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不確定性與利潤 · 第二章 利潤理論 [1] ,與利潤相關的變化與風險

鑒於在導言一章中闡述了利潤與理論經濟學的關係,以及經濟學者心中對基本假設的模糊認識這些事實,因此,對利潤理論仍然是經濟學說中最不令人滿意且存在爭議的部分,我們就不再感到奇怪了。然而,考慮到競爭有消除利潤的「趨向」已獲廣泛的認同,那麼,本書只將利潤問題當成一個重要的特例 [2] ,沒有直接對利潤問題本身進行直接抨擊,並探究一下事實上已獲充分認識的完全競爭失靈的緣由,可能在某種程度上會引起人們注意。其實,也就是在最近這幾年,利潤作為一種真實確切的份額的存在,已經逐漸得到確認,也由此提出了對利潤進行解釋的問題。 與多數研究對象就是人類活動的某些領域的科學一樣,經濟理 論也一直受到現實的很大影響,尤其是不嚴謹地使用日常生活中的語詞,已經造成了術語學上的嚴重混亂。利潤的概念與工業組織的某種形態有關聯,即一種在不同的時間與不同地點、在不同程度上已實現的形態,一種一直在發生變化和發展的形態,有密切的關聯。正當英國古典經濟學派的經濟學家們從事寫作的時候——18世紀晚期和19世紀初期——股份公司相對來說並不重要,實際上,它只局限在一些銀行和貿易公司的範圍內。當然,也存在一些以獲利為目的的貸款,但是,產業主(industry men)使用自己資本的主要形式還是僱傭勞動和從別處租來土地。管理的功能主要集中在資本家手中。此外,英國的工業是新興工業,擴展極其迅速,競爭並沒有得到高度的發展。在這種條件下,資本似乎是,也確實是占據了支配地位的因素。只是隨著時間的推移,資本的積累和金融機構的完善以及競爭的增長,才將利息的重心轉移到了經商能力(business ability)上,這才使人在不直接擁有資本所有權的情況下,很輕易地或至少是普遍可能地,可以憑保證資本增值的能力而營利,絕大多數人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借來的資源也就很普遍了。 在這些早期的條件下,將產業經理人的收入與資本的所有權聯繫在一起,是很自然的事。在所有經典著作中,我們發現「利潤」一詞就是在這個意義上使用的。混亂的深層根源就在於概念的含混以及早期作家思想中自然價格和市場價格觀念的使用。觸及經濟科學的性質和方法論的基本問題核心的一個區別,在研究的初期階段,雖然不可能完全弄清楚,但當然而且必須搞明白。直到晚近,馬歇爾才對長期規範價格作了分析,克拉克和熊彼特則分析了「靜態」價格,也向經濟學家們提出了一個更清晰的與什麼是「自 然」或正常條件的真實含義相關的概念。對於早期的古典作家來說,這種含混的含義隱藏著資本家經理人的全部收入與合同固定利息之間的根本差別。在解釋分配時唯一需要區別加以考慮的是,對用商業經理人收入理論來解釋被認為是基本與合同固定利息相等的「正常利潤」,要加以限定。另一個對利息與利潤之間關係的系統闡述的障礙,就是缺乏對資本生產力的恰當理解,這些作者沒能掌握資本生產力,也是最近幾年才首次弄明白的。 然而,就古典的分析而論,對正常利潤和利息的「近似的」或「實際的」性質進行確認,是很有必要的。甚至亞當 · 斯密及其追隨者都認識到,即使在正常情況下,利潤也包含一個不是出自於資本利息的因素。人們對工作的酬金和監管企業活動的酬金一直是有區別的。這裡也涉及到了風險,但卻是不能清楚地將利潤與利息區別開來的資本損失的風險。 [3] 亞當 · 斯密對這些因素非常清楚,馬爾薩斯和麥克庫洛赫(McCulloch)則更是如此。穆勒則試探著指出,管理工作的工資決定方式與其他工資的決定方式完全不同,他還指出,所謂利潤,也包含為風險進行支付的第三個因素以及管理工作的工資(和利息)。利潤中包含利息的說法遭到了白哲浩的反對,也遭到了美國的沃克的反對,但在英國,對這一詞彙 的使用如我們在馬歇爾的書中所見,依然不甚嚴謹。即使在美國,隨著股份公司會計制度的發展,管理工作的工資已經與利潤分離開來,但利潤與利息之間又出現了新的混淆。 早期的法國作家,從J.B.薩伊開始,對利潤採取了不同的觀點,或者至少是對這一術語有不同的用法,他們堅持將利潤與利息分開,並明確地將前者定義為工資。按照馮 · 曼戈爾特的說法 [4] ,這兩種提法之所以有差別,或許是因為典型的法國產業所具有的不同的特點,以及相對於資本來說經理人的個人能力更大的重要性。值得指出的是,在《政治經濟學新概論》的第四版中,薩伊將利潤作為是承擔風險的獎勵;但在前一版中,他將這一收入視為資本家獲得的收入,現在他卻將它轉給了企業家。尤其值得提及的是庫塞爾一塞納耶的說法,他堅持認為利潤不是工資,而是出於對風險的承擔 [5] 。 從前的德國經濟學家對待利潤的觀點十分不同。有些人的觀點,比如舍夫勒的,或許最值得一提,他謹守「英國」的利潤觀點,將利潤視為是對資本的回報。其他人,比如羅雪爾採納的是「法國」 方法 [6] ,將利潤看成為工資的一種形式。羅雪爾甚至不使用「利潤」一詞,而是用企業家工資(Unternehmerlohn )取而代之。其他著作家,如赫爾曼和勞(Rau)則或多或少採取了一種中間立場。 從本書的自的來看,還有另外一組更重要的人士,這些人主張,利潤應該被視為是收入的唯一形式,而不是資本或勞動酬勞的扣減(reduction)。胡費蘭 [7] 稍顯猶豫地採納了這種觀點。而里德爾 [8] 則更為肯定些,但最著名的倡導者是屠能和馮 · 曼戈爾特。屠能在其大作《在農業和國民經濟方面孤立的國家》 [9] 中,將利潤定義為滿足以下三項之後的剩餘:(a)利息,(b)保險和(c)管理的工資,是恰當的。這一剩餘由兩個部分組成:(1)對某種風險的償付,尤其是價值的變化和不能由保險承保的整個企業失敗的可能性的償付;以及(2)經理人勞動的超額生產力,這一超額勞動生產力是由於這樣一個事實,即他為了自己的利益,在為企業籌劃時所度過的「不眠之夜」。屠能將這些因素分別稱之為企業主報酬 (Industriebelohnung )和企業主利潤(Unternehmergewinn ),總起來稱為工商業利潤(Gewerbs pro fit )。 對利潤最為詳細且最為全面的分析體現在我們已經提及的馮 · 曼戈爾特的專著中。馮 · 曼戈爾特的研究是以產業組織形式的詳盡分類為基礎,並在對各種企業類型的經濟優勢進行討論的基礎上進行的。作者在分析中發現,工商企業的收入由一組獨特的複雜要素組成。首先,他把這些要素分成三個部分:(1)對企業家承擔的不能由保險轉移的風險的酬金;(2)企業主的利息和工資,其中包括對除了企業主自己而他人不能使用的特別的資本形式或生產力的償付;(3)企業主租金。最後這一部分又被分為四個子項:(a)資本租金,(b)工資租金,(c)大企業租金,以及(d)「狹義的企業主租金」。所有這些租金的存在都是由於特殊的能力或特性的局限性(最後一項是這種形式的特殊組合),因此被稱為「對稀缺的酬金」(Seltenheits prämeien )。當然,這是一個迴避問題的術語(儘管有許多作者都這樣使用這個術語),人們之所以使用這一術語,是因為所有的收入都以同樣的方式取決於它們所歸屬的投入要素的限度。似乎每一個可想像到的收入來源都包括進了這一縝密而巧妙的分類之中。 在利潤理論史上,德國社會主義學派,即所謂「科學」社會主義者羅德貝爾圖斯、馬克思、恩格斯、拉薩爾及其追隨者,應該擁有特殊的地位。這些著作家是從一種狹義的字面意義上採納了英國古典經濟學對利潤的分析方法(人們肯定會說完全批評不當而且失之膚淺),因為他們的利潤包括所有得益於資本的收入,再加上土地。由於他們將這種利潤與同樣難以理解的斯密和李嘉圖創建的勞動價值論結合在一起,因此他們對收入作了簡單分類,在這一分 類中,不是工資,而是利潤,代表了對工人階級的剝削。資本等同於財產,財產被視為是對其他人的經濟活動起支配作用的權力,這種權力是由對勞動手段起支配作用的所有權的重要地位決定的。他們將其比擬於斂財大亨的貪心(robber baron’s crag),類似於天然道路上的過路費,或是政治上公民權的剝奪。皮爾斯托夫在提及上述觀點的專著中,在批評了一些另類的觀點之後,基本上是遵從羅德貝圖斯的看法。 [10] 1871年,門格爾的《國民經濟學原理》問世後,奧地利和德國對價值理論又產生了新的興趣並出現了新的變化,在這兩個國家中出現了一系列值得注意的對利潤的討論。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格羅斯 [11] 與馬塔加 [12] 的著作,以及在舍恩貝格的《指南》中由米特霍夫 [13] 和克萊因韋希特 [14] 提出的分析方法,舍恩貝格《指南》一書的准 確書名已有提及。格羅斯以一個非常簡單的事實作為他的出發點,即利潤是商品成本與商品價值之間的差額,他從這一點出發,研究了企業主在兩個市場上的地位,即在購買生產服務和原材料的市場上的地位,以及在出售最終產品的市場上的地位。他認為,利潤受到了討價還價本事的限制,當然,在討價還價的本事中,他認為高人一籌的知識和前瞻能力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格羅斯並沒有建立起一個對風險的含義或不確定性的本質進行分析的系統方法。他認為,根本不可能存在一筆因為承擔風險而獲補償的收入,因為損失與收益一定是相互抵消的。其他一些作者也贊同這一觀點。實際上,對格羅斯來說,利潤是遵從經濟規律的一個誘因,即儘可能最便宜地進行生產,並最大化商品的效用。 馬塔加則是刻板地應用門格爾的效用價值理論對利潤進行分析。他想用在製造不同的「低檔商品」和不同的最終消費品時,「高檔商品」的不同用途間的差別的方法,來解釋價格差異。他的討論除了對問題進行了一番敘述外,別無所獲。 米特霍夫相信,企業主的收入由企業按市場價格提供的生產性服務所獲得的租金、工資等,再加上「利潤」而組成,利潤可以被視為是因承擔企業失敗的風險而得的酬金。然而,他聲稱,這種利潤充其量也就是一種抽象(abstraction),即一筆不確定剩餘數字的綜合,但從總體看,企業主收入具有確定的含義或現實的意義。 克爾納是另一位用高人一籌的討價還價能力來解釋企業主收入的作者。他設想出一位塔樓上的看守人,概括地說,看守人的市場大於向其購買商品的那個人的市場以及他出售商品的市場,尤其大於他所僱傭的勞工的市場。這件事情的基本奧秘在於,為什 麼其他類似的塔樓看守人的競爭沒有減少他的特殊收益,這一點他沒有提及。非社會主義的德國作家通常特別關注與社會主義者的爭論,並為利潤提供了社會的辯護理由。 克萊因韋希特是從社會的角度看待利潤,他視利潤為承擔生產的兩方面風險的賠付,即由格羅斯出於管理的目的作了區分的技術的風險和經濟的風險。從個人的立場看,這是一種特殊的收益,這種收益是從經濟物品價格與生產所需諸投入要素價格間的差異所獲得的好處。在其書中關於分配的較為充分的討論中,克萊因韋希特將大部分精力都放到了挖苦英國古典經濟理論上了,按照他的說法,商品價格應該等於生產商品的成本,或是等於支付給用來生產商品的諸投入要素的工資、利息和租金的總和。但是,從書中有限的傾向性闡述而言,他既沒有試圖對這一理論進行認真的批評,也沒有任何跡象顯示出他理解該理論的真實意義。其總的結論是,利潤的出現是理論諸條件和事實諸條件之差異的結果,而這正是我們當前研究的起點。當然,這只是問題的一種表述,而不是問題的解決;克萊因韋希特實際上是靠對必須加以解釋的理念進行挖苦的方法來解釋利潤的。 除了德語國家以外,別的地方就沒有這麼多關於利潤問題的專著和論文了,但在別的地方,利潤通常是作為分配理論的一個組成部分提出的(在法國和義大利有一些例外,這些例子會在更為全面的歷史概述中提到)。當然,我們不可能對所有國家的重要理論家的觀點做一通述,同時,又論及不同學派或群體的分析方法,因為這樣做不僅沒有幫助,反而會讓人產生誤解。上面提及的諸位作者雖然已經非常出色地論及了利潤的基本理論和基本觀點,不 過在這裡我還要指出一些例外。 [15] 對利潤最為常見的處理方法,就是將利潤當成是壟斷收益的特例進行分析,或者,是將壟斷的因素與其他因素結合起來進行分析。這種方法只是使兩種收入分類陷入混亂而已。「壟斷利潤」一詞的普遍使用也表明,直接挑起了這種混亂的就是壟斷收益。 在利潤理論方面,美國第一個值得注意的進展就是弗朗西斯.A.沃克將軍 [16] 的研究。沃克有效地喚起了人們對企業主或「實業巨頭」的地位和重要性的注意,並有助於擺脫英國經濟學著作中沒有將利潤作為利息的一個因素的做法。儘管他自己的「租金理論」在發表時風頭占盡,但現在我們無需為此贅言。在沃克之前,馬歇爾、克拉克 [17] 和霍布森 [18] 就已經表明,所有收入的確定方式都與租金相同,這一理論很清楚地表明,租金理論可以歸結為一種工資理論,因此租金理論的特殊意義消失了。 更晚近以來,在利潤的討論中,利息的核心又從沃克的理論轉到了另外兩種相反的理論上了,這兩種理論分別是「動態理論」和「風險理論」。動態理論的觀點由J.B.克拉克教授及其追隨者主張並支持,風險理論則由F.B.霍利先生提出。 [19] 在這些理論中,利潤和各種變量之間的聯繫以及利潤與風險之間的聯繫都不是什麼新的思想,但迄今為止,兩種思想在對企業主的特殊收入的解釋上,都沒能形成一套明確的、表面上充分的基本原理。所以這兩種理論還需要有更為全面的討論。 動態理論與J.B.克拉克教授無利潤「靜態」條件下的分配理論有關。 [20] 克拉克教授從三個方面勾勒出了理論經濟學的系統結構。 第一部分對一般現象進行討論,第二部分對靜態的社會現象進行討論。我們的研究以那些不論在有組織的社會和沒有組織的社會都起作用的經濟規律為起點,然後再研究那些依賴於社會組織而不依賴於社會進步的力量。最後是對社會進步作量的研究。除了在靜態社會起作用的力量外,我們還需要研究那些在社會運動和動盪的情況下起作用的力量。這 就是動態社會經濟學。 [21] 靜態是指李嘉圖和早期古典作家所認為的「自然」調整狀態。 所謂「自然」價值標準與「自然」或正常的工資、利息和利潤,實際上就是靜態的標準。這些自然價值、自然的工資、利息和利潤,與在社會被完全組織起來,但又不受社會進步擾亂的情況下所可能有的價值、工資、利息和利潤完全相同。……如果將社會定為靜態社會,任憑產業完全自由、任憑勞動和資本的絕對流動……一個自然價值的制度就出現了。 [22] 為了實現社會的靜態,我們必須排除在社會進步方面不斷出現的五種變化: 這裡有五種不斷發生的變化,其中無論哪一種發生變化,都通過改變團體制度的安排,對社會結構產生影響,而這種影響則是計量學研究的事情: 1.人口的不斷增長; 2.資本的不斷增加; 3.生產方法的不斷改善; 4.產業組織形式的不斷變化,效率低的工廠不斷被淘汰,效率高的繼續存在; 5.消費者欲望的不斷增長。 [23] 在靜態條件下,每個因素都獲得自己生產的東西,又因為成本總是與銷售價格相等,所以對日常管理工作來說,除了工資,別無利潤可得。 在這些早期的理論中,只要商品價格與生產商品的成本相等,商品價格就被說成是「自然」價格……其實,他們所說的「自然價格」就是靜態價格。 [24] 既然商品的價格與生產成本相等,對於企業主來說,當然就沒有利潤可得。一個按照這種價格出售自己商品的商人,只能得到他所付出的勞動的工資,以及他所提供的資本的利息,除此而外再無其他所得。如果把他自己的勞動和他所使用的資本都包括在成本裡面,那麼,他出賣他的產品,只能收回他花費在製作這個產品方面的成本。我們將看到,商品價格中沒有利潤的情況與生產群體進行靜止調整後產生的狀態,恰好相符。 [25] 因此,利潤只能是動態變化的結果。「很明顯,從這些變化中我們可以看到兩個一般性結果:第一,價值、工資與利息將與靜態標準不同;第二,靜態標準本身也一直在發生變動。」 [26] 最典型的動態變化是發明,「一項發明可以使某種東西的生產成本降低。這首先使企業主有了利潤,其次……增加了工資和利息……這又促成 了另一項發明。……這項發明也產生了一個利潤;這一利潤與前面的利潤一樣,也是不能經常保持的,企業主只能暫時占有它,但不能長久保持它。」它「會從企業主的指縫中溜走,分布到全社會的成員中去」。 [27] 因此,任何一種動態變化的結果都只是暫時地 產生利潤。但在現實社會中,這種變化不斷在發生,調整的過程也一直在進行。「結果,工資的標準不斷上漲,而實際工資也不斷地隨之增高,但實際工資總要落後一些。」 [28] 從另一種意義上說,利潤主要依賴於「阻力」(friction)而存在:「實際工資與靜態標準的不同,主要是阻力的結果。因為如果競爭是放任的或無障礙的,純粹的商業利潤一產生出來就會被消滅……」 [29] 「如果沒有這個不同,無論企業主對社會生產力有多少貢獻,他都將一無所獲。」 [30] 對於這種將一定條件下的變化過程作為利潤產生的原因,並以此來解釋利潤的做法,最重要的批評是,這一理論忽視了一個根本的問題,即在一段適當的時間裡預見到的變化與沒有預見到的變化的差別。因此,如果我們僅僅假設,克拉克教授列舉的所有「動態變化」以及可能列舉的其他任何變化,在其發生之前的一段足夠的時間內是預知的,或者,這些變化是按一定的規律不斷發生,而我們準確了解這些變化,以致在必要時,能對其未來進行預測,那麼,基於變化的結果的全部爭論,就完全落空了。如果有人反駁說,這種看法與事實相反,不能說明問題,那麼回答就是,那也只是部分與事實相反。因為,有些變化是可以預見得到的,有些變化是預見不到的。有些規律可以準確地了解,有些規律則幾乎不可能了解。 [31] 預先知道的變化對我們區分這種變化的結果與其他變化的結果,是必不可少的,尤其在我們對形成這種情況的因素有所了解之後。很明顯,一個社會可能極具動態性,就像克拉克教授對這一術語的界定,不過在排除了企業主獲取淨利潤的任何機會之後,這一社會所有的價格都是「自然的」或持續地與生產成本相等。但將「自然」狀態定義為「靜止」狀態是荒謬的。 由於進步性變化通常是可預知的,所以這種變化中不可能有損失,也不存在從中獲取利潤的機會,我們沒有必要用推測的論證(a priori argument)對此加以證明。這是投機的第一原則,我們尤為熟悉的是土地價值預期增值的資本化過程。任何可預見的變化的結果,都會事先被適當地打個折扣,任何與此相關的「成本」,與相應的「價值」一樣,都會以同樣的方式受到影響,兩者間不會有區別。 沿著這條思路深入下去,將是一件有意思的事情,正如上面指出的,與克拉克教授提出的利潤特徵相關的是,利潤是一種誘餌,是一種吸引人們努力工作並甘冒與進步相關的風險的誘餌。事實上,這不過是從可預知的變化向這種事實靠近了一步,即向現實中通常很少發生、但其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又是人類活動的結果的這種變化靠近了一步。很明顯,從經濟學上說,如果這些重大變化的規律是已知的,那麼,引起這種變化的那些人類行為,將與產生直接效用的行為一樣,受到相同的動機的控制,對有利可圖的工作進行的資源競爭,將使兩個領域中資源的使用調整至均等。在這種條件下發生的產業進步,就像引起進步的行為那樣,容易產生出完全不可預測的結果,但是由於這種行為的間接投機性,發明以及發現新的自然資源等等的報酬,將與任何其他生產活動中的工資、利息與租金一樣,沒有根本性的區別。它們在量上是相等的,並且會在同一競爭市場上,由相同的方式所決定,總之,報酬只會表現為工資、利息和租金,而不是利潤。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可預見進步的含義,至少在很大程度上是這樣。動態變化僅僅在變化的範圍內產生出收入的特殊形式,變化的結果實質上是不可預見的。 但是,這不可能是產生利潤的變化,因為,如果變化的規律是眾所周知的 ,就像在多數情況下那樣,利潤就不可能產生。變化與利潤之間的聯繫是不確定的,而且總是間接的。如果 對變化帶來的未來結果一無所知,變化或許 會產生一種能產生利潤的條件。同時,如果沒有某種變化,就確實不會有利潤,因為每一件以一種絕對始終如一的方式運動的事物,現在就完全可以預料到其未來,而且,競爭一定會將事情調整至理想的狀態,在此狀態下,所有價格與成本相等。正是基於這一事實,我們才說對未來的一無所知是變化的必要條件(無知不一定必然與變化相伴,它僅僅是一種限定條件),由這種變化產生的誤差,才是利潤的來源。 不僅所發生的變化不能成為利潤的起因,而且,在克拉克教授所列舉的種種「動態的」或進步的變化完全不存在的情況下,利潤也可能會產生。如果情況屬於沒有預見到的波動 [32] ,其結果同樣也會是對未來的無知,競爭調整也會有誤差,利潤將是不可避免的必然結果。一個預期要發生的變化沒有發生,其效果與發生了一個沒有預期到的變化效果相同。在這種條件下,引起利潤的不是動態變化,不是任何一種變化,而是實際情況與預期情況的一種偏差,正是在此基礎上才出現了商業管理活動。要對利潤有一個滿意的解釋,我們似乎要從「動態」理論轉向未來的不確定性 ,即一種可以大致用日常語言和商業用語中的「風險」一詞來稱謂的情況。 除了在一兩處順便提及了風險外,克拉克教授並沒有在我們 所引證的著作中論及風險這一主題。在一篇題為《保險與利潤》 [33] (為反駁霍利先生而作)的短文中,他採用的觀點是,承擔風險能導致一種特種收入的產生,但這份收入是資本家的所得,而不能歸於企業家。他並沒有告訴我們,他會如何對待這份收入,以及這份收入與利息是什麼關係。但這份收入不是利潤的組成部分,因為利潤被定義為「商品價格超出成本的差額」。 [34] 「不言而喻,這是由資本家承擔的商業冒險,企業家本人是空手的。沒有東西可以失去的人,是不能承擔風險的。」 [35] 他在後一篇論文《經濟理論基礎》中,又一次忽略了對風險這一主題的討論。 [36] 他之所以簡單地將風險排除在討論之外,是因為「絕大部分風險產生於動態原因」,靜態風險產生的「不可避免的剩餘」,可以通過撥出「[每一企業]年收入的少許部分進行處理,……這種方法可以賠付風險造成的損失,並使企業活動處於這樣一種狀況,在這種狀況下,企業的產出就是股票所有者、資本借貸者和生產真實產品的勞動者的固定收入。」 很清楚,克拉克教授承認,他的完全競爭狀態實質上意味著,現代社會的所有成員的完全知識和對建立其商業行為規範具有重要意義的未來事實。A.H.威利特博士 [37] 也對這一領域中的靜態理論作了補充,A.S.約翰遜博士在他對租金的研究中 [38] ,也對此有 過一些討論。威利特認為,令人煩惱的進步結果並不是構成現實社會和理論想像之間差距的唯一原因;「靜態的概念是通過抽象的過程形成的」,進步「不可能」由於排除了五種動態變化而「停頓」。 如果所有的動態變化停頓下來,那麼人類社會的理想靜態狀況永遠不可能實現。這裡還必須作出另一種假設,比如資本和勞動的高度流動性,經濟動機的普遍流行,以及準確預測未來的能力 …… 正是最後這些讓人不安的因素,影響到了我們打算確定的工資和利潤的靜態比率(static rates)。理想的調整隻有在預期的經濟活動結果和實際的經濟活動結果之間沒有差異時 才能實現。生產和消費要麼是絕對統一地發展,要麼是按規則周期性地發展。 [39] 根據以上摘錄,靜態並不是理想競爭狀態合適的形態,總體上,它只是根據靜態理論所作的一種從容的推理,但在分析利潤時,總體上還需要作某種修正。但是這種推理不是通過作者的引證提出來的。作者並沒有尋求也沒有發現利潤與風險之間有任何聯繫。作者明確地贊同克拉克的觀點,即企業家只有像資本家一樣承擔風險,由此產生的收入才不是利潤。威利特在對承擔風險的報酬的討論中,甚至比克拉克更明顯地強調了這一觀點,即只有資本家本人才能承擔風險,或者才能獲得假設的風險酬金。對他 來說,這「似乎是一個不證自明的命題」, [40] 但是,他沒有考慮到人們耳熟能詳的一些事情,即人們或許會用其他方式來為自己的責任(obligations)作保,而不是通過抵押自己擁有的或投資的物質資源,例如,抵押他們得自各種資源的當前收入,以及他們未來的賺錢能力。 約翰遜博士在上文提到的對利潤的討論中,對風險有所論述,但他還沒有試圖從中找到對利潤的解釋。他只是發現了「一個幸運的、稱職的企業家其收入」的四個組成部分。 (1)因為運氣,靠一筆較小的耗損(但由其他一些企業家負擔了)而獲得的收入;(2)由於擁有一種比通常使用的方法更為有效地整合勞動與資本的能力,而得到的一筆收入;(3)經濟改善的最初成果中的一個具體份額;(4)由於企業家作為一個階級所提供的服務,相對於對他們的要求來說極為有限,所以他們獲得了一部分利益。 我們不必制止對這一分析作詳細的評論;應該指出的是,(2)和(4)是相同的,既沒有系統闡述利潤與工資的區別,(也沒有如我們上文所說)將(4)與其他收入區別開來;(3)與利潤的「動態」解釋相關,但並不清楚,也沒有作進一步的評述;(1)似乎指出了利潤與風險之間的聯繫,但並沒有講清楚。很顯然,作為動態理論的一種修訂,這些對風險的討論不能自詡是對利潤與不確定性之間的聯繫作了解釋,而我們在對克拉克教授的分析方法的討論中已經表 明,對這種聯繫的解釋是必須的。實際上,兩位作者反對並試圖反駁這種說法,即利潤是假設的風險的結果。 利潤要確切地用風險來解釋的說法,得到了F.B.霍利 [41] 先生的有力支持,霍利先生髮現了企業家承擔風險的基本職能,以及由此而來的企業家特殊收入的基礎。在霍利先生的分配理論中,企業家,或是如他所稱的「創業者」,起著獨一無二的重要作用。實際上只有企業才是生產要素,嚴格地說,土地、勞動和資本都被降格到生產「手段」的地位。至於利潤這種企業的報酬,霍利說: [42] ……在滿足了土地、資本和勞動(由其他人或企業主自已提供)的要求後,承擔任務的利潤,或是產品的剩餘,並不是管理或統籌工作的酬金,而是承擔者承擔風險和責任的 報酬。事實上,沒有人會因為相信風險的精算價值等同於——對這種計算,一般來說他是正確的——產生自經營企業的一筆淨收入,等同於承擔風險的收益與由此而帶來的損失的差額,而挺身出來承擔風險。這筆明顯沒有預先決定好的剩餘,即這筆淨收入,一定是利潤,因為,承擔相同的工作,不可能存在兩筆沒有預先定好的剩餘,利潤被認為是對責任的報酬,而且尤其是與所有權相關的報酬,雖然這點並不明確。 [43] 霍利先生同意克拉克教授及其追隨者的意見,也將利潤定義為「剩餘收入」,霍利將這筆與假定的風險相關的特殊收入的本質和基礎,當成一種風險的精算價值之上的超額支付,之所以需要這筆超額支付,是因為承擔風險是「令人生厭」的。但霍利堅持認為,剩餘收入和不確定收入是可以互換的概念, [44] 而克拉克也同樣確信,承擔風險的酬金必然歸於資本家,因此,企業家的純利潤是一種壟斷收益,這筆壟斷收益與動態的波動性相關。實際上在靜態條件下,企業家的唯一收入就是管理或統籌工作的工資。霍利則主張這種收入只是工資,不是利潤,而且也沒有對「靜態」和「動態」條件進行區分。然而,按他的看法,由於存在所有權這一事實,管理統籌工作與勞動是有區別的,「這就是爭論的實質。」 [45] 利潤不可能是管理工作的酬金,因為如果經理人沒 有風險可承擔,管理工作就可以僱傭勞動來做,但這種人就不再是企業家了。 人們承認,企業家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藉助於保險來擺脫風險,這種情況下的保險就是一種固定成本。但是,通過保險這一行為,工商人士則放棄了他的大部分企業家職能(entrepreneurship),「因為很明顯,一名可以藉助於保險來減少所有風險的企業家,也不會得到一筆無法說成是管理工作和壟斷收益的收入」(即沒有利潤)。 [46] 一旦工商人士做了保險,他就限制了其特殊職能的執行,但風險只是轉嫁給了承保人,承保人因為承擔了這種風險而使自己變成了企業家,變成了預先沒有確定的剩餘或利潤的接受人。「承保人的報酬並不是他收到的保險費,而是保險費和他最終承擔的損失之間的差額。」 [47] 如果陷入混亂爭吵的雙方發現了爭吵的由頭,並對事實進行了解釋,如果假定企業家知道了承擔風險的「精算價值」,那麼,承擔一種已知風險所獲得的報酬與承擔一種未知風險所獲報酬之間,存在著本質的區別。實際上,如我們將看到的那樣,其本質區別如此之大,因為一種已知風險根本不會給人帶來任何報酬或特別的賠付。雖然威利特對「不確定性」和「風險」以及損失的數學機率 [48] 作了區分,但他在整個研究中,仍然視不確定性 為一個已知的量。 [49] 這一描述同樣也適用於約翰遜,約翰遜也在不同的場合隱隱認識到了真正的變化或風險的精算價值不可能為人所知。我們再看屠能, [50] 屠能雖然強調了可保險風險與不可保險風險間的區別,但他在對利潤的討論中,也完全沒有考慮到這樣的事實,即與企業家職能相關的風險,不是、也不可能是一個已知的量。 同樣,霍利也反覆談到不能保險的風險,以及「純粹的幸運」和「無人能預見到的變化」,但他沒有探究其含義,或是認識到它的理論意義。 [51] 他一度甚至說:「壟斷利潤的大部分來源可以從這一事實中發現,即任何指定承擔的精算風險,對不同的企業家來說是不相同的,這是由於他們之間存在著能力上和環境上的差異」。 [52] 他 還說:「利潤是明智地選擇風險的結果」。 [53] 然而,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他也沒能發展他自己的觀點,並根據這一事實得出結論,即由任何冒險家承擔的風險的精算價值,對冒險家本人或是他的競爭對手來說,都是未知的。 從某種意義上說,霍利先生堅決主張將責任和所有權風險作為企業家職能的基本特徵,他已經接近了問題的關鍵所在。企業家是所有實際財富的擁有者,所有權與風險直接相關,管理人員(coordinator)「作出決定」,但「接受決定的後果的」 [54] 人卻是企業家。霍利也承認,除了已經得到確認的企業家之外,其他人也有風險;地主也是業主,他的土地價值也會發生變化;資本家尤其要求要對自己冒的巨大風險進行賠付,與租金和利息相應的部分,就是利潤。一個人,他把自己的資本投資於任何一種形式的機會中時,他必然兼有資本家和企業家的兩種職能。這一事實同樣也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也要冒風險。 霍利先生並沒有將「風險」作為需要特別定義的術語,但很顯然,他與其他作者一樣,將風險作為一個可知的量進行分析,這一點他說得十分明確。 [55] 他和他的對手一樣,都沒有充分意識到確 定的不確定性或風險,與不確定、並不可量度的不確定性或風險之間的根本區別。至於霍利認識到了的、風險的價值是否可知之問題的唯一實際意義在於,要確定這一風險是否做了保險,這就是說,只有那些假定風險存在的人,才會獲得「利潤」;但就是這種觀點也沒有得到十分明確的闡述。我們只需稍作思考就能明白,面對一種可以保險的風險,不可能存在太大的對風險的「厭惡」,因為如果有風險,就可以投保,因此,不可能有什麼特別的收入出自於這類所謂的厭惡。如果風險實質上僅僅是一種可知的偶然或數學機率,就不可能存在承擔風險的酬金,風險也不可能在任何方面對收入的分配有太大的影響。因為,不管採用什麼方法,事先計算也好,還是根據以往的經驗應用統計方法也好,如果任何一筆交易中的收益或損失的精算機率可以確定的話,支付一筆只限於保險費的固定成本,就可以避免承擔風險了。 事實上,在一種將已知風險看成為「不確定」的個別條件下,不確定性很容易就會轉化為實實在在的確定性;因為在大量類似的案例中,結果會由於符合有關偶然的規律而變得可以預測,而這類預測的誤差也會隨著案例數量的增加而漸趨於零。因此,將大量情況組合起來,以便將不確定性減少到期望的範圍內,就是企業組織發展的基本問題。當然,這是要藉助於保險制度才能實現的事。 的確,那些容易遭受這類風險的人,可能會自願選擇不作保險,但是,我們很難把這一過程與經過深思熟慮的冒險活動(deliberate gambling)區分開來,經濟學家在分配理論中將此冒險所得認作一種特殊收入類型,也不覺得有什麼勉強。如果有人反對說,就算在風險已被確定的地方,實際困難也會對保險有所妨 礙,我們的回答是,從技術意義上講,保險才是應用同一原則的唯一方法。在對風險和不確定性的一般討論中,我們最終會表明,如果風險是可量度的,但是「道德因素」或某些其他考慮使我們做不了普通的保險,那麼人們將會開發出一些能保證相同結果的其他方法,並且加以應用。當商業組織的技術達到一個相當高的發展階段時,一種可知的不確定性實際上就不再是不確定的了,因為這樣成群地產生的風險,其數目之多,多到甚至可以將這種不確定性減少到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計的地步。 上面分析的結果將會表明兩種對立的利潤理論的不足,並指出這種理論不足的原因,以及從哪個方面入手去尋找站得住腳的利潤理論。首先,我們已經知道,如果變化的規律是可知的,這種變化就不會打亂競爭性的調整;其次,如果一種沒有預見到的變化發生的可能性 (chance )可以用任何方式計算出來,這種不可預見的變化對競爭性調整也同樣無效。在一個組織良好的社會裡,如果企業人員不是知道(1)實際上會有什麼變化發生;就是知道(2)他們所承擔的「風險」——即發生任何不尋常事件的機率——那麼,從長遠的觀點看來,其結果是一樣的。這種變化的唯一結果將是生產能力的某種再分配,生產能力的再分配將連續地出現,而且不會對完全競爭條件有任何干擾。 [56] 事實上,預測也涉及到成本,對將風險歸類以減少其不確定性的組織來說,同樣也有成本問題,由於這些成本是競爭性條件下的給定因素,所以這一事實並沒有 否定我們要解決的問題的真實性。 但同樣明顯的是,「動態」理論和「風險」理論中都有真理之原(a principle of truth),真正的理論在很大程度上一定是這兩種觀點的調和。一方面,利潤實際上與經濟變化有密切的聯繫(只因為變化是不確定性的條件),另一方面,利潤則顯然是風險或無論用什麼習慣用法來稱之的風險的結果,而且只是不可能量度的那種風險的結果。克拉克學派將變化混同於一種平常但並不普遍或必然的變化的含義。兩個學派都採用了日常用語中的風險含義,並將風險作為基本同質的東西進行分析,因而陷入了理論上的謬誤。事實上,風險與風險的實質差別是理解整個謎團的關鍵。 「不確定性」和種種不確定因素的含義及其在競爭性經濟關係中的重要意義,最終構成了我們在本書的討論中要進行徹底研究的首要論題。討論過程的下一步,我們要力爭對價值和分配的競爭機制有一個清楚的看法,弄清不確定性與利潤是否完全不存在關聯,以便為這種研究奠定基礎。因此,以下三章的重點是對完全競爭社會的條件和運作的研究;在這些條件中,最為重要且不斷重複出現的,是所有競爭者所具有的、對整個經濟狀況準確無疑的認識。 * * * [1] 在論述利潤的幾部專著的導論部分,可以找到精彩的利潤理論史,所以我們無需詳細深入利潤理論的這一方面。請特別參見以下各書: H.V.曼戈爾特:《企業家利潤論》(Die Lehre vom Unternehmergewinn ),萊比錫,1855年。 J.皮爾斯托夫:《企業家利潤論》(Die Lehre vom Unternehmergewinn ),柏林,1875年。 V.馬塔加:《論企業家》(Der Unternehmergewinn ),維也納,1884年。 G.格羅斯:《企業家利潤論》(Die Lehre vom Unternehmergewinn ),萊比錫,1884年。 M.波特:《企業家和產業利潤》(Entrepreneurs et profits industriels ),巴黎,1901年。 [2] 例外是指克拉克教授的完全競爭理論,這是與「靜態」理論以及作為進步結果的利潤的「動態理論」相對應的理論。這一觀點現在已得到人們的注意和評價。 [3] 對英國作者的觀點更為全面的討論,可以參考E.坎南的《生產與分配理論》第六章第二節;以及《帕爾格雷夫政治經濟學辭典》中該作者關於利潤的條目。坎南的觀點與原原本本採納古典經濟學家觀點的德國歷史學家和批評家的觀點不同,他確信,他們與其法國同行一樣,其實主張的是利潤工資理論。在兩種觀點中,這一種似乎整體上更好一些,但我們也不能據此斷言,這種措辭上的差異沒有代表思想上的差別。然而毫無疑問的是,這種差別很大程度上是措辭上的差別。雖然用舊詞語來表達新事物一定會使意思變得含糊不清,但「利潤」的幾個不同含義的使用仍然是正確的。 [4] 參見第19頁注釋。(本書中的這類參見頁碼,均為原英文版頁碼,請參照本書邊碼使用。下同。——譯者) [5] 見科克蘭和吉約曼編《政治經濟學辭典》(Dictionaire de l』économie politique )「利潤」條,巴黎,1852年版。實際上在另一本書(《論政治經濟學》[Traité d』économie politique ]第二版,1867)中,庫塞爾說得沒有這麼明確,在辭典條目中,他說利潤主要取決於企業家的智力(intelligence)以及他工作中的有利條件或不利條件。他的這種猶豫不決可能就是Fr.克萊因韋希特把他歸為薩伊的追隨者之列以及工資理論的信徒的原因(見《收入及其分配》[Das Einkommen und seine Verteilung ],第278頁)。然而,情況也許更可能是庫塞爾隱約感覺到了(而克萊因韋希特沒有認識到)這樣一個事實,即由於人本身在負責任的決策中判斷失誤所帶來的「風險」的假設,與保險意義上的「風險」假設是不同性質的現象。我們將在下文逐步增加對這種差別的討論。 [6] 這兩個以國家命名的學派較為相近。唯一值得注意的例外(除了庫塞爾外)是法國作者這邊的羅西(入法國籍的義大利人),他極力擁護資本主義的或英國學派的觀點,另一邊是塞繆爾 · 里德,他在贊同從術語上採用英國通行的分析方法的同時,實質上又擯棄了這種方法,而贊同薩伊及其追隨者的方法。里德堅持認為,「利潤」等同於資本的回報,或者利息,並將企業家的特殊收入作為工資進行分析。他也強調了他所謂的「利潤」(實際上是利息)中的「風險補償」因素,但卻認為風險不是決定性的原由,是「科學範圍之外的」東西,因為這一主張實際上沒有對保險費用作出解釋,後一句話只表明了對這種風險的獨特性的一種見解。請參見他的《政治經濟學》,愛丁堡,1829年,第203頁和第209頁注釋。 [7] 《新國家學說原理》(Neue Grundlage der Staatswissenschaft ),第一卷,吉森,1807年。 [8] 《國民經濟學》(National Ökonomie ),1839年。 [9] 1826年初版,1876年第三版。參見第三版第二卷,第83頁以下。 [10] 參見康拉德的《國家學說辭典》(Hand wörterbuch der Staatswissenscha ften )中皮爾斯托夫撰寫的條目「企業家利潤」。索爾斯坦 · 凡勃倫博士的資本和利潤概念也非常傾向於同樣的觀點。 [11] 《國家學說辭典》,第22頁注釋。 [12] 同上。 [13] G.舍恩貝格5:《政治經濟學指南》(Handbuch der Politischen Ökonomie ),第二版(圖賓根,1885年),第670頁以下。 [14] 同上,第220頁以下。文中提及的同一群體的其他人的著作是: E.Aug.施羅德:《企業家與企業家利潤》(Das Unternehmen und der Unternehmergewinn ),維也納,1884年(與格羅斯和馬塔加的著作同期出版)。 A.維明豪斯:《企業家利潤和分享企業家利潤的工人》(Das Unternehmergewinn und die Beteiligung der Arbeiter am Unternehmergewinn ),耶拿,1886年。 E.聰斯:《斯韋 · 弗拉根的企業家收入》(Swei Fragen des Unternehmer-Einkommens ),柏林,1881年。 A.克爾納:《企業家和企業家利潤》(Unternehmen und Unternehmergewinn ),維也納,1893年。 [15] 在利潤問題的分析中,一項值得提及的創新是由晚近法國作者M.B.拉韋涅在其《市場經濟理論》(Théorie des marchées économiques ,巴黎,1910年)一書中提出的。他認為利潤主要是對生產創意 (idée productrice )的報酬,生產創意被他提高到獨立生產要素的地位。他的著作勾畫出一個巧妙的並富有建設性的分配理論。參見A.A.揚教授的書評,載《美國經濟評論》,第一卷,第549頁以下。 [16] 《政治經濟學》,第四篇,第四章。也參見《商業利潤的來源和對麥克文先生的回應》,載《經濟學季刊》,第一卷,第265頁以下,以及第二卷,第263頁以下(麥克文主張的是一種壟斷理論;參見《經濟學季刊》,第二卷,第1頁以下及第453頁以下)。法國的勒魯瓦一博利厄提出了一種與F.A.沃克理論相似的觀點,參見《道德和政治科學學術論文集》(Mémories de l』Academie des science morales et politiques ),第一卷,第717頁以下,以及《論政治經濟學》,第四篇,第九章。 [17] 《租金法則決定的分配》,載《經濟學季刊》,第五卷,第289頁以下。 [18] 《三類租金的法則》,同上,第五卷,第263頁以下。較克拉克教授或霍布森更為詳盡的闡述,可見P.H.威克斯蒂德《分配法則之協調》,倫敦,1894年。 [19] 這並不意味著這些就是唯一值得一提的主張,也不意味著其他美國學者分析利潤問題時,對分配理論就沒有某種程度上的原創性見解。不同的作者,像達文波特、R.T.伊利、F.A.費特、歐文 · 費雪、約翰遜、H.R.西格、E.R.A.塞利格曼、F.W.陶西格以及其他人,對此問題的討論我們隨處可見。或許尤其要提到的是,T.N.卡弗在《財富的分配》一書中對利潤的討論。卡弗對承擔風險的補償與成功承擔風險的結果間的區別,指出了我們所尋求的解決問題的方向。其他學者也看到了風險概念這一分析視角的重要性,但至今沒有人做此研究。毫無疑問,最好的討論當屬F.M.泰勒教授未出版的著作《經濟學原理》,這本書通篇突出地表現出對理論觀點的正確推斷和準確描述。 [20] 參見《財富的分配》,1900年,以及《經濟理論基礎》,1907年。 [21] 《財富的分配》,第30頁,第31頁。 [22] 《財富的分配》,第29頁。 [23] 《財富的分配》,第56頁。 [24] 前引書,第68—69頁。 [25] 前引書。在某些方面,約瑟夫 · 熊彼特教授對靜態的分析比克拉克教授更深入一步,他指出,一般來說,靜態中不存在企業家。他還說,其實消費者就是企業家;但這樣說似乎更好一些,即由於不存在企業家職能,所以對此無須考慮(《經濟發展理論》)。 [26] 《財富的分配》,第404頁。 [27] 《財富的分配》,第405頁。 [28] 前引書,第406頁。 [29] 前引書,第410頁。即使在假設條件下,這也是一種謬誤,因為變化的利潤很大程度上是以資本價值的重新調整形式出現的。當然,如果「阻力」被寬泛地定義為「完全機動」,意即缺乏對人類意志的阻力,那麼也就避開了難題。但如果吹一口氣就能將一座磚砌的工廠大樓改成一個鐵路調車場或一艘遠洋班輪,這種世界裡就不需要經濟活動或經濟科學了。 [30] 前引書,第411頁。在這一點上克拉克教授闡述道,如果始終按照他的說法來推理,就會在他的分析中引出一個嚴重問題。他說(第414頁)「利潤是改良的動機,改良又是增加工資的永久源泉。為了確保產業的進步,這種動機必須足以促使人類去克服阻礙並甘於冒險 」(著重號是我標註的)。這裡我們可以看出,努力 和風險 與企業家的收入以及變化和阻力存在某種聯繫。相同的思路還有他在第一章(第3頁)中的闡述:「自由競爭傾向於將勞動創造的部分給予勞動者,將資本創造的部分給予資本家,而將企業家通過協調管理作用創造的部分給予企業家。」一旦我們提問,就像我們現在所做的,不論是與作出進步相關的「努力」和「風險」,還是由此努力和風險產生的收入,是否與任何其他努力和風險及其收入存在根本的區別時,我們就發現自己必須予以否定的回答,並且為了給企業家的獨特收入一個解釋,而將變化的事實排除在外。 [31] 有人或許反對說,就某些變化而言,設想企業家能進行預測是荒謬的,因為預測會使這種變化立即發生。這種說法無疑是認為,就某些事實的發現來說,預測到哪個事實就會使哪個事實馬上出現。但許多動態經濟的變化並不屬於這種情況。實際上,資本的積累和人口的增長,相對來說是可以預計的,欲望增長的主要特徵也是可知的,知識對於變化本身也沒有什麼影響。我們甚至可以預言自然資源的發現,只是說不出將在哪裡發現這些資源,我們實際上也可以在沒有寫出詳細的規劃說明書的情況下,作出一項創新。事實上,在商業政策的評估和決策中,常常需要考慮到將會出現的發明和可能作出的方法改良。假設所有的變化都可以預見,顯然有悖於事實,但也並不自相矛盾,我們將在以後的討論中證明這一問題的有用性和合法性。 [32] 這裡有必要規定,波動的程度一定要充分且無規律可循,這樣,在一個與人類生活期相比的一個短暫時段里,波動就不會抵消而變成始終如一(uniformity)或有序的周期發作。 [33] 《經濟學季刊》,第七卷,第40—54頁。 [34] 《經濟學季刊》,第七卷,第41頁。 [35] 前引書,第46頁。 [36] 前引書,第122—132頁腳註。 [37] 《風險和保險的經濟學理論》,哥倫比亞大學政治科學研究室,第十四卷,第2期。 [38] 《當代經濟理論中的租金》,美國經濟學聯合會出版物,第三輯,第三卷,第4期。參見第六章:「租金、利潤和壟斷回報」(這些專論都是由克拉克教授指導的博士論文)。 [39] 威利特前引書,參見第13—14頁。(著重號是我標註的。) [40] 前引書,第72頁。 [41] 霍利的理論在其《企業與生產過程》(1907)—書中有最完整的表述。在《經濟學季刊》上發表的早期文章也有簡短的論述。 [42] 霍利先生曾嘗試以最簡潔的形式陳述他的理論要點,其中某些方面較為出色,值得引述如下: 「最終消費者不得不把他對所有產品的支付都列入價格之中,其支付不僅足以涵蓋企業家的所有成本項——在這一價格之中,成本項是一筆總額足以涵蓋精算的或平均的損耗,並附帶有企業家及其保險人所假定的所有不同的風險的損失——而且更有一筆作為激勵的數額,沒有這種激勵,企業家及其保險人將不願經受或忍受經歷風險時的煩惱。」 「通常,我們將消費者的耗費超過企業家耗費的剩餘,視為利潤,根據常理,企業家(entrepreneur)或企業主(enterpriser)設想,這筆預先不確定的剩餘,是無論屬於何種性質都為生產過程所必有的所有風險的誘因。由於這種對任何給定行為的激勵和報酬 是同一回事——兩者的差別不在於事情本身,而只在於看問題的不同的時間——一筆 預先不確定的剩餘,作為任何業務自開始之日就必須具有的對風險承擔的獎勵,一旦在業務結束時被兌現,就被當成是承擔風險的一種結果和報酬。」(《經濟學季刊》,第十五卷,第603—620頁。)(被引用的部分在原文中都是斜體。) [43] 前引書,第106—107頁。 [44] 《經濟學季刊》,第七卷,第465頁,第十五卷,第88頁。 [45] 《企業和利潤》,載《經濟學季刊》,第十五卷,第86頁。 [46] 《經濟學季刊》,第七卷,第464頁。應該這樣解釋,霍利先生的「壟斷收益」包括因限制因素(limitation)而來的所有收入,他發現,這筆收入構成了工資和利息很大一部分,全部的租金,以及大部分利潤。我們反覆觀察得到這種謬論的實例,指出沒有一筆收入不是因投入要素的「缺乏」而產生的。 [47] 《企業和生產過程》,第111頁。 [48] 《企業和生產過程》,第27頁以下。 [49] 風險被定義為「主觀不確定性的客觀關聯物」(第29頁),根據最大化原則,一旦某一事件的勝負機會確實相等,這種風險隨損失的數學機率的變化而變化。但我們仍然視它為一個可知的量,因為我們假設數學機率是可知的。威利特在任何地方都沒有像霍利那樣(上文第40頁的引文),對這一點作出明確闡述,但他的討論清楚地表明,風險可以視為一種可知的量。他舉了彩票博弈或是保險領域中的實例為例,他談到了「給定級別風險」(第65頁)對投資者的影響,等等。他甚至認識到了這樣一個事實,即風險的級別事實上並不總是可知的,他還討論了對風險級別進行評估的方法,等等。但在對風險真實價值的評估中(第66頁,第76頁),他明顯將誤差的結果排除在討論之外。 [50] 前引書,第112頁。 [51] 讀者應該還記得較早時候對利潤問題的許多討論(在本章的前一部分),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曼戈爾特和屠能的討論,他們已經認識到了這一事實,即某些風險可以保險,某些風險不能保險。然而,除了「根據常理」這種意味著不需要解釋的句子外,沒有對這些事實給出任何解釋。 [52] 《利潤的風險理論》,載《經濟學季刊》,第七卷,第468頁。 [53] 《企業和生產過程》,第108頁。參見卡弗《利潤的風險理論》,載《經濟學季刊》第十五卷,第456頁以下,以及《財富的分配》第七章。還可以參見A.A.揚收入伊利編《經濟學概要》中的文章,見第三版,第二十五章。「成功的風險承擔」是卡弗和揚的用語,這一用語同霍利使用的「明智地選擇的風險」一樣,都是對利潤來源的描述。現在需要的是對風險承擔的含義進行研究,這種研究是要闡明能夠成功地承擔風險的條件,揭示成功與失敗之間的重大差別。 [54] 《企業和利潤》,載《經濟學季刊》,第十五卷,第88頁。 [55] 見前文,第42頁。 [56] 我們必須了解,關於規律和「已知的」機率,我們的意思是,它們一般 是已知的,對所有關注它們的人來說是可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