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網經述記 · 梵網經述記卷下末
佛言:佛子!
經:若佛子!自下第三、有十戒明攝善戒及饒益戒。此中有二:初別釋十,後懸指說處。第一、別釋之中復分有二:初有五戒釋六度障,次有六戒明饒益。此即第一、釋攝善報,為三:初一、忍報,次二、當慧障,後一、戒障。此即第一、釋以瞋報戒,違忍心報制也。文分有三:初人,次業道相,後而菩薩下,舉過結罪。此即標人。
以瞋報瞋,以打報打。若殺父母兄弟六親,不得加報。若國主為他人殺者,亦不得加報。殺生報生,不順孝道,尚不畜奴婢,打拍罵辱,日日起三業,口罪無量,況故作七逆之罪。
經以瞋報瞋下,第二、明業道相。文分為二:初明遮瞋,次明重釋。此即遮瞋。次經若殺父母自下,第二、重釋。謂若見他來殺我父母,而不得加報,何況故作七逆等眾?若國主為他人殺者,亦不得加報者,自有兩釋:一云:國主為他殺其父母,菩薩亦不以殺報殺。一云:若是國王被他處殺,亦不得報殺,住大悲心。次慈報殺,如師子王被他毒箭。以慈報殺事,如賢愚經?豎誓師子品說:殺生,生怨結,墮惡道故。不畜奴婢者,制出家;菩薩悲,制在家。言六親者,父、母、伯、叔及兄弟也。
而出家菩薩無慈報仇,乃至六親中故報者,犯輕垢罪。
經而出家菩薩下,第三、舉過結罪。如瑜伽云:諸菩薩安住淨戒律儀,他罵報罵,他瞋報瞋,他打報打,他弄報弄,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
若佛子!
經:若佛子,自下第二、有二戒,釋是慧障。釋二為三,此即第二、明憍不受法戒。文分有二:初、釋人,如言佛子;後、明業道。
初始出家,未有所解,而自恃聰明有智,或恃高貴年宿,或恃大姓高門,大解大福,饒財七寶,以此憍慢,而不咨受先學法師經律。其法師者,或小姓年少,卑門貧窮,諸根不具,而實有德,一切經律盡解。而新學菩薩,不得觀法師種姓,而不來咨受法師第一義諦者,犯輕垢罪。
經:若出家菩薩,自下第二、明業道也。文分有二:初、明恃自不受法;後、明嫌他不受法。此即初也。此中有二:初、明恃己長;次、明不受法。前中有二:先、明未有所解;次、明恃己長。此即第一、明未有所解。經:而自恃下,第二、明恃自長。於中有五句:一、恃聰明有智;二、恃高貴年宿;三、恃大妊高門;四、恃大解;五、恃大富饒財。經:而不咨受,自下第二、明不受法。經:其法師者,自下第二、明嫌他不受法。謂咨受法,不觀老少,不觀高卑,恭敬法故。如說:有智法者,若老若少,猶如諸天奉事帝釋。而菩薩嫌他卑下,不往聽法,失傳化益,故成犯也。如瑜伽云:懷憍心,不詣師所求請教授,是名違犯,乃至廣說。
若佛子!
經:若佛子,自下第二、明慢心。倒說戒,乖教訓之義,故制也。七眾同犯。文有三:初明人,次明受戒,後明業道。此即標人。
佛滅度後,欲以好心受菩薩戒時,於佛菩薩形像前自誓:受戒當七日佛前懺悔,得見好相便得戒。若不得好相,應二七、三七乃至一年,要得好相;得好相已,便得佛菩薩形像前受。我若不得好相,雖佛像前受戒,不名得戒。若現前先受菩薩戒,法師前受戒時,不須要見好相;是法師師師相授故,不須好相。是以法師前受戒即得戒,以生重心故便得戒。若千里內無能授戒師,得佛菩薩形像前受得戒,而要見好相。
經:佛滅度後至受菩薩戒時者。自下第二、明受戒法。先明自誓受,次依師受。前中,先明戒時節,次明自受法式。此即第一時節也。經:於佛、菩薩像前者。自下第二、自受法式。言懺悔者,應法師云:書無懺字,應雲又磨。此雲忍悔所作,半月半月增長戒根,謂自誓受。先於佛像、菩薩像前懺悔所作惡不善業。經:一七日,若得好相,是即得滅;不得好相,於三七日乃至一年,要見好相。若不得好相,即不得戒。言好相者,如下經說:若有犯十戒者,教懺悔。在佛、菩薩形像前,日日六時誦十戒、四十八輕戒。若到,禮三千佛,得見好相。若一七日,二、三七日,乃至一年,要見好相。相者,佛來摩頂,見光華種種異相,使得滅罪。經:若現前先者。自下第二、依師受戒。雖有二文,第二、明受戒竟。
若法師自倚解經律大乘學戒,與國王、太子、百官以為善友,而新學菩薩來問若經義、律義,輕心、噁心、慢心,一一不好答問者,犯輕垢罪。
經若法師身下,第三、正明業道。如菩薩地說:若有他來,語言談論,慶慰請問,憍慢所制,懷嫌恨心,懷恚惱心,不稱正理,發言酬對,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非憍慢制,無嫌恨心,無恚惱心,但由懶墮、懈怠、忘念、無記之心,是名有犯,非染違犯。無違犯者:謂遭重病,或心狂亂,廣說乃至,或為將護多有情心,而不酬對,皆無違犯。此由五緣得業道:一、有所緣;二、住本心;三、他未問;四、起煩惱,謂憍慢等;五、不稱理。答:
若佛子!
經:若佛子,自下第三、習學異道戒。文分有二:初人,次行相,後即結罪。此即標人。
有佛經、律、大乘法,正見、正性、正法身,而不能勤學修習,而舍七寶,反學邪見。二乘、外道、俗典、阿毗曇、雜論、書記,是斷佛性,鄣道因緣,非行菩薩道。
經:有佛經律至瞋習者。此即第二、明業道。先明不習大乘,次明學異道。此即第一、不瞋習大乘。言正見者,如理所引慧。言正性者,謂理及行二種佛性。正法身者,謂前二因所得果也。舍七寶者,離釋大乘經。反學邪見至書記者。此即第二、習學異道。先明習異道法,次顯過失。此即初也。二乘、外道皆名邪見,乖違大乘相應見故。學二乘者,一向棄捨大乘經律,一向樂習二乘經論,是名有犯。伽瑜云:於菩薩藏未精研究,於菩薩藏一向棄捨,於聲聞藏一向修學,是名有犯,非染違犯。學外道者,如瑜伽云:現有佛教,於佛教中未精研究,於異道論及諸外論精勤修學,是名有犯,所違越,是染污犯。具如前說。經:是斷佛性等者。此即第二、顯過失也。
若故作者,犯輕姤罪。
經故作者犯輕垢罪者,此即第三明結罪也。具緣多少,如理應知。
若佛子!
經:若佛子下,第二、有六戒,明饒益戒。初四同事攝障,次二是利行障。釋初四中,即分為四。此即第一不善攝眾戒,亦云用三寶戒。文分有三:初人,次明應行,後舉非結罪。此即初也。
佛滅度後,為說法主,為行法主,為僧房主,教化主,坐禪主,行來主,應生慈心,善和斗訟,善守三寶物,莫無度用,如自己有。
經:佛滅後下,第二、明應行也。於中有三:一者、時,如經佛滅後故;二者、明能行人,如經為說法主等故。此有六主:一、說法主,謂能說法,名說法主;或能建立法之會,名說法主,非能說人。二者、法主,謂有智法者,名為法主。解云:法之主,名為法主;未必能說,方名法主;或能說法,名為法主。三、僧房主,謂修治房舍、處分房舍者。四、教化主。五、坐禪主,謂如有一,先知坐禪所有方便,能教據化,名坐禪主。六、行來主,謂對當客人,迎來送去。三者、應行,如經應生慈心,善和斗訟等故。此中意說:如上六主,如其所應,應生慈心,善和斗訟。守三寶物唯有三。第二、明應行竟。
而反亂眾,斗諍恣心,用三寶物,犯輕垢罪。
經而反亂眾等者,自下第三,舉過結罪。過有二種:一者,亂眾,不依教理,亂處分故;二者,恣心用三寶物,謂僧主故,守三寶物,亦處分用。用物之時,不白僧眾,恣心用故,犯輕垢罪。問:用三寶物,豈不犯重?解云:此物主不由偷心,亦不為己,但為僧用,而不白僧,是輕非重。小乘教中,若斗諍者,是波逸提;於七滅諍,浂用藥者,是吉羅攝。若為僧主,故不白僧,用三寶物,唯義而說,是倫蘭攝。(勘文)
若佛子!
經:若佛子下,第二、明獨受利養戒。但制出家,非在家也。謂僧房、臥具,施主請僧,不得客主皆悉有分,而舊住人獨受不分,舊他利分,是故制也。文分有三:初人,次應行,後舉過罪。此即標人。
先在僧房中住,後見客菩薩比丘來入僧房、舍宅、城邑、國王宅舍中,乃至夏坐安居處及大會中,先住僧應迎來送去,飲食供養,房舍、臥具、繩床事事給與。若無物,應賣自身及男女身,供給所須,悉以與之。若有檀越來請眾僧,客僧有利養分,僧坊主應次第差客僧受請。
經先住僧房中下,此即明第二應行也。此後有三:初明房主,如說先住僧房中故;次明客僧來,如經又見客菩薩、比丘來等故;後明資承客僧。此中有三:一者,迎來送去,如經住僧應迎來送去故;二者,供給所須,如經飲食供養,乃至供給所須,悉與之故;三者,若有人請,依僧以差,如經若有檀越來請眾僧,乃至應次第差等故。然差僧次,略有六種:一者,顯能差人,謂滿五夏,亦不犯重戒,不帶行施,僧差授方當知事。不帶行者,不帶僧殘。二者,明所差人,謂出家五眾,不犯他勝,不被殯者。若帶僧殘,行與學行法,恆居下次。三者,差僧次處有三處:一、聚落僧房,如僧伽藍;二、阿蘭若處;三、僧所住處。除上二處僧住處,如是三處,必先結界,然後差僧次。復有說言:雖未結界,依自然界,得差僧次。此亦無妨。四者,差僧之法,從具戒僧,下至沙彌,一周而復。從上坐差,下至沙彌,若齋若會,若臨受戒,安居說法,隨遇得差。若導上坐,若講席,僧次悉差現前僧。僧次乃是的請異名,不同十方。五者、書請早晚者。如書來前後,隨次而差。若一時俱到,知幸人所道,遠為前,近為後。若近遠內一時俱到,知事人先著為前。若有書,雖前人界,未到知事處,自有兩釋:一雲入界為次,一雲先見為次。凡論僧次,不問聲聞、菩薩,但是出家平等差次。若有[跳-兆+永]來請聲聞僧次,唯差聲聞僧;若請菩薩僧,應差菩薩僧。六、受舍請者。問:舍前人請,得受後所請以不?解云:自有兩釋:一雲先作是意,舍一雲請,故舍前請,受後所請,而復舍之,此亦無妨,分屬我故。一雲若先作意,我舍前請,故舍前請,不得受後,而復舍之。問:先受請舍,與人外不?解云:復有兩釋:一雲對人舍前,方得受後,舍前受與界外之人。一雲不得外人以差僧,以本約界故。問:舍前所請,得與無僧食分人不?解云:此不得與無僧食分人。一雲佛許舍請,舍請已竟,得與無請無僧食人。余文可解。
而先住僧獨受請而不差,客僧、房主得無量罪,畜生無異,非沙門,非釋種姓,犯輕垢罪。
經先住僧等者。自下第三,舉過結罪。具緣多少,准理可知。如瑜伽云: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攝受徒眾,懷嫌恨心,而不隨時無倒教授,無倒教誡;知眾匱乏,而不為彼從諸淨信長者、居士、婆羅門等,如法追求衣服、飲食、諸坐臥具、病緣醫藥、資身什物,隨時供給。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若由懶墮、懈怠、放逸,不往教授,不往教誡,不為追求如法眾具,非染違犯。無違犯者:若欲方便調彼、伏彼,廣說如前;若護僧制;若有?癩;若無氣力,不任加行;若轉請余有勢力者;若知徒眾世所共知,有大福德,各自有力求衣服等資身眾具;若隨所應教授、教誡,皆已無倒教授、教誡;若知眾內有本外道,為竊法故,來入眾中,無所堪能,不可調伏。皆無違犯。
若佛子!
經:若佛子,自下第三、受別請戒。損他利養,違平等之義,是故制也。文分有二:初人,後結業道。此即標人。
一切不得受別請利養入己,而此利養屬十方僧。
經:一切不得等者,自下第二、結業道。文分有二:初、明不應,次、明結罪。此即第一、明不應行。於中,先標,後釋。此即標也。經:而此利養下,第二、釋所以。問:於此中不受別請,有何意耶?為釋此疑,故作是言:而此利養屬十方僧。
而別受請,即取十方僧物,入己八福田中,諸佛、聖人、一一師僧、父母、病人物,自己用者,犯輕垢罪。
經別受請,即取十方僧物等者,自下第二,舉過結罪。此中意說,若請僧齋,若請僧施物,此等一切不得受別請也。有人云:於四人中,有一僧次,即無有犯。都無僧次,正此所制。具緣多少,如理應知。問:不受所請,亦犯罪不?解云:此犯罪故。瑜伽云:他來迎請,或往居家,或往余寺,奉施飯食及衣服等諸資生具,憍慢所制,懷嫌恨心,不至其所,不受所請,是名有犯,有所違越,非染違犯。無違犯者:或有病;或無氣力;或心狂亂;或處懸遠;或道有怖;或欲方便調彼伏彼,出不善處,安置善處;或余先請;或為無間修諸善法,欲護善品,令無暫廢;或為引攝未曾有義;或為所聞法義無退,如為所聞法義無退,論議決擇,當知亦爾;或復知彼懷損惱心,詐來延請;或為護他多嫌恨心;或護僧制,不至其所,不受其請,皆無違犯。問:懷嫌恨心,不至其所,非染違犯,何故地持論雲是犯染污耶?解云:盡舊翻譯家執筆謬耳,不須致怪。八福田者,如前已說。
若佛子!
經:若佛子,自下第四、釋別請戒違平等福,是故制也。文分有三:初人,次應行,後舉過結罪。此即標人。
有出家菩薩、在家菩薩及一切檀越,請僧福田,求願之時,應入僧坊,問知事人。今欲次第請者,即得十方賢聖僧。而世人別請五百羅漢菩薩僧,不如僧次一凡夫僧。若別請僧者,是外道法。七佛無別請法,不順孝道。若故別請僧者,犯輕垢罪。
經出家菩薩下,第二、明應行,如文可知。經而世人別請下,第三、舉過結罪。言七佛者,並在此ス應犯,近在百劫之內,長壽諸天曾所見聞,且說七佛道理,一切三世諸佛亦無別請。然此別請,七眾同犯,大小不同,小乘亦許別請法故。(勘文)此中自有兩釋:一雲一會之處都無僧次,此即犯罪;一會之內有請僧次,余即別請,此即無犯。一雲俱別請,皆是犯也。所言七佛者,謂過去三佛、賢劫四佛,是為七佛。故智度論第九捲雲:九十劫有三佛,後一劫有千九十劫,初有毗婆尸佛。第三十劫中有二佛:一名屍棄,二名鞞怒沙付。第九十一劫初有四佛:一名迦羅鳩[山*食]陀,二名迦那含牟尼,三名迦葉,四名釋迦牟尼。解云:毗婆屍亦名毗婆沙,亦名惟衛,即是梵音有輕有重,故有不同,其義一也。此雲勝見,亦云種種見,亦云廣見。言屍棄者,亦名式,此雲勝,亦最上。言毗怒少付者,亦名毗舍婆,亦言[口*((白-日+田)/廾)]舍,亦云浮舍,亦云隨葉,此雲一切勝,亦云廣生。言迦羅鳩餐陀者,亦云?留孫,亦云?樓秦,亦云迦羅鳩村大,此雲頂。言?那含牟尼者,或言迦那伽牟尼。?那含,此雲無節樹。牟尼者,此雲忍,亦云滿,亦云寂。言迦葉者,此翻姓,從姓名。言釋迦牟尼,舊翻能忍,亦云能滿,今大唐翻能寂。
若佛子!
經:若佛子!自下第二、有二戒,明利行障。釋二為二,此即第一、明邪命自活戒,違絕命違利行制。七眾同犯,唯在出家。文分有二:先人,後舉非顯罪。此即標人。
以噁心故,為利養、販賣男女色、自手作食、自磨自舂、占相男女、解夢吉凶、是男是女、咒術工巧、調鷹方法、和合百種毒藥、千種毒藥、蛇毒、生金銀蠱毒,都無慈心,犯輕垢罪。
經以噁心故下,第二,舉過結罪。若依此經,邪命之法,有十二種:一、為利販賣男女色,七眾同犯;二、自手作食,制出家眾,開在家者;三、自磨、自舂亦爾;四、占相男女;五、解夢吉凶;六、咒術;七、工巧;八、調鷹方法;九、和百種毒藥;十、蛇毒;十一、生金銀;十二、蠱毒。若依大智度論,四種口食,名為邪命。彼論第四云:淨目女問舍利弗言:不淨活命。舍利弗言:有出家人,合藥、種穀、殖樹等不淨活命者,是名下口食;有出家人,觀星宿、日月、風雨、雷電、礔礰不淨活命者,是名仰口食;有出家人,曲媚豪勢,通使四方,巧言多求不淨活命者,是名方口食;有出家人,學種種咒術,上算吉凶,如是等種種不淨活命者,是名四維口食。姊!我不墮是四不淨食,我用清淨乞食活命。由其五家緣,即犯此戒:一者、事,謂所為事,即合藥等事;二者、想,謂生彼想;三者、起欲樂,謂起不淨活命之欲;四者、煩惱,謂貪利養,或瞋恚等,或愚痴等,或具不具;五者、究竟,謂事究竟。此中意說,若不善心,作如是等種種邪命,是染違犯;若為利益諸有情故,行合藥等,是無所犯。故瑜伽云: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生起詭詐,虛談現相,方便研求,假利求利,味邪命法,無有羞恥,堅持不舍,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無違犯者:若為除遣生起樂欲,發勤精進,煩惱熾盛,蔽抑其心,時時現起
若佛子!
經若佛子,自下第二、釋不敬好時戒,七眾同犯。一云:唯制在家齋三長月,本為在家,故初說勝。所以未出家,菩薩行惡;菩薩行惡方便,亦犯戒故。文分有二:先人,後罪。此即標人。
以噁心故,自身謗三寶,詐現親附,口便說空,行在有中,為白衣通,致男女交會,淫色縛著,於六齋日年、三長齋月,作殺生、劫盜、破齋犯戒者,犯輕垢罪。
經以噁心下,第二、舉非結罪。年長齋月者,此有三種:一、正月,二、五、九月。謂是正月,諸眾生類生現之初;五月,即是興盛之中;九月,即是諸眾生類欲藏之初。故此三月,名長齋月。又優婆塞戒經解云:為亡者修福,即有三時:春二月,夏五月,秋九月。若依此經,二月為初,五月為中,九月為後。今會此文,三長月者,從正月後半至二月前半,以為初月;五月後半至六月前半,以為中月;九月後半至十月前半,為後齋月。如是經文,各據一義,故不相違。大智度論第十五云:問:何六齋日受八戒修福?答:是日惡鬼逐人,欲奪人命,疾病㐫衰,令人不吉。故劫初聖人教人持齋。問:何故諸鬼輩以此六日惱害於人?答:如天地本起經云:劫初成時,有異梵天王子、諸鬼神父,修梵志苦行,滿天上十二歲。於此六日,割肉出血,著於火中。是故鬼神於此六日,輒有勢力。又救疾經及四天王經云:此六日,帝釋、四王及太子並使者下來,令得禍福。初說受齋經云:齋日,夜一分禪,一分讀經,一分臥,是為菩薩齋日法。正月十四日受,十七日解;四月八日受,十五日解;七月一日受,十六日解;九月十四日受,十六日解。若依是經,有四長齋,隨其機宜,見聞不同,不可致怪。余文可解。上來第一、正釋十戒訖說。
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制戒品中廣解。
經如是十戒等者,自下第二、明勸奉持,懸指余品。
佛言:佛子!
經:佛言下,第四、饒益戒。先釋,後結。前中有二:一、初有三戒,明利行障;次、明有六戒,是攝善法戒。前中釋三,即分為三。此即第一、明不行救贖戒。文分有三:初人,次應,後結過。此即標人。
佛滅度後於惡世中,若見外道一切惡人劫賊,賣佛菩薩父母形像,販賣經律,販賣比丘、比丘尼,亦賣發心菩薩,或為官使與一切人作奴婢者。
經:佛滅度後下,第二、明應行。於中有二:初、時;次、明所應作境;後、明應行。此即第一、明時節也。謂佛滅度後,像法、末法惡世之中。經:若見外道惡人等者,自下第二、明所應作境。此有五種:一、賣佛菩薩形像;二、賣父母形像;三、經律;四、比丘、比丘尼;五、發心菩薩道人。謂賣初發心人,與一切人作奴婢者。
而菩薩見是事已,應生慈心,方便救護,處處教化,取物贖佛、菩薩形像,及比丘、比丘尼、發心菩薩一切經律。
經:菩薩見是事已,自下第二、正明應行。雖有兩文,第二、明應行竟。
若不贖者,犯輕垢罪。
經若不贖者,自下第三結過。七眾同犯,大小不同,謂聲聞教。若見眷屬被他販賣而不贖者,犯第七聚(勘文)。經像餘人,不別制也。由具五緣,犯是戒也。何等為五?一者事,謂經像及賣,並作奴婢等事。二者想,謂生彼想。三者欲,謂起不贖之欲。四者煩惱,謂貪瞋痴,或具或不具。五者究竟,謂不往贖取。若自有病,若無氣力,若了知彼自能成辦,若知所作能引非理、能引非法,若於善品正勤修習不欲暫廢,若性愚鈍於所聞法難受難持,若為持護多有情意故不救贖,無所違犯。
若佛子,不得畜刀杖弓箭,販賣輕秤小斗,因官形勢,取人財物,害心系縛,破壞成功,長養貓狸豬狗。若故養者,犯輕垢罪。
經:若佛子,自下第二、明畜非法器。文分有三:初人,次明不應,後結過。如文可見,不須繁述。
若佛子!
經:若佛子,自下第三、明鬥戰嬉戲戒。文分有三:初人,次所不應行,後結過。此即標人。
以噁心故,觀一切男女等斗、軍陣兵將劫賊等斗,亦不得聽吹貝鼓角、琴瑟箏笛、箜篌歌叫、伎樂之聲,不得樗?圍棋、波羅塞戲、彈棋六博、拍毬擲石、投壺牽道、八道行城、爪鏡芝草、楊枝缽盂、髑髏而作卜筮,不得作盜賊使命,一一不得。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經:以噁心故,自下第二,明所不應行。復有五:一、不應見二事觀者,謂男女斗及軍兵斗;二、不應九事聽,謂一、吹貝,二、鼓,三、角,四、琴,五、瑟,六、箏,七、笛,八、箜篌,九、歌叫;三、不應六事雜戲,謂樗?等;四、不應五事卜莖,謂成狐鏡(明利所報雲)。
若佛子,護持禁戒,行住坐臥,日夜六時,讀誦是戒,猶如金剛,如帶持浮囊欲度大海,如草系比丘常生大乘信,自知我是未成之佛,諸佛是已成之佛,發菩提心,念念不去心。若起一念二乘、外道心者,犯輕垢罪。
經:若佛子!自下第二、有六戒,明攝善法。戒分有四:初有三戒,明精進鄣;次有一戒,是定度鄣;次應教化,明戒度鄣;後有一戒,明法施鄣。前精連鄣中,三戒分為三。此即第一、明退心戒。七眾同犯,大小不同。上第八戒,背大向小。此中所制,宜說小行,故有差別。文分有三:初人,次應,後結過。如文,可見。菩薩地云:越菩薩法,於異道論及諸外論研求善巧,深心寶玩,愛樂味著,非如辛藥而習近之,是名有犯。是染違犯,具緣多少,如理應知。
若佛子,常應發一切願,孝順父母、師僧,願得好師、同學、善友、知識,常教我大乘經律,十發趣、十長養、十金剛、十地,使我開解,如法修行,堅持佛戒,寧捨身命,念念不去心。若一切菩薩不發是願者,犯輕垢罪。
經:若佛子!自下,第二、不發大願戒。於中有三:初人,次明十願,後結過。經:常應人下,第二、明十大願:一、願發敬順父母,二、願得好師,三、願好得同學善知識,四、願教戒大乘,五、願解十發趣,六、願解十長養,七、願解十金剛,八、願解十地,九、願如法修行,十、願持佛戒。經:若一切菩薩下,第三、結。如文,可見。
若佛子,發十大願已,持佛禁戒,作是願言:寧以此身投熾然猛火、大坑、刀山,終不毀犯三世諸佛經律,與一切女人作不淨行。
復作是願:寧以熱鐵羅網千重周匝纏身,終不以破戒之身受於信心檀越一切衣服。
復作是願:寧以此口吞熱鐵丸及大流猛火經百千劫,終不以破戒之口食信心檀越百味飲食。
復作是願:寧以此身臥大猛火羅網熱鐵地上,終不以破戒之身受信心檀越百種床座。
復作是願:寧以此身受三百矛刺,經一劫、二劫,終不以破戒之身受信心檀越百味醫藥。
復作是願:寧以此身投熱鐵鑊經百千劫,終不以破戒之身受信心檀越千種房舍、屋宅、園林、田地。
復作是願:寧以鐵錘打碎此身,從頭至足令如微塵,終不以破戒之身受信心檀越恭敬禮拜。
復作是願:寧以百千熱鐵刀鉾挑其兩目,終不以破戒之心視他好色。
復作是願:寧以百千鐵錐遍劖刺耳根,經一劫、二劫,終不以破戒之心聽好音聲。
復作是願:寧以百千刀刃割去其鼻,終不以破戒之心貪嗅諸香。
復作是願:寧以百千刀刃割斷其舌,終不以破戒之心食人百味淨食。
復作是願:寧以利斧斬破其身,終不以破戒之心貪著好觸。
復作是願:願一切眾生悉得成佛。菩薩若不發是願者,犯輕垢罪。
經:若佛子下,第三、不誓堅固心。文分有三:先標人,次發十大願,後舉非結罪。此即標人。經:發十大願已下,第二、明發十三願。一者、發願不與女人作不淨行,如經寧以身投熾燃猛炎火坑等故,謂此現身寧受現在暫時極苦,不應暫戲受長時苦;二者、發願不受衣服,如經復作是願寧以熱鐵羅網千重等故;三者、發願不受百味食;四者、不受百種床坐;五者、不受百味之藥;六者、不受房舍、園林;七者、不受恭敬、禮拜;八者、終不破戒之心視他好色;九者、終不破戒心聽心好音聲;十者、不以破戒之心貪嗅諸香;十一者、不破戒心食百味淨食;十二者、不貪好觸;十三者、願一切人成佛。問:第三、不受飲食與十一、不受百味有何差別?先舉四事顯其不受,後舉根門顯不貪著,故有差別。複次,先說口中不受百味,後說心中不貪百味。此中意說:若諸菩薩防護正念,即不犯戒,不墮惡趣;若失正念,違犯淨戒,受無量苦。是故菩薩發如是願:寧捨身命,終不貪著香、味、觸、法。云何菩薩防護正念,不著五欲?謂諸菩薩觀生死中所有遇患,防護正念,如持油缽而不漏失。故涅槃二十二云:譬如世間,有諸大眾滿十里。王敕一臣:持一油缽,逕於中過,莫令傾覆。若棄一渧,當斷汝命。復遣一人,拔刀在後,隨而怖之。臣受王教,盡心堅持,逕歷爾所大眾之中。雖見可意五邪欲等,心常念言:我若放逸,著彼所欲,當棄所持,命不全濟。是人以是怖因緣故,乃至不棄一渧之油。菩薩摩訶薩亦復如是,於生死中不失念慧,以不失故,心不貪著。
若佛子!
經:若佛子下,第二、明定度障,亦名不入難處戒。文分有三:先人,次應行,後結過。此即標人。
常應二時頭陀,冬夏坐禪,結夏安居。
經常應二時至結夏安居者,自下第二明應行,於中有二:先標,次釋。此即總標。頭陀者,大唐本雲杜多,亦云投多,此雲修治,嚴戒行、修治心故。如大智度論七十二云:十二頭陀不名為戒,即戒莊嚴、戒行修。若依瑜伽,杜多差別有十二、十三故。彼論第二十五:云何成就杜多功德?謂常期乞食,次第乞食,但一坐食,先止後食,但持三衣,但持毳(元滿反,細毛也)衣,持糞掃衣,住阿蘭若,常居樹下,常居迥露,常住冢間,常期端坐,處如常坐。如是依止,若食若衣,若諸敷具,杜多功德或十二種,或十三種。於乞食中分為二種:一隨得乞食,二者次第乞食,廣說乃至當知。此中若依乞食無差別性,唯有十二;若依乞食有差別性,便有十三,乃至廣說。或有處說頭陀有十二事。奉食亦有五:一不受別請,二當一食,三中後不飲湯水,四一坐食,五節量食。住處有五:一阿練若處,二者不臥,三者冢間,四者樹下,五者露地。衣有二種:一正畜三衣,二常納衣(勘文)。如是等說有不用者,隨其根宜,見聞不同。問:何因緣故說此頭陀?解云:此所化生有其三種:一食貪者,二衣貪者,三處貪者。如其次第善治三貪,故說十二或十三種。廣如瑜伽二十五、大智度論七十二說,恐繁略述。
常用楊枝、澡豆、三衣、瓶、缽、坐具、錫杖、香爐、漉水囊、手巾、刀子、火燧、鑷子、繩床、經律、佛像、菩薩形像,而菩薩行頭陀時及遊方時,行來百里、千里,此十八種物常隨其身。頭陀者,從正月十五日至三月十五日,八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是二時中,此十八種物常隨其身,如鳥二翼。若布薩日,新學菩薩半月半月布薩,誦十重、四十八輕戒時,於諸佛菩薩形像前,一人布薩即一人誦,若二人、三人乃至百千人亦一人誦。誦者高座,聽者下坐,各各被九條、七條、五條袈裟,結夏安居,一一如法。
經常用楊枝。自下第二廣釋。於中有三:初明頭陀之具,次頭陀時,後明布薩。此即第一明頭陀具。有十八物常隨其身:一者楊枝,二參豆。以三衣為三。言三衣者,一舊雲僧伽梨,此音訛也。應雲僧伽致,或僧伽胝,唐雲合,或雲重,謂割而合成,又重作也。此衣必割截而成之。余之二衣,或割不割,若法密部說一切有部等,分不割成。二郁多羅僧,或雲郁多羅僧伽,或雲優多羅僧,亦猶梵音輕重不同。訛,轉也。唐雲上著衣,常所服中最在其上,故以名也。或雲覆左肩衣。三安陀會,或作安陀衛,或作安陀婆婆,或作安陀羅䟦薩,唐雲宿衣,謂近,或雲裡衣。如是三衣,名為袈裟。袈裟者,唐雲不正色也。諸辛木中,若皮、若葉、若華等,不成五味,難為食者,則名迦娑。此物染衣,其色濁赤,故本五濁之濁,亦名迦沙。天竺比丘多用此色。又如幻三昧經云:普言無垢穢,又義離塵服。或雲間色衣。真諦三藏云:袈裟,此雲赤血色衣。外國雖有五部不同,並皆赤色。言黑木蘭者,但點之異名。六者、瓶,七、缽,八者、坐具,九、鍚杖,十、香爐,十一、水囊,十二、手巾,十三、刀子,十四、火燧,十五、鑷(而葉反),十六、繩床,十七、經律,十八、佛菩薩像。有人云:此十八物,隨闕一物,犯輕垢罪。今解:此中不入難處,以為戒耳。此十八物,若具、不具,無所違犯。經:頭陀者下,第二、明時節。如文,可見。經:若布薩時自下,第三、明布薩也。布薩者,此雲增長,亦名增養。長善故,說為增長。
若頭陀時莫入難處,若國難、惡王、土地高下、草木深邃、師子、虎、狼、水、火、風難,及以劫賊、道路、蛇毒,一切難處悉不得入。一切難處故,頭陀行道乃至夏坐安居,是諸難處亦不得入此難處,況行頭陀者?見難處故入者,犯輕垢罪。
經:若頭陀時,莫入難處,第三,舉非結罪。先舉非,謂不應入難處;後結罪,可知。
若佛子!
經:若佛子,自下第八、明次第戒違失威儀,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俱制。文分有四:一、人,二、應,三、不應,四、結過。此即初也。
應如法次第坐,先受戒者在前坐,後受戒者在後坐。不問老少,比丘、比丘尼、貴人、國王、王子,乃至黃門、奴婢,皆應先受戒者在前坐,後受戒者次第而坐。
經:應如法次第,自下第二明應行。眾有七種:一者比丘,二者比丘尼,三者正學,四者勤䇿,五勤䇿尼,六者近事,七者近事女。然釋此坐次,自有三釋。一云:比丘眾中,先受菩薩戒,以為上坐。謂如有一,聲聞戒中在後受戒,菩薩戒中在前受戒。有一人,聲聞戒中先受具戒,菩薩中在後而受。此二眾中,先受菩薩戒為上坐,後受為下。余之六種,准此可知。此中意說,如是七眾,隨其所應,比丘為上,比丘尼為次,乃至最後。說在家者,受菩薩戒,雖有先後,而不得在家。在出家上,說其次第,不應相離,男女大小,類各別故。一云:有聲聞戒在先而受,而不受菩薩戒;有聲聞戒在後而受,於菩薩戒在先而受。此二眾中,若有菩薩戒,有不受菩薩戒者,菩薩戒以為上坐,戒最勝故。二人若受菩薩戒,復以本聲聞夏為次第。余之六種,准此應知。一云:出家菩薩,但以聲聞戒夏為次第,依聲聞法,得出家故。雖有三釋,初說為勝。
莫如外道痴人,若老若少,無前無後,坐無次第兵奴之法。我佛法中,先者先坐,後者後坐,而菩薩不次第坐者,犯輕垢罪。
經莫如外道下,第三、明不應。如文,可知。經而菩薩下,第四、結過。具緣多少,如理應知。若諸菩薩見耆長來,不推勝坐,是即輕罪。如瑜伽論云:見諸耆長有德可敬同法者來,懷嫌恨心,不起迎來,不推勝坐,是名有犯。乃至廣說。
若佛子!
經:若佛子,自下第三、明布施度。謂財、法,可知。違攝善之義,是故制也。七眾同犯,大小不同。文分有三:初人,次應,後結過。此即標人。
常應教化一切眾生,建立僧坊、山林、園田,立作佛塔,冬夏安居坐禪處所,一切行道處皆應立之,而菩薩應為一切眾生講說大乘經律。若疾病、國難、賊難,父母、兄弟、和上、阿闍梨亡滅之日,及三七日乃至七七日,亦應讀誦講說大乘經律。齋會求福,行來治生,大火所燒,大水所漂,黑風所吹,船舫、江河、大海、羅剎之難,亦讀誦講說此經律。乃至一切罪報、三惡、七逆、八難,杻械枷鎖系縛其身,多淫、多瞋、多愚痴、多疾病,皆應讀誦講說此經律。
經:常應教化自下,第二、明應。此復有二:初、教令修福德;次、明福德之中復有四種:一者、建立僧房;二者、園林中立作佛塔;三者、建立安居坐禪處;四者、立行道處。如文,可解。經:而菩薩下,第二、明修行。解此所為,有十七種:一者、病難,謂國之內多諸疾病;二者、國難,謂諸惡王治國之時,或國被歒時;三者、賊難;四者、所尊雲時;五者、行來時,謂遠行來時;六者、持生時,或有經本雲持生,持生者,受生異名,謂現此生彼時,名持生時(思);七者、火難;八者、水難;九者、風難;十者、羅剎難;十一者、一切罪報,謂定、不定等;十二者、三報,謂現生、後報,或三報者,謂三途報;十三、七逆,後當分別;十四者、八難,八難者,如增一阿含經云:一、地獄,二、畜生,三、餓鬼,四、長壽天,五、在邊地,六、六情不具,七、心識邪見,八、佛不出也;十五者、牢獄;十六者、三毒;十七者、自身疾病,如上所說;十七、勝將中,讀誦講說大乘經律。
而新學菩薩若不爾者,犯輕垢罪。
經而新學菩薩下,第三、結過,如文可知。此中意說如是難時,講大乘經如實正理而不宣說,犯輕垢罪。故瑜伽云:若菩薩安住淨戒律儀,見諸有情為求現法後法事故,廣行非理,懷嫌恨心,懷恚惱心,不為宣說如實正理,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若由懶墮懈怠所蔽,不為宣說,非染違犯。無違犯者:若自無知;若無氣力;若轉請他有力者說;若即彼人自有智力;若彼有餘善友攝受;若欲方便調彼伏彼,廣說如前;若知為說如實正理,起嫌恨心;若發惡言;若顛倒受;若無愛敬;若復知彼性弊隴戾,不為宣說,皆無違犯。
如是九戒,應當學,敬心奉持。梵壇品中當說。
經如是九戒下,第二、勸持,懸指余品。
佛言:佛子!
經:佛言:佛子!自下第五有九戒,明饒有情戒。於中有二:初正釋九戒,後結。別釋之中即分為九,此即第一明簡授戒違遍利義,是故制也。是行障,文分有三:先人,次釋授戒,後舉過結罪。此即第一標人也。
與人受戒時,不得簡擇一切國王、王子、大臣、百官、比丘、比丘尼、信男、信女、淫男、淫女、十八梵、六欲天、無根、二根、黃門、奴婢、一切鬼神,盡得受戒。
經:與人受戒時,自下第二、明授戒法。於中有四:一、簡受戒人,二、釋威儀,三、簡其七難,四、出家不得禮拜俗人。此即第一、簡受戒人。十八天者,即上所說十八梵也。欲界諸天,略而不說。所以者何?若舉初、後,中自顯故。謂初說人,後說色界諸天,不待說成故。
應教身所著袈裟,皆使壞色與道相應,皆染使青黃赤黑紫色,一切染衣乃至臥具盡以壞色,身所著衣一切染色。若一切國土中國人所著衣服,比丘皆應與其俗服有異。
經應教身所著,自下第二、明其威儀。袈沙者,此雲胡衣,或雲離塵衣。
若欲受戒時,師應問言:汝現身不作七逆罪耶?菩薩法師不得與七逆人現身受戒。七逆者:出佛身血、殺父、殺母、殺和上、殺阿闍梨、破羯磨轉法輪僧、殺聖人。若具七遮,即身不得戒,餘一切人盡得受戒。
經:若欲授戒時,自下第三,簡其七難。若犯七難,現身不得受戒。此中意說:若犯七逆,未得懺悔,雖是懺悔,而未得好相,如是之人,於現身不得受戒。若先犯五逆,後於諸佛菩薩前,至心懺悔,亦得受戒。而此經云:現不得不受者,據未懺悔,未得好相,故作是說。故決毗定尼經云:若有菩薩,成就五無間罪,犯於女人,或犯男子,或有故犯,犯塔犯僧,如是余犯,菩薩應當於三十五佛前,所犯重罪,晝夜觸處,至心懺悔。廣說乃至,菩薩若能稱彼諸佛所有名號,常於晝夜行三事者,得離犯罪及諸憂悔,並得三昧。解云:三事者:一、禮佛懺悔,二、回向,三、發願。具如彼經。此中意說:若人稱佛名,及念佛功德,所有善根,無量無邊,由此能滅罪障,令得清淨。如涅槃經第十九云:大王!假使一月,常以衣食,供養恭敬一切眾生,不如有人一念念佛所得功德。十六分一:假使鍛金為人,車馬載寶,其數各百,以用布施,不如有人發心向佛舉足一步。或有人云:若犯七逆,於現身中,必不得戒。言七逆者:一、出佛身血,二者、殺父,三者、殺母,四者、殺和上,五者、殺阿闍梨,六者、破羯磨僧及法輪僧,七者、殺聖人。然釋七逆,五門分別:一者辨體,二者約人分別,三者處,四者時,五者趣分別。第一辨體,諸宗不同。依薩婆多云:第六一種,落業為性。余之六種,身業為性,如應殺生,殺方便故。若依經部,意業為性,如正理論第四十三云:且上坐言,三業為體,身業、語業二獨能招異熟果,理難成故。但以意業所作事重,故許能感殊勝異熟。今依大乘,與薩婆多自有差別。身、語二業,以思為體,能發語、思,名為語業。非如薩婆多色、聲為性,色、聲定非業自性故。次約人分別者,能破僧者,要大苾芻,非在家等;唯見行者,非愛行、住淨行人;非破戒者,以犯戒者言無威故。余之六種,通於男、女、有戒、無戒。所言處者,破僧無間,要異處破,非對大師,以諸如來不可輪逼,言詞威肅,對必無能。余之六種,隨其所應。言時者,出佛身血,破法輪僧,佛在世時,客有此事,佛滅度後,無真大師,為歒對故。所餘五種,破羯磨僧,通於余時。五趣分別者,法輪僧及出佛身血,唯人瞻部洲,瞻部洲中,佛出世故。余通人三洲,除北俱盧洲,彼處無有殺生等故。如是等義,廣釋如瑜伽論第九,毗婆沙第一百一十六、第一百一十九,俱舍十七、十八,正理四十三說。非是中要,略而不說。
出家人法,不向國王禮拜,不向父母禮拜,六親不敬,鬼神不禮,但解法師語,有百里千里來求法者。
經:出家人法自下,第四、明出家人不禮俗人,為敬法故。
而菩薩法師,以噁心瞋心,而不即與授一切眾生戒者,犯輕垢罪。
經:而菩薩自下,第三、舉過結罪。
若佛子!
經若佛子,自下第二、釋為利授戒。實無所解,為利強授,有誤之失,是故制也。文分有三:初人,次應,後舉過結罪。此即標人。
教化人起信心時,菩薩與他人作教戒法師者,見欲受戒人,應教請二師:和上、阿闍梨。
經:教化人下,第二、明應行。復分有二:一、明能教人,二、明正教。此即初也。經:見欲受菩薩戒時,自下第二、明正應教。於中有四:一者、教請二師,二者、問七難,三者、應教懺悔,四者、總結。此即第一、教請二師。若依瑜伽,但請羯磨師,不請和上;若依此經,教請二師。何故如是?有不同者,若於近處堪作和上、菩薩僧者,應請二師,是為第一;若於近處無人堪作,雖有菩薩堪作和上,而能授者事緣不具,但請一師,受亦得戒。各據一義,故不相違。
二師應問言:汝有七遮罪不?若現身有七遮,師不應與受戒;無七遮者,得受。若有犯十戒者,應教懺悔。在佛菩薩形像前,日夜六時,誦十重、四十八輕戒。苦到,禮三世千佛,得見好相。若一七日,二、三七日,乃至一年,要見好相。好相者,佛來摩頂,見光華種種異相,便得滅罪。若無好相,雖懺無益。是人現身,亦不得戒,而得增受戒。若犯四十八輕戒者,對首懺罪滅,不同七遮。而教戒師,於是法中,一一好解。
經:二師應問。自下第二,應問七難,義如前說。經:若有凡十戒者。自下第三,明懺悔。然懺悔,經論不同。菩薩地云:若諸菩薩以上品纏,違犯如上他勝處法,失戒律儀,應當更授。若中品纏,違犯如上他勝處法,應對於三補特伽羅,或過是數,應如發露除惡作法。若下品纏,違犯如上他勝處法,及余違犯,應對於一補特伽羅,發露悔法,當知如前。此中意說,所犯之罪有二種聚:一者、不還淨聚,二者、還淨聚。還淨聚中,開懺悔法,如法已,還得安住清淨戒故。不還淨聚,不開悔法,若悔不得,還住淨戒。是故但說應當更受道理,亦有懺悔之法。又決定毗尼經云:若有菩薩犯於初戒,於十眾前,以正直心,愍重懺悔。解云:言初戒者,四重名初,指五十戒之初故。此中自有二釋。一云:犯此四重,有其三種。何等為三?一者、上品纏犯,二者、中品纏犯,三者、下品纏犯。若上品纏犯初戒者,於十人前,或於佛前,以愍重心,發露懺悔。懺悔滅罪,應當更受。罪若不滅,雖是受戒,而不得戒。若得好相,知罪得滅。中、下品便犯初戒者,對於三人及對一人,至心懺悔,即得滅罪。而此唯說對十人者,但說初人,後即一人,略而不說。一云:此中所言犯於初戒對十人者,但說中、下品纏犯者。所以者何?上品纏犯,不能還淨,故此不說。此言十人者,極少二、三人,多亦無妨,故不相違。問:以上品纏犯他勝處,失戒律儀,不能還淨,何故大方等陀羅尼經云:行此一法已,若有眾生犯五逆罪,身有白癩,若不除差,無有是處。若菩薩二十四戒、沙彌十戒、叉沙彌尼戒、比丘戒、比丘尼戒,如是諸戒,若犯一一諸戒,當一心懺悔。若不還生,無有是處,除不至心。解云:隨其根宜,見聞不同,不可會釋。若作是說,依瑜伽說,上品纏犯他勝處法,舍律儀,不能還淨,必應更受。若依方等陀羅尼說,無有犯重即舍者,舍戒功德,不舍種體。不舍種故,如法懺悔,淨戒還生。或依實義,如瑜伽說。而言還生者,依下、中品犯他勝處,有還淨義。密意說言:若不還生,無有是處。為欲引攝暫犯他勝處,住猶預者,生決定心,說是密言。或瑜伽說他勝處,與此經說二十四戒,意別不同。此經是根本他勝處法,犯已還生,此有何失?不舍戒故。經教戒師:自下第四,結
若不解大乘經律,若輕若重,是非之相;不解第一義諦,習種性、長養性、不可壞性、道種性、正法性,其中多少觀行,出入十禪支,一切行法,一一不得此法中意。
經若不解等者,自下第三、舉過結罪。先舉過,後結罪。此即舉過。過者,謂不解也。不解第一義諦者,此有二種:一者、信解,二者、證解。未得二解,故言不解。習種性者,經論不同。依瑜伽說:發心已前,名性種姓;發心已去,名習種姓。故彼論三十五云:云何種姓?略有二種:一、本姓住種姓者,從無始世展轉傳來,法爾所得,是名本性住種姓;二、習所成種姓者,謂先串習善根所得,是名習所成種姓。此中意說:聞勛所成,名習種性。依本業經:習種姓者,位在十解。故彼經云:習種性中有十人,其名發心住菩薩、治地住菩薩,乃至第十灌頂菩薩。或有人言:瑜伽論說習種姓者,亦在十解,聞慧唯在十解上故。如本業經云:六種姓亦名六慧:聞慧、思慧、修慧、無相慧、照寂慧、寂照慧、當慧、聞當慧。既是十解中攝,故知種在十解已上。雖有兩釋,初說為勝。本業經中但說十解是聞、思慧,不說聞勛唯在十解,不通上下,故不相違。命此經言習種性者,但取十解。所以者何?十信位中,若退若進決定故,故此不說。如本業經云:佛子,若退若進者,十住以前,一切凡夫法中,發三菩提心,學行佛法。信想心中行者,是退分善根。若一劫、二劫,乃至十劫,修行十信,得入十住。而言七住以前名退分者,為攝一分懈怠有情,假說退分,而實不退也。問:若十解以前是退分者,何故無性攝論頌曰:清淨增上力,堅固心升進,名菩薩初修,三無數大劫?釋曰:從無始來,生死流轉,齊何當言三無數劫最初修行?為答此問,故說伽陀。堅固心升進者,雖遇惡友,方便破壞,終不棄捨大菩提心。廣說乃至,大菩提心所修善根,念念增堅固,不退增進,不生喜足,齊是名為最初修行三無數劫。解云:退有二種:一者現行,二者種子。十信菩薩,若其現行,容有退義。由此道理,經說退。若種解脫分善根種子,必無退義。以此義故,論說不退,故不相違。言長養性者,謂此十行,六種性中性種姓也。不壞性者,謂十回向。道種性者,謂四善根。此十回向及四善根,名道種性。言正性者,謂即十地舍異生性入聖故,名為正性。或斷惡趣品邪業煩惱,故言正性。有說通性者,此顯十地聖道性故,名為道性。言正性者,等妙兩覺,名為正性。因行正滿,果正現前,故言正性。余如前說。此中意說,顯六種姓。六種姓者,如本業經云:習種性、姓種姓、道種性、聖種性、等覺種性、妙覺種性。復名六忍:信忍、法忍、順忍、正忍、無垢忍、一切智忍。廣如瑜伽抄會。言多少觀行者,謂修十八勝處,隨多少行,觀諸色故。或多少行,隨其所應,在余行中,若多若少,隨分觀行。言出入十禪支者,十禪支定,或出或入。十禪支者,十八禪支,修為十支。初靜慮中具五支,謂尋、伺、喜、樂、心一境性。第二靜慮,加內等淨,所餘三支,前已說。第三靜慮,加足三支:舍、念、正知,所餘一支,前已說。第四靜慮,加二支,謂不苦不樂,余之三種,前已說故。言十禪支,於如是等行法之中,亦得此法中意,名為不解。
而菩薩為利養故,為名聞故,惡求貪利弟子,而詐現解一切經律,是自欺詐,亦欺詐他人故,與人受戒者,犯輕垢罪。
經:而菩薩下,第二、正舉過結罪。問:此與第十八戒何別?解云:第十八戒直說,不解為他作師。此戒為利與人授戒,故有差別。利養攝御徒眾,是染違犯。故瑜伽云:貪著供事增上力故,以愛染心管御徒眾,是名有犯。是染違犯。無違犯者:不貪供侍,無愛染心管御徒眾。若依此說,雖未研究甚深法性,而不求利,但以慈悲相應之心,隨分隨力與授戒者,皆無違犯。具緣多少,如理應知。
若佛子!
第三、為言人說戒,文有三:初、明標人,如說若佛子故。
不得為利養故,於未受菩薩戒者前、外道惡人前,說此千佛大戒;邪見人前亦不得說,除國王,餘一切不得說。是惡人輩不受佛戒,名為畜生。生生不見三寶,如木石無心,名為外道邪見人輩木頭無異。
經不得利自下,第二、明不應。未受戒人前不得說戒者,謂未發大乘心前,不得說十佛戒。雖未受戒,已發大願,為說無過。而此說言未受戒前不得說戒者,從多而說多分來,受戒人聞菩薩戒,生怖畏故,生誹謗故,是故制也。除國王、王子者,若不為說,破滅法故。言千佛戒者,賢劫千佛。
而菩薩於是惡人前,說七佛教戒者,犯輕垢罪。
經:而菩薩自下第三結罪。持地論第四捲雲:欲受戒者,應先為說菩薩戒犯不犯相。令受者自心觀察,我能受戒。又菩薩善戒經云:不信受教者,及不成就優婆塞戒,不成就沙彌戒,不成就婆羅提木叉戒者,不得聽菩薩戒。聽者得罪。若比丘犯婆羅提,不愧不悔,聽菩薩戒,得偷蘭遮罪。若犯偷蘭遮,不愧不悔,聽菩薩戒,得僧殘罪。(勘)
若佛子!
經:若佛子,自下第四、明破戒受施戒。文分有三:初人,次不應,後結罪。此即人也。
信心出家受佛正戒故,起心毀犯聖戒者,不得受一切檀越供養,亦不得國王地上行,不得飲國王水。五千大鬼常遮其前,鬼言:大賊!若入房舍、城邑、宅中,鬼復常掃其腳跡。一切世人罵言:佛法中賊!一切眾生眼不欲見。犯戒之人,畜生無異,木頭無異。
經信心出自下,第二、明不應行,謂破戒人不應受信施等。所言大賊者,如世間賊,能奪財寶及害命根。此中大賊亦復如是,能奪他人法身、慧命及恆沙等功德大寶。故大智度論第十五云:破戒之人不可共止,猶如惡賊難可親近;破戒之人難可共住,譬如毒蛇;破戒之人雖似比丘,譬如屍死在眼人中;破戒之人如偽珠在真珠中,譬如伊蘭在栴檀林中;破戒之人若著法衣,則是熟銅鐵鍱以纏其身;若持缽盂,則是盛洋銅器;若所啖食,即是吞燒鐵丸,飲熱洋銅;若受人供養供給,則是地獄獄卒守人;若入精舍,即是入大地獄;若坐眾僧床㯓,是為坐熱鐵床上。
若毀正戒者,犯輕垢罪。
經:若毀正戒,自下第三、結罪。
若佛子!
經:若佛子,自下第五、不供養戒。文分有三,如前可知。
常應一心受持讀誦大乘經律,剝皮為紙,刺血為墨,以髓為水,折骨為筆,書寫佛戒。木皮、谷紙、絹素、竹帛,亦應悉書持。常以七寶、無價香華、一切雜寶為箱囊,盛經律卷。
經常應下,第二、明應。於中有六:一者、受,謂於師前領所未解;二者、持,謂受已不忘;三者、讀;四者、誦;五者、書寫;六、供養。第五、書寫中雲剝皮為紙等者,標其心極愍重法故不惜身命,如大智度論第十八。
複次,愛法梵志,十二歲中遍閻浮提,求知聖法而不能得。時,世無佛,佛法亦盡。有一婆羅門言:我有聖法一偈,若實愛法,當以與汝!答言:實愛法!婆羅門言:若實愛法,當以汝皮為紙,以身骨為筆,以血書寫之,當以與汝!即如其言,破骨剝皮,以血寫偈:如法應修行,非法不應受,今世亦後世,佛法者安穩!
若不如法供養者,犯輕垢罪。
經若不如法下,第三、結罪。菩薩地云: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於日日中,若於如來,或為如來造制多所;若於正法,或為正法造經卷;若於僧伽,謂十方界已入大地諸菩薩眾。若不以其或少或多諸供養具而為供養,下至以身一拜禮敬,下至以語一四句頌讚佛法僧真實功德,下至以心一清淨信隨念三寶真實功德,空度日夜,是名有犯。若不恭敬、懶墮、懈怠而違犯者,是染違犯。若誤失念而違犯者,非染違犯。無違犯者:謂心狂亂;若已證入淨意樂地,常無違犯。
若佛子,常起大悲心,若入一切城邑、舍宅,見一切眾生,應唱言:汝等眾生盡應受三歸、十戒。若見牛、馬、豬、羊一切畜生,應心念口言:汝是畜生,發菩提心。而菩薩入一切處山川、林野,皆使一切眾生髮菩提心;是菩薩若不發教化眾生心者,犯輕垢罪。
經:若佛子,自下第六、不教化眾生戒。文分有三,此即標人。經:常起大悲,自下第二、明應行。言三歸者,如優婆塞戒經第五捲雲:善男子,為破諸苦,斷諸煩惱憂,受於無上寂滅之樂。以是因緣,受三歸依。如汝所問,云何三歸依者?善男子,謂佛、法、僧。佛者,能說懷煩惱破因,得正解脫;法者,即是懷煩惱因,真實解脫;僧者,破煩惱因,得正解脫。又八戒齋品云:善男子,若人能受三歸依者,當知是人所得果報不可窮盡,乃至廣說。如說:受持不忘語戒,現身得王位,一日一夜持八戒,得生天上。故涅槃經第十五云:波羅奈國有屠兒,名曰廣額,於日中殺無量羊。舍利弗即受八戒,經一日夜。是因緣,命終得為北方天王毗沙門子。經:若不教化,自下第三、結罪。如瑜伽云:攝受徒眾,懷嫌恨心,而不隨時,無倒教授,是名有犯,是染違犯。
若佛子,常行教化,起大悲心,入檀越貴人家,一切眾中不得立為白衣說法,應白衣眾前高座上坐。法師比丘不得地立為四眾說法。若說法時,法師高座香華供養四眾,聽者下座如孝順父母,敬順師教如事火婆羅門。其說法者,若不如法說者,犯輕垢罪。
經:若佛子!自下第七、明說法、不如法戒。文分有四。此初,標人。經:常行!自下第二、明不應行。經:若不說法時!自下第三、明應。經:說法者!自下第四、結罪。如文,可解。
若佛子,皆以信心受佛戒者,若國王、太子、百官、四部弟子,自恃高貴,破滅佛法戒律,明作製法,制我四部弟子不聽出家行道,亦復不聽造立形像、佛塔、經律,破三寶之罪。而菩薩故作破法者,犯輕垢罪。
經:若佛子!自下,第八、憍慢破法戒。文分有二:初人,後舉過結罪。此即標人。經:皆以信心下,第二、舉過結罪。先明過非,後即結罪。此即顯過,如文應知。經:而故作下,第二、結罪。
若佛子,以好心出家,而為名聞利養,於國王百官前說七佛戒,橫與比丘、比丘尼、菩薩戒弟子作系縛;如師子身中蟲,自食師子肉,非外道天魔能破壞。若受佛戒者,應護佛戒,如念一子,如事父母。而聞外道惡人以惡言謗佛戒時,如三百鉾刺心,千刀萬杖打拍其身,等無有異。寧自入地獄百劫,而不用聞一惡言破佛戒之聲,而況自破佛戒、教人破法因緣,亦無孝順之心!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經:若佛子!自下第九、破法自緣戒。內破和合之義,外絕信樂之益,是故制也。文分有三,如文應知。如上九戒,如其所應,是四攝障。
如是九戒,應當學,敬心奉持。
經是九戒下,第二、釋勸奉持。上來別釋四十八輕戒說。
諸佛子,是四十八輕戒,汝等受持,過去諸菩薩已學,未來諸菩薩當學,現在諸菩薩今學。
經:諸佛子!此是四十八輕戒。自下第三、總勸受持。上來第二、釋四十八輕戒,說一釋十重,次釋輕戒。雖有兩文,第二、正釋戒相訖。
諸佛子諦聽!此十重、四十八輕戒,三世諸佛已誦、當誦、今誦,我今亦如是誦。汝等一切大眾,若國王、王子、百官、比丘、比丘尼、信男、信女,受持菩薩戒者,應受持、讀誦、解說、書寫佛性常住戒卷,流通三世,一切眾生化化不絕,得見千佛,佛佛授手,世世不墮惡道八難,常生人道天中。我今在此樹下,略開七佛法戒,汝等當一心學波羅提木叉,歡喜奉行。如無相天王品勸學中,一一廣明三千學士。
經:弟子聽!自下第三、總勸流通。於中有二:初佛勸持流通,後菩薩奉行。前中有五:一、三世佛已當今誦,說證不虛;二、汝等一切下,正勸流通;三、得千佛下,明流通利益;四、我今此下,勸今奉持;五、如無相品下,懸指說處。三千學者,三威律儀等,雖有五文,第一、明如來勸流通奉持竟。
時座聽者,聞佛自誦,心心頂戴,喜躍受持。
經時坐聽者下,第二、菩薩奉持行。上來正說有二:第一、正釋竟。
爾時,釋迦牟尼佛說上蓮華台藏世界盧舍那佛心地法門品中十無盡戒法品竟;千百億釋迦亦如是說,從摩醘首羅天王宮至此道樹下十住處說法品,為一切菩薩、不可說大眾受持讀誦、解說其義亦如是,千百億世界、蓮華藏世界、微塵世界一切佛心藏、地藏、戒藏、無量行願藏、因果佛性常住藏。
經:爾時,釋迦自下大段,第二、明總結上說。心藏者,十世界海,名為心藏。地藏者,謂四十心。戒藏者,結無盡戒。無量行願者,謂十忍等,名無量行;十大願等,名無量願。因果者,結上所說戒是一切諸佛本原佛性種子。又結噹噹有因,故有噹噹常住法身。佛性常住者,結上所說一切眾生皆有佛性。
如如一切佛說無量一切法藏竟,千百億世界中一切眾生,受持歡喜奉行。若廣開心地相相,如佛華光王七行品中說。
經:如如一切佛說等者。於此中,大分有三:一、序分,二、正說,三、流通。自下第三、明流通分。
稽首無上大道師,於一切法智無礙,
救護一切大悲者,甚深微妙契經海。
已證二空諸菩薩,及餘一切發大願,
今依戒經相應論,略釋菩薩清淨戒。
決判持犯差別相,在佛及聖慈氏等。
受斯微妙善根本,惠施有識證法性。
明人忍慧強,能持如是法,未成佛道間。
安獲五種利:一者十方佛,愍念常守護,
二者命終時,正見心歡喜。三者生生處,
為淨菩薩友。四者功德聚,戒度悉成就,
五者、今後世性,戒、福、慧滿,此是佛行處。
智者善思量,計我著相者,不能信是法。
滅盡取證者,亦非下種處,欲長菩提苗。
光明照世間,應當靜觀察,諸法真實相。
不生亦不滅,不常復不斷,不一亦不異,
不來亦不去,如是一心中,方便勤莊嚴。
菩薩所應作,應當次第學,於學於無學。
勿生分別想,是名第一道,亦名摩訶衍。
一切戲論處,悉由是處滅。諸佛薩婆若,
悉由是處出。是故諸佛子,宜發大勇猛,
於諸佛淨戒,護持如明珠。過去諸菩薩,
已於是中學,未來者當學,現在者今學。
此是佛行處,聖主所稱嘆,我已隨順說。
福德無量聚,回以施眾生,共向一切智。
願聞是法者,疾得成佛道。
梵網經述記卷下末(大尾)