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不確定性與利潤 · 第十二章 不確定性和利潤的社會諸方面

不確定性是生活中的一個基本客觀事實。就像我們無法從商業決策中消除不確定性一樣,我們也無法消除其他領域中的不確定性。然而,如我們所知,我們可以用若干方法來減少不確定性。首先,我們可以通過科學研究以及對所需數據的積累和研究,增加我們對未來的知識。這樣做涉及到成本以及資源耗費,而這些資源必須從其他用途轉過來。另一種方法就是通過不同形式的大規模組織,將不確定性聚合到一起。這種做法也含有成本,而且不只是資源支出意義上的成本。這裡也要考慮到與任何可能的組織計劃相關的個人自由的喪失,儘管少數人可能從權力的集中上獲得更大的權力和更大的行動範圍,但受損失的是絕大部分人。 第三種方法有可能增加對未來的控制,但這種方法也有成本。在這裡,我們要面對的是兩種成本,即通過組織而造成的實際支出和人的損失。最後,我們還可以通過放緩進步的步伐而使不確定性幾乎無限期地進一步減少,當然,除了我們已經提到過的兩種形式的成本以外,這種減少還包含有直接的犧牲。 所有這些提法都引發了一個根本的問題,即不確定性的禍害到底有多大,以及為了減少這種禍害,我們能以其他方法承擔多大 的犧牲。這種計算與我們研究的所有經濟問題一樣,是一個受相對重要性遞減原則支配的比例程度的選擇問題(proportioning alternatives)。人們無疑有可能為了多少減少一些不確定性而利用所有的社會資源,但這樣就沒有資源可用於其他用途了。這是一個做到什麼程度的問題,而這一問題也由於下面這一事實而複雜起來,即為了減少不確定性而使用資源,本身就是一種帶有最大不確定性的行為。如果我們無法確定普通的商業經營活動的結果,那麼,我們對前面所列舉的趨向於為增加知識和控制而在任何方式上耗費錢財的結果,則加倍地不確定。 與減少不確定性同樣重要的問題,是分散不確定性的問題。這一問題還是產生自同樣根本的問題,減少不確定性是一件發自內心想做的事情,所以這一次我們從私人角度而不是從社會角度來討論這一問題。這一負擔應平均到什麼程度,集中或專門化到什麼程度,都取決於個人對不確定性的態度,尤其取決於隨著個人所面對的不確定性的增加而趨於增長的厭煩情緒,反之亦然。非效用遞增曲線越陡,我們一定越偏向於將這一負擔相對分散開來。高級別的「風險」更讓人頭疼,恐怕是顯而易見的;我們多數人都不願意拿自己的生活或基本的生活必需品冒險。但同樣明顯的是,在一定範圍內,各個個人對此的看法極為不同。我們已經指出過一些多少有些自相矛盾的事實,即明智的行為的本義是指為減少不確定性所做的努力,但對問題進行冷靜的思考後,我們還是意識到,不會有一個投合我們心意的消除了不確定性的生活,甚或不會有一個最大限度地減少了不確定性的生活。 從整體上減少不確定性的絕對量,與分散不確定性這兩個概 念之間,存在一種緊密的聯繫,因為大多數減少不確定性的方法,要麼就是集中它,要麼就是分散它。我們似乎不能一概而論有把握做到和值得這樣做。 下面這種說法並不過分,即自由企業的本質就集中在制定決策與承擔實行決策後的後果這兩個方面的責任上。因此,審慎而細緻地將這種集中的結果與任何可能的選擇進行比較研究,實在是至關重要的。一開始,我們不會就大規模產業提出問題,因為很顯然,如果我們打算有效地利用大規模組織的優勢,就必須從直接的行政管理意義上,對集中管理的相關程度做出假設。然而,如我們已經特彆強調的那樣,這樣做也並不必然意味著責任的集中。我們已經知道,實際上所有的人類活動,甚至最純粹的具有日常性質的活動,在某些意義和某種程度上,都預示著並包含著必須應對出乎意料的情況,並做出決策。但這些決策不一定涉及承擔責任。自由企業組織最突出的特徵,就是將較低級別的責任轉移到這樣一種人身上,他們只做一些為自己管轄範圍內的空缺職位遴選人員的決策,再偶爾解答一些涉及特別的意外事件的問題。實際上,這兩種職能從來沒有截然分開過。最終的責任主要是選擇一個人或極少數人來「組織」這個企業。但對最高當權者來說,他通常——如果不說總是的話——也要對企業政策進行某種直接的控制。在多數情況下,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除了自己的固定薪水外,還擁有企業的直接股份(direct stake)。再往下,較低一級的職員也要承擔某種意義的責任,即他們所得到的結果必須符合他們上級的預期,否則他們將失去自己的職位。 在現有制度條件下,企業的最高責任差不多都集中在「處境危 險」的財產所有權上。在「風險」的分散和控制上,雖然存在極大的差異和複雜性,但總的趨勢卻很清楚。較低級別的勞動實際上並不承擔風險,也很少進行相應的控制,但同樣的情況不太適用於較高級別的勞動和借來的資本。我們必須記住,承擔不確定性和責任管理這兩件事是分不開的,只要任何服務的報酬取決於承擔任務的成功與否,那麼,這個為了一份不可預料的報酬而同意使用其服務的服務擁有者,就會履行其對企業的判斷,並掌握企業的權力。但是,大部分的不確定性和權力,還集中在某種資產 的所有權上,這種資產所有權處於保證企業中所使用的其他資產和勞動的固定合約收入的地位。 [1] 我們不打算研究責任和控制方面所有可能的或實際的安排,只將討論限制在集中不確定性的一般性問題上。應該記住的是, 有效承擔責任的基礎,要麼必然是資產的所有權,要麼就創設一種對人的未來生產能力的留置權,事實上,基本就是以前者為基礎。另一個基本的保留是,在某種意義上,最終的控制權還在於消費者。但只要經濟組織採取自由企業的形式,這種控制就只能根據客觀事實進行,我們所關心的責任,就是在生產過程結束之時,滿足消費者的需要。這樣我們假定,由於生產在客觀上是為市場進行的,所以,企業家組織制度和集中管理的出現,是因為這種制度優於任何其他的自由契約 制度,更能全面滿足人們的需要。這樣,我們所做的第一步,就是要對自由契約的含義進行一個扼要的研究。 我們說,「原因」及其同義詞可能會存有異議,但未必會有比「自由」(freedom)更被濫用的詞了;實際上,在混亂無章的政治學中,沒有比「自由」和「契約的自由」之間的混淆更令人難以置信的了。 [2] 自由歸於或應該歸於一個人可以做出選擇的範圍,從廣義上說,它與「權力」(power)幾乎同義。另一方面,契約的自由只不過意味著人在「個人自己的」(one's own)處置方面,不存在形式上的約束。事實上,從有權按照人的欲望和理想來安排人的生活的意義上說,這或許意味著與自由的完全對立。契約自由的實際內容完全取決於人擁有 什麼。 如我們所知,所有權實質上是由控制權 和使用收益權 所組成。這裡要強調的一點是,在一個基於純粹的 契約自由的社會制度中, 所有權和控制權是可以換用的術語; [3] 沒有其他的控制形式。無疑,必須要有某種「政府」,即一種官方組織,來維持這樣一種制度,但政府的唯一職能就是強制執行合約並制止非合約關係的產生。政府之必要性源於這樣一個事實,即合約的雙方常常不是同時履行合約,進一步說,人們可能會相互欺騙。換言之,在這種制度下,政府的作用僅僅是把人際關係限定為相互自願 的關係,或契約關係。再者,在這種制度下,那些一無所有的人根本不可能生存,除非擁有財產的人對他們寬容並慷慨解囊,而任何人所擁有的自由的多少會與其所擁有的財產所有權的大小相等。 在理想的簡單條件下,一個人所擁有的是三個因素的共同結果。第一個而且最重要的因素,是他必須從歷史的「嚴酷事實」——即他從過去所繼承的東西——「開始」。這純粹是一個「身份」(status)的問題——因此,梅因對身份與契約的對比說成是個人地位與處境的對比,是非常荒謬的。所有的自由契約都意味著,身份可以憑藉與另一方的自願協議而改變 ,也同時意味著,沒有得到他人的同意,身份就不可能改變 。因此,第二個因素在所有權方面,它是以往契約的結果。依靠雙方自願協議改變身份的可能性,取決於在協議時間裡人的身份——即他所擁有的東西——因此,身份的改變最終取決於人起初所擁有的東西。在所有權或當下身份方面的第三個因素,是通過利用人們過去所擁有的東西,由於自 發的和獨立的使用或改變而產生的變化。這一因素顯然也只是一個變化的問題,可以追溯到最初的身份或一個人起初所擁有的東西上。在一個純粹的自由契約制度中,除了所有權之外,不存在什麼(控制)力;只有所有權(這是指真正的身份)的變化 ,才與實行自由選擇相關,選擇的範圍則絕對取決於以前的身份,因此,最終取決於個人首次進入契約制度時的初始身份。 然而,以上所有論述都假定,有目的地憑藉一個人已擁有的東西所作的「生產性」轉變而增加所有權的合約和活動,是靠才智 來實現的。在一個人們的所有計劃和行動都充滿不確定性的世界裡,我們還必須加上第四個因素,即幸運 的結果。另外,我們仍然假定,在不同個人之間簽訂契約與從事活動,是完全自主並不受干預的。在目前這個世界,受合約影響的利息從來不會在協議中完全反映出來。實際上,這是對純粹的契約自由設想的一種限制,即不能將人類關係限制在相互自願的範圍內,但這就像蓄意的掠奪一樣,是我們必須加以考慮的事實。 這些事實如此之顯眼,以致實際上沒有人主張純粹的契約自由,社會作為一個整體,其行為受到了防止非契約關係的反面職能的約束。對國家從許多方面限制契約的自由,以及鼓勵簽訂其他類型的協議,人們實際上也沒有提出什麼問題。國家也適當地通過稅賦拿走了私人「擁有」財產的使用收益權的相當一部分,這就從兩方面對所有權進行了調整。由於在當今世界自由放任 的國家理論已經失勢,所以,對私人財產的調整,影響範圍急劇擴大。 一個基本事實是,所有權的合適對象主要分成兩類,即與生俱來的個人能力(personal powers)與物質財產。如果一個人不在某 些形式和程度上擁有對前者的所有權,那他就是一個奴隸,即某些外部人(outside party)的財產,而且完全處於這一制度之外。當然,當今世界在所有並不特別失常或無能、只受制於一般限制的成年人中,在個人所擁有的個人能力方面,差不多是私有制的。在任何其他制度條件下,很難保證對這些能力的有效利用,當前的問題只與物質財產的所有權相關。 [4] 我們從不同的方面也看到,這兩種類別之間的差異的重要性至少有些誇大,如果能夠發現它們與價格理論和經濟組織有關的因果關係,或者發現它們與道德立場的關係,類屬的自然差異就很難區別。需求的條件、供給的條件以及個人擁有的關係,經研究都非常相似,其現有的差異確實多是人為的和習慣上的,但從物品生產和消費以外的人類利益的立場出發,我們必須承認,在某種程度上,人自身的所有權比外部對象物的所有權的地位要高几分。然而,在一個人們的生活高度依賴且日益依賴物質財產的享用權和使用權的文明社會裡,這種區別趨於消失,對這一事實的承認可以說明社會關於「財產」(狹義的物質財產)的看法在目前的諸多紛亂和變化。 關於人對自身能力的所有權與物質財產所有權之間的關係問題,還有另一種思路,這一思路從一個相反的角度出發,某種程度 上遵循了少許與不確定或否定的結論相類似的思路。我們探索的起點是通過我們對企業的研究所揭示出的一個事實,即在沒有干預的條件下,存在一種將企業的管理權,即最高的企業家職能,轉到財產所有者手中,而不是轉到人力服務的擁有者,即工人手中的趨勢。這樣做的表面原因是,除了一個或大或小的收益外,商業冒險還提供了一個遭受絕對損失的機會,理所當然地,只有財產才能為這種淨損失作擔保。乍一看,這一事實似乎為勞動和財產服務間的另一種差異提供了一個基礎,即勞動者只能是在工業生產中使用 ,而物質資料卻在工業生產中用完耗盡 ,服務 在一種情況下只是用於消費,而物資本身在另一種情況下卻可能是被毀掉。 稍加審慎的思考就能發現,情況並非真的如此。事情或許應當這樣,但它不是這樣、也不可能是這樣。首先,物品毀損及全部損失的風險,在勞動者一方和在財產所有者一方或許一樣大,在這種情況下,財產所有者損失的只是生產能力,而勞動者損失的是健康、活生生的人或生命,這就意味著勞動者的損失要大得多。這種情況的實際是非曲直(Merits)已為社會所認識,我們看到了相關立法的日漸成熟,意在將作為一種生產要素(只在這一範圍內)的勞動者的經濟價值損失的風險,轉移給企業,再通過企業轉移到產品的消費者身上。專業化技術和培訓的損失風險的問題還有另一方面。這些技能的獲得與具體的企業有關係,而且只能在具體的企業里使用。掌握技術的成本主要由工人負擔,如果企業最後無利可賺,這筆損失通常落到工人身上。然而,這些「風險」似乎很大,甚至比財產所有者承受的風險還要大,卻並沒有使他們獲得企業的控制權,甚至在競爭性自由契約條件下(如我們已完全熟知的 那樣),風險的承擔者也沒有獲得以較高的固定合約報酬的形式給予的公平的補償。有必要補充一句,勞動者風險的精算價值,實際上與物質資產所有者的價值一樣,更多地取決於經營管理的質量。 對這種事態所作的唯一引人注目的解釋,是受「人類心理現實」的啟發,即「財產」的所有者在沒有適當的實物擔保的情況下,比起那些只擁有自身的所有者,更不願意將這些「財產」託付給其他人管理,而這些只擁有自身的所有者,甚至在連一點起碼的免遭經濟損失的保護措施都沒有的情況下,也會冒險一搏這種外部人管理的風險。 [5] 很顯然,我們不可能在不發生兩種不確定性——生產結果的不確定性和保持使用人和物的生產手段完好的不確定性——的條件下從事生產。因為生產一定先於消費,而且需要時間,在生產期間,所有與生產相關的東西都必須要有以前生產的產品的支持。這些產品則必須由其擁有者預先墊付出來。實際上,這些產品並不一定永遠都由擁有者冒險拿出,實際生產者會在生產過程完成之前拿到全部工資,但這只是自由契約條件下的運作方式。而且,這些產品也並不一定就完全屬於任何個人,這一點我們下面還要進行討論。同時,如果機械設備是私人所有,那些擁有設備的人還要暫時承擔設備損失的風險。如果從物資財產所有者或人力所有者的純經濟方面來說,實際上,人們並沒有對個人所有者的固定損 失作出限定。但這仍然是在「簡單明了且合乎人性的自由契約制度」下的通行方式。現在,我們必須從一個更為基本的意義上稍微談論一下自由契約的社會含義。 當然,這裡無意暗示自由契約在任何可觀的範圍內,都是社會有意採納一種合理的組織政策的結果。然而,這一制度的延續卻是一個已對其是非功過做了充分討論並最終要根據討論來做出決定的問題。為了系統地討論這一問題,我們首先要擱置並留待以後來評論有關個人的自我所有權的論點,暫時將我們自己限制在物資生產物品的所有權範圍之內,即或多或少限制在個人財產與社會財產間尚在爭論的問題範圍之內。我們必須從一開始就對涉及社會組織的兩種不同而且很大程度上相互對立的利益,作進一步的區分。傳統經濟學觀點將社會組織視為滿足「欲望」的一種機制,欲望則被假設為確定的自覺需求和行為趨勢,從屬於相對效用遞減原則。在我們的整個研究中,我們都在強調這種觀點的局限性,但是,如果我們打算運用科學的分析方法,我們就必須純粹而孤立地考慮經濟生活的這一方面。生活中的其他利益也同樣重要,特別是對自由的渴望和爭取自身利益的權力,以及對某種性質的人際關係的偏好。在很大程度上,正是這第二層次的利益直接和間接地,最終廢除了奴隸制,確立了自我所有權。 在視社會為一台滿足欲望的機器並適用單一的效益標準的情況下,如果人們都承擔其正確決策或錯誤決策的後果,就能更有效地做出決策、履行管理職責的話,那麼自由企業一定有充分理由證明自己的合理性。如果財產社會化了,我們也仍然必須專注於實際的決策職能,但在這種情況下,這種職能在很大程度上不過是一 種不論結果如何而有報酬的例行任務而已。根據我們先前的討論,這裡存在一個難題,因此我們必須小心地澄清其含義。具體來說會出現兩種情況。在受僱的專職人員從事管理的情況下,那種人們直接使用自己的資源進行生產的企業,將會轉變為公共企業。在這種情況下,變化的性質是非常清楚的。難以理解的是由職業經理人管理的股份制公司的情況。這種情況下,變化是以某種政治方式組織起來的公共企業替代了眾多的股東,而直接決策者的地位在表面上並沒有太多的變化。 但這只是表面上的。實際上,大規模企業與政治民主的日趨相似,是社會主義者反對在私有制向公有制轉變過程中可能喪失效率的強有力理由之一。但我們必須強調這樣一個事實,即這種相似性被過於誇大了——事實上這是由雙方在此問題上的爭論造成的,當然雙方是出於不同的動機。堅決主張在某些大的股份制企業中要有大量的股東,絕對是一種誤導。大多數股東並不認為自己就是企業的所有者,別人也不認為他們是企業的所有者。從形式上看,他們是企業的所有者,但實際上他們僅僅是債權人,他們自己和內部人都相信這一事實。大公司實際上是由少數人擁有並管理的,這些人通常相當了解彼此的個性、動機和謀略。因此,第一,在社會主義者執政的情況下,支薪經理人(salaried manager),不管他是由上級政府任命還是以某種方式通過民主選舉挑選出來,其實際地位絕不同於當今股份制企業里的總裁或經理。雖然他現在已是企業最高層管理人員,但他不可能像企業真正的所有者即那少數「內部人」那樣,直接承擔最高層管理人員或團體的責任。 然而更大的變化還在於,公眾所有全面地替代了少數人所有。主要的不同之處純粹是一種無法避免的組織(group)規模的伴生現象。協作生產所無法解決的困難一直讓人覺得 ,生產的結果要取決於他自己的活動。總體上,人們感覺不知所措、無助、微不足道。當然,政治民主也遭遇到同樣的困難。或許我們可以相信,有的進步是在解決政治領域中的問題時取得的,在政治領域中,在人們對不太重要的事情所做的選擇中,決策實際上不甚重要。果真如此,政治民主制度的產生可以培養人的自身責任感,這種責任感會使得產業民主更切實可行。 但是,充其量這只是對問題的一種極其膚淺的看法。說到底,這是對大財產所有者和從產業獲得了滿足的大眾的看法(feeling)問題。現在大財產所有者實際上已經成了社會公職人員 。私有制是一種社會制度;社會具有無可爭議的任意改變或廢除它的權利,社會願意維持這一制度,僅僅是因為財產所有者能夠比某些其他形式的社會機構所承諾要做的,更有益於社會的利益。當然有很多關於天賦人權、過去的制度神聖不可侵犯等等的廢話,這些說法也具有某種抵制社會變化的力量。但最終,而且是在一個不太遙遠的終點上,這一問題將以一種多少有些殘酷的方式,根據大多數人民對此問題的想法來決定。如果我們通過集中的私人所有權制度獲得的管理效益,優於通過某種民主機制所獲得的管理效益,那是因為當人們不覺得 政府官員是在為他人做事,而覺得是在為自己工作並積極投身到工作中去的時候,人們會計劃得更好。 儘管如此,不知是有意識還是無意識,剛才提到的那些人「內 心裡」——下意識地,如果不說有意識地——還是明白,他們就是民主的代言人,並最終有義務對其負責。因為很顯然,這些有錢有勢的商人竭力追逐的「個人」利益,從渴望消費商品的傳統經濟學意義上講,根本就不是個人利益。與其說他們生產是為了消費,不如說他們消費是為了生產,他們就是在這個範圍內行事。他們真正的動機就是期望勝過他人,贏得這場博弈,即在這場虛構的最大、最吸引人、甚至連權術和戰爭都不能排除在外的博弈中獲勝。 這就必然會讓人們想起一個說法,即民主經濟秩序能有效針對同樣基本的動機,因而可能投合心意。這裡的必要條件是,政治體制的發展和民主本身的政治智慧的發展,要達到身處要職的人切實感到自己的職位穩固,而且他們只能憑藉自己的政績坐穩這個位子的程度。工資在這裡並不是一個主要問題,雖然毫無疑問,這些人顯然也要過經濟意義上的舒適生活——就像現在政治民主制度下的官員們期望的那樣,即使在顯示愛國心和公益心的時候也是這樣。根本的問題在於,要明智地挑選出這種能承擔責任的官員,並嚴格以他們的成績為依據,將他們提拔到一定職位上,而且還要「放手」任由他們大獲成功或一敗塗地。這是在產業的民主化成為現實之前就必須上的一課。糟糕的是,如果我們用傳統上所玩弄的政治蠱惑伎倆來取代商業競爭,並以官位輪換制和「勝者分肥」為其主要原則,其後果只能是災難性的。 在停止討論這一題目之前,我們還要指出與公務員有關的另一個有意思的錯誤概念。人們普遍而自然地假設,一名職業經理人在打理屬於他人的資源時,對資源使用的關心程度要遜於資源 的擁有者。這種觀點顯示出對人性缺乏洞察力,也與所觀察到的事實不符。官僚們真正的毛病不在於他們輕率莽撞,而是相反。實際上,只要沒有由於不誠實和腐敗而墮落下去,通常他們都會有一種「小心行事」的趨向,並無可救藥地成為保守者。在一般條件下,由於對經濟生活實行政治管制而帶來的最大危害,恐怕並不是它對社會資源的滿不在乎的浪費,甚至也不是對進步的阻礙,以及生活的呆板單調。 這一觀點自然也引出了在風險和利潤分析中已多次討論過的問題:私營企業家真的憎惡風險和不確定性嗎?他們也趨向於「小心行事」嗎?雖然人們並不總是認識到這一問題的另一方面,即問題中的緊密關係,但這一問題最終涉及到相同的一點,即與承擔風險的社會成本以及最低限度的利潤趨向有關係。 傳統觀點自然將風險承擔視為一種令人反感和厭惡的事情,並將利潤視為承擔這一「重負」的「回報」。這當然也是商人們自己對這一問題的看法 [6] ,而研究這一問題的學者常常也持同樣的觀點。正因為如此,威利特 [7] 才主張,社會對那些生產中含有風險因素的商品訂立更高的價格,以作為對承擔風險所帶來的犧牲的補償,其原因是,如果人們因為不願承擔風險而拒絕進入這些行業,這種商品的供給就會因此減少。羅斯也假定 [8] 風險令人反感,並 因而得出了相同的結論,海恩斯 [9] 引用了安德魯斯 [10] 的相同說法,但更為強調風險對生產的阻礙作用。其他作者則不太願意作出概括或進行區分,或是明確表示反對這種觀點。因此,馮 · 曼戈爾特 [11] 提出,在多數的投機活動中,損失的金錢要多於賺得的金錢是眾所周知的事實,他堅稱自己確信,對於那些處於舒適環境下並同時因從事冒險而獲得一份合適剩餘的商業企業來說,實際情況就是這樣。F. M. 泰勒教授也對此問題作了審慎的分析 [12] ,他堅持認為,企業家的利潤,比之為補償實際損失而建立一份保險基金所必需的數額,或許會多些,或許會少些。他認為,對保險所需資金來說,這筆利潤相對小風險而言可能要大一些,相對大風險而言可能要小一些,其結論是,如果想要消除風險,社會就必須對某種具體的商品或服務,支付一個比它必須支付的價格更高的價格。 對這一問題的討論,還存在幾種必須加以避免的混亂思想。首先,將利潤作為承擔風險的報酬,或作為承擔風臉的誘因,是不準確的。問題的實質在於,做出決策的時候,利潤是未來的,是不確定的,因此它是「挑起人的意願」(泰勒語)的、預期的 或概估的 利潤。 [13] 所以,我們不能斷言,在個別情況下,實際利潤和令人生厭的風險之間有聯繫。如果從整體社會的總利潤角度出發,這裡的問題是,是否存在任何這樣的份額,企業家是否是一個創造利潤並 蒙受損失的階層(當然,淨利潤或「純」利潤要在剔除了全部生產服務的回報之後才可能談到)。 讓我們仔細地回想一下追逐利潤的商人的準確情況。他會根據自己對利用這些生產服務能賺多少錢的預期 ,預先就這些生產服務簽訂一份合約。與任何商品的買賣一樣,作為一個個體,他知道價格是固定的,買多買少都要依據這一既定價格進行,但從總體上考慮,全體買者的競爭會將價格調整到一個點,在這一點上,全部現有供給都能從市場上出清。這樣我們就能看出,在任何時候,生產服務的價格,即企業家的生產成本,體現了在完全競爭條件下,企業家出售產品時對產品所值的預期 ,同時,企業家的收入也體現了這樣一個事實,即稍後出現的結果與稍早時候所作預期的截然不同之處。在成為一個群體的企業家條件下,實現一筆正的利潤的條件是,相對於他們的冒險癖好來說,他們低估了 對自己企業的預期。相反,如果他們高估了 對自己的企業的預期(這裡要考慮到激發他們意願的必要條件的可信度),總體上他們將蒙受損失,如果他們的估計總的來說正確無誤,那他們既賺不到利潤,也不會蒙受損失。如果這種估計純粹是一種隨機行為,那麼兩個方向上的變動將會相等,即平均來講是正確的,在這種情況下,純利潤的總水平為零。許多作者,尤其是霍利 [14] ,就假設這樣一種誤差的分布必然存在,儘管由於沒有一種正確的利潤理論,他們得不出相應的結論。 [15] 有人或許會反對說,企業整體上不可能蒙受一個淨損失,但稍加思考就會明白,這種說法並不正確。隨著社會的組織化,企業家幾乎無一例外地都是財產所有者,也必然是某種形式的生產力的所有者。事情或許應該是這樣,企業家的損失大於他們的收穫,回報上出現的差額,除了應歸因於企業家的能力之外,還有一些生產力上的原因。因此問題的實質是,企業家作為一個階級,平均而言,他們是否獲得了比他們為企業提供人或物的生產服務而獲得的正常競爭回報率更多或更少的回報。 基於歸納法這一問題不可能有確切的答案。比如說統計學上就有證據表明了這一結論,即最終結果是虧損,但卻不能令人信服。 [16] 或許我們所能做到的最好的事情,就是在演繹的基礎上討論這一問題,並且,除了就很有可能的事實提出看法外,什麼都不要做。筆者堅信,企業作為一個整體必然有虧損。這一問題上的主要心理事實是我們耳熟能詳的,其中一些事實前文已有提及。博彩和賭博中的人的行為是最突出的事例。亞當 · 斯密曾經指出,人天生就有一種誇大贏取大勝算的小機會的傾向。 西尼爾認為, [17] 想像力要麼放大了獲益的可能性,要麼放大了虧損的賠率。坎南則認為, [18] 投資上異乎尋常的風險和異乎尋常的保險,對大多數人都很有吸引力,而一旦忽略了普通的風險,就只會獲取極小的一個回報,但也會因此獲得更多回報。卡弗教授的意見是 [19] ,企業風險是企業的顯著特徵,其中,成功的可能性並不大,倒是虧損的可能性要大於獲利的可能性,這種情況不會受到天性好賭之士的歡迎,但這種情況下的利潤卻是一個實實在在的量。但是,考慮到將冒險的全部未來收益資本化為現值的機率,這種對企業風險性質的看法似乎很值得推敲。我們想強調的觀點是,這些「風險」與客觀的外部機率無關,而只與利用這種機會的人的判斷價值和經營能力相關。亞當 · 斯密和馮 · 曼戈爾特指出的情況的確屬實,大多數人都對自己的美好未來懷有一種不太理性的過分自信,一旦他們拿自己做賭注,一旦他們對自己的個人才能進行了計算,這種自信便成倍增長。更有甚者,對於主要代表了這類人的企業家來說,他們在這些事情上無疑最為突出;他們不是那種說三道四猶豫不決的人,他們精力充沛,樂觀向上,通常都對事情充滿信心,對自己則更是如此。 我們還必須在這些考慮之上再加上競爭條件的刺激因素,這如同在拍賣會上,人們不停地喊價以向競拍者施加壓力,在這種情況下,人們競拍得來的物品的價值,常常超過了任何人對其價值的看法。另一個較大的因素就是人性的頑強,這在資本家心理上也 非常突出。人們在新的商業冒險中作第一筆投資時或許有些膽怯和謹慎,但一旦投入了進去,堅持到最後無疑是常規。對生產服務開價的人,大部分是現有企業的擁有者,我們也要考慮企業家本人的聲望和企業家的老闆對其的滿意度。因此,設想這些價格是固定在一個較高的水平上,而不是定在一個較低的水平上,似乎最為合理,也為事實實際上所證明,正如我們已經指出的那樣,統計學也可以得出相同的結論。 有關企業家的純利潤問題就說到這兒。我們已經著重指出了這一事實,利潤和應屬收入實際上從來沒有按其分割線作細緻的劃分。因為不存在一種算得上是純利潤的收入,所以,每種收入中都不包含利潤的因素。或許這一點在利息問題上最為突出,至少最為人們所熟悉。人們認識到,對「純利息」的識別是不可能的,普通利息中也包含有「風險溢價」的因素。工資中竟然也包含了一個可用回報的不確定性進行解釋的變動因素。專業人士的收入則是眾所周知的事情。人們被吸引進入這些行業,更多的是受到可以獲得大成功的小機會的誘惑,而不是受排列井然的職位的吸引。亞當 · 斯密確信,一個只有較小機會獲取較高職位和較多收入的職業,對能力相同的人來說,與那種收入穩定的職業相比,其收入將低於平均水平的回報,這一看法今天仍然被一般的研究所證實。這就是說,在這些情況下,承擔風險也會有負的收益。 對多數勞動而言,機會總的來說相對較少,不管怎樣,我們最好將機會視為對專門知識和技巧投資的回報,而不是直截了當地看成是對努力的回報。無論如何,如果斯密的推論是合理的話,承擔風險似乎正好與厭惡風險相反,即人們為一份不確定報酬做事 (或者是努力獲取工作的能力),一般來說比為一份固定報酬做事,要合適很多。對土地所有者來說,在出租土地這一問題上,事實上並不存在真正虧損的風險,因為通常很少或幾乎不會出現收不到合約租金的情況。在借貸資本方面,我們發現本金和利息都存在虧損的風險,我們對確定回報率時的風險因素也倍加關注。對純利率這一概念,我們很難給出一個確切的含義,因為對合約利息超過保險金彌補損失的一定水平的合理性進行思考,似乎沒什麼用處。與以前一樣,問題在於,從固定合約利息和本金償付中實際獲得的,是否平均來說形成了一個與純利息及原始本金相等的量,或者少於或多於純利息及原始本金的量。筆者認為,在這一問題上無法形成一種觀點。 從社會政策的角度,我們還可以提出兩個問題。從某個角度看,「社會」是一個莊稼漢或「管家」(wirtschaftender Mensch ),關心的是儘可能做好自己的工作且儘可能不費力氣。上述考慮似乎表明,從這種純生產效益的角度及從競爭性財政角度(competitive pecuniary)對所有因素進行的量度來看,讓個人來承擔風險是一個最佳選擇。事情很可能是,由於社會和人類本性就是這樣,一般來說,個人不僅不能對這些服務收取費用,而且還要對提供這種服務的壟斷權利支付某項費用。但我們必須牢記,就財產來說,個人實際上並沒有承擔風險,問題在於他感到他承擔了風險,因為財產現在是而且「實際上」一直是社會的,所有權也是一種社會的職能。由於可能存在也實際存在大量的損耗和浪費,所以我們不太清楚所有權錯覺事實上是否是社會用以回報物質財富管理的一種廉價方式。然而,因為所有問題都與人類動機相關,所以,除非我們對 作為個體的人和作為社會的人的實際欲望有某種了解,否則我們就只能對此問題作出負面的評述。當然,經過擔保的管理的性質要與擔保的成本一起加以考慮,但有關這一問題,我們在這裡已經說了似乎值得一說的話。 第二個問題是,即使是在個人一般自願承擔損失的情況下,對個人以及總計由個人組成的社會來說,讓前者承擔產業的風險,是否真的合適的問題。通過考察我們自己通常對博彩和賭博所實際採取的態度,我們可以找到某種合適的答案。很顯然,允許社會成員冒險的條件也存在某些限制,尤其是在獨立成員讓自己依賴那些社會尤為關注的其他成員的時候。當前所取得的飛速進步趨向於阻止勞動者輕率地為承擔風險而簽訂合約,但沒能對將原則推展至令體面而又自尊的生存方式的基礎處於危險境地的財產風險,從理論上提出異議。 維持最低的生活標準,僅僅是風險分配和風險控制中涉及人類利益的眾多問題之一,但我們在這裡不能對其進行討論,甚或不能試圖作出分類或加以枚舉。在結束對這一問題的討論時,我們只是再次強調了從經濟視角將社會組織視為靜態社會中滿足人類欲望的機制的局限性,從而科學地描述了這一術語的含義。人在生活中的主要興趣畢竟是尋找生命的樂趣,這是一件迥異於消費最大數量財富的事情。我們必須對變化、新奇以及令人吃驚的事物予以充分的思考,就像對價值本身所作的思考一樣,因為從最樂觀的一面看,毫無疑問,我們大多數人在生產財富方面耗費的時間多於消費財富的時間,因此,我們必須對經濟行為中生產方面的動態因素和個人因素加以考慮,而對效率因素則不予考慮。我們確 實所缺乏的,是前人那種以互娛、互重、互愛為基礎的社會,不管這一問題考慮不考慮人性是否具有某種巨大價值,這一問題本身就是對生命的嚴肅思考。因此,每個個人都必須被賦予責任、選擇的自由以及比他在一種管理專業化和集中化已經達到極致的組織制度下,所能擁有的更寬廣的自我表現範圍。這種情況是否切實可行,如何才能做到這一點,是工業民主的擁護者所面臨的最大問題。 為結束我們的討論,我們還必須切實關注一下不確定性與管理問題的長期方面。區別「靜態」的和「動態」的「風險」是一個非常吃力的工作,但卻是與我們的主題相關的一個重點。在本書中我們已經強調指出,不確定性取決於變化,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實際取決於進步性變化。管理或控制的問題由於與不確定性的相互關聯或日相互蘊涵,所以相應地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進步的問題。在一個沒有進步的社會裡,通過實際預測和管理,或者通過對各種事實進行歸組以及對機率推理的運用所獲得的確定的結果,未來的知識在很大程度上是完全的。在這種情況下,管理問題大體上簡化為一種按部就班的活動,很少需要做什麼真正 的決策。經濟管理、自由契約,尤其是物質資料方面的私有制的實際形式,與敏感的管理形式問題緊密相關,這一問題產生於我們生活其中的這個社會所具有的高度「動態」特徵,以及與變化相關的極度不確定性。眾所周知,在現代產業時代開始之前,歐洲的經濟生活是一種保守的生活,其管理組織具有集體主義性質。個人主義的確立出自於改進現有狀況的欲望,儘管這可能讓人產生誤解,誤以為這種情況是社會確信個人主義優於集體主義而直接產生的。 因此,私人財產制度的社會理論並不是基於這樣的前提,即在消費品的創造中,生產資源將會得到更有效的利用,而是基於這樣的信念,即在這種制度下,通過誘使人們冒險增加包括物資和技術知識及技能在內的生產資源的供給,對進步產生出更大的刺激。在對利息問題的討論中,我們已經指出了這一觀點的謬誤之處,即可以根據消費的時間偏好,來解釋積累和超前犧牲(forward-looking sacrifice)。為未來的消費所作出的當前犧牲,通常並不會因為個人的這種做法而增加總消費,另外,單純的延遲消費也不會引起社會設備的淨增長。「節制」應該是長期的,並不純粹是一種等待的問題。由此可見,為私有制進行辯護的前提一定是,對所有權的渴望,與消費大量物品的渴望相比,更能激發人們作出犧牲,並對這一領域進行有效的控制。如果實在要說的話,私有制的社會政策是合乎理性的,因為擁有財富的欲望會引導人們犧牲消費,並為了增加自己的財產而承擔全部的損失 [20] 。我們現在所關注的並不是這種前提條件正確與否,但指出與其應用相關的若干事實,似乎還是值得的。 如我們已經指出的那樣,實際上社會經濟進步的所有形式,都通過當前消費的犧牲或「投資」,代表著增進社會生產力的不同模式。這些不同的方式是公開的競爭性選擇,用定量分析的語言來說,通常具有可比性。一個人可以將他的現在物品投資於創造新的設備物品(各種傳統的方式和類型),或投資於發現和開發新的 自然資源,或投資於發展自己的個人能力(或在某種程度發展他人的能力),或投資於發明,或投資於改進企業組織,或投資於創造新的社會嗜好和欲望。一般說來,前兩種投資模式會產生新的財產,一般來說,這個社會也同意給予成功投資者及其繼承人一筆無條件繼承的不動產,並承認這些財產永遠歸屬於他們。 對人自身的投資同樣也會導致無可爭議地擁有一種新的能力,但這種能力不能永久存在,它會隨著個人生命的結束而消失。如果可能的話,比較一下這兩種形式的投資的吸引力是一件很有意思的事情,因為作為一種投資動機,比人一生還長的有效控制,才是企業理論的主要議題之一。現在我們將再回到這一論題上來。 然而,投資於發明是一件不同的事情。因為使一個創意無限增值的成本非常低廉,所以人們一般很難對生產能力的增長進行資本化。社會通常允許發明人或其受讓人儘可能長久地保有其創意的秘密,或以任何方式保守這一秘密。但是,這種做法是如此之不切實際,新發明的社會價值又如此之顯然,因此專利制度得以確立,藉助於法律的保護,暫時地 、短期地改進了財產權的保護方式。很明顯,這種對發明進行回報的方式是一種極不成熟的方式。這不僅是產品的消費者為產品付費的問題,這種付費無疑是公平的,而是因為其他大部分人都要忍受因人為高價而無法使用這種商品之苦。按照事情的發展,該當獲得獎勵的發明者實際得到任何類似公平回報的情況,無疑極為罕見,就算有也只是一種例外。如果有人有所獲利,那也是一些發明的購買者,或者,至多是這樣的發明者,他們只是對其他人已做過的前期工作和探索,添枝加葉,或 進行最後的潤色,使一種想法切實可行。用某種直接的激勵手段和對研究給予報酬的方式來取代人為的壟斷,似乎是一種政治智慧和管理才能。 企業組織和各種方法的改進,仍然不能為獲取永久性利益提供多少機會,因為這種改進的結果通常既不可能獲得專利,也無法守住秘密。但這種進步也代表著用當前財富進行的投資,這種當前財富可以置於產生出永久財產權的領域。當然,不存在任何不願意在這種改良上花費金錢的證據,這一事實給我們提出了一個意味深長的問題,即實際上誘使人們作出當前犧牲以推動經濟進步的動機問題。用於創造新的欲望的費用,通過特定商標的使用以及商標和商標名稱的法律保護,也能被用來生產更為長久的利益。當然,某些商標也成了高額財產價值的一部分,並且隨時可以出售。 那麼剩下的最後問題,即財產權和將財產權轉給其他人的權力,或超過人的生命周期的項目控制,與激勵人們儲蓄和投資一樣,也是相對重要的問題。在這裡我們不能詳盡討論遺產問題。從嚴格意義上講,遺產已不僅僅是所有權的問題,它不是所有權的必然組成部分,遺產不依據於任何自覺的理論,它僅僅是偶然發生的事情而已。遺產的性質自然有幾分屬於家庭制度所依存的個人財產,隨著生產物品重要性的增加,遺產也逐漸轉換成了生產物品,與此同時,生產物品形式上的財產也極大地強化並孤立了私人家庭情感。自願向家族之外捐贈財物,代表了稍後的一種發展方向,在某種程度上,這也是一種相反的趨向。 當然,所謂轉贈權和遺贈權的「理論」,是指這些權利構成了誘 使人們保存和積累財富的重要因素。這一觀點能否站得住腳,筆者極表懷疑,但出於很多考慮使我們不敢貿然對一些重大變化作任何辯解。困難仍然在於要提出一個似乎可行的選擇計劃。在財富所有者辭世之時將財富充公,倒是提出了了結這一問題的方法。但對那些對公共機構實施生產企業的直接管理持懷疑態度的人來說,租賃制度,或以債券形式通過拍賣交換收入權或諸如此類的做法,才提出了一種可能的解決之道。這種做法在某種程度上與聖西門空想社會主義學派的主張非常相似。 [21] 儘管如此,在人們中間進行收入分配或收入的公共用途的現實問題,還是使人疑慮重重。 這裡我們再次提出與每個人的個人能力相關的一些類似問題,如我們已知的那樣,這些問題是指,人們固執地不肯將個人能力的經濟含義與物質財富的經濟含義區分開來。天賦能力按其本義必然是指遺傳所得的能力,除了以人本身的能力對個人財產權的概念進行修正外,無所可為。然而,文化,在其全部的微妙意義上,和教育及一些形式簡單的培訓一樣,多少也是可以傳播的,多少也屬於自願的贈與,個人影響或「權勢」的因素我們也不能不予考慮。掌控此類事情具有非凡的意義,在一個已廢除物質財產的社會裡,這種意義與其說是減少了,還不如說是在增加。在我看來,真正的機會平等,即一種真正的量才錄用制度,是不可想像的,只要想到私人家庭制度,我們就不要指望有達到這一完美境界的 捷徑。當然,柏拉圖已經認識到了這一事實,但其大多數現代繼承者卻趨向於對此視而不見。 任何一種專斷的、人為的以及道德或理性的社會重建,其最終的困難主要集中在現實世界的社會承續問題上,我們每個人都是赤身露體、身無分文、無助、無知、身無長技地誕生在這一現實世界上,我們必須耗費一生中三分之一的時間來了解自由契約存在的前提條件。無論我們認為該當做的事情如何理想,我們都不能輕易地從根本上改變管理的分配,個人能力、地位和機會的分配,勞動負擔和不確定性的分配以及社會物質生產的分配。有關社會的基本事實是,社會是由有生有死並會由他人取代的無數個人組成的;而有關現代文明的事實是,現代文明取決於對繼承自過去的三種累積遺產的利用,即物質資料和用具、知識和技藝以及道德規範。除了生命之火本身,這個世界的物質財富和龐大且日益複雜的技術體系以及使人能適應社會生活的各種習慣,一定會在老一輩人辭世的時候,以某種方式轉至生來對這類事情一無所知的新一輩人那裡。現有的程序,即私人家庭制度和私人財產制度(包括人自身及財產)、繼承權及遺贈權和父母的職責等等,為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了一種獲得多少尚可接受之結果的解決方式。這種制度並不完美,甚至不能稱之為良好;但是,公正地考慮一下根本性變革的困難,尤其是考慮一下我們對我們所期望之事情的無知和紛爭,在討論重建的提議時,我們尤應持審慎和謙恭的態度。 * * * [1] 某些國家在獨立從事經營的勞動者組織的發展過程中,在借貸必要資本,並用固定工資雇用管理人員方面,也出現了一些有限的進步。普通意義上的協作生產或許被認為起源於此,但因為勞動者很少借貸資本,所以無論哪種情況都無法為上述概括提供一個明顯的例外。這一機制根據其自身的趨向和義務,並不含有能使人們為了獲得資源使之達到預期目的,而抵押出自己的生產能力的作用,這是我們文明的缺陷之一。 現代企業發展中一個值得注意的趨勢,就是將不確定性專門化並進行細分,而且在所有適當的程度上對其進行控制。從一個極端看,股份公司增加發行了一個絕不冒險且對企業行為漠不關心的純貸款人所能想到的各種級別的證券,而在另一個極端,由於風險和控制高度集中,以致收入上的任何微小波動都造成了高股息與估定股息之間的差異。在商業企業甚至是工業企業中,信用票據通過一系列中介人的流轉,使這些票據增加了一份穩定的保證,並以一個較高的價格或是較低的回報再轉手出去。債券商行、證券經紀商以及承兌銀行在這一領域都有令人矚目的發展。在勞動領域中,也顯示了同樣的趨勢。中介人甚至有可能先雇下勞動者,然後再將他們轉雇給實際的使用人,這種情況就像我們熟悉的包工頭(padrone )的情況,以及一些行當的專業性勞動一樣。分紅制的每一步發展都類似於與風險和控制的重新分配。 [2] H. S. 梅因爵士和赫伯特 · 斯賓塞尤其應對這種錯誤百出、迴避問題實質的曲解負責。 [3] 很顯然,在一個連續發展的社會(continuous society)里,純粹的 契約自由是不可能的,因為兒童和老人以及許多人什麼事都管不了。為了在一種純形式上研究這一概念,我們不得不假定(參見第四章),所有不能自立的人都絕對是從屬於人的,就是說,這些人實質上是由社會的合約當事人自願「擁有」的。 [4] 我們沒有對自然要素和生產設備物品作出區別,因為我們已經表明,在競爭條件下,我們無法在強取豪奪和生產之間作出最終的區別。(見第四、第五和第十一章中對土地和資本的研究。)在這一方面,我們或許可以說,我們沒必要與馬歇爾所採取的將土地與資本相分離的觀點唱反調(《經濟學原理》,第四篇,第一章)。按照一個政治單位只占有一塊有限的、其自然資源都已得到徹底開發的土地的觀點,根據他們在世界經濟,或在一個類似美國這樣龐大而且相對較新的國家中,從所占有的土地中產生的新的供給來看,他們維持的是一種不同的關係。 [5] 有意思的是,我們觀察到,通過賠償法而引出的在管理上對勞動者人身安全的關注,尤其是在削減事故方面,「安全第一」運動帶來的引人注目的結果。 [6] 見J. C. F. 梅里爾《穀物價格報告》(1915年9月29日)中關於「投機」的一章,第26—27頁:「對於商業來說,這是一條公認的公理,即任何一個行業中的風險越大,對從事這一行業的那些人來說,利潤一定也越大,或者說……利潤與風險成比例!」 [7] 《風險與保險的經濟學理論》,第55—56頁。 [8] 見前引(《美國科學院院刊》,1896年),第119頁。 [9] 《經濟學季刊》,第九卷,第4號,第414頁。 [10] 《經濟制度》,第54頁。 [11] 《企業家利潤》,第85頁。 [12] 《經濟學原理》(1913),第366—367頁,第383—384頁。 [13] J. S. 穆勒說過利潤趨向於均等的可能性(chances),但在該書第五版里,「可能性」一詞變成了「預期」(expectations)。見《政治經濟學原理》,阿什利版,第412頁。 [14] 參見第二章(第42頁)。 [15] 霍利有時候認為利潤是負的(《經濟學季刊》,第十五卷,第609頁),有時候又認為是正的(參見第79頁)。 [16] M. 波特在《企業家和企業利潤》(巴黎,1905)一書中指出,這一結論根據馬薩諸塞州企業倒閉的具體數字得出。紐約州立農學院對農場會計數據的研究結果也表明,通常,農場主獲得的收益少於公平工資和對投資的公平回報,對公用事業投資的調查也得出了相同的結論。W. I. 金博士對美國的收入分配進行研究後,得出了這樣的結論,美國每位企業家的平均利潤,大約是每位勞動者平均工資的1/10~4/10倍。(參見《美國人民的財富和收入》,第165頁。)作出這樣的假設似乎非常保險,企業家能力大於勞動者的能力之比,要大於這一收入比例,尤其是,人口調查報告中的大部分工薪人士是婦女、年輕人和孩子。然而,金博士將收入分成幾個份額,並且,對各類收入收受人人數的估計,充滿了大段的推論和假設,這樣漏洞太多,所以其結果不能令人信服。 [17] 坎農的引證,見《生產與分配理論史》,第369頁。 [18] 《帕爾格雷夫政治經濟學詞典》「利潤」條。 [19] 《財富的分配》,第283頁。 [20] 對這一觀點進行正確而全面徹底的討論,必須要對企業家的動機和財產擁有者的動機進行區別,財產擁有者是將自己財產的使用權以一個固定回報轉交給企業家的人。 [21] 亦可參見阿爾文 · S.約翰遜:《遺產稅的公有資本化》,載《政治經濟學雜誌》,1914年2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