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重要名相釋義及經論考證 · 雜阿含經刊定記
一 刊定經名
《雜阿含經》之名「雜」,或釋為雜碎難持(《分別功德論》卷一),此屬大眾部之私言,無當經義;或釋為雜說,即為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天子、天女所說,集為一部(《五分律》三十、又《四分律》五十四);或釋為文句雜、根雜、力雜、覺雜……如是等(《摩訶僧只律》三十二),此皆就少分言,不能概括全經。義淨譯《毗奈耶雜事》別立經名為《相應阿含》(見《雜事》卷三十九),頗能顯其意義,蓋經文以事義相應者集為各品,可名相應也。然《大論》八十五仍譯為《雜阿笈摩》,且解其義曰:
「於是世尊觀待彼彼所化,宣說如來及諸弟子所說相應、蘊界處相應、緣起食諦相應、念住正斷神足根力覺支道支入出息念學證淨等相應,又依八眾說眾相應,後結集者為令聖教久住,結嗢拕南頌,隨其所應次第安布;……即彼一切事相應教間廁鳩集,是故說名《雜阿笈摩》。」
依此解釋,經之結集體裁雖可稱為相應,而經文隨宜安布,次第不順,則有雜義。若如來若如來弟子所說相應,從能說人言當置諸篇首,而經文以廁諸他種相應之間;又界相應與蘊處相應當為一類,而經文以廁諸因緣諦食之間;即由此種間廁鳩集之故,經以《雜阿笈摩》為名,乃更覺相宜矣。
二 刊定品目
僧肇云:《雜含》有四分十誦(見《長含序》)。但《開元釋教錄》第十三,據《五分律》云:此部經說事既雜,故無品次誦等差別。現存刻本於卷八題「誦六入品第二」,卷十二題「雜因誦第三品之四」,卷十六題「雜因誦第三品之五」,卷十八題「弟子所說誦第四品」,卷二十四題「誦道品第五」(宋、元、明、麗四本大同),此似判經為多誦,而題目不具備。更考之《毘奈耶雜事》三十九,列舉蘊品、處界品、緣起品、聲聞品、佛陀品、聖道品、伽他,共七品。又《大論》八十五有弟子所說佛所說分、五取蘊六處因緣相應分、道品分、結集品,四分之名。此俱與刻本所題粗同而亦不順。以是,從來學者皆視《雜含》無次第之可言。十數載前,日人姊崎正治竭數年之力,對勘巴利文及漢文《四阿含》,著漢譯《四阿含》The our Buddhist Agamas in Chinese 論文(載一九〇八年日本《亞細亞雜誌》三十五卷,又別有單行本),考校頗精。其意以為《雜含》當分八誦六十二部而後大備(五蘊誦八部、六入誦一部、雜因誦四部、弟子所說誦六部、道誦二十一部、八眾誦四部、頌偈誦十二部、如來誦七部,此較諸巴利文本五誦五十部更有增益)。然今詳勘《大論》,知姊崎之說猶出杜撰,不可從也。
《大論》第三卷末云:
「又復應知諸佛語言九事所攝。云何九事?一、有情事,二、受用事,三、生起事,四、安住事,五、染淨事,六、差別事,七、說者事,八、所說事,九、眾會事。有情事者謂五取蘊,受用事者謂十二處,生起事者謂十二分緣起及緣生,安住事者謂四食,染淨事者謂四聖諦,差別事者謂無量界,說者事者謂佛及彼弟子,所說事者謂四念住等菩提分法,眾會事者所謂八眾:一、剎帝利眾、二、婆羅門眾、三、長者眾、四、沙門眾,五、四大天王眾,六、三十三天眾,七、焰摩天眾,八、梵天眾。」
是文所列九事,或以義,或以人,頗不一律;又次界於四諦,次佛及弟子所說於界,似失次序。然嘗以對照譯本《雜含》,大體次第一一吻合,而後恍然《大論》之說九事者非他,乃宗《雜含》之品目而云爾耳;又恍然《雜含》並非文亂無次,其品目正依九事之次第耳。又《大論》二十五卷釋十二分教:
「云何契經?謂薄伽梵於彼彼方所為彼彼所化有情依彼彼所化諸佛行差別宣說無量蘊相應語、處相應語、緣起相應語、食相應語、諦相應語、界相應語、聲聞乘相應語、獨覺乘相應語、如來乘相應語、念住正斷神足根力覺支道支等相應語、不淨息念諸學證淨相應語,結集如來正法藏者攝聚如是種種聖語為令聖教久住世故,以諸美妙名句文身如其所應次第安布,……是名契經。」
此中諸相應語次第同於第三卷文而特加詳(末略八眾不言者,蓋八眾分有伽他,結為一品,乃入十二分教之應頌類也)。蓋亦宗《雜含》品目而說,即《雜含》品目應於此求之也。今即據以判《雜含》為四分十誦(此與僧肇所傳之說相同;四分依《大論》八十五,十誦則依九事也)如次:
(一)立等九門 卷十二第一種樹經至十一甚深經。
(二)異等七門 卷十二第十二痴慧經至二十一玷牟留經。
(三)觸緣等八門 卷十四第一浮彌經至第九茂師羅經。
(四)有滅等六門 卷十四第十沙門婆羅門經至二十九思量經。十六經無論。卷十五首至十六經。
〔食一聚〕 ⊙食誦第四
安立等六門 卷十五十七食經至二十四苦聚經。
〔諦一聚〕 ⊙諦誦第五
如理等十二門 卷十五二十五轉法輪經至六十六盲龜經。內二十七至三十四經無論。卷十六首至三十九經。又六十至六十二經。余無論。
〔界四聚〕 ⊙界誦第六
(一)總義等四門 卷十六九十一諸界經,至七十九不信等經。
(二)光等七門 卷十七第五瞿師羅經。論第二門以下經文未詳。
(三)受等自性等九門 卷十七第十一三受經至二十六禪思經。二十七八經無論。
(四)受等二生起等七 卷十七二十九受集等經至三十六見第一經。論五六七門無經。
⊙菩提分法擇攝第四 ⊙念住等誦第九
〔念住四聚〕
(一)沙門等八門 (此當經本卷二十三舊佚)
(二)安立邊際等五門 卷二十四首至第九射聚觀(經)。論四五門經文未詳。
(三)先根等六門 卷二十四十一不善根經至十九四果經。
(四)邪師等八門 卷二十四二十緣幢師經至四十九波羅提木義經。論七八門經文未詳,疑佚。
〔正斷神足一聚〕五門 (此當經本卷二十五,舊佚)
〔五根一聚〕五門 初二門經文佚。卷二十六十三堂閣喻經至二十六五根利滿經。
〔五力一聚〕六門 卷二十六二十八至三十九二力經。又四十六至五十一四力經。又七十八至八十一自在王力經。又七十三八力經。六十三十力經。八十二無畏智生經。
〔覺支一聚〕七門 卷二十六八十三起退覺支經以下。卷二十七第二七覺經至十一輪王經。又三十至五十八不淨觀經。論第六門經文未詳。
〔八聖道一聚〕四門 卷二十八二十三五蓋經。三十一至五十二一法經。二十二正見淨經。七十六二正見經。五十三至六十三非法是法等經。九十五至九十七沙門經。卷二十九首七經。
〔息念一聚〕 卷二十九第八修安般念經。以下經序錯亂,為十五、九至十四、十七、二十四、十八、二十三經。論末門經文未詳。
〔學一聚〕五門 卷二十九、二十六經、三十二經,三十五經。論三十五門經文未詳。
〔證淨一聚〕五門 卷三十第五不壞淨經。第七經,十九至二十九四人命終經以下。
檢表應知《瑜伽》徵引《本母》之文或有未盡,然其舊構梗概已具。研尋獲此,裨益甚多,舉要而談凡有四義:佛師弟語展轉傳來為阿笈摩,實乃三乘共教,不同台賢臆斷局限小宗,此由《瑜伽》之引《本母》證成決定,是一義也。《瑜伽》事教乃在《雜含》,所舉契經存有部說,此亦從《本母》引文而見,是二義也。《雜含》舊譯部別未詳,今由《本母》釐正次第,勘為同本,研究有資,是三義也。治《瑜伽》學如何溯源毗曇,昔日轍亂塗紛,未聞南指,今由《本母》證知《瑜伽》毗曇同其宗據,可從《雜含》綸貫余教,又可依《本母》通余毗曇,於是大小論議源流具見,是四義也。有此四義,故以《本母》介紹諸《瑜伽》學者。
(原載一九二四年十二月《內學》第一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