十年增省宰為八員。 先是省宰增至七時論謂非古制及是又增為八里巷 曰: "皇國實無寺省中置七齋七齋今未了八齋復入來。" 蓋宰與齋聲相近為 辭以譏之。
神宗三年二月重房奏: "門下錄事中書注書堂後官二員 令周年拜 職。" 然唯注書與堂後之文官者周年。五年四月式目都監使崔詵等奏: "文班 外五六品 令帶犀為 秩。" 王曰: "員數大多豈可一時升秩 " 乃增 秩六七人。
熙宗時崔忠獻專權頒政無常。 舊例頒政六月謂權務十二月謂大政吏兵部判事與諸僚會本部陟功黜罪皆 王命過此時雖有闕不補。 又吏部每歲調選百司胥吏有仍有徙名為動靜。
高宗十二年崔瑀置政房於私第擬百官銓注選文士屬之號曰必者赤。 舊制吏部掌文銓兵部掌武選第其年月分其勞逸 其功過論其才否具載於書謂之政案。 中書擬升黜以奏之門下承制 以行之。 自崔忠獻擅權置府與僚佐私取政案注擬除授授其黨與為承宣謂之政色承宣僚佐之任此者三品謂之政色尙書四品以下謂之政色少卿持筆 從事於其下者謂之政色書題。 其會所謂之政房。
忠烈王初承宣朴恆掌銓注始留宿禁中除授訖乃出。 故事政房員每當除授晨入暮出干謁塡門至是改之。二十四年正月忠宣王卽位敎曰: "本朝三品之階貳於宰相未嘗輕授。 雖至四品容有年滿而未拜者。 近來或以五品超授致仕受祿者倍於顯官。 各領校尉以下困於國役而有終年未受祿者誠為未便。 其以五品超授者有司論罷。"四月忠宣罷政房以翰林院主選法。三十三年七月典理軍簿更定選法。
忠宣王二年十月文武銓選分委選摠部以首亞相領之。 然一二幸臣以他官兼之久而不易。
忠肅王七年復政房。十六年九月密直金之鏡掌銓注專擅除授及批目下用事者爭相塗抹竄定朱與墨至不可辨時人謂之黑冊政事。[黑冊者兒輩用厚紙黑而油之以習寫字。]
忠穆王卽位之年十一月命典理軍簿五品以下點望申聞。十二月罷政房歸文武銓注於典理軍簿尋復政房。 恭愍王元年二月復罷之。三月典理判書白文寶上書曰: "為政之要在於得人知人之難聖賢所重孔子曰: '舉爾所知。' 書曰: '無求備於一人。' 若指瑕掩善則人無可用隨器授任則士無可棄。 莫若使在位達官各舉所知則克 至公野無遺賢矣。 乞依司馬光所議設十科以舉士。 其一科行義純固可為師表二科經術該博可備顧問三科方正識大體可為台諫四科文章典麗可備著述五科獄訟法令盡公得失六科廉義理財賦公私俱便七科公正有風力可寄方面八科愛民礪節可作守令九科智勇才略防禦將帥十科行止合度可為典禮。 應職事官自兩府諸奉翊至從三品以上侍從官自僉議監察提學外製六品以上每歲* {須}於十科內舉堪當一科者一人有堪舉者不必拘於一科舉非其人以致敗與舉主俱免。 典理軍簿古之政府也。 古者文武異路世官不相交文資則典理武資則軍簿各任銓注宜矣。 自毅王以後文武世通官亦交授故兩司政官於大內別廳一會議政宜當文武官資一時注擬此所謂政貴變通酌古准今者也。 近代選法大壞不論資序功罪隨代番更官類積薪前職滿國故奔競僥倖者滔滔皆是。 又先王制定衙門之外別立諸色冗員都目數多不量勤慢競求冒進。 宜當 倂衙門沙汰不急之任合錄都目庶絶爭名之路。"五年六月敎曰: "政房設自權臣豈爵人於朝之意今宜永罷。 其三品以下與宰相共議進退七品以下吏兵部擬議奏聞。"六年正月命都目: 去官人通四書者使赴任不通者為校尉隊正定為恆式。 然今注擬日逼未易遽學四書姑令畢讀千字文千字內能書百字者許赴任不能者年雖久不許錄用。十二月復歸銓選於吏兵部。十年二月王召吏部郞中李岡曰: "爾 銓選其台諫曠職者黜之賢才遺逸者陟之丁憂終制者亦須擢用。"十一年密直提學白文寶上箚子曰: "自九品至一品每品各給職牒所以防奸。 近世品職朝謝初則僉署終則一官署故始難終易吏緣為奸今後六品以上各自寫牒投省具署經印七品以下典理軍簿具署經印每品同品轉移者只給謝牒。"十七年十二月用循資格。
辛禑元年十月憲司請革箚子房以文武二選分肄吏兵部從之不果行。二年九月權臣弄權隱政批累日而下。 時謂之隱批。六年六月諫官李崇仁等言: "近年官爵眞添相雜其謝牒但有堂後署而無印信恐後日必有假濫乞東班典理司西班軍簿司各令印信署給。"九年三月憲司言: "本朝以從仕久近勞逸多小循資升秩以賞功勞比來奔競成風名器日賤有勞者不 無功者冒受。 願自今精加檢察循次 用以明銓選之法。"
辛昌卽位之年八月始復銓選法。 舊制: 府衛則自隊正以上諸司則自九品以上與夫府史胥徒皆錄歲月功過每於歲抄升黜謂之都目政。 自禑時權奸竊國官爵一出私門都目政久廢至是追錄其勞。是月趙浚請: 公卿士大夫之幼弱子弟不許拜東班九品以上之官其有冒受者父母論罪。
恭讓王元年十二月門下府郞舍具成佑等上* 曰: "名器爵祿所以養賢而待士也。 官職自有定製銓選亦有成法。 我太祖統三之初省五樞七之設國人所傳聞也。 自事元之後省樞之合坐始而添設倍多東西各品無不繁冗不幸甲寅以來奸臣擅政籍蒼赤田宅以賄之則不論人之賢不肖擢以省樞。 賄賂多而官數少遂稱商議數至七八十矣。 其為省樞者則雖有合坐之名旅進旅退不與國政者多。 於是名器混淆而官爵亂矣。 夫人主之職論相而已相得其人則治不得其人則亂。 宰相之職論道經邦燮理陰陽正心以正百官進君子退小人而已。 今之五六十宰相果能一一如是乎古者無其人則闕其位。 願殿下遵太祖之成法勿以親 新舊之殊惟賢不肖之為察以官擇人則官有餘而人不足。 其省五樞七之制何患不復乎宜自今非論道經邦燮理陰陽正己以正百官者非淸白忠直國耳忘家者非戰勝攻取勇冠三軍威加敵國者則不許入兩府。"二年十二月都評議使司奏曰: "先王設都目政以差年到宿錄用近來各司各成眾愛馬以至府史胥徒冒受官爵工商賤隸亦濫呈都目。 乞依古制令吏兵曹考 功勞授職其有名無實任者刪去所任同而去路異名者倂合。" 從之。三年五月頒京外官解由格。十一月都堂啟曰: "三載考績三考黜陟是古今通規。 本國選官之制京外官員三十個月吏員九十個月已滿者許遷轉自事元以來官制紊亂用人無法數相遞代。 因此成 未著曠廢官職願令都堂與吏兵曹尙瑞寺 酌古今定為選法今姑依舊制京外官滿三年成眾愛馬別差及各司人吏滿九年者許錄用。" 從之。
○凡薦舉之制。 成宗十一年正月敎曰:"殷宗之於傅岩徵用胥靡周王之於渭水登庸漁師或任之耳目之司或授以台衡之職故能匡扶社稷經濟邦家。 朕自摠萬機思齊七政。 非積學無以知善非任賢無以成功。 是用內開庠序外置學校辟較藝之場廣取士之路猶未致懷寶出眾之士安知無蔽賢防能之人凡有文才武略者聽詣闕自舉。"五月敎曰: "王者旁求多士爰備百僚以才俊為先匪恪勤勿授。 今欲克明俊德無曠庶官京官五品以上各舉一人所舉者德行才能具* 名下以奏。"十六年八月命有司: 奇才異能隱滯丘園者搜訪以聞。
仁宗五年三月詔: 侍從官各舉一人所舉無狀則罪之。八年十二月詔: 侍從官各舉遺逸一人。十六年令有司舉淸白守節者。
毅宗二十二年三月詔曰: "近世薦舉路絶賢不肖混淆。 其文筆可以華國者兩府宰樞台省侍臣諸司知制誥及留守官各上書奏薦。"
忠宣王卽位敎曰: "用人不可專用世家子弟其有茂才碩德孝廉方正之士退居岩谷者所在官薦達貧不能行者官給衣糧敦遣。"
忠肅王十二年十月敎: 茂才碩德孝廉方正之士側微無聞者所在官司錄名升薦。
恭愍王元年二月敎曰: "山林鄉曲如有經明行修茂才苦節之士按廉使以聞典理軍簿隨才擢用。"五年六月敎曰: "懷才抱道肥遁不仕者所在官錄其德行敦遣赴朝。"十年二月命宰相百官各薦賢良二人。
辛禑十四年正月令宗室耆老台省六曹舉文武賢良。
恭讓王二年十二月令百官各舉賢良二人。三年六月金瞻等上* : 請舉用茂才孝廉。十一月令台省六曹各舉賢良三人。
○凡考課之典。 顯宗九年八月判: 凡官吏自正月初一日至十二月晦日實仕及諸暇日數具錄呈考功謂之年終都歷。
文宗元年八月制: 尙書考功職在考績百僚今只按胥吏能否自今可悉考中外見官殿最。二年四月制: 各司巳初赴衙酉初罷已有成規然四時晷刻短長不同。 自今日永辰初日短巳初赴衙。
毅宗十八年七月詔: 近百僚庶司不肯夙夜 官竊祿有違委任責成之意。 有司考其勤怠以黜陟。
忠烈王六年十月令監察司檢諸司勤怠謂之衙時每以冬夏孟月行之。三十三年十二月忠宣在元敎曰: "聞諸司員吏怠於供職務行非理自今每於月終考 賢否勤怠以聞。"
恭愍王五年六月敎: 監察典法都官長官每朔課員吏決訟多少至六朔以殿最黜陟。十九年十一月正言李詹請: 令考功考各司公座簿凡在官者日出而聚日午而散有不如法憲司* {糾}察。
恭讓王元年十二月趙浚上言: "京外大小官吏除目旣下不卽上官赴任以致公事稽遲。 願自今除台省政曹外自下批後京官限三日外官限十日進闕謝恩卽行上官赴任稱權知行事新舊相對將文書錢穀契*券手相交付以憑考課待出謝卽眞。"三年四月都堂請: 考台省勤慢一不仕者抵罪三不仕者削職。
○凡選用守令。 成宗元年六月崔承老上書曰: "王者理民非家至而日見之故分遣守令往察百姓利害。 太祖統合之後欲置外官蓋因*(){草}創未遑。 今竊見鄉豪每假公務侵暴百姓民不堪命。 請置外官雖不得一時盡遣先於十數州縣幷置一官官各設兩三員以委撫字。"
穆宗九年四月詔: 文班常 以上各舉才堪治民者一人視所舉當否賞罰。
顯宗九年二月新定諸州府員奉行六條: 一察民庶疾苦; 二察黑綬長吏能否; 三察盜賊奸猾; 四察民犯禁; 五察民孝弟廉潔; 六察吏錢穀散失。
明宗八年四月兵部集武散官試 奏以擬外補。
元宗元年十月中書省奏: "大官自求補外侵漁百姓今官高者不差外任。" 制可。
忠烈王元年六月王欲武官交差守令承宣李 成言: "武人可臨民者少。 如有才兼文武寬猛相濟者宜勿論東西班授之。" 王納之。 自庚癸以來權臣柄國倡為文武交差之例每以武官補外及朴恆掌銓注白王曰: "外寄是東班仕路。 故東班必補外然後得授朝官西班則循次以進何必求外寄 " 遂不補外至是武官托左右請復之。
恭愍王三年十二月敎曰: "沿海守令職兼防禦誠難其人。 自奉翊以下代言以上各舉淸白有武才者二人。"四年七月命兩府各舉堪為守令者。五年八月命宰相選廉公 吏治者為守令。八年全以道請: 監務縣令專任文士舊制監務縣令皆用登科士流近世專以諸司胥吏為之貪污虐民且階皆七八品秩卑人微豪強輕之恣行不法鄉邑殘弊。 王納以道之言以五六品為安集欲革舊弊。 然安集非出於批目皆用時宰所舉以白牒之任其後軍功添設之官與工商之賤皆得為之。十一年五月令省郞薦六品以上可外任者。十站台* {諫}上言: "田裡休戚在於守令雖有台諫政曹保舉之令皆徇面情所薦至有不識字者。 願自今臨軒引見核其名實舉非其人舉主必罰。"十二年五月敎曰: "守令賢否民之休戚系焉。 今後僉議監察及六曹五品以上各舉所知以備擢用所舉非人罪及舉主。"二十二年九月命都堂各舉才堪守令者數人。
辛禑元年二月敎: 守令考績之法以田野辟戶口增賦役均詞訟簡盜賊息五事為殿最其遞任者必待新官交付去任朝 。十二月令宰相及六曹台省各舉才兼文武可為守令者。四年十二月憲司上言: "守令分憂重任自古必選有名望者近因軍國事殷安集不擇賢否故侵漁病民者甚眾。 請令台諫擬議差遣。"六年六月諫官李崇仁等言: "守令遷代大速雖得其人未見其 請仿三載考績之法滿三年方許遞代令按廉殿最以聞如有政跡尤著者不次擢用。"八年二月令台省及各司舉可當外任者。九年三月憲司言: "守令近民之職不可不謹。 近年奸 貪暴之徒付託權勢求為守令恣行不法憑公營私塗炭生民州府郡縣日就雕弊。 願自今令台省六曹舉廉正寡慾純良勤儉者分遣郡縣使都巡問使按廉使黜陟賢否以明賞罰如有謬舉罪及舉主黜陟不明憲司* {糾}理。"
辛昌卽位之年六月令都評議使司台省六曹: 各舉所知務得公廉有才幹者以委外任仰都巡問按廉使嚴加考 以憑黜陟其貪污不材者痛行懲罰。八月趙浚言: "近日所除守令頗有士林所不知者。 願自今非經各司顯秩有名望者非歷試中外有聲績者不許除授。 監務縣令職又近民近世仕出多門人恥為之。 乃以府史胥吏除之使不學牆面之輩以毒其民。 願以台諫六曹所舉有材幹者差遣升階 官使與州牧同批以重其任安集一切罷之。"是月令台諫六曹舉堪為守令者又復以士人為縣令監務。 自禑時權奸秉政競用私人隨喜怒以為黜陟或一年三四易諸州縣安集例多不識字者奪人田民納之權門至養權臣馬牛鷹犬求媚媒進貪殘之禍甚於胥吏。 至是始用士流。
恭讓王二年十二月憲司上言: "守令遞任頻數雖有才能未布政令民未受惠。 且送舊迎新其弊不 。 願自今三年已滿有聲績者擢授京官不勝其任者貶黜以勵士風。"
○凡選用監司文宗十年八月諸州牧刺史通判縣令尉及長吏政績勤慢淸濁百姓貧富苦樂遣使按 。
仁宗五年三月詔曰: "遣使郡國廉察刺史縣令賢否以褒貶之。"
明宗十一年九月以往年察訪使黜陟多有乖戾其被黜官吏依舊 用。 國制重外寄遣按察使巡察州縣問民疾苦以春秋更代而又*閒發察訪使黜陟幽明自仁宗壬戌以後不遣察訪唯委按察為按察者但循故常不能彈舉。 故官吏略無畏忌務為侵漁流亡相繼庚癸之後政令益苛民生愈困。 歲戊戌宰相宋有仁李光挺等建議奏發十道察訪使 往升黜坐贓落職者九百九十餘人。 至是原之。十八年三月因宰樞所奏下制曰: "百姓乃國家根本。 朕欲其安土樂業故遣朝臣分憂宣化。 近聞守令因公事不急之務侵漁勞擾民不堪弊流移逃散轉於溝壑朕甚愍之。 其令兩界兵馬使五道按察使巡察吏理期於 實各官員吏廉貪勤怠精究巡問小有割民受贈憑公自利遍問驗實以罪貶奏其有淸白守節興利除害獄訟平決者以功褒奏。"
恭愍王五年六月敎曰: "存撫按廉州縣官所以分憂共治者也。 存撫按廉憑公營私以害吾民及罷軟不事事者都評議司監察司聞奏黜削州縣官員不能其任存撫按廉體察* {糾}理。"
辛禑四年十二月憲司上言: "各道按廉軍國重事民生疾苦守令得失刑獄爭訟皆委統察所任至重今六朔更代故凡行公事未畢見遞以至廢弛且一年兩度送迎有弊。 願自今滿一歲方許遞代。"十三年十一月令諸道按廉使考將帥能否殿最月季報都堂。
辛昌卽位之年七月趙浚言: "按廉之職國初節度使也摠攝軍民專制方面守令奉職而民安其業方鎭 服而戰守必力事權歸一人無異望至今號為一方統察。 今賊破州郡而方鎭無所畏憚擁兵養威坐視而不戰賊勢日益張。 守令自恣公行賄賂流連聲色百姓塗炭而不之恤為按廉者區區於簿書錢穀之*閒而未能嚴於黜陟賞罰之典以振起軍民之政者無他。 知官皆正順奉順之員方鎭府尹州牧都護亦兩府之大臣奉翊之達官故按廉不以王人大體為念反以秩卑小節為嫌紀綱不振。 願法祖宗遣兩府之成憲體唐室遣大臣之故事擇兩府有廉威明干四善者為都按廉黜陟大使以田野辟戶口增詞訟簡賦役均學校興巡察州郡而黜陟之以號令嚴器械精兵卒煉屯田修海寇息巡臨方鎭而賞罰之而軍官敗績沒一州郡守令貪污招納賄賂者斬次罪罷職論罪次罪論罰行公以振紀綱守令三年遞任不被都按廉譴責者卽除京職。 其都按廉使許令台諫薦舉俟依貼出乃遣之。 自元帥以下皆郊迎呈 不許坐。 雖以五六品為廉使者一年相遞之期黜陟考課之法與都按廉同。 更相迭遣不為常例。 都按廉不能黜陟州郡方鎭者司憲府申聞罷職痛理。八月諸道都觀察黜陟使皆用台諫之薦。"
○凡宦寺之職毅宗五年以鄭 權知閣門祗候御史台以宦者 朝官無古制爭之。
高宗四十五年七月宦者金仁宣有衛社之功然其官極於南班七品金仁俊請除 職王亦欲授之恐後人援以為例終不許。
元宗元年六月下制: 宦者閔世 自予幼時以至今日再救朕疾功不可負限六品 用。 宦官拜 始此。
恭愍王元年五月* {諫}官上* : 人授檢校官食祿者大多請加汰 。
辛禑六年六月諫官李崇仁言: "設官分職各有攸當。 故先王置內侍府以待中官是為令典不可改也。 乞復置此官將中官之小心謹愼者隨品轉用毋與朝官。" 不聽。
恭讓王元年十二站台諫交章請: 依舊制宦官不許拜六品在偽朝已拜 官者追奪告身放還田裡。趙浚上言: "宦者自國初至慶陵朝不得 官近來以宮中傳命之任得與論道經邦之列非所以尊朝廷。 願遵慶陵之制不許拜朝官。"左司議吳思忠等言: "祖宗之制宦寺無官文廟之世宦寺給事不過十數人亦未嘗食祿忠烈王朝亦不拜 官。 至於玄陵使宦寺得與兩府八衛之列卒致萬生之變。 今復立內侍府階三品復蹈亡國之轍。 願宮中給事者只給衣食罷內侍府。" 判曰: "自今不許朝官毋革內侍府。"
○凡限職靖宗六年四月判: 南班及流外人吏將校等子不付工匠案者依父祖有* {痕}咎人例入仕。
文宗七年十月判: 樂工有三四子者以一子繼業其餘屬注膳幕士驅史轉陪戎副尉校尉限至曜武校尉。十年十二月判: 雜路人子孫從父祖曾祖出身仕路外孫許屬南班若祖母之父系雜路者許 東班。十二年五月式目都監奏: "制述業康師厚十舉不中例當脫麻。 然是堂引上貴曾孫堂引是驅史之官。 伏審戊子年制電吏所由注膳幕士驅史門仆子孫登制述明經及雜科或成軍功者許升朝行又丙申年制雜路人子孫蒙恩入仕者合依父祖仕路。 今師厚不宜脫麻。" 從之。是月判: 嫁大功親所產禁仕路。十六年判: 僧人之子仕路禁錮至孫方許通。二十七年正月有司奏: "按令典工商家執技事上專其業不得入仕與士齒。 軍器注簿崔忠幸良 令同正梁 工人外孫別將羅禮隊正禮順亦皆工人嫡孫自慕九流去其所業已登朝行不可復充工匠乞各限時職不許遷除。" 制曰: "可依辛亥年郞將忠孟限大將軍例許通任用。" 中書省駁奏: "忠幸等無大功能掩匿世累冒入流品不宜與忠孟邊功例論。" 制曰: "除淸要理民職外一如前制。"
宣宗二年四月判: 同父異母 妹犯嫁所產仕路禁錮。
肅宗元年二月判: 嫁小功親所產依大功親例禁仕路。七月判: 注膳幕士所由門仆電吏杖首等雜類雖高祖以上三韓功臣只許正路南班限內殿崇班加轉。六年十月判: 嫁大小功親所產 許通。
睿宗十一年八月判: 大小功親犯嫁者禁錮。
仁宗三年正月判: 電吏杖首所由門仆注膳幕士驅史大丈等子孫依軍人子孫許通諸業選路例赴舉其登制述明經兩大業者限五品醫卜地理律 業者限七品若堅貞節操有名聞者所業特異者擢大業甲乙科則許授淸要理民職丙科同進士則三品職醫卜地理律 業則四品職其非登科入仕者亦限七品至玄孫許通。十二年十二月判: 嫁大小功親所產曾限七品今後仕路一禁。十八年六月判: 工商樂人之子雖有功只賜物禁仕路。
毅宗元年十二月判: 大小功親內只禁四寸以上犯嫁五六寸親黨不曾禁嫁緣此多相昏嫁遂成風俗未易卒禁。 已前犯產人許通仕路今後一皆禁錮。六年二月判: 京市案付恣女失行前所產限六品職失行後所產禁錮。三月判: 僧人子孫限西南班七品。
高宗四十五年二月崔 以家奴李公柱為郞將。 舊制奴婢雖有大功賞以錢帛不授官爵。 崔沆秉政欲收人心始除其家殿前公柱崔良伯金仁俊為別將 長壽為校尉金承俊為隊正。 至是奴等曰: "公柱身事三世年老有功請加 職。" 奴隸拜 始此。
元宗元年四月下旨: 散員康俊才以本系微賤限在七品然能通蒙古語宜限五品。
忠烈王二年閏三月僉議府上言: "近內豎微賤者以隨從之勞許通仕路混雜朝班有乖祖宗之制。 請收成命。" 不允國制: 內僚之職限南班七品謂之例程七品如有大功異能只加賞賜未有至五六品者。 元宗朝始通其路然拜將軍郞將者不過一二。 及忠烈卽位內人無功者拜 官高爵腰 帶黃至子孫許通台省政曹者甚多若別將散員不可勝數。
辛禑五年正月諫官言: "工匠之徒雖或有勞勿許授職其已授者追奪職牒。"
○凡蔭 諸以蔭出身者皆限年十八以上穆宗卽位敎: 文武五品以上子授蔭職。
顯宗五年十二月敎: 兩班職事五品以上子孫若弟侄許一人入仕。
肅宗卽位詔: 職事四品以上及致仕員戶爵一子。五年二月詔: 兩京文武顯職四品及給舍中丞諸曹郞中致仕見存者許一子蔭職。
睿宗三年二月詔: 兩京文武班五品以上各許一子蔭官無直子者許收養子及孫。
仁宗五年二月判: 收養同宗支子許承蔭收養遺棄小兒良賤難辨者東西南班 限五品。十二年六月判: 致仕見任宰臣直子軍器注簿同正收養子及內外孫甥侄良 令同正前代宰臣直子良 令同正內外孫令史同正。 樞密院直子良 令同正收養子及內外孫甥侄良 丞同正。 左右僕射六尙書以下文武正三品直子良 令同正收養子及內外孫甥侄主事同正。 從三品直子良 令同正收養子及內外孫甥侄令史同正。 正從四品直子良 丞同正正從五品直子主事同正。十三年閏二月判: 前代宰臣直子良 丞同正內孫令*史{中}同正外孫史同正。
高宗四十年六月詔: 宰樞及文武三品致仕見存者各許一子蔭官無直子許侄 女 收養子內外孫一名承蔭先代宰樞內外無名之孫一名許初職文武四品給舍中丞諸曹郞中中郞將以上各許一子蔭職。
忠烈王八年五月文武致顯三品以上許蔭一子無子者甥侄 若過房付籍者許一名初職先代宰臣密直內外孫無名者亦戶許一名初職文武職事四品中事典書侍丞諸曹正郞以上勿論解官試攝許蔭一子外 員用前所任朝官降等許蔭。
忠宣王卽位敎曰: "宰樞及文武三品以上致仕見存者各許一子蔭官無子則甥侄女 內外孫及收養子許一名初職先代宰樞內外孫無名者許文武初職四品及給舍中丞諸曹郞中中郞將解官者勿論試攝各授一子蔭官凡實行後為外官者亦降等許蔭。"
忠宣王復位敎曰: "宰臣直子許一名初授七品顯官致仕三品各許一子職事無子者甥侄女 一名許蒙文武四五品顯官解官各許一子蔭職。"
○凡 祖宗苗裔肅宗卽位詔: 太祖苗裔在軍籍者免無職者許入仕。三年十月賜祖宗苗裔無職者爵一級。五年二月詔: 太祖內玄孫之孫外玄孫之子及太祖同胞昆弟玄孫之子及外玄孫後代正統君王玄孫之子及外玄孫各戶爵一人。
睿宗三年二月詔: 太祖內玄孫之孫外玄孫之子許初入仕一人屬南班者改屬東班。四月詔: *大廟十陵諸孫無官者許初職。
毅宗十六年太祖之裔未得祿仕者令有司選補。二十一年九月詔: 太祖苗裔許初職。二十三年四月詔: 太祖內外苗裔 用。
神宗卽位詔: 太祖苗裔太祖同產兄弟正統君王子孫 許入仕。
高宗四十年六月詔: 太祖苗裔挾十一女一戶一名許初入仕已為員者政抄別錄 用充軍者許免。
忠烈王八年五月敎: 聖祖苗裔雖挾二十女一戶例許一名入仕已為員者政抄別錄若在南班改東班勿差國仙在軍行者除軍籍聖祖親兄弟之孫一戶例許一名入仕。
忠宣王卽位敎曰: "太祖苗裔無名者例以一戶一名許初入仕。 太祖同胎兄弟賞延於世內外五世玄孫之曾孫各許一戶一名初入仕正統君王內外孫亦如之。"
忠宣王復位敎曰: "祖王苗裔無名者雖挾二十二女例以一戶一名許初職已入仕者別錄 用屬南班者改東班勿差國仙亦免充軍祖王親兄弟內玄孫之玄孫之孫外玄孫之玄孫之子及歷代先王內玄孫之玄孫之子外玄孫之玄孫例以一戶一名許初職。"
忠肅王十二年敎: 祖王苗裔雖挾三女許初入仕屬南班者改屬東班勿差國仙仍免軍役。
○凡 功臣子孫顯宗五年十二月錄太祖功臣子孫無官者。
文宗六年十月制: 裴玄慶等六功臣佐我太祖肇開大業功德勒於鍾鼎其後嗣至於曾玄男女僧尼無官者授初職有官者增級。三十七年閏六月判: 三韓功臣承蔭者其功臣職牒雖或遺失的是功臣子孫許初入仕。
肅宗卽位詔: 太祖代及三韓功臣內外孫無職者戶許一人入仕顯廟功臣河拱辰將軍宋國華及庚戌年如契丹見留使副許其子孫一人入仕。
睿宗三年二月詔: 祖代六功臣三韓前後功臣代代配享功臣西京興化龜宣慈州仇比江潘嶺等固守員將子孫各許初入仕一人。四月詔: 配享功臣內外孫無官者許初職。六年爵太祖功臣子孫。
仁宗八年十二月判: 功臣子孫付簿點職。
毅宗二十一年九月曆代功臣之後皆許初職。二十三年四月三韓壁上功臣子孫許初職。
神宗卽位詔曰: "祖代六功臣三韓功臣子孫 許入仕。"
高宗四十年六月詔: 祖代六功臣三韓功臣內玄孫之玄孫之孫外玄孫之玄孫之子挾七女未蒙戶一名許初入仕。 三韓後壁上功臣內玄孫之玄孫之玄孫之子外玄孫之玄孫之玄孫挾六女未蒙戶一名許初入仕。 代代配享功臣內玄孫之玄孫外玄孫之曾孫挾五女未蒙戶一名初入仕。
忠烈王八年五月聖祖代六功臣三韓壁上功臣歷代壁上功臣配享功臣戰沒功臣亦許其孫戶各一名入仕。
忠宣王卽位敎曰: "祖代功臣之內外五世玄孫之子代代配享功臣內外五世玄孫之曾孫太祖代衛社戰亡金樂金哲申崇謙及能使丹兵還退徐熙河拱辰盧 楊規等內外孫與玄孫中一名許初入仕顯宗南幸時有功者及始終隨從功臣與西京興化龜宣慈州仇比江盤嶺成功戰亡者交戰將校典軍人等內外孫與玄孫中一名例許初職。 甲申丁亥年東蕃元帥尹瓘吳延寵為國亡身庾益懷節寵方崔甫及出眾成功對戰亡身兩班軍人及行諜未還記事儒一內外玄孫中例許一名初職。 乙卯年西事成功及戰亡兩班員將庚戌年昌化軍衛社景純李雄等內外孫中一名許初職。 平章事崔思專於先代救難使王孫 遠其內外玄孫錄用丙申年衛社吳卓尹先甫麟寵珍李作李儒始終衛社亡身金縝辛忠內外孫與玄孫許初職。 壬寅年衛社亡身平章事韓安仁郞中李中若內外孫與玄孫賞職。 侍郞庾應圭告奏北朝七日不食專對有功又當闕內救火時能奉遷景靈殿五室神御郞中黃文裳於乙卯年西事為宣諭使亡身郞中崔均於甲午年為宣諭使亡身內外孫一名許初職。 是年權有之郊先入賊軍沒陣而亡別將崔淑散員守磯白仁壽裴龍甫校尉趙叔甫錢義忠辛卯年龜州宣諭使朴文成金仲溫金慶孫癸巳年南路捉賊李子晟宣諭使鄭義朴錄全甲午年西京兵馬使閔曦丁酉年南路逆賊處置使金慶孫皆於內外孫中許初職錄用。 凡功臣子孫以賤技落在工商匠樂者推明許通屬南班者改東班。"
忠宣王復位敎曰: "祖王代六功臣壁上功臣顯王南幸時侍奉功臣等內外玄孫之玄孫歷代配享功臣內外玄孫之曾孫例以戶一名許初職。 祖王代衛社功臣金樂金哲申崇謙及成王代功臣徐熙顯王代功臣河拱辰盧 楊規等內外玄孫之玄孫例以一戶一名許初職。 仁王代功臣崔思全奮策救難其功重大其內外玄孫之孫別錄 用。 父王代己巳年及四年隨從臣僚功勞旣著宜加錄用延及子孫。"
忠肅王十二年敎: 歷代功臣蔭職 依舊制其甲戌年以來有戰功人及戰亡人子孫各加 用。
恭愍王五年六月敎: 太祖以來歷代功臣錄其子孫優加奬用。十二年五月敎: 陣亡軍吏子孫屢命擢用有司視為文具予甚痛焉。 各具姓名以聞。二十年三月敎: 兵興以來戰亡將士官其子孫。
辛禑元年二月敎: 兵興以來戰沒軍士令都評議司追錄子孫。
○凡封贈之製成宗七年十月敎: 文武常 官以上父母妻封爵。
穆宗卽位敎: 常 官以上及職事七品以上父母妻各加官封。二年十月鎬京文武三品以上妻寡居守節者封爵。
顯宗五年十二月敎: 歷代功臣封贈官爵。
德宗卽位判: 中郞將准諸曹員外郞別將准七品父母封爵。
肅宗卽位詔: 散官四品職事常 以上爵其父母妻散官五品職事七品以上爵其父母。五年二月四品以上封父母爵。
睿宗三年二月兩京文武兩班各以官品高低許加父母妻封爵。四月配享功臣各加追封。
毅宗三年正月判: 三子赴戰有功者父母依三子登科例封贈賜米。
高宗四十年六月詔: 代代功臣各加封爵文武職事常 散官四品以上父母妻封爵職事七品散官五品員父母封爵。
忠宣王卽位敎: 太祖代衛社功臣及卻退丹兵人等加封爵號內外文武職事常 以上散官四品以上父母妻封爵三品以上員除父母之封以祖曾祖請封爵者亦許之。
恭愍王十一年十月金續命上言: "今針線娘子內僚之女亦有封翁主宅主者僭擬踰分殊失尊卑之體。 除不得已宗室勛舊外勿許封爵已封者請奪之。"十二年十一月敎: 擊走紅賊三等功臣 父母妻超三等封爵。二十年三月戰亡將士悉加追贈。
辛禑五年正月門下郞舍言: "僧人封君及依例外翁主宅主封爵 皆除之。"九年二月左司議權近言: "女封宅主僧封諸君及府外封君皆系官爵輕賤 許禁斷。"
恭讓王元年十二月諫官請罷無功封君者。二年正月憲司請勿許封爵婦人僧徒從之。十二月趙浚上言: "非有功不侯我朝之法。 金富軾削除僭亂平定西都封樂浪侯金方慶伐叛耽羅問罪東倭封上洛公。 自今宰相非安社定遠功臣毋得封君。"三年八月憲司上言: "聖人制禮嚴嫡庶之分。 嫡子然後得承襲父爵支子不與焉。 若宗子無子而亡則眾子之次者乃得襲爵。 本朝王子之後不論嫡庶不辨親 一皆封爵實非古制。 且所謂承襲者父沒然後繼其位也。 今父在而其子不論多少皆得封君不惟嫡庶無等有乖於禮亦難以有限爵祿封無窮之子孫也。 請令有司考 宗籍凡為先王親子之後正派嫡長及殿下之伯叔親弟及親眾子乃許封君其封君之後許令長子襲爵其族屬* 遠而已封君者悉收告身其中擇有才幹者於文武隨才任用以遵先王之制以別宗族之親。" 不報。都評議使司上言: "自古天子之配為後諸侯之配為妃天子之女謂之公主諸侯之女謂之翁主上下之禮不可紊亂所以定名分而別尊卑也。 我國家近代以來紀綱陵夷不循禮制后妃翁主宅主之稱或出時君之所欲或因權勢之私情皆失其義至於臣僚妻室之封祖宗之贈皆無定製。 願自今定以王之正配稱妃冊授金印世子正配稱嬪冊授銀印眾王子正配稱翁主王女稱宮主 下批銀印王之有服同姓 妹侄女及同姓諸君正妻稱翁主文武一品正妻封小國夫人二品正妻封大郡夫人三品正妻封中郡夫人母 大夫人四品正妻封郡君母郡大君五六品正妻封縣君母縣大君。 三子登科之母無職人妻特封縣君歲賜如舊有職人妻加二等。 凡婦人* {須}自室女為人正妻者得封父無官嫡母無子而次妻之子有官者許封嫡母其次妻雖不得因夫受封所生之子有官者當從母以子貴之例受封縣君。 已上命婦夫亡改嫁者追奪封爵三十歲前守寡至六十歲不失節者勿論存沒旌門復戶。 士大夫追贈祖考二品以上贈三代父准子職祖曾祖遞降 同三品贈二代四品至六品贈考 吏曹受判給牒。" 從之。
○添設職恭愍王三年六月六部判書摠郞除政曹外皆倍數添設各司三四品亦皆添設又於四十二都府每領添設中郞將郞將各二人別將散員各三人以授之謂之賞軍政添設之職始此。十二年閏三月除台* {諫}吏兵部外增置東班三品以下六品以上西班五品以下職額。二十年十二月命左承宣金興慶曰: "今兵革未偃錢財 渴有軍功者無以賞之設添文官三品武官五品以下官以賞軍功。"
辛禑二年正月以添設職賞軍士自奉翊通憲至七八品無 時人有車載斗量之譏。四年八月憲司上言: "添設官職只為賞軍功也無功閒居者亦或 緣冒得使名器至賤。 自今除從軍立功外勿授添職。"五年正月諫官上言: "設官分職自有定製今兩府之額多至六十密直以下封君及通憲以上添設甚眾請皆罷之正順以下添設官勿許帶館職。 且本國出謝格例滿百日則不出。 添設雖非實職年久者亦出實非古制。 因年久姓名相似者*閒或用謀冒出。 請丁巳年以前添設大小職毋得出謝。"九年二月左司議權近言: "比來四方兵興國用虛耗其有戰勝之功者錢財不足而難以盡賞官職有限而難以盡授。 故先王權設添職而有定數以賞其功非有軍功者不敢虛授。 今添設大繁至無其數功否混淆僥倖日開至於工商賤隸皆得冒授官爵之賤至如泥沙。 我國家所賴以賞有功 人心者只有官爵而官爵不重人皆輕之則後雖有功何以賞之且彼戰攻之士豈望添設輕賤之職以赴難測危亡之地乎願自今賞功添設之職一遵先王定數除赴戰有功外勿許除授。"
恭讓王元年十二月諫官上* : 請罷偽朝添設職汰恭愍王丙申癸卯二年添設之職。 命汰丙申年添設。二年正月憲司請收偽朝添設職牒不聽。是月王謂鄭道傳曰: "罷偽朝添設職其術何如 " 對曰: "古之用人之法有四曰文學曰武科曰吏科曰門蔭以此四科舉之當則用之否則舍之其誰有怨 " 又問: "秩高者處之何如 " 對曰: "昔趙宋時為散官設大丹館福源宮或授提調或授提舉今亦 此別置宮城宿衛府而位密直奉翊者為提調宮城宿衛事三四品提舉宮城宿衛事。 然則政得其宜體統嚴矣。" 又問: "居外者處之何如 " 對曰: "居京城者處之如此則在外者爭來赴衛王室矣然後以秩高下或為提調或為提舉。" 從之。
○役官之制未知始於何代樞密院堂後官門下錄事權務*八{入}祿以上人費白銀六七十斤得拜 職謂之役官。 後因谷貴無一人請補勒令衣冠子弟為之或辭職或逃避。 高宗四十三年乃以五軍三官七品為首者受大倉粟供辦。
忠宣王三年三月敎曰: "役官姑停點望令倉庫供其費。"
恭愍王元年正月典理司上役官之制王親選下判。
恭讓王二年六月都堂啟: "門下錄事注書三司都事密直堂後內院令丞膳官令丞皆用私財以供官費名為役官有違設官之意。 請自今其宣飯紙 皆令官給。" 從之。
○ 爵之制忠烈王元年以國用不足令人納銀拜官以所納多少為差。三年二月令無功及不次而求官者科等納銀授職。
忠穆王四年征東省都事岳友上書: "請行入粟補官之法白身入從九品者輸米五石每級遞加五石有前職者米十石升一等。"
辛禑二年令西北鄙納粟補官以充軍需。
○成眾官選補之法曰內侍院曰茶房曰司楯曰司衣曰司 其始置歲月不可考。 明宗十六年重房武臣請兼屬內侍茶房則其選猶為榮矣。 恭讓王二年十月吏曹啟: "內侍茶房出入禁 其任匪輕以無定額規避軍役者爭相充補 及數月便歸鄉里不供 役動至數百。 乞擇儀狀端正者百人充之分左右番番各五十人。" 從之。 三年四月吏曹又啟曰: "內侍茶房司楯司衣司 等成眾阿幕備宿衛近侍之任不可不擇。 其始設也必考其世籍才藝容貌乃許入屬近來謀避軍役爭相投屬容有世籍不現形狀不完才藝不通者亦或混雜。 及其仕滿不論賢否但以都目而授職故拜朝官者或不稱職除守令者亦或病民非細故也其入屬者不可不愼簡焉。 願自今本曹必考戶籍及初入仕朝謝觀其容貌仍試其藝其於書 射御中通一藝者許令入屬雖舊屬者亦皆考 。 且內侍茶房其數已定司楯司衣司 則尙無定額入屬之徒無有紀極。 請刪定員數司楯四番各五十人司衣四番各四十人司 四番各三十人。" 從之。
○事審官太祖十八年新羅王金傅來降除新羅國為慶州使傅為本州島事審知副戶長以下官職等事於是諸功臣亦 之各為其本州島事審事審官始此。
成宗十五年定: 凡事審官五百丁以上州四員三百丁以上州三員以下州二員。
顯宗初年判: 父及親兄弟為戶長者勿差事審官。十年判: 凡差事審官從其人百姓舉望。 其舉望雖小如朝廷顯達累代門閥者 奏差曾坐* {諂}曲奸邪之罪者勿差。
文宗十一年判: 事審官歸鄉作弊者按廉使監倉使推送京師科罪仍令事審主掌使啟達遞差。
仁宗二年判: 鄉吏子孫雖免鄉其親黨猶為鄉役者勿差事審官。十二年判: 宰樞內外鄉妻鄉祖曾祖妻鄉等五鄉內三鄉兼差。 上將軍以下三品以上內外鄉祖曾祖妻鄉等四鄉內二鄉兼差。 四品以下 上以上內外鄉祖妻鄉等三鄉內一鄉差 外員內外鄉內一鄉差各以文武平均交差。
忠烈王九年權罷諸州事審官。
忠肅王五年四月罷州郡事審官民甚悅之然未幾權豪復自為之害甚於前。 五月下敎曰: "事審官之設本為宗主人民甄別流品均平賦役表正風俗今則不然廣占公田多匿民戶若小有差役例收祿轉則吏之上京者敢於私門決杖征銅還取祿轉擅作威福有害於鄉無補於國。 已盡革罷其所匿田戶推刷復舊。"
恭愍王十八年辛旽欲自為五道都事審官令三司上書: 請復事審官。 王曰: "我皇考値旱災焚香告天罷此官天乃雨。 寡人可忘先王之意乎 " 焚其書。
○其人。 國初選鄉吏子弟為質於京且備顧*(){問}其鄉之事謂之其人。
文宗三十一年判: 凡其人千丁以上州則足丁年四十以下三十以上者許選上以下州則半足丁勿論兵倉正以下副兵倉正以上富強正直者選上其足丁限十五年半丁限十年立役半丁至七年足丁至十年許同正職役滿加職。
高宗四十年六月詔: 其人加村分職。
忠肅王五年敎: 其人役使甚於奴隸不堪其苦逋亡相繼。 所隸之司計日征直州郡不勝其弊多至流亡以事審官及除役所蔭戶代之全亡州郡其除之。[除役所卽宮司及所屬民戶不供賦役者。]
○鄉職。 一品曰三重大匡重大匡二品曰大匡正匡三品曰大丞佐丞四品曰大相元甫五品曰正甫六品曰元尹佐尹七品曰正朝正位八品曰甫尹九品曰軍尹中尹。
成宗二年改州府郡縣吏職以兵部為司兵倉部為司倉堂大等為戶長大等為副戶長郞中為戶正員外郞為副戶正執事為史兵部卿為兵正筵上為副兵正維乃為兵史倉部卿為倉正。
穆宗元年三月判: 諸州縣戶長年滿七十屬安逸。
顯宗九年定: 凡州府郡縣千丁以上戶長八人副戶長四人兵正副兵正各二人倉正副倉正各二人史二十人兵倉史各十人公* {須}食祿史各六人客舍藥店司獄史各四人。 五百丁以上戶長七人副戶長二人兵正副兵正倉正副倉正各二人史十四人兵倉史各八人公* {須}食祿史各四人客倉藥店司獄史各二人。 三百丁以上戶長五人副戶長兵倉正副兵倉正各二人史十人兵倉史各六人公* {須}食祿史各四人客舍藥店司獄史各二人百丁以下戶長四人副戶長兵倉正副兵倉正各一人史六人兵倉史各四人公* {須}食祿史各三人客舍藥店史各一人。 東西諸防禦使鎭將縣令官千丁以上戶長六人副戶長兵倉正副兵倉正各二人史十人兵倉史各六人公* {須}史各四人客舍藥店司獄史各二人。 百丁以上戶長四人副戶長以下 同千丁以上州縣。 百丁以下戶長二人副戶長兵倉正副兵倉正各一人史六人兵倉史各四人公* {須}客舍藥店司獄史各二人。是年判: 諸道外官戶長舉望時考其差年久近壇典行公年數具錄申省方許給貼。十三年四月崔士威奏: "鄉吏稱號混雜。 自今諸州府郡縣吏仍稱戶長鄉部曲津驛吏只稱長。" 從之。十六年二月判: 諸州縣長吏病滿百日依京官例罷職收田。
文宗五年十月判: 諸州縣吏初職後壇史二轉兵倉史三轉州府郡縣史四轉副兵倉正五轉副戶正六轉戶正七轉兵倉正八轉副戶長九轉戶長。 其公* {須}食祿正准戶正副正准副兵倉正客舍藥店司獄正准副戶正副正准州府郡縣史以家風不及戶正副兵倉正者差之若累世有家風子息初授兵倉史其次初授後壇史。十六年三月判: 各州縣鄉吏為僧者直子禁副戶長戶長職孫以下許通。二十三年三月判: 別將則副戶長以上校尉則兵倉正戶正食祿正隊正則副兵倉正副戶正諸壇正 弓科試選兼差。
忠宣王四年禁鄉吏之子冒受伍尉。
忠肅王十二年敎: 本國鄉吏非由科舉不得免役從仕近者逋亡附勢濫受京職又令子弟不告所在官司投勢免役內多濫職外損戶口。 今後外吏及其子弟毋得擅離本役其受京職者限七品罷職從鄉。
恭愍王十二年五月敎: 比年外吏規免本役多以雜科出身以致鄉邑雕廢。 自今只許赴正科毋令與於諸業。
辛禑九年二月左司議權近等言: "國之安危系乎州郡盛衰。 比年以來外方州縣吏輩規免本役。 稱為明書業地理業醫律業皆無實才出身免役。 故鄉吏日 難支公務至於守令無所役使。 諸業出身者退坐其鄉恣行所欲守令莫之誰何是以州縣僅存之吏皆生 之心。 臣等切恐州縣因此益衰乞東堂雜業監試明經一皆罷之。" 禑令東堂雜業監試明經依舊施行鄉吏則三丁一子許赴試。
恭讓王元年十二月趙浚上言: "比年以來紀綱陵夷為鄉吏者或稱軍功冒受官職或憑雜科謀避本役或托權勢濫升官秩者不可勝紀州縣一空八道凋弊。 願自今雖三丁一子三四代免鄉而無的實文契者軍功免鄉而無特立奇功受功牌者雜科非成均典校典法典醫出身者自添設奉翊眞差三品以下勒令從本以實州郡今後鄉吏不許明經雜科出身免役以為恆式。"
志卷第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