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說梵網經白話文 · 十重戒
第一殺戒譯文
佛說:佛弟子,若殺人(包括自殺),指使殺人,巧設方便,令其致死,鼓勵殺,見作隨喜,乃至以咒術殺生,以及殺因、殺緣、殺法、殺業,一一都為禁止;乃至一切有命者,俱不得故意殺害。
是以菩薩應懷慈悲心、孝順心,盡一切方便保護,救濟一切眾生。若不這樣,反放縱自己,泄其怨恨,以殺為樂,殺害眾生,則犯波羅夷罪。犯此罪者,永失妙因妙果,不得成佛。
原典佛言:佛子,若自殺①,教人殺,方便殺②,讚嘆殺③,見作隨喜,乃至咒殺,殺因④、殺緣⑤、殺法⑥、殺業⑦,乃至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殺。
是菩薩,應起常住慈悲心、孝順心⑧,方便救護一切求生。而反態心快意殺生者,是菩薩波羅夷罪⑨。
注釋①自殺:指親手殺眾生命,包括自毀己命。這是身造殺業。
②方便殺:為行殺業者提供方便,如指示道路等。此是意造殺業。
③讚嘆殺:鼓勵人行殺。此屬口造殺業。
④殺因:指由無始來的煩惱衝動,忽然掀起一念殺的動意。
⑤殺緣:殺眾生之心不斷及種種條件助成殺事。
⑥殺法:指以刀、劍、毒藥等殺害眾生的方法。
⑦殺業:命根未斷,未成殺業,命根一斷,殺業已成。
⑧孝順心:佛、菩薩觀一切眾生都是未來之佛,故應孝順。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女子是我母,故應孝順之。
⑨波羅夷罪:棄罪;犯此罪者,永棄佛門之外。亦云墮,謂犯此戒者,即墮落於三惡道。又雲斷頭,謂此罪極惡。
第二盜戒譯文
佛弟子,若自己行盜,指使他人行盜,乃設方便,竊取財物,用咒術盜取,以及盜因、盜緣、盜法、盜業,都得禁止;乃至供養鬼神的物品,劫賊盜回的物品,一切有主之財物,乃至一針一線,一草一木,都不得故意盜取。
菩薩觀一切眾生皆有佛性,猶如父母,亦如子女,故應生孝順心、慈悲心,經常幫助他人使其幸福、快樂。若不是這樣,反盜人財物,是犯波羅夷罪。犯此罪者,永失妙因妙果,不得成佛。
原典第二盜①戒
若佛子,自盜,教人盜②,方便盜③,咒盜④,盜因⑤、盜緣⑥、盜法⑦、盜業⑧,乃至鬼神有主物,劫賊物⑨,一切財物,一針一草,不得故盜。
而菩薩應生佛性孝順心、慈悲心,常助一切人生福生樂。而反更盜人財物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注釋①盜:一切有主之物,不予而取,名之為盜。
②教人盜:教人為我劫取,乃至為我偷稅等。
③方便盜:指彼物自來,方便藏取,如順手牽羊;借而不還,代入保管財物,後來據為已有,都是方便盜。
④咒盜:起咒取物,或以咒遣鬼神盜取等。
⑤盜因:謂由無始以來薰習所成的賊貪種子,而現在生起一念盜心為因,有此因,然後才去進行偷盜。
⑥盜緣:謂由種種的珍貴寶物,或自己所喜愛的東西,呈現在自己面前,誘發自己去盜取,是為助成其盜。
⑦盜法:謂在盜取時,巧設種種的計謀,種種的方法,盜人財物,名為盜法。
⑧盜業:取物離本處。
⑨劫賊物:劫賊盜回來的東西,在劫者看來這些物已為己所有。
第三淫戒譯文
佛弟子,若自己行淫,教人淫,乃至一切女人都不得故意與之行淫,以及淫因、淫緣、淫法、淫業,都為本戒所禁;亦不得與雌性動物,諸天鬼神女行淫。不得非道行淫,不得在不合禮俗、時間裡同房。
菩薩觀一切眾生皆是父母,故應生孝順心、慈悲心,救度一切眾生,且將淨法傳與他人,令其斷淫慾。若不是這樣,反教人起淫念淫行,不論對方是畜生,還是母女姊妹六親等。菩薩若這樣做,犯波羅夷罪。犯此罪者,永失妙因妙果,不得成佛。
原典若佛子,自淫,教人淫①,乃至一切女人,不得故淫,淫因②、淫緣③、淫法④、淫業⑤,乃至畜生女,諸天鬼神女,及非道⑥行淫。
而菩薩應生孝順心,救度一切眾生,淨法⑦與人。而反更起一切入淫,不擇畜生,乃至母女姊妹六親行淫。無慈悲心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注釋①教人淫:自淫其罪較小,教人淫其罪則大。
②淫因:指無始以來所具有的貪淫習氣,而於現在初起的一念淫心,名為淫因。
③淫緣:指一念淫心生起後,其心相續不斷,於是就對對方加以追逐,多種助成男女會合,名為淫緣。
④淫法:行淫的方法。
⑤淫業:即指成就淫事。
⑥非道:指不分晝夜時節、場所等。
⑦淨法:清淨梵行之法。
第四妄語戒譯文
佛弟子,若自說妄語,令他人傳其美名而說妄語,以及方便妄語,妄語因、妄語緣、妄語法、妄語業,乃至不曾見說見,見說未見,身心妄語等都為本戒禁止。
菩薩不僅自己說正語、持正見,而且亦應使一切眾生都說正語、持正見。若不是這樣,反使眾生說邪語,持邪見,行邪業,是犯波羅夷罪。犯此罪者,水失妙因妙果,不得成佛。
原典第四妄語①戒
若佛子,自妄語②,教人妄語③,方便妄語④,妄語因⑤、妄語緣⑥、妄語法⑦、妄語業⑧,乃至不見言見,見言不見⑨,身心妄語⑩。
而菩薩常生正語⑾、正見⑿,亦生一切眾生正語、正見。而反更起一切眾生邪語、邪見、邪業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注釋①妄語:妄即不真,即不真之語。最大妄語是:未得涅槃,謂得涅槃;未證菩提,謂已成菩提等。
②自妄語:即自己說我是聖人,我已悟道了。
③教人妄語:指使他人揚己功德,說我是聖人等。
④方便妄語:或說天來、龍來,供養自己,或以種種暗示,說自己已證佛果等。
⑤妄語因:無始來的誑貪種子,發生作用,起心要去誑惑他人,以取得名利。
⑥妄語緣:有可欺之人現前,及種種方便助成妄語。
⑦妄語法:使人相信的種種方法。
⑧妄語業:即有人相信,妄語業即成。
⑨不見言見,見言不見:不曾見佛而言見佛,不曾見他人作惡而言見,見他人行善,以嫉妒心而言不見。
⑩身心妄語:以身業表相,令入妄解。如聞其得佛果否,點頭示相,問清淨否,默示不答等。此時口雖不言,亦為妄語。
⑾正語:如法而說即是正語。
⑿正見:正確的見解。
第五酤酒戒譯文
佛弟子,若自酤酒(即賣酒),指使他人為己賣,以及酤酒因、酤酒緣、酤酒法、酤酒業,都得禁止;一切酒都不可釀造、買賣,酒是起禍之因緣。
菩薩度眾生,應以開眾生之智慧為己任。若不是這樣,反釀造、買賣酒,使眾生產生顛倒之心,則犯波羅夷罪。犯此罪者,永失妙因妙果,不得成佛。
原典第五酤灑①戒
若佛子,自酤酒,教人酤灑,酤酒因②、酤酒緣③、酤酒法④、酤酒業⑤,一切酒⑥不得酤,是酒起罪因緣。
而菩薩應生一切眾生明達⑦之慧。而反更生一切眾生顛倒⑧之心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注釋①酤酒:買賣酒。
②酤酒因:初起一念酤酒求取高度利潤的心。
③酤酒緣:米、面、葡萄等物及釀酒工人等助成為法。
④酤酒法:於酤酒的過程中,論斤兩齣納取與,資具方法。
⑤酤酒業:以上三事和合,使之完成酤酒為業,致使受痴熱無知之果報。
⑥一切酒:涵蓋一切米、麥等,乃至甘蔗、葡萄、楊梅、棗子等物所釀造的酒。
⑦明達:明,即指宿世、天眼、漏盡這三明。達,即知過去、現在、未來無礙之智慧。具足三明三達,即見性成佛道。
⑧顛倒:即認妄為真,認物為己等。
第六說四眾過戒譯文
佛弟子,若自說出家、在家之菩薩、比丘、比丘尼罪過,指使他人說彼罪過,以及罪過因、罪過緣、罪過法、罪過業,都得禁止。
菩薩聞外道、惡人、二乘人,說大乘佛法為非法,大乘律為非律,應生慈悲心,教化外道、惡人、二乘人,使其舍邪歸正,返妄歸真,生起大乘善信之心。如若不是這樣,而菩薩反隨之說大乘罪過,是犯波羅夷罪。犯此罪者,永失妙因妙果,不得成佛。
原典若佛子,口自說出家、在家菩薩、比丘、比丘尼罪過,教人說罪過,罪過因①、罪過緣②、罪過法③、罪過業④。
而菩薩聞外道、惡人,及二乘惡人⑤,說佛法中非法非律⑥,常生慈心,教化是惡人輩,令生大乘善信。而菩薩⑦反更自說佛法中罪過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注釋①罪過因:無始以來之三毒染心習氣現在生起一念說心。
②罪過緣:求得對方的過失,作為自己說過的資料。
③罪過法:以種種方便善為巧說,使得別人知他的過失。
④罪過業:了了出口,令入領解相信。
⑤二乘惡人:此處指小乘。
⑥佛法中非法非律:說大乘佛法非佛法,大乘戒律非佛制。
⑦菩薩:此指在家、出家菩薩。
第七自贊毀他戒譯文
佛弟子,若自己讚頌自己,毀謗他人,說人之短;指使他人讚揚自己,毀謗他人,以及毀他因、毀他緣、毀他法、毀他業,都為本戒所禁。
眾生與菩薩本來一體,眾生有過,菩薩代受;應把好事歸於大眾,壞事由自己承擔,代眾生受辱。只有這樣,才能自度度他。如若不是這樣,反宣揚自己德行,隱藏他人做的好事,使他人受毀謗,則犯波羅夷罪。犯此罪者,永失妙因妙果,不得成佛。
原典若佛子,口自贊①毀他②,亦教人自贊毀他③,毀他因④、毀他緣⑤、毀他法⑥、毀他業⑦。
而菩薩應代一切眾生受加毀辱,惡事自向已,好事與他人。若自揚已德,隱他人好事,令他人受毀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注釋①自贊:自己讚嘆自己的功勞,讚嘆自己長處。
②毀他:譏人過失,說人之短。
③教人自贊毀他:教人贊我有德,而毀他人無德。
④毀他因:以貪慢等的煩惱發動而於最初生起一念贊毀之心。
⑤毀他緣:以次心相續而助成追求名利為目的的。
⑥毀他法:以種種善行贊毀之方而成自揚陵彼的方法。
⑦毀他業:令人領解完成毀他的事業。
第八慳惜加毀戒譯文
佛弟子,若吝嗇,指使他人吝嗇(以掩蓋自己吝嗇),以及慳因、慳緣、慳法、慳業,都為本戒所禁。
菩薩見一切貧窮者來乞討,應隨其所求,供給一切。若因噁心、瞋心,對乞物者,不施一針一線、一草一木;對乞法者不說一句、一偈,哪怕一微塵許佛法,反而辱罵來者。若這樣,則犯波羅夷罪,犯此罪者,永失妙因妙果,不得成佛。
原典若佛子,自慳,教人慳,慳因①、慳緣②、慳法③、慳業④。
而菩薩見一切貧窮人⑤來乞者,隨前人所須,一切給與。而菩薩以噁心、瞋心,乃至不施一錢一針一草;有求法者,不為說一句、一偈、一微塵許法;而反更罵辱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注釋①慳因:無始以來具有慳吝之心,而於現在起這念心。
②慳緣:這慳念心相續不斷的延續下去,見求財法的人來,與自己不相契合,以遮護自己的財法不給。
③慳法:對方一再向自己求取,而利用種種善巧遮護財法的方法,不予施捨。
④慳業:由慳因、慳緣、慳法三事和合作意成就其事。
⑤貧窮人:指貧於財,窮於法的人。
第九瞋心不受悔戒譯文
佛弟子,若自起瞋心,教他人瞋彼以泄己恨,以及瞋因、瞋緣、瞋法、瞋業,都為本戒所禁。
菩薩度眾生,應先令一切眾生增長善根,而無訟諍之事,又常生慈悲心、孝順心,視一切眾生如父母、似子女。若不能這樣,反對一切眾生,乃至非眾生(主指幻化人),惡口辱罵,手打杖擊,如此瞋心依然不息;所瞋之人,前來悔過,善言道歉,瞋猶不息,意欲報復,這豈為菩薩行。菩薩若如是做,是犯波羅夷罪。犯此罪者,永失妙因妙果,不得成佛。
原典若佛子,自瞋,教人瞋,瞋因①、瞋緣②、瞋法③、瞋業④。
而菩薩應生一切眾生中善根⑤無諍之事,常生慈悲心、孝順心。而反更於一切眾生中,乃至於非眾生中,以惡口罵辱,加以手打,及以刀杖,意猶不息;前人求悔,善言懺謝,猶瞋不解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注釋①瞋因:無始含恨薰習所成的瞋恚種子,由彼種子現起一念瞋心。
②瞋緣:一念瞋心生起後,繼續不斷的等流下去,再加所瞋對象現於前,以助成對他的瞋恚。
③瞋法:設計如何使他受辱,乃至種種打罵的方法。
④瞋業:由瞋因、瞋緣、瞋法三事和合,使得對方領解。
⑤善根:這裡指不貪、不瞋、不痴。
第十謗三寶戒譯文
佛弟子,若自謗三寶,指使他人謗三寶,以及謗因、謗緣、謗法、謗業,都為本戒所禁。
菩薩聞外道以及惡人,以一句半言謗三寶之聲,其痛苦之情,猶如三百矛刺心,何況自謗三寶。菩薩見三寶不生正信之心、孝順心,而反助惡人、邪見人謗三寶,是犯波羅夷罪。犯此罪者,永失妙因妙果,不得成佛。
原典若佛子,自謗三寶,教人謗三寶,謗因①、謗緣②、謗法③、謗業④。
而菩薩見外道及以惡人,一言謗佛音聲,如三百鉾刺心,況口自謗。不生信心、孝順心,而反更助惡人、邪見人謗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注釋①謗因:無始來具有邪見之心,好邪論議,現在動起一念邪見之心,欲興毀謗。
②謗緣:有一念邪見之心,一旦遇有因緣,就作邪說方便。
③謗法:巧詞偽謗,著作邪書,惑亂人心。
④謗業:謗因、謗緣、謗法三事和合,造作成謗,前人領解,而成三惡道的謗業苦果。
譯文各位善學菩薩,你們應當學此「十波羅提木叉」,此中戒律不得違犯,縱然違犯如微塵許都不許,何況具足犯十戒。若犯一戒或十戒,現身不得發菩提心。因為菩提心,即是清淨光明寶戒之妙覺心,今既破戒,即失此心。菩提心是福、慧之根本,根本既失,佛果何成。是以犯戒者,既失國王位、轉輪王位,比丘、比丘尼位,亦失十發趣心、十長養心、十金剛心、十地因位功。因位既失,妙覺果位豈可得,是以佛性常住妙果位亦失。如此一切皆失,即墮於地獄、餓鬼、畜生三惡道中,經二劫、三劫之久,聽不到父母名字,何況三寶名字。所以這十重戒,一一不可違犯。
你們這些菩薩,今受菩薩戒者,今學;當來受菩薩戒者,當學:已受菩薩戒者,已學。如是十戒,應當學,應當敬心奉持,終身不忘。此十重戒,這裡僅為略說,在中,當有詳細解釋。
佛對諸菩薩說,此十重戒已說完,不面當說四十八輕戒。
原典善學諸仁者①,是菩薩十波羅提木叉,應當學,於中不應一一犯如微塵許,何況具足犯十成。若有犯者,不得現身發菩提心,亦失國王位、轉輪王②位,亦失比丘、比丘尼位③,亦失十發趣、十長養、十金剛、十地。佛性常住④妙果,一切皆失。墮三惡道中,二劫、三劫,不聞父母三寶名字⑤。以是不應一一犯。
汝等一切諸菩薩,今學,當學,已學。如是十戒,應當學,散心奉持。當廣明。
佛告諸菩薩言,已說十波羅提木叉竟,四十八輕今當說。
注釋①仁者:讚嘆之詞,指在會的菩薩。
②轉輪王:以十善法教化國民,名叫轉輪王。轉輪王分四種:金輪王,統領四天下;銀輪王,統三天下;銅輪王,統二天下;鐵輪王,統一天下。
③比丘、比丘尼位:比丘尼以清淨自守,犯重破梵行,即失比丘、比丘尼位。
④佛性常住:佛性是永恆不滅的。
⑤不聞父母三寶名字:在地獄中眾生無父母,餓鬼是化生,亦無父母,畜生有父母,長大後不識父母,故云不聞父母名字,何況三寶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