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縣採訪冊 · 附錄釆訪貞孝節烈婦女旌表事例

一、孝子。凡實行昭彰,鄉鄰共喻,無間人言者,可采其平日事親若何?奉養若何?終喪若何?詳為紀載。間有割股療疾、出於至性者,亦須敘明。 一、孝子割股傷生及烈婦夫死並無逼嫁情形而遽殉節者,奉旨不准給旌。此自聖朝廣大好生之德;然有出自至性、割臂割股療病至愈、兩無傷損者,伉儷情重、不因逼迫而慷慨以殉夫者,由六部九卿科道疆臣奏請旌表,候旨遵行。此足見我朝典例,仁之至、義之盡。凡我士民,當仰體朝廷德意,遇有此等,一體開報。 一、列女分貞、孝、節、烈四種名目。女曰貞,婦曰節。孝者,婦女善事其父母、翁姑也。烈者,婦女慘遭不幸、奮不顧身也。此須分晰明白。 一、女未字在母家守貞者,曰貞女。已字未嫁而夫死,遂赴夫家守貞者,曰貞婦。女家無男子,女自誓在家守貞、奉養父母終老者,曰孝女。出嫁孝養舅姑代替危難者、婦代夫危難者,均曰孝婦。夫死守節、孝養舅姑、撫孤成立者,或無子而守節終養者,均曰節孝。凡節未有不孝者也。不論妻妾,但年三十以前夫死而守節至五十歲者,或年未五十身故、其守節已及六年者,均曰節婦。 一、夫死以身殉夫者,曰烈婦。遭遇盜賊強暴捐軀殉難者,婦曰烈婦,女曰烈女。力不能拒、羞憤實時自盡者,亦合旌表例建坊。凡婦女貞而兼孝者,曰貞孝;兼節者,曰貞節;兼烈者,曰貞烈;節而兼孝者,日節孝;兼烈者,日節烈。各隨其事實變通辦理可也。 一、女許字未嫁而夫死、女往夫家守貞身故及未符年例而身故者,一體旌表。 一、婦女遭寇守節致死,雖事歷年久,准補行請旌建坊。 一、節婦夫死毀容自誓、如令(?)女割鼻之類,近年新例不俟年限即行給旌;如遇此等,亦應開報。 一、本省府廳州縣開報貞孝節烈婦女,請註明某里、某鄉及里鄉戶首姓名、舉貢生監保認姓名,以備查核。 一、貞女、孝女,請載父母名氏,雲某人之女某貞姬、貞娥、貞姑,稱謂各隨鄉俗可也。已許字者曰字某姓,未字則雲未字。 一、貞節烈婦,請載夫名,雲某人之妻某氏;孝婦兼載舅姑名氏。 一、貞節婦某年于歸、某年夫卒,計守貞、守節若干年,現存年若干歲;其未五十而身故者,載某年身故,計生前守貞、守節若干年。 一、節婦有子幾人,或撫子、或無子,均請分析載明。凡婦人守貞砥節,其志至苦而其神至清,故子孫多致貴顯,非獨天之報施不爽,亦其平日之懿行淑德所以感之者有漸也。如貞節之子孫,有得科名仕官者,均應詳載。 一、烈婦、烈女,請載某年月日遭寇賊強暴自盡。其貞、孝、節三等婦女卒之年月日及葬地,有可考者,亦應載明。 一、貞、孝、節、烈婦女已請旌表者,應書明某年月日、某官某題請旌表。其未旌表者,亦應書明尚未奉旌表。 一、貞、孝、節、烈業經題奏,奉旨予旌,而通志遺漏未載者,亦請開明補刊不誤。 十二月初二日,奉到台灣纂修通志總局司道為嚴催速送事:『照得本總局纂修通志,早經通飭各屬舉辦釆訪,以便纂輯。嗣因延未采送到局,復經迭次分催,酌加經費,勒限造送去後;續據各屬先後釆訪完竣,造冊送局各在案。惟有該縣應造前項冊籍,所闕尚多,閱時已久;早經逾限,未據造送完竣,復於本年二月、九月迭經檄催,迄今又閱數月,仍然任催罔應,實屬挨延,不成事體。本總局需費甚巨,因該縣釆訪未完,擱筆以待,以致虛縻經費,勢難再任宕延。合再嚴催。為此,札仰該縣著於札到之日,立將何時釆訪完竣,先行稟復,一面迅將未完釆訪各條,查造齊全,星飛遞送,不得再行挨延,致干未便。懍之,慎之。切速,特札。光緒二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