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不確定性與利潤 · 第七章 風險和不確定性的含義
我們從個人的價值評估心理出發,並一步步增加新的因素,現在,我們已經在完全競爭高度簡化的必要條件基礎上,建立了一個涉及價值評估和分配的競爭性產業社會。為顯示擺脫了所有干擾影響的諸種力量的運行,有必要做出一些極端的假設;儘管這些假設條件是不可能存在的,但這裡涉及的基本原理並沒有被歪曲或改動,而只是純粹地孤立地展示了出來。如我們一直強調的那樣,在為實現完全競爭而對現實前提條件所做的簡化中,最主要的是假設競爭體系中每個成員實際上是全知全能的。本章的任務就是更加全面地對這一假設的含義進行研究。我們必須對知識論這一領域做一個扼要的概述,並從知識的本質和限度以及知與行的關係這兩個方面闡明我們的觀點。在具備了一定見解的基礎上,才有可能解釋與不完全知識相關的大量的經濟現象。
這一問題可能已在考慮之列,其重大意義已通過前面的討論得以闡明。在第二章中我們已經指出,競爭的失靈和利潤的出現,與經濟條件的變化相關,但這種關聯是非直接性的。因為利潤的出現是出自這樣一個事實,即企業家預先以固定比率簽好了生產服務的合約,利潤的實現取決於產品創造出來後在市場上的出售。因此,對生產服務的競爭取決於預期。由於生產服務的價格就是生產的成本,所以,條件發生變化所引致的利潤,是通過打破預期, 從而使成本和銷售價格間產生出一個差異而出現的,但這一差異將通過競爭趨於均等。如果所有的變化都是依據那種始終不變且廣為人知的法則而發生的,那麼我們就能在一段不確定的時間裡,在變化發生之前,預見到變化的發生,我們也不會為在諸種貢獻要素之間進行產品價值的完全分配而煩惱,利潤(或虧損)也不會產生。因此,正是不完全知識,即對未來和對變化的結果的不完全知識,才是理解我們問題的關鍵所在。
再者,在第三章和第四章中,我們已經知道了,為了實現完全競爭,我們必須假設出靜態的條件。但是,正如我們已明確指出過的,做出這種假設並不是因為問題本身的需要,而是為了說明未來是可以預知的這一結果。可以想像得到 ,所有的變化都是根據已知法則發生的,事實上,絕大多數變化的發生極有規律性,在很大程度上也的確是可預見的。因此,有理由也有必要在我們的研究中,將變化的結果與由於對未來的無知而導致的結果區分開來。第五章就是對不存在不確定性條件下,這種變化的結果的分析。這樣我們就能發現,在這種條件下,對生產服務產出價值的分配或估算,一直是完全而且徹底的,並且不存在利潤。
此外,如我們在第二章中所主張的那樣,假如所有可供選擇的可能情況都是已知的,而且每種情況發生的機率都能準確地加以確定,特定事件可以預測,就是沒有必要的完全無用的斷言。就算商人不能預先知道個人冒險行為的結果,但如果他對每種可能結果的機率瞭然於心,他就能行動起來,並根據自己對未來的準確預知而提出競爭性報價。因為,從他根據大量冒險行為(不論是在他自己的企業還是在一般意義上的企業)所做的估算來看,他可 以把虧損打入固定成本。當然,這種特殊成本必須給予充分的重視,但這與其他任何必要的支出一樣,也只是成本而已,也不會產生出利潤,即成本與銷售價格之間的差異。這種近似純形式的情況在日常生活中也很常見,處理這種情況的各種策略構成了當代商業組織的一個重要方面。某些更為重要的策略在下文會稍加討論。眼下,我們只是重點強調這樣一個事實,即在某種意義上,知識有一定程度的變化,因此,實際問題並不是有沒有知識,而是知識的程度。
大致來說,生活的現實在這方面尤為突出,也是人所共見的事實。我們生活的世界是一個變化的世界,一個充滿不確定性的世界。我們在生活中只能知道未來的某些事情 ,而人生的問題,或者至少是行為的問題,就是因為我們所知如此之少而出現的。這一點在商業領域中與在其他活動領域中一樣。這種情況的實質在於,行為是以看法 為依據的,這種看法多少是有根據並有確切含義的,這就是說,我們既不會對事物一無所知,也不具有完整和完全的知識,我們只有不完全知識。如果我們打算理解經濟體系的運行,我們就必須研究不確定性的含義和重要性,為此,我們有必要對知識本身的性質和作用進行研究。 [1]
研究知識和行為的第一手資料就是意識本身。很顯然,高級心理推理活動只是在程度上有所差別,只是在內在於「意識」的最初一閃念的細微程度上有差別。從實用的角度來看,心性的本質似乎就是其具有預見性。生命,可以被描述為對外部共存與次序的內在適應性。就植物或無知無覺的懸鈴木來說,內部的變化與外部的變化是同時發生的。以動物或有意識生命為例,其本質的差別在於,在情況出現之前,有意識生命能對情況做出反應,能夠「見到事物的來臨」。在生物學意義上,這就是整個神經系統複雜機制的「意義所在」。有機體使自身適應環境所藉助的再調整是需要時間的,有機體「預見」得越早,就越能充分地使自身適應外部環境,越加完滿和稱心地生存。
與意識相關的東西無疑仍然是一個不可思議的謎。 [2] 一個嚴酷的事實是,我們無論在什麼地方發現了複雜的適應性變化,都能發現意識的存在,或起碼我們不得不做出這種推定。科學中不可 能找到意識的位置,在因果關係順序中也沒有角色讓它扮演。它只是一種附帶現象。在這種臨時的序列中,對再調整的解釋必須根據刺激或反應進行。按我們自己的經驗,我們知道,我們並不會對已經過去的刺激做出反應,但我們會對事務的未來狀態的「想像」做出反應。從常識來說,無論在什麼情況下,只要適應性變化與任何直接的刺激分離開來,意識,即「想像」,既存在著也在起著作用,也就是說,兩者都是「自發的」和前瞻性的。顯然,所有的感官反應(organic reaction)都與未來的情況相關,由於生命和活動的類型日趨「高級」而在未來更進一步。然而,成功的機械論可能正是根據以前的原因來解釋反應的,從常識上講,認為意識是由於未來情況在意識中出現而產生的,仍然是極為省事的說法。意識的作用就是給予有機體這種未來的「知識」。就我們所能見到或科學所能告訴我們的,我們或許也是一種沒有意識的機器人,但幸好我們不是。起碼人的語言就不是,人不免要認為其他生物與自己的構造相同,且以與其自身的「本性」(insides)——借用笛卡爾的生動語彙——相同的方式行為。在我們對這個世界做出反應之前,我們要感知 (perceive)這個世界,我們不是對我們感知的東西做出反應,而總是對我們推斷 的東西做出反應。
因此,普遍形式的意識行為,就是根據現在的情況推斷出未來情況的變化的行為。它涉及到知覺(perception)以及雙重 推論。我們必須推斷出,如果沒有我們的介入,未來的情況會怎麼樣,以及由於我們的行為,未來的情況會發生什麼變化。不知是幸運還是不幸,這些過程沒有一個是絕對不出錯的,或者說,是準確而完美的。我們並不能感知現在的本來面目及其完整面目,也不能極 可靠地根據現在推斷出未來,我們甚至不能準確地知道自己行為的結果。另外,我們還需考慮到錯誤的第四個根源,因為我們並不是以一種設想好的、經過決斷的確切形式來進行自己的行為。在這些過程中所出現的錯誤,或許是過程本身所具有的基本奧秘的一個方面。這似乎預示著這些過程的非機械性,因為一般來說,機器是不會犯錯誤的。(雖然不能從我們自身構造上的粗糙機器,到構成我們器官系統的無比敏感而複雜的物理化學複合體中,合乎邏輯地推斷出這一結論來。)無論如何,可能犯錯是我們熟悉且令人難堪的事實,也是我們在這裡所關注的事情。高級生命形態的感知功能比之某些低級生命形態的感知功能,似乎更不敏銳也更不可靠,注意到這一點很有意味。至少,與原始人和高等動物相比,開化了的人在這一方面常常處於劣勢。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更高的推理能力取代了感知能力,毫無疑問,我們發展了推理能力,但在感覺的靈敏性方面卻退步了。
我們還必須進一步認識到,在知覺和推理能力之間沒有什麼顯著的區別。我們的感知能力受過很好的訓練,因此很是老到,在最簡單的情況下出現在意識里的東西,與其說是直接得自神經末梢器官的信息,不如說是推理的產物,一種想像的建構。理性的動物只在程度上與有意識的動物有區別,理性動物的意識感更濃厚 一些。無論我們說理性動物推理能力強還是說它們感知能力強,都不重要。在科學意義上,我們能將精神內容分析成感覺資料和想像資料,但意識本身幾乎不存在差異,至少實質上是如此。甚至在狹義的「思想」上,一旦思想的對象全然沒有呈現在意識上,經驗本身大體上就是相同的。意識的功能是進行推論,在很大程度上, 所有的意識都是推論的、理性的。根據這種情況,我們再次表明,沒有出現在意識上的事情,在指導行為方面,是有作用的,推理及所有的意識,都具有前瞻性;這一現象中的一個基本因素就是它缺乏一種自適的、機械的準確性,它可能出錯。
一種與有機體沒有實質關係,甚至不存在的情況,卻影響有機體,這種說法當然是比喻性的說法;這種影響是非直接性的,它通過有機體當時所接觸到的情況而起作用。因此,正如我們已經指出的那樣,忽略意識關係的形式,將反應解釋成實際呈現的原因的機械之果,在理論上總是可能的。但實際上我們很可能把出現在意識中的情況,而不是實際出現的情況,作為支配性的原因,這仍然是實情。不管這種輕率的說法是否出自那些過分熱衷於新「行為」科學的崇拜者之口,總之,認為它將會以某種類似於其歷史形式的東西來替代心理學(一門極為不同的學科)或知識論,都是荒謬的。
很顯然,一種沒有出現的情況,通過一種出現的情況而起作用的可能性,取決於二者之間的某種相互依賴的關係。所有知識和思想的公設(postulate)都已被各個不同地表述為「因果關係」的「法則」或「原理」,以及大自然的「統一性」或「規律性」,等等。請記住這一點,我們正在談論的是一些表面的情況,不是形而上的闡釋,我們可以說,我們所有的推理都依據於相似性的原則。憑藉假設那些將會證明其確鑿的現象之間的聯繫或關聯,我們從有知道了無,從現在明白了未來;因此,我們是通過過去來判斷未來。經驗告訴我們,存在於現象之中的確定的時間與空間關係,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依賴的。從哲學家的角度來看,現象中共存與連續的 統一性之信條,是對思想和有遠見行為之先決條件的令人滿意的闡述。但從更膚淺的常識性角度(比如現在的研究)來看,「現象」一詞相當含糊而且令人困惑,因此這裡似乎有可能使用一種更為適用的表述。常識是依據大量的客觀對象或僅僅是「各種事物」(things)形成的。因此,表明行為固定模式 的各種事物的想法,似乎是一種比現象間存在統一關係的想法更好的「範疇」。哲學家可能會對此不滿意,他們會立即反駁說,事物只不過是其總的行為模式而已,因此這種分離其實是不可能的。這是困擾洛克的有關性質和基質(attribute and substratum)的古老之謎,當然,在嚴格的省察下,這一基質趨向於消失了。但是,正如我們將要論證的那樣,這一弱點或許會由於運用我們傾向於形成的觀念,而成為一種力量的源泉。
這樣,我們就以這種方式擁有了我們的信條,這一信條是知識的前提;也就是說,世界是由各種事物組成的,在相同的條件下 ,這些事物總是以相同的方式行為 。在任何一種具體情況下,推論或預測的實際問題,總是圍繞這三個因素的前兩個進行:我們所涉及的是什麼事物?影響它們行為的條件是什麼?根據我們所掌握的這兩種情況的知識,肯定可以說,什麼行為才是人們所期望的行為。正如我們已經注意到的,首要的邏輯問題,就在「事物」的概念之中。因為很明顯,決定任何具體事物行為的「條件」,都是由其他事物及其行為構成的。在相同的條件下,相同的事物以相同的方式行為,這種假設所引出的唯一問題是,在什麼範圍內以及在什麼意義上,天地萬物才真正是由保留了一種無變化特徵(行為模式)的這類「事物」所組成的。很顯然,普通的經驗對象並不很符合這 一描述,當然,人和動物這類「事物」也不符合,從嚴格意義上說,甚至岩石和星球可能也不適合。科學有賴於進一步的假設,也就是事實與理論間所出現的表面的分歧,是因為日常經驗的「事物」,並不是「終極」(ultimate)事物,而是實際上沒有產生變化的事物的複合體。科學的進步很大程度上在於將可變的複合體分解成 不變的構成要素,到現在,我們已經有了電子。
儘管我們假設這個世界是由時刻維持一種不變的同一性的眾多單位所組成,但我們還是需要更多的關於這個世界的切合實際 的知識。世界上有太多的客觀對象要由有限的智力來對付,然而,如果這些對象各不相同,這些對象或許就是不變的。我們需要在大量的事物之間,求證更深入的同一相似性原理。這樣,我們不僅有可能假設相同 的事物將總是以相同的方式行為,而且同類的 事物也將以相同的方式行為,事實上這裡存在一種數量上有限且在種類 上實際可以控制的事物。因此,在思想和思想理論中,分類 總是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因為我們應對這個世界的才智有限,所以,人們必須從客體的諸種表現方式可感知到的相似性中推斷出相對來說不能立即觀察到的相似性。這就是說,我們必須假定,事物的特性實際上並不能被隨意變動和組合,但成組出現的數量是有限的,或者說,存在一種恆久的結合。這就是為研究邏輯的學者們所熟知的「類的實在性」(reality of classes)之原理。
但這還不夠。如果對客觀事物的分類被局限在所有 方面都相似或實質上相同的類聚群體範圍之內,那麼,仍然會有很多種類 的事物不可能用智力去掌握。對普通觀察而言,即使從整體的相似性和同一性的實際程度上看,我們的類聚群體還是過小且數目過 多。這種分類能否以對我們的問題有實際幫助為準繩,將問題簡化到具備可操作性的範圍內,值得懷疑。因為世界並不是一個種類的世界。在智力所能把握的範圍內,就算我們只是對規模等等的程度差異進行抽象,也存在同樣的問題。顯然,為了明智地生活在我們這個世界上——也就是說,為了使我們的行為適應未來的諸般情況——我們必須利用這一原則,即在某些方面相同的事物,在某些其他方面也會有相同的行為,就算他們在其他方面有著極大的不同,情況也是這樣。我們不能對事物進行詳盡無遺的分類,但必須按照所考慮的目的或問題,採用不同的和可替換的類聚群體,時而以一種共同屬性(行為模式)為基礎,時而以另一種屬性為基礎,來同化事物。因此,有關環境的實際推理的有效假設,是諸事物之間可數的若干屬性或相似 模式,而不是若干種事物的有效性,因為我們無法掌握後者。這就是說,影響我們對其做出反應的諸事物的屬性,在數量和關聯上必須充分限制在我們的智力所能理解的範圍內。
我們可以把我們生活環境中對行為極為重要的這些事實概括如下:
1.作為可感知的屬性和不能立即感知的行為模式的集合體,這一世界實際上是由無數種物體組成的。當我們考慮在任一具體行為條件下作用的物體數量及其可能具有的多樣性時,很明顯,只有具備無限的智力,才能理解所有可能存在的組合。
2.有限的智力也能用來與這一世界打交道,因為:
a.可加以區別的屬性的量和行為模式是有限的,大自然中 存在無數的物種,是由於物體屬性的不同組合造成的。
b.因為事物的屬性是相當固定的;而且,
c.事物內部所產生的變化也是以一種相當固定且可以確定的方式發生的。
d.事物不能感知的屬性和行為模式,至少是以一種同一的方式與可感知的屬性相關。
應該注意到,(a)中所涉及的是種類的差異,而不是程度上的差異,同時我們還要加上:
3.事物的量的方面和處理量的智力,是相關情況下的重要因素。
4.同樣重要的還有,就僅僅 在程度方面存在差異的某些性質的對象而言,其質量和空間大小,都是事物具有的普遍 性質,這種性質並不表明種類的差異。
5.根據第(4)條的相同原則,許多意義重大的屬性對一些非常大的族屬(group)來說,都是共有的;至於對行為來說至關重要的屬性,則沒有多少種。對這個世界的理解已經得到長足的進步,不然的話,就可能把這個世界簡單地劃分為固體、液體和氣體,劃分為生命體和非生命體,諸如此類。還有按照從一般性原則到微不足道的特性排序的屬性分級系統 [3] ,可以按某種方式和程度(不僅僅是狀況)區分出大千世界中每種叫得出名稱的事物,並賦予它們個體特性。
6.如果沒有鄭重地主張,意識在外在於我們自身、人和動物的 「客體」上所起的作用,智力行為的前提條件就是非常不完整的。至於我們根據嘴形、眼光或「顧盼」或嗓音的「尖柔」對預期的行為所做的推論,行為主義者不是根據這些身體特徵,或僅僅根據這些身體特徵做出推斷,而是通過「感應自省」 [4] 深入「客體」的「心」中來思考,沒有這些神秘的解釋能力,他們的推斷是不可能存在的。但科學家總是可能提出相反的主張,因為他想要證明,我們並不是真的有自覺意識,但常識恰好不能容忍這一結論,就像不能容忍其他結論一樣。
7.不言而喻,我們除了要了解這個世界以外,還必須了解我們自己。因此,我們必須能列舉出我們對自身運動能量等等的感覺。
在這裡談論三段論法及其在邏輯理論中的地位,恐怕有些多餘。實證邏輯學家如穆勒和維恩曾經對這一問題進行了充分的公開討論,他們的討論表明,真正的推理與三段論法本身並無關係,推理產生於對前提條件的闡述,存在於對以不同術語所指稱的謂詞之間固定而實在的聯繫的認識。
我們在這裡很想指出,正如邏輯學家所分析的那樣,知識論首先是一種嚴謹的 知識理論,一種經過縝密論證的理論。但現在知識論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成為一種時尚,尤其是自柏格森開始盛行後,知識論已成為非理性主義的,並質疑邏輯過程的有效性。在筆者看來,雖然這一立場理由充分,但其含義卻非常容易遭到誤解。 依我看,用其他手段來理解這個世界沒有問題。然而,這個世界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可理解的,卻大有問題。這可以被視為是關於自然事物行為的統一性和自然事物間存在的相似性的問題,推理就是以此為根據,從此推出了彼。只要存在柏格森主義(即赫拉克利特主義)意義上的「真正變化」,很顯然,推理就是不可能的。另外,我們還不得不做出更值得懷疑的假設,即在將其種類難以數計的客觀事物視為一個整體的情況下,我們為簡化問題(實際上是限定數量)退而依據的情境因素或幾種主要的事物屬性,從一種「組合」(即一種事物)到另一種「組合」都是一成不變的。在某些方面,這種假設無疑是有根有據的。因此,生命體中的重量、慣性等與非生命體的重量、慣性等無疑是相同的。但在任何兩種生命體中,「生命」的質真的相同,則是頗為可疑的。只要這些一般屬性不是同一的,並且不能對他們歸為一類的所有事物給出明確的含義,那麼,根據同類中的一種而對另一種進行推論,顯然是說不通的。這就是說,符合正確的分類原則的分類在某些方面對事物作了同一性假設。誰也不能絕對肯定,我們認定事物具有相似性,將它們分為一類,並從一種事物的行為推論出另一種事物的行為。其理由總是具有這樣的特性。從一件事聯想到另一件事的能力,常常使人覺得不可思議,可能也不能以擁有會支持有效推論的任何一般的真實特性為依據。 [5]
然而,知識的實際有限性所依據的理由非常不同。宇宙可能最終是不可知的(當然,我們說的僅僅是客觀現象,僅僅是行為,而 不是超然於普遍經驗事實以外的問題);但在某種程度上,即在超出了我們通過知識來認識它的實際能力之外,宇宙又確實是可知的,任何知識的有限性,都是由於忽略了宇宙中缺乏實際的一致性所致。大多數人首次認真考慮到,我們行為中只有那麼一小部分稱得上對我們所涉及的事物具備準確而完整的知識基礎,人們可能會因此而驚訝不已。
只有在我們的興趣被限制在一個客觀事物非常狹小的行為方面,即限制在其大小、質量、強度、彈性或類似的物理屬性方面時,我們在理論上才有可能做出正確的決定;實際上,也只有通過精確的實驗室技術,才能做出決定。生活中做出的普通決定,基於對籠統的表面特徵的「估計」。一般而言,與我們行為有關的未來的情況,基於無數客觀事物的行為,而且,這種行為受到如此之多的因素的影響,我們無法做出實際的努力對這些因素加以考慮,也很少對它們各自的意義進行估計和總結。只有在非常特殊和關鍵的情況下,我們才能做出類似於數學研究(全面的、定量的研究)那樣的研究。
做出平常的實際決定的心理活動非常令人費解,讓人奇怪的是,邏輯學家和心理學家都沒有對此表現出多大興趣。或許(筆者傾向於這一觀點)其原因在於,關於這一問題真的沒什麼可說的。預言能力似乎與它所依據的記憶力一樣,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對象。在我們想要記起某人的名字,或是要回想起一段已被遺忘的引文時,我們會拚命去回想,常常是當我們正想著別的什麼的時候,我們希望得到的想法就會浮現在腦海里——否則就想不起來,但在這兩種情況下,我們都不能對這種心理活動說出多少道道來,即很 少有「技術」可言。因此,一旦我們試圖決定,在某種情況下什麼是我們所想要的東西以及我們相應地該如何採取行動時,我們就像是在做很多不相干的思想漫步(mental rambling),我們知道的第一件事就是,我們發現自己已經打定了主意,而且行動的過程也已經確定。在這裡,我們心中到底在想什麼似乎沒有什麼意義,而且與科學工作者在調查中使用的邏輯過程實際上也沒有什麼親緣關係。我們是靠認清前者不是一種經過縝密推斷分析的知識,它只是一種「看法」、「常識」或「直覺」,來對比這兩個過程。毫無疑問,這裡也涉及某種粗略型的分析,但大體上我們的「推斷」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據我們過去的經驗做出的,某種程度上我們所使用的方法,與我們沒有測量工具時,我們處理那些本質上非常簡單的(不可分析的)問題,如測算距離、重量或其他物理屬性所使用的方法相同。 [6]
以上關於推理的討論,涉及到基於與邏輯謂項有聯繫的同一性的完美或曰完整的推論,這一點,可以按全稱命題進行系統的闡述。當然,形式演繹邏輯理論也一直承認,根據限定性的所謂「特稱」命題的斷言——「偶然的」應該是一個更好的用詞——兩個謂項有時候 屬於同一個主項,或者說,兩類對象有時候 是相互重疊的。科學的目標,就是要擺脫這種形式的斷言,並通過在對象以往歷史中找到與之具有普遍聯繫的某些其他的一般事實,來對這種性質的出現與否做出「解釋」。然而,世界上存在著大量的甚至在 科學上也難以解決的問題,日常的非科學思維的初步活動採用的是極為普通的形式。以「某些X 就是Y 」的粗略形式而論,這樣的概括不能滿足科學的精神(scientific mind),而且,除了作為對進一步研究的激勵和出發點之外,實際上別無用途。但考慮到這一情況如此之普遍,所以更進一步的要求是不可能或曰不現實的,這一事實常能以極具科學效用的形式表現出來。靠確定X與Y相關的數字比例就能做到這一點,這就產生了我們熟悉的機率判斷問題。如果說,X的百分之九十是Y——即,如果物體以X屬性為特徵的部分也顯示出Y的屬性,——就像關聯普遍存在一樣,這一事實對行為來說,顯然具有同樣重要的意義。 [7]
此外,即使這一比例不到百分之百,即使這一比例只有百分之五十或低於百分之五十,同樣的事實仍然具有意義。如果在某種情形下,一個給定的結果並不確定,甚至不具備絕對的可能性,而只具有偶然性,但如果產生這一結果的數值機率是已知的,那麼,與我們所討論的這種情況相關的行為就可能被理智地確定下來。如我們已經觀察到的那樣,商業活動充分地證明了這一點。因此,借用馮 · 曼戈爾特提供的例子,瓶子的爆裂並沒有把一種不確定性或是危險引入生產香檳酒的行業,因為在任何生產者的生產活動中,瓶子爆裂的比例實際上是固定的,並且是已知的,因此這一 比例是大是小不是什麼特別重要的事情。這種損失已經成了這一行業的一種固定成本,這種成本像任何為了勞動或材料或任何其他東西所給出的支出一樣,被轉移到了消費者身上。就算一個單獨的生產者為保證穩定的生產結果,不與我們所討論的大量偶然情況打交道(在一個很短的時期內),那麼,通過一個吸收了很多生產者的組織,也可以輕而易舉地實現同樣的結果。當然,這就是保險的原則,並已由我們熟悉的火災損失的風險做了說明。沒有一個人能說出某一具體的樓房是否會發生火災,大多數樓房的業主也並沒有為了將損失減少到一個固定點(雖然有的人這樣做)而在一個足夠大的規模上經營。但是眾所周知,保險的作用就是擴大其基礎,以覆蓋大多數人的活動,並將這種意外開支轉換成固定成本。我們是通過對各人有直接影響的互助組織,還是通過一個外部商業機構將各種情況集合起來,在原則上並沒有什麼差別。
很顯然,偶然進行推理而不是積極主動進行推理的情況,極大地增加了理智地安排行為的實際困難。在謂項之間建立關聯的困難在關聯極為普遍的情況下相當之大,如我們已經見到的那樣,這一困難是如此之大,以至於除了那些非常重要因而要在實驗室或「實驗場」中進行廣泛研究的重要問題外,這一問題從未用任何精確的方法進行研究。在偶然發生關聯的情況下,要證明一種關聯的可靠性就更為困難,並且,還增加了一個確定發生關聯的各種情況的精確比例的問題。與日常問題相關的是,在日常情況下嚴格的科學程序是排除在外的,當然,這一困難及犯錯的機率也在更大範圍內成倍增加。我們不僅要「估計」其關聯、含義或結果都已知的因素,另外還要對(已估量過的)因素(直接感知的屬性或行為模 式)之間,以及那些與受控制的行為有關的猜測的因素之間的可信程度做出估計。生活中多數真正的決定,就是依據對這種更為煩瑣且不確定的性質的「推理」(如果可以這樣稱之的話),而不是依據我們已說過的那種推理。我們必須估計在某種情況下的特定因素,如果 在一定程度上出現了我們設想的因素,還要估計隨這些因素而來的任何特定結果的機率。
為了邏輯上的精確性,以便理解不同種類的情況以及實際處理這些情況的模式,我們還必須作出進一步的區分,即對各種意義深遠的結論作出區分,這在經濟問題的討論中常受到忽視。要作出X的特定數字比例等於Y的特定數字比例這種形式的機率判斷,有兩種根本不同的方法。第一種方法是先驗計算法(a priori calculation),這一方法適用於並且被運用於投機活動(the games of chance)。在邏輯的和數學的機率分析中,這也是通常會假設的一類問題。這類問題與那些截然不同的問題,即不可能進行計算,只能靠對實際情況採用統計學的經驗方法來獲得結果的問題,形成了鮮明的對比。我們可以舉例說明第一種類型的機率,比如說,我們擲了一把上好的骰子。如果這把骰子真的不錯,而且我們知道會是這樣一手骰子,那麼,我們著手擲它幾萬遍,憑骰子的這一面或那一面來確定其機率,只能是件荒謬至極的事情。就算我們完成了這一實驗,實驗的結果也不會因為對實際機率做了一些解釋而被人接受。數學家可以輕鬆地計算出任何給定數目的投擲所得結果的預計分布的機率,對非限定數目的投擲所得結果的機率分布,也十拿九穩 。另一方面,考慮一下我們已經提到過的情況,即大樓著火的可能性問題。這樣,建議根據先驗計算的原 則,對大樓在給定區域和給定時間內可能被意外燒毀的比例進行計算,就像我們通過擲骰子進行統計一樣荒謬。
就眼前的目的來說,區分的重要性在於,第一種機率方法,即數學的或先驗計算的機率,實際上從未在商業領域中碰到,而第二種方法則極為常見了。我們很難用預先計算出其各種可能的結果的機率分布比例的方法,來考慮企業的「風險」。 [8] 如果實在要用這種方法,也要把所發現的結果列表進行處理。這句「實在要用」(if at all)就表明有重要的保留意見,現在就可以對此加以討論。很顯然,大量的風險可以藉助於統計上的歸組在一個相當確定的程度上得以減少——另一個同樣重要的類別卻做不到這點。然而,我們還應該注意另外兩個事實。首先,統計分析從來無法給出精確無誤的數量結果,正如我們已經觀察到的那樣,甚至在像機械的隨機博弈這樣普通的情況中,如果缺少無數的實例,統計學也永遠給不出最終的結果。再者,先驗計算方法的不合用還與各種數據的高度複雜性相關,這種複雜性還增加了確保歸為一類的事實具有相等的同質性的困難,實際上是不可能。我們將要對這一點做更充分的討論。就兩種方法中提到的第二個事實而言,商業領域中所遭受的風險或風險機率,只允許我們進行某種小範圍的理論分析,再以經驗數據的應用為補充。因此在大樓火災風險的問題上,諸種情況實際上不具備同質性這一事實,可以部分藉助於判斷——如果不是計算的話——得以補償。稍為準確地說出某一特 定情況下的「真正風險」是否會高於或低於一個群體整體上的風險,並且達到了多大的程度,是可能的。然而,這一過程必須加以謹慎的對待。我們並不清楚,背離標準形式的計算與更為細緻的分類之間,是否存在根本性的分別。然而,形式上的差異是存在的,保險公司就始終遵從兩種慣常做法,即儘可能準確地界定群體,同時按照實際上總會存在的具體情況,對適用於一個類別的係數進行修改或調整。
因此我們發現,從邏輯上說,存在包括機率判斷在內的兩種不同的推理類型。為簡練起見,我們分別以「先驗」(a priori )和「統計」之名來指稱。由於這兩個概念在普通意義上不加推敲地進行使用,所以這兩個概念的關係更為混亂,同時概念本身也很模糊,因此,強調兩者之間的對比就具有了重要意義。現在,我們要對「真實機率」的確切含義進行更為細緻的研究,但我們可以看出,我們對這兩類問題的看法,在這一方面還是有差別的。有一點似乎很清楚,不管在特定數目的拋擲中實際會發生什麼事,擲一把骰子獲得一個6點的機率「實際上」只有六分之一;但是,卻沒有人能信心百倍地斷言,某幢具體的樓房在一個特定日子裡著火的風險,「實際上」具有任何確定的擔保價值。第一種陳述對某一具體事實具有直覺上的確定性;但第二種情況卻只是關於一個組(a group)的經驗概括。或許,這種差別部分是我們思維上的一種習慣和某種程度上的幻覺,但它在我們的思維中是真實而且有作用的。更確切地說,這一問題中存在一種邏輯悖論。如果隨機博弈(game of chance)的機率值得懷疑,那麼,除非對大量的實例進行實驗測試外,就沒有驗證的方法了,而且在某些情況下,我們還可以作出 骰子可能 「灌了鉛」的推斷。誠然,這一點本身就可能是一種機率判斷,而且也要取決於我們對骰子的構造和製作一無所知這一事實。假定我們一無所知,一名數學家就有可能憑藉任一給定數目的拋擲分布所示,說出骰子真假的機率。
先驗計算和統計機率之間的實際差異,似乎取決於組合到一起的各種實例分類的準確性。以擲骰子為例,就算連續的拋擲在某種程度和範圍內保持著「相似性」,也不能用來斷言不同的樓房遭受火災的風險。當然,保險精算師一方也要不斷做出努力,以使自己的分類更為準確,他可以將大類再分為小類,以保證最大可能的同質性。但我們很難設想將這一過程推進到可以將真實機率的觀念應用於某一具體事實的程度。
此外,與邏輯悖論相似,同質歸組的想法還存在一個更大的難題。統計學論文中很多是對這一點進行闡釋,學者們也被提醒要提防按照非同質群體的分布情況做出結論。總人口中年齡和性別的分布情況或許是最為人熟悉的例子。一個例子[西克里斯特(Secrist)使用過這個例子]是駐菲律賓美軍士兵的死亡率,這一死亡率低於美國總人口的死亡率。當然,根據環境有益健康所做推論的謬誤在於,「總人口」不是一個同質的群體,而是由為數眾多的不同年齡、性別、種族以及職業階層所組成,「自然」服從於極為不同的死亡率。這一似是而非的矛盾說法,馬上就把我們帶入了機率邏輯問題的核心,即,如果我們有絕對的 同質群體,我們的結果就只有同一性,而不存在機率,不然的話,我們就必須否定自然具有終極同一性、事物具有持久一致性的信條。如果自然法則的觀念在什麼情況下都有效,事情就會是:完全相似並且處於相同環境 中的人們,會一起死亡;但在任一特定的期間,要麼所有人都死,要麼就沒有人死,機率的觀念變得毫無意義。所以,甚至在擲骰子的問題上,如果我們相信使知識成為可能的前提條件,那麼,做成一樣的骰子,擲出來一樣,落下後也會一樣,這就是問題的終結。
誇張一點說,實際上也沒有什麼危險,即在個別情況下,所有這些現象都要經得起預測。內在於機率推理的基本事實是,我們通常被假定為是無知的。如果 有可能絕對精確地量度某種情況的所有規定條件,那麼,我們似乎也能夠對個別事例的結果進行預測,但非常顯而易見的是,在許多情況下我們做不到這一點。實際上不要說在典型的保險條件下,我們無法預測死亡和火災損失的風險,甚至在賭博策略下也不可能預測到。這裡出現的問題是,我們是否應該區分,對一個特定情況下的資料不可避免的無知和實實在在的無知。舉例來說,一個壺中放著好些球。一個人知道壺裡有兩種球,紅色的球和黑色的球,但他不知道每種球的數目;另一個人知道紅球與黑球數目之比為3:1。我們可能會說,「對第一個人來說」,抽出一個紅球的機率是50:50,但對第二個人來說,抽出一個紅球的機率是75:25。或者我們也可以認為,後一個比率的機率是「真實的」,只是第一個人不知道而已。必須承認,如果有任何涉及行為的決定,比如打賭,那麼,第一個人實際上不得不根據機會一半對一半的假設來行為。如果實際的機率推理不折不扣地符合這一結論,如果知識是完全的,看起來似乎「實際上」根本就不存在機率,存在的只是確定性。真實機率原則的有效與否,似乎肯定取決於諸要素內在的不可知性,而不僅僅取決於無知這一事實。儘管這樣,我們還必須不停地查看經驗事實,因為我們 不會不假思索地就假設,某一條件下的未知原因,會按照無差異原則在不同的條件下進行分布。看來我們又被拽回到了邏輯的死胡同 。知識的前提條件通常與這種結論有關,即事物的本質實際上決定了哪幢房子將會失火,哪個人會死以及擲出的骰子哪面朝上的結局。然而,我們實際運用的邏輯假設結果是不可確定的,不可知的原因實際上遵循的是無差異原則。面對這種驚人的穩定分布,我們被迫要對這一推理進行大體證明,但很顯然,這不是我們思想的實際基礎。無論在什麼地方,我們發現,沒有無差異性,結果就顯示出「偏差」,我們就假設,某些可確定的原因在起作用;同時,經驗的結果大體上也證明了這一假設的有效。
在機率推論方面,還存在另外一些讓我們感興趣的問題。對數學機率論的考察表明,論證總是依據在完全確定和完全無差異(complete determination and complete indifference)之間不存在中間立場的假設而進行的。這就是說,在任何形式的問題中,基本 機率一定總是相等的。如果任一特定結果的可能性大於或小於半數,那麼,產生這種結果(或產生不出這種結果)的可能選擇的數目將大於其他種類的選擇的說法,可認為是一個公理;而各種選擇本身一定存在同等的可能性 。完整的數學機率論顯然是對意在找出選擇數目的排列組合原理的簡單應用。各種選擇之間的絕對無差異性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事情。無論在什麼情況下,只要結果不能顯示出各種選擇之間的完全無差異性,我們就假設,這些選擇並不是單一的,因此要運用進一步的分析,將其簡化為具有同等可能性的組合。經驗也證實了這種假設。
那麼,我們是打算假設宇宙本身存在真正的不確定性嗎?這 是庫爾諾(Cournot)以前的看法,而認為眾多學者中普遍存在對機率的十足的無知,似乎有些不適當並且站不住腳。誠然,這裡存在很多與我們前文所述相似的情況,即一個只知道壺裡有兩種顏色的球,卻不知道每種球的數量的人,其抽紅球或黑球的機率應該是多少。 [9] 但對那個知道每種球的數量的人來說,情況似乎就不同了。固執己見的決定論者一直主張,很多原因在起作用,它們決定了結果,但我們的常識並不滿足於此。除非這些未知的原因真的沒有差別,否則用經驗證明機率計算之有理是如何「出現」的呢?無論我們在什麼時候發現了結果中的「偏差」,即一種基於機率論的對預期的偏離,我們假設,存在某種有差異的原因,其結果也被這一過程所證明。一旦我們能夠確信,我們已經排除了能被量度或能夠始終如一地發生作用的每一種情況,我們就會充滿信心地假設,在大量的測試中,結果將會與這樣一種假設相一致——即不易於量度或排除的各種因素事實上是無差異的。不僅僅是我們感受到了這種情況,而且「它在起作用」。
觀察一下機率在與人類機體本身的某些行為相關的運氣博弈中的一般性應用,是很有意思的,類似的行為如在隨機處理後,從一副牌中抽出一張牌或從壺中拿出一個球,或對輪盤或硬幣或骰子等施加推力。這些事實表明了與另一個由來已久的、有關意志自由的爭論的關係。 [10] 如果這裡真的有不確定性,如果不確定性最終存在於人的身體(或曰人體器官)的活動之中,在某種意義上,這 就為一種行為自由觀大開了方便之門。當我們考慮行為中意識的神秘作用以及常識與副現象理論的矛盾之處時,我們覺得起碼有理由對「心智」(mind)以某種不可思議的方式引發行為的可能性做進一步的爭辯。對現實的道德規範來說,這種坦承有多少意義或有何種意義,是另一個問題,這裡且略過不談。我們當然不能證明,蒙特卡洛 [*] 城裡所有輪盤轉動的確切分布,沒有 隱藏在原始星雲中的某個地方;最終的訴求一定是「內在的理性」,即智性對與事實相符的最簡單範式的固執與必然的偏愛。關於這一點,可能確實也存在一些不同的意見,從這點來看,顯然又沒有什麼訴求 [11] 。
「常識」(因為如此之不尋常,所以某些能言善辯之人主張如此稱謂)或許也存在不同的種類。按筆者的觀點,無知或「非充分理由」(insufficent reason)的教條不同於簡單自然的智性態度。我們不僅認為,我們知道硬幣落地時是正面還是反面是毫無理由的;我們還知道,從絕對意義上說根本就不存在理由 ,只有在這種條件下,我們才懷著自信做出機率判斷。而且,如我們已經指出的那樣,似乎只有在不存在理由的條件下,經驗的結果才會證實如他們 所做的那種判斷。從數學意義上說,關於機率的完整科學基於武斷的假設,即最終的選擇實際上具有同等的可能性 ,在筆者看來,這似乎意味著真正的非確定性。 [12]
然而,歐文 · 費雪教授視機率為「總是一種估計」的觀點,基於兩種解釋而有條件地有效。首先,如果對估計(estimate)一詞做廣義的解釋,那麼,該詞可以從「理論上」保留下來。如果在缺乏任何原因的先驗判斷,比如導致硬幣或骰子是這面而不是那面落下的先驗判斷與一種相同機率的「估計」之間,不存在差別的話,那麼,兩種觀點之間就不存在對立。然而,這就是與常識(筆者所指的常識)相矛盾的地方。我們似乎要像相信數學公理一樣,體驗一種與「估計」完全不同的、在隨機博弈條件下的「邏輯上必然的確定性」。舉例來說,如果在打賭之前,允許我們向裝有大量黑球和紅球的壺裡看看,但不允許我們數球的數目,那麼,就不會出現一種正確意義上的機率估計。如果我們只是知道壺裡有兩種顏色的球,但根本不知道球的數目,也不具備只要正確地數一數球的數目就能得到準確機率的知識,那麼,這就是既不同於純粹意識,又不同於我們行為所依據的無知的某種東西。第二,我們必須承認,大部分現實情況下的實際行為基礎就是一種估計。然而,這兩種解釋都無法證明機率就是估計。
但是,讓研究經營風險的學者感興趣的機率正是一種估計,盡 管從某種意義上說,這種估計不同於迄今為止我們所考慮過的任何命題。為了從這種新的角度討論問題,我們必須暫時返回到行為邏輯的一般原理上來。我們在前面已經強調過,正確的推理對形成行為決策所依據的看法沒有絲毫作用,無論這一問題的內在邏輯是基於全面分析基礎上的預測,還是基於機率判斷、先驗判斷或統計判斷,情況都是這樣。通常,我們的行為取決於估計,而不是取決於推理,取決於「判斷」或「直覺」,而不是推論。這裡,估計或直覺判斷與機率判斷有些相似,但卻非常不同於我們已經討論過的任何一種機率判斷的類型。事實上,這兩種類型間的關係複雜得讓人吃驚,而且與機率判斷本身一樣,這兩種類型也充滿著邏輯悖論。如果「機率」一詞被應用於估計——這種用法已得到充分的確認,已沒有擺脫它的希望——我們必須認識這一屬(genus)下的第三個種(species)。正是這第三個種的機率恰好與兩個已討論過的分類框架相符。我們堅持認為,一方面在「先驗」機率之間,另一方面在「統計」機率之間,存在著根本的區別。在前一種情況下,「可能性」可以根據一般性原則計算出來,而在後一種情況下,可能性只能由實證決定。這種特徵與很多作者如維恩和埃奇沃思等人的觀點相反 [13] ,維恩和埃奇沃思以大量的經驗規律為依據,將第一種機率歸為第二種機率,並實際上接受了存在真實的不確定性的假設。在這一方面,我們已經提出過正確分類的問題,我們提出,隨機博弈中形成的同質性群體,如「事實」、「擲骰子」或「輪盤的轉動」,對其結果的預測比就生命或火災所做的預測更為可行。這一 觀點和我們的全部理論會通過更為細緻的分類來保證完全的同質性的努力而得到證實。我們可以對這一努力的最終結果進行歸類,其中使各個類別得以相互區分的,實際上只有不確定的諸要素。
這樣,從分類的角度出發,我們就可以在下面列出一個簡單的表格,來區分三種不同的機率情況。
1.先驗機率。除了真正的不確定因素以外,對完全同一的事實所做的絕對同質的分類。這一機率判斷與數學命題一樣,基於相同的邏輯立場(或許可以將其視為是對經驗的「最終」演繹,這也是筆者的看法)。
2.統計機率。對謂項之間聯繫頻率的實證評估,而不是將其分解成具有同樣的可能選擇的多樣化組合。這裡必須強調的是,我們對過去所設立的比例在未來仍將存在的高度自信,仍然是基於對不確定性的先驗判斷。這裡要區別開兩個複雜的問題:第一,不可能略去並非真正不確定的所有因素;第二,不可能列舉所涉及的同樣可能的選擇,並確定其組合模式,以便通過先驗計算來評估機率。這種類型的主要區別特徵是,它取決於對事實所做的經驗分類。
3.估計。這一點的性質是,事實之分類不存在任何令人信服的基礎 。這一機率形式與所有問題中最大的邏輯難題相關,對此我們無法給出令人滿意的討論,但我們還是必須強調一下它與其他類型的區別,指出它所具有的一些複雜關係。
我們知道,估計或判斷「容易」出錯。有時候,我們可以對這種 「容易出錯」的程度進行一個粗略的測定,但一般情況下是測定不了的。一般而言,對推斷價值的確定一定只能是經驗的,而且還要通過對事實的羅列做出保證,因此,我們可以把它歸為第二類機率類型即機率統計類型。的確,如我們已經注意的那樣,在涉及機率統計的時候,我們實際上永遠不可能對諸項事實進行完全的同質分類,所以很顯然,與無法將所有分類包括在內的第三種類型的背離,只是一個程度問題。從一個極端即完全同質的一組生命或火險,到另一極端即運用絕對獨特的判斷,中間存在各種不同的層次。應該說,因為我們在某種情況下實際上從不能保證完全同質的分類,所以,除了典型的極端本身,在其他情況下也絕不可能出現完全同質的分類,也就是說,不存在 確定判斷出錯機率的比較基礎。
然而,與估計相關的機率和涉及由保險所處理的這類現象之間所存在的理論差別極為重要,而且,幾乎在運用了判斷的任何事例中都能清楚地辨別出來。試舉一種典型的商業決策為例。一位企業主正在考慮他承諾要增強其工場的生產能力的明智性。他多多少少要就此計劃進行「計算」,多少要考慮會影響計算的各種可能存在的因素,但其最終的結果,卻是對任何擬議的行為過程的可能結果的一個「估計」。判斷中產生錯誤的「機率」(嚴格地說是錯誤的確切程度)是什麼?說純粹靠推理(a priori )計算出了這一機率,或者說通過對大量實例的研究憑經驗確定了這一機率,顯然都毫無意義。基本而且重要的事實是,我們所討論的「實例」完全是獨特的,以至於根本沒有其他實例,或者說,沒有足夠數量的可以羅列的實例,能夠為我們所感興趣的事例的任何真實機率的價值 推論提供一個基礎。很明顯,這也適用於大多數行為,而不僅僅適用於商業決策。
儘管情況是這樣,我們也不能過分強調這種條件下所做出的機率判斷。企業主本人不僅對其行為的可能結果做了最好的估計,而且還可能估計了其估計之準確的機率。我們也不能忽視在得出結論之後其感到的確定性「程度」或自信程度,因為它具有極大的實際意義。因一種看法而引出的行為,與其取決於對這一看法本身的偏好一樣,也取決於對這一看法的信心。這一考慮的終極邏輯,或稱心理邏輯,很令人費解,從科學上說,這也是生命和心智中莫測高深的神秘部分。我們只能轉而單純依靠智能動物的「能力」,即對價值的一種直覺,形成對事物的多少有些正確的判斷。我們所形成的在我們看來似乎是合理的看法,已經由經驗加以證實,否則,我們不可能生活在這個世界上。
我們必須恪守這一所需的實際心理,承認這兩種不同的判斷形式,即估計的形成和對其價值的估計。因此,我們不能同意歐文 · 費雪教授的觀點 [14] ,即只存在一種估計,也就是對機率本身的主觀感覺。再者,這種說法似乎是說,起初的估計可能就是一種機率判斷。一個人或許會依據他對可能性的估計,即他對一件事情的可能性的估計是正確估計的可能性而行為。當然,決定一旦做出之後,他就會以某種程度的信心估量出將會實現的某種結果,實際上我們還可以進一步假設,這一結果本身就具有一種確定性。
這裡有兩種困難會模糊第二種和第三種機率形態之間的關 系,這兩種形態的機率,即基於對事例的實證分類的機率及不基於這種實證分類、而只是對一種估計進行估計的機率。首先,在人的經驗範圍之內,沒有什麼比任兩件事物絕對相像還要絕對獨特的了。如果取消了限制性規定,並接受了對相似性相當寬泛的解釋,就總有可能形成各種分類。這樣,在上文提到的情況中,對成功進行了產業擴張的比例和沒能成功進行產業擴張的比例所做的探討,就可能會或可能不會完全沒有意義了。在這種特定情況下,很難想像,有什麼人會根據以這種方式所獲成功之機率的判斷來行為。但在其他條件下,可以設想這種方法多少也有一些效用。我們必須考慮到,如果這是可能具有的最佳方法的話,可能會形成一種基於純粹無知的機率判斷。然而,處於企業經理人位置的那個人,是否應該將他本人 的成功機率視為通過「類似」事例的統計所指出的,或僅僅是基於對事實的純粹無知而有對半的勝率,還是一個問題。我們似乎能夠確定的是,比起任何一種計算來說,他會更加重視對他本人所做判斷的價值估算。
一個更有意味的複雜問題,就是根據完全迥異的立場,組織相同事實的可能性。就是說,我們或許會在各種情況下都採用同一個人的決定,但不會在客觀上多少有些相似的情況下,採納其他人的決定。毫無疑問,儘管我們不能為這種形式的確切統計結論找到適當的位置,但人們事實上在很大程度上都遵循這一程序,而且實際上,數目驚人的決策都基於這種機率判斷。這就是說,人們以經驗為基礎,在形成他們自己的正確判斷的能力,甚至在形成他人在這方面的能力方面,多少形成了些有用的看法。當然,我們多少也要對兩種分類的基礎加以考慮;也就是說,(A 或是其他任何人) 對一種狀況的結果所做的機率估計會是這樣的,即A 所做的預測並不是根據其 形成判斷的能力的一般性估計,而是根據他在多少有所局限的預測領域的諸種能力(powers)。讀者立刻就會想到,形成正確判斷的這種能力(在一個多少有些寬泛或有限的範圍內),是使一個人能為企業所用的根本原因;這是一種典型的人類活動,是獲得工資的最為重要的資質。通常,商業企業的穩定和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人類在這一方面對機率進行估計的能力,這就是分派什麼人擔任什麼職位並且在獲得這一職位後該獲得什麼報酬的理由。至於對一個人的價值所做的判斷或估計,實際上也是對一種綜合素質的機率判斷。這種判斷多少有些取決於經驗和對此人預測結果的觀察,無疑,這畢竟只是一種直覺判斷,或稱「下意識的歸納」。
為了做出機率判斷,我們似乎還要進行進一步的區別,以認識事物的另一種分類基礎。我們這裡是指,預測者主觀上的自信感。我可能有一種直感或「預感」,即一種情況最終將以一種確定的方式發生,通過這種感覺的強度和持續性,我們多少都能被它激發起一種審慎的信心。建立在一種直覺能力上的對預測的信心,或許會糟糕到荒唐的地步,但就存在這種下意識地或未經細想就獲得的感覺來說,就這種感覺可能成為深入思考的對象來說,情況就仍然是真實的。然而,我們不能把我們的研究拓展至涵蓋所有領域,涵蓋人類或是有識之士實際進行決策的範圍,否則就會落入迷信的窠臼。那麼,讓我們嘗試對本章論點所得出的、對當前論題有重要意義的結論做一個概括。
作為一個妨礙符合純理論法則的完全競爭運行的因素,不確 定性的重要意義使我們必須對知與行的基礎進行研究。這項研究最重要的結果,就是指出了科學家和邏輯學家在學科用語與實驗研究以外的行為所依據的信仰或看法之間的明顯不同。我們在日常事務中所依據的看法以及那些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經理人決策的主張,與那些經過透徹分析和準確量度而獲得的結論,很少有相似性。在這兩種情況下,心理過程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在日常生活中,它們大多是一種下意識的心理活動。就像我們不知道我們憑什麼機制回憶起了一個已忘卻的名字一樣,我們也不了解我們為什麼預料到某件事將會發生。毫無疑問,在「直覺」的下意識過程和邏輯思考的結構之間,存在某種類似性,因為兩者的作用都是對未來進行預期,而且,預測的可能性似乎也都取決於本質上的統一性。因此,在兩種情況下都一樣,我們都必須有某種一定量的分析與綜合;但是,判斷力的突出特點,還是它的易錯性。
普通行為的真實邏輯或心理,是一個被忽視的研究分支,邏輯學家的注意力更多地放在了論證性推理的結構上。這種做法在某種程度上是不可避免的,因為人們很難對作為下意識的直覺或判斷過程進行研究。對直覺推斷問題的這類注意,與機率的邏輯相關,並由於與機率邏輯相混淆而大大削弱。對機率判斷的簡要研究表明,機率判斷共分兩種,我們將這兩種機率判斷稱為先驗機率和統計機率。在後一種情況下,我們不能像在前一種情況下一樣,根據外部的數據估計出真實的機率,但我們可以從大批事實的歸納統計中,推導出這一機率。這種局限性涉及一個嚴重的邏輯缺陷,因為在真實機率方面,統計學充其量也只能給出一個機率。實際上,儘管在先驗機率中,「任何舉動」都是同質性的,但由於我們 在一組組事實中不可能獲得完全的同質性,所以我們還有更不利的條件,這就是說,兩者的偏離實際上是無法確定的,也是不明確的。
看法或估計的易錯性必須與機率或任一類型的可能性完全區別開來,因為我們不可能以任何方式 組織起充分同質的事實,從而可以從量上對真實機率進行確定。比如,商業決策要應付各種極為獨特的情況,一般來講,任何種類的統計報表都無法給出有價值的指導意見。對機率或可能性進行客觀量度的想法根本就不適用。混亂產生於以下事實,即我們在對我們的看法與估計的價值、效力或是可靠性進行估計,這樣一種估計具有與機率判斷同樣的形式 ;它是一種比率,由一個適當的分數所表示的比率。但事實上,說機率,在客觀意義上即一種判斷是正確的,不僅毫無意義,而且會引起致命的誤解。因為,要想背離已得到廣泛認同的語言慣用法,是毫無希望的,即使這是一種錯誤的用法,所以我們提出將估計的價值稱為第三種類型的機率判斷,並且堅持它與其他類型的不同之處,而不是堅持與它們的相同之處。
經濟學理論所忽視的,正是這第三種類型的機率,或稱不確定性,因此我們才提出要還它以適當的地位。正如我們反覆指出的那樣,我們可以通過任何方法將不確定性歸為一種客觀的、可從量上確定的機率,也可以通過對各種事實進行歸組將其換算成完全的確定性。為了實現這種合併(consolidation),商業領域中已逐漸演化出了幾種組織形態,其結果是,一旦商業組織技術得到相當的發展,可量度的不確定性就不會為企業帶來任何不確定性了。在稍後的研究中,我們將對某些組織的權宜手段,即機率意義上的 不確定性的經濟結果,稍加觀察。但眼下我們更重要的任務是,弄清那種不易進行量度、因而也無法消除的、較高形式的不確定性的前因後果。正是這種通過阻止競爭趨勢理論上的完美結果而產生的真正的不確定性 ,賦予了整個經濟組織獨特的「企業」形式,說明了企業家特有的收入。
* * *
[1] 當然,經濟學中的不確定性和風險問題,並不是新問題。經濟學文獻中已有一些相關論述。人們已經從三個方面認識到並討論了不確定性和風險問題:(1)保險;(2)投機以及(3)企業家活動。要對每一個列舉的內容進行詳細的分析,有必要求助於在本書的歷史部分所徵引的德國學者的著作。英國經濟學過於專注於長期趨勢或「靜態」經濟學的研究,所以沒能對這一問題予以適當的關注。除了已經徵引的著作之外,就對不確定性的一般性討論而言,可以參考羅斯的《作為一種生產要素的不確定性》,載《美國政治和社會科學學院院刊》,第八卷,第304頁以下。還可以參見萊斯利和T. E. 克利夫的《經濟領域中的已知與未知》,載《政治經濟學論文集》,第221—242頁;F. 拉文頓《與利息率相關的不確定性》,載《經濟學雜誌》,第二十二卷,第398 — 409頁;以及《投機中的社會利益》,同上,第二十三卷,第36—52頁;A. C. 庇古《財富與福利》,第五篇,約翰 · 海恩斯《作為一種經濟因素的風險》,載《經濟學季刊》,1895年7月。
從對知識論的粗略概述中,我們似乎沒有感到將參考文獻拓展到整個哲學文獻的重要性。顯然,這裡所涉及的學說是一種有所保留的實用的或講求實效的看法。通過進一步的「保留」,我們將指出,討論的基調只是這一事實的結果,即與我們眼前感興趣的行為相關的意識和知識的作用之結果,引用的文章不能作為用以表達不論是現實的基本本原還是任何其他哲學立場的觀點來看待。事實上,筆者是一個徹底的邏輯實證主義者,這就是說,就所涉及的理論推理而言,除了眼前的經驗事實外,在所有問題上都持不可知態度。
[2] 參見E. 杜波伊斯一雷蒙出色的講座:《跨越自然認識的界限》(Uber die Grenzen des Naturerkennens)及《七大世界之謎》(Die sieben Welträtsel)。
[3] 參見孔德:《科學的分類》。
[4] 考利教授的措辭,見《社會組織》,第一章。
[5] 見威廉 · 詹姆斯:《心理學原理》,第二十二章,論「出於相似性的聯想」。
[6] 馬歇爾注意到,企業經理人的決策並不受知識的影響,而是受「經過訓練的本能」的影響(《經濟學原理》,第六版,第406頁)。
[7] 在X和Y屬性中,一旦涉及對程度變量的考慮,那麼我們就要採用統計學的相關理論來處理這一問題,統計學的相關理論是在機率論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可以參見K. 皮爾遜和F. Y. 埃奇沃思的著作。我們也可以在任何一本統計學專著中發現基礎性討論。對一般讀者最為適用的是A. L. 鮑利的《類聚與序列的量度》(Measurement of Groups and Series )。從埃爾德頓的《統計學入門》一書中,我們也能獲得一個大致的看法。本章的全部基礎可參閱皮爾遜《科學的基礎》之第四章和第五章。
[8] 靠抓鬮來決定債券償還就是一個例子。在德國,債券持有人經常為這一機遇保險。
[9] 歐文 · 費雪教授堅持認為,對機率進行解釋僅僅是因為無知。見《資本和收入的本質》,第十六章,第一節。
[10] 參見E. 博雷爾:《論機遇》(Le Hasard ),第196—197頁。
[*] 摩納哥城市,世界著名賭城。——譯者
[11] 見卡爾 · 皮爾遜的論文《蒙特卡洛賭盤的科學一面》,載《死亡的可能性及關於進化的其他研究》。彭加勒在《科學的基礎》、《科學與假說》第十一章等論「機率」的章節中,對獨斷地偏向於簡化複雜假說的必要性做了精彩的分析。還可以參見彭加勒在同一卷《科學與方法》第四章中,對小原因和大結果間的關係做的極有意思的分析。彭加勒將相等機率的學說建基於數學原理之上,即對小小的變化來說,任何連續分析函數都以相同的比率隨變量而變化。鮑爾弗在《有神論與人文主義》第七講關於「計算的和直覺的機率」中,對那種即使算不得荒謬,也同樣讓人不滿意的「本能的理性」學說(一件事物怎麼就從「根本上」比另一件事物更具可能?),從不同的角度做了發展。
[12] 有關文獻中對這一問題的出色的討論,讀者可以參考阿恩 · 費希爾的書《數理機率論》第一章「一般原理與哲學的諸方面」。筆者與費希爾的立場相同,也認定了與數學家中普遍存在的陳舊觀點相反的觀點,即與「非充分理由」相反的「令人信服的理由」。讀者還可以比較拉普拉斯的論文《哲學的機率論》。
[13] 《隨機的哲學》,載《思》(Mind ),第九卷,1884年。
[14] 見《資本與收入的本質》,第26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